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6: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发育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l、对企业债券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我国政府和企业尚未能把企业债券当作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当作项目资金不足的补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税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债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长,与国债、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势。在企业改革及金融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银企之间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银行不能摆脱对企业的软约束。而企业债券面对的是社会投资者,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将面临破产清偿的诉讼,企业债券的约束力要远大于银行债权的约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发行股票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我国企业更愿意选择贷款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企业债券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低。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其核心主要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这种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确定所需要的资金量,然后选择所偏爱的方式筹资。而我国的计划额度管理发行体制,即企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经计委核准发行后,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的选择申请材料。这种“配额制”使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机会发行债券。同时,企业债券的定价采用行政定价方式,缺乏灵活性。由于企业债券所参照的储蓄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这使企业债券有了较大的政策风险。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也十分有限,目前发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且利率单一。
3、企业债券偿付风险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不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效益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发行债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偿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约占需兑付余额的11%。一些企业只能用“挖肉补疮”的办法从其它渠道拆借资金偿还到期债券,这不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也给企业债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埋下了隐患。2000年,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虽提高了企业债券的上市标准,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强化了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债券的质量,但这也只能把住上市关,未能把住发行关。
4、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记全。信用评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信任程度,西方国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全国没有统一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评级机构对投资者也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债券在发行中采用自愿评级的办法,实践中真正去评级的企业也多是想尽各种办法评出高等级,而且评级机构的跟踪调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变化。这样既使债券的信誉受到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的直要意义。企业债券并非只是项目资金缺口的补充措施,直接融资也并不单纯是指争取上市额度发行股票,企业要把债券真正作为除信贷、股票、外资之外的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虽然利用股票融资在企业效益不佳时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这种低风险也意味着在企业盈利时新增资产也永远属于股东,而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之后新增资产即归企业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绩优企业发行债券,改变企业债券的形象,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也就能引导居民的金融资产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
2、政府改变发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激发企业发行债券的潜在需求。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制度,逐步向核准制过渡。政府应该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配额”控制,严格审核企业的债券发行申请,监督发行企业是否公布真实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保证公平竞争秩序等。核准制能够保证企业债券质量与信誉的提高,避免无举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能让投资者在掌握了更多发债企业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规避不正常的风险。
企业债券市场要寻求发展,就要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体制,给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以发展空间。首先要有计划地扩大发行规模,实行灵活的发行方式,如实行由发行审核委员会统一审批发行,然后由承销商在营业部内柜台发售,也可采用商业银行柜台分销的办法以便于各层次投资者的买卖。此外要鼓励开发债券新品种,视企业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的不同,采取多种利率类型,以及多样化的还本付息方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企业债券定价方面,在改革现行利率体制、人民币基准利率形成之前,可参照国际证券市场惯例,在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增加几个基本点,基本点的大小取决于发行债券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要考虑债券承销与发行价格挂钩,形成竞争性的企业债券发行市场。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2]丁土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发展休闲体育经济的必要性
休闲体育消费需求随之生活化、商品化。我国的体育产业长期以来主要围绕竞技运动训练和比赛,实行“金字塔”型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特征。我国的体育发展趋势已经过渡到社会、群众、国家共同办体育,走现代化的产业路线,积极地影响着我国各大城市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影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带动国家以及区域经济的不断增长。休闲体育的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人们对体育用品需求的增加,对体育产品的质量也将提出高要求。人性化、个性化、时尚化的休闲体育产品成为消费者的首选。人们普遍接受“购置健康”的观念,休闲体育的消费力度会随之逐渐兴旺。创造就业机会就业是一个社会最关键的事,在我国,就业是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超过一定限度的失业现象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困扰。休闲体育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与科学发明技术行业相比能为众多普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休闲体育产业也将为具备精湛专业知识和体育专长的体育界高知人才提供就业岗位。休闲体育产业具有普适性特征,适合在众多城市中发展。而且如同前文所提,其发展必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产业中间接地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发展休闲体育经济的桎梏
(一)宏观调控中政府权力干预的处境
1。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市场一方面在创造利益,另外一方面在破坏利益。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起伏不定,权力掌控的主体———国家,必须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如果不采取干预措施,市场失灵,则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金融风暴所能比拟的,它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和经济发展的破坏难以想象。具体到房地产市场,如果土地完全市场化、各类配套设施能通过市场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是完全透明的,则房地产交易价格是竞争性的。而这些条件的满足需要以整个经济系统的市场运行为前提,至少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还没达到这种水平。[6]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让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既无条件又失公平。面对这样的市场,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干预。市场缺乏政府宏观政策调控和法律监管犹如一场没有音乐的舞会一样,再好的舞姿也因为没有旋律的指挥而无所适从。
2.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处境
关于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力度,不少学者提出了很多质疑。因为权力的运用在其宏观调控中有模糊的地带。有的专家认为政策的调控本身没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甚至将政策依据作为处罚和上位法的解释依据,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7]另外政府一方面想通过房地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以期达到产业链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又行使权力来过度干预市场的发展,既要做到支持、保护、维护房地产投资人的利益,又要采取行政手段遏制他们的利益。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是抑制房地产的发展也是抑制自身的利益。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因为市场的规律、规则不通过政府干预,那么更多的消费者权利将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无论如何,政府都只能牺牲部分利益来成全整体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首位的。笔者认为这是宏观调控的初衷,也是目前政府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环境。
