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发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3: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发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场发展论文

篇1

1.2熔体直纺涤纶长丝的差别化熔体直纺涤纶长丝在我国问世时,由于具有生产成本低和产品品质稳定等优势一直是切片纺涤纶长丝生产企业努力追赶的目标。但是随着切片纺涤纶长丝差别化产品的不断问世及熔体直纺长丝生产量的急剧增加,使得熔体直纺涤纶长丝这些优势逐年下降,甚至现在有些切片纺差别化涤纶长丝的生产企业的经济状况还好于熔体直纺涤纶长丝的企业。为了生存,熔体直纺涤纶长丝的生产企业也不得不寻求差别化涤纶长丝的生产途径。但由于熔体直纺的特点,以及差别化涤纶长丝的需求量不会象常规品种那样大,所以熔体直纺涤纶长丝的差别化不像切片纺那样容易。因此,目前国内的熔体直纺涤纶长丝的差别化仅限于生产不同截面或不同单丝线密度的产品。2011年大连合成纤维研究设计院为日本东丽(南通)化纤有限公司熔体直纺生产线进行了6个部位的差别化改造探索并获得成功,为我国熔体直纺生产企业进行差别化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持及保障,对熔体直纺企业提高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4]。

2涤纶工业丝的差别化

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涤纶工业长丝行业在我国开始发展至今,涤纶工业长丝行业的生产技术及工艺取得了显著的进步。随着下游终端产品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中国涤纶工业长丝产品性能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制造设备,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制造技术,集成创新,使得涤纶工业丝产品的品质不断提高[5]。产量也由2003年前10年总和的大约10万t发展到2013年的年产约130万t。我国涤纶工业长丝行业如此迅猛地发展,使得涤纶工业长丝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迫使我国涤纶工业长丝生产企业又开始寻求差别化发展道路。涤纶工业长丝的差别化不同于民用涤纶长丝,它不但受下游终端产品消费结构所制约,还受下游终端产品的应用领域所制约。因为它用于工业领域,所以它没有像民用服装面料等产品要求那样广泛。目前我国涤纶工业长丝生产企业的差别化还仅限于所生产品种尽可能的多元化(线密度及应用领域)、适应下游终端产品生产工序(如:适应下游一道浸胶的预活化丝等)以及适应下游终端产品安全及标识要求的有色涤纶工业长丝这些方面。因此认为随着下游终端产品的不断开发及要求的提高,涤纶工业长丝的差别化产品会不断涌现出来,涤纶工业长丝的发展也一定会像涤纶民用长丝那样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篇2

观念创新是市场营销创新的首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诸如利润、销售增长率等目标,种子企业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和品种开发与种子生产、贮藏、加工、销售等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时,以什么样的理念为指南处理企业、用户、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每个种子企业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一问题就构成一个种子企业的市场经营理念,也称营销管理观或市场营销观。

目前,我国种子企业的营销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动主要是跟随营销。就是企业跟在市场后面开展营销活动,市场需求变了,营销活动跟着变,即跟着需求走。跟随营销使企业被动的适应市场,这显然是极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企业只有走在市场前面,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即做到牵着市场走。种子市场营销是指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欲望而实现种子使用价值的活动过程,种子经营者不仅要研究用户的现实需求,更要研究用户对种子潜在的需求。种子企业必须转变营销观念,由跟随营销转向创造营销。创造营销是在潜在市场未到来之前就摸准市场动态,按着市场需求发展走势开展营销活动,使企业的生产销售与市场需求之间保持快半拍的状态,从而牢牢掌握市场的主动权。

2.种业品牌创新

品牌创新是市场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品牌建设是衡量企业经营水平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整个产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种子企业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升档、升级、系列延伸上求突破,在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大创牌力度,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名牌产品是市场上的旗帜,市场向名牌聚集,效益向名牌倾斜,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创建种子品牌是种子产业化的核心,是种子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首选战略。已经定牌的企业尤其是规模企业,必须认真制定企业名牌战略和计划,深入开展创名牌活动。办名厂,创名牌,要舍得花精力、花本钱,搞名牌宣传,做名牌广告,创名牌商标。要使产品在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必须在产品的成本、差异性上有所突破,使其独具一格。

3.种业服务创新

种子企业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广大农民,各项服务也要适应广大农民消费者的需求。

开展服务创新,一是通过公共关系,利用灵活多变、形式多样的广告宣传(如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及招贴画等),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知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为广大用户提供种子营销信息,让广大农民了解产品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及传授工作,做好营销前服务;二是简化营销过程和手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想方设法满足用户要求,如提供精美的手提式小包装、配货上门等贴心服务,为用户提供方便、简捷、有效的营销服务;三是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配备精良、高效的服务队伍,随时为广大农民答疑解惑,指导种植技术及病虫害防治等实用技术,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篇3

1山西农村技术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主的基础,而我省发展农业面临着土地减少、水资源贫乏、人口增加等诸多制约因素。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使我省5年实现粮食自求平衡、农村达小康目标,关键在于依靠科技进步。

农村技术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加速沟通科技部门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联系,加速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成果由知识形态向商品形态、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缩短农业科技与农村经济一体化进程,才能实现科技兴农。

山西省农村技术市场发展形势一直较好,特别是国家科委于1992年确定洪洞县、襄汾县为全国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县后,我省农村技术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技术市场先进县和乡,如朔州城区、夏县、侯马市、寿阳县、大同市小南头乡等。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农村技术市场管理薄弱,大多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缺乏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难以调动科技人员、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三是普遍没有实行技术合同,现有的技术市场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四是技术信息少、资金少,难以转化技术成果;……。

目前,要发展和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就必须逐步解决农村技术市场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同时要加强和开发农村技术市场的服务功能,扎扎实实为农业和乡镇企业办一件或几件实事,转化一项或几项技术,推销一个或几个新产品,逐步把农民及乡镇企业吸引到技术市场上来,靠技术市场求生存、找出路、谋发展。

2关于发展山西农村技术市场的几点意见

(1)紧紧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农的5大重点工程吸收、应用、推广新技术。

种子工程、节约灌水工程、旱作农业工程、农畜产品加工工程、人才开发工程等5大重点工程的完成,要靠科技,要靠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此,要充分发挥农村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凡有利于完成5大重点工程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报、积极吸引、认真推广。其中:种子工程:应抓选育,引进优质高产新品种,有条件的县,应逐步形成新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生产一条龙服务。节约灌水工程:应研究当地的实际情况,引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有条件的,可引进高效节水技术设备。旱作农业工程:应抓改土和保墒新技术和设备。农畜产品加工工程:应抓农畜产品保鲜、加工、储运、包装技术和设备。

人才开发工程:应抓紧对农民的科技培训,特别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培育农民科技人才。

(2)积极为省科委确定的龙头企业服务。

山西省科委为了打好科技扶贫攻坚战,搞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1997年培育和完善了大约100个以科技为先导的“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农村技术市场应把壮大龙头企业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要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深入了解龙头企业的产品结构、技术现状、农户要求及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尽快研究掌握龙头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服务工作,引进科技成果,帮助技术改造等,提高龙头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协助龙头企业引进人才和资金,促进龙头企业攀登新高峰;四是发现和培育各行各业的新的“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五是不断总结农村技术市场为“公司加农户”龙头企业服务的经验,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研究。

(3)建立农村技术市场网络,交流情报,开展联销。

农村技术市场受县域和地(市)域的影响,各方面的交流都比较困难,因此建立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技术市场网络交流情报、开展联销十分必要。

交流情报。即要求省、地(市)、县(区)、乡(镇)四级科技部门各指定一名技术市场管理人员负责搜集农村技术市场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然后由下而上逐级传递,每传递一次,接受部门应整理、过滤一次,对本地区能够消化的供求信息,不再向上传递。反之,仍应向上传递,一直传递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省市场办对下边传递的供求信息应认真对待,整理后输入计算机,并尽快将供求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然后将供求衔接情况逐级或直接反馈回去。开展联销。联销是技术市场服务的一种形式,负责农村技术市场技术信息供求的人员可兼任联销员。联销员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技术成果和新产品的销售。联销方法同情报交流。联销侧重推销县“龙头”企业产品、各种优良品种、各种新肥料、新的农作方法以及适合农业和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

