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6: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涉外税收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涉外税收论文

篇1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篇2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篇3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篇4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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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现状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3185.58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7年全国税收总共达45621.97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1999年中国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

二、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意识偏低的主要原因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我国公民纳税责任意识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整体水平普遍滞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国个税费用扣除现状无助于纳税人意识苏醒

费用扣除的设置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可以这样概括:正向不明显,负向强烈。即费用扣除设计得完美无暇,纳税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显地使纳税人产生交税的愿望。费用扣除设计不当,侵蚀到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随其侵蚀感的加强,纳税人对税之不满情绪渐强,直至转变为逃避税负行为。故个税中的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虑不周,对纳税人意识的负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设计不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高边际税率的存在,让纳税人望而却步。纳税人的直观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税,又要自己大量为生计买单。从而易引起纳税人潜意识对税的抵触。第二、税实践中工资薪金的适应税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税负本不算高。第三、税率结构的不合理腐蚀着纳税人意识。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基于收入来源多样化与我国个税的过多分类,以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承担的绝对主体。强烈的反差无疑加重了个税的负担感,消减着部分纳税人仅有的交税积极性。

(三)我国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不到位

税收收入透明度较低及政府的税收宣传重在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重视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个税自行申报无疑将纳税人的责任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主动纳税与税收的知情权联系在一起。导致我国许多公民不清楚税收的一些基础知识,更谈不上利用纳税人权利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随之而来的问题必然是:“我为什么要纳税”;继而使纳税人更加关注政府对于税收收入的使用范围及效率与效果。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意识唤醒的对策与建议

(一)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

增强全民纳税意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是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为唤醒纳税人意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提升纳税人意识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税收实践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样创设和改善税收环境,在满足纳税人多层次需要的同时,以“税收价格论”为基础使交税转变为纳税人之需,从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觉)实施交税行为。恰当满足纳税人的基本需要马斯洛认为,越是低层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满足,其激发出来的力量越是强大。生理需要是个体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个体自行解决。现实中,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虽包含了纳税人生理需要层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众并不被显著感知,或显著被感知而仅有少数人享有,难以让个体纳税人自愿在这个层次上为其买单。因此,唤醒个税之纳税人意识,首先要体恤民生,保障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满足,尤其不能以税之名肆意干扰。只有个税的征收不侵入纳税人生计保障线才能为个税纳税人意识苏醒创造顺境。

(二)创造性满足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

物质性的考虑对纳税人的激励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随着低层次需要满足程度的不断提高,激励作用必然会减弱,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则会成为纳税动力的新源泉。这时,应该创造适宜的条件,满足公民作为纳税人的高层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前,纳税人高层次需要在税收中主要为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称诉求。他们希望从税的付出中,体味到自尊和社会与政府对自己的尊重。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落实位居影响纳税人不交税的因素之首;纳税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应对纳税人的高层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断探索。

总之,只有唤醒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逃税,产生“搭便车”行为。相对于个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个税税负是纳税人交税的心理前提。换言之,个税欲取得纳税人心理认同,首先要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个税设置及执行中所体现的对纳税人基本需要的考虑,对纳税人意识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应做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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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自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远距离交易方式成为传统交易以外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使得传统国际商务的交易中介和交易方式发生了结构性、革命性的变化,给传统的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法基本原则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冲击的前提——可税性。

从税收的本质上看,税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由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从微观角度讲,企业只要创造了剩余价值,具有盈利性,那么他就具有纳税能力,基于公共需要对其征税符合量能纳税的要求,课税也是合理的。并且其实质与传统商务没有任何区别,与传统商务一样享受着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如果仅仅因为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不同于传统商务而导致税收待遇的差别,那么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将会被彻底扰乱。因此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在法律经济的角度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本文论述的前提。

(二)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就是指在国际税收中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实行何种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有权决定具体的涉外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方式和征税程度,享有自,任何人、任何国家和任何国际组织都应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国际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管辖权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弱化。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虚拟形式存在的,因此它是无形的,并且弱化了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单个交易可能在瞬间跨越若干个地理疆界,一个‘全球电子商务’交易可能牵涉成千上万个税收辖区,不仅查明各个辖区相当困难,即使知道该交易所牵涉的辖区,对其征税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严重弱化,并且在执行具体措施方面也会遭遇很大的困难。

其次,居民管辖权受到挑战。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以纳税人是否与自己的领土存在着所属关系为依据。有实际存在的交易中介,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是比较容易且可行的。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遍化、全球化,自然人和法人身份的判定愈来愈模糊。

(三)电子商务对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所谓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使有关国家从国际交易的所得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当跨国的网上服务和无形产品提供者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时,一国政府就难以认定提供商是否在其国内有经营机构和人。而且,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均在网上交易过程中的诸如注册认证、电子支付等过程中采取了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则增加了应纳税款额度的认定难度,创造出许多“隐性收入”,破坏了税收法定原则,而进一步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就是指国际税收法律法规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的原则。构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的法律规范以及常设机构的原则确定都是中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双重征税或避税与逃税,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决策。在电子贸易领域,由于交易地点,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很难确定并且有时没有中间人作为交易媒介致使企业有时会遭受到了双重征税或者根据经济学中对商业活动的参与者都是“理性人”的构想会导致企业为追求更高利益而进行避税与逃税的行为发生。

其次,常设机构的确定包含了避免因投资区位和企业组织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因而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定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等。然而电子商务中企业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商业网站进行营运,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网站是否可以看做是常设机构?如果能看作是常设机构,那么企业为了避税便可轻易地把网站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或者避税地,那么监管的难度以及实践的效果可想而知。

