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8: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秘书绩效考核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绩效考核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和科研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提高高校竞争力的关键。然而,在我们进行实际的绩效考核的过程中,由于考评者的主观因素、被考评者的个人原因、考核程序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会导致绩效考核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偏差,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1.1考核方式单一、考核过程形式化。全面评价一位教职工,往往需要以多视角来观察和判断,考核者一般应该包括考核者的上级、同事、下属、被考核者本人以及有业务往来部门等,每一个考核者侧重考核的程度不同,例如领导侧重考核下属业务能力、发展潜力,同事侧重考核工作协作程度,人际关系和谐,下属侧重考核领导管理能力,处理事务的客观性。目前许多高校绩效考核的中,往往是学校领导对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审查式的单一考核方式,没有人真正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认真客观地分析,教职工内心都认为绩效考核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1.2考核缺乏标准或者难以准确量化。目前高校绩效考核虽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来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但这些考核指标仍然过于笼统。并没有依据各个工作岗位的内容、特点来具体设计绩效考核指标,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考核指标毫无差别,不能充分体现教学科研部门与行政部门特色以及工作绩效,不能体现各个岗位之间的区别,以至于大家的考核报告年年如此,有如流水账,起不到应有的考核效果。有些高校虽然设定了考核指标,并没有对指标的等级进行清晰的界定,在评价员工时不知道该依据什么标准来评价教职工的某一方面绩效等级,随意打分现象普遍,有些高校甚至给考评者一份名单,直接给他们评定绩效等级。
1.3考评者不坚持原则,随心所欲。有些高校由于绩效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对考评人员考前绩效考核知识的培训,导致部分考核者不坚持原则,从自己的主观好恶出发,由自己的情感因素、与下属的人际关系的好坏来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成绩,使考核不具备说服力,极大影响教职工的积极性。
1.4考核结果无反馈及应用。现代组织的绩效考核目标是为了达到组织和员工的“双赢”,高校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除了要注意管理者和员工之间持续不断地沟通外,还要将考核的结果应该及时的沟通与反馈,以正式的方式让教职工知道考核的结果。目前一些高校在考核体系的设计过程中缺少职工的参与,教职工未能真正了解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意义与目的,造成教职工对有些制度、体系不清楚,不理解,易产生抵触情绪。有些高校因担心反馈会引起下属的不满、或者绩效考核结果是由于信息缺乏而得出的结论,未能正确,客观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沟通交流,有些高校尽管将考核结果进行“隆重”的公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性,而不是借助考核来改善教职工在工作中的不足, 导致员工无从知道工作自己哪些方面表现满意,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失去高校进行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
2对高校绩效考核的几点思考
有效的高校绩效考核,不仅能发挥高校人力资源最大效能,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其创造力,更可使高校组织具有运行活力,学校整体工作绩效得到改善和提升,进而使优者得其位,劣者有压力并形成向上动力,最终使高校组织在优化的人力资源作用下得以良性循环,这正是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所在。
2.1选择正确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
2.1.1行为导向与结果导向方法相结合。行为导向型主观考评是对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制定的绩效标准由考评者进行主观评价。应用这种类型的方法,考评可以更好地区分员工的绩效,避免了过严或过宽及居中趋势的误差,其结果能为员工的加薪、组织的决策等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2.1.2.实施360°的综合考核。即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和服务的对象等分别匿名对其进行评价,被考核者自己也对自己进行评价,然后将其他人的评价和被考核者的自评进行对比,并向被考核者反馈。此种方法信息收集渠道更广,信息的可信度更高,从而得出相对客观、全面的考核意见。学校成立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组和考核评议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随机选择,打破人事、组织部门一手操办的组织模式,淡化领导意志、人情分、印象分。考核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并按一定权重比例进行总分统计。例如教师岗位考核,教师考核=部门负责人60%+教师代表20%+学生代表20%。
2.2构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2.1做好工作说明书。工作说明书,它主要包括岗位名称 、岗位说明、工作标准、能力要求、资格要求等基本内容。对于不同的岗位而言,每个岗位工作内容是不同的,高校必须认真制定工作说明书,以科学、规范、合理的工作说明书为基础,提取有效、可衡量的绩效考核指标来进行绩效考核,保证绩效能为教职工所认可。
2.2.2构建高校目标管理体系。目标管理首先由组织的高校最高领导层制定学校总体的战略规划,提出高校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以及短期的工作计划;然后将总目标逐层分解、传递,确立各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目标、岗位目标,最终由教职工与部门领导协商制定个人目标,作为对教职工考核的依据。由于教职工共同参与工作目标的制定,易于提高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绩效考核的推行。
