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22: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服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医疗服务

篇1

备受人们关注的医疗事故案件的内核是医疗服务合同,而何谓医疗服务合同、合同双方各有哪些权利义务等,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医疗卫生界并未有统一的认识。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病人到医院就诊便与医院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学者一般将这种合同关系归入服务合同范畴,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服务,就其基本语义而言,泛指为别人所做的工作。在经济学上它又被称为“劳务”,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特殊需要[1]。服务合同则指由服务人提供技术、文化、生活服务,受服务人接受服务并给付服务费的合同,其标的特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的行为。由此来看,医疗服务合同应指就诊方与医疗机构达成的,由医疗机构向就诊方提供医疗服务,而由就诊方支付医疗费的合同。

许多外国民法也对医疗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瑞士法律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归入委任契约关系,德国和希腊法律将其称为劳务契约关系,法国、比利时则称之为医疗服务契约关系,这些都与我国学者将其归入服务合同并不矛盾。所谓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其实就是服务合同。委任合同,即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从本质上说,委任合同就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典型合同。因而,各国对医疗合同的规定存在的只是名称上的差异,在基本内涵、适用原则上应是一致的。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专章规定了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当属其中之一,新的《合同法》却并无服务合同的规定,因此,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尚属非典型合同,对这类合同的处理还需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非法律事务的医疗事务只能由准委任合同来调整,而准委任合同必将适用委任合同的一般规则。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观点。

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医疗服务合同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可以将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归纳如下[3]:

1)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之中,就诊方与医疗机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挂完号,合同便宣告成立,并且无需采取特定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互负义务。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医疗费,至于实践中医院对医疗费的减收免收,总是基于某种特定原因,这并不能否定医疗服务合同的有偿性。

2)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为就诊方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可统称为就诊方,多数情况即病人本人,但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儿到医院就诊,因其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人担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时还不排除健康人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或接受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医疗机构,与病人直接接触的医生并非合同主体,只有在一个医生个体开业而又未聘请其他医生时,才可认为该医生是合同主体。

3)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机构向就诊方提供的医疗服务。与其他常见的服务合同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机构通过医生向病人提供谨慎和细心的、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相一致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保证治愈疾病,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并不对医生没有治愈疾病负责,而只对他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具有的谨慎程度和采取的服务方式负责。

4)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除少数情况外,绝大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在遵循国家的物价政策的前提下单方面决定;至于服务质量,是事先根本无法具体确定的,带有一定的或然性,由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技术规范自觉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好坏的评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应有的谨慎态度和科学的治疗方案来提供医疗服务。

5)医疗服务合同的形式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合同形式,在实行挂号制的医院里,病人挂了号即表示已与医院达成了合意;不实行挂号制的医院,医生一旦对病人进行了诊断,即表示合同已成立;未经门诊直接住院的病人,则在接受医生检查时即与医院达成了合同关系,而不是在办理了住院手续后才成立合同关系。也正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形式特殊,也给合同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如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定、双方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的举证等。

6)医疗服务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病人发出要约,医疗机构一般要表示承诺,尤其是危、急、重病人更是如此。而且,医疗机构一旦作出承诺,便不得撤回,这一方面因为承诺是以行为做出且立即送达要约人,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重视与保护。即便是在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而让病人转院的情况下,也只能认为是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而非撤回承诺。

二、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就诊方的权利

1)自主选择医疗机构权。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4]。据此,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一方的就诊方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都不得强制病人就诊。

2)获得相应医疗服务权。获得相应医疗服务权是就诊方的重要权利,主要包括对不必要服务的拒绝权和对必需服务的要求权。有些医疗服务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医学美容,这类合同中,就诊方获得相应医疗服务权容易实现。但在多数病例中,就诊方对病情不了解,一切取决于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等因素,从而对服务的内容就无法约定,哪些服务是相应、必需的,哪些是多余、不必要的,这些都属于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因而难以把握,给就诊方该项权利的满足带来了一定难度。

3)知情权。医疗服务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而就诊者并非个个精通医学知识,在实际中看完病拿完药对自己病情仍一知半解的不乏其人,这不利于就诊者病情的好转,也不利于就诊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因而应保证就诊者享有知情权。具体而言,知情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就诊方有权询问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方向、营业时间,以及有关服务的情况,包括对病人的诊断结果、诊疗方案、诊疗进程、负责诊疗的医务人员、药物的使用方法等情况,医疗机构应予回答;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就诊方提供的上述情况应当是真实的。

4)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就诊方必享的权利。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是有损害的发生,并且,损害是因医疗机构方所致。这里所称损害,既包括就诊方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就诊方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就诊方在行使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时,还需证明损害的确有发生。

(二)就诊方的义务

1)缴纳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这在前文已作论述,就诊方应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治费、住院费、护理费、药物费等项目,这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医疗费的多少由医疗机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物价政策、诊疗实际单方决定。

2)配合义务。医疗服务是一种双向行为,就诊方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按时按地接受服务、如实告知病情、回答医生有关询问,以便医生作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同时还应遵照医生要求换药、服药等。因就诊方不履行配合义务,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可主张免责。

(三)医疗机构的权利

1)获得医疗费的权利。与就诊方承担的缴纳医疗费义务相对应,医疗机构有权收取医疗费。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采用预收医疗费的方式获取医疗费,如先挂号后看病,先缴费后取药。不过,并不绝对如此,在病人情况危急或就诊方与医疗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信任关系,医疗机构都可能垫付医疗费,但垫付不是其义务。在此还需指明,医疗费的预收并非合同成立要件,不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构成双务关系,不成立履行抗辩,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方未预付医疗费而拒绝为其诊疗。

2)自主采取相应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专业性强,在合同履行中,医疗机构应当有权针对病人情况自主采取治疗措施,而不受来自就诊方及其他方面的非法干预。

(四)医疗机构的义务

1)与就诊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医疗机构负有与就诊方订立合同的义务,一旦就诊方发出要约,医疗机构一般都要表示承诺,这种特殊规定与医疗服务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相一致。虽然我国医疗机构在各自经营方向上有差别,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对于危重病人,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限为由拒绝救治,否则,即存在缔约上的过失,就诊方可援引《合同法》第42条予以救济[5]。

2)高度注意义务。根据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的研究,专家(医生)从委托人(就诊方)那里得到两种意义上的信赖。其一,信赖专家对其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其二,信赖专家关于裁量的判断,像医生对于病情存在几种可以选择的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就诊方只能信赖医生的判断,委由医生选择治疗方案[6]。我国学者也认为,专家所从事的工作对当事人之利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关系重大,如果疏忽大意,势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与其说当事人是与专家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订立合同,倒不如说是基于对专家的信赖而将其重大利益乃至生命安全托付给专家[7]。正因为就诊方给予了充分的信赖,医疗机构必须尽到与其专业技术相一致的高度注意义务,以高度谨慎、勤勉的态度为病人诊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各种操作规程以及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等进行诊疗护理。日本法律规定,医疗专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尽到符合现代医学水平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即表示医疗专家主观上有过失[8]。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3)忠实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高度的职业道德、信任关系,可以导出医疗专家负有与委托人的信赖相符的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的忠实义务[9]。具体而言,医疗机构的忠实义务应包括:其一,医疗机构一旦做出承诺,便不得随意撤回,非因特定情况并为就诊方利益着想,不得将亲自实施服务的义务转交他人;其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维护就诊方的合法权益,选择最合理的医疗方案;其三,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就诊方的隐私、秘密,不得泄露;其四,应详细告知就诊方有关服务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及有关医疗费的票据等。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

