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6: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业经济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探寻商业地产经济管理的相关出路
1.建立健全的商业地产经济管理制度
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商业地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商业地产经济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就会对整个地产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商务地产管理中建立健全的经济管理制度,将商业地产中的资金监督、财务活动分析、经济管理、地产开发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研究,根据自身地产的性质,建立一套有效的健全的商业地产经济管理制度,并要确保经济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
2.加强对商业地产的经济进行管理
提高商业地产的经济管理水平,首先要做好地产内部的资金配置工作,确保实现商务地产对经济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尽量做到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高的利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其次,商务地产要加强商务地产结构的调整,寻求并开拓低成本的筹资渠道,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减少闲置资金。最后,对于商务地产的经济流通要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商务地产经济中出现坏账的情况。
3.加强商业地产的经济管理队伍建设
想要加强商业地产的经济管理队伍建设,首先要着重加强企业经济管理人员的考核,加强对经济管理队伍的监控,防止在商业地产内部出现用人唯亲的现象,防止腐败现场的产生。其次,要加强商业地产经济管理队伍的培训,严格把握经济管理人员入职时的审核,商业地产还要提供经济管理人员进的培训的机会,保证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4.在商业地产经济管理中国家要充分的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现代社会中国家发挥调控作用对于商业地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房地产想要合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房地产通过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展开经济活动,以便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1金融约束理论的起源
金融约束理论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金融约束理论主要强调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城市经济的干预约束作用。产生这种理论的基础在于,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问题、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的道德约束问题等等),在这些问题的干扰下,城市经济规划之中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的分配。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政府职能部门给予适当的干预作用就显得很有必要。根据上文对金融约束作用的产生的理论的分析,不难看出,政府职能部门对城市经济进行的经济约束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城市经济运行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为城市经济的各个组合部分创造发展的机会,减少可能出现的城市市场经济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金融约束理论的适用范围
相比较于发达国家,金融约束理论更加适合于发展中国家。该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产生各式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帮助羸弱的国家经济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运行制度,保证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对国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初期阶段,采用金融约束理论的指导,往往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应用金融约束理论的过程之中,也要注意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防止政府职能部门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行为,提升市场经济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3如何通过金融约束理论促进商业银行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
金融约束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政府职能部门要控制好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将这两者的数值控制在一定的数值范围之内。通过这样的方式,政府职能部门就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有效的控制住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帮助商业银行更好的发挥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其次,将城市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降低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证商业银行更好的发挥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最后,对城市居民将银行存款转换为证劵等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行为加以限制,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保证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数额,保证商业银行更好的发挥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
2.金融中介理论
2.1金融中介理论的起源
金融中介理论主要介绍的是金融行业在促进城市经济行业发展之中发挥的重要媒介作用,金融中介理论还包括有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产生金融中介理论的依据是对上世纪七十年展中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过多的干预行为所引发的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的研究所得出的。
2.2金融约束理论对社会经济发挥的作用
金融中介理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所制定的金融发展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存在关联的。从一个方面看,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正确的金融发展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可以有效的将资金投入到社会所需要的部门之中去;从另一个方面看,通过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可以有效的提升发展中国家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进而有效的提升人民群众向商业银行存储的数目。但是,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过于重视对经济市场的干预作用,就很有可能会导致金融制度难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经济发展陷入恶性循环。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对经济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促进国家储蓄率的提升,帮助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3如何通过金融中介理论促进商业银行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
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不断进行对城市金融行业的创新,找寻出可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体制,根据城市经济的变换,找寻出可行的金融行业发展突破点,形成新的商业银行融资方式,并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完善对城市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制度,持续动态的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制度,保证城市的金融制度可以满足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
二、金融支持作用和城市经济的关系
1.城市商业银行与城市经济的相互促进关系
第一,通过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可以通过更好的经济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的不断完善又为城市经济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如果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就会限制金融行业的完善,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这就需要城市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模式,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流动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作为城市经济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商业银行内部资金的运作情况可以直观的反映出一个城市的经济运行情况。有效的调节银行资金的流向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过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可以有效的吸取人民群众的闲散资金,将这些闲散资金投入进城市经济急需发展的部分,形成一套流畅的城市资金流动体系。如果这套体系难以流畅的运行,就很有可能导致城市的经济运转受到阻碍,影响到城市经济的发展。
三、如何有效发挥商业银行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
1.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对城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
1.1完善授权体制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几乎已经覆盖了我国所有的城市,这就给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具体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对各个分支的商业银行的授权活动,积极支持城市经济发展。
1.2调整现有的信贷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要根据城市之中各企业在商业活动之中体现出来的信用进行对信贷政策的修正,重视对城市中小企业的扶持。近几年来,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国家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针对这样的情况,城市商业银行要改变自身观念,敢于支持城市中小企业,有效的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3灵活调节对城市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率
为了保证能够适应城市市场经济的变化,城市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对银行贷款利率的调节。对于那些在城市经济之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着较为光明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要适当的酌情降低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利率,鼓励这些企业贷款;对于那些依托于大型企业或者国企的企业,也要适当的予以贷款利率的照顾;对于那些短期内有着较大利益,但是长期发展不明确的企业,要适当的调升贷款利率,不断通过优化调节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2.提升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技术创新能力
为了有效的发挥商业银行对城市经济增长的金融支持作用,就需要不断进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进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又离不开对金融科技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能力的依赖。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在商业银行运行管理的过程之中,不断提升银行的业务管理水平,提升商业银行管理的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具体的来说,就是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商业银行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的商业信息,了解到最真实的第一手信息。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商业银行内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系统,建立大型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金融信息的科学管理。
