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实验室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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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

篇1

【中图分类号】R11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7-0116-0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具备一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而防护水平的级别与其接触的风险因子是相对应的。所以,认识病原微生物的风险级别及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并进行备案工作很有必要。

1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1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危险度评估:基于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同时考虑实验室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传染或潜在传染因子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帮助实验活动操作者正确选择生物安全水平,评估职业性疾病风险、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管理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危险性事故发生。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分类,可以判断并选择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2.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以下简称BSL-1、BSL-2 、BSL-3、 BSL-4)。

2.3设施和设备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结构上由一级防护屏障和二级防护屏障组成。BSL-1、BSL-2 、BSL-3、 BSL-4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同,主要有:物理隔离区,用物理隔断和密封门把实验室与公共的外环境隔离开;负压通风过滤技术,通过控制气流速度和方向,可以使实验室内的空气只能通过HEPA滤器过滤排放;消毒灭菌设备,主要有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等,用于对具有感染性的固、液体废弃物的彻底灭菌和对物体表面及空气的消毒。

3实验活动备案

3.1备案管理:卫生部负责BSL-3、 BSL-4备案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BSL-1、BSL-2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新建、改建或者扩建BSL-1、BSL-2实验室,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核和现场验收。审核通过的实验室,发给省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予以备案。

3.2备案材料:提交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一般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活动基本情况,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实验室布局平面图及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3备案条件:BSL-1、BSL-2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活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

[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篇2

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山东大学,实验室是作为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的一个子项目,由世界银行贷款120万美元,国内配套362万元人民币投资建设的。

1995年11月通过国家验收,并开始正式运行和对外开放。生物反应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俞俊棠教授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曲音波教授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现有工作人员28人,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12人,讲师4人,工程技术人员3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篇3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1.消防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1)用电隐患。一方面是供电系统问题,主要是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也有电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是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问题:①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③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因温度过高而失火[2]。(2)用火隐患。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3)高压容器隐患。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发生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等情况,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毒害性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许多常用药品具有毒性。如,作为生物抑制剂的链霉素怀疑为致癌剂和突变诱导剂,可导致过敏反应,吸入、摄入、皮肤吸收可造成损伤。②腐蚀性危害。实验室常用的盐酸、氢氧化钠、苯酚等试剂,若操作不慎,不仅会对实验仪器造成腐蚀性破坏,对人体组织也会造成化学灼伤,使其在4小时内出现坏死现象,损伤难以痊愈。但由于这些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按规程操作,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3.生物安全隐患。生物安全隐患是微生物实验室特有的安全隐患,其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安全隐患,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说明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更应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其产生隐患的原因如下:①实验室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微生物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分,未配置生物安全柜,操作空间不足等都是造成生物污染的诱因[3]。由于开放实验室的服务面向广,实验室内可能有多个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如果管理不严格,可能因为试验样品混淆导致试验失败,甚至可能因菌种变异导致严重的危害。②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无致病性菌种,因此消毒意识淡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细菌可能产生变异,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时危险性就更大。

4.辐射安全隐患。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辐射危害的主要来源是用于消毒操作的紫外线灯。紫外线具有杀灭细菌的作用,但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体免疫系统受到抑制,引起癌变。一些实验室对于紫外线灯开关未进行特殊标识,致使学生误开紫外灯而无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实验,导致身体损伤。

二、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安全教育优先。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知识不足有关,因此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应放在首位。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获得实验室准入资质方可进入实验室,以确保事前的安全教育不缺失。

2.完善制度为重。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事故的防范重在规章制度的完善。制定制度容易,执行制度才是关键。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定的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制度,必须抓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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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2、进入实验室前应穿着专用的实验服,严禁穿便服进入实验室,尽量减少出入实验室的次数。

3、接触微生物或含有微生物的物品后,脱掉手套后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

4、严禁在工作区进行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等一切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5、用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6、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尽可能少的产生气溶胶。

7、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8、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中储存、运输及消毒灭菌。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

9、制定有效的防鼠防虫措施。

二、特殊安全操作制度

l、进行感染性实验时,禁止他人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免疫耐受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内工作。

2、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3、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4、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5、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6、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7、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需要的免疫、负责人姓名和电话、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及离开实验室的程序。

8、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免疫接种和检测(如乙型肝炎疫苗、卡介苗等)。

9、必要时收集从事危险性工作人员等基本血清留底,并根据需要定期收集血清样本,应有检测报告,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10、将生物安全程序纳入标准操作规范或生物安全手册,由实验室负责人专门保管,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要阅读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11、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潜在危险知识的培训,掌握预防暴露以及暴露后的处理程序。每年要接受一次微生物实验室组织的最新培训。

