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2-22 10:46: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卫生法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卫生法学论文

篇1

(一)提高学生认识生物学科的前提

传统生物知识的获得,都是通过教师讲课获得的。在课堂上,教师通过生物书和学生进行学习、互动,是一个启发学生发展的地方。新课改后,课堂不再是只传授知识的课堂,而是引导学生去发现知识的课堂。另外,我们要关注学生的生活、心理,在自己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让学生假设问题情境,从而进行自主探索。

(二)教学准备是关键

1.了解学生。首先,为了很好地选择和实施课堂教学方法,要了解学生的生活环境、心理状况,以及学生熟悉的生物环境。其次,要备学生知道的生物基础知识。2.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生物的兴趣。学生对生物的学习,很大程度上,跟教师有关系,一个幽默风趣的教师,可以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会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所以,在课堂上,要对学生进行引导,让他们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去思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对生物的学习乐趣。3.生物课堂要贴近学生生活。我们在讲课本内容时,把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与生活相关的图片,让学生通过这些图片,进行思考,联系生物知识,解释出现的现象,学以致用。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激发。让学生在课堂中做自己的主人,学生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发挥主观能动性。4.生物课堂多样化。根据生物学科本身的特点,它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联系比较紧密的学科。因此,我们组织学生去野外观察、学习来促进生物课堂教学的成功。

二、发散思维在生物教学中的运用———光合作用

由于学生具有好奇心和求知的欲望,这就促进学习、思考。根据这一特点,我们生物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即地图,包括地图册、生物挂图、生物插图等,还可以用幻灯片、电视、录相、多媒体等多种形式。下面我们以光合作用这一节课进行具体的分析。植物有一项很重要的功能,即光合作用。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教师要进行讲解,让学生明白,人有没有光合作用,光合作用是植物在白天进行的一种能量转化,即二氧化碳和水在光照的条件下,在叶绿体中进行反应,最后生成氧气和有机物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光合作用产生了氧气,可以供给人和动物的呼吸,教师引导学生思考,晚上能不能把很多植物房子屋子里面呢?学生通过思考,晚上植物没有光合作用,主要是呼吸作用,那么呼吸作用就要吸收氧气,与人争夺氧气。所以,在晚上,最好将植物放在室外。而光合作用的一组探索性实验能否成功,则是教学中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的关键。

(一)先学后教的方法

教师在讲这一节的内容时候,可以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等上课的时候,让中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代表发言,将你们搜集到的知识讲给其他同学听,其他组内针对这一组同学的汇报,提出自己的质疑,教师写到黑板上,分条进行解释。最后利用多媒体展示光合作用的发现过程。这样,可以让学生在主动探究过程中,体会最后获得真理的感动。通过多媒体动画,教师展示“光合作用需要二氧化碳”和“光合作用产生氧气”两个演示实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明白了原理。同时,让学生分组进行有关光合作用的一组探索性实验,学生通过自己做实验,更加明白了实验的重要性,通过实验,可以得出真理性的知识结论,从而学会了光合作用这节课的主要内容。然后,教师在通过一些相关的练习题,将学会这部分内容。总之,通过学生自己做实验去探究,这样对光合作用的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培养了他们认识问题,主动探究的能力,还有对创新能力的思维的培养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启发学生运用知识来说明或解决实际问题,在分析和说明问题过程中领悟光合作用在生物界乃至整个自然界中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学生的自身的各方面的能力,更好地为学习新的内容做好铺垫。

篇2

2.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必备素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属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对象,在绝大多数法律案件中,人是勾连起整个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有通过自身的直觉与经验才能够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其次,特殊的活动,总体来讲,职业活动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时实践,同时还需要抽象思维与经验结合,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认识。最后,就是需要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储备,不仅是知识、素养,还有技能。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篇3

二、聋人大学生二维动画设计的学习特征

发展针对聋人大学生的二维动画设计教育,首先必须要先了解他们在二维动画学习中的学习特征。阅读理解能力不足是聋生在学维动画设计中遇到的最显著困难,在学习过程中,聋生与健听生的阅读理解的能力的差距较大,如19一21岁的聋生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并不比8一9岁的健听生的能力强,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他们无法很好的理解动画脚本与剧本。语言的障碍始终贯穿于他们的学习与职业生涯当中+。聋生学习特征的许多方面都因其具有听觉障碍而出现特殊性,如对语言材料记忆困难、语言形成发展缓慢、抽象思维能力发展迟缓等。听觉障碍虽然给聋生心理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也带来某些新的动力,对某些方面(如视知觉)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动画教学中发现聋生具有以下相对优势:

1.聋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强,在教学过程中发现,聋生不喜欢上抽象的理论课而喜欢动手操作的实践课。他们可以根据教师的操作来操作,模仿老师的操作过程。

2.聋生的模仿能力强。借助于书本与视屏,他们能将动画人物的动作神态刻画的惟妙惟肖,他们的观察和模仿能力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其在听觉上的缺陷。

3.聋生想象力较为丰富。由于聋生长期使用视觉来替代和补偿听觉的缺陷,其视觉优势明显,他们可以不受噪音干扰,由于视知觉的发展相对比较迅速,相应的使聋生在观察的细致性、记忆的直观性、思维的形象性等方面较见长。

三、聋人大学生二维动画设计教学法

二维动画设计与制作包括动画的前期制作阶段(文学剧本、文字分镜、美术设定、画面分镜头台本),动画中期绘制阶段(设计稿或构图、原画设计、动画序列帧绘制、背景绘制、填写律表、清稿导演检查),动画的后期合成阶段(扫描、上色、配音、合成),而考虑到聋人大学生在艺术创作中形象思维能力比较差,即使其想象力较为丰富但也是基于模仿上的,其绘画基本功较弱,文化层次低等学习上因素,以及其刻苦、耐劳、好学的优势做综合考虑,有以下教学法可以尝试采用:

1.改革针对聋生二维动画的课程体系,基于聋生动手操作能力强、模仿能力强、阅读理解力差等学习特点做综合考虑,改变针对聋生的二维动画课程设置,减少文字剧本、文字分镜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着重加强聋生对于二维动画基础课程的教学,使其能通过大量的练习与临摹,使聋生逐渐牢固掌握对于人体结构、人体运动规律、动物运动规律等的基础性内容。

