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10: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电力营销做好目标市场管理的意义分析
目前,国内许多电力企业都融入了营销理念,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在激烈的电力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远的发展。但是,许多电力企业在具体实施电力营销的过程中出道许多问题,在外部因素、内部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电力营销的效果不甚理想。根据相关研究表明,通过将目标市场管理应用在电力营销中,能够有效的提高营销效率。目标市场管理在电力营销中的重要作用不仅局限于此,其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传统的用电营业管理模式将全社会作为管理对象,并没有市场的概念,近年来,对电力体系进行了改革,但是电力营销管理模式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营销策略无法展开、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以及功能不健全等,导致电力营销出现该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没有明确目标市场,同时也没有按照电力市场规律办事。因此,电力企业想要改变电力营销的现状,就应该实行目标市场管理,认真、全面的对电力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对现行的营销管理模式进行改进与完善,做好目标市场管理,真正的按照电力市场的规律做好电力营销工作。明确了电力目标,电力企业的营销系统就居次分明,责任也逐渐明确,这样能够充分的调动所有层次电力营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并采取有效的营销方式,尽可能的完成电力企业规定的所有经营目标。
三、电力营销做好目标市场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与了解。
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电力企业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适应市场的转变,由于受到传统电力营销模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获得显著的效果,主要是因为电力企业并没有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的了解。针对该种状况,电力企业应该指派专门的人员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明确电力市场中营销存在的空白部分,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总结成报告,并针对电力市场目前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与建议。电力企业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以及改进意见与建议,明确企业的管理目标,并针对不同的方面,制定相应对应的措施进行有规划、有组织的管理,这种具有针对性的电力营销管理措施,能够很好的满足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而获得更多电力用户的青睐。
(二)对电力企业的目标市场进行合理的划分。
目标市场的合理划分,是电力营销目标管理实现的核心,之所以称之为目标市场管理,就是按照划分的目标进行细致、科学的管理,如果目标市场划分不科学、不合理,将会直接影响目标市场管理的实施效果。因此,电力市场在了解了电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之后,应该根据市场的具体状况进行目标市场的划分,划分结束之后采取针对定的措施进行处理,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定期的对目标市场的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对于达到甚至是超过目标的专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业绩不好或者态度消极的专业人员,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是辞退,为电力企业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这对于提高目标管理水平以及电力营销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制定科学、多样的电力营销策略。
传统的电力营销通常采用单一的电力营销模式,这样不能够满足电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针对电力目标市场,根据电力市场规律,以市场经济的理念为指导,制定更加科学、多样的电力营销策略。目前,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营销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其一,电力优质服务策略,电力优质服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不断的扩大电力销售市场范围;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电力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促使电力企业的电力营销人员以更加优秀的电力服务,更加积极主动的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服务,获得更多电力用户的青睐;其二,电力价格策略,价格依然是影响用户用电的重要因素,电力企业应该对电力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在分析电力营销成本盈亏的基础上,根据产品制定相应的价格,采取差别定价策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己优惠折让电价等电力价格策略;其三,电力产品策略,电力企业应该为特殊的电力用户提供不同的电力产品,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殊冶炼企业等,提供满足供电电压、供电频率以及供电可靠性的电能产品,这样能够迎合不同电力用户的实际需求,不断的开拓电力市场。
二、加快实施建材超市步伐,扩大福汉产品市场份额
几年前,舶来品——新兴建材超市进驻我国市场时候,由于其通过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确保经销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再加上一站式选购建材、设计装修、统一配送等服务,这些各方面的优势,打破了我国传统市场摊位式的经营模式,抢占了传统建材市场的一部分市场份额。如今,建材市场的竞争已经日趋白热化,在这种竞争环境下,传统的建材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激烈的竞争使利润空间大幅度缩水,一些传统的建材市场不得不面对倒闭的噩运。建材超市这一业态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年收入达到600美元~850美元时,建材超市就会出现,并能得到迅速发展。仓储式建材超市是一种推崇规模经营,注重完善的销售服务的营销方式,其经营品种选择、装饰设计服务等经营方法充分体现了现代商业经营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针对目前的建材营销方式,仓储式建材超市将给销售对象带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方式。对中国的建材市场来说,一场流通模式的革命势在必行。建材超市的成功归结于对传统建材流通模式弊病的规避和一些先进理念以及体系的运用,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价格低廉、品种较全、服务贴心周到,一站式服务这些都是国外先进的建材流通企业竞争力所在。对公司来说,加快建设建材超市的步伐,在规模经营,管理理念,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信息快速沟通等方面跟上时代,在积累的生产竞争中站稳脚跟。建立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保证运转高效率,良好的管理团队是企业的人才优势,制定清晰的战略目标确保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依托建材市场的建立不断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三、提高科研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后劲
随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加大,我国主要产品已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当前倡导低碳经济、循环发展、环保健康的前提下,钢材产品的质量将成为以后人们选择的重要依据。当前公司要在提高科研技术上加功夫,培训科研人员,为更好地研发出高品质、高科技含量、环保健康、低碳循环的钢材产品提供坚实的基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好好把握好科研技术这一关,只有不断助推科研技术研发,才能研制出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适合市场、人们对产品品质的要求,也才能更好地先人一步占领市场的先锋。
四、物流建设步伐加快
1.2种子质量和非质量问题难以分清由于农户的专业知识欠缺及在种子选用及农药使用上产生的问题,很难分清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其他问题时,多数农户都会归结到种子质量上,引起群体上访。在实际生产中,病虫害、农药、天气等等都可能影响农业生产,比如一些农药的使用,除草剂的喷洒都会产生影响,如果使用方法不对,对作物的生产会产生严重伤害,造成减产甚至绝收,这些情况,往往专家也很难说服农户,给调节工作带来难度。
1.3种子案件难调查、难取证、难处理现在种子生产单位多数是与农户进行“订单”制种,制种单位提出规范并进行监管,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商贩往往与农户私自进行交易,从农户手中直接购进杂交种,然后再贴签进行销售,这种非法套购杂交种子的行为,给种子生产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种子管理部门也难以进行查处。现在种子经营者众多,对市场的抢夺十分激烈,很多商贩为了争夺资源,直接走到农户家中进行兜售,进行低价竞争,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而且如果销出的是假种,也很难认定,按规定必须经过权威现场鉴定确认并出具报告,种子部门才能进行查处,而大部分农户对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采取上访形式投诉,一般不申请鉴定,不愿交鉴定费。
2种子市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政府部门要配合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现代高科技的媒介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各级干部及农户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知法懂法,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种子方面的知识,在购种选种时,避免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
2.2建立准入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准入制度是保证种子质量的一道门槛,包括商品种子准入和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种子准入是凡进入市场的种子必须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建立强制检验制度,对种子流通入市进行质量全面监测,保证流通环节的种子都能合格。种子经营主体准入,就是对种子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定,在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有所要求,提高种子经营者的入市标准。对于种子的退市也要进行制度管理,对于一些不合格的种子进行退市处理,销售出去的进行召回,鉴定不合格的种子要按规定进行处理,避免二次流入市场,违法经营者要实行重罚,清退出市。
去年年底,钱程以“体制外”的身份被文化部任命为中国交响乐团副团长,这是他在承包经营北京音乐厅、中山公园音乐堂之后的第三重角色,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他也因此被某新闻媒体选为“可能影响21世纪中国的100个青年人物”。由此引起的新闻热潮还未过去,今年春节期间,北京音乐厅、中山公园音乐堂又传佳讯:首次实现100%上座率,15场演出场场火爆,观众一票难求,要求加演。刚过完节没几天,钱程再次透露惊人目标:新世纪开年,北京音乐厅、中山公园音乐堂要消灭空场率,消灭空座率。
这是个什么概念?它意味着,这两处音乐厅一年365天不论淡季旺季必须天天有演出,每天的观众人数加起来要有2500人之多。目前的实际情况如何呢?2000年,它们的演出场次虽然已达700多场,可仍有相当多天处于空白状态,而观众上座率平均为60%—70%左右。尽管这份经营业绩已经够让京城其他剧场羡慕的了,但离钱程的计划,显然还有不小的差距。
对于钱程的这份“雄心”,一些业内知情人士在钦佩之余表示出不同程度的担心。一位著名指挥对记者说:“此志可嘉,但难度太大!如果不管台目好坏,倒也能凑个全年满场,不过同时还要保证场场爆满,就太难了!”一位剧院经理直言:在北京几十家剧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钱程提出这个目标是不是过于“托大”?
