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6: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并购调查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5-0599
根据调查不难发现,我国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方面主要表现为报告方式、临床报告人员责任意识、报告制度等方面。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报告质量方面尚存在一定阻碍,造成疫情报告质量的下滑。报告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传染病的控制效果以及及时性,为疫情的了解与管理提供切实依据。就本次调查结果而言,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点:
1疫情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1报告方式的缺陷
在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中,不少医疗机构在报告方式上仍旧沿用着传统模式,也就是仅仅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在一段时间后汇总所有疫情状况再统一上报。这种报告方式存在一个较大弊端,也就是处理上的不及时。以禽流感为例,在疫情上报方面,时间属于重要因素,只有在第一时间发现携带传染病人群或是将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为阳性的患者找到才能够有效控制住疫情的传播,否则极易出现传染病携带者由于自身活动行为造成更多人被染上传染性疾病情况。换言之,目前部分医疗结构在报告方式上尚处于偏向落后阶段,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保障疫情的及时了解,同时在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统一管理方面存在滞后性,应在检测出阳性反应后立即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让传染性疾病被更多医疗机构知晓并注意防控[1]。
1.2责任意识的落后
疫情报告属于重要事项,但一些临床医师在此方面的认识程度并不深,存在责任意识落后情况。调查发现,临床医师在传染性疾病疫情上报与控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责任心不强、法制意识较弱、对传染性疾病在传播途径以及临床表现方面并没有达到完全了解程度等。传染性疾病通常会让患者存在普遍性特征,一些临床医师只能够看到普遍性,忽略了患者自身年龄、性别等方面造成了疾病特异性,从而并没有将传染病的临床表现与不良反应全面掌握,在这一背景下,传染性疾病的防范可能会出现疏漏点,影响疫情报告质量。
1.3报告制度不完善
调查发现,在传染性疾病的报告制度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报告程序以及登记格式都存在较大不同之处,这些项目、环节上的不同造成疫情报告影响了统计时间与效率。同时,报告中缺少患者发病时间现象较为普遍,且在患者出入院等几方面也存在普遍性问题,不少医疗机构并没有登记这些内容。
2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优化措施
2.1改善报告方式
在现代化社会,信息传播除了传统的几种方式外,网络逐渐融入到信息传播媒介中并承担着重要角色。网络化的发展为传染病疫情报告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报告方式,同时也能够帮助相关部门更及时准确的了解到疫情状况以及传染病携带者本身情况,有利于对疫情的研究与控制[2]。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直报方式将传染病疫情信息联网上报,一旦发现较大规模的疫情,统筹部门可通过各级、各地医疗机构的上报信息及时了解疫情分布状况以及携带者可能所处位置,尽可能减少更多人被疾病感染的可能性。
在网络直报方面,相关医疗机构首先应确保疫情上报处于长期联网状态,同时建立相应数据库,除包含有不同传染性疾病的临床症状、患者不良反应、实验室检验注意事项等信息方便主治医师判断病情外,还应注意设置患者相关信息登记部分。在疑似传染病携带者信息登记方面,基本信息必不可少,同时还应将其临床症状详细说明,同时将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以附件形式上传到数据库。只有这样,当疫情爆发时才能够更及时的调用这些信息,查看临床症状以及不良反应的普遍性,方便了解疫情主要表现,让人们自身加强防范。
2.2完善相关制度
卫生部门在此方面应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调查发现,在卫生部门干预下,《全国传染病报告工作规范》[3]的下发让传染性疾病的报告质量有了较大提升。各级医疗机构能够在指导下不断完善自身上报工作并优化报告质量。因此卫生部门还应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短时间内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让医疗机构有一个合理参照去不断优化自身报告工作。同时,卫生部门应注意对临床医师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这类人员优化思想,从基层操作上保障疫情报告质量。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此方面的督导工作,不仅需要监督,还应注意引导,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在操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对于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可统一下发指导方案提升指导效率。
2.3加强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不仅在于工作方式以及具体操作上的培训,还应注意对医疗人员责任意识的培训。培训需定期展开,并且注意培训的效率,避免出现形式主义现象,要让医疗人员切实认识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医疗人员也应注意自身建设,在培训下不断优化自身水平以及责任意识,了解到传染病疫情报告与防控的重要性[4]。同时,由于传染病疫情也是在不断进化与发展的,一旦疫情出现变异应及时告知医疗人员并在短时间内找到控制方法,普及传染病防控方式,提升临床医师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操作能力,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疗队伍。
3讨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报告方式以及制度管理等方面。因此在优化上理应重视这两方面的完善,有针对性的提升疫情报告质量,同时加强责任意识,力争将传染性疾病在初期有效控制,保障人们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施界,周丹娜. 徐汇区2009年二、三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调查[J]. 现代预防医学,2010,17:3272-3273.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
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双方协商,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财务事项进行的一系列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等活动。财务尽职调查目的是为并购企业防范和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欺诈所带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应遵循独立性、专业性、谨慎性、全面性以及重要性的原则,包括制订财务尽职调查计划、组建财务尽职调查团队、经营以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研判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等工作流程。
