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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9 09:59: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篇1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3-0066-02

一、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

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专业化”模式,设立具有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市场上不存在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券商)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券商资券不足时向银行或非银行机构进行转融通。整个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如图1。

2、专业化模式。

专业化模式又分“单轨制”、“双轨制”两种具体形式。目前看来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轨制”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在这种制度下,客户虽然直接向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提出融资融券请求,但并不允许直接从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经纪公司不能将自有的资金或者证券出借给提出要求的客户。而是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统一进行转融通,即证券交易经纪公司供给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全部是转融通而来。

同时,在转融通交易中,和市场化模式有区别的是,证券交易经纪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的证券或资金,而是必须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经纪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提出再融通的请求,统一由证券金融公司到市场上向各家机构借入所需资金和证券,在收取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或抵押物后,证券金融公司将资金和证券交付给证券交易经纪公司。

3、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

篇2

一、前言

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会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市场质量,也会对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经证监会批准,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来自第一批包括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六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文章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与作用,就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设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证券公司融资与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证券公司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要而产生的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证券公司融资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和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借款。

(2)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金有限,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扩大交易筹码,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从而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能,这就是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应。

(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的关系。一方面,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金融机构垫付,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垫付的差价款,按照一般的作法,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银行借款或货币市场融资,这样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4)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证券融资融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但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基本与现货交易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清算交割,在交割时双方都以现款或者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是现款(现货)中有一部份是借来的。

(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交纳的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四、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必然放大风险。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

。如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新投资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风险意识差,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注意以下情况:1)投资者必须了解券商是否具有该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控制好资金和持仓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3)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强化风险意识,要及时止盈止损,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4)当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从券商的角度分析

1)蕴含的风险。

①投资者违约风险。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即投资者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交易中的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券商,股市行情不好,投资者面临套牢的处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将对客户的交易帐户强行平仓,如果平仓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券商的融资款项,违约风险随之产生。  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一般都会被占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券商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这样券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影响券商正常业务的发展。这时券商如果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③管理、操作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或制度执行力不够、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2)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②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③强化内部管理。在交易操作过程中,一些技术系统故障在所难免,但是人为的因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恰当或指令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尽量降到最低。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券商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

为的产生。

(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

1)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不论是集中授信模式还是分散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以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抵押证券为担保向其提供贷款,而抵押证券的价值很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股价大幅下滑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证券信用交易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所造成的信用扩张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乘数效应更复杂,这种变化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②道德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与证券从业人员合谋以套取银行资金,银行资产因此会遭受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的措施。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永恒主题,也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必须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为了严防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概括地说,商业银行要紧扣贷款发放流程,从制定业务细则、贷前审查、签订合同直至贷后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的控制来防范风险。

2)防范措施

①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 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③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 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

五、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篇3

10月6日,受此消息刺激,券商板块逆市全线飘红。

10月7日,仅在消息的第二天,券商板块就上演了集体“大跳水”,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在内的8只券商股全部跌停。券商板块当天有约22.4亿资金净流出,其中,中信证券卖出前5位共卖出9.98亿元,其中4家为机构席位,共卖出7.98亿元。

10月8日,券商股继续暴跌,当天只有中信证券6.64%的跌幅小于9%,其他7只券商股跌幅均在9%以上,其中,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宏源证券(000562)再次跌停。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任何利好都难挡资本市场颓势。

节前大涨

受融资融券推出预期的影响,券商板块的向上行情早已于9月19日开始,其反弹强度远远超过同期大盘的涨幅。

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于1894.84点,随后开始反弹,至10月6日上涨15%达到2173.74点。

券商板块同期的涨幅是上证指数的2倍多,首当其冲的是海通证券(600837),期间海通证券股价从14.02元涨至23.67元,涨幅高达69%,太平洋证券(601099)、长江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60%、56%、52%的涨幅位列第二、三、四位。此外,东北证券(000686)、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600109)同期涨幅也都35%以上。

券商板块不俗的表现,是因为融资融券可以使券商获利匪浅。首先,通过融资融券券商可以获得借贷的利差收入。其次,融资融券还可以活跃市场、放大存量资金的运用、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此外,还有市场人士指出,“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所以,尽管目前试点名单还没有公布,一些有可能成为试点公司的券商股就受到了市场资金的强烈关注。

根据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应是创新类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截至2007年末,共有25家创新类券商,其中24家都满足试点要求。

