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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与社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力平,“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10:3
[2]杨志勇,各国财政政策运用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10:21
[3]汪昊,对我国中长期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0:25
[4]潘雷驰、陈爱明,浅析我国税收政策目标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税务研究,2010.10:29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0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1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0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围绕“两个中心”,力求在调研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强化地方税务研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地税事业发展“两个中心”,使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地税事业发展。今年省局提出的全省地税主要工作是深入推进“两项建设”(规范化建设、地税文化建设)着力提升“三个水平”(依法治税水平、税源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水平),推动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促进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更大作为。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围绕地税中心开展工作。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群众性调研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基层群众性地税学术调研活动。着力抓好专项调研活动,积极谋划开展以实现新余“两个率先,一个努力发展规划目标题的专项地方税收调研活动,为实现全市地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监督的若干问题)
第一、计划任务管理与依法治税矛盾突出
第二、外部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
第三、监督制约机制内容过于繁杂,不便操作
第四、有力的监督贫乏
二、影响税收执法监督制约的因素分析
(一)、不敢、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纳税人
(二)、发育不健全的中介机构
(三)、不愿涉足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律工作者
(四)、缺乏监督制约动力的税务机关
三、税收执法制约机制的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当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建议
(1)、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2)、建立可操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引言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大支柱,它的健康发展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更新,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问题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然而我国目前企业年金飞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下,发展速度也较为缓慢,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参加企业仅2.4万多万家,参加职工仅964万,覆盖率约8%,而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覆盖率超过1/3,美国、英国和日本其覆盖率则达50%。
造成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或低水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与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模式不明确,优惠水平不足,优惠政策碎片化与地区分割,优惠幅度不一财务论文,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缴费允许税前列支成本的比例4%,而非试点地区可列支的成本比例差异大,比较混乱,其可列支的成本比例从4%到12.5%不等。
国内外一些学者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免税率、征税率进行了精算研究。Dufresne指出,在投资收益率服从均值为实际利率,方差为一固定常数的独立、同分布的前提下,分别得出了缴费率、基金水平的均值及方差的表达式,并得到了它们的极限存在的条件。Haberman研究了待遇确定型计划中随机利率为AR(2)模型时的缴费与养老基金水平的一阶、二阶矩。邓大松、刘昌平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实现目标替代率的最优参数组合,得出不同参数下的缴费率,即理论上税收优惠下的税收优惠免税率。王晓军给出了工资指数化增长时的职工缴费率模型,进而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相关的缴费率、优惠税率进行测算。林义、彭雪梅、刘云龙等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角度考查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免、征税率。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EET是企业年金最合适的征税方式,是我国实现我国企业年金快速、健康发展的最优征税方式。本文在此基础上,针对EET模式下的免税率与征税率研究的不足或余地,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实现目标替代率有关参数组合下的缴费率,分析EET模式下企业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率8.52%;构建EET模式的精算模型,测算出的EET模式下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的征税率为23.2%。
二、我国企业年金EET模式下缴费环节的免税率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重要补充,它肩负着养老保险20%替代率的重任,这20%的企业年金目标替代率实现与否关系着参与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关系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是否能够持续下去,当然也关系着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20%目标替代率的实现,必须考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20%目标替代率下的企业年金缴费率[①]。在实现20%目标替代率前提下,进一步考查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内容。
(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国家税收是高职经济类专业必修课中应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如何从学科型教育枯燥的税收
理论中解脱出来,针对职业教育特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围绕税收征管的重点、难点,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突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强调应用为主,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基础。但是,目前高职教学中国家税收课程课本内容只是本科的缩写,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主要以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应用性。在教师讲课过程中,只是教师讲,学生听,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学生没有积极性。由于高职学生本身的特点,理论学习对其来说枯燥乏味,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现象普遍,上课也不好好听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竟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笔者在2007年10月对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已经学习过或正在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的同学进行了调查,向学生发放问卷360份,回收350份,回收率为97.2%。
二、调查情况的分析
笔者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见表1。
(1)对于高职国家税收教材,有58%的学生认为教材重视理论与结论,缺乏应用性;有25%的学生认为现行教材版本偏老,内容陈旧;只有17%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的特色。有83%的同学认为现行教材不符合高职教育教学学习的需要。