(二)利益在房产市场主体中的分割
市场经济环境下,参与市场、角逐市场,根本的目的还是获取利益的最大化。有学者说,一个好的市场既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要满足法治体系的健全,关键的还是要看市场利益机制是否均衡。在房地产行业,无论是房开商还是贷款银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其他产业链(如建筑业、化工业、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多个行业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还有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社会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家用电器业、家具制造业、建筑装饰业等)。甚至广大消费者,都希望最大化的减少风险和损失,以期在利益的分配中能占更多的份额,当然有的利益已经被预设。如房价、利率、相关产业的商品价格等。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被动的消费群体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但利益的追求不能建立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民权利基础之上。无论社会利益格局如何调整和变动,都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贫困线和其他保障水平,防止利益格局固定化、部门化、权力化。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要建立正常的利益协调、博弈机制,使权力与职责、利益相符合。[8]打于强势的银行、房产投资人、政府的利益垄断。最大化的将局部利益转向公共利益。
(三)竞争秩序需建立在道德的逻辑优先性上
竞争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能违反法律规范及市场规则。否则将不会形成有序的行业竞争格局。秩序是稳定的首要条件,没有良好的秩序规则就没有和谐发展的基础。针对房地产市场因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稳定性,政府不断开展整顿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举措。这对维系房地产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价格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市场秩序混乱,规则没有得到遵守,利益的无限追求已经突破了道德可以容忍的底线,那国家的经济发展将是灾难性的,届时再合理地宏观调控措施估计都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救。所以,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不至于垄断利益,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有绝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不能将这种干预手段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唯一的稳定依据。因为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即道德力量。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归宿点,市场秩序即便不稳定,也不能以消费者或广大民众的利益做为代价。市场在建立起自身机制的同时,也应该慢慢形成自我的道德体系。竞争无界,道德有底。所以市场不缺乏人性,市场也不能脱离道德。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竞争机制中,道德的逻辑性必须置于首要地位。不要形成企业与地方政府联合反调控的行为。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乃是基于社会共同的道德诉求。由于既不存在一个完备的道德,也不存在完备的法律,道德与法律须臾不可分离。我们既可以从社会的法律活动中去阅读到特定社会的道德状况,也可以通过社会的道德资源去反思它的法律处境。当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法制追求不足以维持市场秩序时,我们不能忘记,道德具有逻辑的优先性,因而必须寻求和利用现实的道德资源。如此,才能促进繁荣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需要法律体系的规范化
不仅仅是房地产市场,其他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和保护。法律与社会其他调控手段一样,既有自己的运行方式和规律,也有调整其规范对象的规律。对于房地产市场,由于牵涉到的主体比较多,即便是政府也不例外。这是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但无论有多复杂的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法律规范。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健康的行业发展。针对房地产发展的极端不稳定性及与其他行业甚至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性,国家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有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规定上内容含混不清,缺乏确定性,经常用一些常识性概念表达专业性问题,缺乏应有的确定性和严谨性,在法律责任上很难界定。在我国制定的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制度中,还应当防止保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与既存法律发生竞合。“消费者保护法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不受部门的限制。凡对消费者利益具有保护功能的法律规定,都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组成部分”。[9]P220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途径实现,并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对不同种类的房地产权益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况且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内容庞杂,一部法规难以穷尽,且广泛涉及诸多相关法律,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竞合。主要是与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房地产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竞合,虽然可以强调对有关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规范优先适用的竞合规则,但制订新法和修改法律毕竟要以防止而不是增加竞合为宜。
(五)责任的承担主体模糊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必须营造一个监管与自律、自治对立统一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法律调整对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适度监管的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保留适宜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空间,则是整个资本市场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资本市场的监管应建立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尊重资本市场的规律,注重宏观调控,间接管理,多采用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经营权。不因监管的存在而使市场主体丧失经营的灵活性和活力,不因监管而妨碍其效益的增长。
一、监管与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崇尚自由经济,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模型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个体消费者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和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将通过“看不见的手”使资源的配置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任何变动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这一理想状态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公共政策,这是一个自我调节和修正的过程。最小政府理论以人类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的价值,坚信个人的主体权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职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盗窃和欺诈,……确保合同的履行与实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随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终结。针对经济放任造成的后果,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然而,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的了大量失业和物价高涨并存的“停滞膨胀”,使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经济政策陷于破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当今的市场经济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监管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首先,是因为市场的失灵。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与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的过度消费和投资不足,使市场机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灵;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以及竞争性市场的其他局限性均会引起市场的失灵。其次,自由竞争的经济必然走向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过来妨碍、排斥或限制竞争;再次,市场调节无法自动地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场调节的事后性,只能通过对经济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资源浪费,才能恢复经济总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和人性恶的一面,这样,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设问“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没有一个组织来防范做恶者,来明确界定何为恶行的规则,个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产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资本市场作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高效的市场秩序,对资本市场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股票的发行人与股票的认购人之间,发行人关于自己股票的质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认购人全面的多。