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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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验收、评定。
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80%以上的小区;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50%以上的小区。
第三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创建活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各镇街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四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全面考评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和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小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小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资料齐全。
3、小区具有完整的接管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状况良好,年内未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超范围收费和未按约定的服务标准及内容进行履约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六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小区所在地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推荐申报;
3、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参加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申报表;
2、小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及管理情况报告;
3、争创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4、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管理情况的书面意见;
5、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满意率测评打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申报小区必须于每年3月份前向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
第三章考评
第九条每年的10月份,利用一个月时间由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小组对申报的小区进行集中考评,并及时将考评结果报区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十条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意见进行综合评议,以打分的方法来评定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评定为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第十二条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小区,每2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小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小组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经报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称号。
第四章奖励
中图分类号: TF576 文献标识码: A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4年7月29日,水利部、财政部以水办[2004]307号文联合印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两个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两个标准的正式出台,为水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政策依据。在此基础上,借鉴试点单位经验,各级水管单位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定岗定员、费用测算、单位定性、人员分流等工作,实现了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观念的转变。截止到2008年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调整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堤防维护费的使用结构,积极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人员经费,随着两个标准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维养经费和人员经费足额落实各地都存在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央补助资金的投入必将促进地方两费的落实、改善工程面貌、恢复工程设计功能。如何争取利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维养资金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适用范围和条件:
1.1该工程必须是县管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有明确的管理单位,且管理单位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并通过省级验收。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等。
1.2管理单位中,人员经费基本支出落实率不低于80%,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地方落实率不低于50%(地方包括:省、市、县)。
1.3往年实施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已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1.4使用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2.项目管理依据的法规标准:
2.1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2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3河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4《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3.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及预算编制:
3.1日常维修养护项目:符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项目即为日常维修养护项目。
3.2特殊维修养护项目:(1)多年维修不及时导致的,大大超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工作(工程)量的项目;(2)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造成局部破坏的项目;(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未涵盖的维修养护内容; (4)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每隔几年必须进行的项目。
《项目实施技术方案》根据《水利部细则》的要求,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据实编制。维修养护工程量堤防和控导工程按定额的50%计列,水库、泵站、水闸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计列。维修养护单价按《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计算,不计列独立费、预备费。维修养护项目不得改变或扩大原有工程的规模或标准,以改善面貌、恢复设计功能、保证工程完整和安全运行为目标。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等重点支出,一般不得列支独立费、预备费。。
4.县级申报材料:
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3项:《下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建议计划》、《下年度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样本格式详见《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中央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通知》(冀水建管〔2012〕189号)。
