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8: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成长汇报,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尚记得刚入学时,在团学会面试碰了一鼻子灰,好不容易进了两个社团。那时就想:绝不能辜负学姐学长们的期望,她们给的机会我必须好好把握。现在是个干事,那就做一个好干事,磨炼自己的耐力;等大二时,我希望自己至少能是个部长,从另一个层面锻炼自己。从那时起,我就好好干着,像那蜗牛,背着重重的壳,在一片小小的天地里,怀揣着我大大的梦想。阳光洒满的树梢,会留有我胜利的微笑。
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的强烈冲击下,学习对一个教师而言已不再有阶段性的界定,已成为教师的“终身大事”。初为人师,无论从教学还是教育的角度出发,都应有“求知若渴”的积极心态。我们新教师虽具有较新且全面的教育理论知识,但我们的教育教学实践少,教学经验欠缺,在知识爆炸的今天,“学生一碗水,教师一桶水”的观念已不再适应现代教师的要求,学生需要的是一桶新鲜的“活水”。在教学中我除了驾驭教材外,还利用业余时间钻研经典题型,搜集具有代表性的各类高考题,尝试着做各年的高考题来武装自己,补充养料。
2.、学习教育教学经验并参与实践
一个学期以来我坚持听我师傅和汪宾老师的课,我师傅和汪老师可谓资质高教学经验丰富。一些概念性的知识我自己理的不是很清楚时只要听了他们的讲解我就会茅塞顿开,有种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惬意!我师傅身上有太多是我亟待学习的——驾驭课堂的能力,思维的敏锐,对题型的敏感,举一反三能力,一题多解能力······听他的课给我的感觉是思路清晰,能巧妙的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并顺理成章的给出重要结论。每听完一堂课我都会把其和我的课堂构思作比较,想想自己的构思到底哪些是不可取的,失误或者问题出在哪里,并且吸取他们上课的精华为我所用。不断积累经验是新教师成长的前提条件,也会给新教师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我坚信只要不断学习,去吸收时代的、别人的、科学的、优秀的东西。学会学习,就会成功。
3、用心与学生沟通
如今的学生基本都是家里的宝贝,家长视他们为掌上明珠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我对90后的他们不是很了解。很清楚的记得那次上课的情景:我正卖力的在给高一(6)班的学生讲解练习,可是课堂上不时有说话声,起哄声映入眼帘。我新任命的数学课代表就首当其冲被我逮到罚站,才没过一会儿女生万雪又在下面窃窃私语,血气方刚的我很恼火就点了她的名字示意班委把她的名字记下来(记了名字要挨罚)谁知她火气比我还大,肆无忌惮的来一句:记、记、记、记一百个名字。我当时就是觉得她被家里人宠坏了老师就这么记她一个名字有必要这么火大吗?不服我管,所以我立即当着她的面打电话跟她班主任反映了情况。谁知她第二天不肯来上课,理由是她上课没说话我冤枉她了。现在想想我当时处理事情确实欠考虑,我那时是站在讲台上已经是一位被七十双眼睛注视的老师,怎么可以那么冲动呢?学生年纪还小难免冲动,而我的角色已过了冲动的年龄,面对事情应静下心来冷静思考。如果当时我采取“冷冻”处理,下课了再找她谈心,一步步攻破她的心底防线,事情就不会弄得那么僵,就不会伤害到彼此。这件事让我明白到作为一名年轻教师多和学生沟通,多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很重要,学生需要的是平等的对待而不是教师的镇压。
一开学,就遇到了很多不顺,比如,我的成绩问题。这困扰了我许久终于在这学期得以解决额一块心病,让我很是无奈。
大一第一学期全班有三四个人的口语没有成绩,第二学期扩大到了全班,我想这大概是原创又或是其它什么环节出看问题吧,老师说会帮我们搞定。可回校后查成绩却意外发现,其他人都有了成绩,除了我,这是哪门子情况么,我着了急了。于是找辅导员,找教务处,找外教……本以为,只要找到了外教,问来了成绩就OK了,而事情远比我想像的复杂得多、曲折得多。外教早在一年前离开了学校,手上没有了当时的成绩,负责外教的老师说得找教务处,教务处说他们也没有成绩。这个老师叫我找那个,那个又让我找另一个,兜兜转转,转转回回,碰了n次壁后,终于找到了一丝希望,资料室可能存有当时的成绩,于是我满心欢喜。进了资料室找到了柜子,可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唯独这一个放成绩的柜子是锁着的,。找钥匙不就行了么!可是,钥匙呢?不知道在谁手上,于是找成绩变成了找钥匙……又兜兜转转转转回回,找到了两串,一把一把地试,当最后一把终于拧开柜子锁的时候,我长舒了一口气……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一大半。当拿到成绩的时候,我真的感慨万千。为了这一个成绩,我忙前忙后不下十来天,一趟趟地跑办公室,一次次地打电话,我容易么我!可是终究是得到了,终究努力没有白费,我为此傻笑了整整半天,好开心!
