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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3 11:26: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教育政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教育政策论文

篇1

(一)公平优先首先,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从明显“城市偏向主义”、忽视农村教育发展的政策转为优先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倾斜;从集中优质资源打造重点校、培育精英的学校教育模式转向重点攻坚尚未“普九”的学校;此外,中央专项转移资金较之“九五”期间投入规模更大,惠普面更广。其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逐步上提到“以县为主”“以省统筹”。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最底层的利益———农民不再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负担者。而免费义务教育被写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也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实现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重大历史性转变。[3]再次,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分担责任,优先照顾了不发达地区,有力地促进了西部贫困地区顺利完成“普九”,保证了入学机会的平等。

(二)注重对效率的探索与实践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优化上:一是“撤点并校”,使农村学校初步实现规模办学,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二是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以利于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简化与优化,减轻乡镇财政负担。尽管在现实中,委托中心学校代行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也会产生新的弊端,不利于各学校的均衡发展,不利于对乡镇中小学、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但如何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一条整体效率最大化的路子,仍是当前讨论的焦点。在资金投入的回报上,最能集中体现的是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在2007年底如期实现: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从2003年的77%提高到2007年的98%;在410个攻坚县中,368个通过了“两基”验收,其余42个最困难县也按计划要求达到了“普六”标准。

二、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后,遵循一种新的价值观———教育均衡发展

一方面,在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普及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教育公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与社会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益成为关系国家战略的重大问题。仅就农村义务教育来说,“均衡发展”较之“公平优先”的价值有三大特点:一是范围的扩大。从纵向上不仅局限于中西部攻坚地区,而是包括整个农村地区的均衡发展;从横向上包括城乡均衡发展。二是更加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首先是提高农村教师质量,其次是用信息化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可见,今后对农村教育财政的投入主要以提升质量为主。三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育群体的素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翟博(2007)将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低水平均衡阶段(追求起点公平)、初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过程和教育条件的均等)、高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高水平均衡阶段(追求教育结果的均衡)。他认为,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第一阶段目标,进入了初级均衡阶段和高级均衡阶段,这个阶段在整体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还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区域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应当成为重要的政策选择。[5]可见,实现均衡发展并非平均化进程,而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条件为基础,既要鼓励因地制宜寻找发展之路,也要扶持薄弱区域。

篇2

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研究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之一。[1]教育政策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人们除了从政策学角度分析教育政策外,广大的学者还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来分析教育政策,伦理学视角是近几年来人们分析教育政策问题采用的视角之一。

一、教育政策公正的内涵

公正是伦理学的重大问题之—,这个概念涉及的范围很广,它既是法学概念、政治学概念又是伦理学概念。在伦理学中,公正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办事公平正直、坚持真理、合乎情理、不存私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体现人们的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2]所谓教育政策公正,就是指教育政策要保证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保证受教育者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说,教育政策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保证公正: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的分配、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分配和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一)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

教育是促进人发展的一项社会活动,并且国家规定适龄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政策作为国家为教育事业制定的行为规则,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学权利。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起点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发展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

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受教育者作为平等的发展个体,理应享有相同的发展条件。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过程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让每个受教育者在受教过程中都享有公正的发展条件。

(三)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其最终的培养质量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评定。在评定中,每个个体都应该接受相同的评定标准。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认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结果的公平。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获得相应的发展水平,在同一标准下获得资格的认定。

教育政策的公正涉及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个方面。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利益,让受教育者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需要和实现受教育者的最大限度的发展。

二、教育政策公正的实现途径

教育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为准则。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我们首先要保证政策制定参与者的参与公正,其次要保证政策内容的公正。

(一)参与主体的参与公正

政策的制定是一项繁复的工作,目前,中国的政策制定比较关注民主性,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策的制定。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其发展状况将直接决定国家的未来。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利益相关人员的参与,只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加政策制定过程,政策的出台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

人都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考虑问题,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必须保持一颗公正之心,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从多方面考虑问题,争取为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参照意见。

(二)政策内容的公正

教育政策是人们进行教育活动的行动指南,公正的教育政策有利于教育活动的公正。为了保证教育政策内容的公正,政策制定者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追求同质的平等,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同质的平等观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相对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平等的观念也日益有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现在,差异的平等观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差异的平等观承认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只要个体能获得适合自己的发展就是真正的平等。这种差异的平等观让人们对平等的认识向前迈了一大步。

教育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平等原则,以便实现政策目标,发挥政策作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同质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差异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条件和结果。

2、补偿原则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育政策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助推器,是社会和谐的安全阀。教育政策应该以公平作为自己的目标,保证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阶层之间的相对公平。[3]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教育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教育政策应该考虑这些不平衡的现实,遵循补偿原则。补偿政策是政府对处境不利人群(弱势群体)实施的特殊政策,其目的是使其在原则上享受与别人同样的教育权。[4]

(1)城乡之间

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明显快于乡村的教育事业,有的城市正向教育现代化大力迈进,而一些乡村地区连基本的入学率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教育的大力发展了。我国的教育政策长期以来以城市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没有考虑广大农村的现状,让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雪上加霜。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对农村的关注,补偿农村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让农村的孩子们获得同样的教育发展机会。补偿原则的遵循可以用政策来弥补自然存在的差异,这也是政策的作用之一。

(2)区域之间

我国的经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快于西部内陆地区,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就相应地造成了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地区的教育事业经费充足,可以吸引优质的师资力量,其教育质量明显优于西部地区。教育政策在制定中总是“一刀切”,有些政策对东部地区有利,对西部地区就是揠苗助长。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适当地补偿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种补偿是为了教育的公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3)阶层之间

阶层是社会人群的一种人为划分的结构,它反映社会人群的社会地位、资本状况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内部因为收入、财富、权力差异等原因而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阶层之间的教育。有些人竟然利用权或者钱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易,谋求教育资源的最大化。

为了教育的公平,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阶层之间的差异,补偿社会弱势群体。高校中关于贫困生的一些政策可以说是补偿原则的表现,这些政策让贫困生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保障了他们的学习权利。

公正是教育政策的伦理诉求,只有公正的教育政策才可以真正地发挥政策应该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促进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的参与主体应该保持公正的意识,力求制定公正的教育政策。

参考文献:

[1]袁振国.教育政策分析与当前教育政策热点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1(1):29-32.

