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10: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利益的协调和公平
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运作对于社会利益和资源调节的再分配,以及社会和谐发展,利益公平、有序都有着直接的作用。健康自由的社会主义现代人力资源市场体现出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公平与个人公平的关系,社会经济效率和个人经济效率的平衡问题,都需要有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大这种调节关系的作用,对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分配都有一种积极的调节的作用。不仅是健全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同时,对于稳定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调节社会宏观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加强和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价值核心的意义所在。
三、关注特殊社会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
和谐社会需要利益的均衡,需要社会的公平化,但是因为国家的社会组成成员复杂,有很多弱势群体,因为个人身体的原因,个人能力的不同,他们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中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就更加体现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样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这也妨碍了社会的公平。如果国家放置不管,那么就很难实现我们所要的和谐社会。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等竞争环境为基础,通过建立一个社会保障的体系来对弱势群体来保护,这个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和谐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和谐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构建,需要多方的政策的支持,需要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各级政府的支持与协调。所有这些协调好,沟通好就会大大缩小社会的不满,排除不和谐的因素,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很好地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社会主义和谐与安定的发展带来极佳的影响作用。
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秩序的和谐
搞好就业环境的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和谐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稳定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正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是指在整个市场的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全部市场主体都要严格遵守的各种法律规范和规则,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建立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服务于市场的运行。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的基础在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充分运用各种协调机制,在人力资源市场经济体制中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和谐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现对整个市场的调控,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人力资源市场经济秩序表现出和谐、稳定的运行特点。稳定和维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通过对各种社会团体利益的协调,相互弥补不足之处,实现各种经济主体的和谐相处,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
1.2种子质量和非质量问题难以分清由于农户的专业知识欠缺及在种子选用及农药使用上产生的问题,很难分清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其他问题时,多数农户都会归结到种子质量上,引起群体上访。在实际生产中,病虫害、农药、天气等等都可能影响农业生产,比如一些农药的使用,除草剂的喷洒都会产生影响,如果使用方法不对,对作物的生产会产生严重伤害,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这些情况,往往专家也很难说服农户,给调节工作带来难度。
1.3种子案件难调查、难取证、难处理现在种子生产单位多数是与农户进行“订单”制种,制种单位提出规范并进行监管,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商贩往往与农户私自进行交易,从农户手中直接购进杂交种,然后再贴签进行销售,这种非法套购杂交种子的行为,给种子生产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种子管理部门也难以进行查处。现在种子经营者众多,对市场的抢夺十分激烈,很多商贩为了争夺资源,直接走到农户家中进行兜售,进行低价竞争,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而且如果销出的是假种,也很难认定,按规定必须经过权威现场鉴定确认并出具报告,种子部门才能进行查处,而大部分农户对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采取上访形式投诉,一般不申请鉴定,不愿交鉴定费。
2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政府部门要配合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现代高科技的媒介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各级干部及农户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知法懂法,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种子方面的知识,在购种选种时,避免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
2.2建立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准入制度是保证种子质量的一道门槛,包括商品种子准入和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种子准入是凡进入市场的种子必须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建立强制检验制度,对种子流通入市进行质量全面监测,保证流通环节的种子都能合格。种子经营主体准入,就是对种子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定,在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有所要求,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入市标准。对于种子的退市也要进行制度管理,对于一些不合格的种子进行退市处理,销售出去的进行召回,鉴定不合格的种子要按规定进行处理,避免二次流入市场,违法经营者要实行重罚,清退出市。
二、加快实施建材超市步伐,扩大福汉产品市场份额
几年前,舶来品——新兴建材超市进驻我国市场时候,由于其通过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确保经销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再加上一站式选购建材、设计装修、统一配送等服务,这些各方面的优势,打破了我国传统市场摊位式的经营模式,抢占了传统建材市场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如今,建材市场的竞争已经日趋白热化,在这种竞争环境下,传统的建材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激烈的竞争使利润空间大幅度缩水,一些传统的建材市场不得不面对倒闭的噩运。建材超市这一业态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年收入达到600美元~850美元时,建材超市就会出现,并能得到迅速发展。仓储式建材超市是一种推崇规模经营,注重完善的销售服务的营销方式,其经营品种选择、装饰设计服务等经营方法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经营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针对目前的建材营销方式,仓储式建材超市将给销售对象带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对中国的建材市场来说,一场流通模式的革命势在必行。建材超市的成功归结于对传统建材流通模式弊病的规避和一些先进理念以及体系的运用,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价格低廉、品种较全、服务贴心周到,一站式服务这些都是国外先进的建材流通企业竞争力所在。对公司来说,加快建设建材超市的步伐,在规模经营,管理理念,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信息快速沟通等方面跟上时代,在积累的生产竞争中站稳脚跟。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保证运转高效率,良好的管理团队是企业的人才优势,制定清晰的战略目标确保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依托建材市场的建立不断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三、提高科研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后劲
随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加大,我国主要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当前倡导低碳经济、循环发展、环保健康的前提下,钢材产品的质量将成为以后人们选择的重要依据。当前公司要在提高科研技术上加功夫,培训科研人员,为更好地研发出高品质、高科技含量、环保健康、低碳循环的钢材产品提供坚实的基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好好把握好科研技术这一关,只有不断助推科研技术研发,才能研制出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适合市场、人们对产品品质的要求,也才能更好地先人一步占领市场的先锋。
四、物流建设步伐加快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对于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增加投资,为资本市场提供资金来源;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推动金融深化;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促进衍生工具发展;有助于加强金融立法和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证券市场,促进市场交易的现代化;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金融最根本的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根据资金流动是直接借助一次合约(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见面)还是两次合约(经过金融中介)在金融体制中的比重,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即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再根据这两种融资模式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区分所谓的银行主导型体制与市场主导型体制。
目前我国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保险对储蓄已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但从储蓄分流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情况看,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52%又投资于银行存款。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一半以上资金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保险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8.7万亿元,居民储蓄率高达39%。通过保险公司吸收居民储蓄的长期资金可以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按照资金匹配的原则配置到资本市场,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遵循金融体系之间的内在规律,建立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是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其实,我国立法部门对保险资金入市限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股市的非理性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但我国股市的非理性就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偏少,大量短期资金和小额资本充斥,如果有保险资金的参与将会改善股市结构,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所具备的长期性、稳定性更有助于消除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波动性,而股市的高收益反过来又会改善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助于实现股市与保险业的双赢。显然,保险资金可以加速资本市场的成熟,反过来,资本市场又反哺保险市场,使保险资金运用降低风险,收益更大。
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起飞,资本形成是其约束条件和决定性因素。尽管我国目前的储蓄率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但是由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机制不顺,严重影响了我国的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是集中资本、积累资本的主要场所,直接融资是工商企业组织资本的基本形式,而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又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买家还是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发挥保险在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作用,有利于促进长期投资。通过不断增加满足长期金融资产的要求,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的融资服务不同于银行,单是充当了借款人(政府和企业)和投资人(有闲散资金的储蓄者)的中介。保险公司能够动员长期资本,使储蓄机构化。小额储蓄者如果只是把钱放在家里,就无法支持政府和商业部门大融资需要,从而也就无法支持经济的发展。如果把钱存入定期存款帐户,这样也只是为银行贷款提供一种定期的支持。相反,如果小额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保险,保险资金就能够通过购买债券和股票投资于资本市场来满足实际部门的长期资金需要,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实证
