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保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4:5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社保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社保论文

篇1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各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了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挑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老问题将是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村养老这个被我们回避了半个世纪的课题,在人权制度逐渐完善、社会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已经没有了回避理由。

(一)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转移。我国正处于从农业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

(二)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家庭模式改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老人已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老人典型的老龄社会。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

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面对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

目前社会正处于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

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分类实施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政府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政府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起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篇2

首先,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力度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相较于当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来说,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甚至部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几乎不能起到任何保证作用。这一问题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设起步较晚造成的,并且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足,养老保险交纳水平较低等,都使得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充分。

2.老龄化加剧

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现象所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土地保障功能的减弱,在农村地区,土地保障是主要的社会保障途径之一,随着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务农人口数据来看也不容乐观,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这也进一步减弱了土地保障功能。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侵占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性问题,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土地保障功能完全丧失。

3.家庭保障功能减弱

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地区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养儿防老的家庭观念也根深蒂固,对于新社保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也应当看待,在新时期,随着农村地区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保障功能也在不断减弱。当前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产生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当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年轻人和中年人的比例。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下,很多家庭只有一个或者连个子女,家庭保障功能减弱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不争事实,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困境之一。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措施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首先,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例如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应当积极进行解决,在财政支出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将新农合、新社保等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预算范围内,以此增强资金保障力度。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性问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更加突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重视,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方面深化改革,从国库中进行集中统筹支付,杜绝该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真正做好农村社会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农村经济落后。例如在新社保推行中,基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缴纳水平,因而也就无法较好的做好养老保险保障。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应当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给予乡镇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如企业用地、免税等等,增加企业就业人口,这等于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有着积极意义。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也有着重要作用,应当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立法,从法律角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向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农村户籍制度中还有着诸多不合理指出,尤其是在新时期,农村户籍制度所产生的矛盾和社会问题进一步尖锐,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完善。因而从立法角度,改善现有的农村户籍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户籍政策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篇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口与劳动力基础发生了快速变革,传统的农村社会形态逐步瓦解,农村社会加快转型,表现为:传统小农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居民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在城市及城市周围,非正规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大量积聚。这就导致了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的减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为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则成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选题的科研现状及前沿水平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本文借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的一些做法,力图在我国农村解决农村居民养老方面做点探索。

参   

 

 

 

【1】唐钧《问题与障碍:中国走向全面小康的社会政策思考》宁波出版社  2003年

【2】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小编著《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

【3】黄黎若莲《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与老年服务需求》《学习与实践》(武汉)2006.12

【4】刘子兰 《养老金计划挤出效应研究评述》《经济学动态》2006.12

【5】周德民《长株潭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探析》《社会保障制度》2007.4

【6】宋斌文张琳《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的实践与探索》《农业经济问题》2006.11

【7】卢海元《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条件分析》《经济学家》2005.5

【8】樊天霞、徐鼎亚《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困境与出路》《上海经济研究》2005.6

【9】许雄奇、赖景生《21世纪中国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构想》《农村经济》2005.4

【10】武深树、邓真惠《构建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当代财经》2004.1

【11】姜木枝、张朝蓉《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计生纯女户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社会保障制度》2008.4

【12】郑伟《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反思》《保险研究》2007.11

 

 

 

 

 

 

 

 

 

 

 

 

我国改革开放已三十年了,城乡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但城乡差距却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缩小,特别是城市与农村在养老问题上,城市里职工退休后有国家和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无保障的在家里自己与儿女或到养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说养老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农村的老人,由于多种原因这一问题已十分棘手的摆在了各级政府面前,应该下大力气给予重视和解决。基于此,进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

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与问题

(二)影响因素

三、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大创新

2、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3、区镇联动,有序推进

4、宣传有力,补贴到位

(二)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5、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篇4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自我保障的观念淡薄,大多数的农民还指望家庭和土地养老,年轻力壮时挣点钱浪费在埋葬老人、给儿子娶媳妇等事情上,遇到天灾人祸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却没有办法。

