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31: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购消费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购因其方便、低价、快捷等特点迅速发展,备受人们青睐。从2009年开始,阿里集团每年的“双十一”举行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将网购热潮推向了巅峰。2009年“双十一”销售额1亿元,到2013年销售额飙升至350.19亿元,这相当于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5成。
信息显示,过去的5年,中国社会零售总额涨了1.8倍,而网络零售总额则飙涨了19倍。与此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8613起,与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领域分布上,网络购物投诉占56.5%,网络团购占20.1%。
网购由于其本身的虚拟性、无形性使得消费者的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三是泄露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侵害了隐私权;四是产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权等。加之经营主体的真实性难识别和现有的有关网购维权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经营主体身在暗处,并在产生网购问题的时候有法律空子可钻。如此情况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无效的大难题。
故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二、传统维权系统无法有力有效解决网购侵权问题
如上文所述,网购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引发了不少的问题,而我国现有的维权系统并不能有效解决网购侵权的问题。
(一)现有立法无法针对性解决网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针对网购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事实上,其内容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其中《电子签名法》中几乎没有涉及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难发现,现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消费,由此一旦出现网购侵权案件,消费者则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无奈的境地。
(二)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需要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在提起诉讼之前,则需要先确定管辖权。但是由于网络购物本身的无形性,客观的地理界线消失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也难以确定。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合同和侵权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法,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认管辖法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营业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实的。
(三)现行举证制度不适应网购维权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在网络购物中,不仅消费者与经营主体的强弱、经济实力悬殊,而且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购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与经营者网页中的“宝贝描述”存在差别,如衣服的色差问题等。消费者较难证明商品与宝贝描述有差别,该差别是否能达到换货、退货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只能主张更换,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条款。
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购物行为都在虚拟平台上完成,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给予消费者发票。当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可能会拒绝,或者要求消费者多交钱才给予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钱而放弃索要发票。但是发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赔偿诉讼中其可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虚拟平台上的纠纷最终还是需要遵循现实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若经营者迅速删除经营者可编辑的电子证据,消费者在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在法庭上证明经营者曾经存在的类似“非正品包退换”等的承诺。
三、构建适应网络特点的维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我国传统维权系统在解决网购问题时出现的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国外现行有效的维权做法,提出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若干意见。
(一) 加快立法:增加经营者义务
上文分析了传统法律在维护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时可操作性不强,故笔者建议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增加内容,尤其是关于解决经营者信息真实性、平衡买卖双方地位、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所在地、可联系到的通讯方式、许可证号;(2)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即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来源、材质、规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条款文档及合理提示义务(若经营者制定了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应提供可保存和复制的格式合同文档);(5)保护消费者信息义务。
在对网购纠纷案件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独立起草一部针对性解决网购纠纷问题的法律,以求规范网购中的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结合
针对上文所述的网购纠纷案件难以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西方的“政府把关”和“行业自律”来规范网购市场。
一方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有权参与到市场中,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创造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市场。
另一方面,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④
根据西方国家以上两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规范网购市场秩序与安全时,首先可以通过政府设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网购经营主体实施严格的认证程序,具体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在对其申请、身份信息或经营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后方可“上岗”,并且经认证后被允许“上岗”的经营者的信息必须注册登记至当地工商部门,便于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一旦出现网购问题,工商部门可干涉并进一步解决问题。
其次,“行业自律”的目标在我国有关网购的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关”的前提下,我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经营者进行网上披露(当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将涉及),逐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标。
(三)设立网络质量监察机构
