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3 11:28: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业强市申报材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现就申报今年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贸局部分)项目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
级、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
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不重复申报。对*年以来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二、扶持专题
(一)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
(三)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
(五)产业转移专项。
(六)创意产业发展项目。
(七)名牌带动战略及品牌输出奖励。
各专题项目申报的重点和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数量请参照附件1:技改、创新项目及中小企业项目申报要求,附件3:现代流通
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附件5:创意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在*经贸网下载)。其中节能专项资金陶瓷产业调整提升部分按照佛经贸
传真[2008]191号文执行,节能工作部分用于配套支持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奖励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产业转移专项另发通
知;名牌带动战略及品牌输出奖励根据佛府[2008]18号文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各区经贸局递交申报项目资料。
(二)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报市经贸局。
(三)时间要求:各区于11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达市经贸局;11月26日前报送《2008年市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由于时间紧迫,希望各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上报工作。逾期恕不受理。
四、项目申报咨询
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技术进步科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改革发展科
现代流通业发展项目:流通服务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名牌产品是指由本市企业组织生产、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负责,在*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由市质监局、市经委、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业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质量检验协会、市标准化协会、市计量学会等市直部门和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负责拟订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评价实施细则(包括工业类、农业类等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负责对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市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每年依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市名牌产品评价方案,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相关类别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由本市企业生产,申报产品正式批量生产时间不少于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三年内企业经济发展稳定;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内未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企业质量、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较高。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无知识产权的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三年内,有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出产品质量问题、出口产品有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重大质量问题遭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群众投诉污染扰民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资产损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方案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公布开展*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按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
第十七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统一报送*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产品评价方案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以*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从颁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可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企业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对暂停该称号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若复审不合格,由*市名牌产品评价委员会撤销该产品的*市名牌产品称号,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市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参与*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名牌产品称号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
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小巷规范”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小区市容市市貌管理力度。主要对沿河路、雄石路、站前路、信江路、交通路、东门路、320国道(左家大桥至福达小区)、高速挂线—贵溪大道、建设大道-鹰雄大道、冶炼厂东侧路-冶金大道、东门货场路、两个菜市场(叶家塘菜市场、烧箕山菜市场、三小路口、擂鼓岭小区、王家小区等进行了市容环境整治。共发放温馨告知6000余份,下发整改通知书150份,拆除违章搭建灶台、水池、阳篷、柴火间等18处;拆除破损广告牌26块;清理乱堆乱放、垃圾死角等56处,约60余吨;清理占道经营、摊点530余起;清理城市“牛皮癣” 800 余处。二是加强流动摊点、早点、夜市规范管理。对城区约200个流动摊点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秉着“珍重历史、方便市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临时摊点,并严格督促摊点按时出摊、收摊,及时清扫,保持摊位整洁。三是加强长效管理。我局采取班子成员挂社区、包路段,一线人员“四定一包”(定人、定路、定时、定责和包效果)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到人,促进长效管理。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为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我局环卫处坚持每天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垃圾点、公厕冲洗、消毒,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绝不积压。截止目前,我局环卫处共清运垃圾近2.25万吨。同时配合全市有关单位清理垃圾死角700余吨,组织人员300多人次和调动洒水车、高压冲洗车80余车次对市区内各主干道和垃圾桶进行清洗。
为做好城区防尘降尘工作,我局环卫处对主干道坚持每天洒水2次,同时加大了320国道、工业园等建筑垃圾洒漏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监管力度。截止目前,道路清洗洒水共计8000余吨,查处清理车辆污染路面80余次,乱倒基建装潢垃圾100余次。
(三)加强违章建筑管理。高压管控,坚决遏制违章建筑。截止6月底,共依法拆除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46处(层),拆除面积2620余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配合国土、滨江、塘湾、鸿塘、志光镇、泗沥、河潭等乡镇依法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建筑15处(层),拆除面积2200余平方米,进一步规范了建设秩序。
(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自去年我市将城区“牛皮癣”清理工作发包给专业清理公司后,我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截止目前,清理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灯杆、电线杆、指示牌、公交站台、广告牌、果壳箱等可视立面“牛皮鲜”广告7500余处、面积约5850平方。同时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屏对我市反腐倡廉、创卫等公益广告进行宣传,合计播放约6650多小时。
