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8 14:34: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

篇1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篇2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

    (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三)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是:资产职工分头算帐,过去将来两相衔接,存量按照工龄补偿,增量分步理入工资,租售价格统筹调整,多种支付并存过渡。具体而言,就是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的住房资源,区分新房旧房,估实级差地租,搞清楚每个职工及其家庭的住房分配情况和已参加房改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成本或微利水平同步调整租售价格,考虑过去长期实物分配的历史及其遗留问题和将来货币化分配的目标及转轨进程,对职工实行存量和增量两种补贴;职工购、租房屋以工资收入、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多种抵押信贷方式支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和消费支出的货币化。

    (四)搞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关键是两种补贴的设计和测算。存量补贴是指对职工过去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补贴方式。存量补贴只能用于住房类支出。增量补贴是指从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增量补贴的发放要充分体现职务和贡献的差别,以利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调整。增量补贴的实质是一种对在职职工发放的工资性费用。为稳妥确保住房资金循环,近期采用提高公积金比例的办法,以后根据情况将补贴分步理入工资。停止实物分房后,财政、计划部门对各单位原有的住房投入要在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核定划转,进入住房补贴的资金专户。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将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购买、维修、管理的支出全部转为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标准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存量补贴由各地根据自己住房资产的情况确定。增量补贴只限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实行。过去房改售房比重较大的地区,计算两种补贴时必须与以往的政策相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无论是以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规定了严格的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下一步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可以把这些因素统一纳入考虑。原购房职工在按确定的成本价交够价款并交纳土地租金类费用后,可以取消原来规定的“住够5年”或“原售房单位优先购买”等限制条件。补缴土地租金类费用,允许职工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允许使用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土地租金类费用可纳入住房资金并转为存量补贴来源。

    为了解决好同一城镇地区住房分配和工资收入结构不平衡的矛盾,各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将总的住房资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一个共同基金帐户,用于补助特别困难职工。

    (六)两种住房补贴资金都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纳入住房资金并按规定将其中绝大部分转为存量补贴来源。城市改造中公有住房拆迁资金也统一纳入存量补贴资金。存量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本身或通过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帐户,按工龄补贴值将总额计入个人帐户内,购、建、租房时抵交房款或租金。增量补贴每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计划,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月将职工应得的金额转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应比例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增量住房补贴帐户与原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合户、购、建、修、租房时按规定支用。

    (七)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必须与住房服务的社会化同步进行。这不仅是住房商品化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银行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是彻底解决单位“办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今后都不再为职工建房、买房和分房。在建的集资建房项目要移交有关房改机构或房管部门,条件具备的也可转由经济适用房代替。已出售的公房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能出售的公房,其产权移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选择物业公司管理。对单位的住房基金要逐步纳入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让单位真正从“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八)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要进一步鼓励职工购买各种住房。职工购房可以首先使用存量补贴,然后再用公积金和增量补贴、现金及抵押贷款。为了满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不仅允许职工使用两种补贴购买原住公房,而且也要有计划地允许购买商品房或腾空的其他公有住房。对于过去房改中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计算其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时要注意考虑折旧和利息因素,在适当照顾早买房职工的前提下核定原购房支付差价。如原购房支付的现金加上存量补贴额已达到成本价水平,则发放完全产权证并允许上市交易。如原购房已支付的现金加上存量补贴额达不到成本价水平,则需要补交差额部分,该差额可用增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为加快调整消费结构,活跃房屋交易市场,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外采取某些鼓励政策,对过去房改中已买房的职工给予一定照顾,以体现早改早受益原则。机关、学校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城建规划中已确定要拆除或改建的住房及专门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住房租金原则上要提到成本或微利水平。租金提高后,职工首先用现金和增量补贴或公积金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使用存量补贴抵交。各地的租金调整要增加补贴相结合,不能因提租造成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租金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时,职工除用两种补贴缴交租金外,净增支幅度不超过现行租金的30%。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经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新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减、免、补政策。少数特别困难职工存量补贴也可暂不动用。

    二、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切实推进配套改革

    (十)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大力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房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很强。各地一定要选派得力干部负责房改领导工作。机构不健全的要健全机构,工作人员不足的要抽调工作人员。除经省房改领导小组认定的个别特殊情况外,下一步房改实行属地原则,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以城市或城镇为单位,所有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参加当地房改。所有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房改机构,负责清理住房资产、调查落实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严格的层层负责制度,绝不容许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十一)各地要立即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着手建立详细的个人住房档案。要摸清公有住房底数、职工总数、财政定补和非定补人数等,摸清每个职工的住房、工资、工龄等具体情况,并纳入电脑微机化管理。要测算出存量和增量的总额和每个职工的平均补贴额,以及财政、单位和个人承受情况,在此基础上为每个职工开设存量和增量两种补贴个人帐户。各地要力争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前期工作,制定出实施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十二)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资金管理。首先要抓紧落实现有的关于公积金的各项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地区和单位因发放增量补贴,必然较大幅度地增加公积金。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尽一切可能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缴交率标准,把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作为近期房改的一项主要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原则,健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完善财政、社会、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介入监管,加大力度,对挪用住房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原已挪用住房资金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还款责任制,落实还款责任人,限期归还,并在年底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还款结果。

