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3: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土地执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土地执法论文

篇1

从制度层面上看,土地制度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制度中,土地权利是土地市场交换的客体《,物权法》对各种土地权利的完善直接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发展。《物权法》使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设立,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及地上附属物的归属问题等。《物权法》显化了土地资源的资产特性,揭示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是物权所有人的权利客体,明晰的资源产权和有偿的使用制度的确立必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解决了由于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比如《,物权法》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一项空白,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明确,从而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另外,《物权法》还确立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基本体系,使中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取得一定的成就。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有力监管

篇2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一、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三、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四、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

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

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篇3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篇4

一、文学话语作为异延的技术

文学作品隐喻性语言是无处不在的,可以说没有隐喻性的语言便不能称之为文学的语言。隐喻性语言的运用一方面是为了说明问题,彰显语义,取得最佳的表达效果,另一方面,隐喻性语言的运用又不可避免地延宕了意义。刘勰在《隐秀篇》中说“情在词外曰隐,状溢目前曰秀”,文学艺术必具有诗意,诗意的妙处就在于从“目前”的“秀”超越到“词外”的“隐”。

问题恰恰在于文学本文的意思是什么?如何保证读者阅读由“秀”所领会到的“隐”与作者写作在“秀”中所寄予的“隐”不南辕北辙,大相径庭呢?

索绪尔、结构主义、新批评学派等从不同角度和立场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了努力,而解构主义的代表人物雅克·德里达则认为,文本的意义根本就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是作品意义发生不断的迁延。由此,德里达别出心裁地杜撰了“异延”(differance)一词。他认为,语言不是所指与能指对应统一、规定明确的结构,符号不能在字面上代表其所意指的东西,产生出作为在场的所指。异延即是差异的本源或者生产,包括空间上的差异和时间上的绵延,语言的意义由符号之间的差异所决定,同时,意义又永无止境的“延宕”,这导致了意义的“播撒”,因而,本文的意义不可能得到确证,本文只能是“永不停止的能指”。

如果说语言文字在日常生活中就具有异延的特点,那么,语言文字用之于文学可能就是对意义的进一步延宕,因为,文学的语言总是带有阻拒性、隐喻性的,为避免“自动化”话语的陈旧乏味,文学话语往往故意无视语法,践踏常规,甚至不为人所理解,此外,文学语言中布满了空白与不定点,各类修辞更是随处可见,从此角度来说,文学话语的技巧便是语言异延的技术。

二、本文的三个层次及特点

那么,这被延宕的意义是否真如德里达所言消弥于无限的“播撒”中,无迹可循了呢?

新批评学派I·A·瑞恰兹与奥格登合著的《意义的意义》一书似乎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一方面,“瑞恰兹认为文学作品的语词、句子所唤起的意义是相对稳定的,因为语法规则和逻辑是比较稳定的”,另一方面“对文学作品的联想所唤起的意义则不稳定,由于不同的人的主体条件、所处的环境各不相同,因此,这种联想意义也就因人而异”[1]。同时,他又指出“语言的功能、意义可分为四种:意思、情感、语气和意向。如果批评家和普通读者能够从因含在作品中的作家的意思、感情、语气和意向着手,准确而不是歪曲地加以把握,那么就完全可能了解作品的意义。”[2]

我们不妨把瑞恰兹所说的由文本词语、句子等直接生成的意义,称为“物理意义”,它们由于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把由对文本的联想而生成的意义称作“心理意义”,并由接受语境的不同而具有可变性。这样,实际上是粗略地把本文划分为呈现出纵深感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语词、句子组成的可视可听的“物理符号”,是纯粹的能指;第二个层次是由物理符号所直接反映的“物理意义”,是第一层的所指,同时,又因为与第三个层次的关涉而成为能指;第三个层次是由物理意义而延伸、生发出来的“心理意义”,是最终的所指,也许称之为“最终”并非确切,因为第三层次的心理意义总会因为接受语境的复杂多变呈现出混沌性、广延性等特点,是开放的,无限的,但同时又不是任性的,随意的。

对本文这三个层次特点的理解,我们可以从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讲的“奥秘性”与“公开性”受到启发。奥秘性总是和常识相对,奥秘之所以成为奥秘就在于它是不可以把常识垫在认知的脚下去触及的,但同时,奥秘有不能处于不可澄明的黑暗之中,它需要陈述和表达自身,这就是所谓的“公开性”。就文学作品而言,它必然具有文学自身的“奥秘性”和“公开性”,其“奥秘性”就在于混沌、广延、可望而不可及的第三个层次,文学的“奥秘性”为文学打制出一副门槛,尽管大多数人都可以用书写和言语来表达自己,但并非每个人都可以涉足“奥秘”成为文学家和批评家。同时,尽管对“奥秘”的陈述并非等于“奥秘”本身,奥秘又并非是无迹可循的,如前所述,由于本文的第二个层次受到语法、规则等的约束,呈现出相当的稳定性,这恰如“奥秘”的魅影,也许我们无法触摸奥秘本身,更不能穷尽所有的奥秘,但我们可以通过想象而赋予混沌、广延的奥秘以轮廓,诚如黑格尔所说:“只有完全规定了的东西才是公开的,可理解的,能够学习而成为一切人的所有物”[3]由此我们可以说不具有“奥秘性”的东西是乏味的,而没有公开性的东西则是不可理解的,文学也不例外。