有埋怨过老师的不管事,有埋怨外教的粗心,可是越到后来就越平静,我把它当成是大学生活的一个小小的插曲,一个小小的考验,一个自己独立处理突发事件的机会,我竟有些享受这过程……当一步一步慢慢解开了道路上所有阻碍,最后终于得到自己想要的,这种猛然释怀,豁然开朗的让我享受。
总觉得自己经历得还不够,从小到大都是顺顺利利,少有坎坷,这样一件小小的事在我眼中都能称得上是件大事。我期待有更多的不如意,更多的不顺心来磨练我,考验我。每一次的经历、遭遇都会让人成长,所以,遇到不顺的时候,我们应该感激,庆幸自己的又一次成长。我期待着下一次的不幸让我成长……
也许每一次灾难都是对人民的考验,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为自己的生活奔波忙碌,忽视了表达自己对身边的人的关心和爱护,仿佛世界变的很小很小,又把自己所谓的目标放的很大很大,生活之中除了自己的追求别无其他.忙碌的生活中我们忘了关怀一下自己的父母和亲人,忙碌的生活中我们觉得和朋友的聚会是种奢侈,忙碌的生活中我们不肯去看一眼身旁的路人.我们渴望富有,渴望功成名就,渴望有房有车有很多奢侈品.我们也向往美好,向往幸福,向往美好的明天.但是我们在向美好的生活进军的同时也错过了许多幸福,人变的冷漠麻木.灾难提醒了我们,让我们意识到灾难是最无情的,它让你来不及防范.从而提醒你珍惜没一次可以呼吸新鲜空气的机会,珍惜我们现在拥有的一切.
其实我想,再且薄且脆的生命面前,一切繁华都只是过眼烟云.
首先,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发展。工作中不“挑肥拣瘦”、不分贵贱;要正确看待自己,树立从小事做起的观念,从细节入手的习惯;有了成绩不能沾沾自喜、过分高估自己;彻底克服怕苦、怕累、讲条件、要待遇的懒汉懦夫思想;树立依靠自身能力主动参与竞争的新观念,激励自己不断努力进取,在激烈的竞争中求进步,争当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的员工。
其次,不等不靠,自觉转变思想。要始终把自己的成长与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每时每刻关注企业的发展与面临的困难,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齐心协力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效益;要适应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因素,唯有这样,才能赢得主动。
贾绪康
各位老师好:
首先感谢领导给这个我和大家交流学习的机会,其实我内心是诚惶诚恐的,一来资历不够,因为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幼儿教师,在小学老师面前作报告真是关公面前耍大刀;二来愧不敢当,因为我感觉自己只是做了年轻人应该做的事情,没有什么值得拿出来说一说的。所以烦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我将分四个篇章汇报我的学习工作。
一、象牙塔之旅
由于数学严重偏科,我只上了一所二专学校(最可怕的是,高中三年我的班主任都是数学老师,最后数学老师看我真是扶不起的阿斗,意味深长地对我说一句让我终生难忘的话:"绪康呀绪康,咱不能光往脑子里"续糠"呀,咱得续点数学知识呀!",现在我还经常拿出来自我调侃一番)。虽然没有考上好的大学,我始终有一个信念:不怕起点低,这反而意味着成长空间将是海阔天空。环境仅仅是影响个人成长的因素之一,更不是决定因素,而抱怨永远是最没有营养价值的负能量,个人的努力才是最大的资本,奋斗才是王道,自己才是靠山。在亲朋好友的极力反对下,我毅然填报了学前教育专业,班里四十七个人只有我一个男生,在这种环境中是一种甜蜜的痛苦,舞蹈让我头疼,钢琴让我抓狂,手工让我崩溃。大学期间,我的大部分时间与精力都献给了图书馆与篮球场,平时的学习生活虽然孤单枯燥了一点,但也收获了点滴欣慰,大学期间,曾先后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童话征文一等奖""优秀读者""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现在回想起来,我可以对自己说:"还行,这三年没白虚度。"这就足够了。
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对于孩子,我始终有一种敬畏感,毫不夸张的说,孩子就是我最大的灵感。作为一名男幼师,我享受着一种独特的职业幸福感。从事幼教的这七年中,我收获了太多的感动。一句"贾老师,上你的课真是爽歪歪呀!"给了我无限的鼓励与动力,既然选择了幼教行业,那就要努力做到极致。在此期间,我考取了蒙台梭利教育高级证书,连续五年获得"先进个人""明星教师",论文《论男幼儿教师个人价值的实现》还有幸获得了一等奖,还先后获得"山东学前教育网特邀通讯员""优秀撰稿人""中国幼教网优秀版主""优秀作者"等荣誉称号。育人先育己,教师专业成长,永不止步,永无止境!