当投资者无法区别质量较高的股票与较低的股票时,较高质量的股票就会以低于投资者能够确知两种股票差异时的价格出售。这样,就会出现劣质股票将优质股票驱逐出市场的现象。政府监管除了具有消除资本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的防范作用外,还有积极的促进功能。第一,政府监管有助于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政府的监管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和企业都是自我利益实现的最佳判断者。“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有限制个人的选择干涉别人选择程度的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具有畅通的让所有的人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尽一切可能消除天赋性的与生俱来的特权与不平等,而让人的后天努力成为处于社会网络的哪一个纽结点上的惟一决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企图要求社会所有的人按照一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进行生活,从而操纵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活动,这种企图必将阻碍那种可以实现物质和技术进步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政府不应当对经济发号施令,而应当创设和执行有关财产、交换的法律,从而使人们能够以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当的目标应当是保证个人能够充分地以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式利用其知识和才能。“法律恰当的目标则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进一步认为,最优的社会就是个人透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富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自由和私人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发达、良好的资本市场市场环境应当建立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性自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监管。主要靠政府监管才能维持秩序,市场主体普遍缺乏自律意识,违规操作盛行的资本市场,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资本市场远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仅在于“实现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随其所欲,订立契约,作成遗嘱,设立社团。”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无论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法人团体,还是在资本市场投资的个人,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开展资本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同业者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组织,维护团体的共同利益,协调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同业者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的竞争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从事大量的活动以使其正常地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要弥补其缺陷,但是在能够创造出竞争的地方就必须依赖竞争。哈耶克认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计划是为了促进竞争,或者是在竞争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采取行动,就不应当进行反对,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动都是非常危险的。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参与市场交易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会排斥市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古典自由经济学派所倡导的放任自流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的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可宏观调控,适度监管的经济。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与自律、自治空间
资本市场不是全面管制或无缝隙监管的市场,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纯粹的市场。前者,无异于对市场的取缔或对市场机制的全面扼杀;后者,则难以克服资本市场的局限性,防止资本市场失灵带来的灾难。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识并不能集中于一个人的头脑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离的知识。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资本市场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因此,对资本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计划运转,不可能造就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这一点早已被我国计划经济的教训所证实。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和公正的资本市场,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无限仁慈,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这样,也完全没有必要这样。一个发达、健全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必须是既有健全的严格监管体系和手段,又有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自治空间;同时,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交易主体自治之间进行沟通的渠道,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协调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经指出,空间和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两个重要因素,“没有秩序的话社会无法发展;没有空间就不能调动一个民族的积极性一个社会的积极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规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这条路是宽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时候,能发挥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关于资本市场中的监管与自律、自治的关系,就深层次而言,实际上反映了个体、团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为社会利益着想,但仍必须重视个人利益。”我们必须考虑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要求和每个市场主体的单独要求,承认并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活动,去追求盈利目标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让人们非常自由也竭力创造他们自己的幸福。”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管理为辅。资本市场需要监管的事项应该是市场主体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关于公民个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的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
(一)我国资本市场中的监管范围
关于资本市场的组织、运行,哪些事项和方面属于政府监管的领域?哪些事项和方面政府不应该插手,而应该由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自治和自律?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详细的划分,也必须进行原则性的明确界定。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国立法往往从规定监管机关的职责入手。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三章[2]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概括归纳为:(1)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的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7)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新《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权:(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条款关于监督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领域十分宽泛,其确切的范围可以从横向范围和纵向范围两个方向加以把握。首先,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横向范围。资本市场受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行业自组织及其行为。其中应接受监管的主体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基金同业协会等。此外,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商事主体的监管还向内延伸至市场主体的高管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向外扩张到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主体。纳入监管的市场行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变动情况。从资本市场的体系看,监管覆盖了股票市场、公司并购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其次,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纵向范围。从各种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到终止,从经营决策、执行到市场交易结果等均被纳入全过程的监管,甚至纵深到市场主体的人事安排、治理结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和内控机制。几乎构筑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系统。
