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32: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产品国际贸易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贸易政策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自由贸易政策,二是保护贸易政策。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能提高一国的经济效率和国民福利,因此贸易自由化是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方向及当前WTO农业谈判极力促成的目标。但是,当前的农产品贸易中最受关注的仍然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当前,农业仍然被认为对一国的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很多发达国家都对农业部门给予了积极的政策支持。农产品贸易在贸易领域里占有基础的地位,而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波动所造成的广泛影响,使得各国政府普遍倾向于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进行直接和持续的干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相对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及时、自动和具有约束力。但WTO争端机制本身的缺陷实际上却可能纵容投机行为的发生。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漫长程序和步骤使违约方有机会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组的人选,降低了其他国家报复的可信性;再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只有所有的谈判和磋商都失败之后才会授权方进行报复,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程序性约束与报复的直接成本结合在一起,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能性。所以,争端解决机制也就难以抑制有关国家的投机行为。如果投机行为不仅不会遭到惩罚,反而可以成为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的条件,那么,投机行为事实上是得到了鼓励。
二、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以及可持续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如何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人觉得,应该采取下面几项措施,才能够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立足国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做好我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
我国的农产品普遍存在品种单一、品质低下等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在当前的农业结构调整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高农产品的品种和品质,提高其专用性和适用性,我国农产品中的畜牧产品、林果蔬菜、水海产品既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又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结构调整中可以引导农民加大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力度,同时要增加产品的品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只有向市场提供名、优、特、新的产品才会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以较高的价格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扩大出口潜力较大的农产品
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牛羊肉、水产品等。这类农产品要实施增强竞争优势,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积极扩大出口的发展战略,主攻产品质量安全、产后商品化处理和市场营销服务等关键环节,打造知名品牌,提高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同时,确定优势农产品还要依据下面五条进行选择:
一是资源条件好。自然生态条件为该种农产品的最适宜区或适宜区,具有生产传统、生产基础和技术条件。
二是生产规模大。能够集中连片生产,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区域内商品总量在全国占有重要份额。
三是市场区位优。市场目标明确,流通渠道畅通,运销便捷,对产业发展带动力强。
四是产业化基础强。科研、生产、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基础条件较好,有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备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的基础。
五是环境质量佳。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技创新
农业本身是一个弱质产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很弱,由于建国后我国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中国的农业尤其如此。农产品的竞争力虽然以品质和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影响因素却很广泛,如农业资源条件、宏观经济环境、农业相关政策、基础设施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现阶段,完全依靠我国农业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是不现实的,农业需要大量来自政府和非农产业的支持。政府除了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环境外,还需要制定能够促进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信贷政策、补贴政策、税收政策等,并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提供高效优质低价农产品提供硬件支撑;同时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科研院所与农业生产单位的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四)注意发展绿色食品
实际上,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农产品生产未按照IFOAM的标准进行生产,由于过多地使用了大量化肥和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得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大部分指标不合格。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的提高,再继续延用过去办法进行生产,势必会使农产品过剩的更加严重,而国外质优安全的农产品必将大举进军我国市场。
(五)注意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也面临着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自然资源短缺,人均耕地逐年下降,近年人均占有量由0.09公顷下降到0.08公顷。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受污染的耕地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且土地退化加重,自然灾害频繁,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跟不上市场升级转型的需要,致使销售不旺、出口不畅。面对国内外双重压力,我国现阶段必须走可持续农业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现代企业产品的开发开辟了全新的领域并展现出无限广阔的前景。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快了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变化,使得产品更加丰富多彩。因此,我国必须加大科技的投入,不断培育新的品种,利用新的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注意新的农产品的加工技术,才能够提高我国的优势农产品的持续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安玉发,焦长丰.世界主要农产品贸易格局分析.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324.
[2]陈富桥,祁春节.美国新农业法案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影响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3,(6):80-83.
[3]程国强.农业贸易政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321、127-140.
