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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2001年4月被农业部确定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以来,以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和执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上海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郊区主要负责菜园子,保生产安全,市区主要负责菜摊子,保流通安全。颁布实施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市农委、商委等7部门还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在这些地方规章和文件中,提出了8项制度,即生产环节的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和优质产品认可制度,经营环节的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违法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和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同时,重点抓好质量标准、检测、认证、技术推广、执法监督、安全信息六大体系建设,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67号)要求,2005年1月1日职能调整后,浦东新区农委按照现有职责,负责区内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蔬菜生产环节的监管由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
在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积极配合下,笔者通过召开小型座谈会、实地考察、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收集到了有关资料。在此主要以浦东新区2009年的蔬菜安全监管工作为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1 浦东新区蔬菜安全监管基本概况
1.1 蔬菜生产情况
根据2009年的统计资料,全区蔬菜种植面积1 701 hm2,比2006年1 771 hm2减少70 hm2,减幅为4%;设施化栽培面积600余hm2,规模化蔬菜园艺场近40个。现有蔬菜种植户3 241户,比2006年3 610户减少369户,减幅为10.2%,减少的主要是0.3 hm2以下的种植散户。经营分散、种植户多、规模偏小,以外来种植户为主,文化程度偏低的总体架构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
1.2 蔬菜安全监管办法
根据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标准化生产计划,浦东新区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压散户、育大户,提高管理工作效能,指导各镇和各企业建成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
在种植业方面,浦东新区财政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目前全区11个镇的设施蔬菜生产面积达533 hm2。同时还加大对蔬菜“四新”技术的推广和扶持力度,重点推广新型高效低毒农药、商品有机肥、灭虫灯、防虫网、遮阳网等,为蔬菜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础。截至2006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已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种植业面积为5 029.43 hm2,其中蔬菜约2 392.83 hm2。
浦东新区的农药供应主要来自浦东登丰农资公司,现有农资专卖店19家,分布在全区12个镇及几个设施蔬菜生产基地,经营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全部由登丰公司从农药厂、商那里采购后统一供应。采购的农药主要以上海市推荐使用的农药为主,补充小部分的其他允许使用的农药,杜绝禁用农药。高行镇的经验做法:一是堵住违禁农药销售源头。全镇有4家农药供应商,镇农业部门与其签订了“农药销售责任承诺书”,以合同的形式规范销售行为,效果比较理想。二是规定用药品种,全面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农药。并把这些农药的防治对象、使用浓度、安全间隔期等信息制成表,发放到菜农手中,指导菜农使用。三是签订农药安全使用协议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村和承包大户三方共同签订。
抓好蔬菜质量检测工作。一是加大检测中心的检测力度,为各镇和重点生产基地及蔬菜经营单位配备了检测仪器50多套,全面建成全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确保上市蔬菜产品卫生、安全。二是资金保障,人员到位,确保2009年完成速测样品65 000个,抽测样品3 000个,精测样品2 500个,速测合格率99%以上,无群发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了农残检测的覆盖率。
通过认证,有效保障蔬菜质量安全。农产品认证要求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即从蔬菜生产的产地环境、投入品(农药、生长调节剂、肥料等)、生产过程等加以严格控制,确保这些环节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10个园艺场的13个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力推进了安全放心菜的生产。在此基础上,2010年有10个园艺场的12个蔬菜品种进行了无公害产品认证。
2 主要措施
2.1 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浦东新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从推进设施菜田建设、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承包合同管理、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落实专项整治等多个方面落实具体工作。2007年全年推进设施菜田建设100余hm2,召开专题工作会议5次,补贴农药近40 t,均有力保证了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2.2 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2009年,相关技术部门共举办蔬菜安全用药、主要病虫害防治策略、无公害蔬菜栽培技术等专题培训近40期,受训人员近3 000人次,培训覆盖扩大到全区各蔬菜生产村,通过多媒体演示、田间现场培训、课堂集中讲座等多种形式,丰富了科学用药知识,提高了主要病虫害的识别与防治技术,增强了安全用药意识,使菜农的生产技能得到有效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
2.3 加大检测力度,防患未然
通过健全的自检与抽检、速测与精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检测手段,加大检测力度,保证了上市产品的安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镇、村、户。对未过安全间隔期的产品要求延期上市,对不合格农药,尤其是违禁农药采取铲除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产品上市之前,保障上市产品的合格率。
2.4 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通过对测试员比对考核,现场操作规范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速测员的检测水平和完善速测点硬件建设,消除假阳性,使全区15个速测点的测试员都取得了速测人员上岗证,保证了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且真实反映实际安全生产水平。
2.5 加强指导,提高技能
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选派12名科技人员,分头联系12个镇的蔬菜安全生产工作,全年科技入户30次,指导面积100余hm2。通过联络员及科技入户指导员的上通下达,及时把握生产实际情况,加强实用技术指导,不断提升农户科学生产的技能与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推进。
3 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3.1 生产档案记载不够完善
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已连续3年对区内蔬菜种植户发放蔬菜生产联系卡,要求将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技术培训和农残检测结果一一记录。从生产检查看,生产大户的档案记载较好,记载较好的达90%以上;而一般散户的记载质量不够理想,记载较好的不到60%,有的只记录一些推荐农药的使用,以应付检查。2009年查出的20多个农残超标的农户均未记录超标农药的使用,农户的诚信和生产档案记载的不完善,为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3.2 非主渠道、无证经营的农资商店冲击主渠道经营
非主渠道、无证经营的农资商店经营成本低,是大多数的禁用农药的来源,影响了正规农资商店的经营。另外,2009年下半年以来,农资价格上涨过快,既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给农资经营企业造成了很大压力,这都为农资的源头控制带来困难。
4 蔬菜安全监管工作的设想及政策性建议
4.1 重点建设村级安全监管队伍
黄XX为了更好地把“太空草莓x新品种”产业做大做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目的,公司加大了科技研发的投资力度,采取与科研机构横向联合的方式,以北京郁金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技术依托单位,从种苗繁育到生产苗种植技术管理,全程跟踪服务,使“太空草莓2008新品种”在生长周期内的技术管理有了可靠保障。公司依托现有基地和北京郁金香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太空草莓新技术,将生产基地向农户扩展,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民增收。在已建立XX省独家的“太空草莓2008新品种”种苗繁育及推广中心的基础上,2014年公司再投资x万元,建设太空草莓生产大棚200个,种植面积达1380亩。