(二)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是指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当私人领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员承担起监督他们自己事务的责任时自律就发生了。”(8)(p395)我国资本市场主体与国外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主体相比,无论是公司自治空间,还是自律空间均相对要狭小的多。主要表现为:(1)无论是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无法做到政企分开,企业不能实现完全的自主决策。无限的政府监管对这些市场主体的挤压,致使它们能够拥有的自主经营权十分有限,几乎没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的能力。(2)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其业务范围和种类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开展,不能自主地拓展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业自律组织除了为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基本上无法肩负起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这种局面的形成在我国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主体历史上缺乏自律的传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长于管制,疏于发展,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不擅长依靠经济规律办事,计划经济运行机制的惯性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十多年的历程中欲罢不能,阴魂不散,致使当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倾向。
三、资本市场监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资本市场由于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资本市场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主体自律、自治为基础,还是实行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有机结合将会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是资本市场监管、自律和自治现实化的具体表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型管理体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体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采用运作模式虽然属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美国集中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表现为,国家制定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设立全国性的专门证券管理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有关资本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分为三级:一是美国联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银行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49年的投资顾问法,1995年的金融竞争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另外,还包括证券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授予证券交易所、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商协会等制定规章和自治规则。美国设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证券集中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制定补充规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证券、金融、保险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机构如证券交券商、投资公司,以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全国划分为9个区,每个分区设立分区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与措施。美国在自由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和企业自治理念的指导下,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信息的披露,解决信息不对问题,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和管理职责,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对资本流动的自我调节作用,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国无论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监管措施都给市场主体实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够的余地。
(二)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则表现为,除了国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由自愿建立的行业、专业和社会组织自主监管它们带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已形成自律性传统。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职业机构和各类公司等一系列私人运作的组织,在没有法定权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员负责或报告的情况下监督资本市场的活动。《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改变了以往的状况,使资本市场的组织和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律”。英国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私人公司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任命,并借此对其政策施加影响。它必须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没有完全的自,当它不能发挥令人满意的作用时,财政部可以取消赋予它的权力并亲自行使这些权力。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质。因此,于其说1986年之后,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自律模式”,不如说它是一种“共同管理体制”。英国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被授予对银行、证券、期货以及保险业广泛的监管权,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共同监管的体制。然而,英国自律的传统仍然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市场准入条件及资格、专业标准的确定,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继续掌管在自律组织手中。只有出现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凑效时,政府监管部门才出面加以干预
(三)我国政府主导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我国自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确定其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到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陆续成立了银监会和保监会,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由多头、分散、重复、交叉管理到集中、专门、统一管理的体系构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公司实务和证券市场只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花费了一百多年时间才经过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也存在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例如,市场体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国有股一股独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差,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于过去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使政府擅长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不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自律和自治的传统。新《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为主,并辅之心行业自律的运作模式”。目前,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资产、管审批、管业务的层面,资本市场的运行过度地依赖于政府的监管。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仅证券市场已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有49项,但是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达54项之多。资本市场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怪圈。这充分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动作的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下,集中监管”的形式,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的强烈依赖,极难生成资本市场的自治和自律机制。近来,股市交易量不断的下滑,市场缺乏可预期性,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积亏损,其中有一大批成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闭的对象。尽管原因复杂,但是其主要的症结不外乎出在监管的过多、过死,管理手段滞后、缺乏合理性与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上面。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把适当、合理的监管与企业和投资者充满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监管、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中协调效用的实现
