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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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论文

篇1

“今天的人们都深信,要寻求这个世界中的事物出现的原因,只能立足于这个世界本身,所以,所有关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样也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而且,归根结底要在人身上寻找。”[1]对于社会分层的正确认识同样也只有从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因为其他各种疑问(关于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发展和未来,甚至社会分层)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时才具有意义。社会分层是社会学里的一个基本概念。从文化哲学的观点来看,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展而形成地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也必然会体现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由此也决定了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社会异化的区别,从而也体现出其终极的目标价值——人的全面发展。

一、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工

人类源于自然,却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时,自然只给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将塑造人的任务交给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决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创造者,人正是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实现自身存在价值,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促使自然和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来满足自己需要。这样,“人类在与自然母体分离之后,凭借着自己所获得的能力,创建出了一个自己的世界——一个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从此之后,人便开始成为一种追求理想、创造价值的属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说,社会分层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会、塑造世界的过程中的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表达的客观结果。

从社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社会分层的活动或形成显然最终有赖于人类共同体的成员所具有的能力。在人类共同体里,每一个人都具有某种使其成员适应其职责的独特的能力,而且这个共同体实质上存在于能力相互关联的活动之中,这种联系既是他们能力发挥的基础,也是他们形成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的客观必然。因此,社会分层表面上看起来确实好像是人们的资源占有量的描述。我们不应在此停止不前,而应继续探究这种概念的内涵。这样我们就会立刻看出其含义,即社会分层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适应——实际上是促进——形成这个共同体的各种关系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层都是一面镜子,或者说是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反映。一个健全的国家组织会通过某种必要的联系使个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与调节。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取决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为,我们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他是靠当矿工还是当教师表现自己能力。社会分工具有影响力是因为它是我们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在社会分层中是无需重视社会分工的,除非你愿意这样做。所以,承认个体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分层不再是一种有关社会分工的制度,在实践活动中,它实际上作为一种描述人的能力的发展的结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们的能力和行为。任何正常的社会分层也无法使层级的差别依附于社会分工的差别。但是,虽然在由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规定的层级差别的意义上,社会分工已不再决定社会层级,但是从较狭窄的意义上说却依然是并必然始终是测量正常的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按我们探询的思路来说,以个人能力为一方和以社会分工为另一方之间的区别是与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这个词有关的。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工这两个概念有很大的区别。从个人的自由开始,我们会发现社会分层是个人能力的自由发展的结果,个人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会分工则是社会生产对个人的一种要求,个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个人的社会层级,从表明他的职业涉及什么样的能力发挥的意义上说,非常接近于他的个性能力的核心。但从原则上说,社会分层是依据人的能力的分工,社会分工则是依据社会生产需要的分工。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这是人类对社会发展的经验总结。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职业差别越发凸显。由于特定的职业(包括政府部门职业)要求在职者具备特定的能力,这样具有特定能力的个人与相应的职业自然地形成“门当户对”的配对。这样配对的结果是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形成职业、收入、声望、权力等资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层次差别的阶层。社会上不同职业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观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别不等的人来做相应的工作。即所谓各就其位,各尽所能。这样社会才能协调运转。只有当劳动分工基于一种服务于人的能力发展的实践,在一个共同体中变得很明显时,才会进一步了解个人能力的独特地位,给个人的能力打上标记并塑造它。有组织的社会总是从职业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职业分工从独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较深刻的反应,或在其中采取比较具体的形式。在个人被号召使他自己适应于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贡献时,他就会显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这样,他就成为了“重要人物”,成为社会分层中的某一个阶层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这一点:在这种社会分层形成过程中,一个人除非能够承认他所在的共同体,否则他就不能在其中随意地发现并发挥他自己的特长。这样社会分层会从社会分工中获得自身的发展,特别能适应为维持社会或国家的一般需要。当社会分层发展的结果是它“有意识地”采取社会整体的逻辑所要求的形式时,它的发展在原则上就是社会分工精神。如果社会分层脱离了社会分工的原则,自认为重于一切——要独立存在,或者说要为它本身而纯粹的存在——便会失去赋予它价值的那种社会联系,而成为纯粹的概念。

二、社会分层与社会分化

我们一直认为,社会和国家在作为手段发挥人类的能力方面是有价值的,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社会和国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条件(因为人的能力发展在与外界隔绝时是不完整的),但是,它们是由众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当数目众多的人的自由参与,即由许多自我的要求和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的能力的情况消失时,社会分层并不会遭到破坏。人的能力在得到它们的支持而增强后,会沿着排除各种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着全面发展道路继续前进。社会或国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分层的促进力量,但它们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为了发展每一个个体的能力的需要,它们的目的也不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社会的”。相反地,应当把它们看作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国家范围内并以国家名义而进行的一种能力资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较不确定的形式显示的部分阶层超级发展,而部分阶层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达;并从全体的意识所固有的这个意义上把它们看作只要他们能够占有就会占有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这样,在社会或国家的干预下,人的能力发展或发挥程度就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他人能力”,社会分层就不再是其原本的发展状态了,而是表现为他的异化形态——社会分化了。

这样,我们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绘出社会分化的内容,它蕴含于现实的社会分层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异化的方式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内涵,我们才会意识到社会分层——自由才能的发挥不受阻碍——在不给自我加上重担并“迫使我们自由”的一种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会分化的情况下,一些人的个性能力被缩减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会时期,政治、经济这两种力量以社会制度的方式安排着社会的分化,而这两种力量的互动又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权社会的政治权力可谓是社会分化的主导力量。任何社会阶层的沉浮都是由这种权力决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权力为标准划分社会等级。在传统社会里,社会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种政治权力的条件之上,并以等级制的形式出现;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经济对社会分化的影响逐渐上升,甚至成为主导力量,杜会分化则是以职业、收人和社会声望等“公平“的经济事实不平等的形式出现的。