本质上讲,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与证券市场的融资需求互动互补。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资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保险资金很大一部分通过各种形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英国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比较宽松,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所占的比重较大。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这一比重达到了25%以上。到了90年代,英国投资于国内公司普通股的保险资金占保险总资金的43%以上,投资于国外公司普通股的比重在10%以上。同时,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中所占的市值也越来越大。至2001年末,英国保险公司投资证券3000亿英磅,所持有的证券市值占伦敦证券市场的20%左右,其作用举足轻重。
美国的保险资金一般投向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等领域。1970年,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总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例为12.4%,而1995年上升到28.2%,1998年达到了29.6%。2001年财产和灾害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34%,生命和健康险公司持有证券上升到了20%多。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限制较多。比如纽约的保险立法不仅规定投资方式,而且严格限制投资比率。
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在证券市场,占其投资结构的50%以上。最初,日本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为贷款,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证券市场收益率逐年提高,保险公司贷款的比率逐渐下降,其证券投资的比率相应提高,到1996年,比率达到了50.7%;现在,日本保险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至2003年6月,投资证券资产占59.8%,其中投资外国证券达14.1%,股票投资一般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15%左右。
韩国是新兴市场国家,尽管对现金、储蓄和证券的限额已经取消,目前韩国政府通过对大多数资产设定限额,实施积极管理体制,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逐步加大。2000年,保险公司的股票和证券资产价值为40.5万亿韩元,占主要机构投资者股票和证券资产总价值的16.1%。2002年底,韩国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中,债券占投资资产总额的37.1%,而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5.4%。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发展,可以产生巨大的潜在利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商业银行融资占绝对优势,可以作为巨大的力量,在金融体制中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可以激励金融创新,促进资本市场现代化,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公司治理。
三、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是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三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运作。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2003年,中国人保成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预示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的专业化组织模式已经浮出水面。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即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子公司除了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在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企业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80%采取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做法运作保险资金,其余公司仍然采用投资部模式或委托投资模式。即便是这80%的大公司也并非只采取资产管理公司一种模式,它们同时还在公司内部设立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投资部门管理保险资金。
投资部运作模式,即内设投资机构。按此种模式进行运作,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例如有着135年历史的美国大都会人寿在总部就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部,管理着1500亿美元的资产,同时对海外公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还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
委托投资运作模式透明度较高,不但可以减少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部模式较高的成本支出,受托人则可以集聚众多资金来源形成较大的规模效益。实行委托管理较多的一般是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也将个别投资品种(如投资连结险)交由基金公司运作。提供委托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以美国市场为例,从保险公司数量上看,上个世纪80年代未有一半的保险公司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美国称第三方资产管理),而现在已达到3/4;从资金量上看,美国保险公司外包出去的资产从1990年的14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近3000亿美元,保险资产外包率从8%提高到11%。
四、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的路径选择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截止2003年3月末,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6292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50.39%,国债投资占18.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5.12%,金融债券投资占9.12%,企业债投资占3.44%,其他投资占13.83%。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基本处于分离状态,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封闭,为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在未来必须研究以下几种渠道,以解决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问题。
(一)增加投资债券范围
中国保监会在2003年6月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企业债券投资的限制放宽,长期以来制约保险业资金运用的投资企业债券范围狭窄、比例过低等状况将得到改善。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的范围增加,不再限于《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而是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并且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上月末总资产的20%。
有关专家认为,对信用评级做出较高要求,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保值增值的投资风格,而放宽投资企业债券范围,则符合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从1999年10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保险公司一直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和中坚力量。目前,保险公司约持有封闭式基金总额的1/3,开放式基金总额的1/10,而且比例还在不断上升。保险业在基金业发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比较小,可投资的品种相对较少,金融创新的步伐也比较慢,证券投资基金难以进行差别化投资,其专家理财的优势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入市的积极性。因此,资本市场和基金业都应该加快创新步伐,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品种。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等条款做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79条在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里,明确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条款。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对于未来基金业发展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应在新的法律中解决好一些根本问题。
(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业的迅速壮大和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更加专业化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成功运作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新举措、新思路,其积极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适应保险资金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运作的要求;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承保业务发展和投资运作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受托和委托管理运用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及“经国务院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被定性为“保险”类企业,但归中国保监会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各项资金运用业务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尽管从目前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没有太大的突破,但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实体基础。从长远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注定是一种过渡性规则。
(四)直接上市进入资本市场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金融服务评级董事黄如白认为,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地主要保险公司的偿付储备比较弱。以2002年的承保额计算,寿险与非寿险公司须分别增资150亿到200亿元及70亿至100亿元,才能达到投资级别(BBB)级的资本充足水平,若承保额进一步增长,差额将进一步扩大。所以,上市集资是填补偿付储备最可行的渠道。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在香港挂牌交易,募集资金54亿元,其中90.9%将用于充实资本金。中国人寿于12月初在香港及纽约上市,筹资额35亿美元。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通过上市等方式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保险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后,整体进入资本市场也必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一股新的力量。
(五)保险证券化创新
保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是保险公司为提高承保能力、分散风险而在资本市场上推出的一种创新工具,对保险业、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据有关资料显示,英美两国财产保险业的资产证券化率高达90%,寿险业达80%以上。一般而言,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第二,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化形式,将承保风险利用资本市场机能加以分散,或转嫁至市场中较有能力(或资力)承担风险之人,而不致集中于单一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投资人。这是金融市场的结构性融合。
从国际市场情况看,财产保险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形式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在人寿保险业,根据寿险和年金产品的特点,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潜在的途径,即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和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
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业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保险证券化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再保险能力不足、风险过大及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而且可以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活跃证券市场,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五、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需注意的问题
保险资金的证券化是以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的。我国资本市场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各项制度不健全,贯彻落实不坚决,投机行为层出不穷,人为风险因素太多,保证投资不出现重大失误的外部环境没有建立起来。这是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进入资本市场,注意以下几方面极为重要。
