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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诚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诚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行为规范,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诚信程度近年来备受质疑。惠济贫困学子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步履艰难让社会对大学生的诚信鲜见一斑。2007年8月,扬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到17%,违约金额高达112万,工行总部停止与扬州市6所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大学生诚信缺失对高校和社会提出一个严峻地课题。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状
大学生诚信缺失不仅指其经济失信行为,还包括在生活、学习中违反道德或犯有严重过错的行为。高校一直在教育学生要做到“明礼诚信”,但触目所及的诚信缺失现象比比皆是,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学习方面诚信缺失
1、考试作弊。考试替考、夹带、偷看等作弊在高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作弊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作弊人数不断增加,形成特殊的小群体;二是出现了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有组织、有分工、全程服务;三是作弊者的心态变得比较坦然,“麻木不仁”,孕育出畸形的作弊亚文化;四是作弊手段推陈出新,作弊工具现代化,运用手机、隐形耳麦等先进通讯工具传递答案等。
2、学术抄袭。有些学生对老师布置的(课程)论文,不是认真查阅资料、仔细钻研,而是找别人的论文采取“浆糊加剪刀”、“鼠标加键盘”的方法,拼凑出来敷衍了事,甚至有些学生就直接把别人的论文,换成自己的名字当作作业,出现很多雷同的论文,毫无创新性。论文写作本来是训练科学思维能力,掌握分析、解决问题方法,巩固所学课程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此种“创作”法使其意义尽失。
(二)经济活动方面诚信缺失
1、毕业后不按时归还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以来,为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解决了在大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来源,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很多学生毕业后就将其“遗忘”得干干净净。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教育厅首次在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涉及福建省16所高校共121人。大学生的贷款积极,还款拖沓,将一个非常好的惠济万千学子的工程推到尴尬的境地,甚至影响了学弟学妹的助学贷款。
2、恶意欠费。部分大学生向父母要了学费不交,用来买电脑、谈恋爱、旅游、炒股、甚至赌博,能拖就拖,能欠就欠,使学校苦不堪言。手机等欠费后长期不交,更有甚者在手机卡尚存几元钱时拨打一个长时间的长途电话,然后扔掉旧卡更换新卡,恶意逃欠;信用卡透支后,不到催缴从不还账。
(三)求职就业的诚信缺失
1、求职简历的“注水”。一般来说,求职简历是用人单位选用人才的第一道关卡。不少大学生为了竞争好的工作岗位,通过夸大或造假履历来充实自己“实力”。在一些招聘会上甚至出现同一所学校同一届有数位学生会主席的荒诞事情。
2、轻诺寡信,随意毁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部分大学生缺乏诚信意识,“饥不择食”地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当发现条件较好的招聘单位时,就撕毁已有协议,另择高枝。使招聘单位的用人计划落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四)与人交往诚信缺失
1、人际关系虚假。主要表现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做人不真诚,势利眼。处处吹牛,夸大个人的能力;时时承诺,而从不兑现。个人交往中借钱不还,借物不归。
2、恋爱态度不严肃。当前,大学生谈恋爱现象十分普遍,有些学生能够正确对待,但也有一些学生对感情的把握缺乏正确的态度,缺少责任,更多地抱有一种游戏态度,多角恋爱。恋爱不成,轻生、伤害对方。
3、网络欺骗。信息时代,作为信息传播工具之一的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但是,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大量资讯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网络交往时人们行为的符号化,传统道德关于诚信的制约机制被弱化,撒谎、诈骗、赌博等行为是在鼠标的点击中发生的。更有甚者,有些大学生利用网络的虚拟特性,在网上信口开河虚假信息,发送电脑病毒,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带来了许多危害。从个人角度来说,没有养成诚信品质,不利于大学生成才;从他人角度来讲,损害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从学校角度来看,大学生诚信缺失有损于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形象和信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透析
(一)传统诚信观念作用范围与当代社会特点脱节
在我国,传统农耕生活千百年的延续,导致社会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大多局限于亲朋、族人、乡人等有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与发展,不敢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原则。在熟人和亲属之间做人做事能够做到合情合理,诚实守信,不欺诈。但现在随着全球化趋势加快,人流、物流快速交汇和流通,我们所面对的更多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传统的诚信观面对转型中的社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不良风气的影响
政治领域。少部分领导干部凭借权力贪污受贿、生活腐化堕落、搞行业不正之风等等,影响了党员干部的整体形象,青年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十分紧密,政治领域的不正之风容易对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使其产生诚信缺失。
社会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等失信现象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对青年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使一些青年大学生会缺乏诚信责任意识,做出诚信缺失的行为。
文化领域。宣传工作中的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教育乱收费、招生黑幕、注水文凭等,学术论文的粗制滥造、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现象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必然会对青年大学生产生消极影响。