(4)开展技术市场“结对”活动。

篇4

在电力发电、传输、分配方面世界各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重组,政府机构改革,电力市场发展而且正在发展,电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在许多情况下,公有电力公司和私人电力公司变化最大,随着规章定价制度的取消,利润不再有保证,同时,创造利润的能力也不再受限制。对水电行业,市场自由化创造了同样的风险和机会,风险在于各行各业的公司,假如随着时间的过去,其生产成本高于收入,那么公司将失败;相反,相对于获得的收入,其生产成本持续走低,就可以实现利润。

这篇文章是一套系列性丛书的开始,这套丛书着重讨论了世界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力行业重组和自由化情况以及这些变化对水力发电的影响。

丛书从关注欧洲电力部门的自由化开始,在九十年代几种自由化的形式出现时,其动力是1996年的欧洲联盟电力规程,规程要求各成员国到2000年2月前开放本国28%的电力市场份额、到2003年比例达到33%。所有15个成员国尽管不是同一步伐但都已经开始市场化(成员国是摘要:奥地利、瑞士、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为电力市场自由化的各种努力及电力规程的迅即效果是九十年代中期斯坦的纳维亚半岛电力供给统一市场的建立,这导致欧洲出现许多提供现货、期货及衍生合约的新市场。而且,在西班牙、英国组成了许多活跃的不断变化的电力联营。在欧洲,公司间电网容量的分配和传输线路标准已经或正在建立,市场发展迅速,欧洲正在改革其基础设施及合法机构来支持更多积极的跨边界商业活动。

这些变化对水电来说是个机会,尤其是为那些水力发电机装机容量或水库库容巨大的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在欧洲水库库容分布的较为平均,然而,水库的周期来水量、地区间温度变化和社会经济因素差异是电力行业间大量电能以轮转方式交易的动机,然而,实际的电网结构和地理上电厂的分布不答应欧洲电力部门成为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垄断市场(即市场由少数几个生产商控制)。

能源生产商已表示出抓住电力市场自由化提供的机会的愿望,并且组织自己面对自由化带来的风险。在下面的章节,我们将讨论欧洲五个国家为达到自由所做的努力。这五个国家是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作者注摘要:西欧斯坦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能源自由化将在稍后的章节讨论。)

1.英格兰和威尔士摘要:新贸易协议

19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工业私有化,导致的市场协议——英格兰和威尔士联营——将重点放在发电上。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发电份额中仅有一小部分是传统的水电(容量154.25MW,约占总发电量的0.5%),位于苏格兰和北威尔士的大型抽水蓄能电站提供了重要的峰期电能。(英国大部分传统的水电——1207MW——位于苏格兰,在那里自由化并非一个焦点,尽管政府正在考虑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贸易协议进行一些形式的合并)在最初的英格兰和威尔士联营,生产商提交复杂的报价,这些报价根据成本的不断变化来实现一个价值等级(最低成本的可优先上网使用),根据这个优异的需求可以提前布置生产来满足需求。根据大多数生产商的最大盈余生产成本,建立了半小时价格。额外的购买数量仅仅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持续,其数量依靠于生产量的过剩等,过剩的生产能力越小,生产收益越高。

一些关键的参和者认为这种最初的联营结构留给生产商权利过多,生产商可以通过缩小生产量来操纵价格,这种价格被提前确定的事实导致了电力市场和英国天然气市场间的复杂化,使其几乎实时运行。结果是摘要:天然气生产商可以提前影响电力价格,然后,假如价格适宜,可以马上在天然气市场上出售天然气,这种状况增加了生产和需求之间短期平衡的复杂性。而且,电力市场结构没有赋予生产商生产义务,假如生产商减少生产量,联营体系除了布置额外的、昂贵的生产外几乎没有其他的选择。联营结构的新问题也影响了消费者对竞争市场的价格结构的信心,因此,需要一种新的市场结构来克服这些缺点。

2001年3月,英国石油电力市场协调官员和贸易工业部开始执行新电力贸易协议(NETA),迅速改变了生产商和供给商之间的电力贸易,NETA结构和联营结构间的显著不同在于需求一方积极参和市场,另一个不同点在于“生产者自分配”概念,即生产商自己分配电力设备来满足电力零售商合同式的需求。

大多数贸易出现在期货市场和电能交换,参和的生产和需求双方的级别在“平衡机制”阶段(实时前3.5小时)作为“最终的通知”(FPN)提交给系统操作者方,假如生产商有确定的生产量,则供给商必须预期每半小时所需的电量并签署合同购买适当的电量。

提交FPN是为了为参和双方描述地理位置以使其可以自我分配,生产方希望生产比FPN更多的电力(而供给方则希望消费更少的电力),或者相反,供给更少电力而消费更多,每个报价都描述了一个确定的FPN偏差和相应的市场价格,反映了平衡机制参和偏离FPN而取得的收益。对照先前的联营机制——联营机制是按照最优的定购计划布置确定的生产任务来满足需求并以此分配生产,新机制分配指令直接下发给生产商,指导其迅速调整生产来保证满足需求。

在NETA机制中,系统操作方——全国高压输电线网——协调市场参和方自然地理位置和系统平衡机制需求之间的分歧,除了接受出价解决电力不平衡外,系统操作方还接受出价来调整输出量/需求量来维持供给的平安性。

准确猜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交易都是严格的,这就是说,一旦一个电力合同(无论是生产方或消费方)无法履行,偏离了合同要求,惩罚办法将马上实施。任何背离了合同的参和方都将视为“不平衡”并支付两个不平衡价格中的一个,“系统购买价格”用于那些比合同规定消费的多或生产的少的用户或生产商,“系统出售价格”用于比合同约定消费的少或生产的多的用户或生产商。

全国高压输电线网不得不采用不平衡价格来平衡系统,因此,不平衡价格,很大程度上依靠参和方为增加或减少他们的生产量或供给量所接受的价格。

目前,系统购买价格偏高,为避免支付这个费用,大多数供给商有意地订购比他们预期需要更多的电量,然而,生产商必须布置提供所有合同要求的电量,这样全国高压输电线网不得不进行调解以减少生产输出量,这种情形系统称之为“超出”,反之,全国高压输电线网需要采取行动增加生产输出量,系统称之为“短缺”。

为利于控制平衡机制,全国高压输电线网拥有“期货交易”的能力,这意味着签定合同买卖将来输送的电能,通常,通过期货交易获得的价格要优于短期通过要价获得的价格,这些降低了全国高压输电线网平衡系统所需的费用。另外,一个经协调方同意的激励布置,将平衡系统的费用减至最小,因而受到的奖励。

有时在生产和需求平衡中出现了忽然变化(例如一个流行的电视节目结束时,上百万人同时转换频道),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商可以提供这种必要的“瞬间储备”服务,而瞬间储备的价格也比较昂贵,这使得威尔士两个抽水蓄能电站从中获益,第一水电公司所属的1740MW的迪诺威格电站和360MW的范思特尼格电站,可以在一分钟内向电网输入数百兆瓦特的电能。

同时,英国少量传统的水电几乎都专门用于高峰期电价最高时。在英国自由化电力市场,传统的水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如1740MW的迪诺威格电站(上图显示了它的放水区)提供了有利的峰期电能和系统控制。

2.德国摘要:市场开放电力平衡

德国,欧洲最大的电力市场,主要依靠进口石油和核电站,其总装机容量达108000MW,其中传统的水电为4304MW(约占4%),抽水蓄能电站为4636MW(约占4.2%)。(哥德思特尔工程各机组2002—2003年开始运行后,将增加1060MW的抽水蓄能容量)。1060MW的哥德思特尔抽水蓄能电站,当其4个机组2002—2003年开始运行后,将成为德国完全自由化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目前为止,德国电力市场竞争的步伐仍然在加快,随着1996年欧洲联盟电力规程的实施,1998年4月德国电力市场没有经过任何过渡时期就完全引入竞争,公用事业协会、工业部门和独立的电力商在1998年5月签署的协议中确定了调整电力传输价格的准则,几个月后,电网操作方协会提供了电网进入的技术标准,第一个协议可以保证数百或数千个(达不到上百万个)用户改变供给商。