(一)重视资本市场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
根据统计,国际资本市场2001年资金运用收益率为4.3%,而2002年则下降到3.14%。保险公司进行资金投资不能忽略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近几年资本市场整体表现不佳导致欧、美、日的保险公司同样在资本市场上损失惨重,如慕尼黑再保险2003年首季投资损失了23亿欧元。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保险公司大量直接投资和参股日本企业,被投资企业又大量购买保险公司的保单,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中央银行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央行贴现率近年一直维持在历史最低位,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投资股市的保险基金连连亏损。2002财政年度,日本10大寿险公司持有的股票出现了3800亿日元亏损。
面对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保险资金实行比例管理的原则及具体办法,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评估与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全球保险业的共同问题,正如英国《金融时报》的资深评论员巴利·瑞立所说,“金融机构正面临着一场清偿能力危机。……监管者在不断放松对保险公司的清偿力要求,以牺牲其客户利益的代价来保住这些保险公司。”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英国卡多根金融公司的马克,圣泽尔认为主要有:过多地将资金投资于股票,股市的下跌使这种缺乏风险控制的投资暴露无遗。……由于他们没有在形势好的时候增加储备,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使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保单回报而不惜牺牲储备。同样,标准普尔最近的研究表明,美国产险正面临着偿付危机。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主要停留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层次,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重视不够。今后应该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说明我国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将对加强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稳健经营起到很大的作用。
“建一个市场,兴一门产业,富一方经济”曾是农村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一幅形象生动的画卷。许多地区正是由于通过兴建市场,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一段时间内,投资兴建市场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大热点。但是问题也很快显露出来,不少市场生意清淡,日趋衰落几近“空壳”,还有许多市场完全闲置。调查中,笔者见到不少杂草过膝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天天晒地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卷帘门紧闭、空荡荡寂静无声的工业品交易中心,也见到一些昔日十分繁荣、人气兴旺的市场在二期三期扩建工程后却走向衰败。
一个市场的兴衰成败,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对市场的经营管理是否得当,是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十分重要的变量。而这正是目前被人们所疏忽的。本文试图从营销管理(MarketingManagement)的层面对此作一些分析。
投资兴办一个市场,其目的是要有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可能是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回报,也可能是通过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间接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因此,建市场可以界定为一种经济行为,无论投资主体是政府还是其他经济主体。另一方面,投资兴办市场的目标是吸引和方便交易者,以便从他们的交易额中得到回报。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便利”,而进场交易者,则是这种便利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可见,市场建设者与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由于前者是相对主动积极的一方,构成实际的“营销者”,而后者则构成前者的“市场”(顾客),这种关系是可以纳入到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加以分析的。[1](P.20-24)
二、市场营销什么——顾客、价值与营销
在市场活动中,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和市场的使用者构成“营销者一顾客”关系。市场的使用者分两类主体:售卖者和购买者,当然他们之间构成另一层面的“营销者一顾客”关系。
市场的使用者——不管是其中的售卖者还是购买者,他们在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市场的营销者所提供的“适宜的场所”相遇、发生交易、实现各自的目的。由于使用了这种“适宜的场所”得到了“交易的便利”而向市场的营销者付费(摊位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当然这种付费在形式上是由其中的一方——售卖者统一“理单”的。可见,“适宜的场所”是市场的营销重点,而“交易便利”则是顾客价值之所在,也是市场的营销核心。
那么,什么样的场所是“适宜的”?“交易便利”的标准是什么呢?显然,对售卖者而言,是足够多的购买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对购买者而言,则是足够的售卖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所以最终答案可以明确地归结为一个:最有利于汇集售卖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且交易的成本费用最小。因此如何汇集市场交易,如何降低市场上的售卖者和购买者之交易成本,是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因为这是顾客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所在。
具体而言,以下一些方面体现着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利益,决定着能否汇集足够的交易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市场营销的主要方面。(l)合适的地点: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在投资建设市场时广泛研究,科学选址。(2)合适的时间:要求市场的营销者确定合适的开市时间。(3)合适的设施: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提供适当的附加设施,方便交易。(4)良好的秩序: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加强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5)良好的形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形象建设,建立美誉度。(6)良好的知名度: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7)适度的规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注重研究和分析,搞好发展规划。(8)低廉的费用: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适度收费。重视市场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这八个方面的营销管理任务,可以通过具体的营销组合加以落实和完成。
三、市场如何营销?——产品、价格与促销
市场的营销策略在战术层次落实在营销组合4P’S方面,和一般的产品营销不同,市场的营销不需要考虑分销渠道决策方面的任务。
1.关于产品策略
在现代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中,能够提供给顾客(市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任何事物都构成产品的范围。而且围绕某种核心利益(价值),产品还是一个呈现层次性并具有扩展性的“产品的整体”概念。
在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中,其核心产品(价值)是“交易便利,成本低廉”,其形式产品是“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的设施”,其扩展产品(附加产品)是“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良好的知名度”等等。市场的产品策略,包含了上述诸多方面的决策。
第一,科学选址是个关键。
市场的特殊性在于是在我选定的地点等待售卖者和购买者前来相遇并发生交易,可见这个地点十分关键。其他工作再出色,如果选址不科学不合理,这个市场成功的可能性不会很大。调查中发现,很多空壳市场之所以空壳,选址不科学是十分明显的“先天性”缺陷。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城市中建设的“农贸市场”冷冷清清,而附近的“马路市场”生命力十分顽强,有关管理部门屡禁不止,除了管理上的问题外,选址的不科学可能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
选什么样的地点是科学的呢?答案是能够汇集足够多的交易者且交易费用最小的空间区位点。对售卖者而言,购买者越多,成交的可能性越大,越有价值;空间距离越近,或交通运输越方便,交易成本越低,越有价值。对于购买者而言同样如此。当成交的可能性与空间距离不一致时,会呈现某种替代,最终会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这种均衡表现为市场具体的辐射范围或“商势圈”(关于市场建设中商圈理论的应用笔者已另撰文分析,见《中国流通经济》2000年第一期)。所以,成功的市场在区位上会有某些共性,形成种种市场模式:或者是一种产地市场,如义乌小商品市场、常熟招商城,这类市场由于靠近生产基地容易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以致购买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有交易的便利和低廉的采购成本。或者是一种销地市场,这类市场能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以致售卖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划算,如诸多的城市农贸市场。或者是一种中转型市场,这类市场因为交通运输特别方便,以致售卖者和购买者都觉得在这个点上交易,完成一次转手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形式。
因此,科学选址应该考虑:一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如在某个产品的产地建市场的成功可能性较大。二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例如,城镇农贸市场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汇集和方便足够多的购买者,所以规划布局很重要。三是是否处于大的流通的中间地带,作为中转地能在商品流通特别是“物流”中明显节省交易成本。调查发现,不成功的市场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许多地方政府的热情很高,但没有作认真研究,凭想象造市场,认为只要有市场就会引来交易,还美其名曰“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殊不知,“凤凰”栖树,是趋利而择,凭空造市,没有区位优势,造出来往往只是“壳”而很少能成为市。
第二,“市场”这个产品是个丰满的整体。
重视市场的硬件建设,忽视市场的“软件”建设是目前许多地区市场建设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硬件设施不断上档次,从露天市场变成全天候室内市场;从一期工程到二期三期工程扩建,许多地区确实舍得投入,但市场的生意并没有同步兴旺,有些市场甚至不如从前。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里存在两个明显误区。一是硬件设施的建设脱离实际的需要。盲目上档次,追加投入最终加重了“交易者”的负担,减少了他们的赢利空间,进而减少了该市场“价格”的优势,减少了该市场的广泛吸引力,导致生意日益清淡。二是忽视“软件”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点更突出。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秩序,不法商贩欺行霸市;有的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声誉日益败坏;有的市场治安不力,交易者蒙受损失,缺乏安全感;有的市场帮派林立恶性竞争;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服务等等。所有这些最后的共同结果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费用,销蚀了该市场的核心利益,从而失去了市场存在的基础,逐渐空壳。
现代营销管理强调产品的整体性、层次性和拓展性。对于“市场”这个产品也是一样。场所、地点、设施只是其中表层的东西,仅仅只是提供给顾客的价值的“载体”,营销管理的任务是提供给顾客一种“综合价值”(利益),而不仅是载体本身。对于顾客而言,“合适的地点’、“合适的设施”、“合格的时间”、“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都是其利益的构成。因此“市场”这个产品同样是一个丰满的整体。拓展市场建设的工作范围,纠正忽视‘嗽件”建设的偏差,为顾客提供更多的价值和利益,是目前市场的营销管理中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
2.关于价格策略
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价格策略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收费,包括摊位的租赁费、管理费以及各种有偿的收费决策。在市场收费中,有些收费属税费和行政性规费,除去这一块以后的其他收费则属于市场的营销者价格决策的范畴。在市场的营销管理活动中,不少市场投资者存在认识上和工作上的偏差。认为一个市场在一定的区域内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市场一旦建成就是“聚宝盆”,就是“提款机”。所以巧立各种名目滥收费,使商贩们不堪重负、怨声载道,许多市场由此而衰。
我们认为在市场上存在着三方主体同时进行着两场交易游戏。作为市场投资者的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和作为市场服务需求者的售卖者(商贩)、购买者,在市场的营销管理者与售卖者、购买者之间存在着交易游戏,在售卖者与购买者之间存在着另一场交易游戏。从动态上看,两场游戏得以维持的前提必须是“三赢”。“双赢”或者是“单赢”都是不可持续的。三者之间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不是荣”的相互寄生关系。市场定价过高,首先影响售卖者的利益,影响其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进而影响购买者的利益,最终使市场失去吸引力。一个缺乏广泛吸引力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成功的市场。当然,售卖者不能赢利的市场也不可能长期存在。所以必须是“三赢”,而且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首先考虑和帮助售卖者和购买者“双赢”,在这个基础上达成自己的赢利。从营销实践看,正反两方面的例证实在太多。为什么各地的马路集市屡禁不绝,而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商贩却不愿进场?各种繁重的收费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浙江市场能成气候,从小小的集市发展出一个个大型专业市场,同样和良好的服务、优惠的入市条件有密切关系,广泛吸引全国各地的厂商和商贩进场交易,最终形成辐射全国,甚至东南亚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