12、严格遵守下列规定,防止利器损伤:

①除特殊情况(肠道外注射和静脉切开等)外,禁止在实验室使用针、注射器及其他利器。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②尽可能应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剪断、折断、重新盖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操作。用过的针头必须直接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非一次性利器必须放入厚壁容器中并运送到特定区域消毒,做好高压消毒。

③尽可能使用无针注射器和其他安全装置;

④禁止用手处理破碎的玻璃器具。装有污染针、利器及破碎玻璃容器在丢弃之前必须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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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7-441-02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Pre-analytical Phase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Shen Hua

(Department of Clinical Laboratory,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Anyang City, 455000, 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problem abo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pre-analytical phase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and make 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experiment results. Methods Analyze many factors and unelectable problems which can bring about errors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in the lab. Generate some relevant measures. Results The main problems about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are the lack of proper understanding about it of the clinician and nurses, their weak sense of asepsis and nonstandard actions of delivering specimen. Conclusion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management before analyzing in the microbiological lab will contribute to reduce the error of the experiment and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detection.

【Key words】 Microbiological lab; Pre-analytical phase; Quality management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的质量管理是保证整个检验质量的关键,做好这个环节的工作是我们每位医护及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关心和必须注意的问题,本文从实验室外及实验室内分析前质量控制的两个方面就如何做好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做如下探讨:

1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程序

医学检验分析前的阶段,又称检验前过程。ISO/IEC 15189文件中明确定义:按照时间的顺序从临床医生开出医嘱开始,到分析检验程序时终止的步骤,为分析前的程序。它分为实验室内及实验室外两个环节,包括检验项目的要求,生理学因素影响,患者的准备,原始样品的采集,运送到实验室及实验室内部的传递,至检验分析过程开始时结束。其中,实验室外的工作由临床医生、护士完成,从临床医生申请检验到临床护士采集标本送到实验室止。该阶段是分析前质量管理的关键,因为采集的标本合格与否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有文献介绍,临床反馈不满意的检验结果中,有80%的报告最终可溯源到标本质量的不符合要求[1]。实验室内的工作由实验室人员完成,包括标本的确认、处理、储存,实验室设施与环境条件、制度的完善、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对所使用的仪器、试剂、培养基的要求。有了合格的检测标本,实验室内分析前的各项工作也不容忽视。由此看出,实验室分析前的质量保证,潜在因素最多,是最容易出现问题,也是最难控制的环节,应引起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实验室外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外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临床医护人员缺乏对分析前质量管理的正确认识,不清楚标本的正确采集、运送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基础,对一些影响标本质量可导致错误结果的因素,如生理因素、生活因素等,采集、运送标本的护士和工人不完全知道,而检验人员又不能控制这些因素,造成工作脱节,管理失控,数据失真[2]。(2)不按规范选择采样时间、采样方法,无菌观念差,导致所采标本污染。查对制度不严,使标本张冠李戴,造成检测结果与临床结果不符,影响病人正确有效治疗。(3)不能正确传送标本。许多微生物检测项目,对标本的保存、运送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时间等。采集标本后应尽快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测实验室。由于个别临床医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检验分析前质量缺乏应有的认识,标本采集后,不能及时传送,使标本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腐败变质,增加污染机会,影响检测结果。

2.2 实验室内分析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内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不能区别开来,对进出使用无菌区域不能有效控制,造成标本污染。(2)实验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收到的临床标本,不能认真仔细核对,对不合格的标本没有及早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不能及时检测的标本,不按要求将其置于合适的温度和环境下保存,以致造成结果与临床不符。(3)实验室对所使用的仪器(如光学显微镜、温箱、冰箱、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监管不力,没有使用、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过期的染色液、试剂、培养基及诊断血清等。对新配制或购进的培养基、增菌液等,不做无菌鉴定试验,判定是否合格,即进行使用,使结果偏差,影响临床的诊治。

3 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3.1 实验室外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医院方应利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向临床医护人员反复宣传、培训,强化他们对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标本的合格与否,是整个检验质量的保证。

规范护理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采样时间。一般选择疾病的早期、急性期、症状典型时或用药前采集,如已使用抗生素则应停药三天后采集标本。如用于血培养的血液应在抗生素应用之前、发热高峰期无菌采集标本,且每次的采血量应达10 mL。规范采集方法,首先嘱患者注意留取标本前的事项,按无菌手续采集各种标本及所需的量,以无菌容器盛装,并应根据待测微生物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样方法,如需氧菌、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真菌、L-型细菌以及其他微生物的检验,均须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采样[3]。

