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2: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土地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土地管理论文

篇1

一方面是准备教学工具,如钢卷尺、皮尺等。另一方面是知识准备。两方面比较起来,知识准备更为重要,恰恰又容易被忽视。有的教师认为,土地测量知识,学生在书本上都学过,这堂课无非是实践一下而已。殊不知,这堂课牵涉的知识较多,学生只要对哪一点知识有所淡忘或者混淆,就要影响整堂课的学习效果。因此,系统复习一下有关知识,为学生上好这堂课作好知识准备,是完全必要的。具体说来,要作好四个方面的知识准备:①要系统复习已学图形的面积计算方法;②要让学生弄懂计算各种图形面积所需的条件;③让学生知道如何根据图形选择最佳方案,确定图形的“长”“宽”“高”等;④让学生掌握不规则图形的割补方法,并能熟练地确定最佳割补方案。

第二,组织好集体教学。

这里所说的集体教学,是指到达测量现场以后的一个教学环节。这个环节也往往容易被有的教师所忽视。有的教师把学生拉到现场后,简单讲几句,就喊解散,进入分组活动。我认为,不利用集体教学这一环节让学生感受、消化有关知识,分组活动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有的老师也许会说:这本来就是一堂实践课,集中在一起怎么实践?不然。我认为可以安排如下几个活动,既是“集体”,又是“实践”:

1抽一位(或几位)学生用目测法测量一段实际距离,再用步测法复查,然后由另外的学生用插杆法检验测量结果。这一环节有两个作用:一是学生运用(或观摩)了测量中的目测法、步测法、插杆法;二是学生实际感受了书本上天天接触的一些表示距离的概念,比如知道了100米有多长,自己大约要走多少步。

2抽几名学生量出1公亩的面积,使大家知道1公亩是多大一块地方。

3指定学生量出1公顷的面积,让大家将“1公顷”和“1公亩”的大小进行比较。有了这次比较,学生以后再也不会将两个概念混淆了。当然,如果找不出1公顷大的地方,也可“变通”一下,比如测量足球场和篮球场,看哪种球场的面积更接近1公顷,以此建立公顷的概念。

篇2

从大气二氧化碳排放来源看,土地利用变化是仅次于化石燃料燃烧,是导致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又一要素。从碳排放的分类来看,土地利用碳排放可分为土地利用类型转变产生的碳排放、土地利用类型保持产生的碳排放和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源碳排放等三类。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有效开发、利用及管理土地资源,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土地利用低碳化,有效减少土地利用碳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研究表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碳排放的潜力约为常规低碳政策的1/3,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

1.2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三次产业中,工业的比重偏高,服务业比重偏低,工业内部结构中,又以高碳的重化工业为主,比例达70%左右。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推进阶段,大规模的建设需要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供应,这些“高碳”产业是我国当前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此为理由,千方百计地推进重化工业的发展,我国的资源支撑不了,环境容纳不了,更何况还要给子孙留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通过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低碳产业,逐步限制高碳产业发展,减少单位GDP的资源量和环境代价,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1.3有利于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

建设“两型”社会是缓解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节约土地资源是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和关键,因此,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解决经济建设和资源环境的体制性矛盾,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构建低碳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2.1控制高碳产业建设用地总量

不断抑制高碳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总量,在用地审批过程中进行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给低碳产业发展项目给予用地上的支持。具体到操作环节,土地供应参与低碳经济建设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两个手段来进行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为低碳产业项目在总量和布局上进行安排,并用规划图件和相关调控指标的形式来表现。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各地区低碳产业项目的年度用地,严格限制新批准高碳项目,限制向高碳项目供地,以此来调节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的用地总量、结构和速度,以降低高碳经济的用地比重,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2及时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构建低碳土地管理制度,发展低碳经济,要注重及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控这一重要手段。具体的手段可以从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两个方面来实施。其中增加碳汇的土地管理手段有:积极植树造林,增加林地的比重,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落实退耕还草工作,增加草地面积。减少碳排放的土地管理手段有: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尤其是废弃的工矿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区域内建设用地集约节约管理,做好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提高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倡导农地施用有机肥以及秸秆还田,减少农业碳排放;构建土地生态补偿机制。