1999年12月基于连接点价格表的第二个协议取代了第一个协议,它答应每个用户在全国范围内在不改变系统进入费的前提下自由变换供给商。2001年12月13日,电网操作方和系统用户通过了对第二个协议的调整方案,第一次将代表家庭用户的消费者包括进来,在修改过的协议中,电力买卖和家庭用户变换供给商进一步简化,从而,德国预备进行第三轮调整以进入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到2001年底,除了许多工业、商业用户外,超过一百万家庭用户变换了供给商。

即使是家庭用户,零售和批发价格也急剧下降,目前讨论集中在全国统一市场和紧密结合的欧洲能源系统,保证所有生产商进入系统以及提高系统价格和运行的透明度。有关德国电力系统状态的关键指示是非常积极的,电力平衡——装机容量和需求的平衡——在德国是积极的(正如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电力平衡分析的目的是估计装机容量、电站储运损耗统计量、无效容量、维护储运损耗、系统服务储备和负载。分析结果是一个正平衡或负平衡,用以指示一个确定的电站或地区在不影响其自身可靠性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出口,或者是否需要输入电能以保证可靠的供给。

鉴于德国和大多数欧洲国家没有面临负的电力平衡,而一些欧洲地区存在能源不足,随着欧洲各地区市场竞争的增强,电力平衡需要密切关注。

德国的大型水电站归属大型公用事业公司,他们将传统的水电和抽水蓄能电站视为生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规律地控制,同时也存在大量小型的、独立的受德国新能源法资助的水电站,对这两类水电站而言,尽管降低运行费用以保持经济性和竞争力的压力很大,但电力市场自由化的影响仍然不大。

3.意大利摘要:继续干预

在意大利电力市场中水电扮演着重要角色,全国大约75000MW的装机容量中,传统的水电装机容量超过17000MW,另有7000MW来自于抽水蓄能电站,水电承担着全国电力生产的19%。

在意大利,电力工业继续干预是基于1999年执行的博斯尼法案,法案要求的许多步骤都已完成,最近的步骤是2001年5月工业部通过的“市场代码”,引入了一个强制性的电力联营,预期2002年上半年开始营业。可以预见两个主要的市场,第一个是能源相关的、提供前期服务和调整的市场,主要由政府所属的新市场操作者GestoredelMercatoElettrico(GME)操纵。第二个是分配相关的、处理输送阻塞管理、操作储量和实时系统平衡的市场,由独立的市场经营者GestoredellaReteNazionale(GRTN)操纵,这当然需要协商一个合适的协议来处理各种交叉的争端,尽管直到2002年1月还没有达成。

到目前为止,针对大多数消费者的电力批发价格大大高于中欧地区,针对被束缚住的消费者(即不能转换供给商的用户)的价格包括两个部分摘要: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固定部分相应于发电公认的固定成本,另一部分涉及燃料成本,系统操作者每两个月更新一次。目前这个群体约占总消费人数的65%,随着自由化的深入,到2003年预计比例将降低到35%。

较高的批发价格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意大利是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市场,无论这些公司是企图在意大利投资电力或是购买业已脱离纵向联合公用事业EnelSpa的电力公司。

在新意大利市场,水电尤其是抽水蓄能电站对于自营的系统操作商来说,将是重要的资源,从ISO提供的信息判定,水电(容量至少为3000—4000MW)用于处理早晨急剧增加的电力负荷,另外,晚上抽水蓄能电站水库蓄水使得发电机组避免了夜间热机组循环。

4.法国摘要:聚焦出口市场

法国电力装机总量大约108000MW,其中76%是核电,13%是水电,火电占11%。

法国电力在欧洲是独特的,因为所有电能的发电、传输、分配都是国有公用事业公司ElectricitedeFrance(EDF)完成的,是欧盟最后一个国家垄断。

然而,1996年欧洲联盟电力规程为法国电力部门引入市场竞争,90年代后期,法国每年电力出口超过9000万兆瓦时,因而在电力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例如,自2000年2月,法国电网的经营者——一个名为ReseaudeTransportdelElectricite(RTE)的新公司——已经从EDF中独立出来,RTE的目标是管理输电线网运作和发展、确保所有用户对电网无差别的使用以及促进建立一个积极、流动的电力市场。自2001年5月起,欧洲电力输送费用将和距离分开,不管距离多少,每出口1兆瓦时费用定为2欧元(1.88美元),根据每年电力出口量计算供给商应支付的费用,然后根据在边界线的自然流动在电网操作者之间再分配。

EDF的其余部分正在逐渐分散,产生了经营发电或贸易活动的商业单位。有关贸易活动的情况,在伦敦成立了和LouisDreyfus贸易公司合办的联营公司,这些商业公司现在都自负盈亏。像这样的分散化——同样也发生在大多数电力自由化国家——带来了许多有意思的最优化新问题,包括发展新随机模型来处理增加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996年欧洲联盟电力规程的一项要求就是成员国开放电力市场,不断提高面向竞争的电力份额(到2000年2月达到28%,2003年为33%)。2000年2月,法国立法通过了法国电力市场自由化。目前,约占市场30%的近1200个大型商业消费者可以选择他们的电力供给商,但是,当能够挑选供给商时,几乎没有消费者主动更换供给商。

EDF的发电量约占法国用电量的95%以上,它利用水电作为峰期电能及进行全国输电线网的系统调节,并收取这些辅助设施的额外价格。除了价格收益外,EDF将水电站描述为“法国电力系统平安的关键一环”,EDF操作运行220座水坝及550个水电站,每年水力发电6500万兆瓦时,约占其总发电量的15%。

自由化和市场激烈竞争推进了法国第二大电力集团CompagnieNationaledeRhone(CNR)的发展,CNR的发电量约占全国电量的3%,主要是Rhone河的水电,CNR的水电站装机容量2937MW,每年发电1600万兆瓦时。2001年8月,CNR和比利时的Electrabel共同创建了一个新公司——EnergieduRhone——开发CNR和Electrabel在法国的电力市场,法国政府要求EDF放弃其持有的少量CNR股份来进一步加强市场的自由化。

5.西班牙摘要:类似加利福尼亚吗?

西班牙的全国装机容量约为52000MW,其中水电装机容量约为17000MW,在平均降水年份,水电发电总量约占全国发电量的20%。

1997年,1996年欧洲联盟电力规程实行不久,西班牙开始了它的电力行业自由化进程,并颁布法律建立了电力发电和供给的竞争性框架,采纳的调整框架深受美国加州实行的模型的启发,2001年发生在美国加州的保证供给危机被西班牙密切关注。

尽管西班牙不同机构为避免加州类型危机提出的分析和预防办法大相径庭,但没有人建议回到以前高度干预的机制,而且这还要考虑到西班牙以前的调整结构运行的相当出色(西班牙调整电力系统结构的动机主要是1996年欧洲联盟电力规程的要求,而不是先前电力系统结构的非正常运转)。

近期西班牙提出的各种分析将目光更多地集中在美国加州框架设计的明显缺陷而不是西班牙全面自由化进程,然而,发生在加州的能源危机促进了对西班牙模型的深入探究并且开始修正自由化进程以避免类似失败。

加州电力危机的一般性原因是装机容量不足(供电不足),尽管引起加州电力危机的一些因素在西班牙并不存在,但情况并不让人乐观,假如不利的市场状况继续下去,供电不足将可能在近期内出现;另一方面,不管高价格或是分配公司破产都不能预见。但是,有关这些争论仍然存在着较强的调整不确定性,而且实际出现定量配给尚不清楚可能发生什么情况。

目前,新的投资障碍仍然密切相关并有可能导致令人担忧的发电不足,最主要的障碍包括摘要:迟缓的投资授权、市场准则的不确定性、天然气部门犹豫不决的自由化、增加的环境压力以及即使在发电量不足的情况下仍存在着对现货价格的价格调整上限。

一般而言,在西班牙供电保证是没有深入探究又令人关注的焦点,然而,市场危机的潜在可能性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即市场缺乏签定长期合同的动力,仅存在短期电力市场又导致了对新的电力设备投资的短缺。除了上述的障碍外,鼓励签定长期合同是西班牙保证长期电力供给的主要因素之一。

电力市场自由化对西班牙的主要影响是广泛的企业重构和重组,正如欧洲联盟电力规程要求的,反过来,企业的调整和重组也影响着企业拥有的水电资产。在新市场框架中,水电站和其他电力公司一样,每个水电站都可以像其它热电厂一样按照同样的规则在统一市场(如摘要:日常电力市场、国内电力市场、储备市场、实时市场等)中投标,三年的运作显示了水电在电网平安和辅助服务方面优异的成绩。

