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5: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意外保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意外保险论文

篇1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篇2

(一)申请养老金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至少六个月,取决于申请人在各国参保经历的复杂性),应向曾经工作过的某个国家(通常是申请人最后工作国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说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及参保信息。申请人能够申请领取到多少养老金,通常与其工作国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因为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请人在丹麦工作过15年,之后回到法国工作直到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法国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丹麦女性退休年龄为67岁。那么当其达到60岁时,只能申请领取到应由法国支付的养老金;当其达到67岁时,才可以申请领取到应由丹麦支付的养老金。所以,欧盟成员国这种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会形成因申请人不能领取到全部养老金而需要依赖社会救助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结果会增加法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参保国的养老负担。

(二)核算养老金

核算养老金阶段要先后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在工作国内部核算应支付的养老金;二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核算养老金的支付比例。举例说明,如果某申请人曾分别在英国、德国、法国工作缴费5年、8年、12年,则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那么在工作国内部核算的结果为应支付缴费年限为25年的养老金,在三个工作国之间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25、8/25、12/25,两个环节的数据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个国家分别应支付的养老金。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超过该国规定的最高缴费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养老金;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没有超过一年,那么则由申请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国接管其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三)支付养老金

在支付养老金阶段,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分别将核算认证后的养老金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则只需开通申请人居住国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居住在欧盟,则需在每个核算认证后的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银行开通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虽然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跨国办理,但其人工成本和相关投入远高于国内同等事务的耗费,且跨国支付养老金的邮资与银行费用也较高,所以我国在借鉴时不能忽视其经办成本。

二、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是美国制定了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SP)以及私人养老金计划(PPP)。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转移接续时的利益不受损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及私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以1984年为界,之前为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之后为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所以,当前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是三种计划之间的对接:一是CSRS计划与FERS计划;二是CSRS计划与PPP计划;三是FERS计划与PPP计划。

(一)CSRS计划与FERS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虽然美国公共部门的两种养老金计划并行,但只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体现了美国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趋势。两种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CSRS计划只出不进,直到所有参与CSRS计划的人死亡为止。同时,CSRS计划在FERS计划引入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因为没有资金持续流入而难以为继的困境。据测算,CSRS计划的账户积累将于2026年减少为零。为了能使新老养老金计划循序渐近地实现衔接转移,政府准备通过从FERS计划的账户积累中借款来满足CSRS计划的支付需要,所借款项将由政府财政拨款分年度偿付,我国政府应学习借鉴美国政府承担改革成本的财政制度。

(二)CS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的CSRS计划与私部门的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主要通过公务员退休金抵消计划(CSRSOffset)实现。CSRSOffset是CSRS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参保对象主要是既参与了CSRS计划,又有资格参与PPP计划的人群。两种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是按照时间限制原则,用社会养老保险税来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例如,如一名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并参与CSRS计划满5年后,离开公共部门到私部门工作超过1年,并缴纳了相应时间的社会保障税后又重新回到公共部门,并继续参与CSRS计划,那么该雇员应该参与CSRSOffset计划,用已交的社会保障税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同时取消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福利;若该雇员离开公共部门,参保私部门养老金计划未满1年后又回到公共部门工作,则直接重新纳入CSRS计划,取消社会保障税的福利。同时,我国在借鉴时应关注这两种计划对接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缴费如未满5年,则不具备享受CSRS计划权利的资格,也就不能实现后面的转移接续;二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退休年龄要受到工作年限的限制;三是CSRS计划的转移接续不接受之前未参与过该计划但参与了私部门养老金计划的新进人员。

(三)FE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雇员的FERS计划可以与私部门雇员的PPP计划完全对接,因为两者的体系构成相似,均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及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个支柱体系构成,这不仅有利于人员在公共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自由进出,而且还顺利解决了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与私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当参与了FE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前“跳槽”到私部门,则不仅其原有的FERS计划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部分的资金可以转移,而且联邦节俭储蓄计划账户也可以转为私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篇3

1.海外游客。海外游客一般都愿直接或通过旅行社向海外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这恐怕主要因为:如果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投保人从海外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绝对额(以硬卜通货币为参照系)较之中国大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高。当然,其前提是投保费也相应要高。正因为如此,一些海外游客在大陆发生意外后丫并不立即一向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索赔而宁愿回国后向其投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例如1991年3月,广西旅游总公司所组团队中的一位加拿大老太太,在桂林游览时因意外事故摔断腿骨,她就将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去向其投保的公司索赔。

2.海外旅行社。如果说在l习90年白云山机场事故之前许多海外旅行社(特别是一些港澳台旅行社)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而不愿为客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为客人购买了保险。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为客人购买5港币相应最高赔偿额为5万港币的旅游意外保险。

