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6: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计监督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诿责任。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上述规定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性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因此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易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多头争夺执法管理权现象的一个缩影。因此,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多难点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计委派制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因为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一种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会计人员为政府而不是为企业负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再以为企业决策服务的面貌出现,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对待会计工作。因而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真正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经营负责。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审计对会计的再监督,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防止其滥用政府权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2、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员与企业共同违规违法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1、机构。IMF审计局现有16名职员,包括审计师、经济学家、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和工作流程检查设计方面的专家。这些职员都拥有专业资格的认证,其中注册内部审计师7名;注册信息审计师3名;注册会计师4名。每个审计师平均审计的IMF财产约为180亿美元。
2、定位。IMF审计局的审计工作定位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审准则相一致。其审计定位为:“是为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机构运作水平,独立的、客观的保证活动和顾问咨询活动。它采用系统的、专业的方法进行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从而帮助组织机构完成其目标。”
3、职责。IMF审计局职责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独立检查和评估IMF业务运行的控制过程和运作的效果和效率,为决策者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分析和建议;二是帮助确认IMF的工作流程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构建和运作,能够很好地完成IMF的目标;三是帮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对项目建议、运转、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该项目按照董事会的意志进行。
二、IMF内审主要业务
1、业务审计。业务审计是评估组织机构在管理控制下业务运作的效果、效率和经济性,并将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提交给适合对象的系统化过程。业务审计目标:一是进行评估,二是提出改进建议。业务审计是现代审计中具有代表性的3E(Effectiveness有效性、效果;Efficiency效率;Economy经济性)审计。
业务审计着重于管理计划和控制系统,要求衡量实际的工作和标准之间是否达成一致,达到一致的程度;对管理计划和控制系统的充足性以及既定政策和程序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
IMF审计局的业务审计主要涵盖以下八方面:人力资源;安全;技术支持;信息管理;基建;服务体系;差旅预算过程;退休计划投资管理。
IMF审计局进行的业务审计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审计目标导向的未来性。业务审计关心的是提高未来的工作绩效,着眼于管理政策、计划和控制系统以及决策形成过程,通过对管理系统的各个方面加以确认,提出改进的建议,帮助各个层次的管理者改进计划和控制;二是审计方面的系统性。包括对审计环境的深刻理解、建立目标、决定哪些事实来满足这些目标、收集和评估事实、作出结论、向管理层汇报、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一系列的方法和步骤;三是审计标准的主客观双重性。业务审计标准开始通常是管理层建立的工作标准或一些外部类似机构的标准,但主观判断不能绝对避免;四是审计报告和建议的创造性。成功的业务审计不仅在于确切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而且更在于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
2、信息技术审计。信息技术审计是对计算机化的系统进行的审计,它不仅包括现有信息系统的控制和程序,而且包括对系统建立过程、计算机设备管理的控制、安全等方面。信息技术审计要求信息技术审计师能够在信息系统仍然安全运行的时候,发现信息系统中潜在的风险。
3、工作流程检查设计。工作流程检查设计是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和重新设计业务流程以期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方面采用当代的工作方法,取得根本性的改进。工作流程检查设计,是一个新兴起的、管理咨询范畴内的工作。工作流程检查设计已经被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接受、吸收,成为不少大型组织机构内部审计的一项工作,具有管理咨询的性质。
流程设计围绕四个基本问题进行:做什么;为什么做;能否做得更有效率;能否做得更有效。流程检查设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现在的流程”;二是“设计的流程”;三是“效益分析”;四是“怎么实行”。涉及到:流程、人员、技术、组织体系等四方面的资源。IMF认为,流程检查设计就是要使:合适的人用合适的工具,在合适的地点,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工作。
4、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师要对风险进行评估,以便在审计过程中,将审计资源最大限度地用在最重要的领域。审计不仅对组织机构内部的业务进行风险分类,而且在每一个具体的审计项目中,同样要进行风险评估。
审计局结合IMF的具体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立了标准,对IMF涉及业务的风险进行衡量和排序。将业务分为高风险业务、中风险业务和低风险业务。对于处于高、中风险的业务流程或项目,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业务流程或业务活动,进一步采取附加的标准,找出风险点,将其包含进审计计划中,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局参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IMF审计局的长期审计计划是3年一个周期,每3年基本对所有的业务领域和风险因素进行一次彻底的审计。年度审计计
划是长期审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代表当年审计局的资源在特定的目标、特定的审计意向、审计项目上的分配。年度审计计划确保80%的工作根据对审计领域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三、借鉴IMF审计经验,加强审计监督
1、管理层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为管理服务。IMF审计局的工作受到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审计局是总裁直管的三个部门之一(其他两个为:投资办公室,职员退休计划、预算和计划办公室)。IMF审计局的职能现经历了三次大的调整,职能逐步加强。IMF管理层制定的目标是否达到,IMF如何管理组织,效率如何,员工是否满意,管理层必须透过审计来了解。审计是管理层特别是最高管理者了解IMF运行情况的“窗口”。
2、IMF审计工作有一部分具有管理咨询的性质。这一点在业务审计中和工作流程检查设计方面体现更多。如:对IMF人事管理的审计,总的来看,并不是一个检查,更类似于一个调研、分析。再如:对IMF欧洲部、非洲部的审计,包括:管理和组织、员工情况、工作负担、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是对一个部门全面的审计,在取得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比、评估。IMF审计开展此项业务,对IMF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审计工作高度专业化。IMF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审计标准,审计标准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界定完全接轨,内审业务全部遵循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审操作规程,因此IMF审计工作及结果能够得到外部的认可。IMF的审计师既高度专业化,又一专多能。每个审计师都有自己最擅长和主要从事的审计业务,有的侧重财务审计,有的侧重业务审计,有的是人事管理方面的专家。但每个审计师同时还具备其他技能,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审计。这使得审计局容易进行业务安排,审计师的业务能力也可以得到全面发展,并减少审计师工作的枯燥性。
