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历史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3: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贸易历史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贸易历史论文

篇1

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篇2

近年来,不断上升的贸易顺差使得我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贸易摩擦增多,许多国家常常针对中国出口企业提出反倾销指控,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随着最近中美贸易战的升级,不得不使我们再一次重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

一、中美贸易关系的基本特征

1.中美贸易持续增长。中美两国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双边贸易额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4年更是达到了34.27%的高增长率。到2005年,美国略低于欧盟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是中国的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国;中国也成为美国的第三大贸易货币、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四大出口市场

2.中美经济结构互补性强。目前,制造业产值占美国总产值的比重不到15%,相反制造业却是中国的比较优势产业。凭借劳动力资源优势,中国拥有纺织品、服装、家电产品、笔记本电脑、信息技术产品以及大量消费品等一大批产业部门,对美出口商品的70%以上是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中国主要从美国进口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以及包括飞机、尖端集成电路、电信设备、自动化数据处理机械在内的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在这些领域,中国处于落后或短期状态。此外,美国的金融和零售业企业也开始不断地从对华商务合作中受益。这种贸易机构说明中美两国经济结构的互补性和他们各自在国际分工中所处的不同地位。

二、影响中美贸易平衡的主要因素

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包括基本经济和制度因素,不当的原产地统计原则以及中美合理的国际分工和地区产业调整等,本文主要是基于贸易方式的角度分析产生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原因。

1.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增加影响中美贸易平衡。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增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目前已占到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半以上。随着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转入生产和销售阶段,外资企业在我国出口和进口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外资企业在贸易方式的选择的突出特点是更倾向于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

2.服务贸易被忽略对双边贸易平衡的影响。美国2002年的服务贸易出口额达到2726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额的17.4%,服务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的支柱产业。然而,在谈到中美贸易逆差时,美方却往往只强调货物贸易而忽略服务贸易。事实上,过去十年间美国对华服务贸易一直保持盈余,如果把服务贸易计算在内,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将会减少。特别是随着中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具有强大实力和竞争优势的美国对华服务贸易出口将会获得更大增长。根据USTR的统计,2004年美国服务贸易对华出口增长20%,而其总体增长仅为11%,中国已成为美国第10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2004年美国对华服务贸易顺差达16亿美元。

三、 正确处理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的思考

对美出口的快速增长为提高我国经济实力,解决国内就业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双方不对称的贸易依存关系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使中国在处理与美摩擦时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为此,中国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中美贸易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1.努力扩大国内需求。中美贸易现时的不平衡并非一个值得纠缠不休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缓解这种不平衡。对我国而言,应把经济增长的立足点放在扩大内需上,减少对外贸易依存度,加快本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运作体系。同时,增加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相互信任、互惠双赢的合作机制,缩小美国对中国出口技术产品的控制范围,减缓和消除中国对美国贸易的出超。

2.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注重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改善进出口不平衡状况。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支持自主性高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积极开拓非传统出口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政策,适度扩大进口,发挥进口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国内短缺的能源、原材料进口。

3.加大对外直接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以优势产业为主导,如家电、轻纺和成衣、食品加工和轻工业产品、一些质量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机电产品,可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当地设立企业和机构,把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口到国外市场,发挥我方比较优势。

四 、结语

在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无论是对外资企业的限制还是对加工贸易的限制都会对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产生影响,甚至会丧失一些比较优势。若要在根本上解决我国贸易不平衡难以调节等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贸易,使之在贸易顺差中所占比例不断扩大。只有当国内企业的比较优势层次得到提高时这一目标才能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 冯雷:从贸易方式走向与与国际经济融合―中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J].《国际贸易》2002(3)

篇3

伴随着出口的增加,中国已经连续多年出现经常项目顺差。从中国统计年鉴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1999年到2006年间的出口总额和经常项目顺差逐年递增,近几年还有增加的趋势。国际贸易学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经常项目出现顺差不一定是好事,发生逆差也不一定是坏事。但是,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经常项目出现顺差对该国经济具有较多的有利影响,而一个国家经常项目发生逆差对该国经济产生较多的不利影响。本文从商品出口对出口国经济的一般影响入手,深入分析中国出口所实际产生的贸易利益。

一、机理研究:商品的出口对出口国经济的一般影响

1.短期分析。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研究人员的计算,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每增加包括出口在内的支出1%,所导致的本国国民收入增加的百分比如下:美国1.47%、德国1.25%、日本1.23%、加拿大1.27%。因此,在社会资源还没有充分利用的条件下,出口的增加会导致产值和就业的增加。正因为如此,各国都努力促进出口贸易,来提高本国的产值和就业水平。

2.长期分析。根据不同发展程度国家出口不同类别产品看来,出口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在长期内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出口的增加造成经济的恶化。(2)出口的增加没有带来相应利益的增加。(3)出口的增加带来相应利益的增加。(4)出口的增加带来相应利益更大幅度的增加。

二、中国出口贸易利益的流失

中国是一个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统计显示,2006年,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7604亿美元,是2002年的2.8倍;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达到7.2%,比2002年提高2.5个百分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04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世界排名由2002年的第五位上升至第三位,2005和2006年继续稳居第三。2003年~2006年,我国仅服务贸易累计出口就达2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3.4%,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出口增速9.3个百分点。其中,2006年出口914亿美元,是2002年的2.3倍,占全球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3.4%,比2002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

近几年中国成为进出口总额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多年来经常项目都是顺差。但是,中国在巨额的出口贸易中,以及在长期的经常项目顺差中获得了多少贸易利益呢?

