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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2-07-26 17:34: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生物安全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生物安全管理

篇1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公共卫生的发展需求日益增加,为保障人们的健康,我国加大了预防和控制烈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相关研究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尤其是2003年SARS疫情的暴发,新建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该实验室不仅符合国际标准,还能安全、有效的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是集研究、检测和诊断为一体的安全技术平台。目前,实验室研究人员感染病原体事件相继发生,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经济损失[1]。因此,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并将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作为促进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1 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概析

动物安全实验室是一种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物理防护能力,能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有效避免或控制因研究致病微生物感染灵长类动物实验所产生的危害,并达到生物安全要求[2]。在动物安全实验室中,导致动物实验生物危害的因素主要有三种,即动物性气溶胶、共患病及实验室获得性疾病感染,根据这些因素的传播途径、危害程度及是否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可将研究感染动物的动物实验室分为ABSL-1~4级。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指的是ABSL-3、ABSL-4实验室,该类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高于ABSL-1、ABSL-2实验室,而且必须严格设计实验室,并配备高技术设施和设备,以及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感染动物研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ABSL-3实验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呼吸感染导致严重或致死疾病,但可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疗的致病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ABSL-4实验室的功能主要是研究因气溶胶传播或不明原因传播导致,且尚无法有效预防和治疗的高致病性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

2 目前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 近年来,我国明确要求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该管理涉及多个学科与领域知识,如病原微生物、动物学、管理学等[3]。由于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起步晚、规模小、条件差,使得该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且缺乏专业培训,以致难以有效、有序、顺利的研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导致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有:生物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薄弱;未系统培训专业操作规程和技能;未系统学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方面知识;未加强学习基础理论

知识。

2.2 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尚未完善 2003年SARS疫情的暴发,体现了我国缺乏具有权威性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法规制度,而且各实验室也尚未完善具体的管理制度。近年来,虽然我国根据国际形势出台了系列法规制度,利用法律在一定程度的事规范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设备配置、管理等,使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逐渐法制化,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完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以利于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并使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生物安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切实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3 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点

3.1 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系统培训,可提高其专业素质,深入了解实验室感染的危害,自觉遵守生物安全规范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的发生,具体的专业系统培训为:(1)根据实验室感染动物实验研究和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性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以各种形式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技术规范,如讲座、交流会等,以及时掌握最新知识。(2)定期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系统规范的进行心理、感染预防、防护装备使用、事故预防处理等专业培训,为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必须重点培训如何使用安全防护装备[4]。

3.2 严格管理实验室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等硬件是确保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顺利开展实验活动的关键,所以应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具体为:按照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关规范要求,并以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原则,制定具体的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有效的控制实验室饲养设施、研究设备设施等的使用;建立并实时更新设备设施档案,详细记录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安排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的专业人人员定期检测、维护实验室设备设施,有效控制设备设施状态,使其能正常运行,以免危害相关工作人员、周围环境,并在确保实验室安全的同时,实现实验室作用的最大发挥。

3.3 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 参照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评估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实验研究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以及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生物风险评估体系主要包括:(1)根据实验室研究活动相关动物的特点,如感染、饲养,注重消毒处理相关设备设施、仪器。(2)检测验证相关研究活动的生物和物理性质,合理分类收集、处理即排放实验产生的“三废”(即废气、废液、固废),尽可能避免或减小危害

环境。

3.4 建立完善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的措施主要有:(1)建立包含人员、物资、安全保卫等在内的后期保障机构,合理招聘、培训及管理实验室所需人员,使其能进行动物实验研究,且具备符合实验室要求的生物安全管理知识。(2)集中管理实验室活动记录,严格按照档案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这些记录,以保障实验室记录的科学性、完整性、有效性。(3)合理采购和管理实验室防护、消毒用品等物质,切实保障实验研究所需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4)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控制管治等制度。

4 小结

综上所述,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顺利开展研究活动的关键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但目前我国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为保障实验室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安全管理高级别动物安全实验室,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严格管理实验室设备设施,建立完善生物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实验室后勤保障体系,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的发生,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

安全。

参考文献

[1] 陆兵,李京京,程洪亮,黄培堂.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现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31(01):19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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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学习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消毒技术等,接受上级部门规定的检验人员岗位培训、资质培训和业务培训。对学习、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价、如实记录,确保培训和学习有效,并能指导和应用到实际检测和操作中。