(三)社会运行经济利益至上
人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作为对社会反映最敏感的群体,他们的道德现状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受到社会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大学生也难以抵御社会中的各种负面影响,难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从而导致与社会主流道德的背离现象。
(四)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实效性
高校诚信教育是影响大学生诚信状况的直接因素,但当前的诚信教育缺乏实效性,主要表现为:
诚信教育内容模糊。在当前高校的诚信教育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诚信教育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诚信教育的内涵许多教师表示说不清楚,这必然影响高校诚信教育的切实有效。
诚信教育方法单一。当前多数的诚信教育停留在传统的说教上,多是通过灌输法;除去讨论法和实践法,没有发掘出更好的形式,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诚信教育路径狭窄、诚信教育队伍乏力也影响了诚信教育的效果。
(五)大学生缺少自身诚信修养和实践
许多大学生谈起诚信问题来口若悬河、头头是道,对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也多持反对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承认失信行为就发生在自己或同学的身上。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不够统一,他们的实际行为和心中坚持的准则有所出入。虽然主观上觉得诚信很重要,待人处事应该以诚信为本,但在实际行为上却没有以冷静的头脑来明辨是非,认为别人都这样,我也这样无所谓了。因而导致有的大学生随波逐流,经常做些不诚信的事情。这正是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内因所在,亦是人类固有的趋利本性在失控时的外在表现。
(六)家庭教育存在误区
家庭教育中存在“重智力、轻品德”的现象,家长对孩子的功课抓得很紧,却很少顾及对孩子道德品质的教育和精神品格的塑造,导致孩子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诚信观念。
此外,对中国家庭来说,宠爱是在教育子女上的一个通病。有的长辈怕后代吃亏,平时言传身教的,是如何损人利己、如何占便宜、如何去弄虚作假、如何沽名钓誉……。因此导致其子女个性特别强,自私自利。这不能不说是失信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结语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有其相应的根源,对这些原因的深度透析有助于我们寻找到有效防范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方法和对策。诚信在和谐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坚守诚信是每个人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更是大学生的言行准则。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扬城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被叫停[EB/OL].
2、晁霞.诚信教育——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课题[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12).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参考文献: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正在为《保险诚信读本》做最后的审编工作。据了解,此举是为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欺骗,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都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来构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这两种行为都没有有效满足客户的风险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3.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核保是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前期筛选,做好核保工作对控制好道德风险问题和逆选择有重要的意义。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要严把每一个关口,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我们应该重视核保核赔环节,促进核保核赔技术进步,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推动保险市场的诚信。
二、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在这里,笔者用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理论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经济人”假设包含的基本含义:第一,“效用最大化”;第二,“有限理性”;第三,“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私利,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经济人要追求金钱或物质利益,而诚信是获得这些的手段之一。对诚信缺失原因的分析不妨建立在个人对成本收益比较的基础上。
如果市场主体是诚实和守信用的,就会给他带来好处,使他很容易地找到交易伙伴,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最终获取利润。此时,人是一个经济人,诚信是利益之源。另一方面,维持诚信也是有代价的。在交易中,必须要守诺,即便是自己遇到重重困难,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也必须要守信,以维持信誉。
市场主体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信用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诚信的动机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损害,诚信的动机就加强。事实上,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都不遵守约定,则互惠的交易不能实现。其实每个人本质上都还是认同诚信的,而且诚信也能增进所有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诚信又会缺失呢?诚信是在相互交往中实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中。我们可以从这种博弈当中来分析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成本。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交易,对双方来说会形成双赢;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一方就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还要高得多的收益,而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结果,当对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更是暴利;而当对方不守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背信都是最佳选择,因此双方都会选择背信。由于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开展,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时的状况,此即囚犯困境,因此双方的机会成本都是相当大的。
