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10: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扶贫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与传统普惠金融担保贷款不同,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就是一种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由签约金融机构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取得低息支农或扶贫再贷款资金后,在政府扶贫资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扶贫奖励等措施保障下,按照存入风险担保基金总额的1:10左右的杠杆比例,向扶贫部门推荐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扶贫经济组织)进行授信审查、签订贷款协议而发放的特别优惠的扶贫信用贷款。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法律关系中,签约金融机构基于政府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与借款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经济组织)形成的信用贷款关系,主要包括贫困户直接或间接通过扶贫经济组织获得签约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通过公益担保或保险从签约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等关系,但不包括基于直接担保而形成的非信用借贷关系。在我国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政府的政策态度是决定金融扶贫能否成功或者能否可持续的核心因素。政府通常以相关政策的显著倾斜,支持金融扶贫信贷的超常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对扶贫信贷的支持力度,扩大扶贫信贷规模、降低扶贫信贷利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放宽扶贫贴息贷款监控标准,适度从宽进行授信审查、尽量从优给予贴息待遇、从速从宽核销坏帐损失;防范扶贫信贷潜在风险,健全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对风险损失补偿75%,按照贴息标准补助扶贫贷款的担保、再担保、保险等费用;完善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强化扶贫贷款政策激励力度,提高贷款增量奖励、贷款绩效奖励、定向费用补贴等激励标准。
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的风险构成体系
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的形成根源于农民的社会心理道德属性、农业的自然条件依赖性等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由于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剧烈的政策变化等,在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下,签约金融机构就面临着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这些风险从来源上看,包括农民诚信道德造成的信用风险、农业产业特性决定的市场风险、农村金融信贷属性的管理风险、财政介入扶贫的政策风险[1]。一是农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作为借款人、担保方不愿或无力履行信贷合同还本付息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信贷银行遭受贷款本息损失的可能性。尽管贫困农民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二是主观上想努力偿还但客观上不可能偿还。但严格来说,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中,贫困农民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造成的信用风险,这是贫困农民的履约意愿、诚信品格出现了问题,贷款人品格是指贷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诚信责任感。这种情况通常根源于农村信用基础环境较差,一些贫困农户在生存问题尚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依约还款意识薄弱。二是农业市场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开发项目产品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动引起的借款人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信贷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引致借款人无法准确地预期产品或原材料市场规模、结构、价格变化,不能充分利用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避险机制规避的市场异常变化,可能导致的贷款偿还困难与损失。此外,由于信贷机构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因为不适当的战略决策,如盲目追求规模的不断扩大,或因过度竞争而过度降低授信、利率条件等,导致贷款机构形成影响未来发展的潜在战略决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不可抗因素)作为农业市场风险的特例,是由于开发项目建设运营中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旱灾、泥石流、冻灾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正常有效运营而使贷款本息偿还困难。三是经营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扶贫贷款管理控制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变动衔接不到位、资金划转流动程序不严谨,对风险控制制度、流程规范控制、责任追究机制不重视,没有对贷款滋生风险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调查分析和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落后,难以正确评估贷款风险程度,导致贷款风险增长。扶贫贷款业务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通常要求从事信贷管理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水平,但客观上从事扶贫贷款业务的人员素质往往相对较低,缺乏良好的业务开发与拓展能力,甚至还使优秀的人才难以得到提拔和重用,这就增加了扶贫贷款风险的概率。四是财政政策风险。政府特惠金融扶贫的财政风险也可能经由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机制传导转变为签约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政府推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导致的财政风险,是政府财政在不确定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下,由于有限的扶贫投入不能充分满足金融扶贫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支出需要,导致政府财政扶贫收支的正常运转造成消极影响的潜在隐患。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硬性财政支出机制,使政府财政面临一系列的支出责任,包括直接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奖励资金等[2]。虽然签约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性金融服务是政府金融性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由此导致的公益性成本损失代价应当由政府买单。但是,政府财政能力也不是无限的,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财政风险,进而形成扶贫信贷的财政政策难以实现的风险。现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资金与财政补贴资金都缺乏长远可持续的内生性投入增长机制,信贷资金主要依赖政策性支农再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扶贫预算支出项目。这种完全由外部治理结构阶段性博弈结果决定的扶贫资金临时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大的政治治理政策波动性风险,极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财政保障资金供给逐渐枯竭的风险,无法弥补庞大的信贷资金贴补缺口。同时,由于现行财政扶贫支出种类繁多、管理分散,难以精确进行收支预算与平衡,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其风险极易随着财政支出规模迅速增长而急剧增长。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地方财政对扶贫信贷的风险保障机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在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明显不足以对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支出责任进行兜底时,这势必转化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面对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种类、基本特性、形成原因,签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构建具有现实针对性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努力将风险扼杀在初级的萌芽阶段,或者控制在能够承受的水平。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化解农民信用风险。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水平,化解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通过扶贫信贷诚信教育、信用法纪教育、贷款契约教育、信贷政策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员对金融扶贫贷款的认知度,从内部增强扶贫借款者的信用水平,推动扶贫金融机构自主发放更多的扶贫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借款人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差别待遇机制,据此对贫困农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为此,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信用的评价工作,注重贷后诚信的评价管理,健全诚信评价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农户信用的贷款价格决定机制,让借款贫困户基于信用优化或者恶化结果对借贷价格的影响,形成良好信用可以持续优先获得贷款、或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好处,让借款农户通过衡量违约与守约之间的贷款条件差别待遇作出理性的决策与行动,鼓励农户争取较高的信用,对农户可能导致信用受损的行为进行约束[3]。