(2)对于国家税收的教学方法,有72%的同学认为很重要;有23%的同学认为无所谓,有5%的同学认为不重要。由此可见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十分重要。
(3)对于教学形式的选择,有14%的同学选择只讲授不练习;有16%的同学选择只练习不讲授;有70%的同学选择边讲授边练习。可见,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教学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有86%的同学希望得到练习的机会,有70%的同学希望能够边学习知识边练习掌握,只有14%的同学选择只学习知识。
(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如何能吸引学生呢?有25%的同学认为是教学内容适宜;有61%的同学认为是教学方法灵活,只有14%的同学认为主要靠教师的人格魅力。可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人格魅力并不是十分重要的,教师要吸引学生到课堂听课,关键还是靠灵活的教学方法,而当前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两者互动少,学生感到乏味而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5)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希望能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希望能够得到实务界人士的指导,对于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有61%的同学表示喜欢;有19%的同学表示无所谓,只有20%的同学表示不喜欢。可见大部分同学还是希望能够和实务接触,而不是只学习枯燥的理论。
(6)对于考试方法的改革,和以往上完课就只考理论内容相比,同学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有19%的同学希望只考理论,有33%的同学希望是实验实训考试,有48%的同学希望是与社会结轨的资格证书考试。可见有81%的同学不满当前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进行考试的改革。
三、高职学生学习的特点
1.高职学生有着较强的动手能力
当前大部分高职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差,但其模仿能力较强,动手能力也较强。在当前的高职教学过程中,应该利用学生模仿能力强的特点,突出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加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
国家税收课程内容过分重视原理和结论,缺乏应用性,大部分高职国家税收课程的教材只是对本科内容的缩减。课程内容的编制严密而系统,条理而规范,规范着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行为。打开教材,似乎遍布知识点,缺少与实际相结合的实用知识,使学生觉得学习国家税收的目的就是要进行税务专业理论研究。学生只在考试前死记硬背那些原理和结论,考试结束后,能留下多少记忆的痕迹,恐怕并不乐观。
高职国家税收教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经济领域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应该以实践应用为基础,以理论为辅。高职国家税收应明确将提高学生税务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作为一项教学目标。在高职国家税收教学中,应贯彻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不用讲授过多的理论知识,而应把重点放在纳税实际操作方面,注重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重点是使学生掌握税收制度的实质及涉税实务操作能力。
2.高职学生学习能动性不强
高职学生和本科学生在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方面有很大差别,对于高职学生,为加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学习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实行“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首先,教师提前给学生发放项目任务书,在任务书中明确课堂教授学时,教师讲解演示内容及时间安排,学生应准备的知识、讨论的内容及时间,完成的训练内容等。其次,教师将工作任务以不同的形式呈现给学生,并且以分组的形式对工作任务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教师可以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需要来安排理论教学,并且进行知识的拓展。“任务中心”的“开放式”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高职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对每一个单元应事先准备一些问题及相应的阅读资料,作为提升“以学生为基础”的学习方式的效果的一个重要途径,要求学生对每一个单元做好充分的准备。阅读资料作为独立于“讲授”的重要的课程资料和授课方式,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拓展学生的学术思维,而且可以促进学生在课前就进行自主的、主动的和有针对性的研究,进而使其后面的课堂讲授或者讨论有的放矢,从而更有效率、效果更佳。
3.大多数高职学生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
高职学生大多数较为活泼,兴趣较为广泛,一旦教师在讲授过程中照本宣科,学生就会说活、干别的事情,而不是认真听老师讲课。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
(1)教师在教学中,不要过分依赖教材,如果完全按照教材内容的顺序进行授课,先讲税收定义、职能、原则、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再讲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具体税种等内容,然后再做一些习题,那么那些基础差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受了这么多抽象和枯燥的理论,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影响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可以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如可以对于税收的职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作些删减;在讲述税收要素时,可以联系后面的现行具体税种进行讲述,使这些抽象的概念生动起来。
(2)课堂讲解与师生讨论相结合的教学。对于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概念,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可以通过具体的税种讲授。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准予扣除项目等有关内容的理解,则可以准备一些企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讨论或者课外思考,扩大学生的视野,真正掌握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法。这样,学生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高职国家税收教学过程的始终,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3)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高职院校应主动跟实务部门进行联系,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工作者为兼职教师为学生做专题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务工作之间的距离,使国家税收课程教学和学生以后的实务真正结合起来。另外,统计数据显示,有61%的学生期望开展此项教学。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勇于创新。要使学生真正立足于社会,为社会所接受,必须鼓励学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授课的同时,根据相应的教学内容,安排适当的课时,有目的地联系有关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等,让学生参观学习或参与实际操作。在教完所有内容后,可以让学生到有关企业去实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巩固所学知识。实习回校后,应写心得体会,使学生真正把学校里学到的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改变现行的考试制度和学生评价方式。
考试题目可以灵活多样,考试形式不拘一格。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国家税收课程应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传统考试制度,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小组答辩、操作或者论文的形式作为考核手段。比如小组答辩就是将班级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小组成员共同完成某一课题,考核时小组派一名代表上去答辩,由教师和其他小组共同打分。小组学习,将个人记分改为小组记分,形成了组内人员合作、组间竞争的新局面,使评价重心由鼓励个人竞争转向大家合作达标,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论文选题自由度大,而且同课堂报告结合起来,可以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学术交流及时弥补既有资料和观点的不足,开阔论文写作的视野,使论文的内容更加完善。考试形式不拘一格,多角度、全方位地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对知识的实际运用程度。
