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7: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师考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经济师考试论文

篇1

《世界经济集团化的原因及三大经济圈的比较》,《财经论坛》1989年3期。

《论亚太经济圈的若干问题》,论文集《亚太经济合作与辽东半岛对外开放》,东北工学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

《论亚洲太平洋地区的经济联合》,《世界经济》1995年6期。

《浅析世界服务贸易》,《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年8期。

《90年代前期世界直接投资的回顾与展望》,《世界经济》1996年8期。《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特点》,《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11期。

《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现状与区域经济圈自由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1997 年11 期。

《APEC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与中国的对策》,[日]《亚洲太平洋研究》1998年3月。

《Northeast Asian Ecnomic Cooperation within the APEC Framework and China`s Policies》,《APC journai of Asian-Pacific Studies》1998.5。

《APEC为东北亚经济合作创造了有条件》,《世界经济(英文版)》1998。

《国际间企业收买合并的新》,《外国问题研究》2000年3期。

《跨国购并的迅速发展及其意义》,《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5期。

《20世纪90年展中国家对内直接投资的回顾》,《外国问题研究》2001年3期。

《发达国家IT产业的衰退与世界经济的连锁危机》,《学习与研究》2001年6期。

《金融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郭连成主编《经济全球化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应对》(中国财政出经济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九章。

《投资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郭连成主编《经济全球化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应对》(中国财政出经济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十章。

《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与跨国购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1期。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及其展望与对策》,《领导决策》,2003.3。

《全球化新论》,《财经问题研究》2003.5。

《WTO农业谈判与坎昆会议前景》,《国际贸易》2003.8。

《日本WTO农业谈判的基本立场与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9。

篇2

理解的基础上,在做题的过程中把握知识点。经济法在理解的基础上多背几遍。在时间分配上,会计、财管、经济法一般比例为具体的还要看个人情况。

经验一制订合理计划

一年之季在于春一天之季在于晨一事之季在于计划。

也就是说在开始学习之前一定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有个全面把握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由于去年新教材出得晚,离考试只有三个多月。我大体是这样安排时间的一个月的通读两个月的精读半个多月的考前总复习口每个阶段该做什么达到哪种程度,要有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而且定了计划就一定要严格执行千万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尽最大努力去实现。计划不一定表现在纸上但是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计划要定紧凑一点不要把战线拖长不要计划不如变化快。自信是通往成功的一半在整个计划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自信相信自己一定要通过一定能通过对自己充满信心。

三科要同时学习最好别逐科突破。如果分开学,每门花的时间都不少很容易学了一科忘一科。而三科穿插学习,这样不至于读完一本,前一本就忘得差不多了。我喜欢前一天晚上听课或是看书,第二天白天做题。像会计和财管,在理解的基础上,在做题的过程中把握知识点。经济法在理解的基础上多背几遍。在时间分配上,会计、财管、经济法一般比例为3:3:2具体的还要看个人情况。

经验二选择好的学习方法

好的学习方法会给你意想不到的收获。教材是最基础的,考试万变不离其宗,精读教材对考试至关重要。通常我们都会说,学习是一个不断积累转化的过程,由浅入深深入浅出。一本新书如何将它读得由厚到薄再由薄到厚呢,如何将一些零散的知识点串联成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在其中游刃有余呢这就要求我们有好的学习方法。我的学习方法总体思路是以教材为主干,结合听课用习题做加深。阅读教材至少要四遍全面掌握教材的知识点。

新书拿到手先通读一遍教材,根据考试大纲准备几只不同颜色的笔边读边画书,哪里要掌握哪里要熟悉哪里要了解用不同颜色的笔做记录。重点掌握考试大纲要求掌握和熟悉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大纲要求了解的内容出题的可能性比较小。第一遍弄清教材都讲了些什么,对教材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不要求记忆。教材上的东西毕竟和我们平时的工作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看完第一遍之后会有许多问题不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时先不要急于求解,在书中做上记号等到看第二遍时解决。

之后,开始第二遍读书。要把握两个原则精细。教材是命题的依据,因此,考生在听课后必须仔细阅读教材在阅读时结合听课的笔记注意进一步深入理解并记忆。弄懂教材的每一个地方重点突破第一遍读书时暂时放弃的知识点,把不明白的地方听懂并理解,把一些自己认为是重点或者难点的东西记录下来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一遍不要放弃对教材的圈画这是在第一遍基础上的加深和充实。这样,听一遍课件看一章内容做一章习题以巩固所学知识,做到灵活运用。我认为选一位名人课件和选一本好的辅导书是指引你走上成功的另一半。老师在讲课的时候很多内容都通俗化了容易理解,也便于记忆。辅导书里面的每道题都出得有特色,紧扣教材有思路的转换。做题目时,一定不要看书完全独立做之后对照答案,找出错误错误的地方在题号前标明,最好在书上找出答案写下页码增强记忆题中也有书中不明显的知识点,可以把它记在书中适当位置方便以后的复习辅导书中也会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可通过答疑板向讲课老师直接询问。