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农业市场风险。虽然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农户扶贫贷款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是影响农户扶贫信贷安全性的关键因素,加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规划水平与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是提高农村金融扶贫贷款抗风险能力的政治经济基础,政府必须积极正确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要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农户对产业市场前景的预见性,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农业扶贫企业和农民利用现代金融市场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转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4],但从金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贫困农户抵押贷款受到贫困条件的客观局限(合格抵押物少、抵押物变现难、执行成本高),有必要通过设计替代抵押担保机制,开发更多更适用的扶贫信贷担保新产品,创新贫困农户相互联合担保、互助资金会存单质押担保、扶贫经济组织留置担保等相结合的扶贫贷款替代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分别根据不同扶贫对象,推出不需要贫困户直接提供抵押物的、替代性贫困户互相联合担保贷款、农户关联公司留置担保贷款、互助社存款单质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破解扶贫信贷的担保困境。充分利用保险市场,推出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保险、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多环节的市场风险保险化解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产品:由省级扶贫部门通过向签约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风险提供商业保险。签约商业保险机构由根据扶贫产业面临的市场经营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扶贫企业根据各自产业的市场风险程度,自主地购买相应类型的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对全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农业保险统筹管理,有效解决扶贫产业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后顾之忧,分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的市场风险。
3.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在金融扶贫特惠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授信调查、审查评估、签约审批各环节工作职责相对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贷款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将调查人直接责任、业务部材料真实性初审责任、风险部风险提示责任、分管领导材料再审和风险预测责任和最终批准人决策责任,科学合理的明示出来,并加以相互监督制约;针对信贷管理风险产生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借款主体合法性、资金投向的合规性、还款能力的可靠性、担保资格的代偿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贷后经营的风险性和逾期处理的严肃性等问题,确保日常基础性经营管理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还要根据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构建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控制制度,应对扶贫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整体经营收益大幅度下降的经营管理风险。签约金融机构要争取在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专项扶贫再贷款项目,以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与资金保障,有效协调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必须维持基本贷款收益率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尽量将特惠扶贫贷款规模控制在能争取到的政策性再贷款的总额度之内,确保特惠贷款资金来源于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资金,使总体利润率维持在合理区间。
4.强化风险补偿制度,预防财政政策风险。通过健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机制,构建金融扶贫贷款政策风险的防火墙。特惠金融扶贫的信贷风险与财政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两类风险,但在财政、金融产权边界法律界定不清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风险与非政府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相互演变转化。为了有效化解财政扶贫资金收支平衡的政策风险问题,有必要在强化不断增长的年度扶贫预算支出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到风险补偿基金上来,逐步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制度。虽然财政扶贫贴息是解决贫困农户贷款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但金融扶贫成败的关键不在于财政贴息,现行扶贫贷款适用的优惠的基准利率水平,完全在贫困户可承受范围之内,财政贴息不是金融扶贫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一个强大的风险补偿基金,才能有效地补偿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因素造成的农业产业市场的重大损失,才能有效地提升贷款金融机构、扶贫经济组织、产业农民的生存发展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市场风险补偿的财政风险,还应当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的债务评价预警体系,加强对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运行安全性的动态监测与防范,避免因风险补偿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基层政府巨额财政负债问题。针对《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所导致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存疑,应当依法通过相应解释,明确允许财政扶贫资金可以作为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问题,推动特惠金融扶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5]。
作者:全臻 全承相 全永海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省扶贫办
参考文献:
[1]翟剑虹.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甘肃省扶贫开发中的风险管理探讨[J].金融视界,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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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覃章成.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的背景、价值与策略初探.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9).
[4] 张波.新课程背景下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及特色学校创建.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5] 曾煜.多元文化课程开发模式的演进及其启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7(1).
[6] 廖辉.多元文化课程开发:基本理念、特征与意义.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似乎小的时候,男孩子都有英雄梦,但是像孙飞这样因为英雄梦就开始非专业习武的好像并不多。立志成为英雄的小孙飞开始坚持每天早上5点起床,练习武术,然后早读,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回想那段生活,孙飞说:“没想到当时的爱好,在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起到了这么大的作用。”习武的过程使他的身心得到了锻炼。同时,早起习武也让他有了更多的时间晨读,锻炼、学习两不误。这也让少年时的孙飞一方面是学习上的好孩子,一方面又是坏孩子的“头头”。当然,他这个“头头”是不会去欺负别人的,只是因为他的武功很好,所以,很多调皮的孩子都围在他身边。
孙飞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中学,生活也在安宁和计划中一天天过去。但是到了高中,生活出现了小小的改变。高中增设了哲学这门学科,孙飞一下子就被哲学的辩证思维吸引了。他也一直梦想着可以上北大哲学系。但是高考的时候他发挥失常,考试成绩不理想,他被调剂到了当时的北京商学院,也就是现在的北京工商大学,在技术经济系的物流管理专业学习。高中时,孙飞接受的是简单的经济学理论学习,大学里可以接受到更全面更系统的学习。这样,孙飞开始写一些简短的文章,发表在校报上。
大学时期,孙飞以最高票当选为校学生会主席,这也让孙飞拥有别人不可能有的锻炼平台和机会。而大学的实习,孙飞又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度过的。这让他近距离了解最新经济信息。一个偶然的机会更让孙飞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一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现代企业导刊》在北京举办了首都金融界知名人士招待会,他们的交流让孙飞感到金融是一个充满神秘与魔力的行业,也让他有了对金融行业研究的冲动。孙飞说:“原本我毕业后可以去中央部委工作,但是由于我对金融感兴趣,最终选择了到中国建设银行。”