据记者了解,在北京音乐厅内部,部分习惯了在重压下拼成绩的工作人员也对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抱有一定的疑虑。演出部一位经理说,今年春节期间消灭了空座率,和特定时期消费者的特殊需求有很大关系,若要推广至全年,那只能是尽全力追求却未必能达到的“理想状态”而已。
面对疑问,钱程很自信地告诉记者,他一定会完成既定目标。
重视机制、人才和商誉
具体要怎样才能完成这个目标呢?钱程不愿细说,他说这是商业秘密。
通过对有关人员的“旁敲侧击”,记者发现,经过7年来的多方面积累,特别是在机制、人才和商誉上,北京音乐厅确实已具备了向100%上座率冲刺的能力。
钱程强调,在管理中要注意形成有效、科学的规则,建立严密、完善的系统,以保证正常运转;要用法规去管理人,而不是用人去管理人。目前,在实践的多年矫正下,以市场为核心的运作机制已在北京音乐厅基本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深入人心。比如,向高素质人才倾斜的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进行动态跟踪的评议制度,末位淘汰的惩罚制度,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等等。
这些年钱程不断招兵买马,从根本上改变了音乐厅最初人员素质偏低的状况。他在工资结构的设计上,除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以外,还特别增加了学位工资——从专科到博士,起点是300元,上一个级别加300元,最高为1200元,特殊人才另有额外补助。对知识和能力的尊重吸引了来自北大、复旦、南开甚至哈佛的高才生。现在,音乐厅、音乐堂30多个中层管理人员中有80%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这样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在京城其他剧院很难找得出来。
良好的商誉无疑是音乐厅、音乐堂最有含金量的无形资产。时至今日,这里已成为北京乃至全国的高雅音乐的阵地,和各大艺术院团、演出公司以及众多艺术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在爱好音乐的观众中树立了口碑。其强大的策划、宣传、销售能力在业内得到了普遍认可。
从记者掌握的情况分析,下一步音乐厅、音乐堂将瞄准三大群体,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一是旅游者。每年涌进北京的大量中外游客,一直是京城演出商格外看好却未能充分把握住的目标群体。“这是一块大蛋糕,而我们现在尝到的只是小小一角。”业内有人如此形容。尤其是自去年假日经济兴起以来,这个市场空间日益诱人。各国游客到了纽约一定要去百老汇听听音乐剧,到了巴黎一定要去歌剧院看看芭蕾,如果什么时候来北京的游客在逛西单逛中山公园锂,也惦着去六部口、音乐堂听场音乐会,音乐厅就离100%上座率进了一大步。
二是学生。面向学生的“打开音乐之门——周末普及音乐会”一向是音乐厅、音乐堂的品牌,坚持多年的低价位(30元以下)作为培育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迄今已收到显著效果。普及音乐会的规模随之逐年扩大,2001年将增加到100多场。在京留学生亦进入了他们的视野。音乐厅的宣传月刊《今日艺术》今年招了第一位“老外”编辑彼得,他的任务是直接用英语采写,将活跃在音乐厅舞台上的艺术家和剧目介绍给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北京“老外”们。
三是工薪阶层。北京音乐厅音乐沙龙最近对会员所做的调查表明,在经常性消费的观众群中,高学历人群占到八成,高收入的中青年是中坚力量,企业界人士逐渐增多。据此,他们在继续巩固这一群体之外,将考虑采取种种措施尽可能降低成本,用较低的票价吸引更广泛的人群步入音乐殿堂。
改善艺术生产和销售
“皇帝不急急太监。”谈起当前艺术生产和艺术销售之间的矛盾,钱程这句话虽然难听点,倒确是实情。由于文艺体制改革还不到位,相当多国家艺术院团仍习惯于“等、靠、要”,到市场上找饭吃的意识和能力都距现实要求尚有一段距离。有的大剧团一年才排两三台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增长。
“建一个市场,兴一门产业,富一方经济”曾是农村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一幅形象生动的画卷。许多地区正是由于通过兴建市场,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一段时间内,投资兴建市场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大热点。但是问题也很快显露出来,不少市场生意清淡,日趋衰落几近“空壳”,还有许多市场完全闲置。调查中,笔者见到不少杂草过膝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天天晒地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卷帘门紧闭、空荡荡寂静无声的工业品交易中心,也见到一些昔日十分繁荣、人气兴旺的市场在二期三期扩建工程后却走向衰败。
一个市场的兴衰成败,有着十分复杂的原因。对市场的经营管理是否得当,是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十分重要的变量。而这正是目前被人们所疏忽的。本文试图从营销管理(MarketingManagement)的层面对此作一些分析。
投资兴办一个市场,其目的是要有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可能是直接的经济利益的回报,也可能是通过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税收等方面间接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因此,建市场可以界定为一种经济行为,无论投资主体是政府还是其他经济主体。另一方面,投资兴办市场的目标是吸引和方便交易者,以便从他们的交易额中得到回报。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便利”,而进场交易者,则是这种便利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可见,市场建设者与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由于前者是相对主动积极的一方,构成实际的“营销者”,而后者则构成前者的“市场”(顾客),这种关系是可以纳入到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加以分析的。[1](P.20-24)
二、市场营销什么——顾客、价值与营销
在市场活动中,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和市场的使用者构成“营销者一顾客”关系。市场的使用者分两类主体:售卖者和购买者,当然他们之间构成另一层面的“营销者一顾客”关系。
市场的使用者——不管是其中的售卖者还是购买者,他们在市场的投资兴办者——市场的营销者所提供的“适宜的场所”相遇、发生交易、实现各自的目的。由于使用了这种“适宜的场所”得到了“交易的便利”而向市场的营销者付费(摊位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当然这种付费在形式上是由其中的一方——售卖者统一“理单”的。可见,“适宜的场所”是市场的营销重点,而“交易便利”则是顾客价值之所在,也是市场的营销核心。
那么,什么样的场所是“适宜的”?“交易便利”的标准是什么呢?显然,对售卖者而言,是足够多的购买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对购买者而言,则是足够的售卖者和低廉的交易成本。所以最终答案可以明确地归结为一个:最有利于汇集售卖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且交易的成本费用最小。因此如何汇集市场交易,如何降低市场上的售卖者和购买者之交易成本,是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因为这是顾客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所在。
具体而言,以下一些方面体现着售卖者和购买者的利益,决定着能否汇集足够的交易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是市场营销的主要方面。(l)合适的地点: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在投资建设市场时广泛研究,科学选址。(2)合适的时间:要求市场的营销者确定合适的开市时间。(3)合适的设施: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提供适当的附加设施,方便交易。(4)良好的秩序:要求市场的营销者加强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5)良好的形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形象建设,建立美誉度。(6)良好的知名度: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重视市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7)适度的规模:要求市场的营销者注重研究和分析,搞好发展规划。(8)低廉的费用:要求市场的营销者适度收费。重视市场使用者的经济利益。这八个方面的营销管理任务,可以通过具体的营销组合加以落实和完成。
三、市场如何营销?——产品、价格与促销
市场的营销策略在战术层次落实在营销组合4P’S方面,和一般的产品营销不同,市场的营销不需要考虑分销渠道决策方面的任务。
1.关于产品策略
在现代营销管理的分析框架中,能够提供给顾客(市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任何事物都构成产品的范围。而且围绕某种核心利益(价值),产品还是一个呈现层次性并具有扩展性的“产品的整体”概念。
在市场所提供的“产品”中,其核心产品(价值)是“交易便利,成本低廉”,其形式产品是“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合适的设施”,其扩展产品(附加产品)是“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良好的知名度”等等。市场的产品策略,包含了上述诸多方面的决策。
第一,科学选址是个关键。
市场的特殊性在于是在我选定的地点等待售卖者和购买者前来相遇并发生交易,可见这个地点十分关键。其他工作再出色,如果选址不科学不合理,这个市场成功的可能性不会很大。调查中发现,很多空壳市场之所以空壳,选址不科学是十分明显的“先天性”缺陷。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城市中建设的“农贸市场”冷冷清清,而附近的“马路市场”生命力十分顽强,有关管理部门屡禁不止,除了管理上的问题外,选址的不科学可能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
选什么样的地点是科学的呢?答案是能够汇集足够多的交易者且交易费用最小的空间区位点。对售卖者而言,购买者越多,成交的可能性越大,越有价值;空间距离越近,或交通运输越方便,交易成本越低,越有价值。对于购买者而言同样如此。当成交的可能性与空间距离不一致时,会呈现某种替代,最终会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这种均衡表现为市场具体的辐射范围或“商势圈”(关于市场建设中商圈理论的应用笔者已另撰文分析,见《中国流通经济》2000年第一期)。所以,成功的市场在区位上会有某些共性,形成种种市场模式:或者是一种产地市场,如义乌小商品市场、常熟招商城,这类市场由于靠近生产基地容易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以致购买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有交易的便利和低廉的采购成本。或者是一种销地市场,这类市场能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以致售卖者觉得跨越一定空间距离依然划算,如诸多的城市农贸市场。或者是一种中转型市场,这类市场因为交通运输特别方便,以致售卖者和购买者都觉得在这个点上交易,完成一次转手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形式。
因此,科学选址应该考虑:一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售卖者,如在某个产品的产地建市场的成功可能性较大。二是能否汇集足够多的购买者,例如,城镇农贸市场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汇集和方便足够多的购买者,所以规划布局很重要。三是是否处于大的流通的中间地带,作为中转地能在商品流通特别是“物流”中明显节省交易成本。调查发现,不成功的市场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许多地方政府的热情很高,但没有作认真研究,凭想象造市场,认为只要有市场就会引来交易,还美其名曰“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殊不知,“凤凰”栖树,是趋利而择,凭空造市,没有区位优势,造出来往往只是“壳”而很少能成为市。