3.国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一般都会在国内保险公司为自组外联的海外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样做主要是因为:(1)它们必须执行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二F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实行统一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2)旅行社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特别是1990年白云山机场事件之后;(3)从1990年开始执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险实施细则》)中规定:“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20天以内(含20天).”保险费“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汇人民币收取。超过20天的,每超过一天,每人次按1元外汇人民币增收”。这一保险费率对海内外旅行社来说在经济上都是可以接受的,L因为国内旅行社是将其打人成本向海外旅行社报价,而海外旅行社则认为这些费用同整个旅行费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_以上当事三方普遍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对旅客人身伤害和旅客医疗费等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偏低,这表现在:(工)海外游客宁愿将医院诊断书和收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向承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广(2)多次投保但只能向其中的=个保险公司索赔,就显得赔偿额绝对和(或)相对低;(3)由王电国境内医院的医疗费太低,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所得赔偿款往往低于财物保险得到的赔偿款,产生了一种于情理不合的“物比人贵”的现象。如广西旅游总公司在1991年春节期间接待的旅客因其行李被盗而代其索赔列4.OD元外汇人民币,而在1991年7月和1992年2月阴网伙平溯争故甲,一次仪代旅各索赔剑医疗‘货用128.、功元外汇人民币,另一次则因当时没有送医院检查和医疗而未能索赔。笔者认为,要改变涉及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太低的状况,应解决以下问题:(1)多次投保应多次索赔;(2)在特殊情况下,除了海外保险公司应赔付海外游客在中国大陆发生旅游意外事故受伤害而在境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之外,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支付一部分赔款;(3)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作为“人”的损失与行李丢失作为“物?,:的损失的区别在于:前者还会产生后者所不会产生的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所以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有一定的补偿。

4.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然认为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统一制定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而进行的投保和赔偿是合理的:(1)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正本及医院医师诊断书赔付”。既然海外受伤害游客已将医师诊断书和医院收据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险公司索赔了,大陆的保险公司当然就不应再赔付。(2)之所以出现L“物比人贵”的情况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医疗费本身就很低(如果与国外相比则更低)。(3)《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况且,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也很难度量。喊实质上,以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为一方,同以承保的国内保险公司为另一方的上述分歧及其解决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多次投保与多次索赔问题

篇4

关键词 :外出务工人员 金融服务 保康县

我国的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2.3亿人,在全国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都有他们的身影,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笔者对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进行调查,保康县地处鄂西北的一个贫困山区县。东靠襄阳,西接神农架,南交宜昌,北连十堰房县。是襄阳辖内唯一的一个纯山县。是国家扶贫的重点县,全县有11个乡镇、257个行政村、19个居民社区,总人口不到28万人,农民一般收入靠种植茶叶、烟叶、核桃、木耳、香菇等特产和养殖猪、牛、羊,主要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收入,保康外出务工人员初步统计有65000人左右,占总人口的23%,每年打工收入在19亿元。年人平打工收入在3万元左右,通过对务工人员金融服务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查9572人,占务工人员总人数的14%,在抽查的外出务工人员中,在结算服务方面:打工收入每年带现金回家占65%,通过邮政汇款,只有占23%,通过银行结算渠道占12%;在贷款方面:在外地创业发展的有贷款需求的占19%,实际贷到款的占1.7%,贷不到款的主要原因是经营项目在打工地,户籍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而在务工地由于无抵押物,也不能贷款。想回家创业需要贷款的占15%,实际贷到款的占3%,贷不到款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对务工人员情况不了解,没有现金流和上一年经营报表等;有投资理财需求方面:有投资理财需求的的占45%,在总额中:存入银行的占53%;购买理财产品的占5%;高息借给别人的占42%,约定利息在10-30%之间,有接近63%借款难以收回;四是在金融服务方面:需要银行加大服务宣传培训的占53%;需要完善服功能的占32%;需要在服务创新方面提高的占12%,通过调查,外出务工人员占比和他们创造的价值,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他们渴望的金融服务需求,希望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能给外出务工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多给他们一些关爱,多给留守儿童和老人一些照顾和关心。

一、保康县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及分布特点

(一)务工人员比例大。保康县总人口28.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4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7.5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78.1%,据统计,2013年,保康县外出务工劳动力达6.5万人。以黄堡镇寨湾村为例,该村总人口346人,劳动力191人,全村2013年外出务工人员达138人,分别占该村总人口及劳动力人口的40%、72%。

(二)劳务规模增速快。由于宏观经济下行,种植、养殖业受市场诸多因素影响,价格波动较大,部分农户投入多,收益低,有的甚至出现亏损,越来越多农民放弃种植、养殖,选择了外出务工。据统计,2012年保康外出务工人员为3.9万人,2014年底达到6.5万人,2014年劳务规模比2012增长了61%。

(三)务工就业范围广。保康县外出务工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2014年在外出的6.5万人中,有2.8万人左右集中在珠三角发达地区务工,1.5万人在资源类丰富的河南,山西、贵州等地,有1.8万人在北京、武汉等大中型城市,有0.3万人在较远的新疆,东北等地。从事的行业涵盖了采矿业、建筑业、服务业、加工业等各个行业。

(四)劳务输出收效大。2014年,外出务工人员6.5万人,入均收入在3万元左右,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农村外出劳务收入占到全县农村总收入的七分之一。在保康各个乡镇,外出务工已经成为了当地农村创收的主要方式,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带动了当地城乡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利用他们长期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务工学到的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使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少破旧的土房子,拆旧建新,盖上了新房子。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集资为家乡修上了新公路,有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办起了小厂房。

