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5:1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法律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法律论文

篇1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篇2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篇3

(一)借助乡村旅游发展,凤溪新农村建设步伐大

1.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为农民致富提供了宽阔的道路旅游产业是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产业之一,旅游产业开发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乡村旅游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模式之一。20世纪90年代,凤溪就以独具特色的瑶族风情晚会闻名遐迩,吸引了八方的游客,开创了广西少数民族风情游的先河。在以后的发展中,以富川瑶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文化成为贺州的旅游文化品牌,并与山水风光、古镇文化品牌并驾齐驱。2009年,贺州市政府把发展乡村旅游摆在实现旅游业突破发展的重要位置,凤溪村成为规划中富川瑶族风情农业观光休闲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努力建设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近几年,富川提出打造“中国瑶族文化旅游目的地”的目标,凤溪乡村旅游的发展越来越受瞩目。目前,凤溪瑶寨民俗风情旅游已成为贺州乃至广西乡村旅游的一大亮点,每年接待游客3万多人次,直接吸纳就业人员38人,带动和瑶家土特产柑橙等销售百万元以上。[1]乡村旅游的发展改变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方式的发展途径,促进了农村经济走多元化方向发展的道路,开拓了非农业增收渠道,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2.深入挖掘旅游文化资源,加强了乡村的文化建设随着旅游开发,为了满足游客观赏瑶族文化的需求,凤溪通过戏剧团表演的形式,使逢年过节才有的瑶族蝴蝶歌、芦笙长鼓舞等民间文化成了常态化。凤溪的瑶民自古就能歌善舞,据史料记载,早在清嘉庆年间,凤溪村有了自己的戏班子,二百余年里村里业余剧团的演出从未间断过。1993年,越来越多的旅游者来到瑶乡,村里以陈永楣为首的文艺骨干和乡亲们合计后,决定在原来的凤溪村业余彩调团的基础上,建立凤溪戏剧团。戏剧团的成员白天务农、做工,晚上排练戏剧和歌舞,这样一来,不但外面的游客们也能欣赏到这些传承了几百年的民族艺术,村民们的业余生活也更加丰富。蒋明娥是戏剧团的元老,她自己曾外出打工,但在外面没呆两年,就回到了凤溪村,她直言还是家里舒服,来剧团演出,也不为了赚钱,就为了图个乐子。而对于戏剧团团长陈永楣来说,他更希望剧团能够吸纳更多的年轻人进来,让瑶族的山歌、舞蹈永远地传承下去。[2]借着乡村旅游这一载体,那些充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也蕴含着浓厚的民族特色和生活气息,保留着古老淳朴的艺术风格和散发强烈的泥土芳香的民族文化成为村民的精神家园。3.发展乡村旅游,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凤溪旅游业的发展增进了当地与城市之间的互动,外来的现代文化使当地的农民思想观念不断得到更新。游客们把现代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意识等信息辐射到农村,使农民不用外出就能接受现代化意识观念和生活习俗。乡村旅游活动的开展成为城乡和谐发展的纽带,有利于开展文明生态富裕村创建活动,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村民们在旅游开发中市场经济意识与商品意识不断增强,也有助于新农村文明乡风的形成,“特别是当地居民通过参与旅游开发,市场经济意识和商品意识得到增强,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奠定了实现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基础。”[3]乡村旅游的发展,使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在2013年开展的清洁城镇乡村中,全村踊跃投入到这场运动中,百年瑶寨焕然一新。此外,凤溪戏剧团上演的一幕幕戏剧,村民们演唱的一曲曲山歌,如清泉浇灌着心灵。以民族文化为吸引物发展旅游,有利于挖掘、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并使得村民重视本民族文化,深刻体会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弘扬缅怀祖先、尊老爱幼的精神,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4.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实现民主管理作为旅游社区中的成员,当地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旅游的开发,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实现“管理民主”的目标。“随着乡村旅游开发,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改善,新观念、新思想传播,特别是居民的法律意识在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被激活,居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识和管理意识逐渐增强,认识和体会到先进管理能够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3]2006年的新农村建设中,富川县引导村民成立了“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主张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建。由凤溪村“两委”干部、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18人组成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专门协调处理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业产业管理等新农村建设事宜。“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成为民众进行民主管理的有效组织。此外,凤溪村还提高村级组织战斗力,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实施“两强”党员带富工程和“支部+协会+农户”新体制,促进“五村、两规范”建设。