学生评价、成绩构成多元化。国家税收课程对学生的评价应是综合性的,其总成绩应由多次学习活动构成。平时成绩(到课率、平时的课堂表现、作业的完成情况、心得报告、小论文等)应占到40%左右,期末考试应占到60%左右。加大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的比重,不仅可以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病,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也能全面考查学生的学习成绩,使考试更加公平、合理。
四、高职国家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当前高职学生的特点,当前国家税收的课程教学应该进行一些改革,以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
(1)在教材的选取上,采用符合高职高专特色的教材,而不是迷信教材编写人员的权威性。只要是符合当前教学的特点,就可以采用。教师自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授课内容和本校学生的特点来编写教材。
(2)国家税收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同学而言。为了让学生学好这门课,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用灵活的授课形式,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讲授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把枯燥的理论变成丰富的实践知识,让学生在自己动手的过程中,学习这门课程。
(3)在国家税收这一门课的学习过程中,为了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这门课的重要性,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邀请一些从事缴纳税收工作的会计人员及注册税务师来给学生做讲座,使学生真正从心里接受这门课程。
(4)改革现行的考试方式,采用灵活的学生评价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全面考查,而不是用最后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来决定学生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明光兰.新编税法及纳税实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量能课税原则产生于西方功利主义学者穆勒在经济学提出的“能力负税原则”,经过多个流派的争论、探讨,现已成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笔者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础
税法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来源的考察,即税收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何以能正当化的理由。而税收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税收公平。量能纳税的核心在于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衡量负税是否公平,以此确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历史上,围绕实现税收公平的探讨主要为量能课税原则与利益赋税原则这两大学派的争论。
1.利益赋税原则
利益赋税原则的提出早于量能课税原则,以瑞典学派的奠基人维克塞尔为代表,其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出发,主张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通过利益享有的多少来衡量主体的税负。其和国家租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启蒙时期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个的个人所没有办法实现的社会任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公民则将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以上缴税收的方式给付对价,故又称“利益说”,“交换说”。利益赋税原则通过确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对待给付关系,基于对价给付的特点,民众可以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差别税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利益赋税原则也有致命的弱点,即缺乏实践论价值。公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在标准上又无法进行规范,这种可行性的缺失必将导致执法恣意,从而损害税法权威,削弱公民守法积极性。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因此利益赋税原则逐渐被量能课税原则所取代。
2.量能课税原则
随着历史发展,人们对于课税公平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利益说”,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主张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的观念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演变成“受益说”,进而发展为“负担能力说”。
量能课税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以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这其实是在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另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亦是国民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承担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租税法律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二)伦理学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上的属人性决定其伦理基础,“人正因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私人领域。”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具体化主要是在道德选择或价值判断上,即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保障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如日本宪法“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的规定。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正是伦理学价值判断的体现。
同时,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人”性伦理色彩还体现在其他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对课税对象的要求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净所得。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是为了获得收入的必要开支,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同时,尚未实现的所得,或者因市场规律而带来的虚假所得亦不属此类范畴。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要体现纳税人在量方面的负担能力,更要体现其在质方面的负担能力。例如对不同性质的同额所得(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要区别对待,对回归性所得与非回归性所得(稿费、退职所得、暂时所得)亦宜做出质的区分。这些都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价值取舍。
(三)实践论基础
量能课税原则相较于利益赋税原则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实践论上的价值。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一个既能够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又能够用以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具体操作并能够证得纳税人广泛认同的标尺。为了引入实践,学术界关于量“能”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许多探讨,大致可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一为主观说。这一学说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称“牺牲说”,即“课税公平作为一条政治公理意味着牺牲的相等”。每个人在向国家纳税时造成的损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这种效用损失在主观评价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一样的,即牺牲均等,税收公平就实现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相应的“比例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但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效用、牺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观性和现实操作性,无法衡量或精算。