    (十三)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继续巩固清查和纠正住房违纪违规工作的成果,加强有关部门、单位对公有住房资产的监管,整顿和规范住房市场。为稳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近期只允许工龄30年以上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为确保住房交易市场试点取得成功,现阶段还要实行由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各地都要认真执行《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试点办法》,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全面加速住房金融。抓紧建立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在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扩展和完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系统。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使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住房贷款。凡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住房资金管理较规范的地区,均可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保险业务,并逐步扩大范围。

    要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担保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地为个人购建住房提供多种抵押信贷服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商业银行要提高服务效率。城镇也应积极帮助和支持银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发展抵押担保、保险的同时,现阶段可考虑给予必要的行政性保障。各地还可拨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搬迁安置不能按时支付贷款本息的职工。

    (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特别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健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采取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十七)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开发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十九)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气、供电、电信设施配套费用主要通过提高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二十)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合作建房,小城镇可适当发展私人建房。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四、加大房改的宣传力度,从严执行政策和纪律

篇3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各市、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凡是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各级政府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责任目标,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不能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2、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继续按照“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

3、住房公积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按照“统一政策、单位(个人)所有、专项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有关资金使用时,要有财政等部门参加,确保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防止挪作他用。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到2000年,各市(县)公有住房租金争取达到占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9年1月1日起,居民购买现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以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四)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偶因租住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为其另行提供可售住房,购房后原住房交产权单位;没有条件提供的,现行租金标准不再提高。

(十五)积极稳妥地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准开制度。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七)各地要继续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通知》(豫政〔1994〕56号),并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同时,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纳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通过竞争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要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九)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尤其要支持独立工矿区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实行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实行成本价集资,住房建成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向职工出售。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二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行相关政策。为防止新房流入旧的分配体制,各单位购、建住房应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程序报批。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三)各市(县)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库,在认真论证基础上及早进行项目前期工作,保持合理的建设规模。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限。

(二十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统一政策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衔接,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篇4

职称制度可以说是中国进行人事安排的主要分配制度之一,对于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职称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为了使职称制度评审更加公平和专业,我国专门设立了各个专业的技术资格申请考试、职业考试、思想道德考试等,这些考试为职称制度体系的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虽然这些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选的公平性,但就当今的社会情况而言,还有些不相符。现今的职称制度,许多改革专家也曾发表自己的看法,其评选的公平性毋庸置疑,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为了加强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社会大众对改革情况进行监督。

一、职称制度的发展过程

1.职称制度的由来。职称制度的标准很高,是由国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的,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将全国范围内的专业型人才都召集起来,对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取得的成就进行统一的审核、评判,然后给予对应的职称作为表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已经建立了很多制度对职称制度加以辅助,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对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也逐渐重视起来。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不同阶段对于职称制度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当前的职称制度,不仅要求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还要求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2.职称制度在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一项制度的产生与时代背景是脱不开关系的,中国的职称制度就是在时展过程中孕育出来的。随着改革过程中制度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

二、现行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现今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应发现在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的过程中,我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下降,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面对当前各国的发展形势,我国的处境十分艰难,因此在进行职称评选时要更加客观。如有些为了某项事业兢兢业业付出大半辈子的员工,他们没有精力参加职称考试,由于职称考试不过关,而得不到应有的职称荣誉,这样是不合理的。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1.政府的管理方法落后。通过对政府的职称管理进行分析,发现了严重的缺位以及越位现象,对于整体的管理不到位,出现缺位情况;而对于细节问题的管理又过于刻板,所以就出现了交叉甚至越位的现象。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他们的职业资格应由国家进行统一安排,可是直到现在还没有制定出,而有些行业又太过细化,致使管理任务繁重。由于这些分配不合理,使各类的标准有些不统一,职业资格的认证质量也各不相同。对于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由于政府参与的太多,造成了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监管不当,很多决策都过于主观,没有结合所有审判人员以及监督人员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需要政府负责。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以便有责可究。2.对职称功能的认识不够准确。职称制度是将评价、使用以及待遇这三者联系到一起的综合性人事制度,但这其中还掺杂着很多其他制度所管理的部分,必须将那些部分细化出来,否则就会造成管理混乱的现象。由于职称功能的混乱,造成取得相同资格证书的人员过多,岗位需求的人数较少,出现矛盾的状况。3.职称框架不完善,内部关系不明确。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分工也更加明确,以前设立的专业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在各行各业中,工作任务都已经被细化,但大多新细化出来的部分都未设置具体名称,因此就大大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于人们的职务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的内在关系不清楚,存在很多的交叉和重复,对于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将容易混淆的部分提出来,进行清晰的界定,这样才能方便人们的工作。