制订对标本的核对、确认、保存、送检制度。采集后的标本,应核对、确认无误后,立即送检,不能及时送达实验室的标本应采用适当的保存液和保存条件妥为保存(如保温、冷藏等),以免标本腐败变质。采集后的标本应专人送至实验室,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标本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性,特别是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严密包装,防止污染、传播和自身感染。

3.2 实验内分析前质量管理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总体布局安排要充分考虑减少潜在的对标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微生物实验室的无菌工作区域是检测工作的基础,该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对进出、使用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做好记录。定期对无菌区域进行监测(包括:空气、物体表面、紫外线灯照射强度等的监测),对废弃物品应当制定专门的程序,加以文件化并要有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对影响检测结果的设备要进行有效控制,定期对实验用仪器、设备进行正确维护、校准和质控[4]。以保证对检验标本的无菌操作,以及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具和器皿正确实施灭菌。无菌工具和器皿应放在专门的区域存放,明确标识,以与非无菌物品区别开来。要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对接受过一定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上岗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以测试他们的检验能力及操作熟练程度。每个检验人员都要接受继续教育,更新和掌握微生物检验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微生物实验室内应建立规范的技术操作手册和操作卡,并要经常修订、补充新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实验室日常工作,有利于方法的统一和结果的稳定、准确。

做好分析前的试剂、染色液、培养基与耗材的监控。这也是保证实验分析中、分析后检验质量不容忽视的环节,所以应对自备和商业提供的染色液、培养基等试剂都要进行评估,对自制的试剂,要有整个配制过程的记录,配好的试剂应贴上写有名称、配制日期、配制人的标签。商品化的染色液、培养基、试剂等应对品牌、试剂名称、批号、存放条件、失效期形成记录,应有厂家向客户提供的试剂鉴定质量保证书。对新使用的染色液、培养基等,可参照相关标准,进行验证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微生物实验室应加强与临床的沟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程序和文件,如规范各类标本采集要求和注意事项、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和预防措施、标本保存和运送、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提供每个实验的参考值及如何准确判断分析等。接受临床对检验结果进行的反馈,为临床医生选择项目提出合理建议。

标本的确认、申请单的核对及处理储存。实验室收到标本后,应立即检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开单时间、接标本时间、检测项目等,并要逐一进行登记、核对,以免发生接标本错误,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进行下一步操作。对不合格的标本,应及时退回并填写拒收报告单说明原因,反馈临床,嘱其重新采集标本。对送来符合要求的标本,要及时进行检测,不能及时分析处理的标本,应按实验要求置于合适的温度和环境保存。

4 结论

综上所述,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前质量控制,是整个检验质量控制中关键的环节。每一个医护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必须慎重、认真对待。医院应采取以上相应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高质量的临床标本,高质量的检验过程及准确无误的检验结果。

参考文献

[1] 丛玉隆. 临床实验室分析前质量管理对策[J].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04,27(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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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室是疾病预防控制与院感控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支持部门,主要承担着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业的应急检验工作、传染病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和托幼机构消毒效果监测检验工作等。在微生物学检测过程中,大多数检验工作内容为定性试验,工作方式为手工操作,结果的观察是依靠主观判断,所以有时就会导致错误的结果。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可靠和可重复性,在工作当中我们必须开展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做好室内质量控制直接关系到日常的检测质量,是结果可靠的基础和核心,室内质量控制包括对环境设施、培养基、试剂、仪器、实验过程和实验人员的监控。

1微生物室内质量控制

1.1检验技术人员的质量控制从事微生物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基础知识学习和专业化的实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1];技术人员还需要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及参加各类短、长期培训班,到设备先进业务水平高的实验室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会、专题讨论会等,以提高技术水平;并通过阅读专业期刊和书籍,掌握新技术和新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1.2操作手册微生物实验室必须要有根据本实验室条件而编写的标准操作手册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用于指导实验室日常工作,使实验操作不因人员的变动而有所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实验室可开展的项目、培养基和试剂的配制方法、菌(毒)种管理、质量控制方案、环境设施监控要求、废弃物处理;配备细菌学参书籍和有权威性的专业杂志。

1.3标准菌(毒)株标准菌株的来源必须从认可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经获得,必须来自权威机构或认可部门,如我国的卫生部药品生物鉴定所菌种保藏中心等。对于标准菌(毒)株的选择,在试验过程中,无论是定性试验,还是定量试验,质控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敏度检测出试验中出现的误差,因而质量的监测点就得设在一个敏感的位置。这个敏感点,对定性试验,应在较弱阳性范围内;对于定性试验,则应位于解释试验结果的决定水平附近。标准菌(毒)株由专人管理,并在文件中规定其职责,非管理者不能随意获得。