一个良性的、理想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通过必要的监管与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础,信息公开、价格真实,市场主体可以较自由的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每一个市场主体按照自我判断以自己的经营方式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者利益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为了实现理想资本市场的理念,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实施自律、自治,逐步放开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扩大市场化的范围,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因担心现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层面加以处理的问题,必须逐渐地交还给市场来调整。
(一)监管、自律、自治协调的法律基础
这句关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证券法》为证,其内容依旧以强化监管为主线,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对证券市场修改后的条款均大大的扩充了监管的范围,增强了监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规范依然没有改观。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没有管理权,在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完全被边缘化。这样一部证券法就其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沦落为一部“证券监管法”。这必然会使我国证券市场今后增强自律和自治功能带来法律资源供给上的不足。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自律和自治都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对资本市场实行监管,当然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资本的经营效益。而决不是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中国政府干预在法理上有很强的理由,因为中国政府是所有人。“中国政府帽子转过来就是所有人,帽子转过去就是管理者”。我国资本市场运作不规范,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出在政府同时承担着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和所有都的职能,二者纠缠不清。有时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会管理者的职责,有时它却又以社会管理的资格和地位去保护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错位使政府很难做到客观、公证,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来的,如果依法由市场去调节本来就根本不存在问题。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另一种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主义调整在立法上表现为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显然,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依据的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所确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门去做的,政府不得滥用监管权。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调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现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即意思推定规范。当事人根据自己行为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排除意思推定规则的适用,即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任意规定。只有当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才推定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私法自治原则必然意味着“承认个人在私法的领域内,就自己生活之权利义务能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之条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创造规范,以规律自己与他人之私法律关系。”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必须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基础,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允许做的。然而,我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各项立法,就其规范体系考察由于受重监管轻自律、轻自治思想的支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比例严重失衡,许多本应由市场调节和市场主体选择便可以有效解决的事项均被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致使市场主体的自治和自律空间被极度地的压缩。殊不知,“最严厉的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
(二)政府监管的价值必须立足于对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当的法律并没有设计人们相互交往的细节,而仅仅创造其边界。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透过创造出的市场秩序,让个人可以借助浮动价格和利润,最充分地利用分离的知识,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间的合作。在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上,政府应采用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影响,决定着是否允许市场主体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对市场主体实行现场监督,无异于对市场主体自由的剥夺;虽然是非现场监督,但是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任意的、频繁的现场检查必然会严重地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检查是否必要,检查的频率必须从严、适度地掌握。政府监管应多注重宏观层面,多应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市场主体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行为的监督,不应涉及或尽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务,尤其不能妨碍其自主决策。监管应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系统风险,不代替市场交易主体作判断,个体交易风险应通过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解决。对资本市场的管理应区别管制与监督,管制是对资本市场主体和行为的事前监督,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解决是否赋予特定市场主体某种权利,是否允许市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市场准入问题;而监督属于事后的督促检查,它解决的是市场主体如何行为,行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动作效益,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向必须是逐步放宽管制、加强监督、扩大自律和自治,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赋予资本市场主体独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与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各种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同业协会、会计协会和律师协会等,它们都是同业者为了同行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实现本行业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社团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中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作为政府附属物的行业协会,只能是强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决不可能成为促进行业成员自律发展的中间力量。新《证券法》就证券交易所而言,赋予并扩大了下列权力:(1)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2)证券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权;(3)停牌、停市权;(4)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权;(5)信息披露监督权;(6)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证券从业人员规则的权利;(7)对证券违规交易的处罚权。自律、自治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首先,必须承认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能够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自律组织也必须是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为了成员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实体;其次,自律、自治意味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自治规则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尤其,将自律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资本市场自律组织能够实现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须是成员自愿结合起来的,具有完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体。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则必须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约束;(2)自我规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各种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同业协会,但是这些协会除了组织成员交流信息和业务培训外,并没有真正发挥对其成员的自律监管作用。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虽然在立法规定中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它在实际活动中却表现出对证监会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观上犹如证监会规章、政策的下属执行部门。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几乎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均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为这些社会组织留下自律空间,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权和手段,自然无法发挥作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法对银业自律组织仅有的一条规定,却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立法对银行自律监管的忽视,从此可见一斑。我国无法开辟场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完善证券市场的分层体系,与缺乏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不无关系。自律性组织是场外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是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协会根本不是监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确它的地位。场外交易的自律规则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备很好的职业准则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国并不充分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困难太大。