二、技术创新助推商业银行双赢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显示,截至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的CDM项目达5058项;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有3761个,已获CERs签发的项目有1400个,我国是开展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而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也衍生出了大量金融需求。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的投融资需求、融资项目咨询(碳排放设计技术和方法学等专业知识衍生出庞大的咨询需求)、碳指标交易、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需求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不仅意味着绿色信贷的延伸,而且是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促进经营转型和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对于低碳经济类企业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帮助企业在产生排放权指标后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产生原始碳排放权的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然而,如今企业的需求已经不能停留在这些服务中,他们需要更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但是银行又不能只作为高出资者和低收益者,那么这时就需要通过新技术来推动银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不仅使得商业银行顺应国际关于支持低碳经济的政策需求,而且能助推银行寻求到新的盈利点,实现双赢。近几年,金融危机的大范围波及使得很多企业倒闭、银行亏损巨大,但是有的企业却不曾受影响,反而在危机形势下获得立足之地。那是因为这些企业掌握了在社会中生存的根本要素———技术,银行也如此。理财产品、期权产品、中间服务平台等的开发都需要新技术来支持和研发,在应用中需要不断融入新技术来升级换代,在后期需要新技术来维修和跟进,保证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在稳健中创新,所以只有不断地从根源上进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技术创新—银行盈利—低碳经济的层层递进模式。从低碳经济的定义即可看出,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的改造与运用;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银行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低碳类企业收益良好,那么银行的收益也会随之上升,可见低碳经济对银行盈利也有反馈式影响;最为关键的是技术创新推动银行盈利的过程,银行业不仅需要外部环境刺激利率来实现盈利,更需要从自身技术方面来寻求产品和服务创新,综上所述,可以建立技术创新推动低碳经济与银行发展的模型。在低碳经济领域内,技术创新的概念始终贯彻其中,低碳经济的目的就是借助先进技术的改造与运用、避免能源消耗来实现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模型1中的技术创新有双层含义:从低碳经济的角度来看,技术创新是指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即运用新技术来控制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程度,减少排放量,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从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技术创新则是开拓金融市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需求,通过产品和服务的拓展与市场化来实现银行盈利。可见,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都离不开技术创新的支持。而技术创新推动下的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之间又相互影响:银行业的兴盛发展能更有力地支持低碳型企业及相关低碳类项目顺利运营,而低碳经济的发展壮大才能为银行业开辟新的市场和发展机遇。技术创新不仅从理论上促进低碳经济和银行业发展,实践也证明,随着国际低碳金融市场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低碳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凸显。新技术的运用与产业化,使得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不断创新。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交易;另一方面则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交易平台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产品。从2005年开始,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上市新产品,已涉及碳排放期货、期权和现货等各类产品。索尼亚•拉巴特等对环境金融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认为由金融机构主导的、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环境风险的环境金融产品包括以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等。同时,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的不断创新,其市场规模也在迅速壮大,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逐步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可见,不论从金融产品的更新还是从市场前景来看,技术创新都将是连接低碳经济和银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技术创新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过去的发展大多依赖于市场、营销等途径,却忽视了产品本身的技术革新与服务创新。建议未来发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倡导大力投入技术创新
在模型1中,强调了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和银行盈利的推动作用,但如果没有资金支持,技术也难以实现创新,所以技术创新更加需要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基于模型2可以得出技术创新—银行盈利—低碳经济的循环模式。这一循环模式更能体现出技术创新不仅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对于银行自身创新起到关键性作用,重要的是低碳经济类企业和商业银行应该在技术创新方面大力投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如今众多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并存的形势下,如何抢占市场制高点、赢取最大化收益成为各大银行的关注点,而技术创新就是既能满足国家低碳经济政策要求又能实现银行盈利目的的核心力量。
(二)积极带动低碳经济金融产品的发展
商业银行应重视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争取与国际市场尽快接轨。除了最基本的排放权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也急需开发和推广。我们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已有关于低碳经济金融产品开发的成功案例,同时要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哪些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实现盈利。比如,CDM项目的完成时效较长,从审批到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平均需要3年左右,其中需要长期的资金投入,融资直接关乎CDM项目的成败,这就会直接催生出一系列基于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产品以及与之挂钩的理财产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配额型交易将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届时也将刺激以碳排放权交易及其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和碳基金为标的的理财产品的出现和发展。
(三)努力开拓我国碳金融市场
我国正在努力开拓自己的碳金融市场,独立控制碳资产定价。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位,使得我国碳资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美需求方,碳资产定价权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我国现有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项目,此类项目减排成本低,投资力度小,技术稳定,收益预期高,多为国外投资者热衷投资项目(占总项目比例95%以上),而对于减排成本高、技术复杂、投资多、受益期长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项目却极少投资(占总项目比例低于1%)。特别是,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框架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三阶段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等待期与高额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规模呈现下降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应该抓住机遇,利用技术手段对投资份额少的项目进行全力开发,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进行技术突破,对于成本高的项目引进新技术来降低长期成本,努力寻找这些弱比例项目的盈利突破点,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和改进开拓出碳交易市场上的新领域。那么,在我国开展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就会更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
对建筑本身来说,环境景观设计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建筑的品质。商业综合体因其隶属城市核心商业组成部分,所以更能凸显购物环境品质对其产业发展的影响。完整的景观空间联系着各业态空间,使得城市商业综合体为市民创造可以承载社会型交往活动的人性场所,作为商业综合体较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功能之一,其景观空间品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商业综合体的附加价值。密集整合而又高效节约是当代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建筑空间特点之一,这与传统商业建筑注重高效性和经济性是完全不同的,质量上乘的贩售、购物、游憩、观演空间,使其价值得到最大的体现。必须通过科学的分析手段,从外到内逐级分析景观空间的内在关联,通过多学科、多方法、多实践,综合创构一个景观多样化、功能复合、环境舒适的空间,为市民及商家、业主共谋福祉,互惠互利,增值溢价,提高商业综合体空间品质,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1.2有机融合,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城市商业综合体是城市中多功能、高效率、综合型建筑的代表,于人们眼前呈现的形象是气势磅礴、规模宏大甚至标新立异的形体建筑。大型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对该城市的城市空间或功能形态、交通体系及其城市生活品质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城市商业综合体环境景观空间应融合到城市空间中,二者有机结合形成的城市形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商业综合体建筑的空间价值。优秀的商业综合体景观环境设计可令人赏心悦目,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能够让消费者在疲惫地购物奔走之余,享受轻松和舒适的休憩;良好的景观环境效果可以提升商业空间品质,在服务对象心目中树立很好的品牌形象,帮助企业提高商业品牌影响力。
1.3低碳生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在高呼“低碳经济、绿色科技”的今天,只有在城市商业综合体景观设计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规划理念,才能达到既满足现代人对环境健康舒适的要求,又维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对城市来说,城市商业综合体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经验的积累,其景观设计水平的提升,将是城市商业综合体发展所必需的过程。
2实例探讨———以莆田大唐广场为例
2.1项目概况
项目用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大道与文献西路的交接处,北接莆田市人民政府,南接城厢区政府,东呈荔城区政府,位于荔城新区开发区域内,周边山体资源和水资源丰富,以凤凰山公园为主,下磨溪、护城河为辅,景观资源较为齐全,地理位置优越。荔城大道与文献路作为城市的主干道带动周边区域的发展,基地有较大的商业价值。项目规划场地南北向约130m,东西宽约240m,面积为36012.6m2。该城市商业综合体包含了商业、办公、居住、文娱、餐饮等多种复合功能,建筑造型为现代简约风格,各种经营形式的商业业态让综合体景观环境充满空间感,拥有优质的商业氛围和盈利能力。
2.2设计构思
根据建筑现代、大气的设计风格,运用现代科技,结合景观造型、铺装、绿化、雨水收集及太阳能等清洁资源的利用,创造景观“链”来“链接”街道、建筑、人和自然,使用连续的景观要素来表现独特的景观特征,创造值得怀念的意境。在功能布局上突出购物、商业、休闲等功能,打造注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空间布局的多样性、文化展示的多样性、设施功能多选性的新兴、科技且生态的商业综合体景观。节奏与韵律是园林形式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独具节奏感与韵律感的特色景观空间,让消费者无论从地面空间或百米塔楼上都能清晰可辨。充分利用场地高差把相应出入口位置梳理在层次分明的竖向空间中,景观铺装肌理把车行流线与人行流线整合在一起连续延伸,犹如音乐般律动幻化,并将繁多的业态功能空间串联为一个整体,突显出各种业态的特点和商业空间的典雅时尚气质。采取不同石材天然色彩与质感产生呼应,在此基础上将景观元素张弛有度地陈述展开。此外整合、概括、提炼莆田地域特色,并应用到商业综合体景观设计中,在保存地域特色元素的同时,融入新时代的设计表达,使地域符号和现代化的城市空间达到协调与融合,为莆田这座城市赋予新的鲜明个性。
