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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0 16:26:3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环境资源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环境资源法论文

篇1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从“资源—产品—废弃物”转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型模式,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也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和《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湖南省衡阳市(下文简称“我市”)加快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步伐。本文就松木园如何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探讨,以之抛砖引玉。

一、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与优势

湖南省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区(下文简称“松木园”),于2003年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6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为省级开发区。松木园是湖南省“盐化工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协助研发中心”。也是湖南省独家以资源为依托,以化学工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松木园依托衡阳丰富的盐卤资源、有色金属资源和非金属资源,以发展化学工业为主体,重点发展盐卤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非金属深加工产业,努力打造中部地区化工产业基地。松木园自建立以来,以“循环经济”为发展模式,与100多家企业洽谈合作事宜,签订入园项目25个,合同引资额为86.7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2007年实现产值111135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36178万元,实现利税22639万元,上交税金8980万元,安排劳动力4138人。

目前,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交通便利

衡阳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交通优势,素有“九省通衢”之称,公路、铁路、水运发达,是我国重要的铁路枢纽和全国45个公路枢纽城市之一。松木园位于107国道东侧,东临湘江,隔江就是衡阳火车北站,衡大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横穿其中,湘江河段已具备千吨级通航能力,南岳专用线紧靠园区北面,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均极为方便。

(二)资源丰富

衡阳是中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之乡,已探明的矿藏主要有金、银、铅、锌、铁、铀、硼、高岭土、重晶石、钠长石、岩盐、芒硝、汉白玉、煤等60多种。园区所在地探明岩盐资源储量达140亿吨,芒硝可利用资源储量达4.4亿吨。衡阳电力资源充足,水力、火力发电量大,三峡电网将在三年内并网衡阳供电,届时衡阳电力充足。西气东输工程将于年底到达衡阳。这些资源为园区发展盐卤化工、精细化工和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奠定了基础。

(三)有化工龙头企业

目前,我市现有规模以上的化工企业99家,主要产品有:烧碱、液氯、盐酸、食盐、元明粉、钛白粉、季戊四醇、乙酰甲胺磷、尿素、醇酸树脂等。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盐卤化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园区有化工龙头企业衡阳建滔、建衡实业和瑞达电源等。衡阳建滔近期建成年产36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年产30万吨PVC项目、年产8万吨环氧氯丙烷项目和年产13万吨双氧水项目,远期离子膜烧碱、PVC、环氧氯丙烷年产量分别达到66万吨、50万吨和13万吨;建衡实业近期建成年产2万吨铵明矾、1万吨钾明矾、1万吨复合疏松剂、8万吨硫酸铝的生产规模;瑞达电源近期建成年产5万吨铅酸电池极板和年产150万KVAh铅酸电池项目。工业园一旦建成,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届时松木园的年产值将突破350亿元。

(四)有专门管理机构

为了对工业园进行有效管理,衡阳市专门成立了松木园管理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为园区企业做了大量实际、有效的工作,大大提高了园区企业的办事效率。

二、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龙头企业不多,产业链不完善

衡阳市矿产资源丰富,其中岩盐资源储量达140亿吨,钙芒硝可利用资源储量4.4亿吨,位居全省第一,主要分布在松木和茶山坳一带。岩盐预计可开采近百年。应该说松木园发展盐卤化工是有资源优势的,但是目前园区内缺少龙头企业,已有龙头企业仅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湘衡盐矿。精细化工产品附加值高,目前我市精细化工产品种类虽多,但规模小,利税少,效益不显著。同时,园区内企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产业链。例如,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的下游产品仅氯气等被下游企业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和俊杰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原材料所利用。

(二)对循环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

衡阳虽然是历来兵家必争之战略要地,但是衡阳工业仍然处于工业化的初期阶段。经济不发达,成为很多领导决策考虑的重要因素。虽然绿色GDP早就提出,但目前传统GDP仍是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循环经济往往被忽略。搞循环经济,短期来看,对企业是没利益的。这种重经济利益、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使得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认为清洁生产带来的生态环境效益是归社会所得。

(三)园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从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政府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推动者,企业、公众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相对于循环经济的这种发展机制,松木园当前的经济发展机制已经滞后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存在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不足;政府各部门对松木园的管理职责还没有理顺;成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地位、职责还不明确;松木园税收等利益分配机制未建立;对入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考评和奖惩措施缺少;政绩考核注重GDP指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不充分等。这些成为我市松木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

(四)园区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缺乏

园区以化工为主,原材料、燃料及产品运输量大,园区西高东低,铁路、公路、水路(港口)的建设、综合管线的铺设、市政设施的完善、土地平整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工程投资大,任务艰巨。现在园区的相应配套设施和服务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紧挨着的三个化工企业——建滔化工、骏杰化工和锦轩化工的周围现在还缺乏服务机构。园区水电还不充足,也是制约更多企业入园的一个瓶颈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资金,资金短缺不容忽视。

三、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根据衡阳市政府对园区发展规划所定的目标:2010年,松木园总销售收入将达到150亿元,利税17亿元;到2020年,园区将实现总产值过350亿元,利税过40亿元,其中盐卤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实现总产值250亿元,利税25亿元;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产值100亿元,利税15亿元。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划目标和解决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

1.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模式

国外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成功的模式较多,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可行实践模式: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以美国3M公司、杜邦公司、施乐公司为代表,以企业自发启动为主)、生态工业园模式(以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为代表)和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以德国的双元系统模式为代表)。

笔者认为对松木园目前发展阶段最有借鉴价值的是生态工业园模式。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是20世纪50年代自发形成的,被誉为世界上第一个生态工业园,是目前国际上运行最为成功的生态工业园。电厂是该园区产业链的核心,电厂给制药厂供应高温蒸汽,取代了其自备锅炉;给居民供热,减少了3500个家庭取暖炉;供应中低温的循环热水,使大棚生产绿色蔬菜;余热放到水池中用于养鱼,实现了热能的多级使用。同样,粉煤灰用于生产水泥和筑路,脱硫石膏用来造石膏板,使进口的石膏原矿减少一半。

2.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

松木园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必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循环经济三个层次的实践模式,通过有意识的规划、合理的布局、选择性的招商以及有效的管理,组织或协助入选园区的企业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因地制宜地探索出自己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而达到整个区域的共生共荣、可持续发展。根据松木园的资源及其地理特点,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松木园应该重点发展园区内循环,建立共生企业群,形成完整的盐卤化工产业链,符合产业链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鼓励入园,以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为主要手段,开拓发展盐化工、天然气化工和动力有机结合的盐卤和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多功能系统,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二)大力宣传和发展园区循环经济

1.加强盐卤资源开发统筹规划

根据建设循环型经济工业园区的基本要求,结合松木园区的实际情况,衡阳市松木循环型经济工业园区建设的统筹规划,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三大主导产业、五条支撑保障体系”。即以发展循环经济、建立有特色的新型化工工业园区为中心,以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循环经济建设为主线,以政策、信息、技术、社会、环境安全为五大支撑体系。