(二)倚重新农村建设,凤溪村乡村旅游发展稳步向前

凤溪以新农村建设为平台,利用乡村日渐完善的经济文化条件及基础设施,满足来乡村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需求,为乡村旅游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实现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旅游的共赢。1.推广生态农业,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凤溪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打造一个民俗文化旅游村、成立一个理事会、推广五位一体生态农业”三个一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民主动参与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整合政策、科技、人才、资金、产业等有利因素,大力推广“猪-沼-果(稻、菜、烟)-灯-鱼”五位一体生态农业,发展高效农业。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调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2006年,凤溪村共投入资金176万元用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新种脐橙250亩、春烤烟450亩、香芋400亩,养殖瘦肉型母猪300头、猪花1000余头,菜牛200头,在建养殖野生塘角鱼小鱼池30座,沼气池50座,在农田安装频振式杀虫灯10多盏。[4]新农村建设一起步,循环经济的有序发展就为凤溪村积累了坚实的经济基础。2.弘扬民族文化艺术,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不绝的源泉深厚、旖旎的瑶族文化是凤溪旅游开发的基础。1993年改建的凤溪戏剧团,为旅游者提供了观赏乡风民俗的平台。如今,戏剧团每个月都在村里的戏台演出,次数多达7、8次,接待了很多国内外游客。实景演出《印象凤溪》,有蝴蝶歌、芦笙长鼓舞、竹竿舞,甚至连日常的织布、刺绣,也被搬上了舞台,原汁原味令游客惊叹。凤溪着力打造贺州市“千村万户文艺惠民工程”文艺村,全国首创的“千村万户文艺惠民工程”以广大农村为阵地,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原有的传统文化为基础,通过创建、命名一批文艺村、文艺户,广泛组织开展公益演出、艺术培训和专业指导,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农民群众文化艺术需求、繁荣农村文化。陈永楣认为凤溪村经常开展文艺活动,村民们像种庄稼一样“种文化”,把“文化的种子”种入乡村大地。乡土文化艺术成为旅游发展不绝的源泉。[1]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的接待水平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凤溪村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乡村旅游的接待水平。2006年,凤溪村依托瑶族刺绣、土纺、文物古迹等独特民族风情旅游资源,按照“打造凤溪瑶寨社会主义民俗新村”的定位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塑造民俗新村新面貌。拆除并清理杂房55处1600平方米,观光道路两旁房屋外墙勾缝3600平方米,安装路灯10盏,主干道两旁房屋屋外墙瓷砖亮化5600平方米,建瑶族特色围墙250米,新建1564米的通村水泥路,新建1个标准化篮球场,修缮打造了2栋瑶族民俗新居。近年来,在县、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凤溪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变化,投入200多万元实施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先后建设了宣传文化长廊、休闲文化广场、标准篮球场,400平方米的停车场;休闲娱乐的荷花塘、九曲桥、八角凉亭;3栋总面积600多平方米的瑶族民俗新居,瑶族特色的村大门,修复山门两座、门楼两座等,一大批设施的改造建设,使凤溪村面貌焕然一新。[5]4.加强乡村生态环境整治,增加乡村旅游的吸引力村貌的绿化与美化,是提升乡村旅游环境质量的重要保证。2007年,凤溪村通过对水、路、厕、圈、厨的五改建设,解决人畜饮水和农用水困难问题;修通乡村公路、硬化入户路;住房和畜圈相对隔离,开发推广沼气等洁净能源,使厨房整洁、卫生、明亮。瑶村的卫生条件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但凤溪1000多瑶胞世代聚居在西岭山脚的山坳里,“垃圾围村”现象长期存在且较为严重。为了彻底改变这一乱象,2013年城北镇出台了“联合保洁”制。即将凤溪村划分成6个责任小区,每个小区配备一名保洁员和一名卫生督查员。小区实施每月动态考评,自6月1日这一制度正式挂牌实施以来,全村已经开展3次评比,评选出优秀小区3个,清洁示范户18户,近20吨的垃圾一扫而光,百年瑶寨重现了往日的光鲜与明亮。此外,城北镇团委、妇联组织18名城北籍大学生志愿者在凤溪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清洁城镇乡村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以及联合凤溪民间艺术团、城北桂剧团在印象凤溪实景舞台举办了一场净村洁屯主题文艺汇演,也使清洁城镇乡村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加强凤溪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的路径

凤溪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凤溪初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然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加紧密,乡村发展趋势也必然对它们进一步结合的路径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重视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统筹部署,形成互动并进格局

当地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性,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统筹部署。从目前来说,凤溪主要还是以乡村旅游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并以此带动相关经济的发展。因此,每年应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方案,选择更适于凤溪旅游发展的模式,加大乡村旅游的投入,巩固“中国瑶族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品牌。另一方面,也要拟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新方案,在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方面推陈出新。通过对两方的合理部署,达到既推进乡村旅游,也使新农村建设阔步向前的目的。

(二)坚持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相结合,打造两位一体的新亮点

乡村旅游发展与新农村建设中,应发挥示范点的积极效应,以推进内涵发展,提高档次,扩大知名度。凤溪的新农村示范片建设与乡村旅游发展应始终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做到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也是乡村旅游示范点,并着力提升档次,力争建成全国知名的示范片点。2006年凤溪成为广西第二批农业旅游示范单位。目前,贺州市只有黄姚古镇获批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极具民族文化气息的凤溪如能获此殊荣,并力争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当地旅游业才能迎来新的突破,新农村建设也才能上新台阶。

篇4

1.1家庭教育缺失与偏差

农村留守儿童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亲朋监护和自我监护的现实决定了其教育主体缺失和教育内容偏差的问题。单亲监护中长期缺少完整的亲情教育;隔代监护中监护人都年龄偏大,一是没有精力去系统地教育自己的孙子或外孙,二是由于自己学历低,没有能力去教育他们,即使进行了所谓的/教育0,也会偏失正确的方向;朋友监护也只是注重孩子吃饱穿暖,重养轻教;自我监护更是散漫、自由、我行我素,处于/放任自流0的状态中。