第二遍过去,你脑子里会有一个概况。知道这本书具体讲了一些什么也知道了哪里是难点哪里是自己的薄弱环节还有哪里不是很明确等。此时只是一些零散的知识点聚集在一起会感觉比较繁琐比较混乱。这些知识,看着书都懂但是一做题就很迷茫,看看答案也都会就不知道怎么下手。这样的想法很正常因为你没有把点连成线组成面这时就需要第三遍的读书,第三遍主要是记忆和综合掌握因为通过两遍的学习知识点应该都理解了只是可能看的时候明白,过后就会忘所以第三遍的时候就要把该背的东西都背下来把书中各章节的知识点都串起来主要做到融会贯通看完后做跨章节的综合题目以查漏补缺。综合题不简单那是人家的拦分槛,不要害怕。考题分好多小问题会提供解题思路,为克服综合题太长、用时太多的问题你可以先看问题带着问题去读题做题,逐个击破再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另外通过多做几套模拟题和近三年的考题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记忆还可以了解考试的题型不至于在真的考试时无从下手也可以使自己对考试时间有个把握考前几天回归书本最后一遍对教材加深记忆同时听听老师最后的串讲。最后一次的考前串讲是必听的老师会给你意想不到的惊喜,很多知识点、考点囊括其中这样看来一般起码要看四遍书,第一遍通读第二、三遍精读,考前的最后一遍总复习。

总之,目标是教材上的例题要会做辅导书的题目要练熟。教材的边角不要因为可能不考就不去看也要认真对待以达到网不漏鱼。

的时间忽略不计如果再分配给一些无聊的事情那么就所剩无几了平时学会挤时间,白天在单位工作迅速干,有空就看书,不做无聊事,不说闲话午饭不要超过分钟中午大约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也用来学习下班后从晚上点开始,学习到点期间适当的时候要锻炼一下劳逸结合何况运动还可以开拓思维公交车上随手翻一下昨天学的内容双休、节假日不逛街不出游,不看闲书。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都利用上。你要明白,倘若你现在玩了浪费了时间,那么你考试通过不了没有地方哭诉‘也没有人替你负责的经验五心静自然成遇事要冷静『不要急于求成。学习激情要有但不要把它当作负担工作和学习任务本来已经很繁重如果再急躁就会给心理加上一道法码无疑是自己给自己加压因此我们要学会自我减压别把考试的好坏看得太重。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平日努力了付出了,必然会有好的回报又何必让忧虑占据心头去自寻烦恼呢,要学会自我控制当你将思想中的所有杂念都去除的时候一瞬间你就进入了主题你的大脑就充分调动起来你才有才智你才有发明你才有创造你才有观察的能力、记忆的能力、逻辑推理的能力和想象的能力。如果不是这样你坐在那里十分钟之内脑袋瓜里还是车水马龙,还是风马牛不相及,还是天南海北,那么这十分钟就会被浪费掉。再有十分钟不是车水马龙了但依然是熙熙攘攘的街道又十分钟过去了。到最后学习开始了难免三心二意,效率很低要善于迅速进入自己关注的主题。读小说你有兴趣吧我们要把教材当作小说读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将自己放在一种安静的环境里,心态平稳安安静静地学习。这样放松一下心态,心静自然成。

经验三突出新内容

职称考试侧重于对新知识点的考查突出新规定、新内容。教材具有多变性它不断依据国家经济活动的需要,及时增加新的规定,修改新内容使之与国家新的规章制度相吻合这当然也会在命题中反映出来。考试中,几乎每年新调整的内容都是当年考试的重点。所以要求我们加强对教材中新规定、新内容的学习和掌握。今年和去年的教材相比,变化不大,因此把握去年新增的内容和今年变化的内容是同等重要的。

经验四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

鲁迅曾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挤总是有的”。学习需要时间保证不要浪费你宝贵的每一分时间,白天上班的时间忽略不计如果再分配给一些无聊的事情那么就所剩无几了平时学会挤时间,白天在单位工作迅速干,有空就看书,不做无聊事,不说闲话午饭不要超过分钟中午大约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也用来学习下班后从晚上点开始,学习到点期间适当的时候要锻炼一下劳逸结合何况运动还可以开拓思维公交车上随手翻一下昨天学的内容双休、节假日不逛街不出游,不看闲书。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都利用上。你要明白,倘若你现在玩了浪费了时间,那么你考试通过不了没有地方哭诉,也没有人替你负责的。

经验五心静自然成

遇事要冷静,不要急于求成。学习激情要有但不要把它当作负担工作和学习任务本来已经很繁重如果再急躁就会给心理加上一道法码无疑是自己给自己加压因此我们要学会自我减压别把考试的好坏看得太重。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平日努力了付出了,必然会有好的回报又何必让忧虑占据心头去自寻烦恼呢,要学会自我控制当你将思想中的所有杂念都去除的时候一瞬间你就进入了主题你的大脑就充分调动起来你才有才智你才有发明你才有创造你才有观察的能力、记忆的能力、逻辑推理的能力和想象的能力。如果不是这样你坐在那里十分钟之内脑袋瓜里还是车水马龙,还是风马牛不相及,还是天南海北,那么这十分钟就会被浪费掉。再有十分钟不是车水马龙了但依然是熙熙攘攘的街道又十分钟过去了。到最后学习开始了难免三心二意,效率很低要善于迅速进入自己关注的主题。读小说你有兴趣吧我们要把教材当作小说读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将自己放在一种安静的环境里,心态平稳安安静静地学习。这样放松一下心态,心静自然成。