三、从创作与接受看本文异延之发生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奥秘性”如何在“公开”之后成为“奥秘”的呢?也就是说,创作过程是由“奥秘”到“公开”的过程,接受过程是由“公开”到“奥秘”的过程,按图索骥为什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无法圆满完成呢?下面我们将着眼于本文的意义层从创作和接受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个问题。

创作过程所留的“空白”使对意义的“涂改”成为可能。文学话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空白、断裂和潜隐,瑞恰兹和茵伽登对此皆有相关论述。瑞恰兹在《意义的意义》中认为,所谓的本文意义乃是由作者领会在心,想写却未写出的东西,因而形成空白。似乎可以这么说,空白并非无意义,空白是意义的意义,前一个意义是我们前文所说的“物理意义”,是本文显在的“秀”,具有“公开性”;后一个是前文所说的“心理意义”,是本文潜在的“隐”,“心理意义”只可意会而无法用言语完全传达而具有“奥秘性”。而茵伽登又把空白称之为“不定点”,他说:“我把再现客体没有被文本特别确定的方面或成分叫做‘不定点’”[4],我认为“不定”一词更好地概括了文本意义的游离、扩散、广延和开放的特点,正是在“不定点”与空白之处,异延才大行其道。

此外,创作过程中修辞的运用本身就是对意义的一种推延或遮蔽。修辞产生于语言的困境,尽管修辞学常常以“准确、鲜明、生动”为表达效果的评判标准,但这一标准恰恰也是语言“无能”的一种明证。“言不尽意”不只是文学的手段,同时也是文学的无奈。当话语文字无法直抵那一美妙却晦暗的世界,就只好走一条“曲线”,以修辞来间接传达所感所想。而所谓“准确、鲜明、生动”不过是对晦暗世界的最大限度的眺望的企图而已,眺望只是眺望,并不等于接触,企图只是企图,并不等于实现。正如范继淹所说:“说话人往往很难完全地、百分之百地传输自己想要传输的信息,听话人也很难完全地、百分之百地把语言形式还原为它所代表的信息,编码和译码只能求其最大限度的近似值。换言之,由于语言系统内部矛盾和使用语言的差别,编码和译码过程中往往产生信息损耗。”[5]

本文“异延”的可能性不仅埋伏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更显现于文学接受的过程中。德国文学理论家伊塞尔提出了“自我分解”的审美经验论,说明了在阅读文本的过程中,新经验的纳入是以先前经验为背景的,这样的阅读经验在空间上构成一种差异的关系,在时间上则呈现出延伸的特点,本文意义处于不断推陈出新的演革漂移中。尽管伊塞尔主张文本必须本文以某种方式控制读者,但其理论已经深刻地揭示出意义无定的、流动的特点,意义像捉迷藏一样时刻处于彼此的追逐当中。

此外,异延的发生还受到主体所处的时代、民族、社会,所受的教育等的影响,对本文的理解和接受会随着语境的不同而迁延,对此,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四、播撒意义与磁场效应

综上,文学语言的空白、修辞,文学接受中不断自我分解的审美经验等,使得异延在文学的天空下大行其道。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文学当中的异延呢?

首先,异延绝对化必然导致文本解读中向主体回溯过程中的“迷途”。处于异延中的主体并不具有一种传统的意识优先权,而是处于与意识流动的同步共进中,并且充满了矛盾性和易变性,让人在肯定中否定,在否定之后又肯定,无法使对象得到确证。异延之下整个本文仿佛是博尔赫斯的“交叉小径的花园”,在枝枝杈杈里布满着无限的可能,读者在探寻文学“奥秘”的过程中最终陷入“意义的迷宫”。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异延的存在也开拓了本文的审美空间。以空间的差异和时间的绵延为体征的异延,从有限的文学话语中,透视出一个无限深广的意义空间,它以无尽的播撒,达到了本文的多义、浑沌的深层效应和意义,构成了文学“奥秘”的层面。尽管异延使确信无疑的“一”成为不可能,是所谓的终极意义永远“在别处”,但它同时也让欣赏者体验到了一路上风云变幻的美妙。