“阶级”或“等级”是社会分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在这里,社会分层的异化被国家以一种强制力赋予了“合法”的外衣。“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阶级。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级。”[3]“阶级”或“等级”在失去或未获得能使其本身适应功能并使功能适应社会逻辑的能力时,会显得重于一切,好像是关于优先权和特权的一种绝对而不可动摇的准则。这种社会分层的异化,是对人的能力自由发展的否定,表现为混淆社会分层原则,甚至会与私有财产的原则相混淆,对其成员或社会,或者对二者都是一种压迫。但这种弊病的实质,是使社会分层的功能失去它在社会制度内自由地合乎逻辑地适应变化的特点。社会分化已经把社会分层僵化了,不是像一个活的有机体那样使自己适应客观存在的事实和需要,而是固守着一个异己的原则,从而变成了社会逻辑中的一个异化或社会机体中的一个毒瘤。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分化表现为不同等级资源占有的差异。这种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结果,去有效维持社会激励机制,而是差异的形成过程的不公平,破坏了公民的和谐正义感,加强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会或国家的制度层面上尽可能完善并符合正义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会分化。在我国,政府依靠行政权力调控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的不公平问题还很严重,“有钱就有权,有权就有钱”,政府几乎成为了各种资源交换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员的腐败行为,而且强化了社会分化的冲突。

现实的生活中,社会分化程度会由于社会流动的加速而得到缓解。社会流动是一个与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紧密相关的概念,指个人关系空间的变动,可能是在不同社会阶层间的流动也可能是在同一阶层内的不同层次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往往伴随着人的能力的发挥和能力资源的再分配。社会流动打破了等级的凝固状态,抵消了社会分化引起的区隔化认同,给底层带来跻身中上阶层的希望,对于缓解由于社会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积极的作用。通过提高社会流动的速率,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加速循环,会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虚幻的期望心理,从而缓和等级间蓄积的冲突能量,让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会中发生较大的冲突。这是因为,底层群体会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级的迈进上,降低主观心理压力,与此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积极促成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壮大。[4]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当作向更高等级的迈进的捷径,社会腐败现象将会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三、社会分层与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分层、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联系与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通过一种含混的表达法表现出来。这一事实会使人误解:觉得这三者只不过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分层进而带来社会分化——其本质的内涵是一样的。然而,正如前面我们所讨论的,很明显,社会分层作为个体生产力的发展,与其说是一种模式或一个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事实。它意味着某些特性,这些特性既是由我们所认为的正常的社会分层所表现出来的,又包含着对社会和国家本身提出的各种的要求。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在社会分层特征的表现中是重要的。所以,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尊重实质上毕竟是维持一种生活方式的责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们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们把这种生活称之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据它来辨认和处理异己的个人和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这一概念是反对把所有的人都视为同一共同体中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和职业的成员的。这是遵循我们的这个一般信念:决定社会分层的价值的不是社会分工或职业,而是人的发展。当然,如果个人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合理需求,它们也会变得自相矛盾的。

这样,我们又回到社会分层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个人通常似乎都能从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满足。在我们看来,这和我们必须有社会分层来促进人的个性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看法不会发生矛盾。但是,这种情况会使我们审慎地对待关于社会分层的一般理论,并乐于承认社会分层的某种模式不可能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种种可能性。毫无疑问,我们的社会分层应当受我们所能理解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指导,而这最终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生产力的全面释放。不过,我们是从纯理论的逻辑推演出发,认为我们的社会分层本身代表着进步的目标,这与承认必须有一种可普遍适用于人类本性的社会分层,是有区别的。而在普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可能会走其他社会和国家已经走过的路,不会听任社会分层自然发展。此外,如果说社会和国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评的,那么,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分层的观念亦复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发展”也只是提出了问题,即根据要加以实现的人类的全面发展来了解社会分层的本质是什么。

显然,这种美好的社会分层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社会实践是达到一切满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真正的方式。人类所产生的一切社会分层就每一特定的方面来说都依附于社会实践,并排斥依附于其“身体”上的强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没有哪一种社会分层带有强权的性质或实际上成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们已经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这样的看法:社会和国家干预的基本危险在于使独特的个人能力发展受到来自“他者”的某种强力干扰,从而损害了这种能力发展的显著特点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着要完全排除社会和国家的约束呢?应当消除这种偏见,这对我们的观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暴力还是自动的恶俗或强权的制度或文化思想与一个人的能力发展相对立,并非因为它们是来自“他者”,而是因为其干扰的性质与这种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发展的性质相对立,因为它们的“非法性”与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势不两立的,它们经常从自己的强力立场出发,成为我们所说的“异己力量”,与高度自我突出的社会分层完全对立。问题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倾向,个人发展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离,而不是它们对社会分层的约束和调控。但是,在许多时候,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作用并不在于他们的“异己”,而在于使社会分层能够对社会和国家的共性作出独特贡献的调控行为或服务。

因此,只有当社会和国家行为有利于发挥个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无疑问地超过侵犯的一面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把这样做看成社会侵犯了个人,那就是把社会分层绝对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确的。严重之处是,认为只要社会和国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种非法强权在干预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也可以说是强迫作用在干扰自由的发展。社会分层健康的发展逻辑,即合乎逻辑发展的、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分层体现,决不仅仅是与社会行动相对立的个人行动,而是据以要求任何个人在争取自己生产力最大化时效忠于社会的总目标和总意志。每一次社会和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只要不是意味着个体生产力发展的退化和社会分化,而是能给个体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新的机会和动力,就必然会被认为是正当的。社会或国家对社会分层的调控,不应意味着去维护一种堕落的情况,而应意味着一种必须使弱者变强的具有普遍持久意义的要求;不应当把对处于最弱状态的人的关心和对处于最强状态的人种种可能性的关心一一不论是现存的可能性还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穷人的最不幸状况中至少成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开;而应当使社会分层的目标和精神与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真正意义联系起来。