篇3

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一个新时代概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定义是:“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其主要特征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基础。以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条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为首要生产要素等。知识将在社会生产和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主体作用。并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任何一次变革都会引发会计的变革。“会计主要是适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M·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由于知识经济导致世界产业经济结构从物质型经济转向知识和信息型经济,信息与通讯技术的空前发展和全球网络的形成,将创造出许多过去完全想象不到的新产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知识经济对会计理论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包括会计思想、会计目标、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技术方法和会计政策规范。国内学者在研究知识经济对会计影响时,往往多集中于阐述知识经济对传统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大假设的冲击影响。研究的逻辑起点无非是从会计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出发,阐述它的不适用性。有的学者如殷志刚、邱景忠提及到其对会计目标、历史成本、资产概念的冲击。但都浅尝辄止。对作为会计研究重要方面的会计本质,却很少有文章系统论述知识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本质的三种认识

本质是决定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会计本质是由会计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是会计这一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它从整体上规定会计的性能和发展方向。会计本质也是确定和解释其他会计概念的依据,会计研究首先应解决会计本质问题。这一观点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风靡我国,并在会计研究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存在于我国会计理论界的对会计本质的三种认识即“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和“会计控制论”,这是对其进行长期研究的逻辑起点。人们对会计本质和内涵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迄今为止仍是三派鼎立,没有能够达成一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们价值意识的转变,都迫切要求我们对会计本质重新加以思考。

(一)会计信息系统论

余绪缨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进并主张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他认为:“根据当前的现实及其今后的发展,应把会计看作是一个信息系统,它主要通过客观而真实的信息,为管理提供咨询服务”(金绪缨,1980,1982)。此后,这种观点得到了葛家澍教授等人的支持。他们给会计所下的定义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等,1983)。

(二)会计管理活动论

“管理活动论”这一观点是我国学者首创的提法,由杨纪琬教授利阎达五教授率先提出。1980年,在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上。两位教授合作发表了题为“开展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几点意见——兼论会计学的科学属性”的论文,首先提出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的观点,并认为:会计管理在微观经济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价值管理;在宏观经济中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的价值运动就是个别资金的运用,会计管理是对这种运动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控制活动论

“控制活动论”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调和上述两派的论战而出现的一个新兴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杨时展和郭道扬两位教授。杨时展教授的会计控制论侧重于会计微观领域,其建立的基础是受托责任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会计控制论。他认为:自古以来,会计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反映、控制经济活动,离开现代会计这一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提高经济效益是根本不可能的。郭道扬教授的会计控制论侧重于宏观会计领域,他从会计史学视角出发,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了现代会计的全面控制观点。他认为:会计是人类为实现对社会经济的控制所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因而现代会计的本质是一个全面控制系统,必须把过去、现在与未来结合在一起;必须把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结合在一起。尤其到了现代社会,会计更是现代经济控制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社会中通过对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经济信息的优化与利用,以期对即定目标的控制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将会计界定为一种控制活动,优势在于:从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揭示了会计的本质,阐明了现代会计是一个控制系统。并且将受托责任与会计控制系统相结合,同时明确了受托责任与决策的关系。二、知识经济下对会计本质三种观点的辨析

(一)按照会计信息系统论的观点,会计活动确实是生产制造信息的行为,但知识经济环境下这种信息的内涵却在不断地扩大

具体表现为:1、知识经济下,信息的使用者不仅要了解财务信息,还要了解企业的背景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另外,非财务信息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企业的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的背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业的竞争形式等,这些信息单纯依靠财务信息是不能充分反映出来的,而这些信息往往只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2、在知识经济环境下诞生的新的信息记录、采集、聚合、分析、整理、传输、公示技术等均产生了质的飞跃,现在的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数据库技术使海量的信息能够得到处理,并且能够即时为使用者所取得。大大提高了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3、知识经济下单纯认为会计是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过程的看法只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忽略了监督、预测和分析等控制职能。因为财务人员每天要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分析确认各种资产,选择不同资产的计量属性等等,这种判断性决策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活动。

(二)会计被界定为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是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这是对会计本质认识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它强调了会计具有反映和监督的双重职能,是我国进行会计改革以来。体现在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知识经济下。扩大了企业管理的范围。也深化了管理的内涵。企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更加丰富了管理的手段。所以。原有的会计本质的认识有点模糊,范围过大,无法区分会计管理和其他管理的界限。因为会计管理毕竟不同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管理、生产管理、知识管理等等,会计管理也非财务管理,所以该概念应该予以深化、细化。

(三)会计被界定为一项控制活动

篇4

内容提要: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3]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9]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3]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0]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注释:

[1][美]张光直著:《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页。

[2]参见苏力:“‘法’的故事”,载《读书》,1998年7期,第30~31页。

[3][德]K·茨威格特等著:《比较法总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4]罗马法曾达到高度的制度化和法典化,但中古欧洲通行的是教会法、王室法和庄园法。在经济民事法律方面,习惯化色彩很浓厚,制度化程度因此受到限制。有关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情形,详见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传统中国文明曾经高度发达,但为什么近代科学不是诞生在中国而是西方。这是英国科学家李约瑟(JosephNeedham,1900~1995)终身求解的课题,谓之“李约瑟难题”。他主持编纂的7卷34册《中国科技史》(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是对这一问题的求解。