篇3

中国师范教育基本是公立的,是国家政策的产物。因而,师范教育的成败系于政策一身,政策是中国师范教育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基础教育发展模式及师范教育的世纪走向

中国基础教育规模巨大,学生近三亿,教师逾千万。走向新世纪,中国基础教育发展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称“三大乐曲大协奏”:即从上学型转向普及型,从普及型转向精英人才型,从少数英才模式转向普及型英才模式。现在,三种转型同时存在,而且不同模式在相当长时间内交叉作用着,这就促使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师范教育呈现新的走向。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复合因素的作用,如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人员的多样化流动,师范教育也相应进行了多种改革尝试。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终于从政策上确认允许综合性大学培养教师,中国师范教育自建国以来建立起来的单一定向型体系被打破,呈现出新的走向:

第一,由单一的师范院校定向培养转向多类型院校培养,从正规院校培养转向学校培养与社会培训相结合,从学校培养转向正规培养与国家认证相结合;

第二,从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分别实施到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再到职前培养与职后培养一体化。

这两种变革使师范教育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前者使师范教育体制走向多元化,在体现国家对资格的要求的前提下,强化培养形式的开放与汇集多样的优秀人才;后者使师范教育职能趋于一体化,使教师教育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国家则能集中财力和人力建设重点师范教育培训中心,从而较好地提高教师培训水平。多元化体制有利于吸取各方面力量办好师范教育,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而职能的一体化则有利于重点投资,并强化培训职能,提高师范教育水平,适应普及型英才教育对高水平的师资需要。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转变师范院校只管职前教育,对在职教师现状不能或过少参与的状况,以及解决教育学院仅服务于教师在职进修,学科建设水准过低,教师教育后续力量不足等问题。

二、当前中国师范教育发展的政策问题

中国师范教育早期学习日本模式,以定向培养为主,尔后学习美国模式,注重多元的一体化模式,即多种院校培养师资,但坚持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一体化进行,不设专门的在职教师进修机构。建国后,我国向苏联学习,建立起定向型双轨制的师范教育体系,即由专门师范教育机构定向培养教师,职前教育与在职教育双轨并行、互不相通。

1.封闭的定向型培养模式的政策问题

50年来,定向型双轨制师范教育受到政策的重大影响。一方面,这种体制保证了师资培养能按一定规格、一定计划进行,即使在教师职业不受重视,很少人愿为人师的特殊情况下,也能通过定向的培养和封闭的管理体制保证相应的培养计划得以实施;而且定向培养提供了较为系统的师范教育,毕业生对教师工作较熟悉,易于适应中小学的教育工作。但另一方面,定向的师范教育却由于生源单一,特别是在教师工作不受重视的时期,报读师范专业的生源既少又差,师范教育水平由此也大受影响。政策性的保护造成的封闭又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发展性问题。这种政策以计划性、稳定性、保护性为出发点,在强制执行按计划培养教师情况下,特别是以所谓保持师范教育和教师队伍稳定性的旗号为由,通过提供相应的助学金,来框定教师从业不得改行,致使师范教育趋于单一性,只是为了培养教师,其余学术研究活动都被列为次要或辅,长久以往,导致师范教育机构的学术水准日益降低,师范性越强的机构,科研水准也相应越低。最典型的是当数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机构。

2.错位的双轨制政策问题

师范教育双轨制是中国50年来最大的特点之一。半个世纪来,中国建立起完整的普通师范教育体系,即中等、专科、本科三级体系。1995年中国高等师范院校236所,其中专科76所,全部在校生由1980年的33.8万人增加到58.3万人;中等师范学校897所,在校生由1980年的48.2万人增加到84.8万人,从1980年到1997年已培养的新教师649万人。1997年教师培训系列的教育学院242所,在校学员21.4万人,教师进修学校2142所,在校学员51.6万人,从1980年到1997年已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482万人。现在40所高等师范学院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点700余个;14所高等师范院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点120余个。但是这种不关连的双轨制,有明显的错位特征。对教师教育发展来说,职前培训只是为从事教师生涯打下一个系统的基础,对教师的整个人生生涯具有重要影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还应继续学习更新更高水平的东西。因此,教师继续教育必须是在比原先职前培训机构更高的水平上开展的高级教育。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各级教师的职后培训机构基本上都缺乏必要的学科建设,既无学位授权点,也缺乏较为完备的学术门类和学术梯队,教育和教学水准与正规职前教育机构有重大差别,甚至出现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的学士要到小学从事教学工作,那就必须到区级进修学校听某师范学校毕业的同龄人授课之怪事。这种错位的政策,给中国教师教育带来了许多困惑和问题。在教育部门的许多文件中,只是给教育学院下达培训指标,而对这些机构的师资却很少有明确的要求。南方某省级教育学院,至2000底教育系还没有一名博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也很低,连学士学位授权点也没有。而同一省的省级师范大学教育口(含心理学)已建立起完整的学科体系,一个一级学科授权点,另有两个博士授权点,10个硕士授权点,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超过教师总数的2/3。但是教师继续教育、中小学校长上岗培训等都因政策规定由教育学院实施。

这种双轨制政策的早期基本设想是,教师在大学本科已经把知识学好了,教育学院只须为他们传授一些临时的补充知识和技能。这也是苏联30年代双轨制模式出笼时的基本思路。这种设想带着某种想当然的成份,有很强的计划经济倾向,更本质的是,政策基础是建立在农业经济时代,知识进化缓慢的情况之下。随着社会发展,这种早存在问题的教师教育政策,更加严重地阻碍着教师教育的进步,影响到中小学办学水平提高。新世纪的到来,不仅知识更新加快,新知识层出不穷,一个本科生在校期间只是学习一般的基础性知识,大量的高水平的知识,尤其是新知识主要在工作中、在继续教育中学习和获得,继续教育已从补充性教育转变为本科教育的继续和提升。随着80年代来的变革,一个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的知识寿命只有一年,现在中小学的一般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在5年间也被更新过半。只有提高继续教育水平,才能真正满足和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因此,中国师范教育政策应当有重大调整。

三、中国师范教育发展的政策定位

中国师范教育未来的政策走向应当是有利于网罗各方英才,建立起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教师队伍,使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1.建构开放多元型一体化的教师教育体系

80年代来,教师管理逐步走出封闭模式,一是教师来源多元化,吸收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其他院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二是教师可以流向其他行业。政策实施的进程是缓慢的,但对师范教育发展起了重大影响,以往担心教师的转行会引起人才流失而不可收拾,但事实是流动使教师队伍活了起来,不仅人没有跑光,相反流动起了筛选、重组和聚汇人才的作用。实践证明,运用市场机制,推行开放、多元的教师教育体制是一个重要的政策要点。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允许综合大学建立教育学院,培养师资,这是使教师教育多元化的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第二个政策定位是必须把正规培养和多样化提高结合起来,推行一套以正规培养为主,国家考证相结合的新体系,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教师。在实施这个政策时,国家管治下的正规教师教育始终是主流,在发展和提高师范院校(包括综合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水平的同时,允许并支持许多杰出人才进入教师行列,才能使教师队伍水平得到提高。

