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6: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募基金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进入2007年以来,伴随着中国股市的迅猛发展,中国基金行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基金行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而在这许多问题中基金经理的跳槽成为目前的焦点问题。
一、公募基金行业发展背景
2009年以来,基金经理“改换门庭”的消息不绝于耳。银河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7年1季度,中国341只基金中,发生基金经理变动72人次;4月份,193只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22人次。这份研究报告还显示,虽然基金经理跳槽走向不好统计,但其中转投私募基金的不在少数。根据晨星中国的研究报告,2006年共有130只基金基金经理变动公告。其中104个公告属于基金经理离职,占295只基金总数的33.88%。这表明,2008有3成基金的基金经理由于各种原因调离职务,共涉及97人次;而在2005年,共有87位基金经理被公告调整岗位。由《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人员流动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基金经理离职后,54.7%的基金经理选择到其他基金公司任职,19.8%则流向了私募基金。
由此可见基金经理的流动性呈现加速性。而在这背后的是,基金经理的流动对于原来所属基金必然有冲击性,保持基金收益稳定,留住明星基金经理成为目前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基金经理大规模流动的主要原因
(一)公募基金经理相对私募来说,压力与收入不成比例
基金经理的压力的来源主要是市场针对基金的各种业绩排名。公募基金考核过于急功近利是目前业内普遍的事实。在海外,公募基金常常是一个季度公布一次业绩排名,而国内天天排名,导致压力很大。例如,有些基金公司要求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在同类所有基金排名中位列前1/3.如果连续几周排在后1/3,那么基金经理就要走人。其他压力则包括基金份额变动,工作的紧张和投资产品波动的不确定性,目前虽然中国的公募基金发展较晚,但是一些内部体制已经相对健全,由于中国体制的特殊性,目前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和政策真空中。其发展的自由度大,承受的压力与公募相差无几,但是拿到的收入却远远大于公募基金。
(二)行业发展过快,人才出现短缺导致流动加剧
近两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从而带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而基金经理的数量确实在有限。由此导致了对于基金经理的巨大需求,这从一些数据可以反应出来。在华尔街做研究员,3年内是不具备出具署名报告资格的,而在当前的中国基金行业,从业3年可能已经可以担当基金经理了。
(三)管理层对于公募基金经理个人投资的限制过于严格
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要受来自基金契约、监管部门等的严格限制。比如公募基金在作投资决策时,往往要面临复杂的审批制度,这种层层审批的制度使其效率不如私募,投资相对保守,看似减少风险,其实不然。而更多的制度性措施使基金经理们感到束缚,也成为其转投私募的助推器。
三、公募基金经理薪酬现状及激励措施
目前中国公募基金经理的薪酬较为单一,不同的基金公司在收入规则上有很大差别,总的来说都是“工资+奖金”模式,奖金一般是季奖,差别就是在奖金系数上,不同基金公司系数也不一样,根据基金净值增长率排名情况定相关系数。近两年基金经理的收入都随着市场的大幅上扬而获得了大幅提高,但是这种提高同基金经理所受到的压力相比,仍然算不上很大。并且在薪酬形式上较为单一,除了这种物质奖励外,基本没有其他形式的非物质奖励,如培训计划等。基金经理,作为知识型员工的典型代表,对其激励制度既有普通的知识型员工的一般性,但是也有其特殊性。对于中国公募基金经理流动性较大的现状,本文从薪酬角度提出下列激励措施来改变这种境况。
(一)改变过去那种单一的“工资+奖金”模式
提高基本工资,可以固定的以基金份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基本工资,这方面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向私募基金看齐。
(二)短期激励薪酬
短期激励薪酬中短期激励主要有奖金、绩效加薪、年终分红和利润分享计划等形式,它们都属于绩效薪酬,是根据绩效对个人的薪酬提供补偿的一种激励制度,是将代表组织绩效的某种指标利润与个人薪酬挂钩的方式。这种报酬激励效果明显,并且这种报酬的支付不会成为基本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有两方面的潜在优势。一方面,它能够鼓励员工更多地从所有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从而会从更开阔的角度考虑如何改进企业效率的问题,同时员工的合作精神和身份感、责任感会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由于所支付的报酬大多不进入基本工资,在经营困难时期,就可以不只是依靠解雇来渡过难关。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某种形式的绩效激励。奖金或劳动分红是基于知识型员工业绩的短期激励,是为了促使知识型员工达到企业年度目标而设立的。只有通过业绩考核,企业的效益达到了令人满。在短期激励薪酬方面,充分发挥公募基金本身的优势,奖金方面,公募私募基本无什么大的区别,而能够变动的恐怕就属于绩效加薪和年终分红了,对于基金行业以人才为中心的性质,在年末,把基金经理的本年收益与过去年份进行比较,然后对差额部分进行奖惩。同时根据本年度基金业绩排名,对基金经理的绩效进行评定然后加薪可以分档,排名越靠前,得到的绩效工资占的收入比例就越大,而且这个还要呈现出梯次性
(三)长期激励薪酬
基金经理属于知识型员工的一类,因此其也具有与其他知识型员工相同的特点,即其工作成果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解决这种工作与成果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激励知识型员工不断创新、进取,就要舍得给他们各种待遇,尤其是为他们提供带来希望和幻想的待遇,如期权和期股。这样,就会极大地提高知识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取得更好的业绩。
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是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通过使员工拥有企业所有权,大大提高员工个人的努力程度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注。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向员工让渡部分股权的一种形式。股票期权计划为员工提供一种按固定价格购买股票的机会。股票或股权的存量使得员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分享企业的经营收益,属于变动收入,虽然在企业规模较大时,这种变动收益与员工个人的努力关联较弱,但可聚合员工的努力方向与企业一致。股票或股权隐含可以预期的收入,而股权的分配与员工的业绩挂钩,所以股权可看作与员工业绩关联的变动收入,体现企业与员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激励思想。
目前由于基金经理的流动性问题,一些基金已经开始这但是鉴于政策法律上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只是在本年中旬才开始实施,因此这方面的进程可能稍显慢。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日前在国内基金业内率先推出基金经理“持基”激励计划,该计划也是基金公司推出的首份内部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以基金经理为激励对象,具体安排是鼓励基金经理购买一定金额自己管理的基金份额并长期持有。根据基金经理购买的基金份额,公司同时也以1∶1的比例以自有资本金投资和持有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投资收益最终归该基金经理所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激励方式已经多样化,可以想象的是未来关于基金经理的长期激励薪酬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
(四)内在薪酬方式的选择
内在薪酬的构成可以按照所含因素的内在联系来划分,如工作激励、组织激励、文化激励以及情感激励。改变过去的根据按周排名从而衡量基金经理业绩的方法,适当的房款期限,如1个月。同时扩大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投资范围内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但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是职业发展激励。知识型员工更注重个体的成长而非组织目标的需要。基于此,首先应该注重对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为知识型员工提供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学习机会,使知识型员工人力资本价值不断增值,从而具备一种终身就业的能力。其次要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富有挑战性的个人发展机会,创造适合其要求的上升道路,让知识型员工随着企业成长而获得职位的升迁或新的事业契机。
通过个体成长和职业生涯激励一方面可以带动知识型员工职业技能的提高从而提升组织整体人力资源的水平另一方面可使同组织目标方向一致的员工个人脱颖而出,为培养组织高层经营、管理或技术人员提供人才储备。只有当员工个人需要与组织需要有机统一,员工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在组织中的发展前途时,才有动力为企业尽心尽力地贡献自己的力量,与组织结成长期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关系。而且当一项工作与员工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相吻合,甚至对生涯目标的实现有明显推动作用时,内心也会有一种内在满足的体验。在这种体验下,人们不再把工作当成任务或负担,而是直接当作一种可以使自己快速走向成功,实现事业梦想的机会。个体持有的这种机会期望,构成了强有力的“机会激励”。知识型员工受教育水平较高,他们对自身职业生涯的目标有更高的定位,对生涯道路有自己的设计与规
划。与一般员工相比,他们更加重视目前工作与自己生涯目标的关系,也更加渴望拥有一份有助于生涯目标实现的工作。这就决定了他们具有更强烈的个人发展的“机会动机”。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知识型员工个体成长和职业发展的意愿,应使他们目前的工作与其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相吻合,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心理契约要求期望有一个“富于变化的职业生涯设计”。
所以组织要关心、帮助员工进行自身的职业生涯设计,使员工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在组织中的前途,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最终达到组织的激励目的。由于公募有更多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可以做出一些更大的改变来吸引基金经理。公募基金与世界很多大型基金有合作关系,而这时私募最为欠缺的,基金经理虽然可以在私募基金那里得到很高的报酬,但是在未来的成长性上明显逊于公募基金。
四、结束语
在目前状况下,不仅在外部薪酬上下功夫,更要在内部薪酬上求得突破,才能更大程度地相对私募基金而言吸引基金经理,从而减少公募基金经理的流动性,从而保证公募基金在整个基金行业上的持续稳定发展,在整个基金行业中更多地吸引人才。虽然目前政策因素对于公募基金的发展限制较多,同时公募基金经理的激励措施尤其是薪酬方面的激励已经成为基金经理流动的主要原因,但是只要公募基金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
参考文献:
1、龚红。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激励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05.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解
释
变
量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
