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21:3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主管履职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7-02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点,对加强基层央行领导监督,促进内控机制的完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职能。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落实执行总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内审部门分别从履职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评价方法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履职审计的方式和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但与开展履职审计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履职审计的深度和内容急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基层央行履职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审计目标定位存在差异
目前各地对履职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有的认为履职审计是对原有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结合和补充:有的认为是考核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手段。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审计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时,主要是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业务操作情况,使审计对象变为了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察,但实际上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领导履职与业务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业务管理职责只是领导履行职责中的一个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职责的重要内容。现对领导履职审计仅从业务操作管理职责来审计,则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没有说服力。其责任界定、评价不全面也不客观、审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以业务部门人员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来评价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失去了履职审计的价值和意义。
(二)履职审计的中心发生偏离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对履职审计内容规定为: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决定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四个方面。行长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协调管理。然而这三方面工作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很难进行评述。传统习惯,文化氛围和人员整体素质决定了单位内部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的好坏,短时间内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对其界定领导责任,意义不大。同时。行长一般主管或分管内审或人事部门,而履职审计中内审和人事部门不是审计的重点。所以对行长来说,承担主管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库和综合治理工作属行长具体负责,也只有这二项工作发生了问题行长才承担直接责任。从而对行长而言,履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般只是承担领导责任。《履职审计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一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这四个方面实质上只涵盖人民银行的业务工作。而业务审计本应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基础和依据,但在审计操作中,偏重于查错纠弊,检查业务操作是否合规,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把履职审计的重心放到了业务管理的细节上。使履职审计变成了业务合规性审计,偏离了履职审计监督评价的初衷。
(三)审计方式落后,无法达到审计预期目的
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是传统的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查找问题的重点,其审计方式主要是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同于领导履行职责审计以决策、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项工作的情况为重点的审计。目前履职审计仍然是以全面审计方式的套路,从操作层面的审计核查来开展,没有切实根据履职审计的特点,从管理审计的角度,改变审计方式和手段,导致无法真正体现履职审计的内涵和精髓。履职审计常以传统的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调查问卷等方法,多年来未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变化等特点对审计方法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发展,履职审计效果和目的难以得到确保。
(四)履职审计使用价值不高
正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状况是履职审计工作的目的。履职审计报告一方面应成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但目前履职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问题,均未从综合分析的角度对被审对象任期工作给予整体评价。审计报告的披露也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侧重点不同导致内容散乱,重点不突出,整体把握性不强。虽提出问题较多,但作出评价较少:泛泛而谈较多,特色针对性较少;致使审计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审计对象的客观真实情况,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使履职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层央行履职审计效果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履职审计的目标、职能
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审计所要检查的主要内容。再涵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应负的相应责任。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因此,单纯的查错纠弊。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不应是履职审计的主体,履行职责评价才是审计的中心。开展履职审计需要根据其基本内涵,合理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选择审计方法、内容和手段。
(二)积极拓展履职审计内容和空间
对领导者的履职评价是涉及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履职审计既然是对领导者履职情况的评价,单纯以“业务管理情况”来评价一个领导者的全面履职情况显然有失偏颇。对此,应参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确立的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五个方面,对被审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因为“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况”主要由人事部门考核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考核监督,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已基本建立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人事、纪检、事后、内审)联席会制度,内审部门开展履职审计完全可以会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一起进行,这既是整合和节约监督资源的需要,也是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履职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职审计的质量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与优势
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过去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与这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与全面审计相比,两者的审计对象不同。全面审计的对象为下属单位,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对象为领导者个人,发现问题后还要认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审计目标更集中,审计责任更明确,审计过程更严肃,因此,无论是现场审计,还是事后落实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审计对象的重视,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但审计目的不同。离任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在领导干部将要离开原岗位时开展的审计,其审计目的是对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人事部门进行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提供依据。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事中审计,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从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虽然离任审计也涉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领导来组织实施,而新领导往往情况不十分清楚,因为不是自己的问题,落实整改的责任相对较轻,积极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显然不及领导干部履职审计。