在市场主体的交易中,不同情况决定了其机会成本的大小,也决定了其是否诚信。情况一,如果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的,结果诚信缺失的概率就非常大。不过,如果反复交往,结果会有所变化。因为一次易中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要小得多,而获利更多,而在反复的交易中,如果一方失信,则会导致对方的不信任,因此对方就会加强防范风险的措施,甚至会取消交易,机会成本就会大得多,自己获利的概率就要小得多甚至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无限连续交易博弈,每次交易的均衡都表现为双方都遵守规则、坚守诚信,因而是最优结局。情况二,和不同的人交易,每个人都只交易有限次数,但与不同人的一系列交易在时间上错开,而且其交易对象相互之间拥有共同的信息,这也等同于与同一个人连续交易,其结果是双方也会选择守信。情况三,和不同的人交易有限次数,但其交易对象也在时间上错开,但并不共享信息,或信息共享的范围是区域性的。由于信息传递的阻塞导致信息不对称,因此结果跟第一种情况是一致的,欺骗的动机会强化,而诚实的心理会减弱。
正如亚当·期密所说:“一个人如果常常和别人有生意上的来往,他就不盼望从一次交易契约来图非分的利得而宁可在各次交易中诚实守约。一个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商人,宁愿牺牲一点应得的权利,而不愿启人疑窦。”
三、诚信构建的理性思考
1.建立以强制性建设为主的诚信制度
上述市场主体在交易博弈当中诚信缺失的分析是建立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而外界的约束最好的方式便是制度。有效率的制度不仅会减少直接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消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制度的设计应该在承认个人利已动机的前提下,设计一套约束规则,使经济主体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能服从制度制定者的意图。
制度的形成有诱致性方式也有强制性方式。诚信的诱致性的制度变革,内涵着市场主体在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制度安排所需时间相对太长,故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诚信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即政府在构造有关诚信的制度安排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强制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构造诚信的制度安排的总体判断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诱致性制度变革的统一。但是,因为诚信的诱致性建设所需时间太长,所以,从总体上讲,应当是强制性推动为主的。
2.诚信制度的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博弈当中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而决定是否守信的。而在现实当中,之所以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会选择不诚信,是因为不诚信的低成本和维持诚信的高成本。我们在制度设置中就必须针对“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加大对不诚信的打击力度,增大其不诚信的成本。只要在制度中适当设计规则,使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是可信的,并且惩罚的力度足以抵消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有激励去背离规则的约束。在社会上出现那么多不诚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诚信获益,而诚信相比会“吃亏”,在巨大的利益诱惑这之下,作为“经济人”必然会选择不诚信。因此,在诚信制度建设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经济人”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3.诚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诚信体系的建设
我们在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时得知,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诚信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对个人信誉的记录就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警察局对个人违法犯罪等污点的记录也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机制足以保证一个人的交易信用为其他人获知,从而使得他的交易具有无限连续的性质。诚信体系在我国虽然已经受到重视并着手开始建设,但是以诱致性为主,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具有制度约束力的统一的诚信体系。这正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记录体系,也缺乏其他传递和共享个人信用的机制。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让个人的诚信记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内在机制原因的伦理考虑
