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5: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时事政治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应用
第一,课前评论。在政治课堂教学开始之前,教师要对于本体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结合学生的兴趣点,按照次序安排学生对于教师准备的材料进行阅读,并且提前组织学生进行分组交流与评论。政治教师本身要对于课前评论进行充分的重视,并且将时事政治的实时性进行深入的体现。例如,在高中政治,人教版教材《征税和纳税》一课的讲解中,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前,对于当今社会所得税调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并且给予学生有关材料,让学生了解相关的问题。通过抓住教学中的契机,有效地将政治教学中时事政治的及时性进行体现,让学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课堂的学习过程中,并且在良好的沟通讨论气氛当中完成政治课程的学习。
第二,热点讲解。在进行热点讲解的时候,教师要结合实时发生的社会大事,来组织学生参与相应的专题讲座,针对于专题事件进行讲解。例如,在《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一课的讲解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入现阶段社会上少数暴乱分子组织的打、砸、抢事件。通过对于社会热点的打、砸、抢事件进行专题的讲解,让学生客观了解少数民族的生活状态和我国悠久的历史,并且明白当前其他分裂势力的险恶用心。开展时事专题讲座活动,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当今社会上的重大事件,并且运用政治知识进行合理的分析,更加提高对政治知识的理解水平。在开展教学热点讲解中,教师要充分准备,并且结合学生所学知识和教学要求,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水平和思维能力。
政工师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并且也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丰富自身的理论文化知识,用具体的丰富的理论知识来感染影响员工,来教育引导员工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
(二)思想政治素质
政工师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必须能够在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第二,则是实事求是,政工师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所有的员工要保持平等对待,要实事求是的处理所遇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第三,则需要以身作则,政工师一定要严于律己、真诚待人,关心与帮助员工解决所面临的困难,用自己良好的品行和实际行动来感化员工,并以此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的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做贡献。
二、加强企业政工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路径与方法
(一)加强政工师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要提高企业中政工师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就必须高度的重视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只有熟练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的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员工中开展自己的工作。才能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
要做一个优秀的企业政工师,除了其自身要具备的政治素养与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之外,还必须重视培养优良的思想道德修养。政工师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中更要做到以德服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员工起到指导与教育作用。政工师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生活作风,随时的深刻反省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做到严以律己,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来为同事和员工树立榜样。
(三)重视实践锻炼
政工师的工作能力与实践才能都是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出来的。通过实践锻炼,能够有效的增强企业政工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同时使他们在实践生活中增长才干,而且这还对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实践工作的过程中,企业政工师还能够了解当前的国情形势,了解社会现实存在的复杂性,明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性。通过增强历史责任感与时代紧迫感,海能促使政工师更好的开展日常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自我反思,与时俱进
企业的政工师对于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应该及时的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检查与自我解剖。时刻的联系思想政治理论实际,对于发现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当虚心的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来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要虚心学习以博采众家之长,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新情况与问题来采取新的措施,真正的做到与时俱进,以更好的适应政工师所面临各种实际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二、时政课堂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初中学生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对初中老师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思想政治老师,初中阶段是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出现巨大变化的时期,在这期间学生性格和心理上的不稳定性和阶段性,对初中学生以后能否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初中学生的智力发育,政治教育一般遵循以理性知识为主,感性知识为辅的原则。