(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把履职审计作为人民银行改进内部审计,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大力促进整个人民银行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具体说,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腐监督体系,主要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而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监督手段,从而有利于及时防止领导干部,是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风险。风险是随着事务、具体业务的开展而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主要有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依法履职与监督是并向开展的,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使央行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犯各种错误,直至违法乱纪。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审计,由于从事后的检查向事中执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能及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公正地处理日常事务,并正确有效地执行金融政策,协调辖区金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经常性的评价。每次履职审计,都应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情况,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于评价是在审计检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质等,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认识各种现代管理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缺陷及难点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不明确,责任难以确定
所谓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理解应包括该领导在执行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却往往发现难以操作。
一是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不明确。现在出台的履职审计办法,缺少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难以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全貌。同时,由于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对一些审计事项如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组织人事等等,不知具体从哪里入手,漫无头绪。
二是审计重点不突出。既然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就需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个人工作职责,作为审计的重点。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书,恰恰行长没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通常由上级对下级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而行长直接对上级行负责,其岗位责任本应由上级行签订,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岗位责任制,通常是对辖属行整体提出要求,而不会对其行长制定详细明确的职责。这样一来,在履职审计中,具体确认行长应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事项应属于审计的范围,就有一定的困难。在实际进行履职审计中,往往出现审计内容和原有的全面审计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对日常性、事务性、操作性业务的检查中去,审计重点不突出。
三是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对于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容易。在“履职审计办法”中,把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作了简单的解释即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为直接责任,分管部门的问题为主管责任,其他问题为领导责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十分科学。举个例子,如果有两家支行的行长,一位分管的部门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较多,在履职审计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是否就是前者负领导责任而后者负主管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同为支行行长,相同的职位是否应担负同样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两者是否产生了矛盾?此外,实际检查中遇到问题的多样性,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认定的敏感性,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二是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错,领导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大量差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审计方法有待完善
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履职审计的方法有四项:进点公告、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座谈、质询、走访等,其中进点公告是履职审计特有的审计方法。目前在开展履职审计中,除增加进点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审计项目的方法。但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殊性,一些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无法全面、真实、广泛地采集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目前采用的问卷调查、座谈等方法,由于不够深入,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发言的不是泛泛而谈,讲些空话,就是只褒不贬,刻意回避谈问题、谈不足,从而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其二,缺乏对现有结果过程的审计监督。就目前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情况看,仍注重对工作结果的审计监督而缺乏对结果过程的监督。这样的审计结果并不能代表被审计对象的整个管理过程或操作过程,无法体现绩效效率。
(三)评价内容不全及审计结论透明度不够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审计,对人的审计,理应通过审计作出全面的评价。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现行的履职审计,由于受审计内容的局限,所谓的评价也只是局限于对所管理的事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缺乏对其领导风格、用人及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评价,且现有的评价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起点低、内容不全、评价对象难以区分清个人还是单位等问题。按照现行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审计结论仅报派出审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也会使被审领导心存疑虑,同时也不利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对干部的同级监督。
(四)在审计过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这种阻力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一项新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对开展这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领导干部的下属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职工可能会因为对这一审计项目的不了解而产生思想顾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实反映情况。