2常规范明确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要求自觉遵守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体检、准入、防护、检测、消毒和记录等,对生物安全柜、压力灭菌器和其他检测用仪器设备按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进行检定、校准。让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生物安全规定规范化即完全彻底地执行,使各项操作和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持久化。

3常清洁实验场所、实验仪器、实验物品和实验人员手在实验过程中应该按照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及时清洗、消毒或灭菌,做到清洁和无害化;实验废弃物应该及时处理,减少和防止污染的发生。

4常检查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制度。所有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实事记录,以便备查、改进,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客观、独立评价。

5常改进常改进就是针对BSL-2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而展开的不断持续的行为规范的修正改善以及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的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用不断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再来指导实验人员生物安全的行为规范,形成良性的、螺旋式上升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模式。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常法”二级生物安全管理模式运行

1常学习中心实验室7名微生物检测人员均参加、通过了浙江省卫生厅组织的生物安全上岗培训和考核;压力灭菌器操作人员和艾滋病抗体、肠道致病菌检测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生物安全管理科室--质管科每年组织生物安全委员会、检验科学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病原微生物、传染病、消毒技术等知识培训,并进行书面考核;检测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疾控中心组织的检测新技术培训;清洗、消毒辅助人员经过清洗、消毒操作专项培训。2011年全年参加生物安全相关培训共69人次,人均3次以上。通过培训,相关人员不断规范操作,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强化了生物安全意识。

2常规范中心最高管理者—中心主任组织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质管科为生物安全管理科室,质量监督员为生物安全监督员,每个实验室落实安全责任人。2006年8月生物安全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目前运行的是第2版,内容包括了组织机构、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17个管理要素。另有生物安全仪器操作规程6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作业指导书63个,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清洗消毒、个人防护细则和制度8个,相关记录表格68个。在开展实验室工作前对所有实验室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采集本底血清标本并长期保存,检查项目包括HIV(1+2型)抗体初筛、HAV-IgM、乙肝三系和ALT。安排检测人员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实行系统监测。明确规定检测人员必须熟悉生物安全柜、隔离衣、防护服等生物安全装备的使用,并进行操作比赛;熟记实验室行为规范,掌握检测方法和消毒技术;并要求经常对照中心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了正确的操作习惯。

3常清洁检测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做到随时消毒和清洁。如撕开的试剂包装盒及时放入垃圾箱,保持实验台面清洁;用过的滴头放在配有消毒液的盛皿里;实验废弃物按照《实验室消毒灭菌要求》、《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和处置要求》等作业指导书及时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记录。实验结束后实验台面和地面再用合适的消毒液擦洗一遍;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按照《洗手操作规程》正确洗手,实验室的空气使用紫外线消毒。对使用中的消毒液进行检测,确保有效。消毒、灭菌过的物品分开存放、标记;消毒过的实验废弃物定点存放、定时运输,专人管理,防止了室内和室外污染。

4常检查检测人员每天下班前按照各自规定的岗位职责检查仪器设备、水、火、电、门窗安全并记录、签名;每个节假日科室自查,着重检查实验室设施安全及防护设施储备情况等;监督员对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检测人员具体岗位职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项及时记录、上报,2011年共检查14次;科室负责人重点关注实验室消毒灭菌及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质管科着重加强菌毒种管理;生物安全委员会全年集中、全面检查2次,包括人员健康档案、检验人员操作、个人防护、清洗消毒情况,生物安全仪器检定和校准状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情况等。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生物安全委员会年底全面总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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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调查对象

呼伦贝尔市辖区内15个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

1.2调查方法

赴各旗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考察实验室基础硬件设施、相关生物安全防护装备设备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并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标准制作统一格式的调查表,对各基层实验室开展问卷调查。

1.3调查内容

包含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人员状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演练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共14项调查内容。

2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基本情况

2.1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共考察15个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总和近3600m2,平均每个实验室240m2。其中6个实验室在近五年内对实验室进行过新建或改扩建,2个实验室十年内从未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修建。全部实验室中,有8个实验室不具备独立的给排水或应急供电系统。

2.2实验室人员情况

被调查的15个基层实验室,共有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52人,平均每个实验室3.5人,工作人员最多的6人,最少的只有2名兼职人员。全部人员中,高级职称13人,占总人数的25%;中级职称22人,占总人数的42.3%;初级职称7人,占总人数的13.5%;其他工作人员10人,占总人数的19.2%。其中,畜牧兽医类专业人员共45人,占总人数的87%。