在初中学生发育期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老师更应注意和学生进行心和心的沟通,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为以后的教学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另外,老师要把时政教育的内容贯穿到课堂每一个环节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时政教育。初中生可能因为年纪的关系无法迅速准确地理解时政,教师作为传播者更应该详细地给学生分析、讲解,不能放松对他们的时政教育。学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关注时政内容,了解国家和国际上发生的大事,培养他们的爱国情怀和民族使命感。因为时政内容的理论性和多方面性,老师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内容,选择适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作为切入点,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以感性知识引入理性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讲“邪神教”时,老师可以事件当中人物的年龄作为切入点,相近年龄可以引起学生兴趣,并对学生及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并且引入一些民族政策,比如那些分裂祖国党内团结、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社会稳定的事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恶劣行径,是受到全社会的抨击和抵制的,也是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素质教育要求在课堂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不能“反客为主”,把课堂交给学生,老师引导学生学习,怎样学习。教师就成了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也为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帮助,良好的师生关系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效。初中政治教学主要是思想传播和心灵的碰撞,更应该顺应潮流。怎样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呢?教师之前要有足够的时间完善教育方法,了解每一位学生,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合适的问题,引导学生学习思考,养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四、及时捕捉热点,提高学生的兴趣
教师应该及时捕捉热点,引入社会上的热点,让学生身在学校却心系国家,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民族感。学生处于现代化社会,都有现代的印记。他们勇敢,表现欲望极强。因此,教师鼓励他们在课堂上评论和分析时事,强化他们的参与意识,激发他们对时政的兴趣,满足他们的表现欲望。比如:教师可以每星期专门拿出两节课开展一个讨论会,老师提出要讨论的话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让每个学生都发表看法和意见。老师引人突出的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学生专门讨论、分析和总结。这样的教学方式会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学生主动关心国家时事的积极性,提高爱国情怀,激发“主人翁”意识。在此过程中,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独立思考的能力,又可以宽善其知识结构,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抓好教育培训,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落实质量责任制
当前,市政工程建设的工人流动性大,施工企业对一线工人的教育培训几乎都是靠师傅传帮带,很多工人都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在施工,企业内部标准不统一,因此必须强调质量意识教育,将质量第一的观念灌输给每个施工人员,消除错误认知。同时通过强化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结合工程施工人员的专业工作特点,适应新技术、新设备的客观需求。在以上基础上,施工单位要把质量标准保持连贯一致,定期修订,明确内容,这样有助于开展企业的标准化建设。质量责任制首先要按照不同的对象、层次、业务范围来制订,每个岗位、每个人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指标应客观合理并可量化以便于考核和执行,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质量责任制氛围,即在整个公司形成一个层次分明、职责明确、覆盖全面、纵横有序的质量责任制网络。还要实行质量否决制,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奖惩措施,在年终考核时,以质量责任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三、实施项目过程管理,推行目标管理
项目质量主要形成于施工过程,施工过程同时也是质量控制的根本环节。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项目质量保证;二是建立一个科学管理系统,稳定地生产合格的、优质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重点抓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严格监督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控制。除了施工过程,项目交付后的使用也是考验工程实际质量的过程,作为项目质量管理的出发点和终点使用过程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延续,使用过程中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提高服务质量,包括交付前和交付后的服务,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竣工工程的实际使用效果。
承包方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质量控制的目标,责任到具体岗位、责任到具体的人,要及时对目标进行分解,制定各自分目标,在制定质量目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目标的可行性。必须是经过努力才能达到并且可以达到,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其次,目标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同时应当是可量化及可测量的,便于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最后,下级目标项目必须是上级目标项目的全面展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推行目标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目标与员工目标结合起来,通过激励员工,最终实现企业的目标。企业需定期考核员工的目标完成情况,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衡量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考核情况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