医患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构成违约,如就诊方拒付医疗费,但更多的是医疗机构基于其优势地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往往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报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但支付违约金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极少采用。对就诊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我们容易理解,但对于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事故到底应基于合同追究上述违约责任,还是基于其行为已侵害了就诊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而追究侵权责任,世界各国还存在差异。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一般认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英、美、日本等国,立法和判例都一致主张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我国,对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也存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责任[10],也有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11],还有学者主张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2]。

从理论上说,医患双方既然形成的是合同关系,那么医疗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违约责任。但问题在于“,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即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应为行为都作了规定,但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独特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一般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全依法理、法规推定,合同内容应属法律上的默示条款。既然医疗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到底怎样才算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会因没有明确的标准而陷入困境。其次,若采用纯粹的违约责任,则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基于其特殊地位,随意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从而损害就诊方合法权益。同时,违约责任以合同的合法成立为前提,如合同尚未成立,就谈不上违约,但实际中,医院对危重病人按常规病人的收诊致使尚未收诊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此时合同尚未成立,若依违约责任追究恐怕难以实现。

基于以上原因,纯粹基于合同的原因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难以切实维护就诊方权利,而应当援引侵权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其实就作出了相应规定。因而可以说,医疗机构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责任,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可基于合同约定追究责任,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全面的,可基于权利的受损追究侵权责任,这也正是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而独具特色之处。

无论追究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其中可能涉及到继续履行、赔礼道歉等,但主要还是损害赔偿。从范围而言,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三者并不互相排斥,可以同时适用,这已为法学界所公认。但现阶段,我国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主要适用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而这些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之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经济补偿”,条文中措词“补偿”,补偿并非赔偿,这已为法学界认同,且“补偿”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冲突,同时补偿的数额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在100~4000元之间,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范围相去甚远,难以弥补就诊方所受损失。这种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医疗为社会福利的状况相符,但现在我国实行医疗体制改革,医患双方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承受对等的权利义务,且对医疗事故进行高额赔偿已是国际趋势,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就诊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所以,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保守规定已与实际情况脱轨。

问题之二,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确认了名誉权、隐私权受损的赔偿,但对因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却未作具体规定,并且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无统一标准,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难免影响判决的公平合理。

问题之三,要赔偿就必须有损害事实,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范围规定过窄,排除了间接因素对病人致损的民事责任,排除了医务人员故意行为致损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排除了不及“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程度的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些都带有明显的部门保护倾向,不利于就诊方权利的维护。

上述问题说明,我国有关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有损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医疗事故,世界各国都采用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当然也不能墨守陈规,而应当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从保护就诊方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出发,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尽快予以修改、补充,从立法上完善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注释: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

[3]屈芥民著:《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1页。

[4]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5]参见《合同法》第42条中“(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 (日)能见善久著:《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架构的建议》。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507页。

[7]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54,257页。

[8]冯建妹著:《现代医学与法律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页。

[9](日)能见善久著:《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架构的建议》。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507页

篇2

不同级别的儿科医疗卫生机构在功能上重叠、资源上非良性竞争,体系层次不清晰:(1)全国除部分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拥有独立设置的儿童专科医院外,各级儿童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儿科的医疗技术和配套设施参差不齐;(2)各级儿科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重叠,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础卫生服务上相互竞争,仅仅只是医疗卫生机构间掌握卫生资源和提供多样服务多寡的区别。全国大部分儿童医院建设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起点偏低(占地少、规模小)、基础设施陈旧、医疗设备短缺、人才严重匮乏、运营成本较高(投入少、收费低、消耗大、风险高)、儿童家庭经济承受力大(欠费、弃婴等)、儿科医疗收费项目无特殊倾斜等诸多因素成为制约儿童专科医院发展的瓶颈。新医改方案要求公立医院实行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进一步严格控制药品比例,而绝大多数儿童医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在40%以上,医院收入结构彻底打破,主要收入渠道“断流”将影响医院长远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综合医院儿科呈现就诊患儿数量减少态势,其床位数由1995年的5万余张下降到2005年的4.2万张[1],极大地阻碍了儿科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升。进入21世纪,各级综合医院儿科因收费水平较低、业务收入明显低于其他科室,医护人员配置等人力资源成本普遍高于其它临床科室等原因,日益沦落为医院的“边缘”科室,床位配置逐步“萎缩”,部分被迫撤销。即使一些医院能按照卫生部规定设立儿科,也时常面临着病源、资金和人力的匮乏。数据显示[1],全国执业(助理)医师232.92万人,而占人口总数17.32%的儿童,却只有占执业医师总数4.2%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2.1%的专业儿科医师。长期以来,儿科不受重视的现状导致儿科专业医师培养不足、流失严重;与其他专业相比,儿科医生工作负担重、职业风险高、福利待遇低,导致绝大多数优秀的医学生毕业时都不选择儿科,原儿科专业人才也纷纷跳槽转行,最终形成总量减少、结构不合理的局面,难以完成正常门诊和病房诊疗工作。

儿科医学的发展面临挑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存环境的改变、医疗技术的介入,儿童疾病谱每隔20年左右会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化。近年来,由于卫生管理和计划免疫的改进,小儿急性传染病和肠胃病的发病比例明显减少,而呼吸道感染、先天畸形、心脏病、血液病、恶性肿瘤、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却跃居前位[2]。一方面由于医疗资源配置存在不公平性,地域、贫富、规模之间的两极分化现象愈演愈烈,基层医院缺少资金设备,吸引不到医技人才,老百姓只好跋山涉水到城市、大医院就医。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交通、信息等求医条件改善,儿科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独生子女和优生优育政策使得家长们愿意在孩子的疾病诊治和预防保健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金钱,不同经济层面的人群开始出现了不同的医疗需求,刺激更专业和更人性化的儿科诊治服务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需求不断产生。儿科号称“哑科”,患儿不会自己表述病情,也不能像成人一样检查和用药,主要靠症状和医生经验来判断病情,容易发生误诊漏诊事故;儿科疾病具有起病急、病情重、变化快、死亡率高等特点,若医疗服务与患儿家属需求之间存在差距,极易引发医患矛盾或医疗纠纷,既耗费医院人力、物力、财力,也会对医院声誉造成损失。

儿童就医除受医院规模、医务人员数量等医疗资源偏少的限制外,一定程度上还受儿科疾病季节性特点的影响。由于综合医院儿科“萎缩”而导致儿科总收治容量、诊治能力的减少超过了儿童专科医院的诊治容量、诊治能力的增长,因此,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增加财政投入、合理重整综合医院儿科的现有医疗资源、组建更多的儿童专科医院和规范化的儿科病房,亟为迫切。儿科也是整个医疗急救体系里的重要环节,区域性儿童急救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大规模传染病接连爆发,汶川地震、三氯氰胺奶粉等天灾人祸不时发生,暴露出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儿童救治体系的忽略和区域性120及紧急救援中心对儿童救治能力的滞后,给儿童应急救治敲响了警钟。