要提高会计审计人员的素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1)完善招聘制度。要做好审计工作,首先要在社会上选拔一些拥有审计的基本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都要进行考察。在审计人员上岗之后也要进行专业的审计操作训练,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会计人员的思想品行考虑在内,注重审计人员的诚信品质。这样在源头上就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良好环境。(2)定期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能够增强自身的专业技能,对实际操作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进行提高,使得会计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会计审计操作手段,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培养审计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达到自己的本职工作的认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就能够减少工作的错误。(3)对审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一些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尽管专业技能很强,但是法律知识很薄弱,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时候已经进行了一些违法的操作但是还不自知,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守住法律底线,不做出伤害人民工作财产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一些方式可以是举办法律知识宣传讲座,对工作人员分发一些学习手册,或者一些表演的方式来促进法律知识深入到会计审计人员的内部,净化会计审计的环境,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1.2完善整个会计审计的制度
要保证会计审计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要制定出合理规范的奖励惩罚、福利机制,使得员工生活在一直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中,这样才能让员工在工作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在工作的时候就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的过程中,不至于做出一些知法犯法的事情,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提高会计监督质量的策略
会计监督工作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整个会计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如果企业的会计工作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整个企业的运作出现混乱,因此就必须加强对会计审计行为进行监督。要保证个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就是外部监督。
2.1内部监督
所谓的内部监督,就是指公司内部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对于资金的流动和运作情况进行审核,实现企业对资金的自我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1)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于会计的工作情况、上班状态以及工作能力通过合适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对于会计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错误要及时指出来,并采用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进行定期的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会计禁止进入企业里面工作;定期地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促进会计从业人员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素质,通过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从而保证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2)通过目标管理来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目标管理就是企业对会计工作制定出一系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是长期目标也可以是短期目标,但是不论是哪种目标,目标一旦确定的话,那么会计工作就是呈现出数字化,然后将这个目标分解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每个人都有一个量化的目标,这样在进行会计工作的时候,要对每个会计人员进行审核监督,这样就能够使得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一旦发现会计工作有什么出错的地方也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只要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一旦形成,就能够让会计人员对这个企业产生认同感,在工作的时候就能够尽职尽责地工作,使得员工们都能够为了整个企业的整体目标进行奋斗,从而使得整个公司的运行效率都能够提高。但是内部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领导者的领导能力和决策的,领导者要通过制定出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使得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够有根有据,领导者也可以通过制定出企业文化,使得每个员工能够有着同一个相同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使得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得到认可,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外部监督
若是仅仅依靠企业内部自行监督的话,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外部监督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监督。所谓的国家监督,就是国家要对企业中会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追究相关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要重视对会计监督工作的进行,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以良性势态进行下去(。2)社会监督。目前对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是通过会计事务所来进行的,通过会计事务所对企业中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评估,能够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计事务所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律师事务所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行为约束,从而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监督结果客观公正。此外,还有鼓励社会上的广大人员积极主动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行为进行举报,防止更大的损失出现,从而保证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有效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而导致的企业监督执行不力,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控制对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
民主是的应有之义,它最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境地: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去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会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实现,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会把自己权力运用到极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从根本上说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所以,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司法审查等制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美国是司法审查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饥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国会立法是箭台宪的审查,也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等等,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对一定民主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殴计予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司法审查设计的分配组合。
