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4: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业营改增,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建筑业营改增

篇1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概述

1.抵扣问题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所处地域位于偏远地区,造成材料采购的“散、杂、小”;材料的来源广、方式多,许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疑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施工企业“甲供料”现象比较常见,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较大通常甲方(建设单位)会进行统一采购,然后调拨各参建施工企业。在这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建设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各参建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

(2)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税负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产,要么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3)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在新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而其原营业税率仅为5%,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的税负必然转嫁到施工企业中去,使得实际纳税额增加,加大实际税负。

2.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建筑企业作为第二产业中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的行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工程项目多、分散比较广、材料采购多而杂,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高,保管要求高,这就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合作项目问题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联营合作的方式,这在建筑企业施工内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联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存在着经营风险,尤其表现在合作方选择的问题上,会弱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些合作方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采购的材料很难取得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可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涉税风险会威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此外实现营业税转型增值税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和所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势必会受到冲击。

4.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验工计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甚至没有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此外,“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紧张。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应对抵扣问题的建议

(1)应对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供料”现象引起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本文建议由甲方或者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洽谈,但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签订,这样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从内控的制度设计、人员思想的普及到企业内控的具体执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查找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原因,查漏补缺,尽可能的获取抵扣发票。

(2)应对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比较少进而获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少,本文建议针对建筑劳务企业从国家层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档增值税税率。

(3)应对施工设备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尽可能的在改革实施时间后购买企业所需的大型机器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4)应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高且使用年限长,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这无疑对我国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2.应对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的建议

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及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而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长,发票管理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企业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控制。

3.应对合作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集团及各参建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树立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和责任观;对联营合作方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尽可能的向对方获取增值税作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4.应对现金流问题的建议

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以实际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日为准。

加强企业资金、现金流的管理,提高企业现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合理调配、调度企业资金,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

5.应对税率问题的建议

针对住建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理论测算和实际测算的差异,本文建议建筑企业营业税转型改革分地区、分步进行,实行差别税率。不同的建筑业务类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比如材料比重较大的施工企业采用11%的税率,建筑劳务企业适用6%的低档税率。

建筑行业营业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既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建筑行业“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务管理机构改革,实现平稳改革。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应该积极面对,针对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劳务支出和建筑动产租赁的抵扣问题;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项目合作问题以及现金流等问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寻找针对性措施,争取配套政策;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篇2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xx-03-26 09:54:05 来源:中国检测网 阅读: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篇3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影响;应对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成为“营改增”的首个试点地区。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分别于2014 年1 月和6 月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建筑业也即将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这也是导致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试点企业应尽量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使企业的税负下降。

(二)对试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将不仅对试点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产生影响,对其资产和现金流量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价税分离,试点企业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或租赁等均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其成本费用降低。对于分包合同,承包企业会因与业主的结算时点和与分包方的结算试点不同而导致取得增值税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的时点不同,从而造成企业资金的紧张。

(三)对试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建筑企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却设定为11%,有较大提升。“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公司合同管理将更为繁琐,相关事项也更为细致和复杂。除总承包、专业分包并取得可实现抵扣的进项税票外,其他经营模式所签订的合同则有可能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若试点企业选择为了避税而将税负由对方负担,则其议价能力也会随之下降,这将会影响试点企业的收益率。

(四)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降低税负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历史等原因,建筑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并且发票的管理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也预示着整个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前期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然而,过渡期之后,建筑行业的税收体系将会更为完善,这也将会为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税务工作带来许多方便。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慎重选择供应商

由于施工企业的材料设备费用占工程总成本的60%以上,“营改增”之后,物资设备采购环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将非常之大,因此供应商的身份将直接影响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供应商选择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是其首选。同时,应该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有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项。

2.若所选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销双方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建筑企业作为采购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衡量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抵扣的销项税额之间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选劳务用工来源

由于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大约占工程总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来源应该尽量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专业的劳务公司,也有利于劳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施工企业应该注意施工方案优化,提高机械化使用的比例,减少人工劳务的使用,这也更有利于企业顺应科技发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长远。由于建筑施工设备一般为大型设备,而设备的供应商通常为一般纳税人,故施工企业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机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其成本。