在我国城市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城市建筑的高速发展,现代城市高楼大厦已经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现,但是城市建筑的发展还需要解决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地域差异较大,人文特征有别的国家,如何进行有效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为人们提供舒适可行的安居环境,是建筑企业或者机构需要重点思考的方面,这也是保障其发展的一个前提。其实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水平和能力已经得到了极大提升,但是囿于多种方面的原因,其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解决。
一、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我国近些年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的发展来看,城市建筑水平已经得到极大提升,建筑工程设计也开始多样化,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较为注重对于人们生活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但是具体分析来看,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也是有的,而且这些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需要引起设计者和相关管理者的关注。
1.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牢固性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一个建筑工程最为主要的就是要保障具有牢固性,这不仅仅体现在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更主要的是对于居住者的一种安全保障,引起要切实做好牢固性的管理工作。载现代社会的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如何做好工程牢固性的相关工作逐渐成为一个较为重要且必须思考的问题。但是我国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力度还不够,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并没有切实的解决。在土木工程建设结构设计中,虽然表面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比如地震、火灾等都有可能对于建筑物造成巨大的冲击,致使建筑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对人们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问题都是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没有做好地基工作。比如在我国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造成众多房屋、桥梁等出现坍塌的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做好工程牢固性的保障工作。
2.构造柱和承重柱的区分问题
土木工程砖混结构建筑的构造柱和梁配合设计,能够起到良好的防止墙体断裂的情况,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措施,更是对居住者生命财产进行保障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一些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没有清晰的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尤其是没有分清楚构造柱和承重柱的概念,将承重柱的设计方法直接套用到构造柱设计当中,没有为构造柱设置基础。因此,难以抵抗地震的震动强度,从而导致结构裂缝、沉降等,甚至引起建筑物倒塌。另外。为了方便分析承重柱受力,将其截面面积设计得太小。这样在外力的作用下,柱体和梁体就会出现开裂问题。
3.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考虑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较大的国家,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自身的特征,不仅仅是居民对于建筑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一些需求问题,比如地域环境对于建筑结构设计的影响,在我国东西南北土质、水质、文化等因素差别比较大,比如在潮湿度方面,南方比北方较为潮湿,那么如果在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考虑,而采用同样的建筑结构设计理念,在建筑材料的使用方面没有区别,那么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问题。
二、土木工程建筑结构设计问题的有效改进措施
作为土木工程建筑结构的设计人员,在进行相关设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主动进行实地调研,不断 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尤其是对于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必须进行及时的改正,提高认识,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设计水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全面做好牢固性设计工作
前面对于牢固性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此作为设计人员在未来设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做好内力组合设计工作。内力组合是土木工程结构承载力抗震设计的要点,它要求在调整承载力抗震系数的基础上设计。工程结构抗震设计要求材料强度的设计值应大于没有考虑抗震要求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如果采用非抗震设计的材料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则抗震设计需要对承载力抗震的系数进行调整。通过综合受弯梁、偏压柱、受剪等的系数调整,提高结构的承载能力;两一个方面是做好板设计和配筋。板设计和配筋的结构设计,要分析板长边和短边的长度。如果长度差距< 2mm,则适合采用双向板计算的方式设计;
如果两者的长度差距在2 ~ 3mm 之间,则适合沿着短边的受力单向板进行计算,并将足够的构造钢筋布置在长边位置。根据工程结构板的具体大小,可按照弹性的方法计算。对于连续双向板跨中的最大弯矩计算,要求根据荷载分布的具体情况,对满布荷载进行分解和间隔进行布置。
2.充分考虑环境的因素
针对我国建筑结构设计中存在对于环境因素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以后的设计中,我国的设计人员必须及时提高认识,对于环境问题进行解决,首先是要认清楚当地的实际土质,土质环境决定了建筑物的稳定程度,也就是要求这些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对当地的土质情况进行充分的考察了解,如果在土质较为疏松的地域进行建筑,就比考虑进一步进行加固的问题;其次是做好天气等问题的考察,在我国南北方的雨水差异较大,因此要根据这些区别进行不同的建筑设计,比如在南方,雨水较多,那么在进行建筑结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有效防水、防潮的问题,避免因雨水过多而影响建筑物的质量;最后是要区别地域人文环境,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地区和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独特的风格,因此建筑结构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在设计过程中有所区别。
结语
[摘 要]本文提示了目前大专院校图书馆在如何为教学工作服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并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设想。
我国的大专院校图书馆的工作在当今全民的科学教育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和十分重要的地位。科技论文。它同我国的大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一起构成了我国教育的基本体系。而大专院校图书馆的工作就是在这样的教育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图书馆是大专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既能配合课堂教育,对学生进行专业教学,配合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同时又可配合国家的思想道德建设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等等。应该说,它的这些职能在既往的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应用的发挥并取得了实际的成效。但是,无可否认,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实际要求,以及教学内涵的不断丰富和扩大,图书馆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现出来,或者说它既往的工作职责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大专院校教学发展的需要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本文就大专院校图书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的走向作一初步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辅助教学者的角色
在既往的工作中,我们时刻都在强调图书馆是大专院校教育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是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可以配合教学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配合国民的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但是,它却始终没有改变一个辅助者的地位和角色,无论在参与教学中的比重有多大,却始终无法让它从后台走向前台,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一个遗憾。
2、有限的施教空间
目前,无论我们怎样强调图书馆在大专院校的教学中起何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自身工作性质的决定,使其无法走出自己工作的狭小空间。也就是说,大专院校的图书馆目前还没有与社会各类图书馆进行互联。馆际互借,资源共享的大图馆的格局并没有真正形成。尽管目前图书馆配备电脑、也配备了宽带,但是网际间并没有做到互联,基本是处于相互隔绝,互不沟通的状态。当然,这一问题的存在,不是一两家图书馆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全面的问题,需要各级各类学校甚至全社会共同来参与。所以,图书馆目前施教的手段只能在本校本馆的狭小空间内来进行。
3、被动的施教手段
大专院校的教育,在目前的情况下,体现的仍然是以课堂教育为主体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的最突出的特点是以教科书所规定的内容为主要修业对象,教学活动主要是在课堂上完成。其实这只是一种形式。而另一种形式应当是图书馆教育了。而目前图书馆教育也是在老师的指导学生的自愿的原则下,利用课下的时间去阅读一些有关的图书资料。上述两种教育形式都是一种被动的教育手段。换言之,学生对图书馆知识能源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于教学内容的要求的,学生不能也不允许把图书馆当作第一课堂去阅读大量的图书资料文献来解决一些专业上的问题。科技论文。另一方面,图书馆的被动教学的特性还体现在目前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是以“守门待课”的形式来接待学生的。他们只是按学生的要求被动的来为学生提供一些图书资料,而不是主动的积极的参与到教学第一线中去,与主讲教师一起安排教学课程,把一些与专业知识有关的图书资料提供出来,编排到专业授课当中去,成为专业授课的内容之一,尽管目前要求图书馆参与教学的呼声越来越大,情况也多少有些改变,但传统的图书馆参与教学的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人改变,所以,它参与教学的能力当然也被大大地弱化了。
二、今后工作的基本走向
历史进入到21世纪,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在我国的教育领域,一种崭新的教育模式正在兴起,并在发展中逐步走向成熟。一个融开放教育、创新教育、素质教育、终身教育于一体的教育体制已经成为了这一教育模式的主体。在这一大好的形势下,大专院校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也发生重大的变化,它将由传统的图书馆走向数学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图书馆,从而扩大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职化它的教育的主动性。使图书馆参与教学的能力大大加强,使它的工作从台后真正走到台前,这也就是图书馆工作走向的基本思路。