首批试点券商花落谁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考虑。上海证券研究员表示,如果控制紧可能只有3到5家,如果控制较松,可能有7、8家甚至10家以上。业内一致认为,中信证券成为试点券商是“铁板钉钉”的事情。

在这轮反弹行情中,除了直接受益于融资融券的券商板块抢眼以外,有可能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绩优蓝筹股也有不俗表现,如中国联通(600050)、中国人寿(601628)、万科A(000002)和保利地产(600048)同期涨幅也都超过20%,强于上证综合指数15%的涨幅。

根据沪深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而且,细则还规定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对于交易流动性、波动性指标来说,实施细则要求标的股票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从这个规定来看,能满足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条件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业绩比较优良的大盘蓝筹股。

节后“跳水”

10月5日,国务院同意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后,不仅券商股开始大跌,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大盘蓝筹也开始了下跌。中国神华(601088)从10月6日跌停,7日的跌幅也高达6.25%,8日又以3.16%的跌幅收盘。中国人寿(601628)从10月6日至10月8日的跌幅高达18%。

在谈及券商股全线暴跌的原因,国泰君安分析师蒋瑛琨认为有三点。首先,初期融资主要以券商的自有资金为主,且融资量不大业务量也较小,短期内对券商的实质性盈利影响不大,预计在2009年以前,融资融券不会给券商带来较大的收益。其次,券商板块前期平均50%以上的涨幅过大,部分主力资金利用融资融券利好-出台的机会暗中兑现阶段性筹码,补跌在所难免。三是,近期全球股市都在大跌,A股市场也就不能幸免。

宏源证券策略分析师唐永刚表示,除了上述原因外,今年A股市场不景气造成券商业绩的大幅下跌,市场对其下半年的业绩担忧也是其目前暴跌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相关细则还未出台,在消息出台和具体实施之间还需一段时间,这也引起了市场对其观望的情绪。

后市不乐观?

融资融券细则还未出台,由融资融券带来的一轮券商板块及潜在标的股票上涨行情也已经结束。融资融券细则何时正式出台?真正实施时间又会在什么时间?还有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是否会在融资融券正式实施前,再次带来一轮行情?期盼机会之余,更期盼趋势性逆转。

篇4

当前,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怎样避免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了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防范风险关键的市场准入监管是现阶段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瓶颈,其中,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更是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核心。本文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思考。

一、交易所集中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

交易所集中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属于核心证券交易场所,是证券市场流通的重要桥梁。在交易所市场的标的证券除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办事外,还编制了相匹配的准入条件。如,按照规则T第220.2(22)中的规定,美国关于保证金交易的证券指的是:拥有未上市交易的特权的证券;从1999年开始,涌现出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证券;不在权益范围内的证券;所有外国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所有能够转换为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证券;截至1999年1月1日,所有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所集中市场,一类是店头市场。日本为了把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分别在东京、大阪、名古屋这三个证券交易所中创设了市场第二部,其的上市条件要低于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新股票先放到市场第二部中进行交易,等到一年后如果达到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方能放到第一部中进行交易,另外,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条件如果有了一定的降低,并且,一年内依然达不到第一部条件的,那么,就必须将其放到第二部中进行交易。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之前仅仅限于第一部上市股票,后来,随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只要与选定基准以上的上市股票相符,都能够当做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如果上市股票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均认定成除外股票,不可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有:上市股数未达到六千万股者的;即将下市的股票;与下市基准相符,被转移到整理专柜所交易的股票等,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因股权过度集中而致使融资融券交易活络市场功能的实现。

而在台湾区域所实施的《得为融资融券标准》中明确规定,凡是上市达到六个月的普通股股票,每股净值高于票面以上的,均由证券交易所公告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同时,每个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过,普通股股票凡是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股权过度集中者;股价有较大波动者等

二、店头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

所谓店头市场,指的是不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一个固定场所,主要为尚未上市的证券或者未达到成批量的证券提供所需的交易证券市场。按照规则T第220.2(26)中的规定,美国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指的是所有在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都要得到美联储的核准,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市场深度与广度,可以将证券及其发行商的信息有效性和发行者的性格以及实际生存度当做一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美联储所明确的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名单要求和条件有:该股通过美联储核准的最低平均出价,应达到五美元以上;大众群体能够不断的获得此股的每日报价,涵盖了出价和成交价两种;此股必须有六个月以上的公开交易;发行公司要有不少于四百万美元的资产和未分配的利润;发行公司或者股权持有者,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持股时间。