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原因
(一)立法、执法机关的“经济人”假设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民主的构建中,设计主体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在民主付诸实践后,现实中的运作和预先设想的民主理想状态保恃一致。也就是说需要其实施主体是严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设计进行规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依据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从立法:自度来说,立法者作为“经济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他们并不是以社会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由此对民主的实现产生一个效用,设为Ul。同样行政执法者也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民主效用,设为U2,在Ul、U2不冲突的情况下,Ul+U2是远远小于设计者所设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见,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规范运用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设想的模式运行。
(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即认为民主的博弈双方,即权力机关和权利公民之间。权力机关相互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在任何一一方偏离民主轨道的时候,是有救济的可能的。信息对称假设表明公民和立法者、执法者具有同样的信息优势,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民益。
然而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知识与专业化产品通常要拿到市场上交易……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彼此交换的是一种专业知识或专业化产品,交易双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显然要优于对方,尤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往往很难在购买时就能凭常识即时、准确的识别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再加上市场交易本身的专业化导致市场交易范围的拓宽,就在事实上拉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理和心理距离。”这表明,交易双方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信息对称。同样,如果把民主的实现看作市场交易,那么各个权力机关和人民便成为交易的主体,无论是权力机关之间,还是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都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双方发生冲突,损害民主的整体效用。也就是说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尤为严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势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难以实现。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来约束立法和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审查是手段。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使得他们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民民利。(2)信息不对称。立法和执法者相比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优势,从而利用这种优势损害公民民利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审查内部立法审查和执法审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审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审查是国家制度设计的一种,是制度设计者用来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损害,愿意而且能够接受的制度需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商品,制度设计者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方,而公民就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需求方。这种供给和需求量的大小则是随着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一)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曲线
很显然,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构成了这一制度的供给。但这种供给是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越大,制度设计者对于司法审查的设计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说,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是与民主程度成正相关的。并且,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者将使其逐渐处于一种持平状态。但是,司法审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审查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现实约束。这样就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
S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简单的表示为:S=F(民主程度,其他)。A、B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S无限接近B,同时无法突破上下界限,网此,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就是图I中的OS。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
司法制度的现实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够接受的司法审查的量。司法审查制度是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发展程度越高,国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就越少。不难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是与民主程度成反相关的关系。
从图II可以看出,曲线D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表示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变时,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将趋向于零。
(三)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均衡点的确立
作为一种制度商品,司法审查制度在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点。合并图I和图II,不难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平衡点。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是在司法审查的现实界限之间的,一切现实凶素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外部条件,制度设计者和公民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无法超过这个现实的基础。其次,H点反映了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应的,也确立了均衡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审查所涉及的内容、手段以及相应的权限等。
(四)均衡点的移动
