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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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用气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报送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的检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其安装维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燃气使用要求;负责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执业或者承揽相关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接到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对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第三十五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地下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燃气的运输单位及配送机动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
(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
(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五)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含县级市,下同)、**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经营与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经营燃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燃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瓶装燃气的,还必须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第十四条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经营城市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燃气质量。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压力、流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
第十七条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确保用户生活用气的措施。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新型合成气化燃料必须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检验合格,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维修、抢修和报警电话,并通告用户。电话应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户更变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气费。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价格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检漏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第二十七条燃气设施必须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控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燃气器具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燃气器具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
第三十二条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或维修。
第三十三条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件,并定期进行检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送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钢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二)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置钢瓶;
(五)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拆修瓶阀附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向公安、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和通讯设备,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抢修预案。
第三十七条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八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燃气事故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燃气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三)侵点、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
(四)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同意,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要求其改正或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的,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二)擅自超出规定经营场所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
(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
(四)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
(五)擅自经营新型合成气化燃料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妨碍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它用作燃料气体的总称。
前言
天燃气构成了我国居民生活以及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能源。相对于煤炭和石油等资源,天然气在燃烧使用后并不会释放出对环境和人类居住生活有害的气体物质。也正是凭借这一优势,天然气目前已经广泛应用到我国城镇居民管道用气之中。但需要认识到,虽然天燃气具有诸多优势,但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着在天然气管道的施工以及后续的气体输送和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规模的急剧扩张,使得城镇人口和建筑较为密集。而天然气管道在铺设的过程中无可避免的要经过人口密集的居民区等区域。因此,有必要对燃气管道在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讨论,进而强化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系数。
一、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施工过程中规范性不足
目前,我国在进行燃气管道的铺设过程中首先存在着施工过程不够规范的问题。铺设燃气管道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涵盖了最初的线路选址、预铺设区域的土方作业、管道的铺设以及检测和回填等工作。上述的每一项工程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在工作流程和标准上予以明确和实施。但目前我国在对管道施工的过程中,部分施工队伍或者存在工作流程和标准不明确,或者存在有标准但是不按照标准实施、施工不规范的问题。这与管道施工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和技术能力也有一定的关系。由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影响,大多数施工队伍中的一线施工人员在教育水平上普遍较低。这就造成了其在工作中不论是从利用设备水平,还是从接受新技术以及掌握施工技术的能力上都难以达到规范化的施工要求。不仅如此,在实际的施工阶段,新进施工人员只能依靠跟随一线员工的方式学习燃气管道的铺设工作。这虽然能够提高新进施工人员的经验,但由于缺少标准化的施工流程,使得新近员工难以掌握规范化的工序,进而造成了管道铺设不规范的问题。每一项天然气管道铺设施工的过程大多在室外完成,同时在高层建筑的燃气管道安装中往往也涉及高空作业。但不论是室外作业,还是高空作业,部分施工队伍都缺少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这也影响了施工的规范化程度。
(二)燃气铺设材料要求高、管网复杂
由于燃气管道大多铺设在地下,这就造成了燃气管道在地下容易受到地下水和雨水渗透的腐蚀以及石块和颗粒的磨损。因此,燃气管道自身选材较为苛刻,需要耐腐蚀和耐磨性较优质的材料。但优质材料在成本上往往较高。这就使得部分施工队伍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将管材换成材质相对差一些的材料,进而使得燃气管道在铺设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开裂、破碎等情况,而在将土方回填后也容易受到腐蚀而造成管道的损伤。同时,燃气管道的地下管网、尤其是市区内的地下管网大多较为复杂。同时,市区内地下还覆盖了供水和供电管网。在燃气管道施工的过程中,土方的开挖阶段如果没有预先明确其他管线的位置,极容易出现将其他市政建设的管网挖断的情况,进而给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三)监管力度不足