1.中国出口的产品结构。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看出,1980年至2006年间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初级产品的出口总额在总出口中所占比例从50.30%迅速下降到5.46%,工业制品的比重从49.70%急剧上升到94.54%。前面的分析表明,工业制品的出口贸易利益大于初级产品。这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出口贸易的利益相对来说在增加。

2.中国出口的厂商结构。1997年至2006年中国出口商品厂商结构表明,在中国的出口总额中,外商出口所占比重在稳步上升,从1997年的40.98%上升到2006年的58.19%。这表明从出口主体的收益来看,中国有超过50%的出口贸易利益是被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得。外商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低价的租金,在中国开设工厂生产产品,将本来是本国的出口额转变为中国的出口额,它们从中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当然,中国商品的出口中也不是毫无收益。中国获得的直接收益是:工人就业的工资收入、外资企业的赋税收入等。中国获得的间接收益是:外资企业需要在中国购买原料、材料、燃料、电力、半成品等,这将增加此类产品生产厂商的利益,并对中国的GDP产生一定的乘数效应。3.中国厂商出口商品的价值构成。在中国厂商出口贸易收益中,也不是全部被中国厂商所获得。中国厂商在生产出口产品的过程中,需要购买发达国家的设备、零部件、技术专利等,发达国家的厂商在中国厂商的出口中获得了很大一部分收益。在中国出口商品的价值链中,中国厂商只获得较少的一部分价值。一般来说,越是技术密集型出口商品,中国厂商获得的价值的比例就越小。

三、结论及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中国连年经常项目顺差,出口总额逐年增加,但由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国际科技竞争力较差。虽然我国工业制品的出口在出口总额中占很大份额,但是一部分出口商品是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生产,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出口贸易利益流失很大;一部分出口商品是由外资企业出口的,贸易利益被外商获得;还有一部分出口商品是低附加值产品,没有超绝对优势,并且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贸易条件趋于恶化,所获得的贸易利益有限。因此,由于中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出口的厂商结构、出口产品的价值构成结构内部的问题,造成中国的出口贸易利益严重流失。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防止出口贸易利益的流失,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优化出口的产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努力改进技术,加大研究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力度,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例。(2)改善出口的厂商结构,培育出更多中国自己的大型跨国公司,创造出中国自己的世界名优品牌,提高生产的本土化程度。(3)提升出口产品的价值构成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拥有中国自己更多的知识产权。(4)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产品的人性化、节约化、环保化程度,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服务贸易;现状;对策

上世纪末以来,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业发达的程度成为衡量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并把扩大服务业领域的对外开放作为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增长。1989年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在全世界名列第30位,2000年上升到第12位。但是,由于我国服务贸易起点低、基础差,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差

我国服务业总量不足,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偏低。2001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32254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3.6%。与中等收入国家的46%—56%、高收入国家的59%—65%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2002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660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2.3%。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的16.5%,是我国的7倍多。从总体上看,除旅游等少数行业外,多数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逆差状态。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逆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1995—2002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服务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服务所占比重一直在19%左右;运输服务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为19%。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则是明显的弱项,1995年这类产业在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重为22.9%,2001年剧增为52.4%,是使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日益增大的重要因素。

3、服务贸易管理滞后

由于服务业是由许多相关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国际社会要求一国对其国内的服务业进行整体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如中央与地方在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服务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服务业的统计也不规范,行业标准等方面有许多不符合国际惯例。

4、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虽然近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二、加入WTO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服务业市场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这将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1、服务贸易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放宽限制、开放市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加入WTO,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将不再仅仅受国内有关部门的控制,而是要执行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这将有利于打破国内部分行业的垄断局面,有利于国内行业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不仅仅体现于公路、通信、电力供应等硬件的好坏,越来越多地体现于金融、分销、专业服务等生产的完备与质量等方面。我国服务业总体上落后,而生产更为落后,这正是外国投资者看中我国市场的重要原因。服务业的对外开旅,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服务业,这将有力地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改善我国投资的软环境,进而带动国内整个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引入新的服务种类

我国服务业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服务种类、品种的缺乏,许多服务领域需要填补“国内空白”。在世界贸易组织划分的143个行业中,我国商业化的税务服务、民意测验服务、信用查询等行业,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在许多行业,具体的服务领域、服务品种还存在大量空白。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将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服务业发展中的各种空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种需要。

4、有利于在更深层次上参与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全球服务业也在酝酿着世界范围的调整。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借发达国家向海外转移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服务业之机,吸引外国投资,改善我国服务业的内部结构;也有利于我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

三、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1、优化服务行业结构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咨询、法律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提高。积极发展新兴服务业,如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改组改造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等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2、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改变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垄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部分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还要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3、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银行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4、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篇5

在过去的近两千年中,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逐步拓展与深化,贸易规模稳步扩大,贸易模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贸易模式变迁的路径

贸易模式的变迁既包括贸易方式的变迁,又包括贸易主体范围与贸易客体结构的变迁。当然,贸易模式的变迁并不是指由新的贸易模式完全取代原有的贸易模式,而主要是指新的贸易模式的不断产生与发展。纵观人类经济的发展历程,贸易模式的变迁路径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在贸易的广度上,贸易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展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贸易(交换)产生以来,贸易活动在空间跨度上呈现出不断拓展之势。贸易模式的变迁大体上表现为从城乡间贸易到城邦(区域)间贸易再到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变迁路径。

早期部落社会,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基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贸易行为只是偶发现象。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不断增加,贸易活动变得逐渐频繁。贸易活动的增加与市场容量的扩大,为那些具有一定技艺的工匠专门从事手工劳动提供了可能。随着手工业者从村落中的分离、商人的出现以及他们在空间上的集聚,最终形成了城市。此时,城乡之间的贸易是贸易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受运输等交易成本的限制,贸易半径有限。

技术的进步、运输工具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降低了自然贸易壁垒,使得贸易半径不断扩大。然而,封建割据成为贸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障碍,城邦(或诸侯国)为贸易活动设置了许多人为的壁垒—捐税、过境税、限额等,这就使得贸易活动很难超出城邦(或诸侯国)的领地范围。当然,随着自然交易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城邦与城邦之间的贸易也有所发展。

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打破了封建割据的束缚,贸易活动在国家内部变得活跃起来,贸易半径空前扩大。而国家之间的人为贸易壁垒,成为当时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为了打入国外市场,获取贸易收益,很多国家利用各种手段(包括军事手段)降低甚至消除他国设置的贸易壁垒,贸易活动变得更具全球性。

(二)在贸易的深度上,贸易客体层次上的不断深化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贸易活动在贸易客体的层次上呈现出不断深化的趋势,贸易模式的变迁主要表现为从产业间贸易到产业内贸易再到产品内贸易的变迁路径。