二、保康县经济及金融服务现状

(一)保康现状。保康县是襄阳市辖内唯一的一个全山区县,其中磷矿资源综合指数居全国第四位,藏量达10亿吨;磷化产品远销13个国家和地区;水能蕴藏量19万千瓦,可开发利用13万千瓦,现已开发装机5万千瓦,是全国100个电气化初级达标县之一,按照保康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打造都市襄阳后花园、建设绿色襄阳示范区的目标定位,大力实施生态经济强县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4年,保康县生产总值达到92亿元,财政总收入实现11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7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16元。

(二)金融服务现状。截至2014年末,保康县辖区银行业机构共6个,从员人员共计509人:其中政策性银行1个,国有商业银行3个(农行1个、建行1个、工行1个),农村商业银行1个(下辖网点16个),邮政储蓄机构1个(邮储银行网点18个,邮政银行代办网点9个)。

保康县内合计6家金融机构,工行、农行、建行相对而言汇路通畅,但在乡镇无网点,有近80%的外出务工人员选择从邮储汇兑,但手续费相对较高,相对而言,农商银行手续费较低但由于体制原因结算渠道受限,很难满足外出务工人员的结算需求。

三、保康籍外出务工人员金融需求特点和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务工分散、流动性强,文化知识水平低、理财意识不强、加之工作辛苦,很少有时间和机会接受金融知识宣传和金融知识培训,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很少,多数还习惯于:平时打工不结帐,年底回家带现金,发展项目私下融,高息借贷成本高,投资借钱风险大的传统习惯。但通过座谈,外出务工人员还是有很强的金融服务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金融知识普及需求。其实外出务工人员也意识到带现金回家的风险,借钱出去收不回来的风险,发展创业也想到银行贷低利息资金,只是对银行业务不了解,对银行流程不熟悉,不知道怎么与银行打交道,也希望有机会参加这方面的学习。

(二)创业贷款需求。借款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外出行程费用,占比约为40%,用于外出车船费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一般在1000-10000元左右;二是在外地发展贷款需求,有的在外面承接工程,主要集中在从事建筑工程、采矿行业。需要垫资约占36%,需求金额集中在5万元到100万之间。三是创业贷款主要是部分农民工计划返乡创业或者在外地经商办厂金额在20-200万元左右。

(三)汇兑结算需求。调查发现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需求程度最高的仍然是汇兑结算需求。而异地结算是主要服务需求。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如何方便、快捷的带回家是一个现实问题,调查显示,有86%的外出务工人员每年需要汇钱回家,平均每人每年在2万元左右。把钱安全、合理、便捷的汇回家,是他们主要的金融服务需求。

(四)理财投资业务需求。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收入的增长,加上思想观念的改变,看到社会上集资诈骗和高息借贷纠纷越来越多,使他们更想通过合法投资理财渠道增加资本积累,但是因为没有接触过银行理财产品,在选择理财产品时需要一定的引导,帮助。

(五)创新金融产品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何使用网上银行购买火车票,使用电话银行转账,网上购物,提高效率;二是希望金融机构能创新一些适合他们需求的信贷产品。

(六)工资业务需求。现在社会各界都在高度关注农民工工资兑现问题,也出现不少小包工头卷走资金不给农民工兑现工作现象,也有部分工资兑现出现纠纷,他们也希望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支付工程承包款,减少现金支付风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有帐可查。

针对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的需求调查,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上表可以看出,针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金融需求,信贷和支付结算是主要需求,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在攒下几年的工资后想回乡创业,成家立业,而因为没有资金的支持而使这些想法不能实现,对信贷的需求比较大。同时,因为保康县的金融机构较少,工资从务工地回到家乡取款存在较高的手续费,汇兑结算是主要的需求之一。也有少量的人员对于柜员机操作和个人网银的操作不了解,金融知识的需求占有很大比例。

四、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金融知识普及面小。通过对外出务工人员抽查,有67%的务工人员对如何从银行汇款不了解;有83%的务工人员对如何使用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不了解;有65%务工人员对贷款流程不熟悉;91%的务工人员对金融理财业务不了解。

(二)创业贷款两头难。外出务工人员无论在务工地发展需要贷款,还是回乡创业需要贷款,都有一定的难度。

1、务工创业贷款难。一是找务工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主要原因是:虽然经营项目在当地,但不是本地户口,又不能提供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在务工地金融机构不受理贷款;二是找户籍地老家金融机构,又由于经营项目不在本地,金融机构认为不便于开展贷后管理,认为风险大,不愿意贷款。如:吴家岭村张某带领有15人在武汉从事建筑工程承包,需要先垫资,待工程验收后,才结算,想贷款200万元,到务工地因不是本地户口,在武汉没有抵押物金融机构都不贷,到户籍所在地保康找了几家银行,都认为在外地风险大,都不愿意贷款。三是部分农民工缺乏信用意识,在原籍贷款到期没有及时回家将贷款归还,而且通讯号码不稳定,时常联系不上,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再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通过征信查询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

