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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0 16:24: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研究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研究论文

篇1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

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捍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与支持。第一,公民社会必然包含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毫无疑问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对抗性的关系。或许,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涂尔干的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4](p62)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同时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决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道德文化的涵养,包括属于第三部门的自治性组织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动,包括公民主体素养的提高,都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从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的重视可见一斑。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如何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这些可以说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欧洲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夺得政权以后,都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现代意义还在东南亚后起国家引起很大的反响,韩国、新加坡等国纷纷开设公民道德课,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会中倡导公民道德。

为什么公民道德会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化进展激扬起来的道德浪潮。关于现代化,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多数学者是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中来理解现代化。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现代人对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这当然是科技革命带来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经济方面,“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出现了“全国范围经济活动的集中、全国性的市场、全国性的资本来源以及其他全国性的机构。”[6](p42)也有的认为,现代化是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统的、全球的、和进步的。不管对现代化作何种解释,现代化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社会的超越,形成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特点。现代化从源头上看,发轫于市场化的现代经济,而其产生的结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过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现代化一度产生的辉煌是人的解放与个性张扬。从马丁.路德开始的“解除个人心灵的枷锁”到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从意大利中世纪最后一个诗人但丁发出“走自己的路”的呐喊到法国《人权宣言》的问世,人的解放、个性的意义被喧染到了极致。而人的解放所发挥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产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几何级地发展,城市吞没了乡村、高楼取代了森林、家庭解体率不断“创高”、“消费主义”消解了人的创造性、“自由”丢失了其本质——责任。这就是现代化所带来的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不难看出,现代性具有双重后果。现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现悲观主义的态度,把个性自由推向难以忍受的极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进而对现代化提出质疑。问题是现代化运动一旦起动,其形成的势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况且现代化又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审视现代化的得失、积极地寻求调整现代生活、整合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都试图从伦理学、道德学中寻求方案,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学界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现代化提出的社会难题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从公民道德中获得解题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关于公民责任和公民发展的道德体系。虽然,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但公民道德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与公众事务、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道德责任。如,日见增多的社团组织依凭什么信念凝聚?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如何号召全球人来克服?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危机(国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来点燃新爱国主义的火焰?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终不可缺离,而且是获得最大效果的途径。托马斯说:“公民道德代表着开放的或彼此重叠的群体之间的总体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群体彼此信任合作,结果是正数和。”[5](p146)而就公民社会本身发展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如,增强“公民社团”对国家的抗衡力而成为民主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的负担。又如,以道德宽松的传统理念被漠视,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实现激进的奇异的社会目标,但是这种主张可能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也存在危机。解决公民社会自身的危机,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体的改革,必须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导向。哈贝马斯主张建立一种话语伦理学来解决公共领域里的矛盾,“话语伦理学不仅要求从辩论必要的实际前提所包含的规范成分中,获取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这一准则本身就与实现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话语方式紧密相连。”[8](p24)罗伯特.w.赫夫纳认为,公民社会民主性的发展取决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条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断加剧的变迁中的道德指针”。[9](p238)罗尔斯在坚持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认可某种道德品格的优越性,认为,“公平正义包括对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释——诸如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资源的深厚,加上学术界人士始终认识到公民伦理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学者责任的深深理解,不断探索新的道德实践途径,从而使公民社会发展进入到又一个新阶段,尽管在其发展中充满着种种新的矛盾。

东方国家应着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激发开始了公民社会的律动,虽然处于后发之势,但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东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还处在一个发育的过程中,而且其发展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以中国为例。在经济基础方面,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数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至今农村人口仍占国民人口的大多数,村落经济仍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经济。不过,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条件。遥观西方历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识更是源远流长,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续不断、丰厚出新。东方国家主要指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与公民无缘,因为没有市民法制,因而也产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观念方面的。[11](p173)这些年,由于现代化的推动,东方国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旗帜的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民,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拥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资格与资格的运用及其结果是有区别的。公民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类似于人的身份证,而身份证的运用则取决于身份证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证的发放者。因此公民资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够意识到公民资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行为去体现公民资格。要达到这一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公民意识。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十分淡薄,急需培养。问题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仅靠法制是不够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来培育。第二,现代化使社会生活出现公共化趋势:现代化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都市发展,打破以农村自足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创制以公共交往为特点的公共世界和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的、全国性的公共市场;现代化使科技因特网进入千家万户,开辟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社会生活公共化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区别,这种社会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公共观念予以呼应,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够提升人们的公共观念、为公共化社会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环境。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公共化趋势,以什么样的态度来接受现代公共生活,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大不一样。照理说,社会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观念态度,培育某种社会意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从零开始的历史端点,恰恰相反,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中产生、并与传统社会抗衡进退的过程,它不可能齐刷刷地斩断历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摆脱传统的纠缠。这种情况对于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传统的中国更为明显。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血缘宗法制为政治结构的传统社会,人们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人们的关系不外乎“家人”、“亲戚”、“知己”之间,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由此产生的道德关系是一种私德关系,“三纲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则。这种源远流长的私德文化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为私德力量的强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发展,导致国人公德观念的淡薄。当现代化飞速到来之时,当人们已经被赋予公民资格之后,人们的观念一下子难以跟上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人们普遍建立公民意识和公共观念,这给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带来了困难。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文化条件的缺失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但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相反补公民文化之缺是当前公民社会建设的重点。目前,不少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治理,对民间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公益事业的形成、规模、制度资源、活动情况、社会作用进行研究和总结,[12]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实践性也比较强。但是公民观念文化的建设还没有引起同样的重视,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气候,成果寥寥无几。从国家层面看,公民道德建设的纲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现为阵发性的运动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为,内化公民的道德意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文化养料的注入,公民社会的治理则缺少其应有的内涵,名为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实际上还是政府调控下的组织和活动,缺乏公民社会真正的独立性。另外,公民社会也有好坏之分。例如,过分强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对抗力,主张绝对不受制约的公民自由等等,这样的公民社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肇事源。当然,衡量公民社会好坏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既然有好坏的区别,说明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着道德导向的问题。西方国家就是通过对公民社会(通常是法律与道德上的)讨论与争辩,来校正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文化对公民社会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动公民道德的建设,应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项任务,是责无旁贷的。