1、图书馆的教学功能要从被动的单一的模式走向主动和主体化
正如前所述,传统的大专院校图书馆教育是局限在一校一馆内的,而且处于被动地位,手段也是单一的,它的工作内涵是由图书馆资料的收集、咨询、借阅等工作流程来完成的,在简单的重复的劳动中来实现对学生的教育职能。但在今天,由于电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介入,图书馆的内涵再丰富,技术手段再加强,今后的图书馆因有效借助这些优势,不再被动的向学生提供上图书馆文献信息,而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来获取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知识资源。这时学生将坐在图书馆里足不出户便可对自己所需求的图书资料信息瞬间获得。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高科技含量的全球化的图书资料信息共享,就是我们传统图书馆工作体系或者把被动在教育职能变成了主致力,把单一的工作变成了丰富而立体化。科技论文。当然,不能否认,在今天,某些图书馆的传统的工作流程在一定的时间内仍将被保留下来,但它只是作为图书馆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和主体。今后,总的趋势是大专院校图书馆工作的基本走向,就是学生可以自由利用图馆的电脑,通过互联网来检索世界各地的图书馆所藏的文献资源,而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种图书馆资源被利用的多元化、立体化的格局的形成,既使得大专院校的教育职能从被动的单一的模式走向了丰富的立体化,它是在更广阔的空间更高意义上突现了图书馆教育的教学职能。
2、图书馆教育要走向开放式的教育
大专院校传统的图书馆教育对学生是有严格的时空限制的,如只有本校学生才能借阅,何时开馆借阅、借阅时间的长短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极大地限制了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自由度,限制学生利用图书馆效率,使得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因此也就限制了图书馆教育职能的有效发挥。随着图书馆教育职能的转变,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和普及,图书馆不仅要把所藏的所有图书文献资料向本校学生开放,而且要向其它各类院校甚至全社会所有成员开放。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在任何时间来访问图书馆,从而使图书馆彻底打破了时空界限,走向立体化的全方位开放的局面。
3、从辅助教育走向主导教育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随着大专院校教学内涵的不断丰富和扩大,大专院校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也将发生巨大和深刻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它的教育职能从辅而转变为主导性。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图书馆教育的一次革命。图书馆教育职能的转变具体体现在,首先,传统的课堂教育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被打破,课堂灌输式的教育受到极大的挑战,随之而来的素质教育的内涵却逐渐登上大雅之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图书馆将不是被动而是主动地积极参与,从台后走向台前,从配角走向主角,从辅助走向主导。课堂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奉行了几十年的教学宗旨,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目前这种局面实际上仍然没有被全部打破,这当然有教育政策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更有认识的实践的问题。这种教育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学生要紧紧围绕教学大纲的内容,听从老师的指挥,这极大地禁锢了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和思维空间,其结果往往造成学生的高分低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教育政策的调整,从教学内容形式正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
今后发展的方向是,课堂教育与图书馆教育处于一种并驾齐驱的地位,由此课堂教育的内容要移到图书馆去解决。图书馆不但是一个讲坛,而且还是一个论坛,是一个自由发表学术观点和看法的场所。其次,图书馆教育的主导性还表现在课堂教育中教师工作的弱化和图书馆管理人员工人内涵的增加。这就是要求图书管理人员的角色发生变化,即由被动的管理者变为主动的施教者。课堂教师对学生的影响要大大的降低而图书馆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影响却逐步扩大。当然,正如上述,这里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图书馆的图书管理人员必须是一位既具有广博的知识又精通图书管理业务的人员。他不但要及时准确地为学生提供所需的图书资料,同时还要准确科学地回答学生提出的学术上的一些问题,使学生在学习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不光是图书管理员、服务员,同时又是一名教师。
三、目前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大专院校图书馆工作职能的转变,实际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是我们在新世纪培养德才兼备优秀人才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速建设大专院校图书馆的图书文献保证体系,丰富和扩大馆藏内涵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是通过馆藏的图书文献资料来实现的。要把图书馆办成主导性的教育职能机构,首先必须建立图书文献的保证体系,不断的扩大和丰富馆藏内涵。这是实现图书馆主导教育职能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要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各级各类图书馆进行联网,做到优势互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在更大更广的时空范围内来扩大馆藏内涵。如此,图书馆的功能才被充分利用。
2、加强图书管理人员自身的教育、专业修养
学校课堂教育的多元化和图书馆教育职能的加强,必然要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知识提高的能力。这一方面是学生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更是图书管理人员自身的教育与修养问题。因为图书馆要参与到教学实践中去,要成为教学实践的主导者,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动手动眼能力大多数都要移到图书馆内来实现,所以,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兼有了图书管理员和教师的双重身份,课堂教师的一些工作任务就转移到了他的身上。学生在利用图书馆进行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图书馆理员来帮助解决。所以,图书馆理人员要必须有很高的专业修养和教学能力。这也是实现图书馆教育主导职能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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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喻文,何琳. 构建和谐高校图书馆的对策与思路 [J]. 图书馆,2007,(1).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优势合法化
一、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开放式基金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从其投资行为上看,仍然不够规范和理性,很多研究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但是目前关于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期内”的研究,对于基金“跨期”投资行为的研究并不全面。本文从“期内”和“跨期”两个视角研究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期羊群行为的市场影响
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跨期羊群行为给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效益和负效应两方面,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此,本研究认为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作用高于负效应作用。以下是列出的两点跨期羊群行为对市场的正效益:
1.指引正确的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而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表明了基金的公认价值,有利于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同时,基金市场的判断价值体系逐渐形成,对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2.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
如果基金的投资策略是中长期的,那么跨期羊群行为的出现能够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稳定基金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不会随着股票的波动而追涨杀跌,他们对投资基金的选择能够对缺乏经验的个体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使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稳定了基金市场。
三、跨期羊群行为验证分析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数据量不足,市场的缺陷也较多,因此,应用LSV方法计算基金的羊群行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但仍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数据。本文通过LSV统计模型,对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得出结论: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自2008-2011年间,无论是同一公司不同基金还是不同公司不同基金,其HM值均靠近0.1,即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存在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通过时间与股票交易量的相关系数的计算,得出结论:部分股票存在跨期性羊群行为。
四、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点。
1.外部原因
我国开放式基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恶劣。基金个体投资者通过四处收集相关信息的方式以获取更多有效的开放式公募基金信息,而且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采取盲目圈钱等方式达到其盈利的目的导致其披露信息的不准确,却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又由于人们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得部分人已知的信息得到扩散,从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似度很高的开放式公募基金的信息,继而在他们的投资行为上表现出较高的相似性,进一步造成了国内开放式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的产生。
2.内部原因