三、对完善履职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履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划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职审计办法》,再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列明所要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条目,使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履职审计中增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完整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党性原则、选人用人是准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从纪检监察角度入手,能够进一步了解对该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有关线索,如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当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而审计手段无法深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监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助,有助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更好实现,并能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
2、《实施细则》应列出具体的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各方面内容加以详细描述。要防止出现“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审计范围很全面,具体的审计内容却很少。
3、总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要有一个指导意见,明确行长、副行长的岗位职责,便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能在行长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便正确把握好审计重点,同时也可以减少基层行长与副行长分工随意情况的发生,便于审计人员确定行长应承担的责任。
4、进一步明确三项责任划分的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
5、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总体评价的评价标准。
(二)探索审计手段,完善审计方法
一是深化调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针对履职审计对象为在任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谈话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的实际,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方法,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深度。二是重视结果过程的审计。通过结果去监督过程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能充分体现绩效效率,并能鼓励和帮助被审计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费较少精力的基础上取得更多成绩。在方法上可根据年度、月度工作目标,上级行布置的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处理的事务等,在时间上,所耗人、财、物上作出相应评价;也可根据制度对日常事务性、规定性的业务完成情况所耗时间,与所取得的最佳效果进行评价等等。
(三)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
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反映问题给予积极支持,有利于被审领导接受监督、认真整改,使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看,审计结论透明,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审计结论透明对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能力和水平、审计质量要求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为达到审计结论的公正、透明,建议首先在本单位内公布审计结果,向群众征求审计结果及评价的全面性与正确性,以提高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可信度。其次通过谈话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反馈审计最终结果,既可消除被审领导的思想顾虑,又增强了履职审计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将审计结论抄送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利于实施同级干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优化审计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6)-0093-04
人民银行自1998年设立内审机构开展工作以来,为人民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内部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的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有的审计模式作为一项事后监督和补救手段,难以充分满足对事前或事中的监督需求,为此,总行对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转型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近日,人行哈密中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风险导向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新模式,创新内审工作方法,调整内审工作思路,开展了对所辖某县支行领导班子履职绩效审计,通过绩效审计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实践就如何推进基层央行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建设进行相关分析。
一、绩效审计开展情况
2010年,总行提出了内审转型与发展三年规划,初步确定了转型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总体目标是: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以及绩效审计转变。不断加强和改进内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方法手段,推进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进一步深化发展。同时,2010年也是西安分行内审工作转型的“破冰”之年,相继开展了征信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据此,2011年5月,人行哈密中支积极开展对辖区某县支行领导班子任期履行职责情况的绩效审计。此次审计,是哈密中支由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型的大胆尝试,是创新审计方式、拓展审计思路、探索开展县支行领导班子履职绩效审计的一种创新。针对履职绩效审计涉及的内容及数据,在审计报告中大量引入数据、指标、图表;对绩效评价、问题定性、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均注重从监督管理效能的视角出发,侧重评价与测评。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转化,针对发现的管理薄弱环节及合规性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促使该县支行领导班子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在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上狠下功夫,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措施和途径,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在开展县支行领导班子履职绩效审计中,中支结合基层央行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把开展绩效审计的立足点、着力点与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管理效能相结合,围绕基层央行领导班子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审计。一是在内容上按“管理+绩效”的思路来改进履职审计,坚持体现审计全面性,树立内部控制视角,引入绩效审计内容,重点关注履职能力和效果。二是以效率、效能和效果评估为重心,研究制定审计方案。从政策传达贯彻、组织监督管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和考核评比五个方面设置38项评价指标,并以权重突出内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性、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和业务运行效率、金融监管效果等方面,以此编制《县支行各项业务绩效审计评价表》。设置标准分值、权重,绩效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评价内容的综合得分将绩效等级设定为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绩效等级评定为A(优秀);80至89分(含)的,评定为B(良好);60至79分(含)的,评定为C(一般);60分(含)以下的,评定为D(差)。使绩效审计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客观。三是准确把握绩效审计内涵,逐步推进。把握“绩”与“效”的有机统一,确立有“效”才是“绩”的理念。明确绩效审计是对县支行领导班子履职责任的评价,审计目标应放在促进高效履职方面,统筹考虑内控机制建设与绩效机制建设,促使二者有机结合。总体上围绕政策传达效率、金融稳定效果、金融服务效益三个方面构建指标框架,具体指标及占比如下:
(一)绝对指标综合测评
在《县支行各项业务绩效审计评价表》中,设置的评价项目有五项指标,内容及占比分别是政策传达贯彻5%、组织管理15%、内部控制30%、业务管理40%、考核评比10%,其他细项都是围绕这五项内容展开的具体分项。
(二)相对指标综合测评
上图三项指标,是根据38项相对指标内容及性质的不同,总结归纳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项指标,为领导班子履职绩效审计综合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领导干部岗位满意度考核评价
通过审计调查问卷,对县支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情况、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情况、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情况。以及对工作作风、内部控制总体评价方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出领导班子的履职水平及工作业绩。
