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4 15:22: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政治风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此外,当前海外招商引资的环境接近七八十年代的中国,正是大量引起外资企业的绝佳时机,应该拓展眼界,学习中国的成功经验,以隔壁的朝鲜等闭关锁国的教训作为失败典型,完善引起来的开放政策,在这个驱动下才能对于国内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改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更安宁的局面给中资建筑企业,同时也要端正国内政府的意识,服务于外商企业才是更有利于当地国泰民安的长期措施,保证中国建筑企业与国内的当地企业公平公正竞争是一个长期长久之计,任何地方保护主义都是短期行为,不会带动当地的经济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股权安排:
(一)公共政策制定缺乏质量
政府政策信用危机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必要的民主与公开,政策价值利益取向与民众相背离。其二,对政策所要解决问题不明确,政策脱离实际,缺乏必要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政策失信于民,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其三,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问题片面,政策制定者存在个人认知上倾向性和局限性,缺乏全面性和合理性。其四,政策制定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上下级政策不统一,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现象,导致公众失去对公共政策的信任。其五,制定的政策缺乏必要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政策制定者在资源分配和利益调节上采取不同标准,导致政策调节出现“盲区”,以及界限模糊的灰色区域,势必产生政策漏洞。
(二)公共政策执行效率低下
第一,公共政策执行缺乏统一性。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自相矛盾的困境,造成政策无法得到一致、有效地贯彻落实。第二,公共政策执行缺乏稳定性。稳定的政策是政策公信力前提,政策朝令夕改、频繁变动,政策缺乏稳定性使人们失去对政策的信赖,从而漠视政策,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第三、政策执行过程缺乏公正性。部分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区别对待情况,丧失了政策应具有的公平和正义。第四,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缺乏灵活性。一些政策执行者对政策不加分析,盲目机械照办,未能明确政策的精神实质,执行方法过于简单,使政策执行流于形式。
(三)公共政策主体公信力弱化
政策主体包含了政府官员以及参与制定政策的权威专家,当前,部分政府官员和专家在公众心目中出现了公信力弱化势头。其中表现为官员形象不佳,言行失当和不负责任行为。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的官方新闻会上,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回应“救援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称“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对为何要掩埋车头的质疑,王勇平回应“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行只能使公众寒心。而专家形象由于受到一些滥竽充数人士影响,使得公众对专家产生质疑,以致于专家公信力弱化,导致专家在参与政策制定和解读政策过程中失去了权威性,得不到民众的认同,甚至他们的参与和解读反而使公众越发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得不到公众认同的公共政策谈何公信力?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曲解
当前,信息不对称是危机产生及危机过程中常见表现形式,不论是信息缺乏还是信息过度传播,都可能引起政策客体过激反应,主客体之间信息完全对称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部分政策主体利用政策的相关表述为自己谋取私利,打着对政策创新解读名义,将政策解读为对自己有利的表述,违背公共利益。这种对政策曲解做法,不仅仅使相关政策得不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更加损害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而社会公众作为政策客体,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全面准确了解相关的政策,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个人认知能力有限,很难对政策进行精确解读,且在解读过程中极易受到其他信息影响,造成对政策歪曲解读。导致公众很难全面地认识公共政策,或者对其评价产生较大偏差,由此可能会采取一些手段来反抗、抵制政策,进而影响政策公信力。
(五)危机应急机制不健全
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部分政府由于危机意识淡薄,缺乏相应响应机制,危机处理方式失当。往往在发生公共危机之后,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使得原本只在较小范围之内影响不断扩大。2008年震惊全国的“贵州瓮安‘6.28’严重烧突发性事件”,起因是一名17岁女生离奇死亡,由于亲属未得到满意答复,不屈不饶执著下演变成为一场震惊全国的大规模。倘若当地政府能够迅速查明该女生死因,及时安抚家属,或者在事件发生之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给予制止,那么也不至于演变成大规模。
公共政策公信力危机处理措施探寻
(一)加强政策制定的质量
政府在制定政策之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把民主决策机制引入政策决策系统,营造良好决策氛围。提高政策决策者和参与者素质,吸取广大公众建议,着力提升政策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制定政策过程要注重民主与公开,扩大政策主体范围,重视参谋咨询人员在政策决策中作用;真正落实听证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听取广大公众意见,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努力提升政府形象,加强对官员教育,克服地方本位主义,勇于承担政府所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做到真正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二)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
公共政策执行要依托国家权力机关强势的公权力,而对这强势的公权力要进行依法限制,才能够保有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和自由。目前有两点要尤其加以重视: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严格依程序执行。政策执行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执行。在保证公共政策得以准确贯彻实施前提下,可以进行灵活的变通、因地制宜,保证政策灵活性和适应性,但是要严格防止政策主体出于谋取私利而对政策进行歪曲解读,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及公众合法权益。
(三)提升政府官员形象