2.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参加调查的15个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全部为BSL-2级,均于2013年通过了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并取得了证书。全部实验室均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各实验室实际情况制作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并能通过一系列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来规范实验室活动及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全部实验室均签订了兽医主管部门-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三级生物安全责任状,对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并落实到人。全部实验室均具备二级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台式离心机等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以及一次性眼镜、口罩、帽子、鞋套、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

3讨论

通过调查发现,在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的推动下,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各实验室均能保持现有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生物安全管理现状总体较好,但在个别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3.1存在问题

3.1.1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

部分基层实验室多年未进行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改造修建,或随行政办公单位不断搬迁,导致实验室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部分实验室布局不合理、硬件设施损坏,一些常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多年未进行检修、检测或已经无法正常运转。部分实验室没有独立的给排水系统和应急供电系统,几乎全部的实验室都不具备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仍依靠传统的先高压灭菌,再深埋或焚烧的处理方式,然而一些废弃物在离开实验室后,有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会在基层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时,带来巨大的生物安全隐患。

3.1.2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少,相关生物安全培训有待加强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过少,且老龄化程度较高。平均每个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有的只有2名兼职人员。在被调查实验室中,某基层实验室,没有专职实验室人员,只有2名兼职人员,因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该实验室目前已无法开展相关实验室活动。其他实验室仅有的“专职人员”在日常的实验活动中,往往身兼数职,在做好主要动物疫病采样、检测、诊断、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的同时,还需开展其他日常工作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难以保障全部工作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一定的生物安全隐患。同时,一些实验室人员对生物安全知识认识不足,开展实验活动时,往往不按规定穿戴防护服、手套、帽子、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在处理未知样品时,不充分利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等安全设备;部分实验室未将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不经灭菌或消毒即作医疗垃圾处理甚至随意丢弃,缺乏警示标签等行为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感染和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

3.1.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适宜,可操作性差

部分实验室在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时,过于注重参考一些先进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虽然这样的体系涉及的内容更加全面,对实验活动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要求更加严格,但体系过于庞大,与现有的实验室实际运行机制不匹配。对基层实验室而言,运行如此庞大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仅得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更造成了原本并不富裕的人力物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3.2建议

3.2.1加大实验室资金投入,设立实验室运行专项保障经费,用于完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基层实验室环境安全、运转正常。完善基层实验室独立给排水和应急供电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确保基层实验室废水、废气等非常规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确保实验室应急用电保障。为基层实验室配备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开展规范的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3.2.2积极引入专业人才,建立保障措施,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实验室人员队伍素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期性的培训,确保实验室人员熟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使其能够规范正确的开展相关实验室活动。加强实验室基本操作技能、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护等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演练工作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相关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3.2.3在充分总结现有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自身实验室活动实际情况,正常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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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实施。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第一次将农业转基因生物从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3月20日起实施,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实施标识制度。5,《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颁布,7月1日起实施(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6,《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6月12日颁布。以上管理办法主要体现了转基因安全管理的三个方面:(1)安全评价制度;(2)进出口安全管理;(3)安全标识管理。

安全评价制度,始终是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

实施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是转基因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最后由农业部审批。安全评价工作按照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中度、高度危险四个等级。

对转基因水稻等重要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评价,一般从五方面、分五个阶段进行。一要考虑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二要考虑基因操作的安全性,如基因来源、结构、功能、转基因方法等是否安全;三要评价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四要将转基因产品与常规产品相比较,综合考察其安全性:五要联系转基因生物的用途、规模、应用环境及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安全评价重点考察其遗传稳定性、环境安全性和食用安全性。包括转基因作物生存竞争能力、基因漂移的生态风险、营养学评价,过敏性评价,毒理学评价等多方面。转基因大豆或油料作物有相应安全评价标准。

进口安全管理,规范转基因农产品进出口秩序

对境外公司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生物,在中国境内进行两年多的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验证,并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共发放转基因大豆、油菜、棉花等18个品种的进口加工原料用安全证书。

标识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等5类17种产品。生产、销售和分装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识,以便消费者知情和选择。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消协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执法检查,并使消费者了解相关法规。2002年以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部门与消费者协会,连续四年对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了多起违规案件。目前列入标识目录的转基因农产品基本实现了标识,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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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摇 文献标志码:A?摇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1-0006-02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的教育水平也必须逐步提高,实现实验室开放是高校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必备条件,也是体现一所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微生物实验室作为高校生物类实验室,在安全管理上具有其独特性,随着实验室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如何切实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的安全健康,是实验室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特点