1.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平行移动,说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响司法审查的其他变量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1,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l(见图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素质低下,公民对于司法审查的需求量E升,也带来了均衡点司法审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非平行移动,说明供给或者需求曲线的斜率发生变化,反映了民主对司法审查影响力的变化,也带来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2,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2(见图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外民主作风的盛行于国内,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对应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样民主程度的变化,司法审查变化的量将减少。供给或者需求线的移动带来新的均衡点,连接这些均衡点,将会形成一条直线HH1,称之为“供求均衡线”。在这条直线上的点均满足均衡条件。
三、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
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审查活动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
(一)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
司法审查包括审查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两个方面,司法审查内部的分配同样也是影响着民主的进程。根据实际,我们知道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问可以相互替代。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总效用不变的也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结合就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经济学上,无差异曲线是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柑同满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务组合点的轨迹。这种相同的满足程度在经济学领域称为效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对民主的认同感。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如图Ⅳ所示:
(二)司法审查制度设计者的预算曲线
在经济学上,预算线是指在商品价格和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不同数母和各种组合。在这里,司法制度设计者在成本约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组合。
(三)司法审查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最优结合点
最优结合点是在满足制度执行者的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带给公民最大的效用的点。
如图VI,M点是无差异曲线C和预算线d的切,即最优结合点,在这一点,制度设计者将有能力体实施,同时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认同。相比饺FB点没有达到最大的效用,而E点确是制度设汁者所无法达到的。在M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两者之间的偏好差,这将能更好的给制度设计者以启发。从而更大程堑的实现公民的民主认同。
如果不断减少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预算线将平行向右上方平移。这样会与更大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相切,形成新的最优结合点,连接这些点,形成一条曲线MN,称之为“预算一效用线”,相当于经济学上的“收入一消费线”。表明在这条线上,所有的点既满足制度设计者预算的约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的关系
引言
现代审计理论认为独立性是民间审计的灵魂,我国民间审计目前面临的状况是独立性缺失,本文从民间审计的起源分析独立性之于民间审计的意义,独立性包含的内容,进而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分别探讨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民间审计的起源与独立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认为民间审计的起源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密不可分。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所有者希望存在一个独立于经营者的第三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核实,经营者也希望通过一个独立第三方的验证来解除其受托经营责任,于是受所有者委托,专门负责对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鉴证的民间审计产生了。可见,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第三方是审计委托者与被审计者共同的要求,即独立性是民间审计从起源上的基本要求。
何谓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又包涵那些方面的内容,在审计理论界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仅列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结构理论》一书中认为审计独立性包括实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实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单独的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过程中独立性保持的状况,职业的独立性则指民间审计这一行业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另一些学者如Moiser、Higgins等则将审计独立性分为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确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性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于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状态,即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对于第三者而言过于抽象且难于评判,形式上的独立性则通过观察较易于判断,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具有独立性第三者是通过对形式上独立性的判断来实现的。第三者通过观察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着公众对单项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判断,众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则影响着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独立性的判断。当公众对单个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将会影响公众对聘请该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公司的投资决策,当公众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独立性产生怀疑时,公众将不再依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可见形式上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审计委托者(所有者)、审计受托者(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经济环境来表现。因此分析某一国家民间审计独立性可从其形式上独立性入手,分别微观和宏观角度进行研究。
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从形式上独立的角度出发,影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站在微观的角度,我们首先从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从民间审计起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民间审计产生的初期,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经营企业并委托审计人对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审计人与经营者为审计与被审计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由原来的几个、几十个发展到成百上千个,众多的股东在利益一致的大前提下仍存在各自的利益冲突,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些大股东开始凭借股份的优势插手企业经营管理,表现在审计委托上则是利用控股权优势委托有利于自身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大股东权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的威胁西方国家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法律制度来制约的,而我国由于股份制建立较晚、资本市场不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再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更加复杂: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占主导地位,但在企业管理中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