财务尽职调查是通过对目标企业历史和现状的深入了解而对其未来进行预测,因此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需要运用以下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相互沟通有利于全面了解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财务尽职调查时,产业型横向或纵向并购方应当以目标企业的资产运营质量、净资产和增长率为核心重点,关注各项风险的同时兼顾投资后盈利水平和未来获取现金流情况等,以期保证并购方能实施对规模经济、开源节流的目标需求。
二、家居电商企业的财务特点
家居产品种类繁多,日新月异,规格不一,对采购和库存管理要求极高,否则容易造成退货和库存积压,从而占用资金和库容。家居电商以线上现金交易为主,客单价低,交易频率高,突出现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家居电商竞争门槛较低,为了获取较多的平台流量,需要不菲的广告宣传费用,也需要线下的体验,必须支付不断上涨的店铺租金。
三、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流程
(一)准备阶段
拟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目标、调查时间和调查范围,对重点调查领域、人员安排和预计调查费用等做出说明。并购双方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被调查的企业的商业机密的安全性,同时参与财务尽职调查的人员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二)实施阶段
收集目标企业的主要业务、财务信息等相关的资料,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同时需要了解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关联方、财务管理模式、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会计电算化程度和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等信息。家居电商企业在资产、负债、收入等方面有其特点,财务尽职调点如下表:
表1 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点
在资料和信息收集完毕之后,财务尽职调查人员应该对所获取的资料运用分析性程序等方法进行整理,进行真伪信息的辨别和错误信息的确认。
(三)项目总结阶段
尽职调查人员根据去伪存真后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总结分析,将整个调查过程中遇见的实际情况和主要问题以总结的形式,进行文字整理。对家居电商企业财务尽职调查中,需要特别关注存货管理和税务风险,需要考虑在并购整合时如何提高存货管理效率以及防范税务风险。
(四)报告阶段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指通过律师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发现潜在法律风险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为企业并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律师尽职调查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查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它们对收购及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投资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财务账册的准确性,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合理有效的律师尽职调查有利于合理评估风险。投资行为许多环节要接受法律的监管,往往触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这些因素必将增加收购后整合的风险。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包括财务、人事、管理、市场等各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地减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而引发的风险。同时还能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在投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然而价格又是基于对目标企业本身价值的估算。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后,即可作为向出售方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法律风险,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律师尽职调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4、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5、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发至目标企业;
6、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
7、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
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
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会要求对方做出声明和保证;
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
美国时间10月8日上午,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调查报告,认定华为的设备如应用于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中,将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这份调查报告在列举了华为的12项“罪名”后,提出了5项建议,包括:美国政府项目及项目承包商应将华为设备或部件排除在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应阻止与华为相关的任何收购或合并等。
事实上,华为对于扩展美国市场可谓相当重视,为了进军美国一向不惜重金。据分析,仅2010年第四季度,华为花在美国的游说费用就高达35万美元。过去几年中,华为已经聘请了7家游说公司进行游说。
作为全球排名第二的电信设备企业,华为一直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其在美国的多次并购和设备投标,均由于美国相关机构的阻止而受挫。2011年2月,华为副董事长胡厚嵬发出公开信,要求美国公开调查华为,以消除长期存在的针对自己的谣言和断言。9个月后,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启动对华为的调查。
对于这次调查,华为不敢怠慢:不仅安排高层在深圳、香港和华盛顿与情报委员会成员面谈,向他们展示了自己的研发、培训和生产中心,还主动披露了持股员工、董事会成员和资金来源等信息。
然而,经过种种公关努力,这项历时11个月的调查并未带来华为所期望的澄清。
最终公布的报告针对华为列举了12项指控,其中多项涉及华为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报告称,华为没有提供关于公司架构、决策程序、可能依靠中国政府支持等方面的完整信息;未能解释清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未能解释清楚内部党委会的构成和运作;未能提供历史上与军方关联的细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在财务上独立于中国政府……
但是,在公开发表的报告文本中,情报委员会语焉不详,并未提出“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证据,列举“罪证”的句式多为:“(华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解释清楚……”或“未能提供文件……让情报委员会信服”。
华为针对报告结果回应称,情报委员会在报告中没能对它的指控提供清晰、有力的法理证据。“这是一个预先判定的结果,”华为方面表示,“我们怀疑该报告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为何对华为“严防死守”?