会计在现实中往往在某种力量比如来自公司的领导,政府官员等的支配下处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事,伴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不断完善,尤其是我国审计准则的逐步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中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包括世界各国对会计行为的规范的一切努力,主要是为规范那种来自不同场合的某种力量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迫使那种来自不同场合的支配力量理解和尊重会计人员的工作,如此一来会计人员既可以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那种支配力量的需要同时也维护自身的诚信守信的伦理精神原则。中国包括世界范围内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绝对不能轻率地归咎于会计人员的诚信道德精神的缺失,实际上会计人士根本就不愿意做有失客观公允的账。因为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中往往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①之中。会计诚信的实现,有待于会计存在形式和会计人士的人格独立,一旦不独立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没办法避免,相融相生的和谐关系必将被打破。在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中,人们通常会忽视独立性,如此一来将直接影响到现行会计机制改革。假设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那么会计人员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呢。黑格尔曾说过,奴隶依附于奴隶主没有自由,所以奴隶仅仅服从自己主人的义务而毫无自身权利可言。从某种程度上讲,会计丧失了独立性,它就变成了惟命是从的奴隶。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产力,也是现代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诚信理念,才能使企业高效益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企业缺乏诚信理念,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了客户的利益,那么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利益角度来看,它则是一种自我毁灭。实际上,诚信理念是企业存亡与兴衰的试金石。但是,我国目前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的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1.生产领域:⑴炮制虚假概念,蛊惑消费者。对一些高科技行业企业而言,一个新的概念似乎就代表了技术的领先和产品的独特,但其中的很多往往是虚假和错误的概念,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所谓“健康空调”、“数字电视”玩的都是一些概念,一方面有些概念根本就不成熟就急于抛向市场,另外一方面有些技术缺乏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不能带给消费者实际的利益。⑵偷工减料,欺骗消费者。小企业、小作坊盛行模仿和造假,一些大企业却擅长偷工减料,从而降低成本.对于那些食品、饮料产品不出现问题也许还属侥幸,一旦质量问题被曝光,企业将面临生死抉择。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在2000年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中,查获的假冒伪劣主要商品多达70多种,从食品、药品、卷烟、到化妆品、棉花、服装,到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劣质钢材、计算机、航天飞机零部件等应有尽有。
2.销售领域:⑴虚假承诺,不实宣传。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但由于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夸大宣传等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现象却日益增多。当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出现较大偏差时,消费者就会对企业产生不信赖,企业的信誉将受到损失。⑵偷换概念,制造假象。在商业领域,竞争的加剧导致商家进入“促销战”的怪圈。如今的商家越来越精明,在很多诱惑巨大的促销背后却是一个接一个的陷阱,消费者按照商家事先设定好的规则购物,最终却发现商家承诺的那些优惠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己。⑶包装上做手脚。目前社会上送礼盛行,有的企业借助收礼人的“虚荣”心理,在华丽的包装下面却是劣质,甚至过期的产品,坑骗消费者,这种华而不实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但企业损害的却是长期的发展。
3.企业之间:⑴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则愈演愈烈。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瘟疫。⑵信用方式退化。在欧美国家中,信用关系已被应用到几乎所有的支付活动和交易过程,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而我国国内企业却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不肯采取客户提出的任何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方式、以货易货等原始交易方式退化。
二、造成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是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内在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其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永续存在性,诚信建设也离不开对赢利的追求和对社会成本的权衡。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欠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惟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理念支配了企业的行为,利令智昏,使其丧失了职业道德。他们只盯着短期利益,根本不懂“君子生财,取之有道”,不懂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不懂诚信是永远可靠的资本。
2.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市场制度和产权机制的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市场监管的权利真空,转型期不成熟的市场制度成为企业信用缺失的导火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许多经济主体置信用于不顾,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及任意毁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左右。与此相应,企业上当受骗,经济纠纷频繁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交换。明确的所有权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市场游戏运行的前提。目前,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是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没有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造成亏损严重,信用恶化。即使当前我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相当多的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也没有长远的关系,对未来收益也不具有分享权,追求眼前的利益就是决策者最优的选择,从而失去诚信的动机。
