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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司行政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情况
1.更贴近受教育者的实际生活
我们要清楚,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对象就是广大群众,因此,我们需要将群众与思政教育的关系纳入研究范围内,并针对群众的实际生活、实际思想问题等关系进行深入分析。重新审视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逐渐走向与现实生活互动的世界。随着两者关系的复杂,研究一定要根据群众眼中的思想、行为特征,如何在中构建和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总之,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要注重研究对象的明确,重新走向对象并审视和研究对象,以深刻把握和明确对象,从而实现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上面提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引导人、教育人以及关心和帮助人,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定要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我们要关注到受教育者的实际情况,主动关心和帮助受教育者,坚持思想问题和生活实际问题的共同解决和处理,办实事,办好事,做到倾听群众意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和思想,全面发挥传统思政教育工作的作用。
2.传统思政工作与新媒体思政教育的融合
互联网时代的掀起,促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而新媒体的诞生受到了人们的热烈追捧。凭借着便捷的分享方式和丰富的资源特点,使得新媒体很快成为社会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而新媒体在不断扩张的同时,这也给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们可以通过利用来自新媒体、利用新媒体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真正融入同类人群中,以刺激其好奇心,从而更好的起到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例如:微博的信息传递功能也是微博最大的存在优势,思政教育工作者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利用微博的功能随时随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可以通过微博的另一些功能与用户直接进行交流,这种交流隔着一定的屏障,对于用户来说,更容易接受。而且现代人都不愿意浏览长篇大论的信息,微博的字数限制也使得人们一眼就能浏览到关键的信息。另外,微博所拥有的话题讨论也是思政教育可以利用起来的一些资源,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以发挥思政教育的作用。
3.心理与思想的双重教育结合
最后,我们可以借助心理教育等方法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起到给教育对象启发的作用。一方面,教育者要根据受教育者传授一些基本的心理学知识,让受教育者对于心理学的基本概念和标准有一个了解,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我认识到自己的思想行为。另一方面,适当的心理咨询不但能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更能帮助思政工作者深入掌握受教育者的心理特征,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和实际需求来开展有效的思政工作,从而达到高效的目的。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
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关键词:以人为本,公共政策,价值取向
改革之初,为了抓住机遇促进发展,我国公共政策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政策取向打破了“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僵死局面,调动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也使得自然生态矛盾突出,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极不谐调。这些冲突和矛盾是公共政策在社会全面改革和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偏颇的集中体现。面对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共政策的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第一次把以人为本提升到了公共政策核心价值的地位,明确了我国公共政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一、我国公共政策人本取向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第一,“以人为本”是哲学的基本思想,是对哲学的总概括,是的实质和精髓。哲学蕴含着丰富的人本思想。在哲学视野中,人是世界之“本”,认为人是世界的本质和终极本质;人是价值之“本”,认为人是世界上最有价值意义的生命存在;人是历史之“本”,认为历史是人的活动史,人是历史的主体,人类创造并主导着历史。
第二,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同心协心、共同奋斗,我国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第一、第二步,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其实,这种小康只解决了人民的物质层面的需求,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不平衡的小康。而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仅仅满足了人民的物质方面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在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又要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三,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置于首位,强调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政策的终极目标。这就要求我国的公共政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愿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第四,公共政策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内涵就是要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过渡和变革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取向多极化、利益差别显性化、利益矛盾尖锐化。在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特定状态下,如何有效整合社会各成员、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我国公共政策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物为中心”的公共政策的弊端
第一,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目前,无论从人均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城乡劳动生产率、工农技术装备水平等经济差距看,还是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差距看,我国城乡差距都很大,并且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衡量城乡差距是否适度的标尺,通常是基尼系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均在波动中呈现扩大的趋势。1990年,我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为0.31,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23;到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365,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2,从中可以看出扩大的趋势是十分明显的。
第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我国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但由于自然禀赋、历史基础、区位条件、政策取向等种种差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是不平衡的,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间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在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东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差距也在拉大。
第三,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失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在分化,有些人成为市场化的正收益者,有些人则成为市场化的负收益者。因此市场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优,但无法矫正由自身引起的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失衡,具体表现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失衡。在现实中,强势利益群体已经结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团体,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以各种形式诉求自身利益,影响公共政策制定。有些强势利益集团在某些地方政府决策中甚至会影响政府,使得政府决策向强势利益集团偏向。但另一方面,弱势群体自身既没有资源,也没有能力利用资源,缺少有效途径和渠道来诉求利益,他们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弱势群体本来在市场机制过程中利益已经受损,而其利益诉求在某些公共政策过程中又不能得到反映,因此社会利益格局愈发失衡。
二、人本思想在公共政策中的具体应用
(一)建立“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决策机制
公共决策要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决策目标人性化。决策目标人性化就是决策目标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而且也要满足人民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各种需求,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使人民不断获得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为人民群众造福。
其次,决策程序民主化。决策程序民主化,是公共决策以人为本的关键之所在。所谓决策程序民主化,就是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全体决策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正确决策。无数的事实证明,凡是坚持以人为本,按民主集中制进行的决策,决策方案一般来讲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即使有了缺点或错误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而凡是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专断所作出的决策,由于没有决策的民主化,决策的原材料不足,信息不够,决策过程简单,缺乏科学可靠的依据,主观随意性大,根本谈不上科学,决策失误就在所难免。
再次,决策主体群众化。长期以来,我国公共决策一直实行“精英”决策模式,公共决策由少数人操纵,而普通人民群众被拒之门外。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作风,必然导致决策失误。所以,公共决策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决策中的主观主义、唯意志论、独断专行的作风;才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笔者强调人民群众是决策的主体,并不是否定领导者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其在决策中的“拍板定案”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的。我们只是想通过强调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使领导者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作出的公共决策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
这就意味着制定任何公共政策时,都必须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根本前提。
首先,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彰显公共利益取向。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因而,许多学者都将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坚持公共利益取向,就是制定公共政策必须反映、综合、表达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满足绝大多数人们的利益需要,必须从维护和谋取人民的利益出发。只有符合人民利益的政策,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执行政策的热情,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才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其次,探索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法和渠道。“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将更加重视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尊重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民主基础上通过充分讨论来完成政策制定过程。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不断增强。一方面,探索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法,如政府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听证制度和网上公开征求民意等;另一方面,探索公民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如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参与渠道。
(三)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应弘扬公平原则
公平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平的媒介、手段。公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代内公平,即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它要求消除不同阶层之层、不同地域之间在机会选择和成果占有上差别悬殊和两极分化现象,尤其把消除贫困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二是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强调,人类赖于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当代人不要为自己的发展和需要而掠夺式地使用资源,从而损害后代人发展和需要的条件,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在利用公共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要在其目标取向上做到:以横向的代内公平,促进经济社会现实的发展;以纵向的代际公平保障经济社会未来不间断的发展。公共政策要以立体公平为目标,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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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和进步,我国行政单位体制改革也随之得到了深化,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当做前提的财政管理机制,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