[6]唐朝(公元618~907年)存续289年,历22代。依据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一般可分为两个时期,大抵以“安史之乱”为界,即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天宝末年(公元755年)的130余年为前期,其后150年为后期。同时,在文史界也有初唐、中(盛)唐、晚唐的说法,一般唐建立政权的最初几十年为初唐时期。

[7]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继承前人成就的基础上,经多年努力完成《唐令拾遗》巨作的编纂,该书中译本1989年由长春出版社出版;1997年池田温又出版了续编《唐令拾遗补》。

[8]参见张晋藩总主编、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页。

[9]《新唐书·礼乐志》。

[10]该书广搜各类契约文书,特别是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具有极高的文献和学术价值,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分上、下两册出版。

[11]参见前注〔8〕揭,第144~145页。

[12]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详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8页。

[13]《唐律疏议·名例》“序”。

[14]参见拙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部分。

[15]唐代前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是礼教,但有两种社会风气即胡化与功利主义对礼教形成冲击。此处的功利主义是指追求实利和享受的俗世生活态度。“胡”系古代汉族对异族特别是对西北少数民族的称呼,有礼教中心观下的轻蔑之意。胡化指唐代受西北少数民族文化和风气的影响,不太受礼教的约束。(详见傅乐成著:《汉唐史论集》,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年版,第117~142页)

[16]详见前注〔14〕揭,第二部分。

[17][日]仁井田陞撰:《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页。

[18]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3页。

篇5

一是目前我国利率管理体制较为单一,利率弹性较低,影响了利率政策效应的传导与发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利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它的传导机制一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非经济手段。首先,我国对利率目标的确定和调整具有相当程度的短期性,只重利率调节利益分配、减轻企业负担等财政化作用,忽视了利率对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市场传导作用(如储蓄———投资———消费的转化)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次,中央银行制定各项法定利率,各金融机构只有遵照执行,而其自行确定利率标准的自很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很难形成市场化的利率及其政策效应。

二是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及其重要组成部分尚不完善。首先,从国外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经验看,在开放的金融市场中,利率(资金的价格)主要取决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水平。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虽已建立,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基准利率,发展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其次,我国国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国债利率未发挥带动作用。另外,目前我国各种金融市场之间还处于相互分割状态,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利率关联度各不相同,因而中央银行以金融市场为调控对象的货币政策实施效应不理想。

三是作为资金需求方———企业,尚未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机制不规范,企业行为未完全市场化,预算软约束,对利率(尤其是贷款利率)信号反应不敏感,加之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三角债”严重,经济合同和信贷约束淡化,使利率的约束性几乎丧失。

四是作为资金供给方———银行,商业化改革也并不到位。经营观念上的转变不够彻底,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健全。尤其是商业银行经营本身讲求的就是“三性”原则,可现阶段银行对信贷风险的认识程度、防范能力及处理手段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亟需提高的问题;对获利的保障和保护能力也不足,对贷款定价水平与质量衡量标准不定,对完全利率市场化可能带来的金融腐败行为也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

由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会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因此,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的改革,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外部环境。只要企业产权明晰,经营机制健全,就能减少企业在资金运用上的风险性,往往在借款时企业就会更多顾及因利率变化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以及自身的实际偿还能力,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这也将有助于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信贷风险,增强其经营积极性和开拓性,从而使全社会的信用程度均得到提高,这才能为利率市场化的全面改革提供前提条件与基本保障。

篇6

二、考生作弊的制度因素分析

按照诺斯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约束通过禁止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可以预防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减少不确定性。制度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下面从制度方面分析考生作弊行为。首先,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罚的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或者学校制定一系列规范化、带有强制性的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罚的规则、条例,比如《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200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学校、学院对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等。这些正式制度明令禁止大学生考试作弊,并对相关作弊行为以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进行界定,以此预防考生的机会主义行为。现有这些正式制度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也不可否认这些正式制度对学生的作弊行为产生了很强的震慑作用,但即便如此,大学考试依然存在作弊现象,也就是说实践证明,现有的正式制度并不足以完全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其次,诚信等非正式约束。非正式制度一般被认为是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或修正,它是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准则。违反或者触犯社会或者某一团体的非正式制度,有可能使违反者本人感到羞愧、自责以及精神痛苦,也有可能会损害其他人或者合作者的利益,进而受到团体内其他人的鄙视与排斥,减少与其的合作。对于考试作弊而言,丧失的是诚信这一大学生行为规范,理应引起作弊者羞愧以及其他学生的抵制。但是,现实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对于资格性作弊,作弊者本人以及所在团体往往并不认为作弊是一种可耻行为,因为这种作弊只是一种自保行为,并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作弊者看成是理所当然,其他人由于自己利益不受损害对这种作弊的容忍度也较高,而且这种作弊行为往往不被看成违反诚信原则,或者认为是违反诚信但危害极小,并且不会将其与作弊者品质关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事件对当事人利益攸关,当事人采取了利己不损人的即便是违反非正式制度的行为时,被默认为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之下,非正式约束对考试作弊的约束力大大降低。但是,对于竞争性作弊,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会更大一些。因为这种作弊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损人利己的,作弊者所在团体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一般较低,而且往往会将作弊直接与其本人的品质相关联。所以,竞争性作弊行为一旦被发现,作弊者本人往往更加羞愧,相应的成本往往更高。再次,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再完善,也需要确保其实施、贯彻的机制。比如,法律制度的实施,是由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机关予以确保的。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的实施,往往是由监考教师、巡考员以及学校职能部门(比如教务处)确保实施的。其中,监考教师往往是比较关键的一环。监考教师的行为选择,直接影响考试作弊处罚正式制度贯彻力度。如果监考教师不认真,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或者监考教师发现作弊但碍于情面不进行举报,那制度就形同虚设,相应的约束力也就不高。如果每个教师都认真监考,凡作弊者皆被抓且被按制度处罚,那制度的约束力自然而言也就高。而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作弊者自身的道德约束以及所在团体共同惩罚的威胁。当作弊不被认为是违反内心行为准则以及不被别人认为是违反行为规范的,诚信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下降了。