一体化政策定位的一个涵义是强调国家对师范教育的管治。无论办学形式如何多样,体制如何多元,世界师范教育仍然是在加强国家一体化管治,把教师作为国家的代表来教育年轻一代,传播知识。许多迹象表明,尽管教育越来越自由,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但国家不仅不放松,反而比以往更加严格,非常强调师范教育的质量要求。

一体化政策定位的第二个涵义是强调师范教育的职前与职后教育的一体化。从目前的课程一体化转变为机构一体化,即从强调师范院校教育要与教师今后发展相联系,到把师范院校与教育学院(校)的机构一体化,纳入共同建设和学科发展体系,这样师范院校职前教育就能真正成为今后发展的基础,使职前与职后培训、见习以及在职提高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变阶段性师范教育为终身的教师教育。双轨合并一体,可以使双方都获得新的职能,一方面使师范院校实现职能的全面转变,建构更加完整的师资培养体系,另一方面教育学院(校)得到本质的转型,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对部分县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则采用分校方式,以增加正规师范院校的专业辐射力。今后所有的师资培训都在这一机构框架之下进行。

2.推动师资培养模式和教师专业形象转型

中国师范教育的再一政策定位是根据新世纪教育发展特征,设计新型的教师专业形象和师资培训模式。第一,师范教育要与信息化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科技发展,教师专业性和技术含量得到加强,这是世界发展大潮流。因此,政策上要倡导和鼓励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考核,例如,可以界定出传授知识的专业技术,教学教育专业技术,运用新信息手段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技术评定等级,实现教师专业培训中教育思想、专业知识与教育技术上的结合,使教师同医生等职业一样,必须经过严格专业训练方可为人师,彻底改变“孩子王”的形象。第二,教师培训模式应当吸收更多的技术内容,对教师进行更加专业的技术培训。教师除完成一般大学的专业培训之外,还应当进行一、二年不等的教师教育专业深造,这是国际发展的重要趋势。修习一年课程者可获教师文凭,给予教师资格;二年课程合格者可获教育硕士,在竞争上岗之下可以获得更好的薪酬;三年课程合格并撰写出论文者可获学术硕士学位;等等。第三,大力倡导未来教师专业目标。法国教育家J.维尔吸收了布鲁姆和G.德朗希尔教授的观点,提出教师发展的10项目标,来界定教师的职业内涵:认识学校的环境与学校的根本功能;认识学校的教育职能;具备传授教育教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的能力;认识教育对象;认识教育教学环境;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变化能力;培养探索能力;培养创造能力。

3.大力提高师范教育水平

中国师范教育又一政策定位应当是根据国家不同地区的情况,通过不同形式来提高师范教育水平。第一,从根本上提升师范院校办学水平,逐步从旧三级向新三级转化,即在近期内取消中师层次,建立以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三个层次的中小学教师培养架构;未来目标是取消专科层次,建立以本科及本科+1年专业学习的教育文凭学位和本科+2年的教育硕士及本科+3年的专业硕士的新的中小学师资培养架构。这样,小学及幼儿教师在专门本科学院培养,初中及高中主要是从第二、三、四个层次中吸收,当然也不排除让高层次人才进入中学或小学工作。取消中师层次后,部分边远地区的中师可以作为分校接受高一级学校的学术指导。第二,建立专门的以培养幼儿及小学教师的专业院校,强化综合性的培养特色,既体现小学及幼儿教师特点,又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同时也应建构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教育层次。第三,强化教师的专业水平,特别应大力吸取国际师资培养经验,建立教师考级制度。这种考级制度不同于目前的评职称,而是在对教师进行新一轮培训或完成某种教育教学实践上的重要项目之后,进行的国家性考级,强调教学水平和理论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使教师从区县级到省市级再到国家级逐步发展,有利于教师有层次的深入发展,避免目前评职称带来的大锅饭现象,从而造就一批大师级的教师。第四,建立新的师范教育机构评估制度。鼓励教师培训机构整体提高自身素质,有层次地发展,适应时代对师资提出的新要求,使中国教师教育成为最优秀的教育系列。

【参考文献】

[1]马立.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师范教育.教师教育国际研讨会主题演讲.香港教育学院.1999.

篇4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因此,政府要出台教育政策制度保障教师的生活、工作、学习和继续教育。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教育亦是。大学不是有高楼大厦就是所谓大学,而是要有大师。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教育要发展的内在因素。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可以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政府的财政投入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均衡,许多农村地区政府投入不足,因教师培训经费、办公经费紧张而使教师的继续培训缩水,课程资源贫乏,教学的硬件不硬,软件有限。大部分农村中小学没有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硬件,没有实验仪器室、电教室,图书室因大多书籍陈旧使学生没有阅读的条件。

2.教育政策制度对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促进作用

主要体现在教师奖惩制度、职务评审和聘任制度方面。教师的考核制度对教师工作积极性有较大的导向作用。公平合理的考核制度能够极大地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能够表现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如教书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教育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教师的教学能力发展

就区域教育而言,在一个固定的区域,要形成一整套教育政策制度来规范教师行为,引导教师行为,约束教师行为,让其良性发展。教育政策制度要指明教师发展的目标。明确的目标对于教师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有重要意义。教师会根据既定的目标运用有效的策略、有力的措施和可行的方法去不断学习,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因此,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够,对教育的支持不足,政策引导不到位,就会极大地阻碍教育的发展,使得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只是纸上谈兵。

二、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可持续发展

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为教师教学能力形成与发展起着助推作用。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能在一定时期根据需要对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教师教学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培训时,有的教师的培训动机不是为了提升自身能力,而是为了晋升职称、加薪。有时因教师的不重视,培训中心也是走过场,如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只是理论讲的多,具体的教学操作层面指导少。由于培训时间和培训场地因素的影响,培训范围小,培训层面涉及少。这样也会影响教师的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政策导向促进教师能力的发展