2,回家创业难贷款。有的外出务工几年以后,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想回家创业,因自有资金不足,想申请贷款,但因为长时间在外地务工与当地金融机构没有联系,在本地新注册公司上年没有报表,没有现金流,不符合贷款条件,获取贷款难。

(三)汇款结算不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将务工收入带回家的主要方式是:带回现金、通过邮政汇款、在银行转账和通过银行汇款。但是存在一下问题:

1、带回现金风险大。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数将打工一年的收入取出现金在春节回家过年时带回家,但是往往春运时期是人流高峰,也是小偷和骗子最为猖獗的时候,有很多外出务工人员辛辛苦苦一年的收入,被小偷和骗子卷走,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2、跨行汇款不方便。通过银行汇款是目前主要的汇兑的方式,但是大部分务工人员都家住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机构的网点也不多,结算渠道少,农村最方便的是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多,人员熟,服务好,但由于体制问题,农村商业银行是地方法人机构,全国没有统一标识,统一机构,在城市没有网点,而国有商业银行在城市网点多,但农村又没有网点,务工人员对跨行汇款了解甚少,只认准一个银行,多数外出务工人员不放心跨行汇款,不选择跨行汇款。

(四)理财风险意识差。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对理财知识了解甚少,对理财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1、民间融资有风险。有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为了获取高额收益回报,盲目参与民间融资,造成本息无归。

2、误入保险取款难。现在有很多金融机构开办保险业务,为了完成中间业务收入任务,将外出务工人员定期存款办理为分红保险,也不给外出务工人员讲解清楚,待提前支取时才发现本金都不足时,才与银行交涉。

五、改进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信贷知识、结算知识、人民币反假、电子银行业务等金融知识宣传,可利用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时候,在车站、码头等地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金融机构可采用电视、LED显示屏、宣传车、广播进行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外出务工人员更加全面了解银行金融产品、操作流程,提高务工人员的金融意识。

(二)开展务工人员对接。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要对辖内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定期走访、调查建档,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数据信息库。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各种信息建立详实的经济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外出打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务工地点、从事的行业,联系方式,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需求等等。建立经济档案以后,银行工作人员经常上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定时进行回访和维护,及时做好金融服务。

(三)量身定做信贷产品。为外出务工人员量身打造新的贷款品种。金融机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开发出不同类型的适合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金融产品

(四)引导合法投资理财。设计符合外出务工人员理财需求的理财产品,引导他们使用金融理财产品,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让其通过合法的金融理财产品轻松理财,稳定收益,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村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

(五)提高效率规范服务。一是要切实改进和优化对外出打工人员的金融服务,提高柜面业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对辖内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金融机构要尽可能提供信贷支持。三是要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信贷产品和相关金融服务方式。实行阳关信贷、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其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信贷服务。四是要根据返乡农民工信用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技能特长、项目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六)延伸金融服务触角。金融机构可在务工集中地建立金融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专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及时提供金融业务的咨询服务,发放工资,支付工程承包款,减少现金支付风险。对需要贷款的外出务工人员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对需要汇钱回家外出务工人员帮助提供结算服务、对有投资理财需求的外出务工人员正确引导合理投资等金融服务。?

(七)加快互联网金融布局。1、大力发展手机银行。充分发挥手机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渠道、账务交易的主渠道作用,丰富手机银行功能,将更多的柜面业务迁移到手机银行,不断提高手机银行使用率。大力推广手机银行业务。2、推出微信银行。让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实现账务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充值缴费、客户咨询等功能,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时尚、便捷、贴心的服务,实现社交金融互动。3、推出网上商城。推出利农网上商城,为涉农商户提供一个产品展示、购买的宣传推广平台,为个人客户创造亲切、轻松和愉悦的购物环境,最大化地满足客户日趋多样的购物需求。建立社区交易平台,通过打折、团购、提供信息、服务预定等方式提供线上线下的金融和生活服务,将线下营销与线上营销相结合,提高客户参与的积极性。4、发展移动支付。建设银联TSM可信服务平台,通过空中发卡功能,实现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加强市场营销,通过良好的用户体验发展客户。积极拓展受理商户,努力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

(八)做好消费权益保护。1、做好金融服务公开。引导银行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通过公告、门户网站、媒体、产品服务手册、柜台等多种途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实告知价格、利率、收费、风险、罚则等内容,让客户真正拥有知情权、选择权。2、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坚持开展送金融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的活动,全面、准确、客观地宣传产品和服务,使客户熟悉和掌握金融知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权益保护意识。3、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要加大非法集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行为。4、做好纠纷处理工作。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客户利益第一的服务理念,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协调银行的现场负责人及时出面解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客户的损失,保护好客户的利益,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受理部门,设定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公开受理投诉的具体途径和方法,高效处理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投诉,保障金融消费者申诉权。

结论

随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农村传统经营模式的转变,农村种植业机械化的推广应用,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也越来越多,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村就业和农民创收的主渠道,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问题已引起社会和金融部门的广泛关注,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战略性选择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做好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就必须加快业务创新、提升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增强市场意识和业务开拓能力;打造外出务工人员金融服务的服务个性化、业务网络化、决策智能化,是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金融机构只有在服务上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高效,才具有竞争力;只有在业务创新上能适应时展的要求,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只有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上敢于担当,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业务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化涛.”打工经济”喜与忧[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3-03-20.

