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12: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商行政管理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认为:中职应以培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操作人员层次为主。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操作人员”,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和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重点,使学生成为具有稳定的职业思想、一定的文化基础、扎实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熟练、实践能力强,能在中介组织、基层工商管理部门从事工商事务处理工作,在社区、物业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人才对应的岗位及技能(方向)
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确定了企业注册、商标注册、合同管理三个技能方向。经过调研,现阶段全国开设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中职学校几乎没有。因此,我们建议该专业设置工商事务处理、公共事务处理二个专业(技能)方向,目的是为了适应各种中介组织、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社区、物业管理等对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的人才需求。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岗位有工商事务处理、公共事务处理二大类岗位,各自对应的职业不同,具体从事的工作不同,对岗位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各种中介组织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主要人才需求是工商事务员、市场监管员、工商事务信息员等,中职生在这些岗位上就业也比较稳定;在社区、物业管理等部门的主要人才需求是社区工作者、劳动关系协调员、社会文化指导员等。(见上表)
三、中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改革
在课程设置上,彰显立足岗位、重视素质、突出能力为主旨的原则。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强调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以“工作过程导向、任务引领”,注重课程设置的模块化,构建“公共基础模块、专业技能模块、综合实训模块、专业选修模块”之间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公共基础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着眼于基础性、应用性和发展性,为后继专业技能课程教学服务,为学生终身职业规划服务;专业核心课程按照适应本专业的技能方向和相关岗位的共同核心能力要求的原则设置;专业技能方向课程按照适应相关岗位的技能要求的原则设置,以“必需、实用”为度,突破学科的系统性禁锢,围绕专业核心技能开设,强调针对性,突出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增强实战性。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正善意私利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极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三、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五、如何控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执法行为(包括自由裁量权)都应举有可诉性,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5、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6、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
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合,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饿、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想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9、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即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检察控制、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间的控制、新闻监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论述了。但是,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岷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概念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可以让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的潜在经济价值,具有秘密性。所以,要想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种特性。
1、价值性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可以为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或者潜在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预期的经济效益。企业因为具有商业秘密而在某一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独特性和唯一性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帮助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秘密性
商业秘密要求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不能为其他企业所知晓,所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公开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秘密性,这也是与专利的最大区别,专利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向主管部门公开技术发明的秘密,这种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尽管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必须靠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一直为企业所利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3、创新性
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是指信息应用领域并不普遍知悉,是企业所特有的智力成果,信息具有自身的创新性,区别其他同类领域,而且没有被其他领域应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应用是企业所特有的,是企业创新成果,在应用过程中并不公开信息,在同一商业领域并没有被普遍的应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创新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得经济效益。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应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被窃取,从而造成企业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使企业面临危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缺少必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办公信息化企业中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情报一般都通过网络保存和传输,黑客或恶意病毒可以轻松的窃取商业情报,从而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保密,防止商业秘密遭到公开或窃取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根据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来看,尤其是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不到位,有些企业甚至并没有商业秘密的概念,更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其实每个企业都有着自身的商业秘密,与企业是否为高新科技企业无关,与企业规模也无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其独有的商业信息,然而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从而使信息公开化,不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松散,执行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了保密措施形同虚设,商业秘密信息流失问题严重。
3、商业秘密概念模糊,保密形式单一
很多企业并不清楚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措施也没有分清主次,保密措施形式单一,一概而论,从而难以实现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一部分企业认为自身毫无商业秘密可言,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无创新和独特之处,所以并没有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还有一部分企业将商业秘密的概念扩大化,将很多公开信息也采取保密措施,难免在商业秘密保护中顾此失彼,反而使真正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秘密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不能“一勺烩”,如企业创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图纸、配方、成果报告等可以申请着著作权保护,对于商品品牌可以申请商标法保护等。
三、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
1、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特有的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进行专项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或专利保护。健全企业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要做到积极预防、严格控制、完善管理、重点突出,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企业可以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小组,落实岗位职责,做到责权明确,实现企业业务主管负责制,也就是说,谁需要用到商业秘密,谁就需要负责保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点还需要放在防范秘密泄露上,企业需要充分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的计划、部署、检查和奖惩工作,提高企业的防范水平。系统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降低泄密的风险,通过制度限定企业每一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每一名员工的行为,提高全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从而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
2、加强企业内部人员保密管理
企业内部员工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企业的员工呈现一种流动性,每年都会有一些员工加入,也会有一部分员工离职,这就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员工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当员工离职以后,很有可能会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为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在员工入职以后进行保密培训,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的风险。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协议,通过在竞业协议中附带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条款,明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为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企业还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法律来约束员工,让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发生泄密,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但是,签订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来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3、完善社会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商业秘密越来越容易被公开或窃取,原因也在于我国没有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完善。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将其他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侵权企业商业秘密的主体,对于非经营者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合同法》规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然而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体并不全面,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十分有限。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扩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惩罚力度,通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制定符合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实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化建设。
4、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了办公信息化,企业很多重要的商业秘密都通过网络保存、传送和接收,黑客也很容易通过入侵企业的办公系统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办公信息化保密工作,提高企业办公系统的安全水平,对重要的商业秘密文件进行加密,提高办公系统防护墙的等级,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及时下载和更新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补丁,加强对企业办公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发现系统漏洞,及时维护,降低办公系统被入侵的风险,从而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信息化办公出现泄密的情况,为企业办公信息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