教师任职学校对教师的发展起引领作用,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教师每天的教育教学中对教师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教师的发展以及教学能力的提高。就学校对教师管理而言,要有科学、实用的常规管理制度。教师要搞好备课、授课、批改作业、书写教案等工作。就书写教案来说,大多数教师的教案实用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教师授课从未用过教案,而是为应付学校、教研组长或上级检查的。现在新课程运用的模块教学,应当有较大的弹性,学校有较大的自根据自己的学生实际来开展教学,可实际不是这样,非要每所学校统一起来,或教育主管部门把一个区域内的教学进度统一起来,学校没有自,教师没有自。这种做法不利于学校的发展,教师的发展,教师的自主性体现不出来。再者,部分学校对教师的教学任务分配有不公平现象。有的教师不上课还要满工作量,代课多的教师年终又得不到优秀,且工作繁重。这样,教师之间由于不平衡而使工作的积极性会受挫。所以,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调动教工作的积极性,要给教师提供教研的平台促进教师的发展。

篇5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2-02

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以及学者们都普遍认为社区矫正是由社区治疗发展而来,并且也是作为与监狱刑罚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自2003年7月开始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2012年1月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特定国家机关在法效时间内并由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就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的心理以及行为恶习协同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以使犯罪人能回归社会为刑罚执行的目的的一种非监禁类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规定中也暗含了其5个关键特征:(1)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它属于非监禁类的刑罚执行活动;(2)在对象上,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这三类人才适用;(3)参与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们;(4)其适用的对象的客体是针对特定人员的犯罪心理以及其行为恶习进行;(5)目的上符合恢复性司法的要求,使罪犯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价值分析

刑罚执行具备着法治的特性,又有社会性的特征,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的介入尤其是社会工作者的大量出现,还有共同体意识的发展,也促使了社会化过程地不断深入。在社会支持的条件下,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条件成为能否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管控的重要渠道。研究表明,罪犯在社会化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极大地缓解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不同层度地化解其间的对抗因素,可以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也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更是体现出了其在刑罚执行方式改革中成为一种内在所需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其非常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日后的教育改造,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符合刑罚目的及初衷和恢复性刑事司法政策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恢复性司法兴起,其深层内涵就是以治本又治标的理念在罪犯和被害方中间,积极建立起一种对话关系,并在刑事责任上让犯罪人主动承担,以寻求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从而化解双方的冲突,最后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积极让社区等有关方面参与到纠纷处理中,以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性质上则是属于一种替代性的司法刑事政策和活动。

(二)有利于对刑罚资源进行再次合理分配和利用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加速了我国刑罚执行从监禁刑进化到非监禁刑的跃进。据统计,2002年,就全国监狱执法这一项的支出就达到144亿元,每名罪犯的年平均费用就有9300多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监禁刑罚的一次大变革。由于犯罪发端于社会,加上监禁刑本身存在的缺陷,社区矫正既能缓解社会矛盾,又能促使刑罚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地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还缓解了司法部门和机构的司法实践活动的紧张状况,又完善了因刑种制度设计存在的不合理出现的结构问题,同时更好地提升了非监禁刑的运作机制,优化司法实践中的刑罚执行结构,进而促使刑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分配。

(三)是对刑罚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扩充

社区矫正自身即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虽然也带有刑事惩罚的属性,但毕竟与监禁自由刑相区分,因而从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手段上,其又给予了司法活动一个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和范围。

(四)有利于体现大国的国际法义务

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的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而在《北京规则》中,条文1.3也规定:“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校和社区组织,以促进青年幸福,降低了干预的必要性,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除此之外,已颁布的《东京规则》第112条中还规定了:“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推行社区矫正其实就是对这些规定的一次呼应,这些举措恰又体现了我国正在积极融入国际化中,并积极履行自己的大国义务和责任。

二、域外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域外国家的实践

美国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历史有160多年,其国内的社区矫正理论已很成熟,体制也很健全,诸如审前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措施以及假释等等都取得了不少成就。而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后,中间性惩罚的理论也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如社区服役、赔偿、家庭拘禁和间歇监禁等就在这个r候确立的,这些也正被公认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界点。在德国,公益劳动则是社区矫正的另一个代称,而社区服务也是作为罚金刑的替代制裁措施,以及在其他不同的刑罚措施情形下可以作为附带来规定。而在东亚的日本,其刑罚矫正制度的发展却以罪犯社区处遇的广泛开展作为为其开始的标志。其中,日本的罪犯矫正处理设施又可以分为设施内处遇、社会内处遇两个大分支,而社会内处遇才是其社区矫正措施,其中包括了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三个情形。两者相互配合,也为其本土的矫正犯改造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此外,法国、加拿大、意大利在社区矫正实行和改革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对其国内的刑罚执行发挥过重要作用。

(二)域外国家的经验总结与借鉴

国外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取得的不同成就,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也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1.有高素质的矫正队伍。在日本,其民间志愿者要经过严格选拔,并且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条件,以及对社区矫正事业怀有热枕,还必须是社会上已取得一定威望的公众人士;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工作者还要求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比如学历程度等。

2.矫正措施既种类繁多又形式多样。为了实现矫正目标和应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欧美发达国家积极探索并开拓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形式,并由国家法律进行确认,形成国家意志推行,而且现已形成系统又完整的一套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至高无上的法律保障。

3.政府财政为其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欧美发达国家为顺利又有效地施行社区矫正,设立了专门的财政资金以解决实践中对物质和经济的需求。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薄弱,社区建设滞后

社区是以“一定的地理区位为基础的,具有共同意识、共同利益和归属感的人类生活群体。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一定的人口、地域、社区设施、社区组织与规范以及一定特征的社区文化”。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区建设、社区功能存在严重缺失,特别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正在发生变化,城市人口流动大,人身依附性小,社区矫正工作困难重重。另外,人民群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不自觉地将罪犯与“蹲监狱”“坐大牢”等联系在一起,导致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甚至有抵制情绪。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目前,矫正队伍缺乏专业的执行人员,甚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都很少,社区居民普遍缺乏参与意识,没有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即使作为承担社区矫正主要职能的司法所,也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矫正工作的资金来源没有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明显缺乏必要的资金,尤其是很多村(居)民委员会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加之矫正措施种类单一甚至缺乏必要的公益劳动项目,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社区矫正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社区矫正监管工作面临重大挑战,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忽视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不作为行为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效果也不明显。另外,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和处理办法大多根据犯罪类型和服刑长短制定,没有针对性,类型化色彩浓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没有建立起结合其人身危险性、环境因素和其他可能性因素的详细评估体系。

四、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虽已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实践中仍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尽快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社区功能建设,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社区作为矫正工作的载体,其建设好坏直接与矫正效果密切相关,必须完善社区及其功能建设。另外,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则往往取决于立法者所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我国立法者既已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社区矫正这种恢复性司法,那么主流媒体更应主动宣传,以使民众尽早深入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性,进而才能有效支持和参与。