(四)内控建设及运行考核评价
在内部控制绝对指标中,中支又将16项具体指标内容归类划分为内控环境建设、内控制度建设、内控运行效果占比权重,更加概括、清晰地反映出内部控制建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具体的反映出内控机制运行效果。
(五)组织管理效率、效果考核评价
通过以上四项绝对指标,从两个方面考核县支行内部监督管理。一是内部监督部门及主管领导监督检查情况;二是上级行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业务管理考核评价
以上十一项绝对指标反映的是会计、财务、国库、发行等方面在业务操作中是否合规、准确、及时。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093-04
内部审计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的监督评价、风险控制手段,对优化组织结构、理顺组织运行机制、改善组织治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通过不同的传导途径增加组织价值。所以,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内审在央行治理中的传导途径,确保其效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内部审计在央行治理中价值增值途径分析
价值增值是内部审计的根本目标,内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已由防弊兴利上升为提高机构的管理效率。当实施内审的成本小于可预见的损失时价值就相应地增加。内审通过介入风险管理、履职绩效、廉政建设等领域,促进人民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监督其执行,以减少或避免损失,降低公共资源耗费和央行管理成本,从而达到增值目标。内部审计发挥价值增值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监督约束途径。内审部门从建立之初发展至今,监督约束就是内审所具有的最基本职能。通过对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从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内审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有:一是通过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财会部门遵守财经纪律,合理节约使用各项预算资金;二是通过对会计核算、国库业务、货币发行等业务部门的审计,促进这些部门规范业务操作,杜绝“一手清”等违规问题;三是通过对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审计,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流程,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四是围绕基建投资、集中采购、资产处置、科技费用支出等重点环节、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积极开展事前监督及事中监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二)制度建设途径。内审部门依据人民银行的业务制度对照开展审计工作时,能够及时发现制度制定与实际执行脱节的地方、制度修改与业务发展的相对滞后地方,通过审计报告或建议职能部门,将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促成制度的完善与修改。内审部门在对职能部门开展审计时,能够有效发现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和难点,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强化制度的执行。
(三)风险防范途径。风险防范是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核心功能,各级内审部门从“审计关注风险,风险引导审计”的理念出发,积极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评估活动,系统勾画了各个部门、各项业务的流程图,排查和表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提出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从具体的审计工作来看,审计部门从评价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深入到业务管理的细微环节,查找管理的漏洞和风险环节,分析各项业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监督业务部门贯彻执行制度的执行力,对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进行分析估计,并以此为评价标准,对风险起到了积极预防作用。同时,内审还承担着风险管理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组织风险排查、风险自评估等活动,促进各部门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还可以通过审计成果的运用,及时向管理层反映或通报关键风险问题,促进各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防范,起到“审计一个点,影响一大片”的作用。
(四)咨询服务途径。内审部门不仅要发挥为组织“看病”的功能,更要发挥内审为组织提高“免疫力”的功能,提高组织应对风险的能力。内审通过全面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覆盖了央行所有的业务,对业务经营活动的了解全面而且深入,对管理层提供的建议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领导管理决策起到“参谋”作用。这种咨询服务活动只涉及相关部门和审计部门两方关系人,其目的是通过提高组织实现目标的能力来增加组织价值。目前,咨询活动在央行审计工作中还没有普遍开展,但一定是未来审计发展的方向。
(五)评价鉴证途径。内审承担着对基层单位、同级部门及管理者个人的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的评价和鉴证职能。这种职能在绩效审计、履职审计、离任审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绩效审计中,通过对单位和部门工作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工作的时效性,内控的健全性等进行审查,对其业绩做出评价。履职审计中,通过对所属单位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进行全面审查,对管理者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干部的考核及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离任审计中,通过对管理者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率情况进行评价,为组织部门干部任用提供依据。
二、完善内审在央行治理中价值增值的传导途径
目前,人民银行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更应强化其在组织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价功能,并不断探索其在央行治理中起到的鉴证作用。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央行内部审计价值增值成效。
(一)探索建立以治理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方式。央行内部审计现有模式以风险为导向,与此同时,可以建立以治理为导向,从央行内部治理的结构进行分析,使得内部审计能够满足提升央行履绩效的目标。具体来说,以治理为导向的央行内审可以首先对央行整体组织模式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风险和重点领域,进而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开展审计工作。
探索和建立央行治理情况的评价手段。建立央行治理情况的评价手段首先要对现有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影响因素,虽然央行和公司在运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别,但仍可以采用公司治理的相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从内控机制、履职效果、业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多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
探索和建立以治理为导向的央行内部审计流程。在现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以“治理引导审计、审计服务治理”为目标的治理导向审计。具体分析,可通过以下流程:首先,明确央行治理的最终目标。其次,对央行治理的最终目标进行分解,从内控机制、履职效果、业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多因素进行分解。再次,通过具体指标量化这些分析因素,建立相应的定性定量模型,通过具体模型计算出各个因素的得分。最后,确定内审的重点和风险点,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由于以治理为导向的内审需要关注组织成员在组织结构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作用对最终审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其评价内审的重点和风险点的过程可能更为困难。 (二)强化以常规型审计为基础的内审模式,确保内部审计涵盖所有重点业务领域。较之新型审计,常规审计往往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审计人员也积攒了丰富的审计经验,其审计有据可循,便于开展,在现有央行内部审计中,被广泛开展和实施。因此,人民银行不仅仅要探索新型审计,还要继续强化以常规型审计为基础的内审模式,确保内部审计涵盖所有重点业务领域。首先,要加强经济责任方面的内部审计。根据央行内部审计的要求,需要在离任审计中重点关注经济责任,在履职审计中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和履职绩效。通过审计财务收支状况,查清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有无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情况,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管理,使人民银行各个层级的部门都能够清廉高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进行审计,能够发现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与此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人民银行各级能够建立有效运行的控制制度和控制程序,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对各项职能业务进行审计,能够发现实际操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能从表面发现的问题探寻出深层次的原因,进而提出改善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强化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履职效果。