2.3规划布局
该城市商业综合体沿莆田文献西路和荔城大道规划4个主题入口广场,作为整个地块的集散区,为城市商业区提供宝贵的休闲广场。一条室外步行街将商业区分为4块区域。其中,综合商业楼共5层,其余商业楼4层。场地东侧与北侧的底商裙房上部规划3栋21层酒店式公寓,另有超高层145m写字楼布置于场地西面商业裙房之上。
2.4总体景观设计
2.4.1功能分区
通过对场地的调查和研究,将场地划分为商业入口广场区、公寓景观区、南面形象街道、西面形象街道、高尚办公景观区、人气内街和屋顶花园,满足使用者进行购物、休闲、游乐、观赏、交流等行为功能。商业入口广场区是商业街道的核心区域和商业综合体的主要活动场所,构成了人行主要流通轴线。公寓区与商业街仅一条马路之隔,在铺装风格上延续商业街的铺装设计,运用隔离绿带和种植池,以经济性原则处理延展面的景观。商业综合体主要入口位于南面形象街道,此街兼具形象展示与驻足停留的双重功能,同时也是街头绿地隔离带。办公区域主要针对特定人员使用,入口广场与外部环境适当区隔,提供舒适、高尚、低干扰的办公环境。商业内街是拉动人气的主要区域,活跃的零售氛围与亲人的尺度相互协作,使室内外环境零距离转换。
2.4.2交通组织
设计充分考虑了人车分流的合理性,从时间和空间分流上组织交通,降低各流线间的干扰,保证其安全性和功能性。步行流线的组织着重于人行通道和主要活动区域道路交通分析,从入口到出口的车行和人行交通流线,包含入口(车行、人行、车库)、道路分级(市政道路、区内车行道、主要人行道等),强调步行路线的合理性和趣味性,在形成完整连续的步行系统的同时,通过高差关系增加步行体验。将复杂的流线连接到一个特定的节点空间,从而在呈现多层次、立体化景观空间格局的同时又不失条理,反映景观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的面形态关系以及不同组合所呈现出来的空间美。主要商业人行入口广场沿文献西路和荔城大道3个街角布置,提供简洁、合理和高效的交通流线且保证了人流的快速集散;地块规划区内有3个地下车库出入口,以保证客货流畅通无阻,适应商业区的客货停车需求;商业街南侧的广场尺度放大,可有效缓解文献西路带来的巨大交通压力,并满足自身分布式商业综合体使用人群的需求。将停车场与相应的交通空间按照技术规范尽量做到集约紧凑,节省出更多的空间给更有商业价值的南北侧街道。商业和餐饮消费群体、办公室工作人员、居民3组使用者入口空间有效区分,避免流线干扰。
2.4.3景点设计
1)商业入口广场设计
共有4个主要人行入口广场。西南入口以旱喷雕塑及生态树阵为主题。西北入口以不规则几何体造型小品为中心,周围环绕弧形砖雕艺术景观墙,形成了广场进入商场的主要景观。东南入口以特色旱喷广场为主,预留足够的活动空间。东北入口以大树景观为特色。铺装形式引导行为方向,加强场地联系。移动的树池,增添绿色,强化景观特色。室外茶座及租摆花卉,增添商业氛围。重要节点处布置特色雕塑,强调主题性和标志性。布置临时可移动的电商创意小品或展示橱窗,宣传商业卖点。适当处摆放导示牌,加强引导性。并设置室外广告灯箱及路旗,增加地面铺装细节及材质对比。辅以旱喷、水景小品,小型局部绿地,树阵绿化,形成开阔的活动空间。设计强调空间的流动性及导向性,应用街道丰富的曲线景观层次,重塑直线型街道空间,同时强化中心广场的凝聚力,将街道空间联系在一起,增强商业空间整体感。在入口广场的景观设计中应用石雕、砖雕及藤编等莆田当地特色形式小品,景观细节上体现了地域特色在景观设计中存在的价值,满足了审美需求。
2)南面形象街道设计
东西入口共同构成了商业街的人行主要流通轴线。设计中希望预留足够的停留场所,将商业氛围和城市休闲购物体验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形成现代多样的新型购物环境。人行道和商业广场运用绿色植物进行区隔,同时减少主干道车辆噪音对商业的干扰,体现绿色商业的设计意图。场地从西至东高差6m,在高差处理手法上并没有采用常规的设计方式,而是呼应建筑形态,层层递进、起伏错落,强化韵律感和现代感。
3)西面形象街道设计
与办公绿地统一设计,通过树阵将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适当区隔,避免干扰,按照设计规范满足办公区18个户外停车位的需求。可停留的绿地型入口区别于其他几个入口。
4)办公区设计
办公区景观相对商业区景观而言,由于使用人群的变化,景观设计上更为特殊。在写字楼入口设置泊车处和LOGO形象水景。适当区分出户外休闲区域,供白领交流休息。铺装设计统一化,材料的运用和灌木的搭配简洁明了,提升了办公空间的环境品质。
5)人气内街设计
内街及地下商业广场的主要入口,是商业综合体景观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担负着整个综合体的通行、标识、指引等功能,同时又要满足人们的情感和审美需求,良好的设计效果能够达到让行人印象深刻甚至过目不忘。商业内街的宽度大约为12m,设计中将其作为半室内空间打造,分为上下2层,上层有廊桥连通。主体发光天幕白天收集太阳能,用于夜间街道形成绚烂的灯光效果,聚集人气。商业内街的入口希望为消费者提供提示服务,通过艺术感十足的公共景观雕塑,烘托商业气氛,同时也更易为人们所记忆。
6)屋顶花园设计
顺应建筑轮廓线形态,曲折、优雅、灵动的贯穿整个场地。最大化地利用雨水收集和节水功能,将屋顶花园作为缓冲和休息区,在建筑形态和园林景观特性之间创建一条强有力的纽带。
2.4.4植物设计
绿地系统主要由2部分组成:沿街绿化带和内街绿化轴。结合广场大气宽敞的特点,植物设计突显现代、简洁、干净的艺术特色,场地中的乔灌木以能够体现序列感的列植形式为主。主要的商业区沿街绿化以体现四季变化的花草为主,集沿街绿篱绿带为一体,使建筑从道路两侧的城市道路中解放出来,提高步行环境质量;内街绿化结合特色树池座椅营造良好的体验式购物景观环境。屋顶雨水花园种植若干保护性的灌丛、篱笆,选用根系发达、耐修剪、容易移植、耐粗放管理、耐旱、生长缓慢、抗风、耐高温的树种。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一大业务,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按照《证券法》第129条的规定,券商的三大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承销业务,并明确这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且将经纪业务列第一位。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扩大了券商的业务范围,但经纪业务仍然列第一位。(参见《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200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命令5号。)中国券商的营业网点遍及全国各地,截止2002年年底共有2900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期,第21页。)而营业网点主要从事经纪业务。此外,券商中还有经纪类证券公司,也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资金是券商的生命线,对其经纪业务也是如此,资金是关键的关键。券商收取手续费,证券交易量越多,其获得回报也就越丰厚。总之,越多资金,越多交易,越多回报。投资者也一样,他们买卖股票就是追求高额回报。对投资者来说,自己投入的资金越少越好,但回报要高,而且风险要小。
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券商与投资者斗智斗勇,云谲波诡,险招跌出,证券市场因之亦波澜壮阔、暗潮汹涌。经纪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法律实践便是围绕资金展开的。金融产品千变万化,名称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律方面离不开以下问题:(1)是证券的买卖还是全权委托?(2)是单一经纪服务还是全面经纪服务?(3)是经纪业务还是公开发行证券?(4)是混业还是分业?(5)经纪公司业务是否超出券商法定业务范围?(6)是否允许差额贷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补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分析以上问题。
一、与券商经纪业务相关名词的辩析
(一)证券的买卖与全权委托
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可分为两类:单一经纪人和全面服务经纪人。单一经纪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询意见。单一经纪人与股票经纪人或全面服务经纪人对应。股票经纪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务经纪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户提供咨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时也扮演财务顾问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国受制于《投资顾问法》。(参见朱伟一:《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我国法律中的“证券的买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类似美国的单一经纪业务,即,通常所说的经纪业务。而全面服务中提供咨询则与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似。我国针对或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是《证券法》、(见《证券法》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2]207号。)关于经纪人的法律、法规越多,经纪人便越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诉讼时可依据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资者为买卖证券而在券商处开的帐户分为:全权委托帐户与非全权委托帐户。如果券商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开设的是非全权委托帐户(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从事全权委托业务(discretionaryaccount),投资者开设的是全权帐户。非全权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全权委托正好相反,投资者授权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种类、时间和价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国券商的全权委托是其经纪业务引发诉讼最多的地方。股灾之后,总有投资者试图通过诉讼挽回损失,但是胜诉可能性不大,因为举证太难,全权委托就是一种打乱仗的做法。我国《证券法》杜绝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比美国法律更加谨慎。
(二)限制全权委托是否违反“合同自由”
美国法律并不禁止客户全权委托券商买卖其证券。美国是极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个人冒险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资者甘冒倾家荡产的风险豪睹,不愿父爱政府插手。究其性质而言,全权委托也是一种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应允许其存在。美国法院认定,合同自由是《宪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确保的个人的基本权利。(32F.Supp.964,987.)依照这两条修正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自由。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则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机构出于公共卫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虑,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过,“此类立法必须合理,不得武断,而且所选择的方式与要取得的结果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是真实的,并且有很大联系”(57A.2d421,4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经纪合同可以是全权委托。《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总则部分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权利。就全权委托而言,《证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将合同自由提高到宪法的高度,我国也没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确标准和原则。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出于公众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碍低于美国的有关法律。即便按照美国判例的标准,我国《证券法》限制全权委托的规定也有充分理由,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虑。
(三)网开一面
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全权委托(第140条和第142条),但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了很大松动,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网开一面,允许综合类券商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把投资者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最大收益”(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28日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1条,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应该包括了全权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权委托帐户。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全权委托本质上相同,是一种关系、两种表述。
就证券业务而言,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就是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券商买卖证券,这就是一种经纪业务。文字上经常有游戏可做,但文字游戏的空间还没有大到我们为伊人起个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说她是神女下凡转世。证券法涉及经纪业务,没有必要指鹿为马。《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制定者之所以这样闪烁其词,就是因为他们是在悄悄更改《证券法》的内容,而且变动超出了非本质性的修正。
《证券法》明列了综合券商的三项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营销业务。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特别增加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按照《证券法》第129条,证监会确有权力对券商网开一面,允许它们从事《证券法》没有列出的业务。该条规定,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但是《证券法》还有第142条,该条明确禁止经纪业务的全权委托。