[2]周 颢.县域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调查[J]西部金融2013-08-17.

篇5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流动,农村居民中的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另外还有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侵扰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对人身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但是由于农村保险消费者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来确立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任何购买者的购买决策都是在一定的内在因素的促动和外在因素的激励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费者对于外界的各种刺激和影响又会基于其特定的内在因素和决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形成不同的购买取向和购买行为。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

经济因素是影响消费不可或缺的一点,家庭经济水平是取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家庭经济水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和消费档次等。

非经济因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1、从外部来看,主要有:消费者所处的文化环境,消费者所在的社会阶层,消费者所接触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家庭),以及消费者在这些社会团体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宗教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一整套价值、爱好和行为的整体观念。弄清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对于研究他们的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2)社会因素:包括相关群体、家庭和个人在相关群体及家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

2、内部因素则是指消费者的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个人因素:一个人的购买行为往往受其年龄、职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等因素的影响。

(2)心理因素包括购买动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学习方式以及态度与信念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

结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因素论文格式,本文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以下分析。

三、农村市场的特点分析

(一)从农村的人口环境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市场是由那些想买东西并且具有购买力的人(即潜在购买者)构成的,而且这种人越多,市场的规模就越大。

从客观的市场容量来看,根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的纯农村人口为7.2亿,若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及县城在内的所有县以下的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仍然维持在9亿。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外流,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从年龄看,老龄化进一步明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隐患多。专家预测,2010年,农村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0%,并很快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根据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务工中国农民工大约有2.3亿至2.4亿人,80后农民工群体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万人。50,60年代生人逐渐步入老年。根据网上对“现在中国农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调查发现:“现在农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过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农村家庭规模会且正在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另外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小额保险保费收入2.3亿元,这两者合起来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农村对于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渐成长为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且在现代农村若成为劳动力,在家中就会有一定决策权。因此家庭决策结构发生变化,营销对象就应有相应的转变。

(二)农民收入水平逐渐增加,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从1978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尔系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发展阶段。即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论文格式,30%-40%为富裕。因此我国目前处于小康向富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入大众消费新成长阶段,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费支出在快速增长。这位保险销售创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农村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1、农民保险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农村人口文化的相对落后及思想观念的陈旧和保守,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他们以小规模耕作或养殖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平静,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的一种机会意识,即认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另外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而没意识到买保险养老的好处。所以要树立农民的保险意识。

2、消费需求功能性

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这种功能性特点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廉,二是实用,三是简便。

3、消费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农民之间的消费求同和攀比心理相当突出。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而是依据他人的消费行为来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他们注重个人消费在社会关系成员中的反应。看到别人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要到哪里买就都到哪里买。

但同时注重“口碑”,易极端。对产品的评价好只看重优点,坏就一文不值。在农村,农民经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场所,对事物易通过口口相传,传播速度也快且远。对于产品主要是通过别人买的产品,在短期内的使用来评判。

4、农民相对比较注重人情味

农民相对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联系,人情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间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其请求,会在能力范围之内答应和支持熟人的请求。

5、对保险产品不信任

保险走进农村市场之初,一些保险人和保险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在农村市场上树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专家的总结:不该卖的人卖给了不该买的人。例如,在推销产品时,说明产品的诸多好处,而不管保险协议条款,导致农民出现问题时,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其所发生的事件不再保险范围之列。

理赔难导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不信任。由于农民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清楚论文格式,使他们对于理赔望而却步,理赔时还要在保险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过程中又要送礼,最后导致理赔成本加大,从而放弃理赔。由此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印象是让他们上当受骗。农村消费者感觉受骗,他就会在集聚时宣传,导致一个村子甚至邻村引以为鉴,从而排斥这种产品。

五、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市场是非常庞大的,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村市场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开发。

(一)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要加强保险销售过程的服务

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产品是无形的,交易是非即时,结果不确定性的。而农民却看重眼前的实惠的利益,刚好与保险产品的特点矛盾。虽然农村市场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须加强保险公司销售前后及过程的服务。

例如,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现今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信息量大,把握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帮助其购买真正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帮其选择受益最大的产品。在承保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各种与保险相关的讯息。出险后,能在第一时间送出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理赔手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在危难时伸出及时的手,会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农户在看到其利益之时,会增加他们对产品的信心,从而可以扩大市场。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为了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可举办保险宣传活动,在农村设立咨询点,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经投保的客户提供服务、咨询。这样既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了解,又可以消农民保险业的偏见。

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墙体广告论文格式,流动宣传车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对于咨询点人员的选择方面,就要找对农民具有亲和力的人,并受农民信任。将此咨询点变为农民在休闲时的一个聚会闲聊的场所,让其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认识产品,并且和保险人或推销人员成为熟人,这样就有益于保险的宣传与推销。