人们都有从众心理,当大部分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基金时,少数持有不同意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则选择了保持沉默并追随大多数人。同时,基金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和声望,同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选择相同的基金风险较小,若是盈利则获得了散户投资者的信赖,声望会随之提高;若是投资失败,大多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同,则会归咎于系统信息的不完善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不会归咎到个人因素上去。因此,跨期羊群行为同期内羊群行为一样,普遍存在基金投资行为中。
五、对策建议
1.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是开放式公募基金市场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投资市场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信息的和传播不够及时,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的力度。基金机构投资者只有在获得准确而又及时的市场信息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拒绝参与羊群行为。
2.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通过研究发现,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相似度很高,而且资金只集中在少数股票的投资中,这不只表现为基金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存在跨期羊群行为,而且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普遍偏低,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较小。所以,应该严格检验新上市公司的质量,只有真正具有潜力的公司才能上市,并且加大监管已上市公司力度,提高市场中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使得基金市场中优质股票数量增加,从而扩大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减少羊群行为的发生。
3.完善基金评价体系
基金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名誉和报酬的考虑,选择模范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时羊群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的基金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仅仅靠简单的基金业绩或净值排名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水平高低及所获得报酬的多少,而且考虑的多为短期业绩,基金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短期投资收益,从而放弃自己的投资理念。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基金评价体系,通过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综合业绩来衡量一名基金机构投资者的真实水平,促进基金机构投资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决策,从而降低羊群行为发生的概率。
致谢:本文从选题到最后定稿时近一年。在此期间,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李玫老师在研究选题、思路及方法等方面给予了本文很多指导,对研究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是给予了热情又细心的帮助,在此对李玫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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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莉,王锋.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其市场影响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天天基金网及以上所研究基金公司的网站.
本课题为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项目编号:XH-2012-11-01);星火基金《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跨期羊群行为研究》研究成果。指导教师:李玫。
作者简介:
杜婷婷(1992—),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统计学专业。
【关键词】战略管理;宁夏地区基金会;战略发展规划
【Keywords】strategic management; Ningxia regional foundation; strategic develop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E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15-03
1 战略管理的内涵及基金会的发展现状
战略管理是指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的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1]。战略管理分为四个阶段:战略分析、战略选择、战略实施、战略评价和调整。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基金会数量与非营利组织发展健全发达的一些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不少的缺陷:基金会数量少,我国13亿的人口数量拥有的基金会数量至今达到4117个,而美国不到3亿的人口数量却拥有3万多个,相比之下我拥有的基金会数量寥寥可数;基金会职能分工不明确,基金会本身是只参与募捐的活动,自身是不参加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但我国基金会职能分工不明确,即参与了募捐活动,同时又是活动的参与和组织者,这使得基金会的职能比较混乱,不能很好地将其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2 宁夏地区基金会的战略分析及其选择
2.1 宁夏地区基金会发展态势
SWOT分析法是战略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从这四方面入手,本文对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结果全面地对基金会有一个更加清晰长远的认知。
SWOT分析有4种不同类型的组合:S-O组合(优势-机会)、W-O组合(劣势-机会)、S-T组合(优势-威胁)和W-T组合(劣势-威胁)。根据4种组合
逐一进行分析如下:
①S-O战略
S-O战略是增长型战略,即要求充分发挥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内部优势,利用外部环境的机遇,增加基金会在宁夏地区的竞争优势,将内部发展优势与外部环境机会相结合,这是最佳的一种战略发展状态,有利于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升自信力,吸引更多的资金来源。
②W-O战略
W-O战略是转变型战略,即通过捕捉外部环境中存在的机遇来克服组织的内部劣势, 甚至可能将组织内部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该种模式下,是说明在基金会发展过程中虽然外部环境提供了很大的优势,但由于基金会内部的发展存在着人才短缺、组织能力弱、缺乏活动场所等内部缺陷,使得发展机遇存在缺陷。我们应该在积极利用外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大力引进外资、人才,争取做到弥补内部发展缺陷。
③S-T战略
S-T战略是多元化战略,是指组织通过最大发挥自身内部优势来弥补外部威胁带来的威胁。在这种战略条件下,组织外部的不良条件对其发展有很大影响,这时就应当大力发展组织内部优势,开发内部环境向多元化发展,努力弥补外在条件带来的威胁,争取通过内部优势来解决。
④W-T战略
W-T战略是防御型战略,在这种战略模型下,基金会应当尽量减少内部劣势的发展,回避外部威胁。此时,组织内部就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如果基金会陷入这种发展形势下,就可以考虑放弃发展,重新开始新形势,或者与其他基金会合并发展。
根据四种战略分析得出,S-O增长型战略方式是四种战略模式中的最佳策略。宁夏地区基金会现在还是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各方面发展还在不断地进步,就应当大力发展自己的内外部优势来增强自身的发展潜力。
2.2 宁夏地区基金会面临的战略性问题
2.2.1 人民意识不强,资金筹集困难
宁夏地区基金会兴起时间较短,人民对于基金会的作用意识不强,同时全民的慈善意识也不强,个体主动参与捐赠比较少,而大型企业也还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尚短缺,资金来源不能保证基金会的长期运行。对于公募基金会来说,近年来非公募基金会的大力兴起致使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募集额大幅下降,公众也逐渐对于此类慈善组织等基金会产生不信任。“郭美美”等事件也影响了基金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使得历史较短的宁夏地区基金会发展进入一个举步维艰的阶段。
2.2.2 政府扶持力度仍需加强
宁夏地区的非营利组织的政府扶持力度目前来看都还有欠缺,相关的政策和机制还未及时补充,这一定程度上对于基金会的发展会有所牵制。如若政府购买组织服务,以服务来换取资金,加大对于基金会事业的支持,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来支持基金会的发展。基金会缺少政府的扶持,难以得到民众的信任,政府参与到基金会的组织和建设里去,很大程度上得到民众一定的信任,会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加到基金会的组建当中去。
2.2.3 基金会自身的增值问题
对于确保基金会资金来源的稳固,一方面是要吸引投资,但另一方面,基金会自身更要加强其增值业务,要学会自身“造血”功能,不能仅依靠外界的资助,自身要大力发展内部的功能,加强自身建设,大力加强增值业务。宁夏地区基金会起步时间晚,更是要积极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才有可能会发展成为与其他地区基金会同时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公募基金会增强自身的增值能力,减少对于社会的依赖。
3 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发展策略以及建议
根据战略分析手段阐述了宁夏地区基金会发展的方向和态势,通过SWOT分析方法细述的四种战略发展策略,以下对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几点战略性的发展建议。
3.1 大力发展多项目组合业务,吸引投资
宁夏地区基金会目前大多数属于刚兴起的基金会,发展时间短,但是发展类型多样。基于战略分析结果来看,大多数处于增长型战略,内部优势明显,外部发展机会多样。对于目前宁夏地区基金会发展的目标来看,根据波士顿矩阵图,应大力开发“明星产品”,即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非公募基金会,近年来不断增加。基于此种情况下,基金会内部不能拘泥于一种单一的业务发展,应发展多项目组合业务,同时开发多种业务来稳定资金来源。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相对固定,因此实现资金来源的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这类型的基金会就该多组织活动,创新形式,基金会本身也要不断地进行宣传,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让大众了解其业务内容,为实现资金的稳定注入不断努力。
3.2 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构建合作机制
随着近年来非公募基金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为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好处的同时,也为公募基金会提供了新思路,新的发展方向。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固定,基金会的运营状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非公募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在很大程度上公募基金会会受到一定的冷落。在这种情况下,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可以和一些企业开展合作,扩宽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如果一些基金会已经进入到W-T防御型发展阶段,也就是BCG中的“落水狗产品”阶段,就可以考虑放弃目前发展,及时转型成为非公募基金会。
3.3 加强基金会内部建设,克服外部威胁
