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0:2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费贷款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消费贷款论文

篇1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既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性质,又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性质,是保证担保和财产保险竞合的特殊保险产品。

第三种观点否定了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一种行为要么是保险行为,要么是保证行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两种行为的混同或竞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险,是纯粹的财产保险产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开发的纯粹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商业财产保险产品的法律特征

1.从概念的逻辑结构上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保险范畴。

&nbsp2.从法律性质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具备财产保险的所有法律特征。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保证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新业务,分析其主体、责任财产和责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证保险未脱离保险业的常态。

3.从险种开发本意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产品。

4.从经济制度理解,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被保险人风险的转移。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责任财产来源于全体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如果保费计算合理的话,投保人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保险基金能够承担投保的风险,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作的正常态势。

5.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一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包含两项正当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二是保险人的营利。

6.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贷款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保证合同存在根本区别

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定性,最有力的挑战就是担保说,即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证担保。下面,笔者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对比,可以进一步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纯粹商业财产保险产品性质。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包括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保险人和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而投保人既可以由债权人(贷款人)充任,也可以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实践中多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而保险人只能是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享有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权的财产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有人认为对于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为有偿合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保证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作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保证人却只承担义务。目前担保公司虽然是有偿提供保证,但其均是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如上所述,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不包括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因此,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担保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并未改变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三是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以债权人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且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只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才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并且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赔偿后也不享有追偿权。

四是责任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责任范围不同。保证人一般是对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免赔率10%,即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仅对借款购车人所欠贷款本金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六是抗辩权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般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被保证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抗辩权,如果投保人为债务人(借款人),则保险人与该债务人(借款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一般均可用于对抗被保险人。

七是责任财产的来源不同。保证人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是保证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债权人转移的风险完全由保证人承担。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用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来源于全体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转移的风险表面看来是由保险人承担,但实际的承担者是全体投保人。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则属于例外。

篇2

风险:客户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居住)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汽车经销商负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义务。如事后证明以上资料全部或之一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依照与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合同,经销商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便是汽车经销商资料审查的风险。

应对:1、汽车经销商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原件;2、对身份状况要求客户到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3、收入证明要求开立单位盖章并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4、住房(居住)证明要求是客户本人的房产证或当地居委会的证明;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客户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6、婚姻状况证明为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8、以此资料客户必须提供由其本人签字的复印件;9、到客户住所进行家访并拍照并作成情况记录。

二、向客户及金融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客户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贷款申请文件、借款申请书、购车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汽车经销商对以上文件真实性负责,如事后被证明以上资料全部或之一不真实或不准确,即非客户本人签署或文件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与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合同,汽车经销商将承担赔偿责任或直接造成自身损失,这便是汽车经销商承担文件的真实、准确性风险。

应对:1、在客户签署以上文件时对其全程摄像或客户与汽车经销商签字的代表合影;2、引入专业机构(公证或律师)进行见证。3、对有关车价、贷款金额、每月还款额、利率、保险费、登记费、购置税等费由专业的会计人员计算,并经第二人复核;4、对文件内容由二人以上分别进行审核;5、有关信贷购车价格明细表、购车费用明细表、分期付款销售计算表等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并经培训的专人负责向客户解释。

三、关于银行或金融公司不给予发放贷款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在客户提供了全部有关资料并签署完全部的有关文件后,金融公司不给予发放贷款,经销商将有可能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或被客户投诉,在客户已提车的情况下,将造成公司更大损失,这是关于银行或金融公司不给予发放贷款的风险。

应对:1、在收到银行或金融公司的放款前不得将客户签署的合同交给客户,尽管依据该文件要求客户是应当有享有的;2、在收到银行或金融公司的放款前不得为客户办理车辆登记手续;3、银行或金融公司对汽车经销商作出书面付款承诺;4、可以收取客户的预付购车款(可自动转为首付款),但决不应收取定金;5、与客户言明并在合同中约明:银行或金融公司存在不批准其贷款申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到时客户不应当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对银行或金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按银行或金融公司的要求,汽车经销商要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时间是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即在车辆未办理的情况下,如客户到期不支付贷款,汽车经销商将为客户支付贷款的义务,即这时汽车经销商将成为第一付款顺序人的角色,这便是对金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应对:1、在办理抵押登记前不得将车辆交付客户;2、在客户手续齐全并且金融公司发款后,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将抵押登记手续办完;3、在此之前认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对于资信不理想的应当拒绝其贷款的申请。

