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7:33: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电子邮件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外与网络广告相关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邮件领域。我国尚没有打击垃圾邮件的明确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概念不明确,与正常的电子邮件营销相混淆。电子邮件营销的规范发展首先必须与垃圾邮件划清界限,这就需要立法明确垃圾邮件的概念和范围毕业论文。
对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存在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采取“Opt-in”直译为“选择性加入”,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户在网页上的订阅框中输入自己的邮件地址之后,网站无需给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邮件列表的内容才知道;另一种是在用户输入Email地址并点击“确认”之后,网站会立即发出一封邮件通知给用户,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比如他人输入邮件地址错误或者恶作剧),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可能是点击某个URL,或者是回复确认邮件来完成。
“Opt-in”观点之下,垃圾邮件认定的决定权在消费者手里,企业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许发送邮件给你。未经请求所发送的邮件就为垃圾邮件,业内大部分是采取的这种观点。
第二、采取“Opt-out”观点:“Opt-out”直译为“选择性退出”,我们形象地称为“自愿退出”邮件列表。要加入邮件列表,却使用“退出”的字眼,这本身就有点奇怪,这出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户许可方式显得不正规。“Opt-out”的基本方法是这样的:网站将自行收集来的用户Email地址加入某个邮件列表,然后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向列表中的用户发送邮件内容,邮件中有退订方式,如果不喜欢,允许用户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网站会在将用户加入之后向用户发一封Email,告诉他已经被加入邮件列表。
“Opt-out”观点之下,接受邮件的选择权在选择权在商人手里,市场商人可以一直发垃圾邮件给你,直到你要求停止发送。这种理论之下的垃圾邮件的范围将会大大缩减。
我国制定相关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应该采取何种观念适宜呢?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应该坚定的采取“Opt-in”的观点来定位垃圾邮件。原因如下:(1)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制定反垃圾邮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及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从美国、日本到欧盟的立法都以此为出发点。大量的垃圾邮件给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收大未经请求的、无用的邮件时,收件人及ISP会花费较多的时间来下载、清除,同时会浪费大量的金钱。欧盟最近公布的一个调查报告《未经许可的商业信件和数据保护》显示,“如果再不对未经许可发送的商业信件(一般称为垃圾邮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联网用户的邮箱就会被这些垃圾信息填满。抛开这些不请自来的垃圾邮件给人产带来的愤慨不说,单是下载它们所花费的上网费和电话费就将花费全球网民94亿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就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邮件必将充斥消费者的邮箱,广大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利仍然不法得到保护。(2)从垃圾邮件产生的根源来看。1994年的绿卡事件,是垃圾邮件的起源。美国一对律师夫妇,在国际互联网上大量散发一条内容相同的虚假广告,称他们可以帮助新移民申请绿卡,成功率达到100%。绿卡事件引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慨,这种愤怒主要不是针对假广告,而是冲着这对律师夫妇胡乱发送垃圾邮件。从此垃圾邮件登上了互联网的历史舞台。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1994年的绿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是否认了目前我们邮箱中90%以上的垃圾邮件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没有治理的必要。(3)从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来看。立法打击垃圾邮件,必定会赋予消费者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手段。无论哪一种法律救济手段,都必须重证据。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选择权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带来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不利于打击垃圾邮件。因此,我国在目前这个阶段为了更好地打击垃圾邮件,应该采取“Opt-in”观点,消费者利益优先。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这样才能让电子邮件营销回归到许可营销上来.