第二,“市场”这个产品是个丰满的整体。
重视市场的硬件建设,忽视市场的“软件”建设是目前许多地区市场建设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硬件设施不断上档次,从露天市场变成全天候室内市场;从一期工程到二期三期工程扩建,许多地区确实舍得投入,但市场的生意并没有同步兴旺,有些市场甚至不如从前。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里存在两个明显误区。一是硬件设施的建设脱离实际的需要。盲目上档次,追加投入最终加重了“交易者”的负担,减少了他们的赢利空间,进而减少了该市场“价格”的优势,减少了该市场的广泛吸引力,导致生意日益清淡。二是忽视“软件”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点更突出。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秩序,不法商贩欺行霸市;有的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声誉日益败坏;有的市场治安不力,交易者蒙受损失,缺乏安全感;有的市场帮派林立恶性竞争;有的市场缺乏良好的服务等等。所有这些最后的共同结果是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费用,销蚀了该市场的核心利益,从而失去了市场存在的基础,逐渐空壳。
现代营销管理强调产品的整体性、层次性和拓展性。对于“市场”这个产品也是一样。场所、地点、设施只是其中表层的东西,仅仅只是提供给顾客的价值的“载体”,营销管理的任务是提供给顾客一种“综合价值”(利益),而不仅是载体本身。对于顾客而言,“合适的地点’、“合适的设施”、“合格的时间”、“良好的秩序”。“良好的形象”、“良好的服务”都是其利益的构成。因此“市场”这个产品同样是一个丰满的整体。拓展市场建设的工作范围,纠正忽视‘嗽件”建设的偏差,为顾客提供更多的价值和利益,是目前市场的营销管理中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
2.关于价格策略
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价格策略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收费,包括摊位的租赁费、管理费以及各种有偿的收费决策。在市场收费中,有些收费属税费和行政性规费,除去这一块以后的其他收费则属于市场的营销者价格决策的范畴。在市场的营销管理活动中,不少市场投资者存在认识上和工作上的偏差。认为一个市场在一定的区域内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市场一旦建成就是“聚宝盆”,就是“提款机”。所以巧立各种名目滥收费,使商贩们不堪重负、怨声载道,许多市场由此而衰。
我们认为在市场上存在着三方主体同时进行着两场交易游戏。作为市场投资者的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和作为市场服务需求者的售卖者(商贩)、购买者,在市场的营销管理者与售卖者、购买者之间存在着交易游戏,在售卖者与购买者之间存在着另一场交易游戏。从动态上看,两场游戏得以维持的前提必须是“三赢”。“双赢”或者是“单赢”都是不可持续的。三者之间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不是荣”的相互寄生关系。市场定价过高,首先影响售卖者的利益,影响其经营成本和商品价格,进而影响购买者的利益,最终使市场失去吸引力。一个缺乏广泛吸引力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成功的市场。当然,售卖者不能赢利的市场也不可能长期存在。所以必须是“三赢”,而且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必须首先考虑和帮助售卖者和购买者“双赢”,在这个基础上达成自己的赢利。从营销实践看,正反两方面的例证实在太多。为什么各地的马路集市屡禁不绝,而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商贩却不愿进场?各种繁重的收费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浙江市场能成气候,从小小的集市发展出一个个大型专业市场,同样和良好的服务、优惠的入市条件有密切关系,广泛吸引全国各地的厂商和商贩进场交易,最终形成辐射全国,甚至东南亚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
在一定的区域内,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性,值得怀疑,除非这种垄断是由区域发展规则所规定的行政性垄断,但即使是这样的垄断也是很脆弱的,如果不能实现上述“三赢”,同样不能生存。
实际上,从市场的价格构成看,十分明显的成本特征是其成本结构中主要部分是固定成本,而变动成本所占比例甚小。这样的成本结构适用“薄利多销”的原则,只要能吸引足够多的客流量,增加成交额,就能从薄利中盈大利。在市场开放初期或缺乏人气的特殊时期,甚至可能采用只考虑弥补变动成本的“边际贡献定价法”吸引售卖者进场。这是培育市场的“造市”手法之一。
3.关于促销策略
促销是一个十分重要但普遍没有引起市场营销管理者重视的问题,和铺天盖地的商品促销相比,有关市场的广告宣传和其他促销活动寥若晨星。其实,市场的促销同样十分重要。一个市场的吸引力有多强,辐射圈有多广,商势圈有多大,都和这个市场的知名度有密切的关联。通过有力度的促销,通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高,市场完全可能进一步拓展其商势圈的空间范围。曾有媒体报道,某非法废旧机动车市场一经媒体曝光竟使其生意火红偌于先前。这从反面佐证了市场促销的功效。从流通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是经济活动流中“商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点,其中信息流是商流和物流的基础,畅通的信息有助于商流和物流的进一步壮大,各种“流”越是通畅顺达,越有利于流通的实现,有利于这个汇集点对外扩展,而市场的促销从中起到了的作用。
市场的促销方式很多,广告、宣传报道是最适宜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具有覆盖面广的性质。市场的营销者应该增加促销预算,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上下功夫。对于市场的营销者而言,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其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财富之一,有了知名度和美誉度才能“招天下商客”,才能兴旺发达。
四、市场的营销管理的总体把握一一环境分析、优势定位和竞争
市场的兴衰除了和上述战术层面的营销管理把握正确与否相关以外,和环境变迁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受其影响。深入分析市场面临的环境因素及其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营销规划和营销方案是市场的营销管理中的又一项重要任务。
影响市场兴衰的环境因素很多,有政治法律方面的因素,诸如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等。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诸如人们的价值观念、经商传统等等。调查中发现浙江不愧为“市场大省”。一是浙江的各类市场数目繁多,规模大,经营繁荣;二是全国各类市场中的经营者浙江籍的为数最多,各地市场的摊位几经易主,最后大多会落入浙江人手中;三是全国各地市场别是工业品、日用品、小商品大多为浙江货。这种现象可能只有在社会文化层面才能找到最终答案。除此之外还有经济环境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诸如产品结构、商业周期、经济发展阶段等等。(p.308-329)还有自然环境方面的各种影响因素和技术环境方面的各种因素影响,诸如交通运输条件、自然条件、通讯技术、物流技术、商流技术等等。环境因素对市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的影响。前者是一种新的潜在发展机会,而后者是一种“环境威胁”。作为市场的营销管理者要能够充分发掘和利用有利于市场兴盛繁荣的因素,同时识别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威胁”,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和避免其不利的影响。这是现代营销管理的一种基本思路,在市场的营销管理中同样十分有效,需要营销者足够重视。
一个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必定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为某些相对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市场发展之本。
一、体育健身市场
体育健身市场即为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服务的部门”.是体育产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非实物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结合。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状看.目前以商品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一个以体育运动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投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能基本满足消费者不同档次需求的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已经形成。
发展体育健身市场是现阶段中国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推进这项工作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我国体育产业由“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创收模式向“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化。健身作为体育的本体价值.是体育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开发这种经济功能,使健身的效用(使用价值)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促进全民健身市场运作.既是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需要.也是实现体育产业”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有利于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发展体育健身市场.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全民健身计划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它能促使全民健身计划按照产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从而使整个计划实施的力度和效度得以提高。
从健身市场的内涵及现状看我国体育健身市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体育健身娱乐的经营实体。如健康城、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以及各种健身健美俱乐部等。(2)体育健身娱乐技能的培训、辅导和咨询。(3)群众性体育竞赛表演。(4)体质测试和健康评估:运用先进的测试设备和科学合理的检测手段.为社会大众提供体质测试和健康评估的有偿服务。(5)体育康复:为患有某些慢性疾病或身体局部组织损伤的病人.提供运动处方.医疗保健及传统体育医疗康复方法,使患者的病情得到缓解或痊愈.(6)体育健身娱乐的科技开发为提高大众锻炼身体的实效性,趣味性而开展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二、我国体育健身市场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体育逐步面向社会.一些消费层次较高的体育项目也开始进入生活领域。体育作为一种健康投资逐步被人们所接受。社会上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及外资开始投资易于盈利的体育经营项目.举办诸如健康城.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以及各种经营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领域开始出现了私营.集体.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经济实体.形成了一个向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的体育健身市场。