网络销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质量监督,但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私人卖家的检查,也没有相关网络质量检查机构。这使得消费者从私人卖家处所购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而如今网购量如此之大却不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及监管,假使存在黑心卖家经营存在缺陷商品的情况,消费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笔者强烈建议设立网络质量检查机构,在前文所述的政府严格市场准入并要求经营者进行注册登记的前提下,相信监察机构对当地私人卖家所经营的商品检查监察也是可操作可执行的。
(四)实行举证倒置制度
一、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不同于现实中的实买实销,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的一种购物过程。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网络上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经过双方对买卖的沟通确认,买方(消费者)支付,卖家(网络经营者)确认发货,最终消费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经营者获得货款。这个过程中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快递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为买卖成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前不能对其直接进行验货,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省时、便捷的购物方式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尤其是一些大型购物网站的建立,网络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网购逐渐成为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较2013年底增加2962万人,半年度增长率为9.8%。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从48.9%提升至52.5%。
新兴事物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适用领域还是传统购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于法无据。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以及对于格式合同的滥用及举证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仍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来进一步解决网络维权难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
因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中承担了更多的风险,知情权、隐私权、消费安全及公平交易权的可能会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常见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主要依赖于经营者自身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这本身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润,进行不实的虚假宣传,或者通过刷信用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的知情权面临挑战。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中,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网络购物中,购物过程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二) 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购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个人姓名、电话及邮寄地址等等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为网络购物中侵权的常见问题。这里的隐私权其实也包含了消费者个人在线支付账户的安全问题,此时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条件,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来转让,进行牟利。因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平时一些垃圾邮件或者宣传广告会大量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此时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则受到了极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责难,举证难,甚至连责任主体都难以确定,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无法真实的鉴定货物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达到质量标准,所以在收到货物后,消费者面临退换货方面的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当承担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在网络购物这一特殊购物环境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但这其中还存在问题,商家会推卸相关责任,不积极配合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人为地设置障碍,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甚至于通过一些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退换货成本大大增加,导致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且,因为当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无法获悉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更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是否适用欺诈、假冒伪劣等双倍返还价款的处罚,如果适用,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相关维权渠道。
(四)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追责问题,也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兴事物提出了挑战。由于职能部门在监管上的缺失,网络购物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争议。在之前的网络购物中,就出现过三无的减肥药致人死亡事件,消费者追责难,且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 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针对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相关立法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我国应当在消费者权益立法中加强对于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隐私保障义务及7天无条件退换货义务(除特殊情况不适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情况)作出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其义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建立起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制度,建立起电商经营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及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于网络经营者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从制度上确保消费者相关权益的实现,使消费者的维权的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二)建立网络维权途径