16世纪到18世纪60年代的殖民地开拓,建立了宗主国和附属国之间的制成品生产与原材料生产的分工体系;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英国等少数国家垄断了先进工业,并把落后的农业生产转移到亚非拉落后国家,逐渐形成了工业国与农业国之间的分工体系;19世纪70年代到二战前,在科技革命的影响下,发达国家产业升级,并将夕阳产业转移到亚非拉国家,形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工体系。二战前的国际分工主要是以产业为界限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产业间贸易模式,即不同产业间产品在不同类型国家间的单向流动。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国际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变,分工领域由产业间深入到产业内部产品间,逐渐形成了以产品为界限的国际分工,即产业内国际分工。发达国家在维护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传统垂直型国际分工的同时,扩大和发展了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型国际分工。在国际贸易方面,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逐渐超过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在贸易模式上,则表现为产业内贸易(即同一产业的替代性产品在国家间的双向流动)模式的迅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全球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和交易费用的进一步下降,给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空间;而更加激烈的全球竞争也为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现实的推动力,跨国公司纷纷将非核心业务分离出去,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以培育和强化核心竞争力,维持竞争优势。国际分工逐渐从产业内深入到产品内部不同价值链环节之间,出现了全球性的生产协作,原来在一个国家完成的生产现在分散到了不同国家。这种非一体化生产模式也促进了产品内贸易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三)在贸易方式上,由一般贸易方式向要素流动、加工贸易和外包方式的转变

随着生产国际化与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利用当地相对廉价的丰裕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或者出于绕过他国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等目的,跨国公司纷纷采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贸易方式上,表现为产品跨国流动向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的转变。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经过对自己生产的成本与从外部购买的成本的比较权衡,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将非核心业务环节分离出去,由市场来承担。这在国际贸易方式上也表现为一般贸易方式向加工贸易方式转变。另外,受益于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与生产者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外包方式实施其全球化生产战略,对产品生产工序进行垂直专业化分工,把各工序分别外包给最具优势的企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就促进了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垂直专业化分工和跨国外包的新型生产分工与贸易模式。

贸易模式变迁的原动力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交换方式。贸易模式的变迁是分工模式演化的体现,而分工模式的演化又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微观经济主体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通过将外部交易成本与专业化收益的比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所需,并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专业化。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与贸易模式的变迁,也正是外部交易成本降低与专业化收益提高的必然结果,而外部交易成本降低与专业化收益的提高又源于科技的进步以及基础设施与制度的完善。

(一)科技进步与基础设施完善降低了自然交易成本

造船技术和航海远洋技术的进步、新的交通工具的发明与改进以及交通网络体系的完善,逐步提高了交通运输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了贸易中的运输成本负担;通讯技术的研发与进步,如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的发明与普及以及计算机、互联网、电子邮件、可视会议等全新通讯方式的出现和改进,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与交流成本,使得企业能够以较低的通讯成本交换信息,有效降低了业务拓展中的贸易洽谈成本和业务协作中的组织协调成本。

(二)体制的完善降低了人为交易成本

除了自然交易成本外,约束贸易开展的交易成本中还包括各经济主体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带来的人为交易成本。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统一了国内市场,有效消除了地方割据所制造的各种贸易负担,促进了一国内部贸易的开展。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国家(或地区)之间达成了各种形式的优惠贸易安排与协定,有效降低了国家之间设置的人为贸易壁垒。另外,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或地区)不断加入到世界贸易体系,这些新兴国家(或地区)在融入世界的同时,其丰富的资源也为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专业化分工可以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比较优势效应,实现更加有效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也扩大了经营的规模并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同时,经营规模的扩大带来累计产出数量的增加,这就产生了学习效应,即通过积累经验、提升技能而带来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的利益。比较优势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与学习效应都带来了交易收益的提高。此外,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对降低成本的要求更加迫切,促使企业寻求更加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生产经营模式。

贸易模式变迁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

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决定了贸易模式的变迁,贸易模式变迁是专业化分工深化的体现;另一方面,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又反过来扩大了市场规模、推动了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

(一)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扩大了市场规模

贸易活动在空间跨度上的不断拓展,通过扩大市场交易主体的规模增加了总的市场容量。在贸易模式从城乡间贸易到城邦间贸易再到国家间贸易的变迁过程中,经营者所面对的市场首先从一城一乡市场扩大到整个城邦,然后又扩大到整个国家,最后扩大到整个世界,市场总容量不断扩大,这就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贸易活动在贸易客体层次上的不断深化,提高了企业在其所专门经营的产品或工序上所面对的市场规模。

例如:假设整个世界共有A、B、C三个国家;A国为劳动丰裕国家;B、C两国完全相同,均为资本丰裕国家;三国市场需求均为每年2000辆卡车、2000辆轿车和2000套服装;并假设A、B、C三国分别有两家完全相同的企业供应市场。在不存在国际贸易的阶段,每家企业每年都要生产1000辆卡车、1000辆轿车和1000套服装。在产业间贸易阶段,劳动丰裕国家A国的两家企业分别生产三个国家所需的共6000套服装(劳动密集型产品)中的3000套;资本丰裕国家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生产1500辆卡车和1500辆轿车,其中三分之二供应本国市场,其余产品供应A国市场。在产业内贸易阶段,A国的两家企业还是分别生产3000套服装;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会专门生产3000辆卡车或者3000辆轿车,企业在特定产品(卡车或轿车)上面对的市场规模比产业间贸易阶段时的1500辆扩大了一倍。在产品内贸易阶段,则可能出现B、C两国的每家企业每年专门生产6000辆卡车(或轿车)的零部件或者装配6000辆卡车(或轿车)的情形,企业在特定工序(生产零部件或者装配整车)上面对的市场规模比产业内贸易阶段时的3000辆又扩大了一倍。

(二)市场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约型经济增长集约型经济增长源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根源于专业化分工的深化。贸易模式的升级变迁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了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约型经济的增长。

专业化分工程度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市场规模越大,专业化分工深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分工程度越深。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的形成与积累,进而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随着分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可以将资金和精力集中在越来越细化的特定领域,促进了技术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技术突破。另外,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发展有利于带动相关产业部门,促进整个经济的增长。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对上下游产业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带动了相关生产者服务业(如仓储、物流、咨询等)的发展。通过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了在更大范围内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增长。

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资源配置可以在更大广度和更深程度上得以优化,从而推动生产效率和产出总量的提高,最终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企业由多产品的全过程经营逐步转向某一产品、某一工序的专业化经营,可以提高经营的集中度并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面对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使得特定资源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节约资源,相对增加了资源供应数量,进而增加了社会产出总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带来了更大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一方面,这有利于打破了相对较小市场上的垄断格局,会使得无规模的低效率企业退出市场,从而提高了全行业生产效率,实现集约型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增加了对更加专业性的人才的需求,促进了人才专业技能的提高,使得专门化的企业家和研发人才不断涌现,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另外,吸收外资、技术引进、加工贸易、承接外包业务等贸易方式的开展,产生了技术外溢效应,直接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贸易模式变迁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启示