1.4质量控制标准

1.4.1培养基的质量控制标准通常以细菌能否在培养基中生长或形成典型菌落来衡量。培养基要求细菌不但能生长,而且还要求发育好并表现出典型的菌落特征。配制的培养基一般质量要求为:①培养基应有明确的标记与配制日期,液体培养基应澄清、透明,含导管者,倒管中不得有气泡且导管内充满液体;固体培养基必须保持适当的硬度,在接种前应为无菌。②不定期检查PH值,要求在规定的PH值±0.2内,有指标剂的培养基应保持其应有的颜色。③倾注琼脂平板的体积一般为15ml,斜面不超过试管的2/3。④无菌分装的培养基应在培养箱(36℃)过夜,无菌生长才能使用,高压灭菌培养基应随机抽取5%-10%作无菌试验。⑤培养基应放在适当温度下保存。⑥培养基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时观察是否变质。记录所有的结果。商品化的培养基质量控制由厂家负责。

1.4.2试剂和染色液的质量控制标准试剂和染色液必须注明配制或购买日期;按要求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对稳定性差的试剂,试验时必须同时进行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并记录结果。

1.4.3抗血清的质量控制标准抗血清的来源必须可靠,并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使用和保存。使用前观察抗血清是否澄清,定期用标准菌株进行监控,并记录结果,注意抗血清的有效期和效价。

1.5仪器设备的监控高压灭菌器和干热灭菌器的监测时如果是大容量灭菌器,则在其不同位置放置灭菌指示物,以全面评价灭菌性能。高压灭菌器使用生物学方法和化学方法两种方法监测其灭菌效果[2]并记录结果;培养箱、冰箱、水浴箱的监测,每天开始工作前和结束工作后都要记录温度,如不符合要求则应进行调整,隔水式培养箱和水浴箱,则要定期进行加水,冰箱则需定期进行除霜;二氧化碳培养箱的监测,每天观察记录二氧化碳培养箱的温度,其温度要求在36℃,浓度要求在5%-10%,必要时调整其温度,测试其二氧化碳的浓度;生物安全柜的监测,生物安全柜的过滤网更换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更换,紫外线灯每3个月检查一次消毒性能。对检测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期间内还要进行期间核查。

1.6环境设施的监控实验室的环境应满足检测要求,不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应有利于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和仪器的维护。对检测结果有重大的影响的环境,必须对其环境条件实施监控并记录加以控制。微生物实验室主要分为无菌实验室、净化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对有不同要求的区域加以明确的标识并能有效的控制,防止病原体的扩散。涉及生物安全的检测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配置相关的生物安全设施,如生物安全柜、无排放高压灭菌器等,必须有妥善处理废弃样品和有害废弃物的设施和制度,无菌室内必须配备紫外线消毒装置,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及空气质量监测;净化实验室在使用之前先送风再进行紫外线消毒,工作结束后再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进入净化实验室之前,必须更换隔离服。使用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检测人员的职业暴露。

1.7实验过程的质量控制影响过程输出的因素很多,除了以上上6点以外还包括样品的采集(分析前质量控制)、原始记录及报告(分析后质量控制)等。采集的样本必须有代表性,保证无菌采样,同时记录采样时的环境状况;采集的样品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运送到实验室;实验室内样品必须具备唯一性标识及样品的储存和处置应有明确规定,以满足样品复检。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包括空白试验、行双样、人员比对、样品复检、目击试验等。室内质量控制是产生精确和可靠结果的基础和核心。

2室间质量控制

室间质量控制是由实验室以外的机构或组织对其已达到的质量水准进行的评价,是上级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的手段。室间质量控制是使实验室从质控过程中发现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改进检验技术水平。室内质量控制只能了解实验的重复性好坏,而不能了解实验的偏差或系统误差,室间质量控制能纠正实验室存在的系统误差直至减小或消除实验室间的误差,可对实验室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有利于实验室技术水平的提高。