1.开放时间长。作为高校的开放实验室,除了固定的教学实验任务外,必然要承担在校师生的大量科研实验活动,而且微生物实验的特点决定了试验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往往是全天、全年不间断长期开放。

2.服务面向广。实验室的服务对象不仅有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教师还包括校外技术合作的研究人员。

3.开放项目多。实验室不仅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验项目,还承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实验以及学生的科技创新实验活动。此外,教师的科研实验也在开放实验室进行。

4.微生物菌种繁杂。实验项目多导致实验室内的菌种类型和数量众多。由于科研实验的前沿性特征,许多实验菌种具有不确定性。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的以上特点无疑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因种种不安定因素而在实验室引发的,与人们的愿望相违背,使实验操作发生阻碍、失控、暂时或永久停止,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1]。基于多年实验室工作经验结合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自身特点,除了一般性的设备损坏、被盗,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环境污染等方面外,笔者将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归类,并就其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1.消防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1)用电隐患。一方面是供电系统问题,主要是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也有电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是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问题:①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③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因温度过高而失火[2]。(2)用火隐患。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3)高压容器隐患。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发生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等情况,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毒害性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许多常用药品具有毒性。如,作为生物抑制剂的链霉素怀疑为致癌剂和突变诱导剂,可导致过敏反应,吸入、摄入、皮肤吸收可造成损伤。②腐蚀性危害。实验室常用的盐酸、氢氧化钠、苯酚等试剂,若操作不慎,不仅会对实验仪器造成腐蚀性破坏,对人体组织也会造成化学灼伤,使其在4小时内出现坏死现象,损伤难以痊愈。但由于这些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按规程操作,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3.生物安全隐患。生物安全隐患是微生物实验室特有的安全隐患,其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安全隐患,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说明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更应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其产生隐患的原因如下:①实验室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微生物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分,未配置生物安全柜,操作空间不足等都是造成生物污染的诱因[3]。由于开放实验室的服务面向广,实验室内可能有多个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如果管理不严格,可能因为试验样品混淆导致试验失败,甚至可能因菌种变异导致严重的危害。②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无致病性菌种,因此消毒意识淡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细菌可能产生变异,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时危险性就更大。

4.辐射安全隐患。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辐射危害的主要来源是用于消毒操作的紫外线灯。紫外线具有杀灭细菌的作用,但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体免疫系统受到抑制,引起癌变。一些实验室对于紫外线灯开关未进行特殊标识,致使学生误开紫外灯而无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实验,导致身体损伤。

三、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安全教育优先。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知识不足有关,因此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应放在首位。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获得实验室准入资质方可进入实验室,以确保事前的安全教育不缺失。

2.完善制度为重。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事故的防范重在规章制度的完善。制定制度容易,执行制度才是关键。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定的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制度,必须抓好监督管理。

3.规范操作是目的。事前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都是为了最终保证实验室内的每一个实验操作能够规范。如果实验室内的操作都能够按照实验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则安全隐患就可以降低到最低水平。因此,让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能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正式开始实验十分重要。

4.硬件改善是保证。硬件条件是实验室安全的物质保证,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硬件改善是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保证充足的通用安全设施配备;其次,要保证高品质专业环保设施及个体防护装置的到位;最后,要保证安全标识全覆盖。

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高校平稳、有序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首要任务。面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复杂性和迫切性,管理者必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优先保证资源配置,完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安全无小事,稳定是保障,安全稳定是高校快速发展,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高校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应成为高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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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生物实验室的特征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新建各种类型的实验室,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去培养现代科研人才。高校生物实验室承担着较为繁重的教学与科研任务,因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其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高校生物实验室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人员流动性大、突况较多以及安全控制管理难度大等。与其他各类实验室相比较,高校生物实验室储存了大量的现代化精密实验仪器、各种各样的生化试剂、易于燃烧爆炸的实验物品以及具备毒性的化学物品等。此外,高校生物实验室所要涉及到的科研项目众多,不同项目要求的实验条件也会具有差异性。在部分生物实验中某些实验材料是活性器官或者活生物,在该部分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如果不妥善处理便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二、高校生物实验室环保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软硬件方面问题

高校高层领导未能够充分认识到生物实验室环保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安全环保管理资金投入上较为匮乏,实验室内部各项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不能够有效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节能环保和防护设施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生物实验的要求,容易对实验人员与周围环境造成威胁。与此同时,高校领导过于注重科研与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普遍偏低,未能够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督促现场实验人员按照制度规范操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缺乏定期对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一部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未能坚决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因此,导致不能有效提高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问题