三、对现行职称制度改革的建议

1.理清内在,准确定位。在进行职称工作改革之前,要先了解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只有充分了解了现实情况,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从目前出现的问题来看,当务之急是理清各专业技术职务的功能,将相近的职业内在联系找出来,这样才能对此加以区分,进而对各个专业准确定位,健全职称制度管理体系,使人才的本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2.提倡分类改革。目前各制度的改革方向都是分类管理,职称制度也不例外。分类管理的好处就是,细化的部分可以给予更高的要求,且方便管理,还能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使负责的部分更加清晰,工作效率也有明显的提高。3.完善职称评审和考试制度。对于职称的评审工作,不能只在内部进行,也要面向大众。这里的大众是区分来说的,对于企业来说,大众指的是所有员工,而对于国家人员来说,大众指的是整个社会,因为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才能尽可能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而且在评选的过程中,要有国家的专职人员对此工作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兢兢业业几十年辛勤付出的人来说,给予他们应当获得的荣誉是应该的,这份荣誉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另外,可设立一些考试,对这部分人开启通道,要考虑特殊情况的存在,让在自己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属于自己的职称荣誉。笔者通过对现行职称制度改革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建议,以期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朱颖.基层医疗机构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5(8).

篇5

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国家将完善聘用制度,加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公开招聘制度,实现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2.工资: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目前,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启动,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将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3.管理: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健全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制定配套政策规章,完善激励约束和监督制度。健全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开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组织实施工作,完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4.职称: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

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篇7

魏卓还介绍了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增设了正高级职称。二是完善了评价的标准,设置了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改变了原来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把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三是创新了评价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四是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我国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青年报》消息 近日,在二十国集团(G20)劳工部长会议闭幕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的新闻会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我国将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证书。

尹蔚民说,职业资格制度是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人才的评估、使用、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存在的问题是过多、过细、过乱,本届政府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就是为了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创业和创新的活力。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人社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大力气整顿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先后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量的52%。在此基础上,将再精简合并撤销一批职业资格,取消的数量将达到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量的70%以上。

山东明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篇8

1、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巩固政风建设年成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开展“迎奥运、树新风、争做先进公务员”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和考核手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严格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励和申诉控告等实施办法。坚持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办法,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工作,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规范表彰奖励项目,发挥表彰奖励对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公务员“英语人才库”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课程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95%的培训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提高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二、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实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资纪律,切实加强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强工资政策培训,建立规范工资收入报告制度。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落实国家关于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干部工资套改政策。

5、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做好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工作。

6、落实离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政策。认真开展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8、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巩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导事业单位解决好聘用合同续聘、解聘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9、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单位人事干部掌握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申报职称工作,并按时完成*年职称备案工作。指导区教委完成*年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评审及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区高校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0、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杰出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进一步扩大选拔范围,创新培养方式,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1、加强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走访和自查,保障区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务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专家慰问活动。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及《*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定》,为入驻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德胜科技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导向作用,满足区属、区域企业对高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计划落实

13、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计划调控,合理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招聘月等活动,积极开发和挖掘岗位,努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14、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按照市安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相关问题研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方式,全力保证北京奥运会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我区安置工作稳妥有序的局面。

篇9

1、加强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巩固政风建设年成果,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深入开展“迎奥运、树新风、争做先进公务员”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体系和考核手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能力水平。

2、严格落实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公务员录用、调任、考核、任免、奖励和申诉控告等实施办法。坚持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办法,加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工作,完善表彰奖励机制,规范表彰奖励项目,发挥表彰奖励对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作用。

3、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落到实处。继续实施公务员“英语人才库”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行政管理(MPA)核心课程培训,力争年底前完成95%的培训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突出提高理论素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二、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切实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资纪律,切实加强工资监督管理,确保分配秩序有序。加强工资政策培训,建立规范工资收入报告制度。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落实国家关于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干部工资套改政策。

5、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做好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规范工资管理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岗位工资调整工作。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的核定与调整工作。

6、落实离退休政策及休假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政策。认真开展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和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工作。

三、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做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的政策解答和疑难问题的处理。