松木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是推进建滔化工和瑞达电源等龙头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带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工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资源交换、互利共生的循环经济工业网络,提高资源利用的产出值,促进盐卤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链的延伸和有色金属深加工持续快速发展。松木工业园区作为湖南省盐化工产业的重要基地,应根据盐卤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产业区结构,同时又不对总体路网的布局产生影响,有利于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

2.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以松木园盐卤化工、煤炭为重点,强化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的消耗定额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好建滔化工的污染物——氯,在建滔化工旁边建立以氯作为天然化工原料的化工企业。这些企业产生的未反应气也可为自己和建滔化工的动力系统提供燃料,动力系统的富CO2,又可为盐化工的硝酸化工提供原料。

3.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随着衡阳建滔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系列产品的配套发展,相继引来了骏杰化工、锦轩化工等企业邻依,逐步形成了一个盐化工关联企业群,以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衡阳建滔已明确表示,对于落户松木园区的关联企业,将积极配合园区在给排水及用电方面提供支持,并稳定、低价提供原材料,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园区企业一道发展衡阳经济,振兴衡阳工业。盐卤化工产业要围绕核心资源、核心企业,通过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逐步通过产业升级,形成整个盐卤化工产业及精细化工集群的自我技术和核心专长,逐步由生产基地向创造性基地转型——实现松木园区域内循环,最终建立共生企业群,形成完整的盐卤化工产业链。也提高了主要污染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三)应建立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园区管理机制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就需要转变思维模式,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变革。这些变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既得利益的丧失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1.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园区管理模式

松木园的管理模式是政府管理型,但是这个管理委员会与衡阳市政府和石鼓区政府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还没有明确,对工业园的管理、利益分成等都没有很好解决。管理委员会应充当好利益协调的角色,拿出可行的利益协调方案,及时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和政策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完善绿色经济目标体系和政府考核标准,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体系,大力培养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环境。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我市和园区的情况,逐步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各类组织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衡阳市和石鼓区两级政府主要进行政策支持和制度约束,在企业和社会无法有效运作的领域发挥作用;消耗资源能源、排放废物、销售产品的企业应按市场规律和规则运作,履行其排放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应为政府制定管理目标和运作规则提供技术支撑;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中介的参与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随着松木园的发展,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熟悉本地主导产业的技术领域和发展规律,从事科技、经济、招商、规划、人事和社会事务等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对口的专业背景,同时拥有一批熟悉盐卤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骨干人员。

3.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松木园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考核办法,对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年度进行考核。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干扰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作用

1.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整合现有资金,突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资源节约管理和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财政新增的技术改造支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投入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

2.加大融资力度

衡阳市政府和石鼓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的资金,整合现有资金(这也可作为税收等利益分成的依据)。政府可以考虑目前上市公司融资的途径,发行循环经济政府债券、循环经济彩票、接受民间资金捐助和国际援助资金等方式,扩大循环经济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民间和金融机构等的资金进入循环经济发展系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投资担保公司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推动科技进步

衡阳市政府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解决制约松木园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通过联合攻关,研究开发一批有利于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培植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联合高校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咨询,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清洁生产集成技术,提高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能力,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术且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企业。

总之,松木园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运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实践证明,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景光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个方面的努力就能达到理想效果的,它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企业的密切配合。只要这样,松木园的明天才会更加辉煌。

【主要参考文献】

[1]苏杨.关于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发展,2005(1).

[2]蓝庆新.来自丹麦卡伦堡循环经济工业园的启示[J].环境经济,2006(4).

[3]杨浩,朱冬元.我国循环经济综合指标体系研究[J].生态经济,2008(6).

[4]李佳.论循环经济与绿色税制[J].现代商贸工业,2008(8).

[5]张晓龙,宁云才.煤矿企业循环经济的定量研究[J].中国矿业,2008(7).

[6]张晓虎.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3).

[7]易兰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与措施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08(14).

篇2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篇3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目前,循环经济在工业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较多,但对农业方面的关注尚显不足。我国不仅是人口大国,而且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并且资源未能充分利用,面临着资源短缺、污染严重、农产品品质下降等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瓶颈”。因此,树立资源忧患意识,科学利用有限资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点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农业循环经济就是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当今高科技成果和手段,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它要求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物资的投入量和废物的排放量,通过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各层次的物质和能量循环,实现系统物质再生循环,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农业循环经济不仅要追求农业经济内部的良性循环,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统一,最终追求的是融入社会层面上的“大尺度循环”,即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实现工业、农业、生态之间共同发展和交叉利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特点

对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是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农业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在生产活动之初尽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中尽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末尽可能少地排放生产废弃物。农业循环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农业循环经济强调发挥农业经济系统的整体功能,以大农业为出发点,按“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全面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使农、林、牧、副、渔各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综合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这样容易在集群区域内形成有特殊的资源优势与产业优势和多类别产业结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产业链中的主导链,并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与之连接,组成生态产业网络系统。

2.多样性。农业循环经济可以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充分吸收我国传统农业精华,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多种生态模式、生态工程和丰富多彩的技术类型装备农业生产,使各区域都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各产业都根据社会需要与当地实际协调发展。

3.高效性。农业循环经济通过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可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物质循环利用、消除环境破坏及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从而实现经济增值,降低农业成本,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同时,农业循环经济还拉长了生产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创造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4.持续性。农业循环经济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使物质循环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常规发展为持续发展,把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同时,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制约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

(一)土地资源短缺且利用不合理

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就不可能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人口众多、耕地相对短缺又处在高速工业化的我国来说,问题就更加突出。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2005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约相当于美国的1/8、印度的1/2。与1996年相比,不到10年时间,耕地净减少1.21亿亩;仅2005年一年,全国耕地净减少542.4万亩(《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均耕地已接近或低于联合国规定的“0.053公顷/人”的危险点,而农业大省山东省人均耕地面积也仅为0.081公顷/人。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市场价值显现,许多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和田块的荒废。这些不仅造成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对短缺的土地资源造成严重冲击。

(二)水资源供求失衡且利用不合理

目前,由于农业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造成农业水资源质量持续下降,农业用水缺口逐年加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水资源污染严重,进一步成为可供利用水资源供求失衡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3)报告,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一位,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并且全国各流域水资源状况南北方差异巨大,北方地多水少,耕地面积占全国的59.6%,而水资源量仅占14.5%,其中耕地占全国39.4%的黄淮海地区水资源量仅占7.6%;南方水多地少,耕地仅占全国的34.7%,而水资源占了80.9%。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20%,但北方多数区域已经超过50%,远远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正常年份全国灌区每年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城市缺水60亿立方米。因缺水减产粮食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亿元,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