1、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定义
我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主要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财务制度、政策、方针以及法规等,有计划的对资金进行运用、筹集以及分配,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并对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事业任务和计划能够顺利的完成。
2、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现状
2.1、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财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虚设,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会计制度也不健全,并缺失相关的监督制约制度,普遍存在随意调用资金的现象。
2.2、缺失有效的预算执行能力。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资金预算主要是为了科学规范的对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和财务收入进行统筹管理。这就致使财务预算制度一定具有约束性以及强制性,但就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形式而言,预算管理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度,其普遍存在着预算超支以及支出混乱等现象,以此使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的社会公信力被大大的降低。
2.3、没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第一,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规范的管理资产资源配置,还缺失合理的资产管理监督制度;第二,没有合理的资产预算管理配置,投入资金利用效率低,致使资金投入严重的超出预算;第三,资产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第四,没有科学的固定资产核算手段,还具有着严重的资产流失以及资产虚增等现象。
3、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3.1、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如果想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则需要使人力资源具备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可以从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意识着手,这就需要事业单位不断的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工作以及在岗培训工作,以此使其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事业单位可以选取完善奖励机制以及培训机制等方面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该创设良好管理氛围,吸引更多优秀的管理人员加入其中,以此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汲取更多的知识和经验。行政单位还需要从完善软件资源以及硬件建设等方面着手,为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职能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在工作中还需要足够的尊重员工,并积极的鼓励员工不断的对工作进行创新,积极的奖励具有贡献的员工,以此使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可以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并潜移默化的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更加的完善、科学和先进。
3.2、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想要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可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但是在实际部署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来对管理细则以及管理资源配置进行制定,主要囊括了执行方案、资金管理系统、设计方案以及经费支出监督等财务控制制度。实行以上制度需要涵盖行政单位的所有部分和所有工作环节,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制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严格的对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遵循,并把此当做标准来对工作规章制度进行细化,以此使相关的资金定额以及项目工资被控制在标准之内。第二,还需要不断的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使财务风险可以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中,而财务监督机制需要把量化形式当做标准,杜绝出现形式化,从而让财务监督体制存在着更高的操作性。
3.3、加强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需要在对国家制定的资产管理法规以及法律进行遵循的基础上,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进行制定,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环节以及具体内容进行确定,从而为资产管理配置提高合理的资源支持。提高固定资产的盘查规划,并制定年度、周以及季度的审查细则以及资产管理预算。不断的对固定资产制度进行强化,在责任落实到人以及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对所有部门具有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
3.4、构建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需要把国有资产的利用和分配当做重点,构建相关的国有资产监控制度,实现财、实一致。还需要构建健全的国有资产审批制度,设置专门的小组对重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在资产得到批准的前提下,保证国有资产具有的完整性得以落实。强调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统一,则可以使专项设备具有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从而使国有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
4、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具有着独特的历史因素,如果想要对其进行改善,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以此使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使财务管理具有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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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建立,改变了传统单一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关系。由于企业集团是通过资本纽带形成的,这使得财务管理在整个企业集团管理中的地位更显突出。从单一经营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营,其财务管理职能也将发生巨大转变。企业集团必须在集团内部建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模式。一般而言,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有三种模式:
1.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将子公司的业务看作是母公司(集团公司)业务的扩大,母公司对于整个集团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其特点是大部分财务管理决策权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部分的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产供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收益分配、资产重组、财务人员人任免等重大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统一指挥和安排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全统一集团财务目标;能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资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但它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财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高度集权使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企业集团将产生巨大损失。
2.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
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子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决策权,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的财务体制。子公司在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决策权,并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作出重大的财务决策。
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子公司决策快捷,易于捕捉商机,增加创利机会;减轻了母公司的决策压力,减少了母公司直接干预的负面效应。其缺陷表现为: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集团整体,子公司各自为战,容易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不便于发挥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以及时发现子公司的风险和重大问题。
3.集权和分权结合型财务管理模式
极端的集权,子公司没有主动灵活性,集团财务及经营机制必然僵化;相反,过度的分权,也会导致子公司一味追求个体经济利益,而忽视集团整体利益。集权和分权结合型财务管理模式强调恰当的集权与分权,这样既能发挥集团母公司财务调控职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及子公司风险。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过分分权或集权的缺陷,融合了集权与分权的优势。
二、确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关键在于财务决策权的集中与分散。然而,集权与分权是相对的,需根据集团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而定。企业集团确立财务管理模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发展战略。为了贯彻实施集团的战略目标,母公司(集团公司)通常要对那些与集团核心能力、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高度的统一管理与控制;对于那些与核心能力、核心业务关系一般甚至没有影响的成员企业,往往实行分权管理。企业集团是以运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核心产品应该是客货运输。因此,凡是与客货运输具有紧密联系的资产和业务对企业集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往往成为集团公司集权控制的对象。一般来看,集团总部对核心企业和控股层企业的控制要明显严于参股层、协作层企业。
2.股权结构。一般情况下,控股公司财务决策权的集中度与其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成正向关系。如果子公司是独资经营,那么控股公司在财务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的选择上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而由于集权更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全盘财务调度,故通常选择相对集中的财务管理;相反,如果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合资经营,根据合资人的利益与要求,其财务管理权限会相对分散。
3.企业文化。控股公司财务管理的集权与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公司传统的影响。我国企业因其传统上的行政管理色彩造就了特殊的企业文化,在实践中还积累了一些富有特色的财务管理方法和经验,这些都将影响未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确立。
4.竞争环境。市场竞争的加剧,子公司对当地市场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做出迅速反应已成为企业集团成功的关键原因之一。这要求子公司拥有更多的经营自,包括更多的财务管理决策权。而随着经济的国际化发展,集中财务管理决策的利益也很明显。因此,企业集团还要根据市场竞争情况,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理念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合理划分母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动态集分权结合财务管理模式
合理而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集团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式。集团公司的财权配置方式是动态的,而不是僵化不变的。随着母公司、子公司的发展,以及各种环境的改变,应及时调整财权配置政策与方式,使之保持最佳状态,发挥其最大效能。
1.财务管理权限在集团内部不同成员企业的动态配置
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了核心层、控股层、参股层以及协作层等不同疏密关系程度的企业。而这些成员企业无论是产品构成、人员素质、地理位置、行业分布以及在集团中的重要性,还是面临的市场环境都不尽相同。对于不同的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财权分配政策。即使同是全资子公司,也可能由于其具体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的财权配置。
【关键词】国外公共管理理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
1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19世纪末期,马克斯•韦伯创建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核心理论——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法理性权威基础上的一种高度理性化的组织机构,其特点是:在职能专门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清晰明确划分责权;人际关系非人格化;遵守严格的系统工作程序;以业务能力作为选拔提升的依据。管理效率是官僚制的核心价值观念。
传统公共行政学获得了极大成功,为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行政学家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对官僚制行政理论的效率至上原则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传统公共行政学只重视效率,将公民当作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他们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政府与公民对话、沟通、互动的机制,使政府能对公民的需求积极地做出响应,从而实现公共行政的社会性效率。