真正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是国家派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表现在民间审计上则是国家派出的经营管理者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具有决定权,并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审计人对经营者有了明显的经济依赖性,形成了经营者自己委托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奇怪现象,造成了我国审计委托关系上的严重先天缺陷,加上我国的国有股多为不流通股,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能通过股票的涨跌真实反映,因此许多经营者为了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改变了委托审计的初衷,影响了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其次我们从审计者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状况:民间审计在国外属于垄断性行业,在我国却属于竞争性行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且规模不大,在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事务所不多,使得单一依赖报表审计业务为生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竞争激烈,为了生存许多事务所不得不以竟相压价和迎合委托人既被审计单位的需要来获取业务,降低收费的代价是审计质量低下,独立性无法保证,而迎合委托人的需要更是以直接丧失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不利于我国民间审计行业的长期发展。加上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所谓挂靠单位,虽然后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都与挂靠单位脱钩,但现实中效果并不理想,事务所依赖原挂靠单位获取审计业务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造成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得审计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加剧,一些后成立的无挂靠单位所依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更是置独立性于不顾。
第三,从审计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由民间审计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审计是在所有者为了审核企业经营者对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经营成果,经营者为了解脱受托经营责任的情况下二者共同需求产生的,而我国民间审计的需求是扭曲和不足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界限的模糊导致委托审计者往往为了吸收资本(圈钱)、完成利润指标等目的委托审计,有些甚至是在上级单位要求必须把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一起上交的情况下委托审计,中小股东则由于在企业经营决策上处于弱势甚至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并不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状况,仅致力于短期股票的买卖差价,因此我国中小股东在对会计报表审计上存在需求不足,债权人、潜在投资者虽对会计报表审计存在需求但苦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各种原因,他们无法依据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也存在需求不足。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审计在微观层面上不具备形式上独立性存在的条件,进而影响我国民间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我国近几年接连出现丧失审计独立性的典型案例,从而影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整体的独立性。
站在宏观角度,我们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分析如下:第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晚,行业自律管理经验不足,特别是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财政部门的双重领导,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较多,不利于行业自律管理,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第二、我国审计市场目前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市场营销学认为买方市场比卖方市场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具体到我国审计市场来说,买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在委托审计及支付审计费用时拥有过多的决定权,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及相应法律制度的缺位无法制约经营者,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处于被动地位,影响着民间审计的独立性;第三、我国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本身不健全,相互之间不乏矛盾之处,并且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较少,对刑事、行政责任规定较多,使得因丧失独立性而导致审计失败的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民事惩罚,刑事、行政处罚也不够严厉,违法成本低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权衡了违法成本和因此获得的收益以及为保持独立性而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之后,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均倾向于丧失独立性,结果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遭到公众的置疑。
三、加强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通过各种相关制度来体现,因此加强形式上的独立性就离不开与独立性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第一、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将审计委托与付费的权利归还所有者,消除审计人对经营者的经济依赖性,二者之间仅保持审计与被审计的正常关系。
第二、培育健康、旺盛、良好的审计市场需求,改上级或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审计的被动审计状况为经营者主动要求审计的积极审计状况。
第三、促进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事务所扩大规模,开展多样化业务,降低对会计报表审计及单一客户的经济依赖。
第四、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上,我们应减少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增强行业在管理形式上的独立性,参考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断完善的行业管理模式。
第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改变目前注册会计师仅注重短期效益的行为。
第六、完善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与审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民间审计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改变我国目前审计市场状况的一项可行且见效较快的措施。
从2002年开始,我国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手段—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绩效。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针对《我国现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叶小兰,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面对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要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仅靠非强制性的治理建议,很可能会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使用法律这一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规范,使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对制度进行规范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更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是否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运行效果等信息进行披露。反观审计委员会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国家则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为此,我国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员,为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发挥其职能,核心因素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实质的独立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独立于管理层,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具有一定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的人员。此外,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胜任对新型、复杂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