(二)建立高质量的社区矫正队伍

优化社区矫正队伍结构,必须突出其专业性,可以从机关体制内遴选管理干部以及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管理干部可以来自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这些人具备基本业务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组织性强,可以胜任社区矫正的领导与管理工作。选拔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并组织经常性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创新矫正内容和方式

只有科学的矫正措施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因此,必须推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社区矫正教育不仅要集体教育,更需个别教育;不仅要分类教育,还要分阶段教育;不仅要劳动教育,更要思想教育和心里疏导。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提倡社区矫正个案研究,提高矫正措施的针对性。

(四)加强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以及矫正过程中的不规范执法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整改建议,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办。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技术科技化,杜绝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基本情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成效评估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⒖嘉南祝

[1] 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03)

{2} 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J].中国司法.2008(01)

篇6

教育政策是实现整个国家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反映了政府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对教育发展不同途径和方向的选择,其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志与愿望。从1985年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到2006年这22年间,年均出台88.8件教育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改变了家庭教育消费,特别对收入增长缓慢的农村来说,教育政策变化影响着他们的家庭生活消费。

一、教育政策的变化发展

(一)不同类型划分的教育政策变化分析

1、教育管理政策的内容及主要变化。一是各种宏观指导性的政策,主要包括法制建设、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该政策的变化主要强调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弘扬社会主义精神风貌。二是教育经费的政策,主要包括拨款、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其变化始于1985年。在这之前,中国教育财政体制主要是单一的国家供给制,无论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由私人分担的比重都不大。1985年后,基础教育实施财政分权改革,基础教育投资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地区教育筹资负担加重,特别是非义务教育收费制度改革提高了教育收费标准,使家庭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不断上升,其变化对家庭教育消费影响较大。三是教育管理的政策,包括教育举办权、后勤社会化等问题,该政策的变化强调了教育决策的自、不同层次办学主体的资格以及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问题。四是教育环境的政策,该政策主要强调包括校园周边环境、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校园文化建设等内容。

2、教育教学政策的主要内容及主要变化。教育教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种政策:一是教学的各种具体政策,包括课程、教材、教学计划等方面的政策;二是关于教师的政策,包括教师的培养、培训、聘任等问题;三是关于学生的政策,包括学生的学习、思想、品德等问题;四是关于质量的政策,主要反映在优秀人员奖励、教学评估等方面;五是有关学术的政策,包括学术组织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对教育教学单位自主办学条件下的教学活动规范化管理,其变化对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很小。

(二)不同层次划分的教育政策变化分析

1、基础教育教育政策变化。基础教育是提高整个人民群众和民族的文化素质,关系到整个民族文化和素质的根本。因此,国家不断地集中精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制定和出台政策指导来支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投资责任的变化:基础教育投资责任层层下放,农村地区教育筹资负担加重,为了扭转了农村教育政策不力的状况,2006年起开始实行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政策。

2、高等教育教育政策变化。高等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它是一种非义务教育,且其常具有十分突出的专业性。中国的高等教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逐步向大众化教育转化,高等教育收费由国家主要供给逐步向个人负担转变,大众化教育使得高等教育不断扩展,特别是1999年后的扩招,高等学校的数量急剧上升,为了适应时代对高等教育超常规发展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来规范和引导高等教育。这些高等教育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教育经费、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管理等方面,而且这些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的产业化

和市场化。

二、教育政策变化与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

(一)农村教育消费变化状况

本文以中部地区的江西省1995~2007年农村居民的教育文化人均现金支出为例来说明农村家庭教育消费的变化状况。

1、农民家庭教育消费支出成为家庭消费的主要部分。从表1可以看出,文教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一直维持10%以上,最高达16.23%。对于广大农村家庭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家庭来说,教育消费支出在农村家庭总支出中居于首位,这多是以农村家庭一部分成员取消享受资料、发展资料,仅维持低层次的生存需要为代价的。

2、农民家庭教育消费结构比较单一,学费支出成为教育消费的主要部分。农村教育消费比较单一,消费支出主要为学费支出,学费支出占教育支出的比例基本上都在75%以上,特别在高校扩招和还没有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的那几年,学费支出基本上占教育支出的80%以上,最高达84.94%。这一点说明农村除了缴纳学费以外,用于提高综合素质的其他教育却很少。

3、国家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使农民受益。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实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政策,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消费占收入和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从2006年开始有所下降,到2007年均下降近2个百分点。

(二)教育政策变化对农村教育消费的影响

教育政策对农村消费影响最大的政策就是教育经费的政策,其变化特点若拿“90后”的话来说就是“以前读小学要钱,读大学不要钱,轮到我们现在是读小学不要钱,读大学出大钱”,这说明了基础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在收费方面的差异。由于目前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免除了学杂费、书本费,初中生每学年的收费仅400元至800元,对于农村来说负担也不算不大。随着中考和高考升学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学生进入高中或中职学习,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高职)及高等教育的教育消费支出大增。以江西省调查为例,高中生每学年的收费为2000~3800元,另外由于乡镇级的高中制学校较少,基本都集中到县城及以上,所以农村学生多数都是住校,因此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的支出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偏高。

另外,高等教育消费年年递增,已成为一些农村家庭的最大负担。从1995年至今,大学学费从每年几百元一路飙升至4000-8000元不等,学费猛涨约15倍。40%的农村家庭认为教育消费支出负担重,50%认为较重,只有10%认为轻。这道出了教育体制的改革使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单一供给向多渠道筹集转变,多种渠道的学校自筹经费在高校经费投入结构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这使得高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较高的学费,这对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教育消费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教育消费支出对农村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

教育政策使农村的文化水平大幅上升,科技文化给农民增收带来了收益,农村生活水平日益得到改善,农村教育消费支出增加。但在农村出现的教育消费型贫困与当前教育收费居高不下密切相关,使得农民不堪重负。从表1数据可知2007年江西省人均可用于储蓄的金额最大为1102元(用收入减去生活消费支出),而1位大中专生1年的学费最低在4000元以上,也就是说,农民家庭中4人才能送1个大中专生上学。而因“家庭收入低-没钱投资教育-子女就业机会少-子女收入低-新一代家庭收入低”,这成为一个贫困代际传递的“怪圈”,“教育消费型贫困”带给许多农民担忧的前景。

三、提升农村教育消费的对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提升教育消费能力

虽然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使农村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但农民的教育消费质量和水平依然不容乐观,现行的高教收费政策对广大农民来说压力依然巨大。因此,积极关注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出台具体的支农措施,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教育消费的承受能力。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和教育投资回报率,增强农民教育消费的信心