从报告列举的“罪名”来看,华为与政府的关系是主要原因。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思科和阿尔卡特朗讯很可能是这份调查报告的幕后推手。这两家企业是华为在全球市场上最主要的竞争对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从目前国内资本运作的案例来看,运作的成功率却不高。这背后的原因当然有很多,但在资本运作时,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美国学者布瑞德福特•康纳尔就曾在《公司价值评估》中指出,如果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变动并不清楚就实施并购,就是一种渎职。
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主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企业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备上市的条件。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企业所有者、历史沿革、人力资源、营销与销售、研究与开发、生产与服务、采购、法律与监管、财务与会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等,也正因此,调查小组的构成包括了各方面的专家,有目标企业相关行业的行业专家、特定业务的业务专家、营销与销售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透过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第三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法律、业务等问题做出评析,在投资者对“目标企业”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对投资项目的取舍做出判断,确定交易的方式,及早发现影响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个尽职调查体系中,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由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有关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财务专业人员一般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对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业的投资并购等资本运作流程中,财务尽职调查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的基础。对了解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目标企业未来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一)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
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财务情况。通过取得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调查人员可以了解目标企业全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注册资本、股东、投入资本的形式、性质、主营业务等。对目标企业的详细了解还应包括目标企业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权的公司,并对关联方做适当了解。另外,目前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财务部财务人员结构、目标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程度、企业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资料。
在获得上述信息之后,还应对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税费政策进行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现行会计政策、近3年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及范围;及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和近3年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目标企业的税费政策包括:现行税费种类、税费率、计算基数、收缴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负担;关联交易的税收政策;集团公司中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的税收政策;税收汇算清缴情况。
(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
目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会影响到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企业本身内控程序是否完善有关,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尽职调查时亦应考虑内控程序的情况。例如可以通过访谈、画流程图等方法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总体把握。在了解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对其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进行详细调查。