(三)采用'量体裁衣'、'终生服务'的措施

农村消费以传统节俭型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响,价格往往成为购买商品时最敏感的因素,结合农村实际,根据其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

(四)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 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通过把好营销关口, 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伟增,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07.8

2、王莹,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08. 14

篇6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 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 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 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 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 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 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 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 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 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 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 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篇7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活动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1997年国家旅游局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2000年后旅游保险渐成规模。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接待国。但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地方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地方旅游保险,解决这诸多问题,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服务,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面临的艰巨的任务。

一、地方旅游保险的现状问题分析

1.地方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旅游者的责任进行界定。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

2.地方旅游保险发展不完善,对旅游保险市场缺乏准确定位,保险种类相对单一,险种发展不平衡。地方旅游保险没有根据具体旅途中会遇到的风险状况,确定个性化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用,旅游者对旅游保险都持谨慎态度。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等承保的风险类型更广泛,对游客的保障更为充分,承保方式更灵活,市场空间也理应更大。但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对消费者欠缺旅游保险的宣传,使旅游者忽视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在整个旅游保险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导致险种发展很不平衡。

3.旅游者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旅游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4.投保渠道不畅通,地方旅游保险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积极性不高。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投保渠道主要有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3种方式,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还未普及,由旅行社完全保险销售,旅行社成为最主要的投保渠道,而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的积极性不高。

5.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重视不够。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重视不够,在旅游保险的宣传、旅游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产品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6.保险公司市场缺乏旅游保险业务专门人才。由于缺少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乏,限制了旅游保险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影响了旅游保险业发展。由于旅行社人员对旅游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其很难向旅游者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推荐合适的险种,所以限制了旅游者的购买热情。

7.旅游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相对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地方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二、发展地方旅游保险的解决对策

1.地方保险公司要依托政府的行政主导力量发展旅游保险,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建立起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3.地方保险公司要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调研,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4.地方保险公司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医疗救助险、旅游设施财产保险等各险种之间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及保险行业应联合起来,组织专门人员对当地的旅游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充分开发和运用各种商业保险产品,为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科学、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

5.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6.健全销售体系。在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机构,借助银行、邮政业务,在各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7.拓展保险业务范围,最大限度提供保障。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对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丰富旅游险市场。加大旅游保险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增强各产品之间的互补性。推荐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8.地方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扩大旅游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保险意识,使消费者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后知道保险理赔的程序。做好旅游风险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在公共媒体上的宣传投放力度,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和给付的保险案例进行重点宣传,以事实证明购买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朱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及对策[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7).

[2]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3]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J].旅游学刊,

篇8

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没有异议,但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所有人身保险,尽管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09版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定来看,本次修改延续了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包括人寿、健康、意外伤害在内的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填补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具有适用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费用保险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致害第三者主张权利并无争议,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致害第三者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受益人不能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保险人尚生存,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间接受害人主张;如被保险人死亡,应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以下从上述两个方面,试谈笔者认识,以资共同探讨。

一: 人身保险之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费用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我国及国际上的保险分类。按照我国保险法(02版九十二条及09版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该法规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划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由此可见,从国际分类来看,我国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属于非寿险。我国02版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和意外保险。09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保留了这一规定,健康和意外保险对产险公司的开放表明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飞速 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保险监管者及立法者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医疗费用保险为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险种,长期以来,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业界和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保险业界倾向于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法学界多数见解持否定观点,由此问题引发的保险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相同案情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是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甚至有观点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被认为是这种观点的立法支持。持肯定观点的则认为医疗费用保险的目的仅在于填补被保险人为 治疗 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得不当利益,医疗费用保险具有法定补偿性质,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出其实际支出的损失。

笔者认为持有否定观点者并不熟悉保险的分类(如前所述,意外及健康保险虽属人身险,但也属非寿险),从而没有给予医疗费用保险准确定性。 人身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的"中间性保险",其保险利益、保险的内容均与严格意义的"填补抽象需要的保险"不同。前者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由于疾病或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后者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身体的完整性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前者的承保内容是被保险人因生命身体受到伤害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后者的承保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命身体的完整性。既然有关医疗费用保险的填补内容是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果其通过向致害人主张权利而获得赔偿,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已没有损害,无损害即无保险,因此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害已得到填补,如果其仍可以向致害第三人主张权利,则无异于允许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其保险利益的不当利益。因此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立法者有意允许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超出其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显然不合情理。唯一的解释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认识到人身保险中存在类似医疗费用保险的"中间性保险"的情形,而笼统地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均不享有代位权。该法条属于立法漏洞②。

