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8: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收入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性组织。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开始生效的关贸总协定(GATT)。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削减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GATT和WTO在战后扩大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吸收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拥有135个成员方,还有30个积极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其贸易投资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拆除掉原来横隔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间的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这必然促进经济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一方面,中国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出口渠道将大为拓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向其他国家的产品和资本开放自己的市场,从而加剧市场的竞争,这必将对我国目前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带来全面的影响,在一定的税制下,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可以预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受“入世”冲击影响较大,税收收入增幅将减缓;从事加工贸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将因“入世”而获益,税收收入可能会小幅增加;外资企业税收收入所占比重将会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
1.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依赖性大的企业的税收将会减少。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率较低,农产品大多具有质次价高的特点,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往往比国外同类产品的到岸价格还要高许多,由此严惩影响了我国粮食的出口竞争力;另外,我国主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生产成本近年来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国的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40%,且高质量产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国农产品向国外开放,国家对农产品的各种措施一旦取消,我国农产品市场必将受到国外物美价廉农产品的强烈冲击,这样来自农业方面的税收和对农业有较强依赖性的企业的税收必将受到较大影响。
2.停产破产企业增加将直接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以汽车工业为例,汽车工业在我国是一个高关税保护下的幼稚产业,但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已承诺对汽车工业的关税将逐步下调,且幅度很大,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时也是对我国汽车工业的一次大考验。目前我国中小型客车市场上进口份额已占到60%左右,尽管目前国产轿车的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车型,但这主要是依靠高关税的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价格优势。加入WTO后,我国汽车业将逐步失去高关税保护、非关税贸易保护和投资保护,这样,原来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其生存也将步履维艰。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石化工业、金融业及一些中小企业也将会受到强烈冲击。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停产破产企业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来自企业的税收收入。
3.关税收入将减少或相对减少。依据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恢复在GATT中地位的承诺条件,我国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种商品的进口税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1993年12月31日,我国又大幅度下调了2898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4年,我国又对重要机电产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种商品在规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1995年又陆续对246个税号的进口商品按比现行税率低的暂行税率征收关税。可以说,我国在降低税率进程中步子迈得很大。尽管目前海关税收大幅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是罚没走私品收入增加和减免进口环节税收数量减少所致。在关税平均税率下降的情况下,进口额的增长将会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同时由于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入的绝对减少。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收入的有利影响
1.出口的增长将带动财源的增加。目前,我国的农副产品、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和家用电器等在国际上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但目前,我国农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销售市场狭窄;纺织服装、工艺产品的出口则要受到各种配额的限制,规模受到极大制约。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当发达国家滥用岐视性的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补贴措施限制我国的出口时,我们的谈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就可以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进程,这将成为税源建设新的增长点。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发我国企业的竞争意识,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同时进口原材料价格的降低会降低企业制造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外资涌入将直接增加企业税收。总体来看,我国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十分丰富,加入WTO后,对国外投资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外丰富的资本利益驱动将增加对我国的投资。几年来,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仍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6918个,合同外资额412.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403.2亿美元。这些三资企业的兴起必将为我国带来滚滚税源。据有关资料介绍,在有些地区特别是沿海开发地区,其外资税收已成为当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个人所得税有望得到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在为当地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会大幅度拉动当地工资水平,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开辟广阔的空间。
二、目前我国税制在应对WTO挑战方面尚存储多不足
中国为取得过入WTO的入场券,虽然在双边协议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在关税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另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税制改革任重道远。
1.关税。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来,中国已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使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从42.5%降到17%,降幅达60%.主席还庄严承诺,中国到2005年将使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降到10%.目前,我国关税结构不合理,减免制度过于烦琐,实际税负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又严重侵蚀了税基。
2.主体税种(增值税)设置不符合国际通行作法。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生产型增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框架,但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从一诞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税率设置分档、纳税人分类、税基狭窄、抵扣凭证不一外,还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纵观目前世界10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仅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使在实行17%的出口退税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另外,在工业和商业环节以外的流转税由于目前增值税税基未涵盖,也无法退还这部分税款。这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里,其国内产品在出国后能彻底退税,当这部分产品进入我国境内,海关对其加征增值税,由于其税基小于同样情况下的国内产品税基,致使对国外产品征税不足,导致国内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劣势在中国加入WTO,关税全面下调,外国产品大举入关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旦价格优势不存在,质量和服务再跟不上的话,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内企业萧条,税源萎缩,税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后,可以预见国外投资者将会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竞争必然要求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我们看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优惠层次过多。现行政策是根据对外开放发展形势需要的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分别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包括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特定工业园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以及专门针对台商投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层次过多、内容复杂、互相交叉且不规范的问题,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也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