最后,须明确异延虽使意义成为四处播撒的种子,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追寻意义时可以无拘无束,随意任性。如果说,异延把意义从逻格斯中心主义的束缚下释放了出来,使之在可能性和相对性的天空下自由飞翔,那么,本文之中和之外也必然存在着一个意义的“磁场”制约着它不飞出其赖以生存的星球。其一,本文的意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无论解构主义对结构如何发难,人类总不能在解构的七零八落之后,走向“虚无”的泥淖。结构始终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与解构并生并存,而形成一种“张力形式”,在异延把意义四处播撒的同时,结构以“磁场效应”使意义不至于“离谱”。其二,读者对本文的接受具有相通性。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不可能相同但可以相通。相通的关键在于不同者所反映的全宇宙的唯一性,而本文便是面向读者所敞开的精神世界,这一精神世界又是我们所共同生存的现实世界的一面镜子,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正因为有这些相通的感觉,交流才成为可能。

注释:

[1][2] 朱立元.《当代西方文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至96页.

篇5

论文关键词: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产学研

随着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谁能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成为竞争的关键。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社会两种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适合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的产学研合作教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高职教育模式。自1985年我国一些院校学习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经验,采用“一年三学期,工学交替”的模式进行产学研合作教育试验之后,许多院校便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在二十多年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探索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欠发达地区的问题尤其多。

一、高校产学研合作动力与障碍因素分析

1.动力

根据吕海萍(2004年)对浙江省11个地市不同行业、不同院校的问卷调查结果得知:产学研合作的动力因素主要有发展需要、生存压力、已有合作关系、培养人才、提高知名度、政府政策等因素。

其中,企业的调查结果为:“发展需要”高居动力因素之首,占93.1%,说明浙江省企业界对市场导向和科技进步的重视。28.5%的企业选择“科技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表明科技发展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基于“人才培养”的因素占28.5%,说明企业通过和学研单位合作创新,培养了技术人员,提高了企业的技术能力。“提高知名度”的因素占7.7%,说明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动机相当务实。“政府政策”的因素仅占6.2%,说明政策激励对企业产学研合作的作用不大。调研结果还显示:许多企业不清楚政府是否有相关的激励政策,但希望政府有更多的激励政策出台。这说明政府在产学研合作的有限作为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高校的调查结果为:“发展需要”占100%,“培养人才”占62.5%,“生存压力”占38.1%,“已有合作关系”占42.9%,“提高知名度”占28.6%,“政府政策”占4.8%。[1]与企业相比,高校“发展需要”的动机更强,说明与产业界的密切合作对于高校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培养人才是促使高校与企业合作的主要动力,因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了师生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另外,已有合作关系对企业、高校都是合作的动力因素之一。许多企业与研究单位的项目合作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是建立在企业对研究单位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研究单位对企业了解的基础上的。只有在项目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2.障碍因素分析

由调研知,产学研合作的障碍因素可分为利益因素、技术因素、组织管理因素、人际因素和其他因素。从排序看,企业认为前三位障碍因素是:技术不成熟、决策管理协调不够、权益分配不当。其中高校提供的技术不成熟是最主要的,比重高达68.5%,这说明企业界认为大学的科技成果工艺性差、转化为量产困难,对学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开发持谨慎态度。

高校认为前三位障碍因素是:权益分配不当、技术不够成熟、决策管理不协调。其中权益分配不当高达73.7%,远高于企业的15.4%。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的技术市场处于企业需求方市场,一般说来,企业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处于有利地位,且掌握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权。

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和高校在发展需要和生存压力下,都存在着较强的产学研合作的动力,但企业因高校提供的技术不够成熟,高校普遍感到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处于不利地位,不利因素的长期存在势必增加产学研合作的障碍。要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增强产学研相结合的激励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关键不仅要激发各方的合作动力,还要减少各方合作的障碍或阻力,且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是大有作为的。

二、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

目前,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多为普通中专升格或普通专科转制而来,多年的普通教育办学中形成的传统学校教育模式是一种近乎完全的校内教育模式,教育过程中与社会接触不多,涉及到的问题仅限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之,他们对地方性企业能否成为产学研合作的良好伙伴一直持怀疑态度。在传统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教师一方面抱怨获国家级、省级课题立项的少,一方面又不主动到当地企业寻求科研课题和研究经费。

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的领导中多数欠缺科学管理的理论素养,欠缺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本质的准确把握,而且由于受相关政策、制度等约束,基本没有主动探索与当地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动力。

对于欠发达地区企业,尽管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取得良好效果,而且最终受益的也是企业和整个社会,但就结合的过程来看,由于产学研合作还只是初期,企业几乎得不到近期利益和直接利益;相反,学生、教师到生产现场实习或参加劳动还会一定程度影响企业生产的安排和进度,降低即日生产产量和直接经济效益。