贸易模式变迁的路径,反映了经济的历史、预示着经济的未来,也启迪着经济的今天。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低弥的新环境下,为了继续保持我国经济良好的增长势头,我国必须顺应经济历史潮流,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收益,推动我国的贸易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以充分享受贸易利益,实现经济快速增长。为此,我国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动科技进步、完善基础设施

贸易活动的开展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交易成本既包括自然原因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又包括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为交易成本。基础设施的完善与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交通运输技术、信息交换技术的进步,有利于降低贸易中的运输、商务洽谈、组织协调等自然交易成本。为了降低自然交易成本,我国要在积极做好立体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大对交通运输技术、新能源技术、通讯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

(二)搞活国内市场、开发国际市场

搞活国内市场、开发国际市场,有利于降低人为交易壁垒,并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专业化分工的收益,使我国企业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下参与专业化分工,并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国内市场分裂的弊端可以从19世纪初的德国略见一斑。当时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尚未建立,各邦国使用各自的货币,对货物流动分别办理过境手续并征收关税。这就为邦国之间的贸易带来了沉重的贸易壁垒负担,严重阻碍了德国内部贸易的开展。为了搞活国内市场,我国首先要消除内部壁垒,建立一个统一而完善的市场体系。为此,政府应该采用积极措施实现国内经济的合理分工布局,避免各地区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同时,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切实实现政企分离,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另外,我国还要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兴市场。通过贸易谈判方式,达成双边或多边的优惠贸易安排或协定,建立多种形式的贸易组织,以降低贸易壁垒,活跃与这些市场的经贸往来活动,使我国企业能够面对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蔡小勇.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动因研究.商业时代,2008(21)

2.李娇.东亚贸易模式转变—基于国际生产网络的视角.国际经贸探索,2008.5

3.卢峰.当代服务外包的经济学观察:产品内分工的分析视角.世界经济,2007(8)

4.孙云奋.浅谈国际生产和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经济纵横,2007.10

篇6

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指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货物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最终责任方非常必要。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所保护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这批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就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利担保,那么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就应由卖方承担。[1]

2,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的损失非常必要。在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减少买方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对该第三者提出,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规定由卖方承担诉讼费用;卖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减少买方因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额外费用而造成的损失。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还可以间接起到减少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机会。通过分配由谁来承担侵权的最终负担,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作为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第二,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抢注的;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版权等,或在保护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冒用的。[3]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有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约定是很细碎繁琐的事情,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只要当事人运用即可,不必在此问题上花费更多的谈判成本。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制定历史。

公约的前身海牙《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ULIS)第52条是否有包含这样的权利,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认为没有,但是Dolle认为ULIS也扩展到了知识产权。[4]ULIS第52条题为财产权的转移,要求卖方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财产权或担保物权,不允许第三人向卖方提出任何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它没有明确描述卖方是否、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保证所提交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第三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请求。德国的学者认为货物收到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就是ULIS第52条目的下的所有权瑕疵。[5]大多数的国内法律体系也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界定为对所有权瑕疵的一般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在国内法中这样严格的责任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一个国际文件中要求卖方在世界范围内对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承担严格责任,不是那么具有说服力。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考虑到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复杂性,这个问题就被排除在了公约之外(1976年日内瓦草约第7条(2))。在没有公约明确规定,而学者有看法各异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时,在实践中就陷于了比较混乱的状况。所以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意见都倾向于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对此问题进行规制。在UNCITRAL第10次会议上,特别工作组于是制定了一个关于买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条款,本质上对应的就是现在的第42条。[6]其目的就是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7]我们可以从下述的内容中看出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8]首先,通过适用地域限制;其次,通过引入要求缔约时就存在权力瑕疵的时间限制。

三,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Ⅰ,公约不规范的。

第三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否是否与货物有关、在这方面有什么可适用的救济来对抗买方,买方依诚信行事能否使货物免受第三人知识产权的烦扰,这些问题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指引的准据法来决定,作为规则,此准据法多为公司注册登记地法律。存在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对于货物本身的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而言恰恰相反;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区别是在此领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大多要求“国民待遇”和统一基础保护。

Ⅱ,责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这一点可以从条款的遣词上看出,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题呢?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所以,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9]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TRIPS中的相关规定。公约秘书处评论(最接近权威的官方解释)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考虑到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秘书处提到了的是那时相较而言定义最广泛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由此可见公约的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宽知识产权的外延。而现在,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作了进一步的扩大,且其与贸易相关,成员国众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识产权范围为基准。所以,知识产权的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这几个方面的主题。

2,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扩展到人身权利如姓名权或肖像权。[10]此处不涉及使用一个姓名的权利,也不涉及未经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从而引起权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权利。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将这些情况归于导致所有权瑕疵的责任。那么公约中是否将之归于第41条的责任还是对之类推适用第42条以便仅加诸于卖方一个有限的责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识产权因其本身就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层面的意义,所以要在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之间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难。与第41条的第三人的属人属物的权利相反,人身权不具有具体有形的客体,人身权的功能更像知识产权。此外,两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条下卖方的责任有特别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在各国间的差异很大;界定侵犯相关的人身权很难,通常在合法与非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并且国与国之间的各种界限也千差万别,所以,很有可能货物上使用了某个名字在买方所在国接受这笔买卖(即不认为第三人的姓名权会干扰卖方正常的享有对货物的权利)但是在另一个国家会认为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权、与知识产权接近的所有权外的禁止使用权。所以类推适用第42条是恰当的。

(二),权利请求(claims)。

知识产权的确定存在与否不相关,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货物使用了与受保护商标相似的商标,卖方相信这不会有混淆的危险,但是受保护商标的持有人主张了权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会发生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情况下,假定构成责任的其他条件都满足,就剩下卖方反击第三方请求的问题了。

卖方自己的权利和权利请求不适用第42条,它与买方使用货物是否会受到第三方权利妨碍不相关。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张他的权利,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12]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轻率的权利请求是否在卖方的担保范围内。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请求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此看来,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这在逻辑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请求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以减轻侵权的程度。对于轻率的权利主张,买方有免于承担花费时间金钱抗辩的风险的利益,并且卖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与专利有关的请求;(2)针对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3)买方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专家,例如卖方只是一个零售商,只有卖方才有能力判断权利请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对产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来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从政策选择的角度,卖方处于对抗此种权利请求得更有利的地位,应由其负责在上述几类情况下的不分善恶意的第三人权利请求。