5.项目实施: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一般性的维修养护工作宜采取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性较强的观测设施、混凝土、机电设备等的维修养护应委托专业化的维修养护单位承担。超过限额的维修养护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招标。
6.项目验收:
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或委托河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质量、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竣工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格式、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要求。验收单位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
7.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的主体,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检点包括内容、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8.省级维修养护经费
鉴于历史欠账较多,中央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局限性较大,市县申报省级维修养护经费项目内容与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尽量“互补”,弥补中央补助资金不能解决的维修养护内容。省级维修养护经费项目均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简况、维修养护缘由、内容、规模、结构型式及尺寸、工程量、预算、效益等。丁坝、护村坝、局部堤埝恢复、加固工程应附工程平面布置图和纵、横断面图。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和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应由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深度与初步设计相当,预算编制参照《河北省水利工程养护维修定额》(讨论稿)。
2011年起,国家开始下达“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2011年、2012年下达我省资金均超过4000万元,并有逐步增加的可能,争取利用好中央补助政策为缓解两费不足问题提供了机会,国家资金的下达,也带动省市县地方“两费”投入,促进管理队伍的配备,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工程面貌,发挥工程效益。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装修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 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业主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________市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公司、购房人、装修单位特签订本协议。
一、 装修流程说明
1.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物管公司办公室领取《装修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逐项详细填写。
2.业主本人选定装修施工单位,确定装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防火责任人。
3.业主会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备齐如下装修申报材料到物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1)填好装修申请表;
(2)装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允许复制的公章);
(3)装修项目明细表(可在装修申请表上载明);
(4)装修方案;
(5)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
(6)办公楼或商场的装修面积≥50平方米以上,需到县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审批后按审批要求进行装修。
4.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为装修施工的管理及服务部门,在查验装修申报材料齐全、受理装修申报后,现场予以审批。装修方案的审批原则如下:
(1)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
(2)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确定用电负荷;
(4)厨房、卫生间等楼板防水措施;
(5)装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装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业主/装修单位负责人到物管公司财务室缴清各项装修管理费用。
6.装修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l寸照片2张和财务收款单据到物管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装修进场手续,包括办理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领取装修许可证等。
7.装修人员进场施工过程中,物管公司有权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对违反装修规定者,物管公司将酌情对施工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处罚。高空抛物者从重处罚。
8.若在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单位负责人本人来物管公司填表缴费,办理人员增补手续,其它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9.装修竣工后,由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通知物管公司安排初次验收。初次验收通过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带施工人员的《装修出入证》、办证押金收据、初验合格单财务室办理退证手续、领取《装修出入证》押金。
10.自初次验收通过之日起________月内安排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装修单位负责人会同业主凭装修押金缴纳收据和复验合格单到财务室办理退领房屋装修押金手续。
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缴费主体
收费标准
备注
1
装修保证金
业主
住宅:______元/户。其它性质物业另行约定。
1.业主与装修单位可协商确定缴费主体;
2.确定管理公司推荐的装修公司,不用再行缴纳保证金;
2
装修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
装修公司
出入证押金:___元/个;工本费:____元/个。
3
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
_____-_____元/户
*?业主与装修单位可协商确定缴费主体;*?100㎡以下100元,150㎡以下150元,150㎡上200元,跃层250元。
三、装修规则
1.前期统一装修无时间限制,当业主开始入住生活后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9:00,周六、日9:30-12:00,14:00-19:00。其余时间可以进行墙面粉刷等无声响的装修施工,禁止进行一切噪音施工。如违反规定,物管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为保证小区统一美观,以下内容为禁止之列:
(1)改变建筑物的外观及造型,在公共设施部位及私人花园乱搭建;改变外墙的颜色;
(2)楼房外墙、楼内公共用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安装、铺设;
(3)一切屋外更改或加建皆在禁止之列。例如:天线、附加建筑物及标志等。
3.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物管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按物管公司规定安装:
(1)空调支架必须使用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业主(住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
(2)必须安装在物管公司指定的位置,以确保建筑外观统一整齐。
4.凡安装防盗门、防盗网的,必须按照物管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
5.施工人员的行为
各业主 /装修单位必须将物管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入户大门上。装修单位必须对所属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吐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物管公司亦严禁工人在辖区内随意留宿或生火,如需留宿应由业主本人出面到物管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如私自居住在楼宇内,一经发现,则按《________市治安管理条例》规定送交当地派出所。工人在进入小区范围内必须配带《装修出入证》。物管公司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装修人员严禁串栋、串户,违者酌情给予处罚。