在一定的区域内,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性,值得怀疑,除非这种垄断是由区域发展规则所规定的行政性垄断,但即使是这样的垄断也是很脆弱的,如果不能实现上述“三赢”,同样不能生存。
实际上,从市场的价格构成看,十分明显的成本特征是其成本结构中主要部分是固定成本,而变动成本所占比例甚小。这样的成本结构适用“薄利多销”的原则,只要能吸引足够多的客流量,增加成交额,就能从薄利中盈大利。在市场开放初期或缺乏人气的特殊时期,甚至可能采用只考虑弥补变动成本的“边际贡献定价法”吸引售卖者进场。这是培育市场的“造市”手法之一。
3.关于促销策略
促销是一个十分重要但普遍没有引起市场营销管理者重视的问题,和铺天盖地的商品促销相比,有关市场的广告宣传和其他促销活动寥若晨星。其实,市场的促销同样十分重要。一个市场的吸引力有多强,辐射圈有多广,商势圈有多大,都和这个市场的知名度有密切的关联。通过有力度的促销,通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市场完全可能进一步拓展其商势圈的空间范围。曾有媒体报道,某非法废旧机动车市场一经媒体曝光竟使其生意火红偌于先前。这从反面佐证了市场促销的功效。从流通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是经济活动流中“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点,其中信息流是商流和物流的基础,畅通的信息有助于商流和物流的进一步壮大,各种“流”越是通畅顺达,越有利于流通的实现,有利于这个汇集点对外扩展,而市场的促销从中起到了的作用。
市场的促销方式很多,广告、宣传报道是最适宜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具有覆盖面广的性质。市场的营销者应该增加促销预算,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上下功夫。对于市场的营销者而言,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其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财富之一,有了知名度和美誉度才能“招天下商客”,才能兴旺发达。
四、市场的营销管理的总体把握一一环境分析、优势定位和竞争
市场的兴衰除了和上述战术层面的营销管理把握正确与否相关以外,和环境变迁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受其影响。深入分析市场面临的环境因素及其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营销规划和营销方案是市场的营销管理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影响市场兴衰的环境因素很多,有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诸如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诸如人们的价值观念、经商传统等等。调查中发现浙江不愧为“市场大省”。一是浙江的各类市场数目繁多,规模大,经营繁荣;二是全国各类市场中的经营者浙江籍的为数最多,各地市场的摊位几经易主,最后大多会落入浙江人手中;三是全国各地市场别是工业品、日用品、小商品大多为浙江货。这种现象可能只有在社会文化层面才能找到最终答案。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环境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诸如产品结构、商业周期、经济发展阶段等等。(p.308-329)还有自然环境方面的各种影响因素和技术环境方面的各种因素影响,诸如交通运输条件、自然条件、通讯技术、物流技术、商流技术等等。环境因素对市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的影响。前者是一种新的潜在发展机会,而后者是一种“环境威胁”。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要能够充分发掘和利用有利于市场兴盛繁荣的因素,同时识别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威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和避免其不利的影响。这是现代营销管理的一种基本思路,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同样十分有效,需要营销者足够重视。
一个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必定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为某些相对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市场发展之本。
一、体育健身市场
体育健身市场即为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服务的部门”.是体育产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非实物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结合。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状看.目前以商品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一个以体育运动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投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能基本满足消费者不同档次需求的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已经形成。
发展体育健身市场是现阶段中国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推进这项工作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我国体育产业由“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创收模式向“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化。健身作为体育的本体价值.是体育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开发这种经济功能,使健身的效用(使用价值)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促进全民健身市场运作.既是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需要.也是实现体育产业”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有利于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发展体育健身市场.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全民健身计划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它能促使全民健身计划按照产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从而使整个计划实施的力度和效度得以提高。
从健身市场的内涵及现状看我国体育健身市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体育健身娱乐的经营实体。如健康城、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以及各种健身健美俱乐部等。(2)体育健身娱乐技能的培训、辅导和咨询。(3)群众性体育竞赛表演。(4)体质测试和健康评估:运用先进的测试设备和科学合理的检测手段.为社会大众提供体质测试和健康评估的有偿服务。(5)体育康复:为患有某些慢性疾病或身体局部组织损伤的病人.提供运动处方.医疗保健及传统体育医疗康复方法,使患者的病情得到缓解或痊愈.(6)体育健身娱乐的科技开发为提高大众锻炼身体的实效性,趣味性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二、我国体育健身市场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逐步面向社会.一些消费层次较高的体育项目也开始进入生活领域。体育作为一种健康投资逐步被人们所接受。社会上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及外资开始投资易于盈利的体育经营项目.举办诸如健康城.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以及各种经营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领域开始出现了私营.集体.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经济实体.形成了一个向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的体育健身市场。
但是体育健身市场也还处在发展之中.从各种文献资料查询结果看目前我国体育健身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体育健身市场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区域上的不平衡。沿海沿江的省份在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上远远高于内陆省份;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农村处于空白:(2)主业和副业发展不平衡。体育健身、娱乐、咨询、培训等主业的经营收入远远低于副业经营收入(3)市场结构和布局不平衡。突出表现在提供高档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营单位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而提供中低档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营单位则发展缓慢。另外.目前大多数体育健身设施和服务经营单位都集中在市的商贸中心.而在城乡集合部,尤其是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则缺乏配套的健身设施和服务经营单位.这也使得体育健身市场在布局上表现出一定的不均衡性。
2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亟待加强。各级体委是各级政府主管体育事业的行政机构.也是体育健身产业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目前各级体委只考虑下属事业单位如何来进行健身产业的经营.而在如何对社会上其它部门和个人办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考虑。这一状况有两方面负影响:一是体育部门办的一些体字号的经营活动要到文化部门去登记。并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限制了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服务领域的拓宽.二是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缺少对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将使我们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的方法和手段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就是把社会上其它部门和个人办的体育健身服务经营单位也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服务网络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强化这项职能意义重大。
3产权关系不明.资产管理不顺。目前各级体委在体育健身
经营开发中的合作经营、合作开发项目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中外合资的一些大型项目.合作期限过长:二是合作中对有形资产有低估现象.无形资产不在评估之列。因此.加强体育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资产评估科学化.对防止在经营开发中体育部门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意义。
三、体育健身市场发展对策
现阶段体育健身市场发展的总体策略是:以《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主体在培育体育健身市场主体、拓展体育健身市场领域、加强体育健身市场管理三个方面整体推进探索新路子.形成一个以体育健身、娱乐为主的社会化体育服务体系和一个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多样化的.多层次的体育健身市场。实现体育健身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管理规范化。这一策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全民健身计划相配套的依托社会、面向市场的体育健身市场运行机制。体育健身市场是为提高全民素质服务的一项产业.也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
2群众性体育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社区体育活动中心,应以社会化.产业化为方向开展健身、健美.康复、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积极引导群众的体育消费,不断拓宽群众体育消费领域。
3体育场馆和各种体育设施应继续坚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同时要注处理好场馆经营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
4.体育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增加社会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单位应配合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健康评估等有偿服务。
5培育和开发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为全民健身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创造必备的基础和条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应提供各种健康科学文明的体育服务。要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的消费水平,重点开发中低档体育健身娱乐项目,适度发展高档健身娱乐项目。要在积极引进国外趣味性的健身娱乐项目和设施的同时.做好挖掘和整理我国民间传统的体育健身娱乐项目.以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健身娱乐需求.为更多的人提供高质量规范化的有偿服务。
6切实抓好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本着保障广大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体育健身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重点抓好体育经营实体的开业标准和从业条件的制订工作,尽快实施体育健身经营许可证制度。
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政策建议
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关系到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关系到全民健身计划推进方式的选择。搞好这项工作尚须必要的政策支持。建议应重点抓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1制定和完善体育健身市场的投入和投资政策。发展体育健身市场主要应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要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和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地增加对体育健身产业的投入。