虽然内心挚爱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在工作上取得了点滴成绩,虽然社会认可度也在逐渐提高,可人终归是要面对现实的。工作之余,内心也会有莫名的惆怅,男幼师,社会认可度还是有待提高,经济福利还是偏低,虽然身处女儿国,可是找对象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同行理解自己的选择,也理解这份职业的价值,但还是几乎没有哪个女孩愿意嫁给男幼师,曾经一度我考虑过转行,可每当看到可爱的孩子们,听到他们稚嫩的声音,我还是选择坚守在这片我深爱的热土上。
三、书中自有清与雅
四、有梦就去飞
(三)城乡文体服务
(四)城乡劳动保障服务
(五)城乡社会治安服务
(六)城乡环境服务
(七)城乡残疾人服务
(八)城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九)城乡民主法制服务
(十)城乡教育服务
(十一)城乡房产及物业服务
(十二)城乡志愿者服务
(十三)城乡党建服务
2.本文所称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城市低保家庭收入项目以《*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为准,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来源参照确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低保前3个月收入平均数额计算;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收入按上年度收入总额计算。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具有以下12类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城乡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城乡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内容:
1.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保障,并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1)对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居民;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无工作的建国前老党员)实施足额救助,实行一年审批制。
(2)对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患大病且常年住院医疗费支出万元以上的人员;享受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人、在乡复员军人;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差额补齐,实行半年审批制。
(3)对基本保障类(C类)(主要指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进行低标准救助,实行一季度审批制,促使其早日就业。
2.在七贤、白马山两个办事处和十六里河、党家庄两个镇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每人9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区财力的增长,对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进行调整,形成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工作程序:
1.由居民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明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相关资料。
(1)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收入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证明。
(3)因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特困下岗职工出具经过年审核实的特困证,家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证明。
2.经所在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在辖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凭低保证,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低保金。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上级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区、镇三级财政相应负担,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办(镇)。
二、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办法
(一)供养对象: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对居住在我区且有我区城区户口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均列为“三无”对象范围;对在我区农村居住且有我区户口,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供养内容:
1.将城区“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愿意到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予以收养。
2.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济、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每年安排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改善其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供养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残联、各办(镇)。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全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要求给予医疗收费减免优惠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
(2)在区指定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时,须持区卫生局发放给本人的《爱心医疗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所患重大疾病必须系经有关医疗部门认定的,包括: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④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3)其医疗费用必须系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当年度内,并应剔除下列费用:
①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②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医疗保险金;
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3.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内容: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持规定有效证件到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教授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5%;
(4)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减免20%。
(5)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持《爱心医疗救助卡》在指定城乡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5%;
(4)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城乡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不同救助:
(1)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5%救助;
(2)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个人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个人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4.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①个人承担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个人承担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个人承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个人承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5.对重大疾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0000元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给予专项救助,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视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区低保对象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
(2)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在本城乡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卫生部门审批。
2.城乡特困群众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1)由其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诊病历、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2)经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并由申请人户主代为填写《*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城乡内公示后,经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一次,相关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可按规定随时办理、落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医疗救助协调工作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其中,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民政局负责安排支出;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50000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由区慈善总会与区红十字会负责安排支出;对指定的区低保定点医院、城乡卫生服务机构的低保救助资金补偿,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确定支出。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各办(镇)。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区教育局管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者。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
(二)范围界定:
1.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的子女(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父母双亡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的学生(由监护人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肢体残疾、盲聋哑和弱智的学生(由家长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及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父母失业或下岗且无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提供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无主要经济来源、无承担子女就学费用能力的单亲家庭中的子女〔提供区民政部门和办(镇)提供的证明〕;父母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负债较多家庭的子女(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费收据及有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其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及务工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救助内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由区教育局采取减免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除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外,对区属中小学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150元,对公办职业中专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