新医改条件下对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篇3

由于市场失灵,政府在医疗服务的付费和提供两方面都需要进行干预,但这些干预是基于不同性质的市场失灵,需要采用的手段也不同。就付费一方,我在上期《财经》已经讲到了“全民医保”这顿午餐还是要吃,虽然可能并不丰盛。这期则来谈,就医疗服务的“生产”或提供而言,任何形式的政府垄断都是不足取的,应追求的是一个对民间力量开放的体制。

医疗服务的提供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基本原因在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消费者在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市场机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

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政府亲自“生产”:政府开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预算拨款支付其运转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这些机构则按政府要求给消费者提供免费或低价(所谓“公益性”)服务。这里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当于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办事机关。

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开放型”模式,其要点有四:第一,医疗服务行业对民间开放,政府给医疗服务的各类提供者(包括公立机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第二,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医疗服务行业进行必要监管;第三,政府(包括社会保险机构)按医疗服务的市场价向各类提供者购买医疗服务;第四,政府以医疗服务购买者身份与消费者一起对各类提供者进行监督约束。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同时扮演医疗机构开办者、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者和医疗服务购买者三种角色。

两种模式哪个更好?简单的答案是,如果各自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二者不相上下。封闭型模式把“宝”押在了政府的觉悟和控制能力。如果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且有足够能力控制和激励公立机构管理层和职工的行为,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开放型模式把“宝”押在了制衡机制的有效性(包括政府能力)。它的关键假定是,政府可以对各类服务提供者进行足够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

当然,如果“优越性”没有发挥,两种模式都可以运转得非常糟糕――封闭型模式可以使医疗机构变成懒惰僵化的官僚机构,或凭垄断地位赚钱的商业机构;而在开放型模式下,花钱买服务可能演变为成本高昂的“过家家”甚至滋生腐败,公立机构和民办机构的竞争可能很不平等,民办机构也可能演变成牟取暴利的机器。

那么,下一步医改应选择什么模式?这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所选择的模式应该有足够灵活性,能容许各地政府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政府的觉悟、监管能力、购买服务的能力等――不断对各种体制参数作出尽可能灵活的调整,以达到最佳服务结果。

就此而言,开放型模式具有独特优势,因为它可以包容公立机构和民办机构,容许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强化或弱化公立机构的作用,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和民间力量结合的模式。相比之下,封闭型模式是一种政府垄断、排斥民间力量的模式,它从设计上就不能容纳民办机构(因为没有需求方付费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因而政府角色没有弱化的余地。这种模式适合于那些无法对民间力量开放的公共服务行业,如警察、法院;但在医疗服务行业,更符合实际的改革方向应是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提供服务。

或许有人会认为,只有封闭型模式才能体现“政府主导”的医改方向;但在我看来,以“政府主导”为方向,恐怕最后还是会迷失方向。

篇4

不到100万人口的潍坊市,医疗卫生资源是相当丰富,中心城区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507家。如何把其中优质资源吸引到社区呢?山东省潍坊市于2008年7月,采取“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实行市场竞争”的办法,探索出一条医疗卫生改革新路子: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政府花钱购买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据悉,潍坊的这一做法,山东省财政厅和卫生厅总结并正在推广了他们的经验。

搭建平台:

政府花钱解“难题”

“我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在政府没有投资搞房屋建设的情况下,只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就择优确定了1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搭建起了完善的服务网络,实现了对97万城区居民的全覆盖。”潍坊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李者志表示。

为实现优质资源快速注入,以确保把最优质的卫生资源吸引到社区。潍坊市实行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大胆做法。李者志向《新理财》介绍,招标过程中他们把握五条原则:一是既坚持统一组织实施,又强化各区主体地位。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业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公开招标。二是评价指标严谨易操作、客观能量化。制定了业务用房面积、专业人员资质和专业人员技能测试三项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三是全部聘请省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委,封闭式打分,按分数高低确定中标机构,并进行公示。四是签订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和人群,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所有中标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要实现社区医疗服务更科学,潍坊市财政局打破过去分步实施的做法,遵循普惠性原则,按照打造“10分钟就医圈”和网格化管理要求,科学划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覆盖区域,原则上人口密度大、居住集中的地方设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设站,实现了规划的一次性、无缝隙覆盖。

同时,改变过去定位、定点的做法,统筹规划。只规划机构设置区域,不指定具置,只要在规划区域内的机构,都可以参与本区域竞标,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搭建起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把机构选择权交给市场。

来潍坊参与评标的专家都纷纷表示,“这种准入方式,既保证了优质资源的注入,又让所有投标人信服,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

监管发力:

绩效评价是关键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创新模式,如何更好地兑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效率?绩效评价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让中标的医疗机构时刻处在竞争中,不能有丝毫懈怠,采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始终面向市场开放,畅通退出渠道。

如果在绩效考评中不达标的,给予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仍不达标者,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入。

李者志说:“通过这种机制,使服务机构始终面对激烈的竞争局面、绩效考评的要求以及老百姓的评价压力,促使他们自我加压、接受挑战,积极转变服务理念,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供给效率,保持社区卫生服务活力。”

此外,潍坊市成立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公共卫生专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的市、区两级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实施绩效考评、汇总考评结果。在考评过程中,将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项目成本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考评的科学性和指向性。

据介绍,购买服务的绩效考评不仅是对机构提供服务数量、质量的考核,更重要的还是要看老百姓是否满意。在绩效考评制度设计上,注重引导居民参与,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采取日常“背靠背”和年终“面对面”的方式,分别通过《居民监督卡》和调查问卷来表达居民综合满意度,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与拨付政府购买资金挂钩。这样一来,强化了对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增强了公信力。

绿色通道:

社区居民唱“主角”

目前,药价虚高是导致“看病贵”的重要因素。如何让老百姓吃上真正的便宜药、放心药,潍坊市财政局也下了一番功夫。李者志向记者介绍,为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潍坊对社区用药全部实行政府采购,70种社区基本药物执行“零加成”销售,既严把“进口”,又收紧“出口”。

除了解决药价虚高外,另外一项惠民服务是,凡是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由公共财政买单。据悉,从2008年起,潍坊市中心城区的社区居民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享受到社区卫生诊断、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管理等10大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李者志介绍,社区医疗服务社建立以来,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性化服务,开辟了绿色通道。

为居民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残疾人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目前,已覆盖人群达到60%左右;通过社区卫生信息化系统,对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及残疾人等重点服务对象,实施连续性的健康跟踪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为了让居民更加方便及时就医,社区卫生服务社转变服务方式,由被动等待变主动上门,适应居民需求,积极开展入户访视、家庭出诊、家庭健康指导等服务,努力为居民提供“零距离”卫生服务;不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中药人员,积极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心理咨询等特色服务。

“百姓利益重如山,总是民生最关情,2009年,力争让更多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潍坊市财政局局长夏芳晨这样表示。

链 接:为了促进社区卫生事业长效发展,潍坊市出台一些政策:

首先,财政投入政策。2008年,潍坊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00多万元,除用于购买服务外,还重点支持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如视觉识别系统、数字化社区卫生信息平台、人才培养等。