五、关于办抵押登记的风险及应对;

风险:有关车辆登记机关拒绝为该笔业务办理抵押登记,其理由可能是合法,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这将导致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担保处于持续的状态,即一直保持承担担保证责任到客户还清贷款时止,如客户不还款,汽车经销商将承担付款责任。

应对:1、与车辆登记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并派专人负责;2、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成之前不得将车辆交付客户。

六、关于客户还款期间(交付车辆之后)的风险及应对;

篇3

一、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先行处分贷款合同的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赔偿”的规定不合理。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是以转嫁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投保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以经营信用风险为主要内容。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在内容、主体、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所以保证保险不能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做保证人对贷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体现的“先物保后保证”和原则不适用于保证保险。因此保证保险条款中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质)押物的条款没有法律的依据和理论的支持。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先向保证担保人追偿也没有法律根据,因为保证担保与保证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且在通常由于保险人实力雄厚,先向保险人索赔更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显然,如果保险人仅就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担保人追偿后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还有不足的部分的话)赔偿,在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减免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另一方面,如上面的案例所述,强调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押物,则银行陷入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就担保和保险的实现顺序问题做出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同时享有担保物权和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实施何种权利。

篇4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BennettW.Golub,LawrencePohlman.MortgagePrepaymentsandanAnalysisoftheWhartonPrepaymentModel[J].Interfaces,1994,24(3):80-90.

[2]Tsai,M-S.,Liao,S-L.,Chiang,S-L.AnalyzingYield,DurationandConvexityofMortgageLoansunderPrepaymentandDefaultRisks[J].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009,doi:10.1016/j.jhe.2009.02.005.

篇5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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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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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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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篇7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0-0061-03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属于个人银行业务的一种,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个人或家庭使用和消费,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按一定的利率计取利息的信贷业务。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是1999年3月起开展的。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的日益成熟,以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消费的传统观念正逐步被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接受消费信贷服务,进行信贷消费。各商业银行也陆续开办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抵质押贷款、投资经营贷款、助学贷款等业务。

但是,在个人消费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中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面对当前形势,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贷款风险的分析、识别和管理,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一、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类型

个人消费贷款风险主要是虚假贷款的欺诈风险和借款人停止还款的违约风险;按照各个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银行操作风险、合作方风险、保证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中的借款人信用风险主要由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引起,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而导致贷款不能按时收回造成损失的可能。

(二)银行操作风险

银行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银行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所造成损失的风险,通常表现为内部欺诈风险和流程管理风险。

内部欺诈风险主要是由员工道德问题引起的。一是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虚假的个人贷款。二是超权限放贷。三是由于经办人员的,未对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而形成的风险。四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发放不合规定的个人贷款,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流程管理风险主要是因为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流程不完善,从而形成的风险。

(三)合作方风险

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过程中,不仅要与借款人产生联系,而且要与其他机构进行必要合作,如住房贷款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政府住房管理机构合作,汽车消费贷款要与汽车经销商、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合作,在与这些相关机构的合作中,也会产生一些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

(四)保证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一般都需要物质或有价单证作为抵押,有些要求有第三方的担保。这些抵质押物和担保方的变化都会成为风险隐患。

一是抵押物变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抵押物损毁、丢失等。这类风险突出表现在汽车消费贷款上,因为汽车属于流动资产,发生被盗、私自转让、车祸损毁、自然力损毁或质量原因损毁的几率很大,导致借款人停止履行还款责任,而银行又难以追索抵押物的风险。

二是抵押标的物处置风险。以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国外二手车市场、拍卖市场较为健全,银行扣留不还贷款的汽车很快可以变现。而国内尚未建立汽车抵押品市场,抵押品变现较为困难。

三是担保风险。主要在于保证人缺乏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在仅提供少量担保金的情况下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往往难以承担担保责任,造成风险。

四是法律风险。主要是银行的抵押权基于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产生的,属于市场行为,并非源于法律规定。

(五)市场风险

个人消费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市场行为,同样面临着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和地区风险。

1.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当资金市场利率攀升时,由于中长期零售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调整期间,利息收入会相对减少,导致银行效益下降。

2.价格波动风险。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价值有可能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处置抵押品时就会受到损失。

3.地区风险。地区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的产品和出台的制度规定无法全面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

(六)其他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经济元素不断出现,市场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由于个人消费贷款群体的分散性和大众性,其极易受到部分经济行为的利用。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新形势下,某些违法经济活动与贷款诈骗结合所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和防范不同时期出现的新诈骗形式,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成因