(三)环境污染严重且生态系统退化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我国为促进农业发展,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目前,我国化肥使用量占全球的30%。据测算,化学杀虫剂中被真正有效利用的部分仅为10%-15%,其余大部分则逐渐散失在空气、土壤和水当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化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成为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农业的粗放型经营,无序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和景观的破坏、湿地面积减少、调控功能明显降低,使洪涝灾害威胁依然严重。

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表明,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资源环境将会承受巨大压力,这种“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一方面会引发资源价格和环境价值的提高,加大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将促使人们对传统生产方式进行深刻反思,在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源使用总量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情况下,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经济需要和生态需求。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经济杠杆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经济学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往往只关心本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很少关心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产生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一致的负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将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比如征收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制度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有利于循环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建立循环型农业推进组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环境管理,为循环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国家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相呼应,建立我国循环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与扶持措施。为此,我们要建立起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收购、销售、运输、技术等服务组织,并制定出相适应的法规和政策,为农业循环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政府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其所需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对政府来说责无旁贷,并且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这一艰巨的任务。因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由政府出面组织生态经济领域专家对循环经济如何与农业发展实践结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实践情况总结经验,制定出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干部考核指标,杜绝仅把经济增长的GDP作为唯一考核标准的现象。

(四)加强技术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范式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点,重点组织开发资源节约和取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和“零排放”技术;加强研制和生产对环境温和的新型肥料,减轻环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开发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推行生态农业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资源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倡导清洁生产和节约消费,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五)加强法规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行为有利可图,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地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纳入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加强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重要性的教育、宣传和引导。

篇4

近年来随着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日益严重,在满足人们健康、舒适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已成为暖通空调行业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适应这一要求,作为空调冷热源中能源转换效率最高的热泵应用技术,正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和关注。

在热泵技术应用研究中,关键要解决如下问题:合适的低温热源、适宜的制冷工质、合理驱动方式。热泵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不仅要适应能源的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也要在初投资和运行成本上,具有和常规空调冷热源相竞争的优势。

一、地源热泵系统形式

水源热泵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两种形式。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海等水资源。近几年,城市污水资源作为一种优良的热泵低温资源,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受到人们的重视。

地下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都是利用丰富的地热资源,可统称为地源热泵。作为一项旨在解决空调冷热源问题的新技术,地源热泵以其高效、节能、舒适,而且安装施工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等优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地下水源热泵指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与制冷剂进行热交换,并在合适地点回灌或排放,即通常所说的开路系统。开路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回灌技术要求较高,回灌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机组性能受地下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较大,地热水对管路系统和设备的腐蚀问题以及地热井的开采和地热水的抽取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等。

闭路系统是利用地下埋管与土壤或用井下换热器与地热水进行热交换,土壤源热泵即属于闭路系统。闭路系统一般采用间接膨胀式,即制冷剂与大地之间通过中介流体进行热交换,地下盘管自成封闭系统。管内流体可以是水、盐水或乙二醇水溶液。根据地下埋管的布置形式,系统又分成水平埋管和垂直埋管,垂直布置的埋设深度一般为30~180m。在垂直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中,按埋管换热器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套管和u型管两种形式。相比较而言,u型埋管换热器施工简单,运行可靠,在地源热泵系统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按热泵与空调末端系统的耦合方式,又可分为水—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水地源热泵。水-水热泵因为要增加一次中间换热和水的输送,所以系统的总性能系数要低于空气-水地源热泵。我国目前所开展的研究主要系统形式都是水-水耦合的方式。

二、土壤热特性和回填材料对地源热泵性能的影响

土壤的热特性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性能影响较大。土壤热特性主要与组成土壤的固体颗粒成分、导热性能、土壤的含水量、密度有关。leong等(1998)进行了土壤成分和含水量对埋管换热器和热泵性能的研究。研究表明,干燥土壤的地源热泵的性能系数cop要比潮湿土壤的cop低35%,当土壤含水量低于15%时,随着含水量的降低,热泵的循环性能系数将迅速下降。土壤含水量在25%以上,地源热泵的性能将会得到有效的提高,而当含水量超过50%后,含水量的增加,热泵循环性能系数提高的趋势减缓。

土壤含水量从50%增加到100%,其cop仅增加1.5%。

在u型埋管和管井之间填充适当的材料,可以使管道和井璧的接触更加紧密,提高埋管换热器的传热效果。同时,回填材料可以有效防止土壤冻结、收缩、板结等对埋管换热器的传热效果的影响,也可有效防止地下污染物对埋管的不利影响,因此选择适当的回填材料对地源热泵的性能有重要的影响。目前应用的回填材料主要有沙土混合物,水泥灰浆和火山灰粘土等。从提高埋管换热器性能来看,水泥灰浆回填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对于严寒地区地源热泵的应用,除应注意埋管内流动介质的防冻外,尚应注意由于埋管自地下取热可能导致的土壤冻结对地源热泵性能的影响。量输出,也降低了系统的cop。当机组停运一段时间,冻结的土壤融化,埋管断面又恢复到原来的形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管道挤压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土壤膨胀产生的应力大于了埋管的抗压强度。如果地下土壤和回填材料具有不易冻结的性质,则管道不会出现挤压现象。实验表明,管道最大挤压出现的部位位于u型管进水管的中部。当管内流体温度在-5℃~-10℃范围内,管道挤压的程度随温度的降低而增加,当温度保持在-2℃时,管道没有明显的挤压现象。由于管道挤压,在-5℃~-10℃范围内管道断面积的减小由6%增加到32%。与进水管相比,u型管的出水管部分在实验的温度范围内没有出现明显的挤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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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人口大幅增长的压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公众生活质量提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保护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法律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些犯罪进行了修改。但是和发达国家比较,根据我国保护环境资源的现实情况和基本要求,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会危害性标准。据此,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依次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亚类罪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不是按照同类客体的标准在刑法分则中独立成章。由此看来,刑法分则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置,显然与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标准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价值取向的偏离,这一立法价值的取向是重视惩罚而轻视预防。具体来讲,重惩罚轻预防的立法价值取向首要表现为刑事立法观念上对一般污染环境行为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性缺少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罚力度偏轻;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视刑法的惩罚功能而轻视了预防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为的结果而轻视了犯罪行为的本身,从而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为结果犯罪而非行为犯罪;另外没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在刑事处罚手段上的单一性。

(三)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范围狭小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仅有15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所涵盖的范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范围依然很狭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罪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标准,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在美国诚如学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环境刑事立法都将危险视为一种重罪而适用严厉的刑罚。”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时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很不利,必然会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终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特殊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较轻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刑法调控体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利益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却明显偏轻。比如严重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从这一点来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显然轻于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

二、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完善的立法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当前人类社会面临严峻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治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发挥刑法调控机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从而保障人类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生态效益大于经济价值,应该重视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自然环境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害的直接对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间接后果。此外,虽然一般环境污染或破坏直接结果的危害性看起来并不严重,但是其潜在的危害却是我们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视了对一般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就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最终给人类环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犯罪预防,应当注重通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刑事处罚实现犯罪预防,才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分则体系中独列成章

