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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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用审慎原则对监管资本进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FRS)要求对金融工具等使用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选择权,这虽然增加了部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会计报表上的权益已经包含了没有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等。为实现审慎监管目标,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以下简称CEBS)于2004年12月了《关于对监管资本进行审慎调整的指引》,其原则是保持现有监管资本的定义和质量不变,适当调整银行机构根据IFRS产生的会计数据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对监管资本的审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调整会计上关于负债和权益分类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2对某些金融工具是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对监管资本产生影响。一是一些被欧盟资本充足指令(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列入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根据IFRS却可能将其划分为负债(如某些可以在未来固定日期或按照持股人选择随时赎回的优先股),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减少;二是IFRS将嵌入在债务工具内的权益类衍生产品(如可转换债券包含的期权)划分为权益,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增加。CEBS认为,各银行不能完全按IFRS对于负债和权益的划分来计算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保持欧盟资本充足指令对监管资本的分类方法不变,即要把上述两种情形下减少或增加的监管资本进行反向调整。
2.调整关于可供出售资产(AvailableforSale)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9的规定,可供出售资产包括权益类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可供出售资产,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减值损失除外),增加或减少了核心资本。然而,CEBS认为,这些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一定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即具有持久(permanence)、随时可以用来抵补损失(availability)、金额可靠(reliability)等特性,必须依照可供出售资产的类别进行不同的调整。
(1)权益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可能是基于内部模型,可靠性不高,因而不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得计入核心资本,而应将其全额从核心资本转出,部分(至少考虑税收影响)转入附属资本。但确认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失符合审慎原则,不需要调整。
(2)贷款和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将随着偿付日的接近逐渐减少,甚至趋于零,不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因而,此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均不计入监管资本,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3)其他可供出售资产。CEBS提议,可以任选对于权益类或贷款及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的处理方法。
3.调整公允价值选择权(FairValueOption)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2和IAS39的处理方法,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银行自身信用等级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而产生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即银行自身信用等级降低,反而会产生利得。CEBS认为,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因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变化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计入监管资本,即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4.调整关于现金流套期(CashFlowHedges)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9允许对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中的有效套期部分应计入权益(无效部分计入损益)。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如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或发生预期销售),应将已直接计入的权益转出,重新计入损益,并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进行匹配。CEBS认为,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后又被转出,其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只是暂时的,这样的会计处理人为地增大了监管资本的波动性。因此,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必须消除现金流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即应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进行扣除(或增加)。
5.调整投资性房地产(InvestmentProperty)和自用固定资产(PropertyPlantandEquipment)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对于投资性房地产,IFRS允许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即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利得计入损益表,进而影响监管资本;对于自用固定资产,IAS16(关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准则)允许银行对部分自用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重新估值,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确认为权益,将直接计入核心资本。由于银行对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和以公允价值重估自用固定资产具有选择权,不同银行间对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其可靠性,而且部分自用固定资产没有市场价格或无法估价,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不符合监管资本的可靠性质量标准。因此,CEBS认为,不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得计入核心资本,而应将其全额从核心资本转出,在至少考虑税收影响的情况下,部分计入附属资本。但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固定资产的未实现损失(在费用中确认)符合审慎原则,不需要调整。
CEBS的上述“指引”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各成员国监管者可以按照本国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慎调整,以取得最佳监管效果。该“指引”后,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部分欧盟成员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已经根据会计准则变化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对操作程序进行了审慎调整。
(二)制订标准化的监管报表
针对IFRS给银行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CEBS还大力协调欧盟的报表体系。目前,CEBS正在建立两套报表体系,一套是针对IFRS设计的标准化财务报表体系(standardized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FINREP);另一套是针对资本充足指令设计的通用偿债能力比率报表体系(CommonsolvencyratioReportingFramework,CONREP)。建立这两套报表体系有利于统一报表内容、格式、减轻跨境银行编制不同报表的负担,减少欧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内部障碍。
1.财务报表体系。CEBS于2005年4月开始对FINREP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包含具体信息的46张报表)公开征求意见,在参考了大量来自银行业的意见后,CEBS最终将FINREP报表减少至约30张。目前,大多数的欧洲银行监管者,包括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和荷兰等,已经宣布将着手使用这套标准化的报表体系收集监管信息。
2.监管报表体系。CEBS于2004年7月组建了CONREP工作组,经过向银行机构征求意见和修改,CONREP的模板已经确定,欧盟各国的银行机构将从2007年1月开始使用CONREP向监管机构提供偿债能力比率报表。
同时,由于FINREP和CONREP两套报表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CEBS建议银行机构使用“可扩展商业报表语言”(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XBRL)这一标准报表语言,以支持不同报表体系之间数据的转换,提高银行机构制作报表的效率。同时,CEBS正在开发一套统一的XBRL分类法(Taxonomy),将来可供各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使用。
(三)制定有关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引
CEBS参与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工作。此外,CEBS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管理制定指引。
二、启示
财政部2006年2月集中了39项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这些准则的和执行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等产生重要影响(对银行影响较大的4项准则分别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方面借鉴一下IFRS11,我国把合营安排分为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这两大类。对于这两者的定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IFRS11有着一定的区别:1.IFRS11特别突出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2.我国会计准则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均定义为“合营方”,而IFRS11将共同经营的主体定义成“共同经营者”,合营企业的主体定义成“合营者”,用来区分两种不同的分类情况。3.IFRS11尤其说明了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约束时候的分类的情况,在参与方从事同一框架协议中的不同的活动时,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就没有考虑到这一种情况。总体来说,IFRS11关于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更加明确与详细,特别是在应用指南中有很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只是把其中精华的部分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涵盖的内容还是不够全面与周全。