对于农村家庭而言,接受教育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其接受教育是为了改善生存条件,但其收益却并不明显,这显然会抑制农村教育消费的增加。各级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学生就业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搭建各种双选平台,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另外一方面可以对农村大学生回乡创业提供补助或提供创业基金,一定程度上实现教育消费的投资回报,提高农民教育消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金融部门对农村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金融部门要在教育消费方面有所作为,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助学贷款政策,及时了解掌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需求,加强助学贷款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对符合条件要求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支持。

(四)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支持农村学生,减轻农村家庭教育消费负担

政府可以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投放更多的资金用于国家奖学金、助学金项目,鼓励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设立更多的奖学金项目,这样既可以鼓励农村贫困的品学兼优学生勤奋学习,有可以为农村家庭教育消费减轻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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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理论是伴随着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研究委托人与人目标函数不一致且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激励人,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它的基本假设是管理者拥有公司内部信息,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不对称为自身谋取利益,即在支出方面增加公司成本;或由于激励不够而降低了生产力,即在产出方面增加公司成本。这两种成本就是公司所增加的成本。理论最早是由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早期的理论主要研究Berle-Means范式下的委托冲突问题,即股权分散下强管理者,弱所有者式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公司所有权结构的研究重点在于控股股东是否剥削少数股东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和相关的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制问题(沈艺峰,2005)。

2.成本理论文献综述

(1)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降低成本假说

成本理论是由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指出两权分离下,股东采取聘用管理者的方式来经营资本。但是,管理层和股东存在利益分歧,并不总是按照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则去经营公司,而会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为自身谋取利益。两权分离导致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问题,所有者需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由此产生成本。

杨熠、沈艺峰(2004)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公告入手,发现信号理论和自由现金流量假说都能解释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公告效应,但是自由现金流量假说比股利信号理论更能解释现金股利公告的市场行为,证实了在我国现金股利也能成为成本的约束机制。

廖理、方芳(2005)发现对于股利增加的宣告事件,过度投资公司的市场欢迎程度明显地强于非过度投资公司,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体现了自由现金流假设的预期。

谢军(2006)以763家上市公司2003年的横截面数据为样本,发现第一大股东能够迫使公司吐出多余的自由现金流,并能根据企业的成长性调整股利政策,支持了自由现金流理论。

罗宏(2007)以2001—2004年沪深两市上市交易的A股公司为样本,经研究发现现金股利能够直接影响公司价值,而且负债和现金股利能够在降低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水平、抑制内部人在职消费和公司过度投资方面共同发挥作用。

张海燕、陈晓(2008)通过实证分析A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和董事会中管理层影响的关系及第一大股东是否对管理层的现金股利政策具有监督作用,结果表明管理者表现出不愿发放现金股利的显著倾向,相反第一大股东则偏好发放现金股利;同时证明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存在着问题,并且第一大股东对管理层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2)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利益侵占假说

以上研究多数立足于英美股权分散的资本市场,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展,研究者发现,对于其他法律保护薄弱且股权相对集中的国家,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业绩密切相关,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绝对优势震慑或更换管理者(Shliefe、Vistmy,1986),这有利于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但是,公司法在股权显著集中时的作用较小,而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主要的问题(Gugler and Yurtoghi,2003)。

Faccio、Lang和Yong(2001)对欧洲和东亚地区的股利政策象进行研究,发现半数西欧公司以及东亚商业集团不同程度地存在控股股东通过股利政策掠夺外部股东的情况。

我国学者也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研究。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在改制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都保留了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国家股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要求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王化成、李春玲和卢闯,2007)。

有学者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时,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果公司不进行股利分配或分配较少的股利,则小股东的权益会被控股股东通过资金拆借或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占,因此,现金股利的分配将减少上市公司的资金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李增泉,2004)。

但是,更多学者认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期很短,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很可能会使得现金股利论为非流通股股东掏空工具和套现渠道。

刘峰、贺建刚(2003)以上海资本市场15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于通过现金股利、关联交易等向大股东输送利益。

陈信元、陈冬华和时旭(2003),张阳(2003),刘峰、贺建刚和魏明海(2004)分别从佛山照明、用友软件和五粮液高派现的案例入手,发现现金股利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工具,高额现金股利没有提高公司价值。

程敏(2009)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中高股利支付水平,没有缓解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反而成了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隧道”的一种合法挖掘工具。

褚诗杰(2010)通过分析研究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不是出于减少多余的现金流量,而是与大股东套现的需求有关。

刘章胜(2011)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国企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都采取了国家控股的股权模式。这种特征,可以保证控股股东的利益不受侵蚀,但也为控股股东掏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拥有强势地位的大股东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来监督公司管理人员,防止或减少内部人控制,但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

上述研究表明,在我国股权高度集中以及股权流通性分置的上市公司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大股东通过现金股利的“隧道效应”获得超额报酬的现象。

3.总结

成本假说指出了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此产生成本。现金股利的支付,减少了管理者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克制了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从而使股东监督管理者的成本减少。该假说证明了现金股利在降低成本方面的作用,打破了股利是一种利益均占的利润分配的旧认识。但是成本假说的提出是以股权分散、法律与监管制度完备的英美等国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基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弱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机制以及弱有效市场下,成本假说有很大的局限性。

利益侵占假说指出了大股东与小股东存在的利益冲突。在股权集中和股权相对集中的国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冲突也相应地转化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冲突。而且利益侵占假说进一步讨论了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的完善等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利益侵占假说也有不足之处。它没有研究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权利不同对现金股利偏好的差异。无论是成本假说,还是大股东掏空假说,它们研究的股利政策多数集中在现金股利,而其他形式的股利很少涉及。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现金股利政策并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相应的积极作用,甚至还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他们更多的是通过检验股利发放的市场效应来寻找损害的证据,但是,这种检验又往往会受到一些外生变量的影响,使得证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同时多数国有企业没有制定明确的股利政策,股利政策不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制度科学的股利政策,发展多元化股权结构,建立股权制衡机制,有利于加强对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的监督和制衡,推动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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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在发展教育方面,丹麦政府更是不遗余力,奉行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文化方面得到发展的文化方针。每年,国家税收的13%被用于教育和科研,而丹麦总教育经费支出中光是学前教育就占到10.6%。丹麦的学前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等方面与我国有着显著的不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零”上。