东方国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个方法和技术上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会文化为蓝本,缺乏本我国家的特色。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国家因其公民社会的先发性和悠长的公民文化传统,有许多方面值得东方国家学习。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各异,那就不能简单地搬用他国的文化,公民社会也同然,因为不顾及本国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移植他国模式,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会发展无益。因此,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建设中,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应是一条原则。以中国为例。公民道德在倡导独立性的同时也应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领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盖着所谓的普世性,而后者则是中国特色,两者虽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为一体。另外,公民社会发展时序上的差异也会形成文化上的差异,一味地消灭这类鸿沟,也可能欲速则不达,适得其反。因此,可将公民道德建设分成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应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级递进。在最低阶段(东方国家大都处在最低阶段),以他律道德为主,基本性的底线道德为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如中国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以此为基础进入到上一阶段。民主教育同样如此。首先是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开始,鼓励人们街谈巷议管闲事,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感想,仅此而已。超越阶段可能性的民主举动,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总之,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公民社会发展呈同步性,既要积极,又要务实慎重,始终坚持公民伦理的责任目标,那就是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注释:

①也有学者提出政治上的条件(参见《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11页,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课题,本文是将政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讨论的主题,讨论形成这一政治现象的其他条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为独立的条件要素来思考,而作为讨论的对象。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1]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李惠斌.全球化与公民社会[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美)托.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6](美)西里尔.e.布莱尔.比较现代化[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7]弗罗姆.逃避自由[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1989

[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9]何增科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篇2

“应试”的危害有目共睹,但却“屡禁不止”,说明有其深层原因,就是高等教育“供求”关系长期严重“失衡”,“求”一直远远大于“供”。

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本应同步发展,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从精英教育变为大众教育,在学人数占适龄人数的比例在15%以内为精英教育阶段,以上为大众教育阶段。据统计,我国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比例仅为4%左右,远低于1994年的世界平均水平(15.3%),而我国愿意上大学的生源数量远远超过大学的招生数量。很明显,高等教育在中国目前尚属稀缺资源,这必然要形成“过度竞争”,无论人们多不情愿,只要这种状况不改变,过度竞争自然要向中、小学蔓延扩展。由于大学容量太小,高中的发展也受到严重制约,致使多数初中生无法升入普通高中;为了上大学,人们只有千方百计考上高中,尽可能考上重点高中;要上高中尤其是重点高中,又要千方百计上重点初中;要上重点初中,就必须“从小抓起”,结果本应天真浪漫、嬉戏玩耍的儿童不得不背起沉重的学习负担。这种过度竞争持久不退说明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高度膨胀,但反过来看,这种“需求高度膨胀”又恰恰是高等教育大发展强大、积极的动力,如果没有这种动力,高教反而难以发展。这说明,近20年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教育此时面临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转变,也只有高等教育大众化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应试教育。

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办/私立大学,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过半是私立大学,从哈佛、耶鲁到庆应、早稻田……私立大学可说是高等教育的顶梁柱。中国一直有私立办学传统,所谓“私塾”曾是教育的主流,近代虽引入现代化学校、建立现代化学制,国家对教育取得主控地位,但私立学校仍有不小的空间,不仅有大量的私立中、小学,而且有相当数量的私立大学,如南开、燕京、辅仁、金陵、圣约翰、光华、中法、之江、复旦、齐鲁、协和、湘雅、华西……后,对教育实行“全包下”的方针,从1950年起开始接收私立大学,到1952年私立高等院校的接收、改造全部完毕,高等教育完全由国家垄断。这种高等教育体制,与逐步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