众所周知,保障各类实验室高效稳定的前提就是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然而,由于当前高校实验室管理人员整体安全意识浅薄,工作观念落后,未能够正确认识到生物实验室安全、环保的重要性,导致各项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相互推卸责任。此外,相关部门岗位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未能落实好责任制度,做到权责统一,不断加强实验室现场的科学规范管理,这样无疑降低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利于各项实验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废弃物处理问题

生物实验室常见的废弃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生物活性材料及其代谢物。在生物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常常要使用到活性动物和各项植物等实验材料。活性动物在解剖后会遗留下来大量的废弃器官,动物也会产生一定的代谢物,这些废弃物如果不能进行妥善处置,就会造成对其他实验项目的干扰和影响,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各种传染疾病的发生,不利于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二是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实验废弃物。在部分实验当中,实验人员需要应用到一些有毒有害的物品,例如,常见的氰化物、重金属、甲酰胺、四甲基乙二胺以及丙烯酰胺等。该类实验物品具有较大的毒性,倘若不规范管理、处置,不仅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实验人员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实验后,会产生各种污染废弃物,不及时处理的话也不利于生物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开展。三是放射性物质及其废弃物。在生物实验室中存在着各种具有放射性的样品,实验人员在进行生物实验操作过程中经常要使用放射性元素作为标记物,只要经过放射性元素处理的实验物品、材料以及仪器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放射污染,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如果不及时将放射性污染进行科学处理,就会导致该污染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三、加强高校生物实验室环保与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规范建设

高校高层领导要高度重视生物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根据学校自身发展水平和条件,适当加大对实验室设施规范建设的投资力度,首先,要确保生物实验室选址的科学性,积极引入先进的安全管理设施和事故防范设备,加强对实验室内部环境的优化改善。对于陈旧的生物实验室,高校要通过改造更新确保各个电路、管道的安全性,还要不断完善实验室通风系统与现场监控设备。其次,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安全管理意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加强对现场各项高端仪器设备、化学药剂以及实验物品的规范管理,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完好无损,能够正常投入到实验中进行使用。最后,高校要注重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事故防范管理工作,要根据国家防火相关需求及时配备好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对于存放贵重物品、药品的库房要贴好警示标志,在实验室外明显位置要张贴好各种安全标识,时刻提醒管理人员与实验人员规范管理操作,杜绝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高校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管理水平,实现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利用。

(二)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高校要想实现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就必须针对以往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人员相关守则》以及《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等具体实验操作守则和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制度,严格督促现场实验人员规范操作使用各种物品、药剂和仪器,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环保性。此外,安全制度的制定必须涵盖生物实验教学内容的安全管理、活体动物及植物安全管理以及药品试剂等。

实验室管理部门针对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环保管理特殊性,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规范性、系统性以及科学性,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例如,通过根据不同部门的属性,逐级去签订安全责任书,这样能够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明确落实责任,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高校要组建起专业的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制度的监督执行工作。

(三)强化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1.规范处理生物活性实验材料。在高校生物实验中,教师会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活性生物实验,对于废弃的生物活性材料,尤其是微生物与细胞等,教师要科学指导学生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活处理。例如,对于细菌的处理可以通过使用15%次氯酸钠进行30分钟的消毒作业,有效稀释过后进行排放,这样能够最大化降低实验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

2.科学处理有毒有害实验废弃物。在生物实验环保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督促实验人员按照规章制度科学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将不同的废弃物进行分级分类,收集处理,不能将所有废液倒在一起进行集中处理。例如,过氧化物与硫化物、有机物以及氰化物等。实验人员为了避免有害有毒废液的泄露,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就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处理,收集在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当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在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其安全环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努力为广大实验人员创建出安全和谐的实验环境,确保各项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生物实验室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与实验人员的专业安全培训,促使他们树立起先进的实验管理理念,自我规范操作管理,避免实验事故的发生。学校要加大对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健康。

参考文献:

[1]潘勋,张淑平,赵庆双.高校生物

学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几点建议[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21(4):115-118.