(三)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关于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和IFRS11的处理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在个别的方面的表述存在着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强调了共同经营参与方确认资产、负债与费用等项目时,除了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的份额外,还应该确认单独的所持有的资产、负债与费用。IFRS11规定合营者应该把它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确认是投资,并且采用了权益法对于该项投资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合营企业的参与者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虽然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表明出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参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合营企业的投资则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完善我国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意见以及建议
通过上面的比较与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且在借鉴了IFRS11的基础上,进行起草与不断完善的,它的内容基本上体现了IFRS11的要求,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的趋同程度比较高。但是因为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其相关的内容和IFRS11还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能够趋同,我提出了以下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其准则的框架在准则的框架结构这方面,为了增强准则总体的逻辑性与条理性,可以把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中关于合营安排的定义和特征移入到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模块中,并且对于共同控制和合营安排分别进行阐述,从而使得准则的结构显得更加整齐,条理也更加的清晰。
(二)明确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在共同控制的判别这一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的判别标准存在着产生歧义这样的情况,但是IFRS11中对于共同控制的判别标准明显的比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加的全面、细致与完善。因此,在共同控制的判别方面,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保持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趋同,可以在原有的判别基础之上,附加说明判别的先后条件关系,具体的界定共同控制的一般判别标准与特殊的判别方法,对于一些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详细的界定,进而使得共同控制的判别更加的严谨。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较为完善的判别标准在相应的应用指南中进行说明与分析。
(三)规范合营安排的分类我国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中把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主体都定义为“合营者”,但是IFRS11分别则表述为“共同经营者”和“合营者”。为了保持和国际的会计准则的趋势相近,使得两者的区分更加的明确,我国应该在今后的准则修订过程中,从合营安排的主体就进行加以区别,避免概念的混淆。另外,IFRS11在定义共同经营者的时候特别的强调参与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我国的合营安排会计准则在定义中把它进行了淡化,为了保持这个准则的严谨性,应该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并且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还应该借鉴一下IFRS11,增加其主体受到框架协议的约束时如何进行分类的内容方面的条款。
(四)及时出台相关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在对于一些不是普遍事项的说明这些方面,我国的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和IFRS11相比而言,经常仅仅是涉及到发生的一般情况,涵盖的内容方面不够十分全面,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的解释说明也是不够到位,例如在对于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这一方面。由于我国是第一次颁布关于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可以在今后出台的应用指南方面或者讲解中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添加一些更加详细和直白的解释与说明;对于IFRS11把单独的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进行单独的列示加以说明的情况,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在修订过程中添加一些单独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不断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严谨性和周全性这些方面的优点。
今年,财政部会计司确定的会计管理工作重点是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等。一方面,要对以前的16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改革和梳理,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力争2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准则体系将由40余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要在年内做好这些工作难度较大。
首先,原有会计准则的梳理难度比较大。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看,制定者很少考虑企业行为对会计准则的可能影响,从而导致会计准则部分失效。原有会计准则的失效原因很多,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公司制企业按照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支出如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性固定资产的购建。从企业行为选择所造成的结果看,现行公益金的会计处理至少有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是不能反映职工享受福利的大小,二是企业行为选择的不同使不同性质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层面。从公益金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技术来看,一是现行准则与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不相符。按我国法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所有权属于所有者,但是受益者却是全体职工,所有权与受益权不一致。二是不能反映公益金使用的结果。从购置前与处置后的静态比较看,公益金数额相等,即此类资产的使用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公益金的耗费过程,也不能准确反映会计收益,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其折旧和处理损失没有形成相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不应作为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进行确认。同时,是否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的选择权在于企业,不同选择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截然不同。
其次,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原有认识有很大差异的会计理念,我国会计准则急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恐怕会在我国会计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它在工作方式、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准则制定的程序方面等,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气象,它在制定准则时坚持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会计报表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由于复式簿记规则和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如果侧重于其中一张报表,就会牺牲另一张报表的质量。比如,如果过于强调利润表中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资产或者负债定义的项目被列报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从而影响到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第二,收入确认从盈利过程法转向资产负债法。前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启动了一个“收入确认”的准则项目,准备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标准进行修改并已经达成初步决议。该决议确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收入确认集中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上,即如果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该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则应当确认收入,不管所谓的盈利过程是否已经完成。换句话说,新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摒弃盈利过程法而按照资产负债法确认收入,这是收入确认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第三,业绩报告从收益表转向全面收益表。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和会计报表体系的重心由收益表转向资产负债表,一方面要求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对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改革。现行收益表主要是按照“收入—费用法”设计的,它强调相关成本与所确认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成为收益表的副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许多递延借项或者递延贷项的项目。但是,随着理事会确立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标准的修改,对以“收入—费用法”作为概念基础的收益表的列报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无法避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在我国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必须为会计计量重建概念基础并为之提供应用指南。“财务会计的计量基础”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它正与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理事会准备从重建会计计量的概念基础(理论基础)和提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出现的有关会计计量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会计计量的目标,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某一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无法真实、公允、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某些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那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能引入其他计量基础,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首先应当以概念框架中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具体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资产和负债的概念的表述、加强资本维护、考虑成本—效益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仍会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的首选计量基础,除此之外,还可能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使用价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应用指南,着重明确公允价值究竟应当是进货价值还是脱手价值、应当是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在市场活跃时应当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在市场不活跃时应当采用哪些计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等。可以预见,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了这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那么公允价值的计量将易于操作,所提供的公允价值信息也将更加可靠、相关、可比。