3.企业信用法制的不健全。当前,我国已实施的法律中,《民法通则》、《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从整体看,有关企业信用体系的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隐私等方而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对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严重。如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诚信文化的策略
1.树立企业诚信的理念,建设诚信文化。企业的信用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市场对企业的认可程度,是社会的接受程度。从占至今,没有一项事业能够建立在无诚不信的沙滩之上。要在企业内部创造一种诚信至上的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时时处处关注诚信,并把不断加强企业诚信的可能性付诸实践。这种关注和实践,虽然也离不开制度的规范作用,但最好能够是文化规范的结果,即把诚实信用、义利兼容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的企业文化建设,就像血管一样流向躯体的各处神经末梢。它是一种企业精神的内核,也是一种企业的价值取向。使企业自觉形成一种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风气,塑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2.构建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信用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从商品市场的买卖到资本市场的借贷,从要素市场的交易到证券市场的支付等,无不体现有信用。目前我国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等尚未很好建立。同时,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必须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企业将真正成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尊重私有企业的财产权,承认私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合法存在,承认并保护他们的财产,赋予他们公平合理的法律地位。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当务之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建立个人与企业的证信系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有序实现社会保障的个人基本账户与税收账户、收入账户、银行账户等并轨,使个人所有信用资料集中于一个固定的编码上。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的系统,出台强制性的数据收集政策,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建立技术先进、覆盖面广、可靠性强、权威性高、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
4.完善诚信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必须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涉及诚信的内容,但规定得很不整,需要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要加强信用立法,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信用披露条例》等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为有关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评级、服务等方而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
在征信国家良好的征信服务总是和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相结合的。我国虽然尚未有全国性的征信体系,但各个地方己纷纷先行试点建立地方性的征信体系。比如2001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试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并下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到2002年7月,试运行期间,己有346家企业和60名自然人被登上“黑名单”。甘肃、江苏、浙江等省都打算建设地方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在经济与社会交往关系中,只要查一下有关信息数据库,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使守信者道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将对诚信体系的建设起激励和鞭策作用。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建立起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1、诚即诚实,就是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说谎,不虚伪,言行一致;信即守信,就是言而有信恪守信约,说到做到覆行诺言。信以诚为基础,有诚才有信,离开了诚,就无所谓信。
2、我有时候也会说谎,看了《筑造诚信森林》后,我现在才知道,说谎就是一个不讲诚信的坏习惯,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我印象深刻。有一天,在下课的时候,我和金宇翔听见某同学说他今天带了40元钱,要买两辆赛车,一辆给自己,一辆给别人。我和金宇翔都说:“送给我吧!”结果又一节下课的时候,某同学跑过来给了我20元钱。放学后,我就去小店里买了一辆赛车。回到家,妈妈看见我的赛车,就问我:“这辆赛车是哪来的?”我就说是同学送的。妈妈说“别人的东西不能拿明天还给同学。”我答应了。但我第二天没有还给同学。可邵老师却来找我谈话了。通过谈话我知道了原来同学的钱是从他妈妈那儿骗来的,他妈妈还告诉老师是我诈了同学的钱。听了老师的话我蒙了,事情怎么会这样的,立刻我就后悔了,要是听妈妈的话今天把赛车拿来早上就还给了同学事情就好解释了。放学后老师打电话向妈妈反映了情况。妈妈狠狠地批评了我:“,你已经长大了,应该懂事了,别人的东西不应该拿,答应的事情就应该去做好,不诚实、贪小,是最大的错误,这样下去,不仅害了自己,也辜负了老师和爸爸、妈妈对你的希望。”从这次教训我体验到:金钱可以买到许多昂贵的东西,可它却买不到“诚信“,因为诚信不是买来的,而是要靠一个人平时诚实守信养成的结果。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人立身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诚信,就是我们每个人的一份责任,体现着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的襟怀坦白,体现着对党、对人民、对祖国的无限忠诚。因而,我们必须从自己做起,从小做起,诚信立学,诚信立行,诚信立身恪守诚信。做人如果不诚实,不守信,不仅欺骗了别人,最终也害了自己。我们要意识到必须有一颗诚实,守信的心灵是多么的重要啊!诚信才是真正的无价之宝,若失去诚信,便把一切都失掉了。
3、读者们,让我们手挽起手,让诚信扎根我们的心灵,遍布每个角落,使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更加灿烂辉煌!
