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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3 11:28:4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1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篇2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

(二)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

(三)其它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检查内容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业人员;否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监控;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二)用人单位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否劳动者防护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资料。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自己;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否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情况。包括是否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否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依法参与工伤安全;否有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行为;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自己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四)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镇、各街道办事处,(一)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切实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专项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突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管,(二)突出重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企业严格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整改目标、明确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要重点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篇3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多年来无从享受职业健康检查,且接害人群数量不详。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 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 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1.4.1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篇4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餐饮业卫生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含外卖服务)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宾馆、饭店、点心店、茶室简餐、咖啡厅、酒吧、以及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等。

餐饮外卖服务是指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外卖盒饭、半成品套菜、家庭饮食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星级宾馆应当设立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机构,配有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餐饮业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陕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场地要求:

(一)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原料储存、加工、洗涤、清洗消毒、烹调、就餐等专用场地;

(二)经营干点、湿点和饭菜的,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20、25平方米,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行增加;

(三)经营饭菜的,主厨房(含生加工、切配、烹调场地)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餐厅50座以上的,主厨房不小于25平方米。餐厅100座以上的,主厨房不小于50平方米;

(四)厨房(包括主厨房、凉菜间、熟食卤味专间面积之和)与餐厅面积之比不小于1:2。咖啡厅、茶室、酒吧和其他不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火锅、烧烤等)的,其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3;各功能用房及其专用设施务必标识清楚,专间专用;

(五)厨房内净高度不低于2.5米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配备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其中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要加盖密闭,并及时清理。

第四章采购和贮存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采购食品时从原料到成品应当索证,建立完整的索证资料和进货验收记录。

第十二条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无霉斑、鼠迹、苍蝇、蜂螂。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禁止在贮存食品的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工具、用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五章餐饮加工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三)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部应当用流动水洗手,并消毒;

(四)不留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五)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清洁、统一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

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洗净后的食品原料应上净菜架。

第十八条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以及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在烹饪后至食用前有超过2小时存放期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经冷却后再冷藏。凡隔夜或隔餐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一条制作水果汁、蔬菜汁和水果冷盘的,应当由专人在专间操作。所需水果、蔬菜和所接触的工具、鲜榨机应当清洗,并经有效消毒。

第二十二条餐厅供应的熟食(冷荤、凉菜、冷菜)应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每一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三条加工生鱼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水产品种为鲜冻的三纹鱼、金枪鱼、狮鱼、鲷鱼等深水海鱼、鲜冻北极贝及活的象鼻蚌和活的龙虾;

(二)加工场地必须专用、固定,与其它食品加工场地的距离不小于2米;

(三)加工用具必须专用,固定存放,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四)加工与供应的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l小时;

(五)加工后的生食水产品应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使用保鲜膜分隔。

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大中型饮食业经营场所应当设有餐具湿热消毒设施。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二十六条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保洁柜、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七章餐饮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九条餐厅服务人员发现或者经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企业,系指乡(镇)办、农村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管或指定兼管劳动卫生的职能机构或人员,管理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企业要有劳动卫生专管或兼管人员。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根据条件设立专管劳动卫生的机构,做好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是卫生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乡镇企业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预防保健机构,在乡镇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参与辖区内乡镇企业卫生监督,做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卫生”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保护职工健康的内容,并作为企业考核评比的指标。

第九条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

第三章防护措施

第十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征求同级劳动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凡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禁止没有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乡镇企业接受城市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外包扩散的有害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实行文明生产。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对乡镇企业开展劳动卫生知识、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乡镇企业培训劳动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章监测与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应建立就业前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凡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女工保健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

第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监测间隔时间和建档要求,由县(含县级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监测数据分别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的报告,可参照现行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九条尘毒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鼓励;成绩和贡献突出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或无条件改进者,给予经济制裁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二十二条从事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因利用职权,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篇6

(2)绩效辅导。通过监控信息,前瞻性地发现问题或在问题出现时分管领导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排除障碍和解决问题。多次组织开展执法技能培训和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培训,及时辅导帮助科室和个人提高工作技能,从而实现提高工作效能的目的。