总之,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具有容观性和必要性。正如我们所说的,真正的社会分层并不在于使阶层差别缩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生产力扩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够包括在一个不容侵犯的统一体内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过去我们抵制社会分层(社会分化),提倡平均主义。其实我们真正应该拒绝的并不是社会分层,而是不合理的社会异化。合理的社会分层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说没有合理的社会分层,那就等于说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在我们的微妙而又复杂的社会中,对一种社会分层的承认是可以支持的,调整并重新唤醒社会分层的作用,保持这种作用是我们乐于看到的。如果我们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来抵制即使是我们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会异化的话,那就是社会调控的根源,而真实可靠的社会就是对一切异化的限制和消除。

[参考文献]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篇2

现有分配原则下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在个人收入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每个人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类型、数量不同,必然导致平等机会、平等规则面前实际结果的不平等。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们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完全按照市场规则配置,要素价格完全由市场交互和市场供求均衡价格决定,这必然形成初次分配起点上的不公,从而引起收入差距增大,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使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平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二)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我国长期的经济高增长也伴随着逐步扩大的收入差距,政府应该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自己的任务。二次分配是有效调节社会公平的手段,但是过分强调效率的结果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调节力度不够,引发二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表现为所得税政策调节收入差距力度缺乏,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上投入少等等。而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并对低收入实施转移支付是缓解收入初次分配矛盾的基本手段,也是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方面改革没有到位,政府功能作用缺位,政策措施不足,使得整个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

效率与公平并重:和谐社会建设中分配原则调整模式

从公平与效率关系角度和经济学领域来思考,造成当前分配领域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建设中没有可以完全套用的理论为指导,在摸索过程中没能正确把握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除了矛盾对立的一面外,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一面。效率的提高可以为公平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过分重视效率必然损害公平;公平的促进营造了一种和谐的环境,反过来对效率的提高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过于强调公平又必然损害效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理论基础,因此,任何极端的强调公平或强调效率的分配原则都是不可取的,而我国目前的分配原则也正是由于过分突出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实施公平与效率并重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使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世界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中国的GDP仍然保持逐年高速增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是在经济发展取得喜人成就的同时,必须看到另外一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居民工资增长速度缓慢,尤其是近年来在最终分配后我国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那些仅凭提供劳动力获取收入的低收入者能更多地、更充分地分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合理审定劳动力价值和价格问题,制定公平与激励相统一的工资制度,改变原有劳动力价格偏低的现实,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企业提高低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克扣及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证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使他们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实现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和财产收益的普遍化,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开辟诸如储蓄、基金、投资股市、投资汇市、投资境外理财产品等多种理财方式,让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不断规范市场运作和加强监管,维护投资环境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现有法制体系以维护公平的竞争机会

通过完善现有法制体系,利用现有的或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约束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等价交换的公平交易规则,维护正当竞争,促进效率。(三)优先发展教育以营造公平的起点

通过一系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助学等新举措,为农民减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助学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细化高校助学制度,完善助学体系等;积极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把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结合起来,使受教育者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

(四)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继续深化当前个税政策的基础上,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适当时机可研究推行对高收入者实行合理额度的累进税制,既可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又不至于影响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扩大对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度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税目和应税品的税率,以达到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有效征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一些高档消费品,如住房、高档轿车、高档首饰等的消费税率,并开征一些新的征税税目,如高消费税、境外旅游税和奢侈娱乐税等,通过扩大对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缩小收入差距,并结合教育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适时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仅减少了由于拥有大量遗产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的不公平状态,还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达到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效果。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很大,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可以有更充裕的资金用于增加社会福利,为无劳动能力者和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另外,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也可以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调节功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差距和实现公平的作用。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城镇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利用财政专款建设廉租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低收入贫困家庭和失地农民提供福利性社会保障。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依法得到国家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综上所述,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必须认识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应体现出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增强,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当前适宜的分配原则必须是既保证效率又注重公平,使效率与公平得到统一,在共同富裕并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取向下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篇4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中,基层和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之前,基层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和地方企业发展的直接支持;在改制后,关键就在于基层和地方政府能够控制生产力诸要素中的一种:土地的供给。毕竟在所有的生产力要素中只有这一种必定是当地供给的,其它的要素基本都可以从外面引入。

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为了发展经济和扩大可用财力,基层与地方政府所能使用的主要战略,无非是产业发展和土地升值。迄今为止,这两种战略都不得不以对农村地权的控制和开发为前提。可是农村土地几乎都属于农民集体,并非国有,结果,发达地区农村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几乎成了政府不断地增大对地权的控制能力的历史。城镇和工商业要发展,就必须占地,特别是占用和开发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由于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受阻,发达地区的低效工业难以迅速向外地转移,发达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依然滞留在高度依赖于土地升值的状态,因此这种“城”长“乡”退的进程就显得尤为无可转圜。在复杂的说服、交换、强制和此起彼伏的冲突过程中,城镇不断扩展,乡村和田野迅速消失。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乡关系的主要矛盾,其实就是土地升值效益的分配问题,只要给被征地农民更高的补偿,这个矛盾也就解决了。在2004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各地也逐渐提高了补偿标准之后,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民对于征地特别是拆迁的态度,已普遍地从害怕转向了默认甚至欢迎。主要的反对声并不来自于普通百姓,反而是来自上层国家,来自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担忧。但在地方,城市的推进整体上是势如破竹,发达地区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越来越等同于消灭“三农”。