官员形象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公共政策公信力信任程度,政府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负责任官员要严加惩处,以息民怨,以平民愤。同时要大力营造服务型政府,创建清正廉洁、高效亲民执行环境和官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从而赢得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和信任。要重视公众监督作用,保障公众监督权力,对伪专家,假专家要坚决打击;相关法律要及时完善,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只谋取自身利益而不顾消费者利益的形象代言人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就值得借鉴。因此,《侵权责任法》可以对专家直接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对假专家伪专家进行严厉打击,整肃专家队伍,重新塑造起专家的权威。
(四)完善信息沟通渠道
二、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构建
根据前述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风险分数值的映射原则,将每一个预警指标实际值按照其所处风险区间的不同映射为相应的分数,再根据各预警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贡献权重(即运用AHP得到的指标权重),计算出各年度的综合评价分数,据以建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函数。其中,R代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分数,Xij代表第i类风险因子第j个指标的风险映射分数值。与此同时,由于各风险预警指标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标分值表示其风险运行状态,因此,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最终加权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风险区间。本文设定1.5分为轻警和中警之间的界限,两两分数之间的区间就是每一运行状态的风险综合评价分数区间。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地方财政收入的风险状况,分别用不同的灯号表示不同的风险区间,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实证分析
在选取《辽宁省统计年鉴2013》及《201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预警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将各预警指标值经过指数化处理后得到的风险分数值代入公式(1)中,运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对辽宁省2006~2013年地方财政收入风险进行分析,得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综合评价结果,如表5所示。综合评价结果显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除个别年份外基本处于轻警区间且属于轻警偏下的状态,总体可控。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因子的角度分析,规模因子的风险值偏高,这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较大,此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二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动较大,从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辽宁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还是处于偏低水平的。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有三个预警指标值的变化趋势比较明显(如图2所示):一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二是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及2009年转型的正式实施引起增值税收入的不断减少,进而引发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不断增加。三是营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尽管辽宁省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仍呈现下降趋势,这必然导致以此为税源的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风险除了一些一般的风险外,还有着因我国特色环境所引起的特殊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部分一般风险
第一是交易结构风险,该种风险主要包括了交易定性风险、收益混合风险和实体合并风险这三种风险。交易定性风险指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一些部门可能会认为发起人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与要求,因此,很有可能会将该交易的发起人破产前与SPV进行的交易判定为无效交易,进而让后续的破产隔离安排为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收益混合风险是因为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于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淆两者产生了混淆,而最后发起人破产后为证券化投资人带来了损失。实体风险则是指的SPV被视为交易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当发起人破产时,被当做发起人的从属机构而受到损失。
第二个风险是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主要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中。该风险的主要表现是通过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够满足本金与利息的支付要求从而为投资者带来损失。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了承销商风险、受托人风险这两种。
第三是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是一中固定收益证券所具有的风险,而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这种风险。在利率变动的过程中就会为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带来各种风险。
(二)我国资产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特殊风险
首先是政策风险。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形势,政府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发展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各种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基本都是由政府来进行主导的,因此必须要重视政府政策的变化所能够带来的风险。例如资产证券化从其本质上来看,它体现了一种财产信托的关系,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能够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严格的定位,民间的基本都是在打“球”,有着很大的政策风险。
其次四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不可预估的风险。例如利用财产信托所创造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一种很典型的私募产品,然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却没有能够适用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一套完善的法律出台之前,它并没有明确的身份。这就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然后是流动性风险。如今,我国证券化产品要发展就需要面临一个很要的问题,那就是流动性。当一个证券化产品缺乏足够的流动性的时候,就会要求更高的流动性贴水,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与“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不符,因此流动性问题是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