20世纪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以后,伴随着信息化及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对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管理人员的服务品质要求更高,于是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持久不衰的政府机构改革潮流,出现了以市场机制逐渐取代政府干预;减少政府开支、鼓励私人投资;缩小文官队伍的规模;鼓励公司竞争及公共事务向私营部门转移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行政管理进行了反思,强调调整政府和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之间的关系,重塑政府管理自身和社会事务的手段、过程和模式。基本的做法是为了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将政府的“掌舵”职能和“划桨”职能相对分离,将后者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民营化。[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西方政府改革的研究报告总结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关心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方面的结果;高度集权、等级制的组织结构为分权的管理环境所取代。在分权的环境中,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的决策更加接近第一线,并为顾客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反馈提供更多的余地;灵活地选择成本效益比更好的方法,如市场的方法,来替代政府直接提供和管制;更加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包括生产力目标的设定,在公共部门组织之间建立竞争性的环境;强化国家核心战略能力,引导国家变得能够自动、灵活、低成本地对外界的变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要做出反应。
2西方公共事业管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公共事业管理起源于20世纪早期的美国,美国前总统威尔逊把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到政府的公共部门,形成了公共管理,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公共管理的发展是迅速和曲折的,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是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开始的标志。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公共服务培训学校”,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1924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并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面向公共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大学开设公共管理教育的目的是为公民社会的管理培养专职的优秀管理和研究人才,以便他们能够智慧地与公众打交道和在现代公共组织中有效工作—不论是在地方、州、还是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成为很多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这可以从国外许多知名高校设置公共事务专业得到证明,如哈佛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纽约大学的公共、非营利事业管理专业;康奈尔大学的公共事务专业等等。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对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推崇。美国的许多大的公共管理院系都鼓励教师和学生通过做项目参与社会实践,或到政府挂职,或鼓励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写策论,还聘请在管理岗位上的市政经理和部门领导为学生开课。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是培养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政府机关和非赢利组织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养,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某一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和政策分析人才。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美国开设公共事业管理课程的学校有220多所,在读学员达3万多人。到目前为止,根据彼德森大学指南,美国有312个公共管理院系,其中244个重公共管理方向,81个有公共政策方向。美国公共管理的学科原则和传统有三大重要理念: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Professionalism),注重公共服务精神(publicservice),强调实践和操作(practice)。例如,作为美国最早的公共管理专业化教育课程体系,美国锡拉丘兹大学马克斯韦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公共管理课程,注意培养学员的四方面技能:量化统计方面的技能、经济分析方面的技能、预算和公共财政方面的技能以及公共管理知识技能。为此,该学院为学员开设了五类核心课程,分别是公共行政与民主类、统计分析类、经济分析类、预算和公共财政类、公共管理类。美国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公共管理人才和从事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分析人员。在其研究生教育中,要求学生掌握三方面的基本知识:即政策和制度分析、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政治主张和领导艺术。
3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基本情况
1996年,东北大学娄成武教授和云南大学崔运武教授,到国外考察公共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后开始酝酿在我国高校建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997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分别向教育部报告,申请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原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设立了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9年在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首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以来,该专业发展迅速。到2000年,全国有57所高校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大学生。2001年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大学生的高校发展到132所,2002年迅速增加到180多所,2007年已有322所。对这个专业的招生,教育部原本是想由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校通过四年的专业建设,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但由于各高校自主办学,特别是教育部对各省属高校难以控制。如此增长速度,可称得上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大“奇观”。
虽然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公共事业管理在我国仅有十年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有发展前途的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发展空间,可现实的遭遇和形势却使该专业陷入了尴尬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差、专业方向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模糊、学生就业难等不少问题。其原因是各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认识不足,造成专业课程设置散乱甚至混乱;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专业教材建设滞后、师资力量相对缺乏等。该专业目前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已超出了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速度和公共管理体制、公共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专业缺乏明显特色,就业方向不明确,所培养的学生缺乏不可替代性,社会对该专业的认识和了解也比较少。因此,作为一个新兴专业,如何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推进专业建设,进而提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竞争力,成为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4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途径
4.1变革专业意识,塑造服务意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善治理论指出,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这一核心之外,还应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的职能除了政治统治、社会管理之外,还需强调社会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服务除了面向于政府和事业单位,还应包括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因此,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强调公共事业管理主体的非政府性和职能的服务性。
4.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确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公共事业管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的共同需要和协调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生产、调节和控制的过程。针对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面向公共领域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培养目标要强调注重公共服务精神,强调实践和操作,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也保障了本专业学生更好的就业前景。以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制定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灵活的确定培养方案。另外,人才培养方案是动态变化的,在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就业信息管理工作。要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检验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对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修改完善。
4.3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各项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具备较高的办事效能、实际策划、运用理论及操作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思维创新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必须具有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技能培养:一是社会调查技能。公共事业管理作为实践性应用性学科,其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其理论也必须适合于并应用于社会实践。能熟练应用社会调查的方法步骤,使学生了解社会、熟悉公共管理的实际,市场运作技能熟练。二是社会适应技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公共管理专业人才能够应付各种社会变化,具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挫折的心理素质。三是熟练的表达技能。包括语言讲述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这也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作为社会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主要参与者,其设想、方案等要通过语言和文字准确、顺畅表达出来,否则就会限制能力的发挥,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工作是对人的工作,只有通过有效地表达才能与人沟通,否则不会得到他人的配合,工作也将无法开展。
随着高校二级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相关院校也开始尝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采用的形式有“订单式”培养、建立实习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区、“3+1”、“2+2”等模式。其中,“3+1”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采用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校企合作形式。与普通高等学校不同,这种新的办学模式决定了必须开拓不同于以往传统学院的发展路线。如何结合学院实际,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提升行政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是学院管理部门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学院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追求办学质量、办学特色、办学优势、学术地位等学院硬实力的提升,而忽略了学院的“人文气质”,即学院文化建设。高校作为传承文明、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主要阵地,如何发挥文化建设在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探索出一条优化学院行政管理模式的新路子,应当成为二级学院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学院文化建设的意义
大学文化是大学思想、制度和精神层面的一种过程和氛围。高校二级学院文化建设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学院文化是指一个学院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学院文化是指一个学院独有的价值观念、历史传统、管理模式、行为方式、人际关系、行为规范、风格风貌,以及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及其他集体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带有自己鲜明特色的文化现象。学院文化建设就是通过努力营造出具有一定特色的学院文化,在学院文化氛围的引领下,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学院环境。在积极向上的学院文化氛围中,全院师生会产生归属感和团结感,使其能够互相支持,为共同建设学院而出谋划策。在这样整体的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中,处理事务势必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是福州大学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联合创办的新型学院。学院综合办公室作为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工作范围、性质和工作方式与传统院校有较大不同,除本部校区外,还要同时负责龙岩上杭教学基地的管理工作,与一般意义的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基地不同的是,它拥有独立的校区,与学院本部相距460公里,无法短时间来回,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管理难度。“文化是一个大学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和特征”,同时也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之一。紫金矿业学院成立至今,在新模式办学的基础上尝试通过融合企业优秀文化,加强学院特色文化建设提升学院的凝聚力,探索出一条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工作效能的新思路。