    (二)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元化,农社村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从总体上来看,城镇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较高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都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广大的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主的社会保障,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无论是优抚、“五保”,还是救灾、救济,者提以特定的农民为对象的,数量也很少,大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社会保障。这种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在社会保障资源享用与权利分配过程中的不平等,农民往往在医疗、教育和就业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挤压,无法分享到应有待遇,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生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层次。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严重依赖于土地。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节性救助,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农村特困群体定期定量补助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办法,使得部分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补助面不宽,补助金额有限,对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车薪。1994年开始,民政部在山东、广东、江苏、上海、广西、山西等地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农民实际收人难以确定,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种种问题,致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只得依赖土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而这种土地保障只能发挥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采取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投入为补充的形式。这使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交费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实际开办过程中,大部分农民由于采纳了最低标准,受益期时领取的养老金过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费原则,使养老保障制度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农户参保行为上普遍存在逆向选择。许多农户出于自利的动机而选择不交费,导致基金规模和覆盖人群无法扩大。人均领取年养老金极少,投保农民受益很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五)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使农民看病可以报销,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随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医疗需求的释放和增长,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合作医疗的筹资标淮低,不能有效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国家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是,中央财政补10元,地方财政补10元,个人交10元,每人年筹资30元。由于筹资水平过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补助额度小。目前的合作医疗能够为病人提供部分资金帮助,但还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合作医疗资金的相又妇意定性与群众不断增加的医疗服务需求呈现出不适应性。从各试点县看,在资金总额不变、住院人次和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补偿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必然面临资金透支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唯有降低补偿标准,这又势必造成补偿强度大起大落的问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薄弱,无法应对和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推行医疗合作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应当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突破思想障碍,统一思想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

    通过宜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既是社会主义优越j险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进而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社区积累和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具体宣传发动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篇5

搞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一是建立建全组织机构;二是加强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领导;三是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五是加强农村能源产业和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六是加大对科技、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训;七是不断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方向;八是抓点带面不断开拓新领域,使新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建设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1 农村能源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建设

农村环境问题,是当今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质量的恶化,对农业生物、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可分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农村地区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这两类环境问题都有密切的关系。能源不但给农村提供了动力,而且带来了生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但也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纪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况并不严重,保持了生态的平衡,没有产生污染现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生物质能源供不应求,使生态和污染方面都出现了问题。由于矿物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也为农村带来了严重的能源环境问题。由于能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农村和能源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健康等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损失。

2 矿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农村环境的重要影响

矿物能源的开发,包含了开采、贮运、加工、转换到消费。在这全过程中,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开采过程中,首先是开采占地,它破坏了地表的生态系统,影响了农业生产。另外井工开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缝并改变水体形态及渗漏而影响农田灌溉,同时也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另一方面开采时的排污以液体、气体、固体同时存在,如酸性矿井水、泥浆、瓦斯、煤矸石等。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特别经数次堆放,会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气污染,在煤炭的燃烧利用过程中,又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和灰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又如水陆石油的开发会造成海水域的严重污染,影响水产业的发展和造成农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烧时也会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转贴于

3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采伐对环境的影响,如导致资源的枯竭,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秸杆等大量燃烧,导致土壤肥力减退、农业减产等。如木柴在燃烧时会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时会排放大量尘烟和颗粒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自然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学性质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如水能在开发利用发电时造成的河川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变化的影响。库区大面积淹没及周围生态、自然环境、地表、土质、农业生物等影响。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在用地热发电时,由于开发利用过程中废热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别是其中的硫化氢在高浓度时会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发电时会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阳能大规模集中开发利用的地区,可能会造成太阳能的回流,影响局部环境的变化,如气候变化和生态失衡。太阳能电池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气体,如三氢四磷、四硫化硅等。会对居民带来危害。开发利用风能发电时,会造成噪声的危害等。