[4]程国强,崔卫杰.WTO新一轮农产品关税谈判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24).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 5 %。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 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 ( CATP )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5%。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CATP)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0 引言
二十世纪末,世界农业部门引进了一个全新的技术—转基因技术,并且迅速对世界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以下简称“GMO”或“GMOs”),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它动物、植物、微生物、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等),以改变物种的细胞信息,使动植物获得超过自然选择和人工繁育所得的机能,创造出具有新性状的产品或物种(hb12369.bokee.com/viewdiary.18954524.html)。转基因技术是当今世界最为热门的研究领域之一,由于它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深受世人关注。由于目前转基因技术主要在农业领域运用,对农作物和农业生产进行作用,所以在本文中将转基因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视为等同的概念。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转基因技术和产品迅猛发展,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猛增到2007年的1.143亿公顷。目前,世界各国种植的最主要的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大豆、棉花和油菜籽,它们在所有转基因产品中的比重占到了99%左右。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是转基因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及出口国。由于转基因技术还不成熟而可能对生物安全产生影响,在各国采用程度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各国对转基因贸易采取不同态度。这就产生了因转基因农产品而带来的贸易纠纷,当然,这些贸易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背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国是较早涉及转基因作物种植与生产的国家之一,经过10余年的努力,在转基因产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国内中国主要种植转基因棉,同时在国际上是转基因大豆的进口大国。
1 转基因作物种植状况及其农产品贸易状况
(资料来源:fr.mofcom.gov.cn/aarticle/jmxw/200802/20080205380433.html,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新闻)
随着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也日益增加。199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是170万公顷;1998年是2780万公顷;2000年种植面积达到4420万公顷;2002年达到5870万公顷;2004年则是8180万公顷;2006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2亿公顷,首次突破1.00亿公顷大关。仅1996年至2006年这十年间,转基因植物的种植面积就扩大了60倍,居所有作物技术推广速度之首,而2007年的增长率再次高达12%,达到了1.143亿公顷。
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2007年提供的数据,全球77%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集中在4个国家:美国(50%)、阿根廷、巴西和加拿大。美国2007年种植规模为5770万公顷(2006年为5460万公顷,下同),阿根廷1910万公顷(1800万公顷),巴西1500万公顷(1150万公顷),加拿大700万公顷(610万公顷)。印度和中国也种植了大面积的转基因作物,主要是棉花,种植面积分别为620万公顷(380万公顷)、380万公顷(350万公顷)。95%的转基因农作物集中在4种植物上:大豆、玉米、棉花和油菜。2007年种植最广泛的转基因农作物是大豆,种植规模达到了5860万公顷,这与2006年持平。其次是玉米,种植面积为3520万公顷,高于2006年的2520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为1500万公顷,高于2006年的1340万公顷。油菜为550万公顷,高于2006年的480万公顷。两种转基因类型占主导地位:抗各种杂草的,抗一些虫害的。
又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推广协会(ISAAA)称,2007年全球23个国家1200万农户种植了1.143亿公顷转基因农作物,2006年有22个国家1030万农户种植了1.02万公顷转基因农作物。 2007年新加入的国家是智利和波兰,伊朗2007年没有种植转基因农作物,而最初的1996年仅有6个。
章东权(2008)指出,随种植面积的增长,贸易额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据估算,1996年大豆、玉米、油菜籽、棉花四种主要转基因作物的出口额7.18亿美元,1999年分别增至102.52亿美元,增长了13.28倍。同时他提到有人预测2010年全世界90%以上的农作物将是经转基因技术改良过的转基因品种,其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势头尤为强劲;到2025年美国转基因产品的市场贸易总额将达到25200亿美元。
温海波(2007)认为世界转基因作物品种分布比较集中,主要是大豆、玉米、棉花、油菜;转基因产品出口国和地区主要集中在美洲,种植国家有美国、阿根廷、巴西和加拿大;转基因作物的进口地区主要是亚洲和欧洲。同时他还认为转基因作物面积还将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转入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之中;转基因技术产品应用范围还将继续扩大。
章东权(2008)认为尽管转基因产品因本身的原因存在很多的争议,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目前仍在着某些贸易争端和贸易保护现象,但现代生物技术将是21世纪的主导技术,世界各地都在抓紧时间研发转基因产品,所以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全球化、一体化将成为大势所趋。李晖(2005)也认为,争议的转基因产品的发展会受到一定的挫折,但它在21世纪是解决粮食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其前景是很光明的。
2 转基因产品是把双刃剑转基因产品是好是坏在世界各地的争议很大。
林毅夫(2001)指出,生物技术的发展符合世界人民的长远利益,但在短期内对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各异,就亚太地区的农民和消费者而言,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如果抓住机遇,善加利用,就能带来好处,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杨昌举、黄灿(2001)论述了转基因作物对近缘野生种群、农业害虫和益虫,以及对生态平衡和土壤中的生物、土壤肥力可能产生的影响,探讨了转基因作物商品化生产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风险。
马述忠、李晓嘉(2001)指出转基因食品不仅能够生产出口味更佳的食物,而且能够抗病虫害、抵御旱涝灾害,便于储运,大大降低成本,提高人类的食物质量,产量的提高则特别适合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他们又通过世界各地的具体态度及法律适用情况表明,转基因作为外源基因,它的结构可能不够稳定,人类食用后可能在体内产生基因突变损害人体健康;还有转基因生物对农业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将不可预见,它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并危害生物多样性从而造成生态失衡。
