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6: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地金融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为了促进某一产业或某一地区的快速发展,金融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配置,并在资金供给、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支持对象进行主动的、有计划的和全方位的扶持。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在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直接配置资源,在保证自身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地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实现金融业和农地流转的协调发展。
(三)农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关系1.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流转规模、流转绩效与金融支持和资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关的。资金的获取和流动速度直接影响着农地的流转,进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增加了对农村信贷、保险、投资、期货、票据等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金融支持是实现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前提条件。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是将农地进行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过程,是将产权性质的农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的转化。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农地实现资产功能转化的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农地流转效率的高低和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决定了农地财产功能的实现程度。金融机构的发达程度影响着资金流动的顺畅程度,进而影响着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效率。3.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动力。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户从事规模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本钱”,使之进入资本市场,进而演化为辅的金融工具。因此,农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随着转入农地的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生产性资金需求也进一步扩大,促进了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其次,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增加了农地流转的灵活性和产权的实现机制,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农村金融主体的资金供给动机。
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原则
(一)不得违反国家的“三不得”原则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因此,在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政策时也要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对于一些从事商业性开发活动、改变土地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强占农民土地、严重损坏农民权益的流转行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必须以保证农地顺利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前提,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的原则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创新活动,首先,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通过市场实现对土地和金融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四)以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原则对于进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金融机构在支持农地流转的同时要优先支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立失地农民土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从而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金融支持的组织体系有效的组织体系是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的中介,是保证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高效运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由于农业天生的弱质性和低收益性,决定了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金融的主体。从组织体系建设上,国家对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渐进性原则:第一阶段主要是依托现有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稳步开展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转换和信贷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其对土地流转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调节作用;第二阶段,当农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后,成立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中长期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2.继续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农地金融业务。农村合作社在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资金外流、业务创新不足、支农力度不够等问题,仍不能满足农地大规模市场化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应加快对农村合作社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在农村信用社内部成立“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中心”,负责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满足农户规模化经营的贷款需求,以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深入基层、网点众多和信息成本低的优势。3.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业务。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使其不适合开展过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商业银行具有的资源优势和资金实力对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建立农地流转项目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设计;同时重点发挥农业银行在农地流转资金支持方面的主导作用。4.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该类机构以立足农村、服务三农为目标,能够满足农村各种经济主体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新型金融机构在贷款程序、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和额度上都符合农户的现实需求,因此市场前景较好。但该类金融组织同样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且组织管理上不够规范,因此对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农地市场化流转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领域不断扩展,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数量和需求种类也将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少、质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过程中经营主体对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为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载体和运行条件。1.建立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模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来的一种土地金融制度。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在由计划体制主导向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自主原发的住房金融制度创新。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指在农地比例化市场流转后,从集体获得的流转收益中提取出来的用于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那部分资金。将农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用此公积金重新买地或用公积金贷款买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这样既发挥了土地的融资功能,解决了规模化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又保障了农民长远的利益。