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时,对货币资金除了核实它的真实性之外,还应该关注是否有冻结资金的存在。对应收账款要进行账龄分析、逾期账款及坏账分析、近年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要关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对大额应收账款还应调阅销售合同。一般国内企业会将投资、开办费、前期亏损或待摊费用支出暂列其他应收款,因此在对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查时,应具体查询有关内容,评析会计处理是否合适,并做出合适的建议会计调整。对存货的调查,应查阅最近一次盘点记录,关注发出商品、分期付款发出商品,找出积压、毁损、滞销、过时以及有变现问题的存货,确定提取的准备是否足够,查询存货的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进行长期投资调查时,对控股企业要验证其投资比例及应占有的权益,对参股企业了解其投资资料。对在建工程则要了解工程项目预算、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资产的调查,土地房屋则通过包括审阅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房产证等来调查,对机器、设备则要查询有否应报废或需要提取减值准备的机器设备,另外调查人员还应关注折旧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旧率是否反映固定资产的消耗情况和使用年限,折旧是否按照设定的折旧提取方法和折旧率计算已入账。对无形资产的调查,则要分析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取得途径、无形资产的寿命、计价依据。而对于银行贷款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取得和查阅明细表,明细表应注明利率、还款期、抵押、承诺等情况,还应查阅贷款合同,了解有否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情况,还应测算贷款利息是否已足额提取,并已入账,并查阅是否违反贷款合同条款的情况。对应付账款,调查人员应取得明细表,并应分析应付账款周期、供应商分布情况。为了防止目标企业存在有未入账的负债,调查人员还应查阅期后付款凭证,查阅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与有关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配合,分析对应付税金的调查,应取得各项应付税金变动明细表,并询问各项税种是否均已如期申报、完税,询问是否漏报、虚报、少报的情况,查阅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书信文件,分析所交税金是否合理。
对反映目标企业盈利能力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计算近几年销售收入、销售量、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近几年产品结构变化趋势,目标企业大客户的变化及销售收入集中度,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区别及对利润的影响,成本结构、发现关键成本因素,并就其对成本变化的影响做分析,对以上各因素的重大变化寻找合理的解释。对目标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区、主要产品、主要客户进行分类。结合上述的各项分析,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过去和将来的盈利前景有所启示。对目标企业的三项费用分析,应按照费用明细表分析三项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和未来走势与变化。对其他业务利润,调查人员应该了解是否存在稳定的其他业务收入来源,以及近几年数据。对投资收益的调查,调查人员应关注近年对外投资情况,及各项投资的报酬率。对营业外收支的调查应关注是否有异常情况的存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引起了德国方面的高度关注。德国尤其是德国媒体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看法如何呢?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为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间德国《明镜周刊》上的新闻报道、2016年华为公司的《中国与德国――认知与现实》调查报告及2013年德国贝塔斯曼基金会的《西方大开发――中资企业对德国直接投资》调查报告,采用定性分析法,试图从中得出德国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本文就未来改善德国对中国的认知、提升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投资形象,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
二、德国对中国经济形象的一般看法
1. 新形势下的中国经济
德国《明镜周刊》对新形势下中国经济的总体评价还是比较客观的:“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艰难的转型期”“经济增长动力从投资出口驱动向消费和服务驱动转变”“消除过剩产能坚持结构转型”“正以远大抱负推动重点行业的发展”。尽管中国的经济增速放缓,但鉴于中国的人口数量和发展潜力,其在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会动摇。这一点在华为公司2016年的调查报告中也得以体现:与2014年相比,更多的德国受访者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德国具有重要意义,德中经济关系与德美关系同等重要,甚至超过德美关系。
2.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从《明镜周刊》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德国媒体普遍对这项规定的如期取消表示担忧,并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质疑。例如,2016年第23期题为《少许的市场经济》的报道称,中国的双重战略威胁着西方的工业,即收购国外的高科技企业和以廉价产品充斥市场。这些相关新闻报道还指责中国因产能过剩,以低于国内市场的倾销价使中国商品充斥全球市场,这种情况是“威胁”“问题”“国家干预市场行为过多”“与市场经济不符”,甚至还把德国本土的行业和企业不景气也归咎于中国,认为当前德国和欧洲的太阳能和钢铁行业面临“生死存亡”,明天也许就会轮到如库卡之类的高科技产业公司。
三、德国对中国在德投资并购的看法
根据德国贝塔斯曼基金会2013年的《西方大开发――中资企业对德国直接投资》的调查报告,德国人对中国对德投资的认知始终在欢迎和怀疑之间摇摆不定。这也体现了他们对中国经济崛起和企业“走出去”的复杂与矛盾的心理。一方面,他们希望中国投资作为“救星”能够帮助其中小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或者解决家族企业悬而未决的传承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担心丢失就业岗位,企业职工委员会变更,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高科技会向中国转移及中德企业文化上的差异。这种担心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1. 德国对中国投资者表示怀疑,甚至视之为威胁。比如《明镜周刊》2016年第23期题为《少许的市场经济》的报道称:库卡是全球领先的工业机器人企业,是“隐形冠军”之一,德国人对此引以为豪。但是,如今自豪转变成了担心。“对库卡虎视眈眈的美的集团是生产家用电器的,这还是小问题,更大的担忧是它来自中国”。再比如《明镜周刊》2015年第17期题为《大的飞跃》的报道称:中国企业正在收购德国中小企业的路上;他们有意寻找德国“工业4.0”企业,这些企业的技术能够使中国迅速加入工业强国的行列。现在产生的“竞争者”马上可以和德国工业先驱“平起平坐”了,而这一切要归功于德国的技术转让;中国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成为批量生产商,它们要成为网络化的高科技生产商。由此可见,德国对中国投资并购的担心主要在于技术转让而导致的技术流失。根据2013年BDO会计事务所的调查,被中国收购的德国企业对其给出的评价大多是正面的,一半的企业收益得到了提高,但是几乎所有的担心都来自技术问题。