1.2学校教育薄弱与失衡

农村和城市相比,教育的软件和硬件方面悬殊较大。硬件方面,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严重短缺,更没有针对留守儿童教育的专项资金;教育设施滞后,教学场所狭小且陈旧,实验器材短缺。软件方面,一是教育观念落后,对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一视同仁0,没能给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呵护和教育资源的倾斜;二是师资队伍薄弱,教师无力也无意识对留守儿童投入特别的关注和教育,没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三是教学水平失衡,留守儿童作为一类特殊的教育对象,对教育者和教育资源要求较高。然而,农村较为落后的教育条件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教学水平/雪上加霜0,与城市相比,悬殊很大。

1.3社会教育短视与零散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维一体的教育网络。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最早场所,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是配合和支持学校教育的重要教育形式。学校教育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处于中心地位,是教育的主体,起着主导作用。社会教育具有极强的整合作用。要完成此项系统工程,社会教育不仅要参与其中,而且要发挥整合作用,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不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0、/零敲碎打0的短视路子。

2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失的现状及影响

由于父母缺位而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缺失,加之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跟上,给这些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身心发展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2.1受教育权破坏严重影响学业

受教育权是5宪法6、5教育法6和5义务教育法6等相关教育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正确和及时的引导,大部分人学习目的不明确,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在学习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学习自觉性和进取心较弱,无法从学习中获得应有的成就感。诸多学者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整体不容乐观。例如,在对江西五千余名留守儿童的调查结果显示,68.0%的留守儿童平时在学习上是有困难的,学习成绩在班级中/名列前茅0的只占到8.1%;/一般0及以下的占54.5%[2]。周宗奎等在湖北的调查也显示,78.4%的教师认为/父母外出打工以后,孩子的成绩差了0,只有9.3%的教师不同意这一说法。多达54.5%的教师认为/父母去打工的孩子学习成绩一般较差0,对此表示不太同意的教师占26.5%[3]。正是学业上的不成功,导致了许多农村留守儿童出现逃学、厌学、学习适应不良等现象。贵州毕节因到垃圾箱内取暖而窒息身亡的5名留守儿童中,4个处于辍学状态。他们多次离家外出,当老师动员其返校时,均以/成绩不好,不想读书0为由拒绝上学。

2.2受监护权转移使性格形成出现偏差

我国5民法6规定,未满18岁的成年人在身心健康各方面还发育不全,仍需要父母的照顾、监督、和保护。但是,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和教育。由于祖父母年纪普遍偏高,与孩子之间存在明显的代沟,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普遍偏少。同时,交流的内容单调,大都限于生活方面,而关于心理、性格形成等方面几乎很少涉及。长此以往,孩子也失去了和祖辈交流的兴趣,平日生活和学习中的快乐与不如意失去了分享与倾诉的家庭对象。同时,由于父母长时间不在身边,加之留守儿童的年龄又偏小,他们中的许多人因为缺少父母的坚强后盾而感到缺乏自信,进而会有所保留地与老师、同学等他人交流,许多想说的话便埋藏于自己的内心世界,进而可能在情绪上、交往上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出现抑郁、情绪不稳定、心理压力过大和社交焦虑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有学者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性格出现了偏差,诸如依赖性强、以自我为中心、胆怯等,甚至有55.5%的留守儿童表现为任性、冷漠、内向、孤独。另外,在留守儿童普遍感觉孤独无助,心理压力增加时,有37%的留守儿童经常不想跟任何人说话;30%的留守儿童经常感到孤独。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上处于情感和性格变化的转折期,而长期与父母两地分离使得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种种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长期受消极情绪困扰和影响的孩子,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或表现为任性、暴躁、极端等性格[4]。

2.3发展权的限制使道德品行产生偏离

如前所述,作为未成年人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6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发展权是人基本的生存权之一。但是,农村留守儿童无法实现与父母的情感交流、互动,从而造成亲情的缺失。一个孩子,只有通过经常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在接受父母关爱的基础上,才知道如何去关爱他人,理解他人。而对于那些缺乏与父母情感沟通的留守儿童来说,大多数情感冷漠,不懂回报感恩,从而影响了正常情感的形成。另外,由于父母的缺位,农村留守儿童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不能得到正确的引领和及时的矫正,从而在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监管人或代管人主要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而对一些小的不良行为习惯大都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漠视社会行为规范,造成许多不良行为的产生,如不服管教、打架斗殴、拉帮结派、小偷小摸、迷恋网吧等,有些孩子甚至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失问题的法律途径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群体而言,教育上出现的主要问题就是受教育权的缺失问题。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0。权利的实现源于法律的救济,/救济不仅是在实体权利发生纠葛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使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5]0因此,法律救济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失问题的一条重要路径,具体有如下三种解决途径:

3.1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给予法律救济

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过渡时期。大量的农民游离于乡村,工作于城市,经济收入主要源于城市务工,而农村经济来源对他们来说已经很少甚至微不足道了。但是,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归属感依然在乡村。经济上,他们对城市生活支付能力依然有限;文化上,城市的不完全接纳造成自身的不完全融入;乡土情怀还未完全淡漠。而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在不久的将来,大量的农村人口随着进城务工工作的稳定和所获得的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必将转变为城市人口。目前,我国的城市人口比率还远低于世界城市人口比率的平均水平,城市化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30年,中国还将有3亿左右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将形成5亿城镇人口、5亿流动迁移人口、5亿农村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6]0这一发展趋势预示着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将逐渐融入城市之中,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目前,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只占总数的20%到30%,还有70%到80%的农民工子女留在老家[1]。基于此,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国家应为其早日进城就学与父母团聚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从而补偿父母的家庭教育权和儿童受家庭教育权。5义务教育法6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0但是,现实中城市内的学校并没有打破原有户籍的界限,无法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和条件。农民工子女只能进入城市内软、硬件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而要想进入正规的市内学校要缴纳高额的额外费用,这对于普通的农民工家庭是望尘莫及的。因此国家应加强法律的落实,同时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工教育的法律政策,/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在剥夺弱者的基础上使强者更强的社会,而应是强者扶助弱者从而使弱者变强的社会。[8]0

3.2制订父母返乡就业的相关法律和保障制度

当前,农民之所以进城务工主要是因为农村的就业机会较少,赚钱的途径有限,不足以承担家庭的正常开销。面对这种状况,国家需要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村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我国/三农问题0的解决进程。地方政府(县、乡镇、村)要积极加强招商引资,加大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把具有地方特色的东西做大做强。在工业和农业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农村地区加大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率,提升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经济收益,加强乡镇企业建设力度,使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这样可以使农民不用外出打工或就近打工就能实现丰硕的经济收益。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领农民在当地自主创业,尤其是返乡的农民工。通过在外打工的实践,他们开阔了眼界,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和本领。同时,他们也接受了城市中诸多先进的创业观念。地方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把握这部分有益于地方发展的力量,给予他们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证,实现地方的有效、持续发展。这一举措也是加快地方县镇的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化合理发展,避免特大城市畸形发展的有利途径。在为返乡农民工积极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建设,打消农民对其子女能否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的担忧。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尽量以城市的标准来进行农村基础教育建设,实现农村教育软、硬件的大幅提升。如现阶段正在实行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就有利于实现城乡教师工资的无差别化。此外,还要借鉴外国发展农村教育的有益经验,如日本实行边远山区农村的教师特殊待遇计划,实现农村教师的优质化进程。落实我国5教育法6第五十六条的法律条款:/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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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自2007年开始,宁波市司法局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率先实施了“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工程,这种做法在全国还属第一家,“2007 年,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宁波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以政府出钱买部分服务的形式,向全市农村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全市2554 个建制村拥有法律顾问,覆盖率100%。”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政府导向下法治民心工程。我们也应同时看到,“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需要用雄厚的财政实力作为背景,从本质意义上讲政府花钱购买部分服务是一种“国家公共物品”,这与法律顾问服务“私人物品”的实质是有所区别的。综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农村由于普遍经济欠发达、农民对法律服务的消费能力低又迫使法律顾问体制的构建需要成为融合着“国家公共物品”性质的“私人物品”。

一、不可全放逐于市场

构建法律顾问体制在多数学者看来是市场导向下形成的,与政府导向无关,是市场经济下的产物。但笔者认为,不能把所有的法律顾问体制都放逐于市场,仅仅由司法局律协等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农村法律顾问体制的建立正是针对由市场主导下形成的城乡法律服务长期失衡状态而形成的一种完善机制。利用政府公益性的导向,先将法律专业人才推向乡村,让一村一法律顾问发挥出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改变农民群众以往选择不合法不合理维权方式的积弊,打下乡村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城市,国家配有法律援助制度,在对法律服务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乡村,同涌梢陨柚靡惶紫嘤Φ姆律援助配套制度。如果将农村法律顾问体制完全放逐于市场,那在农村将永远维持着原有的“找村干部调解”和上访等维权方式,使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形同虚设。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农村的法律需求依然在逐年增长,因此必然带来的后果是农村法律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长期以来,服务农村法律市场的以一些农村法律服务所为主,但他们却普遍受到业内人士批评。因农村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接收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法律服务责任感不强。市场诱导下还会导致富裕的村社律师们一哄而上齐聚一村彼此恶性竞争,而贫穷的村社则没有律师问津农民有了法律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然而,政府导向下的农村法律顾问体制,不仅可以弥补农民对法律服务支付能力差的缺陷,还可对市场导向下的恶性无序竞争形成有效监管。

二、不可全由政府保障

农村法律顾问体制若要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也应充分考虑市场导向的因素,即部分法律顾问服务要被服务对象自己来支付服务费用,而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买单。这首先是由政府公益性本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如果所有的农村法律顾问都由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顾问服务的经费都由政府来负担,将会加大这种农村法律顾问体制对财政经费的过度依赖性。同时意味着一旦缺少经费,这种体制就立刻失去了保障。相比宁波市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范围内较之落后的城市数量更多,不可能每个城市司法行政系统拿出大笔资金来扶持农村法律顾问体制的建立。例如,一些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服务需求者也成为司法行政系统财政补贴下的法律服务对象,既对国家财政造成分配失衡下的资源浪费,也间接促使那些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务价格的维权人再次浪费法律顾问资源,因为他们无需计算自己投入的经济成本和所获维权实效的产出比。政府保障至少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将会限制了这种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在覆盖率、服务数量和质量上优势的发挥。完全依靠政府来保障律师们的服务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也无法调动律师及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笔者建议的经费构成设计为:政府拨一部分, 村委会出一部分,当事人缴纳一部分, 律师所在事务所资助小部分。如果当事人因胜诉得到一部分利益时,还要按规定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这样扩大了法律服务的可用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市场因素的优势,使得法律顾问服务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真正使农村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立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历史与转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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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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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旅游及农村生态环境