2013年5月,黄XX个人被共青团永修县委员会授予2012年-2013年度“优秀青年”光荣称号。
2014年12月23日,XXXX华金太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九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授予“九江市2014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
以黄XX为代表的公司拥有“XX华”31个系列产品注册商标,农产品已通过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主打产品“太空草莓2008新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病性等方面超过国外多个品种,经中国农科院农业科技文献中心科技查新证明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技术水平是国内外第一个创新的太空草莓新品种。
该公司在黄XX的领导下,太空草莓2008新品种已经省专家评审通过,并进入大力推广实施,创响了燕坊镇太空草莓种植及科技开发的品牌,是永修县燕坊镇带领农民致富的引领者和龙头企业的领军人物。
(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领导干部“”问题转变。
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县社从2月份开始,开展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为切入点,以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为重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县社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以“执行力锻造年”建设为重点,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载体,整顿“”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两个环节的开展,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化了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点,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机关“”问题的改变。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参与了一系列“五水共治”活动:围绕实现“绿色土壤、洁净水源、生态作物”的目标,积极参与市供销社组织开展的以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行动”,配合市社在金竹镇百胜村建起了**县第一支“五水共治志愿者服务连”; 赴联系村西畈乡西畈村参加“万人清千河、河长晒垃圾”行动;会同农业、环保、林业、财政等部门,共商农田废弃物及(农药包装)处置,推进我县“五水共治”和“五美**”建设,使“五水共治”深入人心,真正成为供销社广大干部职工的一种自觉行为。
(二)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1、引入全方位服务理念,打造好服务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社。今年以来,县社所属仙人坝、大洞源、西畈、蔡源综合服务社率先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延长服务时间,延伸服务触角,更好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作用。一是积极提供农资技术服务,为农户提供小农机具的修理和用肥、用药咨询。二是积极开展“电话定货、送货上门”便民服务,为农民提供快捷、方便、实惠的农资服务。三是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做到只要客户需要,保证随到随买;遇上困难农户,还实行赊销记帐,待农户的农产品变现后还款,尽力满足农民的需要。四是积极了解农户需求变化,及时提供高效优质农资商品,自春耕备耕工作开展以来,以黄沙腰片仙人坝、大洞源、西畈等为代表的综合服务社就销售高效低残肥料农药、农用薄膜及防汛物资等100多吨,为偏远山区春耕生产助了一臂之力。
2、继续发挥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原参办、对接的专业合作社,增强组织化程度,注重专业社品牌建设。上半年,组织下属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参加省社、省茶叶产业协会、省微茶楼文化发展协会主办的 “浙茶杯”红茶推选活动,**遂红茶业厂“ 遂红”牌、**县天堂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夏鸿”牌红茶荣获了优胜奖,进一步把**优质红茶推向市场。组织**绿都竹笋产销专业合作社和**天堂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参加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组织的“XX年新春年货节”。既展示了我县的名特优农产品,也为丽水市区广大消费者采购年货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三)加强农资流通网络建设,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1、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一是积极做好春耕备耕工作,做到早部署,早落实,做好农资商品储备,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组织采购,调整充实库存,力保春耕农资市场货源充足,今年上半年库存肥料3082吨,超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1600吨淡季化肥储备任务;二是加强有机肥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原有农资配送网点改造,增加有机肥配送服务,满足我县广大农民群众在种植有机茶、有机水果、蔬菜、有机水稻等对有机肥的需求,**县惠农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在全县主要乡镇新增设10个有机肥配送点,完善了有机肥配送网络,为我县原生态精品农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三是按照我县原生态精品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帮助绿金生态有机肥厂营销服务,扩大销售,促进我县有机肥的推广使用;四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合科技、农业、林业等涉农部门,开展科技助推春耕备耕活动,活动于2月26日在应村乡举行,县供销社向**仙女山原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赠送有机肥3000公斤,**县保丰农资有限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咨询,解答春耕备耕中的施肥用药问题并发放香榧、猕猴桃、油茶、高山蔬菜种植施肥有关宣传资料200多份,**绿金生态有机肥厂也到现场进行有机肥使用宣传推广。6月4日,邀请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环境资源与土壤肥料研究所马军伟研究员,会同县农业局相关技术人员,来到王村口镇石笋头村指导四季豆种植农户,科学合理施用有机肥。借助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东风,**供销社还联系省社向我县北界镇的味优特红提专业合作社赠送复合肥10吨。
(四)加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提升资产运营效益。
通过沟通协商,今年5月12日,**供销社和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正式签约落户**大厦,标志着的世界著名的快餐品牌“肯德基”正式牵手**,这是“肯德基”落户**的首家直营店,也是继青田、龙泉之后,落户丽水市的第三家县级“肯德基”直营店。该直营店是由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投资经营,总投资500多万元。“肯德基”的入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有资产的效能,盘活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对提高我县的城市品位、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五)加强安全维稳工作,确保系统和谐稳定。
一是突出重点,加强日常安全督查,抓好出租房及所属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抓好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限期整改。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县社每年都与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与承租户签订合同时也同时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担。四是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县供销社开展全系统危旧房安全大排查工作,排查对象以老楼危楼为主,包括既有住宅和公共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老旧房屋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制度、措施是否落实,通过拍照、登记、建立危旧房档案台帐,掌握了危旧房的基本情况,为我县危旧房改造提供了基础依据。五是加强系统维稳工作。供销社所面临的维稳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今年又恰逢中央两会召开,对维稳工作增加很大压力,县社努力做好环节各项工作,进行重点对象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处理,化解矛盾和纠纷,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供销系统的和谐稳定。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X、农业生产基本稳定。截至目前,全县累计播种X.X万亩,其中小麦X.X万亩、玉米X.X万亩、油料X.X万亩、中草药X.X万亩、食葵X.X万亩、打瓜X.X万亩、饲草料X.X万亩(其中退牧还草X.X万亩)、其他作物X.X万亩。预计X年全县农牧民所得总额达到X.X亿元,人均收入预计达到X元,较上年的X元增加X元,增长X.X%。