通过规模化公积金这种既有强制性又有互的长期储蓄制度可以实现土地作为金融资本向生产性资本转化,比直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具有以下的特点:(1)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储蓄计划,要靠政府的强力来推动,需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分阶段实施、不断完善的土地融资制度。(3)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归集与缴存方面要处理好强制性缴存的合法性、资金的管理成本与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4)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使用与投资环节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严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尽可能增加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扩大农地抵押贷款的范围。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时,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拿来抵押,如果出现了经营风险,无法按时还款,农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赔偿一部分,集体赔偿一部分、国家再赔偿一部分,最后还可以由银行的坏账准备金覆盖一部分。这种风险共担赔偿机制既保证农民没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将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增强了农户和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的意愿。
(三)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保险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当农地实行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后,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因此,农地市场化流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成为当务之急。从农户角度看,农户的收入有限,购买能力低下导致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不强;从保险公司看,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较高,经营存在不稳定性,且提供的保险种类少、市场发展空间有限;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的保险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对保险机构的规范性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针对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为流出农地的农户提供失业风险保障、再就业风险保障;为流入农地的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为农地流转保险人提供业务风险保障。
(四)政府支撑体系的完善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最大风险在于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将面临的失地、失业、失保障等一系列风险。因此,一种成功的农地流转模式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也是开展农地流转的前提。在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后,建立专门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综合社会保障建设。土地保障金主要来源于集体依据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转收益,并由集体负责管理和发放。土地社会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转农地农民当前的生产、生活,又能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2.农地评估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评估系统,建立各级土地拍卖、交易和仲裁机构,培养一批专业的评估人员和中介机构,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健全完善土地评估体系有助于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3.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首先,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等指标选择合适的市场流转模式。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要发挥市场信息收集、咨询和公布以及配置农地资源等政策引导作用。再次,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应包括土地供需机制、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4.完善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系统。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必须有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首先是资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负责农地流转的农地金融机构直接注入资金或者提供贴息贷款,保证农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是机构扶持。由各级政府扶持建立农地流转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开展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资金需求的金融业务。
1.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概述
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
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参考文献
1.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概述
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转贴于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我国的农村地区的大部分金融的需求,被归类为农村生活的需求、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村发展的要求。其中,农村生活的需要,主要对日常生活的消费的资金需求,农业生产的需求主要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农村的需求, 农村发展需求主要是为水、电、道路、卫生、教育等在内的公共社会基础建设的资金需求,这三类农村金融针对中国的农村金融需求的主体是分别农民和农村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1.2 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金融的需求逐渐转变,并表现出了新的特征。首先,农村的金融需求各不相同,以往仅一般的农户有资金需求,目前,除此之外,农村的个体户和养殖户和乡镇各位企业等大部分行业也有了资金的需求;以往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使用在满足的生活的需要上,然而,随着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广泛的与外界接触,资金需求的在经营性方面急速上升;农村城镇化正在建设,且速度不断加快,新农村的计划与发展,农村住宅条件的提高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保障等项目对资金支援的需要越来越强。其次,农村的资金需求急剧增长和需求期的延长,在政府的指导下,运用进行镇化城带来的宝贵经验,有效的使用资源,促进加速升级农村经济产业,完善产业结构,使以往的农村生产的经营方式得到改变,从以往的简单再生产转变为扩大再生产模式,使劳动密集型事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有机的相结合,经营方式朝着大型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这些都是需求十分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的投入限制范围扩大到农产品种植、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延长了资金需求周期。
1.2.1 农户的金融需求
金融的需求内容主要是存款、贷款、中间业务及金融投资等方面的需求。部分我国农民特别是经济落后偏远地区的农民的收入水平依旧较低,而金融行业的需求也主要是存款及贷款两方面。农民的存款的需求将短期的、持续的资本积累,农村的储蓄机关可以分为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生产活动好经济抵抗分别具有季节性和脆弱性,农民提前支付农业活动的前期成本,而且由于在遭受自然灾害以及禽畜疾病等不可预测的情况下需要紧急贷款。目前,农民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不断的丰富了农村金融机关和金融市场活动,伴随着的是农民使用资金活动的多元化,比如购买股票、证券等,但是由于农民首要考虑增长与风险,因此主要还是选择款。
1.2.2 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
与农民的金融需求一样,农村的个体企业、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比如保险、储蓄、贷款等等,变成多元化的共同点一样,在全国范围内贷款需求的情况看,农村个体和中小企业很多是资源型,立足于当地的资源,因此,他经营也给市场带来资源生产活动,市场供求变化,而且小的企业规模和较低的企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使得生产的经营活动的危险较大,因此在农村,相对的来说金融机构的贷款上,造成了很多信用贷款需求以及贷款的较高条件相矛盾,农村的中小企业面临发展资金短缺或贷款难的问题。对于那些发展初期的大企业,由于市场不透明,而且担保及抵押不足时,金融机关也不容易提供有力度的资金支援,因此资金不足的企业发展的瓶颈。当然也有一些大企业贷款相对容易,那是因为它已经有一定的总资产积累,而且经营上的稳定,许多金融机构会向其提供的贷款。
2 农村金融供给
2.1 村金融供给的主体
我国农村的金融供给主体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正式、非正式金融机构。正规的金融机关组成部分是中国农村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其中,农村的信用合作社发展成农村合作银行、农村的商业银行,金融组织和活动是受中央货币当局和金融市场的当局的监视。正规的金融组织和运动是中央货币当局和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及存款和贷款的行为。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长期并存,竞争和存在互补,共同发展。