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设置问题存在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外特别立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内独立成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利益,这一类犯罪客体具有特殊性,是整个刑法分则中所没有的客体类型,因此应该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自作为一类犯罪,跟刑法分则的其他十类罪并列;此外,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够体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又能够体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于生态价值的重视。

(二)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

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法体系,首先应该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的处罚方法。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种类的完善受到刑罚体系的牵制,加之我国目前刑罚种类较少,并且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复适用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资格刑的范畴,对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试用资格刑。此外,我们应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贪利形犯罪为主,所以只有以判处罚金刑剥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

(三)扩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

环境污染导致的全球性气候变暖日益严重,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拓展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围,应该要求将所有坏境因素都纳入到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此外,必须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险犯的规定在于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当这种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未当危害环境的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刑法就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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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3-0027-03

《环境资源法》课程自2003年开始自建,2006年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获得成功,2008年通过验收,同年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获得批准,2010年通过市教委的评估验收,同年获上海市精品课程荣誉称号,2011年获司法部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人才的目标定位,经过10年的建设,该课程在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内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学生环保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一、教学团队建设

通过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多种方式,逐步建成了一支优秀教学团队。这支团队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主讲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三人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现有教授4人,正高:副高:中级比例为2:3:2。此外,有专人负责学校有机农场的实验,为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实践提供了支撑。

教师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中有主攻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环境金融政策法律、环境法律实务的教师,基本上覆盖了环境资源法理论和实践的所有领域。同时,团队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1人具有环保部门工作经验,其余教师都具有律师资格,能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教师团队部分教师具有良好得多学科知识背景,部分教师具有良好的双语授课能力,能满足培养复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要。团队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现有全国性学会副会长一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1名,“上海市浦江学者”1名,“上海市曙光学者”3名,“上海市晨光学者”1名。

二、课程内涵建设

1.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环境资源法学的体系更完善,多专格局已经形成。环境资源法学已经开设环境资源法学、自然资源法学、能源法学、污染防治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的课程,从学生的选课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同时,鉴于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典型的新兴交叉学科,既与法学内部的二级学科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密切相关,又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学、可持续发展、生态学等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学教学中,逐步开设了环境金融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健康法、环境经济法等交叉学科的课程。

在教学内容上,一是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环境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环境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在注重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的同时,强化了灾害防治法的内容;三是对环境法律现象进行抽象与概括,系统归纳了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为学习提供了极大便利。[1]

2. 适应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要求,构建研究型教学新模式

将启发式、参与式和研究型学习的教学理念贯穿于教学全过程,通过小论文、项目训练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学科团队科研能力较强,论文、专著、教材、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等成果丰硕,注重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

3. 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

结合法学类教育的特点,本课程为适应教学的需要,积极注重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第一,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每年有2~3次利用假期等时间进行社会见习、社会调查或实习;第二,学院已经与上海市各级政府司法局、市区县环保局、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街道等单位签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可以定期安排学生到上述单位实习,增进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积极邀请优秀的审理环保案件的法官、从事环境纠纷处理的律师到学校授课或开办讲座,增加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感性认识。第四,在学校配合下建立了模拟法庭,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环境侵权案件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第五,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学生开展社会环保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 建立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

新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一次考试定终身的评价方式,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与激励。 总成绩中包括平时作业、讨论课、小论文、实验研究和项目训练、期末考试等,期末考试采取开卷考试,考试题目多着意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思维的能力。[2]

三、教学资源建设

针对培养目标,学院一直抓紧教材建设,自编了《环境资源法学》(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环境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同时,教学团队专门编写了环境法典型案例汇编,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此之外,还建设了符合课程设计要求的其它教学资源,包括:PPT课件、电子教案、案例库、习题集、实训指导书,等等,并建立了校内网络课程学习网站,包括《环境资源法案例库》、《环境资源法视频资料》、《环境资源法试题答案》等多媒体课件、在线测试、在线交流等教学辅助资料,满足网络课程教学需要,并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开列并提供了丰富有效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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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调整论、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有关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观点,即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本文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调整论的法律关系论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阐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它不仅在调整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也是一种挑战和创新。

一、追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起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否定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中国法学界一个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法律关系只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只能调整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因而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环境法学》之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因为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3]王灿发教授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不管环境和人的关系如何联系紧密和重要,但它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变成法律关系,因为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李爱年教授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确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社会科学中所讲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笔者想补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还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与人有关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运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运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对方观点的概念推理法。通过概念推理法来否定某种观点,其前提是该概念或定义应该是正确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义本身并不正确或全面,显然运用该概念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或全面的。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其实质是对法律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挑战和创新。

调整论认为,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组概念,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接近、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专门术语,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是法学家对各种法定关系的选择与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法律规定的关系种类很多,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其中有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定义为法律关系,而另一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对这种人为地选择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现实关系是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关系,例如现行的物权关系,就是主体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或占有状态;想象的物权关系是指现行的物权关系在将来或今后可能发生、但目前并没有发生的关系和状态。调整论认为,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把想象的关系当作现实的关系,而应该将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这样才能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原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原始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发生的因侵犯原始关系而形成的侵权关系,包括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例如因阻碍和侵犯物权所有人占有其物、债权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权关系。调整论主张,应该将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开;如果在界定原始关系时,引入侵权关系,就会搞乱原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得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关系包括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就会得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关系包括因侵犯债权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侵权行政机关的不平等的行政关系”的结论。

调整论认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被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可为法律关系无关,即使目前某些法学家不承认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能否认现实法制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更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功能和现实作用问题,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是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问题;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理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视为法律关系则更有利于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因此,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应该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理论在内法学理论是法律现象和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是用来解释现有法律现象、指导今后法律发展的理论,既不能以传统的法学理论或法理逻辑来束缚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适应,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来阻碍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和法学理论都应该与时俱进。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张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他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认为:“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客观标准。……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在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8]该文在当时美国社会历史发生转型的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一条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9]这句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那时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中国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尔后的法律进程证明,他提出的一些与当时主流法学理论相左的新命题是正确的。