日本明确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登录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千万股;从决算日开始,近半年每月成交股数平均数必须达到九成以上;与取消登录基准不相符的等。需要强调一点,凡是登录不满一年,都不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已经登录的证券,不管是不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还是新发行的股票,均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

台湾明确规定凡是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兴柜股票和第二类股票的普通股股票上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并且,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的,该发行公司与以下规定相一致,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且每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实际收入资本额高于新台币三亿元的;近期会计年度决算不存在累计亏损,并且,营业利益和税前纯益在年度决算实际收入资本额比率中高于3%的;股权过度集中者;成交量过度异常者等。另外,在《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二条第5-8项中明确规定,得为融资融券交易的上柜股票在通过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之后,除了股权过度集中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难以适用第一项上市达到六个月以上和第三项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前一项规定已经在修正施行之前转上市但未达到六个月以上者,也可适用。

三、构建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第22条至25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1至3.4条中对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通过本所核准后,可当做成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标的的证券:与本细则第23条规定相符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如果标的证券属于股票,那么,应与以下条件相一致:在本所上市交易必须达到三个月;股东人数至少有四千人;本所结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审核且对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加以确立,并向市场公布。会员为客户所提供的标的证券名单,应在本所规定范围领域内。

针对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应高度重视下列制度的设计:

1.构建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虽然试点阶段监管者持有谨慎监管的态度,但是在已经构建的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下,标的证券数量过少将会导致投资者参与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大大削弱了其的参与积极性,严重阻碍了融资融券交易功效的发挥。因此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为投资者与市场的融资融券提供所需,切实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功效充分全面的发挥。

2.构建动态管理制度体系;应将融资融券划分为三类标的证券,也就是充当保证金的质押证券、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此,动态管理制度体系也必须区分这三种类型的证券。质押证券实际所需的是保值证券,也就是没有风险或者风险低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升值空间,因此,应以收益高的标的证券为主;由于融券卖出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做空潜力,因此,应以股价被估高的证券为主。

3.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间属于一种套利关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也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相一致,所以,应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调整一同进行动态式的管理。

之所以选择上述标的证券,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上述证券无论是流动市值,还是波动幅度都与现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差别小;另一方面,随着上述标的证券增加,不仅可以达到证券投资的刚性需求,而且,对于风险对冲的需要也能予以满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的开展证券金融公司筹建工作,同时,致力于推出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符的转融通业务。现阶段,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论证及其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等到转融通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准备以及业务准备趋于成熟之后,证监会会在报告国务院之后抓住机遇推出融通业务,从而确保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国:选择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思考[N].证券时报,2010-2-10(A03).

[2]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监管[N].中国证券报, 2010年4月15日.

[3]屈小粲 罗忠洲:我国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及其对策[J].浙江金融,2009(9).

篇5

一方面,转融通还没有细则出台,即便推出来短期也不允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去参与,估计要转融通推出较长时间后才能参与。

另一方面,风险不确定也是制约因素之一。“转融通比如要求有较大的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对私募风险敞口关的比较紧,担心风险对产品发售和运作产生障碍。所以在这块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打算。”方得(北京)资产总经理周新长对《投资者报》表示。

Wind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由周新长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方得稳健行”,利用ETF、可转债转股等进行套利取得了45.76%的回报,在所有阳光私募中居榜首。而深圳一家正准备发行参与股指期货套利产品的私募,对记者表示“不会考虑转融通业务”。

由于上述私募主要做衍生品套利,是目前对转融通等创新工具的交易需求明显的机构,也代表了私募整体对转融通的谨慎态度。

标的证券将含7只ETF

转融通,被称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开闸后,基金既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证券的出借方,增加额外利息收入,同时还能成为主要交易方,衍生出更丰富的投资策略。

据报道,沪深交易所已经完成《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的制定并上报,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拟纳入280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

其中,股票部分包括上证180指数的180只成份股,以及深证100指数的100只成份股;ETF基金部分则包括在沪市上市的4只ETF和在深市上市的3只ETF。细则出台,将缓解标的证券受限的矛盾。

同时,投资者将有机会通过向券商融券的方式,实现做空ETF而获益的可能,实现ETF的T+0交易,以及较股票标的扩大信用交易的杠杆。

而包括社保、险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们在内的群体都将参与进来,可供融资的资金及可供融券股票数量,将有几十倍以上的增长。