(五)严把建房审批关。上半年,我局共收建房材料67份,共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勘察现场74户(含2014年底申报材料),召开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联审会议二次,会议审核105户(含2014年底申报材料),其中审批通过50户,未批准55户,发建房通知书(含隔热层)17户。
(六)妥善处理来访来件。
今年以来,我市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共受理交办单、投诉等600件,结案540件,派遣率为100%,结案率为90%,从反馈情况来看,满意率为92%。
(七)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前,柏里集贸市场工程已完成内、外墙体粉刷及室内地瓷砖铺设,现正在进行水、电安装、调试收尾工作,预计8月底可交付使用。象山集贸市场工程已完成主体封顶,现正在进行砌内、外墙砖,预计年底可交付使用。
(八)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我局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截止目前,我局累计出动1200余人次、140辆车次参与光伏发电工程、“三清理一整治”、交通秩序整治、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预备役演练、高考保障等工作,做到只要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从不推诿并不折不扣地圆满完成。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一)按照市“双创”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和时间节点,扎实做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巡查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三)加快柏里、象山集贸市场等项目的建设及管理。
(四)积极推进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档次,同时加强公益广告的投放、宣传力度。
(六)做好建房审批勘察、放线备案等工作。
(七)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抓手,加强队伍建设。
8月23日上午,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安排部署了23日下午至24日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申述论证会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局总工程师刘卓慧主持会议。
刘平均在讲话中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制定明确清晰的城市质量发展规划,把争创质量强市与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知名品牌建设、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落实一系列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相结合措施,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质量日益增长的需求。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是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活动。(来源:中国质量报)
王天凯会长率团赴新疆考察调研
8月7日至11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王天凯率调研组赴新疆,调研考察棉花种植和棉纺织行业经济形势,为稳定新疆棉花、棉纺生产和推动棉花体制改革建言献策。
王天凯指出,新疆是我国主要的棉花生产基地,近年来在中央促进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全疆建设“两城七园一中心”纺织工业发展战略的作用下,纺织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承接产业转移步伐加快,棉纺织行业也获得长足发展。保护好、促进好棉花产业链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也是中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建设纺织强国的基本保证。当前,新疆棉纺行业的大面积亏损,有受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更有当前棉花政策造成国内外巨大棉价差的影响。如果对当前棉花政策甚至体制不予及时调整,不仅影响到棉纺织的产业安全,最终必将影响到棉花产业的发展以及棉农的利益。(来源:中国纺织报)
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全国开展“阳光纤检进高校”活动
为提高广大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健康安全,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全国专业纤检机构从9月1日至9月25日集中开展“阳光纤检进高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消费警示宣传活动(以下简称“阳光纤检进高校”活动)。按照总局“质量月”活动部署,本次“阳光纤检进高校”活动以“深入宣贯《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送宣传、送咨询、送检测、送安全”为主题,引导高校学生理性安全消费,保障高校学生身体健康安全。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了统一的消费警示内容,要求各地将消费警示内容通过纤检机构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并建议各省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利用其网站进行配合宣传。
此外,中国纤维检验局要求各地专业纤检机构采取印制并发放宣传单(册)、提供咨询、组织质量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高校进行现场宣传。除宣讲消费警示内容外,还要结合实际讲解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危害和鉴别常识等,大力提升在校学生及社会公众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状况的关注程度。(来源:中纤局)
监督·服务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服务企业 助推名牌
2012年第十届“四川名牌”产品名单揭晓,15家纤维、纺织品及服装企业新确认获得“四川名牌”称号,其中成都仁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桥旺兔制衣厂、成都城缘家纺有限公司、成都市居比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蜀丽棉业被装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江县絮棉厂6家企业为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引导、帮扶企业。助推企业争创“四川名牌”是四川省纤检局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兴川、名牌战略”和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举措。为帮助这些企业,该局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服务工作。一是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二是帮助企业深化质量管理;三是该局领导、技术骨干曾多次深入申报企业,主动帮助企业想办法、出主意,针对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查找解决办法,逐一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帮扶企业顺利申报名牌产品。(来源:四川省纤维检验局)
河北省纤检局加强对高校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控
河北省纤检局连续12年对高校集团采购絮用纤维制品实施质量监控,并逐步形成了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审核、产品检验、产品抽检、产品复查一整套从生产到进校的完整的质量监控制度。2008年至2011年期间,平均每年检验企业产品1100批次,年均16万件(套)。目前,工作人员正在对企业报验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工作于8月底结束。下一步将对送往各高校的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有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是否与检验报告记录相一致等情况进行复查,以保障高校学生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来源:河北省纤检局)
上海纤检所加强本市2012年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供货生产企业质量监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学生床上用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学生健康安全,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近期,上海纤检所派员会同上海高校后勤有限公司和本市部分高校(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的负责老师,分赴江苏、浙江和本市松江等地,对10家学生床上用品主要供应企业开展了飞行检查。本次飞行检查加强了产品抽查力度和针对性,覆盖了几款订购数量较多的床品和棉胎等重点监控产品,共抽取14批样品带回该所检验。经检验,此次带回的14批样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该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上海高校后勤有限公司,便于该公司开展下一阶段相关工作。(来源:上海纤检所)