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侧重于降低税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额减免所得税方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还单独制定了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乱设地方开发区,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给统一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乱,损害了税法的尊严,是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极大破坏。
另外,对于内资企业普遍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有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目对外资企业均免于征收;在流转税和其他税方面也存在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科技税收政策滞后,不利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未来的竞争将是高科技的竞争,加入WTO后,中国的科技产业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领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无定论。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国已经落后发达国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入世,其不足将日益显现。(1)我国的科技优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对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和新产品的生产,而对技术研究开发(R&D)本身及其工作者则较少优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其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3.53个百分点。(2)在软件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1997年软件出口额竟达16.6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的软件市场总规模,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其所以有此成绩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3)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贸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围内迅速推进。据预测,全球因特网用户到2005年将上升到7.65亿,全球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贸易额到2002年将达到5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网络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
5.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存在实际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虽有利于源泉扣缴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未考虑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总收入多少、赡(抚)养人口多少等情况,一律实行个人定额(定率)扣除,造成事实的不公。在扣除额上,国内公民偏低,不适应现行工资水平和生活状况。
三、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积极应对“入世”挑战
我国目前税制框架和内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七年的运行情况来看,现行税制结构基本上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应对其持肯定态度。从前述分析我们也能看到在应对WTO挑战上,应当税制确实也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来达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因为外部条件的某些改变,就要求中国税制全盘向西方税靠拢,这是不明智的,也是极其有害的。从根本上说,调整完善当前税制只能依据中国国情。
1.按WTO规则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政策,更好地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我们应当认识到,关税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着关税对国内产业保护功能的丧失,相反,在当前情况下应更好地调整关税政策,建立起利用保护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机构。(1)关税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到鼓励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减免税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中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形成一种从投入品、中间产品到制成品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又有悖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税减免项目,使税基扩大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来。(4)注意灵活采用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附加关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我国从1997年至今,仅3次运用该手段,而经终裁,确认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这种情况应值得重视。
2.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鉴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类型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以及减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种逐步过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做有如下好处:首先,可以鼓励国内这些原本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制造、汽车、化工等)获得较快发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国资本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繁荣昌盛级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对减少大量进口产品由于实际税负低形成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优势;另外,可以考虑对于投资于西部的固定资本允许抵扣增值税,彻底根除“东税西负”,制约西部投资积极性的不良因素。与此相适应,可以考虑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将当前适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一过程大约需3-5年;第二步,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
二、影响税收收入合法性的具体要素
事实上,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纳税期间、纳税地点等具体要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合法性,透过这些要素可以发现税收收入增减变易的诸多问题。
税率方面。在全部税收收入中依率计征的比例有多大?征管实践中对税率的改变并不鲜见。哪些改变是合法的?对收入的增减会有多大影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征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适度的裁量权(如裁量性减免),从而也会对收入的增减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还较为欠缺。
税基方面。在税收收入的形成过程中有多少是依法扣除的?有多少应扣未扣并由此产生了收入增加的?有多少由于多扣而导致了税收收入减少的等等。从总体上说,当税率的刚性日益被尊重和承认时,税基调整上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征纳双方都很关注的。只有尽量确保税基确定上的合法性,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税收收入在总体上的合法性。
纳税期限方面。纳税期限直接影响到征纳双方的权益(如超过纳税期限而不纳税就会产生欠税问题),如果纳税人大量地超过纳税期限而没有纳税,或者征税机关逾期没能有效地征到税款,都会具体地、现实地影响到税收收入的数额。这方面的影响也很值得分析。
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他选择21个国家作为样本,按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分成10组(美国单列),在每组中有一个高税负国和低税负国。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低税负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大于高税负国家。按非加权平均计算,10个低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7.3%;10个高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1.6%,其中有两个国家是负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与经济增长变量之间的关系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负相关,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则极为明显。[1]
(二)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分析我国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有一个宏观税负的含义及衡量指标界定问题。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定时期政府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在我国,由于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能说明我国的宏观税负问题。根据政府所取得收入的口径不同,通常有三个不同口径的宏观税负衡量指标:
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2.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财政收入”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
3.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而且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还包括其他没有在收入中反映的各种收入,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在这三个指标中,大口径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因此,在分析我国税负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主要以大口径税负指标为准。
我们对表1中第8列(大口径宏观税负)、第9列(GDP)的增长率数据
X[,t]:16.4、16.5、19.3、21.0、22.5、24.1、25.1
Y[,t]:35.0、25.1、16.1、9.7、5.2、4.6、8.9
做相关性分析,可得约为-0.894,在显著水平为0.01时,通过统计检验,呈现出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
可见,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也呈负相关关系,相关性较高。另据回归分析[2](采用1979年至1999年统计资料,小口径宏观税负)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我国税收对经济增长具有负影响,税收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
二、当前中国税负状况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对税收负担状况的分析判断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那么,目前我国税收负担水平的状况如何呢?