实践理论双丰收
在建行的工作使得孙飞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也为孙飞的发展提供了第一个舞台。
工作后的孙飞开始潜心研究金融发展,并且开始发表大量的文章。这个时候,信用卡开始在我国萌芽,孙飞通过自己对信用卡性质的了解,把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采用集体智慧,提出了“龙的传人用龙卡”、“我的脸就是信用”等脍炙人口的宣传口号。虽然这些口号现在看来并不是很潮,但是在当时却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到建行半年之余,被作为重点后备干部培养的孙飞就到了广东进行农村基层建设,也就是下乡扶贫。那时的扶贫是把技术、资金和新思维带给当地的人们,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此时的孙飞一方面进行扶贫建设,一方面还进行着金融方面的研究,发表文章上百篇,其中《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农民的利益问题》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
由于扶贫成绩突出,孙飞被评为农村基层建设优秀工作队员。因为人才短缺,特别是金融领域人才更是短缺,而孙飞不仅实践工作做得好,又在金融方面潜心研究,建行广东分行的领导就希望他担任团委书记一职。通过投票选举,孙飞以最高票当选,当时他23岁。
建行的舞台显然没有让孙飞满足。1995年,那时的商业银行业务比较传统,证券市场充满了挑战和创新。这时对证券业产生浓厚兴趣的孙飞又主动调入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孙飞作为核心负责人筹建了证券总部,处理很多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如西宁特钢、延边公路上市辅导及主销商,等等。
在这期间,孙飞并没有停下自己充实理论的脚步,他在职攻读了中国社科院财贸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2000年,孙飞被调入全国游乐园龙头企业北京石景山游乐集团,进行挂职锻炼。为了使自己的理论跟得上新世纪的脚步,孙飞报考了排名全国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一级教授胡乃武。
通过这次学习孙飞收获的不只是专业知识,人大厚重的学术氛围更是陶冶了他的情操,让他可以在喧嚣的城市中坚定自己的方向。在这期间,他发表了很多文章,很多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厚厚几箱的文章他一直珍藏着。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石景山区领导打算让孙飞担任石景山区发改委或研究室的领导。孙飞说:“我觉得石景山区的空间太小了,而且我还是更喜欢与金融打交道。”当时正值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公司总裁很欣赏孙飞,聘请他去做公司总裁助理,同时担任公司北方区的党支部书记,主管北方业务并大力拓展信托及投资银行业务。
信托――又一个驰骋的舞台
孙飞开始了他在信托业务领域的驰骋。用孙飞的话说,原来的信托公司有点不务正业,一直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信托的“一法两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才开始真正做信托业务。孙飞说:“这时,我一方面做大量的信托研究,另一方面做了很多金融及房地产信托的创新。”在信托界孙飞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也将这些理论成功地运用到了公司的业务中。2002年孙飞亲手操刀,完成了我国第一单上市公司的信托收购――四川美丰股权信托收购。之后,孙飞又首创我国第一例准REITS――北京景龙国际公寓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与国内首例“信托+银行”模式典范――世纪星城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这些也奠定了孙飞在金融信托界的声望。
在事业发展的上升期,孙飞还对金融市场优化理论进行了创新,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一行独大的现象严重,金融监管属于高度管制,对民营资本的进入门槛较高,他提出了“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信托+银行+海内外资本市场”的金融优化发展路径。多年来,发表文章800多篇,主笔了大量书籍,代表作有《现代工商管理》、《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中国经济大趋势》等。
这时,香港沿海投资集团找到孙飞,希望他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主持集团金融、地产、矿产资源投融资及收购信托公司工作,收购信托公司完成后出任CEO。这也与此时孙飞的想法不谋而合,他主持成功收购了一家信托公司并换发了新牌照,累计运作资金60亿元。但是由于信托公司股东不和,使得孙飞无法出任信托公司的CEO。
之后,孙飞开始打造国巨资本,之后经北京金融工作局批准,筹备组建了国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自己当老板。现在又同时担任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等众多经济职务与国际及国家社团的领导及专家职务。
虽然担任了很多的社会职务,也有很多的演讲要参加,很忙碌,但是孙飞依然坚持每天潜心学习,浏览大量信息,更好地把握外面的世界。他说:“网络是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每天花在网上的时间都会在1~2个小时,我可以获取很多高端信息,在每一次演讲或是讲课前一天,我也都会上网查阅是否有关于演讲内容的最新动态和政策。”
在专家、总裁、董事长的身份之外,中国社科院及菲律宾比立勒国立大学、太历国立大学、美国美联大学博士生导师是他的又一身份。如今的孙飞已有8位博士生毕业了,他们或是政府官员或是企业家。他总是告诉学生要有宏观的思维、战略家的眼光、国际化的视野、实干的精神和实操的经验才能够成就一番大业。教学中,孙飞看重的不是教给学生某种观点,而是交给学生分析的方法,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这才是重要的。在论文方面,孙飞的要求也是严格的:“我都是按人大的标准来要求学生的论文写作,通常开题报告我都会打回去好几次,我希望我带出的学生的论文要有原创性。不是简单拼凑就可以了。”
“现在的我都快成为空中飞人了,但是我很喜欢这种忙碌,要是让我闲下来,反而觉得无所事事。当然,我会把所有的事情处理得很好。”孙飞的博客几乎是由他的助理和秘书来打理,很多是机构邀请他开的名人博客,或是已经开好只要他发表观点就可以了。当然,还有很多事情是别人不能代替的,那就是金融研究,做课题,写著作。
现在步入中年的孙飞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现在和今后最想做的还是将理论和实践更好结合,将自己在金融学方面的观点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自己的公司也给予了他这样的实践平台。另外就是希望可以在复杂的环境中,提出更适合中国发展的理论,更好地为金融业的优化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孙飞博士简介
著名金融信托专家、经济学家、投资银行家、高级经济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
在中央及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600多篇,40多篇论文获奖,并著有以《现代工商管理-中国MBA经典》、《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为代表的若干著作,主持了《国有企业重组基金研究》等多项大型课题研究,以及改制上市、并购重组、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信托创新等工作。
2003年入选《中国专家人名辞典》第12卷, 2004年4月入选《中华名家》,2004年8月入选《当代中华优秀儿女》,2004年9月入选《中华优秀人物大典》,2004年10月获中国城建与房地产科学发展“50位突出贡献人物”荣誉称号,2005年1月入选《世界名人录》,荣获2005年度“中国发展百人奖”、“学术创新奖”,全球华人博士十大经济人物,2008年1月当选“影响中国进程100位杰出企业家”,2009年1月当选“世界十大杰出华人投资银行家”,2009年8月荣获“世界经济十大华人杰出投资风云人物奖”,2010年1月被授予“关注公益事业爱心人士”荣誉称号。
主持或参与的大型课题:
1.国企重组基金可行性研究(国家级)
2.国家科技攻关课题:西部大开发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级)
3.企业集团组织布局与北京制造业发展(省部级)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并没有一个唯一的定义,一般意义上来讲,小额信贷指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持续性信贷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目标客户特定,针对低收入或者贫困客户群体,并对这一客户群体提供适合的信贷服务,这一层面是小额信贷与传统金融服务以及扶贫项目的本质区别;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要求其自身财务独立,并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一层面构成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支持活动与政府或扶贫组织的传统扶贫项目的差异。小额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下列理论。
一、金融抑制理论及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在1973年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他们同时还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模型。他们认为,由于金融体系存在着二元性的特征,即现代金融和传统金融部门并存的约束,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大部分为农村居民)大部分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然而,这部分人群又亟须生产资金来改善贫困的生活状态。因此,农村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失灵现象还十分普遍。在麦金农和肖的理论中提出,在诸如农村等地区的不发达经济中,普遍存在着金融市场割裂和金融抑制的现象。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并且,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导致了其融资的困难。这些特性使得农业获得的政府信贷支持较少。然而,贫困人口大部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因此,贫困人口对信贷的需求和其自身条件匮乏所带来的信贷政策上的约束,使得金融抑制情况存在严重,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得贫困人口能够获得足够的金融资金支持来改变状况,而小额信贷正是这样一种较为高效的配给方式。