2.强化重点,找到突破环节,在大量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维动画的聋生比较适合动画中期绘制阶段的动画序列帧制作这一环节,动画序列帧绘制是二维动画制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动画制作中人力资本投入最大的一个环节,需要绘制人员根据原画的关键动作和摄影表,准确地加出中间帧,最终以标有序号的连贯张数完成一个个镜头动作。在这一部分的制作中只要熟练掌握运动规律无需太多的形象思维便能绘制出比较连贯的动作,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发现只要听障学生能熟练掌握运动规律,基本都能胜任动画序列帧绘制工作。由于在前期的课程改革中,强化了聋生对于二维动画基础内容的学习,使其都具备了较牢固的基础技法,所以在绘制动画序列帧制作这一环节中,聋生基本可以自如发挥,收效显著。

篇4

1引言

问题发现是指在解决一个已清晰呈现的问题之前经历的所有活动、过程和事件,它是人类探究未知世界的第一步,也是开展认知活动、创造性活动和解决问题的起点(Csikszentmihalyi&Getzels,1970)。作为一种复杂的思维活动,问题发现能力的重要性得到了学界的认同(Einstein&Infeld,1938),但是在实验研究方面,比起一些与它联系密切的领域如“创造性”、“问题解决”等,该领域的研究非常缺乏,在理论与方法上都有待更深入地探索。许多学者都试图对问题发现过程进行观察、测量与分析,寻找其中的规律与特征,但由于问题发现过程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与开放性等特点,给研究的深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与挑战。已有研究大多考察了问题发现的外部表现(韩琴,胡卫平,2005;肖浩宇,张庆林,史慧颖,2006)、影响因素(Lee&Cho,2007)、评价方法(Ramirez,2002)及实践应用(Gautier&Solomon,2005;Hofstein,Navon,Kipnis,&Mamlok-Naaman,2005)等,极少能够深入到问题发现者的内部思维过程,揭示问题发现的认知机制与规律。对知识状态和思维操作转化过程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揭示问题发现的内部认知机制,而问题行为图则是一种能够把内部思维序列外显化和精细分析的有效工具。问题行为图是Newell和Simon(1972)提出的一种对问题解决过程的口语报告资料进行分析的技术,问题行为图由知识状态和思维操作两个成分组成,在图形绘制中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将思维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知识转化和思维操作序列直观呈现,便于区分哪些是思考内容,哪些是思考方式,以清晰地把握个体思维的发生、发展与变化过程。虽然,已有研究多把问题行为图技术运用于问题解决领域,但其对内部认知过程的序列分析原理是同样适用于问题发现领域的。在本研究中,拟借鉴问题行为图这种经典的研究技术,对问题发现思维过程做深入考察。发现问题的心理实质是个体觉察到现有的某一状态与预想的目标状态之间存在差距(Hayes,1981),这个差距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隐藏的,前者代表了矛盾式问题情境,后者则代表了潜藏式问题情境。Dillon(1982)指出,矛盾式和潜藏式问题是现实中最典型的两类问题发现活动,矛盾式情境本身包含缺陷、不调和或矛盾事物等问题事件,问题发现的任务就是找出这些已经存在的矛盾、错误、不足等问题,比如侦探断案的情境;而潜藏式情境本身不存在错误和矛盾,需要个体在不具有任何现成问题的情境中去发现和挖掘潜藏的问题事件,比如牛顿发现万有引力的情境。Dillon还指出,两类问题发现涉及不同的认知过程,由于矛盾式情境中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事件,个体要做的仅仅是去知觉(perceives)、认知(recognize)与辨识(identify)问题;而在潜藏式情境中,问题是潜在的,个体必须去创造(create)、建构(construct)和发明(invent)问题。许育彰(1999)认为,矛盾式情境体现的是聚合式问题发现能力,而潜藏式情境体现的则是发散式问题发现能力。Shepardson和Pizzini(1991)提出,前者需要个体回忆信息,后者则需要个体以新的方式来假设、推测、概括、创造和评价以超越已有信息。基于此,本研究认为,个体在两类问题发现情境中的知识状态运用与思维操作过程可能存在差异,认知过程各有其重点,但已有研究对此缺乏实证分析。此外在对认知过程,尤其是对问题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范式是专家与新手的对比研究。比如林沂升(2003)探讨了研究生与小学生科学问题发现的思维模式差异,发现研究生在思维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上远高于小学生。李广洲、程萍和任红艳(2002)对比了教学专家和新手解决中学化学平衡问题的思维过程,并把其差异归结于知识结构化程度和反省认知水平的不同。这种对比研究能够反映出问题发现过程的认知差异情况,有助于探索问题发现的认知加工机制。因此,本研究也拟借鉴专家-新手对比研究范式,通过比较能力强和弱两类被试的表现,探索两者在问题行为图上的使用异同及其原因。本研究假设,被试在潜藏情境中需要更多结合已有知识积累去深度加工信息以发现问题,因此对内部信息和纵向思维的使用多于矛盾情境;矛盾情境的问题发现更依赖于个体对情境内容本身的认知与加工,因此被试会更多地使用情境信息;高能力被试更擅长于将横向与纵向思维进行综合和融汇,因此对纵横交错型问题行为图的使用多于低能力组。综上,本研究拟在矛盾式与潜藏式两类问题情境中,用实验的方法探讨高低能力大学生在问题发现过程中知识状态、思维操作和问题行为图的使用异同,并分析其原因。研究有助于深入探索问题发现的认知过程和心理成分,为建构科学的问题发现认知模型奠定基础。