篇5

数字化医院的发展基于网络化管理模式,以信息技术作为载体,通过高效快捷的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存储等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就医观念以及就医模式。移动医疗APP正是现有医疗业务的延伸,它是以移动互联网终端为载体,通过4G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形成一个实时、动态的工作服务平台来充分挖掘与共享医疗资源。患者通过手机APP客户端享受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缩短在医院的停留时间,提高就诊效率,也为医院的市场开拓创造有利条件,提升医院自身的品牌形象。移动医疗APP不仅是医院推出的便民服务,也是数字化医院建设的措施之一,是今后医院发展的一大趋势,应分别面向医院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推广使用。

1 移动医疗APP解读

移动医疗由国外“Mobile Health”衍生而来,即通过移动通信技术,例如掌上电脑(PDA)、移动电话和卫星通信等提供医疗服务和信息。而移动医疗APP正是基于此,凭借安卓和IOS等移动终端系统而产生的一种医疗健康类应用软件。目前,移动医疗的应用覆盖了基础护理、公共卫生研究、急救护理、慢性疾病管理、自助医疗服务等多个领域。

2 移动医疗APP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

移动医疗APP可以实现将院内服务向院外延伸,患者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即可随时随地获取诊前、诊中、诊后一站式医疗服务信息,建立患者与医院之间持续、连贯的沟通新渠道。

2.1 移动医疗APP服务患者的应用

2.1.1 通过“智能分诊”帮助患者明确诊治方向

智能分诊功能能模拟医生问诊,正确指导患者根据自己的症状和病情选择就诊科室,在患者就诊前对自己的病情进行简单评估。这里涉及庞大的疾病描述与对应科室的数据库的建立。通过模糊录入患者症状,系统会列出更详细的子条目供选择,为患者推荐合适的科室就诊。这样,可以部分取代患者向人工服务台排队问询,改善多次挂号浪费时间的现象。

2.1.2 通过“预约挂号/候诊队列查询”缩短排队挂号及候诊时间

患者或家属可直接通过医院APP进行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的挂号和结算,凭挂号支付成功短信直接到科室就诊,无需到医院窗口排队取号。

2.1.3 通过“科室医生”让患者实现点名就诊

APP中的“科室医生”涵盖了全院各科室医生的简介、坐诊时间及预约号源数。就诊患者可据此自主选择医生,点名就诊。

2.1.4 通过“信息查询”帮助患者查询就诊信息

信息查询模块为患者提供就诊时产生的各种记录的查询服务,包括预约、费用、检查和检验等历史信息。

2.1.5 通过“用药提醒”促进健康管理

患者可能因为不清楚或忘记医生所指示的用药方法,导致因治疗计划不能有效落实而影响治疗效果,特别是对长期依靠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应用移动医疗APP的用药提醒功能,患者可在线读取一定时段内的处方或手动添加用药信息,根据系统发出的提醒,按时用药。

2.1.6 通过“出院随访”提高随访率有效跟踪患者病情

医院相关科室对已出院的慢性病患者会定期随访。APP中的“出院随访”功能不仅可以直接准确的找到患者本人,通过一系列随访问答,获悉患者出院康复的基本情况,而且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在方便的时候接受随访,自动提交到医院后台相关科室。此举既减轻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大方便了患者,有利于提高随访成功率。主管医生可以通过移动APP动态掌握患者病情并进行相关指导,保证患者顺利康复,更可以扩大医院服务的外延。

2.1.7 通过“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APP中的满意度调查功能可以让患者方便快捷的对诊疗体验进行评价,有利于医院准确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有利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2.1.8 其他应用 APP中的“专家在线”、“健康宣教”等等都赋予了医院服务更多的内涵

“图片新闻”、“医院简介”也使得医院的工作宣传和知名度进一步提高,“导医服务”中包括医保政策和物价公示等,患者可根据需要自主查询。

2.2 移动医疗APP面向医护人员的应用

2.2.1 用于医政管理

移动医疗APP不仅向医护人员推送重要信息,如医院重要通知、医生工作绩效指标等,还包括医疗护理管理制度,以增强医护人员医疗安全意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疗风险。

2.2.2 用于诊疗工作

移动医疗APP可以辅助医生的诊疗工作。医生可通过APP查看患者的化验检查结果,随时掌握患者的健康信息。APP中的药物手册可帮助医护人员随手查看药物说明及配伍禁忌,便于医生处方。门诊安排和工作提醒,可帮助医生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查看出诊时间、手术安排等,为医生的医疗工作提供便利。APP还能够为医护人员提供有价值的临床诊疗知识库和医学文献,引领医护人员朝着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的方向发展,以更好地推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3 展望

从移动医疗APP的角度切入智慧医疗服务链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智慧医疗时代的医疗服务链分为诊疗前、诊疗中和诊疗后三大部分,并进一步细分为健康管理、自诊、问诊、寻诊、候诊、诊疗、用药、院内康复、支付、后续用药这十个环节,最终再次进入健康管理环节形成一个医疗闭环。从每个环节的移动医疗APP分布来看,大多数的APP选择在诊疗前环节开展服务,且多为轻问诊和轻健康管理服务,而诊疗中和诊疗后相应服务较少,开发潜力巨大。

参考文献

[1]曲蕴慧.浅谈移动医疗系统的前景与应用[J].科技视界,2013(13):182-190.

[2]王茜.医院信息系统运用与完善[J].医疗装备,1002-2376(2015)10-0066-02.

篇6

三大结构失衡

2010年,中国卫生总费用占GDP比重5%,远低于美国的17.6%、日本的9.2%的水平;中国人均卫生费用支出219美元,近美国的1/40、日本的1/18;人均政府卫生支出119美元,是美国的1/33、日本的1/27;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低,未来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供需的角度分析,中国医疗行业需求快速增长而供给结构性不足。中国医疗服务行业的需求快速增长,2012年全国总诊疗69亿人次,同比增长10%;医院诊疗25亿人次,同比增长12%。需求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三方面的动力:人口老龄化、患病率的上升以及医保覆盖的提升。

从供给角度看,中国医疗服务行业结构性供给不足。医师和护士是医疗服务行业最核心的资产,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执行者,空有医疗设备和床位的医院是不能运行的。而中国每万人口医师数为14,远低于德国36、美国24、新加坡18的水平;每万人口护士数14,远低于德国111、美国24、新加坡18的水平,因此中国医师人才缺乏严重。

从每万人口病床数来看,中国位于世界前列,甚至高于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但是中国各级医院的病床利用率严重不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病床利用率仅为50%左右,病床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导致资源浪费,供给结构性失衡。

中国医疗服务行业的关键症结在于“三大结构失衡”:医疗机构分布失衡、产权结构失衡及收入结构失衡。

医疗机构分布失衡。中国整个医疗体系中,大型三级医院以有限的资源承载着绝大多数的医疗任务;而中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缺乏完善的初诊和转诊制度,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医疗任务,导致医疗机构忙闲不均,医疗资源与患者需求没有有效匹配。三级医院以0.15%的机构数承担了14.35%的诊疗任务,而基层医疗机构以96%的机构数仅承担了61%的诊疗人次。

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资源和病人向大型医院不断集中,大型医院不断扩张,却不堪重负;而大部分的中小型医院及基层卫生机构资源(技术、人才)匮乏,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不能很好服务当地患者;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倒金字塔结构的医疗体系压力大。