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的解体带来了一系列东欧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在经济转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拉美洲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危机频发。这一系列问题表明,现存的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在完善有效市场机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政府承担一些非市场要素的支持。针对这一现象,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斯蒂格利茨的理论中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以及正外部性在农村金融领域体现的极为明显。金融机构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应承担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对农户和金融机构的经济决策都产生影响,因此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有大量的资金也不愿意为贫困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农户存在大量的贷款需求却贷不到款。对于银行来说,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通常银行很难完全掌握贷款户的真实情况,评估贷款风险;对于农户来说,由于金融机构网点不够分散,在很多农村地区无法方便的办理业务,且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还不一定能够获得贷款,因此,很多时候他们宁愿支付更高的利息向附近的高利贷贷款,也不愿意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指的是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转换或者交易的过程。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制度的产生过程,还可以理解为在人与人的交易活动中,制度结构的改善的过程。它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过程。按照制度变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一种自然演进的过程,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命令等承认其的存在。诱致性变迁存在以下特点:一为盈利性,即制度变迁是逐利的,只有当制度变迁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相关群体才会推进其发展;二为自发性,当原有制度存在利益的不均衡分配时,相关群体会自发的推动制度的变迁,促使其向更公平的方向发展;三是渐进性,诱致性变迁是一种由点到面、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变迁过程。与此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变迁。国家作为权力主体,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推行新的制度。通过国家垄断力来促进新制度的实施。同时,国家在制度供给上相比一般的组织具有规模优势。
1941年1月6日,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总统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义为人类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进一步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具体化,将“不言自明”的社会经济权利(学界称之为第二权利法案)――既将保障公民具有摆脱贫困、不受物质匮乏困扰,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第一次认定为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免于匮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写进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在82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贫困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反贫困已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难题。尽管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贫解困作了许多努力,但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的状况皆不同。在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即不受基本物质匮乏困扰的绝对贫困阶段转入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相对扶贫阶段。《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未来十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这一目标被舆论简称为“两不愁、三保障”。为此,中国政府已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着新挑战,相对贫困凸显,扶贫对象因扶贫目标改变人数不减反增,特殊贫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灾、失业返贫压力大等,这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更为艰巨。扶贫解困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大,国家民政部门每年掌握的扶贫款主要靠行政预算划拨, 捉襟见肘。由此,单靠政府和政府设立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输血式扶贫已远不能满足目前扶贫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义扶贫,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对弱势人群进行造血式扶贫,合法有序地引导社会各类闲散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实现有效的产业扶贫,才能建立援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具有约束和激动机制的金融法律服务体制,通过制度诱导作用,使金融资产流向贫困人群,发挥更好的资源调配功能。
一、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模式。其与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为目的。但两者也有较大差别: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追求直接融资给贫困者个人,其运作经费多来源于国家财政或捐赠,不追求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断炊”大有“杀鸡取卵之嫌”(如国家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以市场为依托,既直接服务于贫困者个人,也直接服务于有一定规模的贫困者群体,同时注重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主要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旗下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和约100多个活动于中西部贫困县的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
(一)中和农信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中和农信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会企业,专门负责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其前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部,从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村中低收入、弱势农户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贷服务,并致力于提升他们的自立与自我发展能力。尽管中和农信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公司总部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但公司收入必须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基层机构的营运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十几年来,其累计向15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6亿元,共有6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发放小额贷款3.8万多笔,放款超过1.8亿元(户均贷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农信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成为国内非政府组织中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
(二)小额信贷组织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上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尝试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创立了小额信贷模式。后其目的转为消除农村贫困。1995年世界银行发起并经多方资助者的努力,国际扶贫协商小组成立。标志着小额信贷开始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国小额信贷模式受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影响,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在河北易县创办了第一个小额信贷项目,被称为扶贫经济合作社,后 变为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此时,在政府以及国际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迅猛发展,数量巨增,据了解,最多时曾覆盖全国80%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受益人口高达3000万。为扶持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融资受阻、经营范围受限,身份尴尬,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组织日趋式微。代之以村镇银行,但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村镇银行的运作逐渐偏离了公益性的目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解决资金难题,P2P(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平台应运而生,2008年由两个25岁的美国女孩儿创设的――“我开网”就是一个小额贷款机构,其号召美国人把自己的闲钱捐献出来,专门为每天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的中国贫困人口提供贷款。该网站曾为200多名中国穷人募集了近10万美元资金。但由于筹资遇困,2012年5月“我开网”关闭。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农贷平台,采用一对一地将富余资金出借给贫困地区的扶贫对象。2014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解决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这几大问题。