2.2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供给分析
一、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进一步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矛盾的需要
由于城市规划、环境污染、水土流失(20世纪最后20年,光沙化面积就由1000多平方公里猛增到2460平方公里)以及违规“圈地”等各种原因,我国的耕地以每年500万-700万亩的速度剧减,尤其是最近几年,全国耕地一下子少了1亿多亩,人均耕地也相应由1980年的2亩减少到2003年的1.43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的1/4………这愈来愈突出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一方面使得农地负荷太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威胁;另一方面又使得农村富余劳动力(指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大量产生。在耕地以每年500万-700万亩的速度减少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却以每年600多万的速度增加,据测算,全国现有的4.8亿农村劳动力中,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为1.7亿,已从事非农就业的有1.6亿,另外1.5亿属于富余劳动力——要解决包括缓解农地超载力、增加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者的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在内的这些问题,除了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流转农地使用权外,目前还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二)进一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需要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的非农就业门路越来越广,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另一方面,受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税费负担等因素的影响,农地经营不仅无厚利可图,有的还亏本倒贴(占总农户77.5%的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实际上还处于负增长状态)。于是,越来越多不安于“脸朝黄土背朝天”现状的农民纷纷加入第二、三产业的队伍,非农收入在他们的家庭经济中的比重也随之而日益增加,2002年,全国农村居民的非农收入首次超过了务农收入。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不无后顾之忧的广大农民仍把农地视为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哪怕是既脆弱又低效能),他们甚至宁可继续支付农业税费也不肯轻易转包或完全放弃农地使用权,就连那些已有相对固定非农职业、非农收入并主要依靠非农收入而生存的也不例外。这种现象再加上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机制、农地流转制度尚未健全等其它原因,使本来可以“畅其流”的农地资源却大多依然呈“固态”,有的勉强维持“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低效兼业经营状态,有的则干脆弃耕撂荒,湖北全省仅2000年就有5.18%的耕地撂荒,其中常年撂荒的达1.65%,涉及42.47万农户。结果,一些增人而未增地的农户、种田能手无法通过农地的合理流转有效地解决“有田者不种、种田者少地”的现实矛盾,有限的农地资源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
(三)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在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等方面的历史功绩是无可争议的,但随着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其固有的美中不足也日渐凸显:第一,势单力薄的生产主体既不利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灾害。第二,面积少、规模小的小农经营一般只能维持或基本维持自给自足,能进人流通领域的农产品数量极为有限。况且,狭小的社会活动范围也使得单干的农户难以及时获取最新的农业信息、无法准确把握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盲目、无序的生产又容易导致结构趋同、产需脱节等。第三,以各自独立、零星分散为特点的农业格局既不利于农业机械、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也不利于农地连片经营、综合开发以及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严重制约了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的发展。也正因此,这些年来,我国农业的经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成本分别是出售价格的82%、94%和99%。另据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l0村资料记载,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1999年为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等因素,则1995年的亩均纯收益为34.51元,1999年为一174.72元……可想而知,不把农地、资本、技术等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重组、优化配置落到实处,我国的农业很难有新的发展出路。
二、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
(一)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但在以户籍制度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乡格局下,农民先办证后进城等规定和城市正规就业部门不“垂青”于农民等现象,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地的流转。近年来,虽然非农就业领域有所拓宽,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资几十万、上百万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又缴得起一大笔增容费的人之外,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的户口只能继续留在农村。他们的“农民”身份并不因为自己不再务农而发生变化,进城后也无法与城里人平起平坐:他们不但要按规定办理诸如计生、就业、暂住、健康等各种各样的证,缴纳诸如就业管理、治安保护等各种各样的入城费(多的时候,各种费用加起来每年不下千亿元)而且还免不了要在职业选择、劳保福利、子女上学、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备受歧视,合法权益也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额的非农就业成本,无疑成了农民离乡离土的一大藩篱。
(二)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说明,对于农地流转和农民权益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渐放松了对农地流转的限制。但是,城镇居民、外商投资者等能否成为农地流转的受让人?受让人可否再转让?可否以农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制、合伙制企业中的出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农地流转具体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转对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仲裁主体、调处纠纷和矛盾的办法、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指导农地流转工作的法律法规,甚至全国性文件也少得可怜,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无法可依,解决问题的任意性太大、难度也大。此外,现行法律制度还未对农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清晰的界定,虽然《宪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地归集体所有,但不同法律对“集体”一词所涵盖的范围的解释也颇有出入,有的指乡(镇)、村两级,有的是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结果不难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农地所有权者与基层政府之间常常因此而相互“较劲”:后者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行政权力,违法侵害集体农地所有权,前者则滥用甚至肆意扩充农地所有权的权能,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或出售集体农地而从中谋取利益等等。
(三)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发育
依托统一、开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而非杂乱无章、自由泛滥的农地市场,在市场经济规律下进行农地流转的整体运作,是完备的农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宏观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地市场尚未完全发育,农地流转过程中仍呈现出约束过多、管理薄弱、缺乏动力机制的现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仍然处于自发、分散和无序状态。除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进的流转外,大多数属于农户之间的私下转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运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规范,流转的价格依据、利益补偿关系的协调以及农地股权的确定等随意性的空间都很大,双方的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应尽快使农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与农地资源的流动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力地促成农地使用权往资金雄厚、效益高、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开拓能力强等专业种植大户、种田能手、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现代农业经营者流转,多方盘活农地资源。
