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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及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及地理位置的标注。
(二)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三)登记工作的程序
1.登记单位提出登记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简称登记单位)通过登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2.登记申请的开通
省登记办公室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开通。
3.具体登记程序要求
登记单位按要求网上录入“电子登记材料”,并报送“纸质登记材料”。具体按照《*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附件2)中的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危险源备案、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快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总体目标: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009年做好开展登记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2010年完成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工作;2011年完成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登记工作。
三、登记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6月底前)
1.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责任科室(由行政审批科和综合监管科共同负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培训。
3.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调查摸底。
(二)动员部署和工作辅导阶段(2009年7月底前)
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工作会议,动员布置登记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解答登记工作相关的疑难问题。
(三)登记工作阶段(2009年8月-2011年10月)
1.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按要求登陆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录入相关登记数据。
2.经省登记办公室技术性审查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
3.网上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报送纸质登记材料,领取登记证书。
注:纸质登记材料需同时抄送当地安监局留档。
(四)复核检查和总结阶段(2011年11-12月)
我局将根据省登记办公室公布的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各地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作情况通报,各中队组织开展辖区内未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安全检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总结分析首轮登记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提出下一轮登记复核具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转入常态登记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目的在于约束与规制化学品经营者的行为,确保对人体健康与生态安全的保护。
1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凡是在中国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要向安监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大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并不纳入环保部登记范畴,其环境和健康风险也就不得而知。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当前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化学品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生态和健康风险正在与日俱增。对企业所生产和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有助于各地方政府摸清污染物的产量、毒性、排放和释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出台以后,凡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这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首次要求企业就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填报并提交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汇报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等,这就为企业和政府进一步评估化学品的环境危害和风险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
2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环保职责
2011年3月,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具体条文如下:“(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这是出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背景。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中,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为“环保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所以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得到了加强,发挥法制的规范指引保障作用。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使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规定与环保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相符合,并统筹考虑了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3 凸显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
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未出台以前,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也没有明确区分管理的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只要是危险化学品,不考虑其危险性大小以及使用量和可能的暴露程度,一律需要安监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目前,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数量众多的现有化学物质,没有优先机制,既没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危险性鉴别测试,以确定其固有的危险性及评估其风险,也没有采取措施来识别和管理其中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CMR特性和PBT特性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一般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该目录由安监、环保、公安等多部门共同确定,环保部门可以将环保关注的化学物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实施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管理重点是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只由环保部门确定。2014年4月4日公开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录是根据登记办法制定的,是对登记办法的细化。
4 为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我国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主要是从控制危害、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化学品环境管理侧重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化学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与控制,而不是从控制环境风险的角度出发。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体现了预先防范原则和优先性管理原则,首先管理那些具有较高健康和环境风险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适当的预先防范措施。
现阶段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力求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有效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施企业监管分级、实施信息公开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与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立法相协调。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进一步协调、解决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 引言
现有的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以及作为废物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因为误用、滥用、化学事故或处置不当,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加大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完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
1987年2月17日我国国务院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经2002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修改完善了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许可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将其做为危险化学品的判断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3 相关配套文件介绍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支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后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3.2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5号)同时废止。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整体负责。
此次修订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危害等种类,危险化学品都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化学制品的危险性,安全管理也存在问题,导致了全国各个地区出现很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高危行业,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管理化学品的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核电站危化品管理的概述
核电站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会用到多种化学品,其中也存在危险化学品。尽管核电站为了实现自身更好的经营和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处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对策,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多重特性,在管理过程中就会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一方面给核电站的发展带来动力,另一方面也使核电站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问题。一旦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出现问题,不但会对企业环境、设备等带来伤害,还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通过分析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情况,构建更加安全、科学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对核电站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电站化学品管理目标