2加快体育健身市场的立法进程,健全法规体系。当前应根据体育健身市场管理不顺.政出多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体育健身市场管理办法》。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体育健身市场的管理法规。
3争取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体育健身产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对公益事业提供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各级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在积极争取享受文化和教育部门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根据体育自身的特点.力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健身产业的发展。
4加强体育健身产业规划和管理。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健身市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通用性健身产业发展重点.制定体育健身产业发展规划。要尽可能使发展体育健身产业的投资信贷就业用地等列入城乡整体规划.使本地区的体育健身产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要加强对体育健身产业的科学研究工作.建立体育健身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准确把握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动态变化趋势和未来走向.提高对体育健身产业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5加强体育健身产业规划和管理。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健身市场的实际需求确定健身市场发展重点制定体育健身市场发展规划。使本地区的体育健身市场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加强对体育健身产业的科学研究工作建立体育健身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准确把握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动态变化趋势和未来走向.提高对体育健身市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一、英国保险市场
(一)英国保险市场概况
英国保险市场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2003年,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9.1%。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保险从业人员33.9万人,占金融机构人员的1/3;保险资金占股票市场投资的17%;每天支付养老金和人寿保险给付金1.56亿英镑,每天支付财产保险赔付金5400万英镑。
保险作为保障工具和储蓄工具在英国非常普及。2005年,英国人均长期业务保费支出为1800英镑,在欧盟名列第一,在世界名列第三。英国保险费收人占GDP的比例在欧洲最高,在世界排名第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英国保险公司海外业务比重日益扩大。2005年,英国保险公司的纯保险费将近1/4来自于海外业务。海外业务保险费收入320亿英镑,其中长期业务占240亿英镑,非寿险业务占80亿英镑。
目前,英国保险公司大致可分成三大类: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经纪人公司)、劳合社和保赔协会。保险业主要有以下营销渠道:保险经纪人、直接经销、保险、以及独立金融顾问等。长期以来,保险经纪人一直是推销保险产品的主力军。
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1167家在英国注册或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其中大约有870家公司只经营财险业务(例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有237家公司只经营长期业务(例如,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有60家公司既经营财产保险又经营人寿保险。因此,英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当前,在全球并购风潮席卷下,英国保险业并购迭起,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商联保险并购案:1998年6月,英国商联保险(CommercialUnion,CU)和保众保险(GeneralAccident,GA)合并成立了商联保险(CGUplc)。2000年5月30日,CGU又与NorwichUnion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现在的商联保险集团(CGNU)。目前CGNU已是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据悉,仅2000、2001两年间,就有好几家英国保险公司宣布倒闭;此外,外国保险公司接手英国公司案日益增多。如今,英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仍由英国当地公司控制,但实际上其中部分公司早已被外国公司掌控。
2000年,英国成立了普通保险标准委员会(GeneralInsuranceStandardsCouncils,GI,SC),该委员会已参与2001年保险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一份由政府支持的长期储蓄市场回顾性杂志问世。与此同时,布鲁塞尔方面制定出了一项新的保险经纪人条例。目前,大多数英国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金融管理方式。由于英国近期经济前景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之英国至今未加入欧元区等原因,给英国保险业的发展蒙上了一些阴影。
(二)英国保险市场业务状况
英国保险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普通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普通保险业务包括:航海、航空、车辆、地产、意外事故及健康、债务风险等。长期保险业务包括:人寿险、养老金、长期健康保险等。2005年,在英国1182亿英镑保险总收人中(劳合杜除外),26.4%为普通保险收入,达312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收入占73.6%,达870亿英镑。
1.2005年英国普通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312亿英镑,其中汽车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102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03亿英镑、承保损失为1亿英镑;财产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85亿英镑、总支出为7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其他(包括财产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现金损失保险,但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除外)的纯保费收人为125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1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
2.2005年英国长期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870亿英镑。其中人寿保费为310亿英镑;个人养老金为240亿英镑;团体养老金为300亿英镑(其中养老年金110亿英镑);人寿年金为3亿英镑;收入保障及重大疾病保险为19亿英镑。
3.2005年英国长期业务的保险给付为937亿英镑。其中,人寿保险单为370亿英镑;养老金合同为550亿英镑;年金为7亿英镑;收入保障为10亿英镑。
总体来看,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是亏损的,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是赢利的。保险公司难免出现经营损失的险种,因此,只能综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另外,英国保险公司更多是靠资金运用,获取投资收益。
(三)英国家庭保费支出
英国大多数家庭购买保险(详见表1)。
(四)英国保险投资状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英国保险资金在英国及其他地区投资公司股票和其他资产的金额超过11890亿英镑。普通保险资金投资达1030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资金投资达10860亿英镑。
英国保险公司大多数投资股票,其拥有所有英国公司股权的17%。长期业务资金及普通保险业务投资总额为11890亿英镑。其中:英国事业单位债券(包括金边债券)为1870亿英镑;海外事业单位债券为590亿英镑;英国普通股票为2690亿英镑;其他英国公司债券为1450亿英镑;海外普通股票为1350亿英镑;其他海外公司债券为1020亿英镑;信托为990亿英镑;财产为840亿英镑;现金其他投资为1090亿英镑。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
(一)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全英保险市场中,劳合社可谓独树一帜。不仅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而且是国际航空和海上保险业务的龙头。近几年,经过调整之后,劳合社加大了资本投入,扩大了保险范围,并由此提高了劳合社的盈利率。
现代伦敦劳合社是1871年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伦敦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它是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构成的保险市场,它不经营保险,只是给经营者提供场所、服务和帮助。经营者遵守劳合社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结构
伦敦劳合社市场由劳合社会员、承保辛迪加、管理人、劳合社经纪人构成。
劳合社会员提供市场需要的资本。会员提供的资本用于承保风险。到2003年1月,劳合社共有法人会员762名,提供资本116.94亿英镑;个人会员2198名,提供资本27.01亿英镑。
承保辛迪加是劳合社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组织。承保辛迪加在劳合社市场内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进行运作,它由管理人管理。2002年该市场共有71家辛迪加组织,主要承保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巨灾保险、职业保险和汽车保险。
管理人管理辛迪加,通过聘用承保小组代表承保辛迪加来承保风险。这是2003年初开始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管理人被授予特权在劳合社市场内进行管理。一些管理人是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另一些是私营公司。对辛迪加来说,管理人是资本提供者。他们作为市场的法人会员在多方面起作用。
劳合社经纪人必须通过劳合社理事会注册,在专业知识、道德品质和财务状况方面必须满足理事会的要求。其作用与普通经纪人一样,如果某人想要在劳合社投保,通常必须找劳合社经纪人办理。只有劳合社经纪人能够进入劳合社大厅办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像其他保险经纪人一样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劳合社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劳合社经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其责任绝对无限,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劳合社从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25%)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以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为管理。
劳合社的承保人不与保险客户直接联系,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三)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劳合社有一套独特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一层是保费信托基金。保费信托基金是最初交纳的所有保费,由辛迪加的管理人管理。该基金只用来支付赔款、再保险保费或承保费用。3年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保费信托基金有严格的投资规定。第二层是劳合社基金,它由劳合社会员的个人财产组成,也包括他们的私有住宅。该基金由劳合社信托部管理。第三层是劳合社中央基金。它是所有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在会员不能承担承保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该基金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赔款。该中央基金也得到了世界著名保险及再保险集团承保,期限为5年,保额为5亿英镑。
(四)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管理结构的变化
劳合社在现代化及改革的进程中有一项新的发展,那就是创建了一个特权机构。劳合社机构是授予者,劳合社的承保人是被授予者。这种结构在2003年初开始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市场的赢利能力,得到被授权者的监督和帮助。作为授权者,劳合社将能够起到比以前更积极的作用。新的特权委员会由劳合社市场内外的11个成员组成,管理着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商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加上劳合社本身经营方式的影响,劳合社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从1993年开始,劳合社大力进行改革,实施了“重建更新计划”。改革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措施便是向劳合社引入了公司会员,允许公司资本进入劳合社,打破了劳合社会员只允许是自然人的传统惯例。劳合社的公司会员承担有限责任,自1994年1月1日被准人劳合社以来,公司会员的数目及其承保能力连年增长。到1999年底,劳合社已有885个公司会员,其承保能力达130亿美元,占劳合社承保能力的80%。公司会员要将其经营保费的50%或更多上缴劳合社,担保金最低不少于80万美元,这个比例相对于个人会员所要求的25%和30%的比例要高得多。劳合社目前还在酝酿更多的改革计划,包括打破只接受劳合社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传统做法,尝试从世界上其他保险经纪人处直接获得业务。
1997年,世界著名的评估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世界最大商业保险公司”排行统计表中,包括了劳合社,首次披露的市场评级为A。按非寿险保费净收入排行,劳合社列世界第二,非寿险保费净收人为108.6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东京海上与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三、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借鉴
(一)整合保险险种
从保险公司来说,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容易发生亏损,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够赢利。因此,保险公司应整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的迫切需要,做好医疗、养老保险;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增多而提供失业保险;开展教育保险等。