资本市场的交易主体实行自治是资本市场产生活力的源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物质利益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高效的经营活动,积极地开展公平、有效的竞争,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
五、几点结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为迎合世贸组织规则下世界资本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资本市场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发展后的今天,必须适时地转向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的轨道。大力培植资本市场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适度监管的效率,增强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市场的经济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须明确划分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边界。凡是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能够通过规范、公正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自律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首先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即资本市场实行行业组织自律优位,政府有限监管,市场主体充分自治。其次,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必须适当地削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政府有限的监管权力,扩大任意规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统化和体系化,为培育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机制拓展应有的空间。第三,完善资本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监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理人员诚信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扶持和推动市场主体、行业自治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持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权,为资本市场发挥自治和自律功能创造条件。第五,政府应合理地处理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监督其运行的矛盾,不仅要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快速的形成和发展,还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管手段的运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正、有序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应该在观念上明确促进资本市场自律功能的发挥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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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弘扬专业艺术,促进城乡群众文化事业发展
(1)深化艺术团体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形式的用人制度,做好新老艺术人才的交接和超龄艺术人才合理分流,促使人才运用灵活化。(2)强化精品意识,加强优秀剧(节)目生产、繁荣和丰富文艺舞台,逐步适应市场化需求。(3)争取政府对优秀作品及优秀文艺人才的重视,建立长效的奖励机制,设立“奖励基金”。(4)努力建设好城乡群众文化事业。积极开展社区、乡镇、村委及自然村各优秀文艺队的辅导培训工作,搞好“千团万场”演出活动。抓好各优秀文艺队的相互交流、学习、演出活动。积极引导、开展、创新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社区、校园、村屯文化活动。
3.加强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历史资源
对国保单位江头村爱莲家祠长岗岭村古建筑群、三月岭古道及古道桥、凉亭抢险进行加固抢修、维修;对国保单位江头村和长岗岭村古建筑群安全消防工程;对四方灵泉保护规划编制;对桂北民俗博物馆陈列展示和安防、消防设施进行提升。非物质文化的普查、整理、保护。加强与各乡镇文化站及村屯文化艺术人才的联系,进一步深化W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工作。
二、高校体育市场的开发
1.高校体育市场开发现状及问题分析
(1)思想不够开放,组织行为封闭
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受传统思想观念的约束,思想不够开放,只注重体育课教学和课余体育训练,使学校原有场馆和器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了学校体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受整个国家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制约,限制了我国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现行的学校体育组织行为仍是主要限于校园内,缺乏与社会的交往与合作,使高校体育的功能与优势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缺乏市场条件下的运作环境和缺少市场化的商业赞助
体育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践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没有将体育产业理论形成规范化的理论体系,缺少一套完整的体育产业法规来规范体育市场,这些都将影响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进程。
(3)高校体育产业重视力度不够
学校体育只强调投入,依靠学校拨款为主要渠道来维持,实际操作的方式靠领导的恩惠与施舍,给多少钱,办多少事,别无选择。
(4)缺乏高校体育产业管理的人才
高校体育产业管理者不仅应熟悉体育产业的特点,而且要具备学校体育管理能力。高校中虽聚集了一批高学历,高知识,高职称的一流专业人才,但因受到我国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影响,其中的体育经营管理人才短缺,使得不能发挥现有的体育设施的最大潜力,大量设备闲置,造成资源性浪费。
2.高校体育市场需求分析
(1)高校内部学生需求
高校体育在高校内部存在着广阔的体育市场,大学生处在特殊的高层次文化氛围中,为了丰富课余文化生活,追求个体的发展和享受,体育已成为首选内容。
(2)大众健身需求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高校可以利用闲置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建立完善的大众健身服务业,为居民健身,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比赛提供场地等有偿服务。
(3)科学健身需求
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社会上的一些体育培训和咨询市场属于个人行为,追求短期利益,没有长期计划,挫伤了大众的学习和健身热情。然而学校具备专业的高知识层次的指导员,场馆、器械完备,大众更容易接受,健身更科学。
(4)商业宣传需求
高校每年都要举行众多的体育比赛,。有些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展示公司的形象,就会与学校合作,提供赞助,为自己的产品打广告。因而学校体育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合作,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和赞助商的加入,从而获得更多的赞助。3.高校体育市场开发的对策、建议
(1)利用高校现有的场馆资源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搞培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不断提高,但自身原有的体育技能又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这一市场来寻求帮助。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场馆资源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搞培训,满足人们对体育休闲的需要。
(2)利用高校体育人才开发全民健身器材
高校拥有一大批体育专门人才,可以聚集起来大力开发科研含量高的全民健身器材,全民体质测量器材和运动竞赛器材,与企业联合转化为商品,既能为企业获利,又能解决高校体育研究资金短缺的问题。(3)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高校拥有大量的体育场馆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可利用课余、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对外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4)开发学校体育广告市场
大部分高校都拥有一支或几支高水平运动队,每年都参加校际或校内间的体育比赛,可以吸引企业参加广告大战,也可以冠名方式吸引赞助商赞助,以赛养赛,既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扩大了学校声誉。
三、高校体育市场运作研究
1.运作可行性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上休闲时间的增多,健身与健心成为生活中新的追求,体育活动逐渐成为现代都市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国大部分高校位于市区内,再加上其自身的需要,高校体育产业化运作势在必行。
(1)广泛的群众基础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为高校体育产业的运作提供了巨大的潜力。
(2)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体育设施的维护、水电、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都由学校来承担,无疑将更加加重学校的财务负担,这就需要学校体育自身来解决,加速学校体育的发展,使学校体育产业成为可能。
2.市场运作模式
(1)建立健身俱乐部
根据学校自身具备的条件,设置以娱乐休闲健身为主题,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的俱乐部。把经营权让渡给企业,让企业每年向学校交纳一部分费用。也可利用学校的一些无形资产(如著名教练员等)寻找赞助商,因地制宜的设置一些学生及社会公众便于参加的运动项目,如健美操俱乐部,健身俱乐部,武术跆拳道俱乐部等。
(2)场馆有偿服务
学校内的体育场馆(如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网球场,篮球馆等)在保证教学训练的前提下,利用课余、双休日、节假日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取适当的费用,把收取的费用在用到场馆的维护上面,以体养体,可缓解高校体育经费不足的矛盾。