X、全面提升农业保障。结合“基层综合培训”、“科技之冬”活动,开展培训X期,培训农牧民X余人次。争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X万,截至目前已核实上报X户农户购置的X台(套)机具,申请支付资金X.X万元。
X、做好新品种引育试验示范。继续与援疆省对接,引进玉米、大豆、高粱、芸豆、中草药、油葵、谷子、花生、蔬菜等X种作物等X个品种,其中增加了白鲜皮、苍术、特色油沙豆等品种;同时,智能温室实施蔬菜、花卉及中草药育苗工作,为县域内温室大棚定植和大田种植供应种苗X万株。
X、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一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工作。X年自治区下达我县确权任务面积X.X万亩,涉及四镇两乡X个农业村的X户农户。X年X月X日完成了土地确权数据库建立及合库工作,并通过数据质检。X年X月-X月顺利完成县级自验、地区初验、自治区验收,X年X月上旬完成了自治区数据库汇交任务并顺利通过农业部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X年X月底完成了X户证书的打印发放。今年X月初完成发证后数据库的再次合库工作。并配合自然资源局完成土地征收X户X.X亩耕地的注销换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县X个农业行政村实测面积为X.X万亩,其中恢复X年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X.X万亩(确权农户X户),各行政村集体机动地面积X.X万亩。二是扎实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地区的安排,x县提前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选择x镇两个村先行试点。首先对x镇两个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准备、宣传培训,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落实。目前x村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增减、进出情况的登记,坎门尔村正在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登记工作。其它乡镇各村相应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组织准备和宣传培训,使群众认识到农村产权制度的征重要性、必要性。目前,全县集体土地总面积为X.X万亩,其中农用地总面积X.X万亩,建设用地X.X万亩。产核资核实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流动资产X万元,农业资产X.X万元,固定资产X.X万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X.X万元,非经营性资产为X.X万元。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X户,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X.X万亩,其中转包X.X万亩,出租X.X万亩,分别占土地流转面积的X.X%、X.X%。其中流转入农户的面积X.X万亩,流转到其他主体的X.X万亩,家庭流转农户为X户,合同X份。四是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了高效利用、集约开发,整合农村土地资源。今年年初利用周一升国旗、农牧民夜校、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土地资源整合的宣传力度,引导农牧民进行土地资源整合,提高农民收入。截至目前,共整合土地X.X万亩。
X、加大执法检查工作。一是对全县X家农资经销店检查X次,未发现销售硝基复合肥、假冒肥料、种子、禁限用农药的现象。完成种子抽检X份,其中:小麦X份,代表X吨。玉米X份,代表X.X吨。油用向日葵X份,代表X吨。籽瓜X份,代表X吨。美葵X份,代表X.X吨。截止目前,非法转基因玉米检测X份,在我县未发现种植转基因玉米的现象。二是检查农业机械X台次(其中拖拉机检审X台),当场排查隐患X起,粘贴反光标识X.X万条;检查大型工程机械X台次,下令整改X台。三是渔政管理人员县渔政管理部门出动渔政执法车X次,出动执法艇X余次,清理网具X片并进行了集中销毁,清理河道渔船X条,查处非法捕捞、拉运、贩卖事件X起,没收渔获物X公斤,立案X起,完成案件处理X起,结案X起,罚款X.X万元。四是强化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面,重点抓好县级猪场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X头(只、羽),奶业检测X次,兽药店监督X次。
X、做好农业安全生产。一是有序做好农资企业复工复产。及时将县域内X家滴灌带厂优先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将企业用工人员名单及时推送各乡镇,为每家企业办理农业生产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便于企业运送人员物资。严格执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要求,做好封闭式管理,定期配送生活物资。目前已全部复工复产,全县滴灌带需求量X万卷,预计生产量X.X万卷,截至目前已生产、储备X.X万卷。二是为切实保障x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按照《x地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指示精神,以“谁出具、谁负责”为原则,扎实推进合格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推广宣传X次、发放告知书X余张,试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具合格证X余张、带证销售产品X吨、已纳入监管范围主体数量达X家。三是截止目前,“三品一标”有效期内总认证面积X.X万亩,总产量X.X万吨。四是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积极推进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目前已向自治区申请“双认证”认证考核,在提高工作人员检测能力的同时开展好农产品自检及迎检工作,X年自治区第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合格率X%、上半年在县城范围内开展快速检测X批次,合格率均为X%。
X、人居环境整治工作。(X)统一思想,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按照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求,x县全面开展“万村整治”,高位推进“千村示范”,成立以县委书记、政府县长为双组长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调X名业务骨干负责日常工作。统筹整合资金X万元,积极争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X个,打造示范村X个、美丽乡村X个。制定下发工作方案X个,形成长效机制X个,定期召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会、联席会、观摩会,不断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了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X)努力构建“干净、整洁、有序、舒适”的人居环境。一是农村户厕建设。X年县财政投入X.X万元,按照厕所防渗、防臭、防蝇、照明的标准,新改建卫生厕所X座,实现农牧村户厕全覆盖;二是庭院环境整治。落实“三区分离”(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完成农户院内“三区分离”X户,发放菜苗X万余株,果树苗X万株(棵),鸡苗X万只,花苗X余株。清理残垣断壁X公里、拆除危旧房屋X户。完善“门前三包”、每月检查评比等制度,实现物件柴草码放整齐,庭院整保持洁干净;三是改善居住环境。筹措资金X万元购买砖X万块和水泥X吨,发动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X.X万人次,社会力量投入村庄清洁行动资金X.X万元,不断改善庭院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县性环境整治X次,参与人数达X万人次以上,乡镇村开展奖惩评比X次,在x县零距离、电视台、x新闻网等平台宣传报道X篇,切实转变群众观念,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四是有序排放污水。推动农户节约用水,推行农村生活用水计量计费,提高村民树立节水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已规划排放点X户。同时加强河湖水体治理,严肃查处污染河湖行为;五是清理生活垃圾。坚持“每周一大扫、三天一小扫、天天要打扫”工作要求,大力宣传垃圾分类处理的理念,建立《垃圾分类鼓励激励机制》、《垃圾分类标准》长效奖惩机制,县财政配套X万元用于购买X个分类垃圾桶发放到户,同时落实乡村保洁人员X名(各村至少一名垃圾分类保洁员),增设垃圾专用箱X个,确保垃圾“定时定点循环回收”集中处理。累计出动机械、车辆X余辆(次),清运垃圾、陈年粪便杂草X万余吨,参与群众X.X万人次;六是河道清淤疏浚。开展居民点房前屋后干支渠、毛渠和排碱渠实地排查,动员农牧民群众对农田灌溉渠道、农村排水沟、污水坑进行疏通清理,累计清理X公里X万余吨淤泥。