继2005年6月初修订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后,财政部6月底制定了有关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的3项会计准则草案,7月印发有关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准则意见稿,8月份财政部又了有关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方面的6项会计准则意见稿,会计司还在起草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可以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原有的准则都是根据美国的准则体系建立的,而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存在很多分歧,要想在我国建立起比较规范理想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运用审慎原则对监管资本进行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FRS)要求对金融工具等使用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选择权,这虽然增加了部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会计报表上的权益已经包含了没有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等。为实现审慎监管目标,欧洲银行监管者委员会(以下简称CEBS)于2004年12月了《关于对监管资本进行审慎调整的指引》,其原则是保持现有监管资本的定义和质量不变,适当调整银行机构根据IFRS产生的会计数据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对监管资本的审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调整会计上关于负债和权益分类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2对某些金融工具是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对监管资本产生影响。一是一些被欧盟资本充足指令(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列入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根据IFRS却可能将其划分为负债(如某些可以在未来固定日期或按照持股人选择随时赎回的优先股),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减少;二是IFRS将嵌入在债务工具内的权益类衍生产品(如可转换债券包含的期权)划分为权益,从而导致监管资本增加。CEBS认为,各银行不能完全按IFRS对于负债和权益的划分来计算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保持欧盟资本充足指令对监管资本的分类方法不变,即要把上述两种情形下减少或增加的监管资本进行反向调整。
2.调整关于可供出售资产(AvailableforSale)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9的规定,可供出售资产包括权益类资产、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可供出售资产,应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减值损失除外),增加或减少了核心资本。然而,CEBS认为,这些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一定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即具有持久(permanence)、随时可以用来抵补损失(availability)、金额可靠(reliability)等特性,必须依照可供出售资产的类别进行不同的调整。
(1)权益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可能是基于内部模型,可靠性不高,因而不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得计入核心资本,而应将其全额从核心资本转出,部分(至少考虑税收影响)转入附属资本。但确认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失符合审慎原则,不需要调整。
(2)贷款和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CEBS认为,这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将随着偿付日的接近逐渐减少,甚至趋于零,不符合监管资本的质量标准。因而,此类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均不计入监管资本,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3)其他可供出售资产。CEBS提议,可以任选对于权益类或贷款及应收款类可供出售资产的处理方法。
3.调整公允价值选择权(FairValueOption)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按照IAS32和IAS39的处理方法,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银行自身信用等级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而产生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即银行自身信用等级降低,反而会产生利得。CEBS认为,如果银行对负债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因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变化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不计入监管资本,即必须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扣除(或增加)。
4.调整关于现金流套期(CashFlowHedges)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IAS39允许对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中的有效套期部分应计入权益(无效部分计入损益)。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如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或发生预期销售),应将已直接计入的权益转出,重新计入损益,并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进行匹配。CEBS认为,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权益后又被转出,其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只是暂时的,这样的会计处理人为地增大了监管资本的波动性。因此,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必须消除现金流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即应将会计上增加(或减少)的监管资本进行扣除(或增加)。
5.调整投资性房地产(InvestmentProperty)和自用固定资产(PropertyPlantandEquipment)的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对于投资性房地产,IFRS允许银行以公允价值计量(即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未实现利得计入损益表,进而影响监管资本;对于自用固定资产,IAS16(关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准则)允许银行对部分自用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重新估值,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确认为权益,将直接计入核心资本。由于银行对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和以公允价值重估自用固定资产具有选择权,不同银行间对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其可靠性,而且部分自用固定资产没有市场价格或无法估价,重估产生的未实现利得不符合监管资本的可靠性质量标准。因此,CEBS认为,不应将这部分未实现利得计入核心资本,而应将其全额从核心资本转出,在至少考虑税收影响的情况下,部分计入附属资本。但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固定资产的未实现损失(在费用中确认)符合审慎原则,不需要调整。
CEBS的上述“指引”具有一定的灵活度,各成员国监管者可以按照本国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慎调整,以取得最佳监管效果。该“指引”后,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部分欧盟成员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已经根据会计准则变化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对操作程序进行了审慎调整。
(二)制订标准化的监管报表
针对IFRS给银行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CEBS还大力协调欧盟的报表体系。目前,CEBS正在建立两套报表体系,一套是针对IFRS设计的标准化财务报表体系(standardized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FINREP);另一套是针对资本充足指令设计的通用偿债能力比率报表体系(CommonsolvencyratioReportingFramework,CONREP)。建立这两套报表体系有利于统一报表内容、格式、减轻跨境银行编制不同报表的负担,减少欧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内部障碍。
1.财务报表体系。CEBS于2005年4月开始对FINREP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包含具体信息的46张报表)公开征求意见,在参考了大量来自银行业的意见后,CEBS最终将FINREP报表减少至约30张。目前,大多数的欧洲银行监管者,包括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和荷兰等,已经宣布将着手使用这套标准化的报表体系收集监管信息。
2.监管报表体系。CEBS于2004年7月组建了CONREP工作组,经过向银行机构征求意见和修改,CONREP的模板已经确定,欧盟各国的银行机构将从2007年1月开始使用CONREP向监管机构提供偿债能力比率报表。
同时,由于FINREP和CONREP两套报表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CEBS建议银行机构使用“可扩展商业报表语言”(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XBRL)这一标准报表语言,以支持不同报表体系之间数据的转换,提高银行机构制作报表的效率。同时,CEBS正在开发一套统一的XBRL分类法(Taxonomy),将来可供各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使用。
(三)制定有关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引
CEBS参与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工作。此外,CEBS拟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管理制定指引。
二、启示
财政部2006年2月集中了39项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这些准则的和执行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会计准则体系,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等产生重要影响(对银行影响较大的4项准则分别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摘要:一方面,各国的会计准则首先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环境因素的特征,为了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因而各国会计准则的目标,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以及会计术语及其含义等都会存在大小各异的差别摘要:另一方面二战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等更加迅猛发展,国际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地区性经济集团以及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相继出现并逐渐增多,国和国之间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日益成为国际资本合理流动和国际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因此,必须对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可能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摘要:
1.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正是由于会计有很强的技术性,使会计拥有天然的国际化的本性。比如,奠定了现代会计学之基础的复式记帐法,被诗人歌德赞誉为“人类聪明的绝妙创造”,它自从意大利诞生以来,即不胫而走,风靡全球,为世界各国共同采用;作为复式记帐法理论基础的会计恒等式则是各国共同遵守的信条;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如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等,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否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实现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也都是世界各国普通接受和认可的原则,等等。这一切都说明,会计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可以为所有国家所采用。
2.经济运行方式的趋同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提供了可能性。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的会计准则并无根本性的差别,因为摘要:(1)尽管市场经济具有各种不同的模式,如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调节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但是它们的共性远大于个性,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采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以外,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均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实现形式,私有制经济占主导;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主要区别还主要体现在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传导机制的差别上,各种市场经济模式中企业均主要采取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组织形式,其中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在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占居主流地位,公司制企业在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遵循着近乎共同的规律,这为财务会计采用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提供了基础和可能;(2)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经济全球化是它的发展趋向,这又为作为国际商业语言和财务语言的会计采用相同或相近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提出了客观要求。
3.各国政府和组织日益熟悉到开展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促进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地参和国际性会计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开展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活动;在制定和修订本国会计准则时,充分地借鉴和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惯例。这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4.和平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提供了宽松的国际环境。
5.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的交流日趋频繁,各民族交往日渐增多,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创造了外部环境。
6.国际性和地区性经济、政治组织的增多,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功能的不断加强,一系列国际性和地区性会计专业团体(如IFAC、ICCAP、IASC、ICAC、AISG、IAA、CAPA、UFA等)、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专家工作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等的成立,以及他们所从事的艰苦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都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创造了条件。
二、会计准则的各国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各国差异之上的,因为有差异方有协调之必要。寻找到有效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途径、方式和方法,首先必须正视准则的各国差异,然后找出差异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并分清楚差异的不同性质,比如,哪些差异是既符合本国国情又不阻碍国际经济交流应当保留的,哪些差异是阻碍国际经济交流没有必要保留的;哪些差异是近期可以协调的,哪些差异的协调尚需较长的过程;哪些差异的协调是迫切的,哪些差异的协调是可以暂缓的摘要:等等。尽管会计本身具有国际化的本性,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环境因素各异使得各国的会计准则呈现出形形的差别。世界上没有两个会计环境完全相同的国家,也就没有两个会计准则完全相同的国家。
——由于经济体制不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式和力度不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和方式不同,不同国家的会计目标表现出较明显的差异。如法国实行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广泛的调节、干预和计划,企业国有化成份占很大比重,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这种经济体制环境决定了法国会计准则的目标侧重于满足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并注重保护和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而美国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代表,私有制企业占绝对优势,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在数量上占少数,却在各类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中占87%,证券市场极为发达,这种经济体制环境决定了美国会计准则的目标主要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其中尤其注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法系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制定会计准则中所起的功能不同,使国和国之间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如采用英美法系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美国,由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制定成典的会计准则摘要:而属于大陆法系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其会计准则采用法的形式,由国家制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由于会计目标的差别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各国财务报表的构成有显著的差异。如美国是面向投资者的财务报告体系,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留存收益表外,还包括和财务会计目标相关的现金流量表、全面收益表等;而法国除一般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表外,还有引人注目的社会报告,体现了法国会计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特征。
——财务报表的格式不同。如法国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和美国和日本不同,其排列方式正好和美国相反,在资产方以无形资产为第一项,依次为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和递延项目,在权益方则将所有者权益排在上半部分,负债排在下半部分;表述方式也不同,所有资产项目分别按总额和折旧额表示,净值单独计算为一栏。法国的损益表和英美相比非凡强调财务费用,根据欧共体第4号指令的要求,损益表项目分为摘要:(1)营业收入和费用;(2)财务收入和费用;(3)非常性项目;(4)税金。法国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和美、日等国相比也很独特摘要:如把长期投资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把对关联公司的贷款和其他贷款作为长期投资项目的内容;在负债方面,不作长短期划分,而是按负债的性质分类,把所有借款归为一类(债务),把应付帐款等归为一类(负债),把各种债权人又归为一类。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排列方式除和会计目标有关外,很大程度上受传统习惯的影响。
——经济结构的巨大差别将导致国家间会计准则的显著差别。例如,新加坡由于其人力资源缺乏,非凡强调企业注重对人力资源的利用及浪费情况,所以尤其重视增值表的功能摘要:巴布亚新几内亚把种植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所以非凡制定了种植园会计准则。
——为和各国不同的会计目标、经济政策等相配合,各国采用的具心得计方法的差别也是比较大的。乔伊一巴维布1982年对澳、加、法、德、日、荷、瑞典、瑞士、英、美10个发达国家的32种会计方法进行调查(乔伊。米勒摘要:《国际会计》)的结果表明,完全一致的会计方法不超过6种,尚不到60%,各国的差异集中表现在合并报表、外币折算、长期投资、商誉、通货膨胀会计、盈余公积等上面(注摘要:详见弗雷德里克D.S.乔伊、格哈特C.米勒摘要:《国际会计》,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IAS为参照系对其成员国(40个国家的回复)的会计准则进行的调查表明,各国会计方法的差异是显著的(注摘要:详见王德升、白肇鲁、阎金锷主编摘要:《国际会计》,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页。)。
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是用来满足一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在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潮流。会计准则的各国差异和国际协调两者并存、协调发展,是尊重实事、切实可行的选择。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加强,国家之间经济差距缩小,经济运行方式趋同,国家之间会计准则的共性将会越来越多,国家差异将会逐步缩小,但是,只要国家存在,各国的会计环境有别,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别就必定存在。“求大同,存小异”,将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对会计准则必要性、可能性以及会计准则国家差异的论证,可以归纳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
1.国家差异和国际协调相结合
会计准则首先是为了满足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的,而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特的社会环境特征,因而各国会计准则之间呈现出某些差异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呈现出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趋向,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会计准则的各国差异又对世界经济交往带来了不利和障碍,因而才有减少差异、增进可比性和一致性的国际需要。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异和国际协调理应结合起来,不能因为强调国际协调而试图消除必要的国家差异,也不能以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异为由阻碍国际协调。
2.