网络环境的复杂和开放,造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现实距离较远,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常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的在线投诉,这种方式一是缺乏强制性,而且消费者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时,往往会举证困难,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网络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线调解或者快速仲裁机制,使网络维权方便快捷,通过在线提交相关信息,免去现实仲裁或诉讼的累赘。当然网络维权途径的建立要以相关的保证金等制度为前提,以使相关赔偿责任可以实现。
(三)加强相关行业自律
行业的发展关乎行业内具体商户的发展,一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必然是行业体系相对成熟的行业。作为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行业来说,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标准,市场准则一样,网络商户也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行业自律体系。通过推广成熟网络电商平台的经验来使网络购物这样一个新兴的事物,新兴行业能够尽快的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行业的参差不齐,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指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管理,既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也有利于电商行业权益的保障,实现共赢。并且在产生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其行业内能够形成一套快速的解决或者协调理赔程序,配合网络维权途径,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有利于电商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的行政监管
我国的体育行业电子商务起步相对较晚,在20世纪末。随着政府对于网络的推广普及,体育电子商务才进入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体育用品销售平台出现,但早期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较为混乱,购物安全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不一,部分商家以次充好,故而虽然体育用品网络购物较为方便,但是人们购物较为谨慎。此外,厂家和销售商在进行产品介绍时,通常仅使用简单的文字进行介绍,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促进消费者购买商品。体育电子商务的一次较大的革新发生在我国申奥成功后,商家发现了这一商机,逐步开始规范网站,并丰富了体育用品种类,对于产品的介绍也更加准确,详细,价格也控制在消费者的可接受范围内。同时商家还与消费者保持沟通交流,能够知晓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其对于产品的意见,从而完善产品,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当前,淘宝、京东等网站的建立,改变了人们的购物理念,也为人们带来了更多的购物选择,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步入巅峰时期。
2.电子商务网络体育消费者购买决策力
2.1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
对于体育消费者而言,其进行网络体育用品购买时,主要影响其购买的因素有产品的质量性能是否良好,产品价格是否在消费者的承受范围内、购买是否方便,产品是否与网站描述一致。此外,消费者的个人情况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收入情况、审美、文化因素、心理状态等。
2.2消费行为动机探讨
体育消费者在进行产品购买的时候,存在不同的品牌趋向与需求,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丰富,对消费者的影响极大,在接受大量的信息以后,消费者可能会产生或改变购买的初衷,从而去购买某一体育用品网店的商品。但是体育消费者对于体育用品的了解都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对于商家是否真实,也不能够实际的看到体育用品,故而在购买时,心中多多少少会存在疑虑,当在进行消费者消费动机探讨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需求动机、心理动机。
需求动机指的是体育消费者对于体育用品有购买的需要,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兴趣需求、交流需求以及聚集需求。兴趣方面的需求指的是体育消费者对于某一体育用品有着强烈的兴趣,从而产生购买的欲望,也可以是消费者对于某一品牌尤为青睐,从而产生购买欲望。对于体育消费者的交流与聚集需求,体育用品网店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平台,主要可以进行线上与线下的活动开展,能够促进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互动,例如邀请客户进行对于在网站上购物全过程的评价,对于商品使用性能的评价等,能够有效地刺激后来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至于线下的活动,可以在实体店进行活动的展开,邀请购买者与有购买需求的人进行交流互动。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卖方在自己的网站或者是专业的网站注册登记,然后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买方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采用电子订单订购商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卖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属于非现场购物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网络购物消费与传统的消费环境不同,在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网购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护。目前,网购在我国发展的非常迅速。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有下列新特征:
第一,交易主体多元化。传统购物的交易主体包括买房和卖方,而网络购物中不仅有买卖双方,而且还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快递物流公司等,这些主体为买卖合同的达成提供了交易平台、付款渠道以及商品的运输,但同时也使网购主体复杂化同时也产生了更加复杂的网购纠纷。第二,交易方式为在线交易。传统购物中的交易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成,而网购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即在线方式完成的,买方通过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购买与否,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支付方式都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的。第三,开放性。在网上消费的消费者具有比传统消费者更多的自主性,由于消费地点、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消费时间的自由行,同时为网购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给卖家进行不法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第44条对网络消费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也不尽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是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的方式达成合同,因此就要受到《合同法》的规制。在网购中一般卖方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条款,即一方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确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买方只有同意受该条款约束合同才能得以确立。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网购最吸引消费者的特点是价格远远低于实体店,但这种低价销售的商品大多情况下存在质量瑕疵,而卖家也通常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来销售其商品,这就需要《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三、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经验