三、考生作弊的成本收益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资格性作弊。假设某学生在考试中失败,挂科了,那他除了承受考试失败的精神压力成本外,还要支付补考甚至重修的物质成本、补考或者重修依然考不过的精神压力以及因此失去评优、评奖、评先进等潜在收益,甚至因此课程始终考不过导致不能正常毕业的高额成本。因此,该学生一旦作弊成功,就可以节省了上述可能发生的成本,或者说收益一般而言会比较高。但是,作弊有被发现的风险,风险的高低往往与监考教师的认真程度(取决于教师监考的成本收益,下文详述)正相关,与作弊手段的高超程度负相关(此问题在此不做扩展论述)。而作弊一旦被发现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除了支付“丢面子”“感到羞愧”的精神成本外,还可能支付高昂的物质成本以及后续精神压力成本。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作弊被发现后所面临的处罚风险是不一样的,这取决于监考教师的行为选择。暂且假设有两种可能:一是监考教师仅仅是制止了作弊行为但不予处罚(一般而言,监考教师碍于师生情面,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此时,作弊被发现遭受处罚的风险成本为0。二是监考教师对作弊行为进行制止并处罚。处罚轻的可能是勒令交卷。处罚较重的可能是上报学院、学校,并按校规、校纪进行处罚。轻处罚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作为经济人,很少有学生一开考就作弊,那样一旦被发现成本极高,除非是考试题都不会,作弊的机会成本接近0。大部分作弊行为往往发生在会做的题都做完之后,也就是确保既得收益之后,此时作弊边际收益较高,但边际成本很低,因为即便被发现交了卷也没啥损失,反正剩下的都不会做,交卷的机会成本为0)。而重处罚的成本则相对较高,按校规、校纪被记过或者通报批评且该科重修,比起单纯的考试挂科,付出的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都比较高昂。我们可以将资格性作弊的成本收益总结成表1进行分析(见表1)。假设考生面临的外部环境为监考严格(选择作弊会被发现且遭受重处罚)与监考宽松(作弊不会被发现或者被发现只受轻处罚)。考生行为选择分为作弊与不作弊。不作弊没有收益,但却要付出成本,假设为-2。如果作弊,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收益为-3,低于不作弊时的收益-2,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收益为0(此处0并不代表没有收益,而是代表潜在成本被消除了),高于不作弊的收益-2。假设理性的考生会根据所面临外部环境相机选择收益最大的行为。那么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考生采取不作弊策略;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选择作弊策略。但是,在学生看来,作弊被发现并且遭受重处罚只是小概率事件(从历史来看,重处罚相对较少,因为每年因考试作弊被通报的学生并不多见),而小概率事件对经济人而言往往被认为是不会发生的。这种侥幸心理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学生选择作弊的机会主义行为,致使考试作弊屡见不鲜。其次,来看一下竞争性作弊。一般而言,这部分考生期末准备相对比较充分,试卷大部分题目难不住他们,只有少数几个题目可能由于考场紧张短暂失忆等原因不会答。及格是没问题的,但是想多多益善,所以可能诱发作弊行为。对此类型作弊,作弊空间较小,对总成绩的提升空间有限,因此,成功的收益相对也较小(肯定大于0),但作弊失败的成本可能相当高。这里的“可能”还是指作弊被发现并且遭受重处罚而言的(除此之外,与上面分析相似,作弊失败成本接近0)。一旦因作弊被处分,所有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都将失去,其他科目所积累的竞争性优势也将荡然无存,“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假设竞争性作弊考生面临的外部环境行为选择与资格性作弊考生相同。不作弊没有收益,但不需要像资格性考生那样要付出成本,假设为0(不考虑潜在利益的损失)。如果作弊,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收益为-5,低于不作弊时的收益0,且要低于资格性考生此情况时的-3,因为竞争性考生考试作弊被发现且被重处罚的成本要更高,在监考宽松的情况下,收益为2,高于不作弊的收益0。同样,面对不同的环境,理性的考生会做出与上面资格性考生相同的策略选择。而且可以推断,在监考严格的情况下,竞争性作弊考生选择作弊的可能性比资格性作弊考生更低。但是,如果这部分学生也认为作弊被发现且遭受重处罚是小概率事件,自信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作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也会增强。