二、学院文化建设的功能
(一)全面提升素质,陶冶思想情操。
文化用潜移默化的方式,教育人、引导人、陶冶人、感染人。优美舒适的校园、完备的文体活动设施、丰富高雅的文化生活,这些独特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元素为学院教职工提升素质、陶冶情操提供了充分的养料。在文化内涵丰富的环境中工作,容易让人产生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健康平和的心境,而浓郁的学术氛围更容易使人养成勤于思考、大胆创新的精神和意识,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培育了竞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
(二)团结凝聚个体,激励个体发展。
学院文化从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学院全体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是理想、信念、目标和价值的精神基础,可以说是学院师生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因此它具有强大的凝聚力,通过激发个人对学院的真诚情感把大家紧密联系到一起,从而激发人们的群体意识和集体意识,使个人信念和学院发展联系起来,更加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团结一心为学院发展而奋斗。同时良好的文化氛围能够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保持高昂的情绪和奋发进取的精神,成为激励大家勤奋工作、勇于拼搏的强大动力。
(三)激发创新思维,实现自我超越。
高校作为知识、人才、信息和发明最为集中之地,是创新氛围最为浓厚的地方。而大学文化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集中体现了大学的科学精神。这种精神是激发创新思维,推动创新创造活动的强大动力。通过多种文化形态相互碰撞交融,逐渐积累为个人心理深处的一种潜在意识,对人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产生新思想、新观念。处于这种环境中的个体,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在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孜孜不倦地追求突破和创新。
(四)调解主要矛盾,协调利益冲突。
学院综合办公室是一个集行政、党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为一体的综合管理部门,而校企合作新模式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式和特殊的内部管理结构,使得各部门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由于利益冲突产生矛盾。学院文化是协调各种关系的有力保障,其中蕴含的共同理想追求、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剂”的作用,可以使不同利益群体在共同理想目标的指引下,淡化利益观念,调和主次矛盾的冲突,以更为和谐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学院文化建设的实践
文化建设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每个学院的历史传统,创办背景、专业设置等都不尽相同。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紫金矿业学院立足实际,以校企合作新模式办学为立足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具有特色的学院文化。
(一)加强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办公环境建设。
作为教职工的第二个“家”,学院办公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优雅的办公环境不仅使人心情愉快地工作,更让身在其中的教职工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学院积极创建整洁卫生、格调高雅、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工作环境,使大家感受到家的温暖,也为更好地服务师生提供了前提。
2.加强人文环境建设。
高校教职工除了工作压力之外,还有养家的压力、职称的压力、子女上学就业的压力等。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人文关怀,是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上诸多问题的有效举措,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关心和指导,同时定期组织老师参加各种文化活动,丰富业余生活,这不仅有利于调适生理和心理状况,也一定程度上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
3.加强标识文化建设。
标识文化就是把最能代表学院文化特质的含义形式化、符号化、格式化过程中形成的文化。通过制作具有地矿特色符号的院标、院歌、院训等学院形象标识系统,积极打造具有地矿专业特点的人文景点布置,此外通过加强院史宣传、建立地质博物馆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营造品位高雅的文化气息,形成独具学院特色的形象文化。让大家一看到这些标识就会想到自己的学院,想到它背后厚重的承载及丰富感人的故事,使人建立起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营造文化氛围,提升业务能力。
1.加强业务培训。
与专任教师不同,学院管理人员很少有机会研究管理学或进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学习活动,这就使得其自我提升受限。而二级管理制度的推进,对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聘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干部,系统性、持续性地为管理人员提供多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大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管理论文并定期进行交流研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2.加强专业特色培训。
学院管理人员虽然学历高,自身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较高,但一般都是非地矿专业毕业生,对于地矿专业背景、行业特点等相关理论知识基本一无所知。对此学院定期对非地矿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矿业知识培训,同时组织管理人员赴上杭紫金山金铜矿、露天采矿场、黄金冶炼厂等地感受紫金企业文化,邀请集团“双师型”教师对地矿行业现状以及集团的近期整体规划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管理人员掌握更多的地矿专业知识,也提升了其对校企合作新模式办学的整体认识,使他们在落实具体工作时能更好地体现学院的特色和优势。
3.加强国际化培训。
国际化是紫金矿业集团新一轮发展的重要方向,当前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走出去”。学院制定的“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指出:“学院要充分把握大好时机,顺应时代潮流,着力培养符合国际化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通过与紫金矿业集团国际化办公室合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国际化培训,通过集中强化语言学习,培养管理人员国际化理念,开阔国际化视野,重点学习国际化惯例和规则,满足国际化发展趋势。
(三)弘扬地矿精神,创新管理模式。
1.继承优秀传统。
紫金矿业学院突出学院的办学特色和学科特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严谨求实、团结拼搏、开拓创造”的老地矿精神。学院创立初期,为解决部分教师编制不足的难题,返聘部分原地矿系退休老教师,老教师们严谨的求学精神、积极乐观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地质事业的热爱深深地感染我们每一个人,使大家在具有浓郁“地矿”气息的文化土壤中耳濡目染。优秀的传统不仅让我们以成为学院的一分子为荣,也督促管理人员紧跟前辈脚步,开拓性地开展工作。
2.推进管理创新。
创新是促使学院事业不断登上新台阶的强大动力,先进的管理理念促使每名教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高校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学院顺应时展潮流,在继承“地矿人”优秀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借助网络、新媒体力量,共创学院线上文化新平台。积极推进网络工作平台的建立,根据学校网站群的后台优势开发学院网站,建立机关各部门工作QQ群、微信群等作为官方推送平台。同企业内部OA系统、钉钉办公系统实现系统资源共享,加强与企业内部交流,保持信息实时畅通,打造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
3.推进制度创新。
始终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努力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随着上杭教学基地的正式运行,针对“一院两区”新模式办学的实际,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设置上杭教学基地办公室,隶属于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委派基地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基地的各项工作,协调基地的教学科研以及与紫金矿业集团的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并对相关的差旅、资产管理等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规范行政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推进学院高效管理。
(四)明确奋斗目标,增强集体凝聚。
1.明确工作目标。
大学的办学理念是人们对大学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所持教育观念或哲学观念,它是建立在对教育规律和时代特征深刻认识基础之上的。学院建立之初,就确立了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创业型矿业学院的中长期办学发展目标,也是全体教职人员的共同目标,在矿业形势面临重大挑战的大环境下,以此激励大家同心同德、集思广益、共渡难关、努力奋斗。
2.加强沟通交流。
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是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其不仅能够传递有效信息,保持信息上传下达,同时还能根据不同个体的优势和长处,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提高工作效能。学院综合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请大家畅所欲言,有利于开发新的工作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于上杭教学基地与本部信息沟通不到位的问题,学院除了利用网络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传递之外,还筹划升级平台以实现网络视频会议功能,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3.加强岗位锻炼。
新模式办学对于学院综合办公室带来特殊的管理模式,也带来新的挑战。为配合上杭教学基地办公室的管理,学院在每学期初都会临时抽调数名管理人员前往基地,同基地专职人员一起,负责教学基地的各项工作。针对本部的岗位空缺,学院实施管理A/B岗制度,空缺岗位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B岗人员负责,通过多岗位锻炼,不仅使他们在各个岗位都能独当一面,提高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促进各岗位工作更加紧密地衔接与配合,有效提升了集体凝聚力,使办公室成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战斗集体。
四、结语
福州大学紫金矿业学院“企业支持办学建设、企业参与办学过程、企业检验办学成效”的办学模式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也给办公室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和挑战。学院通过融合企业优秀文化,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对优化学院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学院管理部门应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增强危机意识和统筹意识,正视自身不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适应学院发展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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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同时要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关键词经济形势经济环境实施宏观调控改革和发展
2000年是全面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改革、发展、
稳定的关键一年,是世纪交替之年。这一年经济工作做得如何,对全局影响重大。最近
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形势,提出了奋斗目标,部署了2000年经济工
作的主要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把握,狠抓落实,继续奋发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为新世纪的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开端。
一、当前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
(一)当前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
1999年以来,在中央采取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国民经济继续保持
较快增长的态势,头9个月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1~10月,工业增加值增长9.1%,增
长速度比较平稳;农业收成稳定,粮食总产量大体接近上年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平缓,全国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乡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7%,其
中基本建设投资增长6.6%,更新改造投资增长下降0.9%,房地产投资增长17.4%;随着
居民收入增加和消费领域的扩大,10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2%,增幅比上月提
高1.6个百分点;外贸出口出现回升态势,9月份出口增长20.2%,10月份出口增长23.8%.
财政收入增长较快,1~10月比去年同期增长19.4%,增收1300多亿元,财政收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金融形势比较平稳,到10月末,M1、M2分别增长15.1%、
14.5%,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已超过1500亿美元。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
加,生活水平继续提高,10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9270亿元,同比增长13.4%.
从前三个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来看,经济形势总体上是好的,预计全年经济增长可望达
到7%甚至略高一些。这样的增长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相当高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好转迹象:(1)工业经济效益水平提高。