(X)坚持辐射带动,高位推进“千村示范”。一是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建设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已完成X个行政村修编的摸底调查工作,X个示范村村庄规划工作,X个村地形测绘工作;二是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以村委会、幼儿园等人口较集中区域的公共场所为重点,投入X万元续建完成农村公厕X座,投入X万元在旅游沿线、主干道新建完成旅游厕所X座;三是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投入X万元购置吸污车X台、垃圾转运车X辆、垃圾箱X个,目前完成供货,发放至各乡(镇)并投入使用,目前已覆盖X个示范村;推进各乡(镇)成立环卫公司,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乡转运管理模式;四是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入X万元完成库勒拜镇巴勒塔村、那勒村、萨尔布拉克镇塔依什拜村、农科村X公里管网铺设及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购安装,目前一体化设备已采购完成,管网铺设已完成施工招标;实施X家养殖合作社和X个人畜分离养殖小区堆粪场、化粪池、无害化处理井等建设,目前完成工程建设;五是实施改善村容村貌项目。投入X万元建设完成农村公路X.X公里;对X公里乡村沿线修枝刷白。积极引进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通过招商引资,成立X家有机肥料加工厂,从源头解决农村人居环境问题。
(二)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做好面源污染方面。根据县委X号文件精神,各乡(镇)上报地膜回收面积合计X.X万亩,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X.X吨。二是秸秆利用方面。X年秸秆资源产生量X.X万吨,可收集资源量X.X万吨,综合利用量X.X万吨,肥料化利用量X.X万吨,综合利用率为X.X%。三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方面。建设X座堆粪池X.X平方米、X座化粪池X立方米、排污管道X米,清粪沟改造X米。引进了新疆鑫达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粪污处理,做有机肥加工,因此将原建设四个养殖小区堆粪点不在建设,改为逐户设立堆粪场,共涉及X户,目前完成X户。
(三)农区畜牧业工作。
X年上半年全县牲畜存栏数X.X万头(只),其中农区X.X万头(只),转场放牧X.X万头(只)。
X、加强禽畜疫病防控。我县在春季动物防疫过程中使用口蹄疫疫苗X万毫升,禽流感疫苗X万毫升,常规防疫疫苗X万头(只、份),截至目前完成口蹄疫免疫牛X.X万头,完成应免数的X%;羊X.X万只,完成应免数的X%。完成猪口蹄疫免疫注射X头,注射猪瘟疫苗X头。禽流感完成免疫X羽,注射牛布病疫苗X头份;完成常规防疫:羔羊注射三联四防苗X只,注射羊痘疫苗X只,炭疽免疫X头、气肿疽免疫注射X头,累计治疗发病牲畜X头(只)。全县累计完成圈舍消毒X座,消毒X.X万㎡,有效降低了幼畜的发病率。完成奶牛保险X头。兽医实验室完成奶牛布病、结核病两病检疫X头,完成地区下达的监测采样任务X份。经地区动物疾控中心兽医实验室检测我县春季禽流感抗体效价达X%。
X、做好品种改良工作。一是引进萨福克种公羊X只,任务已下发各乡镇,由各乡镇确定引进萨福克种公羊的农牧户;已从区外引进西门塔尔种公牛任务X头、新疆褐牛X头;引进优质冻精X万枚。二是X年“十百千万”工程以X个良种牛引进示范村为重点,目前今年新增的十头养殖大户X家,百头合作社X座,千头养殖专业合作社X座,新增示范村X个,西门塔尔、褐牛、荷斯坦牛良种率达到X%。三是截止目前生产冬羔配种已完成配种X.X万只。牛羊育肥出栏X.X万头只,以育马养马为基础,发展马文化各类产业,截至目前x县博克斯养殖专业合作社,现有马匹X匹,主要发展肉马和乳马。
X、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截止目前,续建项目两个计划完成投资X万元。新建开工项目X个总投资X万元,工程均己开工建设。未开工项目X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己编制完,其中x县牧民定居附属工程,招投标公告己发,X月X日开工建设,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正在编制实施方案计划X月开工计划。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X、专业技术人员紧缺。各科室都存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农业农村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单位现有人力和技术都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X、人居环境整治方面。各乡(镇)及县直部门(单位)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执行力待进一步提高;县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未形成长效联动、管理机制,总结性、创新性开展不足;基层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居)民自觉性未调动,活动参与率较低。
X、缺少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民增收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合作社发挥作用不明显,制约农畜产品价值最大化。
X、农区畜牧业舍饲圈养问题。农区牲畜散养、管不住,村庄道路、农田、林带内仍有散养牲畜。
X、面源污染处理难问题。缺少残膜回收加工企业,农田白色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X、乡镇村级农产品安全、动物防疫重视不足。乡级对农产品安全、动物防疫工作不重视,人员、资金配备不到位,专业人员缺乏或从事其他工作,严重影响村级食品安全工作。
X、渔业专业执法难度大。我县县域内有X条大的河流,点多线长面广,因实行全年禁渔,而我局从事渔政执法的人员只有X名,禁渔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执法漏点漏面。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环境保护方面。一是积极探索使用可降解地膜,选定区域开展试验示范,后续将根据试验情况进行推广;推广试验全自动残膜回收机,改进及选型适合本县的残膜回收机,提高土壤层内的旧残膜回收率低的问题。二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引进残膜回收加工企业。三是依托x乡牧办已建成的有机肥加工厂,将病死动物尸体和牲畜粪便拉运加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切实强化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四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方面:全县设置虫情监测点X个,定期进行观察,计划向农牧民发放重大病虫害预防防治措施材料和处方X次。渔业生产方面:加强渔业资源保护,防止外来鱼种入侵;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我县水产养殖户进行增殖放流鱼苗X万尾,做好渔业增殖放流工作。
(二)种植业方面。
X、大力发展中草药业。以发展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内容,大力发展中草药业这一优势产业。一是着重推广甘草、黄芪、苦豆子种植,同时积极试种黄芩、柴胡、板蓝根等作物,全县计划种植中草药X万亩。二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X家内地实力强劲特色企业,惠诚药业、阿尔泰康达清晨药业、三九药业、内蒙古启源药业等企业,培育壮大荣成哈克药业,盘活存量资产,引进新机制,以“企业+合作社+农户”或者“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的模式,通过惠诚药业等中草药初加工企业的需求,形成中草药种植订单,解决全县药农产品销路问题,推进我县中草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中草药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实现我县中草药种植X%可追溯。三是围绕打造“药王山”品牌形象和挖掘保护“哈萨克民族医药”品牌,加强与高等院校、研发机构、龙头企业合作,通过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中草药种植,实现中草药种植和医药产品生产结合,使原材料供应向加工转化,不断提升中药材的品质和附加值,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全力打造x县水好地好阳光好“三好”药材。四是加强技术培训,通过引进援疆专家、聘请疆内外中草药技术专家、种植能手等,采用集中授课、实地讲解、外出观摩等“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对我县农技干部及种植户进行中草药种植技术的培训X批次,每批次X-X人,切实掌握中草药科学种植技术,提高中草药种植管理水平。
X、做好农技推广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好科技培训工作,提高农牧民种植水平,结合下乡服务工作,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指导农户进行科学合理的防治。二是充分发挥试验站筛选、试验、示范作用,开展田间培训及观摩,提高科技技术含量,筛选出更好的品种并进行大面积推广,从而带动农业产业发展。三是开展玉米、小麦肥效试验X个。四是县、乡X名农技人员做好每周X次技术服务工作。
X、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完成最终县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成果的合库工作,并顺利通过自治区的数据汇交。做好土地确权“回头看”工作的各项档案资料及准备工作,迎接“回头看”成果的省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土地确权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向档案部门移交数字化档案成果。二是扎实开展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督促各乡(镇)要按照清产核资验收方案,整改完善清产核资的档案资料。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X、开展农牧民培训工作。结合冬季攻势、科技之冬、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活动,对各乡镇及牧民定居点分汉、哈语进行种养殖技术培训,开展培训X期,培训农牧民X余人次。
(三)养殖业方面。