四、监考教师成本收益及行为选择分析

监考教师的行为将直接影响有作弊动机学生的策略选择。作为考生在作弊之前如何确定监考教师是严格还是宽松呢?一般而言,有作弊动机的学生作弊之前会积极搜寻监考教师的相关信息。如果是自己熟悉的教师(以前给自己上过课或者听说过),之前所积累的信息会使在考场的信息搜寻时间成本相对低一些。比如,监考教师是院里的“四大名捕”之一,信息搜寻便很快结束———监考教师会严格监考,作弊风险过高,理性选择是放弃作弊。如果是自己不熟悉的教师,之前没有信息积累,在考场通过观察监考教师言行进行信息搜寻的时间成本相对高一些。比如,监考教师开考后只顾低头忙自己的事情,看手机啊、读报纸啊、批卷子啊等等,这就显示监考相对宽松,作弊风险较低,采取作弊行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反之,如果监考教师表情严厉、目光如炬、持续走动监考,那还是不作弊为妙!监考教师为什么有的严格有的宽松呢?其中的因素有很多,暂不提教师自身性格等方面因素,主要分析监考教师自身的制度约束和成本收益权衡。首先,从制度约束来看,教师监考受到学校正式制度以及教师职业所决定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学校对教师监考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比如监考教师不允许带手机进考场、不允许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应该走动监考等等。为了确保制度执行,学院领导以及学校指派的巡考员会到考场对监考教师进行监督,对监考教师形成外部压力,促进其进行认真监考。此外,教师职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也对教师认真监考形成一种内在压力。“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教师理应爱岗敬业,在监考过程中认真负责。这些内在的行为规范与责任感,正是大部分教师认真监考的主要原因。其次,从成本收益来看,按现有制度,期末监考是任课教师应尽的职责,没有课时补贴或者监考费,也就是说,对于监考教师而言,期末监考的额外收益不高于0(有时可能因为监考事故遭受负收益)。但是,监考的成本却较高。一是监考的体力成本。拆装试卷、整理考场、填写考试记录以及走动监考等等都是需要耗费体力的,这都是体力成本(鞋底成本暂且不计)。二是监考时间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教师把时间用来监考就不能用来批阅卷纸、填录成绩等了。三是制止学生作弊的“麻烦”成本,比如,制止作弊时学生的不合作、事后作弊学生对监考教师的怨恨、填写作弊学生记录等。根据经济人假设,在额外收益既定的条件下,理性选择就是尽量降低监考成本。这就导致了某些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以利益为导向,监考不够认真,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生作弊。

五、对策

学生作弊与否,直接取决于作弊的成本收益,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时,选择作弊是一种理性选择,潜在收益小于潜在成本时,选择不作弊则是理性的。因此,要进一步预防学生期末考试作弊,就应该加大作弊的潜在成本,减少作弊的潜在收益,具体建议如下:

1.积极探索期末考试制度改革。

(1)进一步完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不仅要参考考试成绩,也应参考学生思想品德、人际关系、身体素质等方面,避免“唯以成绩论英雄”,避免评奖、评优、评先进与成绩直接挂钩。

(2)加强试题库建设,推行“教考分离”,增加作弊学生考前作弊准备的成本。

(3)将专业课考试尽量安排在前几个学期,以便没考过的学生在毕业之前有尽可能多的补考机会,避免其孤注一掷选择作弊。

2.完善监考教师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议对监考教师发放监考费或进行课时补贴(比如,监考一场加补2学时教学工作量),提高教师监考收益,促进其认真监考。

(2)尝试建立考场教师、学生互相监督机制,监考教师可以检举学生作弊,学生也可举报教师监考不认真,以此提高监考教师失职被发现的风险性(虽有可能出现师生心照不宣的合谋,但教师并不能保证考生百分之百参与合谋,这就增加了其被举报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被举报,理性人会选择认真监考)。

(3)加强巡考员的监管力度,尽量避免由于顾及人情而导致巡考员“不好意思”问责失职教师的情况,对巡考员的资格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认真巡考、如实记录、严格问责。也可以考虑聘用符合条件的校外人士担任巡考员。

3.加强校园诚信等非正式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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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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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导致我国失业压力大、失业人员迅速增加的主要原因

2.1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关。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又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很高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多,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劳动力也多(我国在50年代至70年代,产生了近3亿激增人口”,对今天的失业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它要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得到缓解)。而经济发展水平不很高从根本上决定了新增劳动力大大超过了生产资料的增长速度,从而不可能在短期内为大量的新增劳动力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

2.2与我国在几十年内积累下来的矛盾在较短时期内迅速暴露和释放有关。我国在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出于种种考虑,采取的是低工资、高就业”的方针,使企业内部富余人员长期积累下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一矛盾被大锅饭”掩盖了。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由面向政府转而面向市场,同时,经济增长方式也由粗放型向主要依靠改进技术和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重视质量和品种、注重节约和挖潜及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内涵为主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这种形势下,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必须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迫使企业对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身就业存量结构进行调整,对历史积淀下来的大量富余人员进行剥离。企业要减人增效,不仅向劳动力市场排放富余人员,而且还要减少招人的数量。这样,过去长期以来一直维持着的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现象就再也不可能维持下去了,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矛盾就在一个较短时间内迅速暴露和释放出来。

2.3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换有关。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业结构严重失调,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改革后,在对产业结构大幅度调整过程中,过去片面、畸形发展的一些产业部门必须压缩其过于庞大的生产能力,这样,就造成了这些部门的大量企业出现亏损、破产和倒闭,从而引起这些企业的失业人员猛增。同时,部分老工业基地资源面临枯竭或产业过于单一,结构转换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在结构转换过程中,也要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如曾是我国重要煤炭基地的辽宁省阜新市,可采煤层已经告罄,使40万煤炭职工需要重新安置,素有煤铁之城”之称的本溪市也面临同样困境,统配煤矿需要全面转产,本钢在九五”期间将要减员1/4到1/3。