(一)美国相关立法。美国是最早开始网络购物的国家,因此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科学技术和互联网的的迅猛发展,美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进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于1978年颁布了《电子资金划拨法》,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9年通过的《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英国相关立法。在英国既有同时包括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有专门规范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通过的《商品销售法案》,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1998年通过的《信息保护法案》和2003年通过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缔结合同、网上支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的详尽规定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关于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比较健全,2013年10月也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消费的条款,但是仍然没有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只是对网咯消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原则性的调整,不具有可操作性,远远适应不了网络飞速发展的情形下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也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快递公司也不十分规范,国家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规制。在线支付也存在许多问题,对银行这方面的规制也过于狭窄。因此如果发生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很难通过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监督管理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调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的不到很好的保障。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几乎没有行政执法,而且行政机关按照监管传统市场的方法来对网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是无法达到规制网络市场的目的的。因此,无数经营者无视行政监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取得困难,维权成本高。在网购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如经营者的虚假信息、交易数据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修改或删除,从而使证据毁灭,即使消费者通过截图保留了信息,到这也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证据。而且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一般为小额商品,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通常采取协商、投诉的方式来解决,但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只诉讼成本就可能是商品价款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许多消费者会放弃该种维权方式自认倒霉。另外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缺乏保存着方面交易信息的意识,所以让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
(四)诉讼管辖权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管辖权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的。而在网络消费中,买卖双方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大部分为异地交易,很难确定侵权环节,消费者无法预见到管辖法院,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进行异地诉讼的成本更大。
五、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虽然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但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来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加完善的条款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网络信息安全也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而且要求其承担信息不实的相应责任。对于快递行业的规制也应该加强,我国亟需对快递行业进行整顿和规范,并出善快递物流行业的法规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完善网络消费的行政监督管理。要建立网络消费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网络交易的监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注册登记标准的条款,这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网络交易中的卖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符合相关准入条件。只有达到准入资格的经营者才能获得经营许可。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的机构,具有其特定的工作职责,培养专门的网络交易管理人员,以便更好的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网购小额诉讼的法律解决机制,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网购中大多数购物都是小额交易,诉讼成本大,消耗时间长,这往往使消费者放弃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简单,效率高,对解决异地、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纠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
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模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极为不利,应该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模式,即举证责任倒置。虽然根据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的瑕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限制很多。如果一旦买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由卖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四)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对于网络消费纠纷,世界各国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所在地实行专属管辖。我国目前并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原则,并不利于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由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所在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这样就便利了消费者进行诉讼,保障其诉权的实现。
现阶段,网络交易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应该加快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步伐,进一步优化网购环境,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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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关键词:感知风险 有用性 易用性 可接触性 行为意向 网络团购