但最近20年,中国进行了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变革,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使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迅速膨胀,而高等教育制度实际却仍以计划经济为基础,一直没有根本性变化,与社会发展极不协调。虽然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重新允许创办“民办大学”,但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中,民办/私立大学的大发展毫无可能。除去政治的、观念的原因(如所有制、计划体制、教育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等)外,发展民办/私立大学一个难以突破的瓶颈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严重限制。城乡“二元化”,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到1958年通过“户口登记条例”,这种二元结构被固定下来,公民因此被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种壁垒森严的不同身份,而占人口少数的“非农业人口”一直享受着由国家提供的比“农业人口”多得多的各种“优惠”。几十年来,要想“农转非”几乎“难于上青天”,而考入中专以上的学校,则是广大农村青年可以凭自己努力“农转非”甚至“当干部”、改变“身份”的少数渠道之一。然而民办大学则无此功能(权力),不能转户口、没有干部指标……农村学生考上民办大学虽然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但目前国家批准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也只有24所),但仍然无法改变其“农民”身份,更难成为干部/公务员/官员,而私立大学的学历目前仍未得到国家承认,其他更不必论。所以,这些学校根本招不到较好的生源,也无法大发展,这样怎能产生与北大、清华比肩而立的民办/私立大学呢?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民办/私立大学才能获得质、量的大发展:或是它们获得与国立大学同等的权利/权力,或是中国社会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废除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身份制”(如果说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为了加速工业化还有一定合理性,现在则很难说“合理”,甚至已成社会发展的障碍,对教育发展的影响亦证明了这一点)。否则,民办/私立大学的发展空间极其有限,高教大众化也难以实现,应试教育也不可能根本改变。

应该认识到,民办/私立高校与公立高校的区别只在于投资渠道的不同,二者在其他方面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国家应公平对待民办/私立高校的师生,其学历证书具有与公立高校同级同类学历证书同等效力。当然,国家要对民办/私立大学进行严格的审批、监督,严格、科学地对其办学水平进行监测。但这种监管(不是具体管理、干涉学校内部事务)的目地是为了促进民办/私立高校的健康发展,而不能将其视为“另类”加以歧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国家更应对民办/私立高校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对其用地、用人给予适当优惠。总之,要用政策导向使社会和私人资本流向教育领域。

进一步说,民办或曰私立大学是否发达,也是“社会”是否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衡以中国之现状,我们只能说,中国尚处为时不短的社会转型期,“公民社会”才刚开始产生。

二、考试的是与非

中国社会“二元制”结构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变革,教育的格局也难有根本性变化。在这种现实条件下,高等教育和中小学的优质教育长期将均属“稀缺资源”。如何分配这种稀缺资源,是任何教育体制的“制度设计”都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更是我国教育“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背景。离开这一基本背景来谈论“教改”,如果不使情况更糟,起码是难中肯綮。

从原则上说,所有适龄青少年都有分享这种稀缺资源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才有分享的机会,因此不得不设计出种种方法、制度选拔少数、淘汰多数。可以“举荐”,如凭血统、家庭出身、家长的政治权力、本人的表现(古时是“举孝廉”,现在是“三好生保送”)等作为推荐的标准;可以考试,以考分作为选取的标准;可以用金钱购买,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可以抽签,如现在某些地方小学升初中实行的“电脑派位”;可以按地域分配,如“就近入学”。虽然种种方法各有利弊,但每种方法的利弊并不完全相等,历史表明,相对而言只有考试制是利大于弊。

当然,考试必然会有种种弊病,对此确不能忽视。但在恢复高考制度二十余年后的今天,一些人似乎更多地看到了考试制的各种弊病,因而患了“历史健忘症”,忘记当年废除考试制必然带来的更大的弊病,甚至荒诞不经、费尽心机地要为当年的“推荐制”寻找某种“合理性”,并想以此来补考试之弊,这的确是“吃错了药”。“推荐制”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有一个完全公正无私,能了解、洞察学生一切,并不受各方干扰、压力,将最优者推荐上去的“推荐者”。但实际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推荐者”,因此,“推荐”实际成为“走后门”的同义语,“”废除考试、实行“推荐”的“教改”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现在还有少数“推荐”名额,原本是为补考试之弊,但在许多地方实际成为权势者子女享受的特权,亦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有人提出扩大高校招生自、扩大校长的招生权来补考试之弊,但这种观点忘记了中国的大学并不“独立”,而同时还是一个行政单位,校领导都是有行政级别的,在这种权力架构中,如果扩大校方的招生权力,校方实际很难顶住来自各方的压力。即便在现在,每到招生时有关人员已为来自各方的电话、“条子”所苦,感到难以招架,如果再扩大校方的招生权限,其后果可想而知。“电脑派位”、“就近入学”原本是一些地方为减轻中、小学学生的学习负担而进行的入学改革,但在实际中,凡有权力有关系者,子女统统成为“择校生”,广大没有关系、权势的家长也想尽一切办法“拉关系”交钱,让自己的孩子“择校”。之所以要拉关系是因为“择校”严格说并不合法,所以如果没有“关系”有钱也交不上,用广大家长的话说就是“拎着猪头也找不着庙门”,“想交这几万块钱还要求爷爷告奶奶”。由于择校费并不是公开的明码标价,而是“看人下菜碟”,根据“关系”的亲疏、权力的大小决定“择校费”的多少,少则几千元,多则好几万元。在这种“运作”过程中,充满了惊人的黑幕。所以广大家长不禁发出“还是考试好”的感叹。更严重的是,这种政策实际上剥夺了贫寒人家子女原本凭考试的“高分”就能享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即便在美国,收费昂贵的私立中学也十分注重考试,贫寒人家子女只要考分高,就能免费(免学费甚至免食宿费)被“择优”录取。教育产业化无疑是教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正确方向,但这就更要有考试制使贫家子女能凭高分享受优质教育,而不是一切都由金钱决定,因为教育毕竟是种特殊商品,这不仅是国家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的需要,更是一种基本权利;同时,要防止现在已很严重的一些学校滥卖文凭和某些权势者拿公款买文凭的现象在“教育产业化”的名目下合法化。