从理论上讲,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在税收收入量的确定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协调同步。税收来源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税收才会有充足的来源。从财政支出增长的规律来看,财政支出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呈现渐进增长的态势。那么,要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就要求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在我国这一弹性系数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2.满足政府最低支出需要标准。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够维持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标准。在税收成为政府主要收入的情况下,可以用一定时期内财政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反映税收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支持程度。根据灰色模型的测定量,税收规模对政府履行其职能提供稳定的支持,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0.03<政府职能税收支持的发展系数<+0.03。[3]
3.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收入。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的非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左右。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是仅有税收一种形式。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就需要考虑政府非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总体负担率处于一个合适的水平。由于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的来源是相同的,如果政府收入形式欠规范,非税收收入过多过滥,特别是在非税收收入不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的条件下,会使国民经济的整体负担难以掌握,造成整体负担过重和负担结构的畸轻畸重。因此,只有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才能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税收负担水平,使之合理化。按照灰色模型的测定量,在政府收入形式较为规范的条件下,实际税收状况与税收基本能力的发展系数的差距应小于0.03。
4.以一定时期剩余产品价值量为上限。税收主要来源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价值。从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角度看,一定时期税收总量不能等于或超过同期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总量。这也就成为宏观税负水平的最高数量界限。这里,可以通过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即剩余产品价值总量除以国内生产总值所得到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生产水平,一定时期(战争时期除外)的宏观税负水平只能限定在宏观剩余产品价值率以下,不能等于或超过这一最高界限。
如前所述,宏观税负的大口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而中、小口径指标则更能说明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财政真正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水平。在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将这三种不同口径的指标综合起来进行考察。
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状况及变动趋势(见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小、中口径的宏观税负相比,要高出很多,如2000年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为25.1%,差不多是小口径宏观税负14.1%的2倍。
表11994年至2000年大、中、小口径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
附图
资料来源:政府收入为预算数据。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
由于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从这一指标看,目前企业和居民的总体税收负担偏重,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首先,按照我们的测算,2000年我国税收总体负担占GDP的25.1%,考虑到对预算外、体制外收入的测算较为保守,这一税负水平应是实际税收负担水平的下限,有专家认为这一指标超过了30%。即使是25%的下限,虽然低于发达国家平均30%的水平,但与发展中国家16%~20%的水平相比,仍高出不少。
其次,这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放慢,但宏观税负水平却在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增长率超过了经济增长率。见表2。
表21995年至2001年中国税收弹性系数和宏观税收负担率
年份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
GDP增长率(%)35.025.116.19.75.24.68.97.3
税收增长率(%)20.517.814.419.212.515.317.720.7
税收弹性系数0.590.710.891.982.403.331.992.84
税收占GDP比重(%)11.010.310.211.111.813.014.115.8
注:(1)由于税收的增长速度从来只是用当年价格计算,故表中GDP增长率按当年价格计算,否则没有可比性。
(2)1994年至2000年数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和《中国统计摘要(2001)》计算。
(3)2001年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网宏观经济》2002年第2期和2002年1月11日《中国财经报》有关数字计算。
从1997年到2000年,我国大、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大体上都增加了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1994年至1996年,税收弹性系数分别只有0.59、0.71和0.89,这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GDP的增长速度。但从1997年起,特别是在1998年至2001年的4年间,在GDP增长速度比以前相对下滑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却出现了超常增长,这4年的税收弹性系数分别为2.40、3.33、1.99和2.84,平均为2.93。这表明,1998年至2001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GDP增长速度的近3倍。我国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由于商品税以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因此,从理论上讲,商品税的收入至多只能与GDP同步增长,剔除特殊因素,其税收弹性系数只能小于1。但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弹性系数平均值已达到2.93,税收收入的增长是超常增长。由于税收超常增长,带来宏观税负水平的不断提高,由1997年的11.1%提高到2001年的15.8%,平均每年增长1.2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最近几年来,在“费改税”没有大的起色的情况下,主要是由于税收的超常增长带来了税费总负担的不断提高。
再次,从一定时期剩余产品的价值量与税费负担量分析。据测算,1999年我国剩余产品价值量是26530.94亿元,占GDP的32.4%,而当年税费总量占GDP的比重按保守的估计也达到24.1%,可见留给企业的已不多了。而且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税费负担不平衡,更加重了问题的尖锐性。按照《福布斯》杂志对30多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的税赋压力指数为154.5点,税收负担仅低于法国和比利时,排在第三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福布斯》杂志说,税赋指数越高,企业主的税收压力越大。所以从总量看,由于税费负担过重,作为投资和市场主体的企业缺乏进行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实力和动力,缺乏创新的活力和动机,难以刺激民间的投资和消费,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