1~9月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去年同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
提高1个百分点,总资产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
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
120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480多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
的经济复苏、需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
;同时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
开始回升。7月、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
计全年出口增长可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
和肉禽价格进一步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
降1.7%;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
区调整学杂费、房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
上月上涨2%,比去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
下降2.8%.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
比上月缩小0.2个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
格降势也在趋缓。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
业品原材料购进价格分别下降3.4%、3.3%、1.8%.
(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报告总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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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更新时间:2007-8-1621:03:58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
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率提高0.2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提高0.8个百分点,资产
负债率下降1.7个百分点。1~9月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20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71%,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480多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1.5倍。(2)外贸出口进一步回升。随着亚洲周边国家的经济复苏、需
求增加,我国对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出口增长加快;同时国家加大
了出口退税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增长。从7月份开始,出口增长开始回升。7月、
8月、9月、10月出口增长分别为7.5%、17.8%、20.2%、23.8%.预计全年出口增长可
达5%左右。(3)物价下降出现减缓的迹象。8月份,受季节性因素和肉禽价格进一步
回升的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1%,比去年同月下降1.7%;商品零售
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6%,比去年同月下降2.6%.9月份,因部分地区调整学杂费、房
租、水电费价格以及部分食品价格上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2%,比去
年同月下降0.8%;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月上涨0.7%,比去年同月下降2.8%.10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月下降0.6%,商品零售价格下降2.6%,降幅均比上月缩小0.2个
百分点。此外,随着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工业品市场回暖,工业品价格降势也在趋缓。
7月、8月、9月,工业品出厂价格分别下降2.5%、2.3%、2.1%,工业品原材料购进价
格分别下降3.4%、3.3%、1.8%.(二)经济环境日趋严峻的一面不容忽视
以上三种迹象表明,经济增长出现一些好转的迹象,但还没有形成好转的趋势,目
前还不能作出经济增长出现止跌回升、走出谷底的判断。对今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是逐步好转还是比较严峻?还有待观察。
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美国经济可望保持一定的增长,但由于美国股市出现一定的
泡沫成分,美元对欧元、日元出现一定的贬值趋势,不排除出现股市动荡、外资抽逃、
消费萎缩、使经济增长发生逆转的可能性。日本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日本内需市
场容量有限,日元升值不利于增加出口,所以日本经济复苏的基础还不稳固。美、日GDP
占世界GDP的40%,美、日经济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比较大。欧盟经济正在稳
步增长,但由于欧元的实施,欧元区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亚洲周边国家和地
区的经济开始复苏,即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好转,对我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也
将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综合以上一些情况,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即使经济增长快于1999年,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也不是很多,相反,对我国
经济形成竞争的不利因素在增加。从总体上看,2000年我国外需压力还是很大,外贸顺
差有可能进一步减少,利用外资也有可能会下降,外贸外资的减少,需要通过进一步扩
大内需来弥补。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2000年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仍很突出。目前市场需求依然疲
软,大多数工农业产品生产过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消费意愿不强,民间投资不
振,银行贷款行为趋于谨慎,资金供应趋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加,社会就业压力加
大,等等。当前经济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通货紧缩趋势仍在发展和蔓延。到1999年
9月份为止,全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连续24个月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18
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2个月负增长。按照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
一国消费品价格连续两年负增长,就可视为通货紧缩。我国实际上已经达到这一标准。
造成通货紧缩的原因,从短期因素看,是有效需求不足;从中长期因素看,多年来的重
复建设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这次通货紧缩,实际上是短期的有效需求不足与中长期
的结构不合理因素交织并发,从而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压力。我国这一轮经
济增长下滑的周期最长,从1992年算起,至今已长达7年,目前下滑的趋势仍在发展。
特别是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未从根本上
遏制住经济增长下滑的趋势。2000年国内经济环境依然比较严峻。
二、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关系2000年经济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预计这年经
济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为7%左右,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但仍然要付出艰巨的
努力。对此,2000年经济工作需要着重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带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关系。
(一)既要坚持扩大内需,又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力度
扩大内需的核心是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
越来越受到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制约,如果不调整结构,经济增长就不可能上去。调整结
构,不能是短期的、局部性的调整,而必须是中长期的、战略性的调整;不仅要调整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而且要调整地区结构,加快西部大开发,这是关系
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结构调整要取得成效,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能再走低
水平建设的老路。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坚决淘汰落后的、重复的生产能力,发展高
新技术产业和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固定资
产更新,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处理好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实际上
是处理好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关系,二者是不矛盾的。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拉动力,就是
扩大投资需求。这两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国债投资为主导,重
点投向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领域,不断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内需是
为了促进发展,增加经济总量,但同时也是调整结构的过程,是科技进步的过程。我们
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在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结构,在结构调整的基础
上求得更好的发展。
(二)既要坚持政府投入,又要努力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
坚持政府投入,是在当前经济不太景气、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启动以前的必
然选择。但是,政府投入数量是有限的,要受制于国家财力的制约,而近几年国家财政
状况总体上比较困难,这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增加发行2100亿元国债,专项
用于基础设施等项建设。政府的这笔投入,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比,数量要少
得多。启动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要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正常回升,不能只靠政府
投入来支撑经济增长,否则国家财政难以承受,经济增长也不能持久。所以,政府投入
的着力点,是要努力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政府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贴息、参股、合资、补贴、担保等方式,
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例如:1999年下半年国家增发600亿元国债,其中150亿元用于
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和补充相应的资本金,以此带动银行贷款1500多亿元,使社会投资
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2000年要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
政策,要通过实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措施,努力增加农民收
入,并结合出台一系列鼓励消费的政策,努力扩大城乡居民消费。
(3)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保持社会稳定
2000年要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和实现科技进步,立足点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
展。解决当前中国经济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一点是不能
动摇的。但是,要取得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以改革为动力。2000年各项改革已处于攻
坚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
年改革脱困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只有国有企业搞好了,效益上来了,才能
为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加快改革和发展,使社会稳定问题显得更加重要。改革和发展,
最终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的,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中,因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机构改革的深化,使下岗、失业现象增加;因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竞争加剧,一些人的习俗、观念适应不了环境变化的需要;等等,如果处理
不慎,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社会不稳定,改革和发展将一事无成。一个稳定的社
会环境,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
系,使三者相互协调和统一。
三、抓住重点,加大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
2000年经济工作任务涉及方方面面,非常艰巨而又重要。但基本着眼点是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并在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社会经济发展上,以国有企业
改革为中心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同时注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个基点出发,2000年经济
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连续两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是显著的。由于2000年有效
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的矛盾仍很突出,在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未完全
启动以前,为了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必须坚持实施行之有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大
其力度。现在银行资金充裕、存贷差达1.2万亿元,生产能力充足、近1/3的生产潜力
未能发挥出来,劳动力丰富,面对钱多、物多、人多的因素,应是加快发展的好时机。
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这些资源就会白白浪费掉。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对资源利
用具有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特点,通过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