法律有许多作为支撑点的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错误。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变,错了也不变。《证券法》生效仅几年,部门规章便对其做重大改变。《证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了《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从1988年3月的《关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政策建议》一文问世,到1999年7月《证券法》生效,其间有十年左右的时间,有十年的时间思考讨论证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国的前车之鉴,又有我们自己的丰富实践,立法上不能说没有优势。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两年不到便要伤筋动骨。除了我们的见异思迁之外,也是因为当初思考不周,缺乏认真探讨所致。
此外,以一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修改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对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乱,使人们无所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以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一个部门制定的规章,是《证券法》的下位法,中间还隔着一级法规,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来改变《证券法》的内容显然不合适,不利于我们的法治建设。
(四)是信托责任,不是诚实信用责任
按照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的规定,券商受托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第三(二)1款。)但这里用诚实信用的标准低了,券商对客户的责任应该是信托责任,而不是诚实信用责任,信托责任高于诚实信用责任。所谓“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就是业务中将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权委托经纪人对客户负有信托责任,即,经纪人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其客户挑选最好的股票,谋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责任通常适用于受托人或监护人,是民事关系中的最高责任。投资者将资金托付给券商生财,券商还就此收取费用,券商当然应该尽心侍奉。何况,券商还有自营,买卖自己的股票,有利害冲突,券商理应严格要求自己。
诚实信用是我国目前用得很滥的一个名词,而且用起来大多是望文生义。该用良知或信托责任的地方,却经常错用了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损于客户的事,损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国统一商业法典》,诚实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实方面诚实,并遵守商业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美国统一商业法典》,2—103(1)。)而信托责任下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是理想社会中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券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客户谋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线道德,即,尽管我们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但有些慌话不能说,有些坏事不能做。比如证券行业,尽管追逐利润有时已经到了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抢孤儿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则就是伤天害理。不过,今天良知与诚实信用之间的界线似乎越来越小,证券市场就经常抢弱者的钱,抢雇员的退休金。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责任概念已经引进中国。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已经引进了信托概念。《条款》第113条和115条都明确提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也规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法》第25条)。
从时间表上看,制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通知》时,证券监管部门已经有了重量级的海归人员,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这种情况下,受托理财规定中用“诚实信用”的责任,而不用“信托责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过,是诚实信用责任还是信托责任,不仅仅是抽象的学术之争,而且有重大的实际后果,对诉讼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是信托责任,对券商的责任要求就更高,投资者诉讼便更容易胜诉。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责任,原告对被告的意图的举证责任就可以放低,被告虽无主观意图,但其行为如果是一种妄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责任。如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有关判例中,一家投资银行的合伙人没有向客户披露有关交易的重大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妄为,违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诈条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为了筹集资金,券商有时不惜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但首先必须投资者来开户,有投资者开户才有保证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设法吸引客户,客户资金到位后如何烹调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资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种种诱人的金融产品。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资者的一个心理,就是投资者要的是只赚不赔,最低限度不能赔。券商金融产品随之便有两大特点:保底与全权委托。
因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权委托,如果纯粹是证券买卖,则完全是由投资者自己买卖证券,别人无法为其保底。投资者的理想是在市场游戏中,赢利归自己,损失归别人,但很难有这样的好事,股市就更没有这样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资的投资者,券商要自己操盘或是由其信得过的人操盘。金融产品的要害就是投资者出资,由券商游戏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这点,许多复杂问题便迎刃而解。
我国券商历史虽短,但已推出过不少金融产品,其中的重要实践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涉及券商权限以及证券定义等问题,但争执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权委托方面。
(一)不识庐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集合受托投资”)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发明的新名词,其原形为何物,我们大多没有见过,只能从媒体报道中见到只鳞片爪,拼筹还原为集合受托投资。有的报纸介绍如下:
5月初以来,此类计划已出现近十个。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银行出面,吸引储户加入,再把钱交给券商去证券市场运作。金融机构赚管理费,储户则有机会享受证券投资的高回报。赔了怎么办?销售人员说,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储蓄利率高。(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遗憾,没有集合受托投资的代表性文件。国内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关事实也说不清楚。诉讼是认定事实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认定事实是如此,但我国国内法院的判决书短而又短。即便是这样的判决书,查阅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实难免不是一面之词。媒体报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实重述,但因资料有限,只能借助媒体报道,因为媒体报道毕竟是已经公开了的报道。
(二)法定业务范围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资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经营范围。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经纪类券商可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的买卖;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登记开户。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综合类券商除可以从事经纪券商的业务之外,还可以从事的业务有: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这是关键的一条。也就是说,券商只能从事法律明示允许或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第11条)按《公司法》的规定,仅有《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还不足限制券商的业务。但《证券法》也有相同规定,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129条)。《证券法》第131条更强调,券商必须“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这就是紧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围,要由证监会来决定。
非常明显,立法者对券商业务范围限制得很紧。券商是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经营范围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因为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比较大,而且“极易引发社会风险”。而券商躲躲闪闪,不肯向证监会报审其新业务或创新产品,其本身就说明券商知道自己的产品有很大问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已经规定,只有综合券商才能经营受托理财业务。既然《通知》将集合受托投资定性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受制于相关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参见该《通知》第1条,第2条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综合券商经营此类业务,经纪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从《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推出受托理财,是监管防线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对客户投资者保底这条限制没有退。《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受托理财买卖证券,当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资保底便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可以零点,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资所筹资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买卖证券了,资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凭自己的好恶买卖证券,是一种全权委托。集合受托投资是全权委托,尽管改头换面,但改变不了其性质,四不像仍然是鹿类。法律禁止某一类行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对号入座。
我国《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股票,而且两条前后呼应,反复强调。《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证券买卖;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法》第142条又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有点像到餐馆用餐,零点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样,全权委托有其致命弱点,券商利用客户的帐户过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户帐户猛烈交易,是一种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续费(通常按交易收费),同时也为券商提供可以反复利用的资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资”,还是“证券”
“集合受托投资”是证监会为新生事物所创造的新名词,国内外属于首创。但类似的金融产品美国半个多世纪前就已经有过,美国法院受理过许多有关诉讼,对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国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资有可能被视为是一种证券,不在证交会处登记就不得发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资不被视为是全权委托,也还是有可能违反了《证券法》。