转融通还将很大程度上给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选择,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配合股指期货进行做多做空的双向选择,意味着双向操作都能获利。

但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情况不同,受转融通业务影响也不尽相同。所以转融通的开展和各类投资者的参与是渐进式的,受制于后续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基金专户理财或先行

“目前基金主要关注转融通制度放行后,能不能做证券的出借方。虽然有些基金公司在考虑,但现在制度和细化的规定还没出来,动作不是很明确。”国泰君安首席金融工程研究员蒋瑛琨对记者分析。

对公募基金而言,关系最密切的是把指数、ETF产品的股票组合,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出去,基金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以基金为例,老基金契约中基本都没有提及转融通制度,因此能否作为券源融出方尚不清楚,需要的批复程序和条件需逐步明确。操作性方面,基金普遍关心券源提供方的利率、融出券比例、召回条件等。”蒋瑛琨表示。

如果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到更大范围的股票和ETF,基金普遍关心对ETF 的流动性和规模会产生何种影响。“从投资者角度看,结合了个股、ETF、期指,更多的多空交易、正反向交易策略将得以广泛实施。”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能否参与,应如何设计策略和产品。

“以基金为例,目前很多基金很关心该问题,考虑设计130/30类、配对交易、多空头对冲等策略和产品。”但由于融资融券推出仅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很多条款上是比较严格的。

齐鲁证券分析师张雷也认为,转融通制度设计中,指数基金是一个很重要的券源,也成为基金申报产品的重点。

证监会刚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是一个基本的规范,后续推出还需要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和机构在内的细则而定。

不过,蒋瑛琨认为,“将来如果基金能参与交易,首先是专户放开。”

张雷也表示,由于基金专户理财本身所实施的策略比较灵活,监管层允许其参与股指期货等做空品种,因此专户理财业务会在转融通实施后受益。

私募对冲化更进一步

在众多机构投资者中,私募基金是对冲交易的主要“试水”者。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李伯元对《投资者报》表示:“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私募对融资融券还没有特别投入,对融资融券也不如股指期货那样去特别关注。”

不过,他表示,“转融通推出将促进私募基金各种对冲策略的诞生和运用,带来股票多空策略、统计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的产生。”

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主要以信托为主,同时包括有限合伙、账户管理等非主流形式。

由于信托模式参与受限,随着卖空机制的完善和各种对冲策略的运用,个股卖空将衍生多种对冲套利策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等其他类对冲基金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大幅增加。

李伯元还认为,转融通将对现有私募结构化产品的发展造成冲击。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主要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两种。结构化以年固定收益为成本,通过融资扩大资金规模并承担风险,而这与融资融券中的融资杠杆交易原理基本相同。

融资融券还有更强的成本优势。结构化产品的融资成本,包括固定收益部分、信托渠道费用、银行托管费用以及产品营销费用等,通常维持在所募集资金规模的9%以上。

“融资融券中融资大的成本,一般是半年期贷款利率在加上3个百分点,目前总成本在9.1%,且在时间成本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申请手续繁多。”

此外,在杠杆比例方面,结构化产品一般为2~3倍,券商直接融资杠杆比例在1.8倍~2.8倍间,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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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后,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利率风险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目前央行6个月期限的短期贷款利率为4.86%,券商以此为基础确定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5个百分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则券商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比如券商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被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资格,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措施

如何充分利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实现投资者投资智慧的更高“溢价”,笔者认为,做好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应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充分理解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与规则,客观评价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买空”、“卖空”的交易机制,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杠杆交易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理解券商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融资融券实质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必须要将“买空、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杠杆比率(即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与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有关系,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二)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融资融券交易是建立在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正确判断市场及个股价格的运行方向是交易获胜的关键,因此,投资者应充分地了解、研究市场,注重自身投资分析水平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提高自身的投资分析水平,具备对市场敏锐判断力,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证券投资分析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政策、公司经营及景气度为基础的基本分析理论、研究市场大众行为的股票市场心理学、以及以历史规律来判断未来的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法等,并养成持续关注与研究市场的习惯;二是不断总结与思考投资过程中的得与失,不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都应总结经验、思考原因,趋利避害,在实战中提高自己的市场预测分析水平。只有勤于学习与思考,才能博取投资方向选择正确的大概率,减少失误与损失。