除了税收总负担偏重以外,我国的税负结构也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内地企业重于沿海企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重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等。这种状况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三、加入WTO后我国税负变化的趋势
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将更加剧烈,国际经济形势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及税负的调整变化都会对我国产生影响;而且在WTO原则下,我国的税制结构也要进行适应性调整,这也会带来税负水平的变动。在这一条件下,我国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际税制和税负水平的变动情况,从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结合我国税负水平变动的情况,对税制和税负水平进行合理的调整。
首先,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国关税的税负水平将会有所下降。长期以来,我国关税名义税率偏高。1991年我国关税税率平均水平约为22.5%,远远高于西方国家4%、发展中国家13%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起,我国五次大规模地自主降低关税,目前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14%,2005年将降到10%。农产品关税在2004年以前可能降至15.5%;工业品平均关税则会降至10%以下;汽车进口关税有可能降至25%以下;汽车零件平均进口关税降至10%;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电脑、电脑设备、电讯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实现零关税。从表面看,这一变化会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同时,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程度,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要剔除现行税制中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这将会增加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税负。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着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的一些规定。如对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可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40%,从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并照提折旧,而进口设备则无此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再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对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等等,这些都违反了反补贴原则。这些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其发展。
第三,现行一些区域优惠政策要清理,彻底取消过多过滥的地方区域优惠政策。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增加。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对于加入WTO之前会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
四、调整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
(一)当前世界各国税负变化趋势及其原因
进入新世纪,各国纷纷推出了减税计划,调低税负,形成了新一轮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和潮流。这些国家包括:
(1)美国。美国总统布什就职不到20天即向国会提出10年减税1.6万亿美元的计划(后来国会将其缩减为1.35万亿美元),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增加税收减免。这是美国20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9·11”事件后,布什政府加快了减税计划的实行。
(2)加拿大。2000年10月,加拿大宣布了历史上最大的减税计划,减税总额近1000亿加元,包括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加生计扣除和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
(3)德国。1999年颁布全面减税方案,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都有大幅度降低。
(4)法国。法国在2
000年减税800亿法郎的基础上,又计划从2001年到2003年再减税1200亿法郎,除了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外,还要降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
此外,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俄罗斯、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等国家也纷纷采取了减税措施。
之所以出现全球性的减税趋势,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理论在更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和理论在增强。
(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加剧了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跨国流动,使得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要想激烈的竞争中取胜,我国就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规则变化而带来的税源变化、税种地位变化,调整现行税制和税负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另外,加入WTO后,我国许多产业的发展会受到外国产品的强烈冲击。在关税的政策作用让位于国内税的条件下,我国应在WTO原则框架内,充分运用国内税,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和促进我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壮大我国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实力,增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综合分析我国的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较高,加入WTO后现行税制和部分税收政策的调整,将会增加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增长能力和竞争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根据我国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考虑到国际上的减税趋势,结合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情况及近几年税负水平超常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基于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我国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这中间应当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手段有两种:扩大支出和减税。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主要采取增发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办法,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减税,其理由有三:一是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减税空间不大;二是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降低了减税的刺激效应[4];三是减税很可能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财政难以承受。[5]应该说,目前我国大幅度减税确有困难,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除了前面分析的我国税收总负担偏重和当前世界出现新一轮减税趋势等原因外,还有以下一些情况值得研究。