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能够落实被审计单位各项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明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具体的履职情况,明确主管责任。最后,持续关注审计的重点风险点,如基础建设、采购、大规模资金流出等方面,这些方面属于容易出现舞弊腐败的重点关注领域,因此应当对这些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评价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降低使用过程中的低效和浪费,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三)明确以新型审计为突破口的审计方式,全面提高人民银行内审的层次。与传统审计相比,新型审计将更多的资源放在组织的评价咨询上,并以此为手段作为央行增加内部价值的途径,通过以新型审计为突破口,可以强化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建议的价值,使内部审计在提升央行管理和提升风控水平中发挥较好的作用。
1.确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新时期,央行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任何一种潜在风险都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央行必须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审模式。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当开展风险评价和自我评估工作,并以此确定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方向,合理布局有限审计资源。进行自我评估时,可以采用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CSA),使业务人员明确掌握存在缺陷并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领域,并提出具体措施予以改正,从而使得各个业务部门能够对自我进行改善,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时,需要加强对各项职能和整体系统运行分析,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建立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体制,其中在监督检查手段上,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注重审计方法上的创新,更大程度上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使央行内审工作的自动化水平得以提升。
2.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审计。COSO将内部控制划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要素。根据COSO五要素,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需要把握这五个方面的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审计方案,形成科学合理、明确清晰、具有指导性的审计操作流程,并以此形成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方案,以便内审人员据此开展相应的自我评价评估工作。在撰写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时,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不要过多强调理论,而要根据实际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有针对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此项措施改进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促使人民银行各级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3.多方面开展绩效审计。根据美国政府内审协会的定义,绩效审计指的是根据客观的标准和体系,参照其他相关信息,对政府履职工作进行相应评价,使其能够改善经营管理,并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建议,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这个定义,绩效审计需要明确具体的审计参照体系。对此,人民银行可以大范围的使用绩效审计的方法,如在货币发行、财务执行、内控管理等方面。在人民银行的治理体系中,能够通过目标考核绩效审计来体现内部审计的具体作用,通过实现程度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管理的优劣,促进目标考核在人民银行分配资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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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个覆盖”的功能要求。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实现三个“全覆盖”的功能。一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范围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涵盖到会计业务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各类风险信息通过系统汇总到事后监督中心,形成完整的风险视图,以便向管理层正确评估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实现会计核算流程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贯穿会计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每个流程、每个环节做到无缝链接。三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参与人全覆盖。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各网点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都是风险评价的参与者,应全部包含到风险评价系统中来。
(二)“三个评价”的管理指向。一是对基层会计制度建设的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操作规程、风险点控制措施是否能适应会计业务的变化;基层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方面等引起风险变化的因素。二是对操作风险的评价。基于央行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操作风险要远高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包括操作失误,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人为进行违规、越权操作等因素。三是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价。不同部门检查、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过整合有关风险信息,可以消除风险监测中的空白和盲点,有利于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全行整体风险状况。
(三)“三个层次”的实现路径。一是构建平台。以风险事件的识别为重点、以风险事件的管理为主线、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促进流程改进为目的,建设基于操作风险导向的会计核算评价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电子化、系统化、模块化,满足全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体系。建立网点主管事中核查、监督中心实时核查以及各风险管理部门事后重点核查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与智能整合,通过识别、评价、检查三种主要方式,达到“监测有效果、检查有方向、履职有重点”的目标。三是强化评估。强化对会计核算的评价分析,通过对全辖(机构或网点)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计算、汇总核算网点各类信息数据,形成会计核算风险评价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服务。
二、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模型设计
(一)整体构架。采集会计核算部门(含岗位,下同)日常检查监测信息、会计主管评价信息以及会计主管、行领导履职检查信息,形成风险差错信息数据库。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核算部门风险状况进行定量评价,并反馈至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各部门管理人员再依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核算部门及核算环节进行重点监测、评价和履职检查,形成动态的、良性的风险监控系统(如图一)。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充分考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管理特殊性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关注5个层面的指标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5个一级指标为制度建设、制度执行、人员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指标的选取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见表一)。
1、制度建设。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现有制度及规定是否能涵盖各类业务全过程,现有的制度能否及时更新以适合新系统的上线,是否存在制度盲区,操作上是否有可行性等。