王志振(2008)也认为转基因产品在很多方面说不清楚,值得商榷。他援例指出我国每年进口的大量转基因大豆,其制成的色拉油没有任何问题;但同样例证指出英国一位研究人员在电视节目中公布了他的实验成果: 用转基因马铃薯饲养大鼠,引起了大鼠的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
3 转基因产品引起了的贸易争端
程涛(2005)指出,转基因产品引起的贸易争端最大的就是欧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美国为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大国,欧盟为进口地区,因为种种原因,欧盟对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加以限制,贸易大战由此而生。中美在转基因大豆上也产生了贸易争端,美国的转基因大豆无论在价格还是在质量上都占有优势,于是中国仿照外国在进口大豆时进行限制,大豆之战从而展开。
而关于引起贸易争端的原因,相关学者有较多的论述。
李晖(2005)将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不平衡,欧盟为了保护其幼稚产业,获取具有光明前景的基因产业经济利益,候鲜明(2007)也有相似的观点,他说表面上看,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但这只是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问题,若置于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中,则是由双方经济利益的冲突引起的。二是技术因素,即具有巨大经济潜力的转基因产品检验和鉴定的科学标准很难统一导致容易产生贸易争端。三是安全因素,即转基因是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还不得而知,各个地区的认识有分歧从而产生贸易争端。
陈俊红(2003)则将原因归结为五点:一是经济利益分配不均;二是生物安全看法不同;三是政策制定出发点不同;四是公众接受的信息差别;五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差别。
刘正良(2003)指出,现代转基因产品存在一种独特的垄断优势。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厂商多为美国公司,他们势必利用知识产权法寻求市场的绝对控制权。欧盟日本等国家认为,美国主张转基因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就是在于维持既有的垄断优势。
澳大利亚阿得瑞德大学的桑乃泉(2001)指出,农业生物技术创新,风险与利益并存,潜在社会影响显著,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环境中,世界各国加强立法,趋利避害,既反映了消费者主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又体现着各国在生物高科技和农业竞争力方面的较量。
张彩萍、黄季馄(2002)在分析和解释不同类型的国家选择不同的农业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发展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提出了造成它们对转基因农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原因。
袁宜(2001)指出保护主义是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主要障碍。“世界各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接受程度虽然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美国人对新事物较为开放和宽容)以及突发事件构成的背景(疯牛病使欧洲人心惶惶,对食品安全性极度敏感)有关,但更多的则是受到各国不同的经济利益的制约”。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着逆差,欧洲小庄园式的农业与美国大农场式的农业相比,存在规模经济的劣势,当拥有更强竞争优势的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出现在欧盟面前时,欧盟为了维护本集团的经济贸易利益,以种种借口封杀转基因农产品的流入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4 给我国政府的一些政策建议
廖闽(2006)在其论文中全面总结了七个方面的措施,分别为要进一步鼓励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要高度重视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要尽快完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工作,要学会有效地利用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要大力加强对出入境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扩大公众宣传。
李晖(2005)单独指出了转基因产品进口问题的建议,一是充分利用技术贸易壁垒,加大对转基因产品进口监管的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转基因产品的相关立法,细化管理体系,强化管理职能;三是进一步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应加快对转基因产品的研发,保证我国生物技术处于世界前列;以及在推广种植上应谨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肖奎喜、马述忠、黄祖辉(2005)通过分析指出要加快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要加强对转基因产品贸易规则和条例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要实施安全监管战略,防范转基因产品跨国转移带来的安全隐患;要充分运用WTO 规则,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和农民利益。
李成贵、檀学文(2008)则提出了一些较为新颖的观点,如要加强对研发阶段风险评估的管理,强化有关人员的科学精神和法律意识,突出研究者的知识运用、自主管理和信誉机制在转基因安全中的作用;还有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交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转基因食品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科学知识,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科普工作,增进与民众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交流,是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应瑞瑶、沈亚芳(2004)也做过简要的分析,指出我国在转基因产品贸易中处于比较劣势,鼓励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同时要加快转基因技术的应用步伐,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5 结论
由21世纪最前沿的技术——基因技术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转基因产品,其发展前景还是极其广阔的,因为它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对解决粮食问题无疑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世界上迭起的转基因产品纠纷,表面上看是各自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但实际上是各自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使然。而我国要在转基因产品竞争中树立优势,还得从自身做起,进一步加大对转基因产品等各方面的研发,同时又要重视起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而关于转基因的各种立法工作也应趋于完善,注意与各地区保持交流,充分利用WTO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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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正良.《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及我国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3年第8期.