1.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分别按照6%和4%的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我国超过增值税纳税人总数80%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3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相同。如果再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就更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正常行使职能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为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人员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因此,政府机构的精简和效能的提高,财政支出的节省,可为减税提供相应的空间。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对其他各税减税,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是在具有扩张效应这一点上是共同的。只不过流转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供给方面,所得税减税的扩张效应主要体现在需求方面。
减税之所以会具有扩张效应,是因为税收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价外税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问题的本质),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我国中央银行曾采取7次降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取消贷款指标限制等措施,财政一再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但启动民间投资的效果甚微。其关键的原因在于赢利率和投资回报率过低。据统计,我国1998年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仅为7.12%。总资产贡献率的分子是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与利息三者之和,分母是平均资产总额。在7.12%的贡献率中,如果扣除税金和利息支出,剩下的利润率则微乎其微。由此可以看出,税负的高低(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会直接影响利润率,从而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
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降低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结果促进了经济增长,税收总额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加。我国一些现行税种税率偏高,税基偏窄,特别是减免过多过乱,既影响了税收收入,又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当务之急是,应尽量减少和规范各种税收优惠和减免措施,尽快建立我国的税收支出制度,并使税收支出在政府预算中得到反映,接受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这样也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税收优惠和减免的经济、社会效果。
减税政策要发挥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就必须降低主要税种和重要税种的税负。作为减税的配套方案,可以考虑通过一些税种的适当调整来增加税收收入,也就是,要对我国的税制结构做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6]从当前情况看,在通过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可以通过适当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适时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来增加税收收入。减税并不是单纯指某个或某些税种的税负下降,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规模小、涉及面小的税种的税负下调对经济的影响有限,不能称其为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税负的下降才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西方各国在减税的同时,也都扩大一些税种的税基,开征一些辅税种或提高辅税种的税率,以增加税收收入。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
首先,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采取了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的办法。这在当时对于保持财政收入稳定,抑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日益严重:(1)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2)影响我国的产品出口。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现退税不彻底的情况,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影响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会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上述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
目前,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惟一担心的是会不会减少税收收入,以至于财政难以承受。据测算,如果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大约要少收600亿元。应该说,在当前我国税收每年增收2000亿元左右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增加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会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由于我国加强征管还有很大潜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很可能当年也不会减收这么多,甚至并不短收。
其次,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分为内、外资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符合WTO关于规范税制的要求,应尽快合并两套税制,统一税法。其基本内容包括:(1)实行比例税制,税率定为25%,把国有企业的过重负担降下来。(2)规范税前扣除,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提高折旧率,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标准。(3)扩大税基,整顿和减少税收优惠,实行国民待遇,但为使外商投资企业不过多增加负担:可采取某些过渡措施。我们主张的适度减税政策,主要就是指通过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进一步得到好转,是实施适度减税的较好时机,同时,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竞争的国际环境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几年,我国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用来支持税制改革,以便形成“经济-税收-经济”的良性循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连续几年增收千亿元,2001年增收2348亿元,2002年又增收1700多亿元。这为深化税制改革提供了财力基础。
第二,1994年税改时遗留的期初存货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原税负的返还税款和大部分过渡性减免税优惠措施陆续到期,这几项可使财政增收减支一大笔款项。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财政支出规模是有一定潜力的。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控制减免项目,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增加收入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我们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深化税制改革,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活力,实现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
【参考文献】
[1]袁振宇,等.税收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7.
[2]马拴友.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J].税务与经济2002,(1).