另外,投资者还需有与融资融券交易相适应的投资观念与投资纪律,在融资交易的期限性与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要改变“单边市”的思维模式,不能奢望像普通交易持有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否则,券商强行平仓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谨慎融券交易,因“卖空”交易可能会比“买空”交易面临更大的风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与复杂性,投资者还需有良好的投资纪律,掌握止损与止盈的技巧,可避免损失的扩大与追加保证金之苦。

(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因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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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篇8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今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21日,深沪证券交易所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这三条细则的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经完善—融资融券推出在即。融资融券业务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一年多来,已经使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有重要作用。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尚未全流通,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

1.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成熟

自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股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14日,随着“中国石化”股改的启动,目前市场中最难啃的“大市值”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目前已有1151家上市公司进入或者完成了股改程序,公司股改市值占股市总市值比重达到92%。中国股市目前已步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时代,股市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指出的,股权分置的问题解决了,尽管今后还会有波折,但中国股市的大局已定。股改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逐渐完善,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已经成熟。有一种观点认为近期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会引起股市动荡,建议待股份全流通后再推出,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融资融券的对象开始主要面向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相比较,其更注重长远的分析,而且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商业银行,QFII等为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颇具实力。其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蓝筹股,其本身的股价波动较小,而且业绩差的公司和没有完成股改的公司都没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其三,在有效的监管下,融资融券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股改后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股改完成两三年后,我国股市即可达到全流通,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得以提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得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股价连续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市场。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到30%左右。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过渡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跌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起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渡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进股价上涨,这样市场对股票价格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改后我国股市即将迎来牛市,市场逐步趋于理性,融资融券业务在资金供给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从而活跃了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券业务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防范“全流通”风险的工具,目前的股改主要以“送股”为主,在未来的两三年,取消非流通股的禁售限制后,当未来全流通风险呈现的时候,“做空”给了投资者更好化解风险的工具。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连接起来,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让资金在各市场顺畅流通,使我国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之,融资融券是成熟资本市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3.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股市中的非法融资活动和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后就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以及发展到后来的“三方监管”,这些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恶庄猖獗、泡沫堆积和个股疯炒,也使得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而监管部门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突击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巨幅震荡,券商也常被拖入法律的纠纷之中,甚至不少券商面临巨亏、倒闭和被托管局面,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对规范信用交易的发展有重要作用。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业务的推出将使我国信用交易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在海外诞生,此举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较大的冲击,对我国股市的定价权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尽早推出股指期货是最好的选择。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推出失去了制度基础,因而推出融资融券,完善市场的做空机制是唯一选择。笔者认为,从合理的程序来看,股改后应该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适合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探析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信用模式。分散信用模式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在集中信用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双轨制信用模式指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交易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有着重要影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地说,交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我国股改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和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要等到两三年以后,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虽有所增加,但其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完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不适应我国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券商的资信状况差,信用交易中还普遍存在着不诚信,不自律,破坏信用的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还未完善,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的监管,选择一种有灵活风险防范机制的交易模式并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是迫切面临的问题。

结合以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首先,从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融资融券的最终模式应该是分散信用模式,但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应采用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融资过程中,增加了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两个环节,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奠定了基础。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风险,信用关系也得到了保证,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部分券商的资信较差,为了进一步防范券商的风险,融资融券的初期将实行许可证制度。那些实力较为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将会率先获得许可证,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它证券公司则只能提供服务,投资者通过这些券商从证券融资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几点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彻底扫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顺利地推出股指期货及其他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市场迫切需要融资融券所带来制度创新。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背景下,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券商的资信差,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加之我国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一切都加大了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是目前迫切面临的问题。首先,从制度上,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的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而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风险及社会风险。其次,在监管上,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并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许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规,三是证券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融资融券交易等。最后,完善证券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券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开始时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而且试点期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二,先推出融资业务,后推出融券业务,由于融券业务较为复杂,风险程度较高,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我国台湾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初期(1974年到1980年期间)采用了这一做法,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同时,笔者认为,初期的融资应结合我国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即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参考文献:

[1]黎元奎.股市融资融券制度模式的比较与启示.投资研究,2005,(7).