2.4与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和提高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人类上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生,科学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在迅速发展。大量机械化、自动化机器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运用,既使人类从过去繁重的体力劳动下解放了出来,同时,也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迅速提高,使传统产业部门出现了大规模的失业现象。我国改革开放的近20年,也是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迅速进步和提高的20年,在企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迅速进步和提高的条件下,企业必然要尽可能地降低用人成本、减少就业岗位,从而,我国在较短时期内出现了大规模的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再加上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的实施,在“抓大”过程中大量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使企业资本规模迅速扩大,这样,资本规模扩大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失业增加的规律也在较短时间内表现了出来。

2.5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部分城镇职工的就业、择业观念尚未转变有关。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相当成功的,一个包”字,把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激发和调动了起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也迅速出现(据有关专家采用工日计算法、经验计算法和人力单位计算法测算结果,目前全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约为1.5亿人左右),这些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上是无序地拥进了城镇,与城镇劳动者竞争本来就不多的就业岗位。而与此同时,我国城镇的广大职工却尚未从过去的大锅饭”条件下所形成的就业、择业观念中解放出来,仍然不切实际地希望国家能为他们安排一个舒适轻松、报酬优厚、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从而,不愿意与拥进城镇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就业竞争。这样,他们一旦失业,就不可能较快地实现就业岗位的转换,从而,作为失业者在失业大军中滞留了下来。

2.6与我国投资重点和产业政策的改革、对劳动力需求能力进一步降低有关。在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将更多地集中于保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和支柱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国防、住房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而这些项目一般都是投资大、用人少的行业和产业。这意味着新增就业岗位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增加,或单位资金投入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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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长鹏(1977-),男,江苏南京人,三江学院教务处,讲师;华沙(1978-),男,江苏南京人,三江学院教务处,副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0012)

中图分类号:G642.4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8-0200-01

毕业设计(论文)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思维方法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内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评价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高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普遍下滑,引起了教育界专家的广泛关注。2013年1月1日教育部颁发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针对论文作假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了更好地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此办法,许多高校纷纷采购了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校的论文进行抽查或普查。如何通过检测系统保证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已成为当前高校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一、主要问题分析

1.学生因素

各高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基本上在第七学期末或者第八学期初启动,而且大部分都持续16周,即每年的12月(1月)至次年的6月上旬。而这段时间正是毕业生毕业实习或找工作的高峰期,在当前找工作困难的形势下毕业生不得不提前准备,参加各类招聘会场和用人单位的面试,有的毕业生往往在第七学期末就早早向学校提交了用人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使得毕业设计(论文)与学生就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由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忙于熟悉单位业务操作,因此投入在毕业设计(论文)中的精力也非常有限。在就业压力的冲击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手段。然而,大部分论文基本上是借鉴了前人的研究成果,自己独创的东西少,理论阐述深度不足。个别同学的论文复制比太高,抄袭严重。有些学生选题大而空,或者不能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这些也是造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下降的因素。

2.指导老师因素

在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校经过连续几年的扩招,学生人数猛增,一个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也逐渐增多,许多院校一般都达到10名学生左右。此外,高校给每个教师规定了工作量,除了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外还有其他相关的科研项目。如果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过多,由于精力有限,自然就会影响论文指导的质量。而对于民办本科院校来说,一方面专职年青教师自身的科研水平有限,没有能力指导学生完成高水平的毕业设计(论文);另一方面兼职指导教师比较多,会出现个别的兼职教师责任心不强,对学生要求不严格,也使得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难以保证。

3.管理制度因素

各高校虽然都制订了比较全面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是只能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程序、流程、格式等方面的规范,而毕业设计(论文)的本身质量却依然无法保证,如论文工作量不足、对知识和技能的应用过于简单、叙述不深入、图表制作粗糙等质量问题。学校缺乏对毕业设计(论文)全方位的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答辩环节往往出现过于集中或“走过场”的现象。这些因素都使得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二、方法与措施

1.加强过程管理

为了严把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关,需要重视过程管理中的以下几个环节:选题方向和内容要符合本学科专业培养目标,达到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难易度要满足专业培养方案中对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难易适中,工作量适当;虽然毕业生由于毕业实习或找工作难以返校集中进行当面指导,但是除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等通讯方式之外,仍要保证当面指导的次数和时间;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系统进行,低于某个比例(江苏地区各高校自行制订的,基本上以20%和30%为标准)才允许答辩,抄袭严重者推迟答辩;答辩前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须认真审阅学生论文,严把论文质量关,答辩工作不能流于形式。为保证答辩的质量,学生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25~30分钟,合理安排答辩工作的时间、批次及流程等。

2.培养实践能力

为了避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纸上谈兵、抄袭资料、拼凑论文等现象,应该从源头抓起,在入校后就要有意识地让学生接受科学研究方法、工程设计方法与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实现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相关的学科竞赛,在实践过程中锻炼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在创新项目和学科竞赛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提升和深化。理工科学生能够运用本专业设计或研究的方法、手段和工具开展课题的设计与研究工作。指导教师在下达任务书时必须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参数指标,同时,在答辩之前院(系)还要参照任务书的参数指标对学生设计的实物进行验收,填写《软硬件验收表》。文管类学生能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对课题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的研究目标要明确,内容要具体,且具有一定的深度。同时,文管类学生要尽量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撰写毕业论文。