另外,我国欠发达地区多数企业仍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的质量并不高,企业领导素质参差不齐,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没有建立起来,也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因此,共同培养高科技人才和共同开展科技开发的动力因素也基本不存在。

2.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本质特征认识不明确

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首先要抓住它的本质特征,那就是造就具有实践经验、上手能力的人才,既在学校课堂学习理论,又在产业现场适量参加工作实践,产业单位和学校合作对学生在两种教育环境中进行协调培养。为了有效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要抓住合作教育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做法可以多种多样。

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尽管地处欠发达地区,但由于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本质特征把握不准,并没有将当地的企业作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伙伴。在一些学校管理者看来,只有和国内,甚至国际上最先进、最知名的企业去开展合作,才是真正的产学研合作。结果,他们在寻找产学研合作伙伴过程中总是遭遇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产学研合作迟迟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更谈不上深入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总是难以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这种尴尬也同样体现在欠发达地区高职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培养上。选派教师到发达地区有产学研合作经验的企业去进行培训自然更好,但找到合适的企业培训教师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这种培训多成本相对较高。

3.产学研合作教育一直在浅层次徘徊不前

产学研合作教育从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专业教师和学生走出学校,到企业参观访问,建立双方合作关系,但这是浅层次的合作;二是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企业优先选用毕业生,解决学生就业难题,使学校招生、培养、就业形成良性循环,这是较深层次的合作;三是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过程,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实训,学校可以发挥专业教师和学生理论技术的特长,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参与企业的产品设计、技术攻关。同时学校也可作为企业工人技术培训的基地,以减轻企业负担和解决企业教师不足的难题。这些都能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推动企业、学校的长期发展,同时也使得学校科研有课题、有人才、有资金,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这是深层次的合作。

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由于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本质特征不明确,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认识不到位以及办学经费短缺等原因,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阻力重重,一直在浅层次上徘徊不前。

高职院校虽也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保持着校企合作关系,但那种合作关系多是不具有多大约束力的表面合作关系,企业接受高职院校的学生实习多是看上学生群体的廉价劳动力,很少有专门为接纳学生实习而特别进行规划、设计或者调整生产计划的,更别说专门为他们安排指导老师;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也纯粹只能体验企业生活环境,很少能在实习中将已学理论知识加以运用,并指导自己的实习实践。还有大部分学生找的实习企业与他们在校所学专业不对口,实习期间老师根本无法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企业也基本不为学校解决学生就业难题,更别说促进学校的招生、培养、就业形成良性循环。

三、突破瓶颈,推动欠发达地区产学研合作不断深入

地方性高职院校从一诞生便被赋予了服务地方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性高职院校也只有把服务地方经济的文章做好做实,才可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欠发达地区尤其不例外。因此,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必须设法克服产学研合作教育中自身存在的问题,才可能推动其产学研合作的不断深入,最终实现其对地方经济建设的引领作用,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1.加强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中层以上管理者的培训

据笔者调查,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中层以上管理者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有过细致研究又接受过系统的教育管理理论培训的人不多。他们大多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本质特征不明确,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认识不到位,又缺乏探索合作教育的动力,目前正在开展的所谓产学研合作教育也只是人云亦云。其实他们中多数都没有必须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研究的思想,有些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规划有自身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因此,首先要对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中层以上的管理者进行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培训。

要请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理论专家对高职院校的管理者进行相关方面的理论培训,使他们对如何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形成以下共识:第一,产学研合作是实现高职教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科技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大有前途的办学新路,完全符合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总要求。第二,产学研合作是行之有效的完成办学任务的根本措施。它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拓展科研领域,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学科建设,按照社会需要和发展趋势调整学科和专业;有利于推动学校的各项改革。第三,产学研合作是克服当前办学经费困难的途径之一。我国企业界目前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高校通过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主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合作,增进了解,优势互补,取得支持,可为解决面临的经费困难提供一条可行的途径。第四,产学研合作是世界地方性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3]地方性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必须立足当地行业企业,对当地的行业企业、经济建设起到应有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使他们了解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基本操作程序、本质特征等。

还要请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功实践者给高职院校的管理者传授具体成功经验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等。要使所有欠发达地区高职教育者树立起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教育理念,并自觉地将这一理念贯彻到高职教育教学各环节之中,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进一步深化。

只有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的管理者从观念上重视产学研合作教育,并将产学研合作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欠发达地区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才可能进一步深入。

2.加强欠发达地区产学研合作教育教学改革及监控指导

在产学研合作教育尚处于浅层次的欠发达地区,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力量不强,技术研究成果基本没有,与企业联姻资本不足,走产学研合作之路宜通过各种途径,把产学研结合的思想贯彻到教育教学各环节中去,即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教学改革,体现高职教学的地方特色。

首先,高职院校的专业与课程设置要与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相符合,瞄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把高职专业教学融入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去,以适应当地行业、企业对人才的特殊要求。