(3)绩效考核。2012年初,通过选拨岗位能手成立内审考核小组,严格按照各科室2011年《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绩效考核表》,采取资料查阅和现场考核方式,对各科室2011年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总体的考核评估。

(4)绩效反馈。召开2011年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会,对每个科室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的、正面的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帮助科室正确认识差距和指导改进。

(5)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科室、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对工作突出的科室进行嘉奖,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2问题分析及改进对策

通过实施绩效管理,一方面提高了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员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使得各岗位的职责更加明确,各项工作的开展更有计划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卫生执法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执法文书和案卷质量均有较大提升;另一方面,使政府有关部门更加关心、重视卫生监督建设,也明显地激发了科室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然而,实施绩效管理后,我们也发现以下几项工作尚需着重改进。

2.1考核体系应更规范

虽然已经对绩效考核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大部分指标还是停留在定性基础上,部分指标还是抽象的语言概述,追求全面性而不能突出重点,导致在实际的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考核标准应向具体化、可量化和可操作性方面改进,突出工作重点和权重,尽量避免使用抽象语言或者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科室目标管理书和个人岗位责任书应尽量具体详细,符合科室实际的考核标准。

2.2个人考核应与科室考核相结合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只是把科室作为考核单位,未将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结合起来,缺少对公务员个人的工作考核评价,使个人觉得考核并不是在考核自己,可能会导致对考核过程不关心。所以,将个人考核引入到考核体系中,结合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和廉”等方面内容,建立以科室为考核单位,个人考核与科室考核挂钩的考核体系,使其认识到个人考核与优秀评定息息相关,也使其认识到只有集体考核取得好的成绩,个人才能在绩效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充分调动个人参与绩效工作的积极性。

2.3激励机制应完善

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并没有公布各科室考核名次,而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大多采取口头表扬的方式,对于排名靠后的科室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缺乏特别有效的激励机制,容易让人觉得绩效管理工作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影响了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和绩效管理的权威性。所以,应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奖励机制,在考核后适当地公布成绩和名次,使科室最大限度地挖掘潜能,做好工作,力争上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科室人员优秀名额分配的依据,同时将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优秀评定、岗位晋升和培训的重要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加强科室的内部监督和凝聚力,而且也可以充分调动科室工作的积极性。

篇7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12-02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始于2001年,起初在中央直属部门进行试行,之后许多省(市、自治区)相继仿效试行。2008年底,福建省已将二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资金的流向发生了变化,资金的调度权受到了限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重点也发生了变化,对于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对象的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影响深刻。本文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为例,探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的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也要及时改善。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1.规范了财政性资金的收支

通过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内动作,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以及管理,改变了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的方式,可以对财政资金进行充分的监督,减少挪用以及截留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了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

由于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实行了新的支付方式,从运作机制上和制度设计上改变了过去分散、多重设置银行账户,层层拨付、占用资金的状况。并且通过运用网络技术提高监控的时效性,实现了预算执行监控的明细化、动态化,从而加强了预算执行过程和监督控制。

3.增加了预算执行信息的透明度

由于预算信息来源于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每一笔交易记录,信息来源生成机制不一样,通过信息网络传输,预算执行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大幅度提高,提高了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为财政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

4.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按新的账户设置的支付流程,财政资金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运行效率大大提高。所有未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资金余额最终都由财政部门掌握在国库单一账户中,财政资金通过单一账户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商品以及劳务供应商,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减少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调度能力,降低筹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1.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概述

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一般是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下设各专业研究所,其科研经费大都来自财政预算拨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而且伴随着“服务三农”的政策实施,财政对农业科研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农业科研单位,特别是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各专业研究所有的实行独立核算,有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例如,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设有15个独立核算研究所,如果各单位都采用自身的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口径就不能保持一致性,对整个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汇总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以及准确性就得不到保证。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不论是实行独立核算还是会计集中核算,财务信息(报告)都要实行年终汇总,因而国家进行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全国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各部门未来都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权受到限制。首先,以前事业单位的资金额度是层层批复的,单位自身对于资金的使用有很大的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事业单位的资金自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事业单位自身不能很好的应对突发状况。其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很多资金都纳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科研事业单位自身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不能及时的调度这部分资金,也就难以对这部分财政资金做出有效的分析,在资金配置以及用款额度方面都受到某些程度的限制,因此,国家在进行改革时,也要合理考虑这方面的状况,争取改革效益最大化。