X、做好牲畜品种改良工作。一是按照“小畜换大畜、大畜换优畜、减畜不减收”的工作思路,制定下发《x县优质品种牛养殖贷款实施细则》《x县良种牛引进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扶持农牧民引进良种生产母牛X头,不断扩大良种畜养殖规模。二是进一步推广黄牛改良工作,在各乡(镇)建设推广冷配点X个,县财政出资金投资X万元引进X支优质冻精、并结合十百千万工程发放优质冻精和做好相关档案工作,农区冷配覆盖率争取达到X%以上,牛良种率争取达到X%以上;计划引进萨福克种公羊X只、冬羔经济杂交X万只。三是“十百千万”工程以X个良种牛引进示范村为重点,十头养殖户达到X家,百头大户(合作社)X家,良种牛示范村X家,万头示范乡X个。四是进一步扩大牲畜育肥数量确保育肥四季出栏,X年年底生产冬羔配种数达到X万只,牛羊育肥出栏达到X万头只。
X、做好牲畜转场工作。严格执行通行证管理模式,计划设立X个牲畜检查站,X个牲畜清点卡点,严格控制转场牲畜数量、严禁牧民代牧农区牲畜,确保明年转场放牧X.X万头(只)。
X、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等外来病的防控力度,做好引进牲畜的审批、检疫、隔离工作。加快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相关设施的配套,切实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能力。强化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和肉、奶、禽蛋等主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重点抓好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补免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X%以上,做好小畜药浴和新型驱虫药“浇泼剂”的推广应用。x县畜牧兽医站已订购各类检测试剂X份,组织兽医实验室人员开展口蹄疫、新城疫、禽流感、布病、包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抗体效价采样检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X%以上。二是继续完善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规范防疫公司管理,落实动物防疫无纸化信息录入,不断拓展公司服务内容,为养殖户提供多方位的技术服务,计划培训防疫员X期X人次,X月底完成全县兽医人员人畜共患病的健康体检。三是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诊断试剂、防疫物资的订购和储备工作,确保各项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三是争取项目资金,计划新建X处鲜奶收购站,将市场散户鲜奶收购后进行集中销售,进一步规范鲜奶销售,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能喝上“放心奶”。四是争取项目资金,发展马奶制品产业,在齐巴尔镇喀拉塔勒村接羔点x县那孜合作社建设奶制品加工厂,填补x县奶业发展空白。
X、发展冷水鱼养殖繁育。全县养殖户投放鱼苗X万尾,实施人工养殖水域面积X亩,产量达到X吨。实施x县加依勒玛乡博旦拜鳟鱼养殖项目X个,投放鳟鱼鱼苗X尾。
X、完善设施建设。一是投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X万元建设牧业园区,分别在x乡的牧业园区建设X亩,在萨尔布拉克镇的牧业园区建设X亩,在齐巴尔镇的牧业园区建设X亩,建设X家养殖合作社,配齐粪便处理厂(年处理牲畜粪污X万吨)、饲草料交易市场、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牧业医院,解决园区及周边乡镇、村禽畜粪污处理难问题,服务园区畜牧业发展。二是以库尔米希村和喀拉奥依村为蓝本,在全县不少于X个农业村建设人畜分离养殖小区,推进大户进园区、小户进小区模式发展,为农区畜牧业发展奠定基础。
X、建设马配种站发展马产业。计划投资X万元建设马配种站X个,为我县青少年马文华素质教育活动提供马匹租赁等服务。
(四)人居环境整治。
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依托耕地占补平衡资金,投入X万元完成X个示范村(X个美丽乡村)建设。
(五)安全生产方面。
X、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强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大型工程机械安装监控系统的准备工作,完成砂石料厂、砖厂等企业的大型工程机械的定位终端安装工作。二是做好拖拉机的检修、检审工作。X月X日完成X农机审验。三是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农机路查力度,积极与交安委配合检查,加大对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车辆、大型工程机械一律暂扣封存、限期整改、上限处罚。四是加大报废拖拉机工作力度,计划对X年、X部分注册的小型拖拉机进行报废,完成报废拖拉机X台。五是发放农机购置补贴X万元,预计购置农机X台,惠及X户农户。
X、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动物防疫、农资市场、兽药、奶业等农业综合执法及案件查处力度。一是继续开展非法转基因玉米检测,确保我县农作物种植安全。加强农资市场检查,确保百姓购销农资安全。二是抓好全年禁渔工作,定期不定期在电视台、“x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禁渔公告,张贴禁渔标语X处。在鱼类洄游产卵高峰期,协调内部其他科室人员,配合进行渔政执法工作。联合公安、边防、市场管理部门对违法捕捞、销售等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全年进行天然水域检查X天,对查处案件结案率达到X%。三是加大对农药、兽药的执法力度,对X家农药经销店、X家兽药经销店加大监管,全年各职能站所独立、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X次。四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少于X场次;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干部培训不少于X次,进一步提升我局全体执法干部执法水平及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大对农药、兽药的执法力度,对X家农药经销店、X家兽药经销店加大监管,全年各职能站所独立、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X次。四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少于X场次;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干部培训不少于X次,进一步提升我局全体执法干部执法水平及依法行政能力。
X、保障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是配合完成自治区和石河子的每季度的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同时,开展乡镇的速测工作。完成每月X次的速测工作。二是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由县级检测中心对各乡(镇)检测站开展技术指导X次,督促其完成全年蔬菜速测X次X余种样品的检测任务。四是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工作方面。规范产地检疫报检点设置,明确X公里动物检疫报检点管理区域,严格执行落实报检点X小时值班制度,定人定岗定责,提高服务意识,促进产地检疫预计完成X万头(只)、屠宰检疫完成X万头(只),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率达到X%。五是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资质量安全,杜绝未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而销售农药的情况出现。同时,统计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六是加强“三品一标”的宣传力度,对现有认证的企业或者合作社积极指导,发挥认证产品的作用。
根据省、市食安办对创建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我区对照《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验收细则(2018)》开展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食品安全状况
(一)我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9月30日至10月3日,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区创建情况开展了群众满意度调查,经反馈,我区群众满意度测评已顺利通过。
二、党政同责落实情况
(三)党委政府重视
为推进创建工作有效落实,成立了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31个部门、13个镇政府(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创建领导小组,下设12个工作组,分线作战,统筹推进;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出台《淄川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与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签订《2018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区政府将创建工作列入了2017、2018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先后多次召开推进会、调度会,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制定《创建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责任,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在全区督导、检查、通报;结合“十个新突破”、“十个率先突破”考核,将创建工作列入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增强了全区上下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创建督查工作,从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确保创建工作的有效落实。
按照《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认真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对全区85家小饭桌进行了监督检查并进行公示。