2.区民政局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大专以上的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四)救助程序: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贫困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学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校复核。各学校将复核确认的贫困学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按照受助学生实际情况,每年将救助资金拨付贫困学生所在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自学生入学起至学业完成,每年救助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救助时间。
2.对辖区内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复核,返回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城乡事务受理中心报区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发放给受助学生。
3.涉及“春蕾计划”的贫困女童的救助,由区妇联与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协调实施,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资金,采取财政专项拨款、部门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集。包括区财政每年拨付的“阳光助学行动”资金,团市委每年拨付的“农民工子女”助学款,市、区教育工会拨付的“爱心助学”捐款,以及经区教育局、学校引介,采取“结对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辖区内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市、区财政1:1的比例)筹集,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足额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五、农村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区“两镇两办”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学生。
(二)范围界定:具有我区“两镇两办”(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两镇两办”辖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学生不在此减免范围。
(三)减免内容:对界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全部减免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四)减免程序: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减免范围界定,逐一核实在校生情况,编制减免计划,报区委批准。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属减免范围内的学生减免其新学年全部学杂费。
(五)资金来源:区、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列支。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相关派出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户。
(二)范围界定:依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2.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救助内容:对符合上述范围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标准,就其所租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该家庭计发租金补贴。即:家庭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或者个人私有住房面积)。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双困难家庭,将租金核减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
(四)救助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3.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5.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区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核减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准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书面说明。
6.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确认发放或核减均实行每年一核办。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工作管理和监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3.对不如实申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
七、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
1.由区残联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年给予价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户安居”工程要求,对城区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对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2.对辖区内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元、普通高中、中专每学年600元、大专每学年*0元、本科每学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每年定期集中发放一次助学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发生重大疾病、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0000元的,可向区残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和普通低保户中的残疾学生的助学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金、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危房修建资金由区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八、困难职工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职工。
(二)范围界定:持有我区《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在职职工。
(三)救助内容:
1.为我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区总工会有隶属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特困职工优待证》,对其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当年度内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对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辖区户口的特困职工,依证按时发放水费补贴。
(三)救助程序:由受助职工本人持《特困职工优待证》、子女的大学本科入学通知书、近期病历、所在基层工会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区总工会负责核查审批和实施救助。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在区总工会帮扶经费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九、农村救灾救济办法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洪涝灾、风灾、冰雹灾、震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而遭受危害和损失的“两镇、两办”农村居民。
(二)灾害核定:灾害发生时,区、镇(办)两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查灾、核灾、报灾、救灾,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在24小时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灾情达到特大、重大或中度自然灾害时,给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证其基本生活。进行灾后救济时,根据受灾群众的损失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认定灾民;对虽达不到低保条件,但因灾造成家庭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纳入灾民救济程序,一并给予救济。
(三)救助内容:分救灾援助和灾后救济两项工作。
1.救灾援助事项包括:
(1)在特大灾、重灾或中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紧急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把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障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饮用水、住房、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过投靠亲友、借住公房和调运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住所;
②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其有饭吃;
③为缺少衣被的受灾群众提供衣被,保障其温暖;
④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⑤保证有伤病的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2.灾后救济事项包括:适时调查落实灾情,有计划、分阶段地发放救灾粮和生活补助费,妥善安排灾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救助程序:救灾援助按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灾后救济由居民申请,村委会初评并公示,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灾民的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救济卡分阶段、按标准领取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
(五)物资来源与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然灾害援助救济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级负担,区财政应将政府预备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资储备系统,建立应急物资的调集、运输与发放等工作规程。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实行统一制卡、分段发放、粮款结合,实现灾民救济的阳光操作和规范领取。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有关镇(办)。
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区且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由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较为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范围界定: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体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在给予医疗费减免、补助等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内容: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由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走访慰问救助。
对临时救助申请实行随到随核办。
(五)资金来源与管理: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主要由区财政负担,区慈善总会建立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基金”辅助支持。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
十一、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在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助其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引导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采取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经营,按比例安置就业等。
(三)援助程序:申请就业援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劳动就业办审批。
属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区总工会按有关程序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安置岗位。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区财政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残疾人扶持就业所需资金从区残联残保金中列支。