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仍呈现出可持续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体法律资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尽管《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的表述,但其仍只强调扶贫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对其他参与者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都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究竟是工商企业?还是公益性社团组织?抑或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今中和农信公司都仅仅是公益性的社团法人,都未能得到监管部门发放的正式金融业务执照或许可证。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影响这些主体扶贫职能的发挥,政府的过份干预,会导致政府的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进而影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受现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严重,资金来源受限,难以满足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类扶贫主体融资渠道面临旧法律机制的阻碍。如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国的私人公益机构政府是不与拨款的,人员工资福利等需要资金维持,如果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足,又不得向公众募捐,那么钱从哪来?1999年出台的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但公益机构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许向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但融资成本过高与服务于低收入人群之间无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就难以为续。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激励机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由于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是用商业、金融的手段,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因此,必然进行金融创新,但无论其采取何种创新运作模式,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机制,都极易产生风险,造成管理混乱,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续的制度性的融资渠道,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要么如无源之水,逐渐枯竭,要么在商业资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离社会公益使命的隐患,不再服务于贫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无法满足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寻求多层次推进新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有效法律机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一路走来几经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虽然解决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扩大了融资渠道,但由于获得扶助资金的贫困群体难以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难仍然成为阻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发展的瓶颈。尽管“格莱珉银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国,但依然无法阻挡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出于盈利考虑,偏离公益目的,只为一些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再面向农村、面向贫困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由此,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像格莱珉银行那样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小额信贷机构。要使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我们只能在借鉴“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基础,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推进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之路。我国是大政府,小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只有寻求政府、专门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或银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可持续、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创新体系,并通过有效的多层次的法律机制来推进其发展,为其保驾护航。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扶贫解困,提供物质帮助是现代政府的宪法责任。为弱势群体和经济组织谋求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贫手段。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的扶贫实践已证实,单一依赖有限的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这种供血式扶贫,一是资金有限;二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贪污腐化,使扶贫资金难以到达贫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正好摒弃了这些弊端,改变了政府在扶贫解困工作中绝对、垄断的地位,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共同来调控和助推扶贫事业的向前发展,这已达成社会共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年―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明确规定,“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贷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不难看出,《纲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方向,间接界定了政府、贷款人(银行)、扶贫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中应起到的引导和补充作用。贷款人(银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精准扶贫,真正为贫困人群提供资金帮助。并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来具体界定其他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规制其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避免其偏离公益扶贫的方向。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商业性企业法人,依法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融资渠道受限,后多数改制为村镇银行。2014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限制都将取消。但仍将其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对待,未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尝试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其法律地位应界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网络金融的兴盛和发展,P2P的小额信贷模式出现,但由于贷款主体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确界定,应尽快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如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制。