2.3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

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土地储备政策,逐步回收高碳项目用地。政府为了给城市发展留足空间,除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外,政府还可以运用土地整理、土地置换等土地政策工具,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依据土地储备政策接收其项目用地,以供应土地一级市场。

2.4创新低碳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针对当前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及可支配资金的最大化考虑,倾向于采取对不同用途土地采取不同出让方式的差别定价策略。例如,对于商业、住宅用地倾向于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追求一次性收益,而对于工业用地,地方政府看重的则是工厂建成之后给本地区带来的GDP、税收、就业等政绩利益和长期收益。为此,不惜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以至负地价,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此,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文,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用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除了一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土地。

2.5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支持低碳经济项目

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若在一级市场获取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若在二级市场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在转让税费方面给予优惠,通过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积极引导资本和资源向低碳方向转移。对于低碳产业项目的用地,除了可以在土地价格、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外,政府还能制定政策在土地信贷、土地抵押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可以简化低碳产业项目融资用地审批。

篇3

论文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及其总体规划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管理,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确保社会、生态和经济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综合提高嘲,进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可以有效缓解人地矛盾,保证土地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和可持续利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

本研究以闻喜县为例,对其土地整理项目的社会、生态及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研究。

1项目区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闻喜县境内,区内总人口7995人,其中农业人口7195人;区内现有耕地面积1544.86hm,居民收入以农业为主,人均纯收入1770元。项目整理建设规模1674.63hm,总投资3170.27万元。

项目区土地属区内的几个行政村集体所有,由当地村民承包经营使用。区内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但其农业基础设施老化、水利工程严重不配套,致使农业生产发展不稳定,粮食单产低,农民纯收入较低、增收缓慢,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2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区总面积为1817.19hm,其中不动工面积为142.56hm,主要包括宅基地125.55hm,工矿企业7.41hm,林地3.41hm,园地6.19hm2;整理面积为1674.63hm,它主要包括耕地1544.86hm(占整理面积的92.25%,其中基本农田1470.96hm),农村道路占地35.96hmz(占整理面积的2.15%),农田水利用地9.42hm(占整理面积的0.56%),荒草地84.39hm(占整理面积的5.04%)。

3土地整理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3.1社会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社会效益是指土地整理实施后,对社会环境系统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宏观社会效应,即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土地整理为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如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缩小城乡差别等)所作出的贡献与影响的程度。

3.1.1从土地整理资金的来源、流向和整理后土地利用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要求来看,土地整理本身就是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全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农用土地整理最大的受益者是项目区的广大农民,因此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拥护和支持;同时,土地整理还是政府部门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是支农工作的一种具体体现。该项目完成后项目区可新增耕地63.83hm,使当地人地紧张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同时也确保了当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实现。

3.1.2通过土地整理,为农业实现机械化、生物化、集约化、智能化生产等奠定了基础;同时对于提高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转变当地人的传统观念,引进和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并运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新农村,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3通过土地整理,可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农田的基础设施水平将会大大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善,使农作物收成得到保障,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3.1.4通过土地整理,可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区内沟壑岗地、沙滩地将得到平整,农田道路、灌溉、电力设施和环境景观工程将全部配套,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3.1.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不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其中,从而增加了当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减少劳动力的盲目外流。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农民群众的生态意识、科学种田水平都将大大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2生态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生态效益是指土地整理行为主体进行的活动影响了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从而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生态效应。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及田间建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水利灌溉、田间道路建设以及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等工程措施,建起“田成方、路成框、渠成网、林成行、村集中”的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园区,明显地改善了项目区的整体生态环境。

3.2.2通过土地整理,零乱破碎无序的田块被改

为规整的田块,提高了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建成了系统、完善的农田排灌系统,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和灌溉、防洪能力;改善了高低不平、弯弯曲曲的农村路况,建成了便于机械化作业和人行管理的道路网;降低了区内地表坡度,加之建立了防护林网系统,提高了林木覆盖率,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而且对促进项目区生态平衡也起到积极作用。