在进行燃气管道的施工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以及按时完成施工进度,需要对施工过程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施工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管理工作。但燃气管道的施工涉及的工序较为复杂、所需的机械和设备种类繁多。这就使得只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完成监管工作。但目前的监管部门中,本身就缺乏相应专业背景的监管人员。不仅如此,从技术能力和人员配置的角度上分析,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达到施工监管的要求。同时,受固有利益的影响,存在部分监管人员和施工队伍沆瀣一气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施工安全的隐患。
二、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推进工作标准制定、引入先进技术
目前,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一个因素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缺少清晰、标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这就使得施工队伍的作业水平各不相同。通过推进工作标准和流程的制定可以将燃气管道的具体施工流程予以明确。依靠工作流程和标准,施工队伍仅仅需要按照流程中明确的顺序、根据标准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即可。这也免去了新进员工只能在一线跟随施工队伍学习的问题。同时,为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减少安全隐患,可以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方式。传统的燃气管道施工对人工的依赖较多。而本身燃气管道施工就是一项存在危险性的工作。施工队伍人数的增加必然使得危险系数的提高。通过引进先进技术,不但可以避免了过去因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安全风险,同时还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进而降低安全风险。不仅如此,施工队伍可以通过与当地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的方式,当地院校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而施工队伍则可以为院校提供一线生产环境进行模拟和数据的测试。
(二)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和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燃气管道的铺设主体任务大多由施工人员完成。因此,施工人员自身的素质水平和技术能力是确定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新进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对在岗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定期进行资质排查的方式从源头上确保施工人员都是符合施工要求的。不仅如此,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还需要定期开展施工安全技术讲座和论坛。在交流之中,分享出现安全施工的原因并积极总结教训,进而提高施工人员对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意识,降低因对施工安全麻痹大意而造成的施工事故。
(三)加强现场监管力度
燃气管道施工现场人员构成复杂、应用设备机械数量庞大,如果监管力度不到位极容易造成施工现场的混乱。引出,需要对现场的监管提高重视程度。通过增加监管人员数量的方式提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的覆盖。同时,通过适时开展监管人员相关的技术标准的培训,也可以使得监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熟悉目前先进的施工技术,进而有助于进行现场的监管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吴文辉.燃气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策略初探[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
[2]:李伟.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
[3]:于春梅.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问题分析[J].科技传播,2013.
1引言
管道燃气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环节之一。管道燃气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还关系到城市的综合能力和形象。所以我们必须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管道燃气工程技术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相关技术人员严格要求,以保证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平稳运行,给城市建设减轻负担,给市民生活提供便利。
2.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重点的分析
2.1 提高施工企业认识,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针对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的重要性,现代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施工企业施工管理工作认识的提高促进企业施工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施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同时,以施工质量为中心开展全员施工管理意识的培养。通过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人员质量意识的提高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保障城市用气安全。
2.2 注重燃气管道施工基础工作,促进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应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的分析为基础开展燃气管道的施工管理。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分析与探讨使施工技术人员明确施工技术要点、明确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而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设计图纸对施工现场进行踩线与勘查。同时了解施工中的障碍以及与设计图纸不符内容,以此确保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能够真正指导燃气管道的施工。
2.3 强化燃气管道开挖施工的控制与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在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管沟施工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对管道沟槽开挖进行管理。根据图纸情况合理处置沟槽基础。如遇土质松散的情况,应在施工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塌方及管道下沉情况的发生。利用机械开挖与人工配合的方式保障挖掘机的工作安全。同时对沟槽进行模板支撑、对沟槽底部进行沙石垫铺,必要时还应对管沟底部进行夯实,以此避免管道下沉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2.4 燃气管道焊接施工管理的分析
燃气管道焊接是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的关键。在燃气管道施工中,施工企业应在管道焊接前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同时对焊接工人的操作资格进行验证。根据《焊接工艺规程》以及技术人员的论证编制焊接工艺卡,以此作为焊接施工过程中管理的标准。另外,在焊接前还应对焊口两侧进行清洁。将组对定位作为焊接质量控制的关键,以对口器进行辅助对可,为焊接工作奠定基础。做好上述基础工作后,燃气管道焊接过程中还应严格控制焊条角度与焊接速度,以此控制管道接头的质量。根据管道焊接要求进行打底层的焊接,确保焊接质量。做好打底层焊接后,应对打底层的焊渣、飞溅物等进行情况。并注重充填层焊接时坡口处的充分融合。对吼清除焊缝表面熔渣与飞溅物。同时检查焊缝表面情况,确保焊缝表面无气孔、裂纹等外观缺陷。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管道强度实验与严密性实验。以焊接施工控制与管理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2.5 外层防腐管材施工管理要点
燃气管道的外层防腐施工中应从防腐材料质量标准与针孔检查漏点入手。确保聚乙烯表面符合质量要求。同时还应加强PE材料施工环境的管理。6级风力以及雨天应避免施工,以此保障施工质量。同时,对于PE防护层存在的漏点、破损还应按工艺要求进行修补。并使用超声波检测仪进行检测,以此保障聚乙烯防腐层的施工质量,为提高燃气管道使用寿命、实现设计寿命奠定基础。
2.6 注重基础材料控制,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在现代燃气管道施工管理中,基础材料控制对燃气管道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认识到基础材料控制对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从原材料采购入手、以材料进场检验为重点、以管材存放为关键保障燃气管道施工用材料能够满足施工要求。通过基础材料的控制实现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基础管理目标。另外,燃气管道施工企业还应注重沟槽回填材料的控制与管理。根据地质情况选择适宜的回填材料、以此保障管材所处环境符合设计要求,保障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