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强评估体系的建设这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作流程与特殊要求,出台一部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在此之前必须要对现有的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必须的修改与完善。同时还必须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明确,并制定出相应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及各种处理办法。。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各种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重要基础。
其次是必须要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的市场基础,如今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大力的发展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资本市场。近年来,我国的各种保险业与基金业发展相当迅速,如果能够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各种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进行进一步的放宽,将会更加有力的推动自主证券化进程。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概念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置程序规定不够完善,证监会对于风险证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仍处于探索、整理、求证阶段。行政处置是指在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主管机关对该公司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化解其风险,帮助其重组或使其顺利退出市场的过程。行政处置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处置是指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介入了风险处置程序,这样的程序就属于行政处置程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撤销、责令关闭、托管、行政接管都属于行政处置程序。狭义上的行政处置仅指行政机关对高风险证券公司依法采取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组织行政清理的行政程序。本文采用广义含义,认为行政处置程序是在采取行政措施后到企业重整成功或进入破产程序前这一段程序。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基本模式
(一)撤销
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作出撤销的行政决定并没有直接依据,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参考,该条例规定的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可以看出,《条例》的初衷是对银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证券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因为无法可依,证监会只好类比《条例》,对证券公司予以和银行相同的处理。直到2006年新证券法的实施,在现行法体制下,撤销才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二)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指当证券公司从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财务风险,对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已经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之虞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组成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该公司,审计其资产负债情况,清查其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化解其风险的行政处罚措施。当时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的条款在法律依据上尚不充分,但是在新《证券法》中,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管部门对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手段包括了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
(三)托管
托管是指对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证券公司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以有效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我国对证券公司的托管,是一种委托经营管理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证券公司获得重生的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增值和优化,避免破产引起的社会风险。如果实在没有挽救的可能,才关闭证券公司。另外我国的托管是一种行政托管,是由证监会出面委托大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进行托管,体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国家意志。在新证券法生效前,我国对证券公司采取的托管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形式上类似的“托管”也仅在《条例》中有简略规定。因此,《条例》也很难作为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实施强制托管的法律依据。新证券法为托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接管
接管也叫做行政接管,是指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接管组织全面控制公司并代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职权经营管理公司。接管期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各方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救助等方式对被接管公司进行重整、重组,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避免被采取其他处置措施或破产。接管届满时,如果没有延期,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导致接管的情况消除,接管终止。如被采取其他处置措施或破产的,则转入相应的程序。