也就是说,如果真想以“推荐”、“扩大校长招生权限”、“电脑派位”、“就近分配”等方法来补考试之弊,如果要使教育产业化改革健康发展,那实际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对现在的教育权力结构、行政体制作相当大的改变。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在教育权力结构、行政体制没有较大改变之前,这些措施不仅不能补考试之弊,而只会使腐败更加严重。改革,需要一定的“路径依赖”,当所依赖的路径并不存在时,改革实际无从下手;若不考虑“路径”问题而执意“向前走”,很可能欲速不达,甚至与原来的目标南辕北辙,所付成本之巨将远远超过人们的想像。

考试制度确有十分严重的弊病,但它的最大优点就是相对公平,即以考生的分数而不是考生的家庭出身、血统、背景、关系、金钱以及弹性极大的所谓“表现”作为录取标准。其实,我们的祖先早就知道“推荐”弊端丛丛,远不如考试,所以在几千年前选拔官员时就以考试的“科举”取代了推荐的“举孝廉”。不问家庭出身、背景的考试制,把个人的能力、才学放在首位,无疑是对把家庭出身、背景放在首位的“身份社会”的否定。而推荐制的实行,恰恰是使一个阶层可以相对流动的社会向阶层壁累森严的“身份社会”的倒退。当然,考试的成败对某些个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总体而言却是公平、正常的。对少数因偶然性而落榜的考生来说,的确不公,但若因此而否定考试,则会对绝大多数考生更为不公。当然不能说每一个考分低的学生就一定不如每一个考高分的学生,但如果作群体性比较,高分群体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确高于低分群体。现在有种颇为流行观点,将“高分”等于“低能”;还有人认为:“那些在历次考试中获胜的学生,他们的证书文凭是以牺牲创新能力为代价而取得的。”照此逻辑,本科生的创新能力要低于专科生,专科生的创新能力要低于落榜生,而创新能力最低的应是北大、清华的学生。这与事实明显不符,事实说明,从总体上说,考分就是考生水平、能力的体现。

由于考试的优点明显,所以这一方法被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面对的考试会越来越多,几乎各行各业都要经过考试才能获得上岗的资格。如开车的要考驾照,想开出租车更要考“五证”,当厨师的要考级,烧锅炉要考上岗证,工人学完徒要有出师考,更不用说会计、出纳、护士……种种数不胜数的专业考试和职称考试,乃至最近才有的选用官员的公务员考试。虽说这些考试不胜烦琐,但考试却有自愿性,能使“人尽其才”,使应试者从事自己喜爱的职业。同时,考试又有筛选性,把不合格、不适宜者淘汰。正是这种自愿性和筛选性,避免了“分配工作”的强迫性和任意性。只要不健忘,总该记得当年“招工”是如何分配工作的,不管你是否愿意,分配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同时,如果有关系,不论是否合适,想做什么工作就可以做什么,端看你的“关系”有多硬,“路子”有多野,“后门”有多宽。所以,当时知青从招工返城到分配工作,几乎每个人都想方设法拉关系、趟路子、走后门,因为这是早日回城、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的唯一办法。可以说,社会风气的败坏,道德的失范,实际是从那时开始的,是从废除考试制度开始的。人类社会的实践表明,尽管十分无奈,但我们今天还不得不面对的考试却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这本身就说明考试制度位居社会结构的核心之内,因此对考试制度的废与立就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变动,而不仅仅是一种教育体制的变化。所以,三十年前“”开始时第一个被废除的制度就是考试制度。同样,近二十年前“拨乱反正”时首先恢复的制度还是考试制度。一个正常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考试社会”;一个废除了考试制度的社会,必然会使社会价值体系严重紊乱,必然会由失范、失序而渐渐演变成一个“有枪便是草头王”的混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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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经成为城镇私营业主的农民工,他们早已熟悉城市生活,融入城镇已经相当容易,市民化可能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成本较小;新生代农民工淡化了对乡土的认同,并尝试去认同城市社会,并且他们大多没有务农经历,也不再适应农村生活,具有十分强烈的城市归属感。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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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档案是社会宣传教育的生动资料。档案不仅记录了人们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而且还凝结了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智慧,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素材。在社会发生深刻变革、信息传播途径日益多样化的新形势下,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传播文化,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充分发挥档案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档案馆(室)办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举办档案图片展览、编辑出版图书、发表纪念文章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加深人们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增强民族意识、团结意识和发展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身心力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档案社会作用的拓展

1、档案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参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把为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摆在档案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好经济领域的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积极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同时,我们还要紧扣人民群众目前最关心的“三农”、社会治安、社会保障体制、协调城乡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做好档案服务工作。