2研究方法

2.1实验设计实验采用2(问题情境)×2(组别)的混合设计。其中,问题情境为组内因素,分为矛盾式情境和潜藏式情境两个水平;组别为组间因素,分为高问题发现能力组和低问题发现能力组两个水平。因变量是问题发现中的知识状态、思维操作以及问题行为图的使用情况。2.2被试在预备研究中,采用团体实验对620名大学生(男302人,女318人,平均年龄20.82岁)问题发现能力的基本状况进行考察。从团体实验得分较高(高问题发现能力组,以下简称高能力组)和较低(低问题发现能力组,以下简称低能力组)的前后20%大学生中,随机各挑选出10名参与本实验。大学生来自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等四所高校。20名大学生中,男女各半;最大年龄22岁,最小年龄19岁,平均年龄20.4岁。2.3材料与仪器在材料设置上,参考了邵惠靖(2001)和林沂升(2003)的设计。从网络中收集数十篇候选材料,根据专家建议结合本研究的特点筛选并整理出矛盾式与潜藏式情境备选材料各5段。请20名大学生从难度、启发性和熟悉性等三个方面对材料进行5点评分,选择分数适中的材料作为正式实验材料,以提高研究的区分度。团体实验中,矛盾式情境材料为一个“断电盗窃事件”,其中存在多处错误与漏洞;潜藏式情境材料介绍一件“善解人意”的衬衫,材料本身没有任何现成的矛盾和错误(见附录1)。两段材料的难度(M1=3.15,M2=3.25;t(1,19)=-0.623,p>0.05)、启发性(M1=3.30,M2=3.40;t(1,19)=-0.525,p>0.05)和熟悉性(M1=3.35,M2=3.30;t(1,19)=0.252,p>0.05)适中,且不存在差异,团体实验材料没有在字数上作控制。基于问题总数量、核心问题比率、变通性、深刻性、精致性、新颖性和矛盾问题击中率(仅在矛盾式情境)等7个指标,对大学生问题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将这7个指标上的得分转化为标准分后求和即为总评分,并依据此选择个别实验的被试。个别实验则在矛盾式与潜藏式情境中,分别选取了一个“邮件车厢抢劫案”和一段“58岁上大学”的新闻(见附录2)作为实验材料。两段材料在难度(M1=3.00,M2=2.90;t(1,19)=0.809,p>0.05)、启发性(M1=3.40,M2=3.55;t(1,19)=-1.000,p>0.05)与熟悉性(M1=3.20,M2=3.35;t(1,19)=-0.567,p>0.05)上得分均为中等,且没有差异。个别实验的两段材料均分为四个段落,包含10句话,477个字。此外,本研究需要对思维过程作详细分析,因此采用出声思维的方法,要求大学生在问题发现中“大声说出”自己的思考过程。为了便于呈现材料并用录音记录下出声思维内容,实验在带麦克风的电脑上进行。2.4程序采用个别实验的方式。主试首先记录被试的组别、姓名、性别、年级、年龄和学校等信息,然后向被试出示统一的指导语并开始实验。为确保实验效果,主试由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并在事前对其进行培训。为排除主试个人因素对实验的干扰,对主试在实验中的行为做了书面上严格的规范。实验分为训练和正式实验两个阶段。训练阶段用于帮助被试熟悉实验流程并习惯于做出声思维,要求大学生针对一段训练材料,说出所发现的问题(至少三个),并同时进行出声思维报告。在正式实验阶段,则要求被试针对“邮件车厢抢劫案”和“58岁上大学”这两段材料分别说出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出声思维,实验没有时间限制。为避免顺序效应,每个组别的大学生各随机分配一半先参加矛盾式情境实验,另一半先参加潜藏式情境实验。2.5出声思维报告编码由于问题行为图主要从知识状态与思维操作两个方面作分析,因此编码也涉及这两个维度。2.5.1知识状态编码从两个维度对知识状态进行编码。(1)基于加工性质的差异,参考Gagné和Driscoll(1988)的知识分类标准,把知识编码为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指关于“是什么”的知识,包括各种事实、概念和原理等(编码a,在问题行为图中用虚线框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陈述一个现象或引用一段事实等;程序性知识指关于“怎么做”的知识,包括如何从事并完成各种活动的行为或操作步骤等(编码b,实线框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阐述动态行为、办事程序等;策略性知识指关于如何感知、如何记忆、如何思维等元认知方面的知识(编码c,双线条框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对自我的认知、体验和调控等。(2)基于信息来源,参考Hoover和Feldhusen(1994)提出的问题发现过程的信息处理包括问题情境中的数据、经验或信息,个体已有的知识基础以及两者的联结与整合的观点,把知识编码为情境信息、内部信息和推断信息。情境信息指情境材料中提供的原始信息(编码A,方形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对材料内容的直接引用和复述;内部信息指被试头脑中存储的信息(编码B,圆形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回忆自身已有的知识;推断信息指被试通过思维活动对情境信息和内部信息进行加工之后得出的新信息(编码C,三角形表示),本研究中表现为结合自身知识对情境信息进行理解、加工和整合。2.5.2思维操作编码由于需要考察各个知识状态之间的思维关联和转换情况,因此,从知识状态之间的相互关系角度进行思维操作编码,参考Newell和Simon(1972)提出的问题行为图绘制遵循横向操作从左到右,纵向操作自上而下排列的原则,结合学者们对问题发现中元认知思维意义的肯定(Hoover&Feldhusen,1994;谢居盛,2003;林育秀,2004),将思维操作分为四类。(1)独立思维,指相邻知识状态之间是相对分离、没有关联的(编码Ⅰ,在问题行为图中没有连线进行连接),本研究中表现为分别阐述两个独立的内容;(2)横向思维,指两个知识状态之间是一种平行并列的关系(编码Ⅱ,横向箭头连接),本研究中表现为阐述内容之间有水平扩展的关联;(3)纵向思维,指前后两个知识状态之间是一种深入和递进关系(编码Ⅲ,纵向箭头连接),本研究中表现为阐述内容之间有上下位关联;(4)元认知思维,指思维过程中所引出的知识状态是针对被试自身思维活动的评价、监控和调节(编码Ⅳ,双线箭头连接),本研究中表现为阐述策略性知识。对知识状态和思维操作的编码是基于大学生的出声思维报告。将实验录音转译为书面文字后,以“问题”为单位对文字进行“断句”和“分段”,每个分段都要表达一个独立的意义和主题。之后,再以“分段”为单位进行编码。例如对于矛盾式情境的一段出声思维报告:“歹徒一进门就将他打倒,那他怎么还有那么多时间去观察歹徒的眼睛颜色?”。首先将该段报告以逗号为间隔,分解为两个独立分段,然后对每一个分段都单独编码。第1个分段“歹徒一进门就将他打倒”,是针对情境内容的复述,因此在知识状态维度编码为陈述性知识和情境信息;第2个分段“那他怎么还有那么多时间去观察歹徒的眼睛颜色?”是

3研究结果

运用SPSS14.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3.1问题发现中知识状态的差异比较根据编码方案,分别统计能力高与低两类大学生,以及潜藏式与矛盾式两类情境中知识状态的使用频次,结果如表1所示。以大学生的组别和问题情境为自变量,各类知识状态的使用频次为因变量进行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在矛盾式情境中,大学生使用情境信息的频次高于潜藏式情境(F(1,18)=5.76,p