[12]桑乃泉.《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创新管理与中国农业竞争力》.《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9期.
[13]张彩萍,黄季焜.《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的政策取向》.《农业技术经济》2002年第3期.
[14]袁宜.《WTO责无旁贷——论转基因农产品贸易规则及其制定》.《国际商务研究》2001年第5期.
[15]廖闽.《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生论文.2005年.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出口;国际贸易;影响;对策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相关理论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内涵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意义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及原因谈起绿色贸易壁垒,也许大家并不陌生,但在刚开始其实并没有“绿色贸易壁垒”这一专业名词,其相关的概念都被包含在技术贸易壁垒之中,所以绿色壁垒其实是技术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2]。从其背景来看,以下因素加快了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
1.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迫切需要改善环境。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健康,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思考。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世贸组织也在相关文件中指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3]
2.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二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受到重创,为了重新崛起,西方各国开始考虑实行贸易自由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GATT和WTO的运行,关税壁垒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也受到了限制。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开始寻求新的贸易保护,贸易壁垒应运而生[4]。发达国家工业的迅速发展,产生的经济污染也给环境问题带来伤害。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其中WTO和GATT在对外贸易中也对环境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环保浪潮的兴起促进了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生产力水平的差距是绿色壁垒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凭借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的主导优势,由此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问题上尖锐化。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快速发展的经济,不得不考虑从别的国家获取资源。另外,发达国家为了保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导地位,便让检验不合格的进口产品限制在本国市场之外,因此使得绿色贸易壁垒迅速在国际市场中发展开来。
二、河南省农产品出口总体现状
(一)河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现状河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但农产品出口量在全国来说并不大,而且相对于农产品出口大省山东省来说差距较大。2006—2013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额呈增长趋势,但相对于全省总出口额来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额占全省产品总出口额比率并不大,2006—2013年均未超过10%,这种趋势的造成很大程度上是由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随着河南省政府和企业对农业的扶持,农产品出口速度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在2014年,河南省共出口农产品达93.1亿美元,出口总额再创新高。至2014年河南省新增8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总数已达17余家,位居全国第二。从出口种类来看,主要集中在香菇、蔬菜及其制品、果汁、禽肉等少数优势产品,而产量居全国前列的小麦、棉花、油料等出口量很小[5]。
(二)河南省农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河南省农产品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北美洲地区,在这些地区中,又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市场[6]。从2011年情况来看,河南省出口到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农产品分别达到7.12亿美元、1.47亿美元和1.13亿美元,所占比重分别为66.25%、13.7%和10.51%,三大洲占河南省农产品总出口额的比重达到了90.46%,而新拓展的市场所占比重之和尚不足10%[7]。而三大洲都是绿色贸易壁垒比较盛行的地方,由此看来,河南省农产品还需向非洲、大洋洲等洲际国家开拓市场,加快农产品出口。
(三)河南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随着河南省近年来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河南省农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以传统贸易方式出口的农产品比重仍然高于其他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对技术和人才要求较高,而河南省生产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但随着河南省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增强,加工贸易方式也得到了一定发展,已逐渐成为农产品出口主要方式。自2008年以来,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增长迅速。出口额由2008年的15多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228多亿美元,并且超过了传统贸易方式。
三、规避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
(一)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改善河南省农业生产技术,不得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并研制出一系列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另外,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河南省并不普遍,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不能形成统一的出口市场,限制了河南省农产品的对外出口。
(二)广泛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对绿色壁垒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同类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众多市场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社会团体[8]。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便纷纷要求进入中国市场,为本国农产品开辟国际市场,由此可见,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的重要性。河南省目前虽然也建立了农产品行业协会,但目前只有4家,郑州市2家,南阳市1家,濮阳市1家。所以,加快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步伐,对于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转变农产品出口贸易方式,向加工贸易发展目前,河南省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主要是传统贸易方式。因此,农产品出口不注重对环保质量的检测,很容易因为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出口国家的检测标准而遭到出口国的绿色壁垒限制。而且出口初级产品的利润也较低,所以转变农产品出口方式,促使农产品出口向具有高附加值、高标准的加工贸易发展,对于扩大农产品出口、规避绿色贸易壁垒十分必要。
(四)适应市场化潮流,开展绿色营销现如今,绿色营销已经成为一种人们比较关注的营销方式,也更容易使消费者接受。因此,开展绿色营销也成为出口企业应对绿色壁垒的一个有效手段。企业可针对贸易国特定的绿色壁垒,积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相应的绿色营销方式,研发绿色产品、绿色包装,树立绿色形象,形成一个绿色营销体系[9]。在推广绿色品牌的同时,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加快农产品出口的步伐。
(五)做好ISO14000国际标准认证ISO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它在国际标准化中占据主导地位[10]。ISO14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环境体系管理标准,在制定环境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其他国家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使标准能在国际社会中普遍适用[11]。因此,实施ISO14000标准是对外贸易的“绿色通行证”。而河南省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大部分是欧美国家,所以河南省企业必须提高农产品出口质量检验标准,使农产品获得ISO14000国际环境认证,这样才能使河南省出口的农产品检验能够通过发达国家严格的检验标准,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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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学松.后危机时代绿色贸易壁垒对河南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江苏商论,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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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吕玉花,毛健.行业协会对提升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作用[J].经济导刊,2010,(6).