二、结合案例进行教学,让教学更具说服力
在教学法律知识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例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探究时,既能使法律条文更加的生动、具体,而且这些真实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对法律的条文提出一定的挑战,引发学生的思考,提高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学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还能够改革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问题,逐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实例引入到政治课堂教学中,能增强学生学习政治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有效地促进教学相长,为构建高效率的政治课打好坚实的基础。比如,在组织学生探究“依法办事,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的相关内容时,为了更好地突出教学效率,让学生更好地吸收这些知识点,教师就可以举一些现实生活中的邻里关系,特别是居民楼中上下楼层之间的相处关系。学生也举了很多这方面的真实案例,通过学生间的讨论、分析等,让学生知道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依法办事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让学生掌握一些与自身实际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地促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让学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自觉地去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理念。
三、在实践中深化学生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学习政治知识切忌死记硬背,因为死记硬背的收获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传授法律意识的时候,教师要寓法制教育于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但能让政治课堂“活”起来,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比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模拟选举人民代表或者模拟法庭;讨论一些关于“青少年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辩论赛;也可以让学生自编一些法制小报展评的知识竞赛等。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既能活跃课堂的教学气氛,还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活动的开展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质证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和参与诉讼的方式,作为一项当事人参与进行认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方法,就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辩认、说明、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各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二、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基本现状
(一)质证制度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该规定只是解决了民事诉讼质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章共用了16条(第47条-62条)规定有关质证方面问题。这些补充规定,虽然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其也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过程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特别是有关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关系与衔接问题。因此,立法的根本欠缺,是导致庭审中“局部质证、形式化质证和无序化质证”现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质证模式不清
反映在证据制度的设置上,应当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贯彻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尽管引进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技术性规则,但在某些具体规则及其配套措施的设置上又模糊不清,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运作。引进“当事人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集中表现在对质证主体和质证对象的范围界定不明确:由于法官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那么,法官对其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否进行质证?当事人对此情况下又如何行使质证权?证人可以互相对质,该“对质”的性质是什么?证人是否可以成为质证主体?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专家辅助人是否可以成为质证主体?有关规定对此是含糊其辞,范围不清。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流于形式
在举证时限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比较明确的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其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强调了逾期举证将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同时较为具体的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并将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联系起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交换制度仅仅是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一项独立的制度。所以,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法官往往就指定一个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到法院领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就算是证据交换了。而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法官又往往要求在证据交换时直接进行质证。这样,都使举证时限与证据开示往往流于形式,致使质证根本无法深入进行。