4讨论

4.1问题发现中知识状态的使用情况知识对问题发现具有重要影响。Lakatos(1976)指出,问题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背景知识相关。Mumford,Roni和Redmond(1994)也提出,问题的形成与知识基础密切关联。研究结果显示,在情境信息的使用上,矛盾情境高于潜藏情境,这与本研究的设想一致。在矛盾情境中,发现问题主要是通过知觉、认知、辨识等找出情境中的错误与矛盾(Dillon,1982),需要个体对情境本身进行细致充分地理解与分析,因此会更多使用情境信息。而在内部信息的使用上,潜藏式情境显著高于矛盾式情境,这也符合本研究的设想。Hoover和Feldhusen(1990)指出,潜藏式问题发现需要个体将额外的新信息整合到已有知识系统中。在潜藏式情境中,发现问题不但需要个体利用情境信息,还需要更多调用头脑中已有的知识来帮助理解情境,深入加工和整合信息以挖掘、揭示出潜在的问题线索,因此会比矛盾式情境更多地使用到内部信息。这个结果既反映出问题发现过程对知识和信息的依赖,同时也揭示出不同类型问题对知识需求度的差异,矛盾式问题的发现更需要个体对外部情境信息作出客观分析与判断,而潜藏式问题的发现则对个体自身知识基础的要求更高,后者也印证了一个现象:在某个领域能够创造性发现有价值问题的人必定是该领域的专家。高低能力组被试知识状态的使用频次不存在差异。本研究对知识状态的考察主要涉及知识的分类,而非知识内容本身,即并非考察知识本身的丰富程度,而是考察了知识类别的出现情况。因此,个体自身知识积累的数量和质量并没有对实验结果产生影响。知识状态在类别上的表现,更多地反映出个体信息加工过程的某些本质特征与规律,具有共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因此在高低能力被试中没有出现差异。各类知识状态的使用频次存在显著差异。从知识加工角度,使用率由高到低依次是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Marbach-Ad和Sokolove(2000)指出,问题发现过程需要个人理解当前主题并将知识元素连接起来。Miyake和Norman(1979)认为,发现有意义的问题意味着一个知识结构的形成。问题发现中,需要不断对知识进行整合、推理、重组等动态地加工,而不仅仅是静态地复述,因此会较多运用到体现动态过程性的程序性知识。而策略性知识主要起到对问题发现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和调节的元认知作用,相对运用得较少一些。从知识来源角度,使用率由高到低依次是推断信息、情境信息和内部信息。推断信息是指个体基于情境信息和头脑中已有的内部信息进行关联、归纳、演绎等从而得到的新信息。Hoover和Feldhusen(1994)提出,在问题发现过程中个体需要获取知识或信息,将其整合于已有知识体系之中,并在知识基础之间建立联结。推断信息是建立在对情境信息与内部信息整合、加工基础上的,它的使用频率高说明在问题发现过程中,知识是处于一种不断转化、发展和演变地动态过程中,只有对知识和信息进行持续地加工,才能完成问题发现任务。4.2问题发现中思维操作的使用情况Dillon(1988)指出,问题是个体思维的模拟。本研究显示,在横向思维的使用上,矛盾式情境高于潜藏式情境。矛盾式问题发现,主要依赖于个体对情境信息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其焦点是找出矛盾与错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情境中的各种信息进行反复地比较和推敲,因此会更多地出现能够将知识进行联结、对比和整合的横向思维。在纵向思维的使用上,潜藏式情境显著高于矛盾式情境。在潜藏式情境中,由于问题更具有隐蔽性,需要进一步地发掘,因此必须利用纵向思维对信息进行更深入地探索和精细地加工,才能够发现潜藏问题。Allen和Rott(1969)的调查发现,科学家们把纵向聚合式思维评价为问题发现中最经常使用的思维操作。Subotnik(1988)对西屋科学天才研究奖获奖者的研究显示,纵向聚合式思维对发现问题的作用大于横向发散式思维。纵向思维的运用可以提高思考的深度,有助于挖掘潜在的问题线索,这对于潜藏式问题发现是非常重要的。高低能力组被试思维操作的使用频次不存在差异,其原因可能与在知识状态使用上的差异不显著相似。即思维操作的类别,反映出个体问题发现的基本认知过程和思维规律,具有普遍性特征。从使用频率来看,纵向与横向思维明显高于元认知与独立思维。这说明,问题发现过程主要依靠横向思维的延展和纵向思维的深入,纵横交错,在深度和广度空间同时获取问题线索。4.3问题发现中知识与思维的加工效率本研究值得关注的一个结果是,单从各类知识和思维操作的数量来看,高低能力组之间差异不显著。那么,高能力者在认知过程中的优势体现在何处呢?为此,本研究对知识与思维加工的具体过程作了分析,发现两组被试在加工效率上存在差异。下面,举一列说明。矛盾式情境中,高低能力组的各一位被试都发现了同一个问题,即“怎么认出劫匪是英国人?”。低能力组被试的口语报告是这样的:“1.当事人说进来的是一个胖子,一个瘦子,而且还蒙着面具,———2.那么就是,有而且蒙着面具,———3.瘦子,嗯,不用说了,也蒙着面具,———4.那么当事人怎样认出他们是英国人?”分析上述报告可以看出,在思维的前3步,被试都在描述情境提供的信息,2和3都只是对1的简单和低水平地重复,这3个步骤完全可以只用1步就完成。以上说明,这位低能力组被试倾向于反复多次对同一个内容进行表征和描述,多次重复加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加工效率比较低。而对于同一个问题,高能力组被试的描述是:“1.佩雷怎么辨认出是英国人的?———2.是通过口音吗?———3.是通过长相吗?———4.佩雷怎么通过带着面具的人脸判断出是英国人的?———5.怎么通过火车声大听不清楚的声音,判定出是英国口音?”在被试的五步思维活动中,每一个步骤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首先进行了整体上的质疑(第1步);然后通过发散思维描述出两种可能性(2、3步);之后再分别针对两种可能性,结合材料中的信息给出了进一步地质疑(4、5步)。在这些步骤之间,逻辑思维清晰、严密,每一步的思维进程都是必须和有效的。而在两组被试发现的另一些共同问题上,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基于上述分析可知,量化的研究有时难以完整展现出被试认知过程的全部状况。对于问题发现这类复杂的思维活动过程,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可能会更加合理。4.4问题发现中问题行为图的使用情况在七类问题行为图中,独立操作型、横向平行型、横向归纳型和纵向深入型都是线性思维模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纵向深入型可以体现思维的深度,因此相对更占优一些。单维监控型本质上也属于线性思维模式,只是有元认知思维介入其中。比较复杂的是纵横交错型和纵横监控型,它们都同时涉及了横向思维和纵向思维,体现出思维在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的发展,而后者更有元认知思维的参与。矛盾式情境中,个体对横向平行型和横向归纳型行为图的使用高于潜藏式情境,这可能是由于矛盾式情境中问题是已经明显存在的,需要对情境信息作对比、分析、判断以找出其问题所在,因此横向联结类的行为图出现频次较高。潜藏式情境中,个体对纵横交错型行为图的使用高于矛盾式情境。潜藏式情境的问题需要挖掘,不但需要个体对信息进行关联与整合,更需要结合自身已有的知识作纵向地深入探索,去发掘和创造新的问题,因此更多地用到纵横交错型行为图。高低能力组被试对各类问题行为图的使用频次不存在差异。在构成问题行为图的两个基本要素,知识状态和思维操作上组别差异均不显著,而两者组合形成的各类行为图也不存在差异,这与本研究的设想不同。在已有采用专家-新手对比研究范式的考察中,均在两者身上不同程度地发现了差异。本研究中,差异的不显著可能是由于考察的指标均属于认知本质层面,反映出认知过程抽象化后的本质成分,说明个体问题发现的认知过程和心理成分具有共同性。在问题发现中高低能力被试的差异可能并不在于认知的过程和结构,而在于认知的具体内容,对于这种差异性,将来还需要借助更敏感的指标或技术进行研究。各类问题行为图的使用频次存在差异。Arlin(1976)指出,各类结构化信息间的复杂关系与交流而构成的系统性思维与问题发现之间存在联系。本研究中,这种复杂关系展示出的是纵横交错型、横向平行型与纵向深入型等体现思维关联、扩展的行为图使用频率较高。横向思维指思维在广度空间上的搜索和扩展,有助于帮助个体广泛搜寻各种潜在的问题线索,避免信息的疏忽与遗漏;纵向思维指思维在深度空间上的深化和延伸,有助于个体针对其中的某个具体线索展开深入详细地分析和考察,对问题的科学性、价值性和可行性作出分析与判断。两类思维的综合使用和融会贯通构成了纵横交错型的模式,促进问题的产生和发现。本研究显示,运用横向和纵向两种思维模式,以及两者的相互交织,是最常见的问题行为图。可以说,问题发现过程就是在广度和深度这两维空间上同时对问题线索进行搜寻和操作的过程。综上,本研究采用问题行为图技术考察潜藏式与矛盾式两类典型问题发现任务的认知过程,结果显示在知识状态、思维操作和问题行为图的使用上,两类任务均表现出各自显著的差异性特征,反映出两者可能涉及不同的认知过程和模式,用实验映证了学者(如Dillon,1988;许育彰,1999)对此的看法。而高低能力组被试在上述指标上均没有表现出差异,可能与指标反映认知本质特征而非具体认知内容有关,说明不同能力个体其问题发现的基本过程与规律具有共通性,但今后还需借助更敏感的指标或技术作能力差异分析。本研究对问题发现心理成分和认知过程的探索,为进一步认识问题发现的本质规律,建构科学的问题发现认知模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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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性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条件。然而,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依法治校,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成为一个亟待锵决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定位:民事关系抑或行政关系?