(三)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其资金链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大多数建筑企业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因而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必须格外谨慎,不仅要使融资成本最低,还要降低企业资金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业在进行有关项目的成本预算时,应该根据相关标准采取有效地全面预算,并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反馈,以保证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营改增”后,企业的税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在有关合同的签订环节中,相关负责人员应该重视对方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不能仅仅为了简化手续、节约成本而忽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财务部应该加强对合同签订这一环节的监督。

(四)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由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很大,因此各企业必须必须做到未雨绸缪。人力资源的适当投入将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应尽快着手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实务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同时,企业应该调整与税收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与相关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会计核算水平,更快的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取得税收利益;加强对采购等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企业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

“营改增”后,由于历史原因和税率过高等原因,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然而,根据国家对现有试点行业补助情况,国家应该也会通过一系列的财政补助等措施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当然,建筑企业也应对国家的相关补助政策展开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关扶持政策,促进自身在新的税收环境中快速发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地转移到相关产品的价值中去,而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可以进行抵扣,故有利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39-41.

篇4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行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筑业涉及较多的中间环节,并且涉及面宽广,复杂,增值税扩围会对较多行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探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增值税扩围对不同行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目前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结构减税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建筑业是我国目前发展快速的行业之一,其涉及较多的中间环节,并且涉及面较为宽广,复杂且多样化,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大会对社会多个行业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于1994年确立,和当时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但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市场经济获得高速的发展,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要求对税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09年,我国增值税从生产型开始转变,变为消费型,2011年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确定2012年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行增值税扩围,开展我国增值税扩围的改革措施。从2012年试点的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可见,其总体运行情况较为平稳,比预期效果更为理想,同时运行越来越好。

(一)交通运输业

增值税扩围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全我国的税制结构,与此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现实情况是,在实施增值税扩围过程中将交通运输业作为试点,但路桥费并不在试点范围内,所以没有将路桥费纳入抵扣的范围。除此之外,由于难以获得甚至无法获得加油费及修理费发票,因此便有所减小了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有所增加。然而,长期而言,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所占比率是有所提升的,降低税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同时,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退行中,税负增加的情况有所缓解,甚至于逐渐消失,对于实现结构减税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建筑业

根据增值税扩围的运行进度,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所以,基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扩围的影响研究,越来越多关于建筑业施行营改增的研究出现。多数研究认为,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究其原因在于劳务费、土方工程、水电费等费用不得抵扣。同时,建筑业税负的增加或者减少主要依赖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进项税额的多少。目前环境中,许多不规范行为导致实际税负有所增大。

(三)现代服务业

在增值税扩围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在范围内,经过实务证明,服务业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能够有效地减少税负。然而,类似于技术型服务企业的特殊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其税负明显增加。但是,营改增对服务业的税负影响中的税负增加,可采用有效的政策进行控制,也可通过时间的推移改善。

二、增值税扩围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中间环节较多,并且涉及面广,对上游产业的发展和下游产业的发展均具有较大的影响。对建筑业的增值税进行扩围,建筑业税负的变化会对其行业的发展起着直接的影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增值税税率为11%,计算方式参考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当税负降低,则可以对增值税进行结构性减税,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当税负增加时,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规模扩张,从而导致企业为了能够降低税负或者维持税负不变而对企业规模进行缩减,分割企业,不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甚至会减少建筑产品,不仅对上游产业产品的使用有所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对下游产业产品的提供,φ个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起着严重的影响,和营改增的根本宗旨相违背。所以,必须对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和扩围后的税负进行分析。

(一)前提假设

对建筑业进行增值税扩围,其计税方式和基础均有所改变,对其他税种的计征基础产生影响,包括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为了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本研究假设排除其他税负所造成的影响,以此为前提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进行分析。同时,建筑企业收入包括工程的结算收入、其他业务的收入,但是工程成本只有主营业务成本,也就是工程结算成本,难以获得其他业务的成本数据。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条款,进项货物和应税劳务税额能够抵扣,本研究的计税基础为工程结算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总数。假设所有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中购进货物成本占比为40%,应税劳务占比为30%。并且其中应税劳务提供不能获取合法凭证。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的计算依据