有关重构,西班牙四个最大的公用事业公司——前国有的Endesa、Iberdrola、Fenosa集团、和HidroelectricadelCantabrico——在国内市场上竞争,在欧盟统一市场内通过合并或意向合并参和竞争,并已开始努力建立新联合……继续走向……激烈竞争。

篇5

二、农药经营市场及监管当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往工作实践和这次调研结果来看,虽然平凉市农药市场有了很大发展,经营秩序有了明显改观,农民群众科学用药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㈠监管机构不健全,关系不顺目前平凉市没有成立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日常监管业务主要由市、县两级植保站承担,发生案件时交由市、县(区)农牧局执法支队做出处罚。一些县(区)还没有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对农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难以协调,往往会出现部门间配合不力,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㈡农药管理手段落后,人员、经费紧缺大多数的农药管理人员,没有农药质量鉴别所必需的工具、资料和设备,大部分人员的现场检查只能靠直观印象,很少使用《农药登记公告》《农药管理信息汇编》《农药电子手册》等进行核对,执法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农药的质量鉴定只能依靠省上的抽检,农药质量管理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人员、经费紧缺问题,多年来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㈢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由于缺少正规专业培训和行业标准考核,经营者缺少足够的专业知识,经营指导的随意性很大,大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唯利是图,很难从根本上提高服务。㈣现行的有关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绿色、无污染、无公害食品已成为人们追求的主要方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已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农药管理工作也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或出台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㈤农民群众科学用药意识不强,农药使用率低当前情况是好多用户在购买农药时不看说明,仅仅依靠经营人员的推荐和指导购药、用药,未受到一定的技术指导,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用量、防治时间、施药方式等关键环节掌握不好,事倍功半,极易造成浪费,降低农药使用效率。㈥有些经营单位进销货台账不健全,果蔬生产基地未建立生产档案在以往的执法检查中,经常发现有个别门店进销货台账不健全,有些果品、蔬菜基地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生产档案,这都给日后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消费者维权埋下了隐患。㈦复配制剂农药种类繁多,一药多名现象突出目前生产的复配制剂品种越来越多,原因是单制剂农药大多有国标、行标,企业不容易钻到空子,而复配制剂基本是执行企业标准,审查的尺度比较宽松,产品质量令人怀疑。在平凉市销售的许多复配型杀虫剂中,部分品种可能含有违禁的高毒农药成分,存在源头上的安全隐患。

三、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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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经纪人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与发展策略,建立一个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人市场,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丁凤楚著: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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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金融体系的分类

对于金融体系的研究与分类观点繁多,本文主要介绍在金融体系学说史中已成定论的几种分类。

1.三种金融模式说

格申克隆(AlexanderGerschenkron)提出了三种金融模式说。一是英国模式。英国企业家从产业化初期就逐渐适应了产业化进程,赢得了产业化发展的先机,这使他们能够在很短的时期内积累大量资金,外部融资主要是短期银行借款,长期投资资金并不依赖银行借款。二是德国模式。德国产业化进程晚于英国,所以必须以超过英国的速度发展本国产业,才能得到发展空间。相比英国企业,德国企业需要巨额的外部资金。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德国的银行尽全力发展与企业的关系,因此德国的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同时还对企业经营提供其他支援。三是俄国模式。格申克隆认为像俄国那样的国家,既不是发达的工业国家,企业制度历史又很短,因此不可能首先发展银行部门,待其积累的金融财富足以为产业融资后,再来发展产业投资。俄国模式是政府动用税收制度,通过抑制消费积累投资资金。

2.两大中心说

两大中心说是指从不同角度将金融模式分为“银行中心”与“资本市场中心”的研究。

首先,注重实物资本投资量的研究。卡林顿(JohnCarrington)与爱德华兹(GeorgeEdwards)继续在理论领域进行研究,他们不仅对各国长期金融中实物资本投资数量感兴趣,而且认为,部分实物资本投资应是各国金融体系的函数。他们考察了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金融体系,分析了美国和英国体系的特征,将该特征定名为“盎格鲁—撒克逊”体系。他们认为“盎格鲁—撒克逊”体系内银行不愿意向借款较多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因此,企业才不得不从内部存留中提取资金用于投资,这就使企业有必要从股票市场上筹集部分资金。卡林顿与爱德华兹认为,正是这种惯性使得美国和英国企业的投资被抑制,削弱了经济增长能力。而在法国、德国和日本,银行融资成为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些国家是“银行中心(bank-based)”的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中心(capitalmarket-based)”的国家相比,“银行中心”金融体系国家内的企业有可能从外部筹集更多的长期投资资金。

其次,对政府作用的考察。佐兹曼(JohnZysman)在卡林顿与爱德华兹提出的“银行中心”与“资本市场中心”这两种类型的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政府中介程度的考察。佐兹曼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类。第一种分类与卡林顿和爱德华兹相同。第二种分类是根据定价机制进行的。他将不同金融体系的定价机制分为竞争定价、制度主导定价和政府决定价格三种。第三种分类是根据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来划分的。政府管理货币总量,是根据竞争原理分配信用,还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进行管理,这是佐兹曼考察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佐兹曼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定义了三种不同的金融体系类型。其一是资本市场型的金融体系。发行证券是长期产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中央银行主要负责管理货币总量,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佐兹曼认为英国和美国属于这一类型。其二是政府管理价格的信用体系。银行提供长期资金,但为分配资金形成的价格则是政府通过市场设定的,佐兹曼认为法国和日本属于这种类型。其三是通过制度决定价格的金融体系。其特点是国家通过市场操作追求整体目标,佐兹曼认为在这类国家中,德国是非常典型的。

最后,“退出”与“发言”假设。珀林(Pollin)使用了“退出”与“发言”假设这一分析框架对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体系进行了分析。在这个分析框架中,假设证券持有者是通过卖出证券行使其影响力的,即他们运用的“退出”操作是盎格鲁—撒克逊型的资本市场中心体系的特征。相反,在“发言”体系的各种属性中,最突出的特征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关系,因此银行提供的长期资金所占比重很大,金融资产的流通市场没有得到发展。这一体系是通过其“发言”操作行使影响力的,例如,银行可积极参与制定企业的长期计划,并与长期合作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交换意见。两种金融体系不同的重要原因在于“退出”体系偏重于投资的短期效益,而“发言”体系则相反,偏重于投资的长期效益。

3.金融体系阶段说

黎辛斯基(TadM.Rybczynski)也将金融体系分为“银行主导体系(bank—orientedsystem)”和“市场主导体系(market—orientedsystem)”两种类型,认为这两种体系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表现,随着经济发展,到了某一阶段金融体系应该从银行中心向市场中心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规避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储蓄和资本的形成增进经济的发展。风险概念是理解金融体系及其发展的核心。黎辛斯基认为金融体系是“为承受、分配风险而形成的机制”,英国的市场主导体系正确地发挥了它的职能作用。

就世界各经济体看,既有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为中心的体系”,也有以大陆欧洲国家及东亚经济体为代表的“银行为中心的体系”,不同的金融体系是不同的历史背景以及金融业与产业关系的反映,但从同为金融服务中介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基本职能是存在共同性的。

(二)两种金融体系在服务职能上的共同性

为找出“银行为中心的体系”发展债券市场的可能性,我们从历史发展以及投资者如何应对风险的视角归纳银行体系和市场体系可以重合的基本功能。第一,资源转移、交易并再分配风险。第二,资金的转移或结算。第三,价格对于资源分配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作用。价格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但与交易相对应的服务同样非常重要。金融服务使价格“具体化”是有效分配资源的信号。因此,我们可将两种金融体系的各种作用归纳为以下四项基本功能:(1)动员储蓄、分配资源、转移资源的功能;(2)交易并再分配风险的功能;(3)包括提供流动性在内的结算服务功能;(4)提供价格信息的功能。

通过银行融资进行的资源配置是一个进行个别决策的结构,资源分配的效率依赖于银行对贷款对象企业的筛选、审查能力。银行服务的特点在于可有效处理非对称性信息,有效处理非标准化的、个别的金融合同与交易。在稳定的经济预期下,易于形成对资源分配的社会共识,金融体系也容易发挥职能作用。但当社会出现变动预期比较困难的时期,能否有效地发挥筛选、审查职能,则依赖于银行的资质。