3.3经济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的经济效益是指投资主体通过对需要整理的土地进行资金、劳动、技术和管理等投人后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同。它主要通过对土地整理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常用的方法有: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本研究主要采用静态分析法对闻喜县土地整理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快速、简便的分析。

3.3.1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区可新增耕地51.06hm,全部按当地的种植模式“冬小麦一夏玉米”种植。按每公顷生产小麦6.75t、玉米7.50t,小麦产值1500元/t、玉米产值1200元/t计算,扣除所需农业生产成本65.86万元,项目区新增耕地年增加收益31.79万元。

3.3.2改造中低产田的经济效益土地整理后,项目区耕地质量可得到明显改善,将改善耕地面积1544.86hm。以种植小麦、玉米为例,种植面积1235.89hm,每公顷玉米的产量要比整理前增加3.75t,小麦的产量要比整理前增加2.94t,以玉米产值1200元/t,小麦产值1500元/t计算,总产值分别增加556.15万,545.03万元,扣除增加的生产总成本852.76万元,改造中低产田年增加收益248.42万元。

3.3.3项目区土地总收益项目区土地总收益包括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改造中低产田的经济效益两部分。工程完成后,项目区两项合计每年可增加收益280.21万元(不含不可预见的冰雹、风灾、冷害和严重虫灾等自然灾害)。

4小结

篇4

2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的项目进行细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对加强土地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有着全面的掌握。下文将针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进和创新的对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来对工作的方向进行科学化的引导,促进土地管理水准和效益的不断提升。首先,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最为突出的是城市内部的土地产权不够清晰,土地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同时针对土地的登记制度也不够健全和科学,针对土地的使用划分和相关的界定也不够科学合理。另外,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针对土地的价格机制建设不够科学化,相关基准的价格不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客观的反映出土地的实际价格水准,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垄断性的行为,这一点对于土地价格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现行的集体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问题,针对各项权限的规定均存在有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之中,难以体现出农民作为集体式土地主体的所有权,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准确的贯彻和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请的住宅建设均由于规划方案的缺失而难以得到及时的审批。上述问题都对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所以应当加以全面的改进。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篇5

不论是解放以前或是解放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人口、粮食问题的压力下,兵团经历了多次大规模开荒的时期,农业的重点由南疆拓展到了北疆,耕地由山前平原延伸到沙漠边缘,大规模的林地、草地、湿地被改造成了耕地,历史的变迁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总认为兵团的开发就是开荒,就是扩大农业的规模,直到上个世纪末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的决策后,一些政府部门立即提出大开荒的应对方略。继后中央相继提出了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视生态环境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后,才初步克服了开发就是开荒的传统理念,但远没有达到摒弃这一理念的境界,在考虑新疆兵团的发展思路时,总是念念不忘开荒,甚至还把开荒作为今后大开发的重点,把扩大农地规模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而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建设用地发展的研究则远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这种传统观念必须尽快扭转。

二、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

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严重尽管有了土地管理法,但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特别是从局部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土地,致使滥占滥用土地现象严重。部分基建项目用地不报请批准或先用后报,宽打宽用,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甚至征而不用。

三、土地退化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起因,恢复则是进行土地持续开发的前提。

土地的退化和恢复是两个长期的过程,其机理更是需要长期的研究和探索。这项研究不仅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今后必须加大投入,继续深化土地退化与恢复机理的研究。

1、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耕地的需求量会日益增多,解决耕地资源稀缺问题的出路在于一方面“开源”即加大对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和复垦;另一方面“节流”即节约和合理利用及保护耕地,提高土壤质量,提高耕地的产出水平。由于农业适宜和中度适宜的土地几乎都已被开垦用于种植业,其余土地的生态条件较差,因此应当弱化后备资源开发,重视对已利用地的挖潜整理。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实现质和量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增强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效力,制定耕地保护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明晰耕地产权,建立长期稳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土地利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多占、乱占耕地;建立耕地变化的动态监测系统。