2、档案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档案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通过对各种档案资料的综合分析、加工,发挥档案资源的信息交流、社会共享作用,客观、公正、真实地展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对扩大与世界各国交流和合作,增强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首先,要建立档案信息网,将有关档案信息,如经济类、社会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科普类方面的信息网上公布,使用户方便、快捷地查询到所需的档案信息。其次,要加大档案资源开放力度,满足对外文化交往需求。近几年,为扩大双边关系,多数国家以举办文化年的形式,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往。如中澳两国共同挖掘档案史料,编辑出版的《莫理循在中国》等书籍,对追寻历史足迹、扩大两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失去世界和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提升档案社会作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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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这为和谐美学的发展提供了很大机遇,也给和谐美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和谐美学认为“美是和谐”,而和谐是历史的、动态的,它由古典素朴的和谐美,经近代对立的崇高美,向现代更高、更新的辩证和谐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方面为现代和谐美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本身就是这种新型和谐美的现实展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主体与对象高度和谐统一的社会,从和谐美学看,和谐社会就是更新、更美的社会。黑格尔曾说古希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一个美的时代”,但那是古代人未充分发展的一种和谐,是一种不完满的完满,是无法与今天全面发展的现代人与现代和谐美相比拟的。现代社会主义新型的和谐社会,既超越了古代农业社会田园牧歌式的和谐,超越了历代儒家期盼的太平盛世和大同世界,也超越了毕达哥拉斯数的和谐宇宙、柏拉图的“爱情”世界和“理想国”。这个新的和谐社会,是在现代科技基础上,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的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的过程中构建的,它的形成将意味着从近代开始一直在主体基础上对立、分裂中演进,不断向现代、后现代极端化发展的动荡不安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而新的和谐社会将开辟出一个新的美的时代,它将总结和超越过去一切的和谐社会,它将是一个自觉的充分发展的和谐时代。

如生产劳动过去被狭隘地理解为只是改造世界的客观活动,而从和谐美学看来,它应是一个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相互和谐的关系性的概念,劳动实践的涵义非常丰富,它不只是人类创造工具、使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而且是创造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不断发展的活动。但迄今为止生产劳动的和谐却是有限的,原始劳动的和谐是素朴的,是在强大自然威力压抑下唤醒的神话式的和谐。农业社会的劳动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土地、田园牧歌式的和谐。工业社会的劳动,一方面是异化的劳动,是物对于人的奴役和控制;另一方面是主体的膨胀,借助工具理性粗暴地征服,摧残自然,导致生态失衡与自然的分裂对立。只有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产劳动,人与物、人与工具才逐步走向新的和谐,才真正开始全面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们的劳动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的”,人们才在劳动对象、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中,创造并感受到和谐,体验到快乐,劳动才超越了生存的需要,升华为一种人生的享受。同样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但生产活动是和谐的,产品的流通、交换、消费的活动也不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而同时是一种审美活动。人们购物不但是为了满足使用的需要,同时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审美含量,购物的过程变成一种观照体验快乐的过程。买方与卖方也不单是交易的关系,而且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交易的过程也变成在互动中不断提高彼此审美素养的过程。

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艺术生产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59年我在《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文学》一文中曾说:“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和物质生产发展不平衡规律”,“已逐渐失去作用,正在被艺术生产和物质生产发展相适应的新规律所代替”①。当然,适应不是没有矛盾,不是没有不平衡,而是社会主义社会能自动调控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的关系,使之在动态中不断达到新的适应,新的协调,更高的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实践,必将进一步把物质生产和艺术生产,以及一切精神文化生产,在动态中平衡、有序、全面地协调起来。我们更应该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艺术生产、精神生产与和物质生产相互适应和谐发展的新规律,以有力地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而当前人们的一切日常生活也正在朝和谐适宜、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着。食不只是胃肠的需要,而且是一种精神的享受,我国古代晏子早就有“和如羹”、和五味的思想,并且认为和羹有“君子食之,以平其心”的作用,中国的饮食文化始终体现着一种中和意识和趣味。现在各种食品更讲究造型的独特、色彩的搭配、口味的调和,使人们吃出一个和谐来,吃出一个美来;衣着不单是遮体御寒,已越来越注重个性化、人格化和亲和力,注意新颖而得体,时尚而靓丽,让人们穿出一个和谐来,穿出一个美来;房屋不单是为了居住,追求实用而美观、温馨而舒适的美化装饰,已渐成为家居的普遍风气,它为人与环境、物理空间与心理空间的和谐创造了更多的物质条件。一位美学家曾形容审美的愉悦像坐在家里那样自由自在,这种自由自在的家居正在中国大地兴起,让人们住出一个和谐来,住出一个美来;行也在酝酿着巨大的变化,不但自行车王国正逐步为轿车所挤占,而且逐步追求快捷、便利、舒适和惬意的出行,逐步让人们行出一个和谐来,行出一个美来。总之日常生活正在审美化、和谐化、人文化。但我这里所说的生活审美化,与有些同志所说的“审美生活化”不同。“日常生活的审美化”是把生活升华到精神的审美的高度,而所谓“审美日常生活化”是让审美与生活看齐,把理性的精神的审美降至感性的物质的日常生活的水平,实是把审美感性化、化、生理化,越来越淡化了其人文精神和理性内涵,这是后现代消解和否定审美与日常生活差别的一种反映。审美自然包括感性的,但它又必须超越感性,使感性与理性、生理感受和心理体验和谐地统一起来,才能达到真正的审美境界。