因此,在开发利用自然能源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并制订出预防措施。

4 几个重要的能源环境问题

(1)气候变化。近百年来,地球气候已发生明显变化,主要是全球变暖,其原因就是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温室效应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极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变暖和膨胀,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协。另外带来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扩大、旱涝频率上升和虫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现。

(3)主要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现,造成土壤酸化,肥力减退,农作物减产,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体酸化和水产的影响等。

(4)臭氧层破坏。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矿物能源的消费和生产化肥产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导致过量辐射的影响。

(5)烟雾。烟雾是燃烧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烟雾污染,主要是煤的矿物能源消费排放的影响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烟雾能反射和吸收太阳辐射,严重时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也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篇6

搞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一是建立建全组织机构;二是加强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领导;三是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的资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五是加强农村能源产业和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六是加大对科技、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训;七是不断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方向;八是抓点带面不断开拓新领域,使新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建设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1 农村能源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建设 

农村环境问题,是当今农村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环境质量的恶化,对农业生物、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环境问题可分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大类,农村地区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这两类环境问题都有密切的关系。能源不但给农村提供了动力,而且带来了生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但也影响了农村的环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纪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况并不严重,保持了生态的平衡,没有产生污染现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生物质能源供不应求,使生态和污染方面都出现了问题。由于矿物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也为农村带来了严重的能源环境问题。由于能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对农村和能源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健康等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损失。 

 

2 矿物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农村环境的重要影响 

矿物能源的开发,包含了开采、贮运、加工、转换到消费。在这全过程中,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开采过程中,首先是开采占地,它破坏了地表的生态系统,影响了农业生产。另外井工开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缝并改变水体形态及渗漏而影响农田灌溉,同时也破坏了地下水资源。另一方面开采时的排污以液体、气体、固体同时存在,如酸性矿井水、泥浆、瓦斯、煤矸石等。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特别经数次堆放,会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气污染,在煤炭的燃烧利用过程中,又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和灰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又如水陆石油的开发会造成海水域的严重污染,影响水产业的发展和造成农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烧时也会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采伐对环境的影响,如导致资源的枯竭,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平衡;秸杆等大量燃烧,导致土壤肥力减退、农业减产等。如木柴在燃烧时会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时会排放大量尘烟和颗粒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2)自然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学性质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如水能在开发利用发电时造成的河川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变化的影响。库区大面积淹没及周围生态、自然环境、地表、土质、农业生物等影响。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在用地热发电时,由于开发利用过程中废热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氢、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别是其中的硫化氢在高浓度时会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发电时会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阳能大规模集中开发利用的地区,可能会造成太阳能的回流,影响局部环境的变化,如气候变化和生态失衡。太阳能电池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气体,如三氢四磷、四硫化硅等。会对居民带来危害。开发利用风能发电时,会造成噪声的危害等。 

因此,在开发利用自然能源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局部环境的危害,并制订出预防措施。 

 

4 几个重要的能源环境问题 

(1)气候变化。近百年来,地球气候已发生明显变化,主要是全球变暖,其原因就是温室效应。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温室效应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极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变暖和膨胀,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协。另外带来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扩大、旱涝频率上升和虫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现。 

(3)主要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现,造成土壤酸化,肥力减退,农作物减产,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体酸化和水产的影响等。 

(4)臭氧层破坏。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矿物能源的消费和生产化肥产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导致过量辐射的影响。 

(5)烟雾。烟雾是燃烧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烟雾污染,主要是煤的矿物能源消费排放的影响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烟雾能反射和吸收太阳辐射,严重时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减产,也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篇7

在调查中发现仅有1%(1人)是非常了解新农保政策的,而有72%(72人)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者基本不了解。值得注意的是,非常了解新农保的这个人其学历至少是大专,而72个对新农保了解较少或基本不了解的人中,学历在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就有65人。另外,很多村民对新农保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档次、基础养老金发放数额、缴费及养老金领取基本手续等一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参保的最基本知识层面。由安康市统一制定的城乡养老实施细则在逐级下发过程中,各级执行人员在接收政策精神后的理解中,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损,而在向下一级传达(递)时,又有损耗,等到了村负责人这一级时政策精神就有可能出现或多或少的偏差。最为关键的是处于政策传递链条的最末端和政策最终指向的对象———村民,囿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关注关切等因素,在接收、理解、行动等环节上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而政策的潜在效能未被充分释放出来。