一为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观说”标准,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表征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首先,如果把消费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不甚妥当。这是由于,对于社会不同阶层来说,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贫困阶层消费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阶层。若只对奢侈品征税,则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若对日常生活消费征税,则容易产生逆进性。因此以消费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财产标准情况下,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对财政产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财产的形态日以多样化,动产乃至无形财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征税造成的很大困难;而且财产课税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扣除,对富裕阶层征税过重也会影响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
因此,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一方面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入,稳定规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扣除,并且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因此,所得标准能够相对保证税收平等,实现税收公平。
二、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
2006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了1600元,试通过下表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没有促成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各收入群体间的工资净所得的差距并未缩小多少。因此,仅仅提高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对于拉近贫富差距的作用极其微弱。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如下:
(一)实行综合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享定率、分项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分类所得税是与综合所得税相对应的一种所得税模式,即把所得依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依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分别计税。我国目前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的纳税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纳税人乙为例对横向公平问题进行比较说明。
由于分别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甲、乙二人纵然经济负担能力相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不能体现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也会出现越来越多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说入低的纳税人多交税的现象。
由此可见,分类所得税模式难以完全把握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另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无法反应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的照顾,这对重视家庭经济和社会职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发达的中国来说,尤为不公。再加上台湾和大陆有着相通的社会文化传统,因此学习台湾的综合所得税模式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二)合理设定所得范围
首先,降低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建立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基础上。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将在个人收入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对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也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对“质”的要求。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给予更多优惠与照顾,对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应课以稍重的税负。
其次,设立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有些所得一起客观和理智清醒本应实现,惟可能因个人之偏好、过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认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实现,此时,租税法本诸租税公平原则的考量,将此一类型之所得视同已实现。并对之课征所得税。”这便是台湾的设算所得课税制度,是对净所得课税原则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纳税人规避税收。
最后,设立福利所得课税制度。对用人单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对职工给付的各种额外福利课税。除了因计算困难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税外,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宿舍、人身保险、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种福利所得都应当列入课税范围。
(三)完善所得净额制度
首先,照顾纳税人家庭扶养开支。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上来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观念浓厚,亲属之间有很强的道德伦理牵引。另外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径。因此在税收上照顾家庭基本开支,是净所得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设定捐赠、保险费、灾害损失和医疗及生育费等项目。扣除个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费用和损失,鼓励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赠(客观上降低了税负能力),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应有之义。
最后,建立物价指数连动课税机制。物价上涨实际上会带来“隐形增税”,这种“隐形增税”不仅违反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还加重了低收入者阶层的负担,违反量能课税原则。因此有必要设立这么一个弹性课税机制。台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年度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免税额随之调整;达到10%以上时,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的金额随之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以及残障特别扣除额的基准,要根据所得税准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三年评估一次,以保证税收的相对稳定。
三、小结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与税收正当性密切相关,并同税法学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税法的基本理念,则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题。
参考文献:
[1]参考自《量能课税原则法哲学研究》,杨万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2][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参考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想》,陈拂闻,财会研究2009年第20期。
[4]图表摘自《量能课税原则研究》,梅晓蓓,《人文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
[5]参考自《量能负担与课税公平----台湾个人所得税的启示与借鉴》,熊伟、罗昕,中国财税法网省略/show.asp?a_id=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