从总体上看,关于法律关系的法学理论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定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并不是否定法律关系理论,而是致力于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继承和改进,致力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法学家为解释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为了阐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有许多说法,下面仅引用三种说法。据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关系”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和债权关系。根据罗马法,“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有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的法锁。法锁的观念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10]据周永坤著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1]据何华勤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12]显然,上面所引证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不同翻译)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而是解释债这种法律现象时的说法,也不是用法律关系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如物权),更谈不上上述“债”、“法锁”或“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从直观上看、表面上看,可以从“债是法律关系”反推出“法律关系包括债这种关系”的结论。从上述涉及法律关系的三种说法可知,与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因素包括如下5项: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他人、我们、人们、当事人)、国家法律、行为(即为一定给付)、物(即某物)和义务。其中给付某物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项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几类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内部的关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与某物的关系、“人们”内部中的某人与物的关系);三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与物的关系、人的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四是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等。分析上述四类关系可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了义务,人的行为与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的关系,如果将行为作为中介,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的关系也就是中介与主体、中介与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行为(即“给付”)这种中介形成的;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法律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为、义务)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仅指债权关系。在罗马法中,除了债权外还有物权,而债权与物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动才能最终获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权法中一个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13]如果同时考虑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从上段话着眼可知,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的本意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有的学者从上述罗马法中的债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中得出了所有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术语是19世纪的事。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另一方面将物权看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三类。[15]也就是说,他的法律关系中包括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和人与物的法律关系。人役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人看来,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6]从古至今的民法学界虽然对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但大都肯定,物权就是主体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客体物的权利,即都肯定物权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继历史法学派之后,奥斯丁(Austin)、温德雪德(又译为温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学说汇纂教程》)、塞尔曼德(J.W. Salmond)、霍菲尔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彭夏尔特(Puntschart )于1885年发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13年,霍菲尔德在其《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仅阐明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还从逻辑角度对“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能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剖析。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A?考库雷克(又译为科库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一书,分20章系统地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时法学家在分析某种法律关系时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不承认人与物(即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既然18世纪以前的某些法学家都能够承认诸如物权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物的直接关系,为什么人类进入21世纪后,我国某些法学家却反而不敢承认诸如环境资源法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自然的直接关系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真正将法律关系作为重大范畴研究的是苏联法学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学家一般将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但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有些学者曾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关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对此进行批判。后来维辛斯基又对杰尼索夫等人进行批判,在批判中,维辛斯基确定了“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50年代,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是唯心主义的观点,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质上非法的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17]对上述“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苏联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即使是在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观点,显示了苏联法学界对客体物在法律关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实际上指出了存在着人与物的法律关系;其中按哲学和社会学上的分类,将法律关系分为从生产关系中直接产生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和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明了法律关系反映人与物的关系。[18]

篇8

【关键词】自然资源;范畴;立法体系;立法原则

一、自然资源法的范畴界定

自然资源的范畴界定是我们处理自然资源立法首先应该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我们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定位,特别是在崇尚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法律的既有概念出发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基本进路。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各不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1

(2)自然资源,是相对于非自然属性的“资源”而言的,是指与人类生产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有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环境因素。可见,从环境保护法看,自然资源是组成环境的因素。2

(3)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3

(4)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自然要素。4

(5)联合国出版的文献中对自然资源的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5

(6)自然资源最有代表性的定义则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72年提出的:“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6

(7)通常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它们或构成物质产品实体或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而水、空气、气候条件和自然景观等自然环境条件和要素同样也应视作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自然资源。7

(8)自然资源一般是指能够进入人类劳动生产过程并被加工成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那部分自然要素如土地、矿藏、水、大气、森林、草地、野生生物等。8

(9)自然资源是指在自然界中经过一系列化学、物理、生物过程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时空格局、对人类生活和生存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广义的自然资源应包括一切具有现实和潜在价值的自然物质。9

(10)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能被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但在实际中往往只是在经济学意义的“资源”认识之上叠加了“自然”的属性。10

(11)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界中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包括地貌、水文、气候动植物等。11

(12)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可作为生产投入的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而自然存在的物质及其可利用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气候、土地、生物、水、矿产等。12

综上所述,对自然资源这个概念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是都具有这样几个组成要素,即(1)自然性(2)有用性(3)可用性(4)物质和能量,但自然资源并不必然是有限性的。这几个特征也是我们将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的逻辑前提,同时,这几个特征决定了法律对自然资源这个客体所涉及法律关系调整的特征。从法律角度上讲,自然资源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法基本范畴

关于自然资源法,有些著作称之为自然资源保护法,亦有人称之为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对其范畴界定也各不相同,而且学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二者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肖乾刚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中,把资源保护法只作为自然资源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大多数环境法著作中,往往把自然资源法称为自然资源保护法。13 这表现为对自然资源法范畴的认识存在差异,是依据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对法律规范调整领域的归类和界定,它与自然保护法概念紧密关联,是继自然资源概念后首先应该回答的基本理论问题。那么,整体环境观的环境法范畴应当如何重界呢?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又如何界定呢?我国相当多的环境学者是对于自然资源法的主张可以分为:

(1)“融合论”,即将自然保护法和资源法融合为了自然资源保护法,这在学界占了很大部分,我们可以从众多环境法学的著作可得到论证。“融合论”其实就是否定自然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子部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该说进而主张自然资源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融合为环境与资源法,即大环境法。该说以杜群的《环境法融合论》为代表,她认为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自然资源法中关于单项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4

(2)“生态保护法”说,也称为“生态法”说、“生态环境保护法”说。狭义上的生态法即是我们说主张的中义性质上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该学说以《生态法原理》(曹明德)为代表。我们可以称之为“类似说”。

(3)“独立说”,即主张存在独立的环境法学部门——自然资源保护法(学),主要以《环境资源法学》(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和《环境法学》(汪劲,北京大学,2006)为该说的主要代表,其中又以汪劲的研究相对较为深入。“独立说”即自然保护法也是我们说积极倡导和主张的。目前学界还未达成对此学说的一致意见和对自然保护法范畴的科学界分。15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 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两个平行子法,即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融合自然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自然利用(管理)法。中国环境法融合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也合乎法理,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法的客观要求。融合后的中国环境法概念,反映了环境法调整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从割裂、对立走向融合、统一的客观事实。

这里,我们有必要辨析下“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和“环境法”一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法”(即广义的大环境法)相同,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上说使用的自然保护法,以及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环境法,都采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如俄罗斯的生态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作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学教材的考察,按其保护对象分,分为: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风景名胜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狭义的自然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基本是平行的,专门指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美国的《原生境法》即是属于狭义的自然保护法。狭义的自然保护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下位法,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是具有有限性的自然资源。我们为了避免名称上的混乱,采用狭义上的自然保护法概念,不使用广义的自然保护法概念。

综上可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与资源法”(广义环境法),它的基本范畴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和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应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利用法。但如上文所述,自然资源并不必然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对于太阳能、风能这些无限资源来讲,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它们又属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范畴,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法律关系。

应然界定模式用公式表示,即:

环境法(广义)=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自然保护法+自然利用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包括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污染防治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规范。

自然资源法(即很多的学者书著中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或者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概念)应单独成立一个子法,作为环境法的下位法,与污染防治法并列属于总体的环境法的范畴,主要因为它具有的独特保护对象,自然资源法涉及对资源生态的保护,包括整体生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境。而且自然资源法能够利用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融合进环境法体系。

另外,环境法视域下的自然利用法之所以能统一到环境法中,是因为自然利用法是以生态利益的保护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而非经济利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无限能源的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以自然利用法也是自然资源法的一个二级法,同时也是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的体系以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可以如下表示:

宪法

环境基本法

自然资源基本法 (一级法)

单行自然保护法 单行自然利用法 (二级法)

行政法规 (三级法)

二、对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的理性思考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来,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一个以各种单行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制止自然资源的破坏浪费和拯救自然资源的枯竭作出一定的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性的资源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自然资源形势,因此,全面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制状况,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是非常必要的。16

总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性规范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专门法为主干,以其他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国际条约为补充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基本覆盖了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方面。

1、缺乏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

保护资源的目的, 一是为了经济利益, 二是为了生态效益, 但主要的应是生态效益, 因为一旦生态效益丧失, 其经济利益最终将受到影响。但就其立法目的而言, 我国已制定的自然资源法中, 只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目的; 而《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则偏重于经济利益, 对“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只字未提。指导思想, 是法制建设的灵魂。由于现行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多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 大都没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譬如, 《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等, 仅有经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这种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表现在法律内容上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资源保护, 重资源的经济效益保护而轻生态效益保护。这显然不利于维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保护。17

2、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法律体系功能的发挥通过法律体系的结构来实现, 法律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体系的功能。因此, 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总观我国自然资源的法律现状, 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10 部单行自然资源法律集合的法群形态, 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外部结构而言, 我国目前已有15部自然资源法律,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次级法律体系但由于强调部门法律发展和部门利益,如一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林业局对生态保护的主管权争议。忽视了部门法律的整合和部门利益的协调, 结果造成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整体发展的非持续性。

(2) 就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而言,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基本上也是以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 但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关系的处理不当, 导致的结果却是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重视数量增长, 忽视质量提高;资源供需紧张,利用效益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3) 从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系统结构来看,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由于静态结构缺位, 动态结构失衡,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3、监督管理责权不清

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

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

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

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出规定。体制的缺陷是实际监督管理工作薄

弱的重要原因之一。18

三、自然资源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自然资源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不十分完备,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存在的缺陷,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利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宪法》中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

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合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明确提出,各国应通过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宣言和盟约,使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准则作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生存原则纳入各国的宪法和立法之中。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应根据以上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因为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重新制定《环境保护法》,改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政策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可视为污染防治法,几乎未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如今我们应在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自然资源的内容, 将其更名为《环境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真正能统领整个环境资源法立法体系。

3、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目前,我国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首先,可持续发展思想涉及资源、环境、技术、投资、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从总体和长远看,只有资源与环境才是决定持续性的主要因素,而其中以资源利用为中心问题。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其次, 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赋予了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地位,确定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指导地位,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等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切都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政策支持。此外,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以单行法为基干,以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为主体,以相邻有关法律为补充的效力层次分明的有机系统。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正是弥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结构缺失的重要措施。总之,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不但有立法的现实条件,而且势在必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管理主体及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补救;自然资源的保护;不断利用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及收费制度;自然资源税;保护自然资源的教育以及违反《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然资源无偿使用的做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同时进行。

自然资源基本法为各单项自然资源法之基地和龙头。各单项自然资源法的制定与修改, 从总体上讲要依宪而行, 此外还要从“基本法”的基点出发, 按照基本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等进行, 既不能违背宪法也不能违背基本法。自然资源基本法是龙头, 其他单项自然资源法必须随龙头而摆, 纳入基本法创造的构架之中。如果从结构篇章的角度讲, 若制定自然资源法典的话, 基本法可为总编部分, 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可以组合而成为分编。两者之间是统和分的关系。

4、制定或者修改其他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

对于原有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应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新的原则和新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但这是不够的。对于那些制订较早,作用明显较弱的法律规范,如《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尤其应尽快修订,以便与体系内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服务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四、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实现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自然资源法的过程中,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笔者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有限资源的立法应着重保护,如今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体系中,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草原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2、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20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3、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所以对其保护不可人为地将各个自然要素割裂开来进行立法,整体性和区域性相结合原则是指“把行政区域与自然条件有机地结合起来,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用系统论方法进行全面分析,立足区域特点,利用区位优势,创造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持续发展。”各地的地理、自然资源、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习惯和人文景观等等,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因此,地方环境立法必须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针对地方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地方区域经济时突出地方特色,进而推动地方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另外,在处理地方环境立法与中央环境立法的关系上,亦应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遵守地方环境立法优先的原则。

4、合理开发与利用的原则。

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主义都不否认自然资源的人类利用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持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因此, 坚持“合理”为前提就是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中的开发不单是强调对自然资源开采、挖掘、砍伐等, 还包括用途的开发, 新资源的开发(如替代资源) , 决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消费模式上; 利用也不单是指使用和消耗, 而是要拓展到合理配置、高效、综合利用, 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结合。22

同时,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而只能作为自然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并非所有自然资源都具有有价性, 只有当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时候,才使人的劳动有了对象, 方可物化为社会财富,从而产生价值,自然资源法对此类资源应通过有偿使用原则着重维护整体的生态利益,而对无限性的自然资源不可适用该原则,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

【注释】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页。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署,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4、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5、姜文来: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几个问题,载于资源科学 2000年,第01期。

6、陈俊:一种永续经营的思维观,载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7、蒲志仲:资源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化,载于江汉石油学院学报,1994年 03期。

8、尹昌斌,陶陶: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思路,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8年02期。

9、王庆礼,邓红兵,钱俊生:略论自然资源的价值,载于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年 02期。

10任勇:树立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观解决林业生产的两种外部性——试谈林业定位及环境经济政策,载于林业资源管理,1999年 02期。

11、张书理,李桂林:对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内蒙古环境保护,2001年第2期。

12、李碧宏: 重庆库区资源状况及对策研究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3、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6页注1。

1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年 03期。

15、夏少敏 陈真亮:我国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引自中国环境法网

16、姜素红: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其完善,2005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17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18、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思考,载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1999年第4期。

19、李爱年:论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01期。

20、参见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21、班红光:西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22、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杜群: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载于法学论坛,2001年第 2 期。

[3]胡涛:从国土资源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关系的角度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载于中国环保论坛。

[4] 欧阳晓安,杨志祥: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初探,鄂州大学学报2001 年1 月。

[5]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秦天宝: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年第3期。

[7]崔金星:自然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8]王灿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

[9] 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及法律体系构建,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4期。

篇9

一、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重要意义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但是,资源环境也日益受到破坏。强化企业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对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 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环境为企业提供了生产的资源,同时环境质量的优劣又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离开了生态环境系统的支持,社会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社会经济在发展中创造大量财富,同时又使生态环境系统发生结构和质量变化。可持续发展是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和资源储备三者间寻求发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为原则⑴。进行环境成本核算,以环境成本为尺度对生态环境系统进行补偿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2 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需要