但是体育健身市场也还处在发展之中.从各种文献资料查询结果看目前我国体育健身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体育健身市场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区域上的不平衡。沿海沿江的省份在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上远远高于内陆省份;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农村处于空白:(2)主业和副业发展不平衡。体育健身、娱乐、咨询、培训等主业的经营收入远远低于副业经营收入(3)市场结构和布局不平衡。突出表现在提供高档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营单位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而提供中低档体育健身娱乐服务的经营单位则发展缓慢。另外.目前大多数体育健身设施和服务经营单位都集中在市的商贸中心.而在城乡集合部,尤其是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则缺乏配套的健身设施和服务经营单位.这也使得体育健身市场在布局上表现出一定的不均衡性。
2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亟待加强。各级体委是各级政府主管体育事业的行政机构.也是体育健身产业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目前各级体委只考虑下属事业单位如何来进行健身产业的经营.而在如何对社会上其它部门和个人办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考虑。这一状况有两方面负影响:一是体育部门办的一些体字号的经营活动要到文化部门去登记。并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限制了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服务领域的拓宽.二是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缺少对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将使我们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的方法和手段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就是把社会上其它部门和个人办的体育健身服务经营单位也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服务网络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强化这项职能意义重大。
3产权关系不明.资产管理不顺。目前各级体委在体育健身
经营开发中的合作经营、合作开发项目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中外合资的一些大型项目.合作期限过长:二是合作中对有形资产有低估现象.无形资产不在评估之列。因此.加强体育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产权关系的明晰化、资产评估科学化.对防止在经营开发中体育部门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意义。
三、体育健身市场发展对策
现阶段体育健身市场发展的总体策略是:以《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主体在培育体育健身市场主体、拓展体育健身市场领域、加强体育健身市场管理三个方面整体推进探索新路子.形成一个以体育健身、娱乐为主的社会化体育服务体系和一个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多样化的.多层次的体育健身市场。实现体育健身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管理规范化。这一策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全民健身计划相配套的依托社会、面向市场的体育健身市场运行机制。体育健身市场是为提高全民素质服务的一项产业.也是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
2群众性体育协会.俱乐部.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社区体育活动中心,应以社会化.产业化为方向开展健身、健美.康复、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积极引导群众的体育消费,不断拓宽群众体育消费领域。
3体育场馆和各种体育设施应继续坚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同时要注处理好场馆经营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
4.体育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增加社会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有偿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单位应配合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健康评估等有偿服务。
5培育和开发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为全民健身计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创造必备的基础和条件。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应提供各种健康科学文明的体育服务。要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的消费水平,重点开发中低档体育健身娱乐项目,适度发展高档健身娱乐项目。要在积极引进国外趣味性的健身娱乐项目和设施的同时.做好挖掘和整理我国民间传统的体育健身娱乐项目.以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健身娱乐需求.为更多的人提供高质量规范化的有偿服务。
6切实抓好体育健身市场的行业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本着保障广大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体育健身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重点抓好体育经营实体的开业标准和从业条件的制订工作,尽快实施体育健身经营许可证制度。
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的政策建议
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关系到我国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关系到全民健身计划推进方式的选择。搞好这项工作尚须必要的政策支持。建议应重点抓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
1制定和完善体育健身市场的投入和投资政策。发展体育健身市场主要应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要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和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地增加对体育健身产业的投入。
2加快体育健身市场的立法进程,健全法规体系。当前应根据体育健身市场管理不顺.政出多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体育健身市场管理办法》。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地方性体育健身市场的管理法规。
3争取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体育健身产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政府对公益事业提供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各级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在积极争取享受文化和教育部门现有的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根据体育自身的特点.力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健身产业的发展。
4加强体育健身产业规划和管理。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健身市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通用性健身产业发展重点.制定体育健身产业发展规划。要尽可能使发展体育健身产业的投资信贷就业用地等列入城乡整体规划.使本地区的体育健身产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要加强对体育健身产业的科学研究工作.建立体育健身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准确把握体育健身产业的发展动态变化趋势和未来走向.提高对体育健身产业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5加强体育健身产业规划和管理。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健身市场的实际需求确定健身市场发展重点制定体育健身市场发展规划。使本地区的体育健身市场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加强对体育健身产业的科学研究工作建立体育健身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准确把握体育健身市场的发展动态变化趋势和未来走向.提高对体育健身市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我国新生的规划设计市场尚不成熟,许多客户本身毫无经验,企划过程十分混乱。因而,对于规划设计单位来说,这是一个绝对的“卖方”市场,如果有能力在相同的时间内做3个项目,为什么只做1个?因为几乎所有的方案都有人买单。
这是经济时代的产物,“需求决定一切”——这是一条经久不变的市场规律。
在规划设计中,被用得最多的词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生态化”,而规划设计中最容易被忽视、也常常被忽视的内容就是“生活”—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的生活,往往被排除在外,许多规划设计不顾最基本的场地要求,将任意“拼贴”“拷贝”的城市空间形态随处“移植”。从本质上讲,一种城市空间形态代表一种生活方式,它与其产生的历史、人文、气候、地理环境相适应、协调,城市空间模式的形成需要时间积累,逐步创造,有机形成,决非一朝一夕就可形成。
与刚学习美术的入门者一样,我国国内的规划设计者是规划设计市场的入门者,传统的中国文化,在短时间内无法创造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之路,“临摹”成为惟一出路,这并非不可取,问题的关键是要看明白了再做。然而,事实上一些毫无实践经验的规划设计专业的毕业生,一进入市场便能跟着做大型项目,还没等他们完全明白过来,便已进入生产状态,他们缺少一个经验传承与积累的过程。“缺乏判断”,已成为许多青年规划师的通病,因此,用“工具齐备、目标混乱”来形容当前的规划设计市场,并不为过。
我国有13亿人口,居世界第一,国土面积为960万km2,名列世界第三位,2001年我国住宅竣工面积为12亿8千万m2,这大约是日本(1亿100万m2)的11.6倍。一位日本同行在北京寻找合作事务所时,发现主持事务所的大都是从国营大设计院出来,35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一个接一个地做着相当于区域规划尺度的项目[1].旺盛的市场需求把许多年青人推向了规划设计舞台的前沿。
规划设计者是市场中的产品供应者,市场的另一端是“客户群”,即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形象工程”往往来自政府,“炒作工程”则来自开发商,由于这些“客户”对基本的建设程序把握不当,在未进行理性、正规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经济分析之前,就匆匆进入形态规划设计阶段,导致招标成果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2].