2.2.3设置考核指标和标准。绩效考核的指标和标准是对员工在绩效考核期间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所做的界定,是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为使绩效指标具有可行性,能量化的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不可量化或者量化的成本比较高的指标,首先要对绩效考核内容定等级,然后给出该等级考核行为的具体描述。例如高校考核对象的岗位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教学、科研任务紧密相关、采用定量考核指标,如教学科研岗位课时量、科研经费、数量等;如例表1
另一类是事务性的、难以用产出结果来衡量考核的岗位,主要包括党政管理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具体对象如秘书、学生辅导员、实验员、档案管理员等。因其工作成果难以具体去衡量,主要采用定性考核指标,如责任心、积极进取、忠诚敬业、组织纪律、服从与执行、服务态度、团队协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并为每一个考核指标确定其等级,如例表2
在实践中,高校可以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通过设置各岗位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的指标权重,根据定性指标综合得分和定量指标综合得分,得出每一岗位最终考核分,即岗位最终考核分=定性指标综合得分+定量指标综合分。
2.3改变观念,绩效考核培训
要实现高校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以人为本管理理念,把人力当作资本、资源,把人力资源开发放在首位,视员工为社会人,使人事合一,岗适其人,并从企业发展长远目标出发来开发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绩效考核做好铺垫,切合实际科学合理设计高校绩效考核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4)11-2485-03
Abs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teaching and research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management, This paper report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whole system bu constructing SSH framework based on MVC mode and in combination of using other technologies such as Ajax. The system can review the teacher’s academic achievements, such as research papers, monographs, patents, software, etc. and completes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Key words: research management; MVC; SSH
高校科研工作作为高等院校除人才培养之外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推动社会进步、解决各行业关键技术和突出问题的主要动力。高校的科研活动和能力已成为衡量一所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1]。随着国家、各级部门、高校自身对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视及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高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规模在逐步提升;科研人员逐步增多,几乎所有的高校教师都是科研项目的参与者;同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种类、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由此,日常科研管理任务逐年加重,科研业务管理人员以及科研人员重复性劳动增多,工作效率低下;科研活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无法高效、安全保存并共享,不能为学校科研管理决策者提供依据。面对以上问题和挑战,基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技术,建立一个符合自身工作流程和需求变化的,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是各高校的迫切要求[2] [3]。
基于MVC模式的SSH(Strut、Spring和Hibernate)框架是一种轻量级的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基于该架构的WEB应用系统,功能强大,开发效率高,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强。该文以华北科技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为例,阐述了应用 SSH框架建立高校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方法。
1 系统架构
1.1 MVC设计模式
MVC(Model-View-Controller)是一种基于模型视图控制器的软件设计模式,在MVC模式下,模型是应用程序的核心,代表应用程序的业务逻辑,它包含要完成任务需要的全部数据和行为,并能够把要显示的数据提供给视图。视图是应用程序的外在表现,用户与之交互的界面,用户可以看到。控制器用于处理用户输入,并负责将模型映射到视图中 [4]。传统的WEB开发模式将数据处理功能和网页页面显示等功能耦合于页面代码中,因此,其系统耦合度高,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差,MVC成功的解决了此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开发者所推崇,成为了成熟、优秀的设计模式。
1.2 SSH框架
SSH是目前拥有最广泛应用的 J2EE 架构,是 Struts+Spring+Hibernate 3 种技术的有机融合 [5]。
Struts 是基于 MVC 的框架,充当控制器的角色,负责接收用户输入、调用服务层的方法后将结果返回数据表现层。Struts中的核心控制器是ActionServlet类,它负责拦截来自用户的请求,并将其发送给Action类,此时, Action类将调用模型的业务逻辑方法来处理该请求,并最终将处理结果返给JSP页面显示。
Hibernate在程序中充当模型的角色,利用XML 文件,它能够将数据库的字段和实体类字段之间的关系对应起来,使关系数据库中的数据在程序中直接变为程序中的对象。同时,Hibernate 还提供了强大功能的事务管理和缓存机制。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逻辑层通过 Hibernate 的缓存访问数据可以提高程序的处理速度,减少数据库的开销。
Spring在其中充当了装配工厂的角色,它通过 XML 配置文件将各子层的实例组织起来,并将各子层间的依赖关系集中表现在配置文档中,使系统的结构更加清晰、合理。