(三)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范围。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正如第41条一样,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妨碍的时间通常是交货的时间。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国交货,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存在,但是在使用国有这样的权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个未确定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并且他主张在交货时权利就存在。那么这也是在担保的范围内。缔约的时间仅与买方的“知道”及使用国的确定有关。第三方权利存在于缔约时的事实严格说来不是产生责任的条件,因为卖方在交货前可以通过获得第三方许可或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来成功的击败它的有效性来排除妨碍货物的权利。[13]实践中各国对公约的理解和解释各个不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四),有关地域问题。

1,使用地。第42条(1)(a)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与对货物本身瑕疵的责任相近,因为在第35条(2)(b)下卖方也为货物不适用于特殊目的负责,前提是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特殊目的。对于第42条(1)(a)的"转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连接词“或”应该理解成“累积性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转售又约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无意义的。也许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提到了几个国家,那不就增大了卖方的义务了吗?但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货物的转出口的条款,这就限制了卖方的责任。因此,如果卖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个国家提供担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确地排除。

上述担保责任仅发生在使用国是缔约时双方可预期的情况下。“预期”不必是书面明示的,虽然书面的文件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有助于举证。如果情况足以表明买卖双方通过肯定性的行动默示的考虑到了一个国家,则也视为“预期”。如果买卖双方以前有过多次交易,足以明确显示出买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没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对此做出规定。[14]

2,买方所在国(第42条(1)(b))。这一国家的确定通过参照第10条,据此,买方营业地须是一个确定性的因素。缔约后买方营业地的改变不能扩展或改变卖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第42条(1)(b)和第42条(1)(a)不能同时使用。这一条款的构成模式与第35条(2)(a)(有关货物本身的瑕疵问题)相似,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要符合货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卖方所在国。卖方所在国存在影响货物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严格来讲不产生第42条下的担保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买方不关心卖方所在国的情况,他仅关心自己所在国或货物目的地国的情况。当然,如果卖方所在国的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请求导致了货物在第42条(1)(a)或(b)所指的国家受到了妨碍,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某一外国的知识产权在卖方所在国被承认,或根据国际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第64条(1)或《马德里商标公约》第4条(1)被承认,如果卖方国家的权利持有者直接对卖方提讼,就会导致卖方违反他的交货义务(第30条)。

4,转运途经国。公约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内立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对途经该国的运输货物不能行使权利。此种情形下货物并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是故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过程或对货物的包装是在运输途经国进行的,而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导致货物被没收。[15]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谁发起了这些行为。如果是买方指示卖方或由于买方自己使用货物造成侵权,则由买方负责(第80条);否则相反,因为此时货物尚未交给买方,卖方将违反他的义务(第30条)。

(五)卖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

卖方的担保限制在如果卖方在缔约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关于“知道”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问题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些观点都有道理,此外我们认为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

1,卖方调查的附随义务。根据秘书处的评论,如果处于争议中的知识产权在目的国公布了,卖方就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假定有一个调查情况的义务,至少是在登记了的权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释就更倾向于问题的实质,因为时常的情况是卖方了解有关货物的竞争对手,所以他可以预见可能存在的侵权。此外如果卖方的附随义务被否认,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处理在使用国的登记了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减轻了卖方的调查责任。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的卖方的标准。调查的范围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公布情况和方式、卖方的个人能力(是专业的还是小型贸易经营者)以及货物将被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多数国家都对专利和商标进行登记,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时,卖方的这种调查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即使卖方可以依赖于买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也无法逃避这个义务。[16]但是,对于非登记的知识产权,例如版式设计、技术秘密,就很难合理的要求卖方去调查。因为实际上认定卖方主观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已在合同约定的国家被公布的情况下,卖方有调查的义务,如果卖方没有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他应对此负责。如果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被公布,卖方便无此种义务,因为即使他进行调查,也发现不了什么,因而此种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不是所有的卖方都应该承担相同的职责。如果卖方是相关国际贸易领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哪个特定国家。相反,如果卖方只是小型对外贸易商,就不能指望他与前者承担相同的责任。[17]而且,特定的国家对卖方的这种义务也有很大影响:在与卖方所在国相邻的国家,这种调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离卖方所在国很遥远的国家要高。[18]当然,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方便了卖方进行的这种调查。特定国家离卖方所在地的远近或许不会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为止,利用网络检索知识产权还未方便到足以消除这种地理位置的差别的地步。

3,告知买方的义务。不论卖方的规模大小、是哪一个特定国家,卖方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他的调查结果。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是在合同签定后才产生而卖方又知道这一事实,由于双方互负合理行为的义务,卖方的信息有助于买方改变处置货物,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卖方可以将货物转发到一个不存在此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及时取得一个恰当的许可。卖方违背此义务会导致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Ⅲ,卖方担保责任的排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第42条(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公约第42条(2)(a)的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则。

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有必要讨论一下买方的调查义务。

显然,买卖双方的调查义务不是对等的,卖方的要大于买方的。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19]

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第43条(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

1,卖方责任的排除。第42条(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

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诚信原则苛以他将事实提示买方注意的义务。[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缔约时知道这个权利)他就不能依第42条(2)(b)而获得责任免除。他的随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买方可能导致违反辅助义务的损害赔偿。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

2,卖方救济。第42条(2)(b)没有表述卖方可以以什么救济对抗买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导致了卖方在其所在国侵权,能够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条,不应该援用其内国法(公约第7条(2))。[21]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等是一个附属义务,同时买方还隐含地有义务保护卖方不会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伤害。如果卖方认识到遵循买方指令会导致侵权,他可以首先要求买方以一种避免这种侵权的方式来履行卖方的义务(第62条)并且指定一个宽展期,在此期间内买方改变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话去获得许可(第63条(1))。如果不能以一种非侵权的方式来完成货物或买方坚持要卖方遵循他的可能导致侵权的指示,买方就构成了根本违约,卖方由此而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64条(1)(a))。期待卖方审慎地侵犯第三人权利并且因此将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损害赔偿请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买方的指令已经导致了侵权的时候,买方因违反他的附随义务而按照第74条对卖方的损失负责;卖方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总是第74条第二句下的一个可预见的后果。但是如果卖方意识到侵权的可能性,买方负担的损害赔偿必须根据第77条第二句相应的减少。