也就是说,如果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在会计制度、信息披露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上无法保证单个企业个性化信息能够转化为有组织系统的资本市场要求的标准化信息,那么,依赖于银行体系就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培育债券市场不能脱离东亚经济体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结构的现实,应该在两类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寻找银行作用与债券市场作用的重合点,使东亚经济体金融体系能够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质量得到提高,完善债券市场发育成长的必要条件。

(三)银行在培育债券市场中的作用

在培育债券市场过程中,东亚经济体必须依赖银行。因为东亚经济体内缺乏具有发债信用力的成熟的大型企业,并且东亚经济体整体的财富积累水平较低。

根据筹资方式中的排序假说,企业筹资方式选择的顺序是:第一,企业选择筹资成本最低的方式——内部提留,继而选择银行借款,然后选择发行债券或股票。第二,只有大企业才有能力选择银行借款以外的市场筹资手段,如发行债券。第三,企业股价处于上升时期,该企业易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第四,从企业的信用评级看,信用级别越高的企业,选择发债筹资的概率越高,选择银行借款或发行股票的概率越低,即有能力选择发行债券应对风险的企业只是那些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大型企业。

东亚经济体内,国民经济整体收入水平较低、财富积累较少。然而,正是由于收入偏低且缺乏稳定性,为防止收入变动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东亚经济体对长期资金有更大的偏好。东亚区域内储蓄能够提供的主要还是短期资金,但对资金的需求集中在工业化设备投资和社会基础建设等长期投资领域,东亚区域内能够满足这些要求的只有银行。

所以,在东亚各经济体内设计任何发展债券市场的蓝图无法脱离银行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同时,就东亚各经济体的银行已经承担和正在承担的职能上看,在培育债券市场的过程中银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表1),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第一,银行部门占有支配地位。在企业融资中,与公司债和股票融资规模相比,银行融资仍占有绝对优势。在家庭部门的金融资产中,半数以上是银行存款。第二,东亚经济体企业所发行公司债的绝大部分也是由东亚经济体中的银行部门购买的或由银行任公司债发行的担保人所购买的。第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在公司债的发行中所占比例高于其他产业。第四,从银行担保发行的公司债或银行发行的公司债即金融债券的期限看,一般多为中期债券,即3~5年期债券。

这些基本事实说明,东亚经济体的银行同时担负着两项职能:第一,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职能。一方面将家庭部门半数以上的金融资产吸收为存款,另一方面,半数以上的企业融资又是由银行贷款所提供。第二,银行部门通过购买3—5年期中期公司债券或以担保企业债券发行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中期融资。同时,银行又以吸收的短期银行储蓄存款作为资金来源,或银行以自身信用、名誉和规模为基础,自己发行中期银行债券(bankdebenture),事实上,东亚经济体的银行已经在为培育债券市场发挥作用了。证券-[飞诺网]

二东亚债券市场发展的障碍

对区域金融合作、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程度的测定包括三个方面:法律制度、交易数量和交易定价。法律检验是为了分析不同社会体制的经济体在法律上究竟可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资金的跨境流动。数量检验是对资金流动量的计量。定价分析是检验一物一价法则进展到何种程度。这里,本文根据区域金融合作收敛检验的三项标准对东亚债券市场发展的障碍进行分类整理。

(一)法律检验:对债券跨境交易的限制仍存在

法律检验的意义在于,区域合作或区域内的一体化以至全球化是金融结构向单一市场收敛的过程,或是各经济体异质的金融市场向同质的区域巾场进而国际市场收敛的过程,即共同金融市场形成的过程。为了实现同质性,必须将各经济体金融市场的不同最小化。所谓各经济体的不同,就是各经济体在交易上采取的法律限制的不同。检验各经济体法律管制程度及管制的变化是测定金融深化或一体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放宽管制也就是消除各经济体法律卜的抵触,扩大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潜在的替代性,使企业能够在区域以至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好的金融交易条件。

在发展债券市场过程中,由于各经济体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于资本和外汇交易的管制,因此,区域内债券的跨境流动受到了很大限制。

1.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的限制

日本:禁止非居民投资者购买日本的与物价连动的国债。2005年4月,日本对相关管制进行了修正,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非居民投资者购买国债。

韩国:要求进入韩国国内金融市场的非居民投资者必须通过韩国金融监督院(FinancialSupervisoryService,简称FSS)取得“投资登录证(InvestmentRegistrationCertificate,简称IRC)”,但禁止非居民投资者直接进入柜台交易市场。

中国:2002年开始启动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ualifies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QFII)制度,截止到2006年10月,共批准了40多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开设人民币特殊账户。但是从具体业务角度看,目前仍难以利用该制度在中国进行债券投资。

菲律宾:非居民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的国内银行进行了交易,当发生收益需要向母国汇款时,必须在中央银行登记并向中央银行提交交易证明,例如交易合同证明等。

2.对非居民发行体发行国内债券的限制

直接禁止非居民发行体发行国内债券的只有中国和泰国。但在其他东亚经济体内,从对发债体评级到法律依据,都存在很多限制。但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放宽了对国际金融机构发行本币债券的限制。2005年10月,中国首只非居民发行的人民币计值债券顺利发行。

总之,债券投资跨境交易对于非居民投资来说,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能否自由并及时地从当地金融机构得到足够的信用供给。目前,在东亚地区除了中国香港和日本之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

(二)数量检验:尚未建立区域内的银行间市场清算体系

数量检验的意义是为了说明各种限制放宽后跨境流动的资金是否发生了变化。虽然没有可以测量跨境流动资金总量的数据体系,但可使用一些表示增长的指标,例如,可使用的一个变量是在银行间市场清算体系(ClearingHouseInterbankPaymentsSystem,CHIPS)的结算支付总额。它的日平均结算量和结算总额都有很大变化,据此可研究跨境流动的规模与变动趋势。2005年5月,在东盟+中日韩(“10+3”)区域金融合作的框架内计划建立一个收集共享东亚债券市场信息的专门体系(ASTFG)。目前,东亚区域内尚未建立起一个区域性的银行间市场清算体系。

(三)定价检验:基准利率、市场化利率体系均未建立

金融市场上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其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是趋同的,这一动向日益增强。也就是说,无论是区域合作还是在区域一体化进而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同类资产同一价格的法则是普遍适用的。检验跨境持有不同货币计值的资产时,可通过分析利率变动测定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主要使用四项指标:封闭体系下的利率平价、有担保利率平价、无担保利率平价和实际利率平价。

能否形成市场化的定价机制是培育债券市场面临的最大障碍。在民间债券市场没有完善的情况下,首先完善国债市场是债券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国债市场利率是民间企业公司债利率形成的基准。因此,一个完整的、可自由形成利率的国债市场是建立一整套可对应不同风险的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但现在东亚经济体市场利率体系的形成仍旧受到极大限制。

东亚经济体中非市场化的定价即过低的贷款利率阻碍了市场利率的形成。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东亚经济体银行贷款占国民经济规模过大形成了过剩贷款;但从微观经济角度看却存在“银行惜贷”现象。一方面在于银行自己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决定与贷款风险相吻合的贷款利率,利率被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上。从筹资者的角度看,如果贷款利率低于信用风险,企业选择银行贷款是很正常的。另一方面,东亚经济体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一般都以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发行国债。在低利率政策下,许多东亚经济体政府要求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投资于政府国债,银行大量并长期持有国债必然影响国债流通市场的发展,流通市场得不到发展就无法形成市场利率。

债券的流通市场不仅是根据自然人和法人需要兑换资产或获得利益的市场,同时也是发现金融商品价格的场所,是担负着重要的公益性职能的场所。因此,必须要“开设”一个所有金融商品都可进入的流通市场,要以国债流通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形成的利率为基准,并对基准利率形成一定的利率差。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市场决定与实际需求相吻合的价格。

三东亚债券市场的发展前景

总之,区域金融合作下发展债券市场的目标要求各个经济体的债券市场处于接近甚至相同的发展水平上。但现实中各经济体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与其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的发行体是政府和少数大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除债券发行以外,债券的交易仍不是很广泛。