(四)加强队伍建设
淄川区现有总人口73.46万,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281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达到了3.8人/万人,满足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我区13个食药监所均配备了5名正式在编监管人员和2名专职协管员,人员实际到岗率100%;全区462名兼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覆盖全部村庄和社区,每年开展协管员培训、考核,报酬补助全部落实到位;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立完善“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村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员”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淄川区专门设立淄川公安分局直属大队,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门机构。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我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都组织监管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五)设备装备达标
目前我区13个基层所办公及业务用房面积均已达到320平米创建要求,每个所均配备了90余万元的执法装备。
(六)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自创建工作启动以来,我区累计投入2040余万元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创建工作。其中,投入600余万元建设检验检测中心;投入130万元用于基层食药所规范化建设;投入300余万元对全区老旧食堂进行了改造;投入110万元,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安装工作;投入900余万元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逐年加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2016年投入经费263万元,抽检2991批次;2017年投入298万元,抽检3325批次;2018年计划投入340余万元,抽检4900批次。
(七)加强能力建设
我区对食药、质监、粮食、卫计等部门的检验人员、设备进行整合,组建了正科级机构区检验检测中心,投资299.44万元新购置各类食品检测仪器设备19台(套),现共有食品检验设备143台(套)、价值511.32万元。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新购置设备10台,价值106.15万元,实验室A类和B类设备配置率86%;2018年设备采购招标工作计划于10月30日开标,11月2日左右签订合同,设备到位后,实验室A类和B类设备配置率将达到100%。
(八)积极开展创新工作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处理平台。依托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云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包括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检测数据监管系统、移动稽查数据管理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和对外信息公示服务平台等内容的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性监督管理(追溯)平台。
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通过前期调查摸底,我们分期分批对77家学校食堂(含幼儿园)、120家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实施了“明厨亮灶”工程。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九)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突出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两个源头,强化风险管理理念,从根本上保障我区食用农产品安全。一是认真履行高毒、高风险农药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百草枯水剂等剧毒农药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药害事件;二是紧抓春管、三夏、三秋、冬种等关键时节,以农资经营门店、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区域,对重点农资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着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和在农产品生产、存储、保鲜环节中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落实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对全区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逐个进行清理整治,坚决依法取缔不合格经营门店,确保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达标率100%。
强化食用畜产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源头生产水平。一是积极引进推广养殖新技术,充分利用饲料中适量添加微生物对抗生素类药物的拮抗作用,倒逼养殖环节对各类药物的使用进行源头减量,有效防范了过量使用药物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二是以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切入点,不断加快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的推广应用,目前全区已创建国家级示范场3家、省级示范场8家、市级示范场4家。三是加大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申报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在屠宰场点常年派驻检疫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实行同步检疫。积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查清理,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对全区3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进行审查换证,建立并落实了“八本台帐和”“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交接单”。
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与齐城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发展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目前全区规模养殖场无公害认证比率已达到70%以上。
(十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投入120万元新购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车3台、收集桶1030个,目前我区有4台餐厨废弃物收集车投入运行,日收运能力达到18吨以上;按照先大后小、先多后少、先城区后乡镇的“三先”原则分批推进,专人负责集中签订收运协议。同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和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台帐,进一步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理体系。
(十二)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改造一批规模较大、各方面条件相对好的单位,兼并整合一批中型单位,打击一批脏乱差的小作坊”的工作方案,通过合资入股、代加工、全面托管等方式,全区23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整合成为4家企业。其中,经济开发区亿诚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投资380余万元,新建厂房2000余平方米,新上75米的全自动生产线、日处理能力30吨的污水处理设备和光氧催化空气净化设施,建成了设施设备先进、生产规模大、管理规范、制度完善的大型生产企业,在省、市各级监督检查中得到了一致好评,在全市同行业中树立了标杆。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制定和落实各类业态标准化现场检查固定表格或程序,纳入监管的单位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巡查不低于4次。持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100%;学校食堂量化等级B级以上单位达100%;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季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严格监管参与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形式的本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对照《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量化分值表》,采取网上检查和实体门店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区11家外卖餐饮单位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了检查结果;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网络订餐业户台账,并加强对网络订餐平台约谈机制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十四)管理提档升级