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不少人想方设法绕过“证券”这个范畴。只要不是证券,证券法就不适用,证券监管机构就无权介入。但《证券法》下的“证券”是广义上的证券,《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规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尽管我们的《证券法》没有细化证券的定义,法院也没有判例加以阐述和发展,但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依照美国法院的判例,投资合同可以是证券的一种形式,只要“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一共同的业务,并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获取利润”。“共同业务”指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一处,“仅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资者的回报不取决于投资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国证交会诉阿奎声波产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众多的投资者出售其经营许可证。法院认定,投资者投资于一个共同业务,并期待他人的努力来获取利润,所以这种经营许可证也是证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资很像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诸多储户“仅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获利”,而且其帐户资金又被券商搅在一起,构成“共同业务”。股市的全部斗争便是披露与规避披露、欺诈与反欺诈的博奕。只要掌握这两点,在错综复杂的股市斗争中就不会迷失方向。如果金融产品被视为证券,那么就要走公开发行的程序,披露相关的材料。我国在这方面比较粗放,喜欢用非法集资或非法融资等宽泛的概念。
有一种观点是,美国的全权委托帐户也构成了证券,因为投资人依赖他人努力获利,而且许多资金纠集在一起。但美国有个说法,即,全权委托帐户不是构成证券的投资合同,除非许多帐户汇集在一起构成“共同事业”。但其中的关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为每一个帐户安排一位经纪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经纪业务以一千万美元以上的超级客户为追逐目标。十万元以下的投资者都由两个电话中心的460工作人员批发服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国券商一个经纪人平均要负责几十个帐户,一大批经纪人纠集在一起,难免达成某种默契,呼风唤雨,调动许多帐户。这就难免不构成共同事业。
(七)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
对于集合受托投资,证监会表现得很犹豫。证监会以机构部名义发出通知表态,但语气不那么自信,措辞比较闪烁,并没有明说集合受托投资违反法律。《通知》中说:“
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通知》只要求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审查,并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辞是温和的,将集合受托投资称为“金融产品,”很尊重券商的劳动。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开始便恳谈,从《通知》那种温和的语气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讨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规范意见(第2条)。但我们缺乏公开书面笔谈的习惯和方式,习惯于口头的非正式交流。美国是通过无异议函开展市场人士与监管者之间的讨论。中国也曾推出无异议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参见朱伟一:《中、美法律无异议函比较》,《中国证券期货》,2003年6月号,第42—45页。)
三、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商业银行与券商是混业还是分业?这也触及券商经纪业务的深处。按中国目前的法律,商业银行与券商应该分业。但美国已经完成了从混业到分业,又从分业到混业的过程。此处并不详论分业或混业的利弊,只是讨论两个法律问题:(1)如果是分业,谁来监管?(2)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一)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分业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资金流入券商处。在美国,作为《1933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禁止商业银行拥有经纪券商或从事经纪业务。
在我国,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集合性受托投资能否被视为是“银行从事股票业务”难以确定,但该条至少说明立法者对混业抱否定态度。同法第47条又强调:“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集合性受托投资是否是银行“违反规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监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问题至少可以一争。
(二)谁来监管
《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此话看似多余,因为资金违规,自然不能进股市,而且“违规流入”也又难以界定。但这句话却表现了一种倾向,表现了一种原则,即,立法者视银行违规资金为股市的大敌。这就是所谓的立法意图。如果立法者不是这个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说:“只要没有违规,银行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同一个意思,两种不同的表达方法,其侧重点自然不同。
该条规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为什么不说“进入”,而说“流入?”可能没有什么含义,只是立法者的随意或笔误。同句中的“股市”一词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股市”与“证券市场”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但严格说,证券市场一词含意更广,证券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证券。那么此处的“股市”是通用还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复,尽量避免使用同义词,不同的名词就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法律另有说明。《证券法》第7条用了“证券市场”,没有必要与“股市”一词叠用。那么此处“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场了?也不太可能,因为资金监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却对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应该用全称“股票市场”。法律强调严肃、严谨,尽量不用简称或缩写,即便要用,也会有全称出现,然后在括号内写出简称。《证券法》对“股市”一词不是这样安排的。同样,“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随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们对违规资金严加防范,严防违规资金悄悄地进入股市。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句话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只要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监管机构就可以闻风而动,坚决加以制止。《证券法》里有这句话,银行监管的法规与证券监管的法规便连接在一起。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出面,证监会也同样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谈怪论,提出分业后应该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督,言外之意是证券监管部门过于揽权。中国有的著名金融学家也持这种观点,(张越:《券商银行手难牵》,载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显然是没有仔细研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混业还是分业,主要是银行监管机构所关心的问题,因为风险主要在商业银行,而且商业银行比券商更难以承受风险。1999年美国国会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此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首先说服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边缘性证券业务网开一面。对券商蚕食商业银行业务,美国监管者一般比较宽容。我国商业银行确实受到特殊待遇。国内商业银行坏帐不断,监守自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很少见过银行作为单位受到处罚。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罚巨款,但那是美国银行监管机构所为。那么国内商业银行为何如此受到厚爱?这恐怕不是法律能够回答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纪业务的定性
我们有的同志过于简单化,将混业等同于商业银行将资金直接借给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实,美国的混业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下可拥有从事承销业务或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分业侧重承销和经纪业务这两大块券商业务与商业银行是否分离,但更关注承销业务的分离。美国银行首先在经纪业务方面突破了分业的界线。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没有废除之前,商业银行可以拥有从事单一经纪业务的券商,将其作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争取混业的斗争中,商业银行始终比券商积极。混业金融机构大多也是商业银行收购券商,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都收购了券商。立法者和监管者主要也是担心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更大,储户损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来就是游戏风险,投资者也是博弈风险,买卖股票失手很难委过他人。
长期以来,美国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经纪业务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经纪业务,其中包括:(1)为第三方经纪业务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业务(trustactivities);(3)得到许可的某些证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业汇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证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购买计划(stockpurchaseplans);(6)证券交换帐户(swapaccounts);(7)关联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业务(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债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确定的银行产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帐户、储蓄帐户、存款证明或由银行出具的其他存款凭证;银行承兑;任何交换协议,包括售给合格投资者的信贷交换和股权。(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国的差额贷款
美国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利器之一是差额贷款,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所没有的。
(一)投资者借钱博弈
美国投资者向经纪人下单,购买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证券市价的50%的现金,其余部分向经纪人赊帐,产生“差额信贷”(margincredit)。投资者就此在经纪人处所开帐户称“差额帐户”(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差额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经纪人要求客户追加现金,就是“差额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额信贷幅度可以上下浮动,微调流入股市的资金。如果股市价格过高,可以提高投资者交付的现金额,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场泡沫过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国调节股市场资金的主要杠杆是利率,利率下调后借贷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资金随之增多。我国情况特殊,利率对流入股市的资金的影响不大,如果引入差额信贷,微调有可能反而成为调节的杠杆。
(二)是证券法还是银行法
差额信贷涉及证券交易,本来应该适用证券法,并由证交会监管。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节和第8节规定,由美国联邦储备局(以下简称“联储局”)负责。差额信贷并不涉及商业银行的风险,但关系到货币政策、货币投放量、信贷和利率等宏观问题。宏观调控并非证交会所长,所以借重联储局。对券商差额信贷业务的监管仍然由证交会负责。
联储局只管规范发放差额信贷时的差额比例,不问以后发生的变化。如果以后股价下跌,差额信贷的比例自然随之发生变化。比如,假设差额信贷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户购买市价为4000美元的证券时只需实际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经纪人的差额信贷。如果证券的市价下跌到2500美元,为保持50%的差额信贷,客户必须补交750美元,将其债务降到1250美元。但联储局并无此规定。
而美国的交易所有规定,其成员发放差额信贷必须与现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维持差额规则”(marginmaintenancerule)。还以上文市价4000美元的证券为例,初始差额信贷还是50%.假设证券市价跌至2500美元,按照维持差额规则,客户差额帐户上的现金至少要相当于客户所持股票价值的25%,那么,当股票市价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时,客户必须增交差额现金,将差额现金增加到625美元,将其债务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联储局的规定只适用于股票证券,政府证券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不受限制,因为此类证券的风险本来就比较小。
柜台交易本来没有差额信贷,业内曾认为此类股票并没有贷款价值。1968年,美国的相关法律做了修改,允许柜台交易开展差额信贷业务。联储局对此类证券的种类有详细规定。
(三)出了问题怎么办