乡村旅游是立足于农村,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景观、农耕文化、农家生活、民俗民风等旅游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和开发设计,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度假、体验、教育、娱乐、健身等多项需求的旅游经营活动。它的生命线是乡村性,表现为乡村性的建筑、服饰、食品、田野、果园、环境等自然物质方面和乡村的民俗传统、乡风乡貌、语言文化、制度规范等精神文化方面,也即原生态的或乡村性的生态环境,包括乡村性自然生态环境和乡村性人文生态环境。

乡村旅游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背景和时代使命,一是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人们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同时也是城市居民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而渴望远离喧嚣的都市、回归淳朴的自然,由此形成了对乡村旅游的巨大需求动力;二是农村谋求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差别,由此构成了乡村旅游强大的供给动力。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迅猛,目前已形成多种模式,根据《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纲要》(2009~2015年)(征求意见稿),我国乡村旅游将“形成领域宽广、规模较大、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大格局”,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实现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三大目标。由此可见,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充满机遇,前景广阔。

二、乡村旅游与农村生态环境互动关系分析自乡村旅游产生之时起,乡村旅游与生态环境注定是不可割裂的,他们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农村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的根基,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乡村旅游发展就会受到制约。而作为衍生物的乡村旅游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则是非常深远的,是二者关系中的最主要方面,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

(一)乡村旅游与农村生态环境互促共进

1、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基础。乡村性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的内核,是乡村旅游的拉力源。乡村旅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就是乡村独有的人居环境、田园风光、生活方式、民俗民风和生产活动等城市所不具备的要素。大凡乡村旅游都是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优越、人文生态景观丰富的地区发展起来的。如笔者所在的湖北省荆州市的桃花村乡村旅游就是发端于曼妙娇艳的遍野桃花;张新场村乡村旅游则因楚国高等级贵族古墓葬熊家冢而插上腾飞的翅膀。全国各地乡村旅游发展得好的地区,也都因有良好的乡村性生态环境,如四川郫县友爱乡乡村旅游是在发展园艺、盆栽、林果的基础上嫁接乡村旅游;浙江省淳安县立足于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民俗、节庆发展乡村旅游;云南省根据生态性、民族性、地域性的差异,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打造出乡村旅游的多种不同发展模式。

2、乡村旅游促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的内在要求;同时,乡村旅游发展增强了农村经济实力,当地政府和农民有能力对旅游环境资源进行投资,提高资源环境质量。

(1)促进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乡村自然生态环境处于乡村生态环境系统的中心层次,也是乡村旅游吸引物的最直接表现形式。没有清新和美的田园风光、自然和谐的奇山秀水、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乡村旅游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乡村旅游应充分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不能被破坏、不能被挪作他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推行绿色生产、保护农田、保护野生动物、关闭土法工厂和采矿厂等,有效地保护富有价值的乡村旅游资源。

(2)促使乡村人文生态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改善。乡村人文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品位提升、内涵延伸的着力点,乡村旅游开发主要就是对人文资源的开发。乡村人文生态环境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比如古迹、古镇、古建筑、饮食、语言、服饰、特产、手工艺、民俗、民风等。这些都是乡村文化的魂宝,是深深吸引乡村旅游者眼球的尤物,能带给旅游者极大的体验、教育、休闲、娱乐享受。没有开发乡村旅游之前,这些丰富资源可能会被埋没、不受重视、遭受人为破坏或经历风雨摧残而日益破败、凋毁,其巨大价值白白闲置或流失。许多乡村旅游地正是认识到这一点,一些传统的、“土得掉渣”的东西被视如珍宝,有效地被保护起来,如对历史古迹、古镇、古建筑进行复古修缮,对当地传统习俗、特色有意识地加以保护,对那些濒临淘汰的民族手工艺加以继承和延续。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些宝贵财富得以最大程度地被保护起来。

(3)促进村容改善。一是乡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发展乡村旅游就有了动力、能力和积极性去翻修或新建住房,就能主动要求改水、改电、改厨、改厕,就有了村镇整体规划的愿望,于是一些村容整洁、各具特色的旅游小城(村)镇应运而生,乡村旅游地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二是交通越来越畅通。过去乡村交通的典型特征是“羊肠小道”、“泥泞崎岖”、“坑坑洼洼”,“外面的进不来,里面的出不去”;开发乡村旅游后,这种状况得到极大改观,乡村旅游地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且基本改道拉直;三是绿化走进乡村人家。过去绿化似乎只是城市的专利,乡村就是“土里土气”。开发乡村旅游后,人们在村落道路两旁植树,在自家庭院种花种草,美化家园,努力营造出更加清新、优美的村容村貌,绿化在乡村愈益受到青睐。