3.以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为要点,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在现代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工作中,施工技术控制是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的重点。施工技术管理与控制能够以施工技术方案、技术控制要点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实现燃气管道设计使用寿命。而且,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还能够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技术问题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影响,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障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现代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应在工程中标后加强对施工技术文件的分析与讨论。明确技术控制要点与技术管理要点。在此基础上对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现场技术人员与质量管理人员的现场控制实现技术管理目标、保障燃气管道施工质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维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
西山煤气化公司最初进行过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并建立了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燃气管道资料查询、出图服务和管道信息交流,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新建地下燃气管道的竣工资料归档周期过长,没有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在进行管网改造后,有很多竣工资料没有进行统一管理,致使管道资料分散、管理混乱。为了加强管理,西山煤气化化成立了燃气网络监管中心,对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全面监测和专业化管理。
二、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目标与实施
(一)总体目标
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宗旨在于提高煤气化燃气建设整体管理水平,确实发挥地下燃气管道档案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推进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建设。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地下燃气管道专业化管理的总体目标为:①建成分级、分布式的地下管道数据库。②建立地下管道数据与系统维护管理中心,建立公共数据交换服务平台。③建立空间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的技术系统。④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更新机制,实现地下管道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具体实施过程
第一步:完成地下燃气管道数据采集和建库,实现管道资料信息化管理。将覆盖城市各区的地下燃气管道按统一标准完成数字化探测采集,建立地下燃气管道数据库,建立地下燃气管道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步:建立严格的信息更新和档案归档制度,实现管道动态管理。建立起有法规约束力的管道数据更新机制,按统一数据标准进行管道数据采集、搜集、整理、归档和入库,进行管道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协调有序的信息更新及共享机制。
第三步:实现信息多元化应用。力求城建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责、权、利明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集约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信息数据最大限度的开放和应用。
第四步:实现地下燃气管道的实监时测。建立有效的地下燃气管道实监时测系统,做到每日、每周、每季、每年的汇总、分析,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地下燃气管道探测及专业化管理内容
(一)地下燃气管道探测
目前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大部分都有资料可查,但仍有少量管道存在具置不清、走向不明的现象。经过大量的探测、核查和确认工作,寻找回多条管道,并且经探测确认的管道已经及时上图、记录并存档,确保管道信息不会再次丢失。
(二)专业化管理主要内容
改变对管道的被动管理模式。从管道安全运行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近年来,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燃气同行提出了“建立综合管理体制”的全新观念,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将燃气管道的管理向工程化、智能化、概率化和模式化发展,转而实行以预防为主,主动建立“跟踪检测安全风险评估计划性修复”的全新燃气管道综合管理体制。其中对在运行管道的综合管理是核心内容,依据管道历史、周围环境等综合信息,制定适当的检测方案,包括对新建管道实施基线检测,建立管道状况信息数据库。由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给出推荐的管道维修方案,包括进期和长期的维修及抢修措施,然后依据比较科学的方案进行实施,有效预防和大量减少各种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
抓好城市燃气管道的综合管理。目前煤气化公司地下燃气管道的规划虽然已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但是,由于煤气化公司的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加之大量的道路改造、管道改造,基建规模远远超过管理工作所适应的速度,不仅使原有的城市燃气管道出现了新的安全隐患,而且对新建燃气管道造成了搭建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够、燃气管道的埋深被改变、用于确定燃气管道位置的标志被挪移而找不到管道的确切位置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强化工程监管管理。从许多暴露出的地下燃气管道问题分析,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高、工程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最终得不到保证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燃气管道供气运行的安全。因此,强化施工的法制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强化工程质量监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保证燃气管道安全供气的先决条件。只有通过政府及企业的层层努力,才能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在建设阶段中无先天性缺陷。
加大对在线运行管道管理力度。在对燃气管道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中,也有许多人为的因素。最近几年各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在城市改建、扩建等工程施工中,破坏燃气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造成的事故相当严重,有的留下严重安全隐患。有些单位和居民用户忽视安全,不计后果私自改、挪移燃气设施,形成种种隐患,造成事故也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管理工作,做好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依靠科技进步,依法管理。
四、建立燃气管道检测维修综合管理体制
借鉴发达国家的燃气管道的管道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充分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对在线运行管理进行跟踪检测,做出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出城市管道的修复方案。依据管道的历史、使用的环境和安全等级要求,制定检测计划、检测方案,进行有计划的周期性的管道检测;特别对新建管道从一开始就实施基线检测(或称为基准检测),建立管道状况信息数据库,由专家相应的检测结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is not a small difference between city gas pipeline network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and the safe operation of city gas network also exist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perfecting the city gas pipeline network management system, to achieve overall security management, so as to prevent accidents, is a major problem in management of city gas network.