按美国证交会的规则,经纪人必须向其客户披露以下内容:(1)差额信贷的利率以及利率换算方法;(2)客户所持证券对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额现金的条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没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户的损失,则券商必须做出赔偿。该规则得到联邦上诉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国法院曾经一度允许客户经纪人,即便经纪人过度发放差额信贷并不是为了诱使客户增加交易。但1970年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规定借款者也必须遵守差额信贷方面的规定。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也可能有过错,无权向经纪人索赔。(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证券法的主旨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但差额贷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机,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机与泡沫
差额信贷最大的危害是投机和投机有可能造成的市场泡沫。差额信贷的双方都是投机,投资者超值买卖证券,券商贷款促成投资者买卖证券,以收取交易费。如此循环演变,股市就可能出现泡沫。差额交易方面的违规行为难以发现。只要当事双方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只要客户赚了钱(或是不赔钱),客户多半不会说,结果隐瞒了许多问题。
(五)差额信贷引入中国的法律障碍
如果我国引进差额信贷,法律上会有两个障碍:《证券法》第35条和第141条,关键是后一条。
《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现货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场以现金交易,与期货交易相对。有人认为,差额信贷就是信用交易,为中国《证券法》所不容。
但差额信贷不是信用交易,差额信贷只是一种信贷,是公司短期融资的常见方法,公司购物时经常赊帐,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时也是先拿货、后付钱的。证券也是一种商品,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差额交易不同于买空卖空,差额交易是现货交易,在实实在在的证券,而且是投资人名下的证券,也有交割,只不过证券用作质押。
法律障碍出自《证券法》第141条。该条明文要求,券商为客户买卖股票,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融资的含义很广,包括各种形式的信贷,差额信贷难以绕过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顺地引进差额交易,就必须修改这条规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转移财富之快,可以用秒来计算。券商借助风险弄潮,尽量把风险送给他人,把利润留给自己。但风险也是券商的大敌,券商也有失手的时候。券商处有投资者大量的保证金,券商突然破产,投资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券商自己有内控机制,以防范风险。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给券商强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资本金规则;(2)增资扩股;以及(3)勒令破产。净资本规则中、美两国都有,增资扩股是中国特色,而勒令破产则是美国的做法。
(一)净资本规则
《证券法》规定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分别是五亿人民币和五千万人民币(第121条)。金额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头蛇尾,因为规约的限制只反应了注册资金到位那一刻的情况。即便券商从来没有秘密抽出资金,也还有问题,券商的债务有可能大于净资产。
这就有了净资本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综合券商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券商的净资金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额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须向证监会报告。
美国也有净资本规则,用于监督券商的财务状况,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国证交会在《证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净资产规则(netcapital)。(此处净资产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该规则,券商的资产必须多于债务,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户持有其基金或证券,则净资产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还有问题:尽管净资产不变,债务本息的多少也影响到风险的大小,而且资产本身也会在短时间内大量贬值。所以美国证交会的规则,券商债务与流动资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说券商的债务总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1500%(券商营业的第一年中,该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证监会为中国券商规定的比例是,券商资本金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
净资本是公司的净资产减去可能难以全额兑换为现金的债务。按我国的规定,净资本是指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净资本的换算比较复杂,证监会制定了专门的换算表格。(见2000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二)增资扩股
为解决券商资本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有一道杀手锏。“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46号[2000]223号。)这种不断增资扩股的做法也有负面影响,就是以不断续钱的办法来暂时掩盖矛盾。尽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过危机后问题会自动消失,但实际上经常事与愿违。扩股本身并不会消除券商的内在问题和缺陷,结果资金成了遏止问题的堤坝,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暂时安全,也是提心吊胆,深怕那天堤坝不灵坍塌下来。
增资扩股并非总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壮士断臂的时候。发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券商不仅要会大踏步前进,也要会大踏步地后退。这点美国券商似乎有可借鉴之处。遇到股市长期低迷的时候,美林公司便调整战略,主动放弃一些经纪业务。(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场低迷时,我国券商也普遍抱怨难以维持。既然需要减少,券商就应该收缩业务,而不是去增资扩投。营业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创收单位,但也需要巨大的开支维持。交易减少后营业部就有可能成为券商的负担。可是我们看不到券商对营业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这种情况下增资扩股恐怕于事无补,无助于化解风险。
券商总是强调自己缺少资金。不错,资金对券商来说确实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资金,大多是因为其经营不善。券商不能总是以发展的名义不断要求国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断陷入困境,又不断要求政策倾斜。法律和政策的倾斜实际上是分配财富的一种形式。美国大法官霍尔摩斯更是直接了当,就说“财产是法律的产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险情便增资扩股,可能有利于维持券商业内人员的生活水准,但恐怕无助于证券市场和券商本身的健康发展。允许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筹资,无助于券商克服内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们有更多的机会寅吃卯粮。中国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财务不对公众公开,很容易导致超前分配。总之,券商不可能因为能够较轻易地获得资本而克服其内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业务做的好,资金不会成问题,自然会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国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银行主动投资5亿美元(回报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润)。公司上市也是一筹资的重要途径,美国的大券商大多已经上市。但美国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国券商筹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内部积累。1992年,美国券商高盛的两位合伙人鲁宾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万美元之上,但他们只拿出几百万用于个人消费,其余都作为对高盛的再投资(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盘,美国的办法
依照美国《投资者保护法》,证交会或任何自我监管组织都可以报警,只要它们认为某家券商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警报发出之后,再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来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投资者的义务。
法官如果认定问题确实严重,可以下令清盘(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券商破产后不得重组)。
六、结论
与美国同行相比,中国券商在筹资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较多。《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和差额贷款。虽然实践中全权委托已经网开一面,但毕竟不是名正言顺。差额贷款至今仍然完全是个。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以发展的名义奋起直追,赶上和超过美国的做法呢?许多方面似乎有这个呼声,但中国的配套环境和配套法律与美国的相去甚远,此市场不是彼市场。
所谓连锁经营,是指在流通领域中,若干同业商店以统一的店名、统一的标志、统一的经营方式、统一的管理手段连接起来,共同进货、分散销售,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实质是把现代化的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达到提高协调运作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目的发展连锁经营,可以改变我国商业中陈fl!的经营观念,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改变低效率的物流运作方式,完善经营机制,为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新的活力可以促进大流通、带动大生产,改进传统商业,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从而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连锁经营在我国沿海地区和部分大、中城市已经起步,而且发展速度逐步加快,日益显示出其经营优势已成为我国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普遍应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并加快向汽车、医药、烟草、家居建材、加油站等多业种渗透,显示出厂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
连锁经营的优势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理论和物流管理两个方面:
一、连锁经营的理论优势
1、优化资源配置连锁经营的“八个统一”是基本的要素:统一店名,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广告,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现这些统一,就使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互相协调起来,因而有利丁资源的配置,使得企业资源共享,不会出现浪费现象,既节约厂费用,又提高}一作效率和效益
2、提高市场占有率连锁经营要想实现规模效益,必须在分店的设置上多动脑筋在合适的地理环境中,开设数量合适的分店,这样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打‘大产品的销售量,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不容忽视,这是发展连锁经营必须重视的关键问题规模效益正是连锁经营最吸引人的优势
3、强化企业形象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选择统一的建筑形式,进行统一的环境布置,采用统一的色彩装饰,设计统一的商徽、广告语、吉祥物等,这种形象连锁是一种效果极佳的公众广告企业要实现规模效益,就要在各地开设分店不同地区的顾客,反复接受同一信息的刺激,久而久之,会由陌生到熟悉,再到认可,进而发生兴趣,这对丁树立与强化企业形象极其有利连锁经营企业的}一作人员,统一着装,包装物上统一印刷图案,这些都能给顾客一种整洁、规范的感觉,使顾客愿意光临,而且通过顾客无意识的宣传,提升厂企业在公众心目中形象,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奠定厂坚实的基础
4、提高竞争实力连锁经营的各分店在资产和利益等方面的一致性,使得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各分店的实际情况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实施经营战略,可以对原先独有的销售措施、广告策划、硬件设施进行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使整个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始终保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准上;同时,灵活的经营管理又使连锁企业的优秀管理制度、方法、经验能迅速有效地在各连锁分店内贯彻实施,这些都大大加强厂连锁企业的总体竞争力