(4)促进乡村文明程度提高。一是掀起了农民求知热。受乡村旅游的外来影响以及从业素质需要,学文化、学技术成了农民的自觉行动,许多村民学起了普通话,甚至外语和电脑,互联网也已进入一些农民家庭,成为他们收集和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二是农民环境意识大大提高。可观的收益使农民认识到了乡村旅游的重要性,也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农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由从前的不感兴趣、不关心发生重大转变,环境保护成了农民的自觉行动,注重卫生健康也成为农民的一种生活习惯;三是乡村生产生活方式文明化发展。乡村旅游的外来和示范效应明显促进了乡村居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开放,农民乐意尝试和接受新的生产方式方法,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意识地参照城市模式改掉陋习,养成卫生习惯,形成文明化的生活方式;四是农民的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积极性提高,乐观热情,热爱家园,在旅游乡村,人与自然显得日益和谐。

(二)乡村旅游与农村生态环境相互制约。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滞后制约乡村旅游的发展。没有优越的乡村性生态环境,乡村旅游自然难以启动。启动了乡村旅游后如果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有力保护和建设,则乡村旅游必定难以持续发展。乡村生态环境是脆弱的,很多地方发展乡村旅游过程中缺少对生态环境的足够重视,面对急剧膨胀的相对于未开发旅游之前的成倍数增加的人流、物流、车流所带来的各种污染无所作为,特别是农家乐旅游,普遍存在污染排放无节制、无处理的情况。如武汉市

梁子湖因湖泊周边的旅游宾馆饭店和农家乐的污水,以及水上游览活动船舶的油类污物直接排入湖中而受到污染,有旅游经营活动的东侧水域水质明显较无旅游经营活动的西侧水域差,这样不仅使得人们对旅游地的环境印象大打折扣,而且还要为“先污染后治理”付出巨大代价,可能形成被动保护局面。此外,开发乡村旅游后如果不对乡村性生态环境进行深入挖掘、加强建设,也极易失去吸引力。特别是乡村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如果不突出,乡村旅游很难持续兴盛。如湖北荆州市桃花村乡村旅游由于缺少深度开发,只能在桃花盛开的前后若干天形势火暴,而一年中的其他300多天游客无几,非常冷清。

(三)乡村旅游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冲击。乡村旅游往往肩负当地“以旅扶贫”“、以旅促农”的重任,在经济增长的赶超心态下,极易短视,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若乡村旅游的开发、发展未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忽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规划,缺乏科学管理、监控,将导致生态环境诸多负面效应。

1、乡村自然环境压力增大。主要表现为:(1)环境承载力超标。每个旅游地具有明显的游览时间集中性,每个旅游地都有一定的环境承载力。外来人数增加,意味着环境承载量扩大,对环境产生负影响,环境效益逐渐减少。当旅游人数的增长超过环境承载力时,旅游环境将遭到破坏甚至严重衰退。(2)大量污染物产生。乡村旅游带来陡增的人流、物流,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严重污染水体、土壤、植被、大气。一是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指生活垃圾,包括各类塑料制品及包装物(塑料袋饮料瓶、快餐饭盒等),还有炉渣、煤灰、废纸、口香糖等;旅游区内的饭店、旅馆产生的有机垃圾,包括剩茶剩饭、瓜果皮核、菜根菜叶、人畜禽粪便、动物尸体等,这些废弃物如果未经处理而随意堆放,则对水体、土壤、植被等都将产生严重污染;二是废水污染。生活污水在没有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河道或房屋周围,直接污染水体、土壤和植被。(3)能源和水等资源消耗量大,存在浪费现象。大量客流、车流的进入,旅游地水、电、燃料、日用品、粮食等用量大增,而且大多处于无节制状态,生活资源压力大,有悖于节约型社会建设精神。

2、环境退化和生态破坏。不合理的土地利用,饭店、宾馆和旅游设施工程建设会导致旅游区的自然景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退化、水土流失、洪灾频发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生态遭受重创,建设过程中过多使用推土机、挖掘机,有的干脆先将现状夷为平地,再重新挖湖堆山、种树铺草、亭台楼阁一应俱全;或盲目模仿城市园林绿地的造景手法,追求高档次、大投入,或南辕北辙,北方地区模仿江南景致,南方地区模仿蒙古牧区景观,对现有地形、植物、池塘、衍生物等进行大肆破坏。旅游者过度地利用脆弱的自然环境,对自然生态也是一种严重摧残,如在旅游地过分践踏草地致使野草死亡,随意拍照、喂食和参观野生动物会极大地改变动物的生活习性。

三、乡村旅游与农村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思考乡村旅游与乡村生态环境的互动关系中,互促共进是我们的根本目标,要求我们必须正确有效地规避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关键的是要保护和建设好乡村生态环境,减少乡村旅游对乡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这需要乡村旅游各方共同努力,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前提,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及协调发展。

(一)地方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乡村旅游与乡村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必须担负起统领者的重任,发挥好管理协调作用。首先,要做好乡村生态环境和乡村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规划。二者的协调,要求规划先行,并在其指导下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政府部门要充分调查和研究,对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环境承载力和市场潜力进行科学论证,做好乡村旅游环保评估,突出环境效益,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准确进行乡村旅游的功能定位和产品开发。第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发展的环保法规体系,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和监管,以保证乡村旅游发展的正确方向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要加强乡村旅游的有序引导和扶持。要严格项目审批、环评、环保治理等制度,强化动态监督管理;加大生态环保的宣传和教育;推进环保节能,支持节能节水减排,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对乡村旅游环保投入给予必要扶持,重点是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构建行之有效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可成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门工作组,形成乡村旅游环保工作合力。