二、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在电子邮件营销中必然用到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属于个人资料的一种,在使用中又要强调保护个人人格权,问题就在于这种利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复制个人资料以及将收集来的个人资料加以商业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条件。因此使得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据有关媒体报道,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在被作为商品在网上被叫卖。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出台,仅有《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笼统性规定。而对于个人邮件地址的保护并不局限于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置于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规定之下。在不少国家都有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象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
对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包括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收集和利用的规则三个方面。
1、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资料的不正当利用。一般来说,对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经当事人知晓或同意收集个人资料。(2)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个人资料建立起种种类型的资料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进而指导其营销战略。(3)个人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交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说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将个人资料商品化,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在电子邮件营销中,这是最典型的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将电子邮件地址以商品的行为转让他人。
2、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规范相当复杂,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目前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提出了的相关建设性的基本原则,如经合组织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参照。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
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牡缱佑始淖髡?nbsp;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一)电子邮件广告的概念
电子邮件广告也称许可电子邮件,就是企业在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时,事先征得顾客的许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顾客发送产品、服务和一些促销信息。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分类
1.直邮广告
直邮广告一般采用文本格式或HTML格式。文本格式的E-mail,就是把一段广告性的文字放置在经许可邮件中间,也可以设置一个URL,链接到广告主公司主页或提供的特定页面,发送给用户。企业要做电子邮件广告,准备好要做广告的产品的相关信息,然后跟提供电子邮件广告服务的邮件商联系,洽谈相关事宜。HTML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可以插入图片,它和网页上的网幅广告没什么区别,但是因为许多电子邮件的系统是不兼容的,HTML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整的看到的,因此把邮件广告做得越简单越好,文本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兼容性最好。
2.邮件注脚广告
邮件注脚广告是在邮件注脚处添加一条广告,链接到广告主公司主页或提品和服务的特定页面。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优势和缺点
(一)电子邮件广告的优势
1.覆盖面广
邮件广告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有对方的邮件地址,就可以将广告成功发送给对方,成千上万的广告到达目标群,需要的仅仅是几秒钟的时间,其覆盖面和送达优势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2.功能全
电子邮件具有传统邮件所没有附加的功能.例如,在Intetnet中通过邮件目录发信给上万人,正常情况下,耗时不超过40分钟,费用不到5元,而通过传统邮递系统,光是打字、印刷、封装就要好几天,费用更是超过1万元。
3.成本低
广告邮件的成本就是上网的费用和买邮件地址、买群发软件的费用,与传统的宣传媒体相比,节省了许多费用。
4.速度快
电子邮件最大的优势是速度快。发一份电子邮件给美国的一位客户,通常来说,几分钟之内就能收到,最慢的也不会超过几个小时。如果选用传统邮件,发一封航空信需要一两个星期。
5.针对性强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而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其较强的针对性,可以让企业针对具体某一用户或某一特定用户群发特定的广告,这是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的。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缺点