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治理准则》的规定,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审计委员会享有的只是提议权,最终的决定权仍在董事会手里。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占董事会少数的现实情况下,那些不利于管理当局的提议肯定会遭到否决,这就难以改变目前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决定的弊端,也使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同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萨班斯法案》的内容,通过立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责和权限。
制订审计委员会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国家,为使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均有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运作审计委员会制度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管理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操作性指南。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操作指南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委员会的体制设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审计委员会的人数与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审计委员会成员行权的优益条件。要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还应当善待审计委员会成员,确保其行权的优益条件,以谋求审计委员会在责任和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采用双层董事会模式,监事会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治理准则》又同时引入单层董事会模式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此举是一种制度创新。如何处理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论。考虑到制度的延续性和审计委员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务上还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严重、虚假财务信息盛行,在这种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又没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的环境下,当前及以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采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运行模式,双管齐下。公司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由于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先例,因此,为推广实施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划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监督的职责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二者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协调,共同完成对公司财务的治理。
从长远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以降低监督成本。
三、改进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
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环节,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决定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决定性制度安排。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应坚决采用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即大股东不参与提名和选举,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以抑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上的重大影响,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大股东。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改革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实行直接收入报酬和股权激励相结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报酬额与独立董事提供的服务挂钩,如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参与董事会的次数等发放,该薪酬应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关键词:深基坑,预护,施工,建筑
建筑学科在已是一个很重要的学科,随着人们向高层、超高层、地下层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筑学的作用就变得越来越大。但是基坑是建筑学中的重要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像现在的地铁、大厦、海底渠道等等。首先考虑到的都是深基坑的问题。为此,作者认为要学习深基坑防护施工方法,那么我们又必要去了解知道一下现在的基坑的发展趋势和现状:
1、难度越来越大;由于中国的人口众多,再加上社会的发达,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向着地下渠道发展,而且工程的难度越来越大,从而基坑向着大深度,大面积,高难度的方向发展。看看广州的地铁,开挖的深度较大,特别是换成站,一旦对基坑内土体进行开挖,基坑周边土地竟会发生应力的重新分布,宏观表现为地层的移动,地面沉降、围护结构沉降、水平位移等,特别是当基坑周边有重要建筑、管线时,较大的地面位移和沉降都会影响其正常使用及基坑安全。
2、由于地基要考虑的安全的问题,还要考虑到环保的问题,不是说随随便便的找个地方挖个坑就能完工了,就是说一些大楼的建筑的选址不是随便的就行了,一定要考虑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就是说深基坑要选址到挡土和环保的地方。
3、基于科学的发展,有关基坑的技术也相对的提高。基坑预护设计计算方法的应用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日趋完善,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方法由传统的基于极限平衡理论的计算方法发展到弹性杆系有限元法。现在采取的基坑防护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时候可以综合来应用。
虽然综合起来基坑的知识是相对的提高了,但是不能避免基坑带来的问题,所以要找更多的设计方法:
考虑到种种问题,归根结底都是要从实际出发,像宏嘉大厦基坑周边建筑密集,管线众多,并且紧邻地铁,环境保护要求非常高。在这里你们会想到用什么方法去稳固基坑工程的维护设计呢?该大厦采取了"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设计、支撑系统设计、地基加固设计等保护措施。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加固地基,预防地基摇摇晃晃,又可以减少噪声,确保基坑开挖能安全、合理、经济地进行。可谓是优秀的基坑防护方法;
从上面可以知道:
首先分析基坑预护结构的基本形式:基坑预护是为了保证地下结果施工、基坑周边环境和安全等等的问题。
其次对周边采取加固与保护措施: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地下连续墙、锚杆、钢筋混凝土和钢支撑等等。
不管怎么说,虽然现在对基坑的治理有很多的方法,但是都不是两全其美的方法,基于现在建筑学的应用广泛和地基的作用,做好基坑的防护工作就更为重要了。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支出和减少工程的工作量,笔者认为“以防为主,防止结合”。
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基坑的防护,首先要知道工程的设计很工程规划,例如,地面的承受压力是多大?地基好不好?能不能承受大厦的压力?