2、制度执行。指会计核算不能按照规范化制度的要求执行而形成的风险。含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强制休假制度、授权管理、会计主管履职检查、行领导履职检查、离岗审计、离任审计等方面。
3、人员风险。指人员道德风险和素质低等因素不胜任工作的风险。包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学历水平、年龄结构、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等指标。
4、系统风险。系统维护是否合规、系统操作是否准确,ABS、TCBS等业务系统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功能不完善而引发的风险,由于硬件、软件、网络等原因导致的不可预测风险等。
5、操作风险。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帐户管理、帐务处理、重大会计事项、参数设置、账务核对、计息处理等。操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制度执行和检查不到位等(如图二)。
(三)模型的建立
1、风险评价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价是由会计主管、事监中心、会计、内审、监察、人事等其他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根据核算部门制度建设执行、人员结构、日常核算、实地业务检查等情况定期对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定量评价是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风险评价指标、风险等级、风险度值等,根据核算部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类问题自动计算各核算部门、责任人总风险度值。
2、指标数据的采集。数据主要来源三个方面,一是各核算部门定期采集本部门的会计制度建设情况、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以、上岗资格及培训学习等基本信息;按时采集核算部门业务自查、会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在各类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图三)。二是事后监督中心采集各核算核算部门的会计、国库、发行业务量等基本信息;采集会计资料再监督、实地业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三是会计、内审、纪检监察等会计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采集本部门对中支和县(市)支行会计、国库网点实地业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同时定期对辖内各核算网点进行风险评估打分。
(四)评估模型的设计。模型的设计分为底层、中间层和顶层设计三个层级。
1、低层设计。指风险事件的收集和相对应的风险分值转化过程。将采集到的各类风险事件按照相应的风险度大小转化为对应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量部分,主管对风险事件的判断不同所打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性部分,两部分共同组成模型的基础数据库。
2、中间层设计。是对报告期问题责任人和核算部门进行风险分值的计算过程。考虑到风险事件如果是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给予50%的风险权重,若是风险事件由他人检查发现,则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问题责任人风险评估分值=∑责任人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责任人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责任人检查风险分值+∑责任人其他风险分值;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评估分值=∑该核算部门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核算部门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该核算部门检查风险分值+∑该核算部门的其他风险分值。
3、顶层设计。即对该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的风险计算,可通过系统综合各核算部门由系统定量分析累加结果与各核算会计主管定性分析累加,分别给予风险权重50%。定期可得出参加考评的核算部门和考核中支的风险度值。最后再根据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得出该核算部门风险等级。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系统风险分值*50%+∑会计主管综合定性评价加权*50%。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1、生成风险管理报表。系统根据采集的核算部门信息,生成可供核算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层查询的各类统计报表。各地市核算人员及相关领导根据相关权限查阅。具体类型有分中支、分核算部门、分会计核算人员差错明细统计表、分核算部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情况查询、问责情况查询,分中支、核算部门、核算人员差错率情况、风险度情况、风险等级查询等等。以便各单位领导及会计主管统计分析风险的大小,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相应的风险,并结合风险评价情况、业务量大小、人员情况,实际、科学的设计业务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如图四)。
2、不定期发出风险预警。当核算部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风险隐患或出现屡查屡犯、重复出现同样的差错问题时,系统按照约定条件向核算部门自动发出工作提示或风险提示。
3、定期生成风险评价报告。事后监督中心根据系统汇总各部门风险信息定期向行领导提供辖内会计核算风险评估报告、行领导需要掌握的相关报表信息,为管理层提供金融风险信息的管理决策服务。
三、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评价和建议
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质量依赖于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与精细化,也就是风险排查的全面覆盖与监督过程的渗透细化。通过构建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不仅可以真实的反映各业务处理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风险防控情况,为业务处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还可以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及时向业务部门提示和预警风险,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实效。但在实践中运用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时仍须考虑以下几点:
通常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的界定和评价。
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履行职责情况,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所在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定义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承办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其主要包括关键岗位的界定、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的定义。
(一)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需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是指各级机构在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组织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经营管理活动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等情况实施审计的行为。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扩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其审计对象、审计方式、适用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略有不同。一是审计对象较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广,既包含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审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员任职期满即将离职或在任职期间需接受履职考核情况下开展审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则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较长但因某些原因还不能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安排其离岗休假并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关键岗位人员还需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对于已按期正常轮换岗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是不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审计方式和范围略有区别,对于承担管理责任的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应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一致。对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不涉及各类管理指标等内容,审计内容和范围相对单一。
三、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象的界定