(五)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证券公司,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吊销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终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关闭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情形。在新证券法第153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中并不包括责令关闭,该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仅仅规定了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和撤销四种措施。因此,在新证券法生效后,责令关闭这种处置形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以上五种行政处置方式不是并行不悖、非此即彼的,它们相互交叉、相互转换。如责令关闭这种行政处置方式,即可由证券监督机构直接做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在停业整顿过程中作出。
我国行政处置程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监会的行政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出现风险时,证监会是否有权利介入其处置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并无学者在理论上予以探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对于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理也是“有劲无处使”,找不到合适的工具和方式来行使手中的权力,只能一案一议地进行摸索。2005年新证券法颁布,对于证监会在实践中的作法也予以了肯定,但也只是泛泛概括。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但是,对于证监会以何种组织形式介入,它们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如何规范相应程序,怎样开展个人债权的收购,对于这些行为的前后顺序和相互关系都没有规定。特别是采取行政措施后的清算,更是缺少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置工作组的行为乏力
目前我国的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处置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一定的重合,比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保全资产,清收债权;处分债务人财产等。前者成立的目的是发现并控制证券公司风险,保证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行政处置过程中的处置原则是“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稳定可能进行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原则是“以债权人利益为本位”,严格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事。
(三)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缺位
行政处置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清收债务人资产,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而采取的措施。然而,行政处置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中并不能天然地阻断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程序以及保全和执行措施。因此在行政处置过程中如果出现证券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和执行行为,通常情况下应正常进行,但是如果行政处置为这些司法程序让路,那么证券公司的财产将流失贻尽,无法保证广大客户的权益,因此为了配合行政处置程序,最高院下发了“三中止”通知,即在一定期限内,对已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三中止”为行政处置程序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三中止”并不是万能良药,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它也无能为力。
对行政处置程序中司法难题的解析及建议
(一)行政处置程序的范畴及其运作程序
要明确行政处置程序的概念,届定出其范围。现实中对证券公司纷繁复杂的处理办法,学界和实务届对行政处置的范围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行政处置仅包括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有人认为包括撤销、行政接管和托管。制定法律首先要明确其调整的范畴。要以证券法第153条为基础,对于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撤销和责令关闭这几种程序进行详细的界定,它们分别适用于何种情况下的风险,程序如何展开,这几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能否互相转化,转化的条件是什么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处置工作组的性质
目前,我国参与行政处置的各类组织形式多样,有整顿工作组、接管组、托管组、现场工作组、清算组、风险处置组等,并且在不同的案件中它们的组成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清算组由当地政府组成,在有些案件中,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担任,同样还可能由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同样,托管组有些由资产管理工作组成,也有些由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证券公司组成。复杂多样的工作组形式和临时多变的人员构成,及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各种工作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沟通,造成重复劳动和推诿责任的不良现象。
(三)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司法配合
新《破产法》第134条也可能看出立法机关对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关注和对“三中止”的肯定,该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可以看出,“三中止”在破产法中完成了它的法律化,弥补了司法解释的先天不足,将效力扩展至所有的执行程序。但是,破产法的此条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实践中还有对证券公司财产进行的保全程序和刑事中的扣留程序,对于它们134条还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的不足有待于一部风险证券公司处置法予以弥补和解决。
(四)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从目前司法实例来看,经过行政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很少重组成功,一般都要进入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和行政处置程序中有许多工作的指向是相同或相似的,如债权的清查清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行政处置程序的工作不予以认可,就可能造成两种后果:在否定行政处置组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这样在破产程序中就需要再进行一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否定行政处置小组与他方的双方意思表示行为,这样就破坏了既成的法律关系,破坏了法律稳定性和预期性,并且会使第三方在与清算组进行法律交往中增添顾虑,而增大投入成本且降低效率。因此,同化行政处置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相同的工作组织和工作程序是两者顺利衔接的关键。