6.垃圾/杂物清理区,装修垃圾由物管公司委托清运公司集中统一清运。各户装修垃圾装袋后,按物管公司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小区装修垃圾中转站内。户内装修垃圾清运时间定为每日上午12:00-14:00,晚上6:00-9:00。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走廊及公共区域),违者给予处罚。严禁高空抛物。(违者将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如经通告后,业主/住户及装修单位未能作出适当清理安排,物管公司将自行雇用工人清理,而费用则从有关装修押金中扣除。
7.防火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自备足够灭火设备,如手提灭火器。要求每______㎡建筑面积设______kg灭火器一个(每户至少两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4)如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以及雇请施工的业主或住户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安全
(1)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方可进行作业。
(2)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市用电防火管理条例和规程。
(3)施工动火,一律到物管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未经批准,工地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炊具等电热设施。不准使用高瓦数灯照明。照明灯泡瓦数一般限制在__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的,应先征得物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离灯灭。装修工人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违者承担违约金______元。
9.违章处理
物管公司每天将不定时派专人入户进行巡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现象轻者现场即予纠正。重者物管公司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根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10.更改/还原工程
物管公司保留权利要求业主 /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物管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单给业主/住户,业主/住户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还原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物管公司有权安排施工力量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费用将全部由业主/住户承担。
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____________________滨江新城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为本协议的附件。
七、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九、本协议双方必须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______元,并主动按本协议予以纠正及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盖章: 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实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励资金”)和省、州(地、市)、县级配套资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制定,国家、省级资金的预算、拨付,项目审定、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计划制定、资金预算拨付、项目初审、验收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国家奖励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份、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强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建设的民用建筑不得纳入有国家、省、州(地、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建筑不宜实施节能改造。
第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第八条 鼓励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产权单位和居民自愿;
(二)不属于城市改造拆迁范围;
(三)经节能诊断具备节能改造条件,节能潜力较大;
(四)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诊断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备案表和工程概算;
(五)住户与实施单位签订的改造协议书;
(六)其它必要的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汇总后,填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汇总表(附表1),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量不得少于当地任务量)。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结合审查、评估、核查结果下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核定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国家、省、州(地、市)、县和产权单位(居民)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方式筹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可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规划、合并使用。由个人承担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奖励资金按55元/㎡标准补助(2014年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评估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配套)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奖励(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各州(地、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强化对国家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未按计划完工或未按申报内容实施的项目,相应核减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通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供热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告知并向社会公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管职责,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省实施细则》(DB63/6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实施细则》(DB63/744)等现行标准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等文件;选用具有《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认定证书》和具有节能标识的节能材料(产品),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复检。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估验收的依据;能效测评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示技术导则(试行)》;能效测评机构应独立、客观地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验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61号)执行。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评估报告报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将验收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州(地、市)、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抽验,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我局历来十分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建设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省、市政府和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我局已把此项工作作为特别重要的工作来抓,明确了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了分管领导。