(三),未能发出通知。

如果买方未能根据第43条(1)发出通知,他就丧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识产权对货物造成的影响而产生的权利,除非他有根据第43条(2)或第44条的例外。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Ⅰ。

通过第6条的功能,当事人自由的决定整个或部分的排除将第42条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种排除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根据国际私法指引的国内法的规定。(第4条(a))。但是各国法律大都有一个普遍的规则“一个人不能免除自己对因自己的过错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责任”。因为仅在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责任,所以他不可能通过合同排除自己的责任。

[1]蔡四青:《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的认识》,《学术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页。

[2]不能限制第三方权利人针对卖方还是买方主张权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并且这种安排并非无限制的,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3]徐俊、朱雪忠:《论知识产权担保》,《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页。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认为对卖方调查义务的要求因卖方的规模、类型而定。

篇7

学生对知识的获取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是通过个人或小组对案例的探究来实现,教师主要起到鼓励和指导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引申使学生的视野更开阔、思维更灵活和深刻,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发挥。案例教学的使用,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增加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传统教学法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强调的是学生记住多少,强迫学生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通过案例教学的运用,学生可以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养成自学习惯,不再一味地依赖教师的讲授和解答。并且在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学生积极发言,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与不同意见同学间的交流,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3.便于学生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教学内容涉及到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条件、国际贸易程序、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知识,具有流程长、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涉外性等典型特点。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连贯起来,使学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掌握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设计理念

(一)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时效性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信息量较大、涉及知识较多、案例选择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所以教师在确定案例时,要选择与理论知识关系密切且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例如,学习不可抗力时应该了解: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主要包括: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有以下两个案例可以选择:1.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9月。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2.某年,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进口日本某高新技术设备的合同,交货期为9月15日,合同签订后,日本政府发文限制了对该高新技术设备的出口,从10月1日开始限制出口。日本B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A公司坚持要求履行合同。问题:该合同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以上两个案例都有助于巩固学生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但明显可以看出,第1个案例要比第2个案例更具典型性,更需要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才能回答。因此,在教学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第1个案例。

(二)注意案例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

由于国际贸易业务是由多种知识串联在一起组成的流程操作,因此在案例的采用上要注意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例如: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题: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此案例就是考察不可抗力与信用证条款的联系性。不可抗力是一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发生不可抗力时,进口方不能以此向卖方索赔或拒付货款。但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的约束。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案例中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通过这个案例就使学生加深了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同时也更巩固了对信用证相关知识的掌握。

(三)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在每一次案例教学之前,教师要认真备课,对相关案例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自己的独到见解。由于课堂时间有限,教师应要求学生提前预习案例,提示学生做好相应的理论知识准备。教师可根据班级人数要求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成员人数相等、实力相当,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可轮流担任。在学生自主讨论时,教师在全班巡视,观察各组讨论进展,适时参与,可以进行提示,可故设疑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勇于发言。小组讨论结束后,每组选派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其他学生可作补充发言。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并指出每个小组对相关知识掌握的不足之处。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应始终扮演引导者与鼓励者的角色,通过鼓励、提问、奖励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激励机制

由于学生习惯了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模式,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学生不积极思考,不积极参与,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因此,良好的案例教学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将每个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量化计分,计入平时成绩。当然,该成绩的评定并不仅仅是答案的正确或错误,还在于学生事前的准备、讨论时的参与以及事后的总结,还可以通过考虑其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问题的实质等进行综合评分。此外,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还必须让学生明白:积极参与讨论是让自己的观点接受挑战的过程,也是锻炼从业能力的好机会,可以让自己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说服他人的能力得到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在现实工作中所必需的。

(二)注意对学生案例分析的总结评估

案例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巩固与加深,学生的表现可以体现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针对学生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总结与归纳,以期发现理论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强调。所以,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三)注意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也要注意案例教学法也应与其他教学法相结合。例如,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是非常好的教学方法,而且此种知识类型也不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另外,把案例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能使教学内容更形象、生动、直观,信息量更大,更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利于学生的理解、记忆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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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具有极强的综合性、教学内容广泛性、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中,我们除了采用传统的讲解授课方法以外,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来弥补目前教学方法的不足。因为实施案例教学方法达到既能扩大专业口径,又能保证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实用性,是对传统教学的肯定与完善。所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在参加实际操作的基础上掌握专业理论和知识。本文结合实际谈谈在该课程中案例教学的应用。

1.选择适合的案例教学内容

1.1案例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

这个一致性指的是在选择案例教学时应当结合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也就是说要保持所选择的案例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没有好的案例就没有成功的案例教学方法。以往我们教学习惯于把案例局限于教材,采用的都是一些已经发生的离学生生活或接触很遥远的案例来教学,这样的案例讲授方法对教学来说起不到很好的教学效果。所以,要求有好的案例教学内容,我们教师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实训过程等来收集案例,编写适合教学的案例,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收集更好的素材库、为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奠定基础。

1.2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学过程选择案例时应当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必然联系的案例,并且要求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设计案例的时候应当结合知识点经过仔细的推敲,设计出一系列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更具有操作性与诱导性,更符合案例教学目标的实现。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案例,体现了教学的现象与本质、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有利于揭示教学内在规律的典型性,能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更好地指导教学实践。典型性的案例更有利于学生对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1.3时效性

时效性指的是在国际贸易实务这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就是让理论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弥补理论的滞后性。才用实效性的案例教学从而更能启示学生开拓新思路、新策略,推动课改健康、深入地发展。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步与时世的变化,很多贸易惯例等都会有所改变,如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m所以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案例的时效性,以便正确的引导学生学习。

2确定合适的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学员为主体、案例为内容,根据教学目的、内容的需要,通过教师的精心策划和引导,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放在实践环境中,让学生通过对实践环境和事件本身的分析、讨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以达到高层次认知学习目标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是师生的双向活动。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居于主要地位,案例则在教学中占中心地位,比举例教学中的例子的涵盖面更为广泛,更为精致。案例教学具有使学员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的特点,体现了教学相长、共同提高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模式,符合人在社会化进程中不断发挥主体性的客观规律,这也是案例教学法之所以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的原因所在。