(四)诚信原则缺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信原则,更无作为该原则体现的真实陈述义务等制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拒绝陈述,或者故意做虚伪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其他证据做出裁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较难追究。诚信原则的根本缺失,导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就是一味的否定对方的证据,对于证据的质证往往就是一句“不认可对方的证据”或者是“该证据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等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五)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在我国,虽然在《民事诉讼证据中规定》中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及法律后果,即对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不出庭的,对其证言可不予认可。同时也规定了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应当出庭接质询。但对不出庭鉴定的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制度缺乏强制力。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六)缺乏具体的质证规则
庭审方式改革前,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主要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经验进行审查判断。庭审方式改革后,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质证,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质证时共同遵守一些明确的行为规则——质证规则。而现行法对必要的质证规则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导致质证的程序混乱,可操作性不强。这就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并有可能最终导致民众对司法信赖的减弱甚至丧失。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和完善证据立法
加强和完善有关证据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或民事证据法典在我国已是当务之急。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有关证据的规范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根本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由此导致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及质证程序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所以我认为考虑到诉讼证明所具有的共同特性与证明方法以及从立法成本和技术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应该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明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原则
在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时,当事人的诉权是基础和前提,法院的审判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需要而配置、启动和运行的,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为宗旨,这是市场经济对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而由法院收集。
其次对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应建立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切实推进证据交换制度。
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争议焦点的整理和确定,使法庭质证能够围绕证据的证明内容和实质特征深入地开展。在现行诉讼体制下,确立“法官助理”制度,并由其组织庭前的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更切实际一点。目前,在我国,虽然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但是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利于实现证据的整理、归纳争点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此外,还可以设立一个庭前程序,来进行证据交换,并有利于促进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四)确立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随着诉讼观念的变化,在现代诉讼中,沟通与合作在诉讼中的意义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为权利而斗争”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一些国家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真实义务和禁止权利滥用法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评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也应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主要包括:诉讼欺诈的防范、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度、遵守法庭规则、诚实陈述等,以维护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五)全面规范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1、规范证人传唤制度。
2、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4-0052-06