核电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确保企业安全运行的前提,因此,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可以尽可能的降低危险化学品对企业和员工带来的伤害,保证相关岗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可以构建更加和谐、安全、合理的核电站人机系统,符合国家对企业建设的要求。
三、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不到位
核电站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首要工作就是需要明确核电站所使用以及储藏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但是目前有些核电站没有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没有积极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意识的薄弱,没有形成全面的安全监管意识,单纯的以为监管登记工作是一种文字性的工作,没有与实际的生产管理结合起来。从而出现了部分企业虚报自己所用危险化学品数量、种类的现象,严重威胁到生产安全,威胁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管理中,专业人才缺乏较为严重。企业的生产人员和管理阶层的安全意识都不强,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因此,操作人员在进行具体操作时,因为缺乏专业的操作水平,就容易出现疏漏。同时,由于作业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意识薄弱,就不会在工人的防护上下太大功夫。因此,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由于没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就会增加事故的严重性。
(三)安全意识和监管力度不够
国家和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不完善,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专业人员少,没有发挥出真正的职能。同时,在核电站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的安全制度,企业领导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更有甚者,为了节省开支,取消了监管安全作业的部门,这就使得危险品生产的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发生率呈现上升的趋势。
四、加强核电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ο喙厣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大对不按时登记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便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同时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对监控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贮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报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保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和应急救援体系
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也就是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和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中的各大问题。另外还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整合和规划,加强对化工园区的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
(三)加强安全宣传力度
核电站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责令督促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意识。企业也应该在工人上岗前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操作水平和能力,还要加强对安全防护意识的宣传,教给工人一些应急方法。同时,企业应该完善车间的防护设备,以便应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时可能会出现的危险。
五、结束语
做好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需要进行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体系。核电站自身要严格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审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通过在人员选拔培训、安全宣传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条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减少车辆在行驶、停放和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门、保卫部门、成员企业储运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3主要内容
3.1保卫部在王家湾门卫设置记录本,对所有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登记;
3.2保卫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货场、磅房附近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调度,引导车辆在危险化学品货场停放,根据装卸情况有序放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作业流程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到王家湾大门时,门卫保安人员应要求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司机告知园区禁烟、禁火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司机将携带的打火机交给门卫保管(卸货完毕出厂时在门卫取走打火机)然后方可放行;司机不配合门卫进行登记、上交火机的,门卫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并将情况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安环部通报;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王家湾大门后,门卫保安人员安排车辆正确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货场的划定区域(易燃易爆和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分开停放),或者在不与装卸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直接引领过磅进入使用单位;
4.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卸货的液态、气态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由归口管理单位派人引领才能过磅、进入使用单位,无人引领的车辆只能暂时停在危险化学品货场;
一、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由各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总检查情况。
区县环保局要重点检查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档案和台帐,督促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清单。对辖区内涉氯涉氨单位在用压力钢瓶进行清查。
区县公安分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剧毒化学品储存、流向及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情况,并重点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的检查。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以企事业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抽查的形式进行。
各有关单位将自查结果认真填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产生情况调查表》和《在用钢瓶登记表》,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申报的重点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抽查。
检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单位,重点是:化工企业、化学品仓库、医院、游泳场馆、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废旧物资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
(一)废弃的液氯、液氨钢瓶及其他废弃危险化学品钢瓶;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
(三)盛装不明物质的废弃容器等;
(四)在用压力钢瓶的登记、检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1、*月*日前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单位清单,完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产生情况调查表》、《在用钢瓶登记表》的发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单位数不少于应检查单位的10%;协助有关单位将查出的不明废弃容器进行安全处置;
3、*月*日前完成检查结果的汇总建档工作,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性质分类建档、登记造册,同时将建档情况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产生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按照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如实上报自查结果。
2、*月*日前将检查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各单位发现装有不明物质的废弃钢瓶应妥善贮存,立即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报告,制定安全处置方案,并在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监督指导下,安全规范的予以处置。
【分类号】:X937
前言: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容疏忽的安全隐患。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纵向的层层监管,又需要横向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广泛协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视与管理,也需要企业与大众的关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制定行业政策、加强技术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学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一.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一)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1.刺激:二氧化硫、氯、煤尘会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
2.过敏:环氧树脂、胶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可引起皮肤或呼吸系统过敏,出现皮疹或水疱等症状。呼吸系统过敏可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一般包括咳嗽,特别是在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引起这种反应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酯单体,福尔马林等。
3.窒息:麻醉和昏迷: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地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化学品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4.中毒:致癌: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易引起膀胱癌;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易引起皮肤癌;接触氯乙烯单体易引起肝癌;接触苯易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危险化学品的腐蚀性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细胞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时,严重的会引起炎症,如肺炎,甚至会造成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使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1.危险化学品的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化学品能从原子核内部,自行不断放出有穿透力、为人们肉眼不可见的射线,其放射性强度大,危险性就越大。人体组织在受到射线照射时,能发生电离,如果人体受到过量射线的照射,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在极高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下,能造成3种类型的放射伤害:对中枢神经和大脑系统的伤害;对肠胃的伤害;对造血系统伤害。