四、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对策

1、要加强教育和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大众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认识到破坏自然、掠夺自然,就是破坏自己、掠夺自己;要关注人,也要关注自然;要满足人的需要,也要维护自然的平衡;要关注人类当前的利益,更要关注人类未来的利益。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逐,忽视生态效益,只求索取,不讲投入,掠夺式利用,将加剧地力退化和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到土地不仅是财富之母,更是民生之本。要积极转变粗放型经济的增长方式,用协调发展的思想指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科学合理地制定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使之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衔接。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规划引导与成片开发,标准引导与保证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对任何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提高违规成本。

篇6

只要是关乎到土地资源开发的建设性问题就会存在工程规划与建设。所以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自立项待到项目实施动工阶段,包括最后的收尾的验工计价等阶段工作处理,时间周期都相对较长,处理的细节问题都相对繁缛与系统。也就是说,土地开发经办审核程序或流程等批复时间较长,有些项目资金到位一般都需要一年时间,甚至不少项目开发整理资金到位需长达两年之久。即使有些项目经过了经费划拨或资金筹措等关卡,但资金到位后,市场中的作业原料价格已经今非昔比,如果再考虑用地规划编制等问题,也会进一步拖延工程建设。此外,在工程开工阶段不可预控的人为因素或环境因素影响,也会导致项目建设严重超出合同工期进度时间要求。同时,当前不少土地开发项目审计介入时间相对滞后,发挥审计职能也多以事后审计为主,结果一旦审计到隐蔽作业项时,工作处理量大,难度提升,进而则会影响到验工计价等流程处理效果。

1.2专业化程度不够

所谓专业化则包括土地开发项目下的人员业务技能素质问题与工艺技术水平问题等。从项目立项准备工作完毕后待到工程动工时期的实施结果来看,几乎全部问题表现在管理体系制度下的各类措施与管理手段的执行或落实方面存在各类问题。其中,技术工艺应用往往和整理资金投入幅度相关,或者工程组织设计下的技术工艺不适用等有关。但涉及到项目财政管理问题,往往和人员业务素质水平表现相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预算审核。一般参与到预算审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都是之前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居多,关于土地开发规划及预算相关的专业技能或知识相对欠缺,难以识别预算编制中高估项或冒算项,最终审核职能发挥往往流于形式。第二,工程质量控制。由于土地开发背景下的工程立项直至竣工交付的工期进度要比一般工程建设用时消耗大得多。因此,其在项目全程阶段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比如项目招投环节资质审核问题、项目原始资料及手续不全、工程动工变更较多、以及现场施工偷工减料等。第三,审计报告问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别于一般建筑工程,一些审计人员对其审计标准往往拿捏不准,尤其是关乎到工程量计算及一些关键、隐蔽水利水电项目的勘察等,往往缺乏科学审计评估手段,投入到实践工程核定方面时就缺乏合理性;同时有些地方还有以拨代支、乡镇两账套用等现象。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途径探讨

2.1重视组织管理,形成协同效应

第一,要对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法人制加以有效确认,主要以国土局耕保科或各级县复垦中心机构作为工程法人。同时,在现行的财政体系管理机制下,财政部与国土部管理机构要对资金核算事宜或相关组织活动予以负责,区分镇一级和县级的资金核算机制,取消镇一级资金核算机制,贯彻实行县级报账机制,加强项目全程成本控制实施效果。第二,构建协调体系制度,主要制度中要涵盖地方政府单位、财政部门、规划单位、以及国土部,包括地方乡镇政府,从而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上行下效的联动协调机制。第三,落实土地开发工程的项目负责指挥人,人员代表应由财政、国土、乡镇政府、审计等单位共同委派人员,负责各自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发挥项目的全程监督职责与职能。

2.2强化项目审批,保障项目预算执行效率

预算审批流程执行贯彻下来应当具有高度的时效性、经济适用性、实际可操作性。不过,当前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算审批往往背离这些原则。由此可见,改变项目预算审批管理体制问题也是一项重点处理工作。同时,应加快中央与省级对新增用地征占的费用补偿进度,即当年上班年度申报的工程要在下半年下达预算资金。此外,要对传统意义上的集中会议审计方式作出调整与变革,主要贯彻采用现场预算审核制。另外,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由省级招标来辅助进行,出资费用由省级直拨,并按照各地分配到的指标份额予以直接扣除。