(二)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扶贫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助推专为扶贫对象服务、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其法律链接如下;首先由参与产业扶贫开发的农民组建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然后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财政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为资本金,通过中和农信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项目公司、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少量资本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扶持和参与产业扶贫,向项目公司出资,再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但基于物权变现难的风险考量,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贫困户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因此我们不妨以项目公司的资本――政府中和农信、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资及其社会捐赠或出资资金,加上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向银行设立浮动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及产品预售合同,这样银行可以完全按商业化运作,控制风险。具体操作交给项目公司中的专业互助组去做,项目公司将贷款拆分成小额贷款,具体发放给参与产业开发的扶贫对象,由于专业互助组与扶贫对象之间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这就等同于为扶贫对象提供了联保,为防范风险,项目公司还可以要求扶贫对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的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链接,把风险控制到了最低点。同时再建立相应的法律辅助体系,完善税收、保险和捐赠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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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小额贷款是农业专项资金融资渠道中一个重要环节,主要面向的是农、牧、渔民,为其提供的一种期限短、额度小、程序简单的小额资金扶持的贷款。小额贷款对于农民而言,这种无抵押的金融服务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其经济状况,能够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中印两国均是农业大国,在农业小额贷款的发展、管理及规模上有相似之处,印度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研究的。
印度农业小额贷款管理模式
小额贷款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尤努斯在孟加拉发起的“反贫困、促发展”运动,在1977年,尤努斯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乡村试验分行,小额信贷制度由此形成。尤努斯创办的这种小额信贷制度的发放对象一般是农村低收入群体,额度小,程序简单无抵押,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些群体的需求,这种放贷模式得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认可,很多欠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尤其是在印度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互助小组―银行联结(SHG,Self Help Group-Bank Linkage)模式。印度的小额贷款的运作采用的是小组互助式放贷模式,即参加信贷小组的成员之间具有联保连带责任。互助小组一般是由20户农村较为贫困的农户组成,这些农户一般月收入不超过250卢比(大概50元人民币),每户拥有的土地不超过2.5英亩(约15亩)。①互助小组农户必须先建立小组储蓄资金,小组储蓄资金以小额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有需要的成员。小组成员储蓄数额依照小组的规模大小而确定,一般是每户20~100卢比不等。互助小组应该以小组的名义在银行建立储蓄账户,银行根据小组账户资金多少以及小组成员家庭收支状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估,评估后进行等级授信。互助小组成立半年之后,银行根据先前的授信等级直接向小组发放贷款,小组得到贷款后再根据小组成员的需求将贷款再发放给成员,还贷也需以小组名义,个人不能直接对银行还贷,从而减少了银行的风险。银行对小组发放的贷款是无抵押的,贷款数额通常是小组在银行存款的4~5倍,贷款的利率通常比普通贷款要低。互助小组对其成员发放贷款的利率也是由小组集体决定,通常与银行给小组的利率是一样的。在印度有很多金融机构办理这种对农户小组的小额贷款,一般的商业银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可以向农户小组发放贷款。印度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农业金融信贷体系,在信用风险管理上也结合了农民、农村的实际情况。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联保贷款(JLG,Joint liability Group)模式。商业性小额贷款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虽然上述第一种模式还是占主导地位,但是商业小额信贷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包括多家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基金会(Trust)、各社会团体(如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合作社(Co-operation)和非银行金融机构(NBFC),这些机构都可以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其中,最为农民熟知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印度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这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由非政府组织演变而来的,以前作为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成为小额信贷公司后,就变成了商业营利性质,这是这些NBFC的商业化过程。另外,还要一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相应的独立性的专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当然这类机构不占主导地位。
印度的商业性小额信贷JLG模式也是模仿孟加拉乡村试验银行的操作方式,只不过在运作的过程中,JLG这种联保贷款并不和某家银行相连,而是直接从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中获取,在贷款的发放上也不同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贷款不发放给小组,而是直接发放给个人,但是小额信贷机构需要对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评估、追踪,以最大程度上降低贷款的风险,但是在“互助小组―银行”模式中,银行并不直接追踪某个人的信用记录,只关注整个互助小组。因此,JLG模式与“互助小组―银行”模式相比还是有一定优势的,在JLG模式中,贷款更容易获得,程序上相对来说更简单,更灵活,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民而言更具有吸引力。所以,这种贷款模式的发展对“互助小组―银行”模式是一种冲击,也是一个竞争对手。截止到2012年,印度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大概在印度全国范围内,这样的机构大约有252家,覆盖了印度的近500个村镇,服务于1500万贫困农村人口,累计发放贷款7亿卢比。②
印度小额贷款的效果及特点
效果。印度小额贷款的发展目标是在2012年之前使印度三千万农村贫困家庭脱贫,使农村近一半的家庭能够享受到正规的金融服务,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2012年的分析资料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印度的小额贷款虽然也经历过信用危机的影响,其运作远远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但是近年来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改善农村贫困,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一,SHG快速发展,基本上满足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互助小组增长迅猛,截止到2012年3月,全印度已经有253万个互助小组和3500万成员,能够辐射到农村近1.3亿人口。SHG在印度南部地区发展尤为迅速,南部地区的SHG占到了全国的一半以上。目前,印度农村人口中大概平均1500人左右与银行相连结的SHG数量全国平均为120个左右,而南印度大概为420个。截止到2012年3月,互助小组的联系银行发放的贷款总数为1990亿卢比,这些贷款中的不良贷款为低于3.5%,每个SHG平均贷款为37791卢比,每个小组成员的平均贷款为2419卢比。印度小额贷款致力于改善农村贫困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效果良好。
第二,印度小额贷款降低了利息负担,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印度小额贷款推广之前,农村的贫困农户在农业生产中需要资金,一般就会求助于当地的放贷者,往往会承受高利息的盘削,这种盘削关系的存在,是印度农村一直较为贫困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农村的放贷者越来越富有,农户则越来越贫困,陷入了恶性循环。印度小额贷款模式的推广,减少了农户对农村私人放贷者的依赖。虽然现在在SHG计划和JLG计划中各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尽相同,但是都大大低于农村高利贷者的放贷利率。2012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研究显示,未参加印度小额贷款的农户平均向银行或农村放贷者借款的利率为18%左右,而参加了SHG计划或通过JLG模式取得的贷款的年平均利率仅为2.5%。不少农民开始利用小额贷款的闲余资金来进行餐饮、捕鱼等小型商业活动,大大提供了农民的收入。截止到2012年3月份,印度全国农户家庭纯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为30%左右,对减少贫困,改善农民生活的作用明显。
第三,提高了女性的能力与地位。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较低可以说是印度长期以来的传统,SHG计划的推行,开始使得很多的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大胆地接触外面的世界,利用银行贷款的资金发展服务产业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经济地位提高明显。JLG计划有专门的农村妇女与儿童发展组织参与其中,这些机构直接向农村女性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很多女性利用这些资金,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纺织业,增加了女性的收入,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另外,印度小额贷款在改善农村教育、医疗等领域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农村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教育、健康的改善是明显的。