动用部分社会储蓄资金,将相对过剩的人、财、物资源利用起来,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
力的发展。
2000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仍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要形式,双管齐下,
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进一步扩大投资和继续落实增加居民收入的政策来扩大消费支出;同
时要运用好税收政策,包括实行必要的减免税政策,通过适当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进
一步刺激投资、消费和出口。这样,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人担心,
会不会引发财政风险?据初步测算,1998年,我国中央财政赤字(按国际通行口径,包
括为弥补债务利息支出而形成的赤字,下同)和债务余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2.15%和9.9%;1999年约为2.80%和12.0%;预计2000年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
重与上年大体持平,仍控制在3%的警戒线以内,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4.0%,仍
明显低于60%的警戒线。我国发行国债尚有一定的空间。积极财政政策是否有风险,关
键在于能否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只要国债资金能够发挥好的效益,促进经济较快的发展,
就能够为偿还债务创造有利条件,不会引发财政风险,也不会给后人留下债务包袱。近
一两年,财政税收每年增收超过1000亿元,其中就包含了积极财政政策带来的增收效应,
国债投入已经出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偏冷的情况下,要采取相应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使社会资金得以充分
利用。如果仅仅财政政策是扩张的,而没有货币政策的相应配合,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
资金来支持经济发展,进而会减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果。例如:将国债资金投入具有一
定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采取贴息方式投入企业的技术改造等,都需要大量的
银行贷款与之相配套,如果银行配套贷款跟不上,就会影响整个国债投入的效果。因此,
必须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一是要保证国债资金配套贷款的及时投入;二是要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三是要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四是要适当降低存款准
备金率,促进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同时对有困难但需要扶持的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再贷
款支持;五是要大力开展住房、教育、汽车以及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
;六是要发展资本市场,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总之,要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必要增长。
只要积极财政政策不出现风险,实行相应的货币政策也不会有风险。金融业要正确处理
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
健全银行内控机制和银行监管机制,完善金融法制。
(三)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
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
关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
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平衡发展的客观进程,着
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为国有企业跨世纪发展创造条件。”
200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一些工作:(1)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压
缩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机电、轻工等行业的过剩生产能力,坚决淘汰那些
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企业。不断优化工业结构,缓解重复
建设压力,增强企业活力。(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继续拨出一部分国债资金用于企
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对于技术改造所需先进设备的进口,国家可适当提供外汇、免
税等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
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3)实行债权转股权。对一些有特别困难、但有一定发
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逐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的问题,
同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使更
多的经济效益较好、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增加企业的资本金。选择一批信誉好、
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配售部分国有股来筹集资金。一些资信好、实力雄厚
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债券,进行滚动发展。(5)实施规范
化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外,积极发展具有
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老三会”(党委
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企业领导
班子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企业会计外派制度,完善企业在经营、用人、分配等方
面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但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三家抬”(财政、企业、
社会负担)的办法来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
国有企业人员多等方面的问题,最终要靠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覆盖所有企事业及行政
机关单位职工的、由政府承担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实行由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从当期收入中偿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的现收现付制,近期
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是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通过个人帐户实现的基金积累制,即职工在领
取工资后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付社会保障缴款,这笔缴款连同企业缴付的部分社会保障缴
款都进入职工的个人帐户,以后就从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
基金积累制,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他们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在个人帐
户中积累足够的养老金。成问题的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较早参
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称老职工),由于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
金、医疗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而是通过预先扣除把保障费用转化为政府收入并凝固
在国有资产中。转入基金积累制以后,老职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很少,已退休职
工的个人帐户则完全是空的。因此,在实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时,政府应
对老职工过去对养老金基金的贡献作出补偿,这就需要由政府出面来筹集和建立社会保
障基金,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条件。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对所有不
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和职工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提高收缴率,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
也要考虑,在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对国有股权变现
所得,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以及财政预算支出
的安排,要按照一定比例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条件成熟时要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
度。
(五)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科技进步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要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
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科技水平低,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环节滞后,这与现行科
技体制和生产体制密切相关。现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与生产相脱节。企业
的科技力量非常薄弱,许多优秀科技人才都集中在科研院所。这种体制,大大阻碍了将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无法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为此,
要深入进行科技体制和生产体制的改革,将应用科技的基本力量从原来的科研院所下放
到企业中去,使企业成为应用科技研究的载体和主要力量。这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
做法。科技力量与企业合二为一,既可以使科研经费得到保障,使科技人员有了用武之
地,又可以使企业生产有技术创新力量的支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2000年要基本完成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使应用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纳入企业的科研体系中
去。对于高校中的应用科技力量,也要逐步分离出来,按照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进行运
作。
此外,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尽快制定反垄
断法和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技术市场及其他市场,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
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鼓励技术投入的税收制度。政府除了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对市场
前景好的共用性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外,应制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投入的政策。
如:对技术转让收入、设备投资等扣减所得税;改进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确企业研究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股市市值严重缩水以及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公司并购浪潮却悄然而至。老子曰:“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相应导致了公司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给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并购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对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表现独树一帜的中国来讲,面对这样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特殊时期,思考和研究外资并购的相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外资并购监管概述
1.监管的含义
监管理论来自于经济学,主要包含监督与管理两大内容。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监督”指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检查。“管理”指确定、决定或控制;依一定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受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参考前述定义,外资并购监管则可以概括为,国家有关职能机构,为了一定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利用各种手段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行为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法律行为。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实质是对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向东道国直接投资的一种限制,根本目的在于使外资与东道国经济之间达到最佳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限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以维护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保护该国的民族工业,发展民族经济。
2.监管的作用
外资并购属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投资活动在为东道国带来一定的资金与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可能给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为避免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这种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的干预和控制。对外资并购进行监管,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外资并购会引起东道国市场份额的变化,打破原有的市场均衡格局,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影响。为保证长期获得高额利润,并购方往往会通过构筑市场进入壁垒,排斥竞争者,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东道国企业,使东道国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为避免和消除竞争中的低效率与无效率,东道国政府必然会对此进行干预。