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完善,要想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让老百姓认识到保险的好处,这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绝不能出现某种保险出险率高,就拒保或单方面提高费率的状况。这样就会引发误会,失信于民,加深老百姓对保险的误解。
(二)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目前中国保监会对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构筑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把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同时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劳合社市场运作给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安全管理模式。中国保监会可借鉴劳合社资金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安全性的管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签署了两个新版权条约要求各国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之后。[1]一些主要的缔约国相继制定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条款,国内许多学者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也做了很多研究,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探讨技术措施权,[1]有的学者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论述技术措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还有的学者评述国外技术措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3]这些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但是笔者发现,各国的立法和学者的研究都是沿着版权保护的思路发展的。技术措施是否是版权派生的权利?为什么要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这种立法的思路是否科学?技术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对其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与技术措施的立法密切相关,而各国现有技术措施立法模式也不甚相同,保护程度宽严不一,理论争议颇多。笔者力图以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切入点,结合已有的技术措施立法,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并对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认识和分析一个法学概念必须从性质入手,只有清楚认识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准确地进行制度分析和研究。对于技术措施的研究也必须首先从性质入手,深入分析技术措施本身的内涵,这是建立科学制度的基础。
在技术措施性质问题上,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总体认为技术措施是一项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定性上有所不同。李扬先生明确提出技术措施权的说法,认为技术措施实质是借用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无形财产,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4]有的认为技术措施属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5]还有的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6]
2.认为现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而并非对技术措施本身的保护。因此,技术措施应该是一种禁止权,这种权利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绝对不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除非技术措施本身就是软件作品。[7]
就笔者看来上述说法都不尽合理,难以经受严格逻辑推理的考证。以下从技术措施的概念入手,展开分析其法律性质。
由于技术措施的定义方式繁多,笔者酌选几个典型定义分析。德国著作权法第95a条(2)规定,本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他客体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作出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的部件。[8]郭禾先生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的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内容的防范措施。[9]李扬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10]梁志文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设备、产品或组件。[11]
上述几个定义都是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区别在于概念外延上的细微差别。不论从语言上如何概括,技术措施的内容应该是技术措施的设计思想、构思和流程、工序,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比如,装置、部件)或者无形的技术。下面以技术措施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两条主线,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和保护方式。
1.技术措施的物权法分析:以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为对象
对于以装置、部件等为表现形式的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来说,可以沿着物权保护的路子来考虑。有形的物质技术设备和措施,是物权法所规制的物,其保护方式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使用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扰物权行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存在,否者就失去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具体到有形的技术措施来说,用户不得不正当地干涉技术措施的行使,这是物权物质性的要求。因此,处于此物质实体层次的技术设备,应该和一般的物质设备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区别,具体说来就是,用户不能针对这种设备从事破坏、移除行为,这种移除是指把设备保护的对象和设备相分离的行为,比如:盗贼把住户的门锁和门相分离行为破坏了门锁的功能性,是一种非法行为。同理,用户把技术设备和保护的对象相分离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如果用户合法取得了包含有形技术措施的产品后,对产品及包含的技术措施可以任意处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破解之后随着产品的再转让,会导致技术的公开,而技术措施的原使用人没有权利控制。这是物质流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技术措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另当别论。
笔者进一步假定这种有形的技术设备是专利产品,分析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
首先该技术设备应该满足专利性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技术性、实用性。在新颖性的判断上,其技术要素应该是未曾发表过的,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的。而大部分这种加密的技术措施往往是业内通用的,不能为少数几家所垄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技术设备具有开拓性,这部分技术设备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
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不得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生产同样或者类似的设备。但是,专利申请的时候必须公开该技术的要素,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此技术。
作为技术设备的发明者往往希望通过此技术的使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使用,更希望避免用户和捣乱者(通常指以破解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为乐的黑客)的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而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要素公开反而促进了破解和解密,从而增加非法复制、使用和访问的容易性,这恰恰与技术设备发明者的初衷向背。由此可见,对物质性的技术设备给予专利保护并没有减少和杜绝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行为。
综上,可以认为对于物质性的技术措施设备,物权法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需要遵循首次销售原则,[2]而且申请产品专利并不能达到技术措施控制版权的目的。
2.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分析:以无形的技术措施为对象
无形的技术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技术,不通过一定的有形物质来体现,而是一种设计思想、构思、流程和工序,通过对其的展示、表达,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比如:网络空间中访问密码的使用,序列号的控制等。根据现有的法律,无形的思想表达可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可以是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是一种商业信息,受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开作为公共使用的信息资源,对全社会开放,法律不提供私权保护。因此,技术措施这种无形的思想表达要么作为作品,要么作为商业秘密,要么是公共信息,对所有人公开,自由使用。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情况。
首先作为版权客体--作品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个种类。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绝大多数也是思想的数字化表达,因此技术措施可能作为一般作品而存在,也可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不同的表达形式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思路。
先探讨第一个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应满足三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3]如果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一般作品受到保护,其首先必须是作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要求,技术措施应当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完全沿袭别人的;可复制性要求这种技术措施必须表达出来,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作为技术措施可以存贮于硬盘空间和服务器空间中,当用户访问或者读取的时候,复制到用户的内存或者存储介质上,因此其可以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至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性对于技术措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技术措施的表达是多样的,作为技术措施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就以"软件狗"为例,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它可以有多种编辑和实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而寻求版权的保护。
但是,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实现其功能,来控制受保护对象的复制、使用和访问行为。可以说功能性是技术措施追求的唯一目的。版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更不保护其表达体现出来的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措施,使用的方式包括控制、破解、规避等,而这些使用恰恰是技术措施所要控制的行为,因此把技术措施作为一般作品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制作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对这个问题,郭禾教授也作了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在技术措施的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针对技术措施本身规避、破坏;另一种则是针对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破环技术措施的人就没有接触和使用作品,当然谈不上版权侵权,第二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侵犯版权的准备行为或者部分侵犯版权行为,对此,我国是按照共同侵权处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又很难有共同的故意。如果技术措施本身构成了作品,倒可以称为版权侵权,但是这只是针对技术措施作品的,而不是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因此,技术措施不属于版权范畴。[12]
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法理不能按照有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抛开版权法理抽象地或者表面地分析适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譬如,非独立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要件,都应该在解决了是否可以版权保护问题的前提下,再予以考虑。[13]
由以上论述,笔者可以认为,一般作品保护的路子对技术措施不适用。
再看另一条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技术措施也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辑的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这种技术措施可以是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剖析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的权利内容。