在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基本定义后,要进一步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对象进行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对象自然是关键岗位人员,从上文的定义中可以归纳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不尽相同,所以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也存在区别,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级(直属)分行正副行长、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二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负责人;三是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上门收款岗、上门服务岗、经办行密押员、经办行密押主管、对公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消费信贷调查岗、值班经理岗、财务核算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业务处理中心资金清算岗、对账中心经办、现金营运中心主任、现金营运中心库管员、打卡岗位、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已制客户证书管理岗、落地及可疑指令处理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承担更多的是管理责任,故对这些人员的离岗审计基本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业务经办直接责任,因而通常采取较为特殊的离岗审计。
四、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方法
关于如何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有着不同的组织程序和审计方法。本文还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阐述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流程。
(一)审计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离岗审计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年年初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需根据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情况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离岗审计对象人选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岗审计;内控合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审计通知后负责离岗审计的组织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则视需要协同内控合规部门实施离岗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主要以该关键岗位的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本岗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职时限内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体内容还需依据不同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主要风险点分别确定。
(三)审计的流程。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相应内控合规部门组织离岗审计;二是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审计组,或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三是审计组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岗位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编制《离岗审计方案》,经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是开出《离岗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确认审计事实,五是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最后是由主管行长签发和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整改。
五、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但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这一较为特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较多,涉及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作为一家内控严密的商业银行,设置的关键岗位通常较多,从事关键岗位人员也相对较多。客观上导致审计对象的多样化。以工商银行为例,除去一、二级分行行级领导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以外,还有运营类、营销类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关键岗位,其中光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从业人员数量就已十分庞大。因此,理论上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像相比以管理人员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多出很多,客观上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缺少统一、有效的评价指标,审计质量较难把握。由于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分为各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和承担业务经办直接责任的岗位人员两类。前一类人员的离岗审计即是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内容、范围、评价指标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审计工作可以按图索骥,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质量。后一种类型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适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众多,涉及营销、运营、操作等不同工种,对于这类人员的审计还未能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也没有相对标准化的审计模式,对审计质量不易把握。例如对客户经理的审计、对大堂值班经理的审计,除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外,很难找到其他评判标准,再加上商业银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未能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审计工作更难以规范。
(三)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当前,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基本采用“分层审计,下查一级”的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一般以承担较多经营任务的基层支行开展。由于要承担各类经营任务,支行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一般较难得到保证,独立性也相对较弱、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从而给基层支行的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离任审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较难充分协调。
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惯例,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轮换计划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有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工商银行近年的审计实践,提出一些完善该类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结合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实际,完善关键岗位设置,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由于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前提是关键岗位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轮岗。因此,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关键岗位,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是减少审计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业银行需定期更新完善关键岗位目录,做好人员储备,每年制定轮岗计划并认真执行,对于客户经理等营销岗位则应定期更换其服务对象,实施“轮户”管理,从而大量减少需开展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
(二)建立标准化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规范化。由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缺乏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本行的所有岗位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梳理关键岗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将关键岗位的工作流程标准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固化。如此,审计人员则可以按照标准化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相应风险点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保障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