一般来说,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在于,建筑业除了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同时也会提供建筑劳务。因此,对于建筑业来说其营业收入除了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其中成本只有工程结算成本。按照制度要求,建筑业营业税计征基础为营业额全额,也就是营业税的税率为3%,且不能抵扣在经营环节中产生的增值税。而改成增值税后,只能够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具有合法凭证的进项税额则能够抵扣。主要原因在于其他成本难以获取或根本无法获取相关的合法凭证,因此主营业务成本是其最为主要的成本,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的计算依据为营业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成本共同形成。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常常会涉及到跨区域,并且建筑项目也经常地处较为偏远且交通不便的地区。这些状况就使得建筑业企业对于零星原材料的购买只能采取就近原则,而附近的销售商多为当地居民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因而无法在其中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最终导致企业所购买的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第二,目前我国的建筑业还存在甲方供应材料的状况,材料将会直接计入甲方的建造成本中,并且会在合同中详细地注明工程造价中不包括材料费。在此过程中建筑企业仅仅只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缩小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而税率的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销项税额,最终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三,在建筑业的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用所占有30%左右的比重较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工费是否能够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这回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中,可以对抵扣范围进行适度的扩大,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实际的情况把人工成本和过去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剩余价值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适当降低税率,制定和建筑业相适应的税率,对纳税时间进行细化,促使纳税时间更加合理化,从而促使企业和税收部门获取双赢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兰,肖双琼.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商业研究,2014 (3):62-67.

[2]吕莹.浅议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时代金融(中旬),2015(1):208-208,210.

[3]贺治琪.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北方经贸,2014(12):100-101.

[4]陈滔.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J].财会学习,2016(19):169.

[5]邱泰如.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5(68):36-41.

[6]林雪锋.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财务与会计,2016(14):13-15.

篇5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为迎接这次改革,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动员,以便在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绸缪,将企业税制改革风险降到最低。

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中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邮政服务业的展开,逐渐的完善了“营改增”中的内容,加快了我国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的步伐。而建筑行业也将要在2016年5月1号正式的实施了。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行业,每年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以及就业机会,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往往采用全额征税制度,由于前一个环节的税额进行了重复征收,使营业税征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将会对国家税收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有利于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可以减少建筑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企业的赋税责任,使建筑行业的分工更加的细致化,使建筑行业的粗放特点得以改善;在建筑行业发展方面,“营改增”制度进入到建筑行业,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管理,遏制了偷税漏税、恶意竞争等事件的发生,使建筑行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二)“营改增”整体增加了建筑行业的税收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建筑行业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建筑行业投入在人力上的成本较高;在收购建筑材料时,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发票的取得产生了困难;在一些大型建筑过程中,往往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项目承包,这使工作中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而以上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付税,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更严重的还会对企业的经济造成亏损。

(三)“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营业税与增值税所涉及的科目完全不同,在“营改增”制度下,要对传统的会计核算进行修改,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中,会计人员往往需要一定的适应阶段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从而使企业的会计体系也应作出一定的修改。会计核算的改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缴纳往往是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由于工程项目的金额比较大,导致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金也相对较多,这样就使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流动资金的不足,致使建筑企业在正常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麻烦。

(四)“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

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在进行原料的收购时,材料商能否出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成为了建筑企业选择供应商时的重要标准;在机械设备的购置中,要选择相对较实用的机械设备,在工作中能多次利用,降低了企业增值税金额,减少了企业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强化了企业的的资产结构,加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企业在异地施工是建筑行业中的正常现象,在营业税中规定:建筑企业在其他区域进行施工时,要提前向应税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进行报税,“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进行报税,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会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带来一些改变。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制度的措施