按照我国现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按照版权的形式给予保护的。软件版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八项权利内容。[4]这些权利内容是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权利的具体体现,其中复制权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把技术措施归为软件,那么其具有的权利内容应当与一般软件的权利内容相同,即以复制权为核心,包含发行、传播等权利。不论具体到什么权利,都脱离不了版权的属性。而这种重在保护复制权的软件权利,对于技术措施来说虽然可以阻止单纯破坏和复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但是不能阻止被破坏之后接触和复制作品的行为,因为技术措施的版权不同于作品的版权。因此,把技术措施界定为作品的意义也就不大,因为技术措施的目的是控制保护对象,而不是重在发行、出售技术措施。当然以制作、出售技术措施为目的另当别论。
退一步讲,就算把技术措施作为软件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实施者是有利的。但是,通过一个软件去保护另一个软件的版权也没有办法实施。因为这两个软件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版权,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内容,受到相同的权利限制,也就是说地位相同的两个版权之间不可能互相保护,这如同地位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互相保护一样,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监护人才能保护被监护人;人和被人之间的地位不相同,才能发生;等等。如此推论,只有把技术措施和被保护的对象之间合成为一个作品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两者之间合成之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或者数字化作品,现实中计算机软件通常可以这样实现。但是,对于一般的数字化作品、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等却不能和技术措施结合成一个作品。如果不顾及这一客观现实,把技术措施定性为软件作品,那可能造成不同作品不同对待的状况。况且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让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纷纷不同程度转向了软件专利保护的路子。[14]版权只保护技术措施的表达,不扩大到思想、程序、方法的原理决定了给与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恐怕意义也不大。
总之,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路子仍然不通,法律不能把技术措施定位为软件。
排除技术措施作为作品保护的途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不可行。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作为技术措施,使用过程中面向用户,杜绝不了用户采用反向工程加以破解,自然没有办法保密技术要素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有效的方式。
3.技术措施的专利法分析
纵观世界知识产权,授予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权已是发展趋势。[15]笔者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技术措施这种软件是否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
我国没有关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和相关的规范,只能借鉴国外软件专利的情况,讨论技术措施作为软件可否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可行,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能否达到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目的?
按照美国《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一项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只要是某个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可以授予产品或者方法专利。[16]
日本2002年修改的《发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论存储在固定介质,还是无形的网络空间上,都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因此未经授权从网络下载受专利保护的软件是侵权行为。[17]根据这些相关立法,技术措施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关于专利三性的判断,首先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从整体上来说,如果其解决手段利用了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并且借助计算机硬件实现了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则属于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或者具备技术性,属于可专利的范畴。[18]
按照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计算机软件发明必须做出技术贡献。判断这种技术贡献的时候,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可以包括技术的与非技术的特征,以此与现有技术比较两者的差别。[5]
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规定,只要具有技术贡献,满足传统专利三性的要求,就可以取得专利权。在前面的分析中,笔者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对此,技术措施如果达到了专利三性的要求,做出了技术贡献就可以作为专利权客体,申请专利的保护。授权的权利范围应该与传统专利权范围等同。这种排他性权利包括: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但是科研试验使用和临时过境使用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除科研、试验外,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技术措施专利。在这一点上,郭禾教授也认为,技术措施作为一种方案除了作为技术秘密享有事实上的保护外,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只有申请专利这一种途径。[19]
但是技术措施的目的重在保护作品、数据库,限制他人的使用、复制和访问,而不仅仅保护技术措施本身,并且技术措施专利保护的范围只能是阻止他人破环、破解,并没有排除他人的绕过、避开、和反向工程使用。再则,专利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公布技术措施的技术要素,以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这样侵权用户可以很容易的破解和绕过技术措施,而进行非法复制、访问。这与保护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与技术措施制作人的期望都背道而驰。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不能很好的减少和杜绝版权侵权,版权人才转而寻求技术措施的保护,而立法反过来又把技术措施推向知识产权法领域,姑且不说法理上是否合适,至少可以认定,这种循环立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方式也不能妥善解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仅有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抑制针对技术措施本身的复制、模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措施的专利亦不能阻止他人制作专门的破解程序和软件。因为破解程序是一个新的程序,技术措施专利不能排除别的程序的制作和使用。是否可以基于诚实道德的原则,调解专利和反专利的关系,还需深入的探讨。
由以上分析可知,技术措施的定性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至今学界还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无非是技术措施使用人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采用无非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访问、使用自己的数据库、享有版权的作品、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这种技术方案,除了以物质方式体现的技术措施,可以按照物权处理其包含的权利外(但是这种权利是其物质性体现出来的,不是其技术性体现出来的),很难说本身是一种权利。这种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把其武断地界定为一种权利是丝毫没有道理的,而且延及到禁止合理使用,更显得荒谬。
按照民法理论,自立救济的方式包含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技术措施则可看作是对非法使用者的一种正当防卫。[20]但是这种正当防卫应当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对作品保护,应当是对自身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许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护,而不能对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正当防卫。借鉴正当防卫的理论,技术措施的防卫应该是事后防卫,而不能主动进攻,KV300那样的防卫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层次。[21]但是这种防卫只是一种自立救济的方式,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收效甚微,达不到保护的目的。为了对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在性质上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救济,是国家对著作权流通市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自立救济的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技术措施的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这与反不正当竞争不是竞争者享有的权利一样,而是国家对扰乱市场行为的管制,是管理市场的一种行政职权。国家基于市场的管理职权,可以对破解、规避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的商业行为加以制止、处罚,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反技术措施的设备、方法和程序。给技术措施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技术措施使用人可以单独提出赔偿,也可以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要求责任人赔偿。
但是,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有限度的(正如市场经营者不能凭借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而垄断市场一样),这种限制应当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合理使用的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不应当影响到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景。另一个是滥用技术措施的限制,比如:技术措施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的规定限制其他生产者进入相关市场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美国审理的Skylink和Static案件就是滥用技术措施的典型案例。[22]法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作品或者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而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以保证版权人能从数字化作品的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回报,保证其版权不受侵犯,而不是让其阻止其他主体的竞争和公共信息的获得。技术措施的立法不能偏失,不能使技术措施关系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把技术措施定性为版权、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从这个规范的层面上来讲,立法制止的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的行为,并非保护技术措施本身。也就是说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能泛化。仅仅是技术措施而未与作品相结合,充其量也只能和一般技术一样同等对待。德国的著作权法既是如此对待。
总之,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用来防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访问、复制其管理、控制对象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并不是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基于当前技术措施使用的广泛性和盗版的严重性,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行政管理法案或者专门条款,用来规制针对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规范著作权流通市场,促进文化繁荣和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注释:
[1]WIPOCopyrightTreaty(WCT)和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有关两个条约的中文译文可以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这里借助知识产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来指产品销售后技术措施产品人丧失队产品的控制能力。
[3]笔者借鉴了美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此要件对于判断思想表达是否构成作品,比较全面和准确。可以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软件的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查阅2002年1月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5]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第4条界定了软件专利三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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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符道.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03,(7):40.