在上述情况下,某些大型规划设计项目的邀标,选择了在策划和规划上并非其所长的境内、外规划建筑事务所,使其凭着设计师个人的想象、设计观点和手法,在极短的时间内,仅靠走马观花的调研、有限的感性材料及数据,便做出了一个个“大手笔”的规划,其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益显然是不可靠的。
面对旺盛的市场需求,业内人士应该怎么做?
2、竞争与合作—规划设计市场中的业内人士
我国国内规划设计市场主要有3类设计单位:国内规划设计院、境外公司、民营设计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目前,虽然境外公司拿走了许多国际性的项目,但规划设计市场仍主要由本土的公司主导。另外,新兴的民营建筑事务所发展速度很快,其潜力不可小看。
在国有规划设计院改制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趋势。
一部分设计院在改制的同时,采用了兼并重组的模式,使自己的客户群迅速增强—伴随市场的扩张,产值大幅度增加,这其中行业调整的产值大于行业重组的产值。2001年3月,同济规划建筑设计院与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院总院合并成立新的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通过股份转换,同济大学成为设计院的主要持股人,其产值从1998年的0.45亿元发展到2003年的4.5亿元。同样,华东、上海两院携手组建了上海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之后陆续兼并了其它设计院,2003年,它的产值超过了5亿元[3].
在民营设计公司里,有国内知名专家,“海归派”开办的设计事务所,也有在国内经济转型和市场转轨时期萌生的,挂靠在大中设计院旗下的中小型设计公司,这类公司良莠并存,设计水平参差不齐,与大设计院相比,民营公司机制活,包袱轻,在市场中如鱼得水。一般来说,直接从事单一的规划设计业务的民营公司比较少,大部分公司以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为主,规划业务处于次要地位,这与我国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与资质要求相关,许多民营公司即便有实力进行规划编制,但也需要与国有的规划设计院合作,才能具有规划资质。
在冲击规划设计市场的公司中,有不少是“海外兵团”,这些境外公司在开拓国内市场时,一般先雇佣具有海外学习与工作经历的华人,然后进入中国地区成立办事处,公司在中国以国际公司的品牌来运作项目;也有一些公司由外国建筑师和规划师直接介入,不找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本土化倾向,他们希望住在中国,生活在中国,做中国的规划设计业务,但这是极少的现象。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已达到70%以上,因此,城市建设项目的规模一般与中国国内相差甚远。国外的城市规划师一般成立咨询机构,而非事务所,由于建筑师事务所有时也涉猎城市设计等项目,因此,进入内地的许多国外设计机构本身所从事的业务背景往往是建筑设计而非城市规划。
目前,国内规划设计项目的运作,常常出现几个单位合作的情况,比如,某城市规划院与境外公司合作,这种合作方式一方面可以利用境外公司的国际背景与设计经验、国际取费标准,另一方面可依靠国内规划院的管理与资质,在市场上取得双赢的结果。
更多情况下,国内、国外设计单位之间处于一种明显的竞争关系,许多大型的规划设计投标都由国外公司与国内设计院、民营公司一同竞争,在同样的业务能力水平下,管理能力与市场开拓能力(即如何利用公司现有的资源,使业务管理流程以最高效的形式出现,并不断开拓新的社会资源的能力)成为规划设计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境外公司常常利用国内设计公司与规划院的资质,以及国内人力资本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回报;而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则利用固有的社会关系、资质与业务渠道,在与境外公司的合作与竞争中学习对方的管理经验与文化,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自主的核心竞争力。国内规划设计市场不乏优秀的人力资源,这些资源是竞争力的集聚点,但却往往易被资本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境外公司吸引,开展业务需要人力,因此,失去优秀的设计人才就意味着失去市场。
我国许多城市规划设计院在“改制”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第一线规划工作者的境遇,从而使大量的人才流失。这种制度变迁,意味着私营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市场份额愈来愈大。
3、文化缺失是一种遗憾—市场运作需要文化支持
文化的本质是人性,这也体现了城市规划最根本的目标—“以人为本”,而随着规划设计市场化的开始,许多打着“以人为本”旗号的规划正在破坏着人的最基本的需求。
人们常常在文章中读到国际化与地域化的争论,这种争论是肤浅的,其深层次的内涵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生活方式的冲突。
从生活上对人的关怀是最温柔的举动,而在中国利益驱动下的规划设计市场,还无法达到这个深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而这种缺憾将影响许多人的一生,因为他们必须面对别人为他们规划的生活场景,在喧嚣的都市里,人们在心底无声地呐喊:“还我们一片广阔的天空,还我们一个安静的生活,给我们一个清洁而健康的世界!”
文化是文明过程的结晶,当前规划设计市场所实践的每一步都将影响城市未来的文化形态。市场最基本的规律是“供需关系决定市场价格”,这条规律无关乎社会关怀与道德伦理,而城市规划最本真的价值指向却是一种对市民大众生活、工作、出行的真切关怀,因此,可以说,城市规划的市场竞争应该体现在这个价值基础上,而不是供求关系。目前,规划设计市场也已认识到如果以设计取费作为衡量准则,会导致价值取向的偏离。
城市规划文化在市场运作下已逐步体现出时代要求,许多业内人士已经认识到城市规划不仅仅是形态规划,更应关注、研究城市发展的核心与动力,即城市政治、经济与社会内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行业收入固然是好事,但更应体现城市规划的基本价值取向,城市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划师作为实践层面的操作者,应时刻不忘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否则,随着业务量与收入的增长,城市规划的文化价值却被淡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甚至是缺憾。因为形态与平面构图无法解决城市发展所带来的人口、交通、就业等实际问题,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已是势在必行的行业变革,这是市场化运作下城市规划必须面对的课题。
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许人们还未意识到,规划方案的每一根线条,每一块颜色,都可能与私有财产有关系。过去我们要求每一位市民“舍小家为大家”,人们习惯了忽视个体利益,按照政府意愿调整利益关系,如今面对这一矛盾,人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技术储备[4].
4、大家都有“杀手锏”—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具
规划设计市场的运作需要最基本的供需关系:城市政府是最大的委托者,其次是利益集团(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与集体),而受委托者一般是规划设计单位或个人。介入市场最深的是利益集团,它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运作者。政府往往着重于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平衡与良性发展。因此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下,政府还会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来约束利益集团的市场运作,规范土地运营的市场行为。
在我国规划设计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既是外部环境的营造者,又是最大的委托人,政府最大的管理工具是法规与政策,这是推动或制约规划设计市场的先决条件。随着政府向服务功能转型,其委托人的角色也将逐渐淡化,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可以防止权力集中所导致的腐败行为。
在市场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管理工具—价格杠杆是最基本的经济手段。正是这个来自客户端的“价格杠杆”,促使规划设计单位努力从“品牌”“服务”“经验”等方面提高自己的身价,因为这些是衡量规划设计单位身价的砝码。
当前,我们制定的收费标准仍是一个底线,无法指导市场运营的实际取费。在实际运营中,随着城市规划收费标准日趋多元化,许多有品牌的规划设计单位凭借实力可以拿到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的规划设计费用,而许多私营的规划设计公司却很难收取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设计费。市场的游戏规则是“适者生存”,毕竟市场运作不同于规划设计业务本身,利益集团更看重的是品牌、实力与业绩,这是定价的出发点,如果你是规划设计市场的新秀,那么就必须经受市场的考验。
规划设计单位在市场中并非没有主动权,成功的规划设计公司往往有3个秘诀:第一是和谐的内部环境;第二是有效的市场策略;第三是优秀的规划设计人才。三者缺一不可。许多设计公司具备了第一条与第三条,但往往缺少第二条,因为规划设计单位的市场策略制定者、实施者往往是业务人员,在市场经验与运作能力上的欠缺,使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大打折扣,这也是“新秀”公司难以成长的内部因素之一。
规划设计单位的市场管理工具是行业规范,设计人员对行业规范的熟悉程度是公司介入市场的一个先决条件,经验是规划设计单位的宝贵财富。
对规划师个人而言,市场准入制度是取得“注册规划师”资格,另外,行业协会的“规划师职责”也是制约规划师个人行为的标准。美国持证规划师学会的《道德与职业操守守则》规定了规划师的四大职责:第一是规划师对公众的职责,向公众利益负责是规划师的首要职责;第二是规划师对客户、雇主的职责;第三是规划师对行业和同行的职责;第四是规划师的自我职责,规划师必须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工作效率及知识水平。
因此,可以说行业协会或学会对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作用是巨大的,其主要作用是将城市规划行业的基本价值定位在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使规划师的个人行为在受到市场价格杠杆的侵扰下,依然保持该行业的独立与尊严制度。
5、建立的学术探讨—“破”与“立”的辩证关系
经常听到新上任的市长抱怨:城市规划落后了。细细琢磨这种批评可能有两种含义:一是觉得城市规划行业过于保守,大家都忙着扩规模,上台阶,你却经常“泼冷水”,一会儿强调珍惜土地资源,一会儿呼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二是说城市规划的理论、观念和方法落后了,至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
其实,市场管理涉及更多的是操作层面的内容,可以拿来进行学术探讨的主要是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我国规划设计市场的培育与国家政府行政职能的转换有直接的关系,如前文所述,只有政府从市场中脱离,更多地站在市场外部环境建设、服务与监督职能上来引导市场,规划设计市场的组织才能更趋多元化。
我国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3个缺位上:一是省和地市(州)两级政府对下级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缺位;二是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缺位;三是对‘长官意识’‘乱指挥’制约的缺位”[5].