(一)调整建筑行业的发展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老龄化的来临,建筑企业在人员上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由于加大了人员上的投入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逐渐的减小,调整企业的发展模式成为了加强企业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在“营改增”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使企业顺利的渡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期,建筑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建立新的企业发展模式,以便顺应时代的潮流,使企业在当今时代下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现今的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手段比较单一,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时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纳税统筹系统,这样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系统得到加强。信息的真是可靠、会计资源的准确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完整可以作为建筑企业纳税统筹的依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从新制定纳税统筹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对会计人员的加强是必不可少的。

(三)积极的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

在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过程中,会对这一生产链上的所有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他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以及管理模式发展了改变。这就需要这一生产链中的所有企业与政府部门积极的沟通,不断的改进“营改增”制度的内容,才能使“营改增”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促进的作用。

“营改增”制度的实行,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过4年的“营改增”制度试点运行来看,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推动了企业的进步,加强了地区人力的就业率。然而,“营改增”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制度的不完善,会对企业带来一些问题,所以加强“营改增”制度的建设是当今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原永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与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23).

篇6

1.“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将下降。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财税[2011] 110号文件指出,建筑业劳务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建安施工业务,在合同额相同的情况下,不含税入=含税收入/(1+11%)[1],确认的收入将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业务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况。由于“营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购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通过承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倾向于自己采购材料,将会导致甲供材部分不能体现为承包方收入。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利润将下降。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2]。

“营改增”后,应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等进行筛选,优先选择资质高,口碑好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公司进行统一招标,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购合同,对项目实行统一配置,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对项目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变革,保证抵扣链条的连续。

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资金压力加大。营业税在收到工程款时才需缴纳税款;而增值税只要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便可确认营业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很不规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工程进程中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等现象,由于增值税缴纳税金时点的改变,导致建筑企业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应加强与业主的结算工作。通过与业主协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证金、提高预付款比例或按照开具发票的税款额先拨付税款,避免施工单位在垫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垫付税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约性条款或违约责任。对分包或供应商结算,可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确保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业成本费用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1.“营改增”后对人工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企业及外雇的零散用工。“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实行6%或者11%的税率尚无定论,却没有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与原营业税率3%相比,税负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务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额,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为了应对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优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途径降低企业人工费支出,减小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2.“营改增”后对材料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建筑工程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实行营业税时,购买的材料物资等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需交纳营业税,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开始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完善,行业税负不公的状况也会有所好转[3]。

“营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税率不尽相同,对材料成本的影响也存在差异。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7%,木材的增值税率达到了13%,相对于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来说,降低了企业税务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收,可根据综合价格成本临界值进行比较,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供应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在建筑业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现象,在营业税制度下,“甲供材”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票据开具没有特别要求。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则,“三流合一”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必须发生在同一开具发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间。这样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计入工程总造价,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甲供”方式改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如果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分布范围较广,很多工程还处于偏远地区,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等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选择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尤其要关注是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规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3.“营改增”后对机械成本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之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在购进当期全部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因此尽量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资产“营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从正规大型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为17%,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4.“营改增”后对其他直接费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后主要是水电费发票的取得问题,水电费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进行转账,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直接从电力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与当地电业部门进行协商,以独立装表的方式记付电费。

篇7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0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以及城市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同时也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建筑业由于具有施工周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流动性大、能耗大以及安全隐患多等特点,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面对的社会环境以及经营环境同样复杂多变。建筑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管理,并且需要明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从而保证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可以获得稳定发展。本文主要就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 “营改增”概述

所谓的“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了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的试点,其中房地产业属于关键的一个试点行业。在2012年上海首次对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性行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在试点取得较好效果后,其他城市以及多个行业也逐步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主要试点行业,通过“营改增”政策,能够对二次征税问题进行规避,同时能够对整个建筑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建筑业的创新发展,从这两个方面而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2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2.1 建筑劳务支出抵扣问题

现阶段,^多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多采用建筑劳务分包,此时,建筑工程劳务支出的费用需要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开具发票的模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劳务费用。采用这种模式的施工企业,其实际的税负基本没有减少,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劳务费用支出过程中建筑人工费用不能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需要按照纳税人一定的税率完成增值税的计算,劳务支出中主要是工人的工资以及相关的保险等,根据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支出的费用都无法进项抵扣,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最终会转嫁到施工单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实际支出。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建筑劳务支出在不满足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有可能会增加并影响建筑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出[2]。