文献综述与理论模型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将消费者的相同需求进行聚集,形成基于大宗购买的买方优势,以此获得购买的优惠交易条件,其运作核心是需求聚集和总额折扣,目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增加消费者群体的消费效用(Anand和Aron,2003)。根据团购的性质和团购的目标不同,网络团购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模式:消费者自助团购模式;职业团购模式,目前已经出现了不少不同类型的团购性质的公司、网站和个人;网络营销团购模式(周曙东、叶辉,2003)。站在商家的角度,网络团购的优势在于信息快、成本低、销量大。对于消费者来讲,其优势为:省钱、省心、省力(肖建中,2006)。
在现今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接受度,值得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基于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研究消费者接受网络团购的影响因素。技术接受模型认为技术使用是由行为意向决定的,行为意向是人的使用态度和其感知的有用性共同决定的,而使用的态度是由感知的有用性(Perceived Usefulness)和感知的易用性(Perceived Ease of Use)共同决定的。感知有用性指个体相信使用一种特定的系统将对其有所帮助,感知易用性指个体期望免于努力的程度。其他因素通过影响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进而影响态度、行为意向及至消费者接受新技术和新系统(见图1)。
1960年Bauer将感知风险(Perceived Risk)引入消费者行为,而后被概念化为一个两因素、多维度的概念(于丹等,2006)。Forsythe和Shi(2003)研究了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感知到的财务风险、产品绩效风险、心理风险和时间风险,以及他们与消费者网上行为的关系;Miyazaki 和Fernandez(2001)认为消费者感知的网络隐私风险和安全风险是B2C电子商务的主要障碍。
除上述因素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经验以及可接触性也应加以考虑。与普通网络购物相比,网络团购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通过互联网,聚集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形成大宗购买的买方优势,从而使得独立的消费者可以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商品或服务,这是消费模式的一种创新。消费者接受网络团购的模式与一个新技术被接受的过程相似。本文引用技术接受模型建立消费者接受网络团购的行为意向理论模型,以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作为影响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态度和行为意向的重要变量。此外,我们还将团购经验和可接触性也作为影响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态度变量。基于上述表述,我们形成理论模型(见图2),并作假设。
假设1:网购经验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正向影响。假设2:感知风险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负向影响。假设3:可接触性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正向影响。假设4:感知有用性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正向影响。假设5:感知易用性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正向影响。假设6:网络团购态度对网络团购行为意向产生正向影响。
基于以上理论假设,形成图2中的理论模型。
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测量量表主要基于Davis(1989)的量表体系,并根据网络团购的实际情况加以改变,形成调查问卷的初步设计。然后征求相关学者及部分网络团购用户的意见,对问卷进行修改。问卷设计完成后,进行问卷的预发放,针对30-50个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反馈回来的信息对问卷进行修改,之后完成问卷的最终设计。本次问卷主要针对公司员工、在校学生等人群进行网络团购的影响因素调查,实际收回190份有效问卷。本科生占40.5%,硕士研究生占14.7%,博士研究生占3.2%,参加工作人员的占37.9%,其他人群占3.7%。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中上网达到5个小时以上的占68.4%,上网达到8个小时以上的占43.7%。
分析结果
(一)因子分析
首先进行影响因素题项的因子分析。由于因子分析析出的变量与预期假设不符,所以需要对因子模型进行调整。删除部分不合理题项后,再进行因子分析,得到表1因子分析结果。每个因子的变量的载荷度均大于0.6,因此调整后的因子对各变量的解释能力是较强的。
其次进行团购态度的因子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因子的变量之间的共同度均在80%以上,说明这个因子对其对应变量的解释非常强。
第三部分为行为意向因子分析,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因子的变量之间的共同度也均在80%以上,说明这个因子对其对应变量的解释也非常强。
(二)信度分析
信度分析又称可靠性分析,是一种度量综合评价体系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有效分析方法。这里采用Alpha分析法,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感知风险、感知易用性、网络团购态度、网络团购行为意向的Alpha值都大于0.7,符合要求;感知有用性的Alpha值为0.681,较低但可以接受;网购经验Alpha值较低,但基本是能用来测量永固网购经验的,故保留。
(三)回归分析
1.对网络团购态度的回归。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用网购经验、感知风险、可接触性、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对网络团购态度进行回归分析,来验证五个因素对与团购态度的影响。回归分析结果中,回归模型的决定系数R2值为0.559,整体解释度较高。
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对这五个因素的p值分析,网购经验、感知风险、可接触性和有用性这四个因素与态度的回归方程的线性关系非常显著。其中,消费者的网络团购风险与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态度是成负相关,即感知风险越大,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态度越消极;其他三个因素与态度均成显著正相关。而易用性在p值0.05水平下不显著,在p值0.1水平下显著,可以得出易用性对网络团购态度稍有一定正向影响,但不如其他变量明显。
2.网络团购态度对网络团购意向的回归分析。如表6所示,t值等于15.647,团购态度的p值
3.总结。分析结果验证了之前假设,网络团购感知风险与团购态度呈负相关,即消费者的感知风险越高,网络团购态度越消极。有用性、易用性、网购经验、可接触性这四个因素与团购态度呈正相关,即感知网络团购越有用、越易用,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态度越积极,消费者的网络团购经验越丰富,对网络团购的态度越积极,网络团购越容易接触,消费者的态度越积极;同理,团购态度与行为意向呈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752,相关程度很高,即网络团购态度越积极,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行为意向越强。
结论和未来研究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引用技术接受模型时,增加了两项因素,即网络团购经验和网络团购可接触性。根据我们的调研及分析结果,感知有用性对消费者接受网络团购的态度影响程度最大,其次是感知风险、网购经验和可接触性,而易用性只对网络团购态度稍有影响。感知风险对网络团购态度产生负向影响;可接触性作为我们新提出的因素之一,也起到很大作用,网络团购商家应尽可能使网站做到易发现、产品易搜寻,尽可能避免浪费消费者的寻找时间。这些因素都能够影响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态度,而态度又决定着消费者的行为意向,因此建议网络团购商家从易用性和有用性这两点出发,结合感知风险、团购经验和可接触性,迎合消费者心理,使得网络团购成为消费者日常的易用且实用的消费方式。本研究在理论上的贡献包括:关注的是网络团购平台,研究的是中国环境下的技术接受理论,分析技术接受模型及其扩展在中国文化环境下的适用情况,在理论模型中增加了“可接触性”和“网购经验”影响变量,并发现这两个因素对网络团购态度有很重要的影响。
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分析出几个变量对网络团购的不同程度影响,这对规范网络团购行为以及发展网络团购有重要的启示:采取措施减少客户对网络团购的感知风险包括货款类风险和商品类风险;提高网络团购对客户的价值,即团购对用户的有用性;提高网络团购流程的便捷性和人性化;提高网络团购的可接触性。
本论文在收集问卷时,兼顾了学生及在职员工两个群体,但问卷收回数量仍然相对偏少,在样本代表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将来可以针对不同的人群,发放更多的问卷,对比不同人群在不同因素对网络团购态度和意向方面的影响是否有差异。其次,本论文基于技术接受模型而提出的理论模型相对较为简单,将来可以考虑引进更多的尤其是与网络团购商业模式更为相关的因素进入理论模型,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一、引言