1.垃圾邮件的泛滥和困扰
很多企业自行收集或向第三方购买邮箱地址,大量发送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对自己网站注册用户反复发送大量促销信息,又没有明确的退订方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邮件广告是基于用户事先许可的,即用户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信息,绝非垃圾邮件,然而网上大量充斥的垃圾邮件广告,严重的伤害了电子邮件广告的声誉和消费者对电子邮件广告的态度,大家对于电子邮件广告疑虑和反感也在与日俱增。
2.评价电子邮件广告效果困难
与电子邮件广告相关的评价指标有送到率、开信率、回应率、转化率等,但在实际中对电子邮件广告进行准确的评价仍然有困难。例如,电子邮件广告回应率作为常用的一项评价标准,其他形式的网络广告和传统的直邮广告也一直用回应率来评价效果,许多广告主对电子邮件广告也希望用这一指标。但是,回应率并不能完全反应出电子邮件广告营销的实际效果。所以如何更好的评价电子邮件广告效果,是摆在众多企业和广告研究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电子邮件广告在企业中的应用策略
(一)广泛地收集邮件地址和建立邮件列表
电子邮件广告,首先要确定对象,也就是收集对象的E-mail和建立邮件列表。
第一种收集邮件方法是网站建立访问者反馈功能,让访问者能与站点主持人保持联系,比如利用表单收集E-mail地址。第二种是从别人手中购买,但是,这些地址可能比较过时,而且可能由于别的商家已经对他们进行过大规模的广告散发活动,使他们开始有逆反情绪了。第三种是最直接的主动收集方法,就是制造某种网上特殊事件让客户参与进来,如竞赛、评比、猜谜、网页特殊效果、优惠、售后服务、促销等。用这种方式来有意识地营造自己的网上客户群,不断的用E-mail来维系与他们的关系。在确定E-mail发送对象时,要考虑好产品适合哪个阶层的读者,他们会特别注意哪方面的信息,或者他们特别关心什么内容,其次,是让接受者对企业产生信赖,还要让他们相信企业收集他们的地址不会用于什么不好的目的,只是带给他们便利和好处。因此,在企业站点上做出明确的承诺是十分必要的。建立一个可以反复发送信息的列表的第一种方法是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这是企业获得列表最好的资源,现有顾客表示已经向您购买过产品或服务,这说明顾客已经认识你并信任你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只要你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好质量过硬,你的现有客户会继续信任你并再次多次的向你购买。忠诚的客户是企业最好的朋友。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建立客户邮件列表的数据库。第二种是直接回应邮件。给潜在客户邮寄企业的邮箱地址,对客户用邮件直接回复的给予奖励。目的就是把昂贵的潜在顾客邮寄费转变成廉价实在的邮件地址列表。
(二)精心策划电子邮件广告内容
如果说邮件列表是电子邮件广告的基石,那么其内容就是心脏了。这是最终展现在客户眼前的企业“照片”,能否打动用户,激发用户的阅读和回复,最后产生行动,全在于电子邮件广告的内容的魅力了。因此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电子邮件广告内容主要包括邮件主题、正文标题、正文、页面设计等。
邮件主题是收件人首先看到的,因此主题一定要富有吸引力,而且要新颖、可以激发兴趣,这样才能促使收件人打开企业的电子邮件。邮件主题相当于广告语,一定要体现企业邮件内容的最大切身利益点,把最有吸引力的点提炼出来。
正文标题就是放在正文之前的题目。正文标题要言简意赅,体现正文的主要内容,要有吸引力,这是吸引阅读者仔细阅读正文内容的牵引力。
邮件正文是发送邮件的具体内容,可以是促销的详细信息、最新服务项目、最新业内新闻、企业通知等。邮件内容要简单明了,以简短清晰的内容概要取代长篇大论,邮件中要开门见山地将最重要、最精华、最吸引人的讯息明明白白地显示出来。在传统的营销手段中,有的文章是越长越有说服力的,而电子邮件则不同,因为现在网络上的人们更喜欢浏览简单的图文信息,所以邮件内容越短越好。
页面设计也很重要,应该体现企业形象,体现个性化,最好是针对目标用户的特性进行设计。个性化的邮件因倍感亲切而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同时针对不同的客户,设计广告邮件时要不同的对待,针对个人时,内容要吸引人,而针对企业客户时,要突出内容的专业性和个性化,措辞要更谦虚和礼貌,少些宣传语和客套话。
还有一些细节,如邮件尽量使用ASCII码纯文本格式文章,不要滥用多种字体,文档留有足够的边距,最好每行限制在64个字符或更少些,把主要诉求点放在第一屏上可以看到的范围内。完成所有东西之后再仔细检查一遍,确保没有错误之后,就可以向用户发送邮件广告了。
(三)恰当的群发电子邮件广告
群发数量不宜过大,一般群发软件每次每文件发送数量以1-10万为宜,如果地址文件很大,则把他们分成几个小的文件,分几次发送,不要一次发送,可以使用邮件列表管家来对地址文件进行分割处理。它可将很大的地址文件按要求分割成指定数量的多个小文件,也可以将多个小文件合并为一个大文件,并可去除重复的邮件地址。
整理地址列表,群发邮件时,最好将属于同一个服务器的邮件地址整理成一个地址文件列表,然后再进行发送。如将xxxx@的所有邮件地址先整理成一个文件再发送,这样发送速度会提高很多。
去除失效邮件地址,邮件列表中的地址不会永久有效,如国内很多网站的免费邮箱,如果连续三个月不使用网站就要删除。因此最好把所拥有的邮件地址过一个时期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去除失效的邮件地址。
避免使用敏感词句,很多网站的邮件服务器过滤垃圾邮件设置了常用的垃圾字词过滤,因此一定要注意邮件主题和邮件内容的字词书写。
选择覆盖面广的群发软件,由于每一款群发软件在设计时发送参数都略有不同,所以不是每一款群发软件都能发送邮件到任何一个邮箱。例如,一款群发软件可发送邮件至、等,但却不能够发送邮件至;而另一款群发软件却可发送邮件至、等,但它不能发送邮件至。因此,如果要群发软件邮件到不同的邮箱,群发邮件前最好先申请多个免费邮箱,并用多款群发软件进行相应的发送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再选择不同的群发软件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邮箱群发邮件。
(四)增强电子邮件广告效果
CentOS是一个企业级的Linux发行版本,现行最新的版本为CentOS-6.6,同时提供了i386与x86_64两种架构的版本。主要面向那些既需要企业级操作系统的稳定性,又需要考虑部署成本的组织与企业。
2Postfix