2.3强化审计监督,填补管理漏洞

第一,大力培养审计监管储备人才,将有关再教育与培训指导活动贯彻到实践中来,要在培训与再教育中了解项目规划及熟知预算知识,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的投标、合同、项目管理组织活动等基本要求。第二,要强化内部审计。资金是盘活项目的动力基础,加强项目整理资金的日常审计活动势在必行,凡是涉及到资金监管不力的问题要圈定问题重点范围,以及时研讨出可行性整改意见。第三,引入外部审计。整理资金的管理与运作需要在内部审计的作用下打好资金管理基础,填补、堵塞资金管理内部漏洞。但与之同时,要强调外部审计,特别是项目进入到验工计价组织环节时,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职能,将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处理得当,以有效审核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渠道与途径等。

篇7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它项权利双重性质;2、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3、土地抵押附属于土地使用权;4、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5、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战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抵押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的消灭:1、债务清偿;2、抵押物消灭;3、土地抵押权实现;4、抵押权无效。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内容提要:土地抵押权是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项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制度也是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本文先从土地抵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谈起,对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及土地抵押权的消失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登记土地使用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发展,土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们已不再单独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对待,而是将其当作一种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土地管理知识的一些学习和了解,感到这是一门非常广泛和深奥的学说,其中有许多知识需要我们进行学习,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权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土地抵押权的概念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二、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三、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四、土地抵押权登记制度

1、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2、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土地抵押权的消灭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①。

2、关于“四荒”土地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前面已论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土地之上有房屋并且房屋所有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该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抵押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必然会出现土地的转让问题。而抵押人自身因为对土地使用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必须要经过有关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转让方为有效。现在的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没有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立法的一个缺憾。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即可去进行抵押,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抵押是对物的一种处分,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以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物去进行抵押,显然是违反了有关物权原理。划拨土地的处分权在国家,政府仍然是地的主人,建筑在这种土地上的房产实际是与地产一起形成了一种国家与土地单位的共有关系。共有的财产未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作出处分,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未征得政府同意进行抵押应该是无效的。从实践看,未经批准即可以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进行抵押也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一,离开土地的房屋价格不好确定,其价值只减不增,从而使得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设定抵押物发生收回,必将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定的抵押一般是不会转让回收的。其三,影响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和统一安排。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将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实际上就难以执行这些规定,因为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论是协议方式还是法院诉讼后强制拍卖开式,都将影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否则又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必要条件,这些问题就都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实务全书》(中国物资出版社)谢经荣主编

第五章第八节地产抵押

二、《中国土地资源全书》(四川人民出版社)车夫主编

第五篇土地他项权利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如何避风险》(《中国土地》200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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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给出的计算公式进行地震主动土压力计算时发现,计算的结果与原规范偏差很大。有的文献曾经分析过其中的取值,但不全面,现对公式中的某些数学符号进行比较分析,供大家借鉴。

2算例

为便于分析,现举一实例进行分析。

某悬臂式挡土墙,墙后填土高度4.13m,填土表面单位长度的荷重为0KN/m,挡土墙面与垂直面夹角为0°,填土表面和水平面夹角为0°,土的重度的标准值取18.0kN/m3,土的内摩擦角为30°,挡土墙面与土之间的摩擦角取三分之一土的内摩擦角,即10°。

3计算公式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给出的地震主动动土压力计算公式如下,其中Ce应取公式中按“+”、“-”号计算结果中的大值。

式中FE——地震主动动土压力代表值(kN/m);

q0——土表面单位长度的荷重;

ψ1——挡土墙面与垂直面夹角;

ψ2——土表面和水平面夹角;

H——土的高度;

g——土的重度的标准值;

j——土的内摩擦角;

qe——地震系数角;

d——挡土墙面与土之间的摩擦角;

z——计算系数,拟静力法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时一般取0.25,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取0.35,本计算取z=0.35;

ah——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地震烈度Ⅶ度为0.1g,Ⅷ度为0.2g;

av——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av=2ah/3;

g——重力加速度,9.8m2/s。

4计算成果分析

4.1计算成果

为便于对比分析,土的摩擦角分别取10°、15°、20°、25°、30°、35°、40°、45°,地震烈度分别取Ⅶ度和Ⅷ度,按照SL203-97和SDJ10-78(试行)两套规范分别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见表1、表2。