面对宁夏大多数基金为新起步,发展不稳定,活动项目缺乏,自身组织能力不高等情况,对外来说应积极主动与政府进行沟通与联系,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将自身的一些公益项目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联系起来,加强与其的合作[2]。对内面对新发展起来的基金会,资金来源少,活动项目缺乏的情况,基金会就应大力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创新形式,多向基金会发展好的城市和地区学习,与他们沟通与交流,通过学习经验,不断地改进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发展现状。
4 总结
通过战略分析宁夏地区基金会的发展现状,基于SWOT分析法研究下,发现S-O战略发展模式更加适应现阶段的基金会的发展。同样,我国基金会总体处于一个起步和发展阶段,要大力发展自身优势,利用外部环境,加强与政府之间联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共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10-07
收稿日期:2010-02-16
基金项目:2010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研究――基于非营利组织视角的分析”(10JD20)
作者简介:李玉娟(1977-),女,贵州遵义人,贵州省教育厅经济学发展与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02
中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发展以2008年作为一个分水岭,就在这一年,旨在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相继出台。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实施;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同时生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同年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0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此密集的法律措施,与之前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存在哪些区别?这些措施会对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实践中这些措施还存在怎样的问题?本文将在对新旧法规对比的基础上,结合非政府组织的具体实践,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促进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最新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属于非政府组织理论研究的传统内容。在2008年之前,早已有学界前辈进行过研究。最早的经典论著当属1999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苏力等人的著作《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但这本书涉及第三部门的整个法律环境,并不局限于税收领域;紧接其后,张守文教授于2000年在《法学评论》发表了《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一文,专门讨论第三部门的税法环境。这篇文章可以称得上该领域的奠基之作,后来的研究者几乎或多或少都受其影响。之后随着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对该领域进行研究的人越来越多,但受到当时中国法律现状的制约,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及中国存在的差距。代表性的译著有:贝尔,布查尔特,艾德勒,等.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M].金锦萍,等,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代表性论文有: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05,(12);代表性硕士论文有:陈丽.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7。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门成立课题组在《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发表文章《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第二层次是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优惠。本文对2008年新法规的剖析也将从这两个方面结合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展开:
(一)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但并未给出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回答了“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这个问题。根据该条例第84条的规定,所谓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条例第85条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符合条件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社会团体所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无论是否与其宗旨相关,所获得的收益都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优惠
1.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3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3%到12%,提高幅度之大,远超过许多业内人士的预计,这样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捐赠。
2.企业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税基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基是年度利润总额。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地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利用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那么,何为年度利润总额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是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年度总成本,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盈利。年度利润总额是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年度总成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收入额减去成本,还减去允许的各项扣除。也就是说,在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年度利润总额大于至少是等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在比例一定的情况下,以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一般都大于至少是等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的扣除,但都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利润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表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增大。
3.对个人进行公益捐赠时的税前扣除比例予以明确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非营利组织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向其捐赠,前提条件就是要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种资格的申请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表述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它包括:(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支持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语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物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第9项的兜底性条款,《通知》第4条作出了概括性界定:(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1)项到第(8)项规定的条件;(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基金会在民政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登记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登记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通知》的界定非常具体,将指标进行量化,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过去行政审查的随意性。同时,资格的申请和民政部的年检挂钩,资格的获得不是一劳永逸的;当年检不合格、达不到上述条件时,资格将被取消,这种动态的监管方式更有利于鞭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日益完善
2008年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陆续授予特定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捐赠人税前扣除资格,共有20个左右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获得其捐赠人的税前全额扣除资格,50个左右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获得税前按比例扣除的资格。但由于这些税前扣除的资格都是国家税务总局逐个审查通过,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随意性,并且因为税收优惠在程度上的人为差异,导致慈善资源向个别非营利组织过度集中的不公平现象[1]。但《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1)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2)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3)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3)组织章程;(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5)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评估结论。
二、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与2008年前的无序状态相比较,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体系,既有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也有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既有法律层面的宏观把握,也有行政法规的具体细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然而,从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实践来看,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税收优惠仅仅涉及所得税,其他税种尚未完善