阿拉尔纤检所开展医院新生儿用服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检局《关于开展医院新生儿用服装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阿拉尔纤检所从8月6日起对辖区国立和民营医院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查了解,除阿拉尔市人民医院有售新生儿用服装外,团场医院都不具备接产新生儿的条件。执法人员对阿拉尔市人民医院库存的200件(套)新生儿用服装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监督抽查,并寄送至自治区纤检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
此项工作的开展,是阿拉尔纤检所业务工作的又一次拓展,纤检所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做好辖区纤维制品的监督管理。(来源:阿拉尔纤检所)
福建省纤检局2012年度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立项数居全国纤检系统首位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2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质量技术监督领域)项目,我局申报的《聚乳酸材料中锡类化合物的形态分析研究》、《竹原纤维关键性技术性能指标研究》、《纺织品色泣牢度检测方法研究》等5项科研项目喜获国家质检总局立项,所立项目居全国纤检机构首位。2007年,该局《纺织品中有机挥发性物质(VOCs)的检测方法研究》首获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立项,而后科研水平呈逐年上升发展趋势,至今已承担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20余项。另外,《绿色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用浆粕的研究》也于近期获得了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批准。近年来,该局的科研项目数量持续增加,科研质量不断提升,科研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来源:福建省纤检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未变)
第九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促转型、重民生、创和谐”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质监职能,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名牌战略,积极争创中国名牌,新增浙江名牌20只,新增*名牌50只;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帮助和指导行业、企业标准创新,新增标准创新型企业10家,力争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采标率达到85%以上;大力加强质量标准创新项目建设力度,新增质量赶超项目4个,省级块状产业质量提升重点项目7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节能减排,淘汰改造锅炉70只以上;充分运用好各种政策,积极为企业争取各类项目资金和奖励资金;开展清费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技术机构质量帮扶活动,为100家企业开展质量帮扶工作。
三、服务内容
(一)大力开展名牌战略服务,着力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大对我市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企业申报中国名牌、浙江名牌、*名牌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名牌强企之路,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在我市区域内形成以中国名牌企业为龙头,以浙江名牌企业为重点,以*名牌企业为基础的三级名牌梯度发展格局。
1、调整名牌评价政策方向。名牌评价工作向优势企业(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等企业倾斜,对符合中国名牌、浙江名牌申报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推荐,符合*名牌申报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2、制订名牌培育规划。根据各级名牌评价目录和条件,全面摸清符合要求的企业情况,制订各级名牌培育规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同时对列入各级名牌培育的企业根据各级名牌评价条件,帮助企业对照检查,分析存在问题,指导解决,逐步完善企业申报条件。
3、积极培育和发展区域名牌。认真分析研究我市块状经济的特点,帮助和指导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浙江区域名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培育计划和方案,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争创区域名牌。对基本符合条件,已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并由相关部门受理的块状产业,优先作为浙江区域名牌重点培育对象。
4、加强名牌宣传和保护。建立名牌企业定期宣传机制,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名牌,叫响名牌,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提振大众消费信心。
(二)大力开展标准化战略服务,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1、帮助和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通过产学研有机结合和政策激励,促进关键技术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
2、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现代物流、连锁经营、旅游等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帮助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制订城市建设、社会服务、旅游景点、现代物流、商业行业服务标准,并积极推广实施。
3、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强化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的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应对工作预警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TBT预警能力;组织企业积极参与TBT评议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建议,避免或减少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开展企业质量管理基础服务,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1、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加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引导和帮助企业采用六西格玛、5S、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国际先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2、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化基础工作。引导企业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50%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3、帮助企业完善计量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加快计量检测体系建设,100%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计量检测体系或计量检测能力确认;帮助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开展“双百一千”工程,重点引导年耗5000吨以上标煤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并开展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至2009年底力争全部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能耗监测计量基础设施,促进能源使用精细化管理。
4、开展企业培训活动。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需求,采取课堂讲解、实地操作、实习观摩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质监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提高企业法律意识、质量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质量法律法规宣贯1000人次,标准、计量及检测人员培训1000人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1000人次。
(四)开展重点项目服务,加大质量标准创新项目建设力度。
1、加强质量赶超项目服务力度。帮助和指导企业赶超国外质量先进水平,提高企业质量竞争能力,全年力争有4个以上项目列入省级质量赶超项目。
2、加强标准创新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块状产业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服务力度,指导企业高质量完成列入省块状产业质量提升项目的工作目标,确保更多的产业列入当地质量提升工作计划,争取更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通过项目的提升,带动整个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先行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对生产许可证企业(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3C产品企业、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以及代码证办证企业的服务力度,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做到履行职能、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缩短办理许可证时限,提高申报材料审查效率,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市级以上发证的,帮助做好与发证部门衔接,方便企业办事。