产生以上种种消费贷款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的因素主要是社会相关保障体制不健全、银行内部控制薄弱、抵押物难以变现、资产证券化手段缺乏和指标化管理的不利影响等。

第一,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使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时面临重重障碍。一是个人信息和信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二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第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贷款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四,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第五,指标性管理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看到了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潜力和较大利润空间,纷纷加大了对消费贷款市场的争夺,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贷款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发展指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

三、个人消费贷款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贷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亟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贷款风险的前提保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信用、收入等信息识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家银行信息科技系统和管理标准等方面的不统一,仍然存在个人征信管理系统信息不完备、不准确的现象,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同时,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使信用制度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

第二,建立银行内部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应是动态的、全面的、立体化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并贯穿于整个贷款周期,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管理的全过程形成相应的风险防范理念和风险监控机制。风险防范体系侧重于对贷前调查风险的预防、识别和估测,对预准入的客户进行风险分析、甄别和遴选,从而为风险估测提供一系列的参考依据,对相关岗位提供预警信号;风险化解体系侧重于对贷中审查及贷后管理的风险控制与处理,通过风险的约束与转化,将可控、可测、可转化的风险纳入决策范围,将偶发性强、变幻不定、不易评价、不能转化的风险直接置入客户退出范围。当前,各商业银行应突出做好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的建设,加强对重点产品市场的研究和监测,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操作规定,建立重点产品市场预警及政策调整机制,加强各地区市场的信息调研和监控,主动地、有前瞻性地制定区域性产品政策,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三,积极防范银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不是盲目扩张,不是不顾客观经济条件,而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积极稳妥地加快有效发展。在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一是实行集约化管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业务拓展要由广大基层营业网点进行营销、调查和经营,但其审批、监管等工作可以上收一级,进行集约化管理。二是优化业务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办个人住房按揭、个人汽车、个人抵质押、助学贷款等,其他规模小、需求少、效益低、风险大的个贷品种要停止办理。对中高端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循环额度贷款等产品授信条件的灵活性。三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操作流程和操作管理制度。完善转授权制度,按照不同分行、不同区域、不同产品,实行有差别的转授权制度。

第四,切实抓好“三大环节”的规范化操作。目前,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运作流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简。现行操作规程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最简化的程序,因此,经办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不得擅自精简操作流程,不得逆程序操作,不得越线踩线经营。

一是严格贷前调查。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进行贷前调查,并落实调查责任人。个人客户经理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独立地对借款人信用和经济收入做出评价和判断。

二是严格贷时审查。要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审查各项要素,不留疑点。审查人员要对借款人资格、抵押物合法性、证书文件的真实性等作出鉴别,特别是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要进行审核,预测抵押物将来的市场变现能力。

三是在传统的贷前调查的基础上,加强贷后管理。通过贷后频繁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转移和化解潜在和已暴露的风险。健全贷后回访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做到及时掌握还款动态,跟踪借款人经济情况、担保人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变化情况,及时制定催收方案,防止潜在风险转为实际损失。

四是强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责任约束。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作为零售业务,不好过度集中,过度收权会影响低风险业务的开展。因此,防范操作风险,一定要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责任制。

第五,切实防范经济下行环境中个人住房贷款风险。200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对控制房地产市场过热起到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形成了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现状,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问题,导致了项目停滞或烂尾,以及假按揭风险。因此,当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强房地产行业分析调研,严格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一是加大对住房按揭贷款项目准入的审查力度,多角度、多途径审查分析项目的合规风险、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关注合作楼盘是否已经完工封顶,必要时应实地考察项目完工封顶情况。对投资性购房比例高的区域,如大城市郊区的项目要十分谨慎。同时,对散户按揭贷款审查时也应重点关注项目楼盘的地段、工程进展情况,区别期房和现房、精装修和毛坯房等。对于二手房贷款要进行实地察看,对二手房中介公司要进行专项清理,加强规范管理。

二是加大存量贷款房地产项目的监控力度。要加强对存量按揭贷款涉及到的开发商及其楼盘的检查。密切关注已签约项目、楼盘的完工、销售进度及变化情况,了解开发商资金状况,加强对借款人真实性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力度,有迹象和苗头表明存在烂尾风险和骗贷风险的开发商项下的楼盘应停止发放消费贷款。