人类良好的生活是什么?什么是人类可欲的生活状态?这都是理性为指引人类努力的方向所提出的问题。也只有在对这些原问题的不断追问、思索、努力实现中,人类才不断超越着现存的生活状态,而有可能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虽然不同时代、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同的、所推崇的核心目的价值也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一致的:所有人都认为,要实现良好的生活状态,必须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秩序;秩序是人类生存中的基础性价值。“除了极少数试图从混乱中渔利的坏人,绝大多数人,不管他来自哪个阶级、阶层,担任何种社会角色,都希望某种秩序的存在。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一、人类追求秩序的意义
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因为人类群体生活的有序、稳定是人类自身存在、延续和发展的前提。“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无意义的。”正是有了秩序,人类的其他价值与共同生活才成为可能。
秩序不仅是人们生活的一种环境和状态。同时秩序还代表着人们认识自己的需要。当人类的理性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反思自己生活价值时,就需要求助于秩序的理解。因为“生活本身是变动不定的,但是生活的真正价值应当从一个不容变动的永恒秩序中去寻找。”秩序就是解释人们现实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之源。在古代,人们为了解释自我生存的环境、确认自己的确定性与在其中的位子,就创立了各种“神话”,把生活环境中各种现象的杂多还原为一种统一、有序。这是人类把握自我生活意义的一种努力,而这种努力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即使当人类社会中出现了权力、统治、国家等政治现象后,即使国家已成为人们自我组织生活的最高形式,现实中的人成了人们的统治者,生杀予夺;人们仍然需要一种作为价值尺度和意义解释的秩序,甚至这种需要变得更为迫切。因为人类需要对自我的生活安排进行辩护,并且需要对自我生活的安排进行指导。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一方面是必然的存在,他必须遵守外在环境的客观规律,但同时他还自由的存在,他可以在认识、尊重必然的基础上,把自己的意志投射到对象中去,可以通过实践来影响、改造环境:而秩序作为对人类整体活动的反思和把握,正是指导人实践活动的需要。因为秩序意味着对事物连续性、规律性的认识,意味着对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整体把握,意味着把事物放在确定性的价值序列中,对它存在意义的确认。因此,科学家把秩序的存在当作他们的假设前提,哲学家是把反思秩序作为自己工作的开始和目的。而政治(哲)学家,为了指导政治实践、引导人们过上更优良的生活,也需要对人类赖以依存的生活环境安排进行反省、形成整体上确定性的把握,他们一直在对什么是良好的政治秩序进行着孜孜的探求。从古代中国儒家的理想:“有道之世”;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符合最高善的城邦,到中世纪符合上帝意志的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维坦”、康有为的“大同世界”,一直到当代罗尔斯正义观念下的“良序社会”。人们追问秩序问题就是在表达不断超越现实,追求更优良生活的愿望。
政治秩序是从整体上对政治生活的一种反思、把握,由此所形成的认识对于政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前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突然解体震惊了全世界:人们纷纷对此重大事件展开研究和反思。政治学界认为此事件充分证明了一点:“政治秩序”是人造的,而不是仰赖于其他超验因素(上帝、自然);人的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把一个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稳定一些或脆弱一些;人们对政治秩序的理解与调整决定了一种政治秩序在面对环境变化、发展时的存亡,决定了该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命运和生活质量。因此,需要对建构一种优良、稳定的政治秩序的各种条件进行充分的研究,需要探讨实现良好政治秩序的各种可能性,并借鉴各国的经验。
二、政治秩序的政治哲学意义
政治生活需要秩序,政治理论家也偏爱着秩序,“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合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这可以说是人类本性的需要,它体现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中:而对应于此的理论家也继续着人类对于秩序的依赖与推崇。“没有一位政治理论家曾主张一种无秩序的社会,也未曾有那位政治理论家提议以不断的革命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从逻辑的关系上说,正是由于人类群体生活或者政治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才成为政治实践和政治学研究的可欲价值与基本问题。
而且,如前所述:“人(应当)是什么”、“政治秩序(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属于对人类自身存在状况的反思活动,它是人类永恒的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确定性的判断结果,因此我们在讨论这类问题时所使用的方法也具有不同的要求。正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讨论“正义是什么”的问题时,苏格拉底自己并不提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他只是在不断地指出其他人具体定义的矛盾之处。这并不是苏格拉底的狡猾策略;卡西尔指出,这是一种新的认识方法:它不同于以往人们对物理事物本性的认识,那可以通过对各种客观现象的观察与描述来形成:而对人类本性的认识,必须通过一种“对话式的亦即辨证的思想活动”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真理不是某种现成的东西,它不可以被思考者静态地完全把握:正像柏拉图所说的,往一个人的灵魂中灌输真理,就像给一个天生的瞎子以视力一样是不可能的。真理“它必须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它只呈现在人类理性的不断探究,不断地超越狭隘、错误,不断地把认识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因为人被宣称为是应当是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在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