2.2 建筑设备的支出抵扣

对于“营改增”后购买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凭借相关发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却不能抵扣进项税,初步看来,在“营改增”后,建筑机械设备的费用支出下降了,但是仔细分析后,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租赁的机械设备,其采用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税是按照5.0%计算,但是“营改增”后,增值税则是按照17.0%计算的,租赁公司的费用包含了场地租赁费、设备维修费用等,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与设备租赁公司的多个因素有关,根据租赁公司的相关费用确定出税负,从某种程度而言,增值税的税负最终还是源于建筑施工企业,此外,对于外购的施工设备,同样会因为是否能够进项抵扣造成了建筑企业在税负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际能够享受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十分有限,甚至还会出现实际税负增加的情况[3]。

3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增值税的实际操作

3.1 建筑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问题分析

篇8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利弊分析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1)改善了建筑业内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共存使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链条遭到了破坏,致使增值税的作用发挥不到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建筑工程中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石、钢材等都是隶属于征税范围。这些原料的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外购原材料时就已经是缴纳过了,但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不是相应的建筑企业,因此之前外购时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不能抵扣,在计算营业税收时,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与其他工程所产生的物资又是营业税的依据,这样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反而还得负担营业税,这就是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的原因所在。

(2)“营改增”有利于实现税收监督

“营改增”前建筑业采购环节由于不涉及进项税抵扣,所以存在一些偷税漏税行为。“营改增”后的购置成本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建筑企业在办理结算时,需要开具由国税局统一监制并认证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实现税收监督。

(3)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l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进而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4)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现象

营该增前,联营项目由于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购置成本的进项税不能相互抵扣,所以联营合作方往往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营该增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企业税负不降反升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在发生成本时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然而,实际工作中,建筑原材料主要是由小规模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所提供的,所以产生的费用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得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①降低资产账面价值

因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部分税额属于价外税不作为资产入账,而“营改增”前实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部票面金额都作为资产价入账。因此,“营改增”后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小于“营改增”之前的入账价值。

②提高资产负债率

如果“营改增”前后税处在持平状态,如果在负债总额没有变化,资产账面价值减小的情况下,就会提稿资产的负债率。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下降,资产结构将发生变化。

③会导致收入的降低

营业税隶属于价内税,增值税隶属于价外税,“营改增”之后,人们的收入便由价内税的形式改为价外税,所以,在现有定价体系不变的状态下,我们的收入将会降低9.91%。

④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存在对公司的现金流不会造成影响,而“营改增”后,相关的增值税必须由公司自行自行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到计提销项税,并且要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

二、“营改增”背景下降低建筑业税负的措施

1.税收的科学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通过增值税抵销来减轻企业税负的内容,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在建筑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

2.对税额抵扣环节加强管理

“营改增”前施工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采供原材料,租赁机械设备。“营改增”后需要通过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来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上游供应商若是低税率,下游消费环节的企业税负必定加重,所以必须严格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筛选,要求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从而就可直接抵扣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滥用会导致经济重罪。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80日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超过时间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样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到申报等每个环节都要加强监控。

三、结束语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优化资产结构,完善税收体系,企业能够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取得很大的益处,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建筑业的特征,“营改增”不仅意味着建筑业的整体赋税减少,同时还意味着建筑业计税难度的增加等多种不利因素的出现。因此需要在建筑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规划,使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的税收背景下获得税负的减轻。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企业则需要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模式,优化会计核算,应对“营改增”的同时也为企业活力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篇9