2.农民收入水平束缚投保能力。

近年来,彭家村村民的整体生活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城镇居民生活收入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在样本中,家里有1至2位60岁以上的老人且家庭年收入为3000~5000元或5000~10000元的比例较为集中,为64%。如果再算上没有外出务工的青壮年(这部分应有较大比例,因为调查中仅有42%的人的生活主要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以及留守或非留守儿童,那么人均年收入实际上极为有限。因此,一个直接相关的表现就是当问及被调查对象在选择新农保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是什么时,在89位已参保的人中有69人(占参保人数的77.5%)选择了“自身经济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89位投保人中有83人选择了100元/年的缴费档次,而仅有1人选择了每年缴费1500元。而收入来源以外出务工或桑蚕、畜牧业居多,那么在扣除各项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后,所剩不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投保能力产生制约。

3.新农保政策中的捆绑条例难免会削弱政策吸引力。

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调查样本中,共有89人参加了新农保,其中有38人参加新农保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家中60岁以上的老人能够及时顺利地领到养老金,因为不缴费就没法领取。在这38人中,45岁(含)以下的有24人,强制规定倒是有助于降低逆选择(指风险越大的人越积极投保,而风险越小的人越不积极投保,因而易造成整体风险程度增加的现象)的概率,但外部强力作用到底在多大意义上能够内化为人们的参保意识,从而增强制度本身的内在延续能力,尚有待时间检验。换言之,该政策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捆绑,虽然初衷是为了引导更多的中青年农民参保,却不符合新农保的自愿原则。

4.新农保的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

根据安康市新农保实施意见,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元。按照国内学者朱国龙(2012)的测算,如果选择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达到新农保的最低期限,新农保的替代率(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后第一年所领取的养老金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仅为14.11%。当然,数学模型的推演未必能够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真实景象,但调查中却不乏现实写照———38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在看待养老金的作用时,认为帮助“相当大,解决了养老问题”的仅有1人,而“不太大,但缓解了养老压力”和“帮助不大”的有37人。问题的另一面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有62%的人最希望的养老方式就是子女赡养,而仅有28%最希望通过新农保来养老。这其中固然是千百年来传统历史文化因素使然,以致有着相适应的意识、观念,即便遭遇急剧变革、转型的社会大时代,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根本性的改变,但仅就当前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而言,要想让人脱离养老的家庭基础而进入到纯粹的社会养老形式是不切实际的,哪怕这只是观念上的假设。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新农保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新农保工作开展中,村负责人应该灵活把握政策规定,掌握政策的实质精神,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他们容易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新农保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制度的意义和优越性,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疑虑。另外,在宣传过程中,还应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即使有子女养老,也应该参加新农保,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同时也可以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从而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加快新农保的普及和深入。

2.提高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购买能力。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已参保的89名被调查者中有83人选择了最低的投保档次,而选择这一投保档次最主要考虑的是自身经济情况,可见当地居民的购买能力比较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消费。要想促进新农保的推广,提高农民收入是关键。应当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抓好特色经济促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让他们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支付能力。

3.优化制度设计,提高政策吸引力。

应让捆绑缴费政策具有一定弹性,比如子女不缴费,其年满60岁或以上的父母也可以领取养老金,但仅局限在某一时限内(一年或两年,应经过严谨测算)。在此期限内工作人员为这些不参保子女做思想工作,也留出一定时间让其树立自我保障意识。如超越期限子女还未参保,那么再暂停发放他们父母的养老金,藉此推动子女的思想、意识、观念转变,从而产生相应行动。这样有助于提升新农保的推广速度,惠及农村贫困人口,扩大受益面,对于撬动农村内需也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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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四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还存在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按2008年农村贫困标准1196元测算,截至去年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尚有4007万人。在部分农民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强制推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不但不能为农民所接受,反而造成他们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进行立法时,应考虑实际情况,给农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强制农民参与。但是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有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相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的是享有一种权利,不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负担,更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和认可,应加大这一制度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制推行。