一、“零”收费

在丹麦,所有的普通学校都是免费的。丹麦人一生可以免费进入小学、中学、预科学校和大学接受教育。公立的学前班,不需要家长为孩子付费。私立的学前班,家长则需要为孩子缴纳一定费用。国家初等教育条例规定,学前班归教育研究部管理。丹麦儿童入托时,由家长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具体安排。托儿所和幼儿园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在经费的来源上渠道不同,公立托幼园所的经费由政府提供,私立托幼园所的经费则是由父母交纳的,他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为孩子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高收入的父母须付出一定的费用,而低收入的父母则可不付。托儿所和幼儿园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受到社会事业部的指导、社会安全法的保护。但是丹麦全国由政府批准的托儿位置数量有限,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公立幼儿园的缺乏—年龄在两岁的丹麦儿童只有15%进入公立托儿所;约50%的3~6岁儿童进入公立幼儿园。找不到正规幼儿园的家长会选择自己在家照顾孩子、把孩子送往私人开办的家庭幼儿园等方式。

“零”分组:丹麦学前教育的对象,是7岁以下的儿童。丹麦的学前教育机构总的来说,有三种: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丹麦的幼儿教育,教学节奏慢,反对将儿童分成不同的能力小组。自80年代中期以后,丹麦的学前教育实行的是混合年龄编班教育。在托儿所和幼儿园,不按年龄分班,而是以大带小,让年长儿童和年幼儿童一起成长。儿童从进学前班的第一周开始,就通过不同的形式,和小学一、二年级的同学一起接受教育,直到他们能适应学校的生活为止。在与年幼的儿童交往过程中,年长的孩子学习如何关心、照顾别人,学会分享;而年幼的孩子也体会着年长孩子的处事方式,学习如何与各种年龄的孩子交流。这样,不同年龄的孩子都能发展自身的社会性。

二、“零”课程

丹麦学前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尊重儿童身心的特点与规律,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让孩子身处其中自由的发展。在丹麦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没有”课程,即没有由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组成的、或是有具体专业特点的(如:音乐、美术、舞蹈等)授的正式课程。所谓的教学,其实就是在一天中开展各种各样的游戏和活动。丹麦的幼儿教师有很大的自,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孩子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环境中成长,他们在6~7岁之前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的幼教中都是罕见的。

2.1托儿所

托儿所招收的是0~2岁的幼儿。每个托儿所大概有30~40个孩子,每班孩子的数量在10个左右,教师1~2名。托儿所每天对外开放。在托儿所里,老师给孩子提供需要的活动场所和玩具,让孩子自在地玩耍。

2.2幼儿园

幼儿园针对的是3~6岁的儿童,由于儿童在园时间长短不一,又分为全日制和部分时间托管。每个班配备3~4个老师,每班有20个左右的孩子。教师为儿童提供各种游戏材料、布置游戏环境,让儿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自由选择材料,参加室内外游戏活动,既可以进行绘画、泥塑,也可以进行折纸、木雕。

2.3学前班

学前班招收5~6岁的儿童,每天开放3~4个小时,每班约30名儿童,由2位教师负责。学前班都是附设在小学里,为儿童提供学前1~2年的教育。在这一阶段依旧以一般的玩乐和各种发展活动为主,学生们没有太多的写作练习。艺术创造活动、智力活动、特别是游戏活动在儿童的学习中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学前班,主要是为了让他们适应学校这种新的社会环境,而不是意图让他们提前进入正规学习状态。

丹麦幼儿园的特色活动是它的表演游戏,通过文学艺术等活动来促进学前儿童的发展。老师和孩子一起唱歌、跳舞、演奏乐器,目的不在于教会孩子什么,而主要是给孩子提供各种机会表现自己,通过这样来发展他们的艺术才能。同时,老师和孩子们之间进行的读图画书、朗诵、讲故事等各种语言游戏,意在培养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儿童的交往能力。

北欧气候寒冷,但据统计,丹麦的人均寿命很高,这除了得益于良好的社会福利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重视户外锻炼。老师从儿童实际生活环境出发,选择教育内容,根据儿童的知识经验、兴趣需要,设计教育活动,比如,滑雪、溜冰、游泳等都富有极强的挑战性,深受儿童的喜爱。安排这些活动,能够锻炼儿童的体魄,增强儿童的体质,培养儿童的探险精神和勇敢品质,保障儿童心理健康的发展。

没有教学的指标、没有教学评估的压力,老师和孩子在轻松的环境中寓教于乐。除了上述的游戏之外,还有日常生活活动、劳动活动、观赏活动等等。教学活动的展开通常是围绕某个有关日常生活的主题进行,如:节日、食品等。游戏采用综合的形式,涵盖了语言、戏剧、音乐、艺术、自然常识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安排室内外各种活动。

丹麦的学前教育注重的是儿童心理健康和社会性的发展,没有太多的技能练习(如:写作练习)。事实证明,丹麦的学前儿童具有不错的合作意识,注意力集中,在课堂上有信心表达自己的看法。

当然,各种教学方式都有自己的薄弱之处,丹麦的幼教界认为:当前丹麦的学前教育在过于看重个人创造力和能力的培养,而对孩子基础知识传授方面做的不够;对早期智力开发重视不够;忽视教学活动系统性、规范性等等。总观丹麦的幼儿园的“零”教育,虽然由于具体国情、教育理念不同,丹麦的学前教育体制、幼儿园经营模式都和我国的不一样,但其学前教育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1)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从幼儿阶段就应当采取措施,而这种提高应当是面向所有儿童的。正因为如此,关注弱势群体家庭中的儿童才更值得政府和有关教育机构关注。所以,我们的幼儿教育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增加各类儿童受教育机会”的问题。

(2)从丹麦幼儿园的混龄教育,我们可以在教学活动中借鉴它的理念,那就是:帮助儿童发展成人,教给每个孩子个人发展、人际交往和合作的技巧。现在我国的家庭形态,多是以“三口之家”为主,独生子女的比率很大。因为家庭成员的人数少,孩子没有机会能与兄弟姊妹一起互动,况且很多孩子课余时间还要上各种辅导班,与其余孩子接触的时间有限,这些都让孩子关于同龄人间交往的学习相对减少,因此,在进入幼儿园以至于小学这些小社会时,分享、轮流和等待对他们而言,都成了一种挑战。“教学相长”在孩子的世界里也同样适用,学习不仅只有在认知领域,在社会化、自我概念、情绪管理等方面都应该被重视。在混龄的环境中,强调孩子的人际互动关系,只有和谐的人际沟通模式,才能培养健全人格的孩子。混龄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教师要遵循最近发展区理论,既要为同龄或相似发展水平的儿童组织教育活动,也要为不同年龄或发展水平的儿童安排教育活动。