现在政府开征的税种有21个之多,但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大都比较单一,日常真正要交纳的税种大概只有6、7个。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主要有:第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显然是针对科研、教育机构和残疾人福利组织的。第二,营业税。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较多,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该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等[2]。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中可以看出,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的优惠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较低,分布散乱,有一定的执行难度。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依然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未考虑大量的草根非营利组织
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法条来看,现阶段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税收优惠,无论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优惠还是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优惠,都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换句话讲,那些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众所周知的原因即是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双重登记管理体系”,为避免冲淡主题,笔者在这里不再累述该制度的缺陷,相关的论述已经非常多。未能在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尽管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尽管在各自的领域内运作得有声有色,甚至在国外也有一定的影响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为了能够享受政策优惠,很多优秀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不另辟蹊径。早在2007年,借势中国红十字会,著名影星李连杰就成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就在第二年10月,非公募机制的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在上海民政局注册成立。为什么李连杰在拥有了公募基金身份的“壹基金计划”外,还要注册一个非公募基金呢?原因就在于“壹基金计划”只是红十字会下的一个计划,不是法人实体,没有注册登记,无法获得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很多活动都不能开展,包括申请税前扣除资格。与国内著名基金会合作,借用它们的账户,是不少草根民间组织的折中之举。比如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接受捐赠就合法了,但花钱的时候必须经他们同意,还要交5%-10%的管理费[3]。这些规定极大地制约了草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行效率较低,导致实践中非营利组织积怨较大
2008年密集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让长期压抑的非营利组织受到极大鼓舞,他们对新法的实施曾经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媒体预言:这标志着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春天终于到来了。然而,由于长期积累的官僚作风和官僚习气,这些曾被寄予厚望的措施并没有如想象中那般鼓舞人心。相反,由于预期过高,部分非营利组织甚至感觉到比过去更苛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是中国成立较早、声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公募基金会。它成立于1989年,早在21年前即发起实施了具有广泛声誉和影响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但在2008年底它却收到了税务机关开出的5500万元的天价税单。这笔税来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期间青基会接受的4亿元捐款,其中2亿元被拨付灾区,结余款仍有2亿元,按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计征,青基会就要掏出5500万元缴付国库。当然青基会早就申请了免税资格认定,但认定过程之复杂远远超过他们的预期。从2008年底三部委联合《通知》以来,一直到2009年8月20日,三部委才公布“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全国共有66家非营利组织获得资格,同期也公布了“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只有3家非营利组织榜上有名。在此期间,青基会为了免交这笔天价税单,联合国内另外几家有类似遭遇的基金会联名进行抗议。具体的案例,参见:章剑锋.中国公益基金会“抗税”实录[EB/OL].[2010-12-11].省略/articles/1942/single.这种抗议活动不仅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征税令人困惑
新法明文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当按规定征税。根据目前的法律,公益性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总支出额必须达到上一年净资产余额的8%。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基金会如果把当年的收入扣除25%的所得税后,达不到8%的公益支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动用本金,将导致本金趋于减少,增值收入不能持续,基金会规模将日益萎缩。私募基金会的日子更不好过。因为私募基金会不像公募基金会可以通过广告进行公募,他们要募款本身就很困难,要将慈善公益金进行保值增值又陷入困境:放在银行里,看似保险,却是负利息,本金不少,但不能跟CPI(居民价格消费指数)竞争……买股票、买基金等看似受益高的领域又冒大风险。“运气好的靠投资挣到了些钱,但统统又得先上交25%的税,而一旦投资失败,基金亏空,那就自己哭天喊地去吧。”目前国内私募基金会的领军人物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就面临同样的问题。2009年友成增值3000多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要上交750万的所得税。这极大地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出资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来说,把原始基金控制在最小,花多少注资多少倒是最省心的运作模式了。北京万通基金会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机构。2008年4月注册成立时,原始基金数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到了2009年,已经变更为200万元。作为全国原始基金数额最高的非公募基金会,华民慈善基金会2008年3月注册成立时原始基金是2亿元,曾经信心勃勃地宣称要在10年内做成百亿元的基金会,但现在却积极主张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缩小到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在中央政府有关机构登记的以2000万元为限,在地方政府有关机构登记的以200万元为限[4]。不少基金会对此问题都很困惑,他们认为既然是非营利组织,所有的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那么无论收入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为什么还要对营利性收入征税呢?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观念,放水养鱼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美国联邦税务局免税司2008年11月的年度报告称,美国全国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组织大约有180万个,它们拥有的总资产超过3.4万亿美元,雇佣的工作人员达到940万人,约占美国总就业人数的7.2%[5]。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413660个,职工4758332人,远远低于美国水平;同时,作为接受捐赠的主力军,中国的基金会规模更不能适应当前中国捐赠事业的发展。截止2008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59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943家,非公募基金会643家,境外基金代表机构11家,当年捐赠现金收入535983.6万元,实物折价171102.7万元。上述数据是笔者根据中国社会组织网(chinanpo.省略/web/index.do)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而得。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统计,2009年中国所有基金会的资本规模,包括政府拨款、会员费用和捐赠,共有1800多亿元,远远不如美国盖茨基金会一家的资本规模[3]。非营利组织目前的状况和当年民营企业的状况非常相似,不同的是,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从上到下都给予了很多扶持,但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非营利组织而言,其发展环境就困难了许多。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首要前提还是要转变观念。调查表明,目前在政府层面真正意识到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并予以扶持的并不多,而且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环境越宽松,该地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势头越好。以2008年为例,我国基金会数量排名全国前五位的省份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资料来源:《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二)对营利收入不应进行征税,而应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监管
从通常的法律分析角度看,非营利组织也是特殊企业,就像不事经营的事业单位一样,当他们取得了应税收入时,就要交税。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免税收入只限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发生了营利性收入,自然属于应税范畴,否则社会上所有饭店开业前都先找非营利组织合作,或者先成立非营利组织,再以此名义开饭店,就很方便避税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观点无可厚非,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对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实践并不了解。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征税的不利后果。笔者的观点是:对这一块收入不是不应该监管,而是监管的方式不对。应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2010年7月8日,基金会中心网(省略.cn)在北京宣布启动,全国1858家公、私募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在这一天正式向全社会公开。然而,在所有基金会中,仅有620家公布了财务信息,而公开项目信息的只有24家。《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公布的“捐款透明度公众调查结果”显示,“透明度”是当下中国公众对受捐机构的首要要求;对目前公益机构的信任度表示“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公众占到31.9%。针对这项调查,零点研究调查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表示,此项数据是通过网络调查而来,更全面的数据恐怕会更不乐观。在基金会中心网上,网友可以通过关键词和地理位置找到自己关注的基金会。目前网上可以看到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等,在基本信息外,网友还可以看到部分基金会的财务报告、项目运作情况[6]。因此,与其通过征税的办法进行监管,不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公、私募基金会必须通过网站公布其财务信息,毕竟“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三)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