在这一片凯歌声中,笔者认为,我们仍然必须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在发达地区,农村是否还有自主发展的必要和空间?“农村”本身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这里要提醒的是,它绝不等于一群农民的简单相加,也必然具有超出所有农民个体的整体内涵;它也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利益问题,我们至少还要谈到它的空间形态和组织形态。所以,我们还可以从自然村落与农民集体的角度来理解农村发展的问题。

自然村落作为一种聚落形态,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在一片土地上聚集了很多农户,他们很容易结合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反之,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在一大片土地上只有一两户农户,就不容易看到有规模的村落,往往只能看到所谓的独立庄园、家庭农场,或者说“一家村”。更一般性地讲,所谓聚落的大小,在相同的自然地理区域内,其主要变量是特定空间范围可以给多少人提供生活来源,或者说“活路”。如果相同的空间范围可以或必须为更多的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这里就容易出现大的聚落,如果不可以或不必须为很多人提供生活来源,那么只会出现小的聚落。农民聚落的实质也就是农民的“活路”在空间上的聚散,在同一个自然地理区域中,村落的大小反映的就是活路的富集与匮乏。不管是小农经济还是规模农业,农户都愿意居住在自己土地的附近,这和一个市民愿意居住在自己单位附近是一样的。一直以来,这个选择是主要由农户自己做出的,即使在一开始有上层的硬性安排,但在长期的迁徙和选择之后,其结果还是自发的。所以,村庄归并的社会学意义,就是政府安排农民的活路,是把农民对自己活路的自主选择转变成政府的理性设计。

从控制农村地权的目的出发,我们会认为压缩甚至消灭自然村落是必要的,是划算的,往往也是可行的。再加上对于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的考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就更大。其实,我们可以认为村庄规划在聚落形态的意义上就是对于一个适度规模和布点的人为选择问题。问题是,新的人为聚落的适度规模到底是多大呢?这恐怕是没有人能搞清楚的问题。由于机械化和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经营粮食作物需要消耗的劳动力大大缩减,其耕作半径也大大地扩展了,但是蔬菜和花卉等作物的种植以及鱼虾等水产类的养殖依然十分消耗劳动力。如果把菜农的住宅集中,他们可能还是必须在地头搭建临时住所。大规模养殖业的从业者也往往必须居住在生产场所里。更关键的是,我们不能准确地规划出到底哪些人和土地上会发展高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哪些又会发展出较少消耗劳动力的种养业。

通过村庄规划实现村庄的归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这种归并变成了对自然村落这种聚落形态的简单消灭,由此带来的风险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农民在寻找活路时不找“市场”找“市长”[2],“市长”能否负担得起?其次,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城市尽管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但对生态和资源构成的压力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还要考虑人口的大规模集中可能形成的社会控制风险,以及在应付可能出现大规模突发自然灾害或疫病时的困难。大城市与小村落哪一个更保险,谁能说得清楚?再次,村庄归并后,农业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但是,究竟怎样才算是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它因产业而异,因品种而异,因区位而异,也因人而异,一刀切能否给出答案?我们可以否定自然村落在生活上的意义,却无法替代它在生产上的意义。

当然,不进行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也是不合适的。毕竟,当本地农民普遍地实现非农就业之后,很容易出现农民在城镇和村落里同时拥有多套住宅的情况,村庄的空心化也很普遍,在土地紧张的背景下,这种局面应该被改变。更为可取的做法是尊重村落自发演变逻辑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诱导加速这个过程。比如,对农户拆去农村老宅到城镇买房的行为给予奖励。结果,那些已经彻底非农就业的农户将可能离开自然村落,到自己工作地点附近居住;而那些依然从事农业的农户还居住在耕地附近,双方都有合理性。随着邻居的纷纷拆迁和搬离,偏远地区自然村落的自我消亡将是不断加速的,但必须允许甚至鼓励极少数坚决务农的农户留下来。

农民集体的存在是公有制国家对于小农经济经营方式及其聚落形态的让步,它在核算单位上是大规模国营农场与私有单干之间的中间状态,在空间形态上是大规模居住区与独立庄园之间的中间状态。在合作化的期,国家曾一度试图消灭农民集体,特别是那些低层次的农民集体,但在经过血的教训之后,国家不得不承认了农民集体的合理性。只要农民依然还有共有的资产,并且要经营这些资产,那么农民集体存在的合理性就不会彻底消亡。问题在于,我们还要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农民集体自主发展?

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时代,农民集体自主发展的空间是比较大的,它们创办和经营了大量的社队企业。当地方经济转向依赖于招商引资和土地升值之后,发展的主动权转到了城市和城镇中的少数中心城镇,低层次农民集体的发展权被压缩和取消。在把农民集中居住后,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农民拒交物业费,结果由政府垫交。如果农民可以不交物业费,那么政府就不仅仅是公共政府,还是具有农民集体的性质。既然如此,何不让农民集体继续存在并承担这类费用?其实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允许某些区位更好的农民集体发展壮大,特别是允许这种自然村落继续生长,吸引外村或外来人口进入,让集体在经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其他资产的同时,提供了对于新居民的公共服务。其实,在某些地方已经存在类似的成功模式。

不仅低层次的集体有一个能否自主发展的问题,乡镇这个层次的集体经济也有一个是否还要自主发展的问题,比如镇属公司是否允许存在?如何看待各镇所属的开发区?它们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更根本的问题是,赋予乡镇如此多的发展责任,是否有必要,能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统筹发展,使得乡镇政府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专司公共服务职能?现在看来,只要我们还必须依赖基层政府的创新能力为社会增加活力,依赖基层政府为经济发展贡献动力,我们就必须允许乡镇一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发展主体存在和扩展,要尊重它们的自。