另有规划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漫长的审批和核定周期,使许多城市长时间处在合法的总体规划不好用,实施的总体规划不合法的尴尬境地”[6],这说明,当前规划设计市场的外部环境仍有待于改革与转型,低效率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制约规划设计市场高效运作的一个“瓶颈”。
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签署了两个新版权条约要求各国对有效的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之后。[1]一些主要的缔约国相继制定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条款,国内许多学者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问题也做了很多研究,有的学者从权利的角度探讨技术措施权,[1]有的学者从权利限制的角度论述技术措施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2]还有的学者评述国外技术措施立法,进行比较研究。[3]这些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技术措施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但是笔者发现,各国的立法和学者的研究都是沿着版权保护的思路发展的。技术措施是否是版权派生的权利?为什么要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这种立法的思路是否科学?技术措施的性质是什么?法律对其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与技术措施的立法密切相关,而各国现有技术措施立法模式也不甚相同,保护程度宽严不一,理论争议颇多。笔者力图以技术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切入点,结合已有的技术措施立法,对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并对我国技术措施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认识和分析一个法学概念必须从性质入手,只有清楚认识研究对象的性质,才能准确地进行制度分析和研究。对于技术措施的研究也必须首先从性质入手,深入分析技术措施本身的内涵,这是建立科学制度的基础。
在技术措施性质问题上,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总体认为技术措施是一项民事权利,只是在具体定性上有所不同。李扬先生明确提出技术措施权的说法,认为技术措施实质是借用有形财产权的方法来保护无形财产,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4]有的认为技术措施属于版权中的经济权利,[5]还有的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类似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6]
2.认为现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而并非对技术措施本身的保护。因此,技术措施应该是一种禁止权,这种权利与著作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绝对不应当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除非技术措施本身就是软件作品。[7]
就笔者看来上述说法都不尽合理,难以经受严格逻辑推理的考证。以下从技术措施的概念入手,展开分析其法律性质。
由于技术措施的定义方式繁多,笔者酌选几个典型定义分析。德国著作权法第95a条(2)规定,本法规定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其他客体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设置障碍或者作出限制的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的部件。[8]郭禾先生的定义:著作权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非法利用,而在作品的载体上采取的以技术手段为内容的防范措施。[9]李扬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10]梁志文先生认为,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运行中,版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受保护作品的设备、产品或组件。[11]
上述几个定义都是从版权人的角度考虑,区别在于概念外延上的细微差别。不论从语言上如何概括,技术措施的内容应该是技术措施的设计思想、构思和流程、工序,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物质实体(比如,装置、部件)或者无形的技术。下面以技术措施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两条主线,分析技术措施的性质和保护方式。
1.技术措施的物权法分析:以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为对象
对于以装置、部件等为表现形式的有形的物质技术措施来说,可以沿着物权保护的路子来考虑。有形的物质技术设备和措施,是物权法所规制的物,其保护方式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技术措施使用人享有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扰物权行使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存在,否者就失去了物权存在的基础。具体到有形的技术措施来说,用户不得不正当地干涉技术措施的行使,这是物权物质性的要求。因此,处于此物质实体层次的技术设备,应该和一般的物质设备在法律保护上没有什么区别,具体说来就是,用户不能针对这种设备从事破坏、移除行为,这种移除是指把设备保护的对象和设备相分离的行为,比如:盗贼把住户的门锁和门相分离行为破坏了门锁的功能性,是一种非法行为。同理,用户把技术设备和保护的对象相分离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如果用户合法取得了包含有形技术措施的产品后,对产品及包含的技术措施可以任意处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破解之后随着产品的再转让,会导致技术的公开,而技术措施的原使用人没有权利控制。这是物质流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技术措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那另当别论。
笔者进一步假定这种有形的技术设备是专利产品,分析法律对其应当如何保护。
首先该技术设备应该满足专利性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技术性、实用性。在新颖性的判断上,其技术要素应该是未曾发表过的,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的。而大部分这种加密的技术措施往往是业内通用的,不能为少数几家所垄断,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技术设备具有开拓性,这部分技术设备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
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专利保护期内他人不得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生产同样或者类似的设备。但是,专利申请的时候必须公开该技术的要素,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此技术。
作为技术设备的发明者往往希望通过此技术的使用排除其他竞争者的使用,更希望避免用户和捣乱者(通常指以破解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为乐的黑客)的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而专利申请时的技术要素公开反而促进了破解和解密,从而增加非法复制、使用和访问的容易性,这恰恰与技术设备发明者的初衷向背。由此可见,对物质性的技术设备给予专利保护并没有减少和杜绝非法复制、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访问行为。
综上,可以认为对于物质性的技术措施设备,物权法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的,需要遵循首次销售原则,[2]而且申请产品专利并不能达到技术措施控制版权的目的。
2.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分析:以无形的技术措施为对象
无形的技术方式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技术,不通过一定的有形物质来体现,而是一种设计思想、构思、流程和工序,通过对其的展示、表达,可以为人们所感知。比如:网络空间中访问密码的使用,序列号的控制等。根据现有的法律,无形的思想表达可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可以是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或者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保护;也可以是一种商业信息,受商业秘密的保护,或者公开作为公共使用的信息资源,对全社会开放,法律不提供私权保护。因此,技术措施这种无形的思想表达要么作为作品,要么作为商业秘密,要么是公共信息,对所有人公开,自由使用。下面分别阐述这几种情况。
首先作为版权客体--作品进行分析。依照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一个种类。数字化和网络化环境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绝大多数也是思想的数字化表达,因此技术措施可能作为一般作品而存在,也可能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不同的表达形式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思路。
先探讨第一个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保护。
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应满足三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3]如果技术措施可以作为一般作品受到保护,其首先必须是作品,满足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独创性要求,技术措施应当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完全沿袭别人的;可复制性要求这种技术措施必须表达出来,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上,作为技术措施可以存贮于硬盘空间和服务器空间中,当用户访问或者读取的时候,复制到用户的内存或者存储介质上,因此其可以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至于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性对于技术措施来讲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技术措施的表达是多样的,作为技术措施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就以"软件狗"为例,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它可以有多种编辑和实现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而寻求版权的保护。
但是,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实现其功能,来控制受保护对象的复制、使用和访问行为。可以说功能性是技术措施追求的唯一目的。版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更不保护其表达体现出来的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对于所有人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措施,使用的方式包括控制、破解、规避等,而这些使用恰恰是技术措施所要控制的行为,因此把技术措施作为一般作品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制作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对这个问题,郭禾教授也作了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在技术措施的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针对技术措施本身规避、破坏;另一种则是针对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破环技术措施的人就没有接触和使用作品,当然谈不上版权侵权,第二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侵犯版权的准备行为或者部分侵犯版权行为,对此,我国是按照共同侵权处理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又很难有共同的故意。如果技术措施本身构成了作品,倒可以称为版权侵权,但是这只是针对技术措施作品的,而不是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的。因此,技术措施不属于版权范畴。[12]
技术措施版权保护的法理不能按照有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抛开版权法理抽象地或者表面地分析适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譬如,非独立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要件,都应该在解决了是否可以版权保护问题的前提下,再予以考虑。[13]
由以上论述,笔者可以认为,一般作品保护的路子对技术措施不适用。
再看另一条思路--把技术措施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
技术措施也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辑的作品,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界定,这种技术措施可以是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剖析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的权利内容。