在我国,随着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状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刘燕文北大拒发博士学位开始,已逐年增多。重庆某学院发生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引起国内外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多数观点都对高校处分学生权利的正当性提出质疑。那么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当前学者的几种观点:(1)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选择某一高校,意味着他接受了该校一系列学生管理规则的契约,包括对学校依据所制定的规则对其行使处分权的认可。当然学校也必须遵守这种契约,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确实需要剥夺学籍时,要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包括司法程序救济。(2)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许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过民事方法解决的。(3)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高校与大学生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关系。这种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从教育具有“公务”性质意义上分析,可以把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准行政法律关系。其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

问题二:高校处分权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讨论澄清了第一个问题之后,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高校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可以对学生行使处分权。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管理中如何体现和尊重学生的权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处分权应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对于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以下三点:(1)应当依法进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高校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既“小法”必须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门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一些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悖的规定。(2)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在涉及到学生的根本性权利时,法律上应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济。(3)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须既合法又合理。此间,“合法合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其一,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作出;其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就低不就高”,尽量别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问题三:高校行使处分权应否遵循正当程序?

从目前发生的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来看,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学生普遍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是武断的.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显然,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观念与实践相背。高校的处分权是否要接受正当程序的限制呢?笔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程序正当性。高校行使处分权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对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与根据,听取其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质证,最后是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并告之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按照这种程序走一遍,这里还存在一个成本的问题,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给予警告或记过这样的内部处分是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就转化为一种准外部关系,应该举行听证会和为学生提供复议、诉讼等途径。

问题四:高校的处分权应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应该是检验依法治校的试金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学生在以学籍管理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状告高校,现在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目前,学生就自己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诉,但教委一般都是维护学校利益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学生推到弱势地位上去了,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对此,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以确保学校处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许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提出异议仍至最后向法院,把学校的处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当前高校管理中对学生侵权的突出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为例,全国重点大学录取线相差100多分,同样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顺利进入重点大学,而在有些地区却连大学的门都迈不进去。现在,高考虽改成各省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公平录取的问题。教育的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而对于那些根本无须作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考生进行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明显存在着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二)侵犯学生名誉权

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具体规定精神,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驱动下,则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职能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凭借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强制并在购置学生生活用品时提高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作出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此间,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问题。

三高校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原因的浅析

(一)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被扭曲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建起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需要的纵向关系,强调了学校、教师的主导和主体地位。忽略了高校与大学生还存在着一种属于私法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法规与学校规章存在着冲突和缺陷

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作为行政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基本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必然造成对学生婚姻自由权的侵害。二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三是在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中存在着不符合法治与人文精神的规定。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录取。这一缺乏道义性和公正性的规定势必侵害这类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管理过程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程序上存在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高校管理法治化,加强学生权利之保护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正视高校管理所面临的这种挑战,我们必须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规范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

(一)正确理顺和把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起“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然而,这种绝对的行政服从关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改革的实践,高校与大学生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关系。此间,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属于私法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为此,不管是高校作为教育机构,还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都应当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尤其是高校作为教育的组织管理者,在具体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切实贯彻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服务合同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加以调整。