产权结构失衡。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最好的医院不少都是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在现当代中国卫生事业发展中功不可没。而20世纪后半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民营医院在后来的几十年中曾在中国完全消失,中国建立了单一结构的公立医疗服务体系,并延续至今。

中国现今医疗体系中,公立医院占据主导地位;2011年,中国公立医院机构数、门诊人次、病床数量、收入占比分别在62%、91%、88%与94%。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立医院占比偏高,私立(民营)医院未得到充分发展。

收入结构失衡。第三大问题是收入结构失衡,即服务价格低,以药养医问题严重。最早中国政府采取公立医院统一收支的模式,但后来减少政府补贴,目前政府补贴仅占医院收入的9%。政府投入的减少使医院不得不转向依靠自身服务和药品收入维持运营,但是政府对服务价格和项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最终导致医院不得不从药品收入上入手增加收入。

中国药品收入占比为40%,远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10%左右,以药养医的畸形收入结构进一步诱导了药品回扣贿赂的发生,过度开药诱导消费等现象泛滥。

未来,中国医疗服务行业改革的核心在“三大结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改善收入结构及调整产权结构。

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完善的初诊和转诊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是指通过建立完善的初诊和转诊制度,充分利用和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高利用率,使大部分基础医疗需求在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院解决。从而使中国医疗服务行业结构重心下移,改变以前的倒金字塔式结构,改变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状态。

改善收入结构:服务提价,改变以药养医。通过服务提价,提升服务收入在医药总收入中比重,降低药品收入比重及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模式。

调整产权结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中国民营医院过去长期以来受到较大限制,一直未得到充分发展。限制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税收、医院评级、医保、自主定价、科研学术、医生职称、医生退休待遇。这些门槛严重制约着中国社会资本介入医疗服务行业,限制着民营医院的发展。

在内在需求的驱动和政策的鼓励下,中国民营医院发展迅速。中国民营医院床位数从2005年的14万张,发展到2012年的58万张,年均复合增速33%;诊疗人次从2005年的0.7亿人次发展到2012年的2.5亿人次,年均复合增速29%。我们预计,未来民营医院将继续高速发展。

四大发展方向

专科连锁、综合医院改制、产业链延伸和集团化是中国医疗服务行业未来发展的四大方向。

专科医院中高壁垒专科如肿瘤、儿科等单体规模较大,而低壁垒专科如口腔、美容、体检等单体规模较小。对于低壁垒专科医院,由于单体规模小,必须要依靠连锁形成规模,打造品牌,增大总体体量;而连锁的关键在于复制能力。从收入和诊疗人次维度,2011年收入和诊疗人次规模较大的前五大专科分别是:肿瘤、儿科、妇产、口腔和眼科。

综合医院在中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大部分综合医院为公立医院。综合医院发展的四大类核心要素包括:软件要素、硬件要素、管理要素和资质要素。其中,软件要素包括医护人才、科室设置、服务效率质量、品牌口碑和政府关系;硬件要素包括诊疗设备、土地与建筑、医院规模;管理要素包括组织管理与运营流程;资质要素包括产权性质、医院等级和医保资质。从收入和利润构成来看,财政补助对利润贡献最大;医院以药养医问题严重,药品对收入及利润贡献占比较高;医疗服务收入占比近50%,但是由于服务定价低,其利润贡献为负。

随着中国医疗健康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具备实力的医药企业已进行全产业链布局,通过进军医疗服务行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与战略布局,如制药企业和流通企业向医院消费端延伸,加强终端控制能力,降低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充分发挥产业链上下打通的协同效应。

集团化运作模式在医疗服务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在欧美及亚洲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进程中,成长出了许多大型医疗集团,如美国的HCA医疗集团、台湾地区的长庚医院集团、德国的费森尤斯医疗和Rhk医疗集团、印度的富通保健和阿波罗医疗集团,以及新加坡的来福士医疗集团等。大型医疗集团通过收购、新建及托管等模式,迅速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并凭借规模优势降低医院经营成本,提高与支付方和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提升服务运营效率。

中国医疗服务行业发展尚属早期,一些领军企业如凤凰医疗集团、复星医药(600196.SH)等初现医疗集团的雏形,但中国大多数医疗集团尚处在“集而不团”阶段,即仅有少数松散连接与有限合作,未形成清晰有效的战略布局与规模效应。未来中国医疗服务公司的集团化进程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环境,即国家是否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政策激励,鼓励大型医疗集团的成长;二是企业自身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及整合医院资源的能力,并具有医院精益管理和运营的经验能力。

药事服务物流供应链改革是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新医改的推进,药事服务改革逐渐升温。卫计委《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中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公立医院药房作为处方药销售的终端渠道,产业链地位日益凸显,一些医药流通和医药生产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布局药房托管。南京医药(600713.SH)、国药股份(600511.SH)、嘉事堂(002462.SZ)和白云山等上市公司均已介入药房托管,康美药业(600518.SH)近日更是接连托管广东、吉林、辽宁等地近80多家公立医院药房。

药事服务是医疗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药房托管等药事服务改革的公司将抢得先机,分享医疗服务行业改革红利。从外部因素上看,基药政策的推进和药品加成的逐步取消给予医院改革压力;从内部因素上看,医院自身要降低成本、提升盈利也成为药房托管的内在动力。

随着基药政策的推进和药品加成的逐步取消,医院有药房托管的内在动力,药房托管推进进度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和政策以及产业内的探索和努力。

引入社会资本的四大模式

根据介入的医院性质(私立或公立)和介入的方式(新建、收购、托管)划分,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社会资本介入医疗服务行业大体可分为四种模式:私立医院新建、私立医院收购、公立医院转制并收购、公立医院托管。

私立医院新建分为综合医院新建和专科医院新建。综合医院中,开元投资(开元集团)投资建西安高新医院和圣安医院属于典型的私立医院新建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所需投资额较大,达到盈亏平衡所需的培育期比较长,因此有着较高的风险,投资回报期也较长。

一般情况下,新建综合医院达到盈亏平衡需要5-10年的培育期,投资额也较高,如圣安医院预计投资额为10亿-15亿元。

专科医院中,爱尔眼科多数医院采取新建的模式,其二级医院投资额3000万-4000万元,培育期为2.5-3.5年;如重庆爱尔2006年成立,2008年实现盈利,培育期为3年。慈铭体检新建店面投资额约为1000万-1500万元,培育期1-2年时间。

私立医院收购是现在上市公司介入医疗服务行业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被收购标的医院为民营医院,有些医院初建时即为民营营利性医院,有些医院起初为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后经股份制改革成为民营医院。比较理想的收购标的为民营营利性医院,具备较好的医院资质、医师资源及患者群。收购方无需经历培育期,通过医院管理和运营的优化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获取医院利润。

这种介入模式的优点在于收购方无需经历培育期,风险较小,股权清晰,并购执行时间相对较短,无需通过公立医院转制收购模式的重重困难。缺点在于已转制的优质医院标的较少,收购竞争比较激烈,对收购方获取标的资源的能力要求较高。同时,收购价格相对较高,一般交易价格为10-15倍PE。