(二)乡村旅游地必须坚持绿色环保、内涵型经营。各乡村旅游地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民)的作为直接影响和作用于乡村生态环境,他们是乡村旅游生态环保措施的身体力行者,肩负着旅游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

因此,乡村旅游经营者要坚持生态环保经营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环保意识和素质,积极配合当地乡村旅游整体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不乱排乱放废弃物,节约用水、节约能源,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乡村游;要以身作则,引导和监督游客行为,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可于旅游地入口、景点及设施边缘等重要场所树立醒目警示标牌,适时恰当地提醒游客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乡村旅游地应密切关注景区游客容量,协调好游客集中期间的各项工作,使游览活动处于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此外,乡村旅游不能只向自然环境要效益,我们必须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以丰富深厚的文化生态提升乡村游的魅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乡村游客应加强环保自律。游客作为乡村旅游的消费者,其行为方式同样直接影响和作用于乡村生态环境,是外来的重要影响因子。因此,乡村旅游发展和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更要靠广大旅客支持,游客应该提高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地规章制度,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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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已经有过万人,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人员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却很少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但事实上恰恰是落后的农村农民更需要法律援助,他们有着更大的法律需求,所以就造成了供需不平衡的现象。另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资源没有合理利用,很多在校大学生完全也可以投身于这项工作中,但现实是他们并没有被充分任用。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并且资金的来源渠道也比较局限,造成了经费不足的现象。现阶段,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相关政府部门自然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开展。此外,由于这些农村比较落后,来自社会上的援助资金也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可能导致缺乏必要的办案资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和进度。所以,相关的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公正。

二、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只有农民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才能证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成功的。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座,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通过宣传可以让农民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基本的维权观念,进而还要让广大农民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就是在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帮助他们维权的工具,让他们在最快的时间能获得最大的帮助。只有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建立专业的农村法律援助队伍

提高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高效解决广大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这应该是一支汇集专业知识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律人才的队伍,同时他们还要能够适应农村的法律环境;其次,对于农村中现有的一些“赤脚律师”可以进行免费的培训,在群众中培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法律援助人才;最后,国家和学校还要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工作的建设中,这样不仅能缓解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匮乏的问题,还能够帮助在校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工作中,一举两得。

(二)开拓农村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由于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但是对于偏远落后的农村而言,他们的政府资金又很有限,这就需要开拓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首先,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是法律援助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开设专项的法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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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苏南以乡镇企业的发展创立了苏南模式,30多年过去了,苏南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开始转型,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苏南地区,其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何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为此,我们重点考察调研了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村晨东农庄和苏州吴江市同里静思园,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无锡苏州经济发达的现实出发,结合两个个案所在乡镇非农产业高度集聚的特征,我们提出了后集聚时期生态农业与旅游发展模式这一重要观点,以期对其他地区的发展能有所启发。

1、两个案例分析

1.1晨东农庄

晨东农庄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村,占地1000余亩,以园林、茶叶、花卉、苗木综合开发利用为主题旅游论文,集园林观赏、生态养殖、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绿色产业园。农庄始建于2003年左右,目前累计投资1300余万元。农庄建有茶园、孔雀养殖园、灵芝养殖园、鱼塘、苗圃、饭店、灵芝研究基地等。目前农庄主要收入来源于茶叶销售、饭店经营。去年农庄开始灵芝养殖和深加工,将成为农庄的主要特点和未来的主要收入来源,灵芝养殖剩余物(培养基)可以进行循环利用,处理污水厂污泥。农庄吸收劳动人50余人,另外需要一些季节工。

农庄所在锡北镇,是以生产摩托车、电动车及其配件的产业集聚区而著名。农庄主人拥有一乡镇企业进行摩托车、电动车配件生产,农庄投资资金来源于该企业的盈利。

沿途每隔一段距离就能看见一个“生态农庄”、“绿色蔬果基地”、“农家乐”等等。可以看见当地推行的一村一园、一乡一景初见成效。

1.2静思园

静思园位于苏州吴江市同里镇往西3公里处。1993年开始建园,历十年始成,园中建筑沿袭苏州古典园林文脉。奇石馆陈列着大量灵璧石等奇石。园中建材多收集全国各地在建设、改造中拆除的古建筑材料等,进行异地恢复、保护论文格式。对中国古代造园艺术的传承和古建筑保护有一定的意义,目前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园主人拥有乡镇企业,从事玻璃钢生产。造园资金基本来自于该企业的盈利。

2、后集聚时期的农业发展

苏锡常的经济发展跟随经济体制改革而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前期集体经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阶段;90年代末集体经济衰弱和外资经济腾飞阶段;以及2002年后民营经济崛起阶段。而目前形成民营、外资和国有三分天下的经济格局,因为在全国具有独树性,而被专家广泛称为“新苏南模式”(相对于以集体经济为代表的苏南模式)。

以晨东农庄和静思园为代表,体现了苏南在新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我们称之为“后集聚式农业”——它是在工业产业集聚发展到盛期后,许多企业主曾经从事于农业,又开始产业转移,一部分资金又转回到农业,集群化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村、农业新发展。而苏南后集聚式农业就是以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相结合的现代农业。