三是加大住房贷款抵押管理力度。对达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屋,应及时督促开发商及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尚不具备办理现房抵押登记的,应落实专人定期跟进项目进度,加强与房产办证机构和国土局的联系,密切关注房产证办理、房产抵押、土地证抵押情况,一旦具备办理条件,及时做好正式抵押登记。对于实施集中办理抵押手续以前办理的个人贷款,要安排经办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与登记机关进行押品核对。同时,应抓好押品价值的重估,对重点关注客户实现特别催收策略。

2009年以来,全球经济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我国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滞缓、一些中小企业及进出口企业的倒闭、原材料行业的不景气等,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今后一段时期内,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隐患上升的趋势正逐步显现,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加强操作风险防范。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和其他相关体制也应进一步完善,保障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纳新.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初探[J].上海投资,2002,(08).

[2] 孙亚南.中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D].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8).

[3] 杨秀萍、王淑晗.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17).

[4] 迟美玲、闵令江.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08,(01).

[5] 吴立蔚.外资银行个贷业务策略、风险管理及对中资银行的借鉴意义[J].浙江金融,2008,(02).

[6] 林金豪.商业银行个人类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现代商业,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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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 发展 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 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 金融 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 经济 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 计算 机 网络 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 科学 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 自然 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 经济 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 历史 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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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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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也必将面临日益严重的利率风险,主要包括重新定价风险、选择期权风险和其他风险等。选择市场基准利率、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构造及进行利率预测,是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前提。

1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重新定价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在总量及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在总量结构上资产与负债总量之间没有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由于有效信贷需求不足,资金运作渠道有限,造成大量资金积压,承受着持续利率调整的风险。二是在期限结构上,普遍存在着以短期存款支持长期贷款的情况。三是在利率结构上,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没有保持合理利差,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造成存贷利差的下降。

(二)基差风险:即使当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差额为零时,由于实际利率调整中存贷利率调整幅度往往不一致,同样使商业银行面临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各行均有权制定存贷款利率,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利率基差风险加大。

(三)选择权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政策,客户可以根据意愿决定是否提前提取定期存款,而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应对,在利率下调时,客户可以保持定期存款获取高利率;而利率上升时,则可以提前支取再存,以获取高利率。对于贷款,一些优势客户往往在利率下调时,要求提前还款再以较低的利率贷款。

2加强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一)适应央行宏观调控方式的变化,做好利率走势分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逐步走向间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来传导政策意图,间接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因此,商业银行要关注央行政策举措,捕捉政策信号,准确预测政策走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减少政策性风险。

(二)加强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一是积极运用敏感性缺口理论和技术,在准确预测和测量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使缺口值始终适应利率变化方向,降低差额风险。二是采用投资组合、新产品开发以及借人资金等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控制利率风险;三是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交易品种的增多,可以通过表外项目对利率风险进行控制。

(三)构建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定价的目的是收回商业银行付出的各项成本、实现发展目标、获取目标利润、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定价体系是商业银行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四)建立利率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利率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利率风险指标体系,能直观反映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水平,准确评判利率风险损失值。二是利率风险规避机制,在准确预测和测量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差额风险。三是利率风险分散机制,将资金投向不同区域、行业、企业,形成资金在地区、行业和企业问的合理配置,以风险的分散平衡原理,优化风险组合,分散风险损失;四是利率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一定的工具,如利率互换期权期货等,使利率风险转移或置换,以降低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度。五是利率风险补偿机制,在利率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取得补偿。如在办理资产或负债业务时,附打一些保护性条款,在利率发生急剧变化并发牛损失时,从其他渠道及时得到补偿。

(五)建立合理高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利率管理组织。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利率管理办法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研究央行、市场利率走向及对本行经营成果的影响;制定系统内往来利率和外部资金基准利率;指导和检查利率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合理划分利率风险管理的职责。明确利率风险管理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保证在利率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上分工明确,避免“扯皮”现象发生。如计财部门作为利率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利率的确定。各对外业务部门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业务风险等因素,在基准利率上进行上下浮动,制定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的差别定价。当然,这些必须经利率政策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三是科学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操作程序。利率主观和利率执行部门要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及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向利率政策管理委员会提交议案后执行。

(六)做好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快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和数据库的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为进行敏感性缺口分析等控制利率风险手段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利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只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队伍。三是借鉴吸收西方商业银行利率管理技术,结合国内利率风险实际状况,研究出适合自己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二、信贷扩展化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分析与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②业务状况评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针对这几点本文不再做详细的讲解。

(二)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人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三)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问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尺.决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问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