其次,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学除以生产步骤为序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外,还应充分体现当地相应专业技术的应用特征,以保持校内专业教学、实训与当地企业实际工作的一致性,以适应当地行业、企业对人才的特殊要求。

再次,教师应在深入当地企业调研、熟悉企业生产的基础上,通过仿真教学、项目教学、案例教学、角色模拟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虚拟企业、车间、工艺,再现工作情境,使学生产生仿佛身处工作现场的感觉,重视实践教学。

还有,在高职课堂教学中,要立足本专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前沿,及时把最新的技术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也要紧密联系本地区企业技术革新与改造的实际,联系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开展教学,让学生在课堂上就接受到技术研究的最新信息,受到有地方特色的最新成果的熏陶,提高课堂教学的科研品位。

主管地方性高职院校的上级部门不但要采取措施推动各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教学改革,更要对这种改革加强监控和指导,使这种改革能快速推进,落到实处。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也只有打破封闭式的校内课堂教学模式,改变校内课堂教学与生产脱节、理论与实际脱节、师生与社会脱节的现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才可能在校内课堂教学贯彻产学研结合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走出校门与当地企业联姻,建立有地方特色的稳固的校企双赢合作关系,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才可能越走越宽广。

3.强化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考核

考核是对过去工作的了解、总结和再思考,它通过肯定、奖励先进及督促、警醒后进等方式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欠发达地区高职管理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培训,使他们对产学研相结合有了较全面、综合的了解,又推动他们开展了结合自己所在地区特色的产学研教育教学改革后,主管欠发达地区公办高职院校的部门还有必要不定期地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情况进行考核,及时了解各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那些产学研结合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而又找不出原因的院校要督促其加快步伐,对拒绝探索产学研结合的院校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制裁,并追究相关院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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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我们宁夏国土资源管理现状,客观论述了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深刻而详实的分析和探讨。并从存在问题入手,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等手法,阐述了我区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论述了在执法监察中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措施。 对进一步加强全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当前,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既面临着前后未有的好机遇,又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新挑战。

一是从案件发生情况看。土地方面,2002年发案362件,比2001年494件减少132件,比2000年742件减少380件,分别减少26.7%和51.2%;矿产方面,2002年违法案件104件,比2001年33件增加71件,比2000年61件增加43件,分别增加21.5%和70.5%,呈上升趋势。

二是从违法案件种类看。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居首,共1073件,占立案总数的67.1%;在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违法开采居多,共194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其中无证开采130件,占65.7%。

三是从违法主体看。个人违法用地、采矿多于集体和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1427件,占89.3%,个人违法采矿156件,占78.8%;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97件,占6.1%;县级机关违法用地23件,占1.4%。

四是从违法案件发生的区域看。农村违法占地问题多于城市,但城市个案违法占地面积大大高于农村。

五是以“建设城市新区”、“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搞养殖业”、“发展旅游业”为名,无限制的扩大城市外延,大量占用耕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状况,不仅使大量国土资源流失,也给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执法难的集中表现

“执法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一大难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就全区而言,在有限人员编制下,既要监管土地,又要监管矿山,面广量大,加之基本装备缺乏,交通工具等保障条件较差,全覆盖、高频率动态巡查力所不及,致使有些违法案件很难及时发现。

违法行为制止难。表现为土地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占地施工、矿产违法者常常是突击开采抢运,制止起来非常困难。

违法案件调查取证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违法者拒不配合,或者借故拖延,而执法人员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手段,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违法案件处理难。由于当前法制环境较差,致使查处案件面临着“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更是难上加难。

违法案件执行难。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实践中种种原因而使案件在执行环节受阻或搁浅。

三、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市(县)领导以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为借口,违法批地、违法用地、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二是监察体制不顺。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的“单向”体制,难以形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三是执法手段不硬。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必要的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普遍存在着重审批发证,轻监督检查的倾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监察不够经常有力。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策及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国情出发,使各级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宣传法律,使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明白合理保护、利用土地资源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运用行政的手段,建立一套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利用率;运用经济的手段,一方面全面推行“招、拍、挂”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抑制多占、滥用和浪费土地现象。

(二)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通知》为契机,始终保持执法监察高压氛围

以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为抓手,突出严肃查处新发生违法用地与政府违法用地两个重点,切实解决基层政府依法用地意识不强和顶风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协作办案制度为契机,借助兄弟部门力量,形成国土资源大执法格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查人与处事相结合,继续保持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三)以切实加强执法巡查为载体,努力把土地违法抑制在萌芽状态

违法者的利益有多大,执法的阻力就有多大。查处违法用地只是手段,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地动态巡查,进一步狠抓源头防范。构建完整的执法监察网络体系。要做到防范关口前移、预防重心下移,逐步建立“上有卫星,下有百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立体防范监管体系,提高案件发现率、制止率和立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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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者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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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污染的概念