4.2成果分析

从以上计算成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97规范计算出的地震力是78规范计算值的数倍。

2)随着土的摩擦角的增大,78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来越小,97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来越大,受力趋势不一致。

3)地震烈度越大,97规范计算出的土压力越小,这是不符和实际规律的。

从以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计算的地震主动土压力的计算公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成份。

从地震的作用效应来看,地震竖向分量av有两个方向,向上或向下,计算地震土压力时应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为选用成果。至于原规范中规定的Ce应取公式中按“+”、“-”号计算结果的大值没有实际意义。

4.3公式修正

根据以上分析,修改计算公式如下(此公式已得到原规范主要起草人的答复):

修改后的计算成果见表3。

从上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修改后的公式新、旧规范计算结果相差不大,新规范比旧规范结果偏于安全。

2)当θe公式中取“-”号、Fe公式取“+”号时计算地震主动土压力最大。

3)无论Fe公式取“+”还是“-”号,θe公式中取“-”号比取“+”号计算的结果偏于安全。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用修改后的公式计算土压力更合理,同时从第3条可以得出结论,θe公式不用取“+”、“-”号,可以直接取“-号”。

5结语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计算地震动土压力的计算公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作者本人于1999年8月曾致信原规范起草单位请教,上述结论得到证实。

与《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一同颁布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1997)已经于2001年被《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替代,该规范中将地震主动土压力计算公式进行了修正(见上述)。因此涉及到地震动土压力计算的问题可以参考该规范进行计算。

参考文献:

1《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4

2《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3

作者简介:

(乔裕民,男,高级工程师,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1960.3)

(刘树玉,男,工程师,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处处长,1971.2)

DiscussionontheCalculationFormulaforActiveEarthPressureCausedbyEarthqu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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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软土对公路的危害,引起我国公路方面各具部门的重视,科研、设计、施工等单位全力以赴,协同作战,经过多年努力,已摸索了不少对策,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科研部门成立了专门机构,组织机关。交通部下属科研院、所有之,为了承担软土科研及试验工程临时组成科研小组也有之。近年来为集设计、科研与施工为一体专门服务于软基,也兼作其它特殊性岩土处治工程而纷纷出现一些新型的岩土公司,在广东、湖南、辽宁、陕西等省均有,这样的联合配套公司,给软基处理带来新的生机。

(二)勘察设计部门利用他们勘察单位的优势,采用多种勘探,测试手段,尤其近年来不仅用单一的钻探方法而且更广泛采用静力触探、十字板剪、旁压等原位测试仪具以及多种土工仪器进行原状土和扰动土的物理、力学、水理试验项目,为设计提供了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各种必需的土工试验数据,大大提高设计成果的可靠度。在设计方法方面更有大的突破,过去对软土的沉降、稳定计算,多用手算,现在采用计算辅助设计,不仅加快了设计进度,而且便于优化设计,且能迅速提供设计成果,也元形中减轻了设计人员的劳动强度。

(三)施工部门由于目前软土部门趋向专业化。公路部门有,航务、铁道、市政、水电……等部门也有。它们拥有专门的施工机械,可使用多种材料进行软基处理施工,并能埋置检测观察仪具体进行监测,从而也保证了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其他部门在学术活动方面,不少学会或有关情报单位,不时地举行软土地基经验次序或专题研究会,以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并收到取长补短加快信息传递的多方面的效果。

在管理工作方面:交通部急生产单位之所急,最近正组织几个单位,经过三年努力,编制出交通行业标准《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它的即将颁布与出版,将使我国公路软基无论在设计方面或施工方面,出现了有章可循的局面。

二、路基处理

(一)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时间换金钱,早在10年前,日本著名换金钱处理软土路堤的方法。即尽早用堆载预压不作深层处理软基的方法,这种以自然沉降逐渐达到路基稳定,是一种最经济也简单的方法。但我国公路基本建设的程序不能尽早拔款、征地、从容施工,而一旦工程项目付诸实施时,又往往限于工期,一般情况用自然沉降法将难以实现。