1.定期检查,对于基坑的定期检查,当然要有一些精密的仪器,对于基坑的防护,测测什么地方有地下水,下面的压强有多大,水管有没有破裂的现象等等。
2.实际型,上面主要从侧面反映机基坑,这里笔者想采取的是通过水泥化基坑的方法,那样基坑的硬度就会加大,当然承受压力大大提高,而且没有那些塌方的危险。另外可以采取灌注法,因为灌注法加大了地基的坚固性,找出压力点,在那里灌注,那样大楼倒塌的几率就大大减少。
3.科学的计算,因为现在时科技时代,什么都是靠科学,现在的建筑学都离不开科学,当我们建筑时就要科学的计算出数据,运用数学和建筑知识对地基探测和估计。
4.稳固基层,就是在旁边灌柱,为了防止突然的倒塌,可以再柱的旁边加柱,一旦旧柱出现裂痕时,新柱子可起到替补的作用,当然要注意到柱子周边的安全。
面对各种各样不同的实在的问题,我们都要从各个方面加大对基坑的防护,像有一些文化遗产,由于是古人建筑,有一定的保存价值,我们总不能把它给毁了吧,那么又如何保存那优秀的建筑文化呢?在这里我们可以使用稳固法,可以从地基傍边灌注,把鼎立柱加大,还有加固装修。
对于深基坑防护施工有很多方面的内容,在此,笔者不能一一阐述,为更具体地介绍一些深基坑防护施工的方法,笔者在此就用在深坑施工的排水方法为例,简单的讲述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具体方法。在此,笔者认为需要人们重视这么方法,就先让人么知道对于没有处理好深坑施工中的排水问题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以引起人们的关注。
现实中,在挖地过程中,如果是地基很深的话,地下水就会渗透到坑内,给工程带来很大的麻烦,严重的话可能导致塌方,而且如果地基整天让水浸泡着,从而导致工程竣工后的建筑不稳定还有一些大楼容易倒塌,就拿广州大学城来说,因为广州大学城的地基本来就不好,是那些冲积平原堆积而成,但大工程建造广州大学城时就是考虑到种种的原因,大学的楼房都不敢建得太高,但是问题还是有的,就是但是建楼时,由于大学城靠近珠江,打地基时,一些地坑都让地下水和珠江的水慢慢的渗透,从而导致了楼房的不坚固。看现在的广州大学,从建立到现在还没有10年的时间,可是一些楼房已经出现了下沉,破裂等等的现状。
对一项工程要着重分析其数据,然后提出解决的方案。
笔者拿昆明市北市区盘龙江岸金刀营村和已建小区工程为例:
该工程总建筑面积12.5万㎡,想在其下开设面积为26615㎡地下出库,基坑开挖长198m、宽146m,深度5.50m。深搅止水帷幕桩18300延长米。拟建场地距盘龙江岸60m,Ⅰ级阶地上,属河流堆积地貌,地表为人工回填土,上部为洪积成因的粘性土、粉砂,本部为盘龙江冲积形成的圆砾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表明:场地地下水位在地表下0.25-3.5m之间,具微承压性。地下水受大气降水及地表流径补给,与盘龙江有水利联系。根据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差异及其工程特性分为4个主层及相应亚层,现自上而下分述如下:
地质成分层厚(m)颜色其它
杂填土0.4~2.5杂色含大量碎石砖块等杂物,其余成分为粘土,局部地段有30~40㎝耕地及沟塘淤泥深灰色软土。
粘土0.5~3.0褐黄色及褐灰色含大量碎石砖块等杂物,其余成分为粘土,局部地段有30~40㎝耕地及沟塘淤泥深灰色软土。
粉砂0.3~4.0灰色稍密,湿,局部地段变为粉土,分布不均
A圆砾7.0深灰及褐黄色中密,饱和,颗粒级配较差,亚圆~次棱角状,丹岩成分为砂岩、灰岩、中强风化,砾石含量60~70%,粘性粉土充填。场地均有分布
B圆砾0.3~3.2深灰色松散~稍密,饱和,颗粒级配较差,亚圆~次棱角状,砾石含量50~60%,粉土及粉砂充填,分布不均,
因场地地下水埋深0.25-3.50m,基坑开挖深度5.5m,大部分地段揭示含水量丰富的圆砾层,所以为防止开挖过程中出现基坑突涌及对周围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基坑开挖前应对基坑周边做好止水和降水技术措施。
1、采取井口排水;这个事针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丰富的土层大面积基坑时采取的方法;就是在基坑动工之前,沿着基坑各个方位埋设一定数量深于坑底的井点滤水管或管井,然后在管子的另一端直接连上抽水机,那样通过抽水机直接把水从坑内抽出,不但可避免大量涌水、冒泥、翻浆,而且在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开挖基坑时,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可防止流砂现象的发生,但是想想一个那么大的工程,如果有抽水机的话,成本有多大呢?考虑到资金的问题,施工中应该合理的布置和适当的排水期,那样不但可以定期施工,减少工程的时间,还可以节省排水费。针对该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下水埋深0.25-3.5m;孔隙型潜水具微承压性;水位降至地面下5.5m;基坑面积(146×198)㎡,等效半径为98m;基坑涌水量取值2425m3/d,降水半径取值243m,渗透系数取值46.6m/d。降水井直径为1m,井深7m,间距L=30m,单井出水量≥100m3/d。基坑开挖前钱用人工挖掘成孔,配以相应的提升运土设备完成,在挖下0.8-1.2m支模浇一节砼护壁,边挖边护壁,间歇交替进行,直至设计孔深。护壁砼厚100㎜、强度C20,最后一节砼护壁养护≥24h,用冲击电钻在护壁上(2m一下部位)交错制成相应数量的出水口