(四)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委托、农地信托、农地评等定级、地租地价评估、政策和法律咨询、市场预测、项目推介、合同的公证、监督和仲裁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系统,而且能为当事人处理涉及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等主体利益的各种经济关系,便于当事人准确了解、掌握农地流转的市场行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交易和履约等合同行为成本,使农户之间小范围、临时性、个别性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变为大范围、长期性、经常性和整体性。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正式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挂牌运作,在信息不灵、数据不全和各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挨家挨户、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转不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规模和范围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组内、有的只是在亲友或邻居间私下进行),纠纷隐患多。而暂由集体经济组织充当中介推动的流转,虽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较常见,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实际掌握了农地处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但无法确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还会助长农地寻租等腐败之风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来。农户的正当权益屡遭侵蚀,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恶劣。如:以发展为由违背农民意愿下达硬性指标强制流转或以稳定为由限制农地流转,利用“贱买贵卖”、不给或少给流转农地的农民补偿安置费等从中揩油。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众上访,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补偿安置的高达6成以上……显然,发展、规范、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壮大经纪人队伍也是当务之急。
(五)农地流转的金融动力不足
首先,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基本上局限于各自的领域。相互之间缺乏业务上的交叉、竞争。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现代化发展也还没有完全到位。其次。金融机构普遍对风险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的农地贷款不太感兴趣,因而那些需要农地流转、连片规模经营等大额资金的农户、非农户和农村企业虽“嗷嗷待哺”。
金融机构仍“无动于衷”。近年来,正规金融市场内,农村信用社所开展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也只是满足少数农户简单生产的需求而已。正是由于资金支持不足,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中的许多投资前景看好的项目“胎死腹中”或功亏一篑。要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增加中央财政投资、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外,还必须积极通过相关政策,全方位、多渠道地集合民间各种资金,逐步实现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三、促进我国农地使用权顺利流转的主要对策
(一)积极为农地使用权的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l、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农民的医疗、失业、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无异于免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可以使农民对农地的依赖程度迅速由大变小、由小到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然也就越来越快、越来越顺利。不过,政府的财政暂时还无力全部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买单”,这笔保障金只能是在政府的引导、组织、协调下通过多种渠道加以筹集:第一,集体补助。源自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乡镇企业的部分收益、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其它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中拿出一部分给予补助。第二,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所得之中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来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即“以土地换保障”。第三,政府的财政支持。第四,企业、个人的缴费等等。
2、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管理、服务等职能。农地流转固然不应由政府一手操纵,大包大揽、横加干预。但离开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农地流转市场难以成熟和完善,其效益和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而就眼下的情况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首先。深化城乡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彻底取消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各种限制农村人口流动、阻碍农民进城的不合理规定,尽快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到城里安家落户。对进城务工农民,政府要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服务,并准许那些在城里已经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收人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与当地居民平起平坐,依法同权利、共义务。其次,在深人研究、不断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发展、便于操作的有关农地流转的配套政策和条例,真正把尊重农户意愿、维护农户的农地流转合法权利落到实处。既要允许、倡导农户在承包期限内通过抵押、人股、出租、托管经营、“以地招商”、“资本置换”、“反租倒包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地使用权,又要创造条件确保具备农地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外乡人、城镇居民、外商投资者等都享有均等的受让机会,最大限度地促进农地资源的跨行业、跨地区大范围流动。譬如,允许受让者在征得出让者的同意和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用途后进行再转让;为外来承包农地的农户提供子女上学、征地建房便利等等。再次,积极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建立综合配套的农业信息、农业技术、劳动力、资金等市场,不断完善公开公平的农地招标投标和竞价承包机制,对农地流转合同的基本条款、订立程序、跟踪监督等实行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农户的农地流转收益权、及时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加大对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等等。
(二)发展农村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一农民市民化一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良性循环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0)02-0047-06
A Study o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sed on Double Auction Model
ZHONG Lin1,2, TANG Xiao-wo1, NI De-bi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0054,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Sichuan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Deyang 618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rural lands circulation market, farmers can be viewed as sellers of the use right of farmlands while other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who hope to make use of that right as buyers and the government as auctioneer. To model this setting, we build a double-auction model where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bid their prices independently, then auctioneer determines the final price according to their bids, and finally they transfer the use right of the corresponding farmland at the final price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quilibrium shows that a double-auction mechanism can achieve an ex post Pareto improvement. Further, the comparative statics explores how the demand-side, supply-side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influence the probabi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use right i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maximize that probability by placing an appropriate weight on farmers’ well-being.