(五)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就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国际税收收入,并利用国际税收的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全面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缓国际税收对国际经济发展的阻碍。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包括国际税收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从行政效率上而言,由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坚持地域税收管辖优先原则,但是来源地的判定被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无距离的特点所弱化所以会导致税收的冲突和摩擦。从经济效益而言,网上交易的国际流动性极强,国际逃避税行为会大量增加,利用低税区或免税区避税,在避税地建立公司易如反掌,只要在选择的地区建立一个网址便可。另外,以转移定价为主要形式的国际逃避税活动会变得规模更大,更难以控制。因此传统的税收模式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会导致国家税收成本增高以及相关国家全面开展税务行政摩擦加剧的可能。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对国家对于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巨大挑战。

二、我国应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冲击

(一)在遵守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税收权利。

我国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我国尤其要注意维护我国的税收经济,坚持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保护税基,同时促进跨国电子商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国家税收作为一种凭借国家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形式,具有类似国家的独立性和排他胜。我国可以根据本国财政利益需要和基本国情,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则体系。同时,所得税制度是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保证,是处理社会再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国,我国必须维护和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新技术发展中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二)在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实行单一的来源地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管辖权这一问题上,我国应继续坚持电子商务输入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该原则应该成为我们的国际税收管辖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其次,从税收公平的机会原则看,税收负担也应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发达国家的居民通过互联网到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活动,并获利润。尽管作为居民所在地的发达国为其提供了一定“机会”,但对获取利润起决定性作用的“机会”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将一无所获,这显然不公平。而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中,就能够在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

(三)在遵守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与国际税收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常设机构认定的中性原则以及提高税收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

税收中性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本质意义在于: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坚持中性原则意味着,首先,要避免双重征税、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因为这总体上就体现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不征税的理由如前。同时,防止避税与逃税需要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达成国际协议,不能造成营业人随意更改常设机构位置的结果。其次,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应当统一,不应对在线交易的商品和劳务下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以免造成营业人利用网络的游移性改变常设机构以避税或选择较低的税率。因此坚持常设机构认定的中性原则适合于我国国情保障了我国的税收来源,同时也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国际征收重复的现象发生。

此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商可以免除中间人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使得电子商务中的征税点大量地减少了,并节约了税收成本,增加了税收收入。只要税务机关努力提高自身的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水平,电子商务税收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契合度将越来越高。

最后,正如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说:“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形式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法律应当对症下药针对性的应对其发展,为其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国际税法基本原则方面,维护本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创造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的国家利益,在肯定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之前提下,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构建新的税收征收体系是我们值得探讨的应对之策。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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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唐平舟,刘吉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应对策略探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09年刊.

[14]赵凯.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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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会计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企业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参考文献】

[1]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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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1]吴玉蓉,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8/14

[2]杨田华,国际避税问题初探,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月

[3]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商业经济,2008年4月

[4]张文春,避税地避税及其防范,涉外税务,2007年11月

[5]黄寿昌,国际避税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财会通讯,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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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论依据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

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在此背景下,积极拓宽地方税制范围,形成更多的“税源”将是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和跨国资产的频繁流动,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在国外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不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国公民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需纳税,中国公民在国外继承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于国际间的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因此,为实现与国际税制的同步,加强对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日益完善,这有利于各类财产税收的开征

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信息管理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便利

自2007年开始,我国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自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逐步掌握我国高收入者的信息。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已经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了重点建档和逐步掌握,这项工作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较多的信息资料。

(三)国外遗产税为我国遗产税制建设提供了借鉴

目前,大多数的工业化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征了遗产税。这些国家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豁免额的选择、赠与年限的设定等为我国遗产税制的选择提供了借鉴。

1.从部分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1)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对美国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会定期动态地调整遗产税的免征额和最高边际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政治选举形势的变化。

(2)日本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共分13个档次。日本遗产税的最低边际税率级次为10%,最高边际税率级次为70%。在日本,每一个税率级次都有相应的抵免额度。日本的遗产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进行征收。

2.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看

(1)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模式。俄罗斯遗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国境内以继承或者赠与方式获得财产的自然人,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土地资产、存放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股份。俄罗斯联邦政府的遗产税税率同德国较为相似,同样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赠与人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等级,相对较为复杂。

(2)巴西的“遗产赠与税”由各州负责征收,是根据不动产转让或是捐赠行为进行征税。巴西遗产税采取的同样是超额累进税率,各州的税率不同,譬如,根据遗产的价值多少,巴西圣保罗州的遗产赠与税税率介于2.5%-4%之间。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

(一)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但由中央统一税权

为了充实地方财政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性,我国应将遗产税定位为“地方税”,使其成为地方财产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管理优势落实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地方税制体系。但当前在财政竞争压力之下,我国“中央-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遗产税的基本税收制度。这既可以避免地区间恶性竞争造成的税收流失,又可以避免政府间税收竞争带来的不必要的人口流动和资本流动。

(二)完善死亡申报制度,及时掌握居民死亡信息

现行的公民户籍制度中对于死亡注销户口的规定,已经完全能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应该进一步明确公民死亡申报制度办理的具体期限并明确有关责任制度。

(三)完善以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严格落实实名制规定,推进支付手段的完善以合理规制大量的现金支付和计算,以及整合个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实现银行间个人信息的联网以及税务机关与各个相关机构的信息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