[2]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中国金融,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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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融资融券已经有四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成熟的交易模式。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既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同时也起到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资金再配置的新途径。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该《细则》的施行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又被称为信用交易,即由证券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帮助其进行证券产品的买卖,并收取相应担保物、佣金的经营活动。[1]融资融券业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融资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也称为“买空”;融券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借证券给客户进行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利息,也称为“卖空”。因此,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活跃度,通过融券做空机制有效缩小股市波动范围,对稳定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还能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创新,增加券商佣金收入,促使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活跃了证券市场,为客户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我们在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高收益和投资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融资融券业务也会为证券公司增加许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等。

(一)信用风险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出借给客户的资金主要由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两部分构成。在融资过程中,证券公司很有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的风险,这就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初始阶段,投资者素质良莠不齐,对金融知识、金融操作一知半解;并且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有相当比例的投资者存在着“一夜暴富”的心理,相当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尤其缺乏应对金融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这种现实状况直接导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如政策调整、金融危机)或是出现操作失误,融资融券客户就会遭受巨大的亏损,连带地造成券商无法追回巨额融资款项。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由于全球经济处在缓慢恢复时期,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趋势,但独木难成林;同时,国内的经济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调整、转型。因此,未来较长时期内,资金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亟须的重要资源。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市场中更好地进行资金再配置的途径。因此,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来说举要重要的影响。不管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合法取得),一旦出现资金的占用,就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即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除非达到平仓线,否则证券公司无权对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这就可能造成在交易过程中,即使客户交易出现了资金亏损,证券公司也不能进行干预,致使损失扩大,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收回资金。[2]并且,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资本金实力低,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较差。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证券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就更加难以保障。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利率调整、市场汇率变化等因素形成的金融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金融市场秩序的变动,导致价值发生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具体是指由于国家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的担保品贬值进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但又未达到强行平仓条件;或者是因市场变化影响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致使券商不能收回融出资金,遭受损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利率、汇率的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市场操纵风险等等。

(四)经营风险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高额的交易佣金。因此,证券公司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必然会扩大业务规模,经营风险由此产生。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没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规模,致使证券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差、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蒙受损失。

(五)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业务服务内容掌握不够透彻、对业务操作的流程和规范不够熟悉、全面等情况,致使出现可能导致业务经营损失发生的制度缺陷、管理疏漏、操作失误等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是一项有待发展的创新业务,并且发展形势较好;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交易步骤相对比较复杂,证券公司的相应培训缺乏,在进行交易时出现疏漏在所难免。

(六)法律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正是在国内证券市场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适时颁布实施。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仍处于初始阶段,且国内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国家在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的多是一些国际上比较成熟市场,这与我国当前具体状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为国家或者证券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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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比较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也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我国市场与美国、日本等成熟的市场进行比较

1、融资融券组织模式比较。美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是一种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后监督执行。日本的交易模式是典型的专业化模式,客户不能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也不能直接向银行融资融券,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融资融券。

在我国,原来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而新的《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删除了关于买空卖空的禁止性规定,为开展融资融券打下基础。

2、融资融券标的比较。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而日本可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在主板市场交易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监管机关指定。

我国国内融资融券标的的限制条件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二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二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从融资融券标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限制明显强于美、日等国。

3、融资融券保证金比较。美国的初始保证金比率由美联储确定。1934年以来,美联储共对保证金比例做过22次调整,主要为50%~75%。最近一次调整是1974年1月,定在50%。美国的证交所和证券公司可以修改初始保证金比例,但不能低于50%。日本大藏省通过对融资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这里的融资比例相当于美联储规定的最低保证金维持率,从1970年到1980年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后再未调整。

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融资和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如维持保证金比例低于130%,必须补仓到维持保证金比例高于150%。只有超过维持保证金比例300%的部分,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

二、风险防范及防火墙建设

1、外部监督:职责分立,多管齐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作为第三方的商业银行组成了强大的业务监管方阵,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力用劲。(1)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重点是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履行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有权予以拒绝。

2、内控机制:账户分设,集中授权。证券公司实施穿透式二级登记结算模式。即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3、指标控制:小步放开,大步推进。由于市场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初期所能承担和消化风险的能力比较有限,因此,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在试点阶段不会很大,而只有在经验成熟后才能大面积推开。对此,监管层将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券商出借的资金和证券只能是自有资金和证券。

三、结语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使国内证券业迎来了一个多赢的局面。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直接增加资本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为证券市场开拓新的资金来源。因此,国内证券市场在重新实施融资融券业务之后,必然大大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及市场行情的持续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链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应因地制宜,加强市场防火墙制度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