2、开展证后服务。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定期回访、信息通报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标准、实施细则的动态信息。
3、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并落实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工作制度。提高办事窗口的服务水平和能力,进一步缩短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时间。
(六)全面开展技术服务,着力解决企业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1、拓宽技术服务领域。充分利用质检部门技术机构优势,为企业在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节能减排、工艺改进、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2、建立技术服务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组建相应的技术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产品质量提高、工艺改进以及标准制修订等方面服务,为企业提供计量管理评定、质量管理、认证、综合测试等服务,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免费提供节能减排技术咨询。
3、加强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建立相应的检测项目,提升技术机构服务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的能力,为我市企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保障。积极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计量和特种设备在线检测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室。
(七)开展清费减负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进一步落实清费减负政策。暂停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考核以及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等收费项目;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对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以及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给予10%—30%的优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转变理念,提升行政执法有效性。对企业存在违反质监法律、法规行为的,有符合法律法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违规违法情节轻微的,实行“首次告知整改”制度。建立“联手打假,扶优护牌”协作网,力求我市名优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名优产品构建良发的发展环境。
3、改进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方法。减少质量稳定产品的监督抽查频次,对产品质量抽查连续3年以上合格企业减少1次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是质监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做好质监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质监部门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市局将成立服务企业年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开展、实施工作,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和当地实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二、活动目的
(一)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质量管理效能,推动质量工作发展。
(二)加强质量工作,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宣传和推动质量强市工作,配合《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制定工作,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主题
建设质量强市共创美好生活
四、主要内容
(一)市局重点组织开展的活动
1、组织对2011年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典型经验巡回报告活动。
2、组织我市食品许可、工业产品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重点企业参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家巡讲活动,学习先进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3、开展企业质量访谈活动,联合新闻媒体,对我市省长、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名牌企业进行专题访谈,介绍其在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品牌打造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带动全市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自主品牌。
4、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活动,把质量教育作为提高劳动者技能的重要内容,助推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积极组织各市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及直属各单位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印发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材料,开展专场宣传活动;积极推进法治质监建设,以省局《建设法治质监知识读本》为教材,抓好质监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市质监系统法律法规意识;举办全市质监系统法制骨干培训班,宣贯《行政强制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
6、组织举办电机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质量分析会;组织举办全市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知应履法律法规培训活动,推动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围绕消费品安全,积极开展对机动车刹车片、危化品、电线电缆等18种重点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7、组织全市企业开展“百家企业标准创新贡献”争创活动;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活动;组织工作成熟的服务标准化试点开展试点验收。
8、组织全市召开热量表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质量分析座谈会,增强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进热量表安装首次检定工作的开展;组成技术服务小组到热量表生产企业走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企业计量水平。
9、配合省局组织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按不少于已提交自查报告企业数的10%进行抽查,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及时分析我市冶金、化工等行业发展对计量检定工作提出的需求,全面规范提升我市计量工作水平。
10、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通过举办事故案例图片展览、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反思会及发放特种设备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设立咨询投诉台,及时解答消费者的质量问题,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组织人员深入特种设备企业开展质量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11、为落实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活动,按照工作计划,继续抓好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深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12、组织好“2011年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根据总局及省局活动方案安排邀请省级及当地新闻媒体、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食品专家等深入我市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如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与酒类生产企业及质监系统检验机构观摩分析,宣传报道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3、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做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全市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和掌握获证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状况;严格海参制品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海参加工小作坊监管。