Key words:double auction;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yesian equilibrium
1 引言
农地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组织),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1]。早在1988年之前,农户承包土地只有单纯的耕作权,随着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个人(组织)有了对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需求。国家适时调整政策,允许并鼓励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实现流转,让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近年来,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流动,农产品价格走低,使土地对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再加上农业产业化的推动,农地流转的规模开始扩大,速度开始加快,农地使用权市场开始形成。2008年10月13日,我国首家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农地流转进入市场化、规范化运作阶段。
然而总体看来,我国农地流转的数量和规模仍然有限,并且区域差异化明显[2, 3]。2005年,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4]。现有的文献表明,农地流转交易规模较小的原因大致可以表现为如下两种类别。(1)从流转交易双方的交易意愿来看,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较强[5]、(不发达地区农户的)非农要素禀赋较差[6]、交易成本较高[7,8]等原因,使得农户交易土地(出让承包权或使用权)的意愿不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家)缺乏[9]和地权稳定性[10]等原因,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足。(2)从农地流转的制度设计角度看,钱忠好[11]认为不完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提升了农地交易成本,降低了农地市场交易的净收益,最终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文献[10]的实证研究支持了中国农地制度阻碍了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这一观点,并指出,如果缺乏农地流转配套制度的改革,农地产权完善的政策并不会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黄祖辉[12]的调查也显示了模糊的产权及其利益主体的虚化已给土地流转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曲福田[13]分别指出,缺乏市场中介机构和政府角色错位等因素对我国农地市场流转也有不利影响。
上述两类原因暗示,要解决农地流转交易规模较小这一问题,就必然涉及到供需双方利益和交易规则。如果以农地交易的价格来表征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则农地流转交易的定价机制就应当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需要设计一个农地流转定价机制,使得在保障供需双方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大交易的数量,从而提高农地的使用效率。
一般地,农地流转交易双方对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二者的私人信息,从而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形下,常常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拍卖是资源分配的一种市场化方式,它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揭示信息,二是减少成本[14]。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中,拍卖的最终成交价格来自于某个拍卖参与人的标价,市场并没有产生新的价格。而双向拍卖中,拍卖的最终成交价格是拍卖商以买卖双方的标价为基础选择产生的新的价格。史密斯[15]通过实验发现:即使在买卖双方人数都很少、供求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双向拍卖市场都能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预测的竞争均衡,有着很高的价格发现效率。双向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是一种供给和需求的平等关系,能够有效地解决“窜谋”和“恶意报价”问题[16],已在电力[17]、水权[18]、在线拍卖[19]、金融市场[20]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然而,针对农地流转这一问题,还几乎没有见到相应的理论文献。
本文将在双向拍卖机制的基础上,研究农户(卖方)向他人或组织(买方)有偿转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首先将政府模型化为一个机制设计者(根据买方和卖方的报价规定确定成交价的规则),然后,买方和卖方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给出自己的报价,并依据政府设计的成交价确定规则确定成交价格。基于此,本文将在买卖双方对土地使用收益的估价是各自的私有信息的条件下,构建一个买卖双方叫价的双向拍卖模型(与经典的双向拍卖模型比较,此模型通过一个参数描述了政府如何权衡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一问题)。通过求解此博弈模型,获得(给定成交价确定规则时的)买卖双方的均衡报价策略,讨论该策略下买卖双方的效用改进问题,计算出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概率。进一步,对交易成功的概率做比较静态分析。
2 农地流转双向叫价拍卖模型
假设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是供给方(卖方),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有需要的他人或组织是需求方(买方),二者组成双向叫价拍卖。政府作为农地流转的服务中间机构扮演着机制设计者的角色,按照双方报价制定成交价格。
农户如果自己耕作土地,能够获取的收益(土地对农户的价值)为c,这里c在[0,1]上均匀分布。农户如果让农地闲置,可以从其他就业渠道(如外出打工)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为w(w∈(0,1))。买方(获得农户土地的经营权后)经营土地能够获取的收益(土地对买方的价值)为v,这里v在[h,h+1](h≥0)上均匀分布,并且与c独立。应当指出:(1)将买方和卖方的估价假设为均匀分布是为了从理论上分析农地流转交易涉及到的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但本文的研究思路完全可以应用于其他分布的情形(可能增加计算的复杂性)。(2)w∈(0,1)这一假定用于描述如下经济背景:在没有土地经营权交易机制的情形下,既不是所有的农户都采用其他就业渠道(如外出打工)(对应于w=1),也不是所有的农户自己耕作土地(对应于w=0)。(3)变量h可以描述买方的交易意愿(h越大意味着买方的潜在价值越高,从而更愿意交易)。
5 结束语
农地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国家通过法律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经20年过去了,但农地流转市场依然发展缓慢,尤其是没有一套适应市场发展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定价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引入双向拍卖模型进行研究,将农户看成是土地使用权的卖方,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有需要的他人或组织看作是买方,将政府视为拍卖商。买卖双方分别向拍卖商报价,拍卖商按照一定规则确定成交价格,然后买卖双方在这一价格下完成交易。结果表明:(1)双向拍卖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事后帕累托改进;(2)帕累托效率改进的概率随着买方期望价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农户从其他渠道获得收入增加而先增后减,随着政府对农户利益的关心程度的减少而先增后减。这些结果一方面揭示了影响农地流转交易成功概率(规模)的需求、供给和制度因素,另一方面为政府设计双向拍卖机制提供了一个参数确定的理论基础。应当指出,本文所讨论的仅是一个卖方、一个买方、一件商品的情形,对于多个农户出让土地使用权,多个组织(个人)转入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如何建立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制定市场平衡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政府选择适当的对农户利益的关心程度λ*,对农地流转交易成功的概率(规模)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定价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具体部门或人员可能存在的对买方(开发商或承包大户)的偏袒,往往会扭曲这种定价机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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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