Postfix是一种MTA(邮件传输)软件,与Sendmail相比,其处理邮件的速度更快、管理更简单、使用更安全。
3Dovecot
Dovecot是一个开源的IMAP和POP邮件服务器,支持Linux/Unix系统。安全性较高,支持多种认证方式,所以在功能方面也比较符合一般的应用。
4Bind
BIND是互联网上最常用的DNS服务器软件,现在,使用BIND作为服务器软件的DNS服务器约占所有DNS服务器的九成。
实现过程
在以下的配置过程中,系统需要root权限,以管理员的身份修改配置,本文假定所需软件均已正确安装。
1配置DNS服务修改DNS配置文件,增加所需的设定。在本文中,我们将设定DNS服务器所采用的域为:,服务器的IP地址为10.0.6.210。①配置DNS服务时,设定SMTP服务的地址为:,并在DNS中设定为MX记录,优先级设定为10,POP服务的地址为,并在反向解析中增加相应的设定。
2配置SMTP服务Postfix的配置通常采用默认选项即可,根据前面的规划,需修改main.cf文件下面的选项:myhostname=mydomain=inet_interfaces=allmynetworks_style=classmynetworks=10.0.6.0/24,127.0.0.0/8
3配置POP服务
在早期的CentOS操作系统中,只需要修改配置文件,启动侦听pop3和imap协议,就可以实现电子邮件的接收。但在CentOS6.6中,Dovecot软件的配置有较大的变化,主要配置文件存储在/etc/dovecot目录中的dovecot.conf文件中,其它附属的一些配置文件单独存储在/etc/dovecot/conf.d目录中②。因此POP服务的配置需要分为下面几个部分:(1)修改dovecot.conf配置文件启动侦听pop和imap服务。(2)修改conf.d/10-auth.conf配置文件,启用基于plaintext的验证模式,选项参考如下:disable_plaintext_auth=no(3)修改conf.d/10-mail.conf配置文件,定义电子邮件在服务器中的存储路径信息,选项如下:mail_location=mbox:~/mail:INBOX=/var/mail/%u(4)如果不需要SSL支持,可以修改conf.d/10-ssl.conf配置文件,选项参考如下:ssl=no
4修改防火墙,开启相应端口在CentOS中,防火墙默认开启,如需要提供电子邮件相关服务,要开放53(DNS服务,TCP和UDP)、25(smtp服务,TCP和UDP)和110(pop服务,TCP)端口。增加设置后,重启防火墙服务。
5增加测试用户,并为用户创建所需的目录在CentOS6.6中,因安全策略的限制,默认情况下,电子邮件服务程序没有办法自动为电子邮件用户创建存储邮件的目录,因此,需要手工创建。可使用“su–l用户名”指令切换至测试用户中,执行“mkdir-pmail/.imap/INBOX”完成所需目录的创建。③6测试重启相关服务,检查服务器配置是否正常启动,在Windows系统中,可以使用OutLook或Foxmail等工具测试。在CentOS中则可以安装Evolution软件,设定参数,进行电子邮件的收发,如果测试失败,则可查看系统日志,检查修改配置错误的地方,然后重新尝试。
应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电子邮件对个人信息管理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个人信息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的研究,我们总结出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功能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碎片信息碎片的产生是因为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信息后,信息保留在邮箱里,而不是重新定位于PIM应用软件(如一个联系管理软件,日程表、计划表或用户的文件系统)。收件箱中信息碎片的残余主要有两个可能的原因,要么是因为将邮件信息存于专用应用软件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要么是因为用户觉得将电子邮件信息留在收件箱中更方便获取。这一点得到了Bellotti的认同,他指出,电子邮件最显著的检索线索通常是发件人,但如果这封邮件是存储在用户的某个文件夹中,那么这个线索就很难获得。电子邮件缺少对PIM功能的直接支持造成这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电子邮件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一个PIM应用软件而被设计出来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邮件越来越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因而PIM能够在电子邮件中得以应用。例如,用户想用Gmail来为会议或约会制定一个日程计划,但是邮箱本身并不提供这种诸如日程安排、提醒等功能的支持。信息超载信息超载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邮件数量的增多;第二,邮件没有得到合理的归档、整理和删除。电子邮件是我们日常交流的一个最主要的工具,每天都会有大量的邮件消息从四面八方涌入我们的电子邮箱,且我们自身以及周边的同事朋友可能都会经常抱怨广告邮件和垃圾邮件太多,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邮箱超载。如果我们不及时对邮件信息进行整理,那么会造成信息冗余、混乱等现象的产生。这几种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邮件中个人信息管理的功能,但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Whittaker和Bellotti等人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前两个问题的技术方法[14]。第一,集中化方法。这种方法旨在电子邮件内公开建立PIM功能来支持电子邮件中PIM的应用。例如,微软的Outlook就是采取这种方法,目的是利用单个的应用软件来提供任务管理、联系信息管理和日程安排。但是这种方法还只是试用阶段,还没有大范围的普及,其利用效果还需今后进一步的检测以便不断的更新完善。第二,信息提取技术。这个方法持有和集中化方法相反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将PIM功能和电子邮件的信息整合至一个专用的应用软件来提供直接的PIM支持。采用这种信息提取技术,可以通过专用的应用软件来直接提取电子邮件内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解决了信息碎片的问题。针对信息超载问题,作者认为在当前的电子邮箱环境下,可以具体从这几个方面来尽量减轻邮箱压力:对邮箱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取消一些广告信息的订阅、定期清理删除一些不必要的邮件、选取存储空间相对较大的邮箱(如Gmail)等。