2. 德国指责中国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平等待遇。《明镜周刊》2016年第35期题为《征服全球的计划》的新闻报道称,中国国有企业沿着“一带一路”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同时却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来阻挡外国企业的竞争,“刁难”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然而欧盟内部却没有一个应对不平等待遇的共同战略,缺少一个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统一战线。
3. 德国对于“中国制造”依然抱有一定的成见。德国《明镜周刊》在新闻报道中经常指责中国生产廉价产品,给中国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他们担心德国传统企业落入中国人之手会有损他们的国际声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德方对中国的刻板印象仍然存在,尽管中国更加谋求创新增长,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加强,但德国民众似乎并不买账。华为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中国企业模仿多于创新,还是以大批量生产廉价产品为主,在国际上声誉较低。但是他们对中国生产的科技产品的看法有所改观,相来说给予了较为积极的评价,认为这类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性价比高”。
综上所述,德国《明镜周刊》关于中国投资并购的报道中,只有一部分内容是较为客观的,大部分都带有负面、偏见的色彩。“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德国民众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恐慌和忧虑情绪。从民意调查可以看出,德国民众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认知仍然落后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活力,刻板印象和成见依然存在,德国的“中国形象”远不如中国的“德国形象”好。
四、德国所持看法的成因
德国媒体和民众对中国的经济形象和中企在德投资并购的看法之所以较为负面,主要有几下几点成因:
1. 国家利益的考量。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超过德国成为全球出口冠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中国制造逐渐从全球产业链的中低端走向中高端,两国在一些领域的合作由互补性逐渐转为竞争性,德国的传统强势企业不断地被中国企业收购,这些都触动了德国人的利益和神经,加剧了对中国崛起的担忧和焦虑情绪。比如德国新闻经常报道的光伏产品贸易争端。对于德国光伏生产商来说,中国光伏企业生产力的快速提高和中国政府采取的积极有为的工业政策使这一领域的竞争尤为激烈,所以他们把中国企业视为威胁。德国媒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制造偏负面的报道,影响德国民众对华认知。
2. 意识形态的不同。中国被德国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的对立面,是“专制国家”“缺少民主”“忽视人权”“缺少言论自由”。德国媒体总是以他们的立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作为衡量标准评判中国经济和中国对德投资,难免会带有一定偏见,既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更忽视中国近年来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进步。
3.文化背景的差异。德国人普遍认为,中国文化对于他们来说较为陌生,两国文化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中国越来越多地吸收西方文化元素朝着多元化发展,但儒家思想仍根深蒂固。德国属于低语境文化,表达方式比较直接坦率,崇尚个人主义,具有较低的权力距离和长期导向性;中国属于高语境文化,表达方式比较婉转隐晦,较多地考虑对方的感觉和感受,崇尚集体主义、具有高度的权力距离和长期导向性。在工作中,德国人的沟通方式、处事方法、管理风格以及时间观念都与中国人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对德企收购方面,德国人尤其表现出对文化差异的担忧,将其视作中国接管德国企业的最大挑战之一。
4. 刻板印象和成见。尽管中国已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德国人对中国企业“窃取技术”“仿造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刻板印象已经形成,短时间内较难改变。另外还有出于对中国企业投资的成见,认为中国企业对德投资起步较晚,尚不成熟,才几十年的历史,远没有德国对华投资的时间长,如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在华有百年历史。再者就是德国人不希望看到本国传统企业被来自其他国家的企业收购,情感上的难以接受和抵触情绪使得对中国投资者的评价较为负面。
五、提升中国企业“走出去”形象的对策
如前所述,近年来中德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但是德国媒体和民众对中国的形象认知却较为负面,与当前的形势不相符。德国媒体虽然以批判性的负面报道为主,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我们可以从他者的角度审视自我,思考如何提升自身形象,以及如何纠正德国方面的偏见或误解。以下从对外传播视角探讨我国的应对之策。