二、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我们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说法在即将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可以消除人民需求不满足的状态的,但另一个事实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同时制造着人民需求的新的不满足,形成新的社会系统不稳定。由于政府主导了生产发展和社会建设,往往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这在县乡政府管理的农村区域尤为明显,因为县乡政府的干部是亲民之官,他们必须直接面对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所以我们说,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矛盾关系。

一般来讲,发达地区农村财力充足,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好地实现各项社会发展的目标。问题是,来自各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和复杂化,这构成了对于政府应对能力的巨大挑战。

首先,服务对象的结构性增加。

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或即将出现户籍人口的负增长,但是,政府应该服务的对象人口却是迅速增加的,这种增加伴随着一种结构性的改变,所以是一种结构性的增加。这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准市民,他们自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弱化了,转而依赖政府提供各种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其二,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本地区,而且必将逐步地要求本地政府提供与本地人对等的公共服务。

发达地区所以能集聚相对多的财富,从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来分析,其原因一是因为享有了土地的升值收益,二要谈到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的贡献,三是占有了大量外来务工者的劳动价值,多数外地人为少数本地人创造财富。早期的外来务工者只是剩余价值的提供者,但是现在和将来,他们也必然要参与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将要或已经成为发达地区的新市民和新农民。当他们不参与财富再分配时,本地人安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公共财力也比较富余。本应该由政府负担的,当然要由政府来负担;其实不应该或不必要由政府负担的,政府也负担了。一旦新市民和新农民也要求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时,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必将捉襟见肘。政府必须建设更多的医院,更多的学校,扩建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搞好社会治安,等等。政府还必须为部分外来常住人口提供某些优厚的待遇和保障,以维系本地可持续发展,这都将构成对于政府服务能力的考验。

其次,政府职能的无限制扩展。

近来,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无限责任的,这在农村一般是不符合实际的。传统的农户是一个个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它们完全依靠自己找活路,自己想办法规避各种风险,偶尔合作起来解决某些公共的问题。但在发达地区的农村或者快速城镇化区域,这种无限责任却显得比较真实。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丧失独立自主性,他们不得不越来越依靠政府来解决从生产到生活、从出生到丧葬的各种问题。

这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政府具有包揽农村社会事务的传统。我国各地的乡村政府都脱胎于时代的集体,在欠发达地区,这种集体在瓦解后,普遍地弱化了,但在发达地区,集体却借助于乡镇集体企业集聚了更大的能量,完成了从农业集体向工业集体的转型。它们不仅能够提供更多的服务,比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还能将农民的合理负担也代缴了,比如三提五统。由是形成了“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这个传统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事情农民个体办”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集体企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改制以后,基层组织的集体性质有所褪色,但是“农民的事情农民集体办”的传统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民失地之后,农民的不安全感转换成了对于政府的期望值,这对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是因为普遍存在的“压力型政体”。从发展到稳定,从计划生育到养老保障,从工作实绩到档案建设,上级对于下级的要求越来越高,考核指标越做越细。而且,考核打分与收入挂钩,一旦不能达标,相关干部就要受到惩罚。似乎出现了一种“行政计件工作制”。

特别是,当前对于社会稳定要求很高,构成了对县乡政府执政能力的极大考验。任何社会系统都可能出故障,一个高速发展中的系统更容易出故障,可是政府却必须尽全力预防和排除这些故障。一个新的现象是,当民众觉察到政府对于稳定的特殊敏感之后,有人会利用这种敏感谋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我们看到,民营企业倒闭了,工人会到政府去要工资。房地产老板盖的房子出问题了,业主会到政府要求改进。有人出了车祸,会认为是路修窄了,要求政府赔偿。等等,这些诉求的背后,既包含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老百姓对于政府的特殊信任,也可能暗含有拿捏政府软肋的性质。

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可以说,当前的县乡级政府的公共性出现了紊乱。它们不仅要提供公共物品,还要提供集体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如果是部分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果然满足了他们,等于是提供了集体物品。如果是个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居然也满足了他,这等于是提供了私人物品。结果,政府的性质也变得有些混沌了。

再次,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不清。

基层政府所以会感到来自各方的需求难以满足,还因为工作的抓手不够。这种抓手不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利分不清或者分配不合理。

不同层级的政府都肩负着发展重任,有时候,上下级政府之间也会形成竞争,此时,下级政府往往是牺牲品。比如如何分配区位良好的土地的开发权、优质的项目、优质的税源,等等。更为常规的情况是,下级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却未必获得了相应的保障条件。比如郊区基层政府有责任保持街道整洁,但是城管队伍的人事权和领导权却不属于乡镇政府,结果基层政府缺少维护市容的执法权,却必须为城管队伍发奖金或工资。其它如环保执法、安全监察、教育管理、农业部门,也可能有类似的情况。

一个部门对应着一种政府职能,不论这个部门的条块属性如何,县乡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都必须为这种职能的运行质量负责任,因为这是上级考核的内容。如果这种职能还与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关系密切,该级政府部门会更加重视。有时候,某项工作很重要却被“拉条”(从块管理转到条管理)了,基层政府甚至会利用自己财力较丰富的优势,重建一个本级所属的部门来做相关的工作,这等于是出现了机构的重叠,如此就导致了机构和人员的膨胀。

实际上,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系统和系统内生出来的各种需求,发达地区的这些亲民之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扩建机构和增加人手。可是它的行政级别和基本架构却只是一个最基层政府,其人员编制受到很大的制约,结果就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聘用人员和编外人员,数量动辄数以百计。所以,在发达地区,一个乡镇的人员规模甚至可能相当于中西部地区一个县的人员规模,成为体型肥大的超级乡镇。