3.加强校企合作

理工类学生在校内进行三年半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模拟实践后,最后一学期全程参与到实际项目和工作环境中,将毕业实习与设计结合起来,在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的联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现场教师都是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他们在学生具体工作中的指导不仅及时解决了学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教给了学生课堂上、实验室中无法接触到的最新的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言传身教的做人、做事道理。他们是校外毕业设计的师资队伍补充,也是学生刚踏上社会的领路人。毕业设计改革后,实际校内教师指导仅指导了理论部分,实践部分由现场教师指导完成,即由2名及2名以上指导教师指导1名毕业生,实行了双导师制,因此,在落实好企业导师指导的前提下校内指导学生人数可适当增加,缓解专职指导教师人数紧张的压力。

4.规范论文撰写

通过对结果的分析,有许多高复制比率的论文是因为学生引用不规范或无引用造成的。因此,论文中的术语、图表、数据、公式、引用、标注及参考文献的引用及著录要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程的规范要求。尤其在借鉴和引用前人研究成果时一定要将引用部分标明清楚,避免发生因为引用和标注的不规范而造成论文复制比增高的情况。

三、结语

各高校刚刚接触系统,而检测系统能否成为提高当前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的良药仍需要今后多年的实践来证明。笔者认为检测系统只是提供判断论文是否抄袭的一个标准,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校、院系、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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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政府该如何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如何依法行政,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好知识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搞好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具有四大特点:科学和科技的研究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人力资源及其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爆炸,使知识更新频率加快,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将取代知识含量低的实物产品,知识产业的高知识含量和创新性促使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超动力。知识经济财产是无形性的,具有依附性、流动性、扩散性等特点,知识经济的活动更为活跃和自由,因而决定行政管理不能再固守原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模式,而应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为前提,制定一套合理的产业政策,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很好地引导和支持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在经济行政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直接控制的经济发展。向间接控制转变,更多地利用非权力性的行政方式作为“依法行政”的补充,更好地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引导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加以政策扶持,使知识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知识经济发展时代,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觉推行由单纯的行政命令向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转变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对知识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使企业与生产者从行政命令被动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适应的具有高创新、高互动和高合作化的新型的经济行政关系;激发企业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融企业和生产者的意见、观念于行政决策之中;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保障知识经济朝健康方向发展和运行;行政性指导能使知识经济的发展更科学、合理、规范。

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政府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不适用的管理模式,根据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订一整套灵活性强、管理性全面、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管理方式,调整管理思维,优化管理职能。

1、转变观念,培养现代行政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积极行政”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公平与效益,势必要求行政管理机关从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政指导,以补充单纯的法律强制性手段的不足。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这与知识经济时展的特点和需要十分融洽、适应。因而,正确使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模式,树立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识,十分有利于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知识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建设状况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必须先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建立审议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种行政政策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把各种专门知识引入行政实务,确保协调各方面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沟通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联系,使相对方的意见能充分反应到行政决策中去。(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告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的优势,尽快建立起行业、地方和全国的各种行政信息、告示制度,为相对方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相对方的行政选择,保障知识经济健康运行。(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行政机关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对方进行建议、劝告,以促进其成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为保证此类行政指导的效果,行政机关的建议、劝告、告诫行为应力求规范化、定型化,使受指导者明确地知晓行政指导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作出正确的反应。(4)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知识经济不同于管理性经济、惩罚性经济或制裁性经济,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依法律、法规予以管理的同时,应予以正面引导、指导。所以,行政机关通过正确的表彰、鼓励、奖励(包括非物质性奖励、鼓励)等方式来引导和影响相对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是非常重要的。(5)健全行政计划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正确合理使用行政计划,仍然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在日本、法国,不排斥行政计划。在我国,行政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因此,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健全我国行政计划制度。法律应对各类行政计划作出更明确的专门规定,做到科学、合理、规范,使行政计划对知识产业的发展起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2、加强行政立法,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法津保护尚欠周全,其立法活动因周期费用和知识等局限不可能完全满足目前知识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难以为“依法行政”设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因而,在知识经济管理领域迫切需要而法律调整不能及时跟上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真正的“依政法治”或“依法行政”。

3、优化行政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政府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主要起三个方面的作用:(1)运用优良的管理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业的发展。(2)运用法律的手段和灵活的指导模式,维护产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秩序。(3)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组织决策内容的重大变化,即以单纯生产决策向知识化决策转化。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对行政管理提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管理要求,它可通过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动态进行预测,制定一系列的组织制度与组织形式,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连续发展与创造的过程,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营造和完善适应知识经济运行的环境,以推进新型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4、立足于通过投资教育及技术培训,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知识是一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的秘诀,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贫苦的病根。全球正在发生的知识大爆炸既可以帮助世界上成千上万穷苦人摆脱贫困,也可能造成知识鸿沟的进一步扩大,使穷国家越来越落后,并且指出,国民收入低不是造成国家贫富差别的唯一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真正缺乏的是获取和利用经济技术、社会知识的能力,而正是这些知识激发了世界上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日本二战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民族工业,复苏国民经济,并逐步跻身世界经济先进行列,正是植根于引进消化科学技术,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