公立医院转制并收购涉及中国医疗服务改革的深水区。从医院的公益性和效率的平衡角度来看:一方面医疗服务具有国家公益属性,公立医院转为民营医院涉及公益性的平衡;另一方面民营医院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可以对公立医院形成倒逼效应,提升医院行业整体运营效率,增加中国医疗服务供给,解决供需结构性不足的状态。

篇7

2009年新医改以来,已有大量上市公司逐渐开始布局医疗服务领域,不过山西证券医药生物行业分析师王腾蛟告诉《经济》记者,由于医疗服务在整个医药板块估值相对较高,反映到二级市场并不强烈,在近期的市场风格下,资金还是偏向于估值低业绩确定性较高的行业。

《意见》提出,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从多层次来看,目前医疗服务还是以三甲医院为主,其次有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另外还有一些社区医院、民营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补充。中国医疗产业联盟的创始发起人之一、广东医谷执行总裁谢嘉生对《经济》记者称,目前我国的医疗资源都集中在三级甲等医院,而很多基层医院无论是医疗设备、医生能力还是资源都比较薄弱。

目前除了政府公立医疗服务之外,民营医院在机构数量上早已超过50%,但提供的服务数仍偏低。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研究员曹健告诉《经济》记者,虽然是国家鼓励社会办医这么多年,但还是以公立医院为主,公立医院的数量占到44%左右,服务量达到了86%左右,“而民营医院的数量超过16000家,但其服务量只有14%左右,所以多层次的办医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格局”。

近期国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力度逐渐加大。艾媒咨询分析师刘杰豪对《经济》记者表示,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模巨大,公立医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一些经营较好的民营医院通过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在新医改政策利好环境下,通过不断创新、提高品质和完善服务,加速市场扩张冲浪蓝海,对医疗服务市场格局产生极大影响。

这对医疗服务产业的投资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正面消息,华盖医疗基金董事总经理、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特约研究员施国敏对《经济》记者称,结合国家医疗服务产业的现状及“十三五”期间的规划,至少未来5-10年的行业增长仍然会保持相对快速的发展,会有很多机会,特别是民营医疗服务的机会。

公立与民营、外资与内资、专科与综合、连锁与单体、社区与健康管理等目前确实存在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其实大概在5年之前,就M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特别是地产公司,很多都在布局医疗市场,通过医疗实现业务转型。

当然,那时的社会力量更多是作为公立医院的补充出现的,发展较好的民营医院基本是在公立医院无力顾及或无意投入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包括眼科、口腔科、整形美容、妇产、骨科等。应该说,现在有初步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

零点研究大健康事业部总经理姜健健对《经济》记者称,真正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社会力量不应该只是个补充的定位,而应该是公立医院的竞争者,甚至是超越公立医院。“社会力量要做弯道超车。”两个方面可以实现弯道超车。一是服务驱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取胜,在妇产、整形、康复等市场可以布局;二是技术驱动,比如肿瘤、心血管、精准医疗等。

谢嘉生也表示,我们国家现在要重点发展基层医院,把三级医院简单的门诊或治疗放到基层医院去做,而三级医院更多的是做比较复杂的、需要研究的治疗为主体,“目前我们国家医疗改革的趋势就是要壮大基层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医生的资源等”。

激发医疗三大领域投资活力

医疗产业是一个比较大的行业,根据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类,很难按照统一的标准来给它进行分类。整个医疗行业根据其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可以分为药厂、器械厂、经销商、医院、病人五大环节,同时根据产业链也可以将医疗行业分为医生端、医院端和用户端。

整个医疗产业简单说就是生产、流通、服务,医药和器械属于生产环节,服务就包括医疗服务中的医院、诊所等,一些互联网医疗或者移动医疗的创新都可以归纳到新型服务这个领域。

《意见》中提出要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对企业来说,投资要看其有没有创新。创新是持续发展的动力,成都海创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元伟在《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医疗板块要看其专业化,例如专科医院,“传统的全科医院竞争很激烈,但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如果在某一领域如癌症,有很好的研究和科研团队,这些医院就值得重点投入”。

创新本身不容易,医疗服务行业也如此,但包括高端专科、连锁等模式已在过往被证明是相对比较成熟和成功的投资模式,施国敏表示,包括社区连锁、互联网医疗、细分专科的深入等创新,以及各层级的资本化尝试未来是否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得到发展也需要做好十足的内功和运营。

在王腾蛟看来,医药行业按二级市场分类主要分为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目前由于政策的导向,药品板块即化学制药、中药、原料药等承压明显,不过其中创新药,不管在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是资本长期关注的领域”。

非药领域机会也比较多,其中包括医疗器械(国产进口替代)、医药商业(两票制营改增利好商业龙头)、医疗服务(分级诊疗,废除以药养医等给服务端带来机会)。

医疗服务领域再细分还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第三方体检、第三方透析、独立医学实验室等,其中专科医院以及第三方的一些机构比较受投资者青睐,特别是像专科领域的眼科、口腔科等,目前在上市公司里面已有成熟的运营模式,类似爱尔眼科、美年健康等。

王腾蛟认为,在目前分级诊疗的大背景下,基层医疗市场即医疗资源下沉对于社会资本来说存在非常大的机会。

在细分领域,比如移动医疗领域包括健康医疗、医疗器械、医药等,刘杰豪表示,其中健康医疗行业是VC和PE最青睐的行业,但是今年的增速情况并没有那么快,重点关注领域是在生物技术(创新药等)、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和医疗服务三大方向,其中创新药是未来中国医药产业中投资的大方向。

从资本市场估值来看,创新药的市盈率通常是仿制药的两到三倍;医疗器械的监管没有医药那么严格,更容易受到资本市场认可,未来十年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此外,姜健健还告诉记者,最近两年有三个领域比较受到关注。

一是新兴技术。包括医疗与3D打印、AR/VR等新兴技术及解决手段的融合,还有基因测序、基因编辑、细胞治疗、干细胞技术,它们最有可能对医疗健康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二是跨境医疗。在三个方面都会有市场,轻医疗(整形、体检、旅游)、重医疗(肿瘤)、境外远程会诊。盛诺一家、春雨国际都已经在布局了。不光光是赴欧美日的高端医疗,很多在泰国的医疗是普通阶层也可以接受的。这个领域未来会产生巨头。

三是仿制药。2016年,国家食药总局正式开始292个品种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在2018年完成。这给投资者带来刺激,而且中国资本的主流,对像生物医药这种长线投入的项目其实不感兴趣,对于像仿制药这样的市场,因为它相对短期,马上就能看到效果,所以从资本特性上来说,他们对仿制药感兴趣。世界范围内,仿制药的增长率11%左右,是药品市场的2倍。

而前几年受到追捧的数字医疗,实际上开始遇冷。其实一直到去年为止,中国在在线医疗领域的开放度是比较高的,有不少的项目被投了。但从2017年出现了一个瓶颈,就是对于在线医疗的管理、管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出,对这个方面的投资是一个很大的抑制。

就拿医疗服务领域里的医疗机械的厂商来说,从技术端来看,医疗机械本身成本非常高,有很多投资人去投,但无论这个行业怎么发展,政策还是最重要的一点。

易观分析师张怡丹就对《经济》记者表示,所有的资本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投资人会随着医疗产业相关意见稿的思路,“这个思路是要做什么,投资人就会去投什么”,《意见》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医药服务会发展中医;另一方面是会细化一些分级诊疗,在细化过程中降低社会办医的门槛和提高社会办医、审批流通过程中的效率。