2.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性
压缩气体如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而导致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
除了爆炸品之外,可燃性气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有可能引发爆炸。如硝酸铀、硝酸钍、酸铀酰(固体)、硝酸铀酰六水合物溶液等都具有强氧化性,遇可燃物能引起着火或爆炸。
二.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建议制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综合性大法,是各专项法律的依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非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不受作业人员活动的影响;保证建立一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预防工作中出现的危害和事故。由于执行过程中将涉及到国家各个部门,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应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明确的规定。这样可理顺各方关系,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可为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机制。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废弃的全程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建立后应保证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监管。
1.建立新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
我国对农药、药品及首次进口的化学品都已建立了申报登记制度。但实际生产中,有很多化学品不在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5版中),危险化学品登记中企业一般只登记在名录中的产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业实际生产且不在名录中的这一大类化学品的登记申报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上指导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工作。
建立我国化学品鉴别分类的管理体系,建立不同类别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实验方法;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认定、公众知晓、数据准确可靠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
3.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
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
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入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安全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的延伸,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中国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不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政策;建立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许可证制度。应针对中国主要的危险废物,确定和评价适合中国危险废物特点和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包括填埋、焚烧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险废物专用运输设备,建立示范工程,为中国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场、焚烧厂提供可以直接应用的范例和信息库。要重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机构、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源头,加强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众,进行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的宣传;规范废品收购市场秩序;加强综合监管,预防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无序流动,杜绝事故的发生[4]。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9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77- 02
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杀伤、燃烧、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1]。在化工生产企业中,往往离不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以及应用,对于石化企业中的科研单位来说,试验及研发使用的化学药品在数量和种类上年年都有增多的趋势。这些化学品的种类繁多,不免就涉及到诸多的危险化学品[2],如果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就会对科研人员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仅要依靠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更要引起每一个科研人员的重视,日常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管理。
下面就针对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其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1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特点分析
危险化学品目前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分为3类,一是剧毒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北京化工研究院目前使用到的此类剧毒化学品大约有14种,其中包括4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二是较低制毒性的危险化学品。三是易制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后两类化学品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常用的主要有硫酸、盐酸等10种。北京化工研究院的这些危险化学品一般都从外面试剂公司购买。所以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源头购买的量的大小到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以及不再使用后的回收处理都非常重要。
2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及防护
对于危险化学品,首先要加强科研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的认知,并引起足够重视[3]。比如大家可能都知道硫酸的危险性,但是说到丙酮,可能大家只知道其极度易燃,就很少有人知道,对健康方面的危害: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出现乏力、恶心、头痛、头晕、易激动。重者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对眼、鼻、喉有刺激性。口服后,先有口唇、咽喉有烧灼感,后出现口干、呕吐、昏迷、酸中毒和酮症。并且还有慢性影响:长期接触该品出现眩晕、灼烧感、咽炎、支气管炎、乏力、易激动等。皮肤长期反复接触可致皮炎。所以,首先要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那么定期举行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宣传,在实验室放置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图书、卡片,使科研人员深刻了解和掌握了这些危害,才能对有可能产生的这些危害进行有效的防护。首先,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要在通风橱、排风设备下进行,保证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从而降低人体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浓度[4]。其次,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个人也要做好防护措施,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比如护目镜、口罩、手套等减少与危险化学品的接触程度,从而把危险降到最低。最后,万一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问题,科研人员要采取具体的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知识,争取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2.2 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登记注册制度并实施入库锁定制度
北京化工研究院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上,从购买、使用到存储都非常重视。所以,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需要由科研人员填写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登记表,需要明确填写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用途、规格、数量、具体使用人、使用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购买或者接收危险化学品。经过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批准购入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险化学品,会放入特定的危险化学品箱内,并由使用的科研人员用指纹锁定。之后,再由库管人员放置在危险化学品库进行锁定。如果科研人员要使用该危险化学品,那么首先在危险品库管人员处登记使用日期和使用量,再由库管人员打开危险化学品库,科研人员使用指纹打开危险化学品存储箱,领走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使用完成后,定期归还到危险化学品库并锁定。这些方法只是从传统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了管理。
目前,基于PDA的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已经有了一定进展,使用该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科研人员可以再PDA端随时查询到危险化学品的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相关特性和急救知识,从而可以为科研人员能提供相关的知识储备和行为指导。这不仅有助于石油化工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可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5]。
2.3 对危险化学品回收及空瓶进行管理
目前北京化工研究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都做了严格的管理,在危险化学品的回收方面,也接洽了对应的危险化学品处理公司,由该公司定期对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的废液、空瓶进行回收处理。但是,规定是定期处理,必然就有在科研人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液,与其他化学品反应后的产物等等物质,这些化学品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危险化学品公司上门回收之前,科研人员要把废液回收到专门的废液瓶内,并标注上具体的名称,放置在特定的储存柜中,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容易反应的化学品放在一起。对废液和空瓶在危险化学品公司处理之前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总之,化工科研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是单位安全环保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化工科研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在不断掌握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的同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应急措施进行培训和演练,根据现代化的手段和方法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消除危险化学品带来的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化工科研单位的科研顺利有序的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实施GHS手册[S].2013.
[2]李守珍,许风秀.加强实验室中化学药品的管理[J] 中国环境管理,20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