行政区域内只有鲁维制药达到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标准,企业积极推行HACCP或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认证;规模以下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风险清单,全部实现规范化生产。
(十五)“三小”管理规范
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餐饮、小摊贩以及城区早晚市、流动菜(果)贩等进行了专项治理。根据我区实际,在合适地段、位置设置了两处疏导点,引导食品摊点、食品加工点、流动菜(果)贩进入疏导点和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对纳入登记管理的398家小作坊建立管理档案,对已实行登记和备案管理的1242家小餐饮、73个食品摊点完善管理档案,全部落实“六项规范”。
(十六)开展综合治理
淄川区政府建立了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食品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中小学食堂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度自查落实到位。
(十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在区政府官网将日常监管信息全部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十八)监督抽检
淄川区食品检验量平均每年达到4份/千人以上。每年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并完全落实;按相关规定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布抽检结果。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率达100%;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对外公布;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责任查处等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
(十九)重典治乱
按照年度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三安”联动,加强行刑衔接,创建以来,公安、食药、盐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30余次,移交食品案件线索9条,立案12起,刑事拘留1人,判决3人。
(二十)产业发展
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指导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对市场环境卫生设施、检测设施、公共设施、摊位设施、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更换2000平方米果蔬封闭交易棚棚顶,购置冷藏车辆、笼车,新上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新建2个交易大棚,对市场内消防设施、经营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面和排污设施等进行了升级改造。
推进产业园和加工基地建设。在前期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淄川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固定区域集中生产规划方案》,以群众消费量大的产品或传统特色食品为主要品种,改造或利用现有设施建设特色食品加工基地。目前,我区在罗村镇道口村建成道口咸菜生产加工区,不仅使传统名吃“道口咸菜”得到了规范生产,而且为分散咸菜加工小作坊发展提供了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了规范化、园区化、工业化、集约化。
开展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制定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创建实施方案,督促参与创建单位澳翔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食品安全自查、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召回、销毁、市场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入场经营者档案,签订责任书,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等,并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对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不定期对超市的快检工作进行规范化指导,督促超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在超市现场组织“你送我检”活动,对百姓送检的生肉、蔬菜等进行快速检测,并当场进行公示;引导超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购进货验收记录台帐,规范散装食品区域标识标签和现做现卖区域操作环境卫生。
为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我区分期分批对77家学校食堂(含幼儿园)、120家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实施了“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二十一)应急管理
对食品安全专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编制《食品药品应急演练操作手册》,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提高我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战能力,2017年12月19日,在区人民会堂一楼会议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活动。演练活动主要采取桌面推演的方式,对《淄川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同时,在演练过程中围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各环节相关知识对参加人员进行了培训。
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十二)规范企业管理
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均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台帐、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
(二十三)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市场开办者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文件或资料;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配备了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结果。
(二十四)追溯机制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建立并落实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召回制度,完整记录相关情况;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十五)品牌建设
制定下发《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川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政字〔2016〕148号)、《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政办字〔2017〕123号),分级分类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并按计划全部落实。
六、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十六)诚信体系
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失信单位纳入监管重点、加大检查力度,每年至少巡查四次以上。
(二十七)责任保险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我区山东曼公酒业有限公司、淄博聊斋酒厂、淄博山里红老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入保。
(二十八)监督举报
制定《淄川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机构和人员,12331、12315、12316、12345等投诉举报电话全覆盖并保持24小时畅通。《举报奖励办法》出台以来,我区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2.5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监督,营造了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利氛围。
在我区主流媒体《淄川工作》设立食品安全专栏,每年召开两次新闻会,对食品安全重要信息进行社会。
(二十九)宣传教育