随着中国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实现了快速普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也正与智能手机的各项功能进行深入融合。基于位置搜索的移动端本地生活团购类APP具有减少消费者等待时间,提高团购效率,降低商家地理位置的限制和传统网站团购的复杂性,让利消费者等等优势,但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团购APP使用性能较差,信息质量失真,虚假团购宣传,线下消费被增加,线下消费商品质量差,线下商家服务差,消费者维权无门,监管机制弱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团购体验的满意度。为了使企业更加有针对性的提高和优化团购APP性能,改善联盟商家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使用体验质量,本文对移动用户团购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找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移动团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学者们对顾客满意度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以及影响因素模型方面。顾客满意的概念最早是由Cardozo于1965年提出,他认为顾客满意相关因素有二:对产品的期望和为获得产品的努力。顾客满意度是量化了的顾客满意,是反映顾客满意多少的标尺。TseDav K(1988)将感知期望与满意度进行结合,认为超出期望程度越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越高。国内学者卜伟平(2002)指出顾客满意度是顾客通过对商品的感知效果与其期望值进行比较后产生的愉悦程度。纵观国内外学者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定义,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情绪角度及心理认知角度。学者们也提出了众多的顾客满意度影响因素模型用以解释顾客满意度的形成机制。Kano(1979)将需求分为基本型需求、期望型需求以及兴奋型需求,提出了Kano模型作为前期辅助研究满意度评价的模型。Fornell(1989)提出了SCSB模型,包括感知价值、顾客预期、顾客抱怨、顾客满意度以及顾客忠诚5个变量,并测量了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学者们经过实证分析不断修正与完善测量模型,找出了顾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三、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消费特点是线上浏览信息,筛选适合商品并支付,在获得团购电子券后到线下消费。基于前述的顾客满意度理论研究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的特点,本文选取了移动端技术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联盟商家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网站形象五个指标作为模型的主要影响因素,其具体分析如下:
(一)移动端技术因素。用户登陆移动客户端APP就会对此团购网站产生直观的第一印象,所以团购网站移动端的技术设计是用户满意度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访问速度、检索的明朗化、页面的简洁性、使用菜单的便利性、APP辨识度、网页色彩搭配等视觉效果、支付便利性与安全性、使用流程的复杂程度等。
(二)网站内容因素。此因素主要涉及网页内容的信息,是顾客了解和筛选商家及产品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移动端团购商品的种类、价格和促销手段、商家信息的完善度和真实性、商品信息的详细度和质量、商品的更新速度等。
(三)联盟商家因素。联盟商家因素主要指顾客线下消费所接触到的商家产品和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团购商品和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
(四)网站服务因素。网站服务因素主要是指网站对于顾客诉求的反应速度和能力。主要包括:网站的在线点评,对顾客咨询的响应速度和质量、顾客退订电子团购券的方便程度,对顾客抱怨和差评的处理等。
(五)网站形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主要涉及消费者对于网站的印象和情感关联。主要包括网站宣传力度、网站知名度、网站口碑及信誉度、网站受关注度等。
四、实证研究
本论文主要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问卷,1―5表示满意度的递增,1表示“很不满意”,5表示“很满意”。问卷通过QQ、微信、邮件等方式共发出210次,收回问卷192次,其中有效问卷165份,整个调研时间为3周。各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其问卷设计主要来自文献检索且被证明有效的指标,共设计了44个测量题项。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本研究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人口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对性别进行虚拟变量处理,男性为0,女性为1;年龄分为4个等级,即20岁及以下、20~30岁、30~40岁和40岁以上;受教育程度分为高中及以下、大学、硕士及以上3个等级。
(一)信度和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信度是指测验的可信程度,主要用于表现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可信度通常采用Cronbachsα系数表示。Cronbachsα系数越大,表示一组评估对象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大于0.8则表示问卷信度很好。本文所有测量指标的Cronbachsα系数都大于0.9,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
2、效度分析
效度是指被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度量。将44个测量题项输入到SPSS22.0中,进行分析―降维―因子分析操作,得出KMO值达到了0.928,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
将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网站形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这6个因子作为自变量,将本地生活服务类团购总体满意度作为因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采用逐步回归后,在进入概率为0.05、删除概率为0.1约束下,首先进入方程的自变量是网站形象因素,其余变量依次进入,均通过显著性检验。经检验本文所有自变量的VIF均小于10,说明自变量之间相关性很小,无共线性的存在。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总体满意度=0.477*网站形象因素+0.342*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0.307*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0.303*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0.22*网络支付因素+0.215*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
由调整后的R平方为0.625可知,模型中的大部分变量被解释。进一步做F检验:统计量F=45.658,显著性
在删除不符合要求的题项之后,经过统计分析,得出了6个因子与顾客总体满意度的回归方程,因此本文移动用户的团购满意度影响因素理论模型由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移动端APP技术与设计因素、网络支付因素、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构成。
五、结果分析与发展对策
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网站形象因素、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以及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在进入模型时处于靠前的位置,这足以看出顾客对于团购核心内容的重视。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移动端网络支付因素以及网站内容因素对于顾客满意度的影响虽较小,但也是测评团购满意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站形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网站的品牌形象是顾客通过以往的团购过程感受及经验、团购网站的宣传力度、营销活动、网站服务以及网站的口碑等等因素树立起来的。团购网站品牌形象在消费者选择团购APP之前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良好品牌形象的团购网站。在此提出发展对策:团购网站要实现准确定位,努力做好本地生活服务类业务,成为联盟商家及消费者的有效连接平台。