(二)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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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激发、智力能力的发展,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显然是尤其重要的。而发散思维却正好反映了创造性思维“尽快联想,尽多作出假设和提出多种解决问题方案”的特点,因而成为创造性思维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在培养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一、在诱导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赞可夫说过:“凡是没有发自内心求知欲和兴趣的东西,是很容易从记忆中挥发掉的”。赞可夫这句话说明了发散思维能力的形成,需要以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驱力。教师妥善于选择具体题例,创设问题情境,精细地诱导学生的求异意识。对于学生在思维过程中时不时地出现的求异因素要及时予以肯定和热情表扬,使学生真切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对于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则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使学生渐渐生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就会能动地作出“还有另解吗?”“试试看,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下!”的求异思考。

二、在诱导变通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变通,是发散思维的显著标志。要对问题实行变通,只有在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约以后才能实现。因此,在学生较好地掌握了一般方法后,要注意诱导学生离开原有思维轨道,从多方面思考问题,进行思维变通。当学生思维闭塞时,教师要善于调度原型帮助学生接通与有关旧知识和解题经验的联系,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产生多种解决问题的设想。

三、在鼓励独创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能别出心裁地提出新异的想法和解法,这是思维独创性的表现。尽管小学生的独创从总体上看是处于低层次的,但它却蕴育着未来的大发明、大创造,教师应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别出心裁地思考问题,大胆地提出与众不同的意见与质疑,独辟蹊径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使学生思维从求异、发散向创新推进。如解答“某玩具厂生产一批儿童玩具,原计划每天生产60件,7天完成任务,实际只用6天就全部完成了。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玩具?”一题时,照常规解法,先求出总任务有多少件,实际每天生产多少件,然后求出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列式为60X7÷6-60=10(件)。

而有一个学生却说:“只须60÷6就行了”。他理由是:“这一天的任务要在6天内完成所以要多做10件。”从他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思路是跳跃的,省略了许多分析的步骤。他是这样想的:7天任务6天完成,时间提前了1天,自然这一天的任务(60件)也必须分配在6天内完成,所以,同样得60÷6=10,就是实际每天比计划多做的件数了。毫无疑问,这种独创性应该给予鼓励。独创往往蕴含于求异与发散之中,经常诱导学生思维发散,才有可能出现超出常规的独创;反之,独创性又丰富了发散思维,促使思维不断地向横向与纵向发散。

四、在多种形式的训练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训练,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以达到诱导学生思维发散,培养发散思维能力的目的。

1.一题多变。对题中的条件、问题、情节作各种扩缩、顺逆、对比或叙述形式的变化,让学生在各种变化了的情境中,从各种不同角度认识数量关系。

2.一图多问。引导学生观察同一事物时,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仔细地观察,认识事物,理解知识,这样既能提高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又能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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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劳动者在部门法意义上的界定

对于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中国并没有一部相关题名的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相关劳动法律规范中。一般认为,对大学生劳动性质界定见于1995年中国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学界众多学者主张应当按照该法条判定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这里认为,《意见》第十二条的适用范围考量应当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勤工助学是否等同于大学生劳动?二是勤工助学并未引发劳动关系建立,大学生劳动,尤其是大学生兼职是否会引发劳动法律关系?根据中国教育部与中国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勤工助学的释义,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毫无疑问,事实上的大学生兼职往往是通过自己和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应聘获得职位,和学校不产生任何关联。从上述意义界定,当前绝大多数中国大学生兼职活动都不属于勤工助学的范畴。因此,对中国大学生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及大学生劳动兼职中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界定不能适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需要注意的一个观点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对劳动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厘定,不少论者用排除法对劳动者法律主体适用进行相关探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用推定的方式排除了某些劳动者适用本法,而大学生属于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范畴。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无规定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以排除法形式认为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违反了法律原理,犯了常识性错误。

三、大学生劳动者性质的比较法分析

在中国劳动法制没有明文规定以及学界对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充满争议之际,环顾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研究成果无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英美法系对劳动者身份的判别标准英美法系对劳动者身份判别是通过其法律传统———判例进行认定,逐步产生了控制检测方法、组织检测方法、经济现实检测方法与相互义务检测方法。第一,就控制检测方法来说,通常的做法是对控制检测方法进行判断,即通过对一个商业机构或雇用实体对工作情况进行控制或有权力进行控制,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存在的。第二,就组织检测方法而言,考量是否能够成为劳工,在于和组织的融入程度。如受雇于企业组织则为劳工,若只是从事协工作,而没有融入到企业中则不视为劳工。第三,经济现实检测方法倚重于对工作的认知,如工作和个人事务相区分则为劳工,而工作为自己的事务则为非劳工。第四,相互义务检测方法进一步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雇主间身份进行界定:双方必须互负义务的则可判定为劳动者身份,双方只是负有选择性义务的则不视为劳动者。由上述四种检测方法进一步发展而成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认的复合检测法,在适用经济现实标准是否为雇员过程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六个因素:在工作的过程中,雇员相对于“雇主”的独立程度或服从于“雇主”的控制的程度;雇员分享利润或承担损失的机会;雇员对商业机构的设备和器材是否有投资;雇员与商业机构之间关系的持续性及持续的时间;雇员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技术的程度;雇员所提供的服务作为雇用实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大陆法系对劳动者身份判定的学说论评大陆法系对劳动者身份判别主要产生了人格从属说与经济从属说两种典型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派生了组织从属性与使用从属性两种学说。一是人格从属说。该说认为负有劳务给付的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自己的习作时间不能自行支配。换言之,除法律、团体协约、经营协定、劳动契约另有约定外,在雇主命令下,由雇主单方决定劳动场所、时间、种类等。二是经济从属说。该说判定重心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依赖与结合层面。立论依据为:用人单位建构生产组织体系,提供生产工具、器械以及原料,并在责任与危险承担上负有法定性义务,主张以劳动力为给付对价、取得报酬的特性。三是组织从属性学说。该说的首倡者为英国丹宁勋爵,其代表性言论为:在劳务合同场合,某人要作为业务的一部分而被雇用,其所做的工作是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日本劳动法学者继承此学说并进行了狭义的诠释,释义为以现代工厂劳动者为中心进行考虑,归结于生产设备、组织条件等因素。四是使用从属性学说。该说可以视为日本劳动法学者突破性研究成果。日本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提交的《关于劳动基准法之“劳工”的界定基准》报告书提出的“使用从属性”概念,具体规定如下:首先,在人的从属性方面:第一,对从事和依赖工作的指示,是否有承诺的自由;第二,工作中有无指挥监督;第三,工作地点、时间有无拘束性;第四,有无劳务提供的代替性;第五,有无报酬与劳动的等价性。其次,在经济的从属性方面:第一,生产资料、生产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第二,有无对他人劳动力的利用;第三,是否由使用者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对上述基准作肯定回答的说明其劳动者性质强,反之则弱。人格从属说值得肯定之处在于:从权利谱系来说,反映了劳动者自由权压抑与雇主指示命令权彰显的现实;从内容来看,映射了劳动者行为建构过程,如劳动者要遵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要服从雇主的指示、要接受检查及制裁。该说不足之处亦很明显,如无法解释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人格权是否存在从属关系问题。虽然有学者撰文指出劳动者与雇主的人格关系应当以劳动场域范围进行区分,在工作场合或工作时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在其他场合、时间则回归平等。此处质疑的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能否因时因地进行类型与层次的划分?在工作场域雇主的人格权就高于雇工的人格权?人格权虽视为民法的一般权利,但其法源于宪法中“人的尊严”的确立。由此,在法律面前,人包括人所具有的权利,都应当是自由和平等的。经济从属说在脱离劳动者与雇主人格关系纠葛后,提出了经济性若干认定标准,这一点值得肯定。但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如随着时代进展,在当代劳动实态下的网络化办公已成为常态,劳动者完全可以不使用或借助用人单位的机器设备、原料等,只是提供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劳动成果。经济从属说赖于存在的立论根基不复存在,因此,该说必然受到一定客观条件限制。无独有偶,因为狭义组织从属说提出亦持同样的客观判定———主张将劳动关系的缔结归结于生产设备、组织条件等因素,因此学说本身存在偏差和不足。针对上述三种学说而提出的使用从属说既囊括了上述学说的科学合理之处,又照顾到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和社会现实,此说的本质在于控制论,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劳动者身份认定不谋而合,只是由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桎梏,对此学说的理解通常通过法条予以实现,而显得较为呆板。