第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加大了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预算单位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在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中应该承担的主要职责,要求预算单位按照预算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工作,细化整个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复杂化以及难度的加大。现在计算机和网络广泛运用,财务管理人员也必须具备信息管理经验,科研单位财务人员的数量必须增多,素质必须提高,进而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

会计科目设置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复杂化,加大了财务管理成本,科研事业单位一般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产品,会计科目设置相对较为简单;而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要求更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加大了财务部门的成本。另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科研事业单位必须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旧有的系统并不能适应新制度的要求,科研事业单位必须加快改进信息系统,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财政支付系统,也就从某些方面加大了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

1.突出管理的重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集中在一个单一的账户进行管理,进行收缴、拨付以及清算,可以规范财政支出,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科学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来源不同于一般的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一般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行政性质比较薄弱,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突出管理的重点,明确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在于事业性的支出,不能盲目采纳,要合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2.转变财务管理观念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收归国库,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被取消,单位只有用款的计划以及指标,单位不再有权利负责资金的支出以及收缴。科研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无论是领导还是会计人员都要转变财务管理观念。不能因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而不再重视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比以往更加重视,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单位领导要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做到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加适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注重财会人员人才培养

事业单位改革之前,一般会计设置相对简单,业务处理也相对简单,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随着财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急需科研事业单位提高自身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否顺利进行。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积极学习财务方面的新知识,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严格要求,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保证会计人员的素质符合新制度的需要。

4.建立会计信息处理中心以及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信息系统

由于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有些省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下设研究所还不在同一个区域,如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就有2个专业所在外地,所以,建立会计信息处理中心,以及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信息系统就显得非常必要。完善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也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首先,科研事业单位要参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范本单位的会计事项,统一会计核算科目,统一核算范围以及统一报表列报,这是建立会计信息处理中心以及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信息系统的基础。其次,科研事业单位必须加快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建立会计信息处理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配置以及网络的建设,提高单位自身的会计电算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系统,保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科研事业单位顺利运行。科研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科学全面的财务分析以及财务预测信息系统,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正确编制财务预算,进而可以正确的调度资金,保证财政资金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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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参与、引导探索

教师要通过提问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让学生知道自己是行动的主体,引导学生围绕问题收集材料,整理材料,进行论证,争取正确的结论。问题提出后,教师应给学生一定的思考时间,循循善诱,层层激发,通过提出问题激发学生进行探索。在学生回答问题时,教师往往期望学生的回答与所谓“正确”或“标准”说法一致,当学生的回答不一致时,就打断学生的回答,然后让其他同学回答或自己把正确的答案全盘说出。其实学生的回答与正确思路、标准答案南辕北辙是难免的,教师要正确对待。即使学生的回答完全错误,教师也应听完后再给予评析,可能他的这种思想在全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有些学生的回答听起来荒诞不经,但其中往往隐含着别出心裁的想法,富有创造性的思路、解法,教师如轻易否定或置若罔闻,就把创造之花、异想之苗窒息扼杀了。所以在提出此类开放性的问题时,应允许学生作出多种可能的解释,并让学生自己再提出新课题,来促进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

三、选好问题,激发动机

问题的设计要从以下三点来考虑,一是在新旧知识的联系处,二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处,三是在底层次知识与高层次知识的联系处,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动机,从而更好的吸引学生,就会在学生的认识中引起已知与未知、理论与实践、低层次知识与高层次知识之间的矛盾,使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思维水平处于“邻近发展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而激发他们去积极探索,让学生通过努力达到“跳一跳,摘桃子”。同时,问题的设置应疏密相间,提问与练习相结合,给学生充分的思维空间,多进行身体练习实践,不能破坏体育课堂结构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提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问使学生加深对动作、技术的理解,更快地掌握动作。