(3)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尊重儿童身心的特点与规律。比起技能的获得,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才是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目前,由于社会各行各业都竞争激烈,在我国的许多幼儿园存在着教学技能化的倾向,“学会了什么”成了评定幼儿发展水平的依据。这种不良的倾向,让老师、家长、孩子都充满压力。压力的指向表现为“社会家长老师孩子”,孩子作为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处境显而易见。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就是在各种游戏活动中成长的,这也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在面对社会压力的同时,还是应当多考虑一下孩子的需求,遵循孩子发展的规律,在选择教学游戏和设计教学活动中,不要功利性太强,要为儿童提供健康、轻松、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活动环境,以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篇9

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澳大利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主旋律和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征:最初,澳大利亚政府对土著民及非英语少数族裔实行歧视政策,将其排除于正常的教育系统之外;此后,试图通过同化教育,使其放弃自身的文化身份,融入白人社会;同化政策的失败促使澳政府实行了灵活的多元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多元化的民族教育政策,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政府建立了各个层次的相关国家机构,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少数民族教育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如: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多元文化事务办公室和土著人事务办公室、移民与多元化事务部、土著人与托雷斯海峡岛屿办公室。这些机构在一些民间团体的配合下进行工作。其次,政府在少数族裔的语言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财力,如:为确保非英语背景的澳大利亚人有机会学习英语,创办了适合成人和儿童学习英语作为第二语言(ESL)项目,同时还实施LOTE(LanguageOtherthanEnglish)项目,给移民提供在澳大利亚学习本族语言的机会。[5]此外,政府为各州各地区开展民族教育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不仅出资赞助为当地外来族裔提供相关培训,为其争取教育机会和权利、增强其归属感和身份认同,[6]同时也在本地族裔中展开系列活动教育人们尊重容忍外来文化。澳大利亚政府在少数族裔的语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方面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对少数民族有很多照顾。首先通过《全民享有的公平机会》的声明保证来自不同国家和群体的澳大利亚人都有参与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提供专项拨款给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社会公共机构开展相关课程和跨文化的专业培训。[7]联邦政府设立土著民资助金,致力于提高土著人的高等教育入学率和成果机会的各种活动。[8]充分考虑移民多元化的背景与语言情况后,政府还采取了诸多职业教育政策措施保证外来移民的就业。如:工作培训、桥梁培训等。工业关系部更是针对移民,通过奖励改革的项目为调研非英语工作者的需求、编写培训材料和翻译改革材料提供经费。此外,成立于1989年的海外技能认可国家办公室负责制订标准进行职业认证,以确保海外移民的技能和职称能在澳洲劳动市场受到和当地居民同样的认可、对待。为了让更多的儿童接受教育,政府要求不仅在普通公立与私立学校招收土著儿童,而且在土著民社区成立专门学校。该类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学内容和方法尽量适应原住民的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教学模式上采用“土著教学辅助员制”,即聘用土著民作为教学辅导员,与有经验的非土著民教师同时任教,促进师生、生生交流;在教学语言和内容上,采用“双语与双文化”的方式,让学生在逐步掌握英语的同时能保留自己本族的文化和语言,从而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提高民族荣誉感。此外,为了解决居住于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原住民的教育问题,澳政府建立了以网络为基础的远程教学系统和虚拟校区,将人员、信息和资料通过信息技术吸纳入远程教学平台。通过该平台,位处偏远地区的学生可以在自己的生活场所完成进行过独特设计的较为弹性的课程。[9]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在多元化政策实行的数十年间,澳大利亚政府逐步意识到少数民族教育对于整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性,在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投入后,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仅仅靠多投入资金很难全面解决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问题。由此,政府制订了很多法律条文,把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方法、策略、途径、责任制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相关法律的制订以多元化民族政策为基础,以保证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力为前提。实施多年的情况证明,多元化的教育政策不仅有效解决了澳大利亚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还积极促进了民族团结,有力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文化的发展。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以促进土著人教育的法律法规尤为突出。如:影响未来教育的《21世纪澳大利亚学校教育国家目标》中有数条与土著民族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包括种族、宗教、性别、文化、语言、残疾以及学生的经济和地理位置背景在内的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教育结果;所有的学生应理解并认可多元文化和语言多样性的价值。另外,《澳大利亚土著民族教育法案2000》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方法和问责制度,同时,该法案将土著民族的学前教育入学率、职业教育培训人数等纳入部长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除此以外,澳洲政府还通过《高等教育资助法案》来保证联邦政府设立的土著基金可以安全有效地用在土著居民教育上。2000年设立的《土著民教育法案》也规定要为土著民教育战略行动规划提供经费资助。州和地方也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提高土著居民在教育决策中的参与程度。其中有很多是为了增加雇佣参与教育的土著民人数,其中包括教师(助教、研究人员)、课程咨询人员、社区联络人员、文化历史、社会、原住民语言的教育人员等等。让少数民族的毕业生能够参与到少数民族教育的过程中不仅有利于解决土著人就业,而且土著人参与土著人的教育能够结合民族特征更好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辅导。

三、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的少数民族教育曾被认为是几大发达多民族国家中进行得最为成功的,它既抵御了同化力量,拓宽了对本民族的了解,又延续了自己的民族遗产、培养了人们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生活的能力,超越了各自的民族文化。我国在今后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方面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多元文化教育中适合我国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具有我国特色的和谐的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首先,避免民族极端主义,发展多元文化教育。从澳大利亚初期对待少数民族尤其是土著人的政策可以看到民族极端主义的可怕,事实证明一味追求主要民族的单一发展,扼杀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力将导致社会的动荡,也同样遏制了社会的发展。以多元文化为核心建立教育政策,尊重所有民族的传统文化,根据民族特点进行多元化的教育不仅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而且在促进整个国家的和谐与进步上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汲取澳大利亚早期的教训,极力避免走上民族极端主义的道路。

其次,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少数民族教育的经验说明了健全法制的重要性。我国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采取了多种的措施,出台了多项政策,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一直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民族教育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应尽早确立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族教育发展,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切实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

篇10

1、统一文字,改变了战国时期形成的“文字异形”局面,同时简化文字的书写。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2、严禁私学,焚书坑儒。秦始皇厉行禁学、焚书,秦始皇将他的文化专制和愚民政策推向极端,从而也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3、吏师制度,秦王朝在禁止各种学派的私学的同时,为了培养知法、执法、守法的官吏和驯民,全面实行“吏师制度。即在官府中设立学室,以官吏为教师,以法律为教学内容。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