2.以金钱赢得时间:即在施工工期紧迫,时间有限的情况下,除非个别低路堤地段高度在临界高度以下,可不作地基处理。桥梁采用基础处,其余软土都需采用不同方法处理,只不过可用多种方案进行优选。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

1.软土地区的地质情况首先要弄清楚,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还应进行工程地质分区,以便按分区不同在区别地予以处理。在勘察设计时如地质工作做的不够深,在施工时一旦发现,可作些补充勘察及勘探工作,对地质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2.设计方案要经济又要合理切合当地实际情况。

3.所用材料数量要够、质量要保证;施工机械数量、规格、性能均要满足要求。

4.施工时要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办事,以保证良好的质量,软土地段特别要注意控制填土速率,避免和产生路堤滑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情。

5.监理工作要跟上,观测仪具事先要埋置好,及时进行监理和记录。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如能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将上述几项工作做好,应该说软土路基施工,可以达到安全、优质的目的。

(三)处理方案的评价

1.处理软土地基常用的方法在公路方面是排水固结,多用各种不同长度和间距的袋装砂井(直径7~10cm)或塑料排水板(宽10nm,厚4.5~6.0)与砂垫层(厚30~80cm)相结合,虽然这些方法是一般的,但却是有效的经济的。

为了加快固结而且可提高地基承载力,也可用直径30~50cm或更小一些的砂桩或碎石桩,但造价比上述常用方法要增加至少3~5倍。

2.轻质路堤:我国轻质路堤采用的材料一般是粉煤灰,国外也有用大块型硬质泡沫塑料。粉煤路堤有三种类型,即单一的、土和粉煤灰互层的和土砂及粉煤灰等混合的。

轻质路堤的作用是减轻路堤自重,减小或加速软土沉降提高土体抗剪强度,同时它作为填料还有节约投资、减少占地等效益。

3.其他辅助方法:土工布(分有纺和无纺的两种,一般多用编织的,个别的也有两种类型组合的,可以达到优点互补)还有一材料是塑料加劲格栅,实际上类似“柴排压枝”的作用,这些材料可提高地基整体性,减少地基不均匀的沉降,对防止滑移尽快施工也有好处。

此处还有浅层拌合和换填优质材料及抛石排淤等处理浅层软土。有的为深层还设有反压护道。

三、桥涵通道处的处理

在软土地区的桥梁,由于基础埋置较深,已穿过软土层,故一般无大沉降。而在桥头与路堤接合处由于沉降差异较大,往往出现台阶在车辆通道处多出现纵坡突变,在车速过快时出现车辆“切线抛出”感觉很不舒适,人、车安全受到影响。

在此接合处处理的方法一般有:

1.涵洞、通道处与路堤一样同时填筑施工,后期再开槽做基础;在桥台处最好前后都填土,或在桥台后背填以渗水性好的砂砾材料。

2.在这些人工构造物处采用超载预压,桥头两侧引道80~100m范围也宜如此,以加速固结,减小通车后过大的沉降。

3.路堤如过高,下部软土层厚、沉降量过大,沉降期过长、如处理地基费用过高,且效果不一定好时就不如改用桥梁跨过,京津塘高速公路软土地区,路堤如超过6.0m,就用桥跨通过。广深高速公路也将不少高路堤设计路段,改用了高架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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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处置的权利。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包括核心产权让渡的土地流转和核心产权保留下的土地流转两大类,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物权关系互为基础变动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即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目前,各地农村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力,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可见,承包户完全可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在比较效益和机会成本的引导下,通过要素的不断流动和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业生产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农业生产,农民的收入由集体统一评工计分来决定,农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不能根据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产要素、安排劳动时间、选择适当就业领域的权利。在比较效益原则导向下,一部分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一部分农民在农业税和政府处罚抛荒行为的双重支出的压力下,开始自发地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民耕种。农民首创土地流转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解决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经营,更是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三、实行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分散经营更导致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形成对现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战。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使土地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经商打工办企业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并且以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农业;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价值的显性化,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土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