[3]长春税务学院课题组.宏观税负水平与结构研究[J].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课题.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数测算
该部分主要是对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判断其显著性和影响方向。由于对全国居民收入的统计难度很大造成的数据缺失,特别是现实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观数据,因此,从全国整体层面测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观影响因素的文献明显不足,这成为深入分析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解决收入差距实际问题的“瓶颈”,本部分主要选取最新的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数据库中居民收入的微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论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开发的DASP程序,测算出1989—2011年北京、辽宁、江苏、上海、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抽样家庭收入基尼系数。DASP估算GINI系数的方法是:式中,变量Y表示每个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个数;w表示抽样权重和抽样规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计权重。本文以CHNS数据库内的家庭年总收入(Hhinc)为收入变量,测算抽样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本文采用回归法再次测算我国家庭GINI系数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点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机制,而DASP应用模块内的测算方法已经基本达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状态的目标,文章并非针对收入差距刻画准确程度的探讨;二是尽管不少文献已涉及测算各省基尼系数的数据[1](非城乡和地区的GINI系数),但这些数据并没有基于CHNS抽样数据的分组测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内家庭收入差距状况,而且这些文献内针对基尼系数测算时因数据处理方法迥异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性差异。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数,以弥补上述文献关于GINI系数的研究不足。首先来观测12省份抽样家庭的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图1显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在利用DASP计算GINI系数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为基期的实际值,然后以各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权重,带入到上述公式中,计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图2、图3所示。由图2、图3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92,而且从1989年到2009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逐步扩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转,因为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核密度图明显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均值分别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收入差距出现了一轮较为明显的扩张。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辽宁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尽管地区间收入差异显著但呈现出动态一致性,即各地区均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分析
目前,CHNS数据库总体上包含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湖北、贵州、广西和重庆12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户相关调查数据,其中缺少了辽宁省1997年、黑龙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辖市2009年以前的调查数据。这12个省份分别属于东、中、西部地区,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状况,因此在控制变量选择上,采用了国家统计数据,而且选取的数据具有时序一致性,这也确保了回归模型能够反映中国各项影响因素波动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之间的关系。
(一)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标及说明
本文所选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图全面反映影响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也考虑使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选自于中国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中的家庭住户抽样调查和住户健康调查,在其中选取了10项与收入分配相关的家庭因素指标:家庭年总收入、家庭结构、性别、年龄、儿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测评、就业比重、工资制度。这些数据是从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国12个省、自治区的面板数据,来构建省级面板数据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数为独立变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项是各类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为:HhsizeSm代表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结构方差,Gender代表性别,Age代表年龄,Children代表儿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业,Wage代表工资制度。另外,控制变量有:通货膨胀率(Inflation),地区经济增长率(PerGRP),投资开放程度(FDI),区域金融发展水平(Finance),地区资源禀赋(Resource)。fi为个体固定效应,用以固定地理环境等地区异质性因素的影响,ft为时间固定效应,用以捕捉共同冲击的影响,εit为残差项。由于解释变量较多,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线性和尽可能多的保存数据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响因素间的相关性,将相关性较高的影响因素分开单独回归,这种做法完全是出于确保模型回归结果无偏有效(BLUE)的考虑。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北京、上海和重庆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样指标数据,不能满足面板数据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实证模型剔除了这三个地区的数据,但这样做并不会影响模型结果的一致性。根据表1中相关系数数据和逐步回归的方法,先将高度相关的数据和不显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龄(Age)、儿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区经济增长(PerGRP),同时,删除了家庭结构均值(Hh-sizeSm)影响因素。
(二)家庭影响因素模型结果与解释
经过相关性检验之后,将剩余的影响因素代入省级面板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判断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而针对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采用一元变量回归方法单独进行回归。所有因素回归结果详见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估计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估计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应,既反映了固定效应又反映了随机效应,尽管估计方法变成了极大似然估计(ML),但估计系数还是无偏有效的(BULE)。具体到三种模型的选择问题,由LM检验(1.45)可见固定效应模型不适合,而从Wald检验结果看出随机效应模型(180.18)和混合效应模型(262.09)都是显著适合的,但考虑到各因素的显著性,模型3的结果最为理想,下面的讨论将以模型3的回归结果为主。根据回归方程结果得出家庭影响因素与居民收入差距的关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职人数与非在职人数的比值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资收入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劳动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儿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缩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龄结构差异越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家庭方面的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干预调节
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的关系自1799年英国首创个人所得税以来,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融资、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理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是显著的,所得税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环节进行调整,因此一般采用累进税制,并制定免征额方式征收,实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补助收入,促进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优化[2]。本文通过实证分析个人所得税调节模型,重点分析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加强还是减弱家庭影响因素对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个人所得税将作为干扰项加入到调节模型中,体现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影响因素与收入差距关系的调节作用,模型回归结果详见表3。模型回归结果表明: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增强了性别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76.562),这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增强了健康程度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9.909*),增强了儿童对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84.737),减弱了老年人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84.123),减弱了年龄对收入差距扩大作用(-0.820),这些方面都是通过调节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从以上分析中可知,个人所得税通过调节性别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从而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过健康程度、儿童、老年人、年龄等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体现为在更大程度上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且通过家庭因素传导的调节作用会更强。