Keywords: City gas network, integrity management, effective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我们要在不断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管系统的管理体系框架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管理燃气管网的技术。这么做,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燃气管网道的安全系数,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有效地优化资源的配置,从而提高城市燃气管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由于输配燃气的运输管网长期埋设在地下,从而导致了燃气管网不仅容易受地震等突发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破损现象,还导致了燃气管网易受地下湿度等因素的影响而被腐蚀的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给燃气运输管网的安全运用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危害。一旦运输管道出现损毁,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人们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燃气管道的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燃气输配系统的安全。
为了实现对燃气管网的安全管理,近几年来在燃气管网管理体系中新出现了以管道安全为目标的完整性管理体系。其内容涉及到了包括管道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更新等全部环节。可以说,完整性管道管理体系就是在运输燃气前对整个燃气管网系统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估之后,再利用完整性安全检测技术对燃气运输的状态进行监控,并确定管道系统是否是在安全状况下运行。它体现了燃气管道的管理目标从单一的安全目标逐步向安全、稳定、高效率的管理目标发展的趋势。
完整性管理的概述
燃气管网的完整性管理首先是由美国管道安全局提出来的,它是指运营燃气管网的公司通过使用监测、检验等方式获取燃气管网运行过程中的完整信息,从而对维修燃气管道正常运行的主要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的维护、更换措施,从而最终实现提高燃气管道的安全系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燃气管网的完整性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对管道本身进行管理,还可以整合考虑所有影响燃气管网运行的因素,对其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完整性管理过程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2、收集影响燃气管网使用寿命的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保存文档。3、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对燃气管网的安全系数进行评估,从而使运营者能够全面了解所辖管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安全事故所带来后果的严重程度。4、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对燃气管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周期性的监测和评估,从而全面掌握燃气管网的薄弱环节,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分析和控制。5、及时对燃气管网实施维修和更换的措施。6、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有关的培训,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实施完整性管理的具体步骤
1、准备阶段的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1)根据燃气管网在城市的具体分布情况划分管网,并确定管网失效的类型。(2)对具体划分的管网进行分别得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从而确定需要进行维护的管段和可能发生的失效类型。(3)收集燃气管道的完整性管理数据,包括管道的施工设计图、管道检测计划、应急处理计划、技术评价报告以及相应的工业标准等。
2、风险评估阶段的工作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燃气管网的安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得到的不同失效原因的风险指标与不同管段的风险指标相比较,从而确定需要优先进行维护的管段区域和预防最有可能出现的失效原因。
3、完整性评估阶段的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利用综合检测技术,对需要优先进行评估的管段进行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评估。
4、对燃气管网进行维护、调整和确定再评估间隔周期的阶段
在进行完检测评估工作之后,工作人员要根据评估的结果对燃气管网进行工况调整和管道维护,消除燃气管网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提高燃气管道的安全性。此外,工作人员还要根据燃气管道维护的标准、所需维护管道的数量以及具体的预防措施来确定再评估周期。在确定评估周期时所要遵循的原则是:经过本次维护后剩余的缺陷在下次进行检测时不会发展成新的安全隐患。
三、在线检测技术的应用
在线监测就是指利用可以在燃气管道内移动的传感设备,通过先进的无损探测技术来识别和定位管道移动、管道变形以及管道内部的金属磨损和出现缝隙等情况。是现阶段检查在役管道腐蚀情况和焊接缺陷的最有效办法,也是查找和排除燃气管道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我们通过对在线监测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对腐蚀速率和事故的后果记性量化,确定进行再检测的周期,从而提供有效的管道维护方案和管道整改方案。但是,由于在线监测不能确定缺陷处的具置和其发展的趋势,因此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在线监测工作进行补充。
通过试验发现,在线监测技术比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监测管道金属的损失情况
现阶段,我们常用漏磁探伤法和超声波法来燃气管道内的金属损失情况。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测量出管道因腐蚀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特征量,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侧重点来检测焊接出现的问题、机械施工时造成的损伤、水压实验造成的裂纹等其他损失特征量。
2、监测管道的变形情况