按照我国现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按照版权的形式给予保护的。软件版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八项权利内容。[4]这些权利内容是著作权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内权利的具体体现,其中复制权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把技术措施归为软件,那么其具有的权利内容应当与一般软件的权利内容相同,即以复制权为核心,包含发行、传播等权利。不论具体到什么权利,都脱离不了版权的属性。而这种重在保护复制权的软件权利,对于技术措施来说虽然可以阻止单纯破坏和复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但是不能阻止被破坏之后接触和复制作品的行为,因为技术措施的版权不同于作品的版权。因此,把技术措施界定为作品的意义也就不大,因为技术措施的目的是控制保护对象,而不是重在发行、出售技术措施。当然以制作、出售技术措施为目的另当别论。
退一步讲,就算把技术措施作为软件保护,对于技术措施的实施者是有利的。但是,通过一个软件去保护另一个软件的版权也没有办法实施。因为这两个软件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版权,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内容,受到相同的权利限制,也就是说地位相同的两个版权之间不可能互相保护,这如同地位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不能互相保护一样,比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监护人才能保护被监护人;人和被人之间的地位不相同,才能发生;等等。如此推论,只有把技术措施和被保护的对象之间合成为一个作品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两者之间合成之后,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或者数字化作品,现实中计算机软件通常可以这样实现。但是,对于一般的数字化作品、录音录像、影视作品等却不能和技术措施结合成一个作品。如果不顾及这一客观现实,把技术措施定性为软件作品,那可能造成不同作品不同对待的状况。况且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让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纷纷不同程度转向了软件专利保护的路子。[14]版权只保护技术措施的表达,不扩大到思想、程序、方法的原理决定了给与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恐怕意义也不大。
总之,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路子仍然不通,法律不能把技术措施定位为软件。
排除技术措施作为作品保护的途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不可行。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作为技术措施,使用过程中面向用户,杜绝不了用户采用反向工程加以破解,自然没有办法保密技术要素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有效的方式。
3.技术措施的专利法分析
纵观世界知识产权,授予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权已是发展趋势。[15]笔者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技术措施这种软件是否可以寻求专利的保护。
我国没有关于软件专利的立法和相关的规范,只能借鉴国外软件专利的情况,讨论技术措施作为软件可否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可行,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能否达到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目的?
按照美国《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一项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只要是某个专业领域的实际应用,就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可以授予产品或者方法专利。[16]
日本2002年修改的《发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不论存储在固定介质,还是无形的网络空间上,都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因此未经授权从网络下载受专利保护的软件是侵权行为。[17]根据这些相关立法,技术措施软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关于专利三性的判断,首先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从整体上来说,如果其解决手段利用了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并且借助计算机硬件实现了技术效果的计算机软件,则属于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或者具备技术性,属于可专利的范畴。[18]
按照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计算机软件发明必须做出技术贡献。判断这种技术贡献的时候,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可以包括技术的与非技术的特征,以此与现有技术比较两者的差别。[5]
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规定,只要具有技术贡献,满足传统专利三性的要求,就可以取得专利权。在前面的分析中,笔者假定技术措施可以作为软件受到版权保护,对此,技术措施如果达到了专利三性的要求,做出了技术贡献就可以作为专利权客体,申请专利的保护。授权的权利范围应该与传统专利权范围等同。这种排他性权利包括: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等,但是科研试验使用和临时过境使用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除科研、试验外,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技术措施专利。在这一点上,郭禾教授也认为,技术措施作为一种方案除了作为技术秘密享有事实上的保护外,要想获得法定权利只有申请专利这一种途径。[19]
但是技术措施的目的重在保护作品、数据库,限制他人的使用、复制和访问,而不仅仅保护技术措施本身,并且技术措施专利保护的范围只能是阻止他人破环、破解,并没有排除他人的绕过、避开、和反向工程使用。再则,专利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公布技术措施的技术要素,以便该领域内的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实施,这样侵权用户可以很容易的破解和绕过技术措施,而进行非法复制、访问。这与保护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与技术措施制作人的期望都背道而驰。正是因为现有的法律不能很好的减少和杜绝版权侵权,版权人才转而寻求技术措施的保护,而立法反过来又把技术措施推向知识产权法领域,姑且不说法理上是否合适,至少可以认定,这种循环立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方式也不能妥善解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仅有的好处是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抑制针对技术措施本身的复制、模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技术措施的专利亦不能阻止他人制作专门的破解程序和软件。因为破解程序是一个新的程序,技术措施专利不能排除别的程序的制作和使用。是否可以基于诚实道德的原则,调解专利和反专利的关系,还需深入的探讨。
由以上分析可知,技术措施的定性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至今学界还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无非是技术措施使用人控制和管理保护对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采用无非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访问、使用自己的数据库、享有版权的作品、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这种技术方案,除了以物质方式体现的技术措施,可以按照物权处理其包含的权利外(但是这种权利是其物质性体现出来的,不是其技术性体现出来的),很难说本身是一种权利。这种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把其武断地界定为一种权利是丝毫没有道理的,而且延及到禁止合理使用,更显得荒谬。
按照民法理论,自立救济的方式包含三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技术措施则可看作是对非法使用者的一种正当防卫。[20]但是这种正当防卫应当是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对作品保护,应当是对自身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许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保护,而不能对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正当防卫。借鉴正当防卫的理论,技术措施的防卫应该是事后防卫,而不能主动进攻,KV300那样的防卫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层次。[21]但是这种防卫只是一种自立救济的方式,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收效甚微,达不到保护的目的。为了对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在性质上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应当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救济,是国家对著作权流通市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对自立救济的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技术措施的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这与反不正当竞争不是竞争者享有的权利一样,而是国家对扰乱市场行为的管制,是管理市场的一种行政职权。国家基于市场的管理职权,可以对破解、规避和破坏他人技术措施的商业行为加以制止、处罚,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反技术措施的设备、方法和程序。给技术措施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技术措施使用人可以单独提出赔偿,也可以以行政处罚为依据,要求责任人赔偿。
但是,这种行政管理行为也是有限度的(正如市场经营者不能凭借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处而垄断市场一样),这种限制应当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合理使用的限制,技术措施的使用不应当影响到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景。另一个是滥用技术措施的限制,比如:技术措施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的规定限制其他生产者进入相关市场和对相关信息的使用。美国审理的Skylink和Static案件就是滥用技术措施的典型案例。[22]法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作品或者使用计算机软件,进而阻止侵犯版权的行为,以保证版权人能从数字化作品的许可中获得经济利益回报,保证其版权不受侵犯,而不是让其阻止其他主体的竞争和公共信息的获得。技术措施的立法不能偏失,不能使技术措施关系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把技术措施定性为版权、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从这个规范的层面上来讲,立法制止的仅仅是破坏技术措施和作品的结合方式或者技术措施对作品的作用方式的行为,并非保护技术措施本身。也就是说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不能泛化。仅仅是技术措施而未与作品相结合,充其量也只能和一般技术一样同等对待。德国的著作权法既是如此对待。
总之,技术措施不过是使用人用来防卫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访问、复制其管理、控制对象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并不是使用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基于当前技术措施使用的广泛性和盗版的严重性,可以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行政管理法案或者专门条款,用来规制针对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规范著作权流通市场,促进文化繁荣和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注释:
[1]WIPOCopyrightTreaty(WCT)和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有关两个条约的中文译文可以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这里借助知识产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来指产品销售后技术措施产品人丧失队产品的控制能力。
[3]笔者借鉴了美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此要件对于判断思想表达是否构成作品,比较全面和准确。可以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软件的具体权利内容可以查阅2002年1月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5]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第4条界定了软件专利三性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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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符道.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J].电子知识产权,2003,(7):40.