(一)土地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在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结构总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土地作出个明确的定义。就土地的生态价值和自然属性,从有效的防治土地污染的目的出发,可以将土地的涵义界定为“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活动结果。”土壤是由许多层厚度不同的矿物质成分所构成自然主体。土地的涵义与土壤的涵义不同,土地比土壤的范围要广,土壤只是土地的构成土地许多因素中的一种。

(二)农村土地污染农村土地污染,主要是指农村地区农业用地的污染。从目前农村地区土地污染的实际情况和大家所关注的农村土地污染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污染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化、土壤酸化与盐碱化、工程荒漠化、湿地与优质土壤资源的减少等地退化问题。

二、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地区的土地污染相当严峻,土地污染面日益扩大,土地染物的种类多,而且污染的数量日渐增高,甚至有些地区还出现了新型的复合污染。如:镉米问题、高浓度农药污染蔬菜、地下水等。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污染总体现状是点面源污染并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层叠。农村土地污染有以下几种:

(一)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动物粪便、生活垃圾等污染在目前阶段,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每年都施用大量农药、化肥,其大部分都是没有被植物所吸收,而是渗入到土地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农药使用量为162.3万吨,为1990年使用量的2.2倍,化肥的施用量已达5107.8万吨,是1990年施用量的两倍;农用薄膜使用量大约193.75万吨,是1990年的4.1倍。豍另外跟国家发改委统计,我国目前农田施用化肥量平均每公顷达360多公斤,分别是德国、美国的1.6倍和3.3倍,其中氮肥的利用率为25%-30%、磷肥利用率为10%-20%,比发达国家低20-30个百分点;平均每亩农田农药量使用为150克左右,是欧盟国家的3倍,在农药使用率上只有30%上下,相当于欧盟国家在农药使用率上的一半。过量的施用农药化肥,会直接导致农田土壤的养分失衡和土壤物理性质的劣化,同时也会对地下水自然造成连锁污染。

在现阶段农业生产生活过程中农用化学剂大量使用和有效的使用概率底下,使得农村地区的土地污染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污染物从单一的污染逐渐演变成点污染和面源污染相结合的新型复合污染。

(二)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对土地进行污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基础建设落后和环境保护设施的不到位,对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简单。农村农户产生的生活垃圾随意乱丢,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更加严重,从而出现了脏、乱、差现象。据统计,大约每年产生的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基本是全部露天堆放。生活垃圾是由可分解的有机物质、不可分解的物质构成,但是大部分生活垃圾的分解率底。污水灌溉也是农村土地污染的一种重要污染。合理使用生活废水及工业废水中含有的氮、磷、钾等多种植物所需养分,对农业生产增产增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废水中同样含有重金属、氯化物等许多有毒物质,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于农田灌溉中,致使基本农田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根据我国农业部2006年对全国污灌区调查统计,大约140万km2的污水灌溉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溉区总面积的64.8%,其中,严重污染的占8.4%,中度污染的占9.7%,轻度污染的占46.7%.这些污染对环境生态链上的人而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

(三)城市的污染物向农村地区转移除农村生产生活所导致的土地环境污染之外,城市污染物向农村地区转移也是构成农村地区土地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污染物向农村地区转移的主要形式有两个方面:第一,面污染物的企业转向农村地区,随着城市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国家对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一些高污染企业纷纷转移农村地区。这些企业大部分是一些生产设备简陋,环境污染物处理能力低下,所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废水、生产生活垃圾等对农村地区的土地加剧的污染。第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随着城市规划建设及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居民生活所带来的垃圾数量不断攀高,从而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没有处理就直接运到城郊附近或农村地区,在某些靠近城市附近的农村地区大部分空置地自然就成了城市垃圾放置地,甚至一些耕地也成为污染物放置地。

(四)农村地区的工业化污染及城镇化污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乡镇企业在农村地区迅速的发展壮大。农村乡镇企业像雨后春笋一样扒地而起,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能量。但是同时也给农村地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乡镇企业污染是农村土地污染源的主要之一。乡镇企业中的工业污染大量排放,远远超出农村现有环境生态的承受能力和分解能力。