合理准确地核算环境成本是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确认环境成本核算范围,对其进行计量,形成成本报告,从而进行严格控制是环环相扣的过程。企业主动追求生态效益,获取绿色比较优势,是企业顺应绿色潮流,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环境成本核算不能单纯以降低环境成本来获取“成本比较优势”成本管理论文,亦不能仅仅为了获取“绿色比较优势”而制定过高的环境标准,应当权衡分析二者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最终实现的是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 是弥补传统成本理论缺陷、完善环境成本理论的需要

传统的成本理论只反映生产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而环境的消耗破坏没有计入成本。这不仅导致了利润的虚增和税收的虚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向企业注重短期利益、用牺牲环境和透支未来以换取经济的增长⑵。环境成本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稀缺的,理应赋予一定价值并进行损耗补偿。将环境成本理论补充到传统成本理论中,使商品的市场价值较为准确地反映由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环境的代价,有偿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将会使资金的流向集中到环境成本较低的方向。

二、企业实施环境成本核算的障碍分析

我国实施环境成本核算己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实施环境成本核算不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国的坏境成本会计实践还非常少,当前我国还存在诸多障碍,制约了环境成本会计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1 观念障碍

(1)地方政府官员错误的政绩观与发展观

“唯GDP论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绿色GDP没有获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绿色GDP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需要有微观的企业环境会计核算作为基础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员认为,经济发展不上去,饿着肚子谈环保就是一句空话,先污染后治理,已经被西方国家反复论证了许多年,要发展工业都逃不过这一劫。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环境生态效益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润就越大。而如果企业考虑环境成本的话,总成本就会提高,利润就会降低,企业的经营者当然不愿意考虑环境成本了。企业经营者为了保证经营业绩实现,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也会忽视环境问题。

对实施环境会计核算也缺乏动力。

2 制度障碍

(1)环境资源市场尚未建立

环境资源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就要通过环境资源市场配置于最能发挥其作用的行业。环境资源市场的建立,将为企业获取环境资源提供了最佳场所和途径,同时也为以成本和价值为确认和计量对象的环境会计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环境资源市场,这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论文,这不仅有碍于全社会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环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实施。

(2)环境(成本)会计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我国开展环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引进环境会计理论。90年代,我国逐渐开展了对“绿色GDP”的研究,进而延伸至环境(成本)会计理论与方法。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执行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准则,总体看来,这些法规对环境成本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

3 技术障碍

(1)环境成本的确认障碍

会计核算系统的首要问题是会计确认问题。环境成本基本确认标准可以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基本确认标准的描述,如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环境会计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难借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资源、环境、生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很很完善,全国范围内只有废水、废气排放物等几项国家标准,虽然有关部委己下达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有关环境资源的规章制度,推进“三绿工程”,但这与环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环境成本要素的确认具体标准就是缺失的。

(2)环境成本的计量障碍

会计计量是根据被计量对象的计量属性,选择运用一定的计量基础和计量方法对符合会计要素的事项进行货币量化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的选择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人们对会计计量作用的认识程度、经济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计量技术手段的发展等条件⑷。在环境会计中,由于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也就没有市场交易价格,所以,单纯以交易价格为前提就不能作为环境会计计量属性。目前环境成本计量的方法有历史成本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环境成本计价方法多种多样,计量对象的多变性也使得在计量方法的选择上有时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3)环境成本报告的障碍

环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内容的不确定形成了环境成本报告的障碍。环境成本报告的模式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环境成本信息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披露,另一种则是编制环境成本报表或者环境成本报告书的方式单独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于这两种披露模式的选择和设计,目前会计界还存在许多争议,尚未达成共识。就内容而言,不论哪种形式,应包含哪些项目,哪些是必须披露项目,哪些是选择披露项目,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三、加强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建议

1 对政府官员加强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教育

科学的政绩观就是既要看政绩给眼前带来的变化,又要看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影响,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后人的评判,其实质是用可持续发展的标准评价政绩,对社会和历史负责。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本管理论文,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2 对企业的管理者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教育

社会责任观是以社会为着眼点,企业的目标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社会责任而忽视经济责任,企业也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经济责任而忽视、逃避社会责任。2000年全球18个跨国公司制定了“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即社会责任标准),其中保护环境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中国企业要进入世界经济市场并和国外企业经营接轨,就必须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上认同该标准所体现的核心理念,并积极参与其中,从而,应对全球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所带来的挑战。

3 充分发挥资源市场的调节作用

政府应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资源市场,彻底改变传统的环境资源使用模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健全的环境资源市场,可以促使环境资源配置于社会最急需又适合的行业和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资源的价值,促使环境资源自身价值的完全实现和社会价值的增值,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和完善环境会计立法

环境成本核算是环境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实施环境会计核算,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借鉴丹麦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将环境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第三,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 明确环境成本的确认标准,合理计量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是依照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补偿成本、环境损失成本、环境治理成本、环境保护维持成本、环境保护发展成本等。从环境经济学角度把环境成本分为外部环境成本(社会成本)和内部环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环境成本的计量单位不能仅限于货币,必要时可用非货币比,如实物来计量;环境成本的计量基础既可以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还可以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替代成本、公允价值等;其计量方法要考虑环境资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点。环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其不确定性更为突出成本管理论文,因而要做到绝对精确是比较困难的。环境成本的数据虽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对决策的有用性。随着计量技术的发展,随着它反映和控制的内容性质界定越来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将会越来越精确。

6 完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环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编制坏境会计报表或者环境成本报告书的方式单独披露环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环境成本信息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与现行会计报表合并方式披露环境信息,可能会出现有些企业利用环境信息调整企业利润,以达到避税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环境信息和财务信息合并报送容易引起混乱,导致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会计信息的错误理解。

四、结束语

我们对企业环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环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种主观、客观障碍,提出各方面的解决对策,就在于要引导、监督企业自觉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培养企业环保意识,通过对环境成本形成过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耗量、减少废弃物排放量,进而减少环境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协调企业发展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⑴张薇,环境成本定义辨析---兼论环境成本核算的困境及其出路,[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⑵刘建胜,廖珍珍:略论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J] .企业活力,2010(10)

⑶岳希宇,我国全面实施环境会计的障碍与对策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⑷,李建发:《现代环境会计问题、概念与实务》第一版[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篇10

【摘要】 目的 探讨内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下降原因及对策,为开展针对性护理、医院管理及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依据。方法 自行制定量表,按便利抽样原则对笔者所在科室2010年10月~2011年10月755例住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总结分析有效问卷706份,并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本科患者全天在院率仅为58%。原因主要为病情病种的因素、反感住院环境(包括环境选择权、健康权、安宁权、审美权不能得到满足)、工作压力、家庭照护的需要和调整、医保自付费用比例及其他因素。结论 加强人文护理,修正适应新形势下的护理管理思路,改善住院环境,尊重患者及家属环境权及选择权,引起医保决策领导者重视,对于提升住院患者在院率,提高医疗环节质量意义重大。

【关键词】 全天在院率; 住院环境; 人文护理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6.052