第二阶段,随着国债发行的增加,流通市场的交易较之第一阶段更加活跃,公司债价格合理,定价机制已经形成,国内市场基础条件基本完备。

第三阶段,债券市场广泛吸引了各种投资者,市场的深度增加,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其表现为:跨国交易活跃,高收益债券与组合债券市场交易活跃。

对照债券市场发展阶段,目前大多数东亚经济体仍处于第一和第二发展阶段,即债券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大体结束,正在向第二阶段过渡。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三国债券市场比较成熟,接近第三阶段。而中国债券市场还非常落后,基本处于第一发展阶段。

鉴于目前东亚债券市场的现实基础——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以及在债券交易的资本管制、数量计量特别是债券定价机制上仍然存在巨大障碍,培育债券市场的进程将会出现以下趋势。

(一)债券市场发展的多层次

东亚区域内金融合作框架下发展债券市场是以各经济体本币债券市场的发展为基础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经济体,债券市场的发展进程也不尽相同。

大多数经济体仍将以国债为核心,重点发展本币债券市场,通过完善不同期限的国债品种,从而带动本币债券市场向纵深扩展。

东亚经济体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间合作发行较高端的债券。目前东亚经济体中只有日本和韩国是OECD成员国,它们的债券市场条件相对比较成熟,无论从债券评级、会计规则方面,还是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来看,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因此,在东亚金融合作框架内能够合作开发比较高端的债券商品的只能是市场条件比较完善的经济体。而其他经济体将在自身市场基础条件逐步完善之后,才可能拥有开发高端债券商品的制度保证和技术能力。例如,2005年日本和韩国已合作发行日元计值的韩国中小企业债券担保证券,并在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发行。

(二)日本跨国公司贸易金融的延伸

在区域金融合作框架内发行的四只债券中,除上述日本韩国合作发行的韩国中小企业债券担保证券外,其余三只都是日本跨国公司为其亚洲当地子公司进一步扩大贸易品交易进行的融资发债,是跨国公司贸易金融的延伸。发展对外贸易始终是日本经济的命脉,因此日本大型跨国公司的贸易金融就不只是企业金融的概念,而是与日本的政策性金融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并与日本政府的贸易政策、外汇政策紧密相关。因此,跨国公司贸易金融面临的国家风险,需要国家从政策角度,由政府出面提供贸易保险或担保。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担保实际上在代表国家履行对贸易的扶植职能。它具有两个特点:

其一,为减少日本跨国公司的外汇风险,尽量增加本币即日元计值交易,或日元与当地货币的互换交易。

其二,为实现对本国跨国公司贸易金融的支持,日本凭借区域内金融业的相对比较优势,往往根据贸易活动的需要确定金融合作的范围,而不受东亚区域金融合作框架内地理范围的局限。例如,2006年10月,日本与印度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合作发行印度本币和日元计值债券等。

(三)媒介货币的美元化

由于东亚区域内相互贸易的依存度加深,在双边贸易中合同货币或计值货币使用东亚经济体本币的比重将逐渐增加,东亚经济体的本币可作为投资货币用于本地区的直接投资中,即东亚经济体本币可部分地替代国际货币的职能。但是,只有媒介货币(即完成三国交易的国际货币)出现了向美元一极集中的趋势。在这个领域东亚经济体本币的使用率在不断降低。

东亚区域的贸易结构是严重依赖第三国的,本区域不是最终消费地。因此,东亚区域的贸易结构以及媒介货币对美元依赖的现实却与东亚区域内建立本币债券市场的目的形成了最大的矛盾。美元作为关键货币的本位地位以及惯性、美国多样化的金融资产不仅使美元成为全世界成本最低、交易最便捷的媒介货币,而且是全球分散投资重要的资金筹集源泉。对于包括东亚投资者在内的世界投资者来说,美元金融商品始终是最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目前,似乎很难发现东亚经济体中任何一种本币具有可取代美元的潜质。

(四)完善本国金融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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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市场的运营来看,它的循环过程涉及三方关系: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及保险消费者。从保险市场运行的价值链源泉分析,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是最为核心的环节。保险公司离开了消费者就没有根植的源泉。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险市场创新就是创造有价值的保单”。保险市场运营必须把客户摆在第一位,保险市场发展的核心价值取决于对保险消费者“自由”的引领与保护程度。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如何让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其“自由”?如何让保险消费者有效实施其“自由”?当保险消费者“自由”遭受侵害时应提供怎样的保障?这三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概括为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公开选择权与公正对待权。

(一)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表现在,由于在订立保单契约过程中,保险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而必须由提供保单的保险公司告知正确的信息。对此,保险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以保单现金价值为例,一般来说,正是基于均衡保费对保险费收取与死亡率成本的不一致性产生了保单的现金价值,而均衡保费正差异产生的精算基础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了解,从寿险公司的角度出发,为了实现更高的利润收益,完全可以不采取现金价值的形式在某些条件下返还给投保人。但是,为了体现供给双方的公平性原则,一般国家都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寿险保单中遵守利益不丧失条款,也就是不得剥夺投保人的纯资产,并且保险人要在保单中注明现金价值的年度返还标准。当然,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产品竞争从单纯的价格战扩大到了其他领域,市场竞争本身和监管部门都确保了现金价值的存在及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所知情。联系我国保险市场以往出现的投连产品风波、分红产品风波,包括一度发展迅猛的银保合作中暴露的不足,根本症结在于未如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公平知情权”。显然,从保险监管部门到保险经营机构对此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因为维持公正的经营方法既是保险监管的目的性,又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

(二)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在于,应该尽可能提供多样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及其产品与服务,以便消费者从中择优选取,最大化满足自身的效用。理论上的这一推演有一个必要的前提,这就是保险消费者的理性成熟及保险市场上信息的正确披露。由于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不成熟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保险消费者的理性程度匮乏,保险业的诚信形象令人担忧。现实的不足条件制约了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因此,必须就如何实现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有效激励,其一是倡导市场竞争,以竞争促进创新,带来多样化产品与服务;其二是完善市场透明度,提供正确的信息披露并严格失信惩罚。这两项原则的有效结合对于改变当前国内保险业的粗放式增长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举以保险产品创新与消费者公开选择权的利害关系剖析。从保险业深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一般规律是,市场发展不同时期应该重视对创新活动不同层面的协调安排,尤其应基于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吻合的特性进行考虑。从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来看,初级阶段的水平决定了国内保险业务正处于产品生命周期上升阶段,与此相适应,应该切实加大传统保险业务的推介(包括丰富产品类型与深入产品市场细分开发),而且这一阶段不宜进行价格战,因为前期投入的成本需要较高的价格予以弥补。但我们看到市场竞争相悖的一面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不断宣称有新产品问世,彼此价格战也不断。到底是理论错了,还是现实掩盖了其另一面?对此作简单的分析后就会看到,国内保险公司所谓琳琅满目的传统保险产品,大多数是互相模仿而来,缺乏真正创新开发的能力(这表现在公司精算技术不足与数据库的缺失或不全,费率厘定与产品定价科学性不够),由于省却了大量市场研发与产品问世的投入成本,才会出现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升阶段中能够背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而大打价格战,但这一做法很快在外资保险公司全面进入后就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国内保险公司最终要负担本应承受的必要代价(象那些缺乏数据精算而推出的产品,公司在节约开发成本的同时必然要负担巨大的市场经营风险这一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国内保险市场的创新发展尚有一个阶段演进的过程,在这期间,我们既提倡国内保险业经营贴近并熟谙全球市场创新变化的趋势,同时更重视并鼓励结合自身的发展特质与市场资源进行稳步的开发与拓展,这样做才有可能对保险消费者的公开选择权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丰富与满足。

(三)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

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表现为,当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诉讼与保护机制。由于保险法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保险法在指导与应对有关保险纠纷的处理时意义重大,但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使得在实际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此外,《保险法》中就保单持有人如何有权通过监管机构或法院等法定的补偿机制,获得迅速的补偿并未作出相关约定。同时,对于建立其他补偿渠道,如公司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独立的仲裁机构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费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务这方面的工作更是有待加强。显然,推进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与社会监督与协调工作,可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公正对待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和维持保险市场的高效运作。