8、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巩固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成果,指导事业单位解决好聘用合同续聘、解聘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9、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北京市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单位人事干部掌握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年申报职称工作,并按时完成*年职称备案工作。指导区教委完成*年中学高级教师系列的评审及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区高校教师的聘任工作。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0、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区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区杰出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做好“首都杰出人才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的推荐,进一步扩大选拔范围,创新培养方式,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11、加强区域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人才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定期开展走访和自查,保障区域人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作用,制定有效措施,完善人才服务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1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专家慰问活动。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及《*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产业发展规定》,为入驻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德胜科技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导向作用,满足区属、区域企业对高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五、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工作,确保计划落实

13、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计划调控,合理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招聘月等活动,积极开发和挖掘岗位,努力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14、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计划。按照市安置领导小组的要求,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加强自主择业相关问题研究,做好自主择业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方式,全力保证北京奥运会良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我区安置工作稳妥有序的局面。

篇10

@元獍子: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是人才!劳动力减少,使得我国产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技术型转向成为必然。老龄化、少子化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压力,在劳动力缺口巨大的背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是一道绕不过的坎。

@输入法234:增加劳动力供给,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对于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不同的问题,应采取促进教育公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等措施应对。

@走啊走啊:现在劳动力素质提高了,但是自身素质与技能产业结构演化升级要求不尽匹配,容易带来结构性失业风险,因此要重视培训和人力资本投资,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矛盾,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缺位。

@向前进:劳动年龄人口逐年下滑已是既定事实,从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均面临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人口老龄化的困境。劳动力下降是一个社会危机,确实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但也是转型发展的机会,只有积极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案,才能从容应对缺口危机。

完善价补机制价然在路上

好消息!物价上涨,这些困难群众可以领到一笔价格临时补贴。近期,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公布了新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原来价格临时补贴多是按季度发放,如今缩短为20个工作日,普遍降低了补贴启动条件,缩短了补贴发放时间。一些地区还适当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设立了补贴最低标准。(11月21日《法制日报》)

@青丝变自:物价上涨,无疑最为敏感、压力最大的是低收入人群。降低启动临界值、缩短启动时间等措施对价补机制进行完善,还是多地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设立最低限额等,对低收入人群来说犹如一场及时雨。

@山村老师:各地临时价格补贴对象普遍没有把流动人口尤其是低收入农民工包括在内。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77亿,这个庞大群体已经远离户籍所在地,自然领不到老家的价格补贴,虽然身在各个城市,但城市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似乎把农民工忘在脑后。

@吉娃娃:降低补贴启动条件恐怕也需要不断完善,由于有的地方居民人均收入普遍较低,CPI启动临界值就应该降低。有的地方公共财力比较雄厚,有能力承受更多的价格补贴,临界值也可以降低。价补机制需要不断向合理化方向调整。

@行动让路思想:出台的政策再好,不被群众所熟知、利用就是政策的浪费。无论是帮扶政策,还是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政策,都需要走好最后一公里,否则,再好的政策一旦遭遇“肠梗阻”,就会沦为摆设,令公共服务“失准”“失效”。

让职称评定“称职”起来

评职称是大事,它与工资、福利待遇等密切挂钩。然而长期以来,各行业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普遍存在“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不过,这种状况今后将得到扭转。近日,深改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行多年的职称制度将迎来新的变革。(11月15日人民网)

点评:涉及亿万职工的改革红利,如何从纸面兑现为薪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传统职称评定上寄生的利益链太多太复杂,如同出租车改革一般,这阵痛怎么熬过去,仍在考验着制度设计的初心与智慧。

职称制度改革应从整体上采取“量体裁衣”的大动作,通过配套改革等全盘设计,搅动人才合理竞争和积极创新这一池春水。

把职称作为一种评价方式和工资、晋升挂钩是可行的关键在于打破“一刀切”的僵化评价标准,让能力和业绩成为考评重点,形成一种更科学和人性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才是职称考试改革的出路。

“上19珀寸闻”外延体现维护弱者情怀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点评: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拔工作最让人担忧的是隐性歧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5年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比例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其中,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不给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现象。(11月21日中国新闻网)

点评:二胎政策出来之后,女性就业隐性歧视凸显出来。假如年轻女性不能顺利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她们来说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我国法律早已规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却很难操作。就业性别歧视不属于政府劳动监察监控的范围,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而法律的粗线条规定和缺少案例作指导,法院审理起来很困难。

破解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需要破解守法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问题。通过税收等方式给予企业补偿和优惠,从而减轻企业可能因雇佣女职工所产生的负担。

涉老“带薪休假”助推公民尽孝

北京将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人。同时,社区医院为老人提供的上门服务,符合条件部分将纳入医保报销。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召开会,对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11月22日《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