和第一条原则相对应,我们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中遵循的第二条原则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多,经济差距的缩小,经济运行方式的趋同,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异将会越来越小,会计准则的共同性因素将会越来越多。但是只要“国家”这种形式存在,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差别存在,法律、文化习俗等社会环境因素有别,会计准则的国家差异就一定存在。总的趋向应该是旧的差异被不断地协调,而新的差异可能又不断产生,当然最终差异会越来越小。
3.地区协调优先
相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协调,地区协调所面临的矛盾和协调过程中碰到的障碍较少;地区性政治经济组织的形成,都是以一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地区协调的愿望比国际协调的愿望更强烈;利用地区性政治经济组织的权威性和内部政治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推行会计准则的协调活动,其可能性比国际性协调大得多;和此同时,由于地区协调在地区范围内缩小了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为世界范围内的会计准则协调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方面,欧盟是典型的一例。
4.部分国际性业务优先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首先来自世界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需要。部分国际性业务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要求尤为迫切。例如,当国际资本市场中心的法兰克福或苏黎世的银行家们接到来自十几个国家的十几个公司的贷款申请时,会同时收到各种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这对他们资本市场的决策会带来很大的困惑。同样地,当A国的上市公司要进入B国的证券市场,也会因财务报表表达方式的不同,给潜在的股票购买者带来决策上的困难。再如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往往遍布世界各地,各母、子公司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各式会计报表,为跨国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和经营决策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尚未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下,对向国际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公司和在国外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可由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出面规定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对跨国公司,可考虑先采用国内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两套准则编制会计报表方法的做法。
5.增强协调方式、方法的可行性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方式和方法应具有可行性。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推行,不单是会计技术新问题,本质上是国际利益关系的调整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制定并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显然多以美、英会计准则为蓝本,使许多非英美会计模式国家难以接受。因此,在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时,首先要充分把握协调范围内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情况及其成因,然后在平等的基础上认真讨论,以使所制定的准则尽可能地反映各国的要求,增强国际会计准则的可行性。从1987年开始,证券管理机关国际组织(IOSCO)从搞活国际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积级参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为使国际会计准则为国际资本市场所承认,证券管理机关国际组织会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致力于两方面的工作摘要:一是把已有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可任意选择的准则适当删除,二是改进现有的准则。通过IOSCO的支持和认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方面已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6.循序渐进,因势利导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动态的、不断适应环境变化的历史过程,是不断地缓解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它牵扯面广,难度极大,想一劳永逸,只能事和愿违。协调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由点到面、由易到难、不断积累,逐步展开。协调的过程,还应是根据世界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国际化的程度和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需要,有的放矢,因势利导。
四、有关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一个新观点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侧重于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原则和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方面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功能。但是还应看到国际会计准则在各国实际推行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究其原因,我认为除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主要以英美会计准则为蓝本,非英美会计模式的国家难以接受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它未能很好地迎合和满足各国有关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实际需要。具体的会计确认、计量的方法往往和一国的会计目标、经济环境,尤其经济政策相联系硬性推行统一的难度很大,但这并不否认国际会计准则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给予各国会计准则的示范效应,以及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中所起的重大功能。
我认为,给国际经济交流造成障碍的,首先不是会计确认、计量方法的不同;即使一国的会计准则不是也答应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吗?首要的障碍在于摘要:会计基本概念、概念的分类、财务报表的格式、报表项目的含义等差别太大,限于篇幅本文将实证过程省略。鉴于财务报表的格式、报表项目含义等的差别给国际经济交流造成障碍的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摘要: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的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应协力进行会计基本概念和基本术语统一的推广工作;探究出几套基本财务报表的格式,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广。我认为,推广统一的会计基本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比推广统一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碰到的阻力要小得多,因为,改变会计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一般和各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利益并不抵触,其阻力仅限于各国的传统习惯不同摘要:假如统一的会计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能够顺应各国有关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需要,我想还是能够被接受的摘要:推广统一的会计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同样不能靠强制的办法,而是要靠权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能够顺应各国的需要。假如各国都能够向统一的会计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靠拢,那么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就能够向前推进一大步。从这个意义上,我把推广统一的会计术语和财务报表格式作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又一个突破口。
「参考文献
[1王德升,白肇鲁,阎金锷主编。国际会计[M.北京摘要: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会计职业组织的国际化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成立与发展,日益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国际会计准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会计国际惯例接轨在我国成为重要的研究话题,同时在实践上也与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密切联系(比如已经的十三项具体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关联度,而且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公司须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等)。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重点应在其可行性而非理论本身,本文拟围绕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制定与实施难点作一分析。
一、国际化会计准则的提供者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世界经济和各种制度与之相适应而发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变化,在这样的环境下,会计仍呈现各为其阵之势就显得非常滞后了,同时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本身属于一种寻租行为,因此,国际上有许多政府或民间的组织参与到会计准则国际化之中来。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联合国、欧洲共同体(现称欧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称IASB)以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
联合国于1979年成立了“政府间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组”,讨论国际会计和报告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指南,在会计准则国际化中有相当的影响。欧洲共同体在成立之初即尝试对其成员国包括会计法规在内的公司法进行协调,由各成员国根据欧共体的指令在一定的期限内修改各自的法律。在其的第1、2、3、5、6、7号指令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会计方面,从而使现在的欧盟地区基本实现了统一的会计准则,并对世界范围内的会计准则国际化产生了积极影响和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国际性会计职业界组织,它通过参与到IASC的监督与决策机构中并且为之提供经费,对国际间会计协调发挥积极的影响。会计准则国际化中作用最大的机构是成立于1973年的IASC,该组织成立以来通过一系列的努力与变革,取得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和国际上日益广泛的支持,使国际会计准则取得了重要的地位,目前其成员包括八十多个国家的一百多个会计职业组织。本文以下所述的会计准则国际化即以IASC为研究对象。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IASC的变革
在IASC的成立之初,下设理事会、咨询小组和筹划小组,目标是“根据公众利益,制定和公布编报已审核财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准则,并推动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守”。它参考了美国和英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经验,每份IAS经理事会确定后委托专题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设想,理事会同意后再拟初稿,发送各会员评论,然后由专题委员会修改,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作为公布草案发表,其后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理事会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后才正式公布,大约需三年时间才能完成。由于IASC没有法定权力,主要依靠得到IASC全体成员的支持和在其所在国对准则制定机构“劝说”,使其的IAS在国际上被各国、各地区接受并得到遵守。IASC在人力、财力和影响力上的欠缺以及各国经济环境差异巨大的现实,使得其只能选择国际上受关注的主要会计项目,在适当比较、挑选的基础上调和各国同类或类似的准则,废除一些不正确的会计惯例,允许多种会计处理并行,形成粗线条的、易于被各国各地区接受与遵守的IAS.正因为此,初期的IAS受到了广泛的尤其是美英等国的批评,指责IAS为低质量的会计准则。