亦有保险业界人士试图撇清保险法(02修订)第六十八条与损失补偿的关系,认为代位求偿权仅仅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否定代位求偿权不等于否定补偿原则,保险法(02修订)第六十八条的保险代位禁止并不能推导出含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在内的人身保险都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笔者认为,这种努力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种论证的前提建立在一个立法缺陷之上,不纠正这个缺陷就无法厘清法理,从而解决实务问题。承认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权禁止同时又坚持医疗费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它会造成保险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例如一起侵权引发的医疗费用保险事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索赔,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保险法禁止保险代位权,他依然能依据侵权法规定向侵权人索赔,他获得的赔偿是双份的;而如果被保险人先向侵权人索赔,在获赔之后,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他却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这种因被保险人赔偿次序的选择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是不具合理性的。笔者认为,09版保险法对该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未能予以加以更正,势必让该争论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保险人及广大投保人必将遭受这种立法缺陷所带来的滋扰和伤害。

综上,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不论伤害保险之医疗给付,抑或健康保险之医疗给付,保险人为给付之目的多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性质上有客观数额,与非财产上之损失之无客观数额者不同;在民法,侵害身体健康所生医疗上之损害赔偿(财产上损害赔偿)亦与非财产上之损害并列,因此宜肯定医疗给付之保险人有代位权为当③。虽然医疗费用险种属于人身险范畴,但其与财产保险具有同样的补偿性质、精算基础和财务 会计 处理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本质属于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其保险利益、保险内容均与严格意义上的填补抽象需要的保险不同,此类保险不但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如果医疗费用损失赔偿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禁止代位权,则被保险人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根据法的基本原理,应当规定而立法却没有规定的情形为立法漏洞。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漏洞不仅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且将诱发道德风险。

二: 人身保险受益人之赔偿请求权缺乏法理基础。

   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

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第三人侵害了被保险人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权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 法律 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侵权法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为同一概念,赔偿权利人为三种,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最多的;第二种赔偿权利人是间接受害人,指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而且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第三种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侵害人身权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在受害人的人身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其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④。一旦实际损害已经发生,则只能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金钱赔偿加以救济。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权利。根据02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09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受益人可以是 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以指定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产生。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指的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⑤。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为自然人时,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者为限,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

对比侵权赔偿权利人之赔偿权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之权利,我们非常清晰的发现,两种权利源于不同性质、并不交叉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人身赔偿请求权权具有专属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向侵权案件中的致害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受益人基于合同形式而取得专属于法定主体的权利,这是典型的立法错漏,在法理上也是无法解释的。

有人认为,实践中的确存在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笔者认为即使受益人身份与在侵权赔偿请求权人身份重叠时,受益人也只能基于侵权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的身份向第三人行使?我们暂撇开法理,探讨一下在法律实践中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首先排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生存这种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生存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仍为被保险人行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尚未现实实现,难以谈及赔偿请求权;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被保险人同时是保险合同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在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尚生存,此时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具有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同时是侵权事件的间接受害人(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或被保险人(死亡)近亲属,则受益人具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在此两种情形下这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为侵权事件的受害人,其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是基于侵权关系这个法律基础主张,受益人在赔偿请求权行使中是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份出现的,而非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进行。其他情形不再列举,总之,如果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成功主张了赔偿请求权,那它一定不是基于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身份,而是侵权法确定的赔偿请求权人身份,只是两种身份出现了重合而已。

综上,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权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而受益人的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陆新峰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 0 0 4)西民初字第5 5 8 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高峙。

篇9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安排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实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

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协调后,委托甲方安排乙方学生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以管理为主的实习工作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专业学生名。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学生的能力、表现调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学生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学生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学生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组织落实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条教育培训

在实习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及考核。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学生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辅导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学生加班时,按照*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实习津贴

甲方提供乙方学生在工作时间内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交通费元;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实习津贴元。

第七条实习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乙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学生获同意后,可告知甲方解除实习合同:

(1)因身体原因(需有相关证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实习合同约定支付实习津贴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出实习,需在两周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条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学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甲方请假。

二、乙方学生若参加有关活动,可凭乙方出具的有关证明,事前向甲方请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学生赴外地(出*市)实习,须经乙方同意。

第九条违反实习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实习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各方约定的事项,经协商后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附注

甲方(盖章):实习地址:

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手机:

年月日

乙方(盖章):学院地址:漠河路800号

联系人(签名):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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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实习面临的新形势

第一,由于交通工程专业成立于2001年,到现在才经历了5届毕业实习,相对属于较新专业。毕业实习的培养计划、大纲虽说也已健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完全具体实施起来;

第二,专业老师大都是近年毕业于交通类高等院校,虽然理论知识扎实,但指导实习经验不足,造成在指导毕业实习以及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衔接上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第三,学校由泰安搬到青岛时间较短,有一个和地方融入的过程,与周围环境的适应也需要一定时间;

第四,对于一个新办专业,如何联系实习地点,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是摆在系里年轻老师面前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第五,交通工程的施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而青岛甚至山东地区公路已较为发达,在建工程较少,而毕业实习时间固定,再加上实习经费的限制,很可能造成实习期间无地点可实习的局面;

第六,随着考研热的升温,我校交通工程专业每年有近半数学生考上研究生,而他们考的方向又各种各样,许多学生都申请最好毕业实习和设计方向能和将来进一步的学习有关。本着培养优秀、综合的新形势下的毕业生的原则,就必须做到针对性的实习教学,如何调整好继续深造学生和就业学生的实习内容,需要时间和经验,这也加大了实习安排的难度;