(五)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二、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包括: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3.农村“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5.因其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人员。
(二)范围界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所需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援助内容:根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法律援助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证明等形式。以上法律援助均由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
(四)援助程序:
1.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不同申请援助事项分别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案件材料。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为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三、社会捐助和城乡互助办法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慈心一日捐”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
2.利用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补充。
制度全覆盖已经实现,但制度间衔接不畅通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基于1951年《劳动保障条例》建立起来的,主要保障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保障相对缺失。随着2003年新农合的实施、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建立、2009年新农保的试点推行和2011年城居保的开展,自此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迈出了第一步,但居民和职工保障制度仍无法对接。由于在筹资标准、缴费方式上的差异使得制度无法有效衔接,此外,地域分割管理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异地保障的失效,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和维护社会生态平衡带来了威胁。
(二)保障水平上
各保障制度水平均有提高,但城乡差异大随着我国近年来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职工养老金截至2014年已连续10年增长;医疗保障报销比例连续提高,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其中门诊报销也纳入到统筹范围;此外,特殊人群诸如城乡低保、残疾人保障等保障水平都在不断增强。但是从各类保障制度不同保障人群来看,城乡间的保障水平差异仍然比较大,就养老保障来说,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十年上调养老金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得捉襟见肘;从养老保障的调节机制上来看,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已随着工资等水平的上涨逐步调整,而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取决于自身缴费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补助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严重缺乏张力的,若没有合理的调节机制的指标,未来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和保障社会公平的性能缺失,从而制约了社会生态平衡的形成和维护。
(三)覆盖范围上
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存在制度空白点从保障人群上看,按照传统的职业性质、户籍区分,目前已经建立起来了由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城镇职工“三驾马车”托起的全民基本保障,据人社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超过了13亿,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到了8亿多,全民基本保障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伴随着这一进程出现了两大新型社会群体,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大群体的社会保障依然没有妥善解决,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处于无耕、无保、无岗的状态,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同时,“农民工”由于自身工作的流动性大,社会保障难以落实,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状态。这两大社会群体保障的缺失,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阻碍了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
(四)基金储备上
财政投入力度增强,但资金储备仍有限随着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重视民生的工作越来越强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比重也不断加强,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依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投入和农民自身经济能力,而其他各类资金来源如慈善、社会捐赠等又难以落实的农村,加之人口老龄程度的日益严重、通货膨胀的压力、资金缴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储备明显不足。由于社会保障资金储备不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也会进一步阻碍公平合理有序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管理服务上
信息化程度增强,但权属责任难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增强,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与服务上,近年来,各地区都已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社会保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目标的推进,制度间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日益明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分散、政出多源,由劳动部、民政、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管理,相互间不衔接,制度运行不统一,尤其到基层,更是管理权属不清晰,责任难辨,导致了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直接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社会生态的平衡。
二、新时期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碎片化”
建立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基础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所谓的碎片化,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居民、农民工等大制度层面的碎片化,也包括各地区、各市区建立起来的地方社会保障税呈现出的碎片化。碎片化的局面使得社会保障的管理成本增大、保障的效率降低,同时,也使得不同制度的管理责任难辨,制度间衔接不畅通,影响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因此,需要整合社会保障基础,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基础养老、大病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基础社会保障,并实行统一的制度框架,以体现公民权利的公平性,而整合社会保障基础,也应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方面,要整合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避免政出多门降低保障效率,同时,设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确保社会保障的有序运行;在管理模式方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以支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财政划拨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城乡应该是统一的,在此基础上,由企业或集体经济承担的责任在城乡间可以有所差别;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应该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对政策的执行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在管理方式上,应实行城乡统一的技术手段与服务方式。
(二)修复“断裂化”
建立梯度的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序列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职业、户口等特征归属于不同的制度中,各制度的缴费来源、保障标准、管理责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待遇序列的断裂。一方面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关系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能够有效衔接,带来社会保障关系的断裂;另一方面城乡居民间的保障水平差异比较大,造成待遇上的断裂。因此,在设计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时,应该根据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承受能力、部门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个人收入承受能力设置合理的梯度待遇标准,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随着劳动者的迁移而迁移,以确保个人社会保障能有效转移衔接。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智慧服务体系,推行网上办理和自主服务。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宗旨,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网络化、零距离”的网上经办服务体系,在服务企业、方便群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青岛市换发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发卡银行、参保人自主选择领卡网点,充分发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体现了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尊重。参保单位通过社保网上申报平台,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为了方便新增参保人领用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服务平台,自主选择领卡银行网点,约定领卡方式。同时,依托网络服务平台,青岛市还开发建设了社会保障卡智能服务终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密码修改、刷卡消费明细、余额查询和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打印等,也可为广大市民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自助服务,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民政、住房公积金等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自助服务。与12333、网站、移动终端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个性化、多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卡智慧服务体系,极大地方便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实施创新型城市建设主战略、推进绿色转型的重大举措。今年我把落实“城乡清洁工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抓好“城乡清洁工程”城乡清洁工程”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方案、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针对工地乱象问题,组织人员制定了形象而具体的九治”标准,相继组织个执法大队召开整治工地乱象现场观摩交流会,全市300余个建设单位参加了现场会,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推动了全市建筑工地文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