IASC意识到了问题所在,并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做了大量的工作:1.争取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的支持并达成合作协议。2.于1989年出台了《财务报表可比性》的征求意见稿,即著名的E32,要求在原来的诸多可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只保留一项备选方案,而且备选方案只用于特殊而类似的情况。3.核心准则项目计划的实施(即于1995年与IOSCO达成的协议,规定IASC在1999年前形成一套核心的国际会计准则,作为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IASC的三十个核心准则已于2000年5月17日由IOSCO正式宣布通过了评估。4.为了增强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大量吸收包括美国证监会主席、世界银行行长在内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代表加入,使IASC成为一个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更具权威性和可接受性的组织。5.根据顾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机构重组,新的IASC由管理委员会(基金会)、理事会、顾问委员会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组成,财政预算也由大约每年一百万英镑剧增至每年一千万英镑,为制定高质量的核心准则提供了人力和财力上的保证。6.2001年4月改组为IASB,原国际会计准则(IAS)也更名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新成立的IASB开始与其他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七个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7.IASB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指导思想较其前身更加侧重财务报告实务,努力建立一套高质量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
在IASC的努力下,IAS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高质量,提高了可比性,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组织的认可与支持。同时,IASC也一改过去妥协、协调的作风,以一个有可能成为全球公认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形象出现在国际会计领域。据统计,全球会计年度结束于1999~2000年的公司及主体声明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已达二百零九个;东欧的一些国家甚至不制定本国准则而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另有一些国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及负责银行监管的巴赛尔委员会都已明确地对IASC表示支持。2000年6月13日,欧盟理事会了一份备忘录———《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建议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所有上市公司,最迟应于2005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会计报表。2002年7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讨论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号(2002)决议”,目的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采纳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
这些似乎都在表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世界范围内标准化的会计准则终将实现。然而事实上情况还远远未能如此乐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中更多面临的是诸多的难题、怀疑甚至反对。
三、国际会计准则推行的难点
从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还没有得到绝大部分国家包括其发起国的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行还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由于IASC及新成立的IASB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会计职业组织,它所公布的IAS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依靠其他国际性组织推荐和会员团体承担的义务加以推行。为了增加其准则的可接受性,IASC的主要着眼点是针对一些基本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国际协调而尽量回避具有重大争议问题的会计处理问题,对同一交易和事项的处理确定多个备选方案,这一点尽管在近年来已有所改善,但选择的余地仍然存在,这就容易降低信息的可比性,误导信息使用者或加大分析利用信息的成本。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在条文上过于简明,留给企业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余地较大,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降低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当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都掌握在政府或是经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手中。目前大多数的学者都认可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利益后果的观点,而且许多实例也可以作为这一观点的证据(比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就为争取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和以学者为主的美国会计学会展开一系列竞争活动并最终因人力和财力上的优势胜出)。因为会计准则的制定存在的经济后果,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面利益集团的干预和制约,他们很可能不愿意让IASB来掌握这一权力。另外,许多人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属于国家的一部分,这样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还会面对民族自尊心的障碍,特别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社会群体导向较强的国家。即使是在IASB中拥有的话语权最大、自己的会计准则也由民间制定的美国,对IASB的工作也是既有支持的一面,更有不愿让其取代自身准则的一面。美国SEC曾对IASB提出了在美施行的若干个要求,除了一些准则质量要求以外,还暗示了取代他们的GAAP不能以增加美国资本市场交易成本为前提,而无论现有国际会计准则质量如何之高也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最后,也是本文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如果会计真的并非简单的“世界通用商业语言”,而是具有鲜明国家性的由各国经济基础决定的一种上层建筑的话,那么国际会计准则除了用于涉外业务之外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也是IASB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而改变的。许多会计学家认为,会计体系是依赖于经济环境而存在的,这些环境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所有制形式、通货膨胀率、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税法制度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会计执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在各国经济环境存在巨大差异的前提下,一些国家把会计政策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那样各自的会计政策或准则必然会存在区别。从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各国若采用了服务于国际目的的会计准则,都将面临交易成本中的实施成本无限大的危险,而由该准则带来的成本的节约能否弥补损失,至少对于当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不可能的。
看来,IASB若希望如其前任主席夏普所言:“将制定出能为世界各国接受的国际会计准则”,而不是将其准则仅仅用于跨国上市公司,还有很多的理论与现实工作要做,IASB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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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曲晓辉。我国会计国际化刍议[J].会计研究,2002,(1)。
论文关键词:执行新会计准则对股东权益投资影响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年初股东权益的影响
(一)对年初股东权益调整的增加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加。这部分主要指上市公司从交易所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融资产引起的股东权益增加。原制度规定,企业用于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需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量。新准则规定,对于这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要求将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在牛市中,可提升此类资产的价值,从而增加股东权益增加。
2.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原因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导致股东权益的增加。原制度规定,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费用。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纳税时,不能在税前抵扣,只有在相关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能从税前扣除。而新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不仅要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还应确认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应税前抵扣少交税款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增加了股东权益。
(二)对年初股东权益调整的减少
1.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引起股东权益的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是指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异,原制度规定,此类差额应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摊销,减少当期投资收益。而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在年初转销,从而减少了股东权益。
2.因确认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形成的负债等导致股东权益的减少。原制度规定不预计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支出,而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新准则规定,只要存在职工认股权,辞退补偿,就应当预计相关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和相关的负债,从而减少了股东权益。
企业合并准则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上述调整因素,无论其摊销余额是“借方差”还是“贷方差”,在首次执行时均须将其结平,并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有无未摊销完的“贷差方”,在首次执行日要将其结平。但非同一控制下未摊销完的“借方差”,在首次执行时不能将其结平,而应在合并报表中将其作为“商誉”列示。同样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对首次执行时存在的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计划,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于会计期末对能取得可持续可靠的公允价值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他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了企业当期收入确认。近年来在房地产大幅增值的背景下,大多数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相对于市场价值已明显偏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应对其净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的税收安排作出明确解释。如果按现行会计处理方式,尽管净资产增加的部分形成了递延所得税,不影响当期应交税款,但是由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使企业利润提前实现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进而恶化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在新会计准则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通常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新准则只是将过去企业隐性的东西在报表中显现出来,使报表更趋国际化、合理化,对企业经营本身没有实质性影响。由于2008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比较繁荣,但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快速进入萧条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新准则的实施真实反映了房地产产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但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要遏制房地产企业操纵业绩,应关注做好:
1.规范公允价值使用,应尽可能地完善公允价值的评估及确认办法,实现公允价值使用的合规化。
2.加强会计信息监管,改善外部环境,依靠会计中介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证交所和媒介舆论等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上市企业严守会计规范。
3.提高房地产企业管理层职业道德素养。
我们既要严格控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又要针对宏观环境变化对房市产生的负面效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但是我们对新准则的实施还存在如下疑虑:
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导致净利润增加时,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还将随之增加,股东要求利润分配,但此时房子没有售出,相应的货币资金没有进账就会出现提前或超额分配利润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如果对于因“账面浮盈”而形成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实际分配,就必然存在上市垫付分红资金的现象,这样就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行。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投资的类型进行了重分类,将部分短期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扩充了投资的种类,增加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同时大规模的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在市场不充分的条件下实施较困难,为上市企业的盈余管理留下空间。转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允许采用购买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为操纵合并价格和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粉饰报表的行为,然而新准则的实施并不能杜绝操纵行为,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改变合并策略操纵利润。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尽量避免合并类型,实现较大利润。合并方有动机将本质上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装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获得期初至合并日实现利润的享有额。如果被合并方当年亏损,合并方就有动力为追求负商誉,将本质上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装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企业的投资政策还包括对无形资产的投资,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从而缓解了企业对利润的压力,提高了经营者在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这一政策实施对少数有长期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利,投入的项目开发经费计入无形资产后在未来能够产生效益。因此,这些企业会加大研发的比例,使产品更具竞争力,而对一些缺乏核心技术和优质资源的企业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公允价值运用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运用,可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在初始计量中企业在取得存货、投资性房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要素要求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因为这部分资产取得时都有可靠的成本计量依据,比如购买价格(发票)、运输发票、税费票证等。企业按照交易成本进行计量,出现操纵列报的空间较小。就后续计量而言,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企业公允价值运用的影响表现在:
1.按照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此时的公允价值指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应收盘价格。资产负债表中公允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
2.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如果债务人以转让非货币资产方式实施债务重组,必须计算所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将该差额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资本处置损益纳入损益核算。但由于此时的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就会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两种计量模式:一是公允价值模式;二是账面价值模式。一方面,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采用两种计量模式,无疑从计量模式上增加了可选择的空间,以满足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另一方面,虽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但仍可能被企业利用,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但在不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确认较难,准则允许采用估值的方法估计公允价值,从技术上提供了企业操纵财务报表列报的空间。
五、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新准则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研发划分成两个阶段,允许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也就是将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中定期进行摊销,而不是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大大减少了对企业当期利润的冲击。它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科技创新。这样的政策配合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三新科研开发费用按150%税前扣除,无疑是有利于促进企业科研开发,鼓励企业科研投入和科技创新。
2.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以前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是根据子公司净利润份额确定的,并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企业,但这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现金流出:因为没有现金流入的投资收益导致了企业的利润增加,净利润的增加使股东管理层有要求分派股利的可能,使企业出现“超现金”分配降低了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新准则中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是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使得任何情况下所适用的会计方法都是直接确定的。该模式的准则,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其主要特征和缺陷为:
1.包括大量的原则例外事项。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既包括适用准则的情况,又包括不适用准则的有关例外。其缺陷为:第一,例外事项的扩大,会导致会计处理的根本的不一致性。即导致对于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或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二,允许使用例外事项会使准则更容易以牺牲使用者的普遍利益为代价,来体现少数人的利益。
2.包括太多的界限检验。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包括大量的数量或百分比界限,通过界限检验来标志各种例外为财务设计者获得所需的会计结果提供了方便。其结果是实际上相同的交易可能得到非常不同的结果。表面上看,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在报告时有助于获得更大的可比性,实际上,固有的不一致和界限导致报告中的可比性可是能虚假的。因为落在同一界限两侧的交易通常很相似,但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例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规定了12条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条件,这些条件几乎都是界限检验。按照这些界限,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换股获得了另外一个公司90%的股权,就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如果只获得89%的股权,就只能使用购买法。这就使得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变得虚假。所以,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反而提供了一条途径,以规避内含于准则内部的会计目标。另外,太多的界限将导致非常详细的指南,这些指南往往又含有更多的界限。
3.包括大量的操作性指南。为了对具体规则进行详细的说明,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包括大量的解释和执行指南。例如,美国的租赁会计文献包括16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和解释、9份技术公报和30多份紧急问题工作组公告。庞大的内容详尽的操作指南容易造成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关于准则应用的不确定性,最终会被财务工作者作为依据,仅仅遵循这些字面的东西,而不注重准则的精神实质。由此导致财务报告很可能被视为只是一种准则遵循行为,而非信息交流行为。最终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的越是严格、详细,对提供报表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适用程度也就越低。
4.仍然需要必要的职业判断。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内容十分具体,在理论上缩小了必要的职业判断的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判断的焦点不是分析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是在许多复杂例外的情况和相互冲突的指南中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仅对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出应遵循的原则,不力图回答所有问题,也不对每种可能情况提供详细规则,因此基本不存在原则的例外。其特征为:涉及到很少的范围例外,不存在界线,少量的应用指南。其缺陷为:
1.由职业判断引起的对类似交易和事项的不同解释,可能影响信息的可比性。纯原则的准则要求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核算有关交易和事项时运用职业判断,然而又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来规范这些判断。所以纯原则的准则不足以使准则得以可靠应用,可能导致报告主体间可比性的丧失。
2.可能引起专业判断的滥用,即运用原则时违背了会计准则本来的精神和意图。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要求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在将过于宽泛的准则应用于具体的交易和事项时进行大量的判断,但在其进行职业判断时却很少提供指南,很少对必须进行的判断提供充分的判断依据,所以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另外,对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的能力和判断的过分依赖会增加对会计处理追溯争执的可能性。
(三)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
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也叫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模式,它是以规则为基础会计准则相对的概念。该准则模式是2003年7月25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
目标导向准则优于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因为它避免了可能导致财务设计以获得所需会计结果的缺陷。另外,它也优于纯原则的准则,因为它为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目标导向下,应用职业判断的框架要窄小得多。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与以规则和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的主要区别是:
1.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清楚地表述了准则的目标,以规则为导向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没有表述该目标;
2.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明确指出了准则的范围,以规则为导向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没有表述目标;
3.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都不包括许多范围例外和界限检验,而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包括许多范围例外和界限检验;
4.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都不包括详细的应用指南和大量的后续性指南,而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却包括详细的应用指南和大量后续性指南;
5.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具有较好的可比性,而以规则和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可比性较差。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可能导致界限两侧的公司经济实质相同,但会计处理却完全不同。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缺少充分的结构安排和指南,没有进行必要判断所需要的框架,据此进行判断可能会引起对类似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以目标为导向的准则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可以克服规则和原则导向可比性较差的缺陷。
二、我国会计准则模式的现状和选择
(一)我国会计准则制订模式的现状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基本属于规则导向,已经颁布的16个具体会计准则都包括详细的操作指南、大量的界限标准和例外事项。例如,《租赁具体准则》在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时,分别给出了5%(订立的购价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7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和90%(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界限。《投资具体准则》在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时,给出了20%的判断标准;在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时给出了10年标准(借差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贷差摊销期限不超过10年)。《分部会计报表具体准则》在规定报告分部的选择标准时,给出了10%(重要性标准)、75%(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的75%)和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不超过10个)的界限标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准则》规定的50%(控制)和20%(重大影响)的数量比例。《无形资产具体准则》规定的摊销年限标准(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借款费用具体准则》规定的暂停资本化标准(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非货币易具体准则》规定的判断货币易和非货币易的25%标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准则》规定的重大会计差错的10%判断标准。《或有事项具体准则》给出的5%、50%、95%和99%的标准(发生的概率)。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