2.1教师的定位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内容之后,就是对自身位置的确定,即教师的定位,变传授者为组织引导者在案例教学时教师提出问题,创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提供学生讨论分析的条件,正确引导学生结合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这就要求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问内实现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科学合理的课堂控制是关键。因此,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学生的定位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应当改变以前的被动学习地位,积极的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实现自身的学习主体地位的转变。在确定自己学习主体地位的同时学生应当学会正确的分析方法。传统的讲授方法使大多数学生养成了依赖教师追求结果的习惯。当教师拿出案例叫学生自己分析时,许多学生不知从何着手、找不到案例的关键点,很容易根据案例表面象征下结论。另一方面,学生在初步熟悉案例分析技巧之后,又表现出很强的功利性,即认为与教师的答案一致才算正确。+}因此,教师应当使得学生明白一点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学生一味的追寻正确的答案,而是要开发学生积极思考、正确的分析能力。学生应当结合案例找到所需要的知识来分析案例,可以通过团体或小组讨论等多种途径实现分析的目的,即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总结观点、运用观点说服他人,以达到案例分析的真正要求。

2.3结合实训进行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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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与传统的企业国际贸易的方式相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企业交易活动对于贸易中介的需求并不是硬性的。企业之间的信息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实时地传递到商业伙伴中,并有效地减少了重要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丢失和失真,使企业的信息通信成本大为降低。同时,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在获取商业资讯方面的投入成本。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基础靠的就是互联网的不断进步,而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又能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信息沟通手段,并且使企业能够付出较低的成本实现广告宣传,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此外,由于电子支付手段的飞速发展,给企业的交易方式也出现了深刻变化,不仅使交易的条件变得更加容易,也使交易时间大大缩小。

2.使企业的经营效率大为提高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员工可以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化的企业管理系统,搜索并获取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从而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在公司的市场分析或财务分析等工作之中,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为企业提供了更加高效的计算能力和信息共享能力,从而企业的管理者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信息查看和管理,进而作出更加科学的决策。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的各项业务报表、单据凭证等都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和传播,从而使企业于企业之间能够在网上对各种单据进行实时传递和处理,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3.促进企业活动更加人性化发展电子商务的一个最为特别的特点便是其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各项活动更加具有有人性化的特点,并且与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并不强制地要求员工按时到达公司,每天在固定场所开展工作。相反,企业员工即可以24小时在家开展工作,也可以在户外各种活动和场所中开展业务,而这些都是传统的实体经济所无法实现的。所以说,电子商务促进了企业活动走向了人性化,对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都是一种全新的碰撞。

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一些问题

1.信息安全机制有待完善经营方式的虚拟化是电子商务的一大特色,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在进行经营活动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着彼此违约的可能性。同时,这种可能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要比实体经济领域大得多,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对于彼此的信用情况难以全面掌握,由此一些企业甚至捏造虚假商业信息,或者产品信息,从而造成了商业诈骗等现象的出现,这种由于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此外,由于信息安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存在着被窃取和丢失的潜在危险:一是面临着互联网中黑客的网络攻击,由此企业给企业的保密工作和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二是交易的双方在运用网络银行开展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和人为操作风险,使交易过程容易遭遇信息丢失和帐号被盗等危险。

2.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对落后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有外贸业务的企业大约有80%以上都是以初加工为主,在企业的经营方式上也较为单一,往往采取粗狂式的经营模式。因此,这就必然造程了当前许多企业尽管走出了国门,但却由于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而接连发展受挫,对于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取得一席之地就更加困难了。此外,由于企业的管理理念缺乏创新性,管理程序和步骤也缺乏科学性,由此导致了许多企业在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时,各项业务往往举步维艰,更不用说借助完善的、严格的制度来实现对人和物品的管理了。

3.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相比,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步伐显得十分缓慢,有些领域或者环节中甚至还是一片空白的状态。而一个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正常地运行,其关键就在于要依靠法律、法规对经济行为的制约和监督。由此可知,我国应当加快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各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创建一个安定有序的商务环境。

4.电子商务专业型人才较为匮乏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给相应的人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然而,尽管最近几年各个行业对于高素质的人才需求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但与这一现实相不匹配的确实,目前我国高校基于当前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大学生却很难与现实的需求相适应。许多从大学校园走出来的大学生,在其自身专业知识方面仅仅是掌握了一些皮毛的理论知识,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对专业知识的应用也往往是一知半解,难以熟练运用,特别是动手能力方面则更加地差。在电子商务领域,则恰恰需要的是动手能力较强的人才,不需要了解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相关理论,还要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而在当前实际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却有很大的需求缺口,对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产生了很大的制约作用。

三、运用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策略

当前,作为经济全球化与计算机等科技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其中发挥出了越来越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活动进行并驾齐驱地发展,即是大势所趋,也是事物发展之必然规律。然而,正如本文所提到的,我国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要针对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努力探索运用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对策,切实帮助我国企业实现更好地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更上一个台阶。

1.营造电子商务环境,统筹规划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在日常生活的每个地方都起到表率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水平,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模板。除此之外,我国相关部门也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宏观政策,从而以有效地形式鼓励和保障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符合胡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符合温总理提倡的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方式,因此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大力提倡电子商务是我国政府应该要做的事情。

2.大力培养电子商务专业型人才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证明,任何事物的诞生和发展都是需要依靠人作为根本的力量源泉是实现的。当今,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这些归根结底都是要落到了人才的竞争之上。作为新兴领域的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要实现电子商务的重要作用,必然是需要坚实的人才去作为支撑的,但目前电子商务专业的人才缺乏却已成为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的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从现实形势出发,改变目前高校培养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现象,提倡高校培养动手能力强、国际贸易理论扎实的复合型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之间建立合作协议,由企业为学校培养学生方面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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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语言与文化关系密切,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生活在两种不同文化中的人, 都会感到不同文化的人说话方式会有很大差别, 其中人文历史论文,语用方面的差别就很大。语用差别的制约因素也很多, 但何自然曾经指出:“英汉两种语言在语用方面所受到的制约有诸多不同, 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因素的制约。”因此, 文化的差异, 可以直接体现在语言的运用和理解上。