(2)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威廉姆斯模型,并购方无论在并购前是否存在市场势力,一旦并购后取得市场支配地位,都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而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则转化成了并购方的经济利润。因此,东道国政府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本国消费者福利向跨国并购企业转移。
(3)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如果放任外资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随意进行并购,则必然会影响东道国的国家经济安全,一旦这些产业被外资所控制,等于把本国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拱手相让。这显然是东道国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4)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东道国引资的初衷与跨国公司投资的目的并不一致。并购方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其根本不会考虑并购将对东道国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东道国政府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适度监管和合理规范,尽可能实现并购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确保外资并购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的基本架构
1.监管的主体
外资并购的监管主体,是指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二级监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在权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具体包括:国家商务部及地方外经贸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准入的审查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对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审批,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外资并购中的项目并购,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事宜。其他还包括诸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2.监管的内容
(1)主体监管。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外资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身份和并购行为能力。
(2)准入监管。是指东道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某些经营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加的控制。为了防止本国经济受外国控制,世界各国均从立法上明确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行业进行特别监管,以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我国主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入监管。
(3)出资监管。为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机性或欺诈性并购,出资监管主要体现在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三个方面。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或外汇出资,也可以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并购对价。对出资比例的监管实质上是对企业控制权的监管,在宏观上体现了我国对境内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在出资下限方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允许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但需在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在出资上限方面,对于鼓励、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目前没有最高出资比例限制,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我国根据行业不同作出了不同规定。在出资期限方面,《并购规定》第16条也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支付对价的时间限制。
(4)反垄断监管。外资并购在引进国外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随着并购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可能导致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产生了垄断的危险,从而威胁到我国的幼稚工业和原有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我国目前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以促进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健全外资并购监管的法律规范,是法治政府规范市场的必然选择。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外资并购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立法,但与外资并购的快速发展相比,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各规范之间不相衔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
《并购规定》虽然起到了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其较低的立法层次仍难以担当起统帅各相关法律的作用,此外,《并购规定》一旦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并购风险增加,而失去外商投资。因此,针对我国外资并购活动迅猛发展以及相关立法散乱的现实, 在《并购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法律位阶更高的《外资并购法》,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和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外资并购行为提供权威和可行的规范,也为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该法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保护法、税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
2.有效运用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在外资并购准入监管方面沿用的是与新建投资(或称绿地投资)同样的产业政策。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些产业虽然允许外资进行绿地投资,与国内企业公平竞争,但对于外资并购的方式,却应加强规制,以保护国内企业和我国的经济安全。反之,有些产业出于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考虑,可以允许外资进行并购,但由于国内市场饱和、生产力布局等原因,却不鼓励外商绿地投资。因此,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有必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或者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增加专门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内容,明确外商可以参与并购的产业领域,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市场结构的不利影响。
3.强化国有资产保护
当前市场结构中,与外资并购资本的进入相对应的主要是国有资本的退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其不当流失,是完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但该法仍过于原则和线条化,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缺陷,给监管部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带来困难。
4.优化反垄断体系
作为一部具有导向性意义的法律,《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反垄断体系的有效和优化,不可避免地将依赖于完备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加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外资并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标准,补充豁免制度,细化听证等制度,对于加快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同时,在《反垄断法》的原则指导下,出台相配套的《并购指南》,就可以以指南的方式明确并购规制的执法标准和分析框架,综合考虑并购对相关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具有抵消反竞争效果的购买力、效率、破产企业抗辩、维持有效竞争的进入等因素,最终决定一项并购是否严重损害有效竞争。虽然指南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通过指南,行为主体可以预测到什么样的外资并购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加之指南所确定的标准比较具体,因而更具有实践意义。《并购指南》可以极大地提高外资并购反垄断执行的透明度,帮助执法部门和参与并购的主体了解并购政策。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每起并购行为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合理、灵活地运用指南的标准。此外,当国家的整体战略和经济目标发生变化时,也可以通过不断更新并购指南,有效指导执法机关和并购参与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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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食品不仅具有反复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损害一旦发生甚至不可逆转。然而从食品工业产生开始,大小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层出不穷从未停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估计食源性病原体的污染每年大约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仅影响了生产力,相当于是对人体能量的另一种赋税(FAO/WHO,1984)。虽然食品消费是私人物品,但与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发的疾病却会给医疗服务体系带来负担,给经济生产率带来损失。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责任”专章共15条的篇幅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犯罪违法成本较低无疑是当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结果在一定层面上暴露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内容滞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四年后即将启动新一轮的修订,“治乱用重典”的呼声日益强烈。当然,“重典”显然不仅仅意味着严刑峻法,动辄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环节,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也需要系统化思维。因此,“重典”应是明确规定和有效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规定不同层级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在反复评价和反思的动态中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主要运用法律责任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构成,梳理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并针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强化民事责任机制:自我规制与损害赔偿
(一)食品安全:谁的责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强化“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方式(高秦伟,2012),甚至实施排他性的规制,前者如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原法第60条),后者如该法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与制定程序(陈军,2009;高秦伟,2012)。
在食品安全责任设计上,现行食品安全也是强调政府规制,以政府责任弱化行业组织与企业责任。政府及相应行政部门集中承担了食品安全责任,过分依赖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背后的原因显然是与食品行业的市场失灵以及诚信缺失密不可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迅速转型至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成为不少企业的唯一目标。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爆发后,公众对于企业能够自我约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为干涉市场运作、以政府规制取代企业责任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务院,2008)。但是事实上,在实践中,政府责任模式所导致的弊端却已经呈现。仅以三聚氰胺为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年后的2010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现奶业江湖,这对由立法刚刚确立的政府主导型的规制模式而言显然是个沉重的打击。这表明,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
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中央层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可见,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着力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落实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生产经营方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被重申,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责任规定上重心的转移,使民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首要责任。
(二)自我规制与损失赔偿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在食品领域的运用,现代食品在配方、标准、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已经愈加精细和高度技术化,因此无论是多么详尽的立法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会给企业留下宽泛而广泛的裁量空间,而执法更无法深入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环节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实现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场取代监管,并进而弱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责任。而其中关键就是实现企业和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几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过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承担起公共管理与规制的职能,规制过程的决策和执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会自治的制度性意义(田飞龙,2010)。在食品安全领域,自我规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关企业按照企业的内部规则,根据国家的规格、标准,或者以高于国家的规格、标准的水准独自制定规格、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自觉和技术革新等内容(王贵松,2009)。基于自我规制,相关食品企业除履行除法定义务外,还需要履行约定义务,即向购买方承诺其产品所应达到的标准。