3讨论

实验室质量控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微生物实验室来说,由于其主要从事的是产品、公共场所等样品的卫生指标菌检验和传染病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病原微生物的检验工作,所出具的实验结果是卫生行政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的重要技术支持和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不断加强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实验室结果及时准确和公证,才能确保有关卫生行政执法能够顺利实施和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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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实验是我国建筑医药研发及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我国医药研发行业发展的关键基础。根据药典中的标准,微生物实验室对于新引进的培养基需要通过灵敏度测试后才能投入使用;另外,在对无菌实验成果进行检查时需要使用金黄色葡萄球菌作为对比参照,而在对日常灌装环境质量检测时需要使用环境菌进行辅助检验。由此可见,菌种为微生物实验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所以必须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全的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的复苏、传代及保存体系。

1 用具与设备

接种环,接种针,酒精灯,电热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冰箱,灭菌柜,超净台,液氮罐,超低温冰箱,1.5mL冻存管,试管等。

2 菌种的复活

应在环境洁净度D级下的局部洁净度不低于B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制备F1,(接收到合适菌种准备使用时,应根据菌种/细胞株的说明书制备复活的培养基对标准菌株、细胞株进行复活。清洁安瓶(可用75%乙醇)后,用砂轮在安瓶的上部1/3处划线,用干燥的无菌纱布包裹安瓶,将安瓶打开。用一无菌吸管吸取0.5-0.8mL适量的液体培养基(生抱梭菌用液体硫乙醇酸盐培养基;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短小芽胞杆菌、铜绿假单胞菌和枯草芽抱杆菌用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白色念珠菌、黑曲霉用沙氏葡萄糖液体培养基)滴加到安瓶中,轻轻旋转安瓶并吹打,使冻干菌种和液体培养基充分混合并完全溶解,再将安瓶内的菌液转移至相应的培养基中,根据菌种类型将其放入适宜的培养条件[需氧菌培养温度(30-35)℃,18-24h;真菌培养温度(20-25)℃,3-5d下培养,观察培养基是否浑浊,浑浊说明菌种复活生长,此为F1,如不浑浊,需氧菌应延长培养时间至5天以上,真菌应延长培养时间至7d以上,仍不浑浊,按121℃,30min条件火菌处理,再对复活后的标准储备菌株进行纯度和特性的确认。

3 菌种的传代

菌种是微生物实验中的重要辅助工具,所以其质量非常重要,每一个菌种在使用前都需要进过严格的测评才能投入实验中。微生物实验是一项对严谨性和精确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所以对于试验中要用到的每一类菌种的复苏、传代和保存都有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及原则,已经透过严格检定、确定与相关条件相吻合的菌种才能执行传代步骤。另外,传代工作流程在实际操作时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传代次数不宜过多,且要减少不必要的传代工作,同时还要对传代时的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4 菌种的保藏

在菌种的复苏及传代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中的菌种管理工作体系已经进入最后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同样是保证菌种质量及功效的重要步骤。而在实验室的当中对菌种进行保藏的方法有很多,下面笔者就对几种实验室中常见的菌种保藏方法进行简要阐述。

4.1 甘油冷冻管保藏法

甘油冷冻管保藏发是在实验室中一种非常常用的保藏手段,该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是使用无菌接种环对菌种表面的菌苔进行刮取,然后利用接种环接触试管的方式使细菌通过与试管壁的轻度摩擦向事先准备好的放置于试管内部的无菌蒸馏水中传输,或直接将菌放置于培养基当中,同时还要对菌液的浓度进行调节,然后在调配完成后的菌悬液中添加体积相等、浓度标准是30%的无菌甘油,从而得出15%的甘油菌悬液。在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所使用的甘油浓度保持在一个较低的程度,如果甘油浓度高于实验标准将会造成细菌细胞渗透压力产生变化,最终导致细菌发生死亡的问题。在细菌传导完成后需要对试管进行振动和摇荡,在摇时要注意对力度的控制,让试管内的各种物质达到充分融合,再将融合后的溶液分别放置于无菌小试管中,最后将制作完成的甘油冷冻管放入-20℃的低温环境中进行预冻处理,并将其放在低于-80℃的超低温环境中存放,且要保证冰箱的温度至少为-30℃,其在这种冷冻环境下通常能够保留的时长为2a,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对保存温度的要求较高,在超低温环境下该菌种的可保存时长为3个月。

4.3 斜面低温保藏法

斜面低温保藏法是一种过渡性较强的保藏方法,其保藏时间较短,该方法是通过将菌种转移至条件合适的试管培养基上,或将其转接在茄子瓶的固体培养基斜面上进行培养,在菌种成长到一定程度之后再将其放入2-8℃的温度环境中进行保存。而微生物菌种的类型不同,其保存时间长短也会有所差别。然而,这种保藏方法有一个非常突出的劣势特点,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保存的菌种极易发生状态改变,如果菌种发生变异会对其后期传代效果造成影响,使菌种受到污染。所以,这种方法只能在需要保藏时间较短的菌种类型的保藏工作中使用,并且还要对菌种的保藏状态进行随时检查。