(3)体育咨询培训服务
利用高校独有的广大人力资源,向学校和社会提供健美、健身等体育活动常识,竞技体育规则等咨询服务,培训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裁判员,向运动损伤和老年人提供运动处方,为社会公众健身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
(4)开发体育用品
高校通过与体育用品企业合作,利用其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大力开发体育用品,加强与体育用品生产商和商的合作,在学校形成开发、生产、消费一条链。一方面能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高校体育市场的范围。
一、前言
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从事货币和信用经营活动的特殊服务企业,较之一般工商企业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特点,其职能可概括为:(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这些职能决定了银行市场营销的含义是银行以金融市场为导向,通过运用整体营销手段,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和欲望的管理过程。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包括市场分析、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一个过程。
二、银行市场营销的环境分析
银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不能在真空中运行,而是无时无刻不与外部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银行制定营销策略不仅要分析市场,还应认真研究市场营销环境,使企业营销策略与其环境因素相一致。所谓市场营销环境是指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和。它是银行制定营销策略并开展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它分为宏观营销环境和微观营销环境两方面。
1.宏观营销环境
(1)经济环境。通过对经济发展状况、商品市场的情况、产业周期的变化、通货膨胀情况等经济形势的分析,找出有利于或制约营销业务的因素,把握未来的变化趋势。对居民收入的变化、居民家庭支出模式的变化、居民储蓄和消费信贷情况的变化等家庭收支状况分析,从而确定金融市场容量和购买力的大小。
(2)政策法律环境。通过对经济政策和计划的研究、分析,确定银行未来的资产业务规模和方向;通过对财政预算政策和财政收支状况的分析,预测未来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变化趋势:通过对金融政策和法规(主要是信贷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等)的研究,预测银行未来业务变化趋势,规范业务行为。
(3)人口环境。通过对人口数量、教育程度、年龄结构、人口增长、地理分布及地区间流动等因素的分析,预测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和规模。
(4)社会文化环境。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分析,找出对银行市场营销策略和工作方式的影响。
(5)技术环境。通过对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化电讯设备的研究,分析由此带来的新的市场机会、金融创新能力、新的分销渠道和新的服务功能对目标市场的影响。
2.微观营销环境
(1)银行客户。通过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特点及变化趋势,为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并最终制定营销组合策略奠定基础。
(2)竞争对手。通过对金融市场潜在进入者的数量、现有竞争对手的营销活动情况、竞争对手占有市场的大小、竞争对手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等方面的分析,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及其营销策略的特点,根据自身资源条件,确定合理的竞争策略。
(3)社会公众。通过对媒介公众、政府公众、一般公众、内部公众等不同层次利益趋向和关注重点的分析,找出符合各类公众利益,并能得到理解、支持的营销策略。
三、目标市场策略
银行的目标市场策略即如何在对金融市场细分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并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特点和竞争要求,做好其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位工作,因此它包括三个方面。
1.市场细分。这是根据客户对金融产品(或服务)需求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客户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的不同,将银行客户整体划分为不同顾客群的过程。其中每个顾客群就是一个细分市场,整体市场经过细分后,就分成若干个子市场。不同细分市场之间顾客需求有明显的差别,但同一细分市场内部顾客需求却有相似性的特点。
2.市场定位。是指在对细分市场(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顾客群和竞争对手充分理解,并对自身优势和资源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确立商业银行及其产品在市场之中的位置,以适应顾客特定的需要和偏好。定位就是要设法建立一种竞争优势,以便在目标市场上吸引更多的顾客,能为尽可能多的客户接受和认同,使其在市场中具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3.市场选择。目标市场选择是在对金融市场细分基础上,根据自身优势和资源产品特点、各细分市场需求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的优劣势所确定的特定细分市场,作为自己的主要客户群体,并全力满足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过程。目标市场的选择,可以是少数几个细分市场或多个细分市场,也可以是整个市场。
四、市场营销策略
1.产品策略。产品策略是根据自身资源、优势及客户需求,通过产品开发和产品组合的手段,扩大经营范围,调整产品结构,吸引现有市场之外的客户,提高现有市场的容量,降低提供同样的或类似的服务的成本的竞争行为。
2.定价策略。价格是代表银行产生利益的唯一要素,在银行的整个市场营销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制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时,又必须兼顾政府金融政策、顾客特点及竞争需要。银行的产品价格可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存、贷款),无形产品价格(中介服务)。有形产品定价往往受政策、法规及竞争对手价格限制而很难发挥价格优势;无形产品价格则需根据不同的追求目标即生存目标、当前利润最大化目标、市场份额领先地位目标、服务质量领先目标,并充分考虑政策、成本(盈利性)、风险、客户需求(购买力)、综合收益、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确定能达到目标的合理价格。
3.分销渠道策略。分销渠道策略是银行通过何种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方便快捷地提供给其目标市场的顾客。通过分销,能够提高银行服务的可用性或便利性,从而增加其使用或从使用中增加收入。随着银行业中各种因素的变化,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分销渠道也越来越复杂和趋多元化。只有适应市场需要,不断增加新的分销渠道,才能增强银行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能力。
4.促销策略。促销即促进销售,指银行不能消极地坐等顾客要求服务,而应将自己的市场营销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将本银行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及优势主动介绍给目标市场的客户。产品促销是决定银行顾客多少、营业额大小和市场份额高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5.营销管理策略。营销管理就是通过创造、建立和保持与目标市场之间的有益的交换和联系以实现组织的各种目标而进行的分析、计划、执行和控制的过程。从市场营销管理的全过程看,应包括设立专门的市场营销研究开发评价机构,配备专门的人才,建立营销管理评价与调控体系,对确定的营销目标根据策略执行时的环境、结果变化进行动态计划管理,以确保营销策略及组合的最优化。
戏剧文化市场是连接戏剧文化生产与戏剧文化消费的纽带,无论是发展戏剧文化生产,还是扩大文化消费,都能促使文化市场的扩展。所以,戏剧文化企业积极开发戏剧文化产业项目,既有利于戏剧文化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更能增加戏剧文化市场的有效供给,从而满足戏剧文化消费者不断增长和变化着的需求。
1.1戏剧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类型
戏剧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按是否具有创新性划分,可以分为产业创新项目和产业推广项目两大类。
1.1.1戏剧产业创新项目产业创新项目是指文化企业运用艺术创作、科学普及、技术发明、表现形式等手段生产出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戏剧产品。产业创新项目包括内容创新和形式创新两大类:①内容创新,即创造性生产具有一定思想内容,通过某种载体形式表现出来或进行传播的戏剧产品。②形式创新,即应用现代化的艺术手段、大众传播技术生产出来新的戏剧产品,以及利用特定地域的人文资源编排出来新的戏剧剧目。
1.1.2戏剧产业推广项目戏剧产业推广项目是指戏剧文化企业安排生产本地市场或本国演出市场短缺或紧缺的、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剧目。
1.2戏剧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方式
戏剧文化企业产业项目的开发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
1.2.1独立开发戏剧表演团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创作与艺术实力来完成新作品的构思、排练和演出过程。独立开发方式可使得企业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并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但是,独立开发需要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人才资源,并且开发新作品的周期较长。
1.2.2联合开发戏剧表演团体可以与拥有雄厚财力或人才资源的单位乃至个人联合开发新剧目。该方式可以发挥联营各方的优势,促使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整合,从而大大缩短新产品的开发周期。
1.2.3委托开发戏剧表演团体可将筹备排演的新作品项目中剧本创作、艺术创作、舞美设计阶段的任务,委托给具有一专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完成。委托开发方式可使企业相对缩短新作品的开发周期并确保新作品的开发质量,有利于扩大新作品市场的吸引力和上座量。
1.2.4购买版权戏剧表演团体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形式取得最新作品或海外作品的复制、改编、表演等方式的使用权。购买作品版权方式可使企业及时取得内容产品的生产要素,迅速将新作品推向市场。
1.2.5引进技术戏剧表演团体应该密切关注富于时代气息艺术形式的最新动态,积极引进新的艺术元素、新的艺术手法,创作出新形式的艺术品。
1.3戏剧产品的开发程序
戏剧产品的开发程序,一般分为确定开发目标、收集作品创意、筛选优化创意、评估开发剧目、制定开发计划、实施开发方案六个步骤。
1.3.1确定开发目标戏剧表演团体惟有积极采取作品创新和市场扩展活动,才能够使自己在日趋激烈的演出市场竞争环境中处于优势地位。戏剧表演团体必须立足于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寻求市场扩展机会,把握戏剧作品特性及其发展趋势,了解观众需求品味及其变化动向,从中发现并确定戏曲作品开发的目标。