中央银行是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重要部门,而中央银行会计管理工作在上述职能中处于基础核心的地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赋予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责,确立了大会计管理的模式。但是中央银行会计管理的基础核心作用尚未全面发挥,借鉴ERP管理思想,引入ERP管理系统,对于完善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提高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中央银行会计管理引入ERP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目前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与ERP管理的内在一致性
1.管理思想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是将企业内部的所有部门职能信息集成到一个计算机系统中,便于优化资源利用,进行决策、控制和预测,并在整个ERP管理系统处于控制管理的核心位置,也是要突出会计在全行会计事务中的管理职能。
2.管理机制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在企业的战略计划层、管理控制层和业务操作层提供支持和流线化业务流程。中央银行会计业务流程也是按照具体操作、会计管理、重大会计事项决策流线进行分层管理。
3.管理目标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统的目标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控制。而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的目标是发挥会计管理在央行履行职能中的基础核心作用。
(二)管理方式的一致性
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方式符合引入ERP管理系统。目前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在全行的会计管理职能突显,在全行会计事务处理中的核心地位已经形成,逐步加强了对本级其他会计核算部门的监督管理,与ERP管理系统的会计管理模式高度一致。
(三)技术条件符合ERP管理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目前,人民银行基于局域网环境的办公自动化,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的相继开发与运行等,具备了引入ERP管理系统的技术环境。
(四)人员素质具备网络业务处理能力
中央银行分支行工作人员素质具备引入ERP管理系统。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完全具有通过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能力。
二、ERP环境下中央银行会计管理模式的构想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处于基础的核心地位,借助ERP系统,实现业务流与资金流的集成,全面提升中央银行履职水平,确保中央银行在形势不断变化和业务不断迅速的发展过程中保持坚实的管理基础。
(一)ERP环境准备
1.制定目标。建立以会计管理系统为核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履职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实现提高中央银行履职效率和效益的目标。
2.制定规划。在全行范围内,对信息系统相关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采用集中控制模式,构建最佳财务业务一体化流程,利用信息对执法检查、调研、培训、出差、工资、采购等履职形成的业务流、资金流等进行控制,协同各个部门有序、高效的运作。
(二)ERP资源配置
1.ERP应用架构配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支持实时集中应用结构,根据中央银行分支行管理和规模的需要配置客户端,通过网络将各个部门连接在一起,实现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
2.软件功能配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子系统。在子系统中建立两大模块,货币计量类会计信息和非货币计量类会计信息,有效实现财事分离,根据权限级别设置会计事务申请、审批、办理、查询等功能菜单。
(三)ERP环境下的会计业务流程
中央银行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和会计事务处理只由会计财务部门“独揽”的格局已经成为制约中央银行大会计管理制度深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站在ERP环境下,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改变和完善业务流程,努力实现“信息集成,集中管理”,充分发挥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优势,支持事前报告、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四)ERP环境下中央银行会计管理的设计与方式
为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对全行的会计事务管理职能,我们将会计信息分为两类,一类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类为非货币计量信息。其中非货币计量信息细分为与货币计量信息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和不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不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主要用于会计管理,存在对应关系的非货币计量信息主要用于财务管理。
1.会计管理。(1)在线业务处理监视。将会计、营业、事后、国库、货币金银等会计业务核算部门的核算系统与拟建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连接,只开通在线业务处理监视功能,实行操作员在拟建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备案。有效管理操作员岗位变动、及其职责履行情况。(2)重大会计事项管理。将会计、营业、事后、国库、货币金银等会计业务核算部门的会计主管坐班日志纳入ERP环境下的管理系统。此外将会计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计事项全部纳入拟建成的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重大会计事项(非货币计量信息)应包括:内外部对账、会计人员岗位变动、重要物品、凭证、印、押等管理、错账冲正、内外部监督检查情况等,以有效实现重要会计信息的共享。
2.财务管理。按照ERP环境下会计管理,很多会计控制方法是依据控制准则进行的,结构化控制准则越多,实施刚性控制的时机越多,控制效率和质量就越高,根据ERP系统中的控制准则实施刚性控制。
三、引入ERP管理系统的预期效果
(一)有效解决会计部门管理地位不明确,管理职能行使难的问题
通过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将会计规则的技术化处理,有效解决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部既负责日常核算又承担会计管理职能,既当运动员又为裁判员,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发挥的问题。
(二)解决会计核算的部门壁垒,管理难的问题
通过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实现在线管理,有效解决目前中央银行分支行会计部门任务重、头绪多、人员紧缺的现状,实现对其他部门的会计业务管理信息化。
(三)为横向会计管理提供技术工具
会计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可以解决当前人民银行各核算部门因在日常工作部署、业务考核中以条条为主,而存在的业务壁垒问题。
(四)可以充分利用会计管理资源
通过检查发现,该营业网点的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较大,临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对自行业务进行认真核对,营业经理履职时尽职不到位,造成差错率增高,并且营业经理对柜员的日常业务培训以及自身学习得不到正常坚持,从检查情况看,柜员因不注意细节或不细心、屡查屡犯造成的差错较多,通过跟踪检查上期问题,发现该行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力度不够,如柜员日终轧帐制度的执行以及保险柜大小不符合要求使现金管理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变;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无人民银行审批的现金管理卡。对使用原子印章作为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整改步伐较慢。
在此次月度检查中,检查督导员能积极和被查网点沟通交流,对柜员出现的操作问题和业务误区、肓区,耐心的进行辅导,帮助柜员规范业务处理,正确认识错误的危害性;对检查中发现的漏签章、漏登记、漏报备等问题进行现场辅导整改,达到“查深、查细和查辅结合”的预期目的。
二、存在问题
1、分管行长、业务主管对网点核算、内控方面的检查记录、网点负责人工作日志的记载项目不全、内容简单,检查中未发现有问题提出记录。营业经理工作日志记载对日常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项、以及自身不可解决的问题也无记录。
2、日终轧帐,未核打当日经办的业务凭证,造成柜员有丢失凭证现象。(屡查屡犯项)
三、整改建议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网点营业经理逐条认真落实整改,运行督导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能整改未整改问题加倍扣分,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通过本次检查,该网点对日常使用的库存现金登记簿、挂失登记簿、柜面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等未能做到妥善保管,希望该网点的柜员管理工作从日常小事认认真真的做起,这样才能带动全方位工作的从严管理。
2、对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营业经理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监督、监控,对以往检查提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问题的整改汇报要有具体内容、数字、整改的进程,对履查履犯的问题管辖行要认真对照省行《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对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在次月15日前上报,并将经济处罚单复印件附在整改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