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5: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交通事故现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等进行保护。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1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一般包括实地勘查、现场访问、临场分析和现场实验。[1]而现场访问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最常见的措施之一,几乎每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都要运用到访问措施。[2]它是以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当事人、道路、交通环境、车辆等基本情况、开辟线索来源为目的而进行的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活动。现场访问措施运用得如何,主要依赖于访问策略方法的掌握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勘查人员依据自己的经验,自发地使用访问策略方法,但访问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起被访问对象的抵触情绪。因此,在访问过程中必须加强事故现场访问策略方法的研究,并有步骤地对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实施指导与训练。
2 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访问的对象包括报警人、发现人、事主、肇事者、现场周围和当事人来去现场沿途可能知情的证人。通过访问具体要了解的内容通常包括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主要是当事人及证人的相关情况,记录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二是“事”,主要是指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现的经过,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后果以及现场变动情况等;[3]三是“物”,主要包括车辆及其损坏情况和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如肇事车辆的品牌、车型、牌号等。
3 事故现场访问的意义
(一)现场访问能为采取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如果肇事者逃离现场,通过现场访问就能迅速获取肇事逃逸者的驾驶车辆特征、体貌特征、衣着、口音、携带物品、逃跑方向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紧急追捕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现场访问能促进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场访问在现场勘验的开始阶段,能为划定勘验范围和勘验重点奠定基础。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能为甄别和印证现场勘验发现的痕迹、物证提供条件和依据。同时能弥补现场勘验过程中的疏漏和不足,引导现场勘验工作得以全面的实施。[4]
(三)现场访问内容是现场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
通过现场访问,可以获取与事故相关的诸多情况,如事故发生、发现的经过,事主、肇事者发生事故前后的活动情况,这些都是事故现场分析与重建的重要依据。
4 事故现场访问的工作原则
(一)应当坚持客观、合法的原则
为了确保被访问对象陈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访问时,交通事故勘查人员严禁使用暗示、威胁、引诱、欺骗、侮辱人格或其他非法方法对被访问对象进行询问。访问中,也不得打断被访问对象的陈述,不能对被访问对象施加压力,应当让其自由陈述。而且应当问清楚被访问对象提供的证言的来源和根据,以保证访问内容的准确性。
(二)应当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
坚持全面细致原则是保证现场访问质量的基础。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对访问对象要多角度进行访问,要全面掌握与事故或者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全面把握违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访问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内容。同时在访问过程中,要对事故行为每个环节的细节部分进行详细了解,准确记录,不能产生歧义。
5 事故现场访问的策略方法
(一)寻找访问对象的方法
除了对当事人的现场访问外,还应从现场周围寻找证人进行访问。一是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去寻找证人;二是在当事人驾驶车辆进出现场路线上寻找证人;三是从现场周围的特殊人群中寻找证人,这些特殊人群主要包括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等;四是利用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寻找证人。
(二)访问的准备
(1)选择访问记录方式。一般进行事故现场访问时,勘查人员采取书写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但由于访问的紧迫性,勘查人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录音器材,对现场周围的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访问,而后把录音资料转换为文字语言。[5]
(2)熟悉案情、证据情况。了解案情是问话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勘查人员在访问中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高访问的效率。勘查人员应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辨明真伪、价值,明确下一步要重点查清、重点印证的问题。
(3)了解访问对象的有关情况。应当了解访问对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平时表现、道德品质等,从而有针对性地确定访问的内容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确定访问顺序。一般情况下,当交通事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病危的人、知道事故重要情况的人、知道的情况有利于采取紧急措施的人是首先要访问的对象,然后再访问其他对象。
(三)访问的实施
(1)导入阶段。现场访问是勘查人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思想交流。因此,事先与被访问对象进行必要的心理沟通,稳定其情绪,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和疏导工作,以消除思想障碍,是现场访问取得成果的关键。而且如果要达到访问的最佳效果,就要求勘查人员艺术地运用语言,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给被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和良好的气氛,保证被访问对象能自由陈述。
(2)实质阶段。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通过与被访问对象简短的接触,与其建立了一定的信任感之后,就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提出问题,使其理解访问人员的意图,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由于现场被访问对象的自身状况不同,其心态也各不相同,勘查人员提出问题的方法也应有不同,主要的方法包括开门见山式提问与委婉含蓄式提问、命题式提问与迂回式提问、探询式提问与质证式提问等。
(3)终结阶段。勘查人员提出访问问题后,要认真提取被访问对象的陈述,然后针对其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情节是否有矛盾,问题是否有遗漏等情况,再向其提出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追询,以核实、补充其陈述的情况,使访问内容更加完整。引导主要适用于被访问对象不愿陈述或不能陈述的情况,而追询一般是在被访问对象陈述中出现模糊、零乱或漏洞等情形时使用的方法,在具体访问过程中应灵活运用这两种方法。
(四)结束访问
结束访问是现场访问中最后一个环节。在应当访问的问题都问完后,勘查人员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具体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核实被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其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何。二是如果被访问对象在访问时,请求自行书写证词,访问人员应当准许;三是如果被访问对象还提供了其他证据,勘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笔录中记录并收取,以备使用。四是结束访问时,勘查人员应对整个访问活动进行简单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勘查人员对如实陈述的被访问对象应表示鼓励,为再次访问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牛学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7.
[2] 汤三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3(3):69-13.
[3] 蒋健.犯罪现场勘查[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4 :113.
[4] 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2006.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 :57-58.
1.1、突发性。
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双肺气肿,肺粘膜表面散在出血点;心包完整,心包腔内见血性液体;心脏未见损伤出血。腹腔内未见积血,腹腔脏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胃内容物为糊状。
双膝关节后侧片状皮下出血。余无异常。死亡原因根据死者颅骨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颞叶挫伤出血;结合现场大量呕吐物等分析,死者应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原始现场
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
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②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座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⑥其它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3.伪造现场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
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还有一种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有关人员的职责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查看伤者伤情,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如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是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过往车辆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
2.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是搞好现场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具体做法是:
①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
②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1.尽快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了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这是公安人员的职责,及时赶赴到现场有四个好处;一是减少现场变动;二是减少损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现场,减少阻车时间;四是可以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2.保护现场
划定现场的保护范围,维护现场秩序,不许无关人员进入,为保护重大事故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
3.现场勘察
主要内容有:搜集材料、摄影、丈量、绘图、车辆检验、道路鉴定、尸体检验,确定、询问、监护当事人,询问证人及其它调查和现场复核。
4.尽快恢复交通
因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断交通的现场是正常的,当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尽量恢复交通,否则是不对的。但是,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一些重要资料还没有准确取得就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则是错误的。
1.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员,或产权是外国的车辆。
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与非涉外事故现场的处理不同之处是事故发生后,要尽早向外事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汇报,必要时请外事部门到现场协助并参与处理;如果事故车辆为使馆车辆,按照《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事故处理机关办案人员不可随意进入车中;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保卫工作。
2.铁路道通事故
铁路道口是指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并且没有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参与的相互冲突损害事故。一般情况下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管辖和处理,而那些当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铁路轨道上运行的机车、列车、轨道车的铁路行车事故,则由铁路部门管辖和处理。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二节“规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的,所以,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2、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律依据】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