当今世界贸易中,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所谓绿色壁垒,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口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特点是形式上具合法性,名义上更具合理性。
一、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农产品与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环境息息相关,加之农业历来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保护重点,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的出现首当其冲地会对各国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当然.作为环境保护和进口限制的共同手段,绿色壁垒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可以说是利弊共存。绿色壁垒其初衷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通过制定、实施绿色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客观上可以防止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危害人类健康的商品进口,从而有利于维护动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环境的改善;同时,绿色壁垒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通常是以先进的环保技术为基础,通过绿色璧垒的实施,可以促进各国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发展。例如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严格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和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但绿色壁垒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冲击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
(一)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处于受控地位。众所周知,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和在环保标准方面的差异,目前只有经济发达国家才有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环保标准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这将进一步强化发达国家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控制地位,这是绿色壁垒带给发展中国家的最大、最直接的利益损害。如美国从1997年开始,强制性地实施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HAGCP),这一措施使我国对美国的虾类产品出口大大减少。据海关统计资料,1997年我国对美国的冻龙虾出n额由1996年的I203.9万美元减少到56.7万美元,冻鳌虾出口额由23.8万元下降到2.4万元。
(二)绿色壁垒强化了农业环保技术标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的优势,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发挥。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限量苛刻,农业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从而大大地削弱了农业欠发达国家传统出口农产品资源型、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如花生是我国主要的油料作物和传统的出口农产品,其总产、单产和出口量居世界首位,与美国、阿根廷并称为三大花生出口国,199b年我国的花生出口创汇达到3亿美元,而近些年来虽然生产量每年增长,但出口量却严重下滑,出日创汇额徘徊在2亿美元左右,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出口花生在安全卫生检疫中的关键性指标—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达不到国外标准的要求。我国的传统出口农产品中的茶叶、蜂蜜等,近些年来同样由于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失去了优势地位。自2000年7月1日起,欧盟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残留标准,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使我国茶叶出口近年来对欧盟出口逐年萎缩。
(三)绿色壁垒增高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门槛,加大了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的难度。实行绿色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而且实行严格而又繁琐的进口检疫制度。比如,美国在进口管理上,除了坚持实行原有的注册认证制度外,近年来又实行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水产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制度,许多指标数据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三位,技术欠发达国家很难达到其要求。又如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有一百多道程序。程序的增加和检验费用的增大提高了产品的成本,降低了国外大米在日本市场的竟争力。
二、我国应对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国外限制我国农产品进口的传统手段将逐渐减少,绿色壁垒将或正在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绿色壁垒有增无减已证明这一点。面对挑战,我们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实施农业标准化,既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推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又可以促进农产品优质化,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除了要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之外,应加强对国际农业标准的研究,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需要,不断更新农业标准,并使农产品品质标准与安全卫生、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国配套,通过逐步完善,形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二)重视发展环保农业,实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环保农业以及相类似的生态农业、节能农业、立体农业等农业模式,是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其特点:一是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建立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环境系统;二是重视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全面规划,合理配置、节约利用能源,保护自然资源;三是重视采用有机农业技术,实行合理轮作、间作套作。精耕细作和施用有机肥。这对于开发我国出口农产品货源、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把发展环保农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建立环保农业基地,促进我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开发。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实施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推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使外国产品无法进口或进口时受到一定限制。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业的出口有较大影响,我国出口额出现了暂时的增速缓慢甚至下降。我们应该认清绿色壁垒的内涵,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绿色壁垒所带来的影响,同时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构建和完善农产品标准体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要积极倡导绿色生态农业,对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实施收缩战略。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应以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为依据,尽量等同采用;从国际贸易角度来开展标准化活动,使省级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及时掌握国际标准的动态及其指定背景;建立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二、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建设专业信息中枢的使命,加强对国外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收集国外的绿色壁垒措施,建立绿色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对绿色壁垒给我国出口商品和市场带来的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对国外可能实施的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有所估计和预测,快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措施。
三、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决定着未来农产品的份额和农业发展的前景。因此,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项目科技投入,提高项目科技含量,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效益,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双增”目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应抓住科技示范园建设的契机,以科技推广为重点,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提升科技开发水平,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应密切跟踪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从源头抓起,实现用标准贯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四、完善外贸体制,实施绿色营销战略,形成强大合力