1.3.2收集作品创意确定作品开发目标之后,就需要收集有关作品方面的创意。所谓创意,就是开发作品的设想和构思,它既包括新作品创意,也包括引进作品创意。创意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①观众。观众需求是寻求创意的基本源泉,因为只有适合观众需要的新作品才会有市场。从顾客那里获取创意的最佳方法,就是调查和收集观众对现有作品的印象和意见;②专家学者。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家学者的学术思想和理论成果迅速升值,并且成为创意的重要源泉。他们能对文化产品的内容创新、形式创新、局部改进、引进改良等提供最有价值的创意,所以咨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③竞争对手。分析同业以及关联竞争者作品的成功和失败之处,往往可以发现新的创意。戏剧表演团体必须随时注意同业以及关联竞争者开发的新作品,了解其作品的演出市场情况以及观众对他们的反映和评价;④推销人员。他们经常与观众打交道,最了解观众的需求欲望和观赏动机,也最清楚竞争对手的作品优势。所以,从他们那里获得的作品创意往往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⑤演出市场调查公司。戏剧表演团体可以委托演出市场调查公司对观众需求偏好的发展趋势进行专题调研。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大众传媒等渠道收集有价值的作品创意。
1.3.3筛选优化创意戏剧表演团体应在所收集的足够多的创意基础上进行筛选、归类和整合优化。首先将不可行或可行性低的创意予以淘汰;其次将可行性较高、方案相近的创意进行归类;再次将若干类创意方案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形成若干个具有可操作性的作品排演项目方案。
1.3.4评佑开发项目经过整合优化创意后形成的若干排演项目,首先要对它们各自方案的优劣与利弊进行对比分析,其次要结合团体自身的演员实力和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因为最佳的排演项目,并不一定就是团体首选的项目。
1.3.5制定排演计划排演计划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阐述排演目标一诸如选择作品内容、形式剧目、剧种成本预算、售票价格、售票规模、目标利润等;第二,阐述作品排演组织措施,诸如编剧创作、舞美设计,演员与管理人员配备,资金和服装道具等;第三,阐述作品上演方案等。
1.3.6实施排演方案在新作品排演阶段,戏剧表演团体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开发任务的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在新作品试演阶段,团体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如果条件允许,团体应该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作品的品质;如果试演证明新作品是成功的,团体可以组织大规模择时上演。新作品上演后,团体还需要慎重做出以下几方面的决策:新作品的上演地区、目标观众、作品定位以及具体的商业演出策略。
2戏剧文化消费群体培育
戏剧文化市场的规模不仅取决于戏剧文化产品供给的规模,而且取决于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的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两个关键性因素。由于人类生活具有物质消费有限性与精神消费无限性的特点,提高全民戏剧文化素质,强化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的培育,就成为开发戏剧文化市场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
2.1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的素质
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和戏剧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前者决定着戏剧文化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后者决定着戏剧文化消费者的需求水平。
2.1.1文化消费者的身体素质戏剧文化消费者的身体素质属于人的先天性素质,是指人们为消费文化产品而具备正常的视觉、听觉以及神经反应机能。视觉、听觉是人们能够观赏戏剧的先决条件;神经反应机能是人们能够产生喜、怒、哀、乐等情感反应以及获取、占有等心理欲望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正常的戏剧文化消费起码应该具备上述三项生理素质。
2.1.2戏剧文化消费者的戏剧文化素质戏剧文化消费者的戏剧文化素质属于人的后天性素质,是指人们为欣赏戏剧文化产品及欣赏戏剧所具备的一定的社会交流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即掌握基本的语言文字知识以及戏剧专业知识。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戏剧文化素质客观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直接影响到戏剧文化产品的社会需求总量。戏剧文化消费者的戏剧文化素质愈高,对戏剧文化消费需求的数量和质量也就愈高。
2.2全民戏剧文化素质的培育
普及戏剧文化消费知识、提高全民戏剧文化素质,是培育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的关键所在。例如,中央电视台开办的“跟我学唱戏”栏目有力促进了年轻一代的戏剧文化艺术修养的提高。近些年来,各地文化馆站、文化艺术学校兴办不同年龄和层次的戏曲演唱培训班,推动全民戏剧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这些事例充分说明,重视全民戏剧文化素质的培育,必将促使我国戏剧文化消费群体的日趋扩大、文化消费社会需求总量的不断增长。
全民戏剧文化素质的培育主要有以下四条途径:
2.2.1基拙教育基础教育主要是指幼儿教育和少儿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等教学形式。我国现阶段,少儿教育属于国家法定义务教育的范畴。而就目前学校艺术教育方面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学校由于艺术师资不足,更重要是为了片面追求文化课的分数,艺术课形同虚设,在中小学开设戏剧艺术教育更是稀少。由此可见,幼儿戏剧教育和少儿戏剧教育在戏剧文化产业中蕴含巨大的商机,同时又是培育全民戏剧文化素质的主要途径。我国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目标特别是提高艺术素质依然任重而道远。
2.2.2戏剧艺术培训戏剧艺术技能培训包括语言、形体、表演、唱腔、戏剧艺术理论等专业素质的培养与训练,主要采取培训班、俱乐部、家教等教学方式。戏剧艺术技能培训与基础教育一样,既是戏剧文化产业中蕴含着巨大商机的服务项目,又是培育全民戏剧艺术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激发学生兴趣,创造快乐课堂
在教学中,要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要增进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要有了学习兴趣,学生就会主动去学,而不是在教师的逼迫下被动学习,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学生如果喜欢学语文,在语文课堂上感到快乐,那么很多好的习惯不用教师提醒,学生自己也能养成。比如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和逆向思维,以及激发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以及创造力。可是,教师怎样做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产生强烈的求知欲呢?首先,应该营造一个欢快愉悦的课堂气氛。教师要根据不同的课堂知识,不同的难重点,精心创设一个生动有趣的课堂气氛。
其次,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生的性格特点,因材施教,让学生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取相关知识,例如,通过网络或课外书查取获得,把他们觉得有用的知识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筛选出来,让学生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扩大他们的知识面。真正地让学生做到举一反三,知一点能串一串,彻底掌握知识。所以,轻松愉悦的教学气氛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良好条件,要把握好这一条件的适度问题,就为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学会如何学习打造好了初步条件。
二、情景创设,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
在新课改的要求中,课堂教学应当加强学生的主体作用。因此在语文教学时,教师要努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学生走入语文学习的情景中,发散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语文教材的涉及面较广,教师可以选择恰当的切入点。例如一些故事性、情节性比较强的课文,教师可以依照学生的特点,展开相关话题的探讨,让学生感受文章中的语境和情境。
在多媒体教学广泛应用的今天,教师可以利用的素材是丰富多彩的。许多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找出。而且通过多媒体的放映,学生对课本中的内容会有着更深刻的理解。但是多媒体的应用应当把握好度,因为有时候它会过多分散学生注意力,反而不利于教学。此外,教师还可以根据上课内容来自由选择教学地点,并不一定要将学生拘于教室里。比如带领学生参观动植物园和博物馆,感受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在切身的体验中让学生懂得语文。要让学生明白,语文不仅仅是存在于书本中,更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生活里处处有语文。
三、大胆质疑,激发求知欲
因为创造的起点是从问题开始的,所以,爱因斯坦有句名言:“我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才能,我只不过是喜欢寻根问底地追求问题罢了。”因此,要想获得成功,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刨根问底的提问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前提条件。当今的课堂教学,教师应该鼓励、启发学生主动求知,学会提问问题,应该作为现今课堂教学的导航。教师应重视启发学生对任何问题都保持疑问的态度。例如,在讲到《雨中》这篇课文时,教师先让学生熟读这篇课文,让学生看黑板上教师书写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问题。如果教师这样做的话,既能够提高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而且又能够增强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例如,“在雨中发生了一件什么样的事情?”“雨中的人物有谁?”“事情为什么恰巧发生在雨中?”……通过学生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可以知道学生对哪方面问题比较感兴趣,对哪方面问题还不够重视,这样的话就可以使教学有的放矢,增强教学的针对性。
四、品德兼修,塑造良好审美情趣
在语文教学中,应该注重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小学生的心灵是单纯的、美好的。作为教师就应该教给学生如何感受美、体味美、弘扬美,进而陶冶学生的性情,他们知道什么是真善美。打开我们的小学语文课本,会发现里面有动人的故事、优美的诗歌、神奇的寓言、美丽的童话,以及很多纯真的心灵,善良的品质,优美的景色以及一些催人泪下的情境。学生幼小的心灵极易感动,因此通过一些情景很容易激发他们的情感。比如当他们看到坏人猖獗,好人遭殃的情节就会产生愤慨之情;当他们看到描写祖国锦绣山河的句子就会产生赞赏之情;当他们看到书中的主人公有个完美的结局时就会留露出会心的微笑……这都是缘于情感驱动所产生的体验。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唤起学生对于美的追求,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感,这就要求教师在语文课堂上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真善美的培养。
五、总结
优秀的教师,是能引导学生发现真理。在教学中,正确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是教育工作者不断探讨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独立思想和真实的情感,要呵护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学生能够充分的体验学习的乐趣,发展自我,提升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