生产劳动、日常生活的背后是人与对象、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社会的理想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现代和谐,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原始时代也曾产生过一种团结互助的关系,但那是未分裂的、素朴的和谐。我国古代儒家也曾设计过人与社会和谐的方案,如在家庭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举案齐眉;在国家讲君明臣忠,将相谐和,君民同乐,长治久安;在社会上讲睦邻友好,交友诚信,“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谐关系。但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一方面是为适应宗族关系和封建等级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主体依赖于客体、个人依附于社会、心理意识服从于道德律条的不自由。古代梦想的和谐社会是片面的、虚幻的,甚至冲淡和掩饰了阶级对立的现实。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突破和扬弃了古代的和谐,把一切社会关系置于厉害对立的基础上,二元对立也成为西方现代、后现代文化的根本特征,西方现代、后现代文化一直是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的二元对立中嬗变的。荒诞是二元对立极端化的产物,它一方面把对立推向两极,另一方面又与“无差别”相关联,消解和抹杀一切矛盾、差别,是一个矛盾的悖论。在这个悖论中,前期的荒诞侧重于向两极对立的极端发展,后期的荒诞,特别是其近来的动向,更侧重于走向消解和抹杀矛盾,甚至走向另一极端,否认和消解一切差别。诞生于后现代语境中的生态主义和生态美学(西方称环境美学),强调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同样表现了这种消解矛盾否认差别的思潮。因为在这种“整体和谐”中,侧重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界生态发展的一个环节,人与动物是平等的。在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旗帜下,人与自然的差别,人的社会性、主体性、能动创造性消失了,以人为本不见了,而突现出来的实是以自然为本,实是人统一于自然的整体和谐,人与自然无差别的整体和谐。新的和谐社会关系,将结束近、现代的绝对对立,吸收、融合后现代趋向和谐的有益观念,重新创造一种和谐自由的社会关系。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的规律性的真实存在,远远超越了古代虚幻、片面、素朴的和谐。它以新的互助互爱、团结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关系代替利益对立和相互争夺的旧关系,开创了人类和谐处理自身关系的新时代。社会美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的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将创造一种更新、更高的社会美。

人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又是人的无机躯体,自然与人的和谐在实践中产生与发展。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没有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人与社会的和谐就没有物质基础,人与社会的和谐就难以实现。当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又依赖于人与社会的和谐才能完成,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②。没有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难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学家诺曼·万尔顿曾说,“只有与地球和谐相处,才能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而只有人们之间和谐相处,才能做到与地球和平相处”③。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自然美和生态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人与自然向更高的和谐发展,也将不断促使自然生态日益变得更新、更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落脚点是人,人与自身的和谐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与核心,只有人与自身的和谐,只有人自身全面和谐发展,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实现。试想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身心畸形、灵魂与肉体分裂、理性与感性失衡,哪里能谈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呢?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人,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是为了人;构建和谐社会实践要落实到人,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归宿也是人,都是为了要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的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造就,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成熟,和谐社会是现代和谐人的摇篮。现代和谐人既富有突出的个性,又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一切社会关系和谐自由的内涵内化为自己的真正的人的本质。他是感性与理性都充分发展,而又和谐统一的人。现代全面和谐的人远超越了古代人,古代人的和谐是原始的未充分发展的,是单纯的、不丰富的、有限的。他也超越了西方近代、现代、后现代人,从近代开始人们就在理性与感性、灵魂与肉体二重性格的裂变和斗争中备受煎熬,而随着现代、后现代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对立的极端发展,一方面现代科技的高度发展,使理性虚构了自我迷信,理性主体的妄自尊大,无度的粗暴的征服和摧残自然,陷于自然的无情报复之中;另一方面人文精神的丧失,感性主体的膨胀和沦落,人或异化为“甲虫”、非人,或裂变为“单面人”、碎片人,或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儿。和谐社会为后现代无家可归的流浪儿构建了美好的精神家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有家可归了,人类漂泊无依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是非人时代的终结,将是理性妄自尊大时代的终结,将是真正现代自由人的新生。他把必然升华为自由,把受动转化为主动,具有充分的创造活力,成为最有主体主动性、历史创造性的现代人,成为既有主观目的又合“客观目的”的真正的历史的主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指出:“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类历史的“目的本身”④,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本身”。现代社会主义的自由人,将是和谐全面发展的人,将是社会美的核心和主体自身,将是自然美的创造者,艺术美的立法者。艺术美源于现实美又高于现实美,艺术和谐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艺术概括和审美创造,是新型的现代和谐自由人,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新型和谐关系的典型反映和理想的表现,它也将随着和谐社会、和谐人格的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日益走向至真至善至美的境地。

总之,和谐社会的精神是把社会和谐化、审美化,从美的本质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美的社会,和谐的关系就是美的关系,和谐的人就是美的人。和谐的精神照亮了我们社会整体的美,也点亮了我们社会一切个体的美。当然这是我们的理想和目标,我们现在和这个理想还有不小的距离,但可贵的是和谐社会的提出和构建,已朝这个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这个光辉理想一定会逐步变成明天灿烂的现实。