根据实证分析,可以确定:首先,影响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其次,加入个人所得税之后总体上可以加强各种家庭因素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因此,从缩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尽管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实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应当进行调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能体现出家庭因素的特点,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家庭进行征收,体现出每个家庭的情况,那么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家庭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构成,赡养老人、抚养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从长期来看,考虑家庭差异的税负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间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从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说,更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对待、综合征收[3],先合并计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虑人均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家庭的各个因素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有先例、有经验。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按家庭进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进收入分配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4]。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大国经济”,这意味着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依据家庭的状况来实行各项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状况,判断他们是否符合税收豁免的条件,一方面是自己申报,另一方面要由税务部门来一一认定,这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首先,是技术层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的建立,需要准确统计每一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这对人口大国来说有一定难度;其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家庭的流动非常频繁,增加了统计的难度,这也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新型家庭结构。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最好是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因此,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创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准确可靠的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
着手建立纳税人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首先通过自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然后在进行人口/经济普查的同时对各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对自行申报的家庭数据查漏补缺。数据库中至少要包括的内容:(1)真实准确的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情况。这里的总收入要考虑综合收入不能只考虑工薪收入。(2)真实准确的纳税人与家庭直系亲属的赡养关系,以及赡养关系改变的情况(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变化,也包括因领养、供养关系改变而引起的变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需要考察的指标有:家庭人口结构与性别比例、家庭人口年龄分布情况、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将尽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数据录入纳税人家庭数据库,作为个税征收的综合考虑依据。
(二)建立诚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机制,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
市场机制完备的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个人信用可以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身份证,相反有过不良的民事记录,甚至刑事记录的,在参与社会活动时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动,却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并且每个人拥有一份资信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这份报告。要保证纳税人家庭信息准确可靠,中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诚信制度,建立个人纳税账号,各个纳税人的号码都必须是规范的、唯一的、终身有效的,并且账号中存储着与该纳税人相关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而对没有如实上报家庭情况的个人或者不讲信用、不负责任的行为,一经普查验证,当严厉对有关部门进行行政绩效问责,对个人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形成以严谨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执行力度、严肃的审查处理为核心的个人诚信制度,督促中国公民重视自己的信用,确保纳税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门随时核实数据库中的信息
强化政府监管职责,避免实际操作中家庭数据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当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例如所需赡养的老人数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没有上报,都会形成不应有的赡养负担而发生的偷税漏税问题,此时除了个人有义务及时更新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税务部门应定时抽样调查家庭情况,确保纳税人家庭数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加强核查、纠错机制,保证税收的公平,做好个人所得税收入评估管理。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沟通有无,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
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大多数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并且以累进税制实现纵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有: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边际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为45%,且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高税率也过高,而对一些资本财产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形成了把征税重点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中,对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税力度,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2.2征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项扣除、分类定率的征税模式,这样的模式虽然课征简单,能够降低征税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会因为来源不同而导致所纳税多少不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相对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对多纳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课税的原则,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人们收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了。
2.3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机费用和个人的具体负担。同时,多种个人所得是按此纳税,导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效率,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因此,来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从而造成违背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现象。
3.财产税调解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所得税后积累的财产进行课税,有助于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如果说所得税是针对收入的流量征税。财产税本质上是维持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入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重点征税对象是富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构成,财产税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税范围窄、税负轻、税收收入少、税种单一等问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国用于调节代际间收入分配的遗产税、赠与税的长期缺位,使税收对居民财富的调节一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社会保障制度待完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使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是通过收费的形式筹集的,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较大,征收率不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不仅导致了一些地区的保险费欠缴,也使得有限的保险费收入部分用于征收机构的开支和人员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导致难以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且社会保险也只有通过对收入及支出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既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也难以实现效率的目标。
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政策建议