5、降低经营费用连锁经营企业以顾客自我选购、自我服务的经营方式为主,减少厂售货劳动,因而雇员相对较少,节省厂}一资成本,节约厂场地费用在连锁超市中,商品明码标价,顾客可以自由挑选,顾客节省厂购物时间,也节省厂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加快厂顾客的流通速度,增加厂客流量总之,连锁经营与非连锁经营在总成本费用上的差距很明显我们对同样数量的两种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显示,连锁经营企业的费用较之其他零售商场约低10个白一分点
6、引导生产领域连锁经营企业通过扩大规模而增加效益企业在各处设立分店,商圈很)’一,因而对众多消费者的需求有比较全面、客观的厂解进货时,可根据顾客需求,结合市场供求来大批量进货这样一来,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连接生产与需求的桥梁生产商可根据企业进货的数量、种类等来进行生产,从而使生产与消费紧密挂钩,不致出现浪费生产资源和货物奇缺等情况
7,增加就业机会连锁经营企业的低成本、高效率使得所售商品价格大幅度明显降低,等丁增加厂消费者的可自由支配收入,使他们能更多地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乃至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从而扩大厂社会总需求从社会整体来看,必然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各行业的就业人日总量的增加,增加厂就业机会连锁经营的优势
8、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做到顾客至上,不仅要知道顾客的行为,还要分析他们的心理,他们付款的方式,以及他们对连锁企业的信任度要提供好的顾客服务,需要改进服务质量,对员}一进行商业培训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连锁经营企业在管理上已日益完善,更趋向丁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并使得购物环境更加舒适、宽敞;服务人员的素质日益提高;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_作效率大大提高;明码标价降低厂消费者购物的心理成本,时间成本,体力成本,方便顾客的购买;商品质量得到保证,并且价格保持在较低的范围内,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舒心连锁经营企业的种种经营措施和经营策略,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保护厂消费者的利益
二、连锁经营的物流管理优势
1、连锁经营物流的系统化连锁经营物流系统是由采购、仓储、流通加}_、装卸、配送和信息处理六个功能构成这些功能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它们各自特定的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运行、共同产生出新的总功能,这个总功能再去协调各个子系统,从而使各子系统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中保持协调一致,在发挥各自特定功能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总功能,实现商品的流动2、连锁经营物流的合理化连锁经营物流的系统化是其物流合理化的基础,而物流合理化则是整个连锁经营物流管理所追求的目标首先,物流合理化可以降低物流费用,减少商品销售成本其次,物流合理化可以压缩库存,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物流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3、连锁经营物流的标准化物流是一个大系统,这样一个大系统的管理是非常复杂的,系统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系统内部各环节的有关联系是系统能否生存的首要条件标准化是物流管理的重要手段,物流标准化能加快流通速度,保证物流环节,降低物流成本,从而较大地提高经济效益
4、连锁经营的核心—配送中心配送是指以客户的需求为先导,围绕商品组配与送货而展开的接受汀货、预先备货、分拣加}_、配货装货、准时送货通货等一系列服务}_作的总称配送中心是承担物流专业化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它是连锁经营的核心这是因为连锁经营的集中化、统一化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靠配送中心来具体实施的,通过配送中心的作业活动,不仅可以简化门店的活动,从而降低连锁企业的物流总费用,而且还能实现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增值,并向门店提供增值服务因此,国外的很多企业都努力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水平,以期为全面开进中国市场作好充分的准备面对现实,我国的连锁经营决不能坐以待毙努力发展连锁经营,其意义不仅仅在丁发展我国的经济,更重要的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甚至可以利用国外的优秀人才在竞争的过程当中,不断吸取教训和经验,为我国连锁经营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一作入世后的竞争是残酷的,也是全方位的,是观念、技术、管理方法、人才等的综合竞争,发展连锁经营势在必行〔参考文献〕
[1]方光罗.市场营销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体验式商业景观的场所制造
体验式商业景观设计是“场所”与“环境空间”的制造,场所的制造过程是营建人与自然融合秩序的过程,场所是体验外部世界的最直接与具体的中心所在。感受场所的存在,需要依赖于受众过往的体验,商业景观设计的场所制造甚为关键,因为它决定着该空间对参与者的吸引程度,印象深刻程度以及体验舒适程度等。体验式消费影响着商业景观设施与场所的构成,场所是空间形式的内容存在,对于场所的设计不是单纯的解决形式问题,而是基于空间基础赋予其充满愉悦视觉、有趣意义的内容。在以传统的购物式消费为单一消费模式的商业空间中,用于大型表演、餐饮休憩、娱乐休闲等的服务设施相对比例甚少,而在现代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中,为体验式消费所设计的场所、空间和设施丰富多彩,新型的娱乐与运动设备也不同程度的吸引着一定阶层的消费群体,刺激着多元消费行为。在泰达滨海时尚天街的商业景观设计中,步行街中央的巨型挑空中庭设计声光电投影的天幕,成为整个商业项目的重手笔。白色钢膜结构的动感天幕与建筑外部连接,在半空中展开,将室内外环境融合贯通,制造着充满活力、时尚、互动的空间场所。因为这些场所的存在,时尚天街结合季节特点可以定期举办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充分展示着天街作为综合的体验式商业消费场所的时尚魅力,用其独特的参与互动性吸引着消费者和参与人群积极互通,这样的“体验性”场所才是大众精神真正的向往与需求,场所也就融入了参与体验者的记忆。场所的体验式设计激发着商业空间的游戏性,由此,商业空间可以成为生活化的场所和情感的磁场。商业空间的体验式设计应延续与深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游戏性,其体现多为才艺、商品、观点的交流互换,在行为上表征为街头表演、跳蚤市场、体育运动等。对于体验式商业空间的设计,游戏性对于商业场所构成的推动力应该被着重关注,游戏性刺激着参与受众的消费热情,身感体感,利于营造出具有人性化与人情味儿的场所。
3.体验式商业景观的自然感知设计
“与自然对话”的景观设计理念强调的是用五官和身心体验与感知自然,用自然的设计手法为参与受众提供与大自然互动体验的场所和机会。体现自然,体验自然是任何景观设计的主调,商业景观设计对自然的体验式表达更是体验者身心感受的表达,趋向于对自然意境意向的表述。在体验式商业景观的自然感知设计中可以通过自然元素的引入而形成商业与自然交融的体验空间,亦可直接引入自然式的体验感受营造舒适的商业体验过程。泰达滨海时尚天街中央喷泉与参与者的互动场景成为景观设计的优美构图,旱地喷泉让变幻莫测的光影呈现出另一种姿态,自然元素与现代设计手法结合的体验式感受带动的不仅是商业消费的氛围,更是参与者的全新身心体验与记忆。规整布局的树木花卉与休闲座椅的布置在划分步行广场空间的同时,将荫荫绿树、浓郁花香引入商业空间,阳光洒落,凉风习习,惬意的自然体验如此轻松的被植入商业空间。廊架平台、花箱阳伞的布置使得商业广场中的游览空间、休闲空间、餐饮空间形成多层次的融合,如此享受性创造性的空间场所体验足以满足都市人们的多元需求,营造出独特体验的城市精神归属。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陆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陆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陆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老师、**老师、**老师、**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南京晓庄学院**院长、科学教育系**主任、**书记、**老师、**老师等老师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感谢我的同学**、**、**、**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父亲、母亲、爱人、女儿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二
感谢我的导师XXX 教授,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小白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而你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融入我们这个新的实验室
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但愿远赴米国的C平平安安,留守复旦的D,E&F快快乐乐,挥师北上的G顺顺利利,也愿离开我们寝室的H&I开开心心。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三
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四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感谢岳保珍高工、张曾教授、李兵云老师、何婉芬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重点实验室的伍红、赖燕明、朱先军、成海芬、骆娴、刘道恒、吴胜龙等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福建农林大学谢拥群教授、陈礼辉教授、黄六莲高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在三年的学习期间,得到王旭、刘千钧、何为、覃程荣、李宗全、范娟、闽江马、孔凡功、王键、王习文、黄友河、徐莉莉、莫佳琳、郭三川、李建文、钟泽辉、杨奇峰、刘梦茹、尹覃伟、张春晖、刘瑞恒、涂启梁、卓宇、张成峰、江守乐、薛兵、张小超、何卓雅、梁冬梅、李强、刘浩、刘传富、于冬梅、程小炼、赖玉荣、迟聪聪、石海强、王少光等师兄和师弟妹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没有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是没有办法完成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同窗之间的友谊永远长存。
今天,我终于为我的论文画上了一个句号,在写作的这段时间里,我深感自己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体会到了学术研究的艰辛。
论文能顺利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的选题到写作以及多次的修改,无一不倾注了老师的心血。尤其是每次老师发给我修改后的论文时,上面满是圈过的备注,甚至细致到每一个标点,我心中充满感激的同时,也深感自己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写作时的疏忽。所以在此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
还有给我论文指出改正意见的杨金华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开始,杨老师就给予我很多意见和帮助,以及对我选题的支持,尤其时论文初稿汇报以后,我的论文遇到了难以深入下去的尴尬问题,杨老师首先鼓励了我,并给我论文的写作重点指明了方向。
论文组的各位老师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见,尤其要感谢的是郑振贤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中需要大量的教材,郑老师多次为我借阅教材提供帮助。朱建军老师也多次给我打电话,指出我论文中的不足,给我提出修改意见。郑瑜老师也在论文初稿汇报中给我指出中肯的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还要感谢翟宝军老师,在论文开题前,翟老师帮助我制作调查表格,以及调查过后一起分析调查结果,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疏漏、错讹之处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答辩委员建议,将对我的论文有极大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五
大学三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
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三年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桂林师专给了我在大学三年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桂林师专的老师和同学们三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三年充满了感动。 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志敏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做的就是向黄老师寻求帮助,而黄老师每次不管忙或闲,总会抽空来找我面谈,然后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
黄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 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以来,黄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黄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本篇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韦芳、谭冬柳等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感谢培养教育我的XX学校,XX浓厚的学术氛围,舒适的学习环境我将终生难忘!祝母校蒸蒸日上,永创辉煌!祝校长财源滚滚,仕途顺利!感谢对我倾囊赐教、鞭策鼓励的XX大学X系诸位师长,诸位恩师的谆谆训诲我将铭记在心。祝恩师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感谢论文中引文的原作者,他们都是法学界的名师大家,大师风范,高山仰止。祝他们寿域无疆,德业永辉!
感谢同窗好友XXX、XXX、XX、XX、XXX以及更多我无法逐一列出名字的朋友,他们和我共同度过了四年美好难忘的大学时光,我非常珍视和他们的友谊!祝他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家有娇妻,外有二房!最最感谢生我养我的父母,他们给予了我最无私的爱,为我的成长付出了许多许多,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惟愿他们健康长寿!感谢我的牌友孙XX、杨XX、杨XX、王X、赵X,他们和我一起度过了大四无聊的时光,让我在写作之余能有很好的休闲活动。祝他们以后多培养牌坛新秀!