注释:

①周来祥:《马克思关于艺术生产与物质生产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文学》,原载《文艺报》1959年第2期。后收入《周来祥美学文选》(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3—1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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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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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芝加哥学派对于空间的阐述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是帕克,他创立了人文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将生态学的分析视角引入城市空间研究。首先,在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生态学上的竞争和共生的关系,共生是群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互相依存,在城市的空间内部表现为功能互补的机构分布在临近的位置。而竞争机制是由于空间的资源的有限以及个人或人群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产生的彼此争夺的关系。竞争和共生构成了城市结构的基本机制,芝加哥学派用了浓缩、离散、隔离、侵入、接替五个过程来描述城市空间布局的形成。

3.新城市社会学的观点新城市社会学对芝加哥学派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政府和经济的原因。他们将的理论引入城市空间分析,重点关注资本的积累,权利的集中以及政府角色。新城市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有卡斯特尔、哈维和雷克斯。卡斯特尔认为,城市的空间是社会结构的体现,社会结构是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系统,城市空间本身是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和消费要素集中的场所,是资本产生和消费的场所,因此城市空间内部存在资本积累和阶级斗争,政府管理者对城市资本生产的介入将导致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动。哈维赞同卡斯特尔对于城市的分析,认为城市的空间布局是阶级斗争的结果,这些斗争常常在租金、补贴政策和土地开发表现出来,富有阶级可以通过自身的经济政治地位使得政府管理制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雷克斯认为城市中空间内部住宅的集中和隔离现象的形成,是由自由市场机制和科层制综合运作过程的产物。他通过国家具体制度的制定和运作过程来分析空间布局的形成,并且分析得出在争取住宅过程中产生的阶级斗争需要政府的调节。

二、空间研究的方法和现实意义

1.空间研究的分析方法在具体的空间研究层面,可以将空间研究本身区分为两种,将空间作为研究对象的空间研究和以空间作为分析视野的研究。将空间作为研究对象,既包括空间内部的自然物和资源,也包括空间布局本身,这两者都具有研究和探讨的价值。把空间内部的自然物及资源纳入社会学的考察范围内,即是研究内容物如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场所对人们生活行为的影响,对人们生活态度的型塑,目前社会学领域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建筑设计方向对于建筑本身的考察。将空间作为对象的研究更多可以采取对比的思路,可以在时间上进行纵向对比,在地域内进行横向对比。如城郊间的道路修建,在时间的向度上可以通过对比修建前后郊区对人们通勤上班的影响来得出结论,在地域的向度上,可以考察不同地域有城郊道路和无城郊道路的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空间布局的分析和研究比较多见,芝加哥学派对于城市空间的分析,城市地理学对于城市居住区隔的研究,在国内,这样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编著的《中国城市化—格局·过程·机理》中,对于中国城市化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在宏观层面,建立了中国城市化体系的空间格局,通过对中国城市发展的统计分析,得出了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社会空间重组与生活方式变迁》中,以大连市为例,深入研究了我国城市社会空间的重组,针对传统“单位”社会职住结合的居住空间在现生的转变进行探讨,认为现代的社会空间重组一方面减少了职住结合的居住区,另一方面带来了城市居民多样的通勤移动和消费移动的空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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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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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所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年利用人次、卷次是不尽如人意的与国外档案馆的利用率无法相提并论从档案的利用范围来看更多的是为领导机关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服务的比例很小。

二、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差

人们对档案馆的性质、地位及其工作职能几乎一无所知。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影响了人们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阻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档案馆宣传工作没有到位

近几年档案部门在社会上开展了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但这些宣传活动一般是针对档案法规及档案工作自身而展开的对档案馆的宣传却未能做到同步进行。另外我国的档案工作者历来崇尚“默默无闻”档案馆工作人员更是如此只满足于踏踏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头脑中缺乏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取得的劳动成果加以宣传的意识从而影响到社会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

二、馆藏匮乏

面向公众为社会提供档案服务必须有丰富的馆藏作为后盾。从目前来看档案馆尤其是区县级档案馆馆藏匮乏是影响其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从馆藏结构上看虽称得上“门类齐全”但通常只被领导机关利用的文书档案占大多数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等却很少。从档案内容上看真正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实在不多可为社会公众所用的档案就更少了。

三、服务水平不高

档案馆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档案服务上。服务质量的高低必然会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大多数档案馆的服务水平尚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利用方式单一

对于许多档案馆来说坐等利用者上门采取被动服务是主要的服务方式。而结合本区域内的中心工作提供主动服务针对馆藏档案内容开展方便、快捷的档案咨询等行之有效的利用方式仍然是“写在纸上挂在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施。

二利用效率不高

这里所说的利用效率不是针对档案馆工作人员而言的查全率、查准率而是指利用者进出档案馆大门的麻烦、手工检索的繁琐、服务设施的不完善、阅览环境杂乱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档案利用效率的降低令有些利用者望而却步。

三编研工作缺乏成效

档案馆编研工作起步较晚。截止目前虽有一定数量的编研产品但大部分为应付升级达标匆匆而就质量不高实用性不强利用范围狭窄利用效果不显著。因此编研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上述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要改变现有状况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档案馆宣传工作