(二)移动端网站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移动端网站服务成为顾客咨询与选择、评价与投诉的窗口,在线下消费之前与之后都起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在此建议团购网站加强网站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客服能力和效率。网站客服人员不仅是接受来自顾客的直接投诉和建议,其快速妥善的办事能力会给顾客留下良好的网站形象。
(三)联盟商家的商品和服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作为线下消费最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对于联盟商家的商品及服务有直接和真实的感受。据此提出发展对策: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严格控制商家品质,实现网上调研、实地调研、品控审核以及商家采访等等环节的紧密结合。
(四)移动端APP技术及设计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团购APP是消费者接触团购的第一站,给顾客留下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团购网站应注重APP网站页面颜色及形状的设计、检索速度、使用流程便利性的技术性改进。
(五)网络支付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现代移动支付技术实现了随时随地支付,极大地方便了消费。但是,团购网站需保障在线支付的安全性以及多样性,以及支付完成后发送验证短信的及时性,注重消费者个人手机号,账号以及密码等隐私的保护,也是消费者团购看重的方面。
(六)移动端网站内容因素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
网站内容因素主要提供团购商品及服务的选择界面。团购网站应该完善团购商品及服务的数量和详细程度,及时实现商品更新,保障种类丰富程度,确保商家信息的完整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消费者是否决定进一步了解团购信息,进一步购买等决策。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毕业,哲学论文的写作难度比经济类、文史类的更有深度,但是很多哲学论文的写作要求作者不仅有一定的人生阅历,还要有一定的阅读量。哲学渗透的领域范围很广,这里提供的范文是哲学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的研究,具体如下:
移动互联网技术是指移动通信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它以移动终端为接人设备、以移动网络为接人网络来提供随时随地的个性化服务。当移动互联网技术成功解决了信息接收终端和交易平台的移动问题,时间和空间对消费活动的限制进一步被打破,即时即地的信息浏览与集体互动将消费与社会生活更紧密地关联在一起。在新的传播机制与交易方式下,奢侈消费不再作为阶级身份的认证,而是借助移动网络日益渗透在社会大众的消费生活中。2015年《中国网购新生代》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已有45%的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来完成大量高端商品消费,而智能手机已超过电脑成为线上消费者最常使用的零售网站登录工具仁1〕;《麦肯锡2017中国数字消费者研究》报告则显示,移动互联网消费已成为中国电商市场的主流,7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在自己喜爱品牌的官方微信电商渠道购物,31%的受访者表示曾在微信上购物田。移动互联网技术将人类带人了一个崭新的消费时代,而标榜私人订制的奢侈消费则需要在新的时空尺度和消费境遇中完成对个人社会身份的建构与表达。在这个意义上,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奢侈消费的关系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考,就变得十分必要。
中图分类号:TP183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服务于团购网站,为预测团购商品数量而用。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用来预测本网站中准备开团企业销售商品数量,所以样本均在网站内部,选取样本多为不同企业团购数据。
1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影响因素
1.1 价格因素。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团购网站中的折扣通常用折扣数来表示。扣减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在团购网站中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与价格因素相关的信息组成有,原价、折扣、节省、现价。不难发现四者之间存在关联,所以在价格因素选取当中,选取现价和折扣代表价格因素作为输入数据。
1.2 团购时限。在典型的团购网站中,团购网中团购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为一到五天),过时活动自动停止。经常浏览国内团购网站发现,团购时限在逐渐增加。团购开团时间越长参加团购的人也就越多,团购数量也会对应增加,所以选取团购时间为输入数据。
1.3 团购券的有效使用期限。团购商品是存在一定的有效期限的,消费者在参加团购之前,需清楚查看网站提示中的相关信息,在网站有效期区域内,会清楚地写明团购券的有效使用时间,所以团购券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是影响团购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1.4 团购券的接待时间。根据商家的实际情况,团购券在一天范围内被允许消费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同时在节日或周末团购券也是不允许使用的,所以根据餐厅可接待消费者的时间长短也是影响团购数量的一个因素。
1.5 每张团购券适用人数。根据团购券的价格,通常消费者都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团购项目,所以每张团购券的适用人数就成为团购数量的一个主要因素。相同团购价格时,团购者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参与不同适用人数的团购。
1.6 餐厅周边公共交通状况。参与团购已是一种很时髦的事情,在青年人中成为一种时尚,以80后、90后年轻人和学生为主,大多没有代步工具。年轻人在团购过程当中会考虑到达消费场所是否方便快捷,所以公共交通状况也是影响团购数量的一个因素。
2 网络模型建立
根据实验研究确定团购数量预测是多输入单输出的非线性映射,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建立BP神经网络模型为7×7×1模型,既输入层神经元个数为7,隐含层神经元节点数为7,输出层节点数为1。因将原始数据归一化到[-1,1]之间,隐含层采用S型激活函数tan-sigmoid函数,输出层使用线性激活函数purelin,训练函数trainLM,学习函数learngd。初始权值采用随机数,50条训练样本数据,10条测试样本数据。如网络训练的初始误差很大,需重新设置样本结束学习条件,如:误差精度设置、循环次数设置等,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网络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网络结构图
3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训练与仿真
完成BP神经网络生成和初始化后,使用输入样本和输出样本数据对神经网络进行训练。采用train函数训练BP神经网络,训练之前,首先对网络训练参数进行设置。设置完训练参数后,调用train函数对BP网络进行训练,网络训练好后,调用sim函数进行仿真。
将归一化处理后的数据输入模型,进行训练,主要程序代码如下:
net=newff(minmax(pn),[7,1],{'tansig' 'purelin'},'trainlm', 'learngd', 'mse');
net.trainParam.epochs=2000;
net.trainparam.show=50;
net.trainparam.lr=0.01;
net.trainparam.goal=0.0001;
net.layers{1}.initFcn='initnw';
net.layers{2}.initFcn='initnw';
net.inputWeights{1,1}.initFcn='rands';
net.inputWeights{2,1}.initFcn='rands';
net.biases{1,1}.initFcn='rands';
net.biases{2,1}.initFcn='rands';
net=init(net);
net=train(net,pn,tn);
save('d:\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mat', 'net');
y1=sim(net,pn);
[Y1]=postmnmx(y1,mint,maxt);
E1=t-Y1;
其中,pn为输入样本的归一化矩阵,tn为目标样本归一化矩阵,y1为网络仿真输出,Y1为反归一化后的网络输出,mint和maxt分别为,目标矢量t的最小值和最大值,E1为网络误差。
TRAINLM, Epoch 0/2000, MSE 1.11525/0.0001, Gradient 96.2301/1e-010
TRAINLM, Epoch 50/2000, MSE 0.00251555/0.0001, Gradient 0.210999/1e-010
TRAINLM, Epoch 87/2000, MSE 9.56876e-005/0.0001, Gradient 0.0594434/1e-010
TRAINLM, Performance goal met.