第七,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且由于实习时间短,施工和设计单位不愿接收不能为之带来效益的实习学生,并且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是实习单位和教师们的一个非常头疼的因素。

第八,目前采用的实习方式多以集中实习为主,由于学生多,现场条件有限,往往造成学生实习就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以及沟通能力得不到提高,实习效果比较差。

二、新形势下的实习对策

针对目前毕业实习存在的众多问题以及当前的新形势,结合以往有限的实习经验,交通工程系全体教师认真研究,群策群力,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年轻教师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关系扩大实习地点和范围

近几年引进的教师大都来自交通类的不同高校,为系里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蕴藏着非常大的关系网,他们的同学以及家人大都在相关交通类单位,且部分已经居于一定职位,通过他们的牵线搭桥是可以联系到一定的实习地点的。对此,系里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如报销相关联系经费以及出差费用等,鼓励年轻老师行动起来,为系里也为教师自己都带来了扩大交往的机会。

2.需要系里尤其是学院的大力支持

由于系里年轻教师多,虽然开展实习教学的积极性高,但阅历、资历都较浅,涉外交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问题。鉴于此,交通系尤其学院的领导应大力支持,必要时在年轻教师的引荐下出面和实习单位建立联系,也可以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前期准备。

3.建立固定和灵活的实习基地,备足实习地点

由于公路等交通工程自身的特点,再加上现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加快,一个工程的开竣工时间越来越短,从而也造成了每年、每次的实习地点都可能会不同。而我们的毕业实习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防止实习时为联系实习地点的的忙乱,必须建立固定和灵活的实习基地。

具体原则是,附近有在建工程的,只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就可以作为临时实习基地,并且积极和其上级单位联系,通过上级单位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当然,建立过程会有一定难度,要充分利用教师的资源,同时在实习基地和学校之间开展多种多样的互助活动,如利用教师扎实的理论知识,来解决施工现场的部分技术问题,请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来学校给师生作报告,适当给一定报酬,等等。还可以利用学校丰富的教学资源为实习单位服务,博取实习单位的信任,为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打下良好的基础。

4.实习地点不要局限在青岛乃至山东地区,要敢于走出去

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速度进行基础设施(如公路、铁路等)建设,鉴于交通工程条带状的特点和青岛乃至山东省的实际情况,一定不要局限于青岛周边及山东省内,应该走出去,把实习地点放眼于更大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接触更多的工程,更方便地开展实习教学。

而要做到这一点,的确并不容易,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经费不足。针对目前实习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学校承担大部分,学生适当承担一小部分的办法来解决。经过2004级、2005级学生间的不记名调查统计,绝大多数学生一致认为,只要能学到真东西,能为将来的学习和工作带来好处,他们非常愿意自己出路费去外地实习。

5.购买意外保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利益

由于交通工程自身的特点,再加上学生多,管理困难,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学生的利益,除了加强安全教育和严格管理外,还可以提倡学生购买意外保险。购买方法采取学校补一部分学生出一部分的方法,以自愿的方式进行,以便万一在意外发生的时候能给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障。

6.实习方式由集中实习改为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相结合的方式

改变以往的全专业集中实习的方式,尽可能多地把学生分散到各个实习工地,实习工地可以采用教师和学生自主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其余学生依旧采取集中实习。对于一些非常有特点工程,可以在认识实习或生产实习期间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这样每个工地只安排3~5名学生,实习单位也愿意接收,更便于加强安全管理,并且学生少了,可以由现场技术人员采取1带1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实习,大大地提高实习效率。

分散实习就要求教师和实习单位一定要加强联系,共同制定相应的实习机制和考核办法,实习结束后进行一次书面考核,并作为主要成绩,其考核内容与施工单位共同决定。

7.充分考虑考研和就业,针对性地开展实习

针对目前有近半数学生毕业后并不就业,而是继续深造的特点,可以采取提前找学生了解情况,了解他们的考研方向以及自己的意愿,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的有针对性的安排实习,以培养新形势下的真正的合格的毕业生。

8.提前定下毕业设计方向,保障实习和设计质量

还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毕业实习不同于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是为毕业设计做准备的,是对大学三年半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的一个最有效的结合和锻炼。鉴于目前毕业设计时间紧张,且因为学生考研复试和找工作等原因,相当长一段时间不能全身心投入设计的特点,应该尽可能早地定下毕业设计题目和方向。具体可以在最后一学期之初,甚至前一学期期末的时候就定下来,这样,学生可以有的放矢,搜集资料,提前准备,而毕业实习相对也就随之确定具体的实习方向和解决办法。

三、结束语

探索新形势下交通工程专业(土建方向)毕业实习的方式,加强学生工程实践的训练,理论联系实际,对培养新形势下交通工程专业所需要的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性人才十分必要,同时对毕业设计的针对性学习与训练也大有帮助。这也要求指导教师具有更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及时了解和把握交通工程领域的发展动向,把新科学、新技术及时反映到教学中去。

参考文献:

[1]张南.土木工程专业交通土建工程方向的教学构想[J].高等建筑教育,19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