三、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不协调

外地人的大量流入是发达地区农村的普遍现象,它所带来的影响还在形成之中,尚难预料。我们可以从外来人口与本地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来理解这些影响。大概地说,主要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居所选择问题,劳资关系,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农问题,等等。

首先,外来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当外来人口进入发达地区农村就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和居住,然后是小孩上学和就医等。

其中居住问题直接就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外来人口可以居住在临时工棚、本地居民特别是村民的家里、工厂的宿舍里、农民工公寓里,等等。农民工进城后,有条件的会住进工厂宿舍里,没有条件的起初会居住到临时的工棚里,甚至露天居住。在城市管理加强后,会选择居住到本地人家里,于是又带来了城中村的管理问题和群租问题等。当城中村被拆迁,城镇居民抗议群租之后,又必须为农民工寻找新的住所,于是各地开建了各种农民工公寓房,或者由企业或开发区主导建设集中居住小区。如果不是企业自建的集中居住区,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因为缺少经济控制手段,难以避免人员的混杂以及“客大欺店”,因此在个别地区出现了农民工公寓被关闭的情况。一种最为稳当的做法,其实还是以支持企业自建宿舍为主,其他手段为辅。大企业可以自建宿舍,小企业和临时工作往往必须依赖各种出租房为工人提供居所。

我们看到一个反差是,当本地城里人正在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时,外地农民工却从社区人变成了单位人。只不过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这种单位往往靠不住。这实际上也造成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空间上的隔离,这种隔离将会长期存在。在社会管理的问题缓解后,社会整合的问题将长期存在。

小孩的上学是已生育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对于解决这类问题兴趣不高,因为,他们不希望农民工都跑到本辖区来居住。这里面有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

其次,劳资关系问题

外来人口进城务工形成的最主要社会关系是劳资关系,资本对于劳动的雇佣关系没有变化,但是农民工对于打工生活的期望值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早期的农民工只是把打工作为务农的调剂,那么今天的农民工只是把务农作为打工的调剂,少数人甚至彻底放弃了土地。他们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感情渐渐淡漠,对打工和城市生活有些向往又难免失望,因为收入太低。在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中,劳资关系的未来确实有些灰暗。

政府目前能做的,就是和企业一起尽力避免劳资关系出问题。但很难避免类似富士康事件、自残事件的发生,而且,政府也要反过来防范老板逃跑和欠薪。在发达地区的政府内部,一般都缺乏熟悉农民工情况的干部。干部是本地人的上层,农民工是外来人口中的下层,其中存在着脱节。当前的情况是,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很密切,联络渠道很多,与工人的关系疏远,联络渠道很少。尽管在企业内有党团组织和工会,但这种组织与工人的关系也值得检讨。一旦劳资关系出了问题,政府将缺乏解决问题的人格化方法,或者说,找不到“钥匙”[3],这是与处理本地人问题的一大不同。

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农民工是半农半工的,我们既不能把他们想象成农民,也不应该把他们看成彻底的工人,让他们保留在这种混合状态,远比把他们改造成彻底的产业工人更合理。中国人本来是十分强调个人奋斗的民族,有研究发现,中国人在这一点上比之美国人都有过之而无不及[4]。如果他们在老家还有地,还有亲戚朋友,那么,他们就有退路,已经长期存在的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依然可能延续下去。当前最大的风险是,在老家可能因为人为地推进土地流转,让那些本来没有坚决放弃土地的人也放弃了土地经营权,成为“失地农民工”;而在外地,企业因为害怕职工的团结限制了他们社会交往。这种人为地把农民工改造成城市无产者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再次,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年轻的农民工,比如80、90后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在城里长大的农民工的后代。第一类农民工的问题主要是吃苦精神不足,以及一部分人的留守儿童的经历可能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第二类农民工的问题是他们在老家的地权可能已经无法收回,他们中的一部分将成为来自外地的“失地农民工”。在长期的漂泊中,他们可能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与本地城市普通工人相比,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更不发达,人生的根基更浅,这一部分人将对社会管理和社会整合带来什么问题,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重大课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在城里长大,如果这个城市距离自己老家很近,比如当天可以往返,那么他们还是可以轻易地接续和重建自己的社会支持网。但在发达地区,很多人都距离自己老家很远,所以,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将特别严重。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富士康公司决定到内地建厂,让工人距离自己的家乡更近,目的不只是降低成本,也有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精神健康的意义[5]。当前,我们可以选择的战略,应该是尽快实现产业升级,让一部分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内地,向农民工的家乡迁移。城市需要人气,但应该留下的,是那些具有城市化潜力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可以对本地生活抱有良好期望的人。为此,我们还应该逐步为那些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建设适用住房,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对未来有更好的希望。这些做法的前提是产业升级,如果产业无法有效升级,那么这些想法也无法实现,可如果产业果然升级了,各种社会政策也应该配套跟上。

第四,农民农问题

对应于“农民工”的提法,我们可以把到本地来务农的外来农民称为“农民农”[6],他们广泛地散布在发达地区尚未被征用或者虽被征用却暂未被开发的土地上。他们的收入比在老家务农高,生活远比农民工自由,而且,他们往往结伴而来,已经轻易地在此地重建了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网络既是血缘或地缘的,也是业缘的,往往还有某些经济上的合作性质。越来越多的农民农选择在自己租来的地头搭建大棚居住,与本地农民的小楼相对而望,可以说,发达地区的村落往往是双重的,一个由本地人的楼房组成,一个由农民农的临时住所组成。前者萎靡不振,后者生机勃勃。