4.4 液氮超低温保藏法

4.4.1 制备菌悬液

将需要保藏的菌种接种在适宜的固体斜面培养基上,适宜温度培养,当菌落健壮地长满斜面时取出。配制30%的甘油溶液进行121℃下高压火菌30min,将生长良好的菌种斜面用生理盐水制成菌悬液,菌浓度控制在107左右,然后加入等体积甘油水溶液混匀后制成15%的甘油菌悬液。

4.4.2 分装菌悬液

把购买的1.5ml的塑料冻存管拧松管帽置一烧杯中,外扎纱布、牛皮纸包扎好进行121℃高压火菌30min。然后将制备好的菌悬液分装至1.5mL的塑料冻存管中,每支冻存管加入1mL菌悬液,拧紧管帽,并用胶布封口,分别在胶布和冻存管上做好菌种标记。

4.4.3 液氮保藏

将菌液保持在0摄氏度的状态,然后将有关设备放置到零下70摄氏度左右的冰柜立面,然后进行降温。接着将相应的冻存管放入到液氮罐妥善的保存,并且在罐的外面做好详细的标记工作,为以后使用菌种带来方便。当液氮中所存在的菌种需要复苏时,这时操作人员就应当将菌种提出来,放置到大约35-40摄氏度的环境里面进行充分的搅拌,从而达到解冻的目的。为了避免菌种出现污染的情况,操作人员需要用75%的酒精进行擦拭,当表面完全干燥以后就可以使用相应的容器将菌液按种到相应的培养基上做好培养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微生物实验室中的菌种进行保存的方法有很多种,这些方法的正确使用对菌种的保存质量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若方法使用不合理使菌种的保存质量严重降低,不但无法达到有效提高菌种保存效果的目的,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一定要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菌种复苏、传代和保存体系,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菌种保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促进微生物实验室检验效率的提高,增强实验结果的精确性,为微生物实验工作的完善奠定基础,从而推动该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

篇9

[中图分类号] R117[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0)11(a)-072-02

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是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十分重要的技术支撑之一,主要承担着传染病监测与检测、卫生细菌学检测、医院消毒质量监测及消毒产品检测等方面的任务,技术手段涵盖微生物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学科,其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开展微生物检测质量控制,参与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对所接受盲样的分离鉴定工作能提高微生物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微生物实验室检测各种样品的技术水平。因此,每年我们都要定期参加淮安市CDC的质控考核活动。现将2009年微生物实验室间的质控考核及检验结果报道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质控样品:淮安市CDC下发的5 ml螺口塑料试和装半固体菌种一份,编号1号。

1.1.2 培养基:本次质控所用培养基为江苏博达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及抗州天和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提供,均在有效期内使用。自配试剂按GB/ T4789―2003配制。

1.1.3 诊断血清:沙门菌属诊断血清及O1群和O139霍乱弧菌诊断血清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在有效期内使用。

1.1.4 质控标准菌株:乙型副伤寒沙门菌标准菌株,菌株号为50004、非O1群霍乱弧菌标准菌株,标准号为N92001。均购自江苏省博达微生物试剂有限公司。

1.2 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T4789―2003[1]、《霍乱诊断标准》WS-2008[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菌检验》GB/T4789.4―2008[3]。

2 检验步骤

2.1增菌培养

无菌操作下开启试管装半固体,挑取混匀后的半固体分别接种到下列增菌液,观察各增菌液生长情况。见表1。

取生长情况浑浊的SC、GN增菌液各1环,分别接种到麦康凯平板、SS平板上,取葡萄糖肉浸液肉汤、营养肉汤各1环分别接种血琼脂平板和普通平板,取碱性蛋白胨水划线接种TCBS平板、碱性琼脂平板,37℃ 24 h培养,观察各平板上的菌落特征。

2.2分离培养情况

SS平板和麦康凯平板上可见圆形、湿润、透明光滑中等大小菌落,在SS平板上呈中心褐色;普通平板上有两种菌落,一种为无色半透明圆形较小菌落,另一种为无色透明扁平光滑湿润较大菌落;血平板上也有两种菌落,一种为乳白色圆形不透明小菌落,无溶血环,一种为无色透明扁平较大菌落,有溶血环;TCBS平板上有黄色较小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有扁平光滑湿润透明的较大菌落,无拉丝现象。