医养结合牵头 探索新商业模式

医疗产业可以和其他多个领域或产业相结合,如医疗+养老,即医养Y合,这也是国家一直积极推行的重点,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人在65岁以后对医疗的需求是在不断上升的,如果医疗和养老产业能够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促进的,谢嘉生对医养结合的模式很看好,“但在投资方面还存在一些阻碍”。

从产业现状来说,我国医疗+养老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主流市场参与企业多,规模小,市场竞争格局初步打开。政府支持力度逐年增大,纷纷探索具备区域特色的智慧养老平台模式。在刘杰豪看来,目前,医疗+养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产业资本通过联合、收购医院等来获得医疗资源,从而进军养老行业;二是以医疗或者护理为主,同时提供养老服务;三是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生自由执业的解放以及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由品牌医生建立的中小型养老养生机构,以预防和健康、养生为主。

未来需要在养老机构中引入医疗护理资源及特色养生资源,为机构中老年人提供系统的医疗护理服务和养生保健产品。刘杰豪认为,医疗+养老可以在家庭医生制度、医保体制等方面入手,从而给我们的养老服务带来相对应的改善。“首先建立家庭医生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具有家庭医学服务和老年医学知识的家庭医生,同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实现健康管理和疾病的预防。”

传统的养老都是在家里,但是由于独生子女政策,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养老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所以新的养老行业产生以后,很多人就会在老了之后到养老院,有专门的医生、护士和营养师提供服务”。陈元伟表示,相关的产业,如营养食物搭配、康复中心这些都完全可以和养老结合起来,同时良好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不仅老人有很好的养老的地方,也会给社会提供很多就业机会,对国家来说也营造了一个很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养老院也会产生一些收益,整个社会形成良性循环,陈元伟还对记者称,今后中国的老龄化非常艰巨,两夫妻结婚之后要负担四个老人的生活,自己要上班,还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压力会很大,所以这个社会对医养结合的需求很大。

姜健健认为,医养结合要想做好,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

一是观念问题。这个观念不是老人的观念,更多的是子女的观念,现在很多医养结合入住率低,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支付能力的问题。我国养老金本身的替代率很低,因此需要长期护理保险的支持,但我国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

三是医疗问题。目前所有成功的养老项目,都有与其相匹配的医疗业务作为基础支撑。但医养结合的“医”,需要符合老人的需求,是慢性病、心血管病、肿瘤、康复疾病的治疗,需要的是这方面的医生、护理资源。

四是医保的问题。医养结合其实牵涉到人社、卫计委和民政三个部门,在很多疾病上存在医保是否报销、报销标准低的问题。

篇8

1 肿瘤姑息医学发展历史

在古印度的梵文佛经中,以viihara(中文译作“毗诃罗”)称呼“休养的场所”或“僧院”,中古世纪(约公元400多年)的天主教以hospice称呼修道院用以接待长途朝圣者的“休息站”、“中途站”或“驿站”,并以之延伸为“照顾受伤与垂死的过路人的院舍”。直到1967年英国伦敦的护士出身的医生,西西里.桑德斯女士,创办圣克里斯多福安宁医院(St.Christopher′s Hospice),才将此名称引用于现代的医疗机构,作为照顾癌症临终患者设施的称呼。台北马偕医院于1990年设立中国第一个hospice时,将之称为“安宁病房”。此种人性化医疗机构的设施,已在英、美、加、澳、挪威、瑞士、荷兰、日本、以色列、南非、新加坡、香港及中国等地,逐渐普及。而由医疗界人士成立的机构,则倾向于以palliative care(缓和照顾或姑息照护),及palliative care unit (PCU)(姑息照护病房)称之。医学界尤其是肿瘤学界更以“姑息医学”(palliative medicine)称呼之。另外又有临终照顾、临终关怀或善终照顾的名称,也指的是相同的事情。

80年代WHO提出“肿瘤预防,早期诊断,综合治疗,姑息治疗”,将姑息治疗纳入干预恶性肿瘤疾病过程的重要治疗措施。2001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医学部建议将姑息治疗纳入癌症治疗的整体计划中。2002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出台了关于改善癌症患者姑息治疗的10条建议,开始以姑息治疗的理念治疗癌症。2003年国际乳癌会议提出将“最大耐受性治疗”转变为“最小有效性治疗”,使提高生活质量的思想融入到癌症综合治疗中。2005年10月8日诞生了全球第一个“临终关怀与姑息治疗日”。我国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事业起始于80年代初。1994年8月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多个省市级癌症康复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及癌症止痛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提出:重视姑息治疗和止痛,积极进行康复指导。自1989年以来,上海市把每年的4月15~21日定为“上海市肿瘤防治宣传周”,1995年正式在全国推广。

2 姑息医学的定义

和其他医学领域一样,肿瘤姑息医学主要也是在近十余年内得到了的发展。90年代初WHO对姑息治疗的定义是针对于对治愈性治疗不反应的患者,这容易使姑息医学被归类到疾病晚期的照护里面。后来的研究发现,在疾病晚期所存在的各种身心问题都源自疾病进程的早期阶段,如果在问题开始出现时没有及时处理,到了生命终末期将更加难以控制。比如患者不会适应或者习惯疼痛,慢性的未加控制的疼痛会改变神经系统中疼痛信息传导状态,活化原来寂静的通路,增强疼痛传导。这些新认识促使WHO在《National Cancer Control Programmes:Policies and managerial guidelines (second edition)》中更改了姑息医学定义:“姑息医学是一种综合方法,目的在于改善那些患有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

肿瘤姑息医学是建立在多学科协作的基础上的,贯穿了肿瘤患者治疗的全过程。以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放疗科、介入治疗科为主,以及营养、心理、护理等多学科共同组建了肿瘤姑息医学网络,其外周还有政府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宗教团体、社工和义工等民间团体的共同参与。姑息医学的内容包括:对癌症疼痛和其他痛苦症状的控制;承认生命的价值,将死亡看作正常的生命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迟死亡;整合患者心理和宗教方面的照护需要;提供支持系统以帮助患者尽可能积极有活力地生活,直至其死亡;在患者生病和丧亲期间提供支持系统,帮助患者家属的应对处理;利用团队的方式处理患者及家属的需要,如丧亲咨询;适用于疾病早期,与其他可能延长生命的治疗方式联合,如放疗和化疗等姑息治疗手段的实施;肿瘤伴随或治疗所致并发症的诊断评估、预防和治疗。

在疾病进程的不同阶段,姑息医学的内容各有所侧重。第一阶段,以专业医院或科室为主,由临床、科研、教学的医务人员参与,多学科协作,探讨肿瘤患者诊治过程各阶段姑息治疗的需求制定出规范化的诊治指导原则,广泛传播使之被医务工作者接受并推广注意患者的体能、心理及精神状态,并能寻求科学的评估指标,定期对上述疗法进行评估根据其躯体、心理、经济状态等各方面的因素来制定长期的治疗计划以求患者达到长期缓解及生活质量的改善。第二阶段,多学科协作的关怀队伍的出现——由专科医生指导的社区全科医生及社会工作者参与的社区医疗机构,这里可以得到科学的病情评估、治疗及照护。第三阶段,此阶段除继续控制疾病的症状外,进行如何对待死亡这一自然现象来临的宣教,竭力协助完成及满足患者未完成的事业、心愿,疾病造成的痛苦使患者感到孤立无援,更需要医护人员以及护工的关爱,使患者无痛苦安详的体面的告别亲人及人生。