[2]许业河,黄建榕,廖秀萍,等.浅

谈高校化学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危机管理[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28(6):1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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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控中心及微生物实验室制度

1.1由于微生物实验室接触危险标本次数较多,因此建立并完善生物管理系统是非常重要及必要的,这就需要疾控中心以及微生物实验室建立并完善各种制度,不仅能够满足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及管理需求,对于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涵盖微生物实验室,还包括其他实验室,以及不同实验室间协作制度。

1.2微生物实验室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地点,因此加强并完善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有助于规避实验室工作人员受到生物危害风险,目前多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制度:①建立并划分实验室污染区、过渡区及洁净区,严格控制不同区域人员、项目及样本的准入制度。②规定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③规定污染样本、未污染样本需分别通过不同渠道进入微生物实验室,同时针对不同污染等级的区域划分问题,制定严格的检测及废弃物收集、处理制度,并且规定了奖惩制度。④严格规定了监督、反馈、紧急事件上报制度及检查制度[3]。

2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流程及实验室清洁消毒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完成生物安全管理:①严格规定不同微生物样本检测流程,并规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奖惩制度。②工作人员需定期注射疫苗,从而保证个人安全。③进入实验室前换好工作服、鞋套或平跟鞋,戴好一次性手套,如有必要需佩戴防护眼镜;禁止在工作场所穿任何漏脚趾的鞋、拖鞋、凉鞋以及其他能露出表面织物的鞋。④进出实验室,需在感应水龙头下使用肥皂洗手,避免将外界污染带入实验室内,或减少外界对实验室环境的影响。⑤在采集生物标本时,应做好生物防护工作,加强自身及被采集标本者的生物安全,比如穿戴好防护服,避免出现个人侥幸心理,采集生物标本后应进行完全封闭,减少实验室工作人员与采集样本接触次数及风险,使用生物安全柜,降低感染风险[4]。微生物实验室应遵守以下几点保证清洁及消毒效果:①建立安全防护意识,避免侥幸心理。②对不同物表消毒方法、执行标准也有所不同,而且建议通过紫外线或臭氧等方式消毒微生物实验室室内空气、公共区域物表;消毒物品或物表要彻底消毒,尽量不留死角。③在微生物实验室内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如锐器伤、标本污染工作人员体表或血液,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立即用肥皂清洗后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口,挤压局部伤口确认流控制结核病,最关键的措施是控制传染源,及早发现并彻出鲜血后,再次清洁伤口,并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并保证其来自正规厂家,从而确保医疗器械质量。④实验室需储备足够多的消毒剂,以备不时之需[5]。

3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

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全方面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微生物安全防护观念,能够自觉严格遵守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制度,同时保障相关文件、信息登记详细、完备。实验室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能够熟悉并了解生物安全管理概念、操作流程,掌握职业暴露防控措施、应急处理方法及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方法,并了解传染性疾病相关医学知识,以及实验室内诸多器械、仪器及试剂的操作方法、工作原理及定期保养维护方法。

参考文献

[1]陈晓能,邓育芳.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6,37(29):3683-3684.

[2]陈卫国,张双凤,方春福,等.浙江省市级疾控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状[J].浙江预防医学,2013,25(12):90-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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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296-02

1 引言

在人――车――路这个交通系统中,由于人的因素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占97%左右,其中约有93%是由驾驶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降低事故率,就必须做好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驾驶人安全管理方面,多数局限于抓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和安全教育等,却忽视了人体自身生理机能的变化规律。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的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教育天天抓,客观环境和条件都不错,驾驶人自我保护意识、业务技术能力、责任心也都比较强,按常理不会出事故,结果竟出了事故。分析事故原因,谁也说不清是怎么回事。这些事故往往是由人的生理心理因素造成的。

2 生物节律的一般规律

生物节律是自然界各种生物机体内,按照自己的特定的“时间表”,进行运动的规律。生物节律原理是1960年冷泉港国际生物节律座谈会以后创立起来的一门新的科学,它反映生命活动周期与人类体力、情绪及智力状态间的明显关系的理论。人从出生那天起,其体力、情绪和智力就开始分别以23天、28天、33天的周期以“期一一临界期一一低潮期一一临界期一一期……”的顺序循环往复,各按正弦曲线(如下图1所示)变化,直至生命结束。每个周期中期和低潮期各占一半,期和低潮期之间转换的期间为临界期。人的状态受这3种生物节律的影响。在期,人处于相应的良好状态;在低潮期,人则处于较差状态;三节律曲线与时间轴相交的那一天为“临界日”,或包括其前后各1天为“临界期”,人处于此间状态最差,其体力、情绪和智力处在变化过渡之中,是最不稳定的时期。三节律曲线各时期人各方面状态的特点如表1所示。