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利于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中西东部地区经济差异巨大,即使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异,盲目追求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同标准、同步进行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多少、项目选择等问题上,应取决于当地农民自身的意愿,不应该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范。

最次,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得较早,多数农民也己经了解和逐步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在经济相对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少数地区甚至还未起步,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目的等缺乏最基本的认识,更谈不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因此,在这些地区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先让广大农民从心理上接受农村社会保障。

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社会保障是以国民收入为物质基础的,因而必须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但如果将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定的过低,便无法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社会保障制度残缺不全,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居民,加之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财政收入不高,国家综合实力不强。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时,不能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农民抵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世界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在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降低到10%以下才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也就是在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美国GDP年平均增长3%,中国GDP年平均增长8%,中国需要68年才能实现人均GDP与美国相同。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现有的经济水平和国家财力还难以给8亿农提供民健全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制订一个适度的保障标准,即社会保障的均衡点。在这一点上,既能够使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又不会使他们丧失积极劳作的动力。因此,我们现阶段社会保障立法必须立足农村实际,只能坚持低水平、低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待遇水平逐渐提高。

六、反对歧视农民,体现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原则

长期以来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农民的经济社会制度。农民也是公民,“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差别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若干方面把农民与市民区别对待,没有给农民与市民平等权。如1951年2月政务院了《劳动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公费医疗、公费修养与疗养,职工退休(职)养老金,女职工产假及独子保健,伤残救济以及死后丧葬、抚恤等劳保待遇。甚至规定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及死亡丧葬补助等。城市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实行。这些社会保障与广大农民无缘又令农民羡慕不已。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只能“自保”。到目前为止,农民生活保障仍然以家庭自保为主,亲友互助为辅,政府、社区给予适当扶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失业(隐型失业)、疾病、养老已经成为农民最为头痛的大事。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失业、疾病、衰老,对生活丧失信心。现在,有一种论点认为政府财力不足,不可能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农民要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权还不现实。有人甚至煞有介事地把这种状况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试问,我们的政府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政府,为何不可以用有限的财力为贫困的农民先建立起“保障”来。难道农民对社会保障没有迫切要求吗?面对人口众多的贫困农民,我们是否应该具有起码的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感。这样的法律制度其本质就是歧视农民的制度。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受到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道义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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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社会保障理论,社会养老保险应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它以国家的形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推行,具有强制性。这说明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离开法律制度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但是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规却很少,而这些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无具体实施细则,操作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各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的,缺乏法律下效力,难以形成长久性的契约。法律制度的缺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规定:“交费实行低标准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20元十个档次”,但由于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和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区农民投保时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投保档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若每月交费2元,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如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等因素,实际领取的标准还要更低显然,这种保障水平是难以承担起养老这一社会重任的。

1.3政府与集体补助缺失

按照现行的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集体补助之外。并且乡镇企业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的问题,因而农民养老基金的集体补助也随之变得不稳定。

1.4基金运营不合理,投资渠道短缺,基金监管缺失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存入银行或转为国家债券。基金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先存入银行,再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人才、国债数量有限、难以购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利率的波动很大,很难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2.3社会结构障碍

在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影响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这使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步趋于二元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无法逃脱被边缘化的命运。这种体制使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虚化”和缺位,成为我国政府在构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也顺理成章了。

3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措施

3.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但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滞阻。因此扎实、细致的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当务之急。相对于广播、报刊和网络,电视的普及率是最广的,可以利用电视为主要途径,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知识,宣传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和通俗易懂。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使农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3.2立足我国国情,不断推动制度创新