一、没收和征用
没收是指东道国政府无偿接管外国企业;征用是指东道国政府以某种补偿形式接管外商企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剥夺外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没收和征用的原因主要是某种产业对东道国国防、国家、国家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为了国家利益,这种产业不能再控制在外国人手中。东道国政府没收和征用外商企业时是伴有强烈的民族情绪的。
二、国有化
国有化可看作是渐进的征用,它是通过控制和限制逐步削弱外国企业所有权的一个过程。没收和征用中,企业所有权在较短时间内从外商手中转移到东道国手中;通过国有化方式转移外商企业所有权往往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国有化的手段主要有:1、通过股份的扩大把所有权逐步转移到国家政府手中;2、提升大批东道主公民到较高较重要的管理位置上;3、逐步扩大产品国有化的比例,减少进口组装。
从东道主来说,国有化要优于没收和征用,其原因是:1、可以避免因征用而造成在国际上的窘境,有助于保持东道国较好的政治环境气氛;2、与征用不同,国有化不会影响东道国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信贷资信等级;3、东国不需要自己去管理被征用的外商企业;4、东道国可以对企业有充分的控制,并可发现外商企业经营中的真实情况,从而采取措施督促他们改进。
三、外汇控制
是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人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方汇价申请购买外汇,外汇控制在两个方面影响外商企业:一方面,外商企业在东道国所获得的利润和资本不能随意出境,能汇出的部分往往被限制在一定的百分比内;另一方面,国际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等物资的进口,由于受外汇控制,有时也会受到限制。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危机不断加深,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贸易赤字严重、外汇短缺,更加强了外汇管制,结果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汇赤字,但长期来看,则对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造成了不利后果。
四、进口限制
东道国对原材料、机器设备和零部件实施进口限制,迫使外商更多地购买东道国的供应品,从而为本地工业创造市场,这种进口限制会影响外商企业的商务活动。因为,一般在实施进口限制的初期,东道国当地零部件质量差,这会影响到外商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另外,如果东道国当地的原材料供应短缺,那么外商企业就可能得不到足够数量的原材料,从而也会影响国际企业的经营活动。
五、市场控制
东道国政府有时也采用控制手段阻止外商企业在某些市场上的竞争。例如,一些国家不允许外商涉足批发、零售业,或规定某些商品不允许在东道国市场上销售。
六、税收控制
东道国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来控制外商企业的活动。减税或免税会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而增加税收,则会影响外资的投人,限制外商企业的活动。比如,美国、瑞士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同类商品;又如,法国曾对引擎5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12.15美元,而对引擎16马力的汽车每年则征收30美元的养路税,当时法国生产的最大型汽车为12马力,可见这种较高的养路税实际是对进口汽车征收的。
七、劳工限制
许多国家政府对外商企业雇佣本国劳工都有法律规定,以维护劳工的权益。而劳工组织在维护劳工自身利益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外商企业在东道国开展商务活动时,也会面临一个不可忽视的劳工问题,例如:外商企业解雇当地劳工受到处罚,等等。
分析国外市场的经济环境要运用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既要分析已形成的现存经济状况,从而根据当前市场状况制定近期策略,又要分析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动情况,以制定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构成国外市场经济环境的因素很多,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经济制度
世界各国的经济制度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但是如果从对经济运行的调节、控制及资源分配的方法上来划分,经济制度又可划分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同的经济制度对国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由于市场所呈现的特点不同,企业进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开展商务活动所受到的约束和限制都会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不见的手”操纵着市场,屏障较少,企业进人市场比较容易,开展商务活动的自由度较高。但是,企业面临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东道国通过计划调节控制着市场,企业要进人这种市场要越过许多屏障,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有各种限制,企业的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等的制定都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计划及政策规定,相应的竟争就不是非常激烈。
二、经济结构类型及其发展水平
经济结构是从国民经济布局以及资源、生产、消费结构状况的角度进行考察的,同时,一定的经济结构也表示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构成了一种特定的经济环境。综观世界各国的经济结构及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自给自足经济。这种经济结构类型是一种封闭型的经济,农业国是其典型形态。2、原料输出型。属这种经济结构类型的国家拥有一种或数种数量富足的自然资源,国民经济建立在出口原料的基础上。3、新兴工业化经济。这些国家或地区一般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国民经济体系也比较完备。4、发达国家经济。这些国家早就完成了工业化,国民经济体系发达完善,科技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以上四种不同的经济结构类型,具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代表着四种不同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市场成熟、完善,竟争也激烈。在消费品方面,中高档消费品、民族工艺品、优质食品、体育用品具有广阔前途的市场。企业要进人这类国家的市场,制定产品策略要强调产品款式、性能和特色;品质竞争优于价格竞争;渠道策略中要选择良好的中间商帮助把产品引人市场;促销策略中要大量选用广告和营业推广。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市场不完善,但有的潜力很大,而且竞争也不太激烈。商品要突出物美价廉,经久耐用,中低档的家用电器、食品等有广阔的市场。
三、经济基础设施
经济基础设施是指一个国家的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设施。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设施数量越充分,质量越好,开展国际商务活动就会越顺利。
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对风险的抗拒主要有两大策略。一个是创新,即创造性的经营思想、经营手段、经营方法。另一个是企业要有足够的储备资金作为抵御风险的后盾。比尔·盖茨说过,风险来了怎么办,那就是银行里必须有足够的钱。因此微软每年都保证有60亿美元的储备金。这样,即使主产品出现滞销也有一个喘息转向的机会,不致于马上。另有一些常用的规避策略,分别是:
一、业务调整策略
(一)业务活动的选择
业务活动调整是一种规避国家控制的简单、有效的方法。外商企业在投资区位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把业务活动转向那些易于被东道国接受的行业。例如,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秘鲁的子公司被收买后,就转向易被当地政府接受的旅馆业,建造了一座“喜来登”酒店。
投资风险和资本回收率是外国公司选择业务经营方向的主要标准。这些标准引导外国投资流向那些看起来极不易受到当地政府控制或政治风险侵蚀的行业。根据这些标准分析,公共事业部门受东道国征收和控制的风险程度最高,只有中间性生产行业的风险度较低。因为,它既从当地企业购买产品,又向当地企业出售产品,使供应商和买主充当了反对实行控制政策的缓冲器。
(二)经营地点的选择
经营地点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的区位设置和无形资产的经营场所。外商企业在实施区位战略时,一方面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直接竟争的单位,以积蓄对抗母国和东道国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按生产的不同阶段,在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一个真正的国际生产网络,以增强公司的防御能力。这是因为,前者使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两个企业在国际上直接竞争,在其中任何一个企业遭受东道国控制政策影响后,都会为另一公司的出口带来有利条件,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国家控制政策的实施。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商标、营销和管理技术等,它们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外商企业通过对这些无形资产的经营可以增强对它们的控制,提高与东道国讨价还价的能力。
(三)营销与市场的控制
利用外来投资的销售渠道扩大本国产品出口是东道国引进外资的一项重要目标。如:外国投资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或建立无懈可击的市场阵地,则东道国对生产实施控制引起的费用增加,决不会超过营销组织在其它地方所取得的收益。再者,跨国公司对主要销售市场的控制,可以缓解和削弱东道国的限制。
二、直接对抗策略
这种策略是外商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直接对抗国家控制行为的策略,它通常包括法律防御策略、影响政府决策策略、“鹅蚌相争”策略和拒绝参与策略等等。
(一)法律防御策略
法律防御策略是外商企业利用法律规定对国家控制行为提出质询,以维护本公司在当地的利益。这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可以是在东道国,也可以在母国进行。
(二)影响政府决策策略
估量外商公司的抗衡力量,必须包括其通过直接行动和院外活动影响政府官方的可能性。在一个充满政治的世界上,如果经营企业找不到某些依靠力量去施加影响,那将是不正常的。
(三)“鹅蚌相争”策略
如果外国公司经营特征允许选择为数众多的所在地,那么它就可以凭借随行就市的竞争机制,利用这一策略挑起不同国家间的竞争。这样一来,那些竞争最弱的国家将会增加免税期、担保红利汇出和提供其它优惠条件等,以便从别国争来投资。
BT是英文build一transfer的缩写,中文译作建设一转让,它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细分而逐步形成的。BT模式是一项涉及金额大、专业多、时间长的综合业务自然会面对大量风险。要想成功运作BT业务就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深刻认识。按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划分可以划分为:信用风险、建设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环保风险、生产风险。
1 信用风险
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在项目融资中,即使对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权,贷款人也将评估项目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因为这些因素是贷款人依赖的项目成功的保证。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信用风险贯穿项目始终,项目参与方的资信、技术、资金能力、业绩和管理水平是评价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
2 建设风险
项目的建设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开发和试生产阶段。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延期;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迟迟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极端清况下,由于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原因,项目完全停上放弃等。完工风险是建设风险中最重要的内容。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价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工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如、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项目方在计划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种因素:是否存在该项目产品的国内和国外市场;可能的竞争激烈程度怎样;是否有相似项目竣工;预计产品的国际价格、适用关税和贸易壁垒;市场准入情况;当项目到运营阶段时,项目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仍然有市场;项目所用的技术是否可能被超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的质量与产量,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应将市场准入情况、竞争程度、时效性等纳入评价范围。
4 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在项目融资中,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5 政治风险
凡投资者与所投资的项目不处在同一国家,或贷款银行与项目分处异国都有可能因项目所在国的政治、行政组织行动的变化而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以及项目偿债能力发生变化等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实行国有化;或者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6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东道国法律的变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经济体制也各具特色。跨国借贷可能面临因法律不同而引发的争议;有些国家担保法的不健全可能导致获得担保品成为困难;有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些国家缺乏有关公平贸易和竞争的法律等,这些因素带来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7 环保风险
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以及在环境中休养生息的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己被广泛接受。对项目公司来说,要满足环保法的各项要求,就需要增加项目生产成本,或者增加新的资产投入改善项目的生产环境,对那些利用自然资源或生产过程中污染较为严重的项目来说甚至会迫使项目无法生产下去。因此,对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应该和上述其他风险一样得到充分的重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的风险不仅表现在生产成本增加从而降低项目原有的经济强度,进一步而言,在贷款人以项目场地和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品的情况下,如果行使接管项目的权利,同样将承担环境保护的压力与责任。除了对污染的罚款以外,环境成本还可能包括:环境审计计划所需的费用、环境影响评估所需的费用等。