应强化农业产业一体化建设,促使各类农业主体走向合作和联合,推广能高效率为外向型农业发展服务的组织体制模式,企业应积极进行绿色农产品的技术创新,同时,按照生态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和生产全过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尽量避免使用有害原料,减少生产过程的能源和材料浪费,减少废弃物。并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新体系,要积极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及绿色标志,增强出口产品的环境竞争力。通过推广,使单个农民融入到外向型农业发展的各类组织整体中去,使之充分享有获取市场交易信息和经济收益的机会。
五、加大科技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促进他们更好地接受现代知识、技能和信息,始终是我们破解绿色农业壁垒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加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因地适宜、因材施教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得知识和各类蔬菜、优质粮食、养殖、加工等绿色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的培训,使农民对科学种田,向土地要效益,向环境生态要效益有更形象的认识。通过项目的培训活动,使农民受益,使农民及时掌握各项农产品绿色栽培技术和畜禽绿色养殖技术,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与现场指导、答疑,给农民下发种植、养殖等各类科技书籍,加大资金投入,在省内各个农村社区建立小规模型的农科图书室,并进行适当的培训指导。
【参考文献】
二、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该领域的培训和咨询。在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和贸易可持续发展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特别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研究处于前沿。
三、科研成果
主持教育部课题、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武汉市统计局项目等纵横向课题15项,课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竞争方面的研究,比如:“影响反倾销的宏观因素实证分析及贸易救济体系的构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09YJC790210)、“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武汉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编号:whsk10040)、“基于二元Logistic回归的反倾销裁决预警模型研究”(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Q20081707)、“中国化工产品出口反倾销统计预警系统实证研究”(湖北省统计局全省统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HB092-29)等等。
在《国际贸易问题》、《改革》、《财贸经济》、《经济与管理研究》、《国际经贸探索》、《商业经济与管理》、《经济问题探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双月刊)、《管理现代化》、《当代财经》、《现代经济探讨》等CSSCI期刊以及其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检索,论文被大量引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一文于2008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三等奖、《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于2007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优秀奖;《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一文于2008年获湖北省第九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10年获湖北省第十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商品和国别结构特点及其思考》一文于2006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二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08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三等奖;《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体系:一个二维体系的构建》一文被选为“2011年中国经济安全论坛”(教育部社科中心主办)宣讲论文。
四、主要论著
1、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5年第1期。
2、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7期。
3、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改革》,2007年第4期。
5、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原因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6、基于竞争情报的中国纺织品反倾销诱因及预警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第6期。
7、中国的经济贸易、报复能力及国际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基于总量和中国视角的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1年第3期。
8、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影响因素——基于条件Logistic回归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5期。
9、基于反倾销的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对策研究,《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6期。
10、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9期。
一、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据商务部调查,我国目前约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近百亿美元。目前,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有89.7%的受调查企业称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市场。中国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畜产品和水产品。
2.指标要求越来越严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它的指标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3.从终端产品限制延伸到产品的全程控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进入其市场的农产品有非常繁琐的产品标准,规定了最终产品应该达到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能符合美国的规定,他们要求整个生产过程是可控制的,这就是我们熟知的HACCP认证的要求。
4.歧视性严重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5.扩散效应显著
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我国也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我国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足
1.预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益频繁和影响不断扩大,反映了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滞后,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国内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甚至政府决策部门也没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务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职能看,各部门都在做信息收集与风险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缺乏各种专业信息之间的科学匹配、整合、综合与集成,没能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具有复杂层次结构和功能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信息资料搜集欠缺,快速反应机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导致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策略选择难以科学化和及时有效。
2.国际规则研究不够
WTO的许多贸易法规在强调公平贸易的同时都保留“环保例外权”,即如果可以证明进口产品对生态环境及动植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由于对国际规则研究不深入、不系统,更没有针对性,因些我国在依法应对国际规则的弊端时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协议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方面明显滞后。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模式,WTO实际上是听任TBT贸易障碍发生,而后由受害国申诉,将TBT案件作为贸易争端解决,因此该协议基本上没有对违规TBT的事先防范机制。因此,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议SPS协议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
3.WTO成员国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国的公平与非歧视的参与贸易的权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对协议中的优惠条款研究不深,运用不灵活,该条中各款所列的优惠待遇至今大多数仍是空头支票,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封堵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歧视事件多不胜数。对类似的事件,我国一般都不能据法力争,而是听之任之。
4.争端应诉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我们对于TBT协议承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于各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时;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行业协会不太懂市场规则,遇到贸易技术壁垒,不应诉、不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放弃了巨大的利益。