无论税收的政策如何优惠,都仅仅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要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最根本的还是应该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身建设。如果非营利组织自身的问题太多,外部的政策再优惠也无济于事。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问题,本身也是一个大的话题。笔者在这里只能简单地进行分析。首先应加强非营利组织专业化建设。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许多非营利组织的积极参与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建设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稚嫩。在巨大的灾难面前,许多非营利组织普遍表现出经验和专业知识不足,无法提供及时救助和支持;很多非营利组织在成立之初仅凭发起人的一腔热血,缺乏发展规划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随意性加大。其次应加强非营利组织人才建设。目前非营利组织中的人员结构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特征,即低龄和老龄人员较多,低龄主要是在校学生,高龄主要是一些离退休人员,中年人较少。这当然与中年人工作、家庭负担较重有关,但也与整个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支持不够有关。中年人往往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智力、财力、人生阅历方面都占有优势。今后非营利组织的建设要更加重视人力资源建设,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度保障,鼓励更多的社会精英投身于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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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ly Development of NPO in China aboutTax Allowance and Existing Problem Analysis
LI Yu-juan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融资渠道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私募基金是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力量,论文探讨了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私募基金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确认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关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用投资专业知识理财,与投资者的关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主要投资方式是进行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其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服务。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把资金以一种信托的方式交给基金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2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权利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主要采用以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欺诈为目的,极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区别于非法集资在于两点:第一,从募集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方式所筹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社会化;第二,从目的来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非法集资的目的在于许诺高利润、高利率为回报的欺诈。
1.3 我国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给付固定利息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须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如果以给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资金,则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我国当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现状
我国的私募基金从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规模,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不合法、不透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难以估量,政府必须进一步研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上没有确认其主体地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没有明确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也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适应本法。这一条把私募基金明确地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为私募基金的监管有了意向性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从国际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来看,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确定其法律主体地位。
2.2 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对于当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根本无法保证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诺收益或保底收益作为宣传来募集资金,就有以欺诈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投资者,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同时对于具有投资理财能力的、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来说,以保底收益、高承诺收益的私募基金无疑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应以自由竞争为目的的金融市场环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最近发生在我国浙江的一个投资理财纠纷。甲某委托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同:该公司保证甲某50万元人民币本金的安全,并承诺每年放还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无意间发现其账户内资金只剩10万元人民币,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予以赔偿。但让甲某、乙某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该投资理财合同无效,并认定乙投资公司的保本、高承诺收益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172亿余元,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资格确定和必要限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当前构成私募基金的三个方面主体不具有法律资格:投资者不具有将其资产交给他人经营的权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法律资格;第三方监管者――托管人,比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没有从法律上给予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资格。我国当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组织体,没有形成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风险的组织机构,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责、权、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不清。
2.4 没有明确对私募基金第三方监管的制度按照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托管,银行是否有对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权限,还需要银监会进一步明确。当前,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因而法律上没有对私募基金帐户要求托管的规定,这很不利于我国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5 没有完善的对私募基金的评级体系目前我国对公募基金的评级主要以基金净值为标准,来对公募基金投资理财的运作能力进行排名。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收益较高的同时,风险更大,我国还没有对于私募基金进行评级,更谈不上评级体系。
3法律确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我们已经看到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非常迅速但运作很不规范,可以说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采取操纵市场、坐庄式的经营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滞后束缚了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监管部门也找不到对其监管的依据。
3.1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混乱,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境外投资者的竞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成倍增长。从证券投资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前面“蒙牛”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正面临国外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很多国外机构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再加上近5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使国外机构投资者以各种手段进入中国资本市场。面对我国优质企业和资源的流失,我国私募基金要与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或者即将打算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国外机构投资者竞争,但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公开的主体身份,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如何面对竞争?