14、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且在我市分布较多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辆轮胎、装饰装修产品、安全玻璃、电线电缆等产品。
15、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管理体系自查,组织各市、区局,市局稽查局对重点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体系能否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抽查。
16、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质监系统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调味品的能力验证工作。
17、组织开展全市建材类实验室水泥产品能力验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材类实验室的检测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可靠,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材类实验室水泥产品能力验证工作。
18、开展质量服务进百企活动,向企业发放计量、特种设备、产品标识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向企业负责人发放质监法律法规手册,倾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遇困难,帮促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充分发挥“12365”质监热线的作用,重点解决老百姓关心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
19、开展“质量月”计量现场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场所,现场设置宣传展台,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工作的认知度和重视度,并为市民免费开展检定、咨询活动,营造良好的计量工作氛围。
20、组织全市眼镜生产、加工企业的验配眼镜技术人员,对《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培训,督促企业重视和开展认证活动,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市验配眼镜企业整体水平。
21、9月9日,开展“食品检测实验室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观质监系统食品检测机构,发放宣传材料,普及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展示质监系统食品检验能力,提升质监形象。
22、围绕食品、消费品安全,积极承担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开展中秋节前的月饼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确保中秋期间的食品质量安全,为百姓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组织开展学生装和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全市不发生恶性和区域性“黑心棉”等重大质量问题。
23、组织举办标准化检查员培训班,聘请省标准院的专家对全市的标准化检查员进行培训,重点宣传《标准化法》、《省<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高标准化检查员的法律意识。
24、组织召开全市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学习研讨班,宣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探讨保证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的管理措施;召开重要设备和人口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一期院内实际操作技术比武,强化业务水平,提升自身能力。
(二)各市、区应重点组织开展的活动
各市、区要围绕质量月活动主题,参照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的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质量月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重视质量的良好风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王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各有关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科,各市、区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发挥优势,创新质量月活动内容和形式,落实好2011年质量月活动的具体工作,增强质量月活动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2、放宽准入领域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可以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平等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3、放宽注册资金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允许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及其他可用货币估价的资产依法向公司出资;允许公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达注册资本的70%;允许通过股权出资形式,组建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制企业均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企业、个体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从事餐饮、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体健康安全、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在征得利害关系邻里的同意,并经社区居(村、业主)委会或相关部门确认后,允许予以登记注册。
二、实施创业优惠政策,减轻创业负担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三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7、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8、鼓励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自主择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证》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最低生活保障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领取证》,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9、鼓励农民创业致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降二免三取消”:“一降”,即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人员由原来最少的7人降至5人,且农民社员达80%以上;“二免”,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的,一律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免收注册登记费;“三取消”,即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由章程约定出资总额),取消验资报告制度,取消参加年度检验。
三、优化政务环境,强化创业服务
10、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涉及工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审一核”制,对简单登记事项实行一审通过;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实行网上全程办理登记审核服务,提高办事效能,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对初次创业者加强对口指导、专题辅导,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零距离服务。
11、推行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对本市登记注册资本金额缴齐,经营范围中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无限制性警示的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确认为年检申报备案单位;申报备案单位参加企业年检的,申报材料免于审查,年检窗口当场受理并予以年检。
12、深入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校企合作”系列活动。深化“六个百”工程,落实一百余家民企安置失业人员行动计划。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提供人才和劳动力信息;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自主创业的典型;积极发挥工商部门、私营(民营)企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人才服务。
1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业务培训服务,解决社会就业和企业用工对口的问题,为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14、强化监管执法促进就业。进一步强化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扎实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监管,重点加强职业介绍、家政服务、信息等中介机构监管。会同劳动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切实保护就业者利益。