5.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壁垒乏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综合能力不足,应对水平亟待提高。表现为:企业对国际标准和规则变化缺乏依法预测能力;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准备明显不足;企业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外贸体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规范。
6.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功能未充分发挥
当前制约我国行业协会在TBT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灵、覆盖面窄;内部制度不完善;协会地位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策略
1.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主要是指过对主要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以及各国经济运行状况等进行系统连续的监测,预先对农产品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发出相应的技术壁垒风险警度预报,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等免受国外TBT带来的风险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是指能灵敏、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信息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预测、及时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径构建争端解决的法律应对体系
应当建立如下立体层次的应对体系:
(1)国家技术性壁垒应对小组是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构。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台的背景日益复杂,涉及的部门多、信息来源复杂,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难实现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所以应该建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进行整合管理。该机构与企业、产业的顺畅的沟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该机构对国内企业需求,行业利益,各相关行业的结构、层次和连带关系的了解和掌握,为风险评估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另一方面要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和评估结果,迅速传达到相关产业和企业,给企业以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变“消极、被动、事后弥补”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
(2)充分利用WTO中与农产品技术壁垒相关的规定。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整套的贸易原则和规定,其中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的协议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条款,就可能消除很多农产品出口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视原则,获得非歧视待遇;积极援引等效条款,加强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则,获取技术壁垒信息;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获得优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学依据原则,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参与TBT/SPS评议。
(3)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实施其自由化承诺的一个保障。它不仅为WTO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中引发贸易战的可能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因此,对一些明显针对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性壁垒,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规则中对发达国家的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壁垒的障碍。
3.提升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是企业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国市场经济正式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畅、营销技巧简单,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针对以上情况,企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标准化、清洁化的生产方式。
(2)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
(3)积极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4)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迂回战略战术。
4.依法加快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建设。面对国外越来越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我国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和商会组织,引导它们承担起保护国内企业的职责,一旦我国企业受到冲击,要迅速地做出反应,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形成一个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民间组织反应机制。
(1)加快重点中介组织建设。一方面,在农产品出口重点区域大力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各类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
(2)重视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积极中介组织的市场调查和信息反馈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建设、组织全行业的技术改造更新活动、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李轩:“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与中国的对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09页
[2]王平:“中国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战略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3月,第168页
一、利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做法
1.美国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技术性标准壁垒体系,主要分为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机食品标准体系两大部分。常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行业标准是美国标准的主体。“有机食品”标准主要包括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土地法规,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标准等。
(2)评定与认证程序。美国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农产品合格评定与认证工作,虽然农产品认证管理体制自由分散,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有关安全、健康方面的农产品要进入美国的市场,必须经美国权威部门检测、评定,认可后才能入境。
(3)检验检测体系。美国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了两类检测机构,即分农产品品种的全国性专业检测机构和分区域的大区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同时,各州也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沟,主要负责监测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产地质量安全。美国的检测检验体系还负责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
2.欧盟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农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农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0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2)评定与认证程序。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除了IS09000和1S014000国际标准认证外,还确立了统一的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农产品),如CE认证、HACCP认证等。
(3)标签和包装。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农产品的进口障碍。CE标志是欧盟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
3.日本的主要做法
(1)技术标准。日本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国家标准即JAS标准,以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油脂为主要对象。行业标准多由行业团体、专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制定,主要是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技术储备。企业标准是由各株式会社制定的操作规程或技术标准。
(2)认证体系。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日本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可以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两种。常规农产品认证是指JAS认证。JAS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生产者可以自愿申请,经认证合格后被授权使用JAS标志,另外就是有机农产品的认证。
(3)检验检疫。日本检验检疫制度从内容方面看包括三个方面,即动物检疫、植物检疫、食品卫生防疫。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分为三种检测类型,即命令检查、检测检查和免检。
二、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验
1.美国的应对机制