1.我国不适合选择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除了具有前面所述的缺陷外,还会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会使准则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人们也容易通过会计技巧的设计而达到他们想要的目标。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因此不利于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既然以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具有上述明显的缺陷,而且我国上市公司通过钻具体准则空子来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较为严重,如世纪星源等,所以我国不适合选择规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2.我国也不适合选择纯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Abstract:Thenewincometaxstandardissuedin2006requiresbalancesheettoadoptliabilitymethod.Itintroducestheconceptoftemporarydifferencestomeasuredifferences.Differencesareprominentbetweenthenew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popularincometaxaccountingadoptedinmostChineseenterprises.Sohowtoimplementthenewstandardswillbeaproblemtowhichmostenterpriseshavetofaceup.
Keywords:temporarydifferences;timingdifferences;balancesheetliabilityapproach;incomea/cdebtmethod
2006年我国财政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废止了应付税款法等我国现行会计事务所采用的方法,要求企业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1]。可以看出,对暂时性差异的理解、确认、计量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是新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
一、暂时性差异的含义
新准则在引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资产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将逐步消失,所以这些差异都是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以下简称旧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选用的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损益表债务法,它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的形成与转回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3]。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相比都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需递延或分配到以后各期,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
(一)核算理念不同
会计界对收益理解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是促使损益表债务法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要原因。时间性差异正是基于“收入/费用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仅反映了对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影响额。而暂时性差异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侧重于从净资产变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差异金额,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含义。例如: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计税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0万元,财务会计确认的折旧费每年25万元。从时间性差异角度分析: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为5万元。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分析,第一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5万元(100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8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5万元(80万元-75万元);第二年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75万元-25万元),固定资产税基为60万元(80万元-20万元),累计暂时性差异等于1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二年实际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为5万元(10万元-5万元)[4]。
(二)核算范围不同
由于损益的变动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旧所得税会计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其他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以及会计上虽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产生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等。它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税收的影响,可以促使企业对报告日的财务状祝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更加恰当的评价,提高预测价值。
三、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
(一)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在确认暂时性差异时,必须要先正确理解计税基础这一概念。计税基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一项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新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税法上允许抵扣该经济利益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税法允许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在资产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由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财务会计独立性的增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因为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不同而产生差异。一项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体现经济利益的资源从企业流出来清偿,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从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来看,诸如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一般负债项目的确认和偿还并不影响当期损益和所得税的计算,因而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两者产生差异的因素主要源自计提费用所形成的非现实负债,如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入账的预计负债、对外提供担保预提的或有负债等。
(二)目前常见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作为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算交纳所得税,从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高,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两者的差额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表现为支付的所得税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要将其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实现或清偿年度的税率尚未正式公布,则应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预测未来税法或税率变动。
根据差异的内容,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2007年首次执行新准则时,企业应首先对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再逐项比较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对其所得税影响追溯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我们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实际应用中,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分析测试与上述暂时性差异事项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据以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方便所得税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84.
一、目前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其实根本问题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确认为资产还是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不具有实物形式的资产,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与企业购置、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同类无形资产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计价方法不同而已,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自创无形资产的这种计价方法优点在于考虑到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入,自创无形资产是否成功存在不研究因素较多。自创无形资产未来形成的收益是否流入企业很难估计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发生当期的损益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同时这种计价方法较为简单明了,便于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但是仔细研究这种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就会发现这种计价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一)这种计价方法确认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所谓资产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内收入相关;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本期收益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相关。我们知道,企业所从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多少总是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相关的,甚至还十分密切,并且自创无形资产在研究和开发期内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只有自创无形资产在获得成功后才能带来收益。由此可见自创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与以后各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收益有关,与当期收益无关。因此,从理论上讲,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要比武断地将其全部作为费用而一点也不确认其资本化要好一些。
(二)从会计的行为学角度看,费用化作法容易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因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看,在企业中管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较大联系。所以,如果要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无疑将使企业的利润下降,而这些会促使企业管理者为寻求业绩不恰当地削减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使企业的账面收益好看一些,然而这样做不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进程。在目前十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如不在技术、产品、工艺上创新,则很可能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