农民农问题的性质是:我们虽然有能力把本地农民变成市民,我们却无法把小生产都变成大生产,结果这个小生产的任务就由外地人来完成。一般地看,这也是本地的农业继承人出现了问题,可是这个看法也缺乏足够的建设性。如果任由市场选择,本地农业让渡于农民农之手是必然的。因为,在与本地农业继承人竞争时,他们出的地租会更高。事实上就连这种竞争也不存在,当本地年轻人还没有想清楚是否要务农时,外地农民农已经租走了耕地。如果刻意不允许外地人来租种土地,耕地的本地承包户得到的地租就会降低,政府和集体必须补贴本地承包户的损失。也就是说外地农民对于本地农民的部分替代,几乎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只在于这个替代的程度有多么彻底。

要培养农业的本地继承人,必需政府介入,认真地扶持那些依然在坚持务农的能手,同时想办法吸引年轻人返回农业。这是一个很琐碎很费力的工作。很多地方政府选择让资本来接手本地的耕地,做起来很省事,因为这等于是把发展农业的任务转交给了一个企业去操办。这种做法将使得本地人彻底退出农业,因为,这些企业可能一开始也雇佣了本地人,但他们更愿意雇佣的一定还是性价比较高的外地农民农。资本农业相比于家庭农业,在农业上主要的好处是可以生产出高档农产品供应城市上层,这就意味着把供应城市中下层的任务交给了外地农业和农民农。资本农业未能很好地延续和发扬本地农业的传统,更可能是截断了这种传统。它们的存在很有必要,但应该积极主动地建立一种大生产与小生产之间的合理搭配。我们应该否定的不是某一种模式,而是模式本身。现代农业没有模式。从现实出发,未来上海的农业,必定是大生产与小生产相互搭配,外地人与本地人相互补充的格局。

发达地区政府要做的不仅是培养本地的农业继承人,更重要的是正视农民农的必然存在,然后开展认真的政策研究,制定出适当的措施。既要管理好,也要服务好。比如,有极少数农民农在搭建了棚舍后,却让务农成为副业,自己去打工。这等于是让棚舍成为新的贫民窟,这是需要避免的。我们需要农民农,但不能接受贫民窟。实际上,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应该和生活来源的调查结合起来。目前,外来人口的管理部门未必能掌握外来人口的详细收入状况,这应该得到改进。另外,对于外地农民农必需的生产和生活上的条件,当地政府也应该帮助提供。

整个中国都呈现出一幅巨变的图景,整个社会都处于剧烈的转型的途中。所谓发达地区,正是巨变和转型较早的地区,而且,当地政府全面主导了这场巨变和转型,对周边农业区域的土地、产业、空间、利益和社会关系正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重新设计和安排。通过对这些地区农村社会的观察,我们发现,所谓的转型不完全是以一种新的社会组织体系替代旧的组织体系,有时候,这种替代无法实现,结果社会也就局部地或暂时地处于无序状态,演化出了各种社会矛盾。我们曾以为这些社会矛盾的发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正常状态,言下之意是一旦过了这个矛盾高发期,社会将转向和谐有序。问题是让这个预言成立的那些前提条件何时出现?当前,县乡级政府作为亲民之官,在客观上成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中流砥柱,确实发挥出了卓越的能效。但表面成功的背后是有策略无战略,是疲于奔命和如履薄冰。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是,如果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当前这种社会矛盾的调控机制能否长期维持下去?

参考文献:

曹锦清:《如何研究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篇5

一、问题提出

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新生力量,有一些人具有强烈的表现欲,并且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攀比心理。从衣着、学习、家庭到昂贵的电子产品来看,处处都体现出青少年的攀比行为。许多青少年对艳丽的着装和别人追随的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为了得到他人的关注而不断效仿、攀比,以获得优越感。过度的攀比则是一种偏差行为,尤其是过度物质攀比。过度的物质攀比不仅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使自己丧失纯真的友谊,严重阻碍着青少年健康心理和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分析青少年过度物质攀比行为产生的原因,从伦理学角度探究其本质以及早期社会工作应该如何干预等问题。对过度物质攀比的青少年加以积极及时的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问题聚焦

1.概念界定

攀比是指不顾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在心理学上被界定为中性略偏阴性的心理特征,即个体发现自身与参照个体发生偏差时产生负面情绪的心理过程。从文化、心理和行为的视角,对攀比现象的理解不限于负面。

2.类型

①攀比可以分为盲目攀比和理性攀比。理性攀比指的是正向积极的比较,而盲目攀比则与之相反,②物质攀比和精神攀比。物质攀比的对象是各种物质的比较;而精神攀比往往是偏向于积极的品质、精神状态。文章所要研究的是青少年群体中的盲目物质攀比问题。

3.产生原因

(1)虚荣心作祟。盲目攀比是人们的虚荣心在行为上的表现之一。过分看重别人的评价,自我表现欲太强,有强烈的嫉妒心等,这都是虚荣心的表现。青少年过度攀比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是一种追求虚荣的性格缺陷,是他们为了取得荣誉、引起普遍的注意以及证明自己优于或平等于别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这和青少年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渴望自己在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能有很好的表现,受到别人的羡慕和尊重。

(2)同伴群体的无形压力。在学龄期,同伴群体对儿童建立自我观念、发展自我评价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学龄期的儿童进入青春期,由于青少年的人际交往范围不广泛,大多局限于与同伴群体的交往中,所以,同伴群体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个体在外貌、家庭背景、智力、性格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处于优势地位的个体往往比较受欢迎,这就给那些自身条件不突出的青少年带来无形的压力,常常导致青少年不顾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以证明自己与其他人同样秀,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嫉妒心理。