为了切实抓好政务服务工作,下半年,我局专门组织局系统负责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到德阳、绵阳实地考察,学习借鉴经验。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专门成立了行政审批科(在局办公室挂牌子)和具体管理人员。局系统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精神,选派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3名公务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二、认真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到了应进必进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再次对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平均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了60%以上,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现进驻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部分便民事项合计共36项(以泸规建[*]123号为准,原进驻29项中风景区选址已被取消、廉租房备案未进入中心),受理信息已全部录入电脑,并通过我局内外网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了建立健全各项政务服务规章制度,我局根据政务中心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的要求,制定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职责》等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了局机关与窗口的对口负责制,由局办公室负责,加强与中心及窗口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保证了信息畅通。对窗口人员严格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规建局双重管理、双重考核。对纳入政务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办事指南,实行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
四、抓好办公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实现了网上并联审批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对规建局窗口办公设备的要求,我局对窗口的办公设备进行了更新,购置了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根据省政务中心要求,安装了网上并联办公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设备,实现了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中心规建局窗口与各二级局业务科室的联网运行,并开始逐步由传统报送件转型为网上受理、审批,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阳光政务”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优化行政服务工作。最近,为了建设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我局专门派出人员学习有关并联审批有关操作程序和技术,确定受理并联式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了市里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认真办理审批事项,窗口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政务中心规建局窗口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的周例会,严格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截至11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建窗口共受理事项823件,其中规划283件,(用地规划许可证85件,选址意见书50件,工程规划许可证148件);房地产管理94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6件,物业企业管理资质18件,房屋拆迁许可证8件,房地产开发资质2件);建筑施工167件(施工许可证95件,承包合同备案32件,招标合同备案40件);园林管理21件(树木移植20件,临时占用绿地1件);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60件,初设审查87件,施工图审查备案59件,节能审查13件,工程质量监督备案37件,现场办结率、按期办结率均为100%,政务服务中心规建局窗口每月均被评为红旗窗口,受到办事单位和人员的好评。
六、狠抓落实,年度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对照*市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泸市目[*]23号)要求,*年我局政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
我局专门召开会议,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并按有关规定,向市编委提出了“两集中、两到位”机构编制方案,并得到了市编委的批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了新成立的行政审批科(在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安排了局系统一名中层干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任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没有“两头受理、两头办理”和体外循环的情况发生。
(二)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
已按有关规定,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了投资项目并联式审批方案和工作流程图,我局专门派出人员学习有关并联审批有关操作程序和技术,确定受理并联式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了市里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下一步,将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认真做好并联式审批和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三)窗口人员选派和授权。
我局严格按照泸市府办函[*]198号文件要求,选派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3名正式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人员没有中途无故换人和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务服务中心退人的情况发生。已按照泸市府办发[*]35号文件要求,确定了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印发了《*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授权由局行政审批科办理,印发了《*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办理工作。
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备全部已更新为新设备,完全可以满足网上和相关行政服务软件的使用,目前,我局已实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语句相关职能科室行政审判通用软件系统的网上运行。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实行了一次性告知、出具各类通知书和按规定颁发有关证照、批准文件。截止11月底,窗口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823件,现场办结率和按时办结率均达到100%,
(五)落实“三项制度”。
按照川办发[2007]43号文件规定,我局对纳入政务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办事指南,实行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并在局内外网上进行了公示。窗口办事人员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办事,没有违反“三项制度”的情况发生。
(六)严格收费。
我局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均没有收费项目。