其实,我们讨论政治秩序问题,在根本上也是对人类自身生活状况的一种反思活动;它不可能存在着一种确定性的最终答案。它需要我们理性的坚强,通过不断的对已有认识的反问和自我否定,而推进我们的探索。人类的认识也才由此趋近于“真”,人类的实践生活也才由此不断地获得更多的“善”。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秩序还承载着人们更高的期待;人类对政治秩序的追求决不仅仅是追求一种统治的形式,人类追求的是一种符合其道德判断的政治生活安排。正如斯特劳斯指出的:“如果人们不按照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认真地提出明确的或含蓄的主张,也就是如果人们不按照某种善或正义的标准去衡量政治事务,人们也就不会理解政治事务是什么。”当我们开始认真反思作为我们整体生活安排的政治秩序时,有关价值判断(正义)的问题就同时发生了。英国学者巴里(Brian Barry)指出:“柏拉图对正义问题的追问,可以说开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可是,只要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对他们赖以依存的社会安排进行深入思考的时候,这一问题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可以这样说,人类组织自我的群体生活就是具有秩序的群体生活,而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活动,是因为它能够带来一定可欲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对正义价值和秩序概念的自觉,都是人类对自我群体生活反思的开始。因此从一开始人们就把政治秩序与人们良好生活的观念绑定在一起。它们不仅在认识上体现着人类自我认知和反思,同时在社会实践中还具有着密切的一致性、统一性:
首先,政治秩序所体现的理想价值。是社会整合的基础。
整合相对于分歧、分离,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服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从而个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可预期性与和谐;因此,只有当一个社会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它才能在整体上呈现出有序、和谐的状态。这是社会实现整合的一种良好、可欲的方式,罗尔斯对此比较赞同。他曾经讨论过如何实现社会整合的方法,主要列出了三种:一是我们可以称之为目的论的学说,它们以某种全整性学说为基础,认定了人类个人、群体生活的某种终极目的,个人、群体的一切有意义活动都应当以它为皈依,它就成其为社会整合的基础。罗尔斯举出古典学(如亚里士多德)、基督教传统(如阿奎那)以及古典功利主义为例。第二种就是霍布斯式的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在所有人完全为自己的利害考虑的情况下,产生在现有条件下大家均可接受的某种秩序安排,形成社会整合。第三种就是罗尔斯自己提倡的“政治自由主义”:冲突各方可以对适用于社会基本架构的政治性正义原则形成重叠共识,以此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麦金太尔也总结过人类为规范行为、实现社会整合,所存在的几种不一样的实践合理性标准:一方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行动。而对立的一方则认定,在实践上是合理的行为,就是要在任何有理性的个人――即能够有不带任何自我利益特权的公平个人――都会一致同意去服从那些约束下来行动。第三方也会争辩,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以一种能够达到人类终极善和真正善的方式去行动。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文明、思想传统的优劣得失,但这两位不同阵营的自由主义者、社群主义者共同支持的是,以特定的价值判断作为社会全体共享的一致标准,使得人们可以合理地调节彼此的行动、形成整体的有序和谐,同时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共同的制度和基本框架安排。
这实际上就是罗尔斯所认识到的正义的社会作用,他说一个正义概念要实现它的社会作用。就必须使公民都具有良知,拥有大致相同的信念,大家通过认可由这个正义概念所支撑起的慎虑的框架。而体认到彼此的观念是充分的融通在一起。建构此正义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满足社会生活中的实践需要;并为公民评判公共制度的正当性,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在这里,价值判断作为人们共享的观念,它成为个体与整体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形成稳定政治秩序的基础。关于这一点的认识,亚里士多德早就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他说:“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后世很多学者也都发现,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我们都没有超越亚里士多德,而且亚氏这个思想也同样适用于我们今天,如麦金太尔就感叹“当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誉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时,他这样说就是指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这种基础的缺乏也将危及我们自己的社会。”
这里我们不去讨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与我们今天正义内涵的区别,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古今皆同的是:这种价值判断对于政治秩序的存在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从个体对整体的需要看,公民需要对整体生活安排进行一定的评判,整体生活安排必须经受人们实践合理性的拷问、具有公共认可的正当理由的支撑,成为人们一致接受的公共生活形式。另一方面,从整体对个体的要求来看,整体生活安排要求个人对其规定形式的遵从,而当整体具有价值正当性的证明时,它进一步要求个人对其的服从具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力,这就是政治义务的产生。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个基本的自然义务是正义的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我们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的和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如果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或者相对于它的环境可以合理地看作是正义的,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在这一现存的结构中履行自己职责的自然义务。”政治义务的形成,可以说是政治秩序在个人处得以稳定的标志。从此,我们就可以看出价值判断在形成政治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罗尔斯一直把这种价值判断的形成看作是形成“良序社会”的核心,他的良序社会的三方面内涵完全是围绕着正义而展开:其一,在该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且知道所有其他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其二,它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它的主要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如何共同适合于组成一种合作系统――被人们公共地了解为、或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能满足这些理由;其三,它的公民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所以他们一般都能按照社会的基本制度行事,并把这些社会基本制度看作是公正的。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们公共认识到的正义观念确立了一种共享的观点。从这一共享的观点出发,就能判定公民对社会的要求是否正当。在罗尔斯处。正义不仅是政治秩序存在的前提,而且也是建构政治秩序的核心内容、维系政治秩序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苦心经营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在建构当代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公共秩序。