(3)自我认知不足。盲目攀比往往是青少年对自己认知不足的表现,他们只看到别人身上拥有而自己身上没有的东西或特质,却忽略了自身具有的闪光点。

(4)社会环境影响。现代社会,攀比风气愈演愈烈。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难免会近墨者黑。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中国,有些人更加注重功利,青少年未能在经济大潮中把握住自己时,就会沾染成人世界的不良习气,失去价值观的正确指导,变得喜欢盲目攀比。而且,学校的应试教育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了必不可缺的素质教育。这些都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5)家庭教育不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很多父母自身爱与他人攀比,比吃,比穿,比孩子,这些无疑会给子女带来不良示范。还有很多父母过度溺爱孩子,会满足孩子的全部要求,纵容孩子,因此,有了父母物质上的过度资助,青少年才有了攀比的条件。

三、社会工作的策略

(1)父母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家长教育成长小组活动,召集那些出现盲目攀比问题的青少年父母成立学习小组,一起来解决孩子盲目攀比的问题。通过小组活动,父母可以改变以往的惯性教育模式,加强青少年心理方面知识的学习。社会工作者应让父母知道,家庭不应该过分溺爱孩子。满足孩子不合理的要求,这并不是爱,而是不负责任的纵容。应该给予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关心和理解,积极赞美,而不是总是拿他和别人比较。另外,对于自身具有盲目攀比行为的家长,社会工作者应该引导他们,避免再次将盲目攀比的行为和心理传递给孩子。

(2)学校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扮演一个倡导者的角色,代表学生与学校谈判,要求学校开设心理方面的教育课程。另外,对教师进行心理培训,使教师在教授学生课业的同时,仔细观察学生,提早发现学生的盲目攀比行为,并加以积极的干预和引导。

(3)青少年群体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开展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来干预青少年的盲目攀比行为。社会工作者可以将有问题的青少年安排在同一个小组中。在小组中,充分讨论攀比的原因,宣泄消极情绪,酝酿积极情绪。并制定一系列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悦纳自己、欣赏他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念的主题活动,让青少年在小组活动中,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欣赏自己,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而不是一味地否定自己。在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过观察找到盲目攀比情况严重的青少年个体,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对青少年盲目攀比的行为进行干预。可以运用系统脱敏法、理性情绪治疗中的ABC理论等。所达到的目标和小组工作的目标即是改变青少年的这一偏差行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4)社会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联合政府机构开展不盲目攀比的宣传活动,告知人们盲目攀比的危害以及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等,以削减社会中的攀比风气。

四、伦理反思

应用伦理原则反思青少年过度攀比问题。

1.应用最大善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哲学的观点,最大善原则要求我们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而青少年群体中的过度攀比行为无法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善,它不仅不利于青少年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给其家庭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2.应用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每个人都是有内在价值的个体。因此,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应被有尊严地对待,而不是被当成达到某一目的的工具。每个青少年都是平等的,虽然在外貌、性格、家庭、学习等方面存在外在差异,但都应该得到平等、有尊严的对待。那些盲目攀比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的不满,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这就体现了其价值观,有违伦理学中平等尊重的原则。青少年的友谊相对比较纯洁,不含太多功利因素。而过度攀比会影响友谊的发展,不能平等地看待同伴,而是将对方当作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这不符合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3.应用关系原则

应用关系原则把行为对相关人的关系的影响作为判断行为好坏的依据,认为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是为了使生活增加价值和意义。过度攀比会使他人对青少年产生不信任感,会疏远其关系,造成在某些无谓的方面产生恶性竞争,恶性竞争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正的友谊。运用这一原则可以判断出过度攀比行为对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和其攀比对象的关系建立具有破坏性,因此是不道德的。

4.应用共同体原则

共同体原则把行为对行为所涉及的共同体的影响作为评价标准,认为那些有碍共同体认同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学校是一种道德共同体。一所学校是围绕一定核心理念建立起来的机构,青少年所在的初中、高中学校,都是以追求真理和知识,追求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办学宗旨的。而青少年过度攀比的行为扰乱了共同体的秩序。因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会花费很多时间观察自己和别人的差距,在这种明争暗斗中,忽略了其他方面,如集体的团结、成绩等。无法按照集体追求和共同学习生活的价值形成友谊,不利于共同体的发展。所以按照这一原则,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5.用品格发展原则

按照品格发展原则,我们的行为结果是使自己成为某种类型的人。这一原则认为,以不道德的方式行事最终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伤害自己,根据行为所给自己带来的利弊来评判行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由于过度攀比,会使自己变成一个只关注外在而不关注内在的、爱慕虚荣、不合群的人。这些都会伤害到自己,不利于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的形成。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只在乎结果,忽视了道德对自己的影响,在道德上迷失了自己。过度攀比的行为和过度攀比的心理,不利于品格的发展,在某些时候,会使青少年做出愚昧无知甚至违反法律的事。

五、总结

改变青少年盲目攀比心理,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家长要多关心青少年,仔细观察青少年,及时发现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并给予支持和疏导;学校要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不是以分论分,让青少年认识到自己并不比别人差,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社会应该避免将不良风气传染给青少年。我们可以转移青少年攀比的兴奋点,将攀比引向良性竞争。成绩是一个合理的攀比点,因为青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可以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告诉他们成绩上的胜利是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胜利。

总之,我们要及时指导青少年改变攀比心理,使其不会本末倒置,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媛媛.孩子爱攀比怎么办?[J].少年儿童研究,2003(9).

[2]魏惠忠.坚持独立思考 克服攀比心理[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3]沈贵鹏.青少年攀比:亦忧亦喜的成长问题[J].教育科学研究,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