(三)小结从各国劳动法制所规定的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的内涵界定来看,其大体应当遵循如下事实特征:一是被录用或雇用之人;二是在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管理下从事劳动;三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四是各国立法不约而同地运用排除法将某几类人排除在外,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有论者认为,在雇员认定的判断上,既有合同效力的考虑,也有社会政策的考虑,可左可右之间,合同效力与社会政策均非雇员认定的一般标准;雇员与独立合同人的区分成为超越合同效力的一般推理思路,即将工作之人作非此即彼的区分,从而在具体的案例中认定雇员。从实务观之,大学生进行劳动的单位在劳动法视域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制下的用人单位,通过对比上述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劳动法制,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在部门劳动法律法规上应予以认可;至于作为不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规制下的用人单位———诸如家内劳务,尤其是受雇于某家庭从事家教工作等———按各国劳动法制实践则不可认定为劳动者身份。同时,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劳动者身份认定来看,并没有在立法例或判例中———除教育目的外———将大学生作为非劳动者予以对待。另外,两大法系对劳动者身份认定上共同的做法是:将劳动者身份的认定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是否建构劳动法律关系细化为各种标准,而非将一类群体直接排除在劳动法制的统筹之内。通过观察劳动法制发达国家法制史的构建,以劳动基准法作为根本劳动法律规范的优良传统避免了在某一类群体上权利的缺失或口号化执行悲剧。

四、大学生劳动行为的界定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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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279-02

一、问题的提出

“亚文化”(subculture)是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大学校园亚文化,是指存在大学校园这一特定环境之中,不同于主流文化而属于亚文化范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自从1977年中国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全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已经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优秀人才,他们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毋庸置疑,当代大学校园的“主流文化”,是广大在校青年大学生热情、积极,文明、智慧,思想活跃,健康向上,富有社会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他们无愧于“天之骄子”的美誉。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在高雅、文明、现代的“象牙塔”内,也不时夹杂着“不和谐”的音符,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不良校园“亚文化”,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这一社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受到从学校到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研究存在于大学校园中的不良亚文化,关注不良亚文化与大学生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然后,千方百计地找到引导大学生主流文化、减少乃至杜绝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有效对策,对于构建和谐大学校园、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校园不良亚文化与大学生违法犯罪

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发生的校园亚文化纷繁复杂,从大一新生进入大学后的生活、学习圈子来看,表现为不良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等;从其个体因素来看,表现为大学生情况各异的性格个性、习惯爱好、意志品质;从其在实习、就业等过程中跟外界社会发生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也是有疏有密,不能一概而论。

1.不良同学关系。以同学关系为例,由于目前高校大多是跨地域招生,许多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地域各不同,城乡有差别,经济条件不尽相同,他们的生活学习习惯就有较大差异,而到了大学之后大家要共同在一个教室学习知识,在一个宿舍生活起居。同学之间假如出现摩擦,在“导火索”的作用下,就可能酿成校园事故。几年前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死四名同学的犯罪案件,就是因为同学间的生活琐事而引发的悲剧。有的大学生因为日常小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结果一方受伤住院,另一方则为赔偿医疗费用而大伤脑筋。现在,男女大学生恋爱现象较为普遍,也是发生校园事故的重要诱因。华北电力大学昌平校区两名大一学生情侣,在校外小树林约会时遭到歹徒持刀抢劫而死。这类事件有的是因三角恋、多角恋之间产生“情变”、分手而导致杀人、伤害案件,有的则是为了筹集费用到校外租房同居或者为怀孕女友做“人流”,而引发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

2.不良师生关系。以大学校园师生关系为例,在近年发生的大学师生之间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有女大学生冒充大学教师利用互联网设下爱情陷阱去诈骗巨额钱物的,也有掺杂情感因素的中国政法大学大四学生残忍杀死教授的恶性事件。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大四学生付成励,因怀疑其女友跟程春明教授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持刀进入昌平校区教室内,将正在等候上课的程春明教授砍成重伤,后不治身亡。2009年10月20日,付成励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该案发生后,报纸、网络等国内各大媒体纷纷以“大学生弑师”为醒目标题进行报道、转载,引人关注,发人深思。