1.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调节需要在效率基础上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中要尽量减少不同要素产生的不合理差距。遵从公平原则,以保证那些只能凭劳动换取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税收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并不是要用税收取代市场主导的分配,而是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都会影响到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收益,进而对初次分配产生必要的调节效应。
1.1增值税。尽管增值税较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但由于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低收入者易造成较大的负担。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对面包、食用油、大米、自来水、燃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由于流转税的易转嫁性,厂商只有降低享受税率优惠的那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才能保证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实惠,增值税也才能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
1.2消费税。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可在2006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享受超豪华宴席、高级美容洗浴、高档夜总会消费等休闲娱乐行为,开征特别消费税。同时,对一些逐渐为大众所普及的产品,则适当降低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有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1.3完善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对生产、开发各类资源及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现行的资源税主要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行从量计征,难以按照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对资源开采进行有效调节,更没有彰显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2007年,我国资源税收入为261亿,只占全年税收收入的0.52%。相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进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实施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可以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整资源开采企业的不合理利润,使行业间的利润差距趋于合理,同时也能起到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可持续的发展。
2.再分配环节税收调节分配要凸显公平。再分配环节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的二次调节。对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再分配手段只能进行局部调整和有限的修正。由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要通过税收政策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并不现实。
2.1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a.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4至5级累进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于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必须要低于资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即应提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b.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客观现实,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较现实的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无费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类征收,对于通过劳动所得的报酬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收。c.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生计、赡养老人、婚姻等实际情况,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目标。
(二)计提合同预计损失的差异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税法规定: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货币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不是会计学的概念,某一经济业务发生,首先无需考虑它是否属视同销售业务,而是先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处理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即有的视同享受业务会计处理也会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规定需要确认收入的再做纳税调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无需对该业务做专门的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收入的差异与调整
(一)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额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为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纳税调整。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税法规定:确定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分析: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确认损益。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税法规定:作为处置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罚款净收入税法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六)企业因破产、清理整顿、财务困难等情况需要债务重组收益,要区别对待,既要考虑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又要考虑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清算或改组时,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二、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构建
根据前述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风险分数值的映射原则,将每一个预警指标实际值按照其所处风险区间的不同映射为相应的分数,再根据各预警指标对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贡献权重(即运用AHP得到的指标权重),计算出各年度的综合评价分数,据以建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函数。其中,R代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综合评价分数,Xij代表第i类风险因子第j个指标的风险映射分数值。与此同时,由于各风险预警指标借助0分、1分、2分、3分的指标分值表示其风险运行状态,因此,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最终加权得分仍可采用0分、1分、2分、3分反映其不同的风险区间。本文设定1.5分为轻警和中警之间的界限,两两分数之间的区间就是每一运行状态的风险综合评价分数区间。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地方财政收入的风险状况,分别用不同的灯号表示不同的风险区间,如表4所示。
三、2006~2013年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实证分析
在选取《辽宁省统计年鉴2013》及《201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预警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将各预警指标值经过指数化处理后得到的风险分数值代入公式(1)中,运用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系统对辽宁省2006~2013年地方财政收入风险进行分析,得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综合评价结果,如表5所示。综合评价结果显示,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除个别年份外基本处于轻警区间且属于轻警偏下的状态,总体可控。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因子的角度分析,规模因子的风险值偏高,这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财政收入增长率的变动较大,此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二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动较大,从2006年的8.79%上升到2013年的12.34%,且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就全国范围而言,辽宁省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还是处于偏低水平的。从地方财政收入风险预警指标的角度分析,不难发现有三个预警指标值的变化趋势比较明显(如图2所示):一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二是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15.21%下降到2013年的6.85%,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主要源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以及2009年转型的正式实施引起增值税收入的不断减少,进而引发辽宁省地方财政收入风险的不断增加。三是营业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006年的25.12%下降到2013年的19.63%。尽管辽宁省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仍呈现下降趋势,这必然导致以此为税源的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2.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
该参与到竞争性领域中来。而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太深,政府承担的职能太多,管的太广,战线拉的太长,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收入增长又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这就为非税收入的存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国“三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适时地转变政府职能,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决财力不足的现状,根治“三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