在线监测技术可以准确高效地探测出燃气管道出现的凹坑、褶皱等变形情况。
3、监测燃气管道裂缝情况
工作人员在检测管道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超声波检测法、环向漏磁法、弹性波长试验法、电磁检测法等方法对燃气管道的裂缝情况进行探测。
四、有效管理城市燃气管网的几点建议
为了建立城市燃气管网的完整性管理体系,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完善与管理燃气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来管理我国的城市燃气管道行业。
2、建立完善的安全性评估数据库。完善的管道安全评估数据库不仅可以给管道的维护工作和更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必要数据,还能够根据不同要求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的结果图形或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最终实现对现役燃气管道的动态管理。
3、由于现阶段数据的来源比较广泛,且数据的存储方式也多种多样。因此,设计人员应当重视有关数据的整合,并建立完善的本行业数据交流机制来管理数据。4、开设与城市燃气管网管理相关的课题研究。通过课题研究我们可以对管道系统经济性问题,燃气管网服役期间的动态可靠性及其相关的维修理论,非埋地管线的安全评估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城市燃气管网的有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6.6+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燃气管道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便捷性。目前,我国多数城市都已完成对城市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对于一些老城区来说,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的较早,但由于传统工程技术条件以及城市规划的影响,多数燃气管网存在着老化、管网泄漏、规划设计不安全等相关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城市城市的长远规划与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对于部分新建城区来说,燃气管道建设的虽晚,但是仍旧存在燃气管网不发达、不全面、不科学的问题,给燃气管网的运行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由于城市燃气管网工程建设以及人们对于燃气的使用不合理、不科学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呈上升状态。事实上,对于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管理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城市燃气管网发展的状态,保障城市管网的安全发展。
影响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相关因素
长期运行使管道产生老化现象,致使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管网的老化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以及外界环境因素所引起的。由于管道外部未采取相应的电化学保护措施,造成土壤中所包含的无机盐物质与金属管道发生相应的反应,从而加速了燃气管网的腐蚀与老化程度。同时,对燃气管道的老化状况缺乏全面的、深刻的认识,缺少合理的措施及科学管理体系来提高管道运行的安全性。
(2)城市建设的违章、野蛮施工致使管道受到外来的机械损伤。近几年城市的快速发展,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疏忽性,未对施工地况进行相应的安全性检查,也未对燃气管道进行勘察,致使施工机械直接破坏了埋地管道,甚至引起重大的灾难性事故。同时,违章的管道建设也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3)缺少先进的、科学的泄漏探测和堵漏技术,致使泄露事故发生时产生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不能适应管道长远的发展和更高的需求。
(4)人员的安全观念问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工作时心存侥幸没有按照规则办事,再加上技术素质不高,这样会导致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松弛,责任落实不到位,由此有可能引发事故。
(5)监管问题。即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力度不够。由于燃气管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的力量不足,不能从设计、施工、运行、验收等环节中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察,致使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许多问题和隐患都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而且对发生过的事故不能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处理,致使事故原因找不到,责任也分不清,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置。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及对策
采用较为先进的修复技术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建设周期较长的城市管道出现腐蚀老化的情况,我国多开展新管道改造工程,将老化的管道进行报废处理并更换为新管道。但是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了节约资源,采用较为先进的修复——修理技术替代新管道改造工程,即采用翻转衬法与环氧树脂衬法两类方法对燃气管网进行维护,进而能够有效地延长管网的使用寿命,同时为适应不同类型不同管径的燃气管道,也在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开发出若干的变体技术。
改善城市燃气管线的结构
以往常用的燃气管道的材质均为钢铁结构,此种材质不仅容易腐蚀而且成本较高,使用使用周期较短。因而开发新材料用于城市燃气管线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已经国外开发出了钢铁的替代品—柔性管。柔性管是指由不锈钢波纹管外覆层制成的燃气管,其防腐与抗震性能极佳,且可以长距离敷设而无需任何接头 因此采用柔性管能有效防止燃气泄漏,加之安装便捷,大多数燃气事业单位都采用柔性管。
总结
总而言之, 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现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燃气管网,但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燃气管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给予了一定的对策和措施,由于篇幅的关系,笔者论述的较为有限,其实对于燃气管网工程的设计与建造需要结合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燃气管网在其他建筑工程开展中受到损坏。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7017901