3.大学生的个体因素。从大学生的个体因素来看,据有关资料,在全国在校大学生中,大约占有30%比例的大学生群体家庭贫困,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值得关注,其中部分贫困大学生往往在衣食条件比不上同学时产生自卑心理,排斥所谓“富二代”同学,或者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荷兰著名犯罪学家威廉・阿德里安・邦格认为,犯罪是贫穷的结果,犯罪与贫穷的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如以偷窃维持生活),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贫穷破坏人们之间的情感)。还有,近几年来日益严峻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使他们经常感到前途渺茫,大学生既可能被无良职介机构骗取钱财,也可能因找不到合适工作而铤而走险,沦为害人者。中国有的大学课程设置密度不大,学生空余时间过多,有的大学生由于生活乏味、心灵空虚或消极厌学而酗酒、赌博、吸毒、泡网吧、找刺激,其后果有可能由于经济拮据或者在酒精、作用下实施越轨行为,也可能因此成为被害人。发生在2009年年末的山东政法学院大一女生被杀案,是由于她在从农村考入省城大学后的整个学期,不适应大学生活,整天无所事事而沾上网瘾,在学校放寒假回到老家后,仍每天去县城上网,在无钱坐车的情况下傍晚步行回家,被歹徒趁机并杀害。

纵观上述列举的大学校园不良亚文化,与其所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规律。一是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的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数量有所增加;二是发案原因复杂多样,存在着经济、情感、求职就业、个体生活习惯等多种差异;三是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既有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有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四是大学生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当的角色呈现多元化,有时是锒铛入狱甚至被判死刑的犯罪人,有时是身心、财产受损的被害人,有时则由起初的被害人转化为报复社会的犯罪人等。

三、弘扬校园主流文化、减少违法犯罪的策略

找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如何能够正视现实,研究当前大学校园的不良亚文化,因势利导,创新工作思路,引领大学生主流价值观,及时发现问题苗头,设法搞好犯罪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大学校园违法犯罪,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而现实的问题。大学作为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其首要功能是“教书”,即在几年时间里持续性、系统性地向青年学生传授知识和文化,以便大学生成才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与教书同等重要的另一功能是“育人”,即让当代大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培养大学生拥有健全人格、无私奉献精神、科学创新理念、团体协作意识等优秀品质,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知识经济时代,适应竞争激烈、压力空前的现代社会。因此,与教书育人功能相匹配的大学校园文化应当是切合时代要求的、积极健康的主流文化,只有主流文化成为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主题歌”,大学生们才能紧迫时代主旋律,摒弃消极、低俗的校园亚文化,远离违法犯罪。为此,笔者认为,

我们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开展治理工作。

首先,大学应加强学校管理,不留任何死角。大学生入学年龄大多在十八九岁,一方面刚刚摆脱中小学时期单纯以学习为主的“保姆式”管理模式,对于学习任务相对减少、注重培养综合能力的大学生活还不适应;另一方面由于大学多在外地,学生远离父母管理较为严格、从生活到学习关怀备至的家庭环境。此时的大学生如果自我控制力较差,放松了紧张学习,就可能接近不良行为。因此,从大学的系部领导、辅导员到任课教师,都有责任对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疏导。其次,丰富校园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品格高尚、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能够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有助于大学生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养成遵纪守法的理性思维,锻造关爱生命、无私奉献的人文精神,培养高雅、文明的生活情趣和审美情操,坚定远大的人生目标和事业航向。再次,大学生心理干预机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据了解,大约20%的在校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亚健康状况,2002年初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事件的发生,原因之一就是他从小父母离异、母亲带其长大而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扭曲。目前,各高校都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建立了心理档案,成立了心理咨询中心,定期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治疗。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的焦躁、紧张、压抑、郁闷等问题。当前各大学亟须做的是要改变被动开展学生心理工作的局面,建立积极主动的心理干预机制,把心理干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大学教育全过程,覆盖到大学校园的教室、宿舍、食堂等每个角落。第四,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把大学生教育当做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人们普遍认为,对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需要家校共管,强调社会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其实,对于刚刚成年的大学生而言,虽然身体、外形已经俨然成年人,但其心智发育往往并不成熟,因而注重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同等重要。比如在大学入学教育中,帮助大学新生在当今令人眼花缭乱的社会背景下,如何面临人生第二次“断奶期”,调适好心理,如何将专业学习与业余生活合理调配,怎样远离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又如在大学生毕业前如何搞好实习、就业教育,帮助学生做好进入社会前的心理准备,避免上当受骗,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无缝对接等。

人们常说,“太阳黑子掩盖不住太阳的光辉”。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广大教育工作者会同家庭、社会一道齐抓共管,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有效途径,构建符合青年大学生特点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的当代大学生一定会远离不良亚文化,抛开违法犯罪的阴影,走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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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员宁敏,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副研究馆员,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生(硕士、博士),为获得不同级别学位资格,在导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科研实践活动,经过大量的创造性思维劳动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是指在学位申请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开题、评审、答辩等材料。研究生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情报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对这一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使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又确保其著作权不受到侵犯的问题。探索研究生学位论文归档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一经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1)发表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公开的档案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在学位论文档案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具有永久性,作者终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终结而取消,不因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继承而发生变化。(3)完整权。即任何人不得违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的意愿,对档案内容进行歪曲、篡改、断章取义等实质性的变更。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财产权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包括: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确定著作权人,即谁依法享有著作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著作权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完全归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从论文的开题、构思、写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其论文的来源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安排的科研任务,并且论文内容的获得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指导教师虽然也给予指导、修改,但没有参加直接创作,这种情况下学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作者仅享有部分著作权(如论文的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主持,指导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许多科研成果便成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从论文的选题到创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导教师完成,凝聚着导师大量心血,不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而且还完全利用学校的各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完成,利用了学校的资源(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研究生学位论文只是实现对该项目研究过程和智力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科研项目成果的载体。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具备著作权人的条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法定著作权人是该生所在的高等学校。

(三)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只享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所在单位享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况下,这类人在攻读学位其间开展的研究往往与实际工作相联系,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利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当属于职务作品。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利用从法律角度审视可分为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档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发利用工作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理解著作权合法使用的范围、界限、条件等,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酬权等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除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外,可不经作者授权,不付报酬地查阅、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权保护期内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这里就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第一,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教学、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种利用情况。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须有严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适当”,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三)无论著作权保护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已存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相当部分是未发表作品,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从未发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虑,但是制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为非赢利目的使用者,应充分享受著作权这一立法实质,应将这一宝贵的资源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认可,擅自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使权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档案利用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学位论文档案管理部门在利用活动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包括网络传播)公布学位论文档案,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布权;改变作者的署名方式,对作品内容进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以合理使用为名,利用保管作品档案的便利条件大量复制学位论文档案并赢利,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擅自对学位论文档案进行编辑、出版、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在赢利模式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未支付其著作权人报酬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学位论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用户在利用学位论文档案中容易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以合理使用为名,剽窃、抄袭他人学位论文档案;以合理使用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载他人作品的名称、内容等;擅自将未公布的学位论文档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权限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