基于此理念,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监管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而根据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实践中的事例也印证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点燃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责任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从民事赔偿程序中“金蝉脱壳”,受害者因此追溯无门。人们开始意识到,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事责任缺位或者脱逸时,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无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仪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补充责任,其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赔偿制度是否具备可行性?虽然《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但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仅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未做任何规定。
鉴于国库资源的有限性,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权利受损最后都可从国库获得赔偿;普通公民要获得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中,当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是否具备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出发,要使得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至少要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能够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现行《食品安全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对各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所进行的明确规定,也为确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据行政法一般理论,上述“无固定内容的条款和普遍标准(昂格尔,1994)”的规定在赋予行政权限的同时也给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间,而依据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有权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它认为最为妥当的法律效果(杨建顺,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逻辑,行政机关完全可以裁量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监管的行为属于、并从而逃脱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事实上,食品领域却具有特殊性。鉴于食品安全领域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为有效约束行政权,学界在判断行政行为时往往会运用到行政裁量缩减论以对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领域,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规制权限的行使虽然具有裁量权,但是如果该权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权这项标准,则行政权限就应当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当产生对国民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损害结果的危险时,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规制权限就能够容易地防止该结果的发生,而不行使则无法防止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行使规制权限,否则就可判定其行为违法(王贵松,2007;胡建淼、杜仪方,2010)。
受害者具备资格。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需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事实上,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经为普通公民行政机关预留了完美空间。因为根据“保护规范”理论,只要“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的法律义务即由此而来)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应当肯定主观权利(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换言之,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被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时,行政机关给国民供给安全食品就不仅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应确保每一个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当公民身体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损时,当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虽然遭遇重重困难,但是理论界对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的探索却从未停止。大陆法系对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细致把握,以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预留的空间,都为设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动向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弊端,“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一个月后,在今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国新闻网,2013)。鉴于我国食品行政监管现状与现有立法基础,在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契机下,笔者认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将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写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问责条款前增加行政责任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虽然并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概念范畴,但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也有必要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一定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的,规定处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法条中关于谁来问责、依照何种程序追究等关键要素却并没有涉及,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问责机制仅流于形式,极具风暴效应却很难具备实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管问责制度中具体的问责主体、权限、问责客体责任层次、问责事由的标准和范围以及问责程序制度体等进行明确规定,让食品安全问责摆脱“运动式风暴”而走向“常态”。
三、明确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行刑衔接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应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应当基于刑法规定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学界相关论著已较为成熟,笔者在此不着笔墨(张亚军,2012;刘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食品安全入刑实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但是显然,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除刑法处罚外,更常见是同为公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二者与私法领域的民事责任一起共同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体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制裁体系衔接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同时防止滥用法律。然而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界,就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关系的探讨却凤毛麟角。
现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处罚的相关规定是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84至第94条。《食品安全法》仅有的刑罚处罚条款出现在第9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风淡云清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实现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简洁的立法所面临的难题一样,过于模糊的规定方式并未明确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边界,这为实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供了难度。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腐败变质”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而事实上上述行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要件,或者准确而言都是后者的具体化。那么,二者是否会交叠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论,要构成犯罪,要件之一是违法行为必须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较于行政处罚而言,判断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就要从“被侵害的法益”和“违法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判断。对此,刑法泰斗陈兴良教授提出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和后果大小”作为区分两项制度的决定因素,而上述标准也成为刑法学界通说(陈兴良,1992)。如果将上述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我们发现相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条而言,《刑法》第143条还规定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表述方式。显然,上述条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标准作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临界点。通过法解释的方式我们可以认为: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出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相关行政机关就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都会触犯刑律,只有当该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时,才可采取刑罚处罚方式。然而,问题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对于何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说怎样的情形才可算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说明,它仍然有待于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法院指导性案件加以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虽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量刑等进行具体规定显然不现实。倒不如借助修法的东风进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143条中“严重事故”、“严重危害”等进行量化,也许是更为便利而有效的途径。毕竟,作为不同的规制手段,刑罚和行政处罚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随意取代。面对食品安全严峻现状,在“治乱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处罚走向以刑罚取代行政处罚的极端。
四、结语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上而言,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如果缺少了法律责任,那么法律事实就等同于只有行为模式而缺乏具体规范后果的道德规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凯恩,2008)。当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健全法律责任体系的现实意义远不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会语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况在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而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仅能够为损害提供救济,更能够通过惩罚方式对其他社会成员实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以民事责任作为首要责任,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理念,增设自我规制和违约责任条款,同时设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使得损害赔偿更具备实际效果;在民事责任缺位时以行政赔偿责任作为补充,实现依法行政与受害者权利保障相结合,同时进一步明确现有行政问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而作为最严厉的刑事责任,秉承罪刑法定,通过法解释明确相关概念从而实现刑罚责任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总之,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为舌尖上的安全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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