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
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安顺市西秀区地处贵州省的中部,属中丘原区。截止2007年,西秀区共辖15个乡镇,农村人口50多万,人均耕地约0.087hm2。全区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细碎化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笔者通过对西秀区宁谷、龙宫、轿子山、七眼桥、岩腊和旧州6个乡镇,21个行政村组的部分农户进行调研,略作浅析。本次调查获得农户样本99份,业主样本19份,乡镇政府样本6份。涉及土地面积352.5亩,其中耕地299.8亩,园地5亩,林地28.6亩,其它17.1亩。
本文设贴现率为r,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为i,则农户的流转收益包括农地租金收益y。和转移劳动力的年收益y1,转出收益Ys=,流转的成本一是为寻找业主或中介,并进行谈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CCs;二是农户转出土地前的经营收益y2,则转出的成本Cs= CCs +。通过农地流转,农户的收益增量Ys=Ys一Cs。当Ys>0,农户在流转中受益,将促使农户增加农地供给。
1 农地流转中的影响农户的因素分析
1.1 农户在流转市场中主体地位逐步边缘化
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得到体现,导致其市场主体地位从内外部两方面逐步边缘化。内部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因自身素质有限,出现自我边缘化的趋势。农户素质太低,无法进行高附加值项目开发,也缺乏与政府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导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过大。尽管国家给予粮食直补、油菜补贴等多种农业补贴,但总额太少,凸显种地的机会成本太高,部分农户宁愿不要y。,转而追求y1,粗耕和弃耕突出。调研发现岩腊镇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还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调查涉及的11.3亩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响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地位和利益关系等。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受约束的占有土地权益,农民则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使y。为0,加剧社会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并享受了相关权益,农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权,所获y。极低,甚至没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1.2 流转模式单一,流转价格体系不科学
根据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可知,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距城市周围的土地利用类型是呈圈层变化的[1]。在农户与业主对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额利润的博弈中,不适宜的流转模式和流转价格都将制约不同圈层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调查发现西秀区农户采用的流转模式比较单一,流转价格混乱,扭曲了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调查发现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约47%选择租赁,约16%愿意选择代耕,约10%愿意采用转包。横向比较发现2008年西秀区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估计的每亩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2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00元;不愿意转出农户估计的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30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的地租差距为250元;二者估计的转出地租均价差距为70元,转入的地租均价差距为20元。纵向比较发现2007年实际转出价格比2006年的低约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约60元,2008年的转出均价为每亩390元。分析发现2006年至2008年西秀区农户农地流转的供给价格弹性系数分别约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务,增加交易费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图1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支付的交易费用的剩余情况
初始产权明确后,若缺乏中介服务,CCs增加,则新的制度安排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量小于其运作成本,将降低流转双方的流转意愿,进一步增加CCs,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农地流转[2]。图1中SS为农户的农产品供给曲线(即其边际成本曲线MC1);MR1为农户边际收益曲线;DD为消费者(购买者)的需求曲线(即农户的边际收益曲线MR2);MC2为消费者(购买者)边际成本。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均衡点为SS与DD的交点E0,均衡价格为P0,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0和消费者(购买者)剩余CS0分别为PS0=P0E0A的面积,CS0=P0E0B的面积。实际流转过程中,单个的农户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市场均衡点为MC1(SS)与MR1的交点E1,价格为P1。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1和消费者剩余CS1分别为:PS1=P1EA的面积,CS1=P1CB的面积。消费者(购买者)剩余减少了P0E0CP1这块面积,这部分剩余被农户单独进入市场所承担的市场交易费所消耗。调查发现西秀区农地流转没有中介服务,出现了流转前,农户和业主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CCs增大。在选择“转出土地的花费”时,99户农户有30%将CCs主花在请亲戚朋友帮忙的吃喝中;农地流转时,农户缺乏中介服务,不能进行流转和外出打工,减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转成本Cs,降低农户的收益增量Ys;流转结束后,业主开发破坏了土壤耕作层或者私自转变农地用途,增加农户后续生产成本,且违反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缺少契约保护的农户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农户与业主之间矛盾尖锐,也使资源配置进一步偏离纳什均衡。
2 建议
2.1 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
市场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只有让农地资源进入市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依法、自愿、有偿的进行资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实现流转双方共赢[3]。在农地流转中,首先要逐步完善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法》等法规,在法律中明确“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等;放松农地金融限制;加快农地经营权证券化进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转主体自身的内在思想观念、生产关系、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地改变,特别要提高流转主体的独立自主决策意识和契约意识,增强其市场意识,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并使流转主体能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和经营之间的相互关系,能贯彻多学科并重,农、林、牧等多部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兼顾,治山与治水相结合,经济、技术、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的宏观理念。