特点。虽然近年来印度小额贷款模式遇到了一定的信用危机,发展速度有所减缓,但是,从总体上印度小额贷款还是取得的成就较大,在发展过程有一些明显的特点,这能够成为我们借鉴的经验。
第一,小额贷款定位准确。小额贷款自20世纪孟加拉创立以来,一直是以反贫困被世人所熟知,政府往往在此期间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印度的实践表明,小额贷款并不是政府扶贫,财政资金在直接扶贫中往往由于程序的不透明而引发很多消极的后果。合理正确的政策与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的有机结合,是印度小额贷款运作的基本模式。政府不宜直接发放贷款,但是政府可以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小额贷款运作之中,在印度,不仅有商业银行的参与,也有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参与,还有社会团体及合作组织的参与,同样也有民间信贷机构的参与,政府扮演的只是监管职能。
第二,小额贷款用途特定。在印度,小额贷款不仅仅是贷款,更多的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等。实际上,小额贷款的定位是改善农村贫困,提供农户收入,金融机构如何通过金融服务来提供农户的收入,那么贷款的用途就很重要,正所谓“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农户无论是在SHG还是JLG模式中,均需要给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用款计划与意图,金融机构通过互助小组或自身去监管贷款的用途是否实现,在监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的功能。
第三,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特殊。任何贷款,对金融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风险的防范。在印度的SHG模式中,互助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不直接面对农户,只面对互助小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互助小组是农户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在JLG模式中,虽然金融机构直接面对农民,但是在这种模式中,有很多社会合作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参加,这些社会合作组织或社会团体对农户是知根知底的,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的,在发放贷款之前也需评估风险,而不是盲目发放。
第四,非政府组织在小额贷款中作用明显。在JL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如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发放贷款,直接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银行的职能。在SHG模式中,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参与,尤其是民间资本控制的金融机构参与贷款服务,这本身也体现了非政府组织在该模式中的作用。而且,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动员农民方面具有优势,帮助其培育互助小组及互助小组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得小额贷款有更多地良性互动。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为了帮助我国的扶贫事业,在扶贫过程中,小额贷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来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最后才全面推广。从整体上说我国农村小额贷款起步较好,但是我们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借鉴印度的一些成功经验。
正确定位小额贷款的性质。农业小额贷款与政府的扶贫项目是不同的,扶贫项目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小额贷款则是一种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服务,其服务的对象就应该更为广泛,并不完全是面向穷人,只要是有资金需求的农民都可以享受这种服务,否则就会限制小额贷款的发展。比如,在我国有些地区通过政府行为,农村信用社在扶贫办的指导下工作,将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扶贫措施,发放贷款非常随意,管理也比较混乱,对贷款人的信用也不予评估,导致了贷款及利息回收率低,造成了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增大。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印度的经验,在印度不管是“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还是商业小型信贷机构的联保模式,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是一种商业性质的贷款业务,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扮演的角色是监管,不是干预。
扩大需求层次。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显然已经超越了印度,现在我国推行的小额贷款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即使在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农民需求的数额也在增加。印度的“互助小组―银行”联结模式贷款额度一般是5万卢比,约合1万元人民币,JLG模式的额度稍微大一些,也不超过2万人民币。据清华―汇丰农村金融项目调查组对新疆、河北、甘肃、青海等地的调查情况来看,结果显示需要3000元以下贷款的农户仅为20%,3000~10000元的占到36%,10000~25000元的占到20%,25000~50000元占到13%,50000元以上的占到了11%。③从这个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认为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及农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不能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所以,小额贷款是多层次的需求,有的农户是需要解决温饱问题,有的农户是需要扩大再生产,有的农户是需要实行农业产业化,小额信贷需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吸收民间资本的进入。目前,民间有很多闲置资金,由于传统农村小额信贷带有扶贫性质,在这一领域完全被国家所垄断,而且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本身不太具有获利性,对社会闲散资本吸引力不大。前些年在山西试点的小额金融信贷公司,其利率可以在同期信用社利率的3倍范围内浮动,使得民间闲置资本觉得有利可图,对农民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是有帮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小额商业信贷公司对贷款的信用管理、风险预防、不良资产的管理上有优势,可以杜绝目前国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缺陷,因此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具有更明确的产权和更合理的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评估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信用机制是否健全,是关系到贷款发放、回收的重要标准,这方面,印度的互助小组的连带责任就是比较好的借鉴,茅于轼教授曾经在小额贷款的研究中指出,让邻里之间互相监督,造成一种外向型的社会压力,对农村的熟人社会是具有极大约束力的,比财产抵押具有更好的效果。④虽然,小额信贷公司建立了一种运转较好的担保制度,但是我们看到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的特殊性质,这种担保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执行的法律依据。长久之计,还是建立一种良好的授信机制,确立农民的信用评定等级,这是推行小额贷款长期有序发展的根本办法。政府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监管作用,预防金融风险,组织农民学习市场金融知识,指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监督小额贷款的用途,确定定期向银行报告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建立健全农民的信用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金融系;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344)
【注释】
①李慧:“从印度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的支持看中国农村金融”,《世界农业》,2013年第8期,第105页。
②许莹莹:“印度小额信贷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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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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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支农财政投入,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论文格式范文。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支农财政投入,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一、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综述