根据计算,在一个人的70年生命范围内,智力与情绪同时处于临界期大约有55天;情绪与体力同时处于临界期大约有80天;智力与体力同时处于临界期大约共有70天。三重临界期是更少的。在双重临界期特别是三重临界期,应注意避免人的失误,以防止出事故。

3 生物节律对驾驶人安全行车的影响

驾驶人操纵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感觉器官,从环境(包括车内环境和车外环境)获取相关信息,经大脑中枢器处理(思考、判断),由手脚做出相应的控制动作。驾驶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统计表明,由于驾驶人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占总事故起数的15%左右。驾驶人当日的体力、情绪、智力对整个驾驶操作过程有着很大的影响,也就是他的生物节律与安全行车有着密切的关系。

研究者指出,在体力的低潮期,体力和耐力下降,易疲劳。人疲劳,反应就会变慢。正常情况下,驾驶人从接收信息到做出反应约为0.5s,而全身困倦的驾驶人就需要18s,按汽车车速为50km/h计算,18s可行驶240m,比正常情况多233.06m,这对行车安全是非常不利的。在情绪的低潮期,驾驶人精神恍惚,喜怒无常、烦躁,易产生烦恼情绪,有烦恼情绪的驾驶人,开车注意力会发生偏移,对交通环境的感知减弱,容易遗漏必要的信息,而引发交通事故。生物节律的期,人表现得精神旺盛、生机勃勃、心情愉快、思维灵敏、记忆效果好,对驾驶来说也不一定就是安全的。愉快情感的产生对工作是有利的,但极度愉快会导致过于激动,容易使人不时回味而沉浸在欢乐之中,从而出现凝神,旁若无人,思想开小差,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过程需要驾驶人始终高度集中注意力,把注意力集中在驾驶这个行为上,在智力的低潮期,人的判断能力下降,很难从众多复杂的交通信息中选取有用的信息,特别在凌晨2―4点生物节律最“脆弱时间”,这时人的注意力几乎降到了零,驾驶人往往对出现的小状况不能做出最佳反应,在慌乱中使小状况变成了大事故。

最危险的是临界期,这是一个极不稳定的时期,生理、心理均处于频繁的变化中,人体各器官之间可能会出现失调现象,比如自我感觉明显不好,对工作或生活的情绪低沉,遇事会出现忧郁寡断,很容易肇事。据有关资料统计,驾驶人责任事故的发生有50 ~70%是在“临界期”之中发生的。

4 生物节律在驾驶人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为了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驾驶工作的可靠性,我们要将生物节律理论应用到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实践证

明这非常有效。江苏省某汽车运输企业,从2003年2月起开始运用生物节律指导安全管理,当年发生事故总起数较前一年下降了42%。生物节律理论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4.1 强化教育,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通过开设培训班或讲座等形式,使得运输企业得管理人员乃至每一位驾驶人了解生物节律理论的内容及其对安全驾驶的重要意义。

4.2 依表行事,科学安排驾驶任务

在相关专家的指导下绘制出每一位驾驶人的生物节律表和生物节律曲线,从中查出每位驾驶人每月的最危险区,危险区和临界区,以图表的形式公布在安全活动专栏内,并据此安排相应的驾驶任务。

4.3 健全安全机制,实行分类指导,区别管理

车队或班组长要具体掌握每个驾驶人的生物节律,对于处于最危险期的职工,由车队分解到班组和个人进行联保,由班组承包个人的安全,不许处于最危险期的职工单独出车,对于处于危险临界期的驾驶人要进行安全谈心活动,明确其在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或安排其轮休,做到防患于未然。

4.4 采用多种形式,提醒驾驶人注意

在每位驾驶人出车时,告知其当天的生物节律情况,对处于危险临界期的驾驶人在其车上插小红旗,以示提醒;或者把驾驶员当天的生物节律表打印出来贴在车上,对重要的情况用不同颜色的线标注出来;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生物节律情况,在车上放置一些小摆设提醒驾驶员。

5 结语

生物节律与许多疾病关系密切,如睡眠障碍、抑郁症、肿瘤,为此我们要提高每一位驾驶人的身体素质。生物节律系统还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由于每个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各不相同,如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工作中与领导及同事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导致节律紊乱,出现与人体生物节律不相吻合的异常现象,要求每个驾驶人在掌握自身节律特点的同时,必须对自身所处的各类环境对自身节律的影响充分考虑,当遇到不顺心的事儿时,应在安全上多留一份心,确保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建辉.探索事故隐患中的人体生物节律因素[J].石油库与加油站.2001,4(2) .