2.2 丰富农地流转模式,完善农地流转价格机制
西秀区农地流转中需要推广的流转模式主要有:一是专业合作制。即把农村的种植大户集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此流转模式适合信息平行传导相对顺畅,经营规模不太大,工业化程度不高的项目,如幺铺镇的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岩腊的竹荪种植专业合作社;二是联营制。即土地原承包关系不变,种植项目由公司确定,并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实行分散经营,公司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此模式适合信息纵向相对顺畅,经营规模大,工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如旧州的香米生产联营合作和陕西安康龙泉县的结对联营合作。三是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即农户放弃农村宅基地,将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户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农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适合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区域进行新区建设采用。如成都地震灾区实行的宅基地换住房。
完善价格机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映农用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的评估体系和机制[3]。
2.3 完善机构,强化职能,提供优质农地流转服务
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地流转动态,在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基础上,为农地流转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是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并强化其职能作用,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释放,使林业、水保、“退耕还林(草)”等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改造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其次是建立中介机构。一是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和融资中介机构,为农用地流转提供租金确定和资金融通服务。二是建立农户维权NGO和中介监督机构,使农户能够在维权组织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督机构防止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权利失衡”,保障中介组织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通过设立专线,及时掌握流转动态,配套农村基层组织和中介的服务,降低流转双方信息获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适当激励,树立典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使业主在实现合理的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如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业主,给予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综合激励,进一步促进农地产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5版
[2]张晓辉.农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7年第9期
资产评估专业主要是满足社会公证类、中介服务类社会需求的专业。为了满足社会需求,避免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浪费和不足,特对该专业需求进行研究。该研究从问卷调查和访谈两个方面展开。研究目的是研究资产评估专业社会是否需要及需要什么样的人。
一、关于被调查者、接受访谈者的情况
本次研究的问卷调查部分共发出45份问卷,回收39份问卷,筛选合格问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问题是回答问题数量低于60%,不进入统计环节。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宁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阳3人,大连3人,吉林1人,哈尔滨4人,大庆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顾国内发达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地域上对该专业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应。在答卷者的单位性质上。近88%来自评估企业,其余来自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在评估企业工作的答卷者,其单位的评估从业范围(土地、房产、旧机动车、资产、保险公估、矿产),两项和三项的最多,分别为45%和4l%;一项的为10%,多于三项的为4%。答卷者个人执业资格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包括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三者的比例是7:3:1。
专题访谈共有六人,均为资深的资产评估人士。访谈的内容集中在社会需求的情况、需求的质量、综合素质的要求等内容。访谈对象集中在哈尔滨市。
二、关于需求与来源
关于需求情况。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选择不需要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8l%)认为,外界经营环境变化,资产评估的业务量减少,不需要该专业毕业生。第二种(19%)认为,该专业毕业生专业面窄、适应性差,不适应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等项其他资产评估业务的需求。择社会招聘的最多,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次之,选择内部人员调整最少。社会招聘与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为2.5:1。
访谈受访者有如下共识。广义评估(含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和狭义的资产评估)的近年社会总需求有小幅增长,但因服务的机构数量在增加,传递给各个机构的数量感官是业务数量在减少。由于不同的机构资质对象的差异,业务量在时间和空间上,呈现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举的情况有如下情况。一是狭义的资产评估,由于以前的业务集中在国有企业改制;国企改制后,许多坚守原来资质范围的狭义资产评估企业业务量缩减,正在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房地产评估,面向抵押贷款评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调整,业务量也有下降的趋势;面向动迁等方向的,业务量总体呈现下滑的趋势。但是房地产评估总量仍然处于各个单项评估的最高点。三是土地评估机构,由于国家将土地作宏观调控手段对象,许多基础性的工作与地价评估有关,资质高的机构近三年业务量有增长。增加的内容包括开发区集约节约评价、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地定级估价、农地产能核算、农地区片地价测算。
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一般不将专业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资产评估专业应将评估企业作为就业的目标。有用人需求的企业,除了专业性质特殊的——如矿产评估,其他评估资质都对该专业毕业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业也不是针对该专业。
三、关于培养方向