其次,政治秩序所体现的价值判断,代表着人们所追求的可欲的生活理想。
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合目的性的生活。任何理性健全的个人、共同体,都对自己行动、生活的意义有着一套清晰的解释,这种解释无不指向于他们判断为良好的目的。因此,斯特劳斯在解释人类的“政治现象”(the politeia)时说:“生活是一种指向某种目标的活动;社会生活是一种指向只能由社会去追求的目标的活动;为了追求社会这种特定的、全整性目标,就必须以符合这一目标的方式把社会加以组织、排序、建构与安排……。”这种目标其实就是善、正当(正义)。按照伦理学的术语,当人们用符号来表达某种目标是可欲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判断这个目标是善的、正当的;“善是客体有利于满足主题需要、实现主体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属性。意味着:善乃是人或主体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善意味着:它是适合选择或追求的客体。’”人类的实践活动都是以这种判断来进行指导的。无论一个人希望选择任何职业:教师或者商人等等,他确立的目标对自己而言都是善的;人类政治生活的所有活动,无论是为了维持守成还是为了变革图新,也都是如此。正如斯特劳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我们希望维持现状时,是要预防向更坏的方向发展;当我们期待变革时,是希望情况变得更好(善)些。一切政治活动都受到这种善、恶判断的支配。当我们开始自觉地反思这种善的观念,明确地把握对它的认识。并主动把这种对善的认识运用于指导我们自己的活动,那么这种善的观念就不再是一种意见而成为了人类具有确定性的知识。人类的所有活动都是以这种善的知识作为指导,“所有的政治活动本身都是以善的知识――关于良善生活的知识、关于良善社会的知识――为指向、目的。因为良善的社会就是完美的政治性善。如果这种指向、目的明确了,如果人们把获得关于良善生活和良善社会的知识作为明确的目的时,政治哲学就产生了。”
以高一教材第五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框题为例,向学生提示如下:①什么是资源配置?资源配置的手段有哪些?②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不是一回事?③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是否存在着矛盾?④物价放开后,某些商品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有人借此来否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对此你有何看法?教师提示的问题,要有新意,应符合学生的一般思维规律,要注意思想性、知识性及能力的培养。
2.读议
读议就是学生围绕教师提示的问题,前后两桌为一组,边读边议。通过读议,一方面,学生对教材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得到认知,对难度稍大的一些问题也能各抒己见,学生错误的认识得到了纠正,正确的认识得到深化。另一方面,教师也从中获取了学生疑点、难点、热点的反馈信息。在此基础上,教师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讲解。
3.激励
就是运用一定的手段,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思维热情和丰富的想象力、创造力,诱导学生对“提示”的问题谈出自己的见解,对主动发言的同学给予鼓励鞭策,对口头表达能力强、语言逻辑水准高的学生予以表扬,从而激励全体同学增强自信心,积极思维,踊跃发言,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4.讲练
讲,主要针对学生读议时反馈出的疑点、难点、热点进行讲解点拨,切忌面面俱到。教师讲解后,应使学生在重点、难点的掌握上,在思想知识水平上,达到新的升华。
练是讲的深化与巩固,也是学生形成自己能力的关键。教师在组织练习时,要瞄准和覆盖教材的基础知识、重点、难点,也要注意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实际,在题型设置上,除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外,还应设置一些有难度深度的题目。
5.评定效果
评定效果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必须注意三个环节: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1.编故事,巧记字形
在教学中我充分发挥学生的联想去揭示汉字的造字原理和字形、字义的关系。通过直观手段、形象语言、生动故事,把一个个抽象的汉字演化成一幅幅图画,或一段段小故事。
如教“游”时,我一边讲故事,一边在黑板上逐一写出笔画:一个小孩子(子)戴着一顶游泳帽(丿一),在方形的水池里游泳。
如学“呆”时,有个学生说:“一个人张大嘴巴(口),像木头一样一动不动,原来他是发呆呀。”
在这样的识字教学过程中,既培养了学生仔细观察的习惯,又发展了形象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2.借助字谜,乐记字形
在识字教学中,为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时我先给出谜面,让学生尝试写出字形。如:教“王”字时,告诉学生:“王”就是“一”加(+)“一”。怎么写呢?孩子们动手动脑,拼拼凑凑,就已经掌握了。
此外,我还设立“编字谜有奖”作业,激励学生观察字形,展开联想,自己编字谜。这样的作业避免了学生单调枯燥的重复抄写,有趣味性,有创造性。如“头戴一顶帽,忠实又可靠--实”;“十张口,一颗心,猜猜看,动脑筋--思”;“山上山--出”;“工人力量大,建功立业少不了他--功”等。
二、丰富想像,鼓励创新
1.给生字配画,让生字充满活力
在生字字形教学中,我不失时机地让学生发挥自己的想像,给生字配上“身体动画”“思维动画”,运用想像,让字在脑海里如动画般流出来,让一个个静止的生字都活起来,初步培育他们的创新能力。
2.见生字质疑,激活创新意识
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重要的环节是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
有一天,一个学生问我:“老师,‘篮球’不是用竹子做的,可‘篮’为什么是‘竹’字头的呢?”我趁机说:“这么平常的一个字你就能提出这样高深的问题,老师真佩服你!如果你也能解答出这样高深的问题,你就更不同凡响了。回去想想好吗?”
第二天,他告诉我,通过上网找资料,他果然找到了其中的奥秘,而且在全班同学面前做起小老师,使他感到十分自豪。
三、拓宽途径,培养能力
1.自作“识字课本”
学生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食品、饮料的包装、家用电器的广告,还有各种报刊杂志的刊头等。这些都是儿童识字的最好材料。让他们收集起来,剪剪、画画、贴贴,就成了图文并茂的“识字课本”。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动手、动脑,收集、整理、编排,正是一个创造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