电子邮件与PIM的未来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围绕旅游行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充分考虑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和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能力要求,确定旅游电子商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在现阶段,旅游行业企业仍处于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探索阶段,尽管有“携程”等综合类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我们仍然要看到传统的旅游企业在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中推进的举步维艰。传统的旅游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源和盈利方式的改变、工作流程的再造,为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传统旅游企业的转型和升级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在现阶段,旅游企业从简单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开店、自建网站、网络广告等多种方式和角度涉足旅游电子商务领域,从单一的网络营销到完整的线上线下旅游电子商务业务协调发展,我们看到了信息化时代旅游电子商务在旅游行业内迅猛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为旅游类高技能人才的信息素养培养提供了完整的行业指导。高职高专学生的培养,要着重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通过广泛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素养和技能操作水平。结合旅游类各专业的特点,其定位是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未来企业管理人员的储备人才。
这就要求学生既要有基层工作中所需要的扎实的工作技能,也需要有基本的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从管理的角度去重新审视和看待工作过程和要求,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行业企业需求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要求,我们确定旅游电子商务的教学目标为:了解电子商务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理解旅游电子商务和旅游企业工作岗位的工作过程的融合;能分析旅游企业供应链;能应用旅游企业供应链要求进行网络中旅游产品信息的收集,完成旅游产品的网络营销;能独立完成旅游电子商务工作过程的各种操作,以及提升学生的旅游信息素养。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2013年初,本着人群密集、保护在校学生、保障游泳者安全的宗旨,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全区遴选10家游泳场馆开展此项工作,共选择大型宾馆饭店1家、大型游泳馆6家、学校1家,以及戏水乐园2家。通过监测仪器和GPRS/3G网络通信技术对10个监测点游泳池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控。
1.2电子监管系统功能介绍
该系统利用不同的电子传感器快速检测(五分钟检测一次)五种水质指标:水温、余氯、pH、浊度、ORP,经中央控制器采集数据,中央服务器通过3G/GPRS通信方式接收数据,服务器发散无线信号将数据传输到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具有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查询、地图查询、报警查询以及图表分析五个模块的功能。
1.2.1数据查询。电子监管系统主要通过GPRS网络对监测点的数据进行采集,提供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根据监测点、监测时间以及检测指标选择所需要的数据,并提供数据的下载功能。如图3~图6所示为某家游泳场馆一天内连续监测数据,根据该数据可提示以下信息:
(1)余氯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时间段为9:00~21:00,ORP指标与余氯相关关系密切;
(2)在营业时间段内,泳池负责人通过泳池水反冲洗、补充新水以及少量加药的方式将余氯指标维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3)该游泳场馆大量加药时间为营业结束(22点以后)之后;
(4)游泳池水浊度、pH以及水温均符合国家标准。
1.2.2地图查询。该软件中地图查询功能可以快速定位,在地图上进行信息的查询与浏览。该地图上具有相应监测点、监测参数的标志,在地图上双击相应的标志即可得到有关的具体信息。
1.2.3报警处理功能。当监测点监控现场发出数据报警时,能及时收集报警信息,形成报警报表,并实时发出短消息报警信号。发现报警信号时,系统操作员可查看当前的报警单位、测试点、监测因子、报警时间及数值等信息;另外也可以通过本系统浏览历史发生的报警信息,为该单位的连续报警数据生成趋势线,打印或输出该单位的连续报警数据,或按日或月份输出全部单位的报警信息。
1.2.4图表生成。该软件可以以图表的形式显示所有授权查看的监测点所有监测因子的当前数据,通过筛选任意组合要显示的监测点范围和监测因子范围,也可查看某个监测点某个监测因子的24小时数据趋势图。
2电子监管系统效果评估
游泳池水质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对卫生监督人员、泳池管理者以及社会大众均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在本次泳池电子监管中添加了氧化还原电位的指标,该指标是反映泳池水质综合状况的指标。
2.1卫生监督人员