(七)工作纪律。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资本特区乃至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为资本特区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一)奖励和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二)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护理服务规范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八条纳入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成本中不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维修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十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单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第十二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并报民政和价格部门备案,经公示后按规定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六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人)意见。
第十九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双方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养老机构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个人(或其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已入住老年人合同期满退养的,不退费。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不按规定、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备案或公示的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的;
(四)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代办、特需等名目变相提高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资质认定不明确,或与提供资质不相适应提供养老服务的;
(二)软、硬件设施或服务不达标的,如床护比等不达标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未按照养老服务合同提供约定服务的;
今年我校首度联手**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了“实践促振兴,青春促和谐”的假期实践活动,我有幸参加了。怀揣着对实习的新奇与向往,我在这里度过了愉快而有意义的10天实习生活,从所谓的旁观者变成了事件的当事人,从懵懂世事到初次涉足社会,一个全新的环境,一种另类的心情,一次难得的学习锻炼机会,促使我对社会、对工作有了新的判断和理解。
在我们正式实习之前,行政中心的白主任为我们做了个思想动员报告,简要的介绍了一下中心的情况,对实践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怎么才能让自己在这10天取得更大的收获等问题向我们做了详尽的阐述,这些对我日后的实习着实十分的受用,报告接近尾声时,主任引荐我们进入各自的部门。我被分配到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服务窗口,紧张是有些的,不过一想到马上就要认识到许多有资历的前辈,可以和他们交流,学习很多东西,并且有机会接触不同的业务,虽然是个陌生的环境,我的兴奋还是盖过了一切。
在这里实习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稳——无论是哪方面,大家做事都从容有秩,繁忙中不失沉着,杂乱中不乏冷静,能够很好的调节疲劳,这或许就是步入工作岗位的人成熟的一面吧,少了很多浮躁的东西,多了几分思考,我想那应该是不经世事的我们需要改进和磨练的吧。
我们的窗口是“红旗窗口”,前辈们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我都看在眼里,从当事人询问直到把问题解决,整个过程都一丝不苟,从不懈怠,很庆幸自己能够在这样的模范窗口下实习。大家对我都相当的热情,也都很照顾我,让我觉得心里暖暖的。带我的师傅是陈琳阿姨,她人很好,非常的热心,喜欢爬山,重要的是她在工作之余不忘武装自己的头脑,努力的学习英语,让我十分的佩服;另一个接触较多的就是坐在同一个窗口的明前辈,他平时做事十分谨慎细心,信守原则,心胸宽广,为人正直,不苟言笑,却也是个幽默大方的人,为人处世十分值得我学习,而且许多办公室的基本工作都是他教给我的,虽然有的时候他能小说我两句,不过对我来说,这种批评能够促进我的进步,使我有更大的提高。
每天,我都从最简单的日常清洁工作开始做起,之后便坐在咨询窗口前,耐心的等待着,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可由于自己对这方面的生疏,所以每次都是请师傅或者前辈来帮忙,真想有什么任务让我锻炼锻炼,但我知道10天的实习不会得到什么重要的工作,若我不想荒废这次珍贵的机会,只能看自己怎样去汲取周围可以令我成长的细节,生活中学到的,才是最受用的,这也是在锻炼自己,考验自己。
有时也有或企业或个人来办理证件,听着前辈们在那里详尽的为他们解释,帮助他们查看手续是否完整,程序一道道,拆迁,商品房预售哪个也不容易啊,我也只能在旁边坐着,因为什么都不懂啊,想学却又不知从何下手,才发觉原来自己真的是那么的才疏学浅,在学校社团里的那点经验,精学的书本也根本派不上用场,还是得多实践啊!
闲时看了些有关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资料,了解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地质勘探项目(探矿权审核)、房屋拆迁许可以及等等的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和审批依据,各种纷繁的手续各种多。从来不怎么接触报纸的我也爱上了读报,成了每天新闻“早”知道了,才发现自己与这个社会似乎脱离了好久。忽觉自己真的挺渺小,不能对自己的点点成绩沾沾自喜,或过于自傲,社会上比你优秀的人层出不穷,硬件还是需要提高的,而赋有代表性的软件的加强,如:知识的储备,能力的提高也都是长期内需要加强的,锻炼很重要,从锻炼中你就在不经意的成长,就是这样啊!
多几分对办公环境的熟悉,多几分与前辈们的沟通,多几分展示自己的机会,多几分别人眼中的成熟,善于适应新环境的我,除了已经掌握办公室的一切基本工作,比如:学会了使用复印机,知道了怎么去给纸张打孔,怎样接传真和发传真等等,还接触了些办理证件所需要的材料,流程。有事做才有动力嘛!陈前辈从不轻易的表扬人,除非你做的很出色,所以我不断的努力着,终于有一次前辈夸我业务熟练多了,洞察力强了。高兴啊,真是不容易!
在懂得了一些相关文件的填写方法后,师傅总适当的给我一两件让我实践实践,我每次都仔细检查,看是否有笔误之类的事件,因为从前辈们的身上我感受到了严谨务实,恪尽职守的办公原则,记住别让你的错误造成政府的失误。在此期间,我还见到了**市中山区人民政府,去过市房产局,也就是我们这个窗口的发源地,师傅去报件的时候就带上了我,让我也实际的了解了审批的流程,其实就是把不同的档案送到不同的部门,即受理单位是哪就把它们送到哪,严密的程序,衔接有秩的流程,环环相扣,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创新”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扶持培育5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形成1—2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三)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四)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七)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使其发展成为产业龙头;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初审,满足省备案条件的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评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国家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并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
(九)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有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并作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建设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及时准确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十三)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适当放宽贷款担保受理条件。
(十四)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符合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将节能服务纳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规定承担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费用从同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六)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用能企业用于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十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市级科技经费资金要向节能技术研发项目倾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