一组织宣传活动

近几年档案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面向公众而进行的形式不一的宣传活动此起彼伏。各级档案馆应抓住每一个机会向社会展示自己。可通过悬挂条幅、印发图片、回答公众咨询、赠送纪念品以至举办宣传周、宣传月等方式强化公众对档案馆的认识。二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

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是宣传档案馆的最佳场所是沟通档案馆与社会公众的一座桥梁。档案馆与新闻工作者团结协作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向公众宣传档案馆及档案馆工作成果介绍馆藏档案内容势必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创办刊物加强宣传

档案馆可创办刊物在自己的宣传媒介上设立园地公布馆藏档案目录及馆藏档案史料登载档案内容简介、介绍档案馆知识并在一定范围内发行以达到宣传档案馆的目的。

四设立宣传栏

档案馆在自家门前或选择适宜场地长期设立宣传栏将档案馆工作、馆藏档案内容定期介绍给公众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可大大加深社会公众对档案馆的认知程度。

除上述几种方法外档案馆还可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在各类节日期间印制明信片、贺年片、日历卡等免费向社会公众散发尽可能地宣传档案馆工作。

笔者认为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应遵循长期性的原则那种“轰轰烈烈一天默默无闻一年”的做法是收不到多少成效的。

二、做好档案馆各项业务工作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

档案馆为社会提供服务使档案价值得以实现从而发挥其社会功能要通过各项业务工作的良好运转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做好馆内各项业务工作是使档案馆社会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

一丰富馆藏、创造条件

没有丰富的馆藏“实现档案馆社会功能”就成为一句空谈。丰富馆藏任重而道远因而也一直是档案馆工作者乃至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目前在丰富馆藏工作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二点

1丰富馆藏应注重质量

多少年来由于国情的限制、认识的不足以及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丰富馆藏”被片面地理解为只是馆藏数量的增加。量的多少成为档案馆是否壮大的标志,甚至被作为档案馆增编进人的条件从而导致了馆藏量的大幅度增加大部分无价值的档案被冠以“永久”、“长期”之美名多年藏于库内留之无用弃之可惜既无助于档案价值的发挥也给档案鉴定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丰富馆藏必须克服重量不重质的缺陷在修改、完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确实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2做好档案征集工作

征集是档案收集工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丰富馆藏的重要途径。从实践上看征集工作不像接收工作那样受进馆年限的限制在时间的掌握上具有灵活性。另外征集工作范围较广不只是面对领导机关还要面向社会。所以通过征集方式进馆的档案从价值上来说更具有社会性这就为档案馆发挥社会功能奠定了基础。

开展征集工作是很艰难的它要求征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极大的工作热情要有正确判定被征集档案价值的能力要及时收集有关信息确定征集目标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正确处理与被征集者的关系还要将征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做好档案开放工作

档案开放就是在无损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

题下将档案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价值。所以做好开放工作是保证档案馆社会功能得以实现的一个主要方面。开放档案时应严格依照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认真筛选、审慎鉴定符合开放条件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另外应做好开放档案的宣传工作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介绍开放档案内容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为开放档案之利用创造条件。

三提高编研工作水平

编研工作是档案利用工作的较高形式是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从目前实际工作来看档案馆(尤其是区县级档案馆编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两点

1加强编研力量

编研工作开展起来周期长见效慢因此在一些档案馆未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无论在机构的设置上、人员的配备上还是职能的安排上都存在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编研工作的开发增加了难度。只有加强编研力量增加人、财、物的投入为编研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才能保证编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编研工作的水平。

2提高编研产品质量

撰写出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实用性较强易于传播的编研成品才能说明编研工作在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实现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提高编研产品的质量要求编研人员必须坚持实用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应贯穿编研工作的整个过程。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参与档案馆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电子计算机的高效、准确有助于实现档案馆的社会功能。从目前来看应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1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提高工作效率

现在一部分档案馆虽然配备了电子计算机录入了不少档案信息并编制了各种专题目录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一方面是由于适用的管理软件尚未出台另一方面有些档案馆把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看作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花架子”尚未认识到实现计算机检索的迫切性。因而档案馆工作效率不高影响了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并与科研部门积极合作尽快实现电子计算机检索。

2建立信息联网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若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进入信息高速公路进入社会的大信息网络这是实现档案馆社会功能的最佳手段。笔者认为目前应做到两点第一档案系统内尽快实现三级联网。即市馆、区县馆、档案室三级联网使档案信息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得以交流为档案价值的实现创造条件。第二尽快加入公共信息网使档案信息的利用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馆的社会功能。

五举办展览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近几年档案馆社会教育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举办展览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发挥这一功能的主要方式。笔者认为举办展览应抓住时机配合国家大事或本区域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同时应因地制宜不必拘泥于形式那种非要办出规模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三、进一步提高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馆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发挥档案馆社会功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提高素质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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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1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2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3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4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1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2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3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4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4.1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4.2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4.3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4.4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1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2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注释:

①DictionaryofMarketingTerms,2nded.,ed.PeterD.Bennett(Chicago:AmericanmarketingAssociation,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