(来源:文章屋网 )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及根源分析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也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一些保险公司受制于保险公司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及经营行为短期化的管理体制,保险理赔不规范、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在保险责任的界定、标的的估损定损中内外勾结、姑息迁就,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诚实守信的信用关系。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甚至对保险人违背诚信的行为听之任之。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使保险企业始终处于低质态的信用循环。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逃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在购车族消费群体中,信用缺失的亚文化造就了购车族这一亚文化群落对保险业的整饬。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目前保险人队伍已增加到120万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培训与管理不严。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推销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险条款,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许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或分红率,有意隐瞒兑现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甚至误导投保人。一些保险人甚至冒签保险文件,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商业经济、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市场主体利益驱动。截止2004年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225家,保险从业人员170多万人,保险兼业机构10多万家。在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只顾当期业绩和利益,执业行为不规范,失信行为比较普遍。
3.诚信监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在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诚信建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引起人们关注。不过,至今我国对保险营销人员、经纪人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没有从建立内部风险评级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诚信监管机制,以督促保险机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4.法治环境约束不严。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失信,保险业诚信度不高,还与法治环境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查处的严格法治约束,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三、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1.建立保险征信体系。为了推动保险业诚信建设,首先应建立符合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要求的保险征信体系。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2.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道德水准。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作为第一份由我国权威科研部门对国内整体电子商务市场进行实地调研,独立完成的市场统计、调研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发展中心公布的《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有2200万网民进行网上购物,个人网上消费总额高达135亿元;有过网上消费、购物经历的中国网民比例达71.30%。而在被调查的网民中,乐意接受网上购物的网民比例接近一半,为47.80%,而无意接受网上购物的网民比例仅为4.70%。
同时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长迅猛,网上成交额由2004年的3500亿元升至2005年的5531亿元,增长158%。在国内现今的网上交易当中,B2C及C2C是主要模式,C2C以淘宝、易趣、拍拍等为代表,B2C则以卓越、当当、eNet硅谷动力等为代表。
以上情况说明网上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开始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然而网上购物看不见,摸不到,消费者在享受网上购物的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也屡屡受到欺诈,网上的信誉度差已成为网上购物的一大诟病,亟待改善,这就需要树立网络诚信。
一、我国网上购物诚信现状
诚信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网上交易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更好地了解我国网上交易诚信的现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起组织了首次“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调查从2006年5月28日开始历时近两个月,目前已经圆满结束。本次诚信状况调查共有45000余人参与,其中有效问卷41500份。其调查数据显示当前网上交易在诚信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1.电子商务投诉高居第二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1.2亿。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6800亿元。但与快速发展相伴的是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大量涌现,去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投诉在中消协受理的总投诉案例中已占据了第二位。
2.一半网民遇到网上购物信息虚假
在线购物时,用户经常遇到在线商品说明信息(或广告,包括价格等)虚假等问题。其中,有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此外调查还显示,有40.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等情况,这其中有36.1%的人遇到在线投诉渠道不畅问题(如不能找到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不能联系到网站,投诉电话或邮件没有人理睬等),有38.97%的人遇到投诉处理慢或彼此推诿的问题,另有24.9%的人遇到不能按照网上的承诺按时发货或退货。
3.四成网民购物后私密信息被窃
个人信息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调查发现,62.1%的被调查者声称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过,其中41.4%的人遭遇的滥用行为是个人信息“被用来接收垃圾信息”,20.0%的人是个人信息“被加入到其他列表中”,26.6%的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其他人或机构”,还有12.0%的人是个人信息“别人可以随意查到”。
网上购物最有可能被窃取的信息包括QQ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口令、游戏账号等敏感信息。调查发现,有40.9%的被调查者曾经遭遇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窃取过,其中34.0%的人是自己在线使用网络或在线提交信息时个人信息被人窃取,34.5%的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因为有病毒(如木马)被窃取”,8.4%的人是在“遇到虚假网页被窃取”。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诚信,而网站缺乏诚信的原因又有两方面:
首先,没有一套健全的经营法规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制约,使得不法经营者有漏洞可钻。在我国,目前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再加上受传统贸易制度的影响,国内企业的交易多限于面对面地进行,电子商务意识还比较淡薄,网上信用意识较差。
其次,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网上交易缺乏诚信之风,导致了各种欺诈行为愈演愈烈。互联网为网站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机会,但由于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再加上目前网上购物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网上交易诚信之风日下是可想而知的。二、构建网上交易诚信体系的对策
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中,诚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网上交易而言,诚信的问题更是一个核心、一个关键,是网上交易发展的一个生命线。如果诚信问题不解决,对这个行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构建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商家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其他交易方式一样,网上购物的各方参与者会遇到下列风险: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产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品牌、产品是否假冒伪劣等问题;物权转移中的风险,包括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问题,产品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还涉及到物流企业的信用问题;支付风险,这里不是指网上支付过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风险,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问题;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等。由此诚信问题成为公众或商家最为担心的问题,而信用评价就是对卖方诚信的评估,因此公众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前,特别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表明,64.2%的公众和71.1%的商家在网上交易时会查看卖方的信用评价,显示出了信用评价的重要性。
2.严格准入机制。在实际生活中从事赢利性的行为都需要营业执照,但目前电子商务却在这方面比较宽松,很多中小和个人商家并无营业执照,使得消费者难以确认身份,商品质量也没有保障,应该加快步伐通过立法,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