四、深化品牌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5、提高企业创牌意识和创牌能力。多形式,多渠道向企业宣传商标法律和品牌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商标、品牌知识的专业培训,开展知名企业品牌战略专题论坛、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拓展和运用品牌建设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商标品牌工作队伍,提高企业创牌能力。今年争创驰名商标1件(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4件以上,台州市著名商标10件以上。
16、建立良好的品牌培育服务体系。按照“择优扶持、分批创建”原则,建立全市品牌培育库,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落实责任人切实为企业创牌提供帮助和咨询辅导;建立创牌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制度,规范创牌服务。今年着重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在品牌国际化运作中的困难;指导*市品牌协会开展工作,构筑以品牌宣传、推介、咨询、运营、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品牌发展服务体系,为企业创牌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
17、实施“品牌富农”战略。充分发挥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商标注册,帮助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商标”的经营模式。培育一批省级农产品品牌,重点扶持西瓜、草鸡、葡萄等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8、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重点强化对知名品牌和涉外商标的保护,通过建立品牌保护沟通机制和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完善商标印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保护环境。
五、挖掘市场潜力,推动商品市场持续繁荣
19、推进市场培育发展。重点扶持温西工量刃具交易中心、浙江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国际鞋料城、*农贸城和装饰城等五个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重点优势产业市场,使之发展成为具有信息集聚和规模优势的区域特色产业,增强市场的辐射力,促进市场大市向市场强市跨越。
20、推进市场改造提升。以《浙江省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为标准,积极帮助市场举办单位设计好改造方案,即时妥善处理农贸市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农村市场整合工作,有序开展路边市场、马路市场的整治。
21、推进市场业态创新。着眼市场整体业态的提升,拓展和完善市场功能,重点加快网上市场和网络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拓展会展、物流、配送、拍卖等市场功能,探索建立市场专业服务团队,并探索工量刃具市场指数和水产品市场指数。
22、推进市场“四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星级市场、信用市场、品牌市场和平安市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市场的诚信度和满意度,把专业市场办成全民创业的基地和典范。
六、推动订单农业规范发展,力促农村特色经济发展
23、做好“提升”文章。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的工作平台,多部门联合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24、做好“规范”文章。在全市农产品集中地区的镇(街道)建立订单农业服务指导站,加强规范化建设,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实施订单工作。
25、做好“扩面”文章。扩大订单合同签约服务范围,对主导产业全面落实订单工作,拉长订单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民增收。逐步完善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扩大农产品合同示范文本的覆盖面。
26、做好“信用”文章。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评定活动,表彰诚信农户,并对随意违约、履约率低、不讲信用的农户予以失信警示,促进农户增强合同信用意识。
七、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创业创新市场秩序
27、积极推行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注重宽严相济,行政指导与处罚并举,加强日常监管与服务,营造诚信创业、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
28、深化市场秩序监管。完善经济户口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无照经营、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安全稳定的创业环境。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市铝型材企业中属于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100%取证,杜绝无证生产违法行为;铝型材生产销售企业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注册的空壳企业予以注销,营造我市铝型材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不法侵权、傍“名牌”等行为,以及无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售假冒伪劣铝型材的不法企业。
二、工作任务
市质监局: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情况,重点是检查生产必备条件、原辅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范程序,加强监管;组织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生产销售及制售假冒伪劣铝型材违法行为、利用产品标识进行质量欺诈和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委托加工或已委托加工但未登记备案而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市工商局: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资格合法有效;严把年检验照关,加强对铝制企业年检的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其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地址及其它登记事项是否与年检申报材料相符,对没有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或名不符实的“空壳”企业,一律暂缓年检;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对市场上销售侵权、以假充真、擅自使用、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及产品外包装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有效保护注册商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市场巡查监管,查处并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铝制品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铝制品企业抽逃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虚假出资、虚假广告和信息等违法行为;对全市铝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维护我市铝制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税务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联动机制作用,适时开展税务稽查。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15日)。市整规办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会议,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进行行业情况摸底调查。
2、组织实施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步骤进行:一是部门自查。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进行,包括辖区内现有铝型材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各企业办理证照、备案、企业自20*年到20*年上半年各年度纳税情况及目前生产经营现状等。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由市整规办牵头,组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对*市铝型材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查结果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3、整改规范阶段(11月1日~15日)。按照“打击、规范、发展”的原则,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整规办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整改。有关企业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整规办负责统筹协调此次铝型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督办重大案件。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铝型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进行专项整治,要建立违法信息举报受理的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和案件受理、移送、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