2.3 麦康凯及SS平板上挑取可疑菌落以及普通平板和血琼脂平板上较小菌落

分别从麦康凯及SS平板上挑取可疑菌落以及普通平板和血琼脂平板上较小菌落进行氧化酶试验和染色镜检。结果:氧化酶-,G-无芽胞短小杆菌。

2.3.1 接种双糖铁琼脂斜面,37℃ 24 h培养。结果均为:斜面-、底层产酸产气、硫化氢+、动力+。

2.3.2生化试验及血清学鉴定。

2.3.4挑取斜面上菌苔做下列生化试验[4-5],37℃,24~48 h培养,生化结果见表2。

2.3.5血清学鉴定:沙门菌属A-F群多价O:++++;O4:++++;O12:++;O1:-;O5:-;Hb:++;H5:-;H2:-;Henx:-;Hw:-;盐水:-。

2.3.6同时用标准菌株50004乙型副伤寒沙门菌作对照,生化试验、血清学结果基本同上。

2.3.7结果报告:报检出乙型副伤寒沙门菌(抗原模式为4,12:b)。

2.4 TCBS上黄色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菌落、血平板和普通平板上较大菌落

挑取TCBS上黄色菌落、碱性琼脂平板上菌落、血平板和普通平板上较大菌落做氧化酶试验和镜检。结果:氧化酶+,G-弯曲菌。

2.4.1挑取典型菌落作纯培养,再进行血清学凝集试验。霍乱弧菌O1群多价:-;霍乱弧菌O139:-;盐水对照:-。

2.4.2 生化试验。

2.4.3 挑取纯培养物做下列生化试验[4-5],37℃,24~48 h培养,生化结果见表3。

2.4.4同时用标准菌珠N92001非O1群霍乱弧菌作阳性对照,生化试验、血清凝集试验结果基本一致。

2.4.5结果报告:报检出非O1群霍乱弧菌。

3 结果

依据菌落特征、菌体形态、生化反应结果及血清学凝集试验,1号质控样中检出乙型副伤寒沙门菌和非O1群霍乱弧菌。

将质控样品检测结果上报淮安市CDC,结果全部正确。

4 讨论

面对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因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在社会上日益被重视,这对检验技术、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6]。实验室间比对以及水平测试、能力验证是体现实验室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最具有说服力的手段,实验室应尽可能参加与其检测范围相关的外部质量评估计划(如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实验室使用外部质量评估计划不仅可评定检测结果的偏差,还可以检查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7]。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与其他类型实验室一样,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质量控制工作是维系实验室运作的生命之源,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反映了该疾控中心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参加上级卫生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并做好这项工作,是建立在一个较好的室内质控的基础上,所以做好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直接关系到日常检测工作的质量[8],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是产生精确和可靠结果的基础和核心[9]。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室内质量控制工作认真、具体地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做试验时要严格遵守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配制培养基时要严格按照国标中的配方要求制备,并做好配制记录、效能试验和无菌试验,生化反应试剂以及诊断血清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定期对培养基、生化反应试剂及诊断血清用标准菌株进行质量控制,所在检测设备均要进行定期检定或自校准。同时本次实验操作过程中,我们将生物安全要求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中,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按2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要求,严格地注意个人防护,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将废弃物放置特定容器,经高压处理后集中处理。只有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工作,才能增强室间质量控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的检验市场将全面开放,实验室将面临市场经济的严峻挑战,委托人有自主选择可信赖、有资质的实验室做样品检测,这就要求实验室必须转变观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以提高质量求生存,以技术能力为依托,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规范各类检测行为,坚持不懈地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提供给委托人的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标委.GB/T4789―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33-100,239-247.

[2]卫生部政策法规司.WS-2008霍乱诊断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10.

[3]卫生部,国标委.GB/T4789.4―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10.

[4]何晓青.卫生防疫细菌检验[M].南昌:新华出版社,1989:306-308,341.

[5]孟昭赫.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26-128.

[6]巴德才仁.实验室微生物检验质控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9,19(12):2978-2979.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27405―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食品微生物检测[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5.

篇10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0.222

Abstract:Microbial room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of hospital infection in importance of the work and found that micro-organisms exist in the new situation room of some old problems,propose their own solutions accordingly,thus further ensuring that the management of hospital infection surveillance carried out smoothly.Hospital infection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is the focus of hospital management.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of the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and put forward a sound management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building,strengthening the daily management of a number of measures.