3 肿瘤姑息医学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应用

在社区医疗机构中所提供肿瘤治疗相关服务多发球上述的第二、三阶段内容,另外还包括部分康复治疗的服务。癌症患者需要连续的综合的治疗,尤其对于早中期的病症患者在经过一定阶段的临床治疗后将会回到社区和家庭,由社区为患者提供心身全面兼顾的连续性的全科医疗服务,即所谓的“无缝隙治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肿瘤及其治疗引起的功能、心理和情感上的缺陷,使患者尽可能地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对于此类患者,社区医护照顾重在康复。康复指导内容包括饮食营养、机能恢复锻炼、心理指导等。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明确地提出癌症康复的几个目标:诊断时的心理支持;治疗后的最佳身体功能恢复;需要时的专业咨询;癌症的治疗和控制。最终目标是最大程度地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具有最理想的社会功能。对于中晚期的肿瘤患者而言,其生命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是社区姑息医疗服务的关注重点〔2〕。服务的重点项目有:症状的控制(如控制癌痛)、并发症的治疗、家庭护理、心理咨询、营养评估、精神指导及家庭支持服务等。目前的肿瘤患者社区随访登记制度是姑息治疗服务的良好基础,有助于全面掌握患者病情变化、了解其康复状况、进行适当的症状评估。

3.1 疼痛控制

90%肿瘤患者的癌症疼痛都是可以控制的。疼痛控制的主要障碍是阿片类药物的获取不足,原因在于制度和价格方面的障碍、无知和错误的认识。WHO出版了一系列癌症疼痛控制方面的指南和书刊,其核心内容即所谓WHO三阶梯止痛原则,可以概括为5点:①口服给药:尽可能采用口服给药途径,避免创伤性给药途径。若患者不能口服,则选用直肠或经皮的无创伤性给药途径。只有在以上方法不适合或无效时,再考虑肠道外给药途径。口服给药便于病人长期用药,简单,无创,可增加患者的独立性。阿片类止痛剂口服药给药时,因其吸收慢,峰值较低,不易产生药物依赖性。②按时间给药:即按照规定的间隔时间给药,而不是按需给药(病人疼痛时才给药),以保证疼痛缓解连续性。③按阶梯给药:指止痛药物选择应根据疼痛程度由弱到强的顺序逐级提高。辅助用药是针对有特殊适应证的患者,如特殊性神经痛或有心理情绪障碍,精神症状者均可加用。④个体化给药:即应注重具体病人实际疗效。止痛剂量应根据病人需要由小到大逐步增加直至病人疼痛感觉初解除为止,而不应对药量限制过严,导致用量不足。⑤注意细节:严密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变化,及时处理各类药物的副作用,观察评定药物疗效,及时调整药物剂量,目的使患者获得最佳疗效且不良反应最小。

3.2 心理支持

良好的沟通是心理支持的关键。病情信息的告知应该是坦诚的,在具有感性和同情的氛围里给予充分的情感支持。告知的层次和步骤应根据个体的能力、需求和文化背景调整。一般来讲,患者需要知道自己病情的相关信息。但在传统中,比较忌讳告知患者那些含有不吉利征兆的病情信息(如癌症的确诊、病情的进展等)。尽管是出于同情心和家属的要求,这种所谓的“沉默阴谋”或“措辞阴谋”可能增加患者的痛苦。在一个真诚的支持的环境中,自然而缓慢地,患者会逐步接受所发生的事件。如果患者不能表达自己的焦虑和恐惧,疼痛和其他传递社会心理痛苦的症状会变得难以处理。恶性肿瘤的治愈希望很小,通过姑息治疗来提供疼痛控制、社会心理支持,以改善生活质量,或使临终者平静舒适。

3.3 家属要求

首先,这里所谓的“家属”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真正的亲属,还有其他对于患者而言很重要的人,如朋友和照护者。在姑息治疗中应做到:与家属进行治疗决策方面的讨论;对治疗进行解释,以期达到知情同意(或知情拒绝)。

在社区肿瘤患者中,抑郁障碍有较高的流行率,其发生受到多种社会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痛苦。肿瘤患者家属的生活质量和情绪也是社区肿瘤干预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心理支持和干预也必然有利于肿瘤患者本身的康复。由于肿瘤患者家属抑郁障碍的发生和严重程度受到自身认知、应对方式和患者身心状况的影响,对其进行干预也必然有很大的复杂性,简单短期的干预可能无法获益。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将对社区肿瘤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干预作为一个整体,并进行个体化的支持。

4 社区资源的整合策略

为了推进肿瘤姑息治疗在社区的普及和发展,切实地提高社区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以关注社区癌症患者及其家属生活质量为目的,对社区癌症患者生活质量状态及其相关影响因素,进行适当的综合手段的干预。组建由肿瘤科医师、社区医生、社区护士、心理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区志愿者等多方面协作的干预团队。为社区提供高品质的肿瘤相关服务,包括社会心理的姑息性治疗、康复治疗、复发预防和随访以及临终关怀等。在社区的架构上,开拓肿瘤学的研究方法和领域。

整合PSRP(Psychosocial社会心理的,Supportive支持的,Rehabilitative康复的,Palliative Care姑息治疗),为PSRP建立相关策略性框架,着眼于患者/家属的期待和需求,建立协调稳定的社区肿瘤支援系统,并加强与相关学科、团体交流。

更好地发展、提高工作团队的能力,如努力创建社区家庭随访体系,提高公共健康体系对社区肿瘤康复的重视程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健康需求构建人力资源计划,评价其对服务成果的影响。确定培训、征募并保持适当人数的社区医疗服务人员以满足服务需求。在临床、研究和教育等项目上有效率、高效能地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设立舒适、健康、固定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以社区为框架,提高立足于社区的癌症姑息治疗和癌症康复研究,包括心理行为干预研究、化学预防、症状控制、癌症高风险或癌症复发的判断以及健康转归。发展新策略,征募临床试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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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服务行业,我们都知道良好的心态和团体精神是很重要的,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还得打造我们友好的团队。对于同事,我们得有颗虔诚的心、包容心、谦虚学习的上进心。这才能使我们在工作中达到共识,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有句古话说得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质量自然就提高了。在平凡的工作中,我们舍一点平凡,满足了客户的需求,赢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我们自身也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实现自我价值。明白了这一点,我们的观念才会转变,态度才会改变,加之行动,习惯也随着改变了。有了好的习惯,我们的工作才能够更好的发展。自身的价值也会得到提高。

对于客户的投诉,我们得怀踹感恩之心,客户之所以投诉,是因为他认为我们的服务还有挽回的余地,希望我们有提升的空间,还想接着享受我们的服务。我们应该热情耐心排难解疑,让客户愤怒而来,高兴而归。这非同寻常的三节课,我将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生活中,待人接物,礼貌礼仪,沟通技巧,团队意识。轻松得来这一笔隐形的财富,还得感谢潘老师不惜吝啬的辛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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