通过网络训练,对预测输出与期望输出进行比较,查看训练集的绝对误差、相对误差、平均相对误差是否达到训练要求。可以看出网络性能达到了要求,网络训练后误差在所要求的误差范围内。训练集相对误差最小值0.01%,训练集相对误差最大值7.99%从训练结果的误差上来看,训练集平均相对误差1.02%,网络训练基本达到了预期精度,网络训练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网络训练结果图
4 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验证
通过一组全新的数据集,其中包含10条数据,对训练完成的BP团购数量预测模型进行验证,测试集平均相对误差3.81%,平均相对误差在我们允许的范围内。鉴于餐饮类团购受季节、假期、旅游旺季等情况影响,某个团购存在较大相对误差的情况不可避免,鉴于此实例我们可知神经网络在餐饮类团购数量预测方面有较高的精确度,可以应用BP神经网络对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进行预测。
5 总结
网络的预测输出结果与测试样本中的期望输出拟合度较高,团购数量预测网络检验的平均相对误差控制在4%以内,说明此BP神经网络模型有较高的精度。由此可见,团购网团购商品数量预测模型,有较好的预测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晓燕. 基于B2C的网络团购模式研究[J].太原大学学报,2011,12(3):45-46.
一、网络团购概念与形式
从营销学角度来讲团购就是一个消费者团队集中向商家采购某种商品的一种商务模式,网络团购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销售者主动通过网络组织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团购。销售者往往是通过网络团购信息,主动邀请消费者参与团购。二是具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自发组团通过网络进行团购。在这种方式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人都是消费者,组织者是消费者中的一员,他负责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采购的优势和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三是专业的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活动。在这个方式当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外,专业的团购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
二、网络团购的营销流程与问题分析
(一)网络团购的营销流程分析
首先,消费者需要在团购制定网站上注册成为这个网站的会员。消费者只有成为了会员,才能够参与到这个网站组织的团购活动当中。其次,消费者进入网站以后,浏览商品信息,并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确认订单。在订购之前消费者一般会先去实体市场上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信息,通过对比各团购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确定购买意图。订购后,消费者在确定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毫无问题时不轻易退单。再次,负责团购的网站进行订单确认。团购网站收到订单后,对消费者所订购商品的型号、款式、数量、价格、交货信息等进行核实,并及时联系消费者。同时在会员的“订单记录”中填写订单处理状况,并将订单及时提供给商家。最后,供货商收到团购订单后,及时给消费者发货。供货商在接到团购订单后再次联系消费者进行确认、核实,按照约定的地点将商品及时送达,并完成签收、付款等有关事宜。
(二)网络团购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网络团购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团购营销手段同质化倾向严重。从营销方面来讲同质化是大忌。营销手段的同质化使商品本身的特色难以突出,需要采用具有特色化的营销手段和策略,以期达到理想的营销效果和业绩。但是,在现实中,只要一种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出现,就会有很多人模仿或者抄袭,在营销思路、策略、定位和市场供应群等方面都存在着“扎堆”的倾向。营销策略同质化的背后必然是大规模的低水平重复,大量激增的团购网站在互相抄袭的过程中导致其运作和组织都相当不规范。这种同质化倾向的原因在于网络团购的低门槛现状,缺乏一个较为合理的准入机制予以对网络团购商家的资质进行一个最基本的评估和准入。
转贴于
二是缺少统一的约束机制和售后服务保障机制。网络团购依托虚拟的空间和无形的平台,必然要面临着难度更大的约束、管理和保障。当前网络团购逐步趋于冷静观望的态势,很多团购网站面临尴尬局面,由于依托虚拟的、缺乏制度约束力的环境,相关配套的约束和售后保障机制缺失,买卖双方缺乏信任。消费者团购缺乏安全感。而之后的服务满意度和投诉却无人关注。
三、营销策略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努力构建信用机制
质量和信用是商品交换的基础,是消费者能够形成长期稳定消费行为的前提。信用就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信任多次叠加沉淀会形成稳定的商业信用。类网络团购应注入一个临时的信任问题和一个长久的信用体系。临时的信任能够促进长久的信用机制,信用机制建立在临时信用叠加沉淀的基础上。供需双方形成了信任才可以长久地合作,消费者既能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优质的服务,网络团购的新的消费者也能源源不断,而老顾客也因为信任所购商品和服务愿意继续在团购网站,才使商家得以持续经营下去。
(二)完善资格审查建立高标准的准入机制
团购网实质上就是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地改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双方更好地服务。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团购网是造成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网络团购在我国由于正处于发展阶段初期,门槛太低,正因为这一点,大量的团购网激增且迅速泛滥。因此必须对与团购网相关的服务和辅助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降低当前团购网中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这样从网站建设本身和外界制度层面综合提高团购网的进入门槛,保证其质量和资质。
(三)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加强沟通
出于网络团购是高度信息密集型产业的属性,要高度重视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商家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多样化沟通。可以在网站建立信息反馈渠道,集中收集顾客对团购网站和商家的评价,了解固定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从中找出优缺点,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营销沟通,给消费者的服务带来更大的便利性,提高团购网站的营销能力和技巧,改善商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准,打响团购网站和商家的牌子,形成口碑营销,与顾客建立关联,形成互助、互求、互需的关系,赢得长期而稳定的市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