1. 中国在德投资企业应主动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据笔者与德国经济界人士的交流,他们都承认,中国企业也基本做到了他们在收购德国企业时的承诺,即不裁员和不转移生产基地。但是,问题是这一良好形象局限在小范围里,并不为大众所熟知。我国内隐含蓄的传统文化认为“酒香不怕巷子深”,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德国媒体有意无意“抹黑”的情况下,“好酒”若不宣传,人们获得的将只是媒体传递的扭曲形象。为此,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德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企业文化活动,主动宣介自己的负责任形象,这不仅有利于已经进入德国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也能为中国后续企业登陆德国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在此过程中,中国在德投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工商会和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工会等平台,在这些机构内部或通过这些机构积极发声传递中国企业在德国的真实形象。而且,鉴于德方一直有人质疑说我国政府有所谓的在德“并购战略”,因此,减少政府色彩,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充当主角,可以更为德方所接受和认同。
2. 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可委托独立的研究机构中国在德投资企业现状报告。在德国,大型企业或基金会大多有委托独立研究机构展开某项专题调查的惯例,例如德国贝塔斯曼基金会就有关中资企业对德直接投资的报告。如前所述,我国华为公司近年也开始委托德国的全球与区域研究所(GIGA)定期中国形象报告。事实上,如果我方能作为调查的委托方,就可以在议题设置上有所侧重,例如前述塔斯曼基金会报告显示,德国人担心来自中国的投资会使他们丢失就业岗位,以及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那么,我国企业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委托就这个议题领域展开调查研究,通过事实结果纠正德方的模式固见。当然,在委托做这样的调查之前,必须对这一议题领域的现实情况有清醒的把握。
3. 我方要利用各种场合向德方阐明中国对德投资是一种合作共赢之举。我们要反复向德方说明,德国企业被收购是其免于破产的一个契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中国资本,并无其他投资者,而且,中国企业同竞争对手相比往往愿意出更高的价格。另外,中国企业在投资并购时常常给予德国企业足够的自,提供就业保障或保留受危及的就业岗位,因此,最终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前所述,在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德方的一个重要顾虑是技术诀窍的流失,对此,我们在与德方交往中,在适当场合也要让他们认识到,虽然“技术换市场”是中德经贸合作的一个基本模式,但其实我国在有些技术领域的技术和研发水平已与德方处于同一水平,甚至超过了德方,这样做可以减少德方固有的、以为自己处处领先的傲慢与偏见。当然,也必须看到,以前都是德国企业到中国投资并购,如今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迈入德国市场,德方势必对此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可能一开始德方更多的是“质疑”乃至“排斥”,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在德国取得成功,德方的疑虑总体上也会有所缓和。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德国国内对中国企业投资并购的不同立场,要有针对性地与那些对我国企业投资持欢迎立场的企业和机构组建“倡导联盟”,让它们一起来宣传中国企业投资并购对德方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Huawei-Studie, Deutschland und China C Wahrnehmung und Realit?t, 2014; 2016.
2.德国中国商会:《中资企业在德商业环境调查2015》,柏林,2015。
3.Bertelsmann Stiftung. Chinesische Unternehmen in Deutschland - Chancen und Herausforderungen, Gütersloh, 2009.
应尽早成立并购部门,即使最近两年没有并购计划,也需要前期有充分的投入,累积并购能力,比如了解欧洲的并购文化是怎样的、GE过去并购的经验和教训等。在美国,并购需要对政府方面展开公关工作,并非只是简单的纯商业谈判。当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被美国国会否决,就吃了这个苦头,结果搞得满城风雨。可见并购被否不是你一单并购没有做成的问题,而在于其所带来的广泛负面影响,中海油在过去七年间都不敢再轻举妄动。
除了缺乏充足的前期准备,企业常犯的另一大错误是并购前没有对目标公司做足够的尽职调查。中国企业很容易把并购行为看成高度保密的事情。并购确实是机密的,不过机密到只有一两个人知道的话,事情就容易走向逆反。极少数人不可能也不懂怎样去做尽职调查。很多时候都是高层对高层的商议,然后再进行小圈子的询问。如果说为了节省几千万的尽职调查费用,却要冒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投资风险,那就得不偿失了。
尽职调查分为三种:首先是法律的尽职调查,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要确保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是企业和股东所能接受的;其次是财务的尽职调查,弄清楚对方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再者是商业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优缺点,所处市场正在发生怎样的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等。国外有经验的企业也和PE一样,会做三份尽职调查报告,三份报告缺一不可。需要指出的是,商业尽职调查不容忽视。很多企业要不没有尽职调查,要不就只做前面两者。
并购后的整合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创造步骤,需要有资源、能力、经验和手段。人才是其中一个部分,还需要信息的累积和分析,案例的经验教训和启发,公关能力的培养等,均需要提前的部署和准备。这意味着,并购前就要大致看到需要进行整合的趋势和可能性,提升企业的议价能力:有些并购的价值创造来自于成本的节约,比如上下游结合,中间的成本可以节约;有些则来自于协同所带来的收入增加,就是一加一可以大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