8 生产风险
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9 小结
作为一个BT项目的投资人或者管理者,关键是要尽可能准确地识别风险、估计风险和评价风险,通过使用多种管理方法,合理地规避或分散风险。运用技术和手段对项目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实行有效的控制,采取主动行动,创造条件,尽量扩大风险事件的比较有利的结果,妥善地处理风险事故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安全、可靠地完工。
参考文献
[1]阎虹、林耸.运用BOT模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5.Vo1.19(3):14一16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
2.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
4.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入WTO,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事业也得到瞩目的成就。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提供的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事业起步比较慢,是在过去对外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1978年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三十年了。在这过去的30年里,对外承包公司的数量从一开始的4家到2008年2300多家,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全球最大的225家中国企业也从没有到2008年51家。截至2008年底,我国累计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2630亿美元,签订合同额4341亿美元。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分别从1979年的3352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046亿美元和566亿美元。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近十年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取得的骄人成绩。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从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数、新签合同额、完成额、入选225企业、单项合同数额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论文格式,实证分析。。这说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企业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同时,(1)市场范围拓宽。基本形成了“亚洲为主、发展非洲、恢复中东、开拓欧美和南太”的多元化市场格局。(2)业务领域增广。对外承包业务遍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从最初的房间和交通领域到其他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业、电力、石油化工等领域。(3)承包方式出现多样化。中国企业现在不仅能以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的方式承揽项目,也能以EPC、BOT等的方式承揽项目:不仅可以承揽现汇项目,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提供融资服务或带资承包;不仅可以独立承揽项目,也愿意并有能力与外国企业结成联合体,开展合作。1也是中国对外承包工程重要的特点。
但是,从数据中,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在合同数、合同额、完成额不断上升的同时,合同额和完成额之间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大的。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了,但是为什么合同的履约率却不断下降呢?
承包工程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些风险会影响工程的完成。一般而言,对外承包工程通常会遇到以下的几类风险:
1政治风险:东道国政局不稳定、国际关系紧张、与本国的关系、政策的开放程度、权利机构的腐败程度等
2经济风险:通胀危险、外汇风险、延迟付款、分包
3工程技术风险:自然条件新工艺新技术带来挑战、技术规范
4管理风险:公共关系合同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
为了分析每种风险的影响,我们要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是政治风险,近年来,和平是主要的趋势,不过“9·11”恐怖袭击事件、伊拉克战争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再来是经济因素,1997年7月起,爆发了一场始于泰国、后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还有工程技术风险,近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逐渐向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发展。论文格式,实证分析。。所以技术要求提高了可能是导致工程履约率下降的其中一个原因。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管理风险,这和企业本身的实力有关,随着企业竞争力的增强,管理风险的能力应该会逐步的提高。论文格式,实证分析。
为了确切的知道每一个因素对于完成额的影响,我们需要做一个计量分析。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将选取几个变量。X1合同额,X2入选225企业个数,这个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竞争能力,X3新签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个数,X4房建和交通运输所占的比例,这两个变量用来衡量工程完成的难度。因为政治、经济环境对完成额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所以我们加入虚拟变量,X5金融危机X6战争恐怖袭击,有的年份取1,无则取0。因为金融危机、战争影响有连续性的,所以在危机和战争后,虚拟变量仍要取为1。
建立模型;
Y=a0+a1X1+a2X2+a3X3+a4X4+a5X5+a6X6+U
U是随机误差项
得到数据和模型后,我们再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来对模型进行处理,得到下面回归方程:
Y=242.69-0.29X10.54X2+3.31X3-2.27X4+7.53X5-23.19X6
(2.23)(-1.30)(0.38)(2.61)(-2.30)(0.43)(-1.16)
(108.76)(0.22)(1.40)(1.26)(0.98)(17.26)(19.88)
R=0.98R=0.96DW=1.69F=53.51
通过上面的计量分析,可以发现X3,X4通过了t检验,标准差也比较正常,也就是说新签合同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个数,X4房建和交通运输所占的比例,这两个变量用来衡量工程完成的难度,是影响完成额的两个重要的因素。
去掉没通过检验的X1X2X5X6,再用X3X4建立模型:
Y=a0+a3X3+a4X4+U(U是随机误差项)
得到新的回归方程
Y=205.75+1.96X3-1.84X4
(4.76)(8.09)(-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