2、基于上面的抽水机方法可用但是也有一定的极限,特别对于一些小工程,在这里笔者想提提的就是集水坑排水法;就是在工程设置明沟和暗沟,通过分层明沟排水,深层明沟排水和暗沟排水,不过这里的选址一般都是在一些地势比较高的地方,因为那样才容易迅速的把水从坑里排出。针对该工程,坑外排水沟布于深搅帷幕桩外侧距坑壁1.5m,呈环形封闭状,用砖砌水泥砂浆抹面修筑,在基坑开挖前预先修好,水沟宽0.8m、深0.6m,并与市政排污管接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适当位置修筑沉淀池,基坑内抽排出的地下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排污管道。坑内排水沟位于基坑壁底部,宽0.5m、深0.4m,即坑挖至底部时修筑,修筑时根据建筑物基础外挑宽度做成的沟或盲沟。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非审计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会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等内容。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提供审计服务是CPA的主要业务,但是近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边际利润的却不断提高,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更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
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界限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利益相关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其次,随着越来越大比例非审计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的曝光,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形成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受到公众的质疑。第三,由于非审计服务的多样性,很难在该领域内建立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受到损害,而良好的声誉恰恰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好发展有利保证。
2、内部人控制制度。
内部人控制制度会对我国民间审计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制股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法人,有效持有主体缺位且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有名无实。这种情况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股东、经营管理者、CPA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经营管理者与CPA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委托理论下委托人与CPA之间的平衡关系,而注册会计师又明显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迁就管理当局,从而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很难对众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其次,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二、增强CPA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并对其充分披露。
非审计服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和扩大规模,论文格式增强经济独立性,提高财务安全保障系数,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拓展非审计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独立性,因此要求我们在加大CPA非审计服务力度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监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对非审计服务进行充分的披露。
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企业即提供审计服务又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企业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公开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情况,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判断CPA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才能确保注册会计师没有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鉴于上市公司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要求公司中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者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独立董事来决定,如果发现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样,既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通过独立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来达到造假的目的,又有效地改善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
3、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