1城市燃气管道安装建设项目
在燃气的安装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问题,燃气的安装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气候条件:城市天然气的管道安装属于现场的工作安装,很容易受到阴雨天气、雷电天气、雨雪天气等恶劣的天气的影响,焊接质量就没办法保证,尤其到了夏季,雷雨阵雨频繁,所以燃气的安装工作就不得不赶进度,影响到了安装的工作。工期时间:城市燃气的安装往往还涉及了小区绿化工作,小区的道路开挖后需要尽快的覆土,尤其是主干道,所以一定要快速完工,要不就会影响道路的通行。辐射面积广:城市天然气管道的施工情况是比较复杂的,特别是很多老城区,原有的地下管网就十分复杂,没有经过统一的规划和设计,地下水管道普遍的破裂和渗漏,加大了施工的难度,就无法按照原计划去施工。
2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对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缺乏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对城市市容市貌的改造建设对城市燃气的管道敷设也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同时带来了很好的机遇和挑战,由于燃气受到城市管理滞后的问题,一些燃气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去施工建设,也给城市燃气的管理和运行带来了难度和危险。
2.2城市的违章建筑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
城市违章建设给城市管网埋下了很多安全的隐患,居民喜欢乱搭乱建,这样就把城市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了违章建筑之内,燃气抢修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日常的抢修和维护,导致城市燃气安全问题的频发,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2.3燃气管网敷设时间长也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城市燃气管网的腐蚀表现在了时间比较长的钢质管道上面,时间就会造成防腐层的老化失效,导致了城市燃气管网腐蚀穿孔,老化较快带来了隐患。
2.4道路和建筑的施工对城市管道的施工建设带来了影响
新城区的改造和旧城区的改建,对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带来了影响,在加上通信网络和电信网络的改建问题繁多,就会给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城市燃气的施工过程中,一些施工单位挖断管道或者让管道破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问题,破坏管道后不通知燃气公司,也会造成安全的隐患问题。
3对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的应对
3.1注重城市燃气管道设计和安装问题
燃气管道,设计和安装,按照严格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法律和技术进行专业的操作,在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和管理过程中,对于燃气的管道、管件、安全阀门相关的产品,需要把好质量关,对于燃气施工问题的工艺和标准要严格的把关和检查,在以后的安装问题上面留下安全隐患。
3.2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问题
一方面去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安装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完善城市燃气的监管程序和制度。凡是涉及到地下燃气管网的,先和燃气企业衔接协商,沟通协调,燃气的工程施工的时间较长、施工范围大,政府相关的只能部门要召开地下管线单位和燃气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的协调大会,要求城市燃气的施工单位做好一切安全的防范措施,安全审核过关后,才准许发放城市燃气施工建设规划的许可证,防范在未来的时间里,发生安全事故。建立城市燃气网络管理的信息系统技术,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不断的提升燃气管理水平,在保证燃气安全的同时,也节约了运营成本,实现了企业的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3.3城市燃气的工程项目从审批到竣工的全过程控制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对于城市燃气的项目审批、设计、选址、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每一道工序都需要严格把关,严格验收,确保城市燃气建设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化的操作,建立健全城市燃气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查处和打击各类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和违章操作的行为,在路段设置好安全警示的标志,以防发生隐患。
加强城市燃气管线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巡查的工作力度,对于城市燃气建设的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发现,立刻解决,提高城市燃气建设的管理水平,消除隐患。
3.4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宣传
充分利用好一切媒体的作用,让广大的市民了解城市燃气安全问题,不断的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安全用气的水平,电视媒体向用户去宣传安全问题,和发生危险之后要怎么处理定期在社区发放安全的指南,让城市燃气的管理和安全的工作进入到一个法制化的水平,促进城市燃气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城市燃气的管理和安全工作涉及到了法律层面、行政层面、经济层面,需要多方面,多种手段去规范化的治理,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重要的是需要燃气企业的所有的员工去共同努力和共同完成,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要对企业、社会、个人负责的态度和精神,确保城市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于洋.城市燃气管道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2007,(11).
[2]冯青岩,刘建民.施工旁站在燃气管道运行管理的应用[J].煤气与热力,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