印发《共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淄川——致全区居民的一封信》30余万份,发放到全区每户居民;印制创建食品安全先进区宣传画2万余份,在全区462个村居食品药品宣传栏进行张贴;举办“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校园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活动,下发《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共创食品安全先进区》宣传材料7万余份;印制《淄川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教材》4000余册,制作食品安全宣传片2期,对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进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40场次,培训食品监管、从业人员3000余人次;在显著位置安装大型立式宣传牌、大型LED宣传屏、固定宣传标语、城区道路护栏宣传牌共计1500余处,营造“共建食品安全先进区,共享平安幸福淄川”的良好舆论氛围。
1.园林施工难点问题
由宏观层面来讲,园林工程景观虽然设计较为完美却较难在施工中全面执行,具体成因在于园林工程施工建设阶段中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施工处理难度。通常导致难点问题因素包括环境气候因素、地形因素、原始土壤因素、工作人员自身因素、施工管理因素等。园林工程施工建设对于四周环境条件呈现出了明显的依赖性,进而显现为较大限制性。在地域气候以及自然环境作用下,使园林工程施工建设中选择植物物种增加了难度。另外园林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做好前期的调查放样并对施工任务量进行估算,该类环节均存在一定难度。通常由于地形因素引发的技术难点问题较难进行调节,因而施工方只有适应,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园林工程施工建设为了增添灵性通常会设计假山,而该环节处理则体现了明显的稳定性,因而使施工技术更加困难。倘若施工技术存在缺陷,将影响假山稳定性,并会危及到假山上游客的人身安全。园林工程施工建设常常由于原始土壤因素影响植物存活率。因此该环节变成园林项目种植处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需要通过补种以及改种方能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则会增加成本费用,拖慢施工进度,对于种植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随着我国园林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充,绿化施工人员团队快速增长,人手的增加在另一层面引发了团队人员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园林项目与一般工程不尽相同,其特征决定在施工过程中并非单纯的建设,还需要以美学视角以及艺术观点进行设计规划。然而目前较多园林项目施工人员却没能了解不同植物如何搭配以及安排,掌握专业知识不够完备。在施工阶段中无法全面明确设计人员想法与意图,致使施工现场存在秩序混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效率。
我国较多园林项目绿化阶段中,欠缺统一一致的管理策略,而是通常进行粗放型管理,不注重养护,整体技术含量不高。较多花草树木没有定期进行修剪,而是出现杂草丛生的现象,花园绿地更是杂乱无章,甚至出现了大面积的病虫害问题。另外还包含较多应做间离处理的苗木却没有及时完成,致使树苗种植栽培呈现出了大密度的现象,植物生长阶段中形成了明显的营养不良问题。再者,一些居民由于没有形成较强的法制观念,使得城市公共绿地资源被较多占用,形成乱砍乱折花草树木、绿地随意被践踏、植被被损坏等问题。园林施工人员团队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完备、配置不健全、管理技术水平有限,欠缺先进造景处理技术、奖惩管理体制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城市绿化整体质量水平。
2.园林施工工艺措施
2.1强化园林工程项目预算管理
园林工程项目预算为施工建设阶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建造园林由某种层面来讲为艺术的产生,同一般意义上的建筑项目存在区别。园林建筑体现出更具特色的艺术风格,项目分部零星,同时形式类别各不相同,样式繁多,还会由于气候环境的影响呈现出不一样的绿化效果。因而,建设园林景观阶段中,并不能明确单一成本价格,而是要针对项目设计编制的图纸与相应的技术标准,做资金分析与预算,而后依据具体的结果编订形成园林项目预算书,只有通过上述环节方能对园林项目建设施工、设计规划作出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
2.2园林工程施工前期做足充分准备
园林项目绿化施工中,员工首先应明确项目指导思想以及具体的设计规划意图。应深入现场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了解四周的环境条件与现实状况,例如水文地质、电力、公路交通等。而后依据我国行业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体系。园林项目绿化施工为一类十分庞大且复杂的工程,做好施工前期组织安排是确保整体项目质量水平的核心关键。具体涵盖下述几方面内容,即工程概况、采用的施工技术手段、选择的项目施工机械、配备的劳动力水平、工程建设程序与施工进度等。在具体的绿化施工阶段中则应制定好相应的准备措施,进行必要的任务分配,明确施工团队的责任范畴、清晰的划分岗位职责并建立良好的指挥系统。另外,还应明确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设计图纸的布置工作,确保准备工作完备充分。
2.3完善技术管控,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为提升施工工艺水平,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意识,同时企业应扩充成本投入,用于对员工进行专项技能培训。而后依据施工团队专业技能创建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模式,进而为专业人员提供可以施展才能的平台使人才结构全面优化,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的稳定发展,并使企业整体技术含量水平全面提升。另外,针对园林项目施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难点问题,可利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可聘请行业专家对员工进行专项指导,攻克技术难关。针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应给与相应的福利待遇,并为他们提供更丰富多元化的宽广发展空间。
2.4规范工艺要求,做好养护管理
园林工程绿化施工开工后,通常要在较短时期完成采购选苗,因而需要认购人员在该环节掌握相应的知识与技能,可利用生物学原理以及生态学知识对病虫害弱苗进行辨认与筛选。另外应注重在运输阶段中不应将植物根系浸伤,杜绝由于人为的因素将幼苗破坏。另外应做好土壤处理,这是由于土壤整体质量水平对植物幼苗的种植生长产生了最根本的影响,因而需要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土壤颗粒之中肥料状况以及含水率渗透酸碱度,针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快速进行处理。依据树苗体积设计挖坑深度以及具体的形状,为后续的施工处理做足充分的准备。另外应加强对幼苗植物病害的预防治理,针对苗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并依据图纸规划设计的方位进行栽培种植。
风景园林工程的创建,从始至终均是以城市绿化、打造生态环保工程为出发点。因此在整体上应进一步强化对园林工程的绿化施工调节管控,而在微观层面则应做好后续的养护管理,方能确保园林项目整体质量水平,固绿化处理效果,达到既创造美景,又产生优良生态效应的双赢目标。养护管理过程中应快速按时的对苗木做好浇水处理,保证持续二十四小时时间里,幼苗根部均有水浸泡,固定装置的配置则要依据植物生长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养护管理工作中,还需要按时喷洒农药并定期进行除草,快速的修剪并完成施肥处理。倘若施工前期效果理想,而后续的养护管理跟不上,则会使园林绿化成果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整体园林项目的施工建设质量。
3.结语
总之,园林项目施工建设所处的环境、地形地貌、植被覆盖状况不同,则会形成不一样的技术影响。为此,施工处理阶段中应依据现实状况,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致力于解决施工处理阶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节约项目成本投入。开工前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合理的协调配备人力资源,做好应用材料组织,设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确定采取的方案措施,方能确保园林项目施工的有序顺畅开展,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提升综合效益水平。
【参考文献】
[1]乔芳.园林景观工程水景施工难点问题分析[J].建筑遗产,201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治沙防尘工作,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将屋顶、屋面绿化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屋顶、屋面绿化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屋顶、屋面绿化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装置。
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名录及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九条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替代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并在财政、价格、税收、土地、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鼓励柴油车、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取清扫车负压清洁,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六十二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