工业生产后的废渣占用土地,工业生产后废水被迫灌溉当地农田,这都对我国的耕田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个工业污染物中含有镉、砷、汞 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致使许多土地中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农村土地污染不仅制约着农村生态的发展,其农村污染物污染的土地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也受到污染的影响。这些农村土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国际交易市场中严重的阻碍着进出口贸易。土地污染的演变过程难以察觉却,这些污染危害最终指向的是人。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位置。随着农村地区经济谋求快速发展,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给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农村土地中的污染物种类不断增多,并且在新形势环境下变化成新型的一种复合型污染物。甚至转向立体农业污染,使得农村土地环境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在土地环境污染立法上,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系统的污染控制法律法规,更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农村土地污染的环境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法律制度的缺陷致使农村地区土地污染的程度进一步恶化,要想控制农村土地污染这个趋势,保护现有的农村土地自然资源,维持农村土地生态环境,急需在法律制度及法律法规上建立健全。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1.加强农村土地污染防治专项性立法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污染问题需要根本上解决,立法是根本。针对现在农村地区的环境现状以及法律控制不力的情况下,必须要借助于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与规范存在着很多缺陷与不足,不能与现有的情况相协调,必须加以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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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大原则,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意,但能否对其合理性进行监督,则意见不一。可是,目前行政机关存在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且日趋严重的现象,如果只进行合法性监督,并不能起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效果。只有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更透明,更公开,更阳光。

(二)坚持重点监督为主、全面监督为辅的原则

由于行政行为种类多,行政权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重点地进行监督。因此,应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加以重点监督。例如,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氢氨,到去年的染色馒头,再到近期的塑化济、地沟油事件等等,无不一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神经,同时也在挑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对此,检察机关应以食品安全案件为切入点,与工商局、卫生局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逐步形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监督网模式。

(三)坚持事中监督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鉴于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的界限,检察监督权不宜过多地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避免对行政执法效率的影响,但是,进行事中监督,并不意味着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因为行政权的自由裁量度大,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只能是造成不良结果之后的纠正,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只是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并不是执法者,进行事中监督,能更及时地了解并掌握案件情况,并在无形中对执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约束,避免一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活动时网开一面,“以罚代刑”,从而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四)坚持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毕竟不是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者,检察机关不应侵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因此,即使是对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与行政执法单位协商,方可介入执法现场,以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以运用检察建议书为主要形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建议发源于建国初期对一般监督的探索,是当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2009年11月17日,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统一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建议的步伐,加大行政检察建议推行的力度。未来检察建议功能的拓展、效果的延伸也以对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定位为前提。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检验,检察建议被证明是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的有效方式。

文成县珊溪水库是温州500多万人的主要饮用水源地,被称为温州人民的“大水缸”。2009年2月,胡某以每年200余万元的价格,从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承包到珊溪水库为期8年的水库养殖承包权。但合同签订后,胡某等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承包款,致使文成、泰顺两县计划用于水库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2000万资金无法到位,同时胡某等人亦未如期投放用于改善、净化水质的鱼苗,致库区水质下降,下游500万居民饮水安全受到影响。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作为行政职能部门也没有及时履行管理职能,案件一直拖了10个月。文成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其没有正确及时履行职能,并督促其行使职能。后经我院多次牵头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胡某等人进行沟通,对水利、渔业两个行政部门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加强对珊溪水库的行政管理,最终,承包方与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就此前有关争议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并立即支付了承包款2000万元,投放了48万尾滤食性鲢鱼苗,水库水质得到保护。该案是一件成功运用检察建议形式取得较好监督效果的典型案例。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行政机关更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形式,从心底里不排斥,更有利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达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赢”的效果。

(二)运用督促起诉为辅的形式推进行政执法监督

开展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创新之举。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省检察机关从2003年开始依据宪法、法律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民事督促起诉保护国有资产的尝试,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抑制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关注和探索的重点工作。例如,近几年,因房地产业火爆,随之出现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时常发生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恶意拖欠巨额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文成县检察院针对这类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金问题调查。通过向国土资源局发出督促起诉书,成功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高达5亿元。针对特殊领域开展督促起诉,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也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监督的多样性和实效性。

(三)以构建协作平台的方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有宪法上的依据,但缺乏行政法等具体部门法上的操作细则,因此,这给检察机关在现实中的操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与县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互动机制,如2011年3月,文成县检察院与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与协作制度的意见》,要求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反馈我院,对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避免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执法信息,讨论疑难案件,争议案件,并就相关机制问题深入商讨,共同寻求解决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形式。三是建立便民申诉平台。开通便民热线,认真受理并核实行政相对人申诉。对不规范、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

(一)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行政机关通过上传案件信息至共享平台,以便检察机关寻找监督案源,及时了解执法情况,由检察机关填写立案审批表、案件情况登记表等。二是行政相对人申诉,该种提起方式可按照抗诉案件的操作,填写受理案件审查表、立案审批表、案件情况登记表等。三是行政机关提起监督程序。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可邀请检察院民行科或批捕科同志一同参与案件讨论,把握案件方向。该种方式的操作也只需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案件情况登记表。