感谢我的烟友姜X、丁X、冯XX、田XX。在我没烟抽的时候他们总能毫无吝惜的将自己的烟分给我抽,尤其是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我废寝忘食,足不出户,烟抽的很快,他们给予我很大帮助,燃上一支烟,文思如泉涌,快乐似神仙!祝他们永远都有好烟抽!最后要感谢我自己,没有自己的努力,本文是无论如何业完不成的!感谢我以最大的毅力完成了四年大学学习,在这个环境里我能洁身自爱,出淤泥而不染保持一颗纯洁的心,真的是很不容易!祝自己身体健康,权财两旺!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随着我国商业地产的迅猛发展,与商业地产相关的理论研究也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崭新课题。目前在商业地产领域有“万达订单模式”、商业地产产权式商铺销售运营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等等。
本文认为商业地产运营是个系统工程,并从商业地产运营的构成分析入手,结合成功案例和具体实践,从系统角度对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种商业运营商占商业地产运营主导地位的新型商业地产运营模式。
商业地产运营构成研究
商业地产运营环节构成
本文认为,商业地产运营环节应主要由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和资本运营等三块构成。在商业地产整体运营中,商业是核心和本质,项目的成败最终取决于其商业运营的成败;地产开发是基础和表现,没有主要包括拿地和建设的地产开发,附着其上的商业运营则失去了必要的基础和载体;资本运营是线索和目的,商业地产运营的各环节都由资本运营实现耦合,并且任何商业项目都是以良性的资本运营为最终目的。
商业地产运营主体构成
根据运营环节构成,相应的运营主体应包括地产开发商、商业运营商和资本运营商。在商业地产实际运营中,可能出现主体重合的现象,比较常见的是地产开发商同时承当了资本运营商的角色,并且承当了部分商业运营商的工作,这是我国现阶段商业地产运营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地产运营中的常用模式
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
所谓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是指地产开发商除完成地产开发外,还参与项目选址、商业运营商的选择,并主导整个运营过程的资本运营。
从功能来讲,地产开发是商业地产运营的基础和表现。地产开发是个阶段,而商业地产运营是个长期,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考虑,地产开发商并不适合整体运营的主导地位。但地产开发商具有资金雄厚、土地储备丰富、拿地、建设和销售流程熟悉的优势,并且由于商业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认为首先是地产开发,然后才是商业经营。地产开发商占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具有先天优势。
万达模式是地产开发商占主导地位类型的代表,其创新性和优势在于:地产商充分发挥自身领域优势,通过模块化的标准开发可大大降低项目建设成本;通过耦合大型商业,实现了商业地产运营的内在逻辑流程;在资本运营上,也不仅仅局限于住宅的短期销售模式,而是以地产为载体(分零销售、整体销售、整体上市等)实现资本运营。
但万达商业地产模式有几个特点值得我们关注,它们分别是:
商业地产运营中的地产开发具有地产项目本身的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以地产耦合商业,地产占主动对其在整个项目中的利益博弈并无益处,商业运营商可能的变更对地产运营商影响巨大。除通过地产的载体、租金的形式外,资本运营未与商业运营实现耦合。商业运营与地产开发商通过契约方式的耦合,在实现商业的持续经营上(尤其是在商业低迷阶段时)存在一定隐患。
万达商业地产模式要求作为项目主体的地产开发商同时拥有商业经营、资本运营方面丰富的能力。
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
所谓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是指商业运营商除完成商业运营外,还参与地产开发(主要是商业选址、商业设计和商业规划),并主导整个运营过程的资本运营。
商业地产运营的核心是商业运营,无论是地产开发、资产运营,最终的盈利都需要商业运营来体现。商业运营商承担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有以下优势:商业运营商主导项目选址和前期规划,为后期商业运营的成功提供良好基础;商业运营更具稳定性和持续性;资产运营可与商业运营耦合,而不仅仅以地产为载体,可拓宽商业地产资产运营渠道和手段。
下文以颐高商业地产模式为例,分析商业运营商占主导地位的具体情况。
颐高是一家以专业数码连锁业务为基础,IT蓝色房产、IT网络资讯为核心业务,融合IT相关产业于一体的全国性大型IT集团公司。其商业地产具体运营模式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地产耦合:颐高早期采用租赁、品牌输出等形式实现商业扩展;近年逐渐采取购置、联合开发等形式进入商业地产运营的前端,直接与地产开发商在资产上进行耦合,占据商业地产运营的主导地位。表现在:参与并主导商业物业的选址;用资产的形式与开发商形成强耦合;在项目之初即与开发商建立完善的开发商退出机制,获得项目建成后的资产处置权。
资本运营:颐高通过购置、联合开发等形式获得房屋的产权处置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兼顾商业经营和物业资产的资本运营模式。
总结颐高资本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点:资产介入商业地产开发,建立完善开发商退出机制,完成开发商的资本周期(投入并获得合理回报);通过物业资产的部分销售、物业抵押、经营型贷款或引入信托投资等形式,平衡前期资产投入;部分物业长期持有,通过持续经营获得持续的商业收益,物业增值,满足投资人、信托基金的投资回报。
颐高商业地产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运营商占据商业地产运营主导地位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该商业地产运营模式的创新点在于:
充分发挥了商业运营商在商业领域的专业性,通过资产的强耦合关系实现商业运营在整体项目运营的主导地位,进而实现商业地产运营以商业运营为核心;充分发挥了地产开发商在地产开发领域的专业性;完善的退出机制,保障地产开发商利益的同时,强化商业运营对项目的主导作用;除传统商业地产资产运营模式外,还可实现以商业经营为载体的资产运营,使商业地产的运营更具有持续性;颐高商业模式事实上是实现了以商业为核心,以资本为杠杆的商业地产运营。
颐高商业地产模式对商业运营商提出了新的要求,除商业运营的领域能力外,还需要具备利用资本杠杆把控项目整体运营的能力。
2.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从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来看,他们主要面对的是一些企业,客观上需要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部分高职学生欠缺学习主动性,对经济法内容更是知之甚少,而且,一些同学认为学习法律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记忆,枯燥乏味。教师在授课时必须采取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单纯的案例教学不能满足需要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案例分析一直是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仅将案例作为一个个小故事来听,并不能真正进入案例所创设的情境中,无法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例,导致老师辛苦准备的案例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教师要想办法让学生融入到教学中。
二、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
基于以上原因,经济法课程教学必须进行改革。那么如何进行情境创设,把教学内容进行有效衔接,并让学生真正参与,就是最关键的问题。概括而言,总的思路就是设计一条线,将分散的教学内容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具体操作来讲,就是让学生分组模拟设立企业,并让其模拟运营,对运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商科专业而言,这个环节都是在介绍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之后开始进行的。下面以物流管理专业为例进行详细说明。首先,在设立环节,我们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市场主体法,知道如何规范地组建公司,可以要求学生分组模拟设立一家物流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单纯由老师讲解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引导学生就会达到很好的效果,这是在教学实践中已经验证过的。
比如,一个规范的公司名称应包括4个部分,但真正在给自己设立的公司起名称的时候,很多小组都会出现问题。通过教师指导、小组之间互相纠错,可以大大加深学生对此问题的掌握。另外,不同的物流公司有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同会导致公司设立的条件有所差异,比如要从事危险品的运输和仓储,则须取得相应资质,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融入相应的教学内容。其次,在运营环节,我们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了解市场行为法及市场规制法,可以融入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分的内容。比如某小组设立的物流公司主要业务是运输服务,教师可以将相关的货物资料、运输的要求等内容事先告知学生,然后要求小组成员以此信息为基础拟定一份运输合同,引导学生学习合同如何订立,合同应该包含的主要条款,违约的处理等内容,让学生了解如何通过规范地签订合同,最大限度地预防风险发生,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请小组成员思考作为公司要不要创自己的品牌,应该如何设计、注册自己的商标,引导学生学习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商标权的保护等内容。
另外,在公司运营中必然有竞争对手,如何正当竞争,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让学生树立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良好意识。再次,纠纷的处理。市场经济中,即使双方都没有恶意,纠纷的发生也在所难免。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就是我们在这个环节想让学生了解的知识。假如客户没有按约定支付运费怎么办,大部分学生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去告,但是打官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以引导学生了解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让学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不同的专业在创设情境时,会有商科专业差异,比如市场营销商科专业,市场主体部分和纠纷解决与物流管理商科专业一致,但运营环节除了合同法之外,还需添加消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相关内容。而商科专业则相应地添加税法、票据法的相关内容。在每个阶段的教学过程中,都必须重视学生的参与度,每个小组都要有至少一次的展示机会。