“营改增”改善了过去的税务制度,帮助相关的建筑企业减少税负,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12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交通运输业税务制度的改革开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营改增”政策在全国开始实行并推广开来,短短几年时间里, 增值税从最开始的部分行业推广到大部分行业,从我国部分城市的试点推行开始向全方位的转变,总结2012年以来的试点情况,实行“营改增”试点过程中, 试点的总体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试点运行平稳、试点推行的结果远远好于预期的目标,实行的效果越来越好。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在我国,以前的建筑业主要是依据建筑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的。建筑行业的营业额指的是纳税人进行应税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的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般说来, 纳税人进行的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中包含了该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费用、设备花费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设备的款项。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对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政策来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对于行业的组织架构影响很大,新的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做了新的规定,对相关的政策有了轻微的调整,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可以有效的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企业按照这个思路,应该在增值税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相关的组织架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取得良性的发展;对于业务上的模式来说,在原来的营业税模式下,进行资质共享的业务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当前的业务模式调节有利于税收政策调整和改变。

另外,降低税负,可以有效的达到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目的,进行结构性减税,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会得到极大的促进,帮助经济快速的发展;增加税负,行业的发展规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阻碍,很多的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大幅度的缩小企业的规模,甚至进行企业的分割,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制约,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不断增加税负,建筑产品也会随之减少,上游产品的减少会对下游行业的发展造成一系列的影响,极大的影响建筑业的发展,这与营改增最初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前后税负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

总体来说,建筑行业涉及许多方面,中间关系着制造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建筑行业进行增值税“扩围”措施,会牵涉到一系列产业税负的变化。一般的纳税人,这种情况下的税负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按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方式进行征税的税率为11%,老项目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率则为3%。就当前实施情况来看,总体税负是有所减少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

自5月1日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来,首先,缴税范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营业税原来的征税范围是我国境内转让的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现在改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除已经把交通运输业以及少量的服务业纳入了纳税的范畴外,建筑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生活服务业也都在今年纳入了征税范畴。其次,征税机关业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此前都是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则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的征纳工作,建筑企业会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征税部门的严格化管理,严防偷税漏税事件发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税地点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营业税直接在地税缴纳,变成了现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种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交,再回机构所在地汇算申报缴纳。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项目财务人员,专门应付各地各项目开票交税,办理外经证,进项抵扣,汇算清缴等问题。因此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在交税环节尽量简化征收方式与程序。

四、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业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对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对于建筑行业的投标工作,投标环节以及合同的签订工作等过程,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对于设备的采购和计价等环节,最后的结算工作和开票环节,需要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把握,实行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不断在发展过程中减少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从而减轻企业管理的风险,对于项目造价税负的问题,应该及时纳入增值税的谈判和投标的环节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优先那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增加购买材料税额的抵扣金额,最大程度的保证建筑行业企业的利润;企业应该及时的进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对于增值税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是极其必要的,积极的贯彻推行企业的营改增制度,将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筑业增值税的税负变化分析,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简单阐述,指出了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促进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发展中,对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普遍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

篇10

一、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的现实运用

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是在2012年1月的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基,避免重复增税,从而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由于深受历史的影响,我国企业营改增主要采取“地区加行业”的模式。2014年上半年,我国建筑行业的业务完成营业额达到615.8亿美元,财政部集中收集了建筑类企业的“营改增”相关意见,为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践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建筑业之前的营业税是3%,在修改以后的增值税税率是11%,从数字来看,这似乎把建筑业的应交税额提高了,似乎没有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业务难题

(一)纳税主体选择上的困难

建筑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集中程度不高,所以在选择纳税主体上应该慎重,如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享受低利率的优惠,并且可以作为成本降低所得税额,如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由于业务范围比较复杂,在计算选择上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二)供应商选择上的难题

供应商的资质和开具发票都会影响到纳税统筹,对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进行营改增以后,供应商所提供的是大额的增值税发票,这会提高原材料和运输价格,使得成本大大增加。

(三)对合同重视度的难题

供应商的选择对于建筑业其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和供应商监督合同也是为维护自身权利,规范双方权益最好的书面证明,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以后,对于合同的签订更加严格,现在的建筑企业更加意识到了合同中抵扣材料的缺乏会大大影响正常的税务抵扣,导致过高的成本,但是部分企业对于这些问题清楚地意识,对于合同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意识到。

三、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

针对我国建筑业面临“营改增”这一现状,为了减少企业纳税失误,企业首要理清这一政策,进而形成“税收政策 + 纳税主体构成 + 影响纳税额的相关因素” 的纳税筹划思路。继而根据这一纳税筹划的思路,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国家政策,纳税主体的选择;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以及供货商的选择问题;合同问题;企业自身财务管理问题。