(三)监督程序的进行

当检察机关决定对某一行政执法案件实施监督时,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送调阅函,要求报送执法情况和案件有关材料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加紧依法加加紧查办案件或指出案件瑕疵之处,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发出纠正法通知书认为必要时,可通知行政相对人,询问、证实有关情况,听取申辩意见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召开由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执法结果案件执法结果公开通报,并备案。

(三)监督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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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个日益热门的话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恰当的执法现象让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首先让我们从房屋拆迁的定义入手,去了解下具体房屋拆迁的概念是什么。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国家因为建设、整顿市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进行改造。主要由相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下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的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安置和给予一定补偿。本文将以房屋拆迁为研究对象,去深度挖掘其背后的经济法原理和知识,并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知识为更好地解决房屋拆迁中的问题进行探究。

经济法的本质是对社会的利益和资源进行更好的调配和控制,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的发展,但是恶性拆迁事件的背后明显暴露了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我们要从现实的问题着手,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律的实施方式,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

一、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问题,针对房屋拆迁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

为适应房屋拆迁有法可依的需要,我国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也成为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中规定公民在拆迁中服从义务方面的规定更是让这个条例的制定具有很强的不公平性,所以当政府在衡量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相关的法律制定的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房屋拆迁条例》中的一些关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种强制性的先于执行的方式,明显的与上位法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相违背。同时,虽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随意执法和扩大执法的恶性现象。

(二)拆迁标准过低

我国目前的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沿用的是以前制定的《拆迁条例》,社会是不断的发展进步的,现在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严重滞后,已经不能同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生活水平相协调,房屋拆迁应该按照市场评估,结合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适当的补偿。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问题的严重性出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单方面的评估,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论有争议时如何解决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异议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同时,由于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规章和其它的文件进行补偿标准的规定,导致补偿标准不切实际,补偿标准低,补偿标准不协调的现象。同时,在对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上,很多被拆迁户面对着低卖高买的问题,很多新房由于面积过大或者价格过高,很难进行购买和入住,因此出现了很多被拆迁户一旦被拆迁就无家可归的现象,所以更加增加了被拆迁户的担忧。同时由于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很多时候未能及时到位,所以导致了很多人不愿拆迁或者拆迁后生活困难的现象。在具体执行拆迁的过程中对于补偿标准的适用出现了两套的方式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动一部分人同意拆迁,在补偿标准上提高补偿的数额,而对于后来拆迁的用户则是适用另外的一套标准,或者在拆迁的过程中出现老实人同意拆迁得钱少,强势的人最后获得补偿多的现象,所以会产生很多人在拆迁中抗拆迁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是很大部分上来源于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重要的是利益调配和补偿标准上的不合理。

(三)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的拆迁不是单纯的房屋拆迁和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的拆迁涉及到房屋的管理、土地的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系统的土地集约化的管理行为。所以,在具体的房屋拆迁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如严格控制房屋拆迁的审查、控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完善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但是,由于房屋拆迁的规划和城市的发展规划大部分都是由当地的政府来制定的,所以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拆迁工作的速度和进展可能直接影响到当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和规划,所以一些拆迁的制定者即当地政府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行,会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拆迁工作当中去或者直接与相关的开发商勾结,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给被拆迁户制造各种的压力和困难,甚至有些地方的开发商不惜动用暴力来强制拆迁,与拆迁人达成不平等的安置和补偿的相关协议,从而使得很多被拆迁户无奈地接受拆迁,从而达到他们加快拆迁进度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很多被拆迁户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很多人也因此而陷入了经济的贫困。

当今社会,随着媒体对拆迁的关注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当地的政府开始改变他们的拆迁思路,开始由明面上的直接强制拆迁辅助以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是从经济法的本质出发,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微观调控行为,其根本的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得它们协调发展。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拆迁条例》过程中,一部分当地政府为了追求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当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过低的拆迁补偿条款,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会在与被拆迁户的协商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手中权力,强迫被拆迁户接受那些明显的不公平的对被拆迁人不利的条款,给他们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伤害。

二、房屋拆迁问题的剖析和解决办法

(一)形成合理的评估标准,健全评估制度

建立客观合理的评估标准,首先需要我们去明白在房屋拆迁背后所涉及的财产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准确地说应该是房屋拆迁共涉及了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包括后来的有关拆迁的条例都是讲的这样一个说法,那就是房屋拆迁涉及的仅仅是房屋财产的赔偿问题,其实真正的房屋拆迁除了我们所了解的房屋财产的赔偿问题之外,其真正的问题实质是当地政府从公民手中取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当时长期以来包括一些地方政府把房屋的补偿定性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其实事实并不是如此的,通过上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其实一些政府在真正的拆迁补偿协商的过程中一直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房屋拆迁评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当地经济生活发展水平,更要关注到拆迁评估背后的重点问题,那就土地产权转让的问题,把相关的问题综合考虑分析后制定更加科学的评估制度。

(二)加强房屋拆迁工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征收的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