无锡以晨东农庄为代表的乡村休闲农业方兴未艾,无锡目前上规模的正常经营的已经近百家,市政府更是借机提出一村一园的思路和战略,虽然每个农庄、农场的特点不同、经营项目不同,发展的策略和思路以及收入来源也不尽相同,但投资者均是利用经营工业企业的盈利,投资于农村、农业,投资的农村、农业不再是简单的种植业,一般是休闲农业、观光农业,是更高层次的农业旅游论文,在农业中融入新的要素,体现了农业新的价值和收入来源。也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不仅增加了休闲旅游景点,增加了农业经济收入,改变了农村产业结构,也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生态旅游产品的开发是现代农业的一个亮点,也是苏南后集聚式农业的特色,是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但是,在新苏南模式的发展中,我们要抓住后集聚农业的特征、深刻理解和充分地发展后集聚式农业,才能促进苏南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谓工业反哺农业,怎样反哺?怎样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我们抓住当今苏南农村的关键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反哺农业,发展现代农业。

后集聚式农业可以优化农村产业结构,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可以按照现代农业的要求,将现有农业资源进行整合、优化、拓展和提升,实行区域化布局、设施化种养、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特色化动作、功能化配置、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营销。既优化了农业资源要素,提高了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又拓展农业发展功能,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层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发挥苏南的地理气候优势,打造苏南天然粮仓。

2.2发展生态农业产业

后集聚式农业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后集聚式农业缩小了城乡差距,在经济(产业)结构的地理布局上,形成了辖区、县市、城镇、乡村多点网状的产业集群。将苏锡常在地域上连绵一片,市区趋于相连,与乡村界限模糊,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被打破,城乡经济差距不断缩小,而苏锡常早年的城镇化趋势已经向城市化迈进旅游论文,乡镇变城,大有燎原之势。

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应以拓展农产品的加工链和新概念产品为导向,满足市场需求和开发新需求,创造农业的高附加值。比如:生态米、茶油、有机蔬果、食用菌、原生态家禽、天然矿泉水等。把农产品开发和经营服务项目结合起来延长产业链。农民利用农村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开展餐饮、采摘、休闲、避暑等经营服务,以踏踏水车、打打糍把、推推石磨、去田野、山林转转、去景点名胜逛逛等原汁原味的农家生活、自然生态作为卖点提供旅游服务。

后集聚式农业是农民创业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内部就业的良好载体,并可以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是创业富民、创新强农有效途径。它除了直接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外,还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餐饮宾馆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2.3开发新的农业生态旅游项目

发展农业生态旅游一方面为城市居民提供走进农村、亲近自然、体味田园之乐的机会,加深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接触,了解农艺知识,体现农家生活,享受田园风光;另一方面也给农村带来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再一方面大量城市居民前来观光旅游,将先进理念、城市文明、市场意识、生活方式融入农村,促进农民思想观念更新、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市场意识增强,文明程度提高,缩小城乡差距,形成城乡互动发展的局面。

苏南一带地处中国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地区,能够最早触及最新市场。因此在旅游产品开发上不能老一套,而要引进新观念、走在创新前沿。开发新产品,创造新需求。比如苏锡常有发达的公路交通,高速公路两旁有丰富的景观,可以开发汽车宿营地满足当今汽车时代的新需求。

3、问题和建议

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有60%以上的企业主没有真正了解生态农业和旅游意义。他们不是把环境、时间与经济优化结合,不了解生态农业与旅游具有长效性,不是短平快项目,而是以办中国农村企业的观念,以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不免存在一定问题旅游论文,主要有:

(1)科学规划重视不够。在规划中没有或很少考虑以现代农业为主导的整体和结构的规划,把主导农业、农业二、三产业的结构比例科学合理的设计论文格式。现在有像上世纪发展乡镇企业时的一哄而上发展农业生态旅游的趋势,再次把大量的耕地变为其他用地。

(2)配套政策没跟上。对如何保障主导农业、适度发展二、三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整。目前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基本上以自行开发为主,缺少整体规划和科学论证,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有些人打着生态农业开发的旗号,享受着政府的优惠政策,高于50%的企业主,以买地囤地为目的,没有真正的去搞生态农业,实际在生态农业投资的企业少于30%。

(3)管理亟需规范。在管理上要宏观和微观两头抓。市场行为、设施建筑、卫生安全、税收上仍需进一步规范。管理要与国际接轨,遏制欺诈、不诚信等不良竞争行为。

(4)扶持力度不够。体现在资金、舆论宣传、政策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1)统一规划、规范发展。确定新型农业的经营范围和重点项目,编制新型农业的发展规划,加快制订并推广相关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整体规划和论证,加强指导。

(2)创新农业旅游经营机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继续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旅游产业。

(3)加大对新型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依托政府、社会等各类有效平台和资源,不断为新型农业发展提供各种政策、资金以及各种服务支持。

(4)按照现代农业和休闲农业特性规范用地以及落实具体生态环境指标或规定。

参考文献:

[1]唐为首,“苏南模式”的演进及其对创新发展模式的启示,《经济丛刊》,2007年04期

[2]曹恒德,王勇等,苏南地区农村居住发展及其模式探讨,《规划师》2007-2

[3]杜传忠,郑丽,任雪,我国农村工业化三种典型模式的分析与启示,《德州学院报》,2009-2

[4]董正秀;周晓平,苏南乡村旅游开发模式研究及有效途径,中国农学通报,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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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市、县会有由市、县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的农民的案件。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法治宣传效果低。

三、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