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 礼貌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准绳, “是对交际行为的规范,是一种为进行得体交际的策略”。中西两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礼貌的理解有所不同, 所遵循的礼貌准则也不一样。从语用角度讲,礼貌现象是语言运用的普遍现象, 礼貌研究是语用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 这里主要指跨语言、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中英文化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 是由讲中英两种语言的人的民族心理、思辨和推理模式的不同而导致的。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语言障碍常常会造成误解或冲突, 主要原因是交际双方受各自文化背景的影响而缺少一个共有的语用前提。例如, 我们汉语中的谦词, 是一些并无实际意义的客套话。当发言结束时,人们常说:“不妥之处, 请大家指正 ”,“欢迎在座诸位批评指正 ”,“抛砖引玉 ”等等。而讲英语的本族人在同样的场合不说这样的话, 也许他们会说一声 “I hope you all enjoy my talk”, 但最常用的结束语还是 “Thank you”。再如人文历史论文,在英国文化中, 男性在公众面前赞誉女性的美貌和服饰被认为是一种礼貌, 被恭维者会欣然接受,但在中国这种恭维被认为是轻佻无理。类似以上的中西文化差异会给讲中英不同语言的人传达错误的信息人文历史论文,影响到他们之间的交流。故要做到交际双方的正确、合理的交流, 了解各自的文化背景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三、中英礼貌原则对比

Leech根据英语文化和语言的特点列举了六条礼貌原则:

1. 策略准则, 又称得体准则 (Tact maxim)“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对他人的益处。”

2. 慷慨准则, 又称宽宏准则 (Generosity maxim)“尽量减少对自己的益处, 尽量增大自己付出的代价。”

3. 赞扬准则 (Approbation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批评, 尽量增强对他人的赞扬。”

4. 谦虚准则 (Modesty maxim)“尽量缩小对自己的标榜, 尽量夸大对自己的批评。”

5. 赞同准则, 又称一致准则 (Agreement maxim)“尽量缩小与他人的不同意见, 尽量夸大与他人的相同意见。”

6. 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厌恶, 尽量扩大对他人的同情。”

顾曰国先生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 在 Leech 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研究汉语中的礼貌现象, 总结了汉语言文化有关的礼貌准则, 于1992年提出汉语礼貌五准则:

1. 贬己尊人准则: 指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要“谦”, 指谓听者或与听者相关联的事物时要“抬”、要“尊”。

2. 称呼准则: 指人们出自礼貌, 在互相称呼时仍按“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的传统来体现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关系。称呼语的改变意味着人际关系的改变; 而出自礼貌, 人们不同的语言行为和所处的不同环境又会影响称呼语的改变。

3. 文雅准则: 出言高雅、文质彬彬往往被人认为是懂礼貌、有教养, 文雅准则的重要内容仍然是“先用雅语、禁用秽语; 多用委婉语, 少用直言”。

4. 求同准则: 这与“脸”、“面子”有关, 所谓求同, 就是注意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要保持相称, 说话双方力求和谐一致。

5. 德、言、行准则: 指在行为动机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他人的益处; 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的好处, 尽量说小自己付出的代价。

四、礼貌原则所体现的文化差异

1. 称呼语之不同

受社会结构、传统伦理及血缘、宗教社会因素的影响, 汉语的称呼系统远比英语国家复杂得多。在中国, 小孩一般不能直呼父母和长辈的名字, 学生不能直呼老师的名字,下属不能直呼上司的名字, 否则就会被认为没有礼貌。中国人不仅喜欢用表示血缘关系的名字去称呼家人和亲属, 还喜欢用这种称谓来称呼非家人和亲属朋友。比如, 称与自己祖辈年龄相仿的男性为爷爷、女性为奶奶; 称与自己父母年龄相仿的男性为叔叔或伯伯、女性为阿姨。这在英语国家是非常少见的。中国人的称呼语体现出尊老的传统习惯。人们一般称呼年老的人为 “老某”, 像 “老王”、“老李”等, 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称呼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为 “某老”或 “某老先生”, 像称周树人为周老先生等。这里的 “老”, 没有丝毫贬义, 只有尊敬或推崇。但如果将此称呼用在英语国家则极不得体, 有冒犯之意。由此看来, 汉语称呼语可以用 “上下长幼尊卑”来概括。在英语国家, 由于其社会格局、文化取向、人际关系与中国截然不同, 所以对称呼语的使用和对其意义的解释也相差甚远, 具体表现在称呼时到底是直呼其名还是使用“头衔 + 姓”的方式。一般来说, 英国人同自己的上司说话也许需要用比较尊敬的语言, 但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称呼, 不论对方年龄多大, 地位多高, 人们更愿意直呼其名, 这充分表示出平等的文化取向。

2. 贬己尊人与平等交往

“贬己尊人”是顾曰国效法Leech所提出的汉语言文化的一条礼貌准则。中国人喜欢贬低自己而抬高对方的身份。这从表面看和Leech的赞誉准则相似, 但在中国文化中, 这条准则对人们的影响却更加深远。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受到别人的夸奖, 我们中国人总会谦虚的说“哪里, 哪里, 您过奖了”。精心为别人挑选好了礼品, 在赠送时还不忘说“没来得急挑选,随便买了一份。”而在西方国家, 人们追求交往中的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喜欢将自己的情感、优点外露, 而不喜欢过分的谦虚, 对别人的夸奖也欣然接受, 并视这种赞誉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西方人的眼中, 中国式的自谦将被认为是一种虚伪的表现。因此我们进行涉外交往时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礼貌用语的差异,在西方人面前要大方地接受他们的赞赏, 善于充分的表现自己, 并学会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优秀的一面, 而不要随意的贬低自己和过分自谦。

3. 热情关心与个人隐私

汉英民族对隐私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不太注意维护自己的隐私, 也不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在中国文化中, 关心他人, 对别人热情一直被视为是对对方重视和显示诚心的一种表现。例如, 我们在宴请客人时, 要不断给客人加菜以显示热情; 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就会热情询问对方年龄、收入、婚姻状况; 朋友见了面更是问长问短, 把家里和工作的事情都询问、关心一遍; 在西方, 人们的隐私意识较强。英语民族对 privacy 这个词的含义理解较广, 诸如家庭、财产、婚姻、朋友、经历、收入、年龄、住址、身体状况、独处或单独生活等等。当在英语民族面前谈到有关隐私问题时, 会被人认为你让他人丢面子, 你不懂礼貌。

总之, 礼貌原则是每个群体或社会所广泛使用的文明的手段, 但必须承认, 不同文化对礼貌行为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文化赋予礼貌不同的内涵。若对这一点认识不足,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相互交往时,很容易因此而产生误会。总之, 人们只有充分认识了礼貌原则在以上诸多方面的差异, 才能尽量减少跨文化交际中可能出现的语用失误, 以达到更自然和谐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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