(一)建筑业纳税政策的选择问题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税收发生了很大改变,企业不适应表现会更为明显,为了平衡税务关系,国家有针对性地提供了一些辅措施,这些辅措施集中在免税政策上。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免税政策。如2013年8月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交通工具,其进项税可从销项额中抵扣,在此之前此类税务处理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科技优惠退税。企业可加大科研力度,对废旧物资实现再利用。例如,建筑企业可研发新型混凝土,将废旧沥青、混凝土等材料融入混凝土中,开发可再生混凝土,也可研发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建材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建筑企业的环保意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能够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推动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和供货商的选择问题

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较为复杂,包括工程成本、人工成本、甲供材料、技术设备等各方面,库存材料及固定资产比重极大,建筑企业必须考虑库存材料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问题。操作中,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异地施工较为普遍,各试点地区操作方案也有着较大不同,再加上纳税意识的缺失,建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抵扣可实现能力较弱。其次,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及班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企业人力成本高,劳务成本抵扣直接成为营改增后的大问题。最后,建筑企业项目建造所需材料量大、种类多,施工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由于供应商资质不足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无法实现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可能选择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能力,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

(三)合同问题

在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有的企业为了签下合同,在合同签订环节,本应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对方要求下,却一次性向对方开具。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对方已经实现全部进项抵扣,增值税发票就无法退回,抵扣税款不可能实现。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强化合同方面的重视,对双方合同进行严格规范,重点注意采购、建筑、劳务等合同,重视抵扣法律凭据的获得。

(四)企业管理问题

在我国建筑业企业管理问题上,从总体来看,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建筑业资质不齐。因此,为了实现有效的纳税筹划,企业需要采取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比如:建立境外子公司,通过改变企业的管理模式给少缴税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四、建筑业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建筑业营改面临的难题

首先,根据自身的需求,合理选择纳税的主体。建筑企业依据自身的情况对核算进行合理的选择,例如,选择一般的纳税人,可以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的纳税人,可以得到低征收率的优惠政策。其次,供应商的资质和开具发票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如果选择的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这样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是,由于供应商提供了大量的大额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供应商在原材料和运输方面的费用大大的提升,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建筑企业采取外包运输业务,否则运输成本将没有办法进行折扣。最后,在和供应商合作的过程中,人机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建筑企业的合同签订实行高要求标准,避免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可以作为依据的合同而导致的纳税成本过高,从而影响了人工成本的预算。

(二)关于建筑业对 “营改增” 的策略

①规避风险,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虽然“营增改”可以使整个建筑企业税负都有明显的增加,但是,建筑企业针对出现的税务问题,应该积极与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为了避免税收违法风险,应该积极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共同商量抵扣的相关问题。同时,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以便于主管部门能迅速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②注重业务模式的创新。建筑企业要想获得增值税的最大折扣额,就必须先了解“营改增”的实质,在依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业务模式不断的创新,第一,建筑企业增强自身的判别能力,对供应商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能不能提供增值专用的发票等等各方面进行合理的分析处理。其次,为到达内部成本外部化、扩大进项税额折扣力度的目的,在建筑企业具有实力的情况下,成立相应的运输装卸和劳务子公司。此外,如果建筑企业对业务的形式进行创新,让业务量不断上升,就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模式。建筑企业中面临的一切税务风险,都是与内部管理有着很大的关联。在“营改增”过程中,应该把目光放得长远一些,不能只是看到当前的小利益,另外,企业应该对发票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避免由于发票的原因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此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的意识,聘用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并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使增值税的抵扣链得到完善。

五、结语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先导部分,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先驱来进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整改,应该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来进行规划改革,改变之前固有的营业税纳税观,掌握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税率等问题。灵活运用纳税统筹策略,强化内部管理,从长远的角度看问题,提高风险意识,逐步实现建筑行业的“营改增“,规范行业管理,降低税负,实现建筑行业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余鑫.“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4(4):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