二、把握“竞争与合作”机理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创新应该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内在本质。它有两种促进机制:其一是消费者“自由”引发的需求型市场创新;其二则是“要素竞争导向”带来的供给型市场创新。后者在中国加入WTO后影响更为明显。以保险业开放为例,从企业形式、地域经营、业务范围到许可等诸多方面,我国对外都承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一开放进程中所涉及的服务供应方式具有多样化,包括自然人流动、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等不同模式,这样在开放氛围下国内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性要素流动异常充沛。由于各家保险经营机构要素投入方式、经营策略与竞争手段不尽相同,保险领域的竞争变得非常激烈,全面开放后的中国保险市场正面临全面而深刻的调整。

应对这一调整既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也是难得的机遇。我们看到,国内各大保险公司为备战过渡期后激烈的市场竞争,正纷纷抓紧时机进行战略重组。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三家为代表的国有保险巨子,正纷纷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与实施进行脱胎换骨式的组织与流程再造,并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参与国际化竞争。而平安、华泰、新华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则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吸引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入股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在国内加紧展开攻城略地式的市场扩张计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条件下所做的市场经营战略调整,必须重视与把握“竞争与合作”这一运作机理与价值法则。具体表现为:(一)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在共同维护与促进保险市场秩序与规范的基础之上

一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取决于其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体现最终要承载于该国微观运营主体身上。我国保险业在后WTO时代参与国际循环竞争中,众多国内保险公司为此承载了国人很大的希望与责任。但从国内保险市场经营现状来看,在有些经营领域与业务品种上出现了粗放式的价格竞争、片面追求数量规模的膨胀式竞争、不计成本与效益的短期性竞争等短视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营中所要求的合规与理性,因而极易遭到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的惩罚。有鉴于此,国内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这一事实,时刻提醒自身应切实履行为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与规范发展而应肩负的基本使命,这一目标的结果不应是“囚徒困境”中导出的纳什均衡,而应该是帕累托最优。在这其中,可以充分强调政府监管部门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这一目标为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二)在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应该牢牢把握“竞争导向”的市场法则

全球经济发展到现在,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富可敌国的经营资源使其获得可与国家相媲美的“经济”的称号。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地域的任何一处价值链的构建,都旨在贯彻其全球复合一体化战略,它对东道国经济地域的选择同样要合乎这一规范。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与外来竞争者的任何合作背后,都牵涉到全球范围内某一具体运营环节上的资源流动与重组的争夺与配置。合作者走在一起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支配这一合作利益能够延续下去,则在于双方必须强力维护并设法促进合作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合作特征可以概括为“竞争性融合”,它要求企业对内与对外的竞争视野应予以不断的变化,要求对合作所建企业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经营战略、市场营销等方面不断赋予竞争化的思维去思考,并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与配置。因为这是一种全球化背景下的利益合作,必然要面临未来更为激烈的第三者的“后发优势”的赶超竞争,而且资本合作的意志在于真正贯彻执行“竞争致胜”的市场机理,否则,合作双方总有一天会分道扬镳。由此,保险公司对外合作中必须对合作的竞争危机意识保持高度敏感与反应。从这一角度我们审视目前国内掀起的合资、合作热潮,从华泰财险公司引进第一大股东美国ACE集团,到汇丰斥巨资入股平安保险,以及AIG国际集团购入PICC的战略法人股等举措,可以想象,上述采取各种形式合作的公司,必然要历经脱胎换骨式的战略调整(考虑到以各种形式进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企业的阵痛在所难免(象来自股东治理方面、市场监管方面、社会投资人方面的压力等),而这一切的根本,正是中国保险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为更好贯彻“合作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理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种变革代价。但这一变革代价的珍贵意义在于,通过这一方式可以让国内保险市场上各种竞争肌体细胞一个个都健康发育,最终促使中国保险业整体焕发全新的生机。

三、重建社会诚信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石

目前,导源于国内整体社会信用文化制度缺失而产生的经济发展瓶颈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而在各个层面上掀起了重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浪潮。从市场经营的本质去理解,信用或诚信其实是一种“社会资本”,后者的含义是指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是同某种持久性的网络占有分不开的,而该种网络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认的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显然,按照这一定义,诚信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一种得到社会化公认的、较长期的、但又需要不断进行维护与投入的资源集合体。在以贯彻“最大诚信”为首要原则的保险业中,诚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力要素,即内嵌在产品服务之中基于共同利害关系的取向而将给公司经营带来持续利润源的一种投入。我们以保单的交易事项来分析,投保人购买的是一种承诺,用现在确定的支付(保费)来换取未来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给付(保险补偿)。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据在于保单这一契约。这里,保单法律契约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当长时间段的交易承诺赖以实现的基础就是其中内嵌的社会诚信资本要素,显然,在诚信这一社会资本要素的维持过程中,它所依附的一个体制化网络的有效运营包括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营机构与广大保险利益相关人的不断投入与精心维护。这种投入既包括法律与政策威慑下的影响,也融合了各种社会习俗的良好秩序与氛围,甚至包括社会观念与意识的普及。

国际保险学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帕契克·肯尼先生指出,诚信是保险市场的生命。他说,有时,因个别公司某些设计低劣的产品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会波及整个行业——迫使许多公司调整业务,重新设计产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来自监管当局和媒体的各种压力。所有这些都要花费大量开支并有损于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声誉。再者,那些销售利率敏感性产品的中介入也将接受调查,他们的道德水准因此成了问题。许多人为此丢掉了生意和同顾客良好的关系。因此,对市场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随时进行检查。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要信守承诺,如果做不到,就会产生许多不幸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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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蓝筹股在股市上表现独特,国外市场上投资基金将大量的投资目标锁定在蓝筹股上。蓝筹股出色的市场表现,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也带动了相关金融创新品种产生和发展,蓝筹股基金、股指期货、指数基金、教育储蓄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它们多数投资于蓝筹股或基于蓝筹股的衍生产品如蓝筹股指数,以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市场形象好,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只有短短十年历史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蓝筹股的认识还相当有限,甚至市场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

在本研究中,将集中探讨在我们这样一个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有没有蓝筹股存在?能否构建一套合理的定量指标体系来筛选中国市场的蓝筹股?对所筛选出的蓝筹股能否通过市场实证检验来判断其波动性、收益性的状况?如果目前中国市场的蓝筹股缺乏或过少,我们又怎样来培育之?以及如何开发中国市场的蓝筹股指数类产品,包括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基金以及其他的蓝筹股指数衍生产品等?开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培育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以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告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一、筛选蓝筹股的基本方法、步骤。我们采用逐步淘汰法来筛选蓝筹股。首先,根据上市日期,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为保证有足够的观察时间,本研究确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在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发行A股和B股并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备选对象,研究结束期为1999年12月31日,即至少有24个月的上市交易记录)。然后,根据不同的指标条件,逐步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最后,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票作为样本蓝筹股。并通过放松各指标和约束条件,选出不同标准的样本蓝筹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二、中国蓝筹股的筛选指标体系构建。在综合考虑既有蓝筹股基本概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我们提出了一套反映蓝筹股特征的指标体系,包括:总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利润比重、净利润增长率。其次,确定蓝筹股的具体选择标准:以1997-1999年整个市场均值的三年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即总股本2.8亿股,每股收益0.24元,净资产收益率9.14%,主营利润比重354.14%,净利润增长率9.82%,并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有条件地放松和约束部分指标,作为选择蓝筹股的依据。最后,我们确定三种不同标准来分别选取不同的样本蓝筹股,以便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样本蓝筹股的标准I为:仅以1999年度值为参照,总股本5.6亿股;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70%;净利润增长率10%.根据我们设定的条件,只有8只股票完全符合标准,由此组成样本蓝筹股I.样本蓝筹股标准II为: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三年均值为参照,按照每股收益高于市场25%,即0.30元;净资产收益率维持配股条件,即≧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50%,即14%;总股本超过市场平均的100%,即5.6亿股。计算备选股票以上蓝筹股指标的三年均值,利用EXCEL软件的数据排序功能,采取逐步筛选的办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10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样本蓝筹股标准III为:仍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的三年均值为选择依据,但按照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略为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即10%;总股本略微超市场均值的50%,即4亿股的标准。采取与样本蓝筹股II同样的筛选方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21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I.