通过一期电子监管系统10个月的运转情况分析,我们发现这10家游泳场馆在10个月中举报投诉大幅减少,安装前2013年共有13次投诉,安装电子监管系统后10个月只接到3次投诉,有关消毒气味的投诉明显减少,对于浊度和水温的投诉也有相应的减少,说明电子监管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监督员在发现游泳场馆有指标不合格时,能及时监督相应场馆进行调整,保证水质的调整及时到位,避免了水质长时间不合格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通过2014年游泳池监督抽检发现,10家单位对水质的管理与安装前比较有了很大的改善,10家泳池抽检结果合格率达到100%,比去年提高了70%,主要原因是安装电子监管设备的游泳场馆安装了监控软件,可以实时监控场馆的指标并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泳池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监管系统的建立,丰富了监管方式、促进了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在强化监管能力的同时突出了卫生监督部门的服务职能。
2.2泳池管理者
通过以往监督抽检的结果发现,泳池中水质指标不合格主要体现在尿素、余氯和细菌总数指标的不合格。游离性余氯是衡量泳池水质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指标。若余氯过低则达不到消毒作用,从而导致微生物指标超标;余氯过高则产生使人感觉不适的刺鼻性气味,对人体的皮肤、眼睛、呼吸系统等造成刺激,使头发褪色。据了解,相当一部分的泳池管理者缺乏消毒剂的使用知识,随意投放或者为了节约成本不加消毒剂,导致泳池中余氯不合格。从目前接到游泳场馆的投诉内容来看,泳池水质浑浊是投诉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浊度是反映水质最直接的感官指标,游泳者可以通过肉眼对水质浑浊程度进行检查,往往会以水质浑浊的原因进行投诉。所以电子监管体系中对浊度的控制,有利于泳池管理者及时启动泳池反冲洗系统,降低水质浑浊的程度,提升大众对泳池水质的满意程度。游泳场馆电子监管系统已实现数据共享。已安装电子监管系统的每家游泳场馆均可登录网络中心,查看游泳场馆实时水质状况。泳池管理者可根据电子监管系统中各指标的数值,及时启动或关闭泳池加药系统、过滤循环系统以及温度调节系统,改善水质情况。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可以自动监督泳池管理者对泳池水的处理情况,预防水质超标现象的出现,确保泳池水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社会大众提供实时安全保障。
2.3社会大众
在卫生监督网站上已经对部分泳池水质自检结果进行公示,社会大众可根据实时数据查询当日泳池水质情况,根据水质情况选择泳池水水质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游泳场馆。泳池水质电子监管系统的安装方便大众进行有利的选择,同时可联合大众对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实时在线监测仪表所监控的数据是卫生质量的集中体现,是卫生监管部门制订相关标准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宝贵资源,同时也是进行卫生监管业务综合评价、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网络时代的到来促使旅游教育必须跟上这个时代的步伐,旅游教育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无疑是最好的体现。而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知识尚未普及,由于人才培养的滞后,人才短缺已成为我国在发展旅游电子商务上所面对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最紧迫的问题之一。因此,积极培养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及时开展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的研究及实践是很有必要的。
2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现状
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等一系列研究仍处于萌芽阶段。现阶段,旅游电子商务课程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点缀型”,将原有旅游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略加修改,点缀个别几门电子商务课程;另一种是“拼盘型”,旅游管理课程、计算机课程和电子商务课程的简单组合,这样的课程结构根本不能培养出市场需要的人才。
为了实现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国内旅游电子商务教育主要由旅游类院、系开办的旅游电子商务专业,或在旅游相关专业开设旅游电子商务课程,由于两者生源数量的差距,后者更有利于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普及。而旅游相关专业学生虽然旅游理论基础较好,但计算机基础及网络应用能力较差,因此,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中,要根据旅游相关专业学生的特点,避开较深的技术问题,紧紧结合旅游类管理的工作实际,培养学生从事旅游电子商务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及运用网络工具从事旅游电子商务的能力,以及发现旅游商业机会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这为旅游类高职院校找到一条合理的人才培养途径,为旅游相关专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3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与实践
在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开发过程中,不同的学校,根据自己的学科优势,针对不同的市场目标,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各自的特色。但是,在保持各校多样性的同时,应该强调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建设的统一性。