我国东、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时,应根据地区性差异,建立适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国的农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来源也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该对他们分类考虑;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渐消除经济二元化,建立全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制,所以要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减少转制成本。总之,制度应该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立起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责任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规范。就养老保险的性质看,它并非单纯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给人们消费的物品,这种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需要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直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且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则所得甚少。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政府的责任,这其中不仅应包括中央政府,还应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责。

4总结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权利的实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主义。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前,我国应加快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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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俊.农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四大难题及破解思路[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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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占全国近70%人口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建国以来,二元经济制度的确立把城镇和农村严格地区分开来。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体(“大队”或“生产队”)发放很少一部分“口粮”,实行家庭养老。“五保户”以及“烈、军属”由集体统一奉养。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后,集体除了代表国家政府向农民催缴农业税和各种提留外,其他费用很难向农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户”和“烈、军属”以外,农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国60岁人口中靠离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镇地区。作为占总人口近70%的农村居民,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投保观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国养老保险最薄弱的领域,其养老方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约占整个养老保障的92%。

家庭养老即由家庭承担赡养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在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

进入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1、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隐藏着风险。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2005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与最低的贵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这说明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而农村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又高于城镇,农村为7.35%,城镇为6.30%。而且,目前及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农村的独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结构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子女在未来的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中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转移。同时,随着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在养老保障领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经出现并且得到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十多年的历史。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先是在山东等地组织试点,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基本方案》不仅规定了缴费的对象、费率、支付标准、基金的管理以及个人可能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等,还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的五个原则。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尽管全国已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12%;也就是说,经过6年的推广、运行,仍有88%的农民游离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更是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新鲜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不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式是个人自我平衡,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保险”的色彩很淡。它的个人账户是个人缴费的积累,不存在代际和代内资金调剂,也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资助,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具备统筹共济的性质,难以实现互助互济的原则。这种特征对于有稳定的较高收入的农村居民是适用的。而农村中的贫困人口,由于没有能力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难依靠养老保险积累金生活。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又常要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则。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贫,解决不了当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都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居民。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大多数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实际上养老问题更加严重和紧迫,而按现行办法,这些地区和人群却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基本方案》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受益越多。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岁—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59岁人来说,60岁时每月只拿不到1元钱。因此,现行制度只能使“未来老年人”即现在的年轻人受益,而现实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将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

3、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较差,养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按《基本方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广和实施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是社会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几乎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销、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领导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不但如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案几易其稿,没有统一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没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广大农民对此缺乏依赖感、安全感和信任感,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实施难度。

三、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笔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的是在执行过程操作不当造成的,可以通过积累经验、改进办法来逐步解决的;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可以通过制度变革或变通加以解决,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设计中没有资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多数地区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没有补助能力;而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会保障理论来源于社会保障实践。有资料显示,目前全球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中,至少有129个国家的资金来源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然而,正是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那就是:当问及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资金怎么办时,回答却是主要让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只有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第二,要树立明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富有中国特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还不充分具备。尤其考虑到目前农村劳动者缴费能力有限,不能按照与城镇同一标准缴费,并且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刚性非常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较高的尺度上,就很难再往下降。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为70%左右,这样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诺给了占劳动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不应将保障目标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领取的养老金能保持劳动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变。目前的保障目标是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保障目标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农村社会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制度相衔接。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农村新的贫困人口的出现,又有利于减少将来农村社会救济的财政压力。

第三,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结合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这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养老保险方案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加和拥护。当前,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与缴纳各种集资费用的性质完全不同,要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让农民像了解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明白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预期收益,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敬老养老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说清楚社会养老保险是对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四、结束语

最后,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可能成为我国农村惟一的养老制度。养老金的获取也不能解决养老的全部问题。老年人的赡养不仅包括收入来源,还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现阶段仍应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未来的家庭结构,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将面临身边无子女的现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将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因此,应加强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老年娱乐等项目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总之,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结合起来,构建既符合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又与中国传统及现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晓春:“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