医院感染监测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到医院的许多部门,尤其是微生物实验室在医院感染的监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医院感染的监测也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客观、及时准确的临床病原微生物鉴定及医院环境卫生学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对控制医院感染至关重要。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在医院感染的监测中又发挥着关键的作用[1]。在医院感染中的病原生物学检验和医院环境的病原微生物学调查,保证灭菌、消毒的质量,推动抗生素的合理使用,以及建设和执行医院的卫生制度和措施等方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在西部不发达地区,多数医院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现状,可以说与医院感染监测的任务和地位所要求的相去很远,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从医院外部环境看,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工作滞后,领导重视不够,观念落后。由于长期相关部门对细菌检验的收费标准定价过低,严重影响临床细菌学检验的分离、培养、鉴定和药敏分析等质量。目前还有一些县级医院仍将细菌室作为缓冲室可有可无,细菌检验可做可不做,硬件、软件落后,不但制约了微生物实验室的相关工作,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医院感染监测管理工作。

从医院内部环境看,目前微生物实验室所用的检验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采样及样本容器的不规范:比如痰样、尿样、便样,更不用说厌氧菌培养样本等,忽视在监测分析前的质量保证;②样本运送的不畅通:如采好的痰液和尿液不能及时的送检;③分离培养不标准:如一个痰液培养应该使用几种平板,应该有什么样的培养环境等等;④菌种鉴定的不标准;⑤细菌药敏检测方法的不规范:使用K-B法检测却没有对药敏平板及药品纸片进行定期的检测;⑥报告结果单纯,没有结合临床作任何解释;⑦保存不重视;⑧目前多半实验室仍仅限于对常见的普通细菌的鉴定,药敏,对一些难于分离培养的细菌如嗜血杆菌,L型细菌,支原体,厌氧菌,真菌等缺乏认识和培养鉴定技术;⑨由于临床医生对细菌方面的知识有限,造成对细菌检验的不重视[2]。

针对这些问题,①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医院感染预防控制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控制、预防医院感染的规划及措施;②定期向临床科室报告医院感染菌谱及抗菌药物的敏感试验结果,以供医院感染管理和临床医生用药参考;③对医院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进行定期监测;④微生物实验室作为一个检验专业,有责任向广大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部门的信息[3],参与全院微生物及使用抗生素相关知识的培训,强化医务人员医院感染意识,重视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提高送检率;⑤加强对医院重点科室和人员的病原学监测。发现异常细菌或有流行趋势及时通报相应科室,同时上报院内感染科,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我国也与世界各国一样面临着感染菌的耐药性日益增多的威协,尽管新的抗生素不断地研制和生产,但耐药菌尤其是多重耐药菌的递增越来越给人类增添麻烦,近年来临床微生物学检验手段逐渐提高,取得较为明显的进步,但至今仍是检验医学各学科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目前国内药敏试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我国卫生部推荐的是按美国NCCLS推荐纸片扩散法(K-B法)和肉汤稀释法MIC,但目前所用的方法仍未统一和标准化;②市场所供的药敏试验的培养基、药敏纸片及MIC稀释板等缺乏严格的质控,质量难于保证;③细菌检验队伍力量薄弱,从检人员知识老化,缺乏对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以及标准化的了解;④药敏结果报告慢,尤其是临床实验室脱离临床,缺乏沟通致使药敏试验结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所需。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这就需要:①按培养要求选择高质量的培养基和适合各种细菌生长的环境条件,如CO2浓度、厌氧环境、温度等等;②认真执行NCCLS的标准化方法并加强室内质控,分析前的质控、样本及分析后的质控审核,发送报告,反馈临床信息,密切联系临床;③对市售的药敏培养基,药敏纸片MIC稀释板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④试验用的抗生素及临床常用抗生素应由医院控制院感委员会中临床医师药物学及微生物学专家共同按实际情况选定和查审;⑤加强地区间、国际区合作交流,学习新方法,引进新技术和配置必要的先进的仪器设备,加强硬件和软件的投资,综合培训从检人员的素质,重视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队伍的建设;⑥密切监视耐药菌群如:耐万古霉素的葡萄球菌,耐万古霉素和耐高浓度氨基糖甙类的肠球菌,耐青霉素的肺炎链球菌,β-溶血链球菌和脑膜炎双球菌,耐头孢曲松的淋病奈瑟菌,耐泰能的肠杆菌及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细菌在我国出现和传播。

综上所述,微生物实验室作为一个检验机构,要有计划地向广大医务人员提供有关部门的信息,指导临床有的放矢地使用抗生素,增强广大医务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重视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有根有据,探索更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医院感染[4]。

参考文献

1王文平,周敏,杨进波.检验科医院感染控制探讨.中国误诊学杂志,2007,7(29):7025-7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