需求跟进型的经济决定金融理论认为:真实经济的增长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产生额外的需求,金融部门为满足经济增长需求而跟进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发展。即现代金融机构的建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形成以及相应金融服务提供的水平和数量是由真实经济对金融的需求所决定的。因此,金融服务是经济发展催生的,也体现出金融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主权。所以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直接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提高农村金融水平,首先要正确认识农村地区的金融的有效需求。【6】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借贷需求从整体来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史清华对山西745户农户的调查发现, 2000年与1996年相比,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比例由29. 6%上升到40. 7%。朱守银通过对安徽亳州的217户农户的调查也发现,农户借贷的发生率由1999年的31%上升到2001年的51. 3%,农户借贷资金规模由1999年的27. 8万元上升为2001年的69. 7万元,农户借贷次数由1999年的1. 57笔/户上升到2. 05笔/户。
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产业结构的差异等原因,农村信贷需求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和层次性,针对性的农村信贷需求调查在各地展开。在以往的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普遍采取以信贷需求主体的不同层次分析的基础。收入是影响信贷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金融论文,不同收入水平对信贷的需求规模、条件等都会有所不同。如何广文、李莉莉(2005)曾将农户信贷需求的层次性分成贫困农户、一般种养殖农户和专业型农户三个类型。对目前我国农户的多层次性信贷需求特征进行剖析,进而为信贷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指南和方向;还有些以行业为标准将主体划分为按种植业、养殖业、渔业、餐饮及旅游业等分析;此外还有以组织结构标准进行分析的,如将需求层次划分为农户、农村经济联合体、农村企业、政府机构等主体(楚尔鸣,2007),对各主体的融资次序进行调查分析;以及微观主体构成按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下列五个层次:地方骨干型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民、私营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户、种养大户和普通农户。由于上述经济主体的所有权、经营规模、产品及运行模式不同,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各自的特点,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个性明显,层次性强烈。另外根据农户的贫富状况又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不同层次经营者对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主体的层次性对应着需求层次性,在数量、方式、时间上也有着明显的特征,因此,基于主体层次性的分析是目前主要的分析方法。基于资金用途或信贷需求动机的分析中,王雨舟(2004)将农村信贷需求层次从资金用途上划分为生产性信贷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等。生产性信贷需求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产生的金融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户因修建房屋、医疗看病、婚丧嫁娶、子女教育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周立(2004)以同一区域的农村内部为出发点,认为同一区域的农户之间对金融需求也存在差异。
与基于需求主体的层次分析不同,基于需求动机的层次分析其观点在于对信贷的需求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基于目的性考察信贷的需求进而设计信贷的供给模式将更有利于提高信贷供给效率,提高信贷的有效供给。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在需求动机上往往有交叉重叠,基于需求动机的考察可以避免不同需求主体的相同动机分析。立足于需求动机,结合需求主体的层次性,全面把握农村信贷需求特征,从而为农户信贷产品开发和服务拓展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
二、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的适用性
1、马斯洛需求理论的介绍
亚伯拉罕.H.马斯洛(Abraham.h.maslow)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研究表明,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要,按其优先次序可以排成梯式的五个层次:①生理需求。包括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的需求等,它们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②安全需求。是指对于安全稳定,无忧虑和一个有结构的,有序的环境的需求。一般表现在安全的工作条件,公正和明确的规章、规定、工作保证,轻松自在的工作环境,退休和保险计划等。③归属需求。是指对社会交往、感情、爱情、友谊的需求,包括在工作中的交往、协作等机会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的机会等。④尊重需求。是指人们需要从别人那里得到尊重,也需求自尊,包括获得能产生成就感和责任感的机会。⑤自我实现需求。指一种最充分地发展个人的真正潜力,以一种最高程度的个人方式表现个人的技能、才干和情绪的愿望。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包括四点基本假设:(1)已经满足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就会有另一种需要取而代之;(2)大多数人的需要结构很复杂,无论何时都有许多需求影响行为;(3)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4)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途径多于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途径。【2】
2、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中的适用性
马斯洛理论认为金融论文,人在不同的阶段需求会有所不同,体现一个由低层次需求到高层次需求的渐进过程,也是一个从物质需求到精神需求的渐进过程。该理论比较客观、准确地揭示了人类需要产生的客观规律,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同样在农村信贷需求中也适用。
农村信贷需求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产品需求、服务需求以及关系需求。产品需求是信贷需求中的最基本的需求,主要包括信贷规模、信贷条件以及信贷渠道等方面。信贷市场作为一个特殊商品的市场,产品的需求是最主要的需求;服务需求是高一级层次的需求,包括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获得的便利性等方面。但由于信贷市场的特殊性,也往往会与产品需求相结合;关系需求则应被看做是信贷需求中最高层次的需求,客户在购买了称心如意的产品、享受了舒适的服务基础上,如果能同时扩大社会关系网,获得稳定的关系,将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感。因为“关系”对一个客户的价值在于获得社会的信任、尊重、认同,是一种情感上的满足感。信贷需求中的关系需求则是指客户通过信贷需求获得稳定的关系,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我满足感。
在农村信贷需求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产品需求也可以利用马斯洛需求层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农村信贷的需求主体主要有农户和企业组成,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金融论文,将需求层次划分为金字塔式的3个层次:生存性信贷需求、发展性信贷需求以及特殊性信贷需求。由于两大主体有所不同,我们分别来进行分析。对于农户而言可将改善住房条件、传统农业需求作为生存性需求;将子女教育需求、生产经营需求作为发展性需求;将看病、婚丧等其他需求作为特殊性需求。【3】对于企业而言,结合企业成长周期理论,可将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动机划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生存性需求,如交易需求,主要存在于发育期和成长初期。第二层次的发展性需求,如企业扩张,主要存在于高速成长期和成熟期。第三层次的特殊性需求,如投资需求,属较高层次需求,是个性化需求,大多存在于成熟期企业。【4】
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农村信贷需求分析以各阶段需求动机的不同,进而需求特征的差异对各阶段的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由于信贷提供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信贷需求,形成信贷有效供给金融论文,因此在对不同层次信贷需求把握的基础上设计的信贷供给模式,无论是从规模大小、用途以及信贷条件等方面都更能适应农村对信贷的需求。如针对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可对信贷产品进行分级,形成不同种类的信贷产品体系,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层次不同,分级为生存性信贷、发展性信以及特殊性信贷3级,以此形成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体系,实施不同级别的准入门槛、信贷流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使信贷支持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从而不同的农村信贷需求均能获得满足。
三、结论
农村信贷市场存在 “三层重叠逻辑”的典型特征:第一层是农村经济弱质低效、分散闭塞的特征,它是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决定力量;第二层是农村信贷供给,它基于农村经济的特征,从而也就决定了它的主体结构和政策取向,正是由于农村信贷供给是基于农村经济特征而不是基于农村信贷需求,从而产生了诸多难以调解的矛盾;第三层是农村信贷需求金融论文,它基于农村信贷供给,供给什么就只能需求什么,正是由于这种需求是基于供给而不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供给抑制型供需缺口和非均衡就是必然的。【11】
因此,如果能够基于农村经济发展来分析农村信贷需求,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基于农村信贷需求,利用农村信贷的有效供给来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则可以进入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与循环。而在此过程中,农村信贷需求的分析起到重要作用,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特点,针对农村信贷需求的层次性特征,需求层次分析理论为农村信贷需求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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