3.1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的定位要结合各自院、系的优势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将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细分,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和定位,从而为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范围。旅游电子商务的本质是旅游商贸活动,电子技术只是手段,要有扎实的旅游经济与管理理论基础,熟练操作旅游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具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旅游商务活动的能力。
3.2科学制定教学计划
在制定旅游电子商务教学计划时,要依托市场,通过“修订—实践—再修订—再实践”的动态过程,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更趋合理,教学计划更加科学化,促使学生在知识学习的过程中提高学习能力,并把知识内化为素质,外显为能力。
3.3规范课程教学内容
由于高校在对旅游电子商务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在对课程内容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多数高校在旅游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中或偏重于技术,或明显偏向经济类,旅游类内容只是充当点缀,学生接受到的知识自然也就是片面的,脱离了旅游电子商务的本意。
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内容要坚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重视旅游和商务管理知识与相关的技术的复合性,如在教学中增加旅游信息编辑、网络市场调研等内容,可以很好地综合学生的旅游相关知识与网络信息编辑技术能力。强化课程内容改革,积极开展案例教学等手段,增强学生知识结构的外向性,不断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和素养。
3.4注重实践教学
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更迫切地需要全面加强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由于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到目前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国内真正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业务处理、网上支付的旅游企业很少,所以旅游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实践锻炼的机会较少。因此,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有选择性地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建立多媒体网络教室,培养学生的计算机网络运用能力,通过Internet对典型的旅游电子商务公司网站的运作及设计技术进行分析研究,以适应旅游电子商务课程实践性教学的需要。(2)充分利用校园网优势,以班级为单位,建立旅游网站,规划设计其电子商务模式及系统,在校园网上开展旅游商务活动,掌握旅游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本开发技能和实际运作。(3)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深入到旅游企业、饭店或政府的旅游信息管理部门,对在线旅游活动、旅游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操作过程在相关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对旅游产品在线营销的相关问题分析及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以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同时也将成为学生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4)建立旅游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软件的操作,学生进行旅游电子商务模拟、旅游业务模拟、网络营销模拟,使学生了解旅游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以及操作的流程,是解决旅游电子商务实践环节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保障。
3.5加强专业教材开发
旅游电子商务教材的开发要立足于既有理论广度和深度,要详细介绍旅游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细节和流程,又能提升学生在旅游电子商务方面的实践应用能力,能满足旅游企业的一线人才需要。
3.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现阶段,旅游电子商务的老师多数从计算机及其它专业转而讲授旅游电子商务相关课程,懂技术的不懂旅游,懂旅游的又不能兼顾技术,根本无法胜任旅游电子商务的教学。因此,鼓励教师接受培训、进修,让教师参与到旅游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增加教学案例来源,把握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动态,以科研带动教学,建立广泛的学术合作、校企合作关系,通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总之,通过旅游电子商务课程的开发研究与实践将树立一个新的观念,即旅游电子商务作为公共课程走进旅游相关专业的课堂,把引导学生正确应用网络及培养学生现代商业意识放到重要位置,为实现旅游电子商务人才的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郑忠阳.旅游电子商务实务[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7.
[2]李璐芳.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与培养对策研究[EB/OL].万方数据,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