四、选择角度、巧设梯度

课堂提问中,教师不仅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取不同的角度,还要根据课堂教学情况变换角度,使问题新颖、有趣,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同时,教师设计问题时,还要注意难度适当,所提问题的难度应与其具有的水平相适应,根据内容设计出一些“若隐若现、可望可及”的问题,使学生能够跳起来摘到果子。

五、创设情境,开拓想象

运用情境教学法,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感受情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感受性。这类问题要求教师通过各种手段,以生活展现情境,以实物展示情境,以图画、录像、多媒体再现情境,以音乐渲染情境,以表演体会情境,以语言描述情境。而想象是知识基础优化的源泉,是活跃思维的重要因素,积极的思维活动必须借助于想象。

六、语言亲和,明白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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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的财政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我国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方式以及预算的管理体制也不断的进行改善。我国财经类的众多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意义重大,提供可靠准确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与提升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内部控制可以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

一、内部控制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提供可靠准确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

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要从会计信息源头的控制开始,还要掌握虚假信息的识别技巧以及科学的核算方法,通过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及时、准确的发现单位账务存在的问题并且对经济业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制止与纠正。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对业务处理的程序进行制定与执行以及合理明确的职责分工,使会计的所有账务资料相互牵制,从而产生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靠且准确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

(二)提升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收益

单位的内部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管理的效率,提高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收益。通过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监管职责的分离工作并且最大限度的对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消费性的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与防止管理费用支出浪费以及行为,从而使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收益得到提升。

二、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混乱

我国一些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一个健全的定期财产盘点制度,不仅对资产台账等不能进行如实的反映,而且其保管的职责也不明确,没有对发生的债务以及债权进行及时的核对,严重分离管物及管账的职责,造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资产管理的极度混乱。

(二)基础工作不扎实

我国一些事业单位基础工作不扎实,其会计人员对所处岗位职责与内容不明确,有些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较为随性,没有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虽然建立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但存在急需改进的较大漏洞。

(三)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我国一些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薄弱,没有建立较为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把财政部门的预算控制与内部控制相等同。一些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把财务部门当作收钱与付款的简单机构,其会计人员不可以参加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以及重要决策。此外一些单位采取的实报实销制度导致财务的监督与控制工作较困难。

三、从内部控制角度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的建议

(一)控制资产管理

解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资产管理混乱问题的措施是控制资产管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建立资产的事先审批制度,对服务类项目、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工程建设要严格的执行政府制定的采购手续。第二,对授权批准的制度进行实施,各项相关的经济业务要经过授权批准,还要使相关部门的人员明确责任、权利、义务。第三,实施资产的处置与管理制度,明确处置的权限与程序,还要注意提出、审批、处置资产报废请求的职责要分离,并且引入竞争的机制,对一些大宗资产变卖要委托社会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

(二)加强会计人员基础工作

解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会计人员基础工作不扎实问题的措施是加强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把关,确保会计人员满足持证上岗的要求。第二,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通过组织培训与学习开展会计、内部审计和实务的讨论,使在职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技能和知识水平得到提升与更新,也增强其守法意识。

(三)增强内部控制意识

解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内部控制意识薄弱的问题的措施是增强其内部控制意识。实验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建立以及完善单位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采取积极而且有效的措施保证单位资产的的完整与安全。而财政管理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内部控制知识的学习进行强化,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单位内控建设重大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高速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显得愈加重要。而内部控制的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起重要作用,不仅能够提供可靠准确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而且能够提升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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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51号令第十一、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如何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等内容规定得不够细致。为此,《施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等阶段,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51号令第十、十八、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十一条施行说明)。

三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以及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四是建设单位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保障措施,即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并规定了自验收和自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51号令第二十六条施行说明)。

五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如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等(51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六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施工工人的职业健康。

七是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对整个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总结,包括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施工人员能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质量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情况等,最后出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对施工和监理工作检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1号令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

预评价单位和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51号令第九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提出了原则要求,为了增强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施行说明》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哪些证明资料,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严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51号令第九条施行说明)。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51号令第十六条对设计单位、第二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相对原则的要求。为了便于执行,《施行说明》要求: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保证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要求,具备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在正常运行时其防护效果能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并对设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1号令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确保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符合要求,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51号令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