三、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对各样本蓝筹股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波动性及风险性的市场检验。我们以所筛选出的蓝筹股为样本,构造蓝筹股基本数据的时间序列,并通过定量分析手段探讨蓝筹股与我国股市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998年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平均为0.075,而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平均流动性分别为0.082(标准I)、0.057(标准II)、0.072(标准III),即:BL1%26gt;ML%26gt;BL3%26gt;BL2.因此,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强于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的流动性,而比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流动性要小。在1998年,样本蓝筹股流动性指标和市场流动性指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如,标准II的样本蓝筹股流动性指标与市场流动性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546981,表明两者存在中等程度的正线性相关),两者的变化态势基本相同。

从理论上来说,蓝筹股应该有较好的稳定市场作用,蓝筹股的波动性要比整个市场的波动性小很多。但从实证结果来看,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波动性指标比市场的波动性指标波动幅度还要大。不过,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在上海股市非急速波动的一段时期(1998年1月-1999年6月,如图3-4),其波动幅度要略小于整个市场的波动幅度,表现出一定的市场稳定作用。

计量分析结果显示,标准I、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值分别为1.15、1.03和0.87,即(1)%26gt;(2)%26gt;(3)。因此,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的平均水平相差不大,标准I、II样本蓝筹股的风险水平略高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略低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这同时也表明,目前市场上样本蓝筹股还不能较好地规避风险。

四、中国证券市场蓝筹股的培育。以上选取的样本蓝筹股市场表现不佳,这在较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因此必须加快对蓝筹股的培育。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蓝筹股发展的各种环境,我们提出了以下的蓝筹股培育措施:(1)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培育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业绩是评价企业好坏与否的重要砝码,也是作为蓝筹股公司最基本的条件;(2)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构建和运作企业;(3)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培育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4)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计划,通过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促使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最终达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之目的;(5)我国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出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市场违规行为,尽快实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把真正优秀的企业留给证券市场,为我国蓝筹股的培育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6)通过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逐步改变炒题材、炒概念的投机习惯,树立中长期的价值型投资理念和理性投资行为。

五、我国蓝筹股指数类产品的初步设计。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对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期货和蓝筹股指数基金等品种进行了初步设计,其中中国蓝筹股指数的设计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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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缺口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存在的金融压抑造成的,实际利率没有反映真实的资金供求,导致资金的过度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出现金融缺口。信贷市场的利率管制、价格和数量歧视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寻租等现象,浪费了信贷资源;资本市场的行政管制则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3]中国银行体系、证券市场等建设的滞后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在中国发展历史相对来说较短,但是发展速度比较快,而金融体制的改革、证券市场的发展等相对来说要滞后,由于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与市场,这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在国内金融抑制和银行主导型融资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整体状况是远远落后的,其发展缓慢且滞后于经济发展。[4]在直接融资方面,中国对股票和债券发行做出规定的条件极力严格与苛刻,进入的门槛过高,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无法通过直接融资满足自身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在国外,中小企业以股票市场、二板市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为主,美国高达50%以上,中国仅占3%左右。目前,中国中小企业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和贷款。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中小企业专设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但是其发行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与主板市场区分度不大。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较高的进入门槛使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依然可望不可及,难以实质上为中小企业提供触资便利。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了创业板开板仪式,这意味着酝酿10年之久的创业板开板,也成为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新举措,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由于涉及金融风险问题,民营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难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对中小企业来说,其规模小、资信记录空白、评级机构在对其风险评级时手续复杂,债券的包销费用高昂,企业难以承受。国家对上市流通债券等级的要求也是一般中小企业所难以达到的,这使得债券自由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投资者对小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存在顾虑,缺乏购买信心,[5]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取得资金。

2.金融自由化深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中国的金融体系是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政府金融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建立一个广泛而发达的银行体系。1992年之前,政府对金融部门采取的主要政策是金融压抑,维持国有银行在金融部门中的垄断地位,包括准入限制、规模限制、业务限制等,以便通过国有金融部门来支持经济增长(主要是体制内经济的增长)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这一目标定位使银行部门的功能性缺陷越来越明显,导致资本配置效率下降,也难以为快速发展的非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持。而市场结构的垄断性和产权结构的单一性还阻碍了国有银行自身效率的提高,使其缺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激励,出现了“大而不倒”的局面。1992年之后,金融政策开始由金融压抑逐步转向金融自由化,以满足不同经济成分的融资需求。金融政策的转向有助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提高中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并逐步向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方向发展,进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但其自由化深度不足,削弱了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从区域视角来看,政策对地区金融深化过程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沿海到内地的改革次序使得东部地区得到了比中西部地区更多的政策支持,东部地区借此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而西部地区从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逐渐获得了政策优惠,中部崛起战略则开始得更晚。无论是从速度还是效率上来看,中部和西部地区的金融深化程度都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结果是,本来需要大量投资的中西部地区难以获得相应资金,而原本拥有充裕资本的东部地区又从中西部地区吸引了资金。投资渠道的单一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导致这些资金涌入股市、房市,进一步加剧了实体经济的资金供需矛盾。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另一个影响则是加剧了“割裂”性的经济结构,使得资本报酬率在三大区域间的差异进一步拉大,进而则影响了全国的经济增长质量。

3.金融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是企业竞争力尤其是金融企业竞争力形成的重要源泉,因为现代金融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的特点,金融业务、金融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成为提高金融绩效的必然路径,现实中富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集团如花旗、汇丰都能通过金融产品和技术等创新,向全球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求获得利益增长。中国金融机构由于体制、技术和观念上的制约,使其金融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和创新能力不足。外资金融机构由于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早已经通过市场磨练形成创新制胜的观念,并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基于此,外资金融机构可迅速确立在新型金融业务方面的优势,建立业务竞争优势壁垒,争夺优质客户,建立高端业务,压缩中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加大中资金融机构业务竞争能力提升的时间成本。

4.风险管理水平不高。风险管理能力是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以及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包括识别、交易和转移,始终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仍然是全球金融业面临的重大问题,金融全球化给全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商业机会,提供了更多的金融融资渠道,但由于金融生态环境的风险,最终会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并形成金融行业的风险。面对成因复杂的金融风险,外资金融机构一般都已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拥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近年来,尽管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已有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所增强,但在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识别的技术和风险处置的方法等方面,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这样势必就会影响到中国金触机构竞争力的提升。

二、完善金融市场的路径选择

目前,世界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除,联合国的《2013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指出,世界经济增长在2013年很可能会继续保持低迷,并且在随后的两年中全球经济面临滑入再度衰退的极大风险。有鉴于此,金融市场应当根据经济创造的实际需求进行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核心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需求,兼顾企业的投融资需求、避险需求和国家的宏观调控需求,为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国际化准备条件;实现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金融市场创新、金融管理创新和金融监管创新十分重要,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提高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再配置效率,提高社会投融资的便利度和满足度,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力度,促进金融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1.金融投资创新。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两个动力———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其中,金融投资将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激情。同时,金融投资创新也将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创新既是企业家精神的实质,也是创业投资的核心。创业投资是投入到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或项目的一种非公开权益资本,或权益资本连接,它是非公开权益资本的一个子范畴,是一种特殊的非公开权益资本。它是通过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建设并最终实现资本增值的、新型的具有生命力的资本运作模式。创业投资与创新的关系不仅在于它对于创新本身的贡献,更在于它促成创新项目的商品化过程,在于它为创新提供了实现其价值的平台或渠道。风险投资是通过帮助创业者来建造这些企业,从而使创新实现价值。创业投资不是投入现在,而是着眼未来,机会与风险共存是创业投资的重要特点。创业投资对于风险具有较高的容忍度,是因为它对于机会的不懈追求。为了追逐高额回报,创业投资往往投入那些快速增长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企业。创业投资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这是由于创业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未来的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新的增长力的投资,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投资。因此,各国(地区)政府都大力支持创业投资,政府对于创业投资的支持尤其体现在其对于科技企业的投资上。

2.金融监管创新。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资开放,如何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监管理论的成本收益说不是单纯地回答需要不需要监管,监管好还是不好的问题,而是提出应当在成本和收益中权衡,以实现“适度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精确衡量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虽然不易,但对单个监管政策进行评价时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在不同选项之间进行择优。在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具有制度差异。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所处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不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的具体内容可能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这就为探索中国金融业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分析模式提供了空间。激励监管理论注重发挥被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可以减少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不必要干涉,还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在中国强化监管中的激励因素还有助于改变中国传统的行政性管制,优化设计金融监管机制。但要在中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引入激励监管机制,如事先承诺制,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即更新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者素质;加快银行会计制度的改革,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化市场约束力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