3.2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严重扰乱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来源应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规范,实际上我国私募基金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或上市公司向公众募集的闲散资金和银行贷款。我国《证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和银行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视为违法、违规;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票价格,逃避监管和税收等等不当行为屡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还没有从法律上来进行严格审查,这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机会,难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钱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和监管,我国目前对于投资者资格和基金管理者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导致市场主体混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损失,纠纷不断,成为我国金融和社会的极不稳定因素。
3.3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我国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来设计私募基金合约。“保本承诺”、“高收益承诺”是各类私募基金的常规做法,承诺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非法集资,由于法律上没有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因此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害不受法律保护。从各地法院的审理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这类合约均为无效合约。从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可以看到许多私募基金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很大。
3.4 由于没有法律的确认,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首先是在资金的募集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予非法集资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不参与联营体经营,不承担联营体经营风险,但规定联营体不论盈亏,均可获得本息或者按期获得固定利润的行为,实为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其合同无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同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照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人负责;2003年《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口头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由以上法律内容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从来不承认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允许以保底方式募集资金。
其次,是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用于违法活动等行为,使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视为集资诈骗行为。私募基金应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事先承诺收益的投资行为中。
4必须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义
4.1 及时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资性收入”的社会前面已经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市场需求的必然产物,对于冒出芽的事物,这里挖出了,别处必然还会长出来,存在就会有其合理性,关键是疏导。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投资人和基金经理人发生纠纷,受损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小投资者,他们无法诉诸法律;如果进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携委托资金潜逃,发生,更会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使本可以对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资”的地步,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由于没有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确认与规范,两万亿的游资随时可能冲击我国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场,容易造成金融市场动荡,从“中科创业”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证券公司联手,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套取数倍的贷款来炒股票,有文章称“私募基金是引发信贷资金违规入市并导致生产经营资金流失的源头。”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认可、不规范,私募基金的来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钱。
4.3 确认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发展由于没有法律认可和必要的监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税收和管理费用,因此比公募基金运行成本低,同时私募基金给予基金经理人的高回报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这是私募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不利之处,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现,使公募基金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市场多了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多了一份选择,为了稳住投资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绩单,改变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为优惠的申购、赎回条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灵活的运作机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4 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监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通过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监管,将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运作风险,比如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资格,规范私募基金运作手段和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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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关于基金利益输送的质疑声不绝于耳。所谓的基金利益输送问题指的是基金公司利用旗下的封闭式基金为社保基金“抬轿”的行为,其手法不外利用不同帐户间的操作使社保基金能在低位入市,高位出仓。由于这是个新兴问题,故相关文献并不很多,从已有的文章看,基金之所以有动力为此,其原因包括交易制度安排的偏差、沟通制度效率的不同及法律法规的模糊规定。这些论述都有其合理性所在,但作者认为基金运作中所存在的委托关系才是问题症结所在。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对此问题予以新的阐述。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基金运作中存在的委托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建立模型予以理论的说明;第三部分提出了改进的相关措施。
一、基金运作中的委托——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在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激励约束,也引发了关于公司治理的问题。由于公司规模扩大,股东日益远离企业,而聘请专门的经理人经营管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常态。两权分离现象的出现使现代企业产生了所谓的委托——问题:股东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层经营企业。但由于双方目标的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及契约不完善等原因,经理层很容易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要求,转而追求在职消费、公司规模扩大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故而股东有动力也必须设计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制度来纠正这种偏差,而设计执行这种制度是有成本的,成本的问题由此出现。
基金公司作为现代公司的一员自然也存在委托——问题。但具体考察便会发现共性之中的个性。作为基金公司的发气方,即股东,对基金经理固然存在委托——关系,但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也存在典型的委托——关系;作为资金的所有者,投资者放弃经营使用的权利而交于基金经理具体运营。那么这两种委托关系孰轻孰重,或者说究竟应以哪种关系为先呢?我们认为是投资者与基金经理间的委托关系更为重要。首先是因为基金行业的特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若丧失信誉,害投资者利益以自肥,则失去了其立足之本;第二激励约束,股东考察经理层的业绩也是以其运营投资者资金的绩效来考察的。所以说基金经理首要的是应该为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奋斗。
此处的投资者又可具体分为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及社保基金持有人。由于各种基金的制度安排不同(如封闭式基金规定在契约年限内投资者不得追加或赎回份额),各类投资者的成本亦有不同,从而对基金经理的激励约束也有强弱之分,这便为所谓的基金利益输送问题埋下了伏笔。下面我们用一模型予以具体说明。
二、一个模型解释
第一阶段:假设(1)存在两个不同的委托人A及B;(2)存在一个共同的受托人E,其目标回报为R;(3)受托人A及B在t时期的委托金额分别为及;(4)当期委托费用率(即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分别为及;(5)扣除管理费用后的当期委托理财的收益率分别为及;上一期的收益率影响当期委托人的再投资额度;(6)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约束程度分别为及;监督约束越强,委托人越倾向授予委托人更大的资金额度。
在此假定下受托人的目标函数为:
令,即受托人对委托人收取统一的管理费率。此时受托人的目标函数变作:
即受托人的目标是管理资产的最大化,这与实际中基金的行为是一致的。
由假设(5)、(6),我们知道人的委托资金额度是与上一期的收益率及监督程度相关的。而根据投资人的不同状况,我们将其分作两类:(1)委托人的委托额度与上一期的收益率及监督程度无关,封闭式基金满足这种情况;(2)委托人的委托额度与上一期的收益率及监督程度正相关,社保基金及开放式基金符合这种情况。
进一步的假设A为封闭式基金持有人,B为社保基金持有人,则受托人的目标函数变为:
由于目标函数中,给定,则受托人的收益R只与,相关。根据假设,这说明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同激励约束,受托人有足够动力利用封闭基金为社保基金输送利益,以获得更大的委托资金。同时这也与监督强弱有关,这在下面的分析中还会看到。
第二阶段:下面我们假设委托费用,不再是常数,而是也与上一期的收益率正相关。也就是说基金的收费模式由固定比例型转为激励费用型。(实际上一些基金公司已采取这种收费模式,故我们的分析与现实也是吻合的)
这样,受托人的目标函数变作:
如此,社保基金、封闭基金的收益率都与受托人的利益相关,且:
但由于监管程度的不同,使得:
即社保基金对基金公司的影响仍远远大于封闭基金。这说明激励费用模式的实行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基金利益输送行为,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第三阶段:进一步放松为常数的假设。的获得亦与上一期的收益率及监管程度相关。也就是说模型中的封闭式基金此时变作了开放式基金。
此时受托人的目标函数变作:
则此时受托人的利益取决于及的大小比较。由于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赎回,故给予基金经理的约束也是比较大的。在现实中,上述二式的大小是随机的。这说明若只有开放式基金及社保基金存在,则基金利益输送问题可从根本上予以消除。这与现实的观察也是一致的。
三、投资者对基金的约束激励不足及改进
从模型的分析来看,正是投资者对基金的不同的激励约束导致了基金行为的异化,从现实来看这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监督程度的不足。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同,封闭式基金的持有者对基金的监督几乎为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压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基金经理以约束激励约束,但这主要体现在事后的“用脚投票”上,对于既定的损失亦是无可奈何。而社保基金则通过与基金投资委员会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可以全程监督,使其对基金的约束更大更有效。同时由于公墓基金的持有人较多,而社保基金是单一投资人,在影响效率上后者也更占优势。
2、激励的不足。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费用方面。在基金费用收取上,现在基本存在三种模式:固定费用模式、固定比例模式、激励费用模式。由于前两种基本不与业绩挂钩,故对基金经理的约束不大。从模型的分析来看,也是激励费用型的更好。而现在虽然有部分基金已从固定比例模式转为激励费用模式,但大部分还停留在前者上。二是委托额度的不同。现在基金销售情况不景气,基金公司通过公募基金获得的资金额度都不大,而社保基金的额度一次便达数十亿,自然产生了更大的极力作用。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下列的改进是必要的:
1、加强基金内部制度建设。上述的问题可看作是基金公司治理出现的问题,故解决之道首先应从内部入手。具体来说,鉴于社保基金与公墓基金的特点不同,基金公司有必要在二者之间设立有效的防火墙,让相关决策者在不考虑其他业务利益的情况下单独作出决策。现实之中大多数基金公司还是都建立了相关制度激励约束,但仍然挡不住利益输送现象,说明制度的执行及人员诚信出了问题,尤其是诚信为基金之本,基金公司应加强自律建设。
2、普遍推行激励费用模式,让基金经理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如前分析,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利益输送的黑洞,但直到可以弱化这一行动。
3、公募基金持有人应建立与基金间更有效的沟通监督制度,做到不仅能用脚投票,更能用手投票,将风险消灭于投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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