1.3 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本系统运用 MVC 模式,基于 SSH 框架,将输入、核心处理、输出流程按照模型、视图、控制的方式进行分离,分为客户层、EJB层、数据访问层3个层次客户层处理与用户的交互,运行在客户端的浏览器中。EJB层主要用于实现核心业务逻辑与规则化处理,完成科研数据查询和更新业务、用户权限判定等。EJB层功能主要由其组件完成,Servlet用于实现控制逻辑,负责处理Http请求;实体Bean组件实现业务逻辑,并访问数据库。当客户层将请求传递给EJB层时,控制Servlet首先检验其数据的合法性并进行格式转换,然后调用实体Bean组件进行业务逻辑处理,并访问数据库。 最后通过 JSP页面将处理的结果反馈到客户端。通过以上的各类逻辑处理决定操作是否可以继续,确保科研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数据访问层采用通用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科研信息平台。EJB层中的实体Bean组件通过JDBC连接数据库,并与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完成核心存储库的数据访问和逻辑存取。 数据访问层与EJB层间JDBC灵活机制的增加,使整个科研管理系统具有好的可重用性和较强的跨平台操作性。
2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高校科研管理的业务主要涉及学术论文、教材(论著)、专利、软件等教师科研学术成果的认定,包括其成果级别及奖励的认定;校内基金课题的全过程管理,其他国家、省部级纵向课题及横向课题的管理;科研工作量审核等。在参照华北科技学院有关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自身科研项目与成果管理的内容、工作流程基础上,将系统划分为如下业务模块:学术论文、教材、专利、软件等学术成果管理模块,科研项目管理模块,数据查询与统计模块,系统控制模块2.1 学术成果管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用于科研教师论文、教材著作、专利、软件等学术成果的审核及奖励标准的核定。教师可以将自己的学术成果信息以及成果获奖或被引用检索的相关佐证材料,按要求填写上报。科研处管理员对教师新录入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或删除操作,同时进行奖励标准的核定。
2.2 科研项目管理模块
该模块实现科研教师纵向、横向、校内基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以及科研成果奖励的核定。包括纵向项目管理、校内基金项目管理、横向项目管理以及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管理四个子模块。
纵向、横向项目管理子模块:科研项目负责人可对录入项目相关信息,上传横向项目免税申请书、绩效考核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及成果。科研管理人员可设置项目绩效考核、中期检查、结题等提醒时间,对横向项目免税申请进行审核。检查、监控项目的实施情况。
校内基金项目管理子模块:实现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结题、评奖等全过程管理。科研教师可对项目名称、所属单位、参加人员及排名、指出经费的信息的进行录入,可上传项目申请书、立项合同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申请书、结题材料,可随时查看项目申请状态、中期检查状态等。科研管理员可以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送审、评审意见汇总,可以对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材料进行审核。评审专家可以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
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子模块:科研教师可录入和上传科研项目成果奖的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科研管理人员可对新录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进行审核或删除操作。
2.3 数据查询与统计模块
该模块实现对全校科研教师所有学术成果及奖励的多元化、精细化综合查询与统计,满足教师、教学秘书、科研管理人员等不同用户,以及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学校等各级部门数据查询统计需求,打印相应的统计报表。
2.4 系统控制模块
该模块主要用于管理员进行系统配置管理、用户管理以及其他各功能模块中需要系统管理员自定义项的设置。如系统用户的创建及其权限的定义,用户所属单位、学科、期刊名、会议名、期刊级别等的自定义设置。
3 系统关键技术实现
3.1 异步数据访问
为加快系统页面更新速度,使用户有一种实时响应的体验,通过在系统客户端增加Ajax引擎,实现客户端和用户数据异步访问。当用户打开一个Web页面是,就载入Ajax引擎。Ajax引擎初始化后,开始初始化XMLHttpRequest对象,捕捉用户行为,开始于用户的交互。当用户的某些请求出发Ajax是,Ajax在后台将用户的数据异步请求送到控制器ActionServlet处理。3.2 系统安全性
科研管理系统安全性主要是数据安全问题,包括用户登录信息,学术成果及科研项目信息安全等。为避免非法用户任意篡改数据,系统在接收到数据修改、删除请求时,首先要判断发出该请求的用户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由于用户权限数据存放于数据库中,同时用户更新数据的页面通常是连续的,如果每接收一次数据更新请求就查询一次数据库,系统的效率就会很低。因此,为了提高系统效率,系统采用了JSP 的 Session 对象。当用户首次访问服务器上的一个页面时,JSP引擎就会生成一个 Session 对象,该 Session 对象即调用相应的方法,存储该客户访问各个页面期间提交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密码等。该 Session 对象会被分配一个的DI号(String 类型),根据这个 ID 号 JPS引擎与用户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这样,系统在判定某用户权限时,只需访问一次数据库,将一些有用的信息存储在 Session 中,以后系统在执行用户请求时,可直接访问 Session 中存放的信息,由此,避免了反复访问后台数据,系统运行效率得到了提高。
4 结束语
本文结合华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管理内容、工作流程,采用基于 J2EE的 MVC 模式,利用 Struts、Spring 和 Hibernate 的整合架构设计和实现了一个基于 Web 的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功能简捷、实用,同时考虑到将来科研管理理念的变迁和管理模式的变革,系统预留了一定数量的接口用于系统功能扩充,保证了系统的可扩展性。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研教师及管理部门的效率,实现了学校科研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许博.基于.NET三层架构的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2):188-190.
[2] 台德艺,王昆仑,郭昌健.高校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9(9):2339-2341.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