[16]ExaminationGuidelinesforComputer-RelatedInventions[DB/OL],
1.未尽到市场准入前资格审查的管理义务
在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审查经营者资格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市场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经营场所内存在侵权行为,即其不存在对侵权事实明知或故意视而不见的情形,但是因其无法提供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的资料,进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市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性质,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部分人认为,市场管理者应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就如前文所说,此种观点实为不妥。市场管理者并没有实际销售侵权商品,其过错仅限于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而非权利所遭受损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将市场管理者视为销售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那么市场管理者将丧失向直接销售商的追偿权,这对市场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结合市场管理者负有管理义务这一特征,故而可将此种侵权责任界定为因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在市场管理者承担该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经支付的赔偿额向实际侵权人予以追偿。
2.未尽到日常巡查的管理义务
市场管理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对市场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管理,以保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倘若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巡查义务,导致其应当发现但却未发现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此时市场管理者主观上应当知道市场内实际经营者存在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但其仍然为商户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故而其应构成间接侵权,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未尽到明知侵权后而积极补救的管理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首先会书面通知市场管理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事宜。如果市场管理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延续,而损害后果也进一步扩大。此时,市场管理者明知市场内商户存在侵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等实质性帮助,也已构成间接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管理者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权活动愈演愈烈的社会背景下,市场管理者应着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完全履行所负有的管理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做到有效避免实际经营者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市场管理者
应建立商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提前审查、检索。即在进入市场之前,市场管理者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则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市场管理者
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实际经营者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3.市场管理者
应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因实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市场管理受到损失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4.接到投诉时
市场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及时制止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1.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驾培市场中,大型驾校比较正规,但小型驾校相较于大型驾校在成本控制上有着非常大的优势,究其原因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交通部对于驾培市场的管理比较宽松,促使驾培市场出现“三级比重过大,一级比重过小”的局面;其次,驾培作为特殊的产业并不受教育产业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按照服务行业的要求申请土地即可,不过在“寸土寸金”的时代,土地租赁的费用高昂,这严重制约了驾培市场的发展,使驾校的规模很难扩大;再则,部分学员学习态度不端正,很多人深谙车辆驾驶,但苦于没有驾照而无法上路,也有人想要“剑走偏锋”的尽快获得驾照,这催生了小驾校市场的形成;最后,是驾培与考试分离的审批模式,学员多是为了考试而考试,促使驾校也以这种心态来面对学员的驾驶培训,教学内容只挑重点,教学时间被大幅压缩,这已经成为中小驾校的通病。如果驾校推行高质量全方位的教学,会拉升驾培成本,因而市场中“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比较普遍。
2.进入完全竞争的微利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子啊不断加深,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存在利润空间,那么就会吸引大批资本注入,使利润空间迅速被压榨,进而步入“微利时代”。在驾培产业中,由于燃油成本、广告成本、人力成本以及其他成本都在不断增加,但驾校为了吸引学员,在学费方面让利很大,导致价格逆势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驾校为了保证能够获取利润,对燃油用量、培训时间等精打细算,形成“精细化”管理。驾培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不仅包含软硬件设施,同时在服务质量上的竞争也非常残酷,这种市场竞争环境使很多驾校培训机构被淘汰,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则艰难的存活下来。
二、当前驾培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员对驾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驾驶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与否,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高和重视度不够,所以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解决驾驶员素质过低的问题。高素质的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根基。当前,很多驾校一味的追求高通过率而忽视了对学员安全意识、行车安全与文明理念、操作规范等知识的教育,将平日教学管理的重点放在了考试,而非培训,很多学员只以拿到驾驶证为目的,不重视安全知识的学习,在选择驾校上以低费用为标准。
2.驾校教学不规范,教学大纲落实不到位许多驾校在建设制度、划分岗位职责、管理档案、学习法规等方面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管理人员配置不齐,上报的资料、表格等失真严重;教练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记录,驾驶员领取结业证书时的登记不规范,多存在补填、代签、假签等情况;驾校不按规定对学员的学籍建档,许多学员存档在驾校的学籍都有填写不完整和不规范的现象;驾校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为抢生源而恶性竞争,互相压价,各驾校收费标准不一,混乱不堪;有的驾校更是在学时和培训内容上完全忽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而私自缩减。
3.部分驾校设施不足和人员素质不高部分驾校不更新教学车辆,有的教学车没有经过技术等级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有的驾校不适用教学车辆教学,教练车不备案,使用普通车辆作为教练车培训等,这都给监管驾校培训的部门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难度。除此之外,有的驾校的教练员没有教练员证,而驾校又疏于对他们的培训和管理,教练员频繁更换,教练员文化素质低,授课能力差,不能深刻理解驾培管理的政策法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驾培的教学质量。4.主管部门在监管上依然缺乏“有效手段”监督管理驾培市场的交运管理机构没有有效的手段来管理监督各个驾校。例如对学时的监督管理,交运管理部门只负责审核检查,对符合条件、完整合格的培训记录加盖公章后,学员方可获取驾驶证。但是很多驾校与学员联合起来应对监管部门的管理,单纯从培训记录等表面来看,交通运管部门看不出任何破绽,即使想查出驾校的压缩教学时间和内容等问题,也很难取到有力证据。这就使得交管部门监管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电子科技运用于驾培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为了更加有力的监管驾培的整个过程,使驾培经营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全面维护学员与驾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全面建立了多级分布式的管理框架,并引进了信息化、智能化的分析研究方法。
1.监控驾培基础环节,防止违规操作学员在报名登记时要采用识别指纹和采集头像的方法,杜绝以后的培训考试中代考等虚假现象,创建基础学员档案;严格控制学员的培训时间,教学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以指纹的形式验证学员身份,记录培训时间,对车辆状态、学员身份、学习时间等做严密监控,杜绝教学过程中的不良现象的发生;在考试过程中,用指纹验证考生身份,避免替考现象的出现。
2.动态监管驾培全程,及时发现问题升级运管部门和市级驾培管理处等对驾培过程中的全部动态数据,以曲线与表格作图等形式做系统的动态统计,对重点环节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教学中的不足与缺陷及时发现、及时改正。
3.设立质量控制点,控制盲目扩张为确保驾培的质量,对驾培质量控制在教学中多处监管,打消驾校利益至上的心理。第一,使驾校教学的规模合理化,使学员的数量与驾校的培训期数和培训硬件、软件等相匹配,是培训能力与招生数量想适应;第二,监管手段信息化,对学员各环节的学时严密监管,学员必须学满规定学时方可参加考试,避免“速成班”和“快速教学”现象的出现;第三,将驾校的招生与学员拿证、学员遵守交通法规、交通事故的发生等情况相结合。
4.建立有效的信息互联互通,多级监督机制对驾驶培训的信息以联网的方法依据监管部门的需要动态的做周期性报告,使数据在市级运管处、省级运管局与市级公安交管所等部门间交换,使数据的相互连通传输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这也是实现多级监管制度的基础技术方法和数据资源。
5.设立驾校信誉评价机制,用市场标准规范市场行为从驾校的教学规模、水平、硬件与软件基础设施、学员考试通过几率、违规现象以及对学员驾驶情况的长期跟踪记录等教学情况出发,建立驾校信誉评价制度,并将与之有关的评价内容与结果公示。专项治理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驾校和行为,制定出对驾校驾培行为有规范作用的市场评定准则,依法治理,杜绝乱治现象的发生。
6.建设行业服务,为社会提供有益帮助从行业服务的角度出发,创建有益于驾校和学员的功能。从学员角度出发,建设可以查询驾校信息的功能,使学员可以通过查询详细的了解与驾校相关的教学规模、基础设施、教练员情况以及信誉资质等信息。建立网上报名、预约考试、查看课程、查看考试结果等功能,为学员学车提供方便。从驾校角度出发,创建与驾校教学相关的网上报名、排班预约考试、统计教学情况、调度教学资源等管理功能,为驾校教学的提倡管理工作提供方便。
7.建立长期服务目标借助实施信息化系统的机会,创建可以服务全省的机动车驾培网站,将新闻动态、政策法规、业务查询、行业服务、投诉建议等各种零散信息资源整合,从而创建一个服务于本行业的综合性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