(1)政府与企业间沟通顺畅,配合默契。美国产业界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意识很强,而美国各类行业中介组织在为企业提供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服务,游说政府采取相关措施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攻击性极为突出。美国的经济实力超强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以其经济实力为依托其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也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从301条款明显的单边性强制措施中可以证实这一点。
(3)有效衔接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01条款允许美国个人、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作法进行投诉。并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有效衔接了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2.欧盟的应对机制
欧盟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颁布了《新贸易政策工具》和《贸易壁垒规则》,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1)《新贸易政策工具》。《新贸易政策工具》目标是在遵守当时的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它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初步建立起贸易障碍调查程序规则。
(2)《贸易壁垒规则》。《贸易壁垒规则》在贸易政策领域为欧盟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当欧盟产业和企业遭遇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时,其可依据该程序规则建立起的机制,要求欧委会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并通过双边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3.日本的应对机制
日本国主要采取两类措施进行应对:第一种措施便是自助式,单独或者纠集它国进行集体制约,包括单独采取对等或者报复措施、或者形成战略集团进行攻守同盟;第二类措施则是他助式,即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凭借后者的权威和有效的集体制裁机制,对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施加压力,以迫使后者限制或者取消此类贸易壁垒。
三、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促进机制
1.美国的促进机制
(1)组建强大的促销组织机构。美国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它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美国还有上百个农业团体、协会与政府合作,具体承担农产品出口支持计划。
(2)实施农产品国际市场开拓计划。这些计划包括:国际市场拓展计划,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优质样品计划,新兴市场计划,特定农作物技术支持计划。
(3)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美国政府启用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措施,制订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出口的信用担保计划,强有力地促进美国农产品出口。
2.欧盟的促进机制
(1)建立新的“农场咨询系统”(Farm Advisory System)。这个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向农民提供如何在生产过程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良好操作规范的咨询服务。
(2)加强农村发展。欧盟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资金将大幅度增加,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范围也将扩大,这些规定从2005年开始实行。
(3)调减对大农场的补贴。此项措施每年可节省支出12亿欧元。这些节省下来的支出将全部用于促进农村发展项目。欧盟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使欧盟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提高了其综合竞争力,对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具有针对性。
3.日本的促进机制
(1)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出口促进体制。日本政府成立“农林水产品出口推广协会”,协会内设由政府各部门主管官员和主要农业组合负责人组成的干事会,并在农林水产省内设事务局。
(2)加强品牌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一方面提供财力支持开发DNA品种鉴定技术,另一方面,争取各国立法保护海外的日本农产品品种。日本农林水省还为此专门成立了“农业食品知识产权保护本部”,加大对这项工作领导力度,一是控制优良品种种苗的外流,二是通过DNA检测控制在海外生产的产品返流日本,扰乱日本市场。
(3)积极开展海外市场推广。农产品出口海外,推广工作是关键。日本政府、民间团体、企业、农户紧密配合,按计划、分步骤、有目标地积极开展这项工作。推广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开拓并扩展销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手段;重点推介品牌农产品;注重向来日游客推广日本食文化和食品。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利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强化政府功能。政府在农业管理中应主要定位于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农业企业和农民(农场主)所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上,切实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保障人类健康和消费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内容,政府部门理应承担重要职责,要突出政府在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2)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我国政府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加快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发达国家政府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多层面、分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并通过该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测。我国政府应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手段,提高检测能力。
(4)建立认证体系。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认证工作,通过实施产品认证,向市场提供一种可以信任的证明。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外,发达国家还普遍在生产企业中推行HACCP体系认证,强调企业自身的作用,同时重视认证标签的管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起步比较晚,我国政府应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组建不同层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2.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
(1)积极发挥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能动性。对于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仅仅依靠企业是不行的,这就需要企业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合,充分发挥应对主体的法律功能,一起来对付外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要应对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需要企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发挥作用,这是成功应对机制的重要方面。
(2)灵活的应对策略是成功应对壁垒的关键。发达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应对机制,其适用的是有关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其灵活的应对策略是其成功的关键,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比如日本的第一种自助式的措施策略,其单独或者纠集它国进行集体制约,包括单独采取对等或者报复措施、或者形成战略集团进行攻守同盟。
(3)提高争端应诉能力。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其不但有灵活的法律应对机制,同时争端解决的实践能力很强,可以说,正是因为最终能够顺利的通过争端解决来处理壁垒纠纷,发达国家多了一道防护墙。从这里看出,对于技术贸易壁垒,不仅要从如何应对入手,即使在争端解决中也能体现绝处逢生的本领,才能不断提高争端应诉能力。
3.突破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促进机制方面
(1)合理运用财政与金融手段是促进农产品出口实施农业保护的关键。如果仅仅是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很难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只有依靠经济利益诱导,农民才会朝着政府农业发展目标努力。因此,在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支持手段中,财政和金融手段是保证政策目标责任制实现的关键。
(2)确立出口农产品的品牌战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增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了以富裕阶层为主的农产品高消费群体,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大、单价低、特色少品牌缺,处于国际市场的中低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培育自己的农产品名牌,占领国际高端农产品市场是振兴我国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李俊岭:“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的国际比较及政策启示”,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6月,第25页。
[2]孙 辉:“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职能定位研究”,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12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