8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能仅面向狭义的资产评估,而应以狭义的资产评估为主、兼顾其他方向(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在回答兼顾其他方向的重点时,48%选择不动产,37%选择审计和财务,4%选择保险公估,无人选择矿产评估。
访谈受访者认为,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资产评估只是资质设置的区别,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不应画地为牢,上述内容都应该成为培养目标之一。
四、关于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
在问卷调查结果上,与上述需求分析类似。专业知识欠缺、专业面过窄缺乏适应性、无法满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访谈者认为,现有资产评估人员的不足,学校有很大责任;一是对于该专业的认识偏差,将资产评估对立于房产、地产、机动车、保险公估估;二是简单罗列几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课程,缺乏课程的一系列基础课的支撑,造成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职业发展的专业基础;第三,实验课程、实务课程课时数量太少,无法帮助学生发展特定的能力。
五、结论
综合上述意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资产评估专业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
资产评估作为服务市场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会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该专业,不需求者并不因该专业而排斥。
(二)资产评估专业应该以满足资产评估为主,并适应房产、地产、保险公估综合要求
一、 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约束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到位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创新,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但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很不适应。从现行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其市场定位虽然是为“三农”服务的,但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缺位,主要是为粮棉油收购和管理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其他政策性业务 ,如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 ,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乏力;目前已经挂牌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因受自身经营管理的限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主力军,农信社潜在的风险仍很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股东大会在农信社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事务中基本上没有话语权,难以行使监督和决策职能。目前,农信社“三会”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的完善,这种形式上到位和实质上缺位的潜在风险阻碍了农信社的发展。二是增资扩股并未触及产权制度改革深层次问题,农信社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突出。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农信社为了增资而增资,忽视了通过增资扩股改善股权结构,构建有效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出现了存款化股金、承诺保息、甚至贷款入股等违规行为,股本金稳定性较差。
(三)金融 中介组织不完善 ,使众多农业产业化企业因资金制约发展缓慢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但使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 日常经营管理也更加严格、规范和有序。源于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过程中有 86%以上的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再加之县域范围内基本没有为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急需资金时,只能依靠 自身力量,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丧失了许多快速发展的机会,只能在缓慢发展中求生存,不能取得规模效益。
(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调整.削弱 了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 ,深化改革后调整了其发展战略。推行集约化经营,在县域及农村的分支机构向中心城市收缩,信贷业务向大中城市倾斜,占县域及农村信贷市场上的份额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快速发展。据统计,4家国有商业银行从 1998年开始至今.共撤并 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上收了贷款权限,县域网点功能萎缩。
(五)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政府的认定和支持,制约 了其对农村产业化发展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同时农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高达 8000亿元至 14000亿元。民间借贷虽然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有资金的不能发放、需求资金的又得不到资金”的双困境地。
(六)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 ,使农业产业化企业有资产而无法抵押
厂房抵押是当前银行信贷通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大多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众多农业产业化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二、域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为标准,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开展竞争、提高效率,增加农业信贷资金供应,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二)完善农信社的管理体制 ,夯实其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基础
一是把法人治理制度落到实处,增强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杜绝管理风险。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的分权与制衡治理机制,是农信社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增强重大经营决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确保“三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农信社不断发展壮大。二是扩大增资扩股的范围,引入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或者外资入股,夯实基础,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解决内部人自控的问题。三是对农信社的监管,要与其他商业银行区别开来,在资本充足率、呆账核销、存贷款比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监管环境。
(三)健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为中小农业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
国外实际经验证明,农业产业化企业因受自身条件限制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便是解决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订单有效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 ;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