[2]马骏编著.交通运输安全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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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教育的改革,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高校实验室是学生的这些能力锻炼和提高不可缺少的平台。资金投入逐年增多,实验设备不断更新,仪器和药品也不断增多,实验室变得更加复杂,随之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为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安全问题成为实验室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为提高仪器使用率,实现实验资源共享,广东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微生物实验室,除承担水产养殖、海洋科学和生物工程专业的微生物学以及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专业的细菌分类学实验教学外,每学年还有部分本科学生在此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所以实验室使用频繁,进出人员较多,给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总结7年的工作经验,谈谈如何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做到零事故的发生。

1 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1.1 消防安全

1)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近年来,高校实验室由用电引起的事故占实验室安全事故比例较高,可见实验室用电安全不容忽视,特别是线路老化而又未及时改造的。

2)设备原因导致失火。①任何仪器设备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对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仪器,要及时报废。有的工作人员只要仪器还没出问题就照常使用,以致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如恒温培养箱和恒温干燥鼓风箱等仪器有时需要工作过夜,如果未及时发现故障,在夜晚无人值守时出现温度失控,就容易导致失火。

3)未关电源引起失火。下班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火。

4)仪器操作不当,温度设置过高引起失火。如使用控温范围为0~300 ℃的恒温干燥鼓风箱,若将温度设置超过300 ℃,就有可能失火。

5)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例如在进行微生物无菌化实验时, 一般需要在酒精灯旁操作,同时还需用酒精消毒手。如果未等手上酒精挥发就进行操作,就可能将火引到身上。

6)爆炸事故。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或者操作不当,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药品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是也有许多常用药品是有毒的。如用来擦拭显微镜镜头的二甲苯容易挥发,人体吸入过多,会直接影响健康;作为芽孢染色用的孔雀石绿,为致癌物质,如果不慎溅到皮肤上,就会给师生的健康留下隐患;常用于显微镜油镜镜头的香柏油也为剧毒药品;另外,若操作不慎,浓硫酸、苯酚等试剂飞溅出来会严重腐蚀实验仪器,甚至伤害实验者的皮肤、眼睛,等等。往往因为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酿成不良后果。

1.3 细菌感染和污染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菌种致病性不强或无致病性,所以容易麻痹大意,消毒意识淡薄。但是细菌是可能产生变异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危险性就更大。另外,由于实验的需要,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时,经常要从水体、土壤或动物身体上分离细菌或真菌菌株。因为数量大,常常没有对分离到的每株菌都进行鉴定;但在分离过程中有可能会得到少数致病菌,因未被鉴定而不易被发现。如果没有被严格消毒处理,那么这些致病菌就可能会危害师生健康,甚至污染环境,危害周围更多的人与生物的健康。

1.4 辐射损伤微生物的实验操作经常要在无菌的工作台上进行,在操作之前常用紫外灯照射消毒。由于强紫外线对人体有害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实验指导教师有可能不会预先强调。正因为这点忽视,有的学生可能不会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部分实验,而导致身体受损或受伤。

2 防范措施

2.1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面对安全问题,应防范于未然,千万不要等到问题出现后才重视。安全意识的淡薄是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警惕性高、防范意识强,许多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且每次实验课之前由任课教师提前强调实验的注意事项。毕业班学生在实验室内做毕业论文设计时间较长,而且晚上和节假日都有可能要进行实验操作,所以应当专门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

2.2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操作步骤实验仪器的使用都有一定的规程,应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正规操作。最好将每一台仪器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打印出来贴在仪器上面,让学生一目了然。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要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能正式开始实验,降低因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3 完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管理

1)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由于高校实验室的使用人数较多,使用次数频繁,管理也较为复杂,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实验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发达国家的著名高校早在多年以前就制定了严格规范的生物安全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美国印第安那大学专门设立了一个环境健康与安全部,主要致力于保护学生、教员、职员和来访者以及大学财产的健康和安全[2]。广东海洋大学也制定了《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张贴在实验室最显眼的位置,时时提醒学生避免不规范行为。

2)规范管理。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有些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各项制度,必须规范管理。有毒和易燃试剂要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精密仪器集中在一个房间,定期抽湿防潮;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包括药品、仪器的使用,记录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使用者姓名和使用前后的状态等情况,实验员经常对记录进行核对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