[16]ExaminationGuidelinesforComputer-RelatedInventions[DB/OL],
1.未尽到市场准入前资格审查的管理义务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1.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驾培市场中,大型驾校比较正规,但小型驾校相较于大型驾校在成本控制上有着非常大的优势,究其原因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交通部对于驾培市场的管理比较宽松,促使驾培市场出现“三级比重过大,一级比重过小”的局面;其次,驾培作为特殊的产业并不受教育产业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按照服务行业的要求申请土地即可,不过在“寸土寸金”的时代,土地租赁的费用高昂,这严重制约了驾培市场的发展,使驾校的规模很难扩大;再则,部分学员学习态度不端正,很多人深谙车辆驾驶,但苦于没有驾照而无法上路,也有人想要“剑走偏锋”的尽快获得驾照,这催生了小驾校市场的形成;最后,是驾培与考试分离的审批模式,学员多是为了考试而考试,促使驾校也以这种心态来面对学员的驾驶培训,教学内容只挑重点,教学时间被大幅压缩,这已经成为中小驾校的通病。如果驾校推行高质量全方位的教学,会拉升驾培成本,因而市场中“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比较普遍。
2.进入完全竞争的微利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子啊不断加深,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存在利润空间,那么就会吸引大批资本注入,使利润空间迅速被压榨,进而步入“微利时代”。在驾培产业中,由于燃油成本、广告成本、人力成本以及其他成本都在不断增加,但驾校为了吸引学员,在学费方面让利很大,导致价格逆势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驾校为了保证能够获取利润,对燃油用量、培训时间等精打细算,形成“精细化”管理。驾培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不仅包含软硬件设施,同时在服务质量上的竞争也非常残酷,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使很多驾校培训机构被淘汰,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则艰难的存活下来。
二、当前驾培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员对驾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驾驶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与否,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高和重视度不够,所以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解决驾驶员素质过低的问题。高素质的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根基。当前,很多驾校一味的追求高通过率而忽视了对学员安全意识、行车安全与文明理念、操作规范等知识的教育,将平日教学管理的重点放在了考试,而非培训,很多学员只以拿到驾驶证为目的,不重视安全知识的学习,在选择驾校上以低费用为标准。
2.驾校教学不规范,教学大纲落实不到位许多驾校在建设制度、划分岗位职责、管理档案、学习法规等方面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管理人员配置不齐,上报的资料、表格等失真严重;教练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记录,驾驶员领取结业证书时的登记不规范,多存在补填、代签、假签等情况;驾校不按规定对学员的学籍建档,许多学员存档在驾校的学籍都有填写不完整和不规范的现象;驾校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为抢生源而恶性竞争,互相压价,各驾校收费标准不一,混乱不堪;有的驾校更是在学时和培训内容上完全忽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而私自缩减。
3.部分驾校设施不足和人员素质不高部分驾校不更新教学车辆,有的教学车没有经过技术等级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有的驾校不适用教学车辆教学,教练车不备案,使用普通车辆作为教练车培训等,这都给监管驾校培训的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除此之外,有的驾校的教练员没有教练员证,而驾校又疏于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教练员频繁更换,教练员文化素质低,授课能力差,不能深刻理解驾培管理的政策法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驾培的教学质量。4.主管部门在监管上依然缺乏“有效手段”监督管理驾培市场的交运管理机构没有有效的手段来管理监督各个驾校。例如对学时的监督管理,交运管理部门只负责审核检查,对符合条件、完整合格的培训记录加盖公章后,学员方可获取驾驶证。但是很多驾校与学员联合起来应对监管部门的管理,单纯从培训记录等表面来看,交通运管部门看不出任何破绽,即使想查出驾校的压缩教学时间和内容等问题,也很难取到有力证据。这就使得交管部门监管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电子科技运用于驾培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为了更加有力的监管驾培的整个过程,使驾培经营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全面维护学员与驾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全面建立了多级分布式的管理框架,并引进了信息化、智能化的分析研究方法。
1.监控驾培基础环节,防止违规操作学员在报名登记时要采用识别指纹和采集头像的方法,杜绝以后的培训考试中代考等虚假现象,创建基础学员档案;严格控制学员的培训时间,教学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以指纹的形式验证学员身份,记录培训时间,对车辆状态、学员身份、学习时间等做严密监控,杜绝教学过程中的不良现象的发生;在考试过程中,用指纹验证考生身份,避免替考现象的出现。
2.动态监管驾培全程,及时发现问题升级运管部门和市级驾培管理处等对驾培过程中的全部动态数据,以曲线与表格作图等形式做系统的动态统计,对重点环节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教学中的不足与缺陷及时发现、及时改正。
3.设立质量控制点,控制盲目扩张为确保驾培的质量,对驾培质量控制在教学中多处监管,打消驾校利益至上的心理。第一,使驾校教学的规模合理化,使学员的数量与驾校的培训期数和培训硬件、软件等相匹配,是培训能力与招生数量想适应;第二,监管手段信息化,对学员各环节的学时严密监管,学员必须学满规定学时方可参加考试,避免“速成班”和“快速教学”现象的出现;第三,将驾校的招生与学员拿证、学员遵守交通法规、交通事故的发生等情况相结合。
4.建立有效的信息互联互通,多级监督机制对驾驶培训的信息以联网的方法依据监管部门的需要动态的做周期性报告,使数据在市级运管处、省级运管局与市级公安交管所等部门间交换,使数据的相互连通传输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这也是实现多级监管制度的基础技术方法和数据资源。
5.设立驾校信誉评价机制,用市场标准规范市场行为从驾校的教学规模、水平、硬件与软件基础设施、学员考试通过几率、违规现象以及对学员驾驶情况的长期跟踪记录等教学情况出发,建立驾校信誉评价制度,并将与之有关的评价内容与结果公示。专项治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驾校和行为,制定出对驾校驾培行为有规范作用的市场评定准则,依法治理,杜绝乱治现象的发生。
6.建设行业服务,为社会提供有益帮助从行业服务的角度出发,创建有益于驾校和学员的功能。从学员角度出发,建设可以查询驾校信息的功能,使学员可以通过查询详细的了解与驾校相关的教学规模、基础设施、教练员情况以及信誉资质等信息。建立网上报名、预约考试、查看课程、查看考试结果等功能,为学员学车提供方便。从驾校角度出发,创建与驾校教学相关的网上报名、排班预约考试、统计教学情况、调度教学资源等管理功能,为驾校教学的提倡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7.建立长期服务目标借助实施信息化系统的机会,创建可以服务全省的机动车驾培网站,将新闻动态、政策法规、业务查询、行业服务、投诉建议等各种零散信息资源整合,从而创建一个服务于本行业的综合性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