近几年来,医院内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下降,这在二级医院尤为明显。它既不利于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病情的观察、诊疗和护理,扰乱了病区的工作安排,又不利于临床管理而成为新形势下潜在医疗隐患,甚至成为纠纷和冲突的诱因。本文调查分析了笔者所在科室2010年10月~2011年10月706例有效问卷,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10月~2011年10月入住本科755例患者,病种为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入选条件:意识清楚,可独立完成问卷(或由直系家属)填写;研究人员说明研究目的后,愿意配合本调查的住院患者。见表1。

1.2 研究工具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住院患者的一般情况,是否能全天在院,不能全天在院的原因分为4个条目,每个条目又有4个选项,可以单选,也可多选。

1.3 调查方法 对住院患者入住3 d后发放问卷调查,调查前说明研究目的,取得知情同意,现场回收问卷。发放问卷755份,收回750份,有效706份,有效率为94%。

1.4 统计学处理 将有效调研数据录入Excel,应用SPSS 13.0软件包建立数据库并进行统计描述和分析。

2 结果

42%患者不选择全天在院,相关影响因素及排序见表2。

3 原因分析

3.1 疾病因素 为排序首要因素,习惯中医诊治以中老年人居多。笔者所在科室收治病种为消化和呼吸系统疾病。表1示,地理因素决定笔者所在医院内科住院患者多为附近居民。疾病谱的改变、慢性病人数逐年递增、医保住院医疗政策相比在门诊慢性病看病诸多限制中明显具有的优势,再加上市场经济冲击对医生收治住院患者导向作用,从而使因慢性病反复发病,病情又相对稳定的这部分患者不选择全天在院。

3.2 反感住院环境因素 表2条目中排序的2均可列入。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在自己的生存空间,有对自己生命健康不受环境污染而引起直接或间接损害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以满足生活的需要的权利[1]。医院环境中,患者同样拥有环境权。临床实践中,住院患者往往无权选择病房。如笔者所在科室设定床位40张,长期住院患者约50人,病区过道加床,大部分患者要经历从加床到正规床位转换。但输液结束,一部分患者不再留住病房,从而使得上下午病房住院在院率形成鲜明对比。住院期间,因患者聚集而带来交叉感染;吸烟患者、家属甚至个别医师使呼吸系统患者被动接受二手烟;内科住院患者的痛苦声,各种仪器设备报警声,对于其他患者无疑是恶性刺激。还有医务人员工作行为欠规范,如诊疗时接私人电话、高声喊叫、矛盾纠纷处理、办公区呼叫铃声、电话铃声等,患者安宁权无法保障。长期卧床患者,个人生活习惯及作息时间相互干扰,隐私散失也成为许多患者反感住院的一个重要因素。公立医院主要强调治病救人功能,无法提供更多更舒适人文环境给患者,患者审美权不能满足。时代进步使患者重视住院生活质量提升,渴望与人沟通,展现自我价值。同一病室病友之间交流因个人性格、疾病干扰、交流习惯、在院率下降等因素影响,笔者观察鲜有畅通。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生的沟通有限,护士对于具体治疗、病情沟通无法做到医生权威性、护理质控对于心理施护成效无法纳入有效考核指标,诸多因素使患者在院期望值下降。因此,融入更多人文因素对于疾病康复、在院率提升至关重要。有人提出创建患者俱乐部这种浓厚人文色彩的环境,秉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能使住院患者充分感受温暖,也使医院品牌形象得到很好塑造与传播[2],笔者认为值得尝试。

3.3 工作压力 现代生活快节奏、高压力容易致病,内科住院患者中表1分析示,50岁以下工作人群占住院患者比例为18%。减少经济损失,在健康和工作之间获得平衡,是摆在内科住院患者和医师面前一项选择。患者因为工作而选择调整治疗时间,全天在院将失去工作使得他们不得如此选择。此条目占24%。

3.4 家庭照护的需要和调整 内科患者年龄结构多集中在老年人,她(他)们多在家庭中承担主体角色,或身为照护者抚育隔代为子女减轻负担,或照顾自己上面父母公婆,或长期疾病需要家人时刻照护,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传统家庭照护仍是人们首要选择,为了兼顾家庭照护,而不能选择全天在院。此条目占20%。

3.5 其他因素 个人因素如减压、身心调护的需求、从众心理,同一病房内行为相互影响等而选择不全天在院,此项比例为2%。

4 对策

提升内科住院患者全天在院率,提高医疗环节质量,是内科护理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4.1 针对满足患者医疗环境权,要加强心理护理能力培训。人的需求90%表现为隐形,善于观察和沟通,才能了解到患者的隐形需求,更好地提高护理服务质量[3]。实践中护士正确评估患者的需求、尊重满足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及时信息交流,确保医、护、患有效沟通。设立入院出院调查表反馈评价机制,激励护士加强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对于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同时尊重他们的选择以适应内科护理单元新的人文管理模式。

4.2 争取领导支持,完善医院及科室的硬件设施,减少临时加床,尊重并给予患者及家属更多病床选择权。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设定吸烟区,严禁病区内吸烟。减少患者之间噪音干扰,及时调解患者之间的不和谐因素。规范医护人员工作行为,尊重患者隐私权。物品摆放遵循姑息护理理念[4],以患者为中心。护理人员有义务为患者创造温馨、舒适、自然、宽敞的病房环境。加强医、护、患及患者之间交流,给予患者展示平台,运用多种形式丰富其住院文化生活。条件成熟时报请领导,划出空间成立内科病区俱乐部。

4.3 充分理解患者工作压力,告知其压力与疾病关系,指导其调整并正确化解压力,为其调整最佳治疗时间,最大程度兼顾治疗与工作。此部分护理重点是做好治疗交接、病情观察。

4.4 对于因家庭照护的需要而不能全天在院患者,护士在与其和家属充分沟通后,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有预见性给予相关应急指导以取得安全合作。对于个别因素采取针对性护理,尽量说服其在院,以求最佳疗效和管理。

5 讨论

5.1 病员请假制度 此制度在临床实践中实施有难度,现行护士对于请假外出患者一般会让患者取得床位医生同意,未有视为自主行为。但万一风险发生责任如何担当无法确定。

5.2 病区正常工作程序受干扰 医生查房时间不见患者,护士单独值班期间不时出现常规治疗。如患者对治疗护理有质疑,在挑战传统住院制度,方便患者的同时将面临如何有效处理矛盾纠纷。

5.3 不利于护理管理及医保管理 非治疗时间寻呼铃声对于其他患者安宁权是种侵犯,同时易造成特权疑惑,医保部门住院在院的要求执行力打折。新一轮医改后,医保慢性病患者就诊制度设计能否更合理,这些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商榷。

参 考 文 献

[1] 向佐群,范花香.刍议住院患者环境